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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9 次 更新时间: 2012-01-31 14:08:17 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进入专题 : 法治改革    ● 蒋立山       【摘要】依改革思路所包含的元素多少以及倾向性的政策主张的不同,可以大致把过去30年关于中国法律改革研究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此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对拉近。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关键词】法治改革方法论;一元直线式思路;二元协调式思路;多元协调式思路          中国法学多年来的法治发展研究情况表明,人们擅长并热衷于从价值角度研究法治改革问题,却不擅长从技术角度和方法层面上研究问题,这越来越成为了一个明显的知识缺陷。此种情况在关于中国法治改革的宏观问题上特别明显。     至少在部分法律学界人士看来,三十年左右的法律改革不仅没有带来法治发展的喜悦,反而增添了人们对中国法治前景的忧虑。不仅国际社会关注未来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国内的不少人士也对法治前景感到信心不振,甚至产生了悲观和急躁情绪。由此,间接或直接围绕着法治国家、司法改革以及中国宪政问题等相关复杂问题,出现了希望迅速推进法律改革的呼声和主张。这也引发了本文欲意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从技术和方法角度分析和设计法律改革。     其实,过去三十年里,中国学术界至少曾经爆发过两次与中国法治前景问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学术讨论。一次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围绕所谓改革理论纲领问题,以荣剑、黄万盛、于浩成、张宗厚等人为一方,主张“民主先行论”,以张炳九、萧功秦、吴稼祥等人为另一方,提倡半集权式或过渡性权威的所谓新权威主义。①另一次是2000年以后,围绕中国与俄罗斯等所谓转型国家的改革比较问题,以杨小凯、萨克斯(Jeffrey Sachs)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海外学者)继续为激进改革辩护,并以社会转型实质是宪法性秩序的转换为核心观点,认为中国渐进改革的短期成功可能不利于长期变革,甚至可能会不如实行激进改革的国家。与之相反,以林毅夫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国内学者)认为渐进改革比激进改革可取。②有媒体报道说,此场争论被很多知识精英和政府高级官员定义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就战略级别上的中国发展所进行的最具原创性洞见,也是最具平衡锋芒和理性精神的论辩”。1     在学术界,类似民主先行论或直通车式的宪政转型的主张经常被冠之以“激进”二字。但另一方面,问题又是“激进—渐进”范畴所不能够完全涵盖的,其中还涉及了一些更为具基础性的方法论问题。主要是,当人们思考或设计某一项法律改革时,是仅仅考虑制度性因素或是制度的合理性因素就足够了,还是应该同时考虑法律之外的非制度性因素?如果仅仅从制度合理性视角考虑问题是不够的,那么应该如何把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以及各自的(主要是非制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纳入一个统一的视角之中,进而考察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其中的所谓动态均衡问题呢?如何把关于制度变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结合起来,进而把关于制度变革的目标性构想转变为一种相对可行的实践行动方案呢?2     上述这些方面集中到一点就是,制度改革或法律改革作为一项知识工程3是否可行或是否值得?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是否可行或值得?或者还可以把问题这样来表述:中国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了,法学家们已经把过多的精力用于制度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上面,相比之下,用于制度改革可行性论证的知识努力还很薄弱。在此种背景下,即使在“制度改革或法律改革作为一项知识工程是否可行”问题上暂时难有共识,或是目前的知识进步还不足以支持关于制度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那么,将法律改革的知识努力从合理性论证适度转向可行性论证是否值得尝试呢?把法律改革从一个学者的书斋式话语和社会价值工程转变成为一种知识工程是否值得尝试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本文将以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为前提,探讨从法律改革合理性论证向可行性论证的过渡问题。具体说,在文中的大多数场合将假定法律改革的宏观目标是给定的,即人们对中国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并不存在分歧。在此前提下,通过添加并考察与法律改革宏观目标相关的非制度性因素,讨论不同因素对法律改革效果的影响问题。     过去三十年中实际存在(或显性存在或隐性存在)的三种法律改革思路,依法律改革思路所包含的元素多少以及倾向性政策主张的不同,可以大致把目前已存在的法律改革思路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4     上述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所包含的知识元素,以及其中的改革合理性论证构成了后两种改革思路的基础内容。后两种改革思路则是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在可行性方向上的扩展。当然,同时也可能构成对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的限制。在上述三种法律改革思路中,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对拉近。由于研究成本的增加与信息局限,学术研究层面的法律改革思路研究(相对于具体的政策研究或改革的实施方案研究),自然不是考察的元素越多越好,这要依所考虑的具体问题和研究条件而定。但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笔者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虽然是一种带有比喻色彩的提法,却依然有其学理的背景。与之相对应的极端表现,是一些可以被称之为“制度决定论”或“制度一元论”的思维方式。     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论证思路是:确定一个大前提:理想性的制度B合理;确定一个小前提:现实制度A不合理;结论是:应该从A到B。其中,制度B的合理性证明,其知识来源多是西方国家。现行制度A,多指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现状。从制度A到制度B的结论,多关涉中国的法律改革。     在规范法学的改革图景中,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是一个被极端简化、刻意剪裁和高度抽象化的推理过程。正如前面所说的,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此种法律改革思路一般都源于西方国家近现代法治的特殊经验,是由经验型的归纳推理演变而来的。在规范法学中,法律概念或原理以经验归纳型推论的结果为开端,并以理论推论的方式展开,所以,“B是合理的”这一推论被当成了前提,成为了衡量其他国家(这里主要指中国)法律制度的标准,中国的法律制度成为被评价的对象。所以,就有了一元直线式的思维模式。     由上述情况还可以看出,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其知识基础是制度层面的法学比较研究。制度层面的比较研究,是法学学科中运用广泛的研究方法。把制度层面的比较知识实际运用于制度改革的论证,能够为制度改革提供合理性论证。     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主要特点是,主要以制度为考查对象,以寻求或论证制度改革的合理性为主要目标。本文所谓“一元”,是指限于“现实制度—理想制度”之间的演进路径,表现为从现实制度向理想制度的跨越。     由于一元线式法律改革思路,把制度层面的比较知识运用于制度改革的论证时,把关注焦点主要停留在制度层面的比较,相对省略了其它因素(主要是非制度因素)的作用,特别是省略了时间变量的意义,就容易形成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5因此,也可以说,在“一元”与“直线式”改革主张之间存在着某种倾向性的联系。6     首先应该肯定,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中所包含的知识元素对于论证法律改革的合理性是非常重要的,有着无可替代的思想启蒙意义和制度设计意义。没有这样一种论证,制度改革的决策过程既无从启动,也无法确定制度改革的价值方向。所以,此种论证是法律改革决策的基础性工程。     问题在于,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并不是一个完整,甚至是一个相对完整意义上的改革设计思路。因为,一个完整的改革设计,仅有改革的合理性论证是不够的,还应该有改革的可行性证。基于制度比较知识而形成的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在理论上自然地省略了许多因素,特别是一些在实践操作层面上非常重要的相关因素,如时间因素、秩序因素、文化因素、国际因素,甚至也省略了制度内部的制度执行能力等因素。因此,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论证部分,在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中是被省略的或缺失的。     在学术研究中,省略本身并不是错误的,而是一种必然,在一定条件下还是一种可贵的优点。然而,内容有所省略的理论,其说明问题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它企图说明的问题大于它实际能说明的问题时,或是以简化了的逻辑关系代替复杂的事实关系时,错误就不可避免了。     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容易导致的一种直接实践后果是,忽视了制度变迁背后的社会因素,所形成的制度安排缺乏社会支持。比如,由于制度所期待的秩序的形成,必然受影响于一些制度背后的支持性因素或制约性因素,导致制度的形成时间大大快于其所期待的秩序形成时间,7中间会出现制度与秩序的不同程度的背离情况,使制度与秩序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制度与秩序的背离后果有多种,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二者之间的背离所导致的社会长期动荡。     上述实践后果的另一种表现(或另一个侧面)是,西方经验在中国可能无法产生同样的效果。在把西方特殊经验上升为一般前提,又转而成为衡量中国法律制度合理性的标准的思维过程中,经验性内容的展示过程被剪裁掉了,两种不同地域经验之间的可比性考量被简化了。人们能够看到的,只是无经验内容的演绎式推理。问题是,西方经验在中国能否起到同样的效果呢?或者说,西方经验如何才能在中国有相同的效果呢?这种经验性的考查在规范法学中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回答。简单说,西方经验在中国的有效性考查是缺失的。     马基雅弗利说过:“万事之中最难以掌握,处理起来风险最大,对其成败也最没有把握的事情,莫过于率先推广一种新秩序。”8历史上出现过许多由激进变革所导致的社会长期动荡局面,这是由社会革命造成的。一般说来,改革不同于革命。革命多是基于利益完全对立,往往不惜代价、不计后果地打破现有利益格局。改革则与此不同,是需要通过利益妥协与行动计算来避免大的社会矛盾,因而特别需要讲究可行性。一元直线式的改革设计缺乏可行性论证,从知识层面上说,这是其固有的知识缺陷。     当然,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拥护者也许并不这样看问题。他们一般比较看重制度变迁、特别是宪法性规则建立本身的重要性,如萨克斯、杨小凯等人。他们认为,宪法性秩序的快速变迁,虽然会引起短期的剧烈动荡,但其长期效应是好的,是值得期盼的。故改革应该从难开始,由难到易。2但是,人们是否能够接受此种改革安排,或是在何种条件下能够接受此种安排,又在何种条件下会拒绝接受此种安排?这不是学者主观愿望能够回答的,需要深入具体研究。          二、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是在一元直线式思路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主要是将影响制度绩效的某一关键性的非制度因素或制度绩效本身添加进来,进而在各自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中,研究两者的相互关系,主要是非制度因素对制度因素的支持或制约关系。     因研究的具体制度不同,影响制度绩效的因素也不一样,可能有支持性因素,也有可能是制约性因素。比如,如果把犯罪率作为衡量法律秩序的重要指标,犯罪率与劳动就业之间就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劳动就业率低,有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反之也同样。再比如,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因素之间也存在某种正相关的联系,农村经济现代化程度越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也会相应提高,虽然这种关系不是完全等比例的。通过这样的研究,人们可以看出法律改革和法律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有多大,就可以将未来的相关政策目标设定在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区间里。     二元协调式思路之中的制度元素所可能对应的,是众多非制度元素中的一种,每一种非制度元素与制度元素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到底要研究制度因素与哪一种非制度因素的相互关系,依研究者的兴趣与目标而各有不同。     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在知识层面提出了更多的、甚至是跨学科的要求。因为它要求在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之间寻求相对确定的关系。又由于各自因素自身就存在不确定性(未来的开放性),故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之间的关系肯定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内容。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结合来解决,非传统法学能够独家胜任。     尽管有此种知识层面上的挑战,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的理论研究依然是值得尝试的和能够得出有意义结论的。     笔者设想的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具体操作步骤是:(1)通过法学与其它学科之间的跨学科研究,找出与制度因素(理想性的制度目标)相关的某一非制度因素在特定时空内的主导趋势或次要趋势;(2)通过量化分析(不一定是量化计算,因为也许不可能)来具体确定目标因素与相关因素在未来若干时间区域内的变化趋势与可能的关系;(3)在未来趋势空间(即开放的政策组合区域)里面寻找、比较可供选择的行动策略;(4)通过后期研究不断修正相关内容,或推翻重建(证实与证伪)。     能够说明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一个实例,就是中国法律高风险项目(如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关的法律改革)的改革与社会转型秩序阶段性变化之间的关系问题。人们知道,在现阶段,制约中国法律改革、特别是高风险改革项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秩序状况。当社会处于矛盾比较激化、社会转型风险因素增多时,一些高风险的改革项目往往难以出台,因为已有的社会矛盾或秩序失范的状态加上高风险改革,可能会突破社会既有风险的承受能力,把改革进程导向失控的状态。这是渐进改革所力求避免的情况。根据历史经验判断,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一个社会秩序状况“先恶化、后改善”的过程。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矛盾上升阶段,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或叫“转型风险期”)。3按照中国已经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预测,预计到2020年以后,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中国有望跨越转型风险期,进入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上述判断为人们确定中国法律改革的阶段性方案提供了一种良好的知识依据。即按照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转型的高风险期,应该避免出台高风险的法律改革方案,以期降低转型风险,用相对低风险的改革项目化解转型风险。而在跨越转型风险期之后,由于社会本身的风险和矛盾因素已经处于良好的解决与控制之下,高风险的法律改革项目出台就有了良好的条件。     在上述转型秩序与高风险法律改革项目之间的关系中,转型秩序的趋势性变化构成了高风险法律改革项目的重要制约因素,转型秩序在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在理论上对应着不同的改革策略。转型风险因素上升时,高风险法律改革的理想空间被压缩;转型风险因素下降时,法律改革的理想空间被相应拓宽。     当然,实践中也可能会存在不同的选择。即在转型高风险阶段,出台同样具有高风险性质的法律改革措施;在转型风险已经降低时,继续拖延法律改革,错过改革的理想时机。问题在于,此种政策选择在理论上违背了法律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理论上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理论上的最佳策略。     由此可见,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特点是:(1)以制度(法律)改革的可能轨迹与某一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之间的关系为考查对象,重点研究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对制度(法律)改革空间的影响;(2)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与制度(法律)改革空间之间往往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但可能存在一个较宽泛的对应区域;(3)此种对应关系容易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但可以在研究中暂时排除。     关于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维的另一个例子,是关于法学界先前经常讨论的所谓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苏力教授的《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一文4(P23)在法学界曾引发起一场关于“民间法”问题的研究热潮。此种争论的政策焦点在于,是把存在于农村地区的传统习俗看作是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具有同样正当性的事物,进而认同其存在的合法性?还是把传统习俗看成是相对落后的、且应该最终被国家正式法律取代的事物。     其实,从纯客观的理论层面(相对于实践层面)看,苏力教授提出的“大写权利”与“小写权利”孰优孰劣问题,肯定是无解的,人们无法得出谁应该优于谁的问题。这容易使人们在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习俗之间出现困惑。     然而,一旦将此问题从纯粹的理论问题转化为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实践问题,将此问题置于中国社会中正在发生的城市化进程来看,问题的解却是清晰而简单的—即假定当前的城市化进程不变,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相应的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小写权利”总体上势必要让步于“大写权利”。     我们可以根据美国城市地理学家Ray M. Northam于1979年提出的观点而绘制的“城市化曲线”看到,人们可以按照城市化的历史分期,把城市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大致具体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的关系问题:第一阶段,农业社会阶段(前城市化阶段),也可称为农业文明主导的法律时代。关于农业社会的法律,熟悉法律史教科书的人对此应该都不陌生。根据目前学界的共识,在前城市化阶段,即农业社会阶段,法律呈现出稳定性、保守性、地方性和崇尚神化了的自然秩序的倾向,村落与家庭共同体的价值居于个人价值之上,不同形式的家长权威得到正式法律制度的认可和维护,非正式规则的调整占主导地位。在此阶段,城市作为正式制度的维护中心和商贸中心,反映其特色的法律及价值不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的法律是农业取向的。第二阶段,工业化阶段(城市化阶段),即工业文明或城市文明趋于主导的法律时代。以工业化为主要动力的城市化进程,在城市自身及城市与乡村的关系方向引发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人口向城市的迅速集中,导致了环境、公共资源及秩序的紧张和相关制度安排的急剧变化。另一方面,人口向城市的集中也导致城市与乡村关系的一系列变化,从工业化初期乡村经济的衰落到工业化中后期城市“反哺”农村,以及城市生活方式及现代性秩序在农村的扎根。上述这些方面的法律与城市(城乡)的关系问题构成了近二百年来法律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阶段,即后工业化社会阶段,城市化水平近接极限,城市价值取向的法律文明将覆盖全部的城市与乡村社会。5(P33)     由此,现阶段中国社会出现的所谓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问题的争论,在理论上就基本得出结论,随着传统农民(即“民间法”的主体)的“终结”,9传统“民间法”也必然面临终结的命运。其中,有三个具体结论:第一,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与城市化进程呈正比关系;第二,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与农村总人口的减少呈反比关系;第三,当农村人口降至社会总人口的一定比例时,农业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可能会超过城市,即文化或专业技能不高的人可能在城市做工,但不可能在农村经营农业生产。在这样一个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中,人们可以确定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解决的二元协调式的思路,即以城市化进程为变量,分阶段有步骤地用国家法改造、提升和吸收“民间法”,进而最终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同样,国家法与“民间法”争议的政策含义也逐渐明晰,即总体上以国家法吸收、改造“民间法”,尽量使“民间法”低痛苦地“终结”。     与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不同,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有助于促进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这是其在知识层面上的优点。     然而,上述两种改革设计思路在知识层面上的优劣,与按照两类不同思路设计的改革方案的实践效果优劣之间,无必然联系。具体说,从实践效果看,虽然一元直线式的思路与二元协调式思路有很大不同,但它们的各自政策主张可能不一致,也可以相近。更重要的是,两者各自的最终实践效果既取决于具体改革思路设计的合理性,也取决于改革动机、改革意志与改革的具体社会条件。故此,知识层面的特点与依不同思路制定的改革方案的优劣不是一回事。          三、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至少在知识层面上,提出多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是一项有意义的、值得尝试的事情。     这是因为,第一,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仅在需要改革的制度与支持或制约此项改革的唯一关键性因素之间寻求相互联系。但现实中,一项制度的支持或制约因素肯定是多元的,而不是唯一性的。虽然居于首要地位的关键性因素可能具有唯一性,但居于次要地位的支持或制约因素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虽然法学研究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涉及法律改革的全部因素考虑在内,但考虑其中的一些因素而不仅仅是某一因素,经常是必要的。这是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所不能完全胜任的。10     第二,在当今中国这样一个改革的时代里,法学家集团仍然充当着法律改革的设计参谋者的角色,法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传授相对简单化的书本知识,他们必须同时努力具有跨学科的视角和处理复杂具体问题的实践智慧。因而也就必须要努力学习和适应如何面对现实的法律问题,善于以制度与制度之外的多元视角处理问题。     在以往经验主义的改革实践中,人们可以通过摸索、“试错”和利益碰撞磨合的方式来逐步地寻求法律改革与其它因素的协调。当法律改革成为知识思考和理性设计的对象时,特别是当法律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一种值得人们追求的理想性目标时,尽可能从知识层面上把握法律改革与社会多种因素之间的协调关系,就成为一件值得尝试的事情。11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提出了更多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即多元因素是多少?有什么限制?多元因素中的哪些因素是可以选取分析的?哪些因素缺乏的可能性?多元因素的各自未来趋势如何判断?多元因素的各自趋势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在由多元因素趋势搭建起来的未来空间中如何确定相应的法律改革策略?这是一类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隐含着另一类可能是更深刻的问题,即在当前中国法学与社会学科的跨学研究尚不发达的条件下,法学学科或周边其它学科的发展状况能否支持此种知识工程?此种知识构建的可靠性有多大?12     从理论上看,多元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是非常难以处理的。比如在数学上,一项已知因素与多项未知数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其解是不确定的,有多种可能性。同样,具体在法治改革问题上,多元因素是多少?多元因素之间的组合关系是多少种?在理论上是没有限制的,但每增加一个因素,知识的处理难度也会相应增加甚至是成倍增加。     一个相对低成本或实践可行的办法是,少谈或根本回避纯理论上的讨论,而把问题的关注点转向特定实践背景下的具体改革问题,转向有限时空背景下(即排除与具体背景无关的因素)的中国法治实践,从中获得一些相对确定的关键因素和关键因素之间的相对确定的关系,从而围绕特定法治实践确定一个相互关系的思路。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类型。可以有多项制度之间协调的法律改革思路(包括并列项目的法律改革思路、主从关系的法律改革思路),一个制度与多项影响因素之间的协调改革思路,或是一项制度的多阶段协调的法律改革思路。具体内容取决于所研究的问题。     在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的建立方法基础上,本文设想的建立多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方法是:(1)尽量选取目前能够相对把握的关键性因素或确定性趋势。这里主要指一些现成的、能够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如城市化水平、公民受教育程度、公民政治态度与政治价值取向、GDP数据及一些专业的法律指标等。对一些偶发性趋势或因素视情况取舍。(2)尽量贴近未来的实际趋势。从一些可能较大的趋势性变化看未来,而不是从可能性较小的趋势看未来。比如,经验显示,渐进改革失败会导致激进改革,即如果渐进改革没有走到尽头,渐进改革还有希望,以激进改革的思路构想改革方案是没有多大现实意义的。(3)尽量靠近当前和未来决策者的可能考虑,以期获得最真实的趋势,并做价值评价。这里主要是想强调,在中国法治发展研究中,要特别关注和研究中国的“80后”与“90后”群体。因为在2020年至2050年之间,“80后”与“90后”群体会成为中国社会的中坚力量,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并预期取得实际成效的关键性阶段。“80后”与“90后”是中国的未来,是未来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中国政治集团的主体,他们的政治态度、政治理念与当时的社会条件,会直接或间接决定中国的政治走向。          四、多元协调式改革思路与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研究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并不简单是一种知识层面的挑战,也是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对法律与制度改革提出的实践要求,是法学界对中国法治的长期性问题形成基本共识之后的合理选择。一方面,通过解读近年来的政治文献,人们可以发现,中国决策层非常希望获得一种法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理想局面(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建设)。另一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法学界在中国法治长期性问题的认识上基本上形成了某种共识,即鉴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现实情况,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长期性的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既然认定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事业,如何把近期改革与远期改革协调起来,合理谋划安排,就是应该考虑的事情。     特别是,现阶段中国仍然面临着由不同条件或潜在诱发因素所构成的多种可能的趋势,每一种趋势又大致对应着不同的改革前景—既有成功的前景,也有受挫或失败的前景。其中,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趋势性变化或一些偶然的潜在诱发因素的出现,都有可能把既有的或未来的法律改革引向不同的结果。     在此种背景下,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由于可以同时考虑时空或状态变量等多种因素,并由此构画出一个大概涵盖多种可能的未来趋势空间,最有可能贴近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情况与未来趋势,用以描述和分析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     按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整个图景包含众多层面的制度与社会元素。其中又可大致划分为两大层次的内容:一个层次是法律发展的趋势空间与可选择的目标系列(制度空间与制度目标),另一个层次是影响趋势空间与目标变化的社会因素(影响制度空间与制度目标的社会因素,其中又可划分为趋势性因素与偶发性因素)。在两者之间,后一层次的因素可能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明确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内容之后,确定两个层面之间的大致关系,可能更为重要。     比如,政治学中有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即中产阶级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石,一个中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其民主制的运作获得成功的机率会更高。那么,中国在什么时候有望成为中产阶级占主导的社会呢?人们可以通过来自不同方面的预测信息,粗略地判断中国政治民主时代全面来临的可能时机。     具体说,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确定的标准,预计到2020年,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将由现在的5. 04%扩大到45%。 6这个统计背后的标准及预测结果受到不少置疑,类似研究得出的结论可能要稍谨慎一些。如美国麦肯锡公司2006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中国中产阶级正在崛起,2025年将达5. 2亿人。7按陆学艺的分析,根据1999年的统计,中国的中产阶层占全国总人口的15%,并以每年1%-1. 2%的速度增长。2020年中国逾四亿人是中产阶级。8虽然上述各种分析的标准不尽相同,但大致都认为,2020年前后,中国中产阶级将达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而按陆学艺的“每年1%的速度增长”的动态速度推论,到2040年至2050年之间,中国中产阶级将占总人口的半数以上。     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组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提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形成足够大的中产阶层的五条标准:城市化率是否达到七成以上;“白领”社会劳动力是否大于或至少持平于“蓝领”;恩格尔系数是否平均降到了0. 3以下;基尼系数是否控制并保持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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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做中国人的孩子?

安徽、河南近日发生丙肝疫情,据新华网报道,截止11月29日,已发现有168人感染,据悉,其中大多数感染者为儿童。安徽省卫生厅通过媒体报道称,已经确定此次疫情的传染源为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一个体诊所,官方称该诊所为合法诊所。此事让人自然而然地联想起了半个月前发生在甘肃造成21日死亡的校车事故,在那次事故中,死亡者绝大多数也都是儿童。 残孩悲剧层出不穷触目惊心 很多年前,盲人歌手周云蓬就创作了那首《中国孩子》,这首歌没有绚丽的辞藻,也没有其它流行歌那样动人的旋律,但是,在让人听过以后,心弦却会情不自禁地为之拨动。2008年的5月初,我有幸在香港听到了周云蓬的亲自弹唱,然而,就在那之后不久,四川便发生了8级大地震,无数的孩子被豆腐渣校舍夺去了生命。四个月后,媒体又爆出三鹿集团毒奶粉丑闻,而受害者主要也是儿童。 有关中国孩子的悲剧并未因此而终结,在2010年3月,调查记者王克勤首度揭开了山西毒疫苗的盖子。实际上,从2006年开始,山西各地就陆续出现了儿童因注射疫苗而发烧、抽搐、昏厥等异常现象。患病儿童出现或死亡、或残废、或留下严重后遗症等情况。虽然家长赴太原和北京上访,但一直遭受冷遇。 Bildunterschrift: Großansicht des Bildes mit der Bildunterschrift:   毒奶粉让母亲忧心 三鹿集团在毒奶粉丑闻后土崩瓦解,而那些受害家庭并未得到应有的赔偿,结石宝宝之父赵连海则因为坚持维权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另外,毒奶粉并未随着三鹿集团的消失而消失,在2010年初,中国媒体再度报道了毒奶粉重返市场的丑闻,而这些重返市场的毒奶粉正是此前未被销毁的毒奶粉。 残害儿童的不仅有豆腐渣校舍、毒奶粉、毒疫苗,而且还有明晃晃的屠刀。从2010年3月23日开始到5月12日,不到50天时间内,中国就出现了6起屠杀幼儿园儿童的恶性事件,举世为之震惊。如今,丙肝病毒对儿童的残害以及校车超载导致儿童的大量死亡,让人又情不自禁地想起了那首《中国孩子》,想起了那平淡却又凄惨的歌词与旋律。 残孩悲剧其实是制度性悲剧 孩提时代原本是人生最美好的时代,然而,中国人的孩子却需要面对太多的艰难困苦。强大的生活压力、学习压力以及不幸遭遇,已经把很多孩子的美好童年摧残得满目疮痍,甚至让他们的生命戛然而止。对于很多人而言,做中国人是不幸的,而做中国人的孩子则更为不幸。 除上述孩子的悲剧之外,我们还能看到,即使是在昏天黑地的黑砖窑和黑煤窑中,都不乏孩子的身影。虽然一般人无法置身其中,但是,当我们看到那一张张照片上无奈和充满童稚的眼神、被煤灰或砖灰污染的面庞时,我们的内心岂能不泛起一阵凄凉与感伤?在基本人权都无法保障,社会道德异常败坏的国度,今天受害是别人的孩子,明天或许就是我们的孩子。 虽然在西方也会偶尔出现孩子受伤害的事件,但那只能是个案,而在中国,孩子受伤害则早已是司空见惯。当一种现象非常普遍的时候,所折射出的就是一种社会问题和制度性的问题,只要中国的制度依然在专制的漩涡中徘徊,那么,有关孩子的悲剧就一天不会停止,所以说,发生在中国的孩子悲剧其实都是社会悲剧和制度性悲剧。我们在谴责制造悲剧的毒奶粉和豆腐渣校舍制造者、黑砖窑和黑煤窑老板、医院医生、学校领导的同时,更应该谴责这个制度和制度的设计者、维系者。 与其消极逃避不如勇敢面对 几年前,新浪网所做的”如果有来生,你还是否愿意做中国人”的调查曾掀起舆论旋风,70%以上的网民选择了”不愿意”,这让执政当局大为不快。其实,这种结果并不出人意料,在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且日益严重的今天,希望用脚投票的中国人已经日益增多。不仅是一般的中国人,更有官员和富豪。 几年前,学者何祚庥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记者采访时,一句”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了?”激情了公众的愤怒。没有谁能自由选择出生,即使是在后天谁想选择居住地,都需要具备足够的条件。在中国,一般人连迁徙自由都没有,到异地打工和生活还需要忍受种种歧视。对于一般人而言,要想移居异国简直就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不管是非法移民还是合法移民的大门都为他们紧锁。 面对社会和制度困境,有人选择逃避,也有人选择面对。相信很多人都能理解那些用脚投票的中国人,但是,诸如艾未未、于浩成这样长期在异国生活,而后又回国为弱势群体发声的中国人更值得我们尊敬。如艾未未曾经调查四川地震遇难学生人数和真相,他说要念念不念,以孩子为生命的教训不被人记取,中国孩子的悲剧就永远不会终结。   作者:刘逸明 责编:吴雨 作者简介:刘逸明,1980年出生于湖北鄂州 。担任过《中国民营》杂志社驻深圳记者。现为自由撰稿人,网络特邀编辑。2011年1月被评为凤凰网2010年度十大写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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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国涌 | 推荐许良英先生和王来棣先生的博客

2011年08月18日 12:00:43    推荐许良英先生和王来棣先生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303182775       附录:        “向往自由、平等,是人类的普遍人性”        ——为许良英先生90岁而写      傅国涌        1957年7月29日,《人民日报》第二版头条显著位置刊出“本报讯”,题为《许良英的灵魂浸透了右派思想》,上面还有一行眉题:“公然反对党对右派分子的反击”。8月3日,《人民日报》第二版刊登一篇“新华社讯”《许良英李德齐是党的叛徒》。那一年,许良英先生37岁。     很多年以后,许良英先生回望和反思反右运动时,几次提到1957年的自己仍是崇拜、迷信毛泽东,更没有对极权体制本身产生怀疑,他质疑的只是党怎么可以出尔反尔,既号召知识分子来提意见,人家提了意见,却突然变了脸,这样做,“不道德,连起码的民主也没有,太粗暴了。”在“鸣放”当中,他本人并无右派言论,他因反对反右运动而成为右派。所以《人民日报》指控他——“这个右派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真面目的充分暴露,还是在党中央提出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战斗号召之后。”     他常说自己真正觉醒,对这个制度、对毛泽东产生根本性的怀疑,是在1974年开始的,他意识到自己和同时代的知识分子并不真正懂得什么是民主。从那时起他一步步踏上了追求民主的道路,背离了他年轻时所投身的这个革命阵营,成为中国知识分子争自由、争民主的重要象征。但是,透过《人民日报》对他的批判,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即使在1957年春夏之交,他就具备了一定的民主思想萌芽:     “许良英认为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有许多好的东西,如自由、平等、博爱、个性解放等等,值得我们继承。并认为只有继承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才能‘使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文化上、思想上能迅速赶过资本主义国家。’他说这是他学习了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讲话后的‘心得’。并到处宣扬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他曾对科学出版社的一位同志说:‘资产阶级旧民主好,苏联所以发生斯大林事件就是因为缺乏资产阶级民主。’”     “他四出奔走点火,曾经向科学院院部、几个研究所、中央团校等十多个单位的二十多人散布对中央、对人民日报反右派社论的不满言论;向他们宣传资产阶级的所谓‘民主’,鼓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大字报。他认为党中央、领袖和任何人都不配被信任,只能相信他自己的‘独立思考’。科学院党委书记对他进行教育后,他仍然坚持反社会主义反共产党的立场和观点,说要坚决反对党中央这样做法(指反右派斗争)。”     报道还说,批判会上,“留学美国的科学家举出了美国劳动人民没有民主自由的许多事实,来驳斥许良英所十分欣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     我认识许良英先生很晚,直到1995年才接触到他的文章、著作,并开始与他通信,15年来我们通信不辍,也有过多次的见面交谈。时间的流转不可抗拒,许先生今年90岁了。时代的浪花翻卷不定,变幻莫测,而他就是一块经得起潮起潮落的礁石,始终平静地屹立着,不为物喜,不为己悲,持续地做他要做的事,不为外界环境的变化所动,视世俗的浮名功利如无物,坚持独立的思考,坚守他的价值选择。     他生于1920年,在他成长的时期,“五四”的浪花已经消退,在偏远的浙江临海,他从“九一八”之后开始关注民族的危亡,身历“一二九”以来一系列学生运动,成为浙大乃至杭州地下党的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领导了于子三运动。1949年以后,他觉得革命已经完成,要回到科学研究中去,不久就遭遇铺天盖地的反右运动。在被放逐回故乡种地的岁月里,他编译了《爱因斯坦文集》,因为选择革命,他曾疏远了物理学,令他的恩师王淦昌惋惜,爱因斯坦的研究也许稍可告慰他年轻时做一个物理学家的梦想。在经历“文革”的生死考验之后重回中国科学院,他已年近花甲,大好的时光都已消逝。正是从上世纪80年代起,他站到了时代浪潮的中心。今天回过头来,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整个激荡的80年代,正是他与比他年轻的挚友方励之等人举起了科学、民主、自由的旗帜,带动了那个年代的启蒙思潮,并直接影响了年轻一代的大学生,他们身上蕴含的学术和思想力量,毫无疑问是那个年代最珍贵的因子。方励之曾对一位美国的教授说,自己的民主思想源自许良英,令他意外。如果说,1989春天,他与许多自然科学家联名发表的公开信,成了##民运壮丽一幕的重要序曲之一,那么“##”的血腥杀戮是许先生晚年最大的心伤。凭着他正直的个性、敢于直面现实的品格,在万马齐喑的90年代,他一次次地为人权、民主大声疾呼。在淋漓的鲜血面前,多少知识分子或改弦易辙,或保持沉默,或顾左右而言他,敢于说真话、直指真相的举国上下寥寥无几,许先生就是其中骨头最硬、乃至看上有点迂的一个,所以他多次说自己就是安徒生童话中那个直言皇帝无衣的小孩,他的老师、心理学家陈立百岁高龄时还为他这个学生担心。     1992年他在《未来与发展》杂志发表的《没有政治民主,改革不可能成功》一文,是“##”之后第一次有人在媒体上公开地呼吁民主,为“和平演变”的合理性辩护,尽管文章发表时做了一些删节,但还是遮不住逼人而来的锋芒,被中宣部视为严重的政治事故。同一期发表的还有李锐、胡绩伟、于浩成等人的文章。1993年春节时,李锐先生还当面说他的这篇文章“闯了祸”。这个“祸”还是日本记者首先发现的,文中将###与希特勒相比,说,人是经济动物,纳粹上台,纳粹上台后,德国经济每年增长11%,我们应该高呼“希特勒万岁”了,何况他们搞的也是社会主义!     也就是这个时期,在经过无数血的教训之后,通过对自己革命生涯的痛苦反思,他逐渐领悟到中国的民主化是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首先要有一个思想启蒙阶段,民主化的道路应该是和平、非暴力的,要避免重复暴力革命的老路,从地下党阵营走出来的他反对年轻人重复地下斗争、秘密组织那一套。同时他认识到,中国实现民主需要有一批独立的知识分子,不依附任何权贵和势力集团,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思想,通过思想影响社会。这些思路他在90年代初就已形成,我与先生初识时,他也曾郑重地将这些观点告诉我,对我产生了深深的震撼。随着时光的推移,现实依然是那样的严峻,许先生的思考就愈益显示出它的可贵和沉重。这些看上去似乎寻常的结论,不是象牙塔中得来的抽象原则,而是他从风风雨雨中一点点悟出来的,既包含了他的生命体验,也有他在世界文明史中所得到的启发。1994年,他为改善中国人权状况发出的联名信,1995年他发起的宽容呼吁,1996年他为王丹的辩护……在幽暗的夜空中,这些声音代表了一个时代最有血性、最有担当、也是最真实的一面。     许先生迄今走过的90年,见证了我们这个跌宕起伏的大时代,他的命运几乎已完全融入时代的命运中,抗战背景下的流亡大学,国共地下斗争,胜利的欢呼声,拍案而起的反右运动,颠倒山河的“文革”,曾经抱有希望的改革10年,89风云,“##”的血腥……我常常想,通过他这个个体生命,我们可以清晰而具体而看到时代风云的变幻不定,看到家国命运的坎坷曲折,看到热血如何被亵渎,青年如何被忽悠,他们的理想如何被利用。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像先生这样正直无畏的知识分子如何承担起本民族的命运,无论在何等黑暗、残酷的年代,都没有被征服,而是坚持独立的思考,最终回顾人类文明的正道。这正是一个民族最为可贵的精神财富,它比什么惊世的功业、藏之名山传至不朽的名作都要可贵。通过许先生和他那一代知识分子的选择、命运,我们对历史、对社会、对人生、对人性都可以有进一步的理解。     许先生对民主和中国命运的思考从来没有停下来,他与李慎之先生多年的通信,他与胡绩伟、刘绪贻、李锐等先生的通信,都可以证明他的坦率、真诚和认真,他们之间有共识,也有分歧,而他在任何时候都能坚持直言不讳,这样的品格正是我们这个时代知识分子中所稀缺的。也因此,有人不喜欢许先生,因为他太直了,有时直得有点让人无法接受。90岁的许先生仍然保持着纯朴的天性,没有被政治扭曲,也没有被变态的社会污染,他活得真实,活得坦然。他没有任何面具,没有任何装饰,他活在他自己的生命里,在他一切都出于自然。每一次到中关村看到许先生,总觉得他没有变化,总是那么平静,那么踏实,那么笃定,因为他的世界是确定的。他一再地在文章中说,要有一颗平常心,做一个平常人。这样的话他也无数次地对我说过。他自己做到了,从少年到白头,他几乎都是这样想,也是这样做的,从没有因为自己理想的高远,或知识上的优越,而在内心产生高高在上的精英心态。他认为,民主社会的建成要靠民主观念的普及,而不是靠个别先知去建立的。每一次看到他,一个平凡的老人,满头白发,说话时有激情,有时还会有愤怒,说到开心时笑得很纯真。说到种种人事的评价,他都毫不隐晦自己的观点,90岁的先生依然不知世故为何物。知识界在“六四”后的大面积溃败,说到底,就是人们太世故,太懂得利害了,太会算计、太功利了,究其原因,缺乏平常心是一个重要因素,一旦环境有了压力,就守不住良心的底线,纷纷转向,四处分流。     与同时代的知识分子相比,许良英先生对年轻时信仰的马克思主义告别得早,而且彻底,在这个问题上他与刘宾雁先生有分歧,与其他许多可敬的老人也都有分歧。他为共产革命奉献了青春和热血,他的信仰在1974年起发生转折,1987年开始全面抛弃马克思主义,1988年,他在一次现代化理论讨论会上公开指出马克思最大的历史错误是主张专政,反对民主。会后李锐先生当面责备他批判马克思,在日记中还说他“偏激”。他没有想到的是,20年后(2008年),李锐亲口告诉他:“现在我和你一样。”这些曾经的马克思主义者最终都离开了他们热忱信仰过的主义,这是一代知识分子走过的道路,也是中国20世纪以来的道路,这条路满布伤痕和创口,至今未能愈合。     在对民主的认识上,同时代的知识分子中也很少有人像他那样清晰,他可以用20多年时间来研究民主的历史与理论,现在还在跋涉中。这一点曾令已故的李慎之先生十分感佩。1989年春夏之交,我在天安门广场附近多处看到张贴发表在《世界经济导报》上的“民主要义”八条,后来才知出自先生的笔下。他在逐步摒弃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重建了对民主的信仰,从来没有因为现实的令人失望而有所动摇。     2008年8月7日,美国总统布什参加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前夕,在泰国曼谷发表演讲时说,“我们呼吁实现开放与正义,不是为了把我们的观念强加于人,而是为了使中国人民能够表达他们的意见。正如中国科学家许良英所说:‘向往自由、平等,是人类的普遍人性’。”许先生很意外,布什竟然引用他的话,当我问及这句话是他在哪里说的,他也记不得了,因为长期以来,同样的话说过多次。其实,这句话源自《纽约时报》2006年8月22日一篇题为《北京的爱因斯坦传人——一个为真理奋斗的叛逆者》的采访报道。布什之所以会引用他的话,可能与他此前不久(2008年4月)获得美国物理学会颁发的“萨哈罗夫奖”有关,这个学会拥有4万4千位成员,来自工业界、大学和国家实验室,都是物理学家和相关专业人士。这是美国物理学界对这位中国同行在民主、人权方面努力的肯定。尽管在自己的祖国,许先生数十年来所作的一切,今天似乎都看不到结果,但是他总是乐观地相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人心不可侮。       2010年5月31日初稿                  上一篇: 转载《南方日报》 社论 :绝不让…   下一篇: 中国知识分子的傲骨:许良英先生… 阅读数(30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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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国涌 | 回到1986年《深圳青年报》的言论

[unable to retrieve full-text content] 回到1986年《深圳青年报》的言论 傅国涌 要实现政治民主化,必须有具体的措施,这方面的突破口是什么?1986年,天体物理学家方励之在青岛举行的中西文化研究会上这样回答:我认为报纸能不能自由批评,应该是一个突破口。要建设真正的民主,就需要舆论对政治和领导人加以制约。那个时代没有互联网,如果批评的声音不能从报纸上发出来,就无法变成公共的舆论。即使言论自由不是民主化唯一的突破口,也是最重要的突破口之一,这也是任何阻挡民主化的力量为什么要严防死守的缘由。 方励之教授以他在科学界的地位大胆敢言,领风气之先,在那个时代拥有巨大的影响力。他的这些言论公开刊登在当年10月4日的《深圳青年报》上。当有人问及:民主与一党制是否矛盾?他回答: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不在一党制还是多党制。有些国家长期一党执政,也建立了民主生活。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民主化。实际上他回避了一党制还是多党制的问题,但《深圳青年报》在发表他的这些新见解时,赫然以《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一党制还是多党制?》为题,触及了当代中国最敏感的神经,虽然标题后面加了一个问号。 这样的报道,这样的大标题,相隔二十五年,许多同胞看到还是禁不住发出惊叹。有一次把我这篇报道的照片放在博客和微博上,就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围观,在新闻界从业的朋友见了这样的报道尤其感慨不已。就在那一天,《深圳青年报》同一版面还有一篇文章《冲突政治体制改革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作者李红光。开篇即说: 党法大还是宪法大?当然是宪法大。但实际上很多情况并非如此。党法和宪法的冲突是一个客观事实。 此前9月12日,中国新闻界的良心刘宾雁与记者关于中国变革大趋势的长篇谈话,以《中国一直在进行着一场无声的充满血和泪的大辩论》为题整版发表,他直言报纸没有批评是最大的不真实,没有言论自由,这个民族的素质只能退化,解放后的自由不是扩大而是在缩小,政治体制不改革,中国走上老路的可能性永远存在。9月30日,再次整版发表《中国新闻人物谈中国敏感问题》,钦本立说《要淡化党的权力观念》,于浩成说《政治不公开,人民无法参政,也无法监督》,王若水说《把民主和人权的呐喊推向更高层次》,王若望说《现有体制培植个人专横》,李洪林谈老百姓最为忧虑的一个问题《宽松局面能维持多久?》 10月21日,《深圳青年报》头版头条发表钱超英的文章《我赞成小平同志退休与微音同志商榷》,成了爆炸性新闻。一周后,又在头版头条刊出《本报我赞成小平同志退休一文引起强烈反响》,并配发评论《人民应有议论领袖的权利》(许国)。同一天,头版上还有几篇报道,温元凯在合肥新闻沙龙上呼吁中国人不要热衷于窝里斗,创造宽松、宽容的人际关系;包遵信在深圳参加讨论时说,人的权利得到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得到充分尊重,人的创造精神得到自由发展,人的世界性主体的真正确立,就是现代文化的标志。 这些大胆的言论在当时能公开发表有特殊的原因,邓小平有意推动政治改革,胡耀邦在台上,中宣部长朱厚泽提出了著名的三宽(宽容、宽厚、宽松)。《深圳青年报》在这一特定背景下有过短暂的辉煌,在它之外,《世界经济导报》、《蛇口通讯报》、《经济学周报》这些报纸都曾吸引过许多有良知、对这个国家怀抱希望的知识分子,他们的言论成就了那些报纸,使那个时代在面对历史的时候不至于太羞愧。虽然,那些报纸、那些人几乎都沉没在了时代的暗夜里,但他们的声音已在图书馆发黄的纸上凝固。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我们打开那些报纸,依旧会听到历史的心跳,听到1980年代的呼吸,那个怀抱希望与梦想的年代被钢铁的履带碾碎了,碾不碎的是一个古老民族自我更新的希望与梦想。 时光的流逝仿佛专与生活在这块地上的人作对,在追求更为开放、自主、有尊严的公共生活这一点上,二十五年,我们不能说丝毫没有进步,却让人一次次产生今不如昔的感觉。当然今天已进入互联网的微博时代,言论自由、批判自由并不完全仰赖纸媒,网络毫无疑问成了中国人通往民主化时代的一条通道,虽然这个通道也很狭窄,常常堵塞,常常遇截,而且有一道高高的防火墙,将本来全球共享、信息自由流通的网络隔离开了。但不能不承认,除了网络上我们还能有一点公共呼吸的空间,还可以找到一点自主表达的可能性,在其他传统媒体上我们面对的更是铜墙铁壁。前些天,两个在中学任教的朋友应一家杂志之约做了一个对话,他们讨论了中小学教师和知识分子的关系,这本个话题本没有什么敏感性,杂志却不敢登,编辑而且在短信中嘱咐他们:下次若是再做对话,不要选这么敏感的话题了吧。 这个时代,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今天媒体从业者高度的自律,也就是尽可能不触犯底线,但又无法知道底线在哪里,所以只好一退再退,自我设限,自我审查,有的把尺度定得比言论审查官也要离谱。另一方面,大量活生生的挨整先例摆在那里,也确实令他们特别是媒体的主事者不得不如履薄冰,步步小心,就是打擦边球、走钢丝的心思也很难产生。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巨大冲击,传统媒体也许比现在更加远离现实的社会矛盾,远离任何有可能带来风险的新闻、言论。大量公共事件都是率先在网络上引爆,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在一个媒体缺乏真正的批评自由、动不动就要挨招呼、挨点名的时代,为什么我们仍然可在媒体上看到一些批评性报道和言论,就是因为这块土地实在是满了罪恶,每一天,在各个角落里都有恶劣的事情在发生,太不缺这样的新闻了,即便在遮蔽、禁止了大量这样的新闻之后,还会有很多没有被禁止或来不及禁止的新闻漏出来,可谓天网恢恢、疏而有漏。 这个民族并不缺乏民主的愿望与冲动,也不缺乏实践民主的潜力,缺的是表达这些愿望和冲动的公共空间,微博时代的来临让这些零星、分散、碎片化的愿望、冲动得到集中,这是二十多年前难以想象的。此时,如果方励之教授面对当年的那个问题,不知他会不会回答:微博能不能自由批评,应该是一个突破口。 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报纸、期刊、电视这些传统媒体不重要了,只是它们的管制更加细密,自由的缝隙更小,批判的空间更为逼仄,至少眼下还不能太指望。而防火墙内的网络包括微博在内,尽管也在国家机器精密编织的天网之下,其享有的自由度与报纸这些媒体毕竟不可同日而语。今天,我们没有《深圳青年报》这样的报纸,我们只拥有互联网,拥有各自的微博。去年11月下旬,广州《时代周报》曾做过一个关于微博的专题,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微博只是一种工具,它是中性的,也是很个人性的,在每个微博的后面都是一个鲜活的、具体的个体生命,这个具体的生命借用这个工具,把自己的声音传达出来,然后可引起成千上万的心灵的同感和回应。微博在这个时代的兴起,以这样的工具和平台来表达我们的声音,是上天给中国人的一次机会。但我们不能将它看做最终的可以依赖的力量,最终可仰赖的还是人自身,而不是工具,只有依靠每个个体生命内心的信仰,依靠每个人价值观的建立。 作为一种工具,微博一般而言只是在应急动员时可以发挥特殊的一些作用,在根本的层面还是要依赖于长期的思想启蒙,不同年龄层的中国人都能对这个社会、这个时代有自己的基本价值判断,而这些价值判断在多大程度上合乎人类文明的标准,合乎人性的标准,这才是我们今天要关注的更重要、更核心的命题。 真正能改写历史的不是微博,而是微博后面的人。任何载体都有它的有限性和脆弱性,如果我们刻意地强调某种载体,那么一心阻挡社会进步的那些人就会把这个载体消灭;如果我们不依赖任何载体,那么任何载体的消亡都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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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知识分子

公共知识分子是《南方人物周刊》第七期特别策划“影响中国 公共知识分子50人”首先推出的一个概念,此后自2005年起“政右经左工作室”每年推举当年度富有影响的“‘政右经左’版公共知识分子 ”。 其共同标准为: 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 对社会进言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 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 南方人物周刊50人名单 经济学家:茅于轼、吴敬琏、温铁军、张五常、郎咸平、汪丁丁 法学家、律师:张思之、江平、贺卫方 历史学家:袁伟时、朱学勤、秦晖、吴思、许纪霖、丁东、谢泳 哲学史家:杜维明、徐友渔 政治学家:刘军宁 社会学家:李银河、郑也夫、杨东平 作家、艺术家: 邵燕祥、北岛、李敖、龙应台、王朔、林达夫妇、廖冰兄、陈丹青、崔健、罗大佑、侯孝贤 科学家:邹承鲁 公众人物:华新民、王选、高耀洁、阮仪三、梁从诫、方舟子、袁岳 传媒人:金庸、戴煌、卢跃刚、胡舒立 专栏作家、时评家:林行止、杨锦麟、鄢烈山、薛涌、王怡 另有向六位已故的公共知识分子致敬:殷海光、顾准、王若水、王小波、杨小凯、黄万里 年度百位华人公共知识分子 政右经左版 2005年 艾晓明 北岛 陈丹青 陈永苗 崔健 崔卫平 崔之元 杜维明 范亚峰 甘阳 高行健 贺卫方 胡舒立 季卫东 蒋庆 康晓光 郎咸平 李敖 李昌平 李银河 梁从诫 林毓生 刘军宁 刘小枫 茅于轼 钱理群 钱永祥 秦晖 石勇 孙立平 汪晖 汪丁丁 王怡 王力雄 王思睿 王小东 温铁军 吴敬琏 吴思 谢泳 徐贲 徐友渔 许纪霖 许志永 鄢烈山 余英时 张卫星 张祖桦 朱学勤 毕淑敏 陈璧生 陈奎德 陈明 陈映真 程晓农 程映虹 戴晴 杜光 樊百华 樊纲 冯崇义 傅国涌 高全喜 汉心 何怀宏 何清涟 胡平 江平 金观涛 旷新年 李志宁 林行止 刘自立 龙应台 卢跃刚 摩罗 秋风 任剑涛 史铁生 滕彪 王开岭 王朔 吴国光 吴稼祥 萧功秦 萧瀚 笑蜀 熊培云 杨帆 于建嵘 于仲达 余杰 余华 余世存 袁伟时 张五常 赵启强 郑也夫 仲维光 周国平 2006年 柏扬 曹思源 陈鼓应 陈平原 陈彦 陈志武 丛日云 党治国 邓晓芒 邓正来 丁东 丁学良 董桥 范曾 冯骥才 傅正明 高尔泰 高一飞 葛红兵 巩胜利 顾肃 韩德强 何光沪 何家栋 何清涟 贺卫方 胡鞍钢 胡星斗 黄翔 黄钟 江宜桦 康正果 郎咸平 雷颐 黎鸣 李大同 李欧梵 李远哲 廖晓义 林达 林牧 林贤治 刘洪波 刘擎 刘小枫 刘再复 龙应台 毛寿龙 彭志恒 浦志强 綦彦臣 钱乘旦 钱颖一 秦耕 秦晖 邱立本 任不寐 任东来 沙叶新 沈志华 盛洪 孙立平 唐德刚 陶东风 田奇庄 童大焕 王从圣 王克勤 王蒙 王绍光 王晓华 王焱 王友琴 王元化 吴冠军 肖雪慧 谢选骏 徐友渔 阎连科 杨东平 杨炼 杨玉圣 杨支柱 姚国华 易大旗 俞可平 俞梅荪 余英时 袁伟时 昝爱宗 章立凡 张千帆 张思之 张星水 章诒和 郑义 郑永年 朱大可 资中筠 左大培 2007年 艾晓明 安希孟 包遵信 残雪 曹长青 查建英 陈晓律 崔卫平 戴煌 单少杰 单世联 党国英 狄马 丁抒 丁一一 多多 范亚峰 傅国涌 高华 高耀洁 国亚 哈金 洪朝辉 胡发云 周瑞金 季卫东 姜戎 金恒炜 金耀基 李柏光 李凡 李劼 李零 李泽厚 李志宁 梁燕城 梁治平 林毓生 刘军宁 刘松萝 刘苏里 刘自立 卢雪松 卢周来 罗中立 马建 马立诚 茅于轼 摩罗 莫少平 牟传珩 潘知常 丘成桐 秋风 邵建 邵燕祥 石元康 宋永毅 孙隆基 王康 王思睿 王学泰 王怡 韦政通 吴稼祥 吴敏 吴思 晓剑 谢韬 谢有顺 信力建 熊培云 徐贲 许纪霖 许倬云 薛涌 杨继绳 杨奎松 杨显惠 杨锦麟 姚洋 余世存 余习广 袁剑 袁鹰 张博树 张灏 张鸣 张耀杰 章诒和 赵鼎新 仲大军 周冰心 周策纵 周瑞金 朱华祥 朱凌 朱维铮 朱学勤 朱正 2008年 艾未未 柏杨 北岛 曹思源 长平 陈丹青 陈奉孝 陈桂棣 陈家琪 陈奎德 陈小雅 陈彦 陈志武 程益中 程映虹 戴晴 丁学良 杜导正 杜光 冯崇义 甘阳 郭国汀 韩寒 汉心 郝劲松 何清涟 贺卫方 胡杰 胡舒立 胡星斗 贾樟柯 简光洲 郎咸平 李大同 李和平 李欧梵 李炜光 李银河 连岳 廖亦武 林达 林贤治 凌沧洲 刘再复 龙应台 毛寿龙 莫之许 南方朔 彭志恒 浦志强 钱理群 钱永祥 秦晖 丘岳首 邱立本 冉云飞 沙叶新 沈志华 孙立平 唐德刚 滕彪 童大焕 王从圣 王建勋 王力雄 王元化 巫宁坤 吴冠中 吴国光 吴敬琏 吴祚来 夏志清 萧雪慧 笑蜀 谢泳 徐友渔 许志永 杨国枢 杨恒均 姚监复 易富贤 于浩成 于建嵘 余杰 余光中 余英时 袁伟时 远志明 张博树 张成觉 张思之 张祖桦 章立凡 郑也夫 郑永年 周其仁 朱大可 资中筠 邹恒甫 2009年 艾未未 艾晓明 北村 北明 贝岭 卜大中 柴静 陈子明 程晓农 崔卫平 丁抒 杜维明 范亚峰 傅国涌 高名潞 高希均 高瑜 顾肃 郭罗基 哈金 胡平 季卫东 江平 江艺平 蒋彦永 雷颐 李昌平 李凡 李方平 李劼 李劲松 李筱峰 梁文道 林希翎 林毓生 刘道玉 刘军宁 流沙河 刘晓原 龙应台 卢跃刚 马建 马立诚 茅于轼 孟浪 茉莉 莫少平 裴敏欣 丘成桐 秋风 任剑涛 邵建 孙文广 唐德刚 万延海 汪丁丁 王光泽 王俊秀 王人博 王绍光 王天成 王焱 王怡 吴稼祥 吴青 吴思 夏业良 萧功秦 萧瀚 谢国忠 谢韬 谢选骏 信力建 熊培云 徐贲 徐唯辛 徐晓 徐友渔 许纪霖 许良英 许小年 许知远 许倬云 杨东平 杨继绳 杨炼 杨鹏 杨支柱 俞可平 余世存 展江 张大军 张鸣 张千帆 周舵 周勍 周瑞金 周泽 朱立熙 朱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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