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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郭于华 沈原:居住的政治——B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 次 更新时间: 2012-03-21 13:06:59 郭于华 沈原:居住的政治——B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 进入专题 : 社会转型 公共生活 公民行动    ● 郭于华 ( 进入专栏 )   沈原       内容提要本文以B市社区建设的实践过程为基本社会事实,通过人们居住形态和围绕居住权利的行动探讨城市社区的形成与演变,以及这一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复杂互动与博弈。本文认为:居住是最重要的生存基础和生活内容,维护合法的居住权与房屋产权,就是保护作为生存权的人权,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因而对于公民而言就是最大的政治。     关键词 社会转型 公共生活 公民行动          19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城市居民,特别是大城市居民的住宅形态也随之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并由此构造出多样的城市社区类型。这些社区类型的权利主体不尽相同,其所面临的居住问题不同,与之对应而形成的行动策略和社区治理体制也有所不同。权利主体在处理与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时,经常以各种类型的都市运动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进而围绕着居住问题而形成的都市运动构成转型期城市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维度。近年来,为数众多的社会学研究从各个角度对之进行过探讨。①     本研究以一种实践社会学的基本立场,即强调将社会事实看作一种动态的实践过程,将“居住”视作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内容,并力图将其提升到“居住的政治”这一高度来解析其中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复杂互动关系以及其内在的机制与逻辑。在此意义上,本研究也可作为从微观社区开始对中国住房商品化改革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后果的社会学考查与评估。研究引入了公民权理论、行动社会学理论等新的理论视角,力图对以往大部分研究主要停留于社会运动范式有所超越,进而更加有助于揭示当前城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本质意义所在。     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采取了问卷调查分析与社区民族志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参与观察、深度访谈、座谈会以及与社区组织合作搭建各种业主论坛、业主研修班、业主年会、社区诊所等活动形式,有效地增进了田野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坚持结构分析和机制分析相结合的研究策略,尤其注重过程-事件分析方法中对过程、机制、逻辑和策略揭示②,同时通过结构-制度分析把握现象背后的宏观结构与制度背景。           一、城市化进程与居住形态的演变          “居住形态”,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的空间样式与产权构成两个基本方面。所谓居住形态的空间样式,是指住宅的外在风貌与空间关系,其与一个城市的长久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以往人们在日常俚语中常常提及的“天津的洋楼,北京的四合院”,就是从住宅的外在风貌上,分别界定了天津与北京两个大城市的民居特征。     住宅风貌的改变不仅能够最直接地刻画出一个城市变迁的深刻程度,而且还会引发相当激烈的抗争运动。以北京为例,改革以来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差不多已经完全摧毁了体现其厚重文化传统的居住风貌。据有关报道,原有的3000条胡同只存留下不到1700条,而且都已经残破不全。传统的四合院及其街区被环状马路所切割,被拔地而起的钢筋、水泥和玻璃组成的大厦踩在脚下。在“城市现代化”名目下推展的此种城市化进程,由于对文化传统的毁灭而必定引起文化保护主义者的愤怒。近十几年来,以“城市遗产保护”为题的抗争运动从来就没有停息过。在这方面,当年浙江的“定海古城保卫战”和北京的“胡同保卫战”,不失为两个最典型的案例。③     我们把上述抗争称为“文化取向的抗争”,以与我们所要描述的另一种抗争形态,即“权利取向的抗争”相区别。实际上,“文化取向的抗争”并非单独在中国发生。在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很多欧陆国家在城市更新过程中都发生过类似现象。大卫·哈维笔下的奥斯曼对巴黎的大规模改造及其所引发的种种不满和抗争就是一例。④其实,无论在何种社会,只要城市化和城市更新以此种“创造性破坏”的方式进行,都必然引发 “文化取向的抗争”——其主旨是为了维系文化传统,保留以往的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借以在新条件下保存社会认同。“文化取向的抗争”是现代化、城市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居住形态的另一个层面是产权构成。在我们看来,这是居住形态之更为根本的方面。住宅产权的由来与界定,表征着居民具有的不同权利身份,因而体现出居民与国家和市场的不同关系,也界定了居民在社会结构中的特定位置。     在改革开放的起始年代,城市住宅的产权形式是比较单一的。这种单一性与当时的“总体性社会”特征相一致。除少量私房外,绝大多数住宅都属公有财产:或者是归单位所有,或者是归地方政府所有。工作单位或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的修缮和改造。大多数居民是由工作单位或地方政府分配住房,并缴纳少量房租。在这个阶段,有固定工作的居民体现的是“单位人”身份,无固定工作或不工作的居民所体现出的是“街道人”身份,两者都被置于各类国家机构的严密统辖之下。     改革开放改变了此种居住形态,造就了城市中不同的、多层级的住宅产权形态。大体上说,将这些产权类型并列起来可以拼成一个完整的谱系:在一端是旧住宅体制的残留形态即单位公房,在另一端则是在新体制下达到高度私有化的住宅产权形态即商品房。⑤在这两者之间的则是各式各样的过渡类型,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到廉租房。     这个广泛的谱系折射出居民与国家、居民与市场和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不同关系。就商品房住宅来说,购买了商品房的居民随即获得了一个新的身份——业主,即所购物业的所有者。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权加以保护,也赋予这些业主按照法律的手段保护自有财产的权利。就是说,基于产权界定了业主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谱系中与此类似的还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房产形态,它们是国家针对某种特定的居民目标,用政策干预市场、平抑价格后推出的房产形态。它们属于不完全的商品住宅形态。     由于产权成为此类住宅的核心界定,因此,当业主们感到产权受损时,就必定会发动维权运动。我们把此类运动称为“权利取向的抗争”。在此类抗争中,运动的目标不是为了保护某种文化价值,而是为了维护住宅产权不受侵犯。由于国家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法规颁布的时间尚不久远,要使之扎根于日常生活中尚有待时日,因而现实中对业主产权的保护还不如人意。相反,屡屡可见的是权力部门,或者是与权力联袂的市场力量对业主产权的蔑视和恣意侵犯,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甚至地方政府的激烈冲突。城市业主这个新兴的社会群体就是在“权利取向的抗争”中成长起来的。此种“权利取向的抗争”构成本研究的重点所在。     综上所述,我们把“居住形态”作为一个基本范畴提出来,并且划分出其具有两个方面的界定:一是城镇居民住宅的“空间样式”,其与传统文化相关联,在受到破坏时经常引发“文化取向的都市抗争”;另一个是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构成”,其与居民的财产权利相关联,在受到侵扰时常引发“权利取向的都市抗争”。当然,在一定条件下,这两种抗争类型是互相联系的。例如,对于北京老城区的破坏和改造就会同时激发起这两种抗争。          (一)城市社区:多样化的居住类型          城市社区本质上是一组或产权结构相同,或者空间风貌相近,依托于地缘的、有社会边界的复杂社会关系。从产权和空间的结合上划分,大体可以把北京市的城市社区分为如下九类:     传统街区:由四合院、胡同和街市三个空间要素构成的传统民居形态,其产权形态比较混乱,公产和私产兼而有之。改革开放后,随着落实私房政策和房改政策,以往被收归国有的大部分私房都已经发还给原房主,以往的公房也多被出售给居民,私有产权部分扩大了。从居民构成方面看,当前的传统街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地处商业繁华区,如前门-大栅栏一带、鼓楼大街-南北锣鼓巷一带和什刹海-烟袋斜街一带,居民住宅多已被移做商用,开办店肆,原住民作为房东与外来的大小商户杂居在一起;二是地处幽静华美之处,四合院经改造后转售,成为达官显宦的府邸;三是在那些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地区,胡同和四合院为原住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杂居,沦落为城市底层社会的聚居区。由此成为朱门大户与升斗小民共存,民居与商用混杂的居住形态。     商品房小区:是推行房改政策的直接产物,房屋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居民按照市场价格购置,产权归业主所有。小区一般由物业公司维护经营。目前,北京城区的商品住宅小区约有3000至4000个,成为城市居民主要的住宅形态。     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房改房是我国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     单位宿舍区:包括机关、工厂、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因为集中居住在一起而形成的“大院”、“生活区”或“校园”等等。单位大院是居住和工作场所结合形成的社区,它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种社区各种福利设施齐全,建有粮站、副食店、食堂、理发馆、浴池、电影院、子弟学校、医务室以及锅炉房和车队等各种设施,然后用一堵院墙把居住区圈成一个院子,供本单位职工使用。单位社区不属于地缘社会,而是功能组织在城市地域的延伸⑥。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⑦。     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两限房是在商品房房价飞涨、经济适用房紧张的情况下,首先在北京创造出的一个不伦不类的房屋概念。最初的两限房就是限地价、限房价,后来在分配政策制定时又加上了购买人群的限制。目前,“两限房”购买资格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中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危排险、环境整治、文保危改、城中村整治、奥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重点项目的本市被征地、拆迁家庭优先。从申购条件和申购程序来看,两限房在销售路径上已经与经济适用房无太大差别。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房只租不售,具有鲜明的福利性。与“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多为新建住房不同的是,廉租房房源比较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住房被拆除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的房屋。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由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通常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也被称为拆迁回迁房。     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状态大体可分为三类⑧:(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庄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2)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权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后两种村的情形是狭义上的“城中村”,即通常所说的要改造的“城中村”。     以上九种住房类型大致反映了北京市居民主要的居住形态。不同的居住形态形构了不同的城市社区类型。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从“小区”到“社区”的转变过程,实际上意味着业主从刚刚进驻时原子化的陌生人群体转化到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如何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互动,逐步培育和提升社区社会资本成为此类小区面临的一大难题;而在房改房小区和单位宿舍,住户早先大多是同一单位的,具有先天的业缘关系,是由业缘关系发展而来的地缘关系,因而可以认为单位社区里的邻里关系实际上是单位关系的延伸;在拆迁安置房小区,业主要么是老旧城区同一条街道、里弄的居民,要么是同一个村或邻近村的村民,因此业主之间大多比较熟悉,邻里关系不像商品房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两限房小区那样陌生和疏离,但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适应这种新型的居住生活方式;在廉租房小区,大多是城市里的贫困户群体,这里构成了城市社会中典型的“底层社区”;在城中村,由于没有统一规划和管理,环境脏乱、人流混杂、治安混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贫民窟”表现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城市社区比较复杂,呈现出以上某些居住形态的不同组合。          (二)社区管理格局:不同力量的互动场域          居住形态的变化不仅直接影响了城市社区的类型,而且也相应形塑了社区的管理模式。通过对各种城市社区类型的调查,可以发现,在居住生活的微观层面上,三种力量的互动构成影响社区管理格局的基本要素,即作为国家力量之末梢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以及它们的上级领导机构街道办、区政府和住建委;代表市场力量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以及代表新兴社会力量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这三种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决定了当前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生态。     1、国家机构的在场     改革之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主要是以街道办和居委会为主体,并成为单位体制管理的一种重要补充。改革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在传统的街道社区、单位社区之外,开始涌现出大量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通常也被称之为“新型社区”⑨。商品房小区是一种典型的“封闭社区”(gated community)⑩,即由围墙、栅栏、保安和监控系统拱卫而成的一个私有化的财产领地。针对这样一种封闭型社区,国家的触角又是如何得以进入的呢?显然,国家已经不可能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对这种社区实行严密管制,而惟有通过法律政策这种制度化的渠道,通过设置活动规则来对社区进行间接管理,如《物权法》(2007)和《物业管理条例》(2003)赋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委系统)和街道(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职权,并通过设置备案制度11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有效管控。由此,国家的触角延伸到社区就获得了其正当性。同时,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工作站在基层社会通过提供各项服务进而实现其管理目的,这也是国家治理渗透社区的重要形式。     2、市场力量的全面卷入     当住房由国家和单位统一建造转变为由房地产公司开发经营时,市场力量就被全面引入到社区之中。可以说,商品房小区的出现直接催生了一种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企业,即物业服务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城市居民所住房屋大多属于国家和单位的公有财产,其相应的房屋管理和维修由房管部门和单位后勤部门专门负责,因此也就不会产生市场化服务的需求。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商品房小区成为了业主的私有财产,为实现其保值、增值并营造良好的生活居住品质,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购买专业化服务的需求。由此,物业公司就应运而生,并得以长驻小区。而且,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的施行,无疑更是让物业公司成为新建居住小区的一种必备设置,并由此强化了其先天垄断的强势地位。从理论上讲,开发商在售完其房屋后就自动退出小区了,但由于现阶段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大多属于“父子体制”,从而使得开发商在小区中仍具有相当的势力。当然,也有一些开发商专门在小区保留一些房屋单元和产权部位,以便维系其在小区的影响力和利益经营。     3、新兴社会力量的兴起     当住房从“福利”转变为“商品”,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即业主群体也由此诞生。所谓业主,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一种新型的身份,业主通常被称之为 “有产者”12或者“有房阶级”(housing class)13。同时,作为改革开放的极大受益者,业主群体属于典型的中产阶层,并因而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随着《物业管理条例》(2003)和《物权法》(2007)的颁布和实施,业主的法定身份获得了正式确认,并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业主,一个基本的权利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实现社区自治。随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开展的大量维权和自治活动,业主群体作为一股新兴的社会力量开始日渐凸显,并成为我国城市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芮杰明(L.B.Read)所言,中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历经二十多年,但其潜在深远的政治后果只是最近随着新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出现才表现出来14。正是随着业主委员会的大量出现,业主维权运动开始进入一个迅速发展期,并带来了城市基层社区政治生态的深刻变革,有论者甚至将其称之为一种“有产者的革命”。15     通过以上三种基本力量的分析,可以发现,住房私有化改革之后的中国城市社区已经由先前单一化的权力主体转变为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即以街道、居委会、建委为代表的国家治理力量,以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为代表的市场治理力量,以及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社会治理力量。这三种不同治理机构和力量在微观社区层面的互动关系及其不同组合构成了城市社区管理的不同形态。           二、日常生活的政治          都市住宅形态的演变,基于商品住宅私人产权诞生的业主群体,以及各种各样的人群为维护自身居住权利而蔓延开来的都市运动,最直接地映射出转型期日常生活的政治。     衣、食、住、行本是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内容,私人的居住空间理应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但是在当前体制的背景下,居住却日益被涂抹上政治的色彩。居住和与居住有关的活动不再仅仅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微小实践,而是往往直接演变成一种政治行为。不同的居住形态归根结底所反映的是居民之不同的体制身份、社会地位和资源来源,其背后的根本问题则是权利问题,因而归根结底是市场、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问题。          (一)日常生活与公共生活          居住,不仅是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项基本内容,而且还构成日常生活得以展开的物质活动基础。住宅是人们赖以栖息和生存的最重要的“物质实体”,在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实体中,住房可能是体积最大、价值最高、对于人的庇护性最强的实体,甚至可能陪伴人的终生。因而,住宅也就自然而然成为人们展开生活、培育家庭、建设家园所必需的空间载体。     正如阿伦特所指出的,每个人的存在都展现在两种生活领域中,一个是私人生活领域,另一个是公共生活领域。16前者是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和由欲望所驱动的领域,家庭生活以及个人独有的、仅仅关涉到自己生活的事务都属于私人领域;后者则是通过追求公共福祉、维护公共利益而表现的公共行动领域。这就是说,日常生活以家庭生活为基点来展开,并构成主要的私人生活领域。但是这种私人生活领域本身也具有实现向公共领域转化的潜能。     通常而论,家庭生活是非政治的,公共生活则是政治的。政治就表现在公共性中。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关注通过公民行动而表现,这就是思、言、行。在公共领域中的思想、言说和行动表现了公民个人的公共精神。实际上,公共生活空间是每个人自我展示的空间,而自我展示的方式是通过公共的思想、言说和积极的行动来实现的。17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理性的自由讨论和公开言说是公共领域存在的条件和表征。     对于每个人而言,正是因为有了公共生活的长期熏陶和滋养,才使得他们的公民性(civility)获得发展和提升,从而建构起一个具有高度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的日常生活领地。这种日常生活领地通常也成为人们抵制体制“殖民化”的主要源泉。正如哈贝马斯所言,“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理性化危机。18 在当代西方社会,惟有重建日常生活世界才能使现代社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就中国社会而言,新中国建立之初的政权是一个全能主义的政府,力图实现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居民的衣、食、住、行都由国家负责提供和管理。城市通过单位制度、农村通过人民公社制度而有效地实现了对城乡社会的高度支配。这些表明在我们的国家中从一开始就少有真正的私人生活领域。随着后续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展开,居民的日常生活被进一步政治化,充满了意识形态的渲染和裹挟,到文化革命而至其极。那时,真正意义上的日常生活,即人们自组织的社会生活不复存在,政治话语渗透到家庭之最为隐秘的领域。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19的出现,中国民间社会得以稍稍成长,居民自组织的日常生活才逐渐获得了较大的空间。然而,虽说这种生活空间是在市场化改革中由国家主动释放出来的,但国家却从来就没有放弃对它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不难发现,至少是在改革以后的城市基层结构,一方面显现出社会自我发育的某种迹象,另一方面则是基层国家政权建设的日益增强。这表明,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中国社会背景下人们的日常生活始终充满和弥漫着国家权力的渗透、构造和把握,从而使得人们的日常居住生活变成了一种国家事务,并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其实,日常生活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不足为奇。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前后国家对日常生活的治理形式和逻辑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从宏观层面来看,有论者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经历了一个“从总体支配向技术治理”20、从“直接治理向间接治理”转变的过程,并呈现为一种“治官权与治民权分设,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21。就城市基层社区而言,改革以来的一个基本发展趋势是要求从行政管理型向居住自治型的转变。     在我们看来,转型期家庭生活的政治化及其演变呈现出多种表现,而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所出现的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正是一个重要类型,它集中代表了一种新型公共空间的出现,意味着社会基础关系结构的转型。22在这种新型公共空间里,业主自己组织起业主大会并推选出业主委员会,主动参与涉及他们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而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以及讨论场所的存在正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公民社会性质应当是无可置疑的,在其目前的发展阶段上,我们至少可以将其称为“住宅社区的公共领域”。23值得指出的是,这个新兴的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与旧式单位大院的公共性有着根本的不同,后者服从的是单位政治的逻辑,在单位制度序列中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很难逾越工作情境里那些约定俗成之规,而自由居住时代的购房者所挑选的小区性公共领域,则是布尔乔亚的公共乐园。24当然,这种公共乐园并不意味着它能自然而然地成为一片完全净土,市场和国家治理之手仍会频频出现,并给业主们的公共生活带来重大变数和深刻影响。这背后其实涉及到中国社会日常生活的根本特性问题。     当然,时至今日,从行政管理型向居住自治型的转型过程尚未完成;相反,随着中国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日趋频繁,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管控以实现其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从中央层面来看,《物权法》(2007)、《物业管理条例》(2003)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从制度层面赋予了基层城市社区广阔的自治空间,让业主通过民主选举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进而实现自我的有效治理。但是,这种制度权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常常会遭受到来自体制力量的严重挤压和宰制,而诸如“一票否决”、“零指标”等政绩考核指标的设置更成为悬在基层政府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使得基层政府不得不将“维稳”作为其第一要务。这也就造成所谓的业主和居民的自主生活常常被笼罩在权力的监视和管控之下,甚至会频频遭遇权力的直接干预和打压。在此意义上,对于普通业主而言,所谓的日常居住生活就不再仅仅只是一种简单的个人事情,而是一种需要与国家权力不断打交道进而双方之间相互冲突、斗争和博弈的公共生活。换言之,这种日常居住生活已然构成了中国社会背景下政治生活的独特形态。          (二)社会转型与居住的政治          当居住和生活变成一种国家事务,并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时,居住就因此而获具了政治的含义,也即“居住的政治”。这种新型的政治形式,虽然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政治,但却又与国家本身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斯科切波认为,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制度系统是一个自主的行动主体,国家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和偏好。25国家的策略和行动不仅构成了居住政治的重要源泉,而且直接塑造了居住政治的表现形态。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中国城市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居住革命”。一时间,“居住改变中国,民主从社区开始”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     那么,居住究竟如何改变和塑造人们的生活呢?从最为直观的层面来看,相较于改革之前的居住形态,无论是房屋的内部结构还是居住小区的外部环境都有了极大改观,人们的居住需求和居住品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居住物质性满足,也使得人们对精神生活的品质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这种从个人物质生活向公共精神生活的转变,正是建立在居民成为住房主人这一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当住房成为一种私有财产时,实际上也就打开了通往公共生活之门。正如阿伦特所言:“占有财产意味着握有一个人自身生活的必需品,因而潜在地成为一个自由人。……私人财富成为进入公共生活的前提条件”。26一个人在拥有了自己的财产之后,才可能形成独立的人格、自主的表达意识,才可能积极关心自身的利益并参与公共讨论。     同时应当看到,当居住空间从国家的紧密控制滑向市场的自由选择,它就成为私人的竞技对象。27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公房截然不同的是,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出现的新建居住小区正是一种以私有财产为核心、以共有财产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这里既是平凡庸碌的日常生活中心,也是各种利益、矛盾、冲突、斗争、博弈得以展开和进行的“战场”和“操练场”,个人会有意无意地卷入到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之中,从而使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此可见,住房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越其本身的居住功能,而是日渐成为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和成长的一块沃土。     1、不同的居住格局与身份政治:住房地位群体的形成     在改革之前,中国城市社会的居住格局在总体上呈现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传统街区和单位住宅区的并存,其中单位住宅区占据绝对的支配地位。街道社区,大多是1949年之前就存在的传统私房社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负责其辖区管理;单位社区,则是1949年之后社会主义工业化时期大量兴建的,其在形态上表现为居住与工作场所的高度重叠。前者体现了街道权力的延续和渗透,后者则体现了单位权力的空间化,由此所形成的居住格局实质上反映了当时国家试图通过单位及其辅助机构街居系统实现对社会的全方位管控的目的。住房改革之后,除传统的私房和单位房之外,出现了大量的其他住房类型,从而形成了一种居住形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不同的居住形态反映了国家不同的政策安排,比如商品房小区是一种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产物,主要是针对经济收入较高的群体;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既体现了一定的市场化运作,同时又带有特定的政府保障彩色,主要面对的是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廉租房,则是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直接产物,主要针对城市特困户群体;拆迁安置房,则是城市化过程中国家为实现城市更新所带来的直接产物;城中村,则是社会转型期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居住空间上的一种集中反映。这些不同的居住格局反映了改革以来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安排和组合,对人们居住生活的重新布局和建构,也因此而形成了不同的居住群体,以及不同的身份政治。住宅成为当代城市社会分层的重要标志。     2、不同的产权性质:居民与国家的不同关系     在住房改革前后,我国的住房经历了一个从“福利”到“商品”、从“公产”到“私产”、从“单位分房”到“个人购房”的转变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住房公有制度,住房统一由国家和单位建造好后分配给职工来使用,收取一些象征性的租金,房屋的维修和管理也由房管部门和单位后勤来负责。在这种体制下,房屋属于国家所有,职工只是租赁使用者,房管部门则代表国家来行使管理权,从而国家与居民之间体现为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从总体上,房屋开始成为城市居民最大宗的私有财产,由此也就“第一次产生了1949年后的不动产私有者群体”。28住房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国家与居民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契约关系,居民作为一种权利主体具有了相应的独立自主性。同时,房屋的管理和维修引入了专业化的物业公司,房屋管理者与居民之间的关系从先前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转变为市场条件下平等的合同主体关系。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现阶段我国房产物业法规的相对滞后和房地产商利益集团的强势垄断地位,物业管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大量沿袭了计划体制下的房屋管理习性,并没有真正实现市场角色的有效转换。换言之,房改后的物业管理领域既不是一种行政运作,也不是单纯的市场/法律运作,而是一种复合式的“政治经济运作”。29此外,我国住房改革的阶段性特征造成了在住房私有化总体趋势下产权形态的分化,即使是私有产权内部也存在完全产权、部分产权、有限产权之分,从而所塑造的居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关系也有所不同;而且,随着房价的迅猛增涨,民众普遍面临住房困难的问题,具有福利保障性质的住房应运而生,从而再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住房产权的独特形态。     3、不同的居民组织:面对居住生活的多种制度安排     住房商品化改革,不仅极大地改善了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而且也开启了新的居民组织生活形式,即促成了中国社会真正的民间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的诞生。业主委员会的出现,给中国城市基层社区注入了一股强劲的新鲜血液和活力,并从而形成了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同时并存的基层群众自治格局。虽然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两者的权利基础及其自治性质却截然不同。前者,依托于居民的居住权而产生,并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作为法律保障,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大多沦为基层政府权力的末梢,居民自治色彩大打折扣;后者,则来源于居民的房产权,并有《物权法》(2007)和《物业管理条例》(2003)作为法律保障,且它是真正通过民选产生,因而其民主自治性质十分鲜明。同时,值得指出的是,业委会的出现也带来了居委会自身的深刻变革。一方面,为便于业委会的自治,业主开始积极参与居委会的选举,不仅使得居委会的选举过程更加依法和合法,而且有力推动了居委会向真正的自治组织的“回归”;另一方面,业委会的发展和壮大,实际上挤压了居委会的生存空间、削弱了居委会的管制权威,也使得政府更加注重居委会人员素质和工资待遇的提高。此外,虽然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由政府推动设立,但政府对两者的态度和认知却迥然有别。一位政府主管官员曾形象地比喻道:居委会是政府的“亲儿子”,业委会则是政府的“干儿子”。因而,也就不难发现,政府对于两者的制度安排及对其支持、庇护和依靠的程度就大相径庭了。一个鲜明表现就是,针对居委会的成立和换届选举,政府不仅成立专门的指导工作办公室,而且给予专项经费保障;而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选举,不仅没有任何经费来源和保障,而且即使业主千辛万苦选出来之后还常常遭受政府不予备案的难产。     总之,与人们通常将居住和日常生活视为私人的、非政治性的事项不同,我们在这里更多地强调其在社会转型期前后都具有的政治性的层面。在我们的体制下,居民的日常生活总是被涂抹上政治的色彩,不过时重时轻而已。住宅商品化的进程并没有彻底改变这种状况,不过,它毕竟引入了新的政治要素,这就是“业主”群体正在其住宅私人产权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公民社会。商品房住宅小区及其业主群体发动的维权运动,正在构造和培育中产阶级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三、维权行动——私人生活空间的公共转化          伴随着住房商品化、单位居住逐渐被社区居住替代的住房制度改革过程,围绕着占据人们生活比重最大的居住利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分化与利益博弈日渐浮现并趋于显著,而这一利益博弈和社会抗争过程鲜明地体现着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居住,这一私人生活空间不仅由于前述的身份政治而具有了政治内涵,而且因为利益的保护和利益诉求的表达而导致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公共生活的形成,公民的意识与公民的有组织行动当然构成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概括而言,围绕着住房利益进行的作为都市运动的社会性抗争有以下几大类型:30     城市扩张过程中失地农民分散化的抗争,指面对城市化过程中因征地拆迁而导致其自身权益受损的农民的抗争行为与方式:因土地、宅基地被征用,这些农民虽然在身份上转为居民,但损失了重大利益,许多人还失去了生计来源。他们大多以个体化、分散的方式进行抗争,包括上访、诉讼、谈判,也有绝食、自杀、身体冲突等激烈的行动;通常上访和诉讼是最多使用的两种抗争方式,但是殊途同归,无论是持续不断的法律诉讼途径还是经年累月的典型性上访,问题都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被拆迁户个体化、日常化与集体化的抗争,主要包括旧城“危房改造”与城市建设过程中,被拆迁户就房屋产权、产权主体、平等交易、补偿数额、可持续生计、利益表达等权利而采取的行动。大量被拆迁户在这一城市重建中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更有许多人在非法强拆中家破人亡,居无定所、生计无着、利益损失巨大。他们的抗争形式包括个体化的上访、诉讼,街头抗议,也有许多走向松散的网络化集体行动,如集体上访,联署公开信、甚至达到万人诉讼、万人举报的规模;而无论采用什么形式,他们最终几乎都会发现症结在于剥夺者违法违宪、行政干涉司法、公民权利无保障等体制问题。就此而言,他们的维权已经超越了具体的个人利益,而上升到公民财产权、诉讼权等基本的公民权利方面。     各类私房主争取私有产权的抗争。这类抗争本可以包含在上述一大类中,之所以单独提及,缘于这类私房主有着更为明确的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这一群体主要包括“标准租”房主和“经租”房主两个抗争群体:他们都是1949年以前在北京城区拥有房产的户主,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不明不白地丧失了私有房产、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受害者的市民。按照官方的定义,标准租私房指的是,“文革”前由个人出租的私房,“文革”初期由房管理部门接管,“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并且执行政府统一规定租金标准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房主必须接受房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31 “经租房”是比“标准租”更为复杂的一类,所谓“经租”意为经由国家统一租赁的意思。从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始,国家先后数次下发文件,提出: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是由国家经租,即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情况,给房主以合理利润。32     这两类私房主在新世纪的城市扩张中都遭遇到房屋产权被不明剥夺、侵占,拆迁补偿拿不到或不合理等等一系列被侵权现象,而他们的抗争都有一个从个体走向集体的过程,也是学法用法、依法抗争的理性过程。其主要方法包括到有关部门上访、申诉和谈判,申请行政复议并推动政策改变;司法诉讼;申请结社游行等。行动促成了一定的积极结果,如“标准租”房主,获得了腾退的房子和土地使用公证;而大多数“经租”房主的维权仍处在旷日持久的相持中。     文化人士保护文化遗产的行动。指文化精英以其独特的方式参与到旧城保护中,他们对地方性的建筑文化遗产深怀热爱,对被拆迁的居民也充满同情,他们通过自己掌握的文化资本为自己维权和帮助这些居民,通常采用联名上书、联系媒体和有关权威专家、甚至致函世界遗产大会等方式,为传统建筑文化保护奔走呼吁,构成当代都市运动中颇为独特的一类。     各类业主维权运动与社区自治活动。主要指新建商品房小区的业主为保护合法产权和服务质量而进行的维权运动,起因包括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如就房屋面积、质量、擅自更改规划、产权证、售后服务等产生的矛盾;业主与前期物业之间的矛盾——涉及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更换物业、公共空间产权等;业主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矛盾——通常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矛盾相互缠绕纠结,政府偏袒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作为或者以行政权力干涉业主自治权利等。业主以各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性抗争,构成当代中国城市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重要现象,也成为因保护共同利益而形成新的社会组织、社区认同、社区自治的积极尝试。     在上述各类维权行动中,我们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城市老住户的抗拒拆迁行动、新建商品房小区各类业主维权行动、社区自治暨业主自组织的建立与努力三个方面。居住和居住空间原本属于私人生活领域,围绕着有关居住利益的活动也并非政治活动;然而,正如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中所指出的,相较于劳动和工作,行动置于“人的条件”的核心位置。行动是政治的真正核心所在,只有它能够成为反抗政治恐怖和一切政治上的恣意妄为的堡垒,也是唯一体现了“人天生是政治动物”的人类活动模式。行动表现了我们最高的潜能和可能性、独特性,通过行动我们方能被他人感知,并参与超越于我们自身的事务中。在阿伦特看来:行动是至高无上的人性的形式,没有行动的生命“简直是死寂一片,它不再是一种人类生活,因为此时人不再生活于人与人之间”。33从阿伦特我们得知,积极生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存在;行动与言说的人才是自由的人。     维权行动的政治意涵还在于其公共性。阿伦特认为,行动根植于人的多样性和独特性,而通过“言”与“行”的展示,我们得以进入人类世界这个“公共领域”(polis)。公共领域与行动彼此交织、相互依存。公共领域是行动和相互交谈的场所,言与行(word and deed)是创造公共领域的能力,这是一个自由的领域,一个“真正的人”的领域。阿伦特进而指出,“极权主义的问题不在于政治的扩张,而在于政治的消亡,那些在自然的、政治的或者经济的‘规律’面前无所作为或者随波逐流的人,是在放弃自由的可能性”。正是由于没有政治自由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共生活,因而阿伦特赞美雅典城邦,认为其特殊意义在于,“由于雅典人在一起行动和说话,雅典成为一个人民的组织。”34     就居住的权利而言,身份的政治仍然是被动的,是社会结构安排的结果;唯有为权利而进行的表达与行动才是积极生活,也才是真正的政治。政治生活的公共性在于,公民的参与有赖于人的政治自由,也实现了人的政治自由。我们从居民和业主维权行动的社会性、从他们以法律为依据的正当表达中,可以看到抗争行动的政治本质。          (一)、行动相对于结构的优先性          “政治机会结构”是研究集体行为与社会运动的重要理论概念,旨在通过结构分析说明集体行动得以形成的条件、时机和动力。然而在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与社会环境中,维权的“机会结构”和行动空间颇难出现。正如我们在研究中发现的,维权的集体行动者们面临着“双重的不可能性”35:一方面是原子化的、孤独的、脆弱的个体;另一方面是高度强制性和细密化的结构压力。无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行动,无论是“合法抗争”还是“依法抗争”的过程,维权者都接近于与规则制定者玩一场与虎谋皮式的游戏。通过利用体制话语和种种策略进行利益博弈,他们或许可以通过维权实践将强势的资本与权力逼上有法不依甚至公然违法的境地;或许通过法律途径使作为文本的制度与实践的制度之间的距离更加突显,然而现实中维权行动还是大多以失败告终。这是否意味着行动者在制度结构中无可避免地只能是失败者?在看似功效甚微的实践中,行动就有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其能动性体现在不断地触碰、试探结构的边界,在狭窄的缝隙中扩大空间,在厚实的压迫中开辟缝隙。与此同时,作为行动者的主体性也是在抗争实践中生成的、被形塑的,不同的抗争主体其主体意识的形成具有独特性。     亚兰·杜汉的行动社会学与社会运动理论就此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他在《行动者的归来》一书中指出:以一种对社会生活的特定分析模式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学,曾经更为注重社会系统整合的条件和形式,强化了系统分析与行动者分析的对应性,并由此稳固地盘踞在制度(institution)与社会化(socialization)这两个互补概念上。然而当现实中社会行动者与社会不再完美地对应,反而互相冲突时,社会突然又陷入危机当中。36杜汉强调要避免掉入两种幻觉:一是将社会行动者从社会系统中抽离出来加以分析;二是去描述一个缺乏任何行动者的系统。前者把社会化约为市场,后者则是功能论的极端形式。37杜汉批评这种被自然而然地定义为研究社会的古典社会学,质疑把秩序与运转、把现代性与社会组织等同的做法,其造成的后果是社会行动毫无立足之地。一个人愈是探究社会,就愈忽视各种社会行动者;行动者只能被视为依其在社会系统中所处的位置而应具有某种属性的人:他们的行为是依彼此角色之间的对应程度来解释,或根据社会的各种价值、规范和组织形式之整合程度的强弱而得到说明。38     简而言之,杜汉之所以呼唤行动者归来,是基于他对只见社会系统而不见人的强烈不满,这种社会研究将行动者置于社会结构中被动者的位置。     围绕着居住利益的抗争通常很少具有政治性,但是这种利益之争在实践过程中势必唤醒行动者的权利意识,以及对制度文本与制度运行实践之间距离的感知。行动过程会使他们意识到自身的社会位置,也有可能改变其结构性位置。而无论抗争的结果是成是败,这一过程都会通过社区关系和记忆留下某些印迹,产生比抗争过程本身更久远的社会性的效果。在此意义上,行动者及其行动正在改变着当代中国城市的基层社会生活。     以“万人诉讼”运动为例,其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其行动主义的取向。面对自身权益受到的侵害,被拆迁户敢于积极行动起来,形成集团形式,利用法律和法制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声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集体维权的行动已经超越了“日常抗争”,也超越了“词语战争”,而诉之于构成典型的“公开抗争”的形式。当然,实现这一点在于万人诉讼始终坚持着理性的、依据法律维权的形式。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集体举报,都是如此。39这一公开的、集体的依法抗争成为建构抗争合法性的重要策略,也在原本不存在空间的结构中开辟出一个抗争的空间。     在抗争过程中走向团结,以行动推动政策改变,在这方面,“标准租”私房主的维权运动提供了一个标准的依法抗争案例。他们的特点之一是始终沿着法制的轨道争取自身权益,例如以行政复议促成相关规定的改变。一些私房主维权获得一定的成功也与权力结构的特殊性有关,与其他城市相比,北京有其特殊性的地方,这就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存的格局,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之间存在的距离和不同的利害关系,有时为这些维权者的维权行动提供了一定的余地,而形成了一种“抗争的政治空间”:行动者在抗争实践中,充分利用了国家体制内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之间的结构关系,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权利的实现。“抗争的政治空间”还表现在行动者对压制抗争与维持社会稳定之间张力的利用上。由此人们看到,正是在北京这个权力最集中的地方产生了规模最大的都市运动。40     行动者以法律为武器,甚至努力以行动促成法律法规的改变,既是出于策略性考虑,也同时体现出行动者的公民取向。这也可以看作对维权运动而言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机会结构”。41行动过程不仅已经或可能导致相应政策甚至法律法规的改变或调整,而且有组织的行动蕴含着改变结构的力量,并导致社会的生产与制度的变革。          (二)、从维护产权走向要求实现公民权          居住的政治含义还表现在维权者从对物质利益、财产权、服务等的诉求向公民权诉求的延展过程。     研究发现,新建商品房小区业主对自身房屋产权的维护和抗争是一个走向公民权的实践过程。若从社会学视角观照产权界定的实践形态,会发现产权并不仅仅是标示占有关系及其他关系的抽象符号,而是一个实践的、动态的、循环往复的界定过程。正如沈原所指出的,当业主们从空间性和社会性上界定自己的产权时,他们也就从两个层面上开始建构马歇尔(T. H. Marshall)意义上的“公民权”(citizenship)范畴:一个层面是民事权,主要表现为业主占有财产和缔结有效契约以及诉诸司法审判的维权实践,并且在产权形态的基础上被建构成形;另一层面是政治权,主要表现为业主在社区层次上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业主委员会,创建社区自治的民主机制。42将业主维权运动提升到公民运动的高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从产权走向公民权”这一重要理论命题的政治意义显而易见。     通过从学理层面对业主维权的概念内涵进行深入解析,是要回答“业主维权到底维的什么权”这一问题。研究表明,业主维权所维护的权利从理论范畴上主要表现为三个基本层次: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社区自治权(‘治’权)和公民权(‘人’权)。这三个基本层次不仅代表了业主维权的三种基本形态,而且也呈现出业主维权的三个发展阶段,这是一个逐步生长和升华的动态过程。同时,基于现有业主维权研究成果的系统梳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不同理论视角的聚焦点及其贡献和局限,针对业主维权运动的深入研究或许可以将其纳入到“公民的形成”、“中产阶级的形成”和“社会的形成”三个框架之中。43     在维权的实践过程中,行动者的权利意识是在一定的组织动员和逐渐形成的社会网络中建立的,在各种类型的维权群体中存在着不同层次和不同程度的权利意识:包括从具体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公共空间使用权和收益权,到更具普遍性的表达权、团结权等公民身份与公民权利的意识。维权行动者不仅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抗争,而且在抗争过程中学习如何界定私权和公权的边界,如何进行公民的正当的理性的表达,例如包括私房主在内的各类被拆迁户的上访、诉讼行动。维权实践还有助于行动者学习如何适应一种建立在相互权利基础上的社会自组织和公共生活,尤其在新建小区业主的维权运动中,建立业主组织并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形成制衡关系也是行动的重要指向。     以经租房主的维权为例,他们通过回溯历史和运用官方话语将经自身的苦难与国家和党的宣传口号结合起来,把有关部门的官员逼到一种极为尴尬的情境中;他们也会通过寻找政策法规之间的矛盾与空隙,掌握现有的制度情境中的主导权;例如引入腐败问题,将经租房问题的处理与执政的合法性联系起来;他们也会联合文化精英和媒体来扩大经租房问题的影响及关注面;最后将房屋产权问题中所涉文件提请违宪审查。44     与之形成比较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却往往使用政治恐吓来??退对阶级斗争心有余悸的经租房主;使用拖延推诿来增加经租房主的维权成本;利用信息垄断优势使得经租房产权原貌难以复原;通过监控媒体消弭经租房主维权活动对政府的负面影响,通过政策干预法院的司法独立,无形中剥夺了经租房主的诉权,使得自己在合法性上立于不败之地;应用诉诸道德伦理的软治理技巧,剥夺经租房主的反抗意识;通过对制度的选择性利用,不断模糊化经租房的产权性质。     在争夺过程中,产权的性质不断地被模糊,又不断地被清晰。这完全依靠各利益主体的力量、资源和策略和各不相同的逻辑而进行富有智慧的博弈。在这场利益博弈中,产权界定标准的执行过程变成了产权界定标准的选择过程,它遵循的是政治竞争而非法律衡量的原则。45正是在这样一种错综复杂的维权过程中经租房主的素质得到不断的生长,可以说他们经历了四种转变:从个体维权转变为集体维权;从要房要地转变为要产权;从追讨个人产权转变为追求集体福祉;从法盲转变成学法懂法用法的公民。46     被媒体誉为“自宪法修订后,北京第一个百姓自发维护宪法尊严,保护财产的壮烈行动”可作为从产权走向公民权的又一例证。事主黄先生的房子在第二次强迁中还是倒在了推土机下,但第一次强制拆迁竟然被宪法和居民的集体行动挡了回去,这在当代城市拆迁历史上大概还属于第一次。这个事件发生在宪法修正案刚刚通过之后,因此其意义更是非比寻常。此事当时在诸多新闻媒体上被热炒。有媒体报道说天安门国旗文化收藏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打算把黄先生挂在家门前的国旗收藏进博物馆,因为这是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发布以来第一面维护法律尊严的旗帜,尽管在两周之后的强迁中,这面国旗也不知去向。     从当时的情境来看,第一次强拆之所以没能执行成功,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宪法的力量,而主要在于黄先生以说唱京东大鼓营造的气氛影响了在场群众甚至强拆人员,形成了一个自发的集体行动。之后两周的相对平静中,拆、保双方进行更加仪式化的斗争:“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几个从宪法里摘出的字句被放大了写在黄家门口的小黑板上。4月10日一早,有关部门在他家对面的墙上也贴出了标语“顾全大局,尽早搬迁”。后来在黄家遭到强制拆迁之后,这个标语上不知被谁又加上了“捍卫宪法,保卫私产”八个红色大字。47     概括而言,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并非互不相关,对经济利益的维护必将导致对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的诉求。          (三)、身份的转变——从居民、业主到公民          基于对行动者在社会结构中能动性的认识,杜汉倡导一种批判的社会学:在既有的秩序后面看到暴力,自共识中发现压抑,由现代化中找到非理性,并在各种普同原则的核心中看出私利。48为了避免将社会活动的分析简化为仅仅是对行动者在系统中位置的探讨,杜汉认为,行动社会学把所有的情境视为那些依文化旨向及其社会冲突而定位的行动者之间各种关系的结果。49正是在此基础上,杜汉明确指出:私人生活或更广泛的整个文化的领域,在今天正一步步进入政治的领域,……“私生活”(private life)比以往更是一种公众事务,更是一种社会性运动的场域和各种冒现的社会冲突的主要议题。50社会性运动概念的形成基于对下列事实的认识:行动者不仅只限于对情境做回应,他们还实际去开创新局。51杜汉基于对极权式国家本质的揭示——其主要作用是摧残所有的社会生活并使社会完全窒息,强调社会生产自身的能力。在我们今天看来,这是呼唤行动者归来的政治与学术的双重动力。     作为行动者的业主和居民,在维权过程中经历了从被动者到主体的转变,其主体性是在抗争实践中生成、形塑的;这也是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的生产过程。“万人诉讼”,至今已经持续十六年之久,可作为公民生产的突出案例。一群普通的市民,面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被剥夺被侵害,以理性、智慧特别是极大的勇气依法维权,“他们没有在漫长的申诉过程中和一系列阻挠与打击面前变得冷嘲,这种态度背后是对国家的热爱和忠诚。他们付出的精力和遭受的压力,已远远超越了个人利益的范畴,他们的勇气和自律精神体现出高贵的公民尊严和不屈的法治信念。”52     “万人诉讼”和后来的“万人举报”运动除了对城市拆迁过程中不合法的现象产生了在一定的遏制作用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维权的过程之中,锻造出一批勇敢的、理性的、懂法律并具有权利意识的现代公民。与一般的抗争不同,万人诉讼走的是一条依法抗争的道路,除此之外,在抗争维权的过程之中,这些公民根据《宪法》等法律,界定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在,并指出了对方行为的违法之处。就这一点来讲,可以说代表了当代中国都市运动的最高水平。53     公民的勇气、理性和智慧并非事先具备的,而是在抗争过程中逐渐培育生成的。从普通的业主、居民成长为公民最明显地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维权抗争的整个过程中,“法”成为贯穿始终的中枢。业主维权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变成了业主不断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的过程,彰显出强烈的法权意识、可贵的公民勇气和民主自治的训练。这表明业主在行为方式和思想意识上从传统的草民向现代意义的公民的转化。就此而言,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维权抗争可以认为是业主借助法律将自己变成公民并可能形成阶级的过程。54     以法律为主线的抗争行动构建了“抗争的制度空间”,行动者正是在识别和利用了法律之间、法律与政策之间、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之间的空隙与矛盾,作为抗争的支撑点,通过依法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将对方的行为置于一种非法的境地。由此相关的制度成为一种社会斗争的场域,这才是作为一种抗争实践的“以法维权”的关键和微妙之处。例如,一些以诉讼方式维权的当事人通过援引法律外力量为自身的诉讼能力增加“筹码”,从而改变案件初始状态的双方力量对比关系,此种加码的诉讼策略也成为案件最终能够胜诉的重要原因。而这种诉讼策略的谋划之所以可能,其原因在于中国司法审判制度所呈现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之间的张力,在这个过程中,诉讼人不仅仅是司法制度的消极接受者,同样也是建构、影响和形塑司法审判制度的积极行动者。55     力图通过行动影响法律的实践与改变、影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这不仅在维权过程中“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而且使无数历经磨练的普通市民成长为具有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的公民。     2、公共生活的形成与社会的生产。公民的存在离不开公共性与公民社会组织,因而“社会”的问题构成我们观察探讨业主维权和社区自治贯穿始终的议题和线索,研究坚持国家-市场-社会相互关联与制衡的视角;而对于“社会”的分析,则是具体的、实在的、历史的;也就是说,社会的生产并不是完整统一、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相当的分散性、片断性、长期性和犹疑、徘徊、模糊等特征,这是一个充满困境与挑战的场域。56     就业主维权的作用和效果而言,个体行动的微弱与无效是众所周知的。因共同利益共同诉求而组织起来是必要的选择,在此意义上行动也是团结的催化剂。如前所述,行动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培育出真正的公民,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实践层面的历练才能打造出公民社会所需的基础,与此同时,行动过程也是不断探索制度边界和组织生长空间的过程。在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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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浦兴祖:“独立候选人”现象辨析

浦兴祖:“独立候选人”现象辨析 进入专题 : 独立候选人 公开自荐人    ● 浦兴祖       内容摘要: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自去年拉开帷幕后,多个地方出现了所谓“独立候选人”现象。但“独立候选人”的概念并不严谨准确,易引起误读、误解、误判,应称之为“公开自荐人”。这一现象虽无法律用语依据,但符合公民平等享有被选举权的“法律精神”。“公开自荐人”中可能存在四种动机,但普遍、主流的动机是利益表达。这一现象已显示出竞选的趋向,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必然,我们应当科学正确地对待之。     关键词:独立候选人 公开自荐人 被选举权 利益表达 竞选          如果沿循熊彼特的思路,把民主简化为选举,显然有失偏颇。但将选举视为现代民主政治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那肯定不为过。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民主选举的运作,离不开环环相扣、巨细相兼的既定程序,诸如有关选举机构如何建立、选民登记如何进行、候选人如何产生、选民如何写票投票、选举结果如何确认、选举过程如何监督等等一系列规定、规则、规范。没有公正的选举程序,便没有公正的选举结果。     规范候选人如何产生的程序,是选举程序中非常关键的一项。当人们较为“当真”地对待选举时,此项程序就必定会受到高度关注。去年以来,各方热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独立候选人”现象,正是彰显了这种关注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有关“独立候选人”现象的学理探索与学术争鸣,是十分必要的,它将为人大代表选举的健康发展、中国民主政治的继续前行,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故而,笔者不惴浅陋,试从概念、法据、动机、趋向诸维度对“独立候选人”现象坦陈愚见,祈盼方家指正。          概念:“独立候选人”,还是“公开自荐人”?          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自去年拉开帷幕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西、云南等多个地区,均有选民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百名以上。对此,一些学者与媒体称之为“独立候选人”现象,并很快引起热议,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亦做出了相应表态。     笔者以为,首先需要探讨一下“独立候选人”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的选举中,其基本涵义是指“独立” 于政党以外的“候选人”。例如美国,选举总统、议员等公职,其候选人主要由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分别提名。除此以外,间或还有“第三党”提出候选人,甚至也有个别人不依倚任何政党力量而成为候选人的。后者,通常称为“独立候选人”。而在事实上,美国尚无“第三党”候选人或“独立候选人”当选总统的先例。     在我国,“独立候选人”概念的使用,大约始于2003年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2011年起这一概念获得广泛传播。按照1979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我国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有观点认为,“独立候选人”,就是指“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于县乡两级实行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不存在代表推荐候选人,故而针对县乡层面所称的“独立候选人”即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依照这种观点及其推理,容易导出以下结论:似乎所有“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都成了“独立候选人”。那么,任何一次县乡直接选举中的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选区就都存在众多的“独立候选人”,举国之总数岂止成千上万。然而,这是否准确反映了人们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的真实含意呢?否!     国内一些学者与媒体之所以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目的是为了指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而非统称“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这是基本事实。须知,“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与“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在当今现实中是两个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前者中,至多只包含了后者的个别人,其绝大部分则是被动地给推荐上的,有人更是几经“谦让”未果才勉为其难的。而后者,大部分因未获得推荐而被排除在前者之外。因此,如果将“独立候选人”界定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那就一方面把相当数量的未“公开申明争取当选”却“被动地给推荐上的候选人”也当作了“独立候选人”,另一方面又把“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以外的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给排除了出去。显然,这不符合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的初衷。     应该说,只有将“独立候选人”的帽子戴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头上,才符合使用这一概念的初衷。但严格言之,这样“戴帽”是否恰当呢?笔者仍说“否”。理由是:一则,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刚刚站出来时,大都只是通过自荐希望其他选民先联名将其推荐为候选人。换言之,此时他们还不是“候选人”。更有甚者,其中有些人由于种种原因直至最后也未争取到十人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可想而知,给这些不是“候选人”的选民戴上“独立候选人”的帽子,恰当吗?二则,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依法成为“候选人”时,其前提必定是已获得其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换言之,他们能够成为候选人,绝非仅凭自身“独立”争取使然,必须看到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是对于选民联名推荐的依凭。同样可想而知,往这些“候选人”头顶上套一个“独立”的帽子,恰当吗?总之,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不是候选人时,称之为独立“候选人”;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依凭联名推荐而成为了候选人后,称之为“独立”候选人,均是不恰当的。一言以蔽之,笔者不能赞同以“独立候选人”的概念指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 的选民。     而且,“独立候选人”之“独立”,很容易引发某些人的误读、误解、误判。“独立于什么?!”会有人责问:“独立于现成体制吗?” “不!”我们当然可以回应:那些选民很认同很依赖“现成体制”,首先就是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试想,如果要“独立”于人大制度之外,他们还会“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争取融入人民代表大会,争取成为其中一员吗?“独立于党的领导吗?”“不!”我们依然可以回应:那些选民是以认同与信赖党的领导为前提而站出来的。试想,如果要“独立”于党的领导,他们还会依照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规定,去争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成为候选人,进而成为党领导的人大中的一员吗?笔者认为,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做出这样的回应。不过,为了尽可能避免误读、误解、误判,更为了防止个别人的曲解、盅惑、搅局,笔者也主张不使用“独立候选人”以及“独立参选人”、“独立自荐人”等概念。     那么,什么概念能恰当地指称“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呢?众所周知,一个科学合理的概念,应当尽可能准确而又简练地表明其所指称的某一类人群或事物的主要特征。事实表明,“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其主要特征是公开地、主动地自荐、参选,争取当选人大代表。据此,似可称他们为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公开主动参选人”、“主动争取当选者”。更简练些,可称之为“公开自荐人”。其实,公开自荐、参选,主动争取当选的现象,早在1980年代初第一次县级直接选举中就已出现。1998年更有湖北农民姚立法公开自荐,如愿当上人大代表的事实。不过,当时尚未为他们概括出一个概念(称谓)。要是在今天,他们必定被称为“独立候选人”。不,更准确地说,应当被称为“公开自荐人”。     在此需要指出,现实中还有另一类“自荐人”。他们惯于在私底下诡秘地向组织或其领导人悄声“自荐”,甚至通过行贿,乞求安排个代表、委员当当,或者给个什么官位坐坐。他们同样是“主动”的、“自荐”的,不过,他们往往不敢光明正大地公开“自荐”。为了划清与这类人的界线,我们在指称“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时,切不可省略了“公开”二字,应当准确地指称他们为“公开自荐人”。          法据:“用语依据”,还是“精神依据”?          去年6月,正当人们围绕所谓“独立候选人”现象众说纷纭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向媒体发表谈话,公开表态:“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根据。尽管“法工委”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的一个辅助性工作机构,不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正式的法律解释,也不能做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但这毕竟属于官方声音,且事关重大,自然就引起了许多人对于“独立候选人法律依据”问题的重视与思索。     笔者思索:法工委负责人在“谈话”中,依据什么而得出结论称“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到底应该如何认定“独立候选人”有否法律依据?不难见到,“谈话”先是简要介绍了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然后指出,“基于上述规定……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此处的逻辑一目了然:因为法律规定中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所以,“独立候选人”就没有法律依据。就特定的行文语境看,前一个“独立候选人”是作为一个概念(法律用语)而讲的。故而,推理逻辑便成了:因为法律规定中没有“独立候选人”这一概念(法律用语),所以,“独立候选人”就“没有法律依据”。然而,这样的推理是否太过简单?以此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     为了作进一步辨析,不妨按照上述逻辑,作以下推理:因为法律中没有“吃饭”、“睡觉”、“逛马路”等概念(法律用语),故而,所有此类个人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试看,这样的逻辑是否很容易走向“庸俗法学”、“法律教条主义”!再回到政治领域。我们经常宣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中美两国元首达成协议”,等等。请予核查:我国的宪法与法律规定中,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单一制”、“执政党”、“元首”这些概念(法律用语)吗?没有!统统没有!假若据此得出结论说,以上各命题一概“没有法律依据”,那是否离政治错误不远了?     可见,千万不能仅仅以法律上没有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就判定某一事物没有“法律依据”或“不合法”。同样,也不能以法律上存在着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就简单地判定某一事物具有“法律依据”或“合法性”。一个明显的例证是:某些地方选举中,也说是实行“差额选举”。就其“差额选举”四个字,当然可从法律上找到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然而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做法是硬把各方面条件欠缺、明显不可能当选的人塞进正式候选人名单,为的是与别人构成“落差”,以便确保特定的候选人当选。这种名为“差额选举”,实为“陪选”或曰“变相等额”的行为,不仅不具有法律依据,而且是对法律的嘲讽!     诚然,为了认定某一人群或事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寻找相对应的用语、条文(法之“形”)是需要的,但更需要重视的是富有实质意义的“法律精神”(法之“神”)。“法律精神”蕴含着法律所必须坚守的原则、理念、取向、目标等。其往往渗透于立法意图之中,融入于整部法律之内,需要人们从法律的整体或某些重要内容出发,经过正确演绎与合理感悟后加以准确把握。无疑,法之“神”重于法之“形”!必要时,对于法律上已经写着的那些“用语”或“条文”,也需要依据“法律精神”鉴别其是否存在正当性、合理性,或者依据“法律精神”解释其实际涵义。当法律上不存在对应于某一人群或事物的概念(法律用语)时,则可以从“法律精神”的演绎推理中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而所谓“判定某一事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重要的是判定其实质内容、主要特征具有法律依据与否。就“独立候选人”(“公开自荐人”)而言,若能凭借“法律精神”判定其所指称的那些选民的行为特征——“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律依据,那就可以充分说服人。     众所周知,宪法和选举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平等享有政治权利”等“法律精神”。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演绎:既然“被选举权”是一种政治权利,那么,选民就有资格行使之;既然有选民希望通过行使被选举权当选人大代表,以直接参与当家作主,那么,他理应公开地主动地毛遂自荐,争取获得十人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成为候选人。试想,假若他默不做声,选民们何以能得知他希望被提名?假若他不公开自荐,选民们何以能了解他的情况,决定是否要联名推荐他?可见,“享有被选举权”已内在地决定了选民有资格“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即充当“公开自荐人”。换言之,人们完全有理由判定,“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所指称的选民“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不是法律用语依据,而是更为重要的法律精神依据,因此是完全合法的!其实早在1995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的乔晓阳、张春生,在其共同主编的著作中已经明确肯定“选民或代表可以自荐”【1】,他们当然找不到可以“对号入座”的“法律用语”,其所依据的正是从有关被选举权的规定中合理演绎与感悟出来的法律精神。此外,作为中共中央机关报的人民日报,也曾于2003年8月27日发表过一篇评论:《让自荐参选者多起来!》。说得何等地好呀!如果“公开自荐人”真能逐渐多起来,那么,“被动参选”、“被动当选”、“荣誉代表”、“哑巴代表”等现象就必定会少很多,我们的民主选举就必定会充满生机、活力、真实性,就必定会选出人民真正满意与信任的代表,从而就必定会获得亿万人民的由衷认同。     难以理解的是,1995年法工委负责人的观点、2003年人民日报的评论,还没有完全被人们所遗忘,却听到了又有法工委负责人发出另一种声音:“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是对已往错误观点的纠正,还是对已往正确立场的倒退?     笔者宁可相信,法工委负责人都熟知前述的理路,也认同“独立候选人”(“公开自荐人”)在实质上具有法律精神依据。只是鉴于某种复杂因素,才通过“谈话”,从概念(法律用语)角度强调了“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好在“谈话”未作进一步引伸,未明确做出“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违法”的判词。然而,经媒体广泛传播,“谈话”在各地产生了不同影响。某些地方官员囿于其贫乏的法律知识,或许还加上高度的“敏锐性”,便以为“谈话”有所“暗示”,于是认定:既然“没有法律依据”,那就是违法!既然“违法”,那就该禁止、打击、封杀!于是,那里便剑拔弩张,“独立候选人”惨遭围堵。而另一些地方的官员基于较好的法律素养,能理性解读“没有法律依据”的“谈话”,对“独立候选人”表现出了相对宽容、开明的态度,选举活动正常开展,少数“独立候选人”被列入了正式候选人名单,个别人甚至还当选了人大代表。看来,从理论上阐明“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的法律精神依据,提高地方官员的法律素养,着实关系到地方选举乃至地方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动机:利益表达,还是别有图谋?          “公开自荐人”大多是火一样的选民,用一个“热”字来描述他们,恰如其分。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另有一部分选民参选热情趋冷。这是县乡直接选举中一“热”一“冷”、“冷”“热”不匀之现实。“冷”的原由不在此剖析,仅指出一点:主要不是选民“文化水准低”、“民主素质差”,而是选举与选民的利益相关度低。【2】那么,“热”的背后有哪些因素?看来,“公开自荐人”的参选动机是主因。     据说,有领导提出,对“公开自荐人”的动机要区分不同情况。这完全正确!不过,究竟如何区分与评析不同的参选动机,似可作进一步探究。笔者的初步思考是围绕以下四种可能存在的参选动机而展开的。     第一,利益表达。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利益日趋分化、社会结构明显分层;贫富差距扩大,官民关系复杂,所有这些均不同程度地唤醒公民的利益意识和权利意识。以往是“权利等待利益”,如今则是“利益激活权利”。社区居民、下岗工人、失地农民、进城劳工、执业律师、教师学生等,为维护自身或所属群体的利益,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其中有的主动拿起“被选举权”,成为“公开自荐人”,争取进入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表达利益。一个值得提及的情景是,近年来,有些“访民”在历经艰辛后,开始由上访路折回县乡选区,公开参选人大代表,说是“上访不如当代表”。     在笔者看来,“公开自荐人”的利益表达动机,与整个社会的“利益化”大背景相吻合。利益表达大多朝向政治系统,以“影响政府当局的政策取向及政策内容”【3】,这就使利益表达转化为“政治参与”。当今中国,政治参与已成社会潮流。执政党强调要“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一是“扩大”,以顺应潮流;二是“有序”,需引导潮流。政治参与潮进入体制性渠道,则可控、有序;涌向街头、广场,则易影响稳定。人大制度是吸纳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的主渠道,而政治参与又是推动民主发展的主动力。因此,旨在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的选民“公开自荐”以期进入人大,是好事,应当支持。有人担心,“公开自荐人”尤其是其中曾经的“访民”一旦当选,会不会在人大内“大闹天宫”。殊不知,他们有利益诉求,或对政府有些意见,如此不正有利于人大汇集民意、监督政府吗?难道挡之门外,赶回上访路,一定就是好事?殊不知,无法无天、蛮横霸道的人,选民会选他吗?何况,人大内有整套的法定程序,代表能不遵守吗?倘若真有个别“大闹天宫”、胡作非为的,选民不可以罢免他吗?为什么要将“公开自荐人”视为洪水猛兽呢?其实,坚持依法办事,就不会失控、无序。怕的是违宪违法,尤其是官员!某地级市一选委会成员面对媒体声称:不准当地一名“公开自荐人”成为候选人,“理由”之一是,此人赴京上访过,还被拘留过几天。请问,宪法和法律规定“上访过,被拘留过的人”应当被剥夺或者停止行使被选举权了吗?应当强行阻止她进入人大渠道表达利益吗?笔者呼吁有关方面应对此类违宪事件表态、制止、追究,否则如何保障选举活动健康开展?     第二,参政志趣。有的“公开自荐人”对参政怀有较强的志向与兴趣,且自认为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例如一些律师与大学师生。他们公开自荐,主要是从政治志趣出发的。有的想通过参选,“过把代表隐,尝尝政治的滋味”;有的希望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为推进民主政治、监督公共权力尽一份力量,同时也提高自己的政治能力;还有的则试图以自身的参选行动测试一下人大制度的可行性、真实性,或者发现某些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说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一位参选热度颇高的“公开自荐人”明确表示,“经历一番,能推动制度完善”,“第一是发现漏洞,第二是找到解决办法,第三是推动完善。”按照马斯洛的理论,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自我实现”为最高层次。依笔者愚见,似可从“自我实现”的“需求”这一视角,理解上述一些选民的行为。不管怎样,在一个充斥着功利、逐利、自利气味的空间里,尚有这样怀着参政志趣,为实现政治理想而公开自荐者,当属难能可贵,应当支持。其实,这些选民一旦当选代表,绝不可能光就“政治”谈“政治”,他们也会不同程度地进行利益表达。前文分析的是从“利益表达”走向“政治参与”,此处指出的是从“参与政治”走向“表达利益”。     第三,风头主义。笔者赞同一位领导的类似看法,相信通过公开自荐,试图引来选民瞩目,驳得几阵掌声的人,也是会有的。某高校就曾有一名大一学生,在参选时信口开河以讨好选民,甚至讲出相当偏激有害的话,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当他如梦惊醒、痛加反思时便说,其实我并无恶意,只是想出出风头呀!在正常情况下,这样的“公开自荐人”不易被选民推荐为候选人,更不易被大多数选民选为代表。退一步看,即便个别爱出风头的人如愿当选,也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而靠行贿悄然当上“代表”、“委员”的人中,有的就是为了大出风头,以此为经营生财平添无形资产。这类跑官买官的劣行才是需要高度警惕、严厉打击的。     第四,别有图谋。照一位领导的观点,“公开自荐人”中有人可能想推翻现有制度,追求西方那一套。从能够见得到的情况看,“公开自荐人”是要争取成为人大中的一员,融入现有制度,而不像是要推翻它,去搞西方制度。当然,很多事情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逻辑上讲,笔者不敢也不想完全排除有人会通过公开自荐,企图钻进现有制度内推翻现有制度的可能性。不过,笔者自我提醒:在阶级斗争早已不是主要矛盾的社会里,这种别有图谋的“可能性”千万不可高估,否则会重蹈当年覆辙。也千万不可将此“可能性”当作虎皮或棍子吓跑、打退正常的“公开自荐人”;如果强调“敌对分子”尚未绝迹,那么,岂止有人以“公开”声张的方式想钻进人大的肚子?同理,是不是也会有人靠行贿方式钻进人大、政协的肚子?是不是也会有人靠报考公务员钻进各类党政机关的肚子?是不是也会有人靠入党钻进执政党的肚子?然而,过度的“联想力”可能会导向“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怀疑一切”或“扩大化”。还有两点:一、中国特色的现有制度,如能“当真”用好、用实、用足,优势渐显,绝大多数人民能真切感受到当家作主,那极少数别有图谋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吗?二、退一步讲,如果真有个别敢于以“行动”“推翻现有制度”的人,那就依法处置,岂非如烹小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开自荐人”中普遍的、主流的动机是“利益表达”,它带有明显的时代性、正当性。对于最后一类动机的估判,务须慎而又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既然“公开自荐”是合法的,那么只要“公开自荐人”的具体行为不与法律相抵触,就应当获得支持而不应当遭到打击。所谓“动机”,可供分析,但决不能以“可能的动机”作为决定对待“公开自荐人”态度的依据。          趋向:渐行竞选,还是制止竞选?          “公开自荐人”的“利益表达”等动机,必定会转化为动力,推动他们去争取当选人大代表。一个选区、一个选举单位内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都想“争取当选”,那么,“竞选”就难以避免了。所谓“竞选”,无非就是选举中的“竞争”,或曰竞争性的选举。     一般认为,存在不同利益群体,就会产生竞争,首先是经济利益的竞争,进而上升为选择政治代理人的竞争。不错,虽然人们在认识能力或兴趣偏好上的差异,会产生对具体政策、具体行动方式的竞争,而在选择不同政策、方式的代表人物时,就可能形成竞选,但毕竟经济利益上的差异、对立、冲突,才是推动竞争,包括竞选的最为强有力的动力源。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加上公民利益意识、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以“利益表达”为动机的“公开自荐人”在今后的选举中会越来越多,他们之间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明显。换言之,我们正在讨论的“公开自荐人”现象中蕴含着一个趋向: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竞争、竞选。对此,我们是顺应之,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准备,逐渐推行竞选,还是回避之,制止竞选?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后,人们已逐渐习惯于理性地看待竞选,至少已很少听到“竞选姓资”一类的无知之语。因为人们多少知道了一点“斯大林曾表示可以搞竞选”,以及“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搞过竞选”。人们也开始较为客观地承认竞选对于民主的价值。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所长房宁教授就指出,要“科学对待竞争选举制”【4】,他强调:“毫无疑问,选举,包括竞争性选举,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5】之所以称得上“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在笔者看来,因为竞选具有它独特的功效,它能使各方参选者充分表明“我要当”的主动性,充分表白自己的政治取向与政策主张,充分表现自己各个方面的优势与风格,充分表达自己对选民的种种承诺。这样,选民才能有依据地在不同候选人中进行选择,才能熟悉当选代表,才能以其承诺监督之。同时,在“我要当”与“我选你”的互动中,易于激发参选者与选民的政治热情,提升双方的民主素养。其实,“竞争性”本该就是“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无“竞争”的“选举”,能算得上是真正的选举吗?诚如俞可平教授所言:“没有进行竞争性选举,选举就可能变成推举。” 【6】     为此,“文革”结束后不久便有学者建议在中国推行竞选。当时的高层正深感“民主太少”【7】,对此建议自然是比较理解的。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实行竞选,但在1979年修改选举法时规定了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这实际上为竞选提供了空间,虽然它并不必然构成竞选;还规定“各党派、团体与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更是为竞选开了一个口子。事实是,紧接着的第一次县级人大代表直选中,不少高校学生采用了印发传单、出黑板报、张贴候选人照片、发表竞选演说等“各种形式”,进行自我介绍,有些学校一度出现了混乱。于是,1982年便将此规定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后来的几次修改选举法对此又有所微调,但选民仍普遍反映,对候选人的介绍过于呆板、简略,千人一面,缺乏选择依据。由此,主张竞选的声音时有回响。不过,一些人只是从充分介绍候选人的角度看好竞选,其实,正如前文所述,它的优势并不仅止于此。何况,在经济领域已经引入“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政治领域应当和能够完全排除“竞争机制”吗?笔者注意到,中共十五大提出,将竞争激励机制引入人事制度改革。人大代表选举算不算广义上的“人事制度”?去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会议上,强调五个或六个“不搞”,但没有“不搞竞选”。     现在,人们的忧虑是,推行竞选的条件是否已具备?推行后的利弊得失将会如何?     论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国情所限: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还不足以支撑竞选,还有缺乏民主意识,国大人多、地区间不平衡等。经济对竞选、对民主肯定有影响,但主要不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有人早就发问过:今天中国的经济水平还不如一百多年前欧美一些国家?还不及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根据地?无需辩说,不言而喻。笔者认为,经济方面有两个因素是值得重视的。一是,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平等、自主、自由、竞争意识,从而有利于开展竞选、民主。二是,穷则思变也好,富而思进也好,当人们逐渐认清竞选、民主与自身利益的相关性时,参选、参政的动力就会增强。所谓“民主意识”,关键也在这里。为什么农民对村委会选举较之对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热情高?为什么高校教师选举职称评审委员会比选举区县人大代表的动力强?就在于利益相关性的差别。至于民众文化水准,抗日战争时期、建国初期的文盲明显比今天多得多,然而那时照样选举——“扔豆子”、“点香眼”代替投票,抗战时还搞过竞选。至于国大人多,现在就普选国家主席与总理,当然不现实。先从村、乡镇、区县试行竞选,地就不太大,人就不太多。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就需因地制宜,条件相对成熟的,先走一步;反之,缓行一步。无需东南西北齐步走,无需全国上下一步到位。其实,所谓“国情”、“条件”,都是相对的,事物也总是辩证的。竞选、民主显然不宜急行军,但可小步分步试行,发现某些制约因素,倒也有利于推进国情条件的改善。     论得失,通常忧虑的是,竞选会不会让善于摇唇鼓舌的“乐辩士”、说客、骗子取胜?会不会影响社会稳定?会不会出现西方国家的一系列弊端丑闻?会不会冲击执政党的执政地位?竞选、民主要以程序、规则作保障,并需开展必要的宣传动员,尽量增强选民的眼力。但即使一时受骗选错,也不必惊慌。所谓“选错”,必然是选上台的人损害了选民利益。在利益机制驱动下,选民可能会依法罢免他!至少下次选举时选民会“吃一堑,长一智”,真正的“眼力”就这样在竞选实践中逐步增强。好在竞选、民主不是只搞一次。     正常的竞选与其他民主形式一样,决非放任无羁、为所欲为,更非拳脚相争、乱中取胜。有组织有法制有程序的政治行为,何以影响稳定?一些基层,如四川步云乡等,竞选活动曾有序推行,完全见不到因竞选而冲击了社会秩序。或许不可否认,某些基层会有个别人乘竞选而兴风作浪,破坏稳定。但,我们的法律不是有相当的力量吗?其实,偌大一个社会,不搞竞选时就无人寻衅滋事吗?人们可以发问:眼下一些地方出现的社会不稳定,主要是由竞选、民主所引发的吗?     竞选是西方先搞起来的,在它们的政治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同整个民主政治一样,也是对人类的一大贡献,是属于全人类的政治文明成果。但是,正如罗伯达·达尔在论述选举制度时所指出的那样,“和通常一样,这里也会有利弊的权衡,一种制度使我们实现了某些价值,却丧失了另一些价值。”【8】是的,任何一种制度,都是由人而不是由神创造的,因此难免利弊相兼,需要的是权衡利弊,扬利除弊。众所周知,西方选举实践中确实暴露了诸多问题,突出的有“烧钱竞赛”、互相攻讦、舞弊、贿选等。不过,如果以此作为我们不可搞竞选的理由,那等于说,西方足球赛引发了球迷杀人纵火,我们就不可搞足球比赛了?或者说,一些国家在议会中上演全武行,我们就该废除代议机关了?我们难道不能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所用吗?我们难道不能发挥自己的一些智慧,在竞选经费等方面有所“中国特色”吗?我们难道只能连西方竞选中的弊端也要一起捆绑过来吗?这是不是掉进了“照搬”的思维泥坑呢?其实,西方一些国家也在寻找克服竞选弊端的药方。比如,“现在,许多国家都对候选人或政党可以花费的资金数额及各种花费的途径进行限制。1883年的《英国防止舞弊和违法行为法》在三个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9】又如,“法律正在设法将竞选开支和由此自然带来的腐败现象压缩到可以接受的地步,但多多少少有些难言之隐。”【10】     对于竞选最大的忧虑,可能就是担心造成对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冲击。其实,竞选并非只为政党之间轮流执政所用,它同样适用于一个党内部的选举,如美国两党的总统预选。如果从加强党内民主考虑,我们党内的一些领导职务可不可由两名或多名党员开展竞选?党向人大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选,是否也可由两名或多名党员构成竞选?这样,在本党内竞选,自然不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相反只会加强党和国家机关的建设,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另外,一讲到竞选,有人就担心执政地位问题,这岂不是对一个坚持“三个代表”的大党缺乏自信?我们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三三制”的情况下都有信心搞竞选,如今成了统领全国的执政党,难道反而经不起“竞选”的考验了吗?这种过于缺乏自信的思想方法应当摒弃,重要的是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如若能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获得亿万人民的认同,还需担心竞选的挑战吗?     笔者坚持认为,所谓“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现象已经显示出了“竞选”的趋向,这不是人们喜欢不喜欢、允许不允许的问题,而是一种客现存在的必然,它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必须科学正确地对待之。          参考文献:     【1】乔晓阳 张春生.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北京:北京出版社,1995:86.     【2】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1—172.     【3】俞可平.政治学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52.     【4】【5】房宁.民主政治十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79、181.     【6】俞可平看政府创新.南方周末,2012.1.12.     【7】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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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泉:中华民国早期的政治转型:1912-1924(上)

  1912年中华民国的建立,不仅标志着近代中国国家体制革命性的变革,更重要的是加快了从晚清新政开始的传统政治社会变迁进程。在民国早期政治发展(1912-1924年)中,政治权力、政治合法性、政治参与、政治文化等结构性因素的变化速度,事实上超过了过去人们的判断与认知。正如列文森所说:“君主制的种种象征已被如此彻底地消除了。这一事实的本身就提醒我们,新的共和国不仅是形式,而且也是内容。”1   从民主化的角度审视民国早期政治发展,一共经历民国初年(1912-1913)、第一届国会第一次复会(1916-1917)与第二次复会(1922-1923)三个重要时期,前二次比较符合民主转型的特征,即一个专制政体开始解体,形成某种形式的民主政体,或回到某种形式的威权统治,或出现革命政权。2与民主转型存在于特定时期不同的是,在经过袁世凯短暂的威权统治之后,政治自由化是持续存在的,“军阀时代的竞争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个案:这一时期的中国对意识形态与知识的多元化都持开放态度。国家也受到更加多元性与竞争性政治的挑战。”3   一、政治权力的聚散4   政治权力在这一时期主要有两个重要的变化。   首先是国家权力的变化。在横向关系中,过去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一元权力结构开始瓦解,出现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初步分立的权力结构。民国初年南京、北京临时参议院与国会的相继成立,标志着完全意义上的立法机构开始在中国正式出现。5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于1912年1月28日,“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七条)。参议员共有42人,来自全国17省区。6南京临时参议院任内最主要的成绩是《临时约法》的制定与颁行。同时,围绕国都、约法制定权等问题,参议院不顾临时政府的反对,有效地行使了立法权力。南京临时参议院存在时间仅有两个多月,由于议员多数是地方政府指派,民意代表性不强,在湖北省等地方议会的反对下,南北统一后随即进行了改选。同年4月29日,新一届临时参议院在北京成立,各地先后选出122名参议员,进行了将近一年卓有成效的立法活动。根据作者统计,南京与北京临时参议院总共通过各类议案188件,未议决、未审查、未提议案122件,共计310件。7参议院议长吴景濂在闭会仪式也称:“本院先后开会综二百二十次,经议决者凡二百三十余案,立国纲要,未始不于此稍稍植基础也。”8   1912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成立。国会采用两院制,分为参议院与众议院。参议院由各省议会、蒙、藏、青海、华侨学会,按照《国会组织法》规定的名额,实际选出266名参议员。众议院按照每人口满80万选出议员1名的原则,共选出596名议员。两院议员合计862人。9根据《临时约法》、《国会组织法》规定,国会主要有立法与行政监督两大权力。国会在短暂存在的半年多时间里,不少议员问政积极,宋教仁案、大借款案、俄蒙协约案、预算案等争执激烈,弹劾、质询案层出不穷,仅众议院就提出9件弹劾案,19件建议案与查办案,173件质问书,涉及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10先后迫使国务总理赵秉均、财政总长周学熙辞职。此外,还制定出民国宪法草案,通过各类议案42件,11展现出一定的立法活力。国会初开的两个月,被后人称为“国会神圣时代”。12   1917年南北分裂后,在皖系的操纵下,1918年8月12日第二届国会(安福国会)召开,至1920年8月30日闭会,共历三期常会。第二届国会仍然采用两院制,法定议员人数较第一届国会减少,共574人。参议员由地方选举会与中央选举会分别选出,共168人。众议员按人口比例分省区选举,每人口满100万选出1人,共406人。由于受到支持孙文护法的西南五省的抵制,实际选出国会议员467人。同年9月4日,第二届国会选举徐世昌为民国大总统。本届国会一些立法活动也可圈可点。如1919年5月,众议院致电巴黎和会,要求日本归还山东,两院都主张拒绝和约签字。11月国会议决裁减军费,要求政府进行军事财政改革。“第二届国会成于军阀之手,而能毅然议决裁减军费至二成之数,盖亦难能可贵矣。”13因安福系为议会第一大党,议会与皖系政府关系比较缓和,没有发生大的政治冲突,“在这种意义上有助于宪政发挥作用。”14   地方议会政治在民国初年也非常活跃。1912年独立各省的谘议局纷纷改为临时省议会。1913年初,各省第一届省议会宣告成立。一些省份的县还成立县议会,不少乡镇也有议事会。15许多地方的省议会积极参与本省的政治活动,认真履行立法职权,立法活动有声有色。四川省议会在审议政府预算案活动中非常认真,一度曾经否决政府预算法案。16安徽省议会积极监督政府行政活动,并当场质问民政长柏文蔚行事违法。17湖北省临时议会与第一届议会,先后提出财政、教育、民生、弹劾等法案200多件,颇有成效。18江西省议会通过实行“减政”,裁并都督府交涉司,取消南萍铁路筹备处。19广东省还发生了引人瞩目的议会弹劾都督胡汉民事件。20浙江1912年建立的县议会则积极介入教育、税收、公共工程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并与地方政府发生了冲突。211914年2月28日,袁政府下令解散各省议会。   1916年10月各省议会相继复会,地方议会政治一直延续到1926年。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在20年代内战频繁的恶劣环境中,省议会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成为地方权力结构中不容忽视的一极。如20年代初在曹锟兄弟威权统治之下的直隶省议会,几年来始终不通过一项公债案。可见地方权力的范围之内,军阀的权威也不能不受限制。22吕实强对四川省议会的研究表明,多数议员以民意自命,积极行使议会职权,“常存于新,发之于言,布之以文,并发生相当效果,已甚属不易。”23江西省议会在1920年底弹劾省长戚扬案成功,震惊北洋政府。24而湖北省议会在地方政治中已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并非行政部门所能全部忽视。25一些地方议会的立法活动方式有所改进,如在浙江省,“事实上,20年代的县议会首先关注的是财政收入的使用,而不是管理特别事务。扮演这种角色的目的显然是确保他们的同意权,以及对一些事务的监督与管理。”26   这一时期北京政府的二元行政权力体制开始运作,先后成立38届内阁政府,现代政府组织形式—内阁制—在清末改革的基础上获得进一步发展。按照《临时约法》规定,国务院为总理政务机关,下设陆军、海军、司法、外交、财政、内务、教育、工商、交通、农林10部。1913年,农林与工商部合并为农商部,共为9部。27国务院直辖部门还有法制局、铨叙局、印铸局、国史馆等,内部组织是秘书厅。与此同时,总统府也开始组建办事机构。1912年4月,设置秘书厅和军事处。秘书厅职官包括秘书长、秘书、参议与大礼官。军事处职官包括侍从武官长、副官长、卫侍武官、政治顾问、军事顾问与军事咨议。此外,参谋本部、审计处也是总统直辖机关。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临时约法》没有处理好总统与总理的权力关系,致使这种二元行政权力体制从一开始运作就困难重重,府院之争在所难免。   司法机构的革新活动也在积极运作。《临时约法》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司法制度采用大陆制度,即把行政诉讼和普通民事、刑事诉讼分开,各受不同的法院管辖。1914年成立的平政院是办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对中央或地方各级政府的违法处分行使审理权。其他民事与刑事诉讼则由各级审判机关受理。审判机关采行“四级三审”制度,即审判机关共分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与大理院四级设立,审判则只三次(初审或第一审、二审或第二审、终审或第三审)。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28   司法独立在民国初年表现得尤为显著。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总长伍廷芳坚持法治原则,对沪军都督陈其美以军政干涉司法的行为积极抵制,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陈的逾权行为。291912年11月,北京民国大学控告财政部长刘揆一侵占校产案、工商次长控告民主报、亚东新闻损害名誉案、国会议员郭同、丁世峄、李国珍等控告国光新闻妨害公务案,“无论是否曲直如何。要之无上下贵贱,而能一以法律为保障,则真共和国之现象。”301913年在宋教仁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地方检察厅公开传讯在位的国务总理赵秉均。虽然赵以健康为由拒绝到上海应讯,“但一个地方法院传讯总理和地方官员公布政府最高官员与杀人犯密切往来的证据,实乃20世纪中国司法史上空前绝后的大事。”31此后,司法方面的进步始终没有停止过,在新型司法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法院组织的改制方面,都颇有建树。32不过,由于民国早期的约法、宪法都没有赋予法院重要的司法审查权,司法权力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独立性一直不强。   从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民初国家政治权威属于衰败阶段。但是这种看法显然掩盖了制度试验时期的改革活力。虽然政治权力在分权体系、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呈现出混乱状况,但这同时也是制度重建的机会。一权独大还是三权分立、中央集权制还是联邦分权制、强势国家还是强势社会,所有这些都表明一个决定性的制度选择挑战的来临。   在纵向层面上,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发生了剧烈的变动。强大的地方主义从晚清新政时期开始兴起,在民国初年的势头更加强劲,地方主义开始了极端化的发展。辛亥革命中“独立”各省不仅拥有立法、财政、内政权力,而且还据有属于全国性政府的外交、军事权力。湖北省军政府成立时,就设有军令部、军备部、参谋部、政事部,其中政事部又下设外交、财政、司法、交通、文书、编制各局。江苏省军政府颁布的《临时官制总纲》中也明确规定都督“统辖军政一切事宜。”其他各省情况基本相似。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国家的军事、财政重心实际上在地方,而不是在中央。“所有田赋、盐税和厘金都为各地军政府截留。临时政府曾三令五申要各省报解田赋,无奈它对各地军政府缺乏必要的约束力,下达的命令不过是一纸具文,直至临时政府下台,并无一省有分文报解。”33各省拥有完整的国家权力,“俨然具一独立国家之形象。”34   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后,一直到二次革命失败前,他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推行军民分治、倡导废省设道、实施税制改革,不断为强化中央权力而努力,但是成效有限。1913年袁世凯合法地任命江西省的民政长,却遭到了都督李烈钧的拒绝。双方的权力关系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政府虽号中央,南省无殊独立;大约除外交一事以外,他如用人权、财政权、军政权皆南省各都督自操之,袁固不得过问,袁亦不敢过问,其向来解中央之饷项,财政部无术催交。其近来驻地方之兵额,陆军部无从编制,……而其实则中央自中央,北自北,南自南,吾国确未能有统一之现状。”35从权力结构的角度来说,那种认为临时政府具有联邦制色彩看法其实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各省成为“第二个中央。”36当时的中国其实正处于一个类似于美国独立战争初期的邦联状态。   地方主义在经历袁世凯中央集权统治的短暂沉寂之后,在1916年袁死后又迅速地发展起来。其中以20年代联省自治运动兴起最为典型。在当时国家处于分裂状态下,人们希望在地方高度自治的基础上,以联邦制度的模式实现国家的统一。省宪制定是联省自治运动的重要标志。湖南省是第一个开始制定省宪法的省份。1921年12月,在湘军总司令赵恒惕的支持下,湖南省宪法草案经全民投票,多数通过并于19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37省宪公布后,在1922年1-3月,湖南省举行了省议会选举,9月举行了省长选举,赵恒惕以压倒性高票当选湖南行宪的正式省长。一直到1926年7月14日,迎接广东国民政府北伐的湘军将领唐生智宣布废除省宪,解散省议会,历时6年的湖南自治局面才宣告结束。“民国11年的湖南省宪,非但是联省自治运动中,第一个制定成功而被实行的省宪,也是我国破天荒出现的第一部被使用的宪法。”38在1920-1925年期间,浙江、云南、四川、广东先后制定出省宪,广西、贵州、陕西、江苏、江西、湖北、福建等省,或由当局宣言制宪自治,或由人民积极运动制宪,北方的顺直议会也曾电请各省议会选派代表赴沪共同制定省自治法纲要。“联省自治运动中,各自治省份所推行最力的是省宪的制定,所获致的唯一成果,也是省宪的制定。”39“省宪运动的潮流,可谓激荡全国。”40在联省自治运动的影响下,1923年民国正式宪法也采用联邦制度。   作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与经济安排、规则、制度的市民社会,其雏形开始出现。这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是政治权力聚散的另一个突出表现。41   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发展的根本性基础。42晚清自强运动以来政府主导型的经济模式被打破,北洋政府对官办、官商合办的工业、金融业、交通等企业失去控制能力,中国经济从1911年开始进入自由市场经济的黄金时代,“20世纪10、20年代之交,中国资本主义得到迅速的发展。这一时期是中国民族工业的黄金时期。一直处于不发达状态的资本主义是在辛亥革命之后才得到蓬勃发展的。”43从1912年到1927年的16年中,中国历年所设创办资本额在1万元以上的工矿企业总数约达1984家,创办资本总额约为45895.5万元。无论就创办企业家数或创办资本总额而言,后16年都超过了前72年(1840-1911年)的一倍以上。44同时官办企业的资本额逐年下降,商办企业投资成为主体。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1912开始的8年里工业年增长率达到13.8%。45   与此同时,城市资产阶级、现代知识阶层等独立的社会力量开始出现,社会政治影响日益扩大。从晚清以来,绅商阶层继续成为民国初年城市资产阶级的主体。1912年全国加入商会的商号有19.6万个,商会会员有20万人。46到了20年代,工商资产阶级构成发生变化,工业、金融业领域的新兴企业家开始发挥主导作用,“随着士绅集团的衰落,资产阶级就成了在城市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的力量。”47新式学生的数量增长非常迅速。从1872年中国正式派遣留学生留洋,至1911年为止,各省派遣留学生约3320人,加上自费留学,共有数万人。48国内新式学堂学生数量更多。民国教育部统计,1911年全国各类学生达2933387人,1914年为3643206人,1916年高达4034893人。49工商业者、教育家、律师、新闻记者等中产阶级迅速兴起,“他们构成了一个与传统社会士大夫全然不同的社会阶层。”50现代精英阶层的社会政治影响日益扩大。在民初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中,受过国内外新式教育的比例将近90%,议员、教育界人士超80%。51第一届国会议员新式教育比例超过80%,其中教育、议员、新闻、工商、律师等职业阶层议员所占比例超过总数一半。52即使是保守色彩浓厚的第二届国会,议员中新式教育的比例也不低。53在一些地方省议会中,商人等新兴阶层也占有绝对多数,居于支配地位,商会会长兼任地方议会议长也不鲜见。54中产阶级的出现,对民国初年的民主转型的推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大众传媒的发展亦相当迅速。与晚清及后来的国民政府时期比较,北京政府对言论自由的管制相当宽松,严格的新闻管制只是短暂地实行于袁世凯两年多的威权统治时期。新闻媒体的社会影响也迅速扩大,全国邮递报纸的投递数1912年已经达到3716万份,1915年为3922万份,到1924年已经达到13746万份。551912年、1913年分别新增报刊150种、180种,是历年来(1900-1928年)最高。56报刊总数在1913年达到487种。1912年8月广州出版日报24种,内地重庆、成都两地,日报竟也分别有6、7种。57一些商会也自办报刊,借以表达自身利益的诉求,比较有影响力的有上海的《银行周报》(1917年)、《上海总商会月报》(1921年)、北京的《银行月刊》(1921年)、汉口的《银行杂志》(1923年)等。五四时期,政治思想评论和学术自由遍地开花,新闻界更是呈现出百家争鸣的自由景观。   不受国家权力监护下的自由结社组织的出现,是市民社会在最低限度上的含义。58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各地商会在这一时期也充满了活力。“由于商会对地区事务的经济支持,所以也赢得了人们更多的尊重。并且商会积极参与地方事务,成为地方政治中主要的参与者。”591912年,全国共有华商商会794个,1919年已经增至1238个,其中总商会55个。60此外,经济协会、拓植协会、中国实业研究会、中国实业会等实业团体其他一些社会经济组织也应运而生。据不完全统计,1912年创立的各种实业团体就有40多个,遍及西北、华东、东北等省区。与晚清时期的商会一样,这些实业团体也成为公共领域的重要内容,具有广泛的社会功能。61而公共领域的发展正是市民社会的重要基础。62   当然,社会经济团体只是市民团体的一部分,大量政党、政治组织的风起云涌更值得特别关注。从1911年10月到1913年4月的一年半时间里,先后成立的党、社,加上少量1911年10月前成立在民国初年继续活动的团体,共计386个,其中政党与具有明显政治色彩的社团271个。63这些政治社团基本上集中在大中城市,其中上海、北京两地占全国的一半以上。与世界各国政党发展均在大城市的特点相似。64当时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形成了“政党林立时代”。65教育会、律师会、报界联合会、各种学会纷纷出现,数量在1912年以后不断增加。从1915-1924年,学会呈指数增长,成立的学会超过400个。661912-1921年江苏省南京、苏州、淞沪三地的政论、公事社团总数分别为319、245、208,共752个,加上1912-1919年各县结社641个,总数达1403个。67   不难看出,在1915-1927年这十二年间,“中国的市民社会在政治衰败与军阀混战的背景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68“军阀主义毫无疑问对中国社会产生消极作用,对现代化工业的发展也很少有贡献,但是它并没有阻碍中国城市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条约口岸的发展。贸易和工业继续增长,学校与大学的数量持续增长,杂志和报纸的发行数量也节节上升。”69   民国早期的市民社会,“虽然它还存在一些致命的弱点,但从本质上说,它已成为制约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政权的社会实体的胚胎。”70中国经济、社会、文化自由的迅速发展,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快速成型,传统的强势国家、弱势社会的政治权力格局,受到了短暂而有力的冲击。日益自由化的政治社会环境对政治转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郑大华、任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56页。   2杭之《台湾社会的历史性挑战》(《二十一世纪》1991年第5期)。在研究民主化问题时,政治学家一般用威权主义来指所有不民主体制,参见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第11页。中国的皇权专制当然也是不民主政体之一。   3LucianW·Pye,China:introduction,Boston:Little,BrownandCompany(Inc),1978,p131.   4本文所说的政治权力聚散主要是指政治权力的配置情况,包括政治权力在国家组织之内的配置,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配置,以及政治权力在社会中的配置三种情况。具体解释参见毛寿龙《政治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45页。   5晚清的资政院,由于一直到辛亥革命爆发后才获得《十九信条》承认的国家立法机构地位,因此在它实际存在的时间内,还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立法机构。   6平佚:《临时政府成立记》,《东方杂志》8卷11号(1912年5月1日)。   7严泉:“民国临时参议院研究,1912-1913”,硕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1999年,附录二、三。   8孙曜编《中华民国史料》,上海文明书局,民国18年,第114页。   9实际选出的议员人数各方统计不一。本文采用张玉法先生的统计数字,参见张玉法《民国初年的国会》(《(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3期》)第113页。   10《众议院议决案汇编》附编《质问书》、《众议院未决案一览表》。   11张玉法:《民国初年的国会》,第140、158页。   12张玉法:《民初对制宪问题的争论》,《(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2期》,第124页。   13顾敦火柔:《中国议会史》,苏州木渎心正堂,民国20年,第292页。   14安德鲁·J内森:《立宪共和国:北京政府,1916-1928年》,费正清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第309页。   15其中关于民初广西省县、镇议会的叙述参见朱宏源《从变乱到军省:广西的初期现代化,1860-1937》(《(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76)》,1995年)第286-287页。在河南,“辛亥革命时期精英社会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县议会在各地的建立。”XinZhang,SocialTransformationinModernChina:theStateandLocalElitesinHenan,1900-1937.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0,P50.   16吕实强:《民初四川的省议会,1912-1926》,《(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6期》,第259页。   17谢国兴:“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安徽省(1860-1937)”,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师范大学,1990年,第49-50页。   18《湖北省议会报告自行停止议事电》,《时报》,1914年2月8日。   19《时报》,1913年3月31日,转引自吕芳上《民国初年的江西省议会,1912-1924》(《(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8期》)第231页。   20《顺天时报》,1912年7月10日。   21R.Keith.Schoppa,ChineseElitesandPoliticalChang:ZhejiangProvinceintheEarlyTwentiethCentury,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2,P84.   22胡适:《联省自治与军阀割据》,《东方杂志》第19卷第17号。   23吕实强:《民初四川的省议会,1912-1926》,第275页。   24吕芳上:《民国初年的江西省议会,1912-1924》,第248-249页。   25苏云峰:《湖北省咨议局与省议会,1909-1926》,《(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7期》,第473页。   26R.Keith.Schoppa,ChineseElitesandPoliticalChang:ZhejiangProvinceintheEarlyTwentiethCentury,p85.   27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上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88页。   28同上,第126-127页。   29李学智:《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4期。   30远生:《中央司法界之现象》,《远生遗著卷一》,中国科学公司,民国27年。   31袁伟时:《政治策略与民初宪政的历史经验》,《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   32关于民国早期司法独立的研究,参见郭志祥《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研究(下)》,《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夏季号。   33李荣昌:《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问题初探》,《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0页。   34《裁汰冗员论》,《亚细亚报》,转见《民国汇报》第2册,第11页。   35香港《华字日报》,民国2年1月29日。转引自胡春惠《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43-44页。   36ErnestP·Yang,PresidencyofYuanShih-K’ai,LiberalismandDictatorshipinEarlyRepublicanChina,TheUniversityofMichigan,1977,P83.   37胡春惠《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第191页。   38同上,第201页。   39李达嘉:《民国初年的联省自治运动》,(台北)弘文馆出版社,1986年,第202页。   40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复旦大学出版社再版,2002年,第491页。   41许纪霖先生特别强调1915-1927年之间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对民国初年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则没有过多提及。参见许纪霖《寻求意义-现代化变迁与文化批判》(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第7-11页。关于晚清出现市民社会雏形的看法参见朱英《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思考》(《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   42陶鹤山:《市民群体与制度创新-对中国现代主体的研究》,第4页。   43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张富强、许世芬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77页。   44杜恂诚:《北洋政府时期的经济》,许纪霖、陈达凯主编《中国现代化史:第一卷1800-1949》,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330页。   45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第85页。   46王笛:《试论清末商会的设立与官商关系》,《史学月刊》1987年第4期。   47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第150页。   48张玉法:《清季的革命团体》,(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5年,第42-43页。   49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下册》,第865页。转引自陶鹤山《市民群体与制度创新-对中国现代主体的研究》第68页。   50许纪霖:《寻求意义-现代化变迁与文化批判》,第9页。   51严泉:“民国临时参议院研究,1912-1913”文中统计。   52张朋园的统计。张朋园:《从民初国会看政治参与-兼论蜕变中的政治优异分子》,《中国近现代史论集第19编民初政治一》,(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   53张朋园:《安福国会选举-论腐化为民主政治的绊脚石》,《(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0期。   54在1921-1926年浙江省议会中,城市精英占省议员总额的88%。贝热尔:《中国的资历产阶级,1911-1937年》,《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第847页。   55戈公振:《中国报学史》,商务印书馆,民国17年,第241页。   56叶再生:《中国近代现代出版通史第2卷》,华文出版社,2002年,第15页。   57ErnestP·Yang,PresidencyofYuanShih-K’ai,LiberalismandDictatorshipinEarlyRepublicanChina,P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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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东 | 我的大学

2012年03月15日 18:35:40   我的大学                    (按:早上读到一条为人民大学在高校排名鸣不平的围脖:高校排名对于人大很不公平,大多评价主要侧重各项指标的总量,而忽视了许多高校是因为大量合并,才形成今天的规模。其实,人大许多学科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具有很强的力量。     我回说:干吗计较这种玩意儿呢?若爱人大,在校当老师的,立身正己,教书育人 ,关心社会;离校工作的,以职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好从事的职业,关心家人, 关心社会,才能为自己也为自己所有的社会关系赢得尊严。2009年我曾写过一篇长文,《我的大学》,重新贴出来,重温那个年代,大学是如何改变我们的命运)       我的大学       朱学东               也许多少年后在某个地方,     我将轻声叹息将往事回顾:     一片树林里分出两条路–     而我选择了人迹更少的一条,     从此决定了我一生的道路。”     –弗罗斯特《未选择的路》          离返校的日子越来越近了。     得闲翻看当年制作粗糙的大学毕业纪念册,同学们那些神态各异的黑白照片,那些毕业题写的留言,或豪言壮语,或旁征博引,或感性直陈,或真情流露,或幽默诙谐,甚至那些插科打诨,一一读来,怎无万千感慨!     不经意间,大学毕业已经20年。     当今天的我,回首望去,来路上依然混沌模糊。但仔细翻检过去每一个路口的选择,以及经过的路石,还是会发现记忆中那些斑驳的痕迹,甚至那些想刻意忘却的物事,竟也忽然鲜活起来,潮水般涌现在眼前心头,原本干涸麻木的心,动了起来,眼睛竟有些湿润了。     人老多情。萧伯纳说:”回忆往事使人非常愉快地感到衰老和悲哀。”     果真。          *****************************************************************************          前传          我的大学母校,中国人民大学,也曾是一所赫赫有名的大学。     2007年,我还在南风窗总编任上,特意从广州赶回北京,参加了人大70年校庆,并因感慨而写了篇《两所大学的70年》(西南联大和人大),产生了一个有关爱国者的命运的选题。而前些日子,我和新闻系毕业的一位师妹,现在是京城名记,还专门聊起了仙逝不久的人大前辈学长,林希翎女士,唏嘘感慨,也引以为豪。     不过,1985年,我报考人民大学的过程,还颇有些戏剧性。     我对人民大学最早的认识,来自于我的初中地理老师,胡秋原。     我出身在一个生活清苦的普通农民家庭。我的中学时代,是在江苏苏南地区一个农村中学度过的。     这个中学叫前黄中学,当年坐落在我故乡的一个镇上,在我的故乡大大有名,是乡里先贤毁庙兴学而来,今年建校已70周年。     受母校委托,今年我特别敦请我的大学母校校长纪宝成先生,为我的中学母校题字,纪校长以”立德树人,桃李芬芳”寄语我的中学母校,很是妥帖。     胡秋原老师1950年代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后来如何回到老家的中学当地理老师,我并不清楚。当年少不更事的我,也错过了了解的机会。不过,从胡老师那里,我得到了关于中国人民大学最初的启蒙。     高中一年级时,前黄中学调来了一位教导主任,兼政治老师,叫李培森。李培森先生出身苏州望族,文革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后来因为历次政治运动,辗转做了中学老师,从此一直到退休。可以说,李培森先生是我最后决定报考人民大学的最大的引导者。     我在前黄中学文科班的最后时光,应该说成绩还算不错。当时我的班主任管元龙老师,在全校高考填报志愿动员大会之前,让我考虑,由学校推荐报考南京大学(可加分20分),或者免试上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等。因为家境贫寒,管老师动员我报考南大。但会议一结束,我跟管老师说,我自己考。然后,自己填报了吉林大学哲学系。所以填哲学系,就是李培森老师给我们上政治课时,介绍过吉林大学哲学系有位鼎鼎大名的高清海老师。不过,家里人对吉林一无所知,父亲连夜赶到中学,找管老师,请他阻止我报考吉林大学。管老师后来劝我,不报南大也罢了,报北大也行,我们村的一位老乡,当时是北京大学哲学系主任。     那时候,自己年少幼稚,总想尽快离开熟人的世界,到一个陌生的天空去扑腾,不想进南大和北大就是这个原因。     于是,最后,我填报了人民大学哲学系。无他,除了李培森先生一直以来对人大的鼎力推许外,就是因为人民大学哲学系在招生简章上排在第一位。按当年我高考的成绩,选择哪个学校哪个专业都可以(当然,我们是在不知道分数的情况下填报志愿的)。     ”也许多少年后在某个地方,我将轻声叹息将往事回顾:一片树林里分出两条路–而我选择了人迹更少的一条,从此决定了我一生的道路。”     多少回,当我重读或者默念弗罗斯特《未选择的路》时,都会对自己当年的选择感慨万千。     虽然,后来我经常开玩笑,说男怕入错行,自己是入错了行,但我从来没有后悔过,选择人民大学哲学系。     相反,感谢人民大学哲学系,它在我成长的关键时候,颠覆了我旧有的世界,给了我自己打开新世界的思维钥匙,她让我在后来的人生途中的选择,与众不同,却依然那么坦然无悔。     因为,人大这四年,那是我们真正的成人礼,思想上的成人礼。它奠定了我今天的价值观基础。          *****************************************************************************          正传     引路者          耶稣又对众人说:     我是世上的光。     跟从我的,     就不在黑暗里走,     必要得着生命的光。     ——约翰福音          1985-1989年,人民大学和北京,给与我这个普通农家子弟的,就是一缕引领我走向未来新世界的光,但它不是耶和华给的,而是这个时代给予的。虽然期间也伴随着巨大的创痛。          (一)师长们          我的大学时代是在混沌中开始的。     人民大学哲学系1985级,是第一次文理兼收。我们班30多个同学,来自全国各地,江苏的,自然只有我一个。我所在的宿舍,8个同学,北京同学1个,来自顺义,广西2个,一个壮族一个瑶族,(这也是我第一次近距离接触少数民族),湖北1个,四川1个,江西1个,河南1个。两位读理科的,是广西瑶族和江西的同学。宿舍里按年龄,我排老三(事实上应该是老四,这是我们毕业多年后才知道的)。     初到北京,在班上自我介绍的时候,我连普通话都说不好,结结巴巴,闹得满头大汗。虽然考语文拼音我可以考得很好。而晚上在学二楼下的紫藤园中纳凉,遇上谈恋爱的学长学姐们,害羞躲开的,是我们!我甚至不知道,老家喂猪的玉米糊,如此好吃,而北京的馒头,竟然是没有馅的–我一开始还懵懂地以为,学长学姐们买菜就着馒头吃,真够奢侈的!     更不用说其他了。     这就是我对世界的了解。     当时我的认知,基本来自于课本和亲友老师的言传身教,但他们为我勾勒的这个世界,与我面临的现实世界,距离竟然如此之遥远。     打开新世界光的,首先是哲学系的课程设计和老师。     因为是第一次文理兼收,所以一些课程设计其实还在尝试中。     在中学时代,我最怕的就是物理,没想到,上了大学,竟然又重新开始学习数学和物理了,心里的抗拒可想而之。结果第一学期的时候,这两门差点都挂了,其中一门,忘了是数学还是物理了,连续两个学期,都参加了补考。     不过,读哲学系,最大的一个好处,就是课程杂。除了诸如马列主义哲学、西方哲学史、中国哲学史、美学、原著选读、科学哲学等哲学系的基本课程外,当时的老师把集体到雍和宫等参观、看录像等,作为课程内容。同时,自由阅读更是学哲学的人的机会。那个年代,正是读书的好时光,我们有太多的时间,是在图书馆度过的。     虽然我已经记不起当年在雍和宫为我们班集体作介绍的先生的名字,但我对当年雍和宫之行印象深刻,那位先生讲得生动有趣,这是一次真正的宗教历史文化哲学的巡游,而不是在枯燥的教室里和书本上的那些生涩难记的概念。虽然,很多东西,当时我们也未必能理解。可惜,后来这样的教学方式越来越少了。     组织看的录像,最初影像最深的政论片,是《让历史告诉未来》,虽然内容已经记不得了,好像是谈中国军队的成长的,但为之配音的张家声先生,从此却刻记在我的脑海里。美学课组织看的,有港台片,比如《搭错车》;有欧美片,比如《飘》、《音乐之声》等。现在的学生们,要接触到这些,实在太方便了,但在过去,这些于我而言,就是新世界的一部分。     当年的人民大学哲学系,更是群贤汇聚,星光熠熠。肖前、罗国杰、李秀林、陈先达、苗力田、张立文、方克立等,都是当时中国哲学界的大师,虽然我们于他们跟前耳提面命的机会很少,但我们都读过他们的书,其中一些人,也会跟我们见面座谈。而肖明(我的学年论文指导老师)、刘大椿(科学哲学)、张志伟(西方哲学史)、刑东风(中国哲学史)、李秋零(我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马俊峰(我的第一任班主任)、李燕(我的第二任班主任)、李德顺(价值论)、郑杭生(社会学)、丁子霖(美学)、张兆梅(形式逻辑)、许启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大学毕业我差点到伦理所工作)、王旭晓(美学)、董永俊(马列主义原著选读)、索爱群(我曾帮着抄过书稿,挣些零花钱),以及那些我已经记不起名字的老师们,都在我成长的关键岁月里,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给予过我指导。现在北大哲学系的陈波老师(逻辑学),我印象极其深刻地是,作为带队老师之一,带我们去吉安做社会调查,嗓门比我大很多,还老批评我讨论问题说话声音太大–不过,那真是一次难忘的旅程。     此外,1980年代的人大哲学系,当时的博士们也是群星璀璨,李忠尚(德国博士)、远志明(《河殇》的主要撰稿人之一)、欧阳康、郭湛、单少杰、陈志良、陈宣良等。他们在精神上,给予了我们这些后进很多鼓励和指导。其中一位后来成了我同学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89年春夏之交,当时他对我们说的一番话,令我印象深刻:”以后,学生们可能会为学校管理和治安或者伙食上街,但再也不会有这样政治性学生运动了。”          (二)思想者          ”我要特别感谢那四年,那是构建我基本价值体系的四年,我个人世界观中,关于平等正义自由法治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等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就是从那个年代开始充盈心中”,在学校组织的返校筹备活动时,我对请来的一位央视导演说,”那个年代,我们吸纳的这种现代国家和公民的基本理念,虽然很多也是经过二传的,未必是原意,但当时我们是以理想主义者怀抱改造国家社会的心态,来吸收这样新鲜的养分的,这与后来某些机会主义者的效果,完全不一样,这些理念深深地镌刻在了我心中。后来无论我在南风窗,还是中国周刊,引领我的,就是这样的价值观,后来的生活,更多只是校正和丰富这样的认知。”     这是真的。     当年,李洪林先生有一本非常有名的小册子,叫《四种主义在中国》,形象地描述了中国社会意识形态地现状。不过,我的大学时代,现代国家和公民权利的理念,真在成为知识界传播的新贵。如今成为显学的新儒家,当时在国内还不是主流。     在我的记忆和认识中,那是中国式文艺复兴–确切地说,应该是现代国家公民理念传播的又一次开始–走向高潮并迅速凋零地时代,我们之后不久,物质主义就以摧枯拉朽之势,将理想主义和田园牧歌般的旧式情怀,清扫得一干二净,甚至,连挽歌都没来得及谱。不过,吊诡的是,有关现代国家和公民的理念,却从此从学识的小圈子扩展开,真正在更广大的民众中扎根发芽了。     1985-1989,那真是一个火红的年代,有壮美的青春。家国天下的宏大叙事,充盈于我和我的大多数同学心中。     讲座。雷祯孝先生关于人才和人的价值以及对于过去主流意识形态工具论螺丝丁论的批判,王若水先生关于人道主义与异化的问题,等等,于我而言,振聋发聩。     当年,人民大学800人教室的讲座,可谓往来无白丁,在北京高校赫赫有名。不仅是800人教室,那时,我们追逐于海报栏中各种讲座信息。讲座,那是我们在课本之外,理解世界的又一个窗口。我丝毫不怀疑,在其他地方,这种机会要少得多。     电视片。电视片对我影响很大的,除了《让历史告诉未来》外,影响最大的就是《河殇》。那真是一部让人省思的片子。虽然今天来看,你可以不同意它的观点,但在那个时代,不破不立,历史可能就需要这一过程。     导师们。那是一个盛产导师的时代。除了印在书本上作古了的外国人中国人,还有很多当时国内有名的思想家思考者。     还能回想起来的有,李泽厚(当时对我影响最深的思想家)、王若水(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李洪林(四种主义在中国)、雷桢孝、刘宾雁、苏晓康(河殇)、何博传(山坳上的中国)、包遵信、金观涛、刘小枫(诗化哲学)、欧阳谦(人的主体性和人的解放)、汤一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释道)、庞朴(文化的民族性欲时代性)、成中英(中国文化的现代化与世界化)、谢选骏(神话与民族精神)、何新(诸神的起源)、严家其(文化大革命史)、朱维铮(走出中世纪)、赵鑫珊(哲学与人类文化)、萧功秦、周国平、俞吾金……     书报刊。那是一个火红的出版年代,感谢那些出版工作者,那些承载时代思潮的书报刊,成为我们追逐的对象。到北京上学后,我省吃俭用,或订阅,或零购,《读书》、《新华文摘》、《世界经济导报》(1989年停刊)、《书林》(已停刊)、《武林》或《中华武术》,等等。     如今,我还会偶尔翻阅一下《读书》和《新华文摘》,而当年积攥的《世界经济导报》,在印刷学院搬家后不知踪影,《读书》和《书林》,则封存在我东直门外已经出租的房子壁柜里。     除了报刊,更多地是图书,影响最大的第一本读的外国人写的颠覆中学时代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是《理想的价值》(内部资料,遗憾的是作者忘了)。第一本关于中国文化颠覆性的作品,是孙隆基的《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一看不是正式出版物。还是看看当年我省吃俭用至今还留在书架上财富(主要是来自海外的思想财富)吧:     思想录、忏悔录(奥古斯汀,卢梭)、社会契约论、遗书、小逻辑、培根论说文集、第一哲学沉思集、自然哲学、精神分析引论、西方哲学史(罗素)、随笔(蒙田)、历史主义的贫困、弗洛伊德的使命、存在哲学、存在与虚无、西西弗的神话、福泽谕吉、哲学人类学、文化模式、从混沌到有序,熵,二十世纪哲学、单向度的人、毛泽东和后毛泽东时代、哲学中的变革、生命的悲剧意识、神圣名义下的争鸣、自卑与超越、救亡与传统、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中国近代思想史论、走向未来丛书、西方的没落、人生的智慧、古代法、未来形而上学导论、马恩选集、马克思传、恩格斯传、资本论、理性化及其限制、论有学识的无知、结构主义、巫术科学宗教与神话、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现代西方社会学、美的历程,批判哲学的批判、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中国的反右运动、当代西方哲学思潮、希腊神话与英雄传说、快乐的科学、生活与情绪、情爱论、不断革命论、幻想与现实……     很难想像,还会有这样的场景,萨特、波伏娃、加缪、马克斯o韦伯、弗洛伊德、马尔库塞、尼采、叔本华、卢梭、帕斯卡尔、奥古斯汀……这些耳熟能详的名字,那些生涩难啃的著作,竟然能成为当年大学生,无论文理科,谈话流行的主题!     这样的时代,只有理想主义的时代才会出现,现在,它永远地走进了历史。     除了这些,图书馆是我们更大的选择。除了那些西方学术名著,国内的思想家的作品,比如鲁迅、钱穆、侯外庐、冯友兰等国内思想家学者的一些作品,也开始走入我们阅读的空间。     那个时代,真是一个最好的学习时代。除了与专业相关的书籍,我更多地阅读了大量的文学作品,看了大量的电影(现在,我已经基本不看电影了)。     除了金庸古龙梁羽生的武侠小说,以及当时流行的国内小说(路遥的《平凡的世界》和柯云路的《新星》,梁晓声的《今夜有暴风雪》等,影响最大,也于我影响很大),和古代笔记小说外,大量的苏联、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著名小说,大多是在大学时代完成阅读的,那个时候,可以说,我们既是武侠小说迷,也是苏联、美国、英国、法国小说迷,还有印度的泰戈尔。而德国人施笃姆的《茵梦湖》,夜深人静回味起来,至今让我扼腕叹息。更不用说伟大的莎士比亚了。     不仅是那些国家的小说迷,我还是哪些国家的影迷,莫斯科不相信眼泪、办公室的故事、合法婚姻、秋天的马拉松、这里黎明静悄悄、机组乘务员、两个人的车站、德黑兰1943、老枪、最后一班地铁、伦敦上空的鹰、虎口脱险、寅次郎的故事、片岗刑警、爱情故事、音乐之声、飘、北非谍影,还有更多无法一一列举的片名。     除了小说电影,还有诗歌。诗歌是我上大学个人阅读的一个重点。中国古代的诗词自不用说了,普希金、莱蒙托夫、阿赫玛托娃、惠特曼、爱默生、裴多菲、戴望舒、穆木天、徐志摩、北岛、舒婷、顾城、里尔克、聂鲁达、波德莱尔、纪伯伦、蒙塔莱、彼特拉克、雪莱、济慈、白朗宁夫人……     流行音乐。流行音乐是解构传统主流意识形态却相对较容易被漏过的利器。崔健、张明敏、侯德健、苏芮、齐秦、费翔、郭峰,等等。诸多港台歌星开始渗透,竟然是进一个红一个。     当然,还有来自欧美尤其是美国的歌曲,虽有语言隔海,却也传唱至今。卡朋特、里奇、约翰丹佛……          (三)不该遗漏的导师们          1980年代中后期,新权威主义在国内传播达到了高峰。因为现实政治的需要,新权威主义一度成功地实现了政学合流,在政界被推崇。当时其代表人物有吴稼祥、王沪宁、萧功秦、王逸舟等。     不过,新权威主义当时即遭到了知识界的强烈狙击。后来王沪宁和萧功秦尤其是前者颇有隐身沪上之意。不过,没有想到的是,89之后原来身居要津的吴稼祥即遭厄难,王沪宁却步入了真正的核心圈。当年学术同袍,如今在政治上分际明显,令人扼腕的,也不过如此。     今年在吴稼祥老师博客上读到他纪念胡耀邦的文章,引用春上村树的演讲,说胡在墙和蛋之间,明知粉碎自己,也选择了站在蛋一边,读后让我感佩于心。我原本想约请吴老师开专栏,吴老师原也答应,但形格势禁,终究未能成为现实。     新儒家那个时候虽未像今天似的成为显学,但那时已蠢蠢欲动。杜维明等海外新儒家的作品也开始在国内出版发行不少。     不该忘记的还有戴晴,《储安平与党天下》、《王实味储安平梁漱溟》两本书当年颇受欢迎。     柏杨,《丑陋的中国人》在内地甫一发行,顿时洛阳纸贵。     科尔内和《短缺经济学》。今天物质生活丰盈的人们,自然不会知道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了,也难以明了短缺经济学何以能成为当时经济学引进的主流。     当然,还有特里尔的《毛泽东传》。     戈尔巴乔夫与《新思维》。改革需要新思维,当年的戈尔巴乔夫新政,最终带来了传统共产主义阵营的瓦解和失败。     还有胡绩伟,还有那些去国离乡叶落无望归根者方励之夫妇、万润南、陈一谘等等。     ……          我的女儿朱佩玮,不到6岁时,还不认识字,但不知因何拿到了我书架上的一本《汤姆叔叔的小屋》,吵着她妈妈给她读,如今就快读完了。我曾经很担心,这个年纪读这样的书,对她的成长有何意义。后来我突然明白,这个时候她要读,就让她读吧。也好,这本书里,所描述的感伤的残酷的场面,以及闪耀的爱可以战胜奴役的内涵,也许会因此而埋藏着她心灵深处。在一个浮躁而残酷竞争的现实世界里,读书是非常奢侈的,尤其是小说,更何况是老小说。也许她今后再也没有机会去读这些书了。     海绵。那个时候,我们真的就像海绵一样,贪婪地吸纳各种社会思潮,不管有无营养。但它们却在我自身学养和人格的健全上,留下了深深的印记。甚至可以说,我的人生,某种程度上,那个时候,就已经注定。     很难想像,现在的大学生,还能够和我们当年一样,沉下心来,不带任何短期的机会主义心态,去阅读这些人和他们的作品,努力实现与他们在心灵上的沟通交汇,并追随于那些伟大的灵魂。          ******************************************************************************          外传          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     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     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     –帕斯卡尔          ”我们这一代,是理想主义终结的一代。”也是在返校20年筹备会上,同学们对这个有着共识。     是的,89年消散的,不仅是现代国家和公民启蒙思潮的高峰,还有传统的理想主义和凝聚的对国家命运的共识。改变的,除了朝野关系,更有我们自身的命运、国家的命运和历史的轨迹。     1985年9月8日,人民大学85级新生开学典礼。后来来看,这是一次具有标杆意义的开学典礼。     新任人民大学校长兼国家经委主任的袁宝华同志,与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委主任李鹏和王震同志,以及众多位高权重的老同志,一起参加了我们的开学典礼。当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花了很长时间,播报人大85级新学年的开学典礼。     开学典礼上,袁宝华校长和李鹏副总理在800人大教室,分别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对我们的未来寄予了厚望。在800人大教室那个简陋的主席台上,王震等一干老同志端坐其后。     尤记得,当时袁校长说,四年之后,希望我们在这里再次开会,欢送你们这些共和国未来的建设者。     但是,四年之后,我们是在悄无声息,甚至是在社会上充满了怀疑的眼神中,告别了人民大学,到新的岗位后,迅速下基层劳动锻炼。我到了北京翠微路的总后3209厂锻炼了半年。这是个印刷厂,当时印刷的最有名的杂志,是海外文摘。我在这里学会了上纸、打包、推纸筒。     1985-1989年,北京曾发生多起学生上街事件,有因治安案件引发的(当时北大学生经过人大时,天刚下过雪,我正在楼道里看电视播放的《两个人的车站》),也有因政治而发生的–人大也有这个传统,刚恢复高考不久,人大的师生就为文革期间被占的校舍问题,和二炮闹个不断–我们认识的人中间,有再也见不到–新闻系一位同届同学,曾经和我们大打出手过,毕业那年意外身亡;一位浙江来进修的老师,一直跟着我们上了好几门课–前些日子同学聚会,我说他当时是因为想追我们班的某位女同学–腿部也受了伤,我们班好几个女同学当时还去医院看望他,现在也失去了联系。     那一年春夏之交,人大也是个中心,我在人大校园里,和我师兄聊天时,聊到”哪有抬着毛主席周总理像追求民主的”的话题时,差点遭到工人兄弟的围攻。自此,我对不管是民粹主义还是左右翼的原教旨主义,都保持了高度的警惕。     当年刘宾雁在人民大学演讲时,说:“人大是出女英雄的地方,不仅有张志新,还有林希翎。”     历史没再让人民大学出女英雄,这也算是历史和社会的进步吧。     即便强力可以剥夺自由和生命,但却无法剥夺人的思想。即如帕斯卡尔说:“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用不着整个宇宙都拿起武器来才能毁灭;一口气、一滴水就足以致他死命了。然而,纵使宇宙毁灭了他,人却仍然要比致他于死命的东西更高贵得多;因为他知道自己要死亡,以及宇宙对他所具有的优势,而宇宙对此却是一无所知。因而,我们全部的尊严就在于思想。”     这些其实也是正史,但因有不方便处,只能列入外传了。     经历是人生最大的收获。到了今天,回首过去,其间也有诸多幼稚之举,但无需汗颜,因为这并不是最重要的。     有两种态度让我一直努力追随。     对过往的历史,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开篇即言,对以往历史需抱有一种温情和敬意,决不能抱一种偏激的虚无主义态度。     对过往的学说,我们须如陈寅恪在《冯友兰 (上册)审查报告》中所言:”所谓真了解者,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否则数千年前之陈言旧说,与今日之情势迥殊,何一不可以可笑可怪目之乎?”     今天的我,对于彻底颠覆历史,把问题都推诿给死人的观点,向有微词;而对于重新兴起的某些街头政治,我最多也只是在道义上抱有”同情之理解”。     时代发生了变化。怀特海说:”我们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在方法本身,那才是真正的新事物,它把旧文明的基础打个粉碎。”     现在,我更在意的,是技术进步带来的社会变革。          *******************************************************************************          别传          我思想,故我是蝴蝶。。。。。。     万年后小花的轻呼     透过无梦无醒的云雾,     来震撼我斑斓的彩翼。     –戴望舒                当然,大学的生活并非只有这些正剧。如果全是这样的生活,一旦遇上89年的事,难免崩溃掉,好在我们的生活还是很丰富的,它有益地调和了我们所遭遇的考验。     当年商品经济已经开始渗入学校,人大校园里轰轰烈烈的舞会和咖啡馆,就是我们85级的同学搞开的,还有卖书卖其他商品。     我的班长文学国(现在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他们,卖的是一本世界政治与经济的什么书;曾经当过我们团委书记的杨靖峰(现在是个农场主),卖的是从潮州带来的香烟和TDK盒带,当年他们都挣了不少钱。     不过这些都没有我,我缺乏商业头脑。当时电脑还不流行,我当时做的,主要就是给老师誊写书稿,一千字一元钱,最多的一次,上课下课都在誊写,一天搞了1万7千字,挣了17元钱,对于我来讲,也算是个大数目了。当然,我故乡乡镇企业发达,当时有人编那些名录,放暑假时,我曾骑着自行车,奔波于我的故乡各乡镇,也搞成了3单,挣了些买书和喝酒的钱。     大学时代,我来自故乡的学长们,对我们这些后进,也是提携帮助有加。82、83、84那些学长们,一拨一拨地成了我们生活的领路人。而到后来,我自己也与年轻的师弟师妹们一起,喝酒玩耍。     我大学时代,最大的糗事,就是喝酒。我的同学许小方,大学毕业在我的留言本上戏称:”除了大碗地酒和众多的美妞,你还喜欢什么?每当你得不到的时候,就大喊大叫,这可不好,得慢慢来。”而忠山兄在填写志趣一栏时,写的是:”喜欢同你喝啤酒,白酒可不行”(事实上,到现在为止,我的啤酒也还不行)。留言则是:”青岛五星最好,燕京玉泉也中,如果money不够,来点散装也行–酒囊老弟赠饭袋兄”。今天读来实在忍俊不禁。     当时我在我们宿舍酒量应该是排第二(现在肯定第一了,呵呵),89年临离校,我的舍友肖顺平同学,就是瑶族的同学,不服我的酒量,非要比拼一番,于是买来了通化红葡萄酒,烧鸡和朝鲜凉菜,肖同学把通化红倒在饭碗里,一瓶两碗一下子干掉后,然后,倒下了。不过,肖同学现在酒量大有长进,这两年我去南宁,总会和肖同学切磋一番。     我被逼着跟了一瓶后,看他已倒下,原本想收手,但一大帮同学起哄架秧子,结果被迫又连干了2瓶,6口干掉了3瓶通化红!结果是,我已经爬不上我的铺位了(我住上铺),只能躺在下面沈同学的铺位上,半夜吐得一塌糊涂。更要命的是,当时我们住学2楼5层,那个时代晚上停水,半夜起来,什么水都没有,这个难受劲,回想起来,至今不寒而栗。     大学时代,人民大学东门有一个海丰餐馆,就在现在当代商城的位置上,很破败,但那个地方的鱼香肉丝和水饺,绝对地棒,到3、4年级,我们是经常去光顾了。     与师弟师妹们的喝酒,以白酒为主,,至今这个酒局还泰半存活–每年回家,总会与师弟痛饮,而每年师妹从美国回来,也总会一起喝上一口。89年春夏之交,师妹临去之前,壮行酒是我请她喝的。前些日子妹妹从美国回来公干,不到一周,一起喝了两次,分手之时,竟然很伤感,只能短信祝福一路平安生活幸福,嘱咐回家别忘了给我们电话。     当然,也不全是酒。上大学时,我体质不好,早年的哮喘一直缠着我。那个时候,我的体育老师李德印,是太极拳宗师李天骥的后人,而我最早是跟我同学孙双平学太极和站桩的。     孙双平是甘肃庄浪人,我上中学时读过《麦客》,对庄浪很有印象,所以我们成了好朋友。孙早年习武,颇有功力。体育课上,虽然只是重学二十四式简化太极拳,但孙还是上了这门,李老师看了他的表演后,夸了句底子不错。可惜,我竟没能坚持下来。     偷白菜。偷白菜可不是开心庄园摩尔庄园中的游戏,而是当年北京大学生冬天的一种生活方式,也并非我们85级独美。     北方的冬天当时有一街景,就是到处堆放着垒得很高的大白菜。大白菜是当时北方冬天的当家菜。一到冬天,人民大学食堂周围的马路边上,到处堆着白菜。当时大学生活还比较清苦,油水少,冬天夜自修回到宿舍,肚子总是饿得慌,于是,大家都把目光瞄向了路边的白菜,当然,这也有传承。高年级的同学会告诉新进者,晚上煮白菜不错。     一个宿舍的同学总是轮流去偷,经常会撞上其他偷白菜的人。偷回去后,用水洗干净,电炉子上,清水炖白菜,偶尔也会放点盐或者剩下的方面便面调料,但清水煮最常见。也许是因为当年生活实在不好,这样也算是佳肴了。后来跟朋友们聊起,大家都还津津乐道。     偷木板。大学时候偷的,不仅有白菜,还有木板。     有人会问,偷木板干什么?     其实当时大学宿舍里,流行一种时尚,就是用块木板搁在床架上,上面可以放些书和杂物,当时那女生宿舍都有这块木板。2米长一点,20公分宽。我们理论系学生书多,更需要这块木板。不过,这块木板并不是学校配的,而是偷的!     现在想来,很难以置信,哪儿来这么多合适的木板给学生偷啊?     当时我们85级同学的木板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毕业班传下来的。有机灵的或认识高年级同学的,早早就定下了,不过,他们的也是要么是偷来的,要么是传下来的。     另一个途径就是偷来的。我的就是偷来的。与同学去学校的建筑工地偷来的。工地山工人也许是见多了,看到了也只是喊两声,并无其他动作。扛回宿舍后,擦干净,用报纸糊上,往床架上一放,成了。     恋爱。大学本是恋爱的好时光,不过,我发育晚,别人忙着谈恋爱的时候,我正忙着看小说喝酒呢。不仅是我,我们许多同学也是没有这样的经历。结果成了无故事的人,实在无趣。现在后悔得很。后来跟同学聊起,说我们这一代错过了美好的时光,损失一定要让下一代夺回来,要让我们的孩子,在幼儿园就有故事。     当然,也就是一乐而已。                    同学之间的情谊,自是山高水长。因为我们曾经一起,经历并见证了这个国家巨大的历史事件和社会转型。     在广州期间,我的那些早已在广州生根发芽的大学同学,无论是否同班,总是喜欢拉着我一起,熟悉广州的风土人情,让我这个新外乡人,感恩于心。而均伟兄是我苏北老乡,党史系,大学期间我们一起在一个班上英语,他在广东挂职期间,竟能通过在飞机上阅读南风窗,通过这本杂志的版权页,认定是我在做,辗转把电话打到我办公室,找到多年未能联系上的我,绝对算是同学情谊的一段佳话。     四年风云激荡的岁月,在万余字的个人记忆里,难免挂一漏万。自然,也有其他考虑,比如方便不方便。我对于博客里的个人记忆,向来是一气呵成,不愿意打磨检查,所以错别字乃至记忆的疏漏都是常见的,但毕竟是个人记忆,也是在博客里公开的,既考虑了个人立场,也基于遵循时代所允许的呈现方式,记忆自然也会有所选择了。     这也算是一点遗憾吧。     逝者如斯,烟云若尘,悠悠往事,付梓以铭。          2009年10月1日夜,10月2日晨,匆匆于旭日嘉园。           上一篇: 再见2011,中国传媒业大事评点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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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资中筠:百年中国“人”

资中筠:百年中国“人” 进入专题 : 百年中国    ● 资中筠 ( 进入专栏 )       说明:3月8日《南方周末》刊登我一篇文章,题为“修身老课本中的‘中国梦’”。此文被删改多处,连题目也不是原来的。更重要的是,我原来依据的文本名为《共和国教科书》,由新星出版社出版,而《南方周末》刊出的文章中改成了《修身老课本》(花城出版社出版)。另外,我文章中引用的大多出自国文课本,只有个别处提到修身课本,我已向编辑申明,并建议去掉“修身”,就称“老课本”。不知为何,报纸领导坚持要强调“修身”课本。我一向对媒体的苦衷比较体谅,愿意做出妥协,并且已经做了不少妥协。但是此文连同题目被修改的思路令我不解。对于客观事实,我是较真的,例如明明是《共和国教科书》,不是《修身老课本》。文章被如此删改,我感到很郁闷。现在干脆将未经“和谐”的文章全文连同原来的题目一并发表于此,愿读者以此为准。资中筠          百年中国“人”          2011年,在学术界的大事首先是辛亥革命百年纪念,这一纪念远远超出了应景活动,而是掀起了重新审视的热潮。有关文章、著作、记录影像、挖掘出的新史料、发表的对各种历史人物和事件的新评价、新见解,内容十分丰富,在有限的言论空间内居然呈现出一片小小的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使我对史学界和出版、传媒刮目相看。我本人尽管对这段历史有浓厚的兴趣,但无专业研究,不敢随便发表意见,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只能私心有所倾向,这是一点自知之明,也是对历史的一分畏惧。     在诸多出版物中我有幸拿到一套引人注目的书:《共和国教科书》。《南方周末》做了“中国梦”的专题活动,包括对这套书的摘评,曾邀我参加,我因时间不巧未能出席,允诺写一篇读后感。如今写此文,确实有感而发,并非仅为践约。     这套书出版于1912年,距今正好一百年。我是民国过来人,当时尚未出生。而见报道,我的师长杨绛先生正好用过这部教科书,算起来,我的父母从私塾进入“新式”小学时,也应该是学的这套课本。如今披读后,不禁感慨万千。抚今思昔,较之百年前的先辈,我们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当然是指精神、人格层面。     这是辛亥革命后出版的第一种新编小学教科书,包括初小和高小的《新国文》和《新修身》。那是在白话文运动之前,所以还是文言文。而其内容,从今天的目光看,还远未过时,其观念甚至可以被认为“超前”,有些仍属犯忌的“敏感”话题。翻开首页的“编辑大意”,就令人精神为之一振。高小课本的“编辑大意”,第一条开宗明义:     一、注重自由、平等之精神,守法合群之德义,以养成共和国民之人格。(重点号为本文笔者所加,下同)     寥寥数语包含了现代公民教育的要义。请注意:最终目标为“共和国民之人格”,这是鲜明地区别于大清王朝的臣民。     接下来几条简明扼要,完整地表现了“共和国”教育的特点。不忍割爱,全引如下:     二、表彰中华固有之国粹特色以启发国民之爱国心。     三、矫正旧有之弊俗,以增进国民之爱国心。     四、详言国体政体及一切政法常识,以普及参政之能力。     五、提倡汉满蒙回藏五族平等主义,以巩固统一民国之基础。     六、注重博爱主义,推及待外人爱生物等事,以扩充国民之德量。     七、注意体育及军事上之知识,以发挥尚武之精神。     八、注意国民生活上之知识技能,以养成独立自营之能力。     九、关于历史地理科之材料以有兴趣者为主,与各科无重复之弊。     十、选录古今名人著作以养成文字之初基。     十一、各种文体略备,使学生知其梗概。惟诏令奏议二类,非共和国所用,故不采。     初小课本的宗旨大体相同,与高小不同者是更强调“合于儿童心理,不为好高骛远之论”,注意循序渐进,结合生活现实,还特别提出关于花草景物的课文应预算就学的日期,按照时序排列,使儿童易于随时实验。     课文内容由浅入深极为丰富,囊括了天文、地理、中外历史、科学知识、日常生活、器物常识、实用技能(如“簿记”、各种书信体等)、国家政体以及伦理道德、待人接物,等等。贯穿其中的是“共和国国民”的精神。课文之外,还有为教师准备的《教授法》,难以一一尽述。只能根据自己的主观感受,提出特别打动我的几点:     1. 第一册、第一课,赫然一个“人”字。配图七个人,显示一家三代男女老少,包括怀中婴儿。一个“人”字如何讲满一堂课?《教授法》中从各个方面加以说明,除书写、读音外,列举具体的人的不同特点,和抽象的人的共同概念,有个性、有共性。还有人与动物的异同。画龙点睛之笔是:人之区别于鸟兽者,为“读书明理”。试设想,一个小学生第一天背着书包上学校,进入脑海的最初知识,就是对“人”的认识,接受了读书的必要性和读书的目的:“明理”。而且初步接受了抽象思维的方法,由此奠定走向做文明人的出发点。     2. 初级课本中充满了日常生活常识,由家庭而社会,而且兼顾农村和城市的生活环境、劳作方式,接近自然,不唱高调,不矫情,不煽情,符合儿童心理。兼顾识字释义,由易入难,穿插其中多有花鸟鱼虫、美景、游戏,活泼而有情趣。不知不觉间培养一种健康、卫生、勤劳的生活方式,尊重劳动的观念,文明礼貌待人接物的作风,还有美育、趣味、情操的熏陶。     3. 从初小第七册(小学四年级)起,即有以“共和国”、“平等”、“自由”为题目的课文。“共和国”讲国家制度结构;“平等”课讲专制与共和之区别,在共和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分两课,上一课讲身体、财产、言论、居处、信仰自由,“即国家亦不得侵犯”;下一课讲自由的界限,必须在法律范围之内,不得侵犯他人自由。以后几册,此主题重复出现,不断加深。在高小的课文中详述各种国体——共和、专制、君主、宪政。切实贯彻“普及参政能力”的宗旨。     4. 历史地理知识极为丰富,深入浅出。对全球地理以及各大洲主要国家都有介绍。有一课题为“共和国模范”,主要介绍美利坚、法兰西和瑞士,这也代表了当时中国精英心目中的向往。     高小一年级的课本中有两课连续讲“华盛顿”,统共不到五百字,把华盛顿其人与美国独立起因和过程都说清楚了,简明扼要,十分到位。难得的是关于美国独立,课文指出是从抗税开始,而且称“英侨”,而不是模糊地称“美国人”,因为那时还没有美国。说明当时的编者对外国历史的把握已达到相当水平,能够准确地在几十个字中表达清楚:     (英国)“乃征美洲重税,关禁甚严。英人居美者,不便之。宣言:英国旧律,更定税则必由民举议员定之,因请立美洲议院,如英制。英廷不允,侨民大愤,不奉令,虽妇人孺子亦主持自立,起与英抗。”     本文特别引出这一小段文字,是因为上世纪下半叶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大陆普遍的观念是把美国独立纳入“资产阶级武装革命”的一部分,与法国大革命相提并论。“抗税”的观念对当时的国人是陌生的。直到2005年,中央电视台拍摄《大国崛起》的电视片,关于美国卷曾采访我,我着重讲述了当时抗英的口号:“无代表,不纳税”。这一内容却未通过不知哪一级的审查,在制片中被删掉了。百年前,共和第一年的小学生就从课本中学到的知识,到21世纪的“人民共和国”却成了主流媒体不可言说的“敏感”内容,确是莫大的讽刺。     5.爱国与爱人类都是本教课书的重要主题。不少课文都有激发爱国情怀,提倡团结自强的内容。关于中外关系,初小四年级的课本中有三课连续讲“清季外交之失败”,把从鸦片战争到八国联军列强对中国的侵犯以及割地赔款、不平等条约的经过做了扼要、客观的阐述。     中国人一向念念不忘自己是“大国”,一切自大与自卑的复杂情结由此而来。且看此教科书关于“大国民”的定义:     “所谓大国民者,非在领土之广大也,非在人数之众多也,非在服食居处之奢侈也。所谓大国民者,人人各守其职,对于一己,对于家族,对于社会,对于国家,对于世界万国,无不各尽其道,斯之谓大国民”。接下来,讲述为“大国民”之方,就是德育、智育、体育的全面培养。     另一方面,爱人类的课文也多次出现,反复论述平等对待一切国家民族之人,不分肤色、种族。《修身》课本中更有好几课讲“博爱”、“国际道德”、“对外人”之道:例如“应对不可以不谨,交易不可以不信”,“我以礼往,彼以礼来,既不容侮慢,亦何必畏怖乎?”     “对于外人,或加以侮辱,或施以傲慢,于外人丝毫无损,特以野蛮示人耳”。     在战争中对于“敌军之失战斗力者”,也应以常人待之,这就是优待俘虏的原则。课文中专有对国际红十字会的介绍。     我们不应忘记,那是列强环伺,国人深感积贫积弱之痛的时代,理所当然要强调爱国、自强,乃至专有“军国民”,培养尚武精神之课文。但与此同时,仍倡导人类博爱精神,以不亢不卑的态度对待外人,培养宽广的胸怀,而不是片面煽动狭隘的民族主义。第六册最后以一句格言作结:“一国之强弱,视人民之德行”。     对照今世,何其难能,又何其可贵!     6.信仰自由也是重点之一,对佛、道、耶(基督教)、回(伊斯兰)诸教都有介绍,强调宗教平等,不应互相歧视。对于孔子、孟子、老子、商鞅的学说都有简述,并强调儒学不是宗教,老子的学说与道教也不是一回事。这些都只是作为一家之言。此外还有不少课文介绍中外历史人物,领域甚广,既有秦皇、汉武、俾斯麦、拿破仑,又有花木兰、秦良玉、哥伦布、南丁格兰(今译南丁格尔)。从人物的选择来看,体现了多元化的取向,并不一定代表编者的好恶。     7.特别突出完整的公民教育,除了贯穿在课文中的公民精神外,高小《修身》最后一册后半部分,也就毕业班最后学的课文是“共和国公民须知”专题,共五章十五节,大约占半个学期的课时。     1)“总论”给出定义:“公民者,享有公权利之国民也”,并详述公民之资格;     2)“公民之权利”——自由、平等、选举、从政;     3)“公民之义务”——纳税与公债、服兵、守法、教育;     4)“地方自治”——户籍与警察、公益机关、公安机关;     5)“国家之组织”——国体与整体、立法、司法与行政。     当然,小学的科目不仅是国文和修身,应该还有算术、常识(或称“自然”、“博物”,即理化生物等自然科学知识)等。不过我一向认为,国文是奠定青少年文化底蕴和思维能力的决定性科目。这一套国文课本不负所望,深与广都达到一定程度。到五四运动之后,教科书大多改成白话文,但基本宗旨取向,特别是公民教育还是一脉相承。在价值观上所谓传统与西化,自然地融合,似乎不成问题。从《修身》课本的章节看,私德与公义并重,中国的传统美德和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都囊括其中,既讲谦谨、仁爱,又讲坚毅、勇武;既讲孝悌忠信,又讲尊重人权、人格独立,而且调动了古今中外美德表率的各种实例。     可以想见,读完这套书,一个高小毕业生已获得基本文化知识、文字修养、做人的道理,并且具备现代公民的品格和一定的世界眼光。在此基础上,若继续深造,研习一种专业,无需回头再补基础文化课;若无力升学,进入社会,也具备了基本谋生手段,和自学能力。我见到过不少前辈,或是老革命,参加革命前只读过小学;或是后来成为文化界名人的,如大出版家范用、沈昌文等,正规教育也不过小学或初中。但是学识渊博,视野开阔,即使历经思想禁锢、扭曲的年代,在环境许可时,还是比较容易接受新事物。这固然与他们各自的天分和后来勤奋自学有关,但也是拜那时的小学教育所赐。     这套书是蔡元培任教育部长时主持编纂的。民国建立伊始,立足未稳,即以教育为重。1912年一月教育部即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规定清朝颁行之教科书一律禁用,小学读经科一律废除,同年三月,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临时约法》又规定人民有信教之自由。接着,蔡元培发表《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指出“忠君与共和政体不合,尊孔与信仰自由相违”,必须从教育宗旨中删去,所以小学废尊孔读经。孙中山也力主此议。由此可见,蔡元培固然主张兼容并包,连辜鸿铭也被延聘到北大教课,但是他主张自由、民主、共和政体的倾向是很鲜明的,唯其是真正的主张自由,也能包容异见。     与此同时,在康有为推动,其弟子陈焕章主持下,掀起了强大的“孔教”运动,声势浩大,形成一次重要的思想较量。后来到1917年新文化运动时期又有一次较量。在那以后,新学开始占上风,“民主与科学”成为知识界的共识。平心而论,就纯学术思想而言,这种复旧的主张也不是全无道理。因为在政权新旧交替中,整个局面是很混乱的。旧的秩序“礼崩乐坏”,而新的道德伦理不可能立即树立和普及。还有不少政客以共和为名,行争权之实,真伪莫辩。所以客观上呈现出来的就是道德滑坡,世道混沌,人伦失范。一部分士人怀念旧秩序,企图从复古中找出路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体现在当时的政局上,这种尊孔运动必然符合顽固反对共和的政治势力的诉求。所以,伴随着这一文化上的较量先有袁世凯称帝,后有张勋复辟,及其随后的覆败。百年后的今天又出现尊孔读经之论,又有人提倡定孔教为国教。不知这是与什么样的政治诉求相伴,是耐人寻味的。     诚然,同样的教科书,不一定培养出同样的人,社会环境千变万化,进入社会的人自然也良莠不齐。但是法乎其上,仅得其中。教育方针的指向至关重要。百年树人,如果十年为一轮,按照这套教科书的基本宗旨奠定一轮轮少年的“读书明理”的基础,今日为生,明日为师,再加以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普及,扩大覆盖面,到百年后的今天,人心世道会是怎样景象?还能以中国人“素质不高,因而不适于行民主”为借口吗?公民社会还会那么遥远,甚至不可言说吗?     我们曾经经历过一个极端,强制全民皈依一个十九世纪德国人的学说,这一“全盘西化”未能实现,只生出了与秦始皇相结合的怪胎。方今忽然又强调“文化自主”,回归传统,抵制“西化”。现实中,一方面疯狂拆除历史遗迹,任意涂抹屏蔽历史;一方面又大肆宣扬复古,动辄两千年,甚至五千年。为什么不看看一百年前呢?是不是只有回到完全不知海外有何物的时代才算是中国文化?我常说“愧对先贤”,就是我们没有爬到巨人肩膀上继续向前,而是像俗话说的“狗熊掰棒子”,拿一个,掉一个,永远积累不起来。甚至?珠玑而拣瓦砾。而曰,向世界弘扬中国文化。其可得乎?     最后要感谢这套书的出版人张立宪先生,他的确做了一件好事。我是从《中国新闻周刊》上才知道其艰难的经过的。《周刊》把他定为年度致敬人物,可谓实至名归。 进入 资中筠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百年中国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笔会 > 散文随笔 > 读史札记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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