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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 江西貪官5年規畫:睡1000個女人

江西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吳志明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檢查成為近日沸點新聞。經查,吳志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此案涉及了權錢交易和權色交易。據了解,讓人們咋舌的是,吳志明給自己定的「奮鬥目標」,2015年前他至少要睡1000個女人,其中良家婦女的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 新華社報導,吳志明被抓時,正與兩個情婦床上激戰。被雙規後,從他身上搜出若干避孕套、壯陽藥和兩本「快樂日記」。第一本「快樂日記」上記載著吳志明與情婦們的淫亂史。上面記載著:136名情婦的簡介,情愛次數、地點等。第二本快樂日記上專門保存「快樂見證」,100多位情婦的陰毛黏在內頁上,一個情婦占一頁。據了解,上述日記讓吳志明的淫亂「奮鬥目標」曝了光。 東方瞭望周刊報導則指出,「破壞江西形象」的吳志明是個「貪也要,色也要」的人物。曾經接觸過吳志明的人表示,幾年前的吳志明絕對是一個雷厲風行有性格的人。那個時候的吳志明,身分還是南昌市委常委、南昌市政法委書記。「看得出,他當時正處於春風得意的時候。」 但在吳志明任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的時候,「基本上做的都是『規定的基本動作』,也很低調,不像前兩年那樣熱情了。」但據傳,那時的吳志明的單筆收受賄賂可能就高達千萬。 諷刺的是,2006年時任南昌政法委書記的吳志明意氣風發大談「思路決定出路,領導者形象決定地方形象」,而今自己卻成為破壞江西形象的重要一員。和他一起破壞「地方形象」的,包括近年來江西官場「倒下」的一批前官員,包括原江西省政協副主席宋晨光、原江西省交通廳廳長蒲日新、原江西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胡琳、原江西省核工業地質局副局長龔紹禮等人。 另據網路論壇文章指出,像吳志明這樣目標如此宏大的前所未有,截至事發,吳已用「實名制」搞了136個女人,不論女幹部、女招待、女職員、女大學生,也不論少婦少女人妻人妾。文章說,吳志明決心「至少要睡1000個女人」,有人測算,2015年前完成計畫,平均1.9天就要睡一個女人,而且不能重複。最後露陷是否與求勝心切有關,還需要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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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现状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最终有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假如不及时推行的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将难以具备基本的环境和条件 财新《中国改革》 特约作者 陈瑞华 第1页 革命性的变化 第2页 暴露的问题 第3页 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两个规定的实施情况如何?目前尚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对此进行相应的案例统计、数据分析。   因此,除了一些媒体上有过公开的、零星的报道外,还没有系统的案例进入到研究者的视野。所以,我以下的分析研究从典型性上来看有一定的欠缺,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管中窥豹,看看这两个规则的实施情况以及规则制定者的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在此基础上,我们能够考虑这个仅仅写在司法解释中,或许也有可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在实践的运用中会面临多大的困境。   通过三个途径,我收集和研究了十五个案例。第一个途径是媒体报道;第二个途径是从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收集的案例;第三个途径是通过阅读互联网上律师所写的博客以及一些办案札记。 革命性的变化   通过对这十五个案例的分析,我认为两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具体的庭审中已经发挥了一些作用,我称之为“革命性的变化”。我没有过于看重案件的最后结果,而是看程序问题能否独立于实体审查,成为法庭审判的对象。   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结论。   首先,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不少案件都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变化。在此之前,中国的律师、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很少获得法庭的重视。从这十五个案例来看,程序已经启动,有五个案例中警察出庭作证。这是2011年才开始出现的现象。   其次,控辩双方专门就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有违法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和辩论,显示出很强的对抗性。有个别案例中,控辩双方甚至势均力敌、针锋相对。   最后要关注的是,过去证据排除的程序作为一种程序性的审查而依附于实体审查。法官往往在法庭调查阶段给予双方质证的机会,结论往往是在判决书中说排除还是不排除。   现在出现的新动向是,在法庭调查之初,当辩方提出有刑讯逼供,要求调查非法证据的时候,法庭中止实体审查,而优先审查程序问题。在程序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再恢复案件的实体审查。在恢复实体审查之前,要先给出一个结论:排除还是不排除。我将这种程序称之为程序审查优先原则。 本文导航 第1页 革命性的变化 第2页 暴露的问题 第3页 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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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 | 建立证人出庭制度难度何在

公检法三家都要把证人出庭作证,列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程序 财新《中国改革》 特约作者 涂运初   无论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修订后的版本,都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这本来是对特殊情况的处置措施,不带有普遍意义,目前却成了大量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借口。   根据一些披露出来的数据,目前中国证人出庭率极低,还不到百分之一。证人出庭难,证人不出庭,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顽症。   实践中,有不少因证人不出庭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如1990年玉溪市原城建局局长罗某受贿案,因行贿人未到庭作证,仅凭搜查时查到行贿人的日记,记有某年月日,将电视机、冰箱等交给罗某。而被告罗某辩称是委托他购买电视机、冰箱等,而且一再说明,自已暂时交不起钱,向他借钱,等有钱时,一定偿还。由于行贿人未到庭作证,一审法院强行认定以日记为证据,判处嫌疑人有期徒刑三年,当时亦未上诉。过了一段时问,证人(行贿人)证明是借钱给罗,不是行贿。此案经省高级法院改判无罪。   为什么要强调证人出庭作证?因为证言必须经过讯问、质证、查实;为什么要经过讯问、质证、查实?因为讯问、质证,是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查实是法庭的权力和责任。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亲自感受到的事物,往往受到时间、条件等等限制,不一定能得到准确反映。同理,证人证言亦会出现不能准确反映案情的情况。   国外曾做过一个试验:40个善于观察的心理学家正聚集在一起开会。突然,一个青年冲进会场,一个黑人手持短枪紧追而入,两个人当众搏斗起来。随后一声枪响,二人便一起跑了出去。这紧张的一幕,只持续了二十秒钟。整个过程都有摄像可资核对。会议主持者提议每个人立即写了目睹记。科学家的观察力向来比较精确,但在交上的四十篇报告中,错误率之高非常惊人。只有一个人的报告错误小于十分之二;有十四篇错误达到了十分之二至十分之四;有十二篇错误在十分之四以上;有十二篇错误在十分之五以上;有一半以上的报告掺有臆造出来的虚假情节。这就说明人的认识能力千差万别,要准确反映事物,是难度不小的。可见证人在作证时的证言,与实际情况是存在差距的,有的甚至是相反的。因此,需要在庭审中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通过讯问、质证、查实,才能去伪存真、消除矛盾,使证言符合真实,使经过法庭审查过的证言上升为证据。   当前,为什么中国的法庭没有要求证人出庭的动力?这是因为,证人出庭牵涉到方方面面的问题:   第一,证人出庭的经济报销问题。如车船费、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医疗费等等,需要很大一笔费用,应列入国家预算,方能解决问题。   第二,证人作证安全保护问题。现行法律对一般证人的安全保护虽作了一些规定,但不详细、不具体。特别对一些大要案的重点证人的保护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走上法治的国家,对重点证人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如作证时化妆、变声处理,作证后改名换姓、整容、迁居、改变工作等等。这需从立法的角度进行系统性的规定。   第三,证人作证认识差别问题。针对当前存在的不愿出庭作证或乱作证,应由司法行政部门开办出庭作证学习班,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水平,实事求是作证,不夸大、不缩小,让法治建设深入民心。   司法改革就应从建立证人出庭制度着手。我们平时说提高办案质量,就是要落实证人出庭作证的条款。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只是就书面证言进行宣读,对书面证言进行讯问、质证、查实,证人却不在,这是自欺欺人,还谈什么办案质量?   公检法三家都要把证人出庭作证,列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程序。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要围绕证人出庭作证这一重要内容展开。要宣传和动员证人出庭作证。对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公检两家在侦查取证时,应了解证人出庭作证存在什么问题,去帮助排除困难,多做转化工作,使其能顺利出庭作证。   法院则要求证人都能出庭作证,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进行司法处罚,如拘留、罚款等等。法院有责任通知出庭的时间、地点、以及食宿安排等等。公检法三家都要用报表的形式,反映各类案件出庭作证的件数和人数,向主管部门按月定期报告,在社会上公开,形成制度。   总之,只有从上到下,从下到上,都重视依法办案,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让证人出庭作证,提高办案质量,我们的法治建设才更有希望。 ■    涂运初为云南省玉溪市检察院原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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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 | 邓聿文:中国社会的诚信缺失源于产权虚置

邓聿文:中国社会的诚信缺失源于产权虚置 (2011-09-01) 早报导读 [时事漫画] 澳洲最高院阻止澳与马国交换难民 [中国早点] 国资委「拉郎配」 央企重组貌合神离 [南中国海] 菲总统访华缓和南中国海局势? [总统选举] 选举过程反映民主机制越来越成熟 ● 邓聿文   诚信问题是中国当下一个严肃的社会生态问题。诚信普遍缺失已经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形象。对此,中国政府正在着手治理。但治理首先是要寻找病根。恰恰在这一点上,看法比较分歧。   多数人把中国社会出现的诚信不足归咎于政府,这在知识阶层几乎成了一个共识。比如,最近老牌新闻期刊《瞭望》周刊对社会学家周孝正的专访,后者就持此种观点,认为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还是政务诚信出了问题。周解释说,政务诚信或国家主权信用在诚信体系中起主导作用。这是因为政府既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又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由此决定了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企业诚信就难以做到,个人诚信就更无从谈起。   单就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而言,上述解释大体是不错的。不过,我认为,把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归之政府,还是没有说到点子上,可以说政府应对社会诚信缺失负很大责任,甚至负首责,但社会诚信缺席的根源,应该不在政府,而在产权的虚置。 产权是信任的载体    产权在此既是实指也是虚指。经济领域的产权、企业产权、财产权等是实指,政治领域的产权则是虚指,是一种借喻。如现代政治强调主权在民,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它治下的那个群体——人民的授权与同意。换言之,若把国家比作一个公司,人民是公司的股东,而治国者不过是受人民这个股东之托的公司经理。经理作为“打工者”(尽管是高级“打工者”),在公司业务经营中,可以有创新,有发挥,但不能违背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否则,他就会被全体股东炒掉。   其实,周在访谈中,借习近平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话,也表达了这层意思,指出中国要最终化解社会诚信危机,要有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政府的执政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群众的授权,而且只能是用来为人民谋福利的。   此乃因为,产权是信任的载体,无恒产者,无恒心,自然也就不会有诚信。企业不是我的,我凭什么对它负责?因此,只要能赚钱,经营者的利润能最大化,手段是可以不问的。大不了,打一枪,换个地方。也就是说,没有产权,企业经营者不会有动力和耐心去经营品牌,对消费者负责。因为品牌和信誉的积累说到底是为了长期利润,没有产权,辛苦积累的利润全部或大部最终归产权所有人,企业经营者哪有激励去培植信用?   当然,有人会说,有产权也不见得会有诚信。民企有产权,可很多的假冒伪劣产品、有毒有害产品大都出自小作坊和不规范的小企业之手,这又作何解释?   可以这么来看待。首先,任何事都不是绝对的,所谓无产权无诚信,只是就社会的多数现象而言,是对这种现象的一个概括和理论抽象,并不排除无产权有诚信和有产权无诚信这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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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 | 中日韓合作秘書處首爾啟動[15:39]

中日韓三國合作秘書處今日在韓國首都首爾開始辦公,標誌著三國合作機制邁出了新的一步。 中日韓三國合作秘書處常設於首爾,首任秘書長由韓國前外交通商部國際經濟合作大使申鳳吉擔任,日本前駐韓國大使館參贊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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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议】中房原董事长呼吁小产权房征房产税!网友:柿子捡软的捏,怎么不提议去征收豪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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