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为何依赖非司法路径?
作者:张天潘 | 评论(0) | 标签:司法拖拉机, 权利救济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27日在研讨会上指出,人们解决纠纷“信访不信法”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他建议领导在重视信访工作的同时减少批示,将各类争议逐步引导到法治的主渠道上来。(3月28日《广州日报》)
其实,马教授说对了前一部分,却说错了建议,相当于说发现了病,却开错了药。在当下中国,为何“信访不信法”,是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的,如果不了解这个,在批示少了之后,将会是一场权利救济的灾难。
上访,这个中国特色的权利救济形式,是很多底层民众问题解决主依赖途径,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诞生之初,也是鉴于社会问题的增多,民意的表达途径的匮乏。从条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功能其实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是重叠的。按说理民众与行政之间的冲突,有了这两个法律,基本上可以解决行政偏差行为。但是,信访条例中,有着一条这两个法规都没有的优势:越级上访,这给了很多民众的解决问题的想象空间。
《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在很大程度上,这个“上一级”所能带来的解决问题的能量,弱化了人们对于一种社会正常的法制耐心,加强了人们特别的底层民众对于权力等级格局中,高效率、流畅的上下运作的绝对期待。于是潜意识中,很多人就对上访产生了依赖。
而另外一个方面,却是一种笔者称之为“司法拖拉机”的现象存在。所谓“司法拖拉机”,就是把司法比喻成一辆拖拉机,一旦寻常民众,启动进入司法程序后,将被拖拉进入到无边的司法过程中。但是,法制正常的国家,这种“拖拉”是一个必然的程序,而在中国当下,常常变成了一种强势者的战术,往往会把弱势者拖垮。
同时,这辆拖拉机,受到来自“前轮”和“后轮”的各种因素越位影响,缺乏自己强劲有力的发动机。造成这辆拖拉机“载客量”极为低量,人们不愿坐上这辆车,而更愿意苦苦寻觅能够快速直达的“汽车”或者“火车”(领导一生气,一发火,就从快从严解决了)。用正式的语言说,则是在当下法治建设依然落后,漫长的司法途径和昂贵的诉讼费用,以及法院判决过程以及最后实施的干预、阻力等等,让司法成为民众的最次优选择。
于是,在当前,常见的利益诉求和困难求助等权益救济,往往是把事情闹大,通过媒体曝光、上访、形成群体事件、领导批示等途径,而且这个趋势越来越明显。在基层权力脱缰、秩序失衡、政策被蚕食之后,越来越多的利益纠葛、烦心事、委屈、受害等等利益诉求与救济,却不能通过正常的行政和司法渠道能够真正解决。这一切都让民众更偏向寻求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更能见效,来的直接的途径——上访。
而媒体曝光和领导批示,是两个密切结合的,正如跳桥秀一样,他正真需要的,是引起关注,然后使问题得以快速的解决,反之,则有苦无处说。把事情闹大群体事件和暴力犯罪事件,则是最次选择,因为一旦如此,付出的代价是高昂的,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力最大,是民众和政府都不愿意见到的一种路径。但是,如果长期的社会矛盾未能得以解决,社会安全阀关闭,社会情绪越积越强烈,总有“火山”爆发的一天。而把事情闹大的最后,也是引起关注和重视,然后问题得以解决。
理论上在中国解决问题的途径很多,人民民主协调、民主协商等,都是中国国家层面的政治举措,但是在度过了政策的短暂“蜜月期”之后,以及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后,这些渠道往往不能发挥原预设的功能,被异化了,于是新的路径,便在长期的民间生活中,被摸索和总结了出来,即前文提出的几个路径。而这一切,归根于民众对于权力解决问题能力的憧憬,和常规法制途径信心丧失。这说明在建议减少批示等说法之前,更应该建议的是权力的被圈养,以及打扫清除司法路径的各种障碍,如此,才真有可能把各类争议逐步引导到法治的主渠道上来。
刊于《新文化报》2009.3.29 http://enews.xwhb.com/html/2010-03/29/content_1660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