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串执法机关滥权逾期扣留和羁押期间离奇死亡事故后,中国终于修订国家赔偿法,订明要对有关情况作出赔偿,并首次把精神伤害纳入赔偿范围。法律学者认为这对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认为保障范围不足,又担心当局执法不力,索偿仍是山高路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十五年来首次进行修定,将于十二月起生效。
商议一年半才获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修订案订明,公民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殴打、虐待,又或执法机关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此外,若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执法机关要负责举证,证明与被羁押人士死亡或所受伤害无关,否则要作出赔偿;再者,若受害人因上述侵权行为而导致精神严重受损,可获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条例首次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
违法扣留方面,修订案订明,包括看守所在内的公安机关违法拘留公民,或者依法拘留但超过法定期限的,都需要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另外,如果逮捕公民后,最终要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侦查机关都要作出赔偿。
不过,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补充,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是犯罪已经过了追溯时效期限等情形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将不获赔偿。
仍须改善
对于刚通过的修订案,中国不少法律学者予以肯定,认为可以改善去年以来陆续发生的“喝水死”、“睡觉死”、“噩梦死”、“摔跤死”、“洗脸死”等一系列的羁押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有利于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和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情况,但仍有不足之处。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在《广州日报》撰文指出,当局依法但不合理地拘捕公民亦会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却不在赔偿范围内,这违反了国家赔偿的精神。她更质疑条例能否切实执行,建议如果受害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但现实中却又始终拿不到赔偿,当局应该作出救济,并等相关配套机制。
山东法学副教授李克杰则认为赔偿范围过窄,他在《北京青年报》上指出,赔偿范围仅限于被羁押人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但不包括大量的一般伤残,甚至连丧失劳动力都不包括,「给羁押机关逃脱责任留下了非常宽阔的通道。」他举例说,被关十一年的畲祥林,浑身是病,几乎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但并未丧失行为能力,按照现在的条款,畲祥林要就身体伤害申请赔偿,就要自行举证,成功机会近乎零。
他续称,在护短文化盛行的羁留机构内,监控录像可以随意编辑、调查结论可以随意操纵,若缺乏透明度和外部监督,恐怕相关机构会更多地将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因归结为当事人自身体质或病变,被羁押人仍难得到公正对待。他呼吁彻底检讨和改革羁押机制,才能收治本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