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专制

爱思想 | 刘培峰:托克维尔论民主的社会条件

刘培峰:托克维尔论民主的社会条件 进入专题 : 托克维尔 民主    ● 刘培峰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19世纪中叶,民主的含义实现了由贬义向褒义的转换后,1民主就成为世界各国的主导价值观。民主政治衍生出了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协商民主等多种形式,民主也由政治领域延伸到社会生活领域。民主理念实现这种转换除了代议制民主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克服了直接民主范围的局限、民主被大众舆论操纵的风险、直接民主导致的暴民政治危险、少数人权利被多数人意志所压抑等困境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研究,尤其是对民主社会条件的研究。正是托氏对美国民主的研究,以及对美国和法国的民主不同条件与社会后果的比较,人们认识到民主制度不但是伴随着社会平等的一种必然的产物,民主制度还会带来社会秩序的优化、价值观的提升、社会自主治理,并可以成为促进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机制,由此廓清了对民主理解的历史迷雾。理论上的廓清和制度上的实践,使得民主制度不再局限于美国等少数国家,而成为一种相对通行的制度实践。美国学者亨廷顿总结,19世纪以来,世界经历了三波民主浪潮,经历了一系列反复后,民主制度成为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实践,2日益成熟和完善。20世纪末21世纪初,第四波的民主实践已经出现,新的民主国家在极权主义制度解体的背景下出现。尽管民主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实践,但各个国家的民主效果却大不相同。现代民主制度嫁接在不同制度的土壤上,民主与不同社会环境的联姻就像人们经常说的那样“幸福的婚姻是相同的,不幸的婚姻则各有不同”。一些国家民主制度带来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得到了保障。而另一些践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则出现了社会失序,甚至出现了军人政治和社会失序的循环往复的局面。民主还被一些威权国家作为政治操纵的法器,出现了控导式民主等畸怪的形式。     民主制度出现的这种复杂的局面,尤其需要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清理。从制度上可能有必要讨论民主的最低公约数,或者说有如富勒对于法治的内在道德那样的基本规定,廓清民主与非民主、真民主与假民主、民主政治与符号政治之间的差异。在这个基点上,另外一个工作可能是对民主社会条件的讨论。19世纪以来的民主实践可能已经对第一个问题作出了回答:自由而公开的选举、结社自由与表达自由、现代政党制度、分权制衡的制度安排可能是民主的基本公约数,也可能是民主的内在道德。但对于民主社会条件的讨论依然是不充分的。由于践行民主政治的国家的社会条件是如此不同,因此有必要展开讨论,这种讨论可能为民主的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对民主条件的讨论对中国亦具有现实意义。晚清以降,中国开始了从传统的帝国向现代民主国家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尽管专制政治在短暂的时间内也曾是一个选项,但民主政治成为基本的政治选择。民国时期,中国国民党主张的“国民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主张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都把实现民主政治作为中国政治、社会转型的一个基本目标。3新中国建立后,民主政治也成为我们基本的政治主张。改革开放后,民主政治成为中国政治改革的方向之一。基层民主制度得以建立,范围逐渐在扩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也成为探索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近年来党内民主又成为政治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但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的道路是曲折的。国民党“一党专制”、建国后的“文化大革命”就是这种曲折的反映。近年来,民主实践又面临着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多发的压力。因此中国的民主政治可能既面临着政治改革,又面临着社会建设的任务。践行民主政治,培植民主的社会土壤同样重要。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可能既需要关注民主的最小公约数,更需要关注民主的社会环境,从社会建设入手,以社会建设推动政治改革和制度变迁。     基于上述考量,本文拟就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有关民主制度的脆弱性与民主的社会条件进行基本梳理,在此基础上对民主的公约数进行若干讨论,以图对中国社会发展与社会转型提供一些借鉴。          二、民主的来临和民主制度的脆弱性          托克维尔有关民主,尤其是民主社会条件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其《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该书是作者1831年借法国改革监狱制度的机会,以考查美国的监狱制度为由,在美国考察民主制度实际应用的产品。1835年该书上卷出版,1840年下卷出版。该书出版后即获得广泛好评,有多种译本印行,成为研究民主政治的经典著作。20世纪民主实践的曲折和反复,使得在20世纪70年代后对托克维尔有关民主讨论再次成为学界的热点。有关民主制度脆弱性和民主的社会条件的观点被称为托克维尔问题,引起人们广泛关注。许多有影响的回应托克维尔的著作出现。4托克维尔对民主制度的研究主要是由其对欧洲,尤其是法国民主实践的反思所引发的。在欧美,随着宗教改革、贵族制度的解体、市场经济带来的社会多元化、人民主权观念的普及,社会平等成为基本的社会现实。民主制度在社会平等的基础上诞生,但民主在不同的国家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果。在法国,民主政治带来的是社会秩序的混乱、专制制度的复辟、暴民政治横行,民主和自由并没有相容,而且还成为限制个人自由的机制。而在美国,民主制度则带来社会的安定与繁荣,人民的自由与平等。美国与法国同样的目标所产生出迥异的结果,其根本原因是什么?美国的制度和社会在哪些方面克服了民主的脆弱性?这是托克维尔关注的重点。他深知,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无法从传统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原则中去寻找答案,而应从当代政治的实践中去找答案。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托克维尔给出了一系列回答。     (一)社会的平等化与民主社会的来临     托克维尔认为民主是近代社会演化的结果,是社会平等的后果。社会的平等是宗教、政治、民智开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传统封建等级制度解体,也是社会发展、新的社会阶层兴起的结果。首先是社会阶层的演变。在中世纪早期的欧洲,继承权和地产制度维系着一个由身份决定的等级化的社会,权力成为对付人的惟一手段。但随着社会发展,新的社会阶层进人了权力阶层,打破了封建社会的权力垄断。僧侣阶层进入社会领域。僧侣阶层对所有的人敞开了大门,使得穷人、富人,领主、属民都可以加人僧侣阶层的行列,这样通过教会的渠道,平等开始渗透到政治领域。伴随着国王和贵族因为奢靡破产,平民因经商而富裕,金钱开始影响政治活动。商业成为进人权力的阶梯。商人、金融家成为政治权力集团。民智的开发,知识的普及,使得智慧变成了一种社会力量,文人进人了政界。其次是政治格局的变化。国王、贵族之间的权力斗争,推动了平民阶层进人统治阶层。贵族为了反对王权把一部权力交给了平民,国王为了贬抑贵族,也让下级阶层参加了政府。再次,欧洲兴起的地方自治制度也将民主自由带进了封建君主政体。5在这些因素的综合推动下,“人民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到处都在促进民主。不管他们是自愿帮助民主获胜,还是无意之中为民主效劳;不管他们自身为民主而奋斗,还是自称民主的敌人,都为民主尽到了自己的力量。所有的人都汇合在一起,协同行动,归于一途。……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这种发展具有的主要特征是:它是普遍和持久的,它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挠,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6随着身份平等,民主也就成为一种实践。     (二)民主制度的脆弱性     社会的民主化带来社会的一系列进步,但也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平等社会带来的第一个结果是政府取代了传统社会组织的功能,也取消了传统权利维护的屏障,个人失去维系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身份屏障,个人力量弱化。“我觉得我们破坏了原来可以独自抗拒暴政的个人存在,但是,我又看到政府却独自继承了从家庭、团体和个人手中夺来的一切特权。这样少数几个公民掌握的权力,虽说偶尔是压迫性的和往往是保守性的,但却使全体公民成了弱者而屈服。”7在这种局面下,大众很容易被激情或者权力所操纵。“身份越是平等,个人的力量就越要薄弱,人们就越容易随大溜和越难独自支持被多数人所反对的意见。”8普罗大众进入统治阶层,也使民主的社会构成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政治可能粗俗化。托克维尔认为:“在我们这一代,把人的见解和趣味、行动和信仰联系起来的天然纽带好像已经被撕裂,在任何时代都可见到的人的感情和思想之间的和谐似乎正在瓦解,而且可以说,有关道德之类的一切规范全都成了废物。”9缺乏权利维护的屏障、容易被操控、缺乏道德规范的约束很可能为专制制度创造条件。这样,身份平等所带来的社会民主,既可能为社会民主化提供条件,也可能会为专制制度和全面的社会压抑打开大门。在这种局面之下就可能出现民主的梦魇,对于这种局面托克维尔有深刻的描述:     我认为,到那些时候将出现无数相同而平等的人,整天为追逐他们心中所想的小小的庸俗享乐而奔波。他们每个人都离群索居,对他人的命运漠不关心。在他们看来,他们的子女和亲友就是整个人类。至于其他同类,即使站在他们身旁,他们也不屑一顾。他们虽与这些人接触,但并不以为有这些人存在,每个人都独自生存,并且只是为自己而生存。如果他们还有一个家庭的话,那么他们至少已经不再有祖国了。     在这样的一群人之上,耸立着一个只负责保证他们的享乐和照顾他们的一生的权力极大的监护性当局。这个当局的权威是绝对的,无微不至的,极其认真的,很有预见的,而且是十分和善的。如果说它是一种父权,以教导人如何长大成人为目的,那它最像父权不过了。但它并非如此,而只是以把人永远看成孩子为目的。它喜欢公民们享乐,而且认为只要设法享乐就可以了。它愿意为公民造福,但它要充当公民幸福的唯一的代理人和仲裁人。它可以使公民安全,预见并保证公民的需要,为公民娱乐提供方便,指挥公民的主要活动,领导公民的工商业,规定公民的遗产继承,分配公民的遗产。……     统治者这样把每个人一个一个置于自己的权力之下,并按照自己的意愿把他们塑造成型之后,便将手伸向社会了。他用一张其中织有详尽的、细微的、全面的和划一的规则的密网盖住社会,最有独创精神和最有坚强意志的人也不可冲破这张网而成为出类拔萃的人。他并不践踏人的意志,但他软化、驯服和指挥人的意志。他不强迫人的行动,但不断妨碍人的行动。他什么也不破坏,只是阻止新生事物。他不实行暴政,但限制和压抑人,使人精神萎靡,意志消沉和麻木不仁,最后使全体人民变成一群胆小而会干活的牲畜,而政府则是牧人。10     可以这样理解:民主或者平等社会有其天然的脆弱性,失去传统社会保护屏障,个人自由可能就会失去保护性机制。离散化的社会,孤独个人很容易被操纵,这就会为专制制度大开方便之门。对于民主政治的长久发展而言,有两个问题是非常关键的:其一,如何克服大多数人的暴政,其二,如何培养大众爱好自由的习惯和学会掌握自由的艺术。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提供民主练习的场域,健全个人自由保护机制,提升公民精神,形成公共精神和公共道德,实现公民自由与公民责任的平衡就尤为重要。这也是当代政治家和政治科学的责任。用托克维尔的话就是:“对民主加以引导;如有可能,重新唤起民主的宗教信仰,洁化民主的风尚;规制民主的行动;逐步以治世的科学取代民情的经验,对民主的真正利益的认识取代其盲目的本能;使民主的政策适合时间和地点,并根据环境和人事修正政策。”11他认为,当代民主的主要原则应当从当代具体历史条件去总结和解释,不能用某种一般的规律去总结和解释。于是,他把视角转向了经历民主革命得到良性与和平发展的美国,希望从美国的经验中找出有利于民主发展的条件,并探索民主发展的规律。为欧洲的民主化,尤其是他的祖国—法国的民主化助力。          三、美国民主的社会条件          (一)美国民主制度得以维护的条件     在美国,民主带来的是社会的良序发展,公民道德的提升。民主制度拓展了公民自由的空间,形成相对完备的保护公民的自由机制。美国和法国、欧洲其他国家的不同在哪里?一直是托克维尔关注的焦点。通过调查和走访分析,托克维尔认为民主在美国的良性发展是依赖一系列自然、政治和社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美国的自然环境、法制和民情。12美国的自然环境使其没有强大的邻国,因此其追求自由不会受到别的国家的干涉,也不用为了维持独立而拥有强大的军队,因此也就避免了许多国家在转型过程中军人干预政治的局面。美国采取联邦制形式,使得一个大共和国的强大性和一个小共和国的安全性结合起来。美国的司法制度可以有效纠正民主的偏差,可以有效约束和引导民主社会的大多数合理发挥自己的作用。美国的民情则为民主制度的生长与维持提供了丰厚的土壤。法国民主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其与民主相伴随的社会条件没有形成。“民主革命虽然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变化。因此,我们虽然有了民主,但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固有长处的东西,我们只看到了它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带来的好处。”13     在这几种因素中,托克维尔认为法制比自然环境更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而民情比法制的贡献更大。他指出:“最佳的地理位置和最好的法制,没有民情的支持也不能维护一个政体;但民情却能减缓最不利的地理环境和最坏的法制的影响。民情的这种重要性,是研究和经验不断提醒我们注意的一项普遍真理。”14为了印证这一点,他对民主在美国与南美、欧洲等地的实践情况进行了比较:“美洲所有的人民都有民主的社会情况,但民主制度只得到英裔美国人民的支持;南美的西班牙人虽与英裔美国人同样得益于自然环境,但未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仿效美国宪法制宪的墨西哥也是如此,西部的英裔美国人维护这种制度,比东部的英裔美国人困难。”15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美国形成了维护民主、使民主良性发展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维护了民主制度的生存,培育了民主制度得以生长的社会环境,养育了习惯民主政治的公民。他的结论是:“如果我们不逐渐采用并最后建立民主制度,不向全体公民灌输那些使他们首先懂得自由和随后享有自由的思想和感情,那么不论是有产者还是贵族,不论是穷人还是富人,谁都不能独立自主,而暴政将统治所有的人。”16     (二)维护美国民主制度的民情     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民情主要包括美国的乡镇自治制度、结社制度、美国的新闻自由和美国的宗教制度。     首先,乡镇自治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基石。美国的移民承袭了英国的地方自治传统。在移民美国之前,自由制度的茁壮萌芽即地方自治,已经扎根于英国人的习惯之中,而人民主权原则的学说也随着地方自治被带进都铎王朝的核心。欧洲大多数国家政治生活是自上而下,并且不完整地扩展于社会各个阶层。美国的自治制度形成了自下而上的政治生活,并为公民真正积极有效地参与提供了机会。乡镇自治提供了民主参与的练习场,为公民参与更大范围的民主提供了历练。通过经常性的参与,可以形成自由精神。托克维尔指出:“乡镇却是自由人民的力量所在。乡镇组织之于自由,犹如小学之于授课。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们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在没有乡镇组织的条件下,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没有自由的精神。片刻的激情,暂时的利益或偶然的机会可以创造出独立的外表,但潜伏于社会内部的专制也会迟早重新冒出于表面。”17乡镇制度还培养了公民和谐相处的意识,培育了服从规则的习惯,使他们可以合理理解自己的利益,并通过合理的组织形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这些对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积极的作用。“新英格兰的居民依恋他们的乡镇,因为乡镇是强大的和独立的;他们关心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参加乡镇管理;他们热爱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不能不珍惜自己的命运。他们把自己的抱负和未来都投到乡镇上了,并使乡镇发生的每一件事情与自己联系起来。他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习惯于自由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而没有这种组织形式,自由只有依靠革命来实现。他们体会到了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义务的性质和权利的范围终于形成了明确和切合实际的概念。”18     其次,结社制度为个人自由提供了屏障。在美国,结社制度把分散的个人组织起来,使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可以有效融合,克服了个人利益表达的无力化,也克服了个人利益的分散化,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使利益有效集结。结社可以促进集会权的行使,避免了个人利益分散化所带来的公共决策目标的模糊性。结社也提供了组织化的参与渠道,通过竞争性的参与使利益冲突得以有效化解,实现了社会的宽容。最为关键的是结社也形成了公民自由的屏障,为个人保护权利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结社在某种意义上代替了贵族制度原有的职能。“在贵族时代保障个人独立的最大原因,是君主不独揽治理公民的任务,他把这项任务交给贵族成员,所以中央政权总是分权的,从不全面地和以同一方式管理每个人。”19在美国社会,结社制度代替了贵族的这种作用。普通公民联合起来,也可能建立非常富裕、非常有影响、非常强大的社团,它们成为维护公民自由的屏障。“把各种自治团体或者从贵族收回的管理权不完全交给主权者,而部分地分给由普通公民临时组成的次级团体,这样,个人自由将会更有保障,而他们的平等也不会削弱。”“这样,他们就可以获得若干贵族制度的重大政治好处,而又不会有贵族制度的不公正性和危险。政治的、工业和商业的社团,甚至是科学和文艺的社团,都像是一个不能随意限制或暗中加以迫害的既有知识又有力量的公民,它们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反对政府的无理要求的时候,也保护了公民的全体自由。”20     再次,出版自由形成了公共精神。出版自由和获取信息的自由是建立正确判断的基础。合理的舆论引导是人们克服从众心理,维护自己的独立和自尊的关键。出版也是人们沟通信息和发起共同行动的媒介。“在贵族时代,每个人都与一定的同胞有紧密的联系,而他们一受到攻击,这些人就会来帮助他。在平等时代,每个个人是孤立无援的。他们既没有可以求援的世代相传的朋友,又没有确实给他们以同情的阶级。他们容易被人置之不理,受到无缘无故的轻视。因此,在我们的时代,公民只有一个手段可以保护自己不受迫害,就是向全国呼吁,如果国人充耳不闻,则向全人类呼吁,他们用来呼吁的唯一手段就是报刊。因此出版自由在民主国家比在其他国家无限珍贵,只有他可以救治平等可能产生的大部分弊端。”21     最后,宗教提供民主制度的理论支持,升华了民主的道德内涵。清教的教义不仅是一种宗教学说,而且在许多方面掺有极其绝对的民主共和理论。22法律赋予人们自主决定的权力,宗教则限制人们想入非非,恣意妄为。政教分离使社会的权威分散化,维持社会的权力平衡,也避免了宗教和政治纠葛带来的社会问题。     托克维尔认为这些因素是相互促进的,结社将人们组织起来,人们的共同意愿形成公共舆论的基础,公共舆论又为出版自由提供了滋养。“宗教认为公民自由是人的权利的高尚行使,而政治世界则是创世主为人智开辟的活动园地。……自由认为宗教是自己的战友和胜利伙伴,是自己婴儿时期的摇篮和后来各项权利的神赐依据。自由视宗教为民情的保卫者,而民情则是法律的保障和使自由持久的保证。”23正是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才促成了美国民主制度的健康生长,持续发展。          四、若干讨论          托克维尔所关注的美国与中国国情有很大不同,当今的时代也与19世纪的美国社会有很大差异。但托克维尔有关民主的讨论还是给我们很大启示,那就是对民主制度脆弱性和民主社会条件的关注。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封建制度解体,社会平等实现,如果不抱残守缺,民主政治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基本制度安排,也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向。对于政治统治而言,长久统治和有效统治可能是制度安排过程中的基本追求。民主政治通过一定轮换机制可以实现长久统治,而有效统治可能依赖于民主的社会条件。从本质上讲民主社会是自主治理的社会,而不是单纯由政府控导的社会,因此培育公民自主治理的能力,培养共同的精神,建立协同机制来解决共同问题并共同分担责任,对民主社会的良序发展就至关重要。达致这些目标,不但取决于合理的制度安排,也取决于公民精神的培育。     民主既是一种价值观,也是一种制度安排。价值观的民主没有制度安排的支持很容易流于空泛。在某些时候没有制度支持的价值观的民主很可能成为独裁或者压抑其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借口。毕竟诉诸于大众比诉诸某个人或者某个利益集团有更大的合法性。当人们慨叹:“自由啊,多少罪恶借汝之名以行?”人们何尝不慨叹:“民主啊,多少罪恶借汝之名以行?”作为制度的民主需要有一系列制度作为支持,没有这些制度支持,民主带来的选择和参与可能会成为符号政治的表象。在不具有可替代性的几个选项之间人们是无法作出合理选择的。没有制约机制,在人们作出多元选择后,操纵者可能只认定其中一种选择。因此民主制度依赖于自由的优先性,依赖于在信息公开基础之上对于诸价值的认真考量。民主制度还依赖一定程度上的制约机制,没有安全阀,民主会倒向大众运动。其中最重要的安全阀是人权,也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民主是实现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一种制度安排,而不是凌驾于个人自由和权利之上的另外一个东西。民主需要一种程序性的东西对于民意的进口和出口进行安排,这就是法治,也即不管我们如何支持大众民主,一种程序性的民主是民主的必然选项,我们只能在程序化的基础上注人大众参与的内涵。     民主的实现更需要一些基本的社会条件。民主制度相对的应当是一个秩序良好社会的制度安排。如果一个国家连基本的秩序也没有保证,内部政治分裂,外部强敌入侵,那么民主可能是一件易碎的奢侈品。在秩序的基点上,基本的社会共识是民主社会的基础,没有基本的社会共识,公共议题很难达成,因此也就不存在协商或者共识基础上的公共决策。社会共识的形成依赖于社会的公共领域,其中现代传媒和社会运动是重要的内容。现代传媒使多元利益可以有效表达,并合理过滤,在此基础上形成共识。社会运动则使大的公共议题进入公共领域,使没有表达权和表达机制的社会议题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并引起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并通过一定的压力机制推动制度变迁。民主制度的选择必须在一个利益集中的基点上才可以进行。无形的社会有形化、无序的利益表达有序化才可实现利益的有效集结,因此现代结社制度的利益集结和代表功能是非常重要的。民主制度需要负责任的理性的公民,不但要求个人自扫门前雪,也可能意味着要管他人瓦上霜。对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有基本的关怀和尊重。因此一个普遍尊重权利和自由的氛围既需要制度安排,也需要公共媒体的塑造。那些没有权利和自由的人最可能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民主是一种制度实践,大范围的民主需要在小范围内进行实践。因为,只有在一定的公共环境中,个人才可能理解他人的利益和立场,才可能知道妥协和让渡,而不是通过暴力维护利益。因此,民主制度是与一定形式的社会自治联系起来的。从这些视角出发,可能的结论就是,民主不仅是一种价值观或者一种政治制度,民主更可能是一种社会制度,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全球化的背景下,制度的移植是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但社会建设同样重要,民主是一种生长着的、内生的制度。以水土不服为由,抗拒民主可能是一种有害的态度;忽视民主制度的社会建设可能是一种更加有害的态度。     民主政治是中国几代人梦想,也是中国几代政治家的共同追求。24中国民主政治的道路出现了曲折,关键的问题可能是与民主制度相关的社会建设没有和民主制度相关的政治建设同步,对现代民主制度的社会条件理解可能还存在一些偏差。民主政治是中国发展的方向。民主的制度安排可能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完成,但民主的社会建设可能要走很长的路。社会建设需要扎实进行,一盘散沙的社会很容易进行动员和操纵。“群众人”孤独无靠,正可受人利用,倾向于采取极端性的行动,在政治过程中以积极反应和干涉方式代替漠不关心。因此对于中国的民主制度而言,我们不但要练外功,关注民主的制度建设;而更需要苦练内功,那就是民主社会条件的培养。其中托克维尔所言的地方自治、结社制度和出版自由(今天的观念是表达自由)就是我们苦练内功可以参照的东西,也即扩大基层民主自治的范围,健全基层民主参与的机制;培育社会组织,并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环境;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为公民有效表达创制机会;通过基层民主的历练,为更大范围的民主实践创制条件;以社会组织增进社会资本,培育公民精神,通过自由表达形成公共精神;将离散化的社会参与转化为公民有序参与;通过参与和分享实现公民权利和公民责任的平衡,从而为民主制度创造良好的条件。          刘培峰,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1帕尔默研究指出,在18世纪晚期,只有三个文本的作者以赞同的态度使用民主一词,这三个文本出自潘恩、罗伯斯庇尔和变成庇护七世的那个人。—转引自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33页。     2美萨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的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3参见“新民主主义论”、“新民主主义宪政”,载《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毛泽东在后一文中指出:“现在我们全国人民所要的东西,主要是独立和民主,……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政治。”     4参见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民主的意义及民主制度的脆弱性—回应托克维尔的挑战》,李梅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5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6页。     6同注5引书,第7页。     7同注5引书,第12页。     8同注5引书,第644页。     9同注5引书,第13页。     10同注5引书,第869-870页。     11同注5引书,第8页。     12同注5引书,第320页。     13同注5引书,第9页。     14同注5引书,第358页。     15同注5引书,第354页。     16同注5引书,第367页。     17同注5引书,第67页。     18同注5引书,第76页。     19同注5引书,第874页。     20同注5引书,第874、875页。     21同注5引书,875-876页。     22同注5引书,第38-39页。     23同注5引书,第49页。     241945年7月毛泽东在会见黄炎培等民主党派代表访问延安,回答如何跳出“人亡政息”的周期率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参见王春雨:“黄炎培延安行”,载《人民论坛》2005年第2期。    进入专题: 托克维尔 民主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学理论与方法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4231.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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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宪政民主是中国最大公约数

2012年06月11日 11:42:46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思想界异常活跃,大有重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之势。不仅通常被认定为“右翼”的学者一如既往地倡导自由主义,而且执政党内也出现了回归“新民主主义”的声音,民间的温和左翼学者则提出“宪政社会主义”概念。学术思想的繁荣当然是一件大好事,标志着中国大陆言论自由的改善和社会意识的多元化,也昭示着正统意识形态垄断的终结和社会大变局的开始。不论这些学说是“对”还是“错”、对中国未来发展“有利”还是“有害”,它们都有生存的权利和表达的自由。它们的存在和发声本身就是中国改革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明证。     然而,良性的社会变革是需要一定的政治共识作为基础的。即便在观念高度多元化的自由社会,依然存在超越左右分野而为绝大多数人认同的底线共识,如共和、民主、法治、分权、平等以及对基本人权的尊重。许多人误解自由社会就是绝对自由、莫衷一是,其实这样的社会是无法持续有序生存的。一个没有底线共识的社会必然一盘散沙、各自为战,虽然看上去自由浪漫,但是这样的“自由”意味着社会失序,因而必然只是昙花一现。事实上,在没有相互尊重、公平竞争等底线原则维持的情况下,意识形态之间的竞争往往蜕变为学者们攀附巴结权贵的竞争,学术话语很快蜕变为权力话语,最后和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或清末民初的各种思潮一样,统统为不受任何道德约束的国家权力消灭、征服或同化。     在这个意义上,处于大变革前夜的中国尤其需要寻找底线共识。其实,只要仔细梳理不同学说的理性脉络,不难发现这种共识是存在的。无论是“左”还是“右”,也无论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宪政民主代表了中国社会中温和理性成分的最大公约数。本文通过考察“新民主主义”和“宪政社会主义”,论证两者的共同本质是宪政民主。事实上,两者都存在各自的表述缺陷,而宪政民主更为恰当准确地表达了两者的基本诉求。        二、新民主主义“新”在何处        最近,执政党内发出一种声音,主张回到“新民主主义”。 [1] 这种学说原本是从苏联移植过来,在中国经过毛泽东等中共领导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改造后获得“本土化”。 张文木先生认为,新民主主义包括革命、建设、政治实践等不同阶段和方面,在内容上不仅包容了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和罗斯福的“四大自由”,而且有所超越。从中共领导人及其媒体在1940年代的阐述可以看到,新民主主义还涵盖了新闻自由、议会选举乃至军队国家化等主张。然而,这些主张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的民主理论范围。新民主主义论者强调民主之“新”,但是究竟“新”在哪里?“新”是不是就等于“好”?这些问题至今没有说清楚。     在“回到”新民主主义之前,首先要看看“新民主主义”的主要阐释者毛泽东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他的《新民主主义论》将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分为两步:传统的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和一般的(“旧”)民主主义(如孙中山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相比,新民主主义之“新”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上。然而,中国的社会主义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主义。用毛泽东的话说,这是一种“中国式的、特殊的、新式的民主主义”。特殊在什么地方?特殊在“中国国情”。事实上,中国的新民主主义与其说是“新”,不如说是“旧”。毛泽东几乎发明了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他认为中国当时仍然是一个“半殖民地国家”,因而其革命既不是纯粹的资产阶级革命,也不是纯粹的社会主义革命。毛泽东认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必须基本相同,也就是“几个反对帝国主义的阶级联合起来共同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教义,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要夺取国家政权,必须依靠社会中占多数并有革命觉悟的阶级。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为自己准备了“掘墓人”,因为强大的工人阶级应运而生,但是二十世纪初期俄国和中国的中世纪生产力显然不符合这一基本条件,尽管俄国或许比中国更接近“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阶段。在当时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这就决定了苏维埃式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并不适合中国,中国革命只能采取不同形式并建立不同形态的国家。在毛泽东看来,“这就是所谓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形式,因而是过渡的形式,但是不可移易的必要的形式。” [2]     由此可见,新民主主义就是一种不彻底的社会主义,或者说是社会主义的一种过渡形式(或“初级阶段”)。它基本上体现为1949年《共同纲领》前言所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共同纲领》第3条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但是不仅没有立即从根本上改变土地所有制,而且还宣布“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总之,所谓的“新民主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的一个过渡阶段;在“无产阶级专政”尚未稳固期间,执政党可以宽容的社会各阶级组成“统一战线”,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统治权。     应该看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事实上,毛泽东的阶级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半殖民地”定性显然是不准确的。民国之后,除了日本大规模侵华之外,中国整体上并不受制于任何“帝国主义”势力的直接控制,“殖民”从何谈起?在此不妨将其视为一种意识形态策略,目的在于从道义上孤立国民党及其经济支柱——大资本家或“官僚资本”,并团结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等“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取得革命胜利。1949年夺取政权后,政局尚不稳定,国民党刚刚退居台湾,“光复”大陆的野心未死,其在国内的残余势力也频频企图颠覆新政权。在这种格局下,仍然有必要团结那些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力量以巩固局势。更何况革命时期就已经对这些阶级做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妥协姿态,革命也是依靠他们的支持才可能取得胜利,不能一成功就翻脸不认人,至少在短时间内还有必要维持原先的承诺。等到大局已定,执政党自认为没有必要再和任何“资产阶级”或知识分子合作,那么等待他们的是一波又一波政治运动,甚至连农民也没几年就失去了“打土豪”分来的土地,成为“人民公社”的农奴。由此可见,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在本质上是联合社会多数、取得革命胜利并维持政权巩固的斗争策略,在此不妨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策略版”。     在改革三十年后,这个版本的“新民主主义”对中国是否仍然具有积极意义?我对此持怀疑态度。事实上,现行宪法及其前身1954年宪法在意识形态上继承了《共同纲领》的基本脉络。宪法第1条规定了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93年修宪在宪法序言中强调,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999年修宪明确宣布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在宪法第6条中加入“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4年修宪更是将“三个代表”加入宪法序言,要求执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从而变相否定了国家的阶级性;第33条则加入“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条款,表明不分阶级、“成分”乃至政治见解的普遍人权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些规定虽然未能落到实处,但是足以表明中国社会的共识已经超越了原始意义的“新民主主义”。现在再“回到”毛泽东当年的“新民主主义”策略,已经没有什么“新”意,甚至是一种历史倒退。     当然,“新民主主义”概念未必限于毛泽东的理解,而可以根据当时的中共舆论获得一种扩充的意义。事实上,毛泽东自己也承诺“我们要建立一个新中国:……一个政治上自由和经济上繁荣的中国”,只不过这些在他看来不够“新”而已。他所说的“民主集中制”就是现行宪法规定的人大制度,“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再看看其他领导人的言论,也都是极其自由民主的。譬如刘少奇在1940年代的讲话中驳斥“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 [3] 董必武则明确反对党政合一,主张党政分离:“党对政府的领导,在形式上不是直接的管辖。党和政府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系统,党不能对政府下命令。” [4]     与此相比,当时中共控制下的媒体舆论甚至更为激进。例如“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 [5] “一个民主国家,主权应该在人民手中,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一个号称民主的国家,而主权不在人民手中,这决不是正轨,只能算是变态,就不是民主国家…不结束党治,不实行人民普选,如何能实现民主?把人民的权利交给人民!” [6] “让我们……继续奋斗,一直到‘人民的宪法’出现的一天吧!” [7] 可想而知,在一党独裁、贪腐横行的国民党统治时期,这些言论对于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来说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它们构成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版”。其实,也正是其所表达的打破一党专制、建设民主宪政的理念才赋予共产革命以合法性,并赢得众多知识分子和工商界人士的支持。     不可否认,和作为斗争策略的“新民主主义”不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版”对于当今中国仍有重要意义,因而如果要“回到新民主主义”,就必须回到它的“宪政版”。在革命成功之前,宪政一直是中共宣传的目标。尤其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作为对抗国民党一党专制的策略,共产党一直在争取自己的宪法权利。因此,宪政确实是“新民主主义”一以贯之的题中之义。问题在于,这个“宪政版”基本上就是经典的自由民主,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新”意。无论是中共领导人还是在其控制下的媒体,他们表达的诉求无非是言论自由、民主选举、取消独裁专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真正的“人民的宪法”。其实这些东西在现行宪法里都有,因而只要认真施行宪法,也就回到了一直没有实现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版”。     既然如此,与其笼统提倡“新民主主义”这个很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的口号,不如直截了当地打出宪政民主的旗号,因为在我们今天看来,新民主主义的进步意义不在于它的“新”,而在于它表达了自由与民主的宪政理想;我们今天真正想要的与其说是某个版本的“新”民主主义,还不如说是简单、朴素而货真价实的民主,哪怕这种民主很“旧”。事实上,没有任何前缀的“民主主义”比“新民主主义”更加简单明了,对当今中国也更有意义,只是民主和宪政尚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尤其在一个以前常常把“人民民主专政”挂在嘴上的国家,“民主主义”很容易沦为极权势力玩弄概念、操纵国家、奴役人民的工具。没有宪政,民主也会变质,因而在当下中国实行民主,还不能没有“宪政”这个前缀。换言之,只有宪政下的民主才是真民主、“好东西”。 [8]        三、“宪政社会主义”的困惑与出路        和执政党内的有限理论创新相比,中国民间的思想更为活跃。已故的谢韬先生曾提出“民主社会主义”,基本上将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解释为西欧式社会民主,反对以暴力革命的手段实现社会主义或以“社会主义”的名义实施暴力统治,引起了社会的热烈反响。近年来,以胡星斗、华炳啸等为代表的中青年学者则提出了“宪政社会主义”概念,尝试用“宪政”重新诠释和界定“社会主义”。他们提出“只有宪政才能救社会主义”、“只有宪政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等主张,希望把宪政中的自由主义(“右”)和社会主义中的平等主义和集权主义(“左”)结合在一起,在现体制下形成一种可控民主。华炳啸指出,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的目标是超越西方式的自由主义宪政制度模式,试图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宪政民主新路。 [9] 按此设想,宪政社会主义理论既保留了传统社会主义中固有的平等主义理念,包括普遍平等、普遍自由、普遍民主、普遍公正、普遍幸福,又用自由宪政主义约束了社会主义内生的政府集权倾向,尤其是有助于克服斯大林模式的“集权社会主义”顽症。 [10] 宪政社会主义概念的提倡者仍然保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战略共识”),但是坚持这种社会主义的性质必须是“宪政”的。     这个设想听上去很完美,我也赞成将中国的社会主义定位于“宪政”的,而非“集权”的,更不是“国家”的。问题在于,宪政社会主义的提法不仅容易引起概念混淆,而且似乎新意不多。首先,“宪政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和一般宪政民主相比,它的独特之处何在?这些问题尚待解释清楚。宪政社会主义的倡议者希望“超越自由主义”,但是他们诉求张似乎基本上是自由主义的,或者说通过经典的自由主义就基本上能够实现。譬如华炳啸将其定义为“以公民社会为主义,依宪治国即以宪政民主为国本”,其特征是“是以公意为引领、以公民社会为基础、以共和治理为原则、以宪政民主为保障、以共同富裕为条件、以‘自由人的联合体’为奋斗目标的共同体社会。” [11] 然而,“社会主义”和“公民社会”显然是相关而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假如公民社会、依宪治国、宪政民主、共同富裕就是宪政社会主义的本质,那么美国也完全符合这种标准,因为联邦宪法不止一处规定了公民选举权,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等各种言论自由,第十四修正案则规定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更是开创了司法审查先例,国会、总统及各级政府行为都受到法院的合宪性审查。因此,按照这种定义,美国也成了“社会主义”国家,北欧等社会民主国家更不用说了。和它们在本质上相似,宪政社会主义“主张平等价值优先,尤其是强调平等的自由权利保障优先”,如果有差别的话仅在于左右程度不同而已。事实上,所有的宪政国家都必然以公平、正义、平等为立国原则,因而也都能成为“社会主义”国家。     这样的概念界定显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虽然由于实行民主制度,宪政国家的社会福利水平普遍比较高,但是“社会福利”不等于“社会主义”,几乎没有人会把美国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即便将北欧国家定性为“社会主义”也是不准确的,因为所有这些国家仍然是以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为主导,只不过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和税收杠杆等手段进行相对全面的市场干预和财富再分配而已,因而至多只能说这些手段取得了和社会主义殊途同归的效果。然而,因此而将它们称为“社会主义”国家,显然言过其实。再说,假如当前所有宪政发达国家都成了“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宪政社会主义”这个概念不就显得多余了吗?     关键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而宪政社会主义学者恰恰对这个概念淡而化之、一带而过,只是笼统提到“以社会所有制为根本经济制度”。“社会所有制”是否就是国有制或公有制?如何实现所有制的社会化?如何防止政府在公有制经济体制下高度集权或滥用公权?这些才是必须回答的真问题,而宪政社会主义理论却恰恰在这些问题上语焉不详。虽然“社会主义”本身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但是至少按照马克思的经典定义,其本质在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中国过去几十年的历史表明,实质性的公有制(譬如土地国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很容易造成政府集权(甚至极权);名曰“公有”,实为无人所有,最后一概蜕变为政府乃至官员个人所有。因此,“宪政”和“社会主义”不仅不是一回事,而且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宪政社会主义学者只是定义了前缀“宪政”,而没有充分展开主语“社会主义”。一旦把真正的“社会主义”放进定义来,绝大多数宪政国家确实是“不合格”的,但是这也恰恰凸显了“宪政社会主义”概念的内在矛盾。     在本质上,宪政是一个法律学和政治学概念,社会主义则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两者绑定在一起,正如市场经济未必和私有制绑定在一起一样。宪政就是宪政,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实行宪政,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实行宪政。如果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那么中国宪政必然带有某种社会主义特色,但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没有必要人为强调,否则很容易造成教条主义和话语混淆。既然有“宪政社会主义”,也就必然应该有“宪政资本主义”乃至“宪政封建主义”,但是如果几乎所有的发达(即“宪政”)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宪政社会主义”,由此是否可以推断“资本主义”就是“社会主义”?或者说成熟发达的“资本主义”已经进化到“社会主义”,尽管没有发生无产阶级革命?假如这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将成为无意义的文字游戏,本来颇有意义的学理探讨将淹没在当今美国是不是“社会主义”的口水仗之中。这些只能说明,无论什么主义,问题的根本在于有没有宪政,而不是那个主义。     不可否认,在当今中国的意识形态话语下,“宪政社会主义”或许有助于将宪政引入中国政治实践,但是这个好处也伴随着一个显然的弊端,那就是把好不容易已经基本解决了的“姓社姓资”问题又人为带回来,并徒然引发不必要的非议和争议。早先,邓小平的“猫论”已淡化了“主义”问题,九二南巡终结了市场经济的“姓社姓资”问题,尽管宪法中的“市场经济”和“法治”仍然带有“社会主义”的前缀。虽然宪政社会主义论者的初衷是“给社会主义戴上宪政的紧箍咒,强调以宪政规制社会主义”,并力图澄清“宪政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政”之间的区别,但是一般人恐怕很难分清两种高度相似的话语,也很难不将这种话语中的“宪政”和“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并产生宪政究竟“姓社姓资”的无谓争议。     以上分析基本上适用于谢韬先生的“民主社会主义”。事实上,谢先生在文章最后明确指出:“只有民主宪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政党贪污腐败问题,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12] 换言之,主义不重要,重要的是实现主义的手段。如果采用暴力的强制手段,那么再好的“主义”也会异化;如果用和平的民主的手段,那么民主本身就足以取得社会主义者所追求的目标。由此可见,“民主社会主义”的核心是“民主”。     总之,宪政强调民主、分权和资源的公平分配,因而施行宪政民主必然和社会主义强调的平等不谋而合,但是这并不足以将“宪政”、“民主”和“社会主义”绑定在一起。事实上,宪政民主完全可以实现“宪政社会主义”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公平、自由、平等、共同富裕等政治与社会诉求,因而“宪政社会主义”这个提法也就显得有点累赘。既然如此,不如直截了当换为“宪政民主”。有了宪政民主,即便是美国这样的经典“资本主义”国家也带上了显著的“社会主义”特色;没有宪政民主,则几乎不论什么版本的“社会主义”最后都会蜕变为赤裸裸的垄断资本主义。        四、代结论——宪政民主是中国最大公约数        本文分析了“新民主主义”和“宪政社会主义”两种左翼理论的基本脉络,旨在说明宪政民主是当今中国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如果说“新民主主义”有任何值得今天回归的“新”处,即在于宪政的话,而“宪政社会主义”的正义、平等、均富等价值目标则只能是践行民主的自然结果。没有民主,社会平等必然是一个可欲不可求的梦想;没有宪政,任何招牌的“民主”都必然堕落为专制独裁。中国未来改革所追求的并不是某个特定版本的“新”民主主义,而就是宪政民主。假如改革还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进行,那么确实有必要将其纳入宪政轨道,但是在执政党自己都对改革“姓社姓资”没有兴趣的时代,把宪政和一个意识形态符号捆绑在一起究竟有多大意义呢?既然“新民主主义”之“新”不足以清晰表达其内在的宪政诉求,“宪政社会主义”又没有必要地陷于“姓社姓资”之争,而未能充分彰显民主制度的社会功能,那么对于两者来说,“宪政民主”似乎都是更为确切达意的表述。     宪政民主不仅表达了中国左翼的政治诉求,而且也有效回应了自由主义右翼对“大民主”的指控,并恰如其分地表达了温和右翼的政治诉求。鉴于民主容易受到操控并流变为暴民政治,右翼学者提倡自由主义宪政,而忌谈民主。但是如果民主处于分权制衡、权利保障、司法审查等宪政机制控制之下,右翼对民主的恐惧和排斥就失去了正当理由;否则,如果一味崇尚自由、拒斥民主,那么这样的“自由”实际上已经蜕变为依附独裁政治的个人特权。在这个意义上,宪政与民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作为自由与平等的制度保障,宪政民主既防范了左翼的极权扩张,又制约了右翼的精英独裁倾向。     作为理智温和的左右双方都能接受的制度平台,宪政民主代表了中国改革的未来走向。当然,各派仍然可以自由提出自己的概念、理论、诉求,但是都应该旗帜鲜明地将宪政民主作为自己坚守的底线。遮遮掩掩、欲言又止只能造成词不达意、表述不清乃至目的不明,最后背离“曲线救国”的初衷。既然宪政民主早在其执政前就是中共公开表达的追求,执政数十年后反而避讳这个追求是极不正常的。对于执政党当初的承诺,中国民间社会需要做的是提醒并要求兑现之,而不是和它一样遗忘之,更不是帮助它隐晦之。       转载请注明原文来源张千帆:“宪政民主应成为基本共识”,《炎黄春秋》2012年第6期,第61-65页。               [1] 参见张木生:“改革要回到新民主主义”,《领导者》2011年第10期,第91-92页。      [2]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解放》第98、99期合刊, 1940年2月20日。      [3] 《刘少奇选集》上卷,第172-177页。      [4] 《董必武选集》,第54-55页。      [5] 《解放日报》 1941年10月28日。      [6] 《新华日报》 1945年9月27日社论。      [7] 《新华日报》 1947年2月22日。      [8] 参见周舵:“什么样的民主才是好东西(上)”,《领导者》2011年第10期,第84-90页。      [9] 参见其《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西北大学出版社 2010年。      [10] 同上。      [11] 另一个大同小异的定义是“社会主义简言之就是以公民社会为主义”,具体而言是“在尊重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上以公民社会为本位,以人民为权力主体,以民主宪政为权力载体,以社会公正和平等为核心价值,以促进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己任,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同上。      [12] 谢韬:“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前途”,《炎黄春秋》2007年第2期。   上一篇: 舌尖上的“两个中国”不矛盾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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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1946年修宪风波

  作者:杨天石        1946年1月31日,政治协商会议闭幕,通过五项协议,其一为《宪法草案案》,草案中所包含的《宪草修改原则》,由国民党、共产党、民盟、青年党、社会贤达等五方面人士组成的宪草组协商制定,讨论通过。没想到蒋介石阅后大惊,认为《宪草修改原则》整个推翻了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建国大纲》,《中国国民党党纲》以及《五五宪草》,在当天的日记中痛责国民党代表孙科:“竟订定此一违反总理革命之原则,真使人啼笑皆非,欲哭无泪矣,为之奈何!”        然而,这年年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经国民大会三读通过,制宪任务告成。在修宪问题上与各方苦斗一年后,蒋又在日记中感念起孙科来。他在12月21日日记中写道:“尝思今春孙(科)、邵(力子)与中共等擅订宪法原则,一般同志皆认为有意卖党召侮,违反遗教,藉外制内之卑劣手段,不可庶宥。然迄今回忆,若非当时修正《五五宪草》,如其原则一仍其旧,则不仅为中共所诋毁,即各国更认为国民政府真欲制成法西斯宪法,为世疑惧。为害之大,无可比拟,今日制宪之原则,实有得当时之修改也。”        前骂后赞,蒋介石何以有此180度的巨大变化?        蒋介石青睐《五五宪草》“总统制”        孙科,1933年1月就任立法院长,任内主持制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8章147条,因于1936年5月5日公布而得名“五五宪草”。        此前,南京国民政府在1931年5月公布《训政时期约法》,民国历史进入“训政”时期。该约法规定:这一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均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这样,就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所谓“党治”合法化。《五五宪草》抛弃了上述条文,宣称“结束党治”,“还政于民”,改行“总统制”,由国民大会选举总统,并赋予总统很大实权。        按程序,《五五宪草》应交由国民大会审议通过。但是,第二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民大会虽已选出代表却无法召开,到抗战胜利后国共和谈时才再次提上日程。        《宪草修改原则》共12条,与《五五宪草》最大的差异,在于将总统“虚位化”,使总统丧失“统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等五院的权力。《五五宪草》规定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长,既具尊荣,又掌实权;他只对国民大会负责,由国民大会选举或罢免;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宪草修改原则》则采取“内阁制”,总统为“虚职”,实际权力掌握在行政院院长手中,行政院只对立法院负责,与立法院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立法院可以对行政院表示不信任,行政院可以要求总统解散立法院。在这里,没有最高权力和绝对权力,所有权力都处于制衡的网络中。        总统制的优点是行政权力高度集中,运作效率充分发挥,但是,易于形成个人专权、甚至独裁的局面。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在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基础上迅速形成蒋介石的个人的专权与独裁,他不喜欢受到其他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掣肘。早在1934年,蒋介石就曾在日记中表示:“五院制乃总统集权制之下方得实行,否则未得五权分立之效,而反生五院斗争之端;未得五权互助相成之效,而反生五院牵制纠纷之病。”        《五五宪草》乃是蒋介石的“总统集权制”这一主张在法律上的体现。而《宪草修改原则》正是为了消除蒋介石的个人专权与独裁,反映了中共和民盟等在野党派的愿望。政协会议期间,中共和民盟结成紧密的统一战线,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罗隆基回忆说:“共产党同民盟双方的代表每天晚间总是聚在一起共同讨论。那12条宪草修改原则,就是共同讨论的结果。”        《宪草修改原则》符合美国民主        《宪草修改原则》是抗战胜利后中共、民盟和国民党斗争的产物。表面上看,是中国国家政体模式采用“总统制”还是采用“内阁制”的分歧,而实际上,具有民主与独裁专制斗争的意义,有明显的针对性。        对此,当时在中国调解国共矛盾的美国特使马歇尔看得很明白。他说:“中共及民盟又欲国府主席之权愈小愈好,且实行权力制衡制度,如美国之所为;地方之分权与三权之鼎立,亦皆如美国。”这段话道出了中共和民盟的用心所在,承认《宪草修改原则》符合美国式民主。        1月27日,周恩来和陆定一飞返延安,先后向中共中央书记处和中共中央政治局汇报政协工作,得到肯定,政治局委托代表团签字。31日,周恩来回到重庆参加政协闭幕式,两次和马歇尔会谈,转达毛泽东对他的感谢,表示要学习美国的民主和科学。又和蒋介石见面,转达毛泽东关于军党分立,长期合作的意见,并称毛泽东将参加联合政府。        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认为“国民党一党独裁制即将开始破坏,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国家的民主化”,“从此,中国即走上和平民主建设的新阶段”。毛泽东随后对美联社记者谈话说:“各党当前的任务,最主要的是在履行政治协商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立宪政府,实行经济复兴,共产党于此准备出力拥护。”        与中共和民盟等相反,蒋介石和国民党中的许多人对《宪草修改原则》,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3月1日,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在重庆开幕,16日通过《对于政治协商会议之决议案》,称:所有对于《五五宪草》之任何修正意见,皆应依照《建国大纲》与五权宪法之基本原则而拟订,提由国民大会讨论决定。        17日,会议通过宣言,声称“宪法草案的修正,必须符合于五权宪法的遗教”。通过六届二中全会,国民党展示了一次力量,似乎全党凝聚了一种共识——政协会议通过的《宪草修改原则》不能算数,必须修改。        3月20日,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二次会议开幕。4月1日,蒋介石在会上作《政治报告》,再次说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最后决定权在国民大会;《训政时期约法》是1931年国民会议制定的国家组织法,在宪法未颁行以前,仍应根本有效。他表示:政府与二中全会都尊重政协会议,但是政协会议不是制宪会议,唯有国民大会制定宪法之后,才能以宪法代替约法。这就进一步贬低了政协协议的权威性,无异宣布当时仍处于“训政”时期。        中共与美国施压        政治协商会议协议是各方一致通过的,中共和民盟自然不能同意轻易变更。3月16日国民党二中全会通过决议案当天,毛泽东致电周恩来:“最近时期一切事实证明,蒋介石反苏反共反民主的反动方针一时不会改变,只有经过严重斗争,使其知难而退,才有作某些较有利于民主的妥协之可能。”        早在当年2月上旬,中共就内定毛泽东、林伯渠、董必武、吴玉章、周恩来、刘少奇、范明枢、张闻天等8人为国民政府委员,周恩来为行政院副院长;毛泽东还曾考虑,将中共中央所在地从延安搬到江苏淮阴,以方便去南京开会。至此,毛泽东遂改变态度,决定如蒋介石坚决要修改政协会议通过的宪法原则,就要考虑是否参加国民政府及国民代表大会问题,并暂不向国民党方面提交出席名单。        3月17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致重庆中共代表团电,要周与民盟“商酌”,采取统一行动。同日,中共中央发言人发表重要谈话称:“国民党内许多有力人士,现正试图改变政治协商会议的若干原则决定,特别是关于宪法原则的决定,此举将不能得到中国共产党及其他民主党派和广大人民的同意。”“中国共产党决不动摇,并坚持政治协商会议一切决议,特别是宪法原则决议,必须百分之百实现,反对有任何修改。”        18日,中共中央再次致电中共代表团,称:“国民党二中全会是坚决反对国家民主化的,他们必然坚持要修改宪草原则,国大代表名额他们又擅自增加,我与民盟在国大保持否决权将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决不能参加国大,参加政府。此点望你们即与民盟人士商量,并在适当时机告知国民党。”当日,周恩来、董必武、王若飞就六届二中全会决议违背政协决议一事,函约国民党代表邵力子、王世杰、张治中座谈,促请按照政协决议从速实施。晚间,周恩来又召开中外记者招待会,宣布国民党一党无权否定《宪草修改原则》,“政协一切决议不容篡改,宪法原则决议必须百分之百实现。”        延安《解放日报》于次日发表社论《评国民党二中全会》,逐条批判二中全会所作决议。认为“制定宪法应依《建国大纲》为基本之依据”的说法,“充满了一党专政的臭味”,“参加政协会议的各党派,从未也永远不可能同意国家的宪法应以某一党的某一文件作‘为最基本之依据’。”中共特别提出:“使总统成为一个高踞于五院之上的独裁者,使总统拥有无限制的紧急命令权,使立法机关沦为行政机关的附属品,受着作为行政首领的总统的支配和指挥,是保持个人独裁的非常有害的制度。”        中共既毫不妥协,民盟等自然采取同一立场。20日,张东荪、张申府、梁漱溟等人均公开声称“不能把国家百年大计的宪法当作儿戏,既是共同协商决定,便应共同认真执行”。民盟主席张澜也指责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其目的无非在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的实质与形式,把各党派参加政府变成请客”,“如果这些问题不弄清楚,我们同盟为对国民负责计,不愿贸然参加政府。”        除了中共和民盟的抵制,蒋介石还面临美国方面的压力。二战结束后,美国政府一直希望国共两党不再发生内战,蒋介石和国民党按照美国模式改造政府。1948年1月,政协开幕,美国政府曾寄予很大希望,但是此后发生的诸多情况,让他们愈加失去耐心。8月15日,蒋介石收到杜鲁门总统的密函,中称:        1月31日政治协商会议所订协定,曾为美国方面所欢迎,而认为远见之举,可使达成统一与民主之中国;但美国对该协定之未采取切实步骤,使其实行,殊感失望。现此点渐为美国对中国前途展望之重要因素。中国国民之期望,为黩武军人及少数政治反动分子所阻遏,此辈不明白现时代之开明趋向,对国家福利之推进,不惜予以阻挠,此种情势,实为美国国民所深厌恶。倘若中国内部之和平解决办法,不即于短期内表现真实进步,则美国舆论对中国之宽宏慷慨态度,势难继续,且本人必须将美国立场重新审定。        杜鲁门这封信,写得很强硬,颇具威胁意味,并且很快付诸行动。18日,杜鲁门下令制止国民政府向美国购买剩余军火,使国民党军队的弹药补给陷入困难境地。        蒋介石对此非常不快,在日记中写道,“其语意之侮辱压迫,殊难忍受。”但反复权衡过后,他还是于19日复函杜鲁门,保证“尽一切可能使此等达到和平民主之步骤,迅速成为事实”。此后,国、共、美三方成立五人小组,磋商改组国民政府问题。10月16日,蒋介石发表《关于处理目前时局声明》,表示“宪草审议委员会应即召开,商定宪法草案,送由政府提交国民大会,作为讨论之基础”。11月7日,马歇尔和司徒雷登向蒋介石递交为其起草的《声明初稿》,提出“宪草审议委员会应以政协协议所提出之原则为基础,完成其工作”。这是美方对《宪草修改原则》的一次鲜明无误的表态,而且要求蒋介石接受。        被迫接受政协修宪原则        政协制订《宪草修改原则》的灵魂人物是张君劢。他在4月12日将一部起草好的《宪草》交给孙科,随后还译成英文,寄给马歇尔。这部《宪草》被政协副秘书长雷震接受,印出来作为讨论基础。蒋介石也有意采用张君劢的《宪草》,提交国民大会,“希望君劢出而完成宪法”。张君劢的态度也很明朗,只须政府实行政协决议即可。        其后,蒋介石紧锣密鼓筹集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中共和民盟都抵制,只有青年党可能参加。而张君劢所在的民社党,对于参会一直未置可否。11月14日晚,眼看国民大会第二天就要开幕了,青年党和民社党仍未决定是否出席,蒋介石请雷震连夜去上海,邀请民社党参加国民大会。他让雷震转告张君劢,“政府一定提出宪草来讨论,并照政协宪草通过。”雷震知道蒋介石此时“正如热锅上的蚂蚁,心中很着急”,便答应出马斡旋。        雷震随后拜访张君劢,说蒋介石请民社党参加国民大会,已决定提出政协宪草为讨论的基础,且保证不推翻政协宪草的基本原则,只在文字上可能有若干修正。经过雷震三个小时的说明,张君劢感到满意。16日,民社党中常会决议,国民大会须依政协宪草,在此原则之下,民社党参加国民大会。23日,民社党提出参加国民大会代表名单,但张君劢本人声明不担任任何名义,也没有出席国民大会。其原因,雷震称:“盖其内心已厌恶蒋中正的为人,不仅独裁揽权和自私自利,还目中无人,只知有自己而不知有他人,所以此生再不愿和蒋中正共事。”        蒋介石不仅向张君劢,实际上也是向中共和民盟让步,同意他曾经激烈反对过的《宪草修改原则》,而且也在国民大会上动员代表们接受根据这些原则所制订的宪法。11月28日,国民大会举行第三次大会,蒋介石代表国民政府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大会主席胡适代表全体代表接受。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三读通过,制宪任务完成,国大闭幕。经历种种风波与曲折,新宪法终于制订并且通过,蒋介石欣喜之情见诸日记,遂有了前文所引感念孙科、邵力子的文字,然而已于事无补。中共和民盟未参加国民大会,对新宪法都持强烈批判态度,斥为“伪宪法”,中共中央宣传部长陆定一甚至发表声明,称之为袁世凯、曹锟以来的“第三个伪宪”,要求蒋介石取消。        转眼就到了1948年,要召开国民大会行宪,选举总统了。根据新宪法,总统“虚位”,实权在行政院。是否参选蒋介石很矛盾,一度想让胡适出来竞选,自己出任总参谋长或行政院长,掌握实权,与中共决战。        老于世故的阎锡山看破了蒋的心思,4月4日致函蒋介石,建议“将大总统一席选一元老,钧座亲任行政院院长兼国防部部长,宣示国人,破釜沉舟,号召天下爱国者来与匪决战”。蒋介石复函阎锡山,声称“至理名言,先获我心”。      为了弥补“虚位”总统对蒋介石权力的削弱,陈立夫、吴铁成、吴忠信、张群、王世杰等人也费了不少心机,最后决定在不修宪的前提下,以“动员戡乱”为由增加“临时条款”,用以扩大总统权力。该项临时条款获得国民大会通过,蒋介石高高兴兴地接受推举,当选为中华民国总统。        抗战胜利,国共合作,建设独立自由富强的新中国,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可惜蒋介石未能抓住。历经修宪风波,他虽然成功当选总统,但是国共彻底决裂,内战全国展开,中华民族通过和平立宪建立现代政府的机会窗口,就此擦肩而过。      —— 原载: 《凤凰周刊》2012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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