情况说明(截止至2019年10月8日)
作者: 何阳之夫 杨志凯     来源:何阳 haris99

情况说明

(截止至2019年10月8日)

被害人:何阳,女,湖南长沙人,生于1989年5月11日,长沙市长郡中学毕业,武汉大学07级法学本科,日本早稻田大学13级法学硕士,曾在日本淀屋桥・山上合同法律事务所大阪本部工作,现为湖南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说明人:杨志凯,何阳之夫,福建福州人,华东政法大学08级法学本科,日本早稻田大学13级法学硕士,曾在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东京本部工作,现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8692250118。

2019年9月20日上午,我爱人何阳接受委托为办理某房地产开发案件(以下详述)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调查令,欲调查被告银行流水记录。在中院门前何阳被一辆广汽传祺车辆于静止状态下突然加速冲撞致死,驾驶者柳艳涉嫌刑事犯罪,却至今未被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该事件也未予以刑事立案。

作为家属,我感到悲痛万分,作为一名律师,我对目前进展感到非常困惑和担忧。因何阳系赴中院途中被撞且本案存在众多疑点,目前无法排除系他人蓄意所为,急需公安机关采取刑事侦查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但因交警队迟迟未予刑事立案,未控制嫌疑人,也未开示全部证据材料,我们无法排除本案存在故意犯罪的疑点,同时因时间拖延,极有可能造成证据遗失,致使真相无法查明。我们始终希望有关公安机关能尽快启动刑事调查程序,查明事实真相!

一、事件经过

2019年9月20日上午10点23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柳艳驾驶一辆黑色车辆(广汽传祺GS8,车牌号:湘A3YQ70)从中院对面金叶神农大酒店的正门停车场出口驶出后无任何合理理由[1]停车,不驶入主干道(曙光路),当时传祺车辆前方没有任何车辆阻挡,曙光路上往来车辆亦并不密集,其完全可以右转弯驶入曙光路。在该车停在停车场出口处的几分钟内,有一辆捷达轿车(车牌号:湘A2D53M)在曙光路上从左向右行驶过程中,疑似因有行人横穿马路,故停车于传祺车辆前方。同时,另有一辆宝马轿车(车牌号:湘AF633H)左转弯欲驶入酒店停车场入口,但因该入口处停有接亲婚车,外来车辆无法驶入停车场入口,故该宝马车辆在传祺车辆左前方斜向停车。此时,传祺车辆驶入主干道的通路已被两车阻隔,客观上不存在向前行驶并进入主干道的可能性。

当日,何阳乘坐滴滴快车至中院附近下车。10点26分左右,在宝马车辆停下的几秒钟之后,何阳步行至神农酒店停车场前,从传祺车辆右前方行至左前方处,再走一步即可越过车头之时,该车突然启动并加速冲向何阳,将何阳全身与停靠在左前方处的宝马轿车进行挤压,造成何阳双髋部、骶骨粉碎性骨折、胸骨塌陷骨折等严重致命伤势。何阳被撞倒后,该传祺车辆仍势头不减,向前直冲,硬生生将前面两车撞开,最终在中院门前的马路中间才停下,但柳艳并未及时将该车移至不阻塞道路处,造成该段道路严重拥堵,120救护车未能及时赶赴现场,何阳无法及时接受治疗,只能躺在道路上忍受极度痛苦。直至何阳被撞倒后经过将近20分钟,何阳才被接上救护车送至长沙市第八医院。最终,何阳经抢救无效于下午2点20分被宣告死亡。

二、柳艳的解释与疑点

据传,柳艳对其行为的解释是:其当时将车停在停车场出口时是脚踩刹车踏板、挂D档。其知道当日停车场入口处停有婚车,当看到宝马车驶来时,其想要挪车让宝马车从停车场出口处驶入。其并没有看到前方还停有一辆捷达车。同时,其以为其车辆的自动驻停功能[2]处于启动状态,故当其将脚从刹车踏板移开时,车辆开始向前缓慢行驶,其感到内心慌乱。然后其又突然看到何阳,第二次内心慌乱。在两次内心慌乱的作用下,其将油门当刹车一脚踩到底,故撞至何阳。

对于柳艳的上述解释,存在如下几点不合常理之处:

1、据多位目击者称,何阳被撞之后,柳艳未表现惊慌失措,显得异常沉着冷静。本案宝马车驾驶者也是一位律师(魏旭兰,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其目睹了案发的全部过程。魏律师第一直觉认为本案系故意杀人,故拨打110报警。当其在向警方陈述其目击了一个故意杀人的现场时,柳艳走至何阳身旁,她听到宝马车主所言,立刻向其辩驳不是故意杀人,而是事故。在当时的情境下,柳艳仍能冷静关注四周动态,并首先为自己的行为辩驳并非故意杀人,其表现完全不符合一个过失肇事者的正常反应。

2、如果柳艳认为其车辆的自动驻停功能是处于启动状态,那么在其停在出口时理应无需一直脚踩刹车踏板。作为一名驾龄六年的司机,柳艳应知道在自动驻停功能开启状态下,无需一直脚踩刹车踏板。柳艳陈述的行为与其陈述的内心认识不相吻合。

3、从监控视频反映的情况来看,并不存在一个明显时间分界点,即,案涉传祺车辆并非先缓缓启动,然后才突然加速。监控视频显示,该车启动时就突然加速,符合最初就将油门踏板踩到底的状态。且据宝马车主称,当时先听到一声非常大的加油门声后就看到传祺车辆直奔过来。监控视频也可反映,在何阳走到传祺车辆左前方时,车辆突然启动,此时何阳忽然浑身一僵,侧过身正面对着传祺车辆,双手举在身前,作抗拒姿势。若传祺车辆仅是先缓慢启动,考虑到何阳当时已经走到就差一步即可越过车头的位置,因自动挡车辆开始缓慢启动时并不会发出很大声音,何阳不会被吓到即可快步走过。但从何阳的身体反应来看,显然当时现场存在某些因素致使何阳发生惊吓,身体无法迅速作出反应。合理解释应为,何阳当时突然听到巨大的加油门声,致使其发生惊吓无法动弹。这显然也与柳艳关于其车系先缓慢启动,后突然加速的陈述不符。

4、据柳艳本人的陈述及监控拍摄到的情况,柳艳当时是与站在其车辆副驾驶座车窗外面的两人谈话。此时,柳艳的脸部应是朝向右侧,即车外两人所站立之处。该两人从柳艳开出停车场至柳艳驾车撞倒何阳时始终位于相同位置。且何阳系从右边走来,柳艳应当看到何阳。若柳艳后来看到宝马车,其头部应当有一个从右向左转动的过程。因捷达车辆系先于宝马车停在传祺车辆前方,柳艳不可能未看到该捷达车辆而仅看到宝马车。既然看到捷达车辆,柳艳应当知道在捷达车辆未离开之前,其并无可能进行挪车操作。同时,宝马车辆并非停在传祺车辆正左方,而是停在传祺车辆的前方偏左的位置。即,柳艳的头部无需完全转向左边,正视前方即可看到宝马车。而何阳已从传祺车辆的右前方行至左前方。柳艳的视野里不可能没有看到何阳。

三、目前何阳事件的程序进展

目前,本案的程序进展如下:

1、交警已对柳艳、宝马车主、捷达车主、在车外与柳艳谈话的两人以及我本人等其他相关人员做了笔录。

2、法医鉴定报告、本案相关车辆的痕迹鉴定报告已经作出。

2019年9月30日,交警队向我们家属下发《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第430111201909003063号),该《通知书》要求我们家属于2019年10月10日前办理何阳的丧葬事宜,否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对此,我们已明确书面回复,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我们无法办理何阳丧事。

目前,交警仍未以交通肇事罪对本事件予以立案,也未对柳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交警解释,要待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之后,本案才将正式进入刑事立案程序。

四、何阳事件可能系蓄意所为的线索

当日,何阳系为办理原告余忠(余忠后因病去世,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该案原告主体地位)诉被告湖南东怡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东怡大厦案)的事宜而前往中院。该案涉及标的额高达3,500万元至5,000万元左右(案涉东怡大厦的开发利润尚未被司法最终确定)。目前该案正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程序之中,长沙中院正在组织对案涉东怡大厦的开发利润进行鉴定,何阳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对被告提供的鉴定数据提出质疑,已向长沙中院申请调查被告与第三人的银行流水信息,中院亦予以同意。在何阳被撞前一日,何阳已与中院约定次日赴中院领取调查令的时间等事宜。何阳就是在赴中院领取调查令的途中被撞。何阳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亦被撞毁,其中保存的该案电子资料现无法读取。故本事件尚不能排除系该案关联人员为一己私利蓄意策划所为。

何阳事件发生后,东怡大厦案的承办法官没有宽限案件的审理时间,要求鉴定机构在一个星期内出具正式报告并将在短时间内作出判决,这意味着原告方即便能够调取银行流水,也将没有时间与被告的财务数据进行核对,鉴定机构也没有充分的时间审核被告提供的鉴定数据是否存在造假。本案目前的进展对原告方非常不利。

五、我们的担忧

查明本案的关键证据为现场完整监控视频(包括神农酒店内部能拍摄到柳艳行踪的监控视频)、当事人的通话录音、通话记录、微信记录、财务信息等,这些证据若不及时收集固定,很大可能性会随时间推移而消失。特别是监控视频不会永久保存,每隔一段时间将被覆盖删除。因交警目前也未向我们开示其所收集到的全部完整视频,我们无法判断相关证据是否已经全部收集完毕。故,若本案无法及时进入刑事调查程序,必将造成日后事实真相完全无法查明的恶果。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6月15日修订,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交警及时对本案予以立案或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并不违规: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在我们与负责本案的雨花交警队领导询问沟通过程中,领导也多次表示鉴于柳艳行为的反常性,其也确实无法完全排除本案存在故意杀人的可能性。既然如此,交警部门可及时控制柳艳,并立即报告雨花市公安局。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故交警部门对当事人以交通肇事罪立案无需事先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可先以刑事程序立案,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可同步进行,且若涉嫌其他犯罪,也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案的必要条件。

2019年9月24日,长沙市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维权工作的张治梧副会长亦亲赴雨花区交警队协商此事。交警队当时明确口头表示两天内会立案。但本案至今都仍未立案。而至今距何阳死亡之日起已经过将近20天。如上所述,本案若不及时立案并采取刑事侦查手段,将错失收集证据的黄金时期。

六、我们希望进一步调查的事实与方向

何阳的突然离世,令我们家属痛心疾首、万念俱灰。目前我们家属只有一个目的,即,查明事实真相。为完全排除本案存在故意杀人的可能性(或者,如果本案确系故意杀人,亦应当尽快调查确定),我们家属最大的希望就是尽快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控制犯罪嫌疑人柳艳,并且让我们家属能够接触到目前已收集到的完整证据材料,以此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能够被排除,如果不能,我们必然要求雨花交警队将本案及时移送至雨花区公安局刑侦大队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或我们自行向公安局报案。

我们无法通过任何合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据解惑。为此,只能希望公安部门正式启动立案程序后,能够进一步收集调取以下证据,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

1、调取全部监控摄像头记录,查明柳艳当日及近期的行踪;

2、查明柳艳及其家人在事发当日及前几日的通话记录,调取柳艳当日拨打120、122时的通话录音;

3、查明柳艳及其家人近期(包括事发前后)的银行流水记录;

4、查明柳艳及其家庭成员的背景信息、人际交往关系等;

5、查明当时在柳艳车外,貌似与柳艳聊天的两人的身份背景信息;

6、据目击者称,何阳被120接走后,曾有一名男子接近肇事传祺车辆并打开前部车门,将身子探进车身不知在为何事。查明该男子的身份背景信息及其当天行为;

7、调取何阳乘坐滴滴快车(车牌号:湘AB69T7)至中院附近的录音记录,以及该滴滴快车在何阳下车后接的第二位乘客的录音记录(据报案人了解,第二位乘客目睹了整个案发现场,并在上车后与滴滴司机谈及此事)。我们已向滴滴公司确认,这些录音记录均有保存,只要公安部门提出调查请求,滴滴公司愿意积极配合;

8、查明事发时,现场的三台车辆是否安装有行车记录仪,如有,调取行车记录在事发时段的录像记录;

9、何阳在事发前一天即2019年9月19日与中院承办法官办公室有过多次通话,查明该案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与何阳的通话内容,以及承办法官或书记员是否有联系被告方(包括通过座机、手机或微信等方式),告知何阳要来中院一事;

10、查明传祺车辆上是否还有其他同乘人员。如有,同乘人员的身份、通话记录等信息。

何阳事件若是蓄意而为,其背后必然涉及黑恶势力,且该势力背后必然存在保护伞。故有必要对本案的肇事方及相关人员的背景关系进行彻底调查才能了解全部事实真相。

何阳与我结束了在日本的求学与工作后,于2017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希望能在祖国大力发展法治的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何阳的突然离去,使我们家属陷入了巨大痛苦。我们必须了解何阳事件的全部真相。希望有关公安机关尽快立案,查明事实、打击罪恶、彰显法治,还何阳一个公道!

此致!

何阳之夫杨志凯

2019年10月8日

事故现场照片

(疑似嫌疑人正在向宝马车主辩驳并非故意杀人而是事故)

(广汽传祺车辆正面照)

[1]人行道上的监控摄像显示,在肇事车辆开出停车场出口时,有两位在保安亭附近的男性靠近肇事车辆的副驾驶座的窗户外面,貌似在与车内人员交谈。

[2]在启动该功能的情况下,驾驶者只要踩一下刹车踏板,车辆就能保持停止状态,驾驶者无需一直踩住踏板。若需启动车辆,只需轻踩油门踏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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