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受教育权

【网络民议】2000年:“受教育权”由最高法明确;2008年:司法解释撤回;2013年,报道司法解释撤回的南方周末被接管

此后几年,宪法权利案件有过短暂的风起云涌,出现过“三名高中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线不统一案”、“蒋韬诉银行招工身高歧视案”、“周香华诉男女退休年龄不同案”等追求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案件,却基本都不了了之。

“齐玉苓案”最终成为中国宪法案的绝唱。

2008年,最高法院发布公告,废止了关于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甚至连废止理由都没有,只写了“已停止适用”。曾为“齐案”叫好的黄松有也在这一年因贪腐被纪检部门带走调查。

事后看,妄图以一个不起眼的案件推动中国宪政改革简直是一个堂吉柯德般的尝试,其结局几乎在一开始已经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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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湖南桃江县出台文件剥夺进城务工孩子的受教育权

  (维权网信息员向华报道) 2013 年 9 月 1 日,肖科(男, 38 岁,湖南涟源市托山镇人)说,他一家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做生意,属于外来务工人员, 15 岁的儿子现在面临失学的危险。原因是临近秋季开学,在事先毫无通知的情况下,桃江县桃花江镇于 8 月 27 日突然出台公告,所有城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一律不接受插班生!他儿子上学期是在涟源市读书,属于插班生,根据该文件,只能失学。 肖先生说,政府出台如此歧视性政策剥夺了孩子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显然是违背教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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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江西安义县12岁少年因患血友病被剥夺受教育权利

(维权网信息员葛林报道) 9 月 23 日 ,江西安义县长均中学初一学生郝奇被校方驱赶出校门,理由竟是郝奇患有血友病,学校害怕承担责任竟而随意剥夺郝奇接受教育的权利。郝奇被驱赶后,学校就将他的课桌及所用物品锁在杂物室。 事发后,郝奇 60 多岁的爷爷奶奶向学校有关领导哀求,希望能让郝奇返校学习,尽管郝奇的爷爷奶奶再三强调如有意外家属愿承担所有责任,但是学校领导未有所动,而一个老师却向两位老人挑衅道:有本事就去告,但是告了你一切福利也没有了。远在苏州工作的郝奇的母亲张印香得知情况后,便去有关部门反映,结果也无济于事。 郝奇的舅舅得知外甥被学校驱赶的事情后,去教育局等多个单位反映讨说法,但是对方却相互推诿。无奈郝奇的舅舅便求助当地媒体记者,随后记者打电话给学校及教育局等部门,最终教育等部门迫于舆论压力答应让县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29 日上午,学校打电话告知同意暂时让郝奇去上学,但是校方与郝奇的爷爷奶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就是关于郝奇如果在校因血友病发作,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郝奇的舅舅表示教育法有规定,任何人不分贫富、不论身份高低,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且他告诉信息员自己也是家族遗传的血友病患者,曾经也接受教育十几年,这种病不会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郝奇的舅舅: 1376749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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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十 | “受教育权”不可能同时又是“受教育义务”

作者: 杨支柱  |  评论(0)  | 标签: 义务教育 , 教育权 杨支柱 我发表在1月7日《新快报》上的《父母可代理孩子放弃入学教育的权利》一文曾受到一些律师朋友的批评。他们认为公法可以干预父母子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必须送子女上学是通过赋予监护人协助义务来落实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教育义务。最近翻阅传知行研究所的报告《流动与留守之间——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发现作者也有类似的看法。 公法确实可以干预父母子女关系,譬如虐待罪、遗弃罪就是通过公法的干预来确保义务人履行最低限度的私法义务。问题是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协助强制受教育权的权利人入学。被强制的权利还是权利吗?也许感觉到了这种强制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做法非同寻常,所以有个律师加了条“适龄少年儿童的学历教育程度,不仅关涉少年儿童作为个体的未来发展,还关涉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发展”的理由。这正是我所担心的。如果孩子们能够受到适当的教育,能够较好地发挥个人潜能,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国家也就为未来准备了合格的公民和纳税人,国家利益已经获得了实现。国家作为义务教育的义务人,居然对于权利的行使在权利人的利益之外另有利益,这是匪夷所思的。如果在义务教育问题上国家的利益与孩子的利益可能有冲突,需要强迫孩子,我倒要问问:到底谁是义务教育的权利人,谁是义务人?受教育者的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如何保障? 孩子的利益最合适的代理人当然是父母。父母不送孩子入学的决定可能是不明智的。但父母不是伯乐,政府就是伯乐么?民主也好,政府也好,都不是用来追求最好结果的,而是用来避免最坏结果的。最好的结果来自姻缘巧合,不是你追求就一定能得到的。“爹亲娘亲不如政府亲”的想法未免过于天真。 受教育的权利能够同时又是受教育的义务吗?作为律师应该明白,一项权利不可能同时又是义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样是自相矛盾的。公民既没有劳动的法定权利(国家都给安排?计划经济时代也没做到),也没有劳动的法定义务(强迫劳动是奴隶制),劳动只能成为不可直接强制履行的契约义务。认为儿童有受教育的义务,不但将定义完全相反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而且同样会遇到人身义务不可强制实际履行的问题:如果孩子死活不肯上学,拿绳子捆绑在教室里“享受权利”?“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所带来的麻烦,更是罄竹难书。 还有什么权利同时又是义务的?估计其他人可能提到的,“监护权”和“职权”也经常被等同于“监护义务”和“职责”。不过仔细一点就可以看出,“监护权”和“监护义务”、“职权”与“职责”的内容虽然相同,但主体并不相同。“监护权”、“职权”都是“权”、“利”分离的产物,针对第三人的“权”由监护人、职权行使人为了被监护人或公众的利益而行使,“监护义务”、“职责”是对被监护人或授权机构(包括选举人、任命者)的义务。因此严格地说,“监护权”并不是“监护义务”,“职权”也不是“职责”。“代理权”与“职权”的结构相同,也是针对第三人(相对人)的,不可与对被代理人的法定义务或受托人(代理人)对委托人的委托合同义务相混淆。 我们不能为了给某一部或某一条现行法律辩护而置基本法理、与其他法律的矛盾、适用中的困境于不顾。当法律体系本身存在矛盾的情况下,从中选择合理的解决方案属于法律解释,并不是在谈论自然法。受教育权利既然不可能同时作为受教育义务存在,我们当然应该选择跟其他法律(如人身自由)不相矛盾、也与世界法治文明相一致的受教育权概念,摈弃受教育义务的提法。 新快报201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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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见|砖家建议18岁结婚,那孩子们几岁开始恋爱呢?

前一天玩游戏还要防沉迷呢,第二天竟然可以领证结婚了;前一天还不许早恋,第二天竟然就可以和另一个异性上床了;这刺激,谁敢相信?正如网友调侃的,“老师,我高考那天预产期,去不了了”、“未婚教师抓已婚学生早恋”,人在无语的时候真的会很想笑。砖家的口号喊得天花乱坠,只是有一个实际问题需要解决:18岁可以结婚,那孩子们几岁开始恋爱比较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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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库】三月暴雨至|我们生活在一代又一代女权主义者的遗产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从晚清民国起的女权主义运动一直都是自上而下的发动,只有少数知识分子站在前列,并未得到最广大女性群众的共鸣。当然,这不是因为先锋脱离群众,也不是因为群众过于蒙昧,只是一场时代的悲剧。而对于我们,对于我们这个时代——地基已经打成,帷幕已经落下,我们的使命只有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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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周报】第207期:哪吒2正变得不容批评,这不是一部动画片所能承受之重

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总票房已突破130亿元,不断打破各种历史纪录,目前已位列全球影史票房榜第8位。与此同时,哪吒2也正在逐渐成为全民图腾,激发了不少人的民族自豪感,随着影片向影史票房榜第7发起冲击,国内近期陆续出现了各种轰轰烈烈的票房贡献及竞赛运动,场面也变得越来越魔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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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库】水瓶纪元|拼图无锡职校凶犯:学生工,多头借贷者,”宅左”与“浪人”

徐加金的行凶动机成为我们无从知晓的黑箱,只留下一篇存于手机备忘录里的“自白书“在互联网上流传。除了徐在只言片语中提到的自身处境,他的网络行踪散落在坊间真假难辨的留言里:一位身负网贷的苏北农村青年,热爱二次元动漫,也关注B站“左翼”UP主,同时也是telegram群组深度冲浪的“浪友”_(浪友/浪人,起源于百度“神奈川冲浪里”贴吧,通常具有逆向民族主义倾向,对国内时政或突发事件多抱持一种嘲弄的态度)_……我们收集了关于无锡职校凶案事件的记忆与讨论残片,尝试勾绘徐加金,以及与他处境相仿的,这一世代失落青年的模样,并留下了这一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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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关注】“谁,还能告诉他们,他们的世界并不只有一个被中共当局编写的版本?”(外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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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差别袭击案件受害者纪念墙

我们建立了这个无差别袭击案件受害者纪念墙,持续记录全国各地的无差别袭击案,并纪念和哀悼这些案件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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