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的选举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政府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国家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

自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从未举行过任何实质意义上的人民普选。对此我发表了《军人担任人大代表涉嫌违宪》、《质疑 “11位履新地方领导亮相两会》、《人大代表不应该担任政府官员》、《对人大代表制度的质疑和建议》、《我不信任我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你选举的人大代表是谁?》、《西方国家的政府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吗?》《“一致同意全票通过”的现象正常吗?》、《有感于河南人到河北当省长》、《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望扩大公推直选范围 >的质疑》等相关博文,并发起投票《你参加过投票选举你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吗?》,以唤起民众的民主意识,维护公民合法的基本政治权利。但我发现有些人极力阻挠公民行使选举权,寻找各种理由千方百计剥夺或变相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反对人民民主,试图抗击势不可挡的人民民主进程。公民的选举权是宪法赋予的,任何剥夺或变相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和反对实行全民普选的言论和行为都属于违反宪法!

反对全民普选的主要言论有:不符合我国国情是照搬西方那一套;农民和文盲缺少或没有文化因而没有主见不能参加选举;少数民族会认为不公平而抗议闹独立;竞选要有巨额资金支持是富人的游戏;全国会上下风烟四起战火连连民不聊生等等。有人断言:中国人口差别化,教育程度差别化,民族习惯差别化,宗教信仰差别化,等等社会形态的矛盾注定不可能形成大多数一致的民主选举。还有人认为:实行全民普选应在2020年以后。甚至有人提出坚决反对在60%以上国民具备独立思考能力之前实行中央的全民普选,坚决反对农民数量降到40%以下之前实行中央的全民普选等等观点。这些都是不相信群众,视我国公民为阿斗,蔑视公民的政治权利,都是反对公民应该依法拥有并使用选举权,都是在明目张胆地反对宪法!

反对全民普选的行为主要有:不向选民发放选民证和选票;众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宣传力度极低,从而造成选民不能够参选;推荐被选举人的程序透明度不高,由上级领导内定;被选举人的情况不向选民做全面深入地介绍,剥夺选民的知情权;不如实公布参加选举的选民数目和被选举人得票数目;对选民参选人数不足50%的选区其选举结果认定为合法;不保障公民参选所需各项资金;人大代表不经过原选区选民同意而由上级派到其它选区当代表等等行为。这些都是剥夺或变相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实质上是拒绝公民参加选举,明目张胆地强奸民意,是地地道道的非法行为!

什么人最坚决反对人民普选?是那些自以为是代表人民说话的人!是那些未经公民投票选举而当选的假代表!是那些腐败透顶的贪官污吏!是那些自以为高明视老百姓为愚民的人!

众人不是对贪官污吏深痛恶绝吗?众多有识之士不是一再呼吁改革体制惩治腐败吗?为什么不运用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去表明自己的政治主张?有谁认为人民会选举出贪官污吏?有谁认为发现贪官污吏后人民会不予罢免或调往它地任职?上访是我国社会的一大特色,是主人向仆人上访!仆人难道不应该向主人负责吗!为什么不能够在实行全民普选时让仆人向主人上访?

本人认为:宪法赋予公民的选举权是人民民主的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如果公民的选举权被剥夺后或变相剥夺,民主则无从谈起。公民是否真正拥有和使用选举权是改革体制惩治腐败的关键,改革体制,实现民主法治,首要的是公民必须真正拥有和使用选举权!

当今世界还有哪几个国家没有实行全民普选?连伊拉克、阿富汗都举行了全民普选,我们社会主义的中国还要等到什么时候?强烈呼吁全国第十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全民普选!
任何剥夺公民选举权的行为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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