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 | “两高”司法解释或将进一步压缩言论空间

周一,中国的两大最高司法机构——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一经公布,即引起了法学界和舆论的激烈争议。 上述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仅仅转发500次就有可能被判罪的规定,这一规定引起了中国众多网友在互联网上的调侃。有网友戏称:爱他,就转发,恨他,也转发。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在当天发表在凤凰网上的一篇评论中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对构成诽谤罪的“情节严重”要求极低。另外,对可公诉的诽谤罪也作了扩大解释。即《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更令人忧虑的是,该《解释》规定了利用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对寻衅滋事罪进行扩大解释,” 徐昕在评论中写道。 过去几年内,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系列加强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不可谓不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周一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出台《解释》的目的,是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但是,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正值中国加强网络言论管控和打击网络“大V”的敏感时期,特别是对浏览次数和转发次数的限定,让外界感觉有意在限制网络意见领袖发言之嫌,所以引起了法学界人士和自由派人士对网络言论进一步受到压制的普遍担心。 今年5月以来,中国开始了一轮“微博”整治运动,一些知名的微博账号相继被销号或者暂时禁言。8月,新一轮严控微博大V的运动使整治运动达到高潮,警方逮捕了一家网络推手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随后,警方以嫖娼的罪名拘捕了新浪微博大V薛蛮子,令一度活跃的微博大V人人自危。 “两高”的司法解释被认为是上述网络言论管控运动的进一步延续。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在接受《纽约时报》北京分社采访时说:“该解释的出台肯定会进一步压缩网络言论的空间。按照该司法解释,一些原本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现在可以界定为犯罪了。” 周一,童之伟在新浪微博上针对上述司法解释发贴称,不久前被警方拘留的秦火火等人原本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如果按照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秦火火肯定够判刑了。随之,童之伟的新浪微博被禁言。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在接受《纽约时报》北京分社采访时亦表示,此解释出台后,很多人确实更不敢在网络上发言了,这必将严重打击微博的活跃度。 而中国政府选择绕过程序复杂费时的人大立法机构,由两高直接出台司法解释的作法,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普遍质疑。“在上述司法解释上,‘两高’明显越权,已经超越了司法解释的范围。因为具体到法律的适用等,解释权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刘晓原说。 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条款还进一步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徐昕在凤凰网的评论中称,“两高”针对网络上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扩大解释明显超越了立法,属于越权解释。他写道:“该《解释》将网络空间推定为公共场所,突破了立法的明文规定,扩张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童之伟也认为,司法解释权有特定的意义,在法律适用以及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等问题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无权解释法律。 在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司法解释权有着清晰的界定。所谓司法解释权,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对于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通过决定、批复、答复、复函等形式解释的权力。 童之伟表示,“显然,司法解释权被限定于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应用,是对审判个案的具体解释,而非对抽象的法律的解释。但现在来看,两高的解释已超出了对个案的解释范畴。这肯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我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周二,刘晓原公布了一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的请求建议书,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对周一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违法审查。他建议说,对犯罪“情节严重”的含义不能由司法作出解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 两高的这一司法解释可能也会对中国的网络反腐产生影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周一下午的发布会上表示,“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到底如何界定内容是否涉嫌“情节严重”,如何界定故意和非故意,并没有确切的标准,最终的解释权仍在官方手中。 事实上,自两高司法解释公布后,微博的管控已经明显加强。新浪微博注册用户“王凡律师”在9月11日早上发贴称:前天晚上,我转发了朋友吴冬律师的一条评论两高司法解释的微博,并留言:“争取过500。”随后不久,他的新浪微博被销号。昨天我致电他,表达了同情之意思,他也取笑了我:“你还真有一张乌鸦嘴。” 王强对本文有研究贡献。 纽约时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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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开 | 被利用的鲁迅

在中国大陆,有关鲁迅的任何相关动静都会触动社会的敏感神经。 上周,鲁迅的散文《风筝》从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版《初中语文》中删除,出版方人民教育出版社称“教材的文章替换只是根据教学难度进行的技术层面的调整”,引发了文化界、教育界间无法平息的风暴。 鲁迅在中学语文课本中的地位是中国现代文学史“论资排辈”的产物。“鲁郭茅巴老曹”(指鲁迅,郭沫若,茅盾,巴金,老舍和曹禺)的排序等级森严,这六大天王始终在中学语文课本中占据重要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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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官媒造谣突破五百次转发 夏业良将诉《环时》主编

收听或下载声音文件 中国政府出台网络谤信息被转发超五百次即构成诽谤罪的法律规定后,北京学者夏业良在推特上举报官媒《环球时报》的编辑胡某某公器私用造谣诽谤。 最高法周一《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该解释并于周二开始实施。 夏业良轰《环球时报》造谣 北大学者夏业良周一晚间,透过友人在推特发布消息称,《环球时报》的主编胡锡进 (署名:单仁平)公开造谣。 《环时》的评论表示,“夏本應在保持本人教授職位的其他硬指標上做得盡量好些,但實際情況顯然不是這樣。夏通不過上年度的崗位考核。” 夏业良说“本人去年业已通过岗位业绩考核,胡主编却在环球时报社论中说我没有通过,属于恶意造谣诽谤”,他要求胡锡进公布向他提供不实信息的人名与职位,否则保留起诉胡锡进诽谤的法律权利。 夏业良周二就此向本台表示:首先是他(胡锡进)在社论里说到去年教授岗位考核我没有通过,这个本身就与事实不相符。他说(胡锡进)说“本报经过证实”,那请他说从哪个方面证实?他现在就是在造谣,因为我去年的岗位考核是通过的,如果他有证据请将证据拿出来,是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职务,向他提供了这样的信息,如果不能提供他就是在造谣。这种造谣伤及到人身的名誉,又要如何打这样的官司?假如他对当事人造成声誉上的损害,给未来的事情带来许多负面影响,那他是不是要做出经济上的赔偿? 官谣传播突破官定数额 本台记者在微博中查询,单仁平的说法早已被转发超越500次,阅读量更是超越5000次的上限,甚至已经被转载到数十家的各大门户网站中。网民们认为,《环球时报》的胡锡进明显公器私用。夏业良在微博中公开募集律师起诉“五百”第一案。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雪忠周二在博客中表示“种种迹象表明,政府对舆论的控制、对异见的打压,都在不断加强”。 维权律师滕彪告诉本台记者:这个从法律来讲问题就太多了。最高法是一个审判机构,应该保持中立它没有权力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甚至是立法,这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两高这么积极的配合政府打击谣言的行为,这也是很可笑的,完全丧失了法院和检察院该坚守的最基本的底线。而中央政府打击网络大V,打击谣言,实际上是打击批评政府的言论。它用“运动”的方式动员一切力量去打击,实际上是“运动治理“的思路。 许多人认为既然官方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只要求民众遵守,官方媒体更是需要严格把关及执行。日前官媒新华社将日本申奥成功的消息误报成伊斯坦布尔申奥成功,导致数百家媒体集体乌龙,而月前新华社又将外国色情影片的截图当做女囚犯的生活刊登上网也引来大量的批评。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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拇指阅读|游云庭:打击网络谣言司法解释存在的四大问题

打击网络谣言司法解释存在的四大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笔者阅读该司法解释全文后认为,该解释企图以”治乱世用重典“的思路解决互联网存在的谣诼问题,但打击用力过猛且程序上存在瑕疵,因此,该司法解释对法治和言论自由的破坏作用可能会远大于打击谣言净化互联网环境的正向价值。下面是笔者的具体评论: 一、两高越权解释的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规定是第五条,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而传统的寻衅滋事行为都发生在非网络空间,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中国法院和检察院从未将《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络。因此,这显然属于法律制定后的新情况。而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立法法》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情况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均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因此,至少就打击网络谣言适用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问题,两高超越了全国人大的授权。 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三条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但在司法解释中,却有数个条款使用了没有具体含义的”其他“型规定。如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又如第三条第七项: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因为规定没有具体标准,因此其解释权实际在政府手中,这些软条款是法律的不确定性大增,这对法律公开明确的价值是一个很大的损害,考虑到司法解释涉及的实际是公民言论自由边界的问题,这个不确定也对公民的言论自由造成了很大危害。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向公民提供对违反法律的司法解释进行申请撤销的法律程序,因此对于第一、第二点涉及的问题目前没有办法进行法律救济。 三、具体内容规定不合理的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显然是为了配合政府机关打击网络谣言行动才出台的,因此,不少问题的规定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比如前面说过的第五条,将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理,但两高刚刚在今年 7 月份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完全没有在网上发布言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而且实际上述行为本来就有刑法法条进行规制,具体为诽谤、敲诈勒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这样朝令夕改的做法无疑对法律的严肃性是个极大的讽刺 又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个规定中的转发和浏览标准显然太低,在新浪微博上,任何一条信息如果被粉丝超过 5 万人的微博主转发,其浏览量肯定就会超过 5000 次,同时,转发数量超过 100 次的微博浏览量也会突破 5000 次,这里存在两个问题:起刑点显然太低,将使很多不应该入罪的行为被以刑法打击,还会造成网民因为怕被追究责任而不敢在网上发言;转发浏览数不成比例,让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大减。 四、反违法删帖对民不对官的问题。 目前互联网大量删帖指示来源于政府,其中存在公权私用甚至寻租的情况,滥用公权力删帖的问题比个人或者公司贿赂互联网公司工作人员删帖要严重的多,但此次司法解释却用了多个条款针对民间删帖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但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公权力删帖问题视而不见,没有进行任何规定。 最后,两高司法解释的颁布目的是为了打击互联网谣言,由于其规定的刑罚措施重的有点蛮不讲理,因此,短期内对于遏制互联网谣言可能有一定作用,但由于司法解释的内容违反了《立法法》和其要解释的《刑法》,因此从长远看,其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破坏将远大于短期内遏制谣言的价值。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 8621-52134900 , Email: yytbest@gmail.com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 www.legalservice.cn (中文) www.chinaiplawyer.com (英文)。 (“拇指博客”客户端已登陆苹果app store,百大名博,一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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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闻录 | 老师就像导游

9月10日,江浙宁波某小学六年级一班班主任在其班级微博 @我们1班 发布了该班同学的一篇作文《园丁与导游》。文章虽然不长,却说理明确,称老师不应是将学生思想修剪成为整齐划一的“园丁”,而应是带领学生游览各种美好风景的“导游”。截止10日晚6点,这条微博已获近20000次转发。 @我们1班:今天是教师节,祝各位老师节日快乐。分享一篇班上学生的作文,和各位同行共勉。 以下为部分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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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曲新闻 | 广州白云区发生爆炸

广东,中国——广州网友9月10日中午纷纷发消息称,12点左右广州白云区鹅掌坦路发生一起爆炸事故。目击者称数百米外都可以看到浓烟,爆炸现场一片狼藉。有目击者称看见有烧焦的残肢出现,已有多辆消防车和救护车赶到现场。 广州交警也表示, 现时西槎路同康路口双向实施交通管制。 网友“肥银w”说,门都震碎了,好多伤员。 网友“Li-fuc”则发布照片说,“鹅掌坦对面发生爆炸一个人的手飞到人行天桥上。” 网友“乔猫先生”表示,爆炸好像发生在广州白云区鹅掌坦公车站附近。 还有网友感受到地面震动,以为是恐怖袭击,爆炸现场周边商铺玻璃几乎全部被震碎,附近很多居民被炸飞的玻璃划伤,场面骇人。人员伤亡情况尚不知晓。 F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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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 | 重庆模式、济南审判与政改逻辑

对于政治现象,仅凭意识形态站队,简单容易,但政治远比意识形态复杂,当逻辑的解剖刀条分缕析时,现象之下的本质,往往呈现出更深长的别样意味。 重庆模式:光鲜而残酷的政治秀 济南的故事,还需从重庆说起。 毋庸讳言,薄熙来在重庆的政治行为指向的是更高的政治地位。这种积极、公开的政治竞争姿态在中共体系中前所未有,而红歌与共富则可看作政治竞争的口号。 具有号召力的口号必须有现实性与差异性。薄清醒认识到底层民众对平等、均富的渴望。共富口号反映了重庆乃至全国的现实矛盾,同时也是对当下的一个差异。现实性根植于愤懑,而差异意味着改变与竞争,一如奥巴马喊出了“Change”。 与此同时,口号还须有合法性与道统性。红色,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虽不再出现于日常政治话语,但却是红色江山的“命脉”所在,“贯穿前后30年”,于是,毛时代的“红歌”就成了唯一可用的政治资源。 个人经历、出身、世界观肯定会影响对口号的选择,但更大程度上,现实性,差异性,合法性与道统性的过滤之下,“共富与红歌”是工具理性之下的唯一选择。这也正是薄和毛派的区别。至于自由派,既不能立竿见影带来经济上的改变,政治风险也更大。 公允地看,红歌和共富,既有对过去极权的继承性,也有面对民意诉求的先进性;既有乌托邦式的公平,也有西方福利主义的影子——重庆模式在经济上的不可持续性,不正是民主希腊模式的崩溃? 政治竞争立即带动了重庆的改变。当下的中国,已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信息孤岛,政治竞争的聚光灯之下,民众的声音被放大,反过来对竞争者产生政治压力,并向下传递,逼迫基层部门供给更多的公共品。交巡警平台、治安、廉租房、绿化等等,皆出于此。 从这个意义上看,政治竞争不但直接从民间汲取力量,而且反过来逼迫出更好的公共品。而当政治竞争态势消失,深受好评的交巡警平台也在科层阶层的抵制下,立即烟消云散。如果说是缺乏经费,那么,治安难道不是政府最最基本的职能? 所以,重庆模式中的民生好处,其真正的逻辑起点、政治推力在于竞争政治之下的民众获取了更大的话语空间,然后,自下而上的多元博弈中获取更高的福利。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是一地、一人的结果,而是源于整个中国民权发展的大背景。 实际上,薄熙来以唱红为道统根基,共富为现实呼吁的政治竞争,不再按部就班的在红色阶层内部吸取筹码,而是直接从民众中汲取支持,扰乱了既有的政治秩序的潜规则,触及了整个群体的利益基础。这种置个人权欲于整个群体利益之上的行为,必然招致群体的反感,因而风险极大,需极端审慎。但恰好相反,出于固执、专断、自负、张扬的性格,薄把体制的特点发挥到极致,打黑变为黑打,践踏法治,钳制言论。政治竞争带来注意力的同时,也撑大了言论的空间,重庆模式黑暗的一面被血淋淋的呈现在国人面前,触怒另一部分人。 到这个时候,合力之下,蚁穴必溃千里之堤,济南审判,就已然是个大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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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总局】巴丢草:中国式鼠标

来源:作者微博 @林萍在日本:我送你离开,转上500,你无声黑白;沉默年代,或许不该,微博上胡来;我送你离开,微博之外,你是否还在;谣言何来,生死难猜;用一生,躲牢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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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人物周刊 | 李开复的中国逻辑

他在中国的15年,一直在探索试验那条线,在未知中寻找确定。他说:“我是一个不跨线的人” 李开复(图/梁辰) 李开复与创新工场合作企业的员工交谈(图/梁辰) 李开复的午餐是夫人准备的便当(图/梁辰) 8月22日,网络推手“秦火火”和“立二拆四”因为造谣被抓3天后,《新闻联播》报道称,大V的转发“加剧了谣言传播,谣言的副作用被数倍放大”,同时一个标志性微笑出现在屏幕上——李开复微博主页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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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丹鸿 | 毛主席死啦

(这篇2009年的旧文贴出不久就被新浪河蟹了。今天是腊肉节,是否每年腊肉节我都贴一次呢?) 毛主席死了,当时我正在看毛毛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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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伦 | 中共执政危险的政左经右

近几个月来的中国政治让人眼花缭乱,充斥着各种杂乱不清、相互矛盾的信息。近三十年多年来的中国的政治似乎从没有象今日这样让人感到费解。 这一来是权力的交接所必然带来的某些混乱的延续,二来也跟中共高层传递出的各种前后不一、矛盾、欠缺逻辑的说法有关。但这并不是说这背后没有一个逻辑可循,从巩固权力、建立个人权威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维稳、保江山这个角度来解读,我们还是可以得到比较清晰的解释。只是这种逻辑指导下现在采行的某种执政取向实在让人为中国的未来感到忧虑。 执政取向 概括说,近来执政取向上具有明显的政左经右的特点。一方面是政治上收紧言论,高调强调舆论一致,批宪政,排斥普世价值,推崇毛,文革语言正式回潮,敌对思维再次强化等等;另一方面是强调继续深化经改,让市场倒逼企业、政府,市场能做的回归市场,国家退出不该占据的领域,给民企更大的自由,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推出等一系列经济自由导向的举措。显然这些政经举措的要旨皆在服务于稳固政权。 事实上,自中共改革开放,放弃毛的极权主义模式后,中国政治的基本走向就是被人戏称为“打左灯,向右转”的邓式模式。表面上继续称左,实际上向右,给与个人、社会以相当的自主空间,回归国际主流社会的惯例和价值,逐步放弃传统的完全不合时宜的马列斯毛的意思形态及其相关做法,可以说,所有这些年取得的进步和成绩,都与这种放弃有关;所有积累的问题,也与这种邓式模式的内在矛盾,放弃得不彻底,制度不匹配相联。 当下,这些积累的问题已到达某种危险的程度,需要从根本上加以调整,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尤其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进行“权利增量”的改革来理顺各方关系,保持改革造就的活力,创造利益表达和调节机制,平抑各种不满和矛盾。 但新近领导人所宣示的这种新的政左经右,如果将其固化为今后一段中国的执政思路,那必将对中国的未来埋下极其严重的危险。 这是因为,与邓式不同,现在的“政左”是要恢复毛式的一些思路和做法,本质上与改革开放以来以自由为导向的发展路径是相反的。邓的“左”在他是工具意义上的、局部的、一种威权主义性质的,服务于权力的需要。也曾提到过自由选举的必要,只是实用主义地将其推到所谓二、三十年之后。因此这种“左”在有些时候是能与一些“右”的主张达成共识的,其区别可以用所谓发展阶段、时间性上的分歧来适当冲淡,方向并不全然对立,社会可以在一段时间找到某种平衡。 但今日这种政左经右的主张给人的感觉似乎是一条腿可以允许向前,有更多的活动自由和空间;一条腿却要被拉向后,被严格限固。如此相反的执政取向,短期尚可,长期下去必然造成比邓式的政左经右更大的内在紧张和问题,失去平衡,将国家陷于一种崩裂的状态。 僵固思想? 问题的关键在于,新领导内心是否真正认定这种“政左经右”的模式可以成立还只是苦于一时无计,拿来权做疗治的办法? 笔者曾撰文,认为那些指望习能立刻展开政改的想象过于乐观,其当下最可能思路还是“做好人,保江山”,也会为此做些改革。只是我们无法知晓的是,新领导人们对现行体制的内在矛盾、现代文明的本质到底体认有深,这将会决定其在多大程度上能否突破这种思路,开创新局。 今日来看,如果习等领导真心认定这种政左经右是长治久安之道,那结论就只能是:他们对现代文明的本质毫无体认,本质上还是毛精神上的传人;也就很难指望他们主导的改革从根本上能很好地解决中国这个时代的课题。因为,毛的思路与其它现代产生的极权主义思想和体制一样,在现代产生,但却是作为一种反现代思潮和模式而存在的。这是所有极权体制在二十世纪崛起而最终又崩解的最根本的原因。现代文明的本质是自由和权利。任何对此的逆反和压制,最终必将造成灾难,也必将溃败。 威权体制可以搞局部的市场经济,但毛式的思想和体制却与市场经济水火不容。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就就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扩展的结果,其现有的问题也是这方面的缺失和不足有关。 数日前中共关于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提出:思想解放永无止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值得肯定。但从九号文件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讲话,以及稍后各宣传部长带有些歇斯底里地高叫“亮剑”所传达的信息却显然是与此相反——思想是不许解放的! 其实,且不谈其它,就以经济领域为例,大概是连国家发改委也会认为拿马列毛的经济思想来指导经济工作会出笑话,大乱子。 中共官方的意识形态危机,不是靠什么七不讲,学马列毛,批宪政和排斥普世价值,搞思想整肃能得以化解。相反,将马列毛在意识形态上虚置的地位再次实化,把一些可资借鉴的重要的人类思想资源排斥在外,中共的意识形态只能进入一个自我矛盾、进退失据的死胡同之中。 消除危机 事实上,今日中国面临的危机恰恰需要放弃各种形式的政左经右,确定自由和权利的改革导向,建立一种宪政框架,让各种真正的左右思潮和利益需求都得到一个制度性的表达渠道,让国家与社会、权力精英与民众之间具有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在这一前提下,重新界定左右,再造社会的动态平衡。疗治并消弭因政左经右造成的民族精神分裂和文化虚伪。将所谓的“群众路线”真正走到底,赋予群众以监督和选择官员的权利。换句话说,造就官员永远不得不得走群众路线、中道路线的制度条件。改变那种想“走群众路线”就走,不想走,官员继续横行,群众照旧无奈的局面。 中国到了需要迈出走向现代的关键性一步,此步迈不出,民粹主义的暴力阴霾就会时时笼罩,中国也就永远会有出现颠覆性的逆转危机的危险,那不是任何形式的政左经右所能最终消除的,也不是国人所乐见的。 (责编:尚清) 本文不代表BBC的立场和观点。网友如要发表评论,请使用下表: fullrs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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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曲新闻 | “两高”公布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

中国——9月9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其中规定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等等,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9日下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表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解释》还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对他人犯罪活动不明知的,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无论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解释》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例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对于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两高”称司法解释保障了网络反腐,据悉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还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近期中国各地开展打击谣言的行动,各地因造谣被逮捕的网名少则数十、多则上百,外界呼吁最高法出台规定规范打击谣言的准则。不过9日的司法解释较为严格,网络上的一些并无恶意的笑话也有可能在打击范围之内。 陈有西律师对此说,“如果将司法解释权降低到发个行政文件一样容易,是国家司法权矮化,不能守护社会基本底线的表现。根源还是司法不独立,不能守护民权,强势政府,弱势法院。公安的权力高过法院。如有宪法法院,对越权解释可直接审查判决无效。” 网友“五岳散人”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我看了看,最不能理解的当然是寻衅滋事,其它也不算什么。这东西解释了跟没解释其实真没太多差别,就像想跨省抓你,跟你是否实名没啥关系一样。这个解释的执行不取决于官方的雅量,取决于看守所的容量。” 丁金坤律师批评称,“最高法院也不向社会征求意见,闷声不响地出台了一个关于“谣言”的司法解释,为公安擦屁股。肉食者鄙!历史会评判他们。” 刘晓原律师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有的规定已突破了刑法。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违宪审查。 ” 网友们则说,“以后跟谁有仇,转它500次就好了。”F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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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言 | 中国社会纪实报告:八零后

2004年我初次来到北京,受邀在一场高中英语比赛中担任评委。有两位性情愉快喜欢冷嘲热讽的中年社会学家和我一起担任评委,他们都是清华大学的教授。在听了无数遍中国过去穷,现在强大了的说辞后,我对其中一位评委说起中国的学生似乎受到太多的关爱。 “他们什么也不懂!”她说,“他们不知道人民的生活是怎样的,整整一代人都不知道。他们全都被宠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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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衬衫 | 黄宗英:我亲聆毛泽东罗稷南对话

1951年的黄宗英 黄宗英(上左一)和赵丹(上左二)坐在毛泽东后面,罗稷南(下方左三) 天地幽纷,忽明忽暗,疾电炸雷,交错撼震。我猛地惊醒,不知是梦是真?我又见到银发萧萧、伟岸不群的大翻译家罗稷南先生,他昂首健步向我走来…… 莫不是刚看过草婴发表在《文汇报》上的那篇《铁骨铮铮罗稷南》搅动了我潜意识中积存的情愫?我凄然想起30多年前死于肺癌的罗老,猛然悟到大智大勇者的死亡是他辉煌的永生。我好像又见他在马路对面笑着和我打招呼——恍惚记得前几天他才和赵丹一起散步,他俩依旧经五原路,过淮海中路,在思南路老文化俱乐部打弹子,吃西餐。罗老啊,如今你和阿丹在另一世界朝夕相处,两颗容不得些微渣滓的灵魂尽可像生前那样倾吐积郁,您为什么还来找我? 莫不是啊!啊一定是,一定是为那桩事——既非“军事秘密”,也非“党内绝密”,可竟然掖在我心角落里45年,从来没说过,从来没写过,不久前却由当年的后辈现今亦年逾古稀的周海婴给捅了出来…… 鲁迅之子周海婴在《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中写到,1957年罗稷南在一次座谈会上向毛泽东提出了一个大胆的疑问:要是今天鲁迅还活着,他可能会怎样?不料毛主席对此却十分认真,深思了片刻,回答说,以我估计,(鲁迅)要么是关在牢里还是要写,要么他识大体不做声。这段“罗毛对话”,我是现场见证人,但我也想不起有哪一位还活着的人也听到这段对话。我打电话给我熟悉的律师,简要地叙述了当时的情况后,问他:“如果我写出自己听到这段对话,将与海婴所说的分量不同,因为我在现场;如果没有第二个人说他也当场听到,那我岂非成了孤证?若有人提出异议,我又拿不出任何旁证,那么在法律上……”那位律师说:“正因为当时在场的人如今大概多已不在人世了,你就更有责任写出来,留下来。你又不是在法庭上,你先把你看到听到的事实写出来再说。”于是我就到处求助,希望有更多的文字资料校正我的远记忆,以期尽可能准确地表述这场短暂又撼人心魄的“对话”。 我永远忘不了当时“对话”给我的震颤,提起这件事,我血液循环也要失常。 作为经历过旧社会的演员,我曾在黑暗中憧憬、追索、企盼、等待,并一厢情愿就全心全意跟定了共产党,那怕肝脑涂地,也在所不惜。解放初期,我所有的工作总结,年终鉴定,第一条就是听党的话。那怕是在某个早晨,我们突然发现报纸头版头条大标题《批判反动电影〈武训传〉》把我吓懵了时,也是如此。(赵丹踏上26路车往徐家汇去电影厂时,售票员悄悄问他,“侬呒没进去啊?!”——我们本来还以为深受欢迎的影片可能荣获“毛泽东奖章”哩。好在当时有于伶同志上门来开导,而黄源同志更常与阿丹对坐,—根接一根抽烟,黄源制服前襟落满了烟灰,显然领导人的思想负担比我们还沉重呢。)事情过了也就过了,我们和党不隔心,还是—门心思想为人民拍出好影片,只是……只是到反右时,党内传达大鸣大放是引蛇出洞,是阳谋不是阴谋,我才头一次陡地感到自己的心结凌挂霜了。那以后……那以后我才开始对政治有了神经兮兮的一面,虽然依然糊里马虎至今。 言归正传。1957年7月7日,忽传毛主席晚上要见我们。反右已风起云涌,我忐忑不安想请假不出席,怕的是会被点名发言。阿丹说:“宗英你怎么啦,虚汗淋淋的。”当时我预产期将到,我答:“孕妇可能特别敏感,我害怕……”及至我们被领进一间不太大的会场,只见一张张小圆桌散散落落,一派随意祥和气氛。我们电影界的人扎堆坐在迎中门方向的两三张小圆桌边。50年代领袖接见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安排。我回忆不起毛主席是怎样坐到电影界桌边的。在去年(2001年)中国电影艺术资料中心为庆祝党的诞辰80周年摄影图片展览的版块上,我看到1957年夏天赵丹和我坐在毛主席身边的中景照片;而此番动笔前查到《光明日报》1957年7月11日和《解放日报》1957年7月9日刊载新华社通稿及会场全景照片,赵丹和我是坐在毛主席身后,照片右角背影是罗稷南,他坐在毛主席的斜对面,据此我依稀记起在“罗毛对话”后,赵丹和我曾让开主席身边的显赫位置,这也是合乎情理的。我们还见到一些经常在重大聚会时见面的各界朋友(共36人),上海市领导柯庆施、陈丕显、曹荻秋等也来了。 那天,毛主席和在座各位似乎都熟悉。他兴致勃勃地谈起王人美的父亲是自己的老师,并问起演《渔光曲》的电影演员王人美来了没有?有人答:演员王人美今天没来,女作家王元美来了。元美忙站起来说:“毛主席,我是不是来错了?”毛主席大笑说:“没错没错,欢迎女作家王元美同志。”人们有跟着鼓掌的。毛主席放下手中的黑折扇查看手中的一份与会者名单,点点头说:“噢,你的先生是话剧《清宫秘史》的大导演村彬。他可好啊?”元美笑答:“好,好,谢谢,谢谢。”毛主席对照名单扫视会场,欣喜地发现了罗稷南,罗稷南迎上一步与主席握手,就像久别重逢的老朋友。他俩一个湘音一个滇腔,我只听出“苏区一别”的意思。还是此番为此稿查资料时我方得知,罗稷南(原名陈小航)曾任十九路军秘书,在十九路军被调到福建,筹建福建人民革命政府时,他曾被派赴瑞金,与红军将领张云逸签订共同反蒋抗日协定,并向被封锁的苏区供应急需的布匹、食盐、医疗设备和药品,当时毛泽东曾设宴款待陈小航。罗稷南有这番军旅经历,怪不得我以前总感觉到这位勤于笔耕的翻译家身上有一股军人的英武阳刚之气。怪不得了。 我又见主席兴致勃勃地问:“你现在怎么样啊?”罗稷南答:“现在……主席,我常常琢磨一个问题,要是鲁迅今天还活着,他会怎么样?”我的心猛一激灵,啊,若闪电驰过,我感觉空气仿佛顿时凝固了。这问题,文艺人二三知己谈心时早就嘀咕过,“反胡风”时就嘀咕过;可又有哪个人公开提出?还当着毛主席的面在“反右”的节骨眼上提出?我手心冒汗了,天晓得将会发生什么,我尖起耳朵倾听: “鲁迅么——”毛主席不过微微动了动身子,爽朗地答道:“要么被关在牢里继续写他的,要么一句话也不说。”呀,不发脾气的脾气,真仿佛巨雷就在眼前炸裂。我懵懂中瞥见罗稷南和赵丹对了对默契的眼神,他俩倒坦然理解了,我却吓得肚里娃娃儿险些蹦出来…… 记不清远一点儿的圆桌旁的哪一位站起来又说些什么,也记不清座谈会是怎么继续的,我只偷空儿悄悄问应云卫:“应家伯伯,侬阿听清爽要关勒监牢里?”应云卫对我滑头滑脑笑眯眯:“清爽勿清爽,当伊呒介事。”他嘻嘻哈哈跟别桌的老朋友搭讪去了,满堂宾客他仿佛没有不认得的。(应云卫,这位老导演,老制片,“文革”中被拉出去游斗时猝死于街头大卡车上,颈上还挂着“大反革命分子”的沉重木牌。他被判定为30年代“文艺黑线”的重要人物,直到1979年彻底平反时,电影圈内人才知道他竟是1935年单线发展的中共秘密党员。“天地一舞台,人生一出戏”,我认为没有任何一位天才演员有他这等超凡的演技,实在是古今中外之一绝。老应啊,应家伯伯啊,我们大家好想你!) 那天晚上回家,我疲惫得几乎晕厥,只觉得腹中胎儿在伸胳膊踢腿。我担心已惊动了胎气。作为母亲,我怕自己的精神负担影响到即将出世的宝宝。我请假休息了三四天,剧团里还等着我(所有党员和积极分子)“洗手洗澡,轻装上阵”哩。报上大标题的反右社论、通讯一篇比一篇“结棍”,《斗争正在开始深入》(《人民日报》社论)、《人民代表揭露右派反动面目》(《光明日报》头条),而头版的右上角是毛主席接见我们,大家笑逐颜开簇拥着有说有笑的毛主席的大幅集体照片。我不敢再想7月7日晚上的“罗毛对话”,更不敢想“关在牢里”。不该想的偏又想:怎么没见什么文件、简报记载此事?我知道孕妇此时应该看最美的图画,听最美的音乐,可是又禁不住怯怯地问阿丹:“没听到批判罗老的提问吗?”阿丹神色严厉地“划”我一记:“侬笨?!格事体摊出来啥影响?”(阿丹这些日子特烦躁,他正为老友钟惦的《电影的锣鼓》和瞿白音的《炉边夜话》在挂钩上纲写检查。同时还要为参加中宣部一次“扩大会议”,聆听了毛主席讲话后与石挥他们合写的一篇文章写检查。)于是我谨遵“非礼勿言”的古训,几十年来,几乎没跟人谈起1957年之夏,震撼心灵的一瞬间——发生于短短一分钟时间的“罗毛对话”。 此刻已是“罗毛对话”的45年之后,是7月4日的丑时。窗外接连雨声暴雷向我奔来。 光的闪裂,雷的撞击。一切似被吞噬了。 天与地汲存了此声此象,“对话”被刻入于宇宙文化之砾石。 (写于2002年7月4日 病中) (作者黄宗英系著名作家和影星)2105 本文来源《炎黄春秋杂志》2002年第12期 —–白衬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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