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截访

张千帆:上访体制的根源与出路

张千帆:上访体制的根源与出路 进入专题 : 信访 上访    ● 张千帆 ( 进入专栏 )       内容摘要:上访体制及其衍生的“截访”现象是自上而下集权体制的产物。在不改变集权模式的前提下,单靠修补《信访条例》 无法解决上访问题。事实上,诸如撤销驻京办等用意良好的中央措施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导致“截访外包”等恶性现象。要根治上访现象,必须将社会治理模式从自上而下变成自下而上。最根本的是,人民必须维护宪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宪法第34条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关 键 词:上访 截访 集权体制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          上访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特的“中国现象”,固然和自上而下集权体制下长期形成的臣民心态有关,但究其制度根源无非是地方民主缺失造成的。由于缺乏民对官的实质性制约,不仅人民无以安身自立,不得不通过托人情、拉关系甚至赤裸裸行贿来买通控制其命运的官员,而部分官员则更是被权力“宠坏”了,对上拍马奉迎、行贿买官,对下则搜刮民脂民膏甚至草菅人命,有的甚至发展到人格扭曲、精神变态的地步。如此便一面产生了一些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的贪官污吏,另一面则造成了全国各地每年数以万计的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群体性冲突。这些问题在本源上由唯上不唯下的地方各级政府产生,自然不可能在当地得到解决,于是人民除了“上访”之外别无出路;到上一级政府上访符合法律规定,但仍然跳不出官官相护的权力运行规律,问题得不到解决、正义得不到伸张,于是才产生了大量法律禁止的“越级上访”。各地访民云集北京,巴不得总书记、总理亲自出面解决自己的问题。在这支浩浩荡荡的上访大军中未必没有“精神偏执型”的,为了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耗费自己的生命和国家资源;但是各地访民“被精神病”等近年公开报道的大量遭遇表明,中国上访问题的症结恐不在此,更不在于如何界定“正常”上访或“终结”上访的法律边界。     本文通过具体事例,剖析上访体制衍生出来的种种怪象及其制度根源,并指出改革上访体制的根本出路。笔者认为,上访体制及其衍生的“截访”现象是自上而下集权体制的自然产物。在不改变集权模式的前提下,单靠修补《信访条例》无法解决上访问题。事实上,诸如撤销驻京办等用意良好的中央措施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导致“截访外包”、公权私用等恶性现象。要根除中国久治不愈的上访现象,必须将社会治理模式从自上而下变成自下而上。最根本的是,人民必须站出来维护宪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宪法第34 条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上访的法律规范及其局限性          《信访条例》 的基本思路是通过界定“合法”与“违法”上访,依法规范上访人和信访机构的行为,进而实现信访过程的法治化。然而, 《信访条例》 的初衷虽然良好,却显然不足以解决如此普遍而严重的信访问题。诸如上访人“被精神病”等事件显然已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无论是 2005 年施行的新条例还是 1995 年施行的老条例,任何一部立法都不可能纵容如此无法无天的迫害行为。归根结底,上访只是一种现象和结果,而不是问题的原因所在;引发上访以及上访引发的诸多权力滥用并不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完善产生的,也不是像某些专家想象的那样,[1]只要出台一部 《信访法》 就可以“终结”的。事实上,试图“终结”上访的法律、法规本身即涉嫌侵犯公民受宪法保障的人身和言论自由。     在一个地方官员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的集权体制下,上访是公民不得不以代价极为高昂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本来便不存在是否“越级”、“合法”或“正常”一说。难道一部条例就有权规定什么是“越级”吗?难道一部法律就有权限制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和言论自由吗?即便个别访民无理取闹、胡搅蛮缠,也至多只是有损某些政府部门的“形象”,对于中国社会究竟产生了什么大不了的危害呢?和各地政府侵犯访民权利造成的大量悲剧性后果相比,即便无理上访对政府产生的困扰也是微不足道的。现在不集中力量从根子上解决产生上访以及严重侵犯访民人权的制度问题,却还要在法律文本上绕弯子、做文章,而法律再怎么修改也只是在琢磨如何更有效地对付访民、如何“规范”上访、如何界定“终结”、“越级”、“非正常上访”这些站在管理者立场上自说自话的法律概念;至于如何切实有效地解决访民的问题,却只能说些“便民”“利民”的空话,其实也就是和颜悦色、倒茶送水等不解决实质问题的安抚措施。     这也是为什么笔者一直不看好《信访条例》修改的原因。新条例施行数年,上访数量和激烈程度不降反升便足以表明,上访不是一个修改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把希望寄托在制定更新更好的法,一开始就把“宝”押错了地方。即便以后再升级为 《信访法》,法律条文规定得更完善、更先进,一定还是重蹈 《信访条例》 的覆辙。退一步说,即便要制定一部信访法,其所要考虑的重点也绝不是统一的信访程序、“合法”上访的边界或“终结”信访的步骤,而恰恰是如何统一保障访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身和言论自由,防止“被精神病”这类恶性事件重演。     当然,在目前自上而下的官治出现一些问题、自下而上的民治一时难以建立的情况下,信访不失为政府了解民情并解决部分社会矛盾一个渠道,完善信访制度确实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但要实现这个目标,与其盼望中央制定更完善的信访立法,不如期待地方制度创新。近年来,沈阳和江苏淮安等地的信访制度创新都是在现有法规框架下进行的,譬如沈阳对“终结信访事项”采取公开评议的“答辩”方式,邀请访民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一起参加;淮安则采取阳光信访和权力下放模式,力求地方问题当地解决,而这些改革举措都不和现行信访立法相抵触。事实上,由于各地情况和需要都不同,信访制度的具体设计没有必要全国统一,各地尽可以为自己量身定做最有效解决当地问题的信访程序。如果苛求中央规定统一的信访程序,那么难免会束缚某些地方锐意进取的手脚,而那些习惯了阳奉阴违的地方则将依旧无动于衷、无所作为,甚至变本加厉地迫害和自己“过不去”的访民。     然而, 《信访条例》 无论如何修改完善,都不足以杜绝导致上访以及在上访过程中发生的公权滥用。只要不解决导致权力滥用的制度症结,那么上访就会源源不断产生,而上访行为必然影响地方官员的“政绩”,因而必然会受到地方公权力不择手段的堵截和打压,结果不仅不能解决上访所纠结的问题本身,而且将产生更为严重侵犯上访人基本权利的“截访”事件。面对上访和“截访”的双重困境,《信访条例》 显得苍白无力。要从根本上解决条例所无法解决的问题,首先必须厘清造成大规模上访的制度根源。          上访与“截访”的制度根源          2010年6月,发生在辽宁抚顺小瓦村的一桩命案成了上访悲剧的另类注脚。年仅 16 岁的上访少年杀死了一名截访者,引来全村过半数村民联名请求法院轻判。[2]这也难怪,因为截访显然是和中央精神背道而驰的:中央一再下达文件,要求各地党政领导拨出时间专门“接访”,可是一到地方却偏偏演变成了“截访”。“接访”之所以屡屡变成“截访”,其实不是个别地方官员故意为难中央或访民,而是和上访一样都是由自上而下的集权制度造成的。     作为千年一贯的政治文化现象,上访一直是中国社会一道独特“景观”。近年来,随着经济开发导致社会冲突加剧,上访数量不断上升,从中也衍生出五花八门的“截访”怪象。不少上访“钉子户”确实成为所在地政府的“眼中钉”,受打击报复者有之;因害怕迫害而不敢回家、只好继续在外上访或流浪的,亦有之。地方官员为了实现上访“零记录”而急于抚慰者有之,抓住官员心理漫天要价、无理取闹者确实也有之。在有的地方,颇为“火爆”的上访形成了一种“产业”,专门替别人上访的“专业户”竟能以此谋生。甚至有农民从上访悟出了其中的“门道”,冒充中纪委或其他有来头者前后讹诈官员 10 余次,敛财数百万元。为了让上访机制发挥有效的作用,新的 《信访条例》 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及信访机构的法律责任,不过从这几年出现的上访问题来看,似乎未能从根子上解决问题。中央明明要求各地各部门信访办端茶倒水、热情接访,但是到了地方却“异化”为截访;各级官员对可能辱没其政绩的上访者如临大敌,大道小道层层设卡、围追堵截。2009 年,河南两家“驻京办”买了 777 瓶假“茅台”,引发众多网民质疑各地驻京办的正当性,最后促使中央决定撤销数千家驻京办;其实除了“跑部钱进”之外,驻京办的一大任务就是将当地赴京的上访者遣送原籍,而这大概也是外国闻所未闻的稀罕事情。不过这种种怪象其实并不怪,都是中央集权和自上而下体制的自然产物。     与自上而下的监督模式一脉相承,上访的独特之处正在于“上”字。老百姓在当地解决不了问题,因而不得不辗转跋涉,向当地官员的上级领导直至中央反映冤屈,并企求他们为其“做主”解决问题。这和民主与法治国家解决问题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任何国家都存在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但在民主和法治国家,地方问题基本上在地方“消化”,用不着上升到中央。事实上,在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一般无权干预地方的政治或司法决定。如果地方官员滥用了他们的权力,那么老百姓首先可通过地方的民主政治过程将他们选下来,或通过舆论的压力迫使有关机构罢免其职务,至少也可以通过地方法院撤消其违法侵权行为。只有在多数人垄断了政治过程或地方法院对维护当事人的联邦权利不力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才上升到联邦,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由联邦法院出面解决;只有在需要专门通过一部联邦法律的时候,才轮到联邦立法机构,行政部门则基本上没有干预的机会。这些国家之所以不存在“上访”现象,并不是因为它们不存在社会矛盾——无论经济如何发达,社会矛盾总是存在的,而是因为地方民主和法治有效解决了地方矛盾。中国的“上访”现象如此普遍,正说明其地方民主和法治严重滞后,因而不能及时与有效解决地方发生的问题。     问题在于,“上访”并不能有效解决地方问题。即便上级部门有意愿解决下级问题,也必然受到时间、精力和资源的限制。须知我们只有一个中央,却有许许多多个地方;中央不可能准确了解地方发生的每一件事情,在市场经济和机构精简的大环境下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去调查每一件上访的事由。事实上,上访已经给中国的地方治理产生了巨大成本。在安徽涡阳县,农妇王凤枝为了一起小冤案连续上访 20 年,不仅耗费了她个人的青春,也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使各级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付出了“必要但不该付出”的精力。别的且不说,仅涡阳县纪检委信访室主任就曾接待王凤枝不下100次,最后还是在原任安徽省委书记、现任国家广电总局局长的亲自干预下才解决了问题。试问中国上下每天发生多少起比此更严重的纠纷,难道可能都通过这种方式加以解决吗?这么来看,大多数上访申诉杳无音信、不了了之,也就毫不奇怪了。     要从根子上解决上访怪象,还是必须从体制上改变这个“上”字,从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只有让人民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通过真实和规范的选举让地方官员对自己负责,才能让绝大多数地方问题在地方得到化解,从而从根本上消除“上访”的需要。否则,如果上访队伍依然浩浩荡荡、源源不断,那么即便中央将上访数量作为考察地方政绩的头号指标,仍然解决不了什么实质性问题,至多只是让神经紧张的地方官员产生“截访”冲动而已。其实“接”、“截”一字之差,连音都一样,基本上只有软硬之分、态度之别,本来便没有太多值得深究的名堂。只要体制不变,接访注定会蜕变为截访,而从中衍生的各种暴力冲突也就成了家常便饭了。          公权“外包”与“截访”形式的蜕变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初衷良好的措施,但是在自上而下集权体制不变的环境下,却在地方执行过程中遭到令人啼笑皆非的严重扭曲。“截访”形式的蜕变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长期以来,“截访”职能主要由地方政府驻京办履行。2010 年 7 月,国务院撤销了 146 家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驻京办和 436 家县级政府驻京办。这本来是节约公共开支、控制“跑部钱进”乃至减少地方“截访”的有效措施,但是这项措施非但没有取得期望的效果,反而衍生出“公权外包”等恶性现象,因为“撤掉了驻京办,撤不掉驻京办的需求”。国务院撤销部分地方“驻京办”之后,各地“截访”的压力仍在,只是“截访”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据 2010 年 9 月报道,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并收取佣金,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专门用于关押并押送到京上访者。[3]     这种“公权外包”或公权私用的做法当然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也严重违背了 《立法法》 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只有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法律才能规定,而国家法律显然没有授权各地屡屡发生的“截访”,更不可能授权地方政府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权力“转包”给私人行使。没有任何正当法律授权却每天在从事绑架、拘禁和押送公民的严重违法行为,这样的私人“公司”只能被定性为黑社会组织;地方政府和黑社会组织沆瀣一气,委托授权其行使地方原本就不能合法行使的公权力,只能被定性为黑白勾结,其后果是十分深远和可怕的。     自人类有国家以来,政府的一个核心职能就是垄断暴力的合法行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治国家的政府受法律控制,在行使暴力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义务,从而能保证政府不会任意滥用公权并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果纵容地方政府动用私人力量镇压上访,无异于完全规避国家法律对公权力的程序和实体限制,让一群私人超越法律之上对另一群私人公民行使暴力,不仅使公民基本自由面临任意私权侵犯的巨大风险,而且也放弃了本来只有国家才能履行的核心职能,最后必然是公权横行、私权泛滥。     当然,即便没有发生公权私用,压制上访也同样是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的违法行为;不论 《信访条例》 是否有权界定合法与违法上访行为,作为国务院制定的条例都无法授权任何地方政府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各地“截访”所伴随的非法拘禁、虐待、强制参加各种“学习班”,并将不听劝阻的老上访户劳教、判刑甚至送进精神病院等行为,更是无法无天的公权滥用。但是与公权滥用相比,公权私用更加可怕,因为公权力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信访条例》 等法律规范的制约,而一旦公权力下放给私人行使,就很容易完全失去法律控制。安元鼎正是一个公权私用的恶例,私人“黑监狱”对上访人基本权利的侵犯甚至比公权滥用更加严重。     讽刺的是,正是地方驻京办的撤销成就了安元鼎之流的财路,因为安元鼎提供的“服务”恰恰满足了驻京办撤销后地方满足不了的“需求”。一些地方驻京办撤销后,各地政府驻京工作组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处理上访人员,或自己租用房屋或宾馆设置临时劝返分流点,或雇用安元鼎这样的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看管,或直接雇用社会闲散人员提供地点和看管。处理上访的方式更为多样化了,但不论哪种方式都是为了同样的“需求”服务的。     这个“需求”究竟是什么?一言以蔽之,无非是“维稳”。仿佛把这些上访人员带回他们的老家,从首都或省会消失,上访就消失了,他们想要反映的问题也消失了,中国社会也就稳定了。假如问题真这么简单,这些人一开始就不会长途跋涉、千里迢迢来京上访了。“截访”好比给癌症病人吃止疼药,当然只能是维持一时的表面文章,不仅不能解决任何实质问题,而且必然在“截访”过程中产生更多的暴力、冤屈和不公,如此“维稳”必然是越维越不稳。地方政府官员不会不明白这个简单道理,但是他们为什么还偏偏乐此不疲,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截访”?难道他们真的那么在乎上级政府的“维稳”指示?地方政府官员未必那么在意“维稳”,但是他们确实极为在乎中央和上级的政绩考核,而上访已被作为地方政绩的一个主要指标,处理上访不力足以成为“一票否决”的理由而让他们丢失“乌纱帽”。     归根结底,“截访”不过是自上而下政绩体制的衍生物而已。只要这样的体制不变,那么一个不对选民负责的地方政府不仅会产生种种催生上访的事由,而且会面临巨大的“截访”压力。毕竟,“截访”得力与否仍然是上级政府考察下级的一个主要指标,因而虽然撤销了驻京办,地方政府还得想方设法堵截和遣返访民。在自上而下体制不变的环境下,强行撤销某些自上而下的衍生品非但没有解决集权体制导致的问题,反而迫使地方政府将某些不得不行使的公权力下放给私人,“安元鼎”们就应运而生了。          改革信访体制的根本出路          中国数千年来一直实行自上而下的政绩管理体制,官员惟上不惟下,从而造成无所不在的欺下瞒上现象。既然官员不对人民负责,他们可以滥用手中掌控的公权力鱼肉人民,从而造成大量侵犯民权事件,而人民则不能通过制度内的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造成了自古至今源源不断的上访现象。所谓“上”访,就是向上级政府申诉下级官员腐败不公、以求讨还公道。照理说,在一个自上而下的体制中,上级掌握着下级官员的命运,理应惩治贪腐、为民伸冤。问题是,自上而下的体制自身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别的且不说,偌大中国那么多的地方官员,一个中央政府显然是管不过来的,因而才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一系列见怪不怪的现象。因此,政绩体制不可避免地蜕变为“政绩工程”;地方政府只要把表面文章做好,就能应付差事、加官晋爵,而高高在上的中央则无法核实地方“政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信访条例》 的本意是让地方政府认真对待上访反映的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上访现象,但是地方却只要通过各种手段“围追堵截”,保持上访“零记录”就创造和维持圆满的“政绩”。     然而,政绩体制不仅不能解决上访问题,还是造成大量上访的主要根源。众所周知,目前多数上访和群体性冲突都是因为农村征地和城市拆迁引起的,人为压低补偿的征地拆迁已经成为造成唐福珍自焚等大量社会悲剧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热衷征地拆迁,除了出于“土地财政”和官员个人寻租动机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城市化和城市改造有助于拉升地方 GDP,而 GDP 增长速度正是考核地方官员的主要指标。在GDP“大跃进”的政绩思维牵引下,各地强征强拆、大兴土木,弄得到处鸡犬不宁,在大肆破坏环境、浪费资源、重复建设“豆腐渣”工程的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存权,进而造成了牵动各级政府神经的大量上访。     如此看来,即便各级政府停止“截访”、认真对待信访,也不可能有效解决上访问题。作为困扰中国历史的独特现象,上访由自上而下的政绩体制产生,自然不是几名信访干部热情接待、倒茶送水就能解决的。只要官员只对上而不对下负责,只要人民无法通过宪法规定的民主选举、人大监督和独立司法等制度为自己讨回公道,用自下而上的自治代替自上而下的政绩体制,那么他们的权利仍然将受到公权力的随意侵犯;既然上访不可避免,同为“政绩”产物的“截访”——不论是通过驻京办还是安元鼎——也就成了十分自然乃至“必要”的“需求”了。     要根除上访现象,必须将社会治理模式从自上而下变成自下而上,不是让百姓“上访”官员,而是让官员为了争取选票而“下访”百姓。人民并不那么在意 GDP,也不在乎“维稳”;他们本来既不愿意上访,也不愿意被“截访”,更不愿意被送进“黑监狱”或精神病院。但是要对这些所谓的“需求”说“不”,人民还得站出来维护宪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宪法第 34 条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有公民主动出来竞选,至少在选举那天出来投票,才有希望建立一个自下而上的民主社会。选票自然会迫使官员对人民负责,滥用权力、挥霍民财、贪污腐败的官员一开始就不可能被选上,选上了也将很快遭到罢免,至少在下次选举中名落孙山。一旦民主发挥力量,绝大多数问题会在地方民主政治过程中自然得到解决,或至少在公正而独立的法院上对簿公堂,人民根本用不着上访,更不会遭到形形色色的公权或私人“截访”。     到那个时候, 《信访条例》 就必然失去存在的理由而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1] 专家建议制定信访法终结非正常上访.?望东方周刊,2010.4.19.     [2]16岁上访少年杀死截访者,900村民联名求情.京华时报,2010.6.17.     [3] 龙志、杨艺蓓.北京保安公司截访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佣金.南方都市报,2010.9.24.     来源: 《探索与争鸣》2012.1      进入 张千帆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信访 上访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学理论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3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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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江:深化改革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

    摘要 下一阶段的改革,任重而道远,一种强烈的危机意识随之产生。我们切不可以为,既然改革开放令经济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其他方面的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就可以放慢步伐甚至原地踏步。不但应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改革,而且还要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义不容辞地担当起历史责任。以巨大的、“壮士断腕”的政治勇气推进改革,越来越成为时代向执政党提出的新要求。    关键词 改革开放 攻坚 改革 问题   改革正在进入攻坚阶段。一方面,改革开放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另一方面,改革已经触及越来越多深层次的问题,处在不进则退的关键时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强化使命感,义不容辞地担当起历史责任,以巨大的、“壮士断腕”的政治勇气推进改革,越来越成为时代向执政党提出的新要求。   怎样看待今天的改革?   我们今天面临的改革,无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是过去任何时期、任何阶段所无法相比的。在改革起步阶段,可以把复杂问题放一放,先解决最迫切的问题,这完全符合改革的逻辑。毕竟改革本身不是目的,发展才是硬道理。经济发展首当其冲,是其他方面发展的前提。不过,当时那些绕过去的和放在一边的问题并不会因此而消失,这也是事实。今天,这些问题积累起来,摆在了我们面前,已经躲不开,也绕不过,改革的“攻坚战”即将开始。能不能正视这些问题,直接考验着执政党的能力。   概括起来,今天我们面前的问题有三个特点。   其一是纵深性。今天能够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往往都与更深层次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相连接。以一段时间以来特别突出的政府强拆现象为例,强拆严重地损害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激化了党群矛盾,这种后果,应该是任何头脑正常的人都能预计得到的,但为什么强拆仍然此起彼伏、屡禁不止?并不是因为各地官员不懂得其中的利害,而是因为他们背后有政绩压力、地方土地财政也在充当推手。舆论曝光、撤职法办等手段固然能对政府强拆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从根本上说,如果不把功夫下在完善干部考评体制、建立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依赖的公共财政体系上,强拆现象仍然难以根除。   “跑部钱进”的现象也是一个典型例子。为了加强对中央各部门的“公关”,许多地方政府,甚至是县一级的政府,都在北京设立了自己的办事机构。这些办事处的功能,无非是一管接待本地领导;二管疏通与中央各部委的关系;三管遣返进京上访人员。“驻京办”广受公众诟病,形象甚是不佳。表面来看,中央出台相关规定,对设立办事处的行为加以约束和规范,拆了这些庙,让这些庙里的和尚无处安身,问题似乎就没有了。但事实如我们所见,这些措施治了标,却没有治本,“跑部钱进”现象死灰复燃的土壤依然存在。   其二是复杂性。经济、政治、社会等各种问题相互纠缠,头绪繁杂。一个问题往往和其他若干个问题串接在一起,牵一发而动全身,很难在不涉及其他问题的情况下单独得到解决。例如前面讲到的各地驻京办泛滥的现象,同时与信访制度、财政制度及公费支出制度密切联系。在信访量指标像悬在地方官员头上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的时候,想让压访、截访的现象消失是不可能的。压访截访的需要,是地方办事处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   与之相应,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驻京办存在的理由之一。在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专项支付所占比例过大,致使各部门手中掌握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地方政府要获取各种专项资金,就不能不把大量精力花在“跑部”上。不从根本上改革这种公共财政的配置方式,就很难遏制办事处泛滥的势头。至于驻京办的花费堂而皇之地列入地方财政支出,存在大量漏洞,就更无需多作解释了。这几个方面,无论哪个方面的改革不深化,都无法防止由此产生的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   其三直指执政党自身。在所有这些问题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党的问题。我们党是唯一的执政党,所有行使权力的行为,本质上都是执政党的行为。人们一方面认同改革开放以来在执政党领导下取得的成就,另一方面,也必然把权力行使中的各种失误和不科学,都同执政党相联系。事实上,党自身的改革创新也越来越成为整个改革向前推进的关键。例如,无论消极腐败现象,还是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或是上面多次提到的政府强拆,都和干部人事制度有着直接的联系。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我们的干部体制是一个对上负责、对少数人负责的体制,而我们一直倡导的“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在制度上并未得到体现,至少是体现得远远不够。   这些年来,与经济发展相对应,大量社会矛盾堆积起来并表面化了,各种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仍。群体性冲突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呈上升趋势。这些矛盾和问题产生的背后,固然有各种复杂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讲,还是因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广大民众不断扩大和变化的利益诉求,我们在以新的理念、新的态度、新的方式和新的体制整合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巩固和发展党和群众密切联系方面,和实际要求存在着距离。   可以说,今天的改革到了一个不进则退的关键阶段。承认这些深层次问题的存在,不是对改革的否定,更不是抹煞已经取得的改革成就,而是对改革的现状保持清醒的认识。   深化改革的难度在哪里?   下一阶段,随着深层次问题浮出水面,改革的难度会明显增加。改革从来非易事,需要不断克服困难、破除障碍。笔者以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最主要的难点有三。   首先是理论创新。在改革开放实践不断发展的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和充实。这些年来,理论工作者在概括理论体系上下了不少工夫,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现在的问题不在于理论本身,而在于发展了的理论与过去我们长期奉行的那套理论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说,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虽曾积极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但最终还是接受了前苏联的那套以指令性计划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理论。这套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今天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依据的理论,从逻辑起点到体系框架都有很大的区别。不能说前苏联人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全是错的,但按照他们的解读,确实无法得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论。相反,沿着这套理论的逻辑,我们还可能和市场经济背道而驰。这种理论上的两难困境,需要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通过对现有理论进行认真、全面、系统的梳理来解决。遗憾的是,迄今为止,系统地进行清理的力度远远不够,甚至对是否需要这样的清理也缺乏共识。结果是,两套有各自体系、逻辑的理论并存,给人们思想上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一方面,由传统计划经济模式衍生而来的一些观点、观念、结论和思维方式依然发挥着作用,一些人还用它来充当评判今天改革正误得失的尺度,乃至这些年来不时出现对改革开放质疑的声音;另一方面,实践已经越过理论而迅速发展,与理论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这种理论和实践相矛盾的状况,使理论往往难以自圆其说,降低了理论的解释力。在广大党员和干部队伍中,为什么比较普遍地存在信仰危机?在我看来,虽然有教育力度不够的因素,但最主要的,还是理论自身存在的矛盾导致了理论说服力的下降。   理论发展有自己的规律。理论创新必须遵循理论发展的规律来进行。实践表明,用运动式的“大兵团作战”来搞理论创新,或是通过组织系统把它作为任务分派到各个单位和部门,用工作创新代替理论创新,都难以满足理论创新的需求。近些年,国家把大量的资金投入社会科学,但效果如何,人们却评价不一。十分有必要对现有的理论创新机制进行研究。   其次需要打破既得利益。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的角色,从领导计划经济转向领导市场经济,有一个从理念到理论、从方式方法到体制机制全方位改革的过程。在改革没有完成之前,旧的体制仍然在起作用。不合理的、与变化的时代要求逐渐不相适应的体制不仅低效,而且其不合理的权力配置还会导致不合理、不科学的利益格局,沉淀为既得利益。这种既得利益又反过来操控改革,不是按照权力科学运行的要求、而是按照扩大自身权限的要求进行取舍,从而使改革变形。掌握着审批权的,不愿放弃审批权;掌握着用人权的,不愿放弃用人权;没有审批权的,千方百计制造审批权;什么也没有的,就去设置评判权;等等。   当前,既得利益对改革的阻挠和随意解读日益明显,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改革“三公消费”的状况便很能说明问题。关于“三公消费”的数额究竟有多大,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的学者有不同的统计。多者说有几千亿,少者说有几百亿。不管从什么口径进行统计,“三公消费”数目惊人,这是不争的事实。从理论上讲,无论以党的性质来衡量,还是按党的宗旨来要求,或是从执政成本上来考虑,“三公消费”都严重损害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降解”着公众的信任度。关于“三公消费”的巨大危害性,以及对之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恐怕已经不存在认识上的障碍。然而,这方面改革的进展却一直不尽如人意。造成这种状况,固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其中可以确认无误的一条,恐怕就是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消极、拖延。长期的“三公消费”,已经形成了复杂的利益链。只有打破这些链条,解决这个问题才有希望。   最后需要摆脱意识形态羁绊。从已有的历史看,马克思主义政党取得执政地位的道路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由此也就决定了行为方式和路径依赖的特殊性。但是,我们看到,在取得政权以后,无论政党的性质有多么不同,面临的问题却都惊人地相似。它们都要稳定社会,都要发展经济,都要千方百计协调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利益关系,都要谋求提高执政党在民众中的支持度和公信力,都要既掌权、又想方设法防止权力的腐蚀,等等。因此,如果说处在获得政权过程中的政党,由于其行为方式存在巨大差异而很难进行比较借鉴,执政党之间则有更多的相互学习之处。遗憾的是,对于这一点,我们长期缺乏认识。对于外来的东西,特别是来自西方的东西,我们往往简单地拒之门外。这种封闭的心态,使得我们把自己孤立于世界之外,难以跟上时代变化的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变。对于人类文明、包括西方文明的成果,我们已经能够比较客观地看待,并且从吸收借鉴中获益。然而,彻底改变这种心态,看来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作为一种根深蒂固地存在并长期影响我们党的观念,一遇合适的时机,往往会出现反复。特别是近些年,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教条地强调意识形态而封闭自己的取向似有抬头之势。在国际领域,我们和一些国家的矛盾和摩擦有所增加。这种矛盾,本质上是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是随着我国发展、国际地位上升、导致了利益格局变化而自然会出现的正常现象。把握住这一本质作为解决矛盾的基点,非常重要。如果简单地把这种矛盾冲突归结到意识形态斗争上,不但不利于我们在今天的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而且最可能产生的后果,就是拒绝交流,拒绝吸收别人的经验,再度把自己孤立起来。无论对于国家发展,还是对于执政党的开放形象,这种做法都不会带来任何好处。说到底,还是那种唯恐因借鉴别人而丧失了自我的封闭型意识形态在作祟。我们过去已经因为在意识形态上“画地为牢”吃过大亏。历史的教训,值得我们认真汲取。   这些难点表明,下一阶段的改革,任重而道远,不由我们不产生一种强烈的危机意识。我们切不可以为,既然改革开放令经济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其他方面的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就可以放慢步伐甚至原地踏步。我们不但应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改革,而且还要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   以什么样的精神推动改革?   “攻坚战”阶段的改革,固然要有战略思维,要精心设计、有序推进,但是在我看来,最为重要和不或可缺的,首先还是共产党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担当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凝聚的政治勇气。这是改革成功的先决条件。   改革是要改变我们已经走习惯的路,是要另辟蹊径,杀出一条血路,干的是前人没有干过的事业,肯定有风险。搞市场经济有风险,搞民主政治同样有风险。笔者观察到,一些研究者最近在大谈民主的局限性,把发展民主可能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和麻烦当作一个新发现,试图以此来证明,在今天的中国,搞不搞民主并不重要。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发现。从一开始出现民主,人们就同时看到了民主可能带来的问题。例如,亚里士多德论证,古代雅典“多数人统治”的直接民主制葬送了雅典共和国;托克维尔提出了不加限定的民主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的著名论断;约翰·密尔认为,在民主社会中,主流舆论和价值话语有可能压制甚至淹没处于少数地位的人们的意见,从而导致“民主的暴虐”;等等。这些论断,都非常精辟地指出了民主本身的缺陷和不足。所以,重要的不是承认不承认民主有缺陷、有风险,而是面对这种风险时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是放弃民主,止步不前,甚至索性后退,还是顺应潮流,知难而进,破解难题,敢为人先,创造更加科学、更少缺陷的民主?这才是问题的要害。   历史上也确实出现过因看到了民主的缺陷而对民主失望、放弃民主的人。比较极端的例子,就是德国学者罗伯特·米歇尔斯。米歇尔斯对政党政治的研究,观察深刻,分析精辟,见解独到,在政治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对英美政党的系统考察,他得出的结论是:任何组织,即使是以民主为目标的组织,最终都不可避免地要变成寡头政治。这就是著名的“寡头统治铁律”。不幸的是,米歇尔斯因此而看不到民主的前途,以至于后来投入了意大利法西斯的怀抱。米歇尔斯的立场,对于今天面对民主大潮的我们,恐怕没有任何效法的价值。   承认风险,又不为风险吓住,就需要有政治勇气和担当精神。在这方面,作为我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杰出代表。20年前的南方谈话,今天读来仍然振聋发聩,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油然而生。固然,这首先是因为邓小平对当时一系列重大问题的阐述简明而深刻,但其中另一条同样重要的原因是,整个谈话体现出一种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担当精神。这种勇气和精神贯通《谈话》始终,是支撑《谈话》的灵魂和主心骨。正是受这种勇气和精神的鼓舞,我国改革开放才又掀起高潮,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可以说,没有邓小平的政治勇气,就没有改革开放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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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看人:周四下午去了朝阳医院

咱是良民,有点小资的家庭妇女,胆子小,肯定不会闹事,家有余粮心里不慌,也没有深仇大恨值得我上访。阿炳这个人,我可早就听说过,据说蝙蝠侠、苍井空都想救他,蝙蝠侠还被打得鼻青脸肿。按理说呢,热闹一阵子,就过去了,就像方荔枝,死了好几天咱才知道,估计也就我知道,说给我弟还以为是好吃的呢。 可阿炳居然活着从重重包围中逃出来了,救她的不是蝙蝠侠,是一个也很小资的女人,还和我一样曾经在四方街围着围巾拍照。就这点,太要我佩服了。别说冒着生命危险救人,我是个连散步都不敢的人。但这次,我鼓足了12万分的的勇气买了一些绘本和卡打算去趟朝阳医院。 周四下午4点多,我打车去,一路和师傅神侃,谈的还是阿炳,到医院北门下车时,他已经明白了阿炳是个伟人、好人。这是我那天的第6.5个宣传对象:第一个是我老公,他认同阿炳了不起,没准能成中国的甘地;第二个,我家陕西阿姨,41岁连名字都不会写,我说阿炳家贫身残志坚,18岁才开始上学,可人家居然中医大专毕业,还自学了法律为乡亲们说理,阿姨听后马上表示要积极学习认字;第3-5个,我宝宝的早教老师,我说有一个临沂的农村盲人,为了他人的福祉打官司,坐了4.5年大狱,又软禁19个月,可是还是毫不屈服,他们听了都很受感动;还有0.5个是我2岁多点的小女,我说有个叔叔,从小家穷,眼瞎,可就是不气馁,认真读书,勤奋向上,帮助他人,热爱生活,最后终于成了世界闻名的…….,估计她没有听懂,不过没有关系,阿炳一定是我女儿的榜样,我会把他的照片贴在她的床头。 不出所料,我的书送的很不成功。朝阳医院很容易就进去了,北门往左一拐就是G楼,楼下停着使馆的车,车旁站着几个穿西服的老外。我哆哆嗦嗦地走过去,和门口坐着的两个保安打招呼:“同志,你们这里有没有住着一个叫陈光诚的人?”保安回答“没有!”,这时旁边走来一个穿便衣的高大的帅小伙(帅了,就不认为他凶,我一向对北京特警有好感):“你干什么的?”我说:“我知道陈光诚昨天住这楼里了,我想给她闺女送书,非政治的,能麻烦你转交一下吗?” 帅哥:“你见不到陈光诚,再不走我就报警了!”.,紧接着又上来了两个便衣帅小伙…… 后面的对话就不多说了,我出示证件后拒绝去登记(那会有案底的),顺从地向外走去。 出门,马路对面是联合国记者们的长枪短炮,后面还有一大群看热闹的闲人马大姐和马大姐夫。也凑过去聊聊,有知道阿炳,说他必将载入史册的,还有一些不知道或知道不详细的,赶紧和他们宣传:“他不是上访的,他是律师,讲法律的;他帮人打官司是免费的;他反对强制堕胎而不是反计划生育;他遭受迫害那么多年居然能活下来没疯(林昭、张志新都疯了);他一个瞎子,有勇有谋在床上躺了俩月装病最后半夜逃出来了;政府多次给他钱要他闭嘴他就认死理;他全家挨打可他没抡过斧子打人;他热爱祖国不寻求美国庇护,还敢和宝宝叫板;这好几十年,和D对着干赢了的就他一个……” 这时老外的镜头和话筒伸过来了,赶紧转背——你们想害我呀,我啥也不说。 现场还碰到一个大哥跟我提杨佳,我说杨佳怎么能和阿炳相提并论,以暴制暴大家还想过好日子吗?我们还是回到法律的轨道上去,阿炳出来的第一件事就是想读法律,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这个是正道,也是我要宣传他的主要原因之一。 书没有送成,可我宣传了阿炳思想,也算不小的收获,我的目标是:向100个无知的国人讲他的故事。 相关日志 2012/05/09 — 樵夫:如何处理陈光诚事件?中共高层分歧巨大! 2012/05/07 — 《华尔街日报》陈光诚事件背后的错误和混乱的信号 2012/05/07 — 香港亚洲电视:陈光诚称托朋友申请护照准备办赴美留学手续 2012/05/06 — RFI:港媒称陈光诚办赴美护照最快五天但仍障碍重重 2012/05/06 — 美国之音:珍珠:营救陈光诚连出状况 竟出奇顺利 2012/05/06 — 前员工的一封来信,非常典型 :关于陈光诚事件谈谈我的看法 2012/05/06 — 珍珠接受媒体采访称未被监视,没联络陈光诚 2012/05/06 — 看看这朝阳医院外的保安,天价的维稳经费居然是拿去请这种二货,外媒那么多好歹请注意国家形象咩 2012/05/05 — 多维:陈光诚事件三方角力 中共经受“压力测试” 2012/05/05 — 牛泪:陈光诚事件的另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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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 次 更新时间: 2012-05-08 10:44:48 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 进入专题 : 政治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    ● 章武生       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评述与突破口的选择          (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评述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与改革开放进程相伴随进行的问题。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然而,政治体制改革的难度和阻力则要大得多。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我们曾经有过几种突破口的选择意向:一是机构改革。但由于机构改革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力相对较小,难以由此把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引向深入,加之现行体制结构下人们不能有效地制约政府设置机构、增加人员,因而机构改革难以跳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二是党政分开。怎样分开?分到什么程度?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与党政分开的矛盾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不清楚。尤其在可操作层面上,党政分开的具体方案还不清晰。三是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这项制度包括的内容很多,应该从哪方面的改革入手?难以确定。四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但是,村(居)委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基层民主选举并不必然引起整个政治体制的连锁反应,对全国的民主化建设推动的力度不可能太大。五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目前这项制度改革所涉及的还主要是“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不同产生方式,而没有涉及更重要、更根本的“选举类”干部,主要是基层干部而非高级干部;所采取的民选、民推和公示等措施,还只是少数人实行的“任命制”的参考。①     上述分析既有一定的道理,亦有片面之处。这些改革虽未实现大的突破,但大部分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些还在继续向前推进。比如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干部选拔制度与改革前相比还是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多个领域进行,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都有许多新的进展。如采用多管齐下的办法加强对党政干部,特别是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官员的监督(包括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对地方派出高级别的中央巡视组、对中央部委实行纪检监督的垂直管理)。干部任免方式的改革也在探索。2006年2月,中共河南省委全体委员首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27位正厅职官员的任命;山东等地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官员的任免由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的局面正在改变。基层民主也日趋活跃,基层直选已逐步由农村扩展到城市;在乡镇以上的干部任用中,如果一个官员在民意测验中赞成票不过半,或在任内民意反对票超过三分之一,其仕途就将受到影响。2006年完成的省级党委换届包括更早的乡、县、市党委换届,更是引人注目,②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党委实行较特殊的“一正四副”模式外,其他省级党委一律确立了新的“一正两副”架构,与换届前相比,党委副职大大减少。如此大力度的地方党委“减副”,在我国历次机构改革中前所未有。目前正在进行的大部制改革,更是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它不仅能够减少机构数量,降低各部门协调困难,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角色定位,而且体现了中央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革除旧有行政管理体制痼疾的决心。     上述改革说明,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在稳步推进,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未能取得重大突破,与经济体制改革还不能协调运行,这种不协调,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比如,近年来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腐败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这说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突破口的选择     政治体制改革为什么要选择突破口呢?对此,小平同志曾有专门论述。他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我们首先要确定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弄清从哪里着手。要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干大……因此决策一定要慎重,看到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以后再下决心。”③     那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下一步的突破口应当如何选择呢?对此,理论与实务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不少具体的方案。     一是将党内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如有学者认为,选择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必须围绕改革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和基本目标,遵循一些必要的原则:一是实质性和联动性原则;二是难度和风险较小原则;三是相对独立性原则。从诸多选择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把发展党内民主体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最符合上述三个原则,条件最为有利。改革从党内切入,对其他方面的改革有强大的推动作用。政治体制改革先从党内搞起,风险比较小。而且,把党先搞好,那么,后续的改革,包括理顺党政关系,实现党政分开以及国家机关的改革,推进起来就会顺利得多。④     二是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例如,有学者提出,鉴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源地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⑤应当将“人大民主”作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重点。⑥还有学者提出:中国可以而且必须对现行的国家权力结构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和重新配置,其中,关键是要加强人大本身的权力,加强人大对行政和司法系统的监督和制约功能。⑦     三是将选举制度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学者认为,中国选举制度改革滞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按照现代政治学的理念,直接选举范围的大小是民主程度高低的标志之一。而中国是世界上极个别的实行多层次间接选举的国家之一,这使中国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理论和现实之间产生了一定的距离。此外,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上,规定领导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或集体讨论决定,但在实际运行中,选举往往由于不能充分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而流于形式。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坚持差额选举,适当采用竞选制,让候选人通过媒体或面对面与选民交流,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行使选举权。⑧     笔者认为,上述主张,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是有积极意义的,应当积极探索。但同时也应看到,这些改革方案要取得大的突破也是非常困难的。从政治体制改革先从党内民主搞起的主张来看,其在国内外既无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又缺乏可操作性,实现大的突破难度可想而知。同时,即使党内民主真正搞好了,后续的改革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绝非主张者想象的后续改革推进起来就会顺利得多。从选举制度的改革来看,适当采用竞选制,对遏制腐败等问题肯定会有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此种改革的力度不可能太大,否则,风险就可能出现。这就决定了现阶段对选举制度的改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有限的选举制度改革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作用就不可能太大。至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权力,及其对行政和司法系统的监督和制约功能,肯定是一个发展的方向。但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党对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是连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其只能是渐进式的发展,而不可能在短期内取得大的突破。     选准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可以降低改革成本,缩短改革进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上述突破口的选择在现阶段都不够理想。笔者以为,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应当是司法体制改革。我们过去的不少改革措施收效不大,与忽视司法的价值是有密切关联的。现代社会本应处于重要位置的司法在我国长期处于政治系统的边缘。司法权这样一种保障现代国家和社会正常运作的重要权力也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而这种忽略无疑是一个严重的失误。放眼世界历史,司法在政治发展中的价值已被很多国家的政治实践反复证明。任何政治系统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过程都不可缺少它的司法结构和功能,并且,无论从理论抑或经验上来看,结构合理、功能正常的司法还构成了制度化和法治化的主导性力量。发达国家的政治系统不仅包含着一个强而有效的司法结构,而且这个结构在它们各自的政治发展过程中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⑨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经验性的认识,有学者提出了中国政治发展的理想模式即:经济发展—法制和司法改革—法治建设—自由权利与公民社会—民主选举—行政与政治革新—经济发展。在这个发展的“圆圈”中,司法改革处于基础和前提的地位。⑩而司法改革的重点又是司法体制的改革。          二、为什么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九大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而一个有效运作的司法制度对其他八大目标的实现肯定会有较大的直接和间接的促进作用。具体来说,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的理由主要表现在:     (一)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推动我国政治的发展和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之首,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胡锦涛总书记也指出:“我们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上述目标都将法治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这说明了中央和中央主要领导对法治和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但真正让全党全社会对法治建设重视起来,在中国这样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矛盾也在迅速增长,有些问题已经到了触目惊心、难以容忍的地步。在此情况下,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们的社会生活对于法律的需求空前增长,而我们目前的法制状况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早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就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二十多年过去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我国的法律数量已经不算太少了,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被很好地遵守、法律实施的效果不佳、法律缺乏权威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司法的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就在探索司法改革的路径,也尝试了相当多的改革措施。尽管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整体上看,并没有使司法得到根本改观,有些问题甚至更加突出,理论与实务界都清楚地意识到并形成共识:司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体制有关,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换句话说,只有改革司法体制,才有可能使我们的司法水平得到提高。     那么,司法改革的成功为什么能够大幅度提升我国的法制建设水平呢?因为,司法的良好运行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并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美国著名学者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体系建立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定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11)所以,法治的基本含义在于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遵守。司法之所以被认为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是因为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是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关键。公正的法律在制定以后,只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法律规则能否真正地为人们所普遍遵守,能否真正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由专门的司法机构所从事的适用法律的行为,取决于司法的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司法裁判的结果和实现的状况中。公民与法律的接触需要依靠司法部门的活动,因为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常常不是通过自身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学习获得的,而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的直接的感受。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12)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13)公民对法律公正的信任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的裁判、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为而得以建立。所以,阿伯拉汉姆指出,“只有当法律完全被法院公正地作出解释后适用时,法律才会被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接受”(14),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必须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严格守法成为社会成员的生活的基本信念和准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法律的执行。司法者真正作为法律的守护神,应当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法律平等地适用于一切人。司法者所从事的裁判活动要严格依循法律的一切规则。执法者良好的执法行为,能为民众的普遍守法树立真正的榜样,并使人们真正相信只有依靠正当的法律途径才能寻求公平和正义并能获得可靠的安全的保障。(15)     在司法与法治的关系中,司法公正在法治社会形成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曾指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最重要的是司法作用。(16)司法在法治社会中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司法是否公正。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17)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内容。司法公正与法治的关系表现为:公正的司法能使公民、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通过司法途径而获得充分的救济。正是由于司法的充分救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公正得以彰显;同时鼓励人们通过司法途径捍卫权利,使社会的权利观念也能得以加强。司法公正不仅仅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也是对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行为的规制。如果法院不能公正地执法,人们将会因失望而远离法律,使法律的实现仅仅停留在纸面。因为,公正的裁判实际上是向社会成员昭示着一种正义的行为规则,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着一种正确导向作用。例如,应当诚实守信、信守合同,不得欺诈他人,否则要承担责任,等等。社会成员正是从公正的裁判中吸取公正的意识、获得公正的力量,进而对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的。(18)     (二)有助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并推动我国政治的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需要在一个平稳的环境内进行,否则,政治体制改革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搞得不好,还可能引发社会的动乱或动荡,使我们的改革事业被摧毁,甚至使我们既有的基础也受到破坏。这也是我国多年来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采取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原因。而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可以保障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因为,司法是社会政治的稳定力量,它促进社会的秩序化、规范化,而不是相反。这是其他改革所无法比拟的。同时,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司法部门的改革所涉及的既得利益较少,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     长期以来,我们更多关注的是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和过大的收入差距以及日益增多的群体性事件等问题对稳定的影响和威胁,而对司法功能无法正常发挥所引发的问题则关注不够。而前者是标,后者是本,前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后者功能的缺失所导致的。因此,司法改革的成功,会起到推动我国政治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首先,司法推动政治的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表现为司法是消除社会不平和不满的常规性机制。一般来说,不稳定根源于现实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和人们由此产生的不满心态。作为社会控制的主导形式,一个功能正常的司法结构,应该能够将种种不平和不满所导致的冲突、矛盾等引起社会混乱的因素转换成秩序状态,为这些冲突和矛盾的解决提供常规的制度化的缓释机制和途径。因此,对政治稳定来说,司法具有“安全阀”的作用。(19)同时,司法可以及时填补社会转型之际最易出现的权力真空和制度漏洞,可以通过诉讼案件测定社会不满的程度和原因,于矛盾激化之前及时进行协调处理。(20)我国目前发生的大量上访和群体事件,与司法“安全阀”的作用失灵有很大关系。     其次,司法推动政治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表现在司法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作用。市场经济对法律和司法有一种天然的需求。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此,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经济,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中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这些纠纷能否公正地得到解决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我们的司法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方面的作用,我国市场运行中发生的大量侵权、违规行为与司法的缺位是有密切关联的。实际上,当前我国影响稳定的许多因素都与市场的不规范运作有关。应当说目前国家对房市、股市等与人们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是高度关注的,其与国家稳定、政治发展的密切关系也是非常清楚的。但国家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部分上市公司、监管人、房地产开发商的不规范运作,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冲动。他们的所作所为所导致的房价居高不下、股市的种种问题对国家稳定和政治发展的负面影响极大。这其中除了市场的复杂性因素外,司法功能无法正常发挥是主要原因。     最后,司法推动政治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表现在司法改革的成功能够优化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目前我国纠纷的数量和类型均呈大幅上升趋势,而纠纷的解决则是典型的高投入、低效益。从司法来看,我国有世界上最庞大的法官队伍,而司法的效果与投入正好相反,大量经过两审的案件不能终审,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因不满诉讼结果在不断地申请再审或上访。     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纠纷,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并在积极推进大调解格局的形成。所谓大调解,一般认为,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从大调解的含义我们就可以看出,其参与部门多,涉及人员广。但即使在大调解蓬勃发展的情况下,近年来到各级国家机关甚至进京上访的人数仍居高不下。应对这些纠纷,已成了各级党政领导非常头痛的事情。国家和当事人为此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应当说充分发挥大调解的功能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但是,我们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大调解工作的同时,不能忽视审判的作用。因为诉讼审判是纠纷的“法律”解决的典型形式,它所提供的是一种法律的标准答案,因此,也是其他解决方式的参考系数。在这个意义上,诉讼制度正好也为现代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存在提供了前提条件。这也就是所谓在“法律的阴影下协商”所指的意义之一。(21)英美等国95%以上的案件在审前程序通过和解等方式就得到了解决,真正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仅占起诉到法院案件的百分之几。在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进入法院的案件有一半以上适用督促程序这一无需法官介入的简便程序予以解决,有的国家适用该程序处理的案件甚至达到同期法院受理案件的两倍以上。这些国家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也就是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的ADR大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上述效果主要是判决的示范效应在起作用。而在我国,判决的效应非常有限。因此,优化我国纠纷的解决机制离不开司法权威的提升。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当然也包括大调解)取得较好的效果,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三)有助于深化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22)     首先,司法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纠正行政违法、失职越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同时,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也同样能起到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制约。目前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有些纠纷特别是群体纠纷本身就是政府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作为处理这些纠纷的法院本来应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制裁违法行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实际上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受到诸多法律外因素的制约,顾虑很多。不少上访案件,就是因为法院不能公正处理,甚至不敢处理、拒绝立案或拒绝裁判和执行所造成的。当然,法院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事实上它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下属机关。如果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关具有了应有的权威,能够通过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履行职责,这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司法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司法对腐败行为的控制和制裁。作为社会控制的主导形式,司法是控制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最佳的一种选择。因为严重的腐败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也是需要通过司法控制和制裁的。司法反腐败的有效性取决于它与现实社会的制度化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司法结构的社会控制功能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即它对普通公民和法人行为的控制功能要大大地高于对官员行为的控制功能。而这一点恰恰是与反腐败的要求背道而驰的。我们现行的司法组织体制反映了这种倾向。(23)一位因受贿被判处死刑的官员所作的忏悔恰到好处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在现行监督体制下,玉林市公、检、法的领导都是由我任命,他们用的是市里的钱,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不敢监督。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为金钱,监督机构对于我形同虚设。”(24)由此看来,既要司法主要承担起规约政治权力的重责,而又使其处处受制于政治权力,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的自我矛盾,怎么能使司法反腐败的有限性不因此而大打折扣呢?(25)如果司法机关具有了应有的权威,能够通过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履行职责,就等于为地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增设了平行的监督机构或者说现场监督,许多滥用权力和腐败的问题就不至于发展到非常严重的地步。对其有约束力的司法机关的存在会时时提醒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必须遵守法律的界限,不得侵害民众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案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他突破口选择与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具有试验性、风险性、改革成果的不确定性;而后者具有规律性、平稳性和结果的必然性,其收益最大,风险最小。因为司法的独特价值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被无数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了的,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因此,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就是司法体制改革。可以说,一个国家只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有一个能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司法体系。     那么,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办案;司法具有其应有的权威,能够担负起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重任。实现了这一目标,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有了重大的突破,我们的国家也就有了重大的发展。那么,我们现行司法体制的主要弊端是什么?我们如何才能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围绕实现这一目标,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什么呢?     (一)要解决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     解决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要落实宪法确立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现行宪法均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宪法的规定未落到实处,我们并没有围绕实现这一目标建构我们的司法制度。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同级地方政权,在有些案件的审理上,法官不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是代表地方利益甚至是某个人、某些人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必须彻底改造形成司法权地方化的体制性因素,解决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问题,并以此为思路来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2.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应落实到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应是法官独立而不(仅)是法院整体独立,这也是审判规律的总结。否则,来自法院内部的影响法官依法办案方面的干预会远远多于外部。但法官独立的依据是什么?有什么能充分地证明法官独立一定优于法院独立?笔者认为,法官独立的依据可以从司法活动追求的两种价值——公正和效率的角度提出。(26)     首先,个人决策更符合司法活动的性质,因而有利于司法的公正。通过公正的程序使当事人产生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肯定性评价,这即是通常所谓“通过程序的正当化”。这种效果,只有当事人亲身经历了公开的庭审和判决过程,才能获得和维持。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模式,不可能提供这种“公正的形式”,因为在所谓“民主集中制”的司法决策模式中,当事人的主体参与、程序的公开、裁判者直接听证这类公正程序的基本要素均被牺牲了。失去了这些要素的司法程序,不仅无法满足人们对公正的审判程序的要求,事实上也难以保证公正的审判结果。     法官独立的另一个理论依据可从效率的角度提出。司法是一种个性化的活动。之所以这样说,恰恰因为司法是一种讲究“亲历性”的活动。正如有学者所言,“对当事人言辞的判断,对证人所作证词可信性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被判断者的近距离观察”;(27)而只有在这种“近距离观察”基础上的判断,才更接近事实,也更让人信服。     (二)司法权威的实现     司法权威的实质是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来源于司法机关尽可能公正地解决每一起案件,实现所谓实体正义,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取得公众信任并由此而形成稳定的影响力。如何确保法官尽可能公正地解决案件呢?程序正义所要求的公正的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在这方面发挥的程序保障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法官自身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审判的质量。这是因为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而判断的正确性依赖于法官超出常人的专业素养和公正的品格。高素质的法官是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而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建设在具体落实时,一是要求素质高,二是要求数量少,两者缺一不可,由此实现法官精英化。可见,法官精英化是对法官高素质化的一种更为贴切的表达。实现法官精英化的直接制度保障是法官职业化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法官精英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先行的法治发达国家均有高度自治的、精英化的法官群体来支撑,并对本国的法治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说来,人数较少的群体,素质比较容易保证,国家也比较可能为其提供优越的任职保障,因而其权威地位比较容易获得和维持。这大致可以解释,为什么现代法治国家都把其职业法官限制在一个很小的数量范围内。即使在近年来出现诉讼爆炸、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这些国家对法官数量的增加亦非常慎重,主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分流案件。     我国法官群体中虽不乏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官,但从整体上看,现有的法官人数过多,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法官职业化的要求,需要进行重组和分流,即创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     当然,并非司法体制改革后,整个司法上的问题都可以随之解决,我们的司法就可以承担起实现司法各种功能的重任。我们还需要有许多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如信用制度、判例制度、律师制度等等。但司法体制的改革是一个前提条件,这一关键性问题解决了,其他影响司法功能正常发挥的问题解决起来就会容易得多。     此外,我们的司法机关中还应包括检察机关。其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职责。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规定的落实也是非常重要的。检察机关除在领导体制、行为方式等方面区别于审判机关外,其在许多方面都可以比照法院的改革进行。相信随着检察体制的改革,各种经济犯罪特别是贪污腐败、各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假造假、环境污染就都能得到较好的控制。限于篇幅,检察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这里就不再展开。          注释:     ①何卓文:《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当前党政领导干部关注的重大思想现实问题》,《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2期。     ②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③《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6—177页。     ④参见王贵秀:《谈谈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问题》,《科学社会主义》2002年第1期。胡伟:《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开发中国民主化的体制内资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⑤赵景刚:《十余年来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述评》,《学术界》2006年第6期。     ⑥浦兴祖:《以人大民主为重点继续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⑦李严昌:《文化整个视野下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2期。     ⑧刘素英:《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思考》,《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⑨程竹汝著:《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⑩周天玮著:《法治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7页。     (11)埃德加·博登海默著,张智仁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20页。     (12)公丕祥主编:《法治现代化研究》第2卷,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0页。     (13)Arthur T. Vanderbilt, The Challenge of Law Reform(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5)4—5.     (14)Henry J. Abraham, Judicial Process(Clare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1.     (15)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8—19页。     (1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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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嚏图卦20120508】别的人可以对这些道德信条嗤之以鼻,但他应当予以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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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辣椒 :韩寒打赏我一顿海底捞的时候拍的,对了,那天 @胡戈 导演也被赏了。拍照那天我一米八,如今我也不知道我自己到底多高了 【9】党报批《甄嬛传》等宫斗剧:胡编乱造色情血腥 人民日报日前刊文,严厉批评最近热播的《后宫甄嬛传》等宫斗剧。文章罗列出宫斗剧肢解历史,胡编乱造,色情血腥等“几宗罪”,进而在价值观层面批判此类宫斗剧,称此类电视剧迎合为低俗市场,而留下一堆糟蹋历史、无益于人心、无益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垃圾。 “重口味”的后宫题材电视剧,充斥着勾心斗角、争风吃醋、相互算计——人性中恶的一面被无限放大。这种对历史的解构背后隐藏着对权力、恩宠、一夜走红、一夜暴富的向往和对享乐主义的崇拜,既无益于认识历史,也无益于思考人生。 【10】山寨中石化加油站 近日,在山东滨州出现一些名为“中国石化服务区”、“中国山东石化”、“中国滨州石化”的山寨加油站,从外观到商标都酷似中国石化加油站。“中国石化”被简化成“石化”,“SINOPEC”变异为“SINHBEC”,便利店也被山寨。 【11】衣服和坐姿都好奇怪呀 @婧主播 : 明显是凳子调得高了点,发型也吹高了,为了配合超高个子修平姐 @郎永淳 只好牺牲坐姿。 【12】猜猜他是谁 【13】美国政客的拙劣表演 【14】半岛电视台被迫关闭驻中国记者站 今天半岛电视台网站上发出声明,其驻华记者Melissa Chan签证和记者证到期后,中国有关部门拒绝给她办理新的证件,也拒绝半岛电视台换一个新记者的提议,半岛将被迫关闭驻华记者站。纽约时报评论称,这是14年来首次发生这样的事。 半岛英文频道驻华记者Melissa Chan于2007年开始常驻中国,在半岛英文频道中报道了北京奥运,汶川地震,以及….,前后发出了400多篇报道。还曾经前往朝鲜采访报道。半岛英文部主任在半岛网页上称,因她的签证到期,中国也不同意派驻新的英文部记者,不得不关闭其在北京的机构。 半岛英文新闻部主任Salah Negm在网站上说:我们将继续致力于对中国的报道。正如中国拥有在全球的新闻自由一样,我们也希望半岛电视台记者在中国有同样的自由。他还说,半岛电视台将继续与中国当局合作,并希望重开我们(英语频道的)的北京分社。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美国总统欧巴马在世界新闻自由日发表声明中说,威胁新闻自由的不光是政府,还有犯罪团伙、恐怖主义者,政治帮派。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当新闻记者们被恐吓攻击监禁或被害失踪时,人们就开始自我审查,真相被恐惧所取代,我们全体社会都会遭殃。 【15】普京第三次宣誓就任俄罗斯总统 当地时间5月7日,俄罗斯莫斯科,普京第三次宣誓就任俄罗斯总统。在就职演讲中普京称,就任后,俄罗斯将进一步扩大人权和新闻自由,并继续促进经济增长,使俄成为世界大国,使人民生活更好。 @老榕 :明白了,原来俄罗斯还不是世界大国,原来“进一步扩大人权自由和新闻自由”有助于成为一个世界大国,并改善人民生活。他这么谦虚,让整天呼叫崛起的人怎么办? @老榕 :昨天这时候我发的关于俄罗斯的实况照片。当然,你们大多数人没看见。 【16】自己太热爱生活,已没有时间悲伤 萨科齐昨日在爱丽舍宫会见竞选团队成员,称将永远告别政坛,不会再参加任何选举。萨科齐说,看看和自己一样被欧债危机扫下马的其他欧洲领导人,这次竞选虽然失败但还称不上是耻辱。他表示,自己太热爱生活,已没有时间悲伤,对总统之位已无留恋。 【17】法国“第一女友”瓦莱丽 当地时间5月6日,奥朗德当选新一任法国总统。他至今未婚,与女友瓦莱丽·特里埃维勒生活在一起。与上一任法国“第一夫人”布吕尼相比,47岁的瓦莱丽一直比较低调。她表示,愿意充当奥朗德背后默默的支持者,但即使成为“第一女友”后,不会放弃记者的工作,她说自己不愿使用国家的钱。 【18】Facebook正式IPO上市路演 Facebook周一正式启动了IPO上市的路演程序,吸引了成百上千的投资者。扎克伯格身穿牛仔裤和运动衫,开着一辆黑色SUV抵达位于曼哈顿中心的喜来登酒店,陪在他身旁的还有CFO埃伯斯曼。Facebook可能成为硅谷历史上IPO规模最大的互联网公司,超出谷歌等科技巨头,其市值或将达到接近于亚马逊的水平。 【19】第一辆Google自动驾驶汽车上牌成功 @破破的桥 :第一辆Google自动驾驶汽车上牌成功。乐观预计,五年内汽车使用情况会有较大变化。如家庭汽车保有量可能减少。先生开车上班,到公司后让汽车自动开回家,太太用同一辆车外出买菜。烧菜时让汽车自动去学校把孩子接回来……不过google drive的名字已经用于Google硬盘了。可能会叫google steer之类的吧。 【20】苹果电视问世了? 据科技网站Cult of Mac报道,消息人士已经见到了传闻已久的苹果高清电视原型机,像是一款大尺寸的Cinema显示器,内置iSight摄像头,用于FaceTime视频会议呼叫,支持Siri虚拟语音助手。消息称,苹果准备将新电视推向市场。但近期其它报道认为,苹果高清电视可能2014年才能上市。 【21】中国南海深水钻井平台即将开钻 5月7日,记者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获悉,中国首座自主设计建造的第六代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海洋石油981”将于9日在南海海域正式开钻。据悉,此次开钻水域在南海水域距离香港东南320公里处,开钻井深1500米。 【22】中国外交部称已做好应对黄岩岛事态扩大的各种准备 5月7日,外交部副部长傅莹约见菲方代表,就黄岩岛事件提出严正交涉,称中方做好了应对菲方扩大事态的各种准备。5月8日,人民日报海外版评论称,仁至亦有义尽的时候,忍无可忍就无须再忍。 【23】发改委确实问题非常多,我就住在发改委的斜对面,看得清清楚楚 @茅于轼 :发改委确实问题非常多,我就住在发改委的斜对面,看得清清楚楚。我们这条马路上开了很多专门收礼品的店,这些外地来的人都拎着大包小包进去,出来是空手的。下班的时候,干部们拎着大包小包出来,这些东西他也用不着,就卖给礼品收购店,礼品收购店再卖给到北京来送礼的人,这里就变成了这么一条街。 @陈玉明 :商务部的一位同志对我抱怨说,商务部大多跟企业打交道,收了企业的好处,就算给人办事了,哪天人家也可能供你;人家发改委收的都是地方政府的好处,就算不给人办事,地方政府也不会去告发,因为下次可能还得求你。所以商务部官员出事的多,发改委官员出事的很少。 【24】这个才是历史本来的样子 @飘过蓝天的浮云 :西安事变后,西安各界学生及各界群众上街举行游行游行,声援蒋介石,并声讨张杨二人反动兵谏,要求张杨二人立即释放蒋介石,游行队伍由西安市区出发,一直行进到囚禁蒋介石的骊山,途中多次与西北军及东北军发生冲突。 早年驻守金门的国军女兵,跟以前在电视电影看到的妖艳轻浮的样子完全不同 【25】我们在国际领土纠纷中从来未赢过,但在国内的土地抢夺战中从来没输过 于建嵘 : 上午,因被强拆和被绑架进京上访的郑州 @愚钝-贾灵敏 老师到北大听我讲课。课后,她流着泪说:我算明白为什么从中央到地方都不讲法律了。因为讲法律,就不能这样强抢老百姓的房子和土地,就不能有这么多亿万富商和千万元级的官员了。而不讲法律的借口是发展和维稳。现在是法院不行,上访也没有用,绝望啊! 【26】校长 @玉红-likeasking :今天下午,我找一位中学校长聊天。谈话间,办公桌上的电话响起:校门口来了两位公安,并出具了证明,要来找一位初中生谈话,因为孩子的母亲涉嫌诈骗而逃跑……校长大声回复道:如果有符合程序的证明,学校可以让班主任配合公安工作,不可以接触学生。他是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尽到保护孩子的义务。 【27】贪吃长颈鹿“拦车劫食” 一只长颈鹿站在公园马路中央,不顾交通堵塞,将自己的长脖子伸进游客的汽车,“无耻地”享用着车里小女孩的零食。 【28】等到我们迷失了,我们才会开始了解自己。 ——梭罗 http://t.cn/zOQrGrW  ( @喷嚏意图 ) @饭否阿范 :金角大王将宝葫芦倒置,喊了一声:孙行者。悟空应了一声,嗖地便被吸了进去。金角大王查看时,里面除了孙悟空,还有行者武松、苍井空、孙权、六耳猕猴、金刚等熙熙攘攘一干人,金角大王惊讶道:只喊孙行者,怎的来了这许多。这时宝葫芦开口言道:这都是你“可能感兴趣的人”。   【野夫作品: 乡关何处 】那些失散的亲友故人,那些漫漶风化的人间故事,都在暗夜里鞭策人们几近麻木的神经。千回百转,长歌当哭,命运从来都是不由自主的,况乎身在江湖。   来源: 喷嚏网 综合编辑 友情提示:请各位河蟹评论。道理你懂的 喷嚏新浪围脖: http://weibo.com/dapentizk   、 @喷嚏意图 (新浪)、  喷嚏意图 (腾讯) 喷嚏官方淘宝店: http://shop58267249.taobao.com/ 广告联系:dapenti#dapenti.com (# 换成 @) 喷嚏电影频道(beta): http://www.dapenti.com/v/index.html 打喷嚏链接: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61383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天网络精华尽在【 喷嚏图卦 】        喷嚏网官方新浪围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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