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汇:丰县铁链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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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真正保护女性 」

主笔 | 杨璐

记者|李秀莉

“爸爸你快点来,晚了就见不到你女儿了。”解救拐卖拐骗人口的志愿者朱文光印象深刻的一封求救信是上世纪90年代来自一个被拐卖到内蒙古的少女。他说:“爸爸为了救女儿,接到信就到处去凑钱。他卖了一头牛,卖了女孩睡的床铺,凑了1700块钱。”这些钱已经是父亲能够拿出的极限,却是杯水车薪。进村救人要租车,车费就要花掉千元左右,从四川省中江县到内蒙古的路费也不是小数目。为了节省费用,朱文光帮女孩的父亲想办法,他们一共炒了7斤蚕豆,一路上饿了就用蚕豆充饥,渴了就喝免费的白开水。

这样的经历对朱文光来讲是家常便饭。他当过兵,退役之后在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的保安服务公司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金玲的专著《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中的数据,朱文光所在的四川省与云南、广西、贵州是妇女和大龄女童被拐卖拐骗的主要流出地。“我常年就在外面跑,一个月出去解救两次的时候很多。”朱文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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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8日,北京一间出租屋内,一对丢失女儿的夫妻痛苦不堪,寻找孩子成为他们人生下半场的主题(IC photo 供图)

几千年的父权制文化影响深远,直到现在依旧有人认为在某些区域“男光棍如果没有老婆,村子会消亡”。那些因为在婚姻竞争中被挤压的单身大龄男性通常被看作弱势群体,有些人用购买的办法,占有一个女性生孩子。被拐卖拐骗的女性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王金玲在《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中总结,一方面中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存在区域经济和发展不平衡。另一方面中国仍是男性主流社会。男强女弱,男优女劣。在这两大视角下,被拐卖拐骗的女性和大龄女童就是地域贫困者、身份贫困者和性别贫困者。王金玲写道:“贫困是指生存的贫穷和发展的困境,它涵盖经济、政治、社会、知识、信息、机会、能力等各方面。”除了三重贫穷,因为女性在生物学特征上的弱势,城市里的女性和大龄女童也有被拐卖拐骗的例子。

这些受害人惨遭厄运,被迫结成的男女关系还经常被“女人都是要嫁人生子的”等理由维护。她们和她们的父母文化程度低、经济和社会资源有限,成为沉默的人群。朱文光认为,她们遭遇的可不是“有瑕疵的婚姻”,她们只是被当作了传宗接代的工具。“正常结婚彩礼钱是很高的,媳妇在当地还有娘家人。如果打了嫁过来的女子,娘家人要来撑腰的。这些受害者是花几千块钱买的,在新的家庭没有人格,没有尊严。”朱文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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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7日,越南河江省妇女 Lau Thi My在自己家门前。她曾在35岁的时候被邻居以介绍工作为由拐卖到中国,几年后被解救回越南

朱文光见过太多惨状。“女子的衣服被脱光了,没有衣服就不能出屋。她吃住解手都在屋里,畜生吃草的时候还有自由呢,被卖掉之后人连畜生都不如。买家怕这些女子有力气逃跑,一天只给吃一顿饭,只要保持不饿死就行。要等到生了小孩,看管才不是很严。女子可以出门,但是活动范围只在村庄里。谁家媳妇是买的,乡亲们都知道,也帮着看管。女子走到哪里都有人报告,很少能逃出来。”朱文光说。

为何呼吁提高买方法定刑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拐卖拐骗犯罪一直进行严厉打击。1991年到2000年,公安部先后组织开展了四次全国性的打拐专项行动。我国立法对拐卖拐骗行为总体上也是趋于严厉的。劳东燕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研究刑法学的专家。她说:“《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是死刑。在国际层面上看,这个罪配置死刑也是相当严厉的。收买犯罪方面,《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比较轻,但从大的趋势看,也是在往严格的方向走。”

问题是,严惩人贩子只打击了这种古老罪恶的一半,另外一半是买方市场。实际上,拐卖妇女儿童是投资甚微、获利丰富,对体力脑力要求又不高的犯罪。买方需求和资金相当于是在鼓励这种犯罪行为。买方也不一定无辜,受害人遭到禁锢、殴打、虐待和强奸等厄运时常发生在这个阶段。人贩子隐没于人群不容易抓,买方却很容易找。朱文光解救拐卖拐骗妇女30年,遇到人贩子的情况非常少。他说:“受害者大多数都是被陌生人拐卖的。我解救她们出来之后,她们连人贩子的真实姓名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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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受害者是以招工名义被拐走的。她们年纪轻,不懂人心险恶,又急于走出贫困

跟对人贩子的刑罚相比,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对买方处理比较宽松。根据《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属于轻罪。司法上如此处理买方,原因复杂。劳东燕说:“拐卖收买行为的处理是需要多个环节配套的,比如,孩子由谁抚养?比如把收买人抓走了谁来养家糊口?因为很多女性是从偏远地区被拐卖的,语言不通,受教育程度低,缺乏独立工作的能力。如果社会保障措施跟不上,处理买方就会遇到新问题。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层面的,收买犯罪因法定刑低容易过追溯时效,也容易面临证据方面的问题。收买犯罪里如果有非法拘禁和强奸等情况,应当数罪并罚,但是当非法拘禁和强奸发生在私人住宅当中,往往较为隐秘,导致取证困难。只有被害人陈述,要认定收买人进一步构成此类犯罪,难以满足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买方轻罪让对拐卖拐骗行为的打击缺乏威力。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数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都提出,提高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刑期,甚至有“买卖同罪”的声音。“买卖同罪”意味着对收买方最高配置死刑。劳东燕主张适当提高法定刑,在现行的《刑法》第241条第1款中增设一档法定刑。“现在收买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我建议增设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将法定刑最高提到十年,基本上就跟德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的刑法对买受犯罪的处罚相持平了。”劳东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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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从小被拐卖的高伟涛决定离开养父母(IC photo 供图)

呼吁提高买方的法定刑,除了让犯罪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减少拐卖拐骗发生的动力,也因为立法是在向社会传递信号:这件事重要不重要。劳东燕说:“现行刑法对收买犯罪的规定,法定刑配置明显偏轻。收买犯罪在实务中绝大部分都没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那些进入到司法程序的案件也有七成左右判了缓刑,即便伴随一些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拘禁、强奸、虐待故意伤害等等,数罪并罚的比例也特别低。相关实证研究文章当中只有5%。这种情况下,法律体系向社会公众传递的信息就是,收买犯罪不是重罪,收买行为不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它不能威慑买方行为,到了执行层面,基层执法时也不会重视。”

实际上,对于要逃跑的受害人,去解救的公安干警、志愿者,大部分时间是在跟买方、买方的亲戚和村民们周旋。朱文光因为挨打太多,后来解救经常是后半夜行动:事先侦查受害人的位置。趁着人们熟睡时,想办法开门,带着受害人就走。“女子如果没穿衣服,我们就用被子把她包起来,到了县城再买衣服。等买方把村民聚起来,我们已经跑得很远了。”朱文光说。他也常遇到对解救拐卖出工不出力、推搪不配合甚至通风报信的当地有关部门。他因为从90年代开始接受媒体采访,有了名气和媒体资源,后来解救有时候会带着记者、编导、作家等人一起,给当地形成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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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1日,8岁的女孩在甘肃省天水市的家门前耙谷。她是“关爱女孩行动”项目关心和帮助的女孩之一

如果立法层面明确传递出收买人口是严重的犯罪,可能在解救拐卖中依仗“法不责众”阻碍解救的现象会有些改变。劳东燕说:“我不赞同法不责众的做法。从前多少人盗窃、多少人酒醉驾驶,现在这些现象都得到了治理。因为法律向社会公众传递的信号,这些犯罪一定会得到处罚。阻拦解救这种行为刑法里专有罪名叫作‘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即便不涉及这个专门的罪名,也有妨碍公务罪。对阻碍解救的行为是否处罚,这个跟基层执法的决心是有关系的。”如果刑法上将收买犯罪规定为重罪,对被拐卖女性的离婚诉讼处理可能会有正向影响。当前,在一些离婚判决书里,有女方或者男方表示女方是被拐卖来的,法官却还是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工作。劳东燕说:“拐卖妇女涉及刑事案件了,司法人员有义务先去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之后,如果不是拐卖案,再按照婚姻法或者民法规定处理。法官从前不做这件事,可能就是因为报案了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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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12月12日,江西省上饶市,一位年轻的母亲推着儿子的小童车。上饶市附近的村庄很多家庭都有多个孩子(视觉中国 供图)

反对拐卖犯罪是维护人格尊严

拐卖拐骗犯罪的受害人虽然很大部分来自于贫困地区,可实际上这件事与每个女性都相关。在妇女权益里,拐卖拐骗是最严重的侵害。它不但摧毁了女性的生活,还侵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是即便妇女个人都没权利放弃的。“在现代社会,人是没有把自己当作商品的自由的,也没有把自己当作奴隶的自由。把人作为商品和奴隶,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人,更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个体人在人类层面所具备的基本权利。”劳东燕说。

买卖妇女儿童这种古老的罪恶是否被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意味着妇女儿童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有没有被保护。男女平等是一项基本国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有一系列保障女性权益、促进女性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行动纲领。2022年1月底,《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刚刚完成意见征求,有媒体报道,参与提议的人数和提意见的条数都远超于同期征集意见的法律修订草案。现代中国女性对自己权益有很大的诉求和关注。人格尊严在价值位阶上是更上位的,如果这项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男女平等和女性其他方面的权益如何实现。

拐卖拐骗罪究竟在保护什么权益,刑法学界有一个认识过程。传统的观点认为,它保护的是妇女和儿童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现在很多学者认为拐卖犯罪不能只界定为侵犯的是个体性的权利,而是说它在侵犯个体性权利的同时,也侵犯了超个人的法益。劳东燕说:“我的观点是拐卖拐骗罪侵犯了双重法益。第一重是个人层面的,这其中也包含跟家庭相关。因为如果拐卖的是未成年人,它不只损害了儿童本身的利益,还有父母权益。另外一层,就是女性或者儿童在人类层面作为人的基本权益。一个人作为个人的时候当然有权承诺自己的权益怎么处分,但是他没有权利去承诺人类可以当作商品进行买卖。法治正常发展的话,我觉得这种观点有越来越大的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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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初,婚姻法颁布实行后,北京一对青年男女(左一、二)举行简单的婚礼(视觉中国 供图)

把拐卖拐骗行为侵害的是人的基本权益理清楚,收买阶段各种阻碍解救、同情和维护买方的行为就很容易分出对错来。比如,很多受访者因为生活在贫困地区,有强烈的流动意愿,并且认为打工或者成婚是改变生活境遇的渠道。人贩子正是利用了这个意愿,在受害人不完全知情或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了买方。买方和亲属乡亲认为,自己的自然环境和生活比受害者的家乡优越,这没什么不好。比如,传统上认为传宗接代是每一个家庭的刚需,这个愿望应该被理解和创造条件满足。比如,每个女人总归是要嫁人和生孩子的,就算被拐卖,也是完成着女人的使命。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要继续过下去。比如,拐卖经常发生在偏远地区,侦查成本高、取证困难,法律资源投入很大。比如,家庭是社会的单元,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要考虑到稳定……

从法哲学角度,价值观是分成三个层次的。劳东燕说:“第一个层次是道德维度。这里面的道德跟通常理解的不一样,它的意思是说如果人类作为一个族群,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绝对道德律令。人不能被工具化,不能当作商品买卖,就是这个层面应该遵循的价值。比如被拐卖妇女跟买方一起过日子的某些理由,明显属于父权制的一部分,这种传统不具有正当性,因为它突破了人类层面的基本价值。第二个层次是伦理共同体。这个层面的价值观属于为特定共同体内部成员所认同,它在位序上低于道德维度的价值,不能突破或违反前一个层次的价值观。第三个层次是实用主义。比如这个规定能够带来多少好处、多少坏处。如果是用利益衡量去突破第一层面,进而纵容和维护买卖人口,这样的做法在现代法秩序中不可能具有正当性。”

“男孩偏好”依旧影响着社会和生活

传统习俗、利益权衡能够超过人类尊严的层面,成为同情收买犯罪或者对拐卖和收买犯罪不作为的理由,更广阔的背景是现在还处于男性主流社会。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跟社会文化、习俗深刻纠缠。那些受害的妇女儿童主要用于给买方生儿子和传宗接代上。传宗接代文化既是传统男权社会的价值观,也维系了男权社会的延续。反对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是要维护人格尊严,也是推动男女平等实现。

我们社会一直存在着“男孩偏好”。西安交大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是中国最早的人口研究机构,一直致力于社会性别歧视与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研究所的教授们针对社会性别歧视、性别比例失衡、婚姻挤压等问题出版多本专著和课题,其中姜全保、李树茁两位教授合著的《性别失衡与婚姻挤压》中分析了“男孩偏好”的形成。

父系制度、父权制度和从夫居制度使得生儿子比生女儿有更多的优势。父系制度意味着男性在财产继承、居住安排、家庭延续和权力结构上的主导地位,只有男孩能延续家庭姓氏。妇女的价值主要通过生育子女的能力,特别是生儿子的能力来评判。父权制度使得妇女被限制参与家庭以外的经济活动和对外交流。从夫居制度意味着女儿嫁到其他家庭,与娘家只有感情上的联系,主要生产资料由男性传承,妇女只能以嫁妆或遗产方式获得可移动产品。生儿子从经济上看,是劳动力、给父母养老,娶了儿媳妇还可以做家务。从社会文化上看,儿子能够传宗接代,延续家族姓氏,儿子多能提升家庭在村庄中的地位,而女儿要嫁到别人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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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偏好”在今天依旧影响着中国社会(视觉中国 供图)

男孩偏好和女性歧视没有因为经济发展、城市化而消失。曾经有学者在中国经济富裕的某些地区做研究,发现当地性别筛选的现象时常发生,并且因为经济富裕,可操作的方法也变多了,比如出国检测。西安交大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所长杨雪燕说:“后来就得出了一个结论,社会经济发展不一定会让性别平等早日实现,或者说男孩偏好文化消失。如果这种文化过于强烈,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但不会推动男女平等,还会被男孩偏好所用,成为巩固它的工具。”

男孩偏好和女性歧视也不仅是男性专属,在这个强大文化的覆盖下,很多女性也把它内化成价值判断。杨雪燕说:“每个人生活在社会当中,从小到大就是社会化的过程。性别社会化是社会化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她生下来之后,不断有人告诉她,你是女孩,你应该怎么样,可能她是真心拥护这个系统的。比如,她生长在农村,怎么可能要求她对自己的性别和生命角色有清晰的认知呢?她能想到的就是赶快要生个儿子,要不然跟别人吵架腰杆都不直。‘你没儿子你吼什么?’这是农村很常见的一句话。”

人为筛选性别的后果是男女比例失调。大龄单身男性结婚的需求和女性缺失的矛盾,也是产生拐卖拐骗行为的原因之一。去年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中,就专门提出了治理男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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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开幕(视觉中国 供图)

我们依旧在推动实现男女平等的道路上。“男孩偏好”迄今对社会生活有极大的影响,比如,有一个很典型的话题“妇女回家”数次引起过大规模的讨论。“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其实是父权制的一部分。女性划入“私领域”、男性划入“公领域”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建构。但是,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范红霞曾经写论文梳理,一个世纪以来当出现就业紧张、家庭需要照料等矛盾之时,“家是女人的天下,男女平等是破坏中国家庭角色分工、妇女更适合照顾老人哺育孩子”等观点就会出现。现在妇女权益里受人关注的家庭暴力问题,从家暴被看作是家务事到被社会接受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观念转变用了非常久的时间。

消除对女性的歧视

2022年3月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报告中提到,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话音刚落,代表席响起热烈掌声。随着男女平等的推进,越来越多人对这种古老的罪恶无法容忍。从1990年开始,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每10年对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进行一次调查。在去年底发布的第四期调查里,跟第三期相比,女性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的领域进一步拓展。近七成女性处于在业状态,第二、第三产业就业比例都比10年前有了提高。18岁到24岁女性平均受教育的年限、接受高等教育比例超过男性。

除了捍卫人格尊严权,女性也越来越有动力反对各个领域的性别歧视。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妇女权益研究团队、公益组织和网友发起接力,呼吁更多的人加入到给修订草案提意见中来。最终有超8.5万人参与。从来没有一个法律草案能够收集到这么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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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朝阳北票市贫困家庭的女孩对爱心志愿者们表达感谢(视觉中国 供图)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颁布于1992年。“当时,我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按照公约的要求,各国首先强调保护妇女儿童是国家的责任,而非个人或家庭事务。国家责任当中,最重要的一个责任就是立法。当时出台这样一部法律,也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因为确实在妇女领域仍存在着好多未解决的问题,需要有更加鲜明的政策工具和制度路径。”夏吟兰说。

2021年的这次《修订草案》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关于歧视的定义。中国在加入消歧公约后,有义务每四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本国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在过去,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审议中国的报告时,提出的一个关切性建议就是中国法律中没有对性别歧视的定义。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说:“所有针对女性带有性别歧视色彩的案(事)件。如果国家不对何为性别歧视作明确规定,也就意味着就是无法可依,很难真正去反歧视。因为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解读,你认为是歧视,他认为是保护。这个问题没有处理,最后风险和后果就转嫁到被害妇女这一块。歧视必须定义是个常识,但过去没有做,跟我们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我们对性别歧视问题的本质、危害或者对整个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意识都是逐渐清楚的。”

(实习记者黄韵潇、倪书华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