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怀宏

公共知识分子

公共知识分子是《南方人物周刊》第七期特别策划“影响中国 公共知识分子50人”首先推出的一个概念,此后自2005年起“政右经左工作室”每年推举当年度富有影响的“‘政右经左’版公共知识分子 ”。 其共同标准为: 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 对社会进言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 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 南方人物周刊50人名单 经济学家:茅于轼、吴敬琏、温铁军、张五常、郎咸平、汪丁丁 法学家、律师:张思之、江平、贺卫方 历史学家:袁伟时、朱学勤、秦晖、吴思、许纪霖、丁东、谢泳 哲学史家:杜维明、徐友渔 政治学家:刘军宁 社会学家:李银河、郑也夫、杨东平 作家、艺术家: 邵燕祥、北岛、李敖、龙应台、王朔、林达夫妇、廖冰兄、陈丹青、崔健、罗大佑、侯孝贤 科学家:邹承鲁 公众人物:华新民、王选、高耀洁、阮仪三、梁从诫、方舟子、袁岳 传媒人:金庸、戴煌、卢跃刚、胡舒立 专栏作家、时评家:林行止、杨锦麟、鄢烈山、薛涌、王怡 另有向六位已故的公共知识分子致敬:殷海光、顾准、王若水、王小波、杨小凯、黄万里 年度百位华人公共知识分子 政右经左版 2005年 艾晓明 北岛 陈丹青 陈永苗 崔健 崔卫平 崔之元 杜维明 范亚峰 甘阳 高行健 贺卫方 胡舒立 季卫东 蒋庆 康晓光 郎咸平 李敖 李昌平 李银河 梁从诫 林毓生 刘军宁 刘小枫 茅于轼 钱理群 钱永祥 秦晖 石勇 孙立平 汪晖 汪丁丁 王怡 王力雄 王思睿 王小东 温铁军 吴敬琏 吴思 谢泳 徐贲 徐友渔 许纪霖 许志永 鄢烈山 余英时 张卫星 张祖桦 朱学勤 毕淑敏 陈璧生 陈奎德 陈明 陈映真 程晓农 程映虹 戴晴 杜光 樊百华 樊纲 冯崇义 傅国涌 高全喜 汉心 何怀宏 何清涟 胡平 江平 金观涛 旷新年 李志宁 林行止 刘自立 龙应台 卢跃刚 摩罗 秋风 任剑涛 史铁生 滕彪 王开岭 王朔 吴国光 吴稼祥 萧功秦 萧瀚 笑蜀 熊培云 杨帆 于建嵘 于仲达 余杰 余华 余世存 袁伟时 张五常 赵启强 郑也夫 仲维光 周国平 2006年 柏扬 曹思源 陈鼓应 陈平原 陈彦 陈志武 丛日云 党治国 邓晓芒 邓正来 丁东 丁学良 董桥 范曾 冯骥才 傅正明 高尔泰 高一飞 葛红兵 巩胜利 顾肃 韩德强 何光沪 何家栋 何清涟 贺卫方 胡鞍钢 胡星斗 黄翔 黄钟 江宜桦 康正果 郎咸平 雷颐 黎鸣 李大同 李欧梵 李远哲 廖晓义 林达 林牧 林贤治 刘洪波 刘擎 刘小枫 刘再复 龙应台 毛寿龙 彭志恒 浦志强 綦彦臣 钱乘旦 钱颖一 秦耕 秦晖 邱立本 任不寐 任东来 沙叶新 沈志华 盛洪 孙立平 唐德刚 陶东风 田奇庄 童大焕 王从圣 王克勤 王蒙 王绍光 王晓华 王焱 王友琴 王元化 吴冠军 肖雪慧 谢选骏 徐友渔 阎连科 杨东平 杨炼 杨玉圣 杨支柱 姚国华 易大旗 俞可平 俞梅荪 余英时 袁伟时 昝爱宗 章立凡 张千帆 张思之 张星水 章诒和 郑义 郑永年 朱大可 资中筠 左大培 2007年 艾晓明 安希孟 包遵信 残雪 曹长青 查建英 陈晓律 崔卫平 戴煌 单少杰 单世联 党国英 狄马 丁抒 丁一一 多多 范亚峰 傅国涌 高华 高耀洁 国亚 哈金 洪朝辉 胡发云 周瑞金 季卫东 姜戎 金恒炜 金耀基 李柏光 李凡 李劼 李零 李泽厚 李志宁 梁燕城 梁治平 林毓生 刘军宁 刘松萝 刘苏里 刘自立 卢雪松 卢周来 罗中立 马建 马立诚 茅于轼 摩罗 莫少平 牟传珩 潘知常 丘成桐 秋风 邵建 邵燕祥 石元康 宋永毅 孙隆基 王康 王思睿 王学泰 王怡 韦政通 吴稼祥 吴敏 吴思 晓剑 谢韬 谢有顺 信力建 熊培云 徐贲 许纪霖 许倬云 薛涌 杨继绳 杨奎松 杨显惠 杨锦麟 姚洋 余世存 余习广 袁剑 袁鹰 张博树 张灏 张鸣 张耀杰 章诒和 赵鼎新 仲大军 周冰心 周策纵 周瑞金 朱华祥 朱凌 朱维铮 朱学勤 朱正 2008年 艾未未 柏杨 北岛 曹思源 长平 陈丹青 陈奉孝 陈桂棣 陈家琪 陈奎德 陈小雅 陈彦 陈志武 程益中 程映虹 戴晴 丁学良 杜导正 杜光 冯崇义 甘阳 郭国汀 韩寒 汉心 郝劲松 何清涟 贺卫方 胡杰 胡舒立 胡星斗 贾樟柯 简光洲 郎咸平 李大同 李和平 李欧梵 李炜光 李银河 连岳 廖亦武 林达 林贤治 凌沧洲 刘再复 龙应台 毛寿龙 莫之许 南方朔 彭志恒 浦志强 钱理群 钱永祥 秦晖 丘岳首 邱立本 冉云飞 沙叶新 沈志华 孙立平 唐德刚 滕彪 童大焕 王从圣 王建勋 王力雄 王元化 巫宁坤 吴冠中 吴国光 吴敬琏 吴祚来 夏志清 萧雪慧 笑蜀 谢泳 徐友渔 许志永 杨国枢 杨恒均 姚监复 易富贤 于浩成 于建嵘 余杰 余光中 余英时 袁伟时 远志明 张博树 张成觉 张思之 张祖桦 章立凡 郑也夫 郑永年 周其仁 朱大可 资中筠 邹恒甫 2009年 艾未未 艾晓明 北村 北明 贝岭 卜大中 柴静 陈子明 程晓农 崔卫平 丁抒 杜维明 范亚峰 傅国涌 高名潞 高希均 高瑜 顾肃 郭罗基 哈金 胡平 季卫东 江平 江艺平 蒋彦永 雷颐 李昌平 李凡 李方平 李劼 李劲松 李筱峰 梁文道 林希翎 林毓生 刘道玉 刘军宁 流沙河 刘晓原 龙应台 卢跃刚 马建 马立诚 茅于轼 孟浪 茉莉 莫少平 裴敏欣 丘成桐 秋风 任剑涛 邵建 孙文广 唐德刚 万延海 汪丁丁 王光泽 王俊秀 王人博 王绍光 王天成 王焱 王怡 吴稼祥 吴青 吴思 夏业良 萧功秦 萧瀚 谢国忠 谢韬 谢选骏 信力建 熊培云 徐贲 徐唯辛 徐晓 徐友渔 许纪霖 许良英 许小年 许知远 许倬云 杨东平 杨继绳 杨炼 杨鹏 杨支柱 俞可平 余世存 展江 张大军 张鸣 张千帆 周舵 周勍 周瑞金 周泽 朱立熙 朱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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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报怨——贺卫方再谈废除死刑

以直报怨——贺卫方再谈废除死刑 2011 年05月27日 22:46 经济观察报 秦蓓蓓  杜然 2011-05-30    日前,夏俊峰案和药家鑫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关于道德、教育、刑事受害者赔偿机制、司法公正等一系列问题的反思。同时,似乎是一种回应,5月24日,最高法在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维持正义是否一定要罪犯们付出生命的代价?长期以来朴素的“杀人偿命”的正义观是否还适用于现代社会?死刑判决的标尺应该定在哪里?我们的社会是否走到了可以告别这种残酷刑法的关键时刻?废除死刑,会不会让受到损害的人们有“天道不公”之感并催生出一批滥用私刑的“替天行道”者,使得社会治安每况愈下?本报记者专访著名法学家、废除死刑的坚决支持者贺卫方先生。    经济观察报:经常看到你在各种媒体渠道上发表反对死刑的观点,几年前你做的题为“拷问死刑”的演讲更是引发了对这个话题的广泛讨论,你的这种看法是怎么形成的?    贺卫方:我是十多年前就公开地演讲、写文章、做访谈,主张彻底废除死刑。主要是觉得死刑太残酷、太残忍。一个人能够活在这个世界上是一件挺不容易的事情。希图用严刑峻法净化社会是纳粹的想法。希特勒在维也纳的小旅馆里,看到某一些犹太人跟雅利安的年轻女性发生关系,他就想象着雅利安人的血液被污染了,所以最后就采取了屠杀犹太人计划,数以万计的犹太人被杀害,他认为这就是净化社会;意大利的黑手党是几百年都无法解决的社会难题,遇到了墨索里尼的铜拳铁掌就治好了,当时也是万民欢庆。所以很多专制权力开始都是以正义的名义,做的都是老百姓希望做的事。街上的那些地痞、混混谁看了不生气,但如果无论有没有刑法的严格规定,不分青红皂白把那些家伙都抓起来判刑甚至处死,的确能够把那些小混混都给清理掉,但最后的结果就是:把色情都清理掉,接着就要把自由思想清理掉,知识分子的厄运也就到来了。    我的硕士生阶段,曾经做过天主教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其中有一部分是研究刑法,早在中世纪,天主教会就提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人,而不是为了一味地去进行报应式的惩罚。这对我思想的形成多多少少还是有一些影响。但是不是特别具体清楚哪个时刻突然就觉得要废除死刑,我应该去推动这件事。我觉得现在还是任重道远,中国需要有这样的平台能够公开讨论。    何怀宏教授过去在《新京报》上发表过两篇文章谈死刑问题,我觉得特别好。许多国家废除死刑的推动力量除了法律界以外,还有伦理学的、哲学的、文学的,甚至纯粹艺术的,比方说电影,有时候一部关于冤狱的电影,会对人产生很大震撼力。    经济观察报:如果我国着手废除死刑,应该先从哪一类的罪犯开始呢?    贺卫方:我觉得彻底废除是最好的,但是很可能无法一步到位,只能逐渐推进。目前只保留杀人、纵火、投毒这些最为恶劣的罪行,那么其他的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废除死刑。具体论及某起杀人案是不是恶劣到足够判死刑的程度,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一个国家法律能够规定那么具体,司法判决不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一个硬币就出来一瓶饮料。这个时候就是靠独立的和公正的司法,要给大家一个特别好的法律的推理,一个判决书应该非常清晰地告诉大家,为什么这个案件我会判他死刑,理由是什么?药家鑫只是因为担心怕被抄下车号,受到纠缠,而不惜连捅六刀杀人灭口,这是怎样的一种心理?我觉得这是一个很恶的心理,可以非常好地去分析他。司法的决策过程受制于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也必须要对每个相关的证据做出一个判断,比方说李玫瑾这样的专家,也可以出庭来告诉,如果她认为药家鑫是有心理问题的话,可以到法院去给出一个很好的解释。无论如何,国家的法院杀人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所以这样的话,就会使得司法的判决有一个上诉审级,最后的复核权还要最高法院进行独立的复核,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自由裁量和由此导致的错误。    经济观察报:可是我国的一些刑法判决恰恰缺乏独立性,特别是牵涉死刑判决,利益相关方都要介入进来。    贺卫方:对,现在的情况的确是如此。我曾经在微博上呼吁大家,尤其是法律界人士,不要去发倾向性过强的观点。但是有不少人质疑说,现在权力在进行直截了当的干预,那你学术界怎能不发出声音?这当然也是一个有道理的说法。关键是要慢慢追求、培育有助于司法独立的社会舆论,逐渐建立独立的制度。我们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关键是如何落实下来。    经济观察报:如你所说,在我国死刑的存废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想要废除死刑,有很多配套措施有待完善。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不是废除死刑的前提?我们应该做什么样的努力?    贺卫方:我觉得死刑废除的问题,跟司法独立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好像还可以分离出来,所以我的结论是相反的,越是司法不独立的地方,越应该先废除死刑。因为司法不独立就意味着司法会受到各种力量的干预,整个过程没有办法做到非常审慎、认真和理性。这样一种情况下,可能错案的概率会远远高于已经实现独立的地方。所以我觉得不用等到刑罚等配套制度发生变化就可以着手废除死刑,西方国家最重的刑罚是终身监禁,我们叫无期徒刑,但我们的无期徒刑通常很少有真正老死在监狱里边,大多数人表现好一点,就可以减为20年,再往后减到15年,我觉得可以在修改刑法修改的时候再增加相关的条款,真正的引进一种美国式的刑罚制度,真正实现极其恶劣的杀人罪犯不可能减刑出狱,这个可能会让许多人感到心里边会平衡一点。其实对于一个理解自由价值的人来说,终身监禁是极其痛苦的一件事情。    经济观察报:你反对死刑,理由之一是犯人本身也有尊严,而死刑本身就是对犯人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和损害。从某种意义上说,终身监禁给人带来的痛苦远远大于死亡本身,这是否也能算是损害了人犯的尊严?    贺卫方:不,内心的痛苦是没有办法精确计算的,如果不伴随任何痛苦,那刑法就失去意义,刑法制度,就是一种惩罚,这是一种让你痛苦的过程。但死刑给人带来的痛苦是不一样的痛苦。我相信每个人面临生死决策的时候是他所面对的最严重的问题,这比把你关到监狱里头不放出来忍受漫漫刑期更为残忍。很多人描述过那样的场景,包括像在陕西的李贵仁先生,他曾经坐牢,因为有知识,很会说话,被分配了一个特殊的任务——在行刑的头天晚上陪死囚。据他说真的是很少有那种慷慨赴死的人,大多数人一下子就崩溃掉了,好好的一个人精神失常,突然大哭、大笑,大小便失禁,这些情况都有。当然,改死刑为终身监禁的最大的好处就是,它可以给人以纠正错误的机会,纵然不能彻底挽回,但还可以稍微进行一些补救,因为如果发现冤案,可以把人马上释放了。但是死刑那可真是一点办法、一点纠错的可能性都没有了。    经济观察报:现在“废死”在某种程度上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仁慈、民主、人性化的标签,美国为什么还有些州继续保留死刑?    贺卫方: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虽然都废除死刑了,但没有哪个国家敢用投票的办法来废除死刑。所谓“人同此心”,其实一般人的正义观都是很朴素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尤其是对于非常恶性的、引起全社会震动的凶杀案更是这样。罪犯应该为他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来付出相应的代价。那么按照罪和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方死了,任何其他的处罚都好像不足以补偿你带来的损害,这样的理论在美国也通行。    还有一次我跟法国的一位著名的作家和出版人索尔曼(Guy Sorman)聊天,他谈到一个观点,说在基督教的大的系统之下,新教的地方废除死刑要难于天主教国家。比如说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这些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但是在美国这样的新教国家,废除死刑的难度就很大。这可能跟清教徒的传统有关系。其实清教徒在殖民地时代,在美国所实施的刑法制度有不少是非常残酷的,羞辱性的,对人性更苛刻的要求。霍桑的小说《红字》写的就是那段历史。美国是万花筒式的地方,对某些事物特别宽容,对另一些事物却极苛刻;很多时候非常色情的东西都可以接受,但是有些地方就很极端,据说杨百翰大学甚至不允许女生的裙子高过膝盖,这都是一种听起来非常怪异的事情,但这就是美国。    我有一本台湾朋友送的书,叫《佛教反对死刑》,台湾的佛教组织和一些佛教徒们一直致力于废除死刑,尽管目前还没有废除,但是在大约去年之前,已经九年没有执行死刑了;韩国比较彻底一些,韩国已经有十多年没有执行死刑。当然韩国刑法中间还是有死刑的。现在保留死刑的许多国家,其实保留的是叛国罪和恶性杀人罪;日本倒是每年都会执行好几起死刑,日本这样一个发达国家为什么一直保留死刑?新闻界一直在做这方面的研究。    经济观察报:你曾经援引过贝卡利亚“社会契约论”中的观点,即人们从来不曾与国家签署“同意国家剥夺生命权利”的契约,所以政府无权把人判死,而争议之处也在于此:如果一个人已经触犯了法规,损坏了别人的利益乃至生命的时候,已经主动破坏了这份社会契约,国家作为一个大管家和大多数人的保护者,难道不可以对为恶者进行制裁吗?    贺卫方:“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没有得到历史考古学证实的国家起源的理论。其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还是起源于某种强权,征战过程中间非常骁勇善战的那些人们,逐渐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慢慢形成。但是社会契约论是有价值的一种理论,因为它不断质询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什么,这样的一种质疑,特别有助于我们去推动政府制度的改革,能够更好地防止政府权力的异化。    其实我觉得关于死刑存废的最大争议不在于社会契约论是否合理,而是说国家不允许别人杀人,本身却行杀伐,这点说不通啊。如果有人说把死刑当作一种惩罚措施,那老百姓也可以说:“我杀人,是因为有人作恶多端,我在替天行道”。所以国家不能用一种剥夺对方生命的方式来伸张正义,这样很容易陷入无理性的同态复仇,如果国家违反了契约,是不是可以把政府官员给杀了?法庭误判,是不是可以把法官杀了?无休止的冤冤相报其中的是非对错是永远没有办法去搞清楚。所以我觉得还是要渐渐培养出一种真正的人道主义的胸怀。有个德国专家一家在南京被谋杀后,他们的亲属写信给中国的法院,要求中国的法院不要判这两个人杀人犯死刑,这才是以直报怨。对坏的东西你要用正义去惩罚,而不是以怨报怨,那就等于是以恶治恶了。    经济观察报:就中国来说,最需要跨过的一步是什么?新教和天主教可能对死刑问题会有差异,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宗教关怀的国家,世代在人们的脑海中盘踞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想法会不会阻碍对死刑判决的变革?    贺卫方:我觉得最大的难点还是在于让民众如何在情感上接受这一点。有人担心一旦废除死刑,将会导致天下大乱,私法横行——国家不判他死,那我自己去执法。其实世界其他地方的经验并非如此,立陶宛废除死刑以后,恶性犯罪不但不上升,反而慢慢地下降,也就是说贝卡利亚的那个观点,国家的行为其实对民众的心理有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国家残忍民众更残忍。大家互动传染互相影响。如果是杀人犯能非常诚恳地忏悔,他们家庭愿意去做补偿,并且真心的去帮助受害人的家庭,大家不在一种可怕的民意的裹胁下,也可能会达到一致。现在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现在网上充斥着过于激烈的、煽动仇恨的话语,很多人嚷嚷着:“赔偿多少钱都不接受,这些钱都是沾着血液的钱!”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家属和普通群众,往往迷失了自己内心真正的想法,至少道德方面他们不敢去做任何妥协。    经济观察报:网络虽然是现今社会上不可缺少的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但如果在网上的话语有太多偏执、不理性的成分,这样的网上言论对社会未必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贺卫方:我觉得网络语言中抨击性的话、骂人的话会更多一些,理性论证的少一些。因为可能多少也跟网络匿名的特色有关,这会弱化一个人对于文字的责任感,让许多暴力化的语言充斥在网络之间。你如果把它等同于民意的准确体现确实很危险。网络像一面哈哈镜,让我们对民意有一些错误的看法。但网络的确又可以形成很大的压力,几十万人在网上一声吼,有些机构就会真的是害怕,也会惊动领导人,一个普通的案件就突然牵涉国家的形象问题,都是因为这样的民意裹胁,把领导人牵进去,然后一个普通的案件就变成一个关系到国家形象的问题的一个案件,领导人就会继承我们古老的传统,要做批示,于是顿时形成一个不可抗拒的力量,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像过去张金柱的案(其实他那个案件怎么样也不应该判死刑,他毕竟是过失犯罪,他是醉酒驾车),孙伟铭案都是这样。    经济观察报:如你所说,在很多国家,废除死刑以后,犯罪率反而降低了。这两者之间有没有一个必然的因果联系?换言之,是“举国安则刑不举”,还是“刑不举则举国安”?这两者的先后关系如何?    贺卫方:不说别的国家,我们国家历史表明,其实治理最好的时代往往是刑法最温和的时代,像贞观二十几年全国才执行了不到三十起死刑,这表明严刑峻法往往导致的不是犯罪的减少反而是增加。其实不论任何地方,杀人这种犯罪行为大致上有一个概率的。纵然有再多处罚,再杀鸡给猴看,结果还是有这么多的杀人犯。    最高法院的一位前副院长曾经说过全国杀人犯罪70%以上是发生在熟人中间的,很多情况是激情杀人,你指望他杀人之前还要经过很细致的考虑,想想死刑问题,这是不大可能的。我的演讲里面也谈到过,英国过去在广场上执行死刑,总是会有很多百姓观刑,那时对于盗窃罪惩罚非常严厉,盗窃达到不大的数额就可能被判决死刑。但是执行死刑的时候又是所有的观众注意力最集中的时候,所以那些人一边看着执行死刑,一边被偷钱包,窃贼被抓住后又被判死刑,问他们看没看过执行死刑?说看过很多次了。看来你用死刑来震慑其实是没有多少效果的。    经济观察报:人们可能会担心,废除了死刑以后,对社会增加很大的经济负担:在押犯人大量增加,要新建很多牢房来关押犯人,花重金来购买先进设备谨防越狱,这的确是不小的开销。    贺卫方:我觉得不应该过分地强调这个问题,如果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的话,我们就是要超越于经济的计算,哪怕国家和纳税人要付出更多,这也是值得的。如果如此“讲效益”的话,现在有很多合理的制度都该被禁止。比方说为了减少犯罪每天晚上十一点钟以后,不允许任何人上大街,实行宵禁,这在整体减少犯罪上很有效率,但是我们都不会接受这样的做法,这对我们的自由限制太大了。所以,效益不是最重要的。    另外,即便追求效益,也可以有其他的方法,比方说死刑犯中间其实也不乏人才,很多人是在冲动下犯罪,本身却才华横溢,不妨让他们从事一些生产劳动,搞一些科学研究,用产生的收入建立一个被害人补偿基金,对于受害人家庭进行一些补偿,我觉得这是比较更好的一个想法。    经济观察报:你刚才的很多提议听起来很美好,但实际操作起来估计会遇到非常大的阻力,是不是有些过于理想主义了?是什么样的价值观促使你产生的这些想法?    贺卫方:老话说:“取法其上仅得乎中”。我觉得学者,尤其是法学方面的学者,应当在这个社会演变过程中间能够提出一些比较高的目标。如果说是学者在这样的领域中间仍然保持一种不平不倚,四平八稳,废除死刑就是永远没有办法实现的一个目标。学者必须要高调一些,要去把更纯粹的东西清晰地表达出来。胡适当年讲问题与主义之争是有感于1910-30年代中国知识界普遍的比较过于空泛,过于说一些宏大话语浮躁的气氛,胡适先生希望大家能够多谈一点问题,少谈一点主义。我始终觉得胡适先生这样的说法也是属于矫枉过正的说法,其实今天这个时代,我们已经到了这个时刻,要把问题和主义结合起来。我们可以从问题入手,比如死刑的判决、刑法制度的改善、司法独立、法官的选任都是一个个问题,在推动相关的具体问题的时候,一定不要忘记我们的目标是什么,我们应该不断地在价值与具体的细节中间进行一种往返,不断地反思,让我们每个问题的解决都符合我们的价值方向,而不是南辕北辙。那么在倡导一种价值的时候,不要以为单纯价值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我们需要从具体的问题上面入手,从制度环节上入手,我就觉得审判制度中间的证据制度其实是很大的问题。如果证人不出庭,律师怎么去指证?所以我觉得能够把主义和问题结合起来,然后去推动今天的制度的发展。   就死刑本身来说,我还是愿意清楚地表示,我们现在完全可以做到立即无条件废除死刑的,从立法的角度去进行这样的一种大胆的决策。也许某些时候有些风险,有些反弹,中间可能要付出一些代价,但这是一个向合理的制度迈进的过程。国家有责任去树立更加人道主义的风范,让这个社会越来越充满了一种温润祥和的,富于人文主义的气氛。当然我个人并不觉得让现在体制立即接受这样的一个主张是很容易的事,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   我的价值观就是普世价值最基本的内容,建设一个良好的宪政化的政府,政府的权力受到非常严格的内在的和外在的约束,内在的约束是分权式的,既包括平面的,横向的分权,那就是行政立法司法的分权;也包括纵向的分权,那就是地方跟中央的分权。外在的约束就包括民主制度给政府带来严格的约束。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的每个人的自由,所有的国家制度都应该努力地朝向这样一个方向,法律职业应当有很好的荣誉感,大家严格地遵守这个职业最基本的伦理规范,然后去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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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抗争我们很陌生

有一种抗争我们很陌生 □狄马   一个人的起义       1846年7月的一天夜晚,居住在美国瓦尔登湖畔的青年农民亨利·大卫·梭罗准备进城去鞋店取只修好了的鞋。这时税务官找上门来,要他缴纳人头税,因为他足有六年没有缴人头税了。他说他不打算缴纳这笔钱,理由是他反对奴隶制和墨西哥战争。于是警察逮捕了他,并把他关到康科德城的监狱里。第二天早晨,一个未透露身份的人代缴了这笔税款——有人考证是他的姑妈,他便从监狱里释放了出来。出狱后,他没有回家,而是若无其事地到那家鞋店取了修好的鞋穿上,加入到了一群收越橘的人群中。过了半小时,他就置身于莽莽苍苍的山间橘林里了。这就是美国历史上有名的“梭罗入狱事件”。          这个事件之所以有名,就在于它不是一次单纯的公民抗税事件,而是一场无权势的个人借用税收向国家表达不服从的政治请愿行为。抗税之所以被拿来运用,不过是因为对一个底层百姓来说,税收几乎是唯一直接面对政府的机会。三年后梭罗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对公民政府的抵抗》(Resistance To Civil Government),在梭罗死后出版的著作中,这篇文章又被人冠以《论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的标题发表。从此,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政治运动就与梭罗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在这篇不到两万字的文章里,梭罗以他惯有的冷嘲热讽的笔调论述了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以及当个人面对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时所应采取的立场。他说:“不公正的法律依然存在:我们必须盲目地服从这些法律,还是暂且服从,然后依照合法途径慢慢地去修正他们?抑或立即反抗,破坏这不合理的法律?”对于这三项选择,梭罗认为,盲目地服从太过愚蠢,不必考虑;“依照合法途径寻求改革,时间拖得太长,不等它们奏效,我已经命赴黄泉了。人生有多少日子?我又不是吃饱了没事干,一天到晚绿头苍蝇似地改造社会。人生在世是为了生活,而不是为了改革。”因而,对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立即抵制。       这篇带有强烈个人主义色彩的论文,帮助我们厘清了许多关于国家、政府以及个人之间的复杂关系,但也带来了好多疑惑。比如,对一个文明社会的人来说,一生下来就会面对一大堆的法律和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对那些合理的法律,国家或社会强迫他服从,还勉强说得过去;可对那些不合理的法律,国家或社会究竟能不能强迫他服从?即使是他出生以后制定的法律,有些是他同意的,有些是他不同意的;有些他认为是正义的,有些他认为是不正义的。对那些正义的法律,人们要他遵从,或许没有问题;可对那些不正义的法律,人们应该不应该强迫他?再往细里说,面对不公正的法律,作为公民究竟有没有权利反抗?如果有,又当采取什么方式?                                        不服从的江湖       一般来说,人对正义有一种天然的维护义务。也就是说,当一种正义制度产生并运行于我们的社会中时,我们每个人都有服从的义务。甚至当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只是稍稍偏离了正义的标准,没有超出我们个人所能接受的基本限度时,我们也应当容忍,至少不宜运用非法的手段攻击它。因为绝对的正义只存在于上帝的手中。人类社会的正义只是一个渐进的目标,而不是一个绝对的结果。它体现了一个由野蛮到文明,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人都不能虚拟一个理想的正义王国,然后强迫所有的人毁家纾难地去奔赴。其次,每个人的正义观是不同的,各方必须妥协才能达成一种接近正义的秩序。在一个由多数决定的民主社会里,政府必须尊重个人表达异议的权利,而个人也必须尊重多数裁决的程序和结果。也就是说,异议者必须要容忍对他们异议的异议,否则,任何人都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和权利。从更高的立场上看,接受异议就是接受人的局限性和罪性。至少在公民除了忍气吞声外,还有言论、集会、结社以及选举的自由时,情况就是如此。       问题是当法律和制度不是稍稍偏离了正义的轨道,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个人的良知和道德律,我们是不是还有义务服从它?或者更严重地说,当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完全背离了人类普遍认同的正义原则,一个国家的政府被少数利益集团挟持,他们利用军队、警察以及一切可以利用的行政力量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甚至公然践踏由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时,作为个人是不是仍然应当服从?如果不服从,又当采取什么方式?       对于专制主义及其卵翼下的各种不正义法律,中国人的应对经验很丰富,如自贬、示弱、哭穷、隐居、敷衍、推诿、装病、装死、装疯卖傻、装聋作哑、游山玩水、炼丹养气、求神拜佛、参禅打坐、吃茶喝酒、斗鸡走狗、钻在女人堆里不出来……不一而足,但从大的方面归纳,不外乎两种:一是逆来顺受,二是暴力反抗。       逆来顺受实际上是对罪恶的一种默许状态。这种状态是由对强权的恐惧和对自己的无力感造成的。其实质是麻木与不负责。出于统治的需要,官方总是以纲常名教、忠孝节义等各种美名奖励这些低眉顺眼的羔羊,而普通民众出于普遍的对弱者的同情心,也总是把这种小心包裹起来的卑怯说成是“善良”和“识时务”的表现。实际上,被动地适应一种制度在道德上是毫无价值的。抱住脑袋接受鞭打与奋不顾身,夺过鞭杆折断,究竟哪一样更有价值呢?猪吃饱了等人家过年,只说明猪的态度,刽子手并不因为猪的勇于牺牲和憨态可掬就真的放下刀具。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消极地适应一种不公正的制度便是与制度同罪。它除了徒增统治者的傲慢与偏见外,不会使一种罪恶的制度自动消失。       千百年来,出于对底层民众的怜悯和文人的“政治正确”,人们总是把一个时代的罪恶完全归咎于统治者的倒行逆施。实际上,一种罪恶的制度、一条不公正的法律之所以发生并运行于我们的社会,除了统治者的打压和威吓外,还因为某个时代、某个社会的民众人性深处有某种遥相呼应的东西。他们响应和接纳了这个制度,使得这个制度在通过这个时代时畅行无阻。民众的狡猾世故与统治者的贪婪凶残构成了一种互动效应。其实他们何尝不清楚,被动等待是等不来自由和平等的,只是他们觉得,旁人比自己更应当关心这个时代的制度建设。因此不仅是罪恶的制度扭曲了人性,扭曲了的人性也支持罪恶的制度。二者是叩门与开门,寻找与寻见的关系。       暴力反抗是逆来顺受的反面。一般来说,除了那些天生具有暴力倾向的人而外,受压迫的民众只要还有别的合法渠道,就不会首先使用暴力。原因很简单,历来的统治者都把造反视为第一大罪,并课以凌迟、磔刑、灭门九族等极刑。因而以往的一切经验都证明,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不会拿起武器。只要苦难尚能忍受,他们就宁愿忍受;只要压迫还不至于使人立即仆地,他们就情愿捱到明日。只有当坐着不动死亡的概率是100%,而拿起武器冲向衙门的概率则是生死各占50%时,他们才会扛起铁锹出门。但这只是暂时的求生之道,从长远来看,暴力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制造更多的问题。仇恨不会化解仇恨,只会带来更多的仇恨,就像狼不会生出羊,只会生出更多的狼,秃鹫不会孵出鸽子,只会孵出更多的秃鹫一样。       这很容易理解:暴力反抗的结果不是你死就是我亡。不管是你死还是我亡,结果都不会带来新的制度理念。一个靠暴力夺取了政权的集团,若不是因为积累了巨大的武装、行政力量不会推翻对方,而一旦推翻了对方,便时刻担心别人也以同样的手段推翻自己,因而它决不会把战争中聚集起来的武装、行政力量轻易让与别人。它必得用铁腕来对付一切异己力量。因而,胡适曾经很诚恳地指出:“近代一百六七十年的历史,很清楚的指示我们,凡主张彻底改革的人,在政治上没有一个不走上绝对专制的路,这是很自然的,只有绝对的专制政权可以铲除一切反对党,消灭一切阻力,也只有绝对的专制政治可以不择手段,不惜代价,用最残酷的方法做到他们认为根本改革的目的。他们不承认他们的见解会有错误,他们也不能承认反对的人会有值得考虑的理由,所以他们绝对不能容忍异己,也绝对不能容许自由的思想与言论。所以我很坦白地说,自由主义为了尊重自由与容忍,当然反对暴力革命,与暴力革命必然引起来的暴力专制政治。” [1]       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由剑得到的东西亦将因剑而失去。中国历史上凡靠暴力夺取了政权的王朝无一例外都在暴力声中被推翻。开场的锣鼓变成了送葬的钟声。中国话叫“天道好还”。       那么,除了逆来顺受和以暴易暴之外,有没有第三条路可走?有,那就是由我们在文章开头提到的梭罗、甘地等人开创,由马丁·路德·金发扬光大的非暴力抵抗之路。非暴力抵抗既克服了逆来顺受派对罪恶的放任自流,又避免了暴力反抗带来的血腥后果;既具有逆来顺受者不针对对方肉体的理性特质,又吸取了暴力反抗者对罪恶的坚决打击态度。它的实质是通过自己的受苦来寻求对手的理解,而非复仇;通过自己的忍耐激发对手的同情,而不是施恩;它的目标是通过对话解决问题,而非消灭和凌辱对手;一句话,它的本质是爱,而不是恨。在梭罗的例子中我们看到,梭罗并没有袭击税务官。他知道,在他与政府之间,税务官不过是一个恰好被委派来向他行使权力的中介人。他的真正对手是州政府以及州政府背后的庞大国家。而州长和总统不会出来接见他,因而,他只能通过这个他所能见到的国家代表——康科德城的一个普通税吏——表达不满。他知道这是违法的。因而当警察要他坐监,他就坐了监;当有人付了保证金,他也就出来了。但这丝毫也不代表他的服从。作为一个公民,他必须要向这个声称全世界最自由和民主的国家表达他的不服从:即一个允许奴隶制存在的国家不是我的国家,我不能用我的税款支持一个国家的军队侵略别国,就像我不能雇凶杀人一样。                                    有一种“不”叫非暴力       这种新的斗争方式因具有和平、理性的特点而与传统的暴力革命有本质的不同。       它的最大不同是:它是一种公开的行为。在梭罗的故事中我们看到,他没有向税务官隐瞒什么。他的理由、手段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都是清清楚楚地摆在世人面前的。非但不隐瞒,他希望他的目标和手段知道的人越多越好,因为他本来就是想通过这种消极抵抗来诉诸多数人的正义感。因而,如果把梭罗的反抗定性为起义的话,那么,这场起义具有如下特点:1,起义的时间是随机的,而不是密谋的;2,起义的地点是公开的,而不是在一个地下交通站里的;3,起义的理由一经上达,起义人员就立即收兵,并不计较成败得失。       其次,它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这种行为它针对的是罪恶本身,而不是代表制度行使罪恶的人;或者更进一步说,它针对的是行使罪恶的人的心灵,而不是肉体。因而当梭罗被警察带走,他没有向姑妈传递消息,请求康科德城的群众增援,更没有路见不平一声吼,像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说到底,它是一种政治请愿行为,而不是有组织、有计划的革命行动。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它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践行的人常常通过愿意接受法律惩处来表达对法律的忠诚,但它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便这违法是由自己的良知驱动的,是依据个人内心“更高的准则”的,但违法就是违法,违法了就应承担相应的后果。非暴力的核心本来就是要通过自己的吃苦、流血甚至牺牲来诉诸公众的正义感的,因而他们不会通过逃匿、贿赂、武力抵抗、销毁证据来规避法律的惩处,更不会嫁祸于人。       这些违法既包括直接反抗他所不满的法律,也包括间接反抗他所不满的法律。“直接反抗”就是他的行为和反抗的目标法律之间有直接的联系,比如通过逃跑反抗兵役制,通过拒缴反抗苛捐杂税,通过海水煮盐反抗食盐专营法,通过进入拒绝接待黑人的饭馆、咖啡店反抗种族隔离制等。“间接反抗”就是他的行为和反抗的目标法律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比如通过堵塞交通反抗书报审查制度,通过焚烧国旗反抗国家出兵侵略邻国,通过不吃饭反抗国家允许妇女堕胎等。有的人只赞成“直接反抗”,而反对“间接反抗”,认为国家如果允许公民“间接反抗”,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找到借口违法犯罪,这势必将导致公民滥用不服从,从而使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实际上,公民的“间接反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一般来说,一个公民只要能找到“直接反抗”的手段,他是不会使用间接手段的。       以梭罗为例,我们看到,梭罗反对的是奴隶制和美国对墨西哥的战争。按照“直接反抗”的原则,梭罗应该释放奴隶,并给奴隶吃好穿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问题是他根本没有奴隶可供释放;再不然就要等到国家要他抓捕或者镇压奴隶时再行抗拒,但问题是国家没有要他这样做。如果碰到这样的机会,事实证明他也不会放过。比如,在瓦尔登湖畔居住的日子里,他曾为一个从南方庄园里跑出来的黑奴指明北极星的方向,以帮助其逃亡。但问题是,他很少能碰到逃亡的黑奴,逃亡的黑奴也并不见得人人都找不见北极星的位置。因而他必须采取更有效的手段。反对战争也没错,但根据“直接反抗”的原则,他只能在国家强行征兵,或直接拉他入伍,并命令他对墨西哥开枪发炮时再行抵抗,但问题是国家没有让他当兵,更不用说让他开枪发炮了。作为一个白人,他不是奴隶制的受害者,更不会发动战争,墨西哥也没有他的亲戚。也就是说,他既不是他所反对的不正义法律的受害者,也不是施行者。按照一个公民只能进行“直接反抗”,不能进行“间接反抗”的论断,对于此等既不是由自己发动又于己无干的恶法只能袖手作壁上观。中国话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但人和动物最大的不同是,人有思想。从长远来看,是思想,而不是利益,指导着一个人或一种文明的走向。一个人一旦知道了什么是正确的,就不能不去做。现在梭罗知道了,一个人如若默认一种不正义的制度,便与制度同罪。而作为一个原家族铅笔芯厂的普通职工,康科德城的民办教师,现瓦尔登湖畔的暂住居民,孑然一身,不名一文,你让他怎么“直接反抗”制度?       同理,在中国,如果我们陕北乡下的一个老太太,对国家无偿援助非洲的政策不满,最直接的反抗,当然是跑到中国驻非洲的大使馆静坐,但可惜路太远,她找不见。因而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刨断自家门前的公路,如果因此被派出所抓走了,她就只能上吊、绝食、喝农药了。再比如,倘若苏北农村的一个担粪老汉,对国家的卫星上天计划有意见,最直接的办法当然是给国家航天局写信,或者跑到卫星发射基地抱住火箭筒子不让飞——可惜他根本进不了场。于是,他想出一个奇妙的主意:担了一担茅粪坐在县政府的大门前。在这儿,刨路、上吊、绝食、喝农药、担茅粪坐在县政府的大门前都是一种象征性手段,目的是要借这样一种引人注目,甚至是破坏性的方式来吸引公众或手握重权的肉食者注意,并告诉他们:在铺天盖地的喝彩声中,即使全世界的人都举起了拳头,仍然有这样一个人,这样一个声音,他告诉世界——我不相信。哪怕要坐牢罚款,哪怕要藉没家产,甚至“含笑于九泉”也在所不惜。       这一点与暴力革命完全不同。暴力革命家因对现实更少指望,所以他们寻求的不是点点滴滴地改良,而是运用武力颠覆现政权,从而建立一个由自己的正义观支配的世界。因而,他们不承认现政权的合法性,自然也不会承认“反动派”的法律就是我的法律。他们相信目的可以证明手段的正确。因而在可能的情况下,他们总会不择手段地逃避法律的惩罚,为日后的暴力夺权积蓄力量。非暴力抵抗则是在承认现行宪法的前提下公开运用非暴力的手段来达到渐进改变不合理制度的目的。因而他们不会不择手段,他们相信手段就是目的,手段的纯洁代表着目的的纯洁。正如梭罗所说:“在一个不公正的政府统治下,正义之士的最好栖身之处就是监狱”。因而他们坦然走进牢房,像新郎走进新婚的洞房。                                 从梭罗到马丁·路德·金       如果说梭罗的非暴力抵抗还停留在个体的阶段,还带有初创时期的消极色彩,那么到了甘地、马丁·路德·金的时代,就完全发展成了一种成熟的、积极的、可操作的哲学了。与梭罗时期相比,它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街头化、国际化的特点。       在梭罗的故事中,我们看到他的反抗至始至终是一个人。他没有用“天王盖地虎,宝塔镇河妖”等暗语联络同志,更没有用“岁在甲子,天下大吉”等谶言暗示举事的时间。单独行动,独立负责。因而如果把发生在1846年的这场事件定性为农民起义的话,这支农民起义的队伍只有一个人,那就是梭罗自己。他没有奉那个将帅的命令,他只听命于自己的良知。因而,你也可以说这场起义的总司令是上帝本人。       这种纯个体性的反抗当然有它的好处,这好处就是自我判断,自我负责。如果他的目标是正确的,手段也是适当的,那么得到的荣耀也归他自己;如果他的目标是错误的,手段也是欠考虑的,那么伤害的也仅仅是他自己。不像那种组织严密、号令统一的团体行动,有时倒恰好对领导者本人形成某种保护。目标和手段措置失当的话,牺牲的又往往是基层的喽啰。这种“天马行空,一意孤行”的反抗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免遭牵连。因为是一个人,因而你可以指责梭罗以抗税反对奴隶制和国家战争是胡搅蛮缠,但你不能说,这场起义是由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起来的,如果硬要说煽动,那也是他自己煽动自己,或者说上帝煽动自己的子民。 来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229ac60100jgva.html ) – 有一种“不”叫非暴力_狄马_新浪博客       诚然,这种反抗短处也是明显的。因为是一个人,所以它的力量有限,统治者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尽管梭罗自己说:“若是只有一个正直的人,能停止蓄奴,真正脱离奴隶主同伙,并因之被关入县立监狱,这便能在美国废除奴隶制度”,但这显然是气话、大话。事实上,梭罗死后一百年美国才真正废除了种族隔离制。为了黑奴的自由,这个国家不惜发动了一场战争才算真正结束了奴隶制。以梭罗自己为例,他的入狱事件在当时毫无影响,传播面远远不及我们的“周老虎事件”,后来之所以成为一个事件是因为他在三年以后的名文《论公民不服从》里提到了它。       但你如果说梭罗的这种个体性的反抗,毋需太多勇气,也不需要冒太大的风险,那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梭罗入狱后如果不打算自己缴税,也不是恰好有一个姑妈代他缴税,他就必须像一个革命家一样,准备把牢底坐穿;而且根据当时的法律,他完全有可能被剥夺掉全部的财产。尽管他不想当一个领袖,也不在乎有没有追随者,但事实是如果不是他一个人在抗税,而是把自己投身于一场轰轰烈烈的群众抗税运动中,他就不需要付出太惨重的代价。       马丁·路德·金洞悉了这个秘密,他知道黑人争取自己的权利必须和群众运动结合起来才能成功。他说:“每时每刻,只要有一个黑人教师,因自己废除种族隔离的信念被枪杀,便该有一千人准备投身于他的立场。若是压迫者们为了一个黑人的抗议行动而炸了他的家,他们必得晓得,要压制住黑人勇气的汹涌浪潮,他们还得再去炸几千个人才行——即便如此,他们也不会成功。” [2] 因而他不是孤身入虎穴,而是号召黑人兄弟团结起来,成群地进入按法规不准他们进入的餐馆、商店、咖啡店等公共处所。老板拒绝接待,他们就坐在店内读书、看报,学生们还在那里做作业。公共汽车上有种族隔离的法规,前排只能坐白人,后排只能坐黑人,他就组织黑人和白人志愿者,一黑一白搭配起来,穿越种族隔离的州,谓之“公路入座运动”。甚至当一名黑人被不公正地逮捕时,他就号召其他黑人成群进入警察局,挤满它的走廊和大厅。在那个倒霉的同伴被释放前,所有的人都拒绝离开。       除了故意进入种族隔离的处所外,黑人还创造性地发展出了诸如公共车罢乘、集体抵制某商品、拒付罚款或不公正逮捕的保释金、群众进军、群众集会、祷告大游行等多种斗争形式。这些斗争形式是违法的吗?当然是。但他说有两种法律:一种是公正的法律,一种是不公正的法律。何谓“公正的法律”?何谓“不公正的法律”?他说:“任何提高人格的法律都可称公正,而任何贬低人格的法律则绝非公正。”只不过“违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得公开地违反,心怀爱意地违反,甘愿接受惩罚。”并认为,“人若违反他根据良心断定其不公正的法律,若情愿接受监禁的惩罚以唤起社会对其不公正的良心,这实际上正表现了对法律的最高尊重。”       这些违法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机吗?可能会。但即使带来了,也不是反抗者的错,而是压迫者的错。因为参与非暴力抵抗的人本身并不会制造危机,制造危机的是当权者和多数掌控的立法机构,而他们——处于弱势地位的黑人——只不过是把这种危机带到了表面而已。如果指责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黑人运用非暴力的手段争取权利会引发动乱,这岂不是只指责结果,而不指责原因吗?为回答八个“自由派”白人牧师对他领导的非暴力抵抗会引发暴力的诘难,马丁·路德·金在伯明翰的监狱里写了一封长信予以反驳。他说:“在声明当中你们坚决认为,我们的行动,即便是和平性质,亦必得遭到谴责,因这些行为促成了暴力。可这一说法难道合乎逻辑?这岂不类似于谴责被抢劫的人,因他带了钱便促成了抢劫的罪恶行为?这岂不类似于谴责苏格拉底,因他坚决献身于真理与哲学探索,促成了受到蛊惑的群氓迫他服毒的行为?这岂不类似于谴责耶稣,因他对神性的独特意识以及对神不懈的忠诚,促成令他身受磔刑的罪恶行为?” [3]       的确,在一个由利益原则和暴力原则支配的社会里,统治者借口弱势群体的和平请愿会引发暴乱从而出兵镇压是家常便饭,不仅是镇压,镇压完毕,他们还会把惨绝人寰的结果归咎于少数别有用心之人的煽动以及不明真相群众的盲从。       这就牵涉到公民不服从的条件。一般来说,公民不服从只可能发生在民主社会里,因为只有在民主社会里,人们才会将平等自由视为当然的正义观。谦卑而理性的反抗从表面上看是违法的,但就其指导精神而言,和一个民主国家的立宪原则是一致的。因而,即使在非暴力抵抗运动中,有某些稍嫌过激的言论和行动,也不至于遭到无情弹压。也就是说,公民不服从的主体是“公民”,而不是“臣民”。在一个君主专制或暴君极权的社会里,人们的一切所得都被视为恩赐,而一切反抗行为,即使再和平理性,即使再“手无寸铁”,也在未发生以前就已经错了。因而,公民不服从的条件是不存在的。                                     被忽略了的前提       现在,我们进一步假定,公民不服从只可能发生在这样的社会里:这个社会存在着一些不公正的法律与政策,甚至是严重违反正义的行为,但它毕竟有了近现代以来人们普遍承认的民主政体,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愿意把平等自由作为基本的价值观。尽管政府的许多做法已经偏离了它一贯宣称的正义原则,但至少还没有否认它的立国理想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幸福与尊严的。现在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运用非暴力的手段不断叩打当权者和他的人民:以我们慎重而又理智的观察,自由平等的原则正在遭到严重侵犯。我们的目的不是要造反,而是要和这个社会的主流价值汇合到一起。       简单地说,只有人们面对的是一个接近正义,至少是一个承认正义的社会,公民不服从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它的成功依赖于两个相互制衡的因素:1,统治者的正义感;2,民众的正义感。       为什么说在专制社会或极权社会中不会有“公民不服从”,即使有也不会成功?因为专制社会的君主或极权社会的独裁者不承认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因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群体和个人除了恳求和造反没有别的选择。因为说到底,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在开放社会中的请愿形式,它的实质是通过直接而谦卑的行动诉诸多数的正义感。这个“多数”既包括统治者,也包括民众。但在专制或极权社会里,一切交通、信息都是垄断的,一切组织、结社都是被严密监控的,因而,这样的行动一般来说发动不起来,即使发动起来也不会成功。因为在一个封闭、僵化的体系中,人们不仅没有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甚至连围观的自由也没有。他的愿望、他的苦情、他的声音根本不可能送达到其他人的耳中、眼中和心中。他和其他人都隔着一座孤岛。他们的正义感不可能汇合到一起。因而“诉诸”的条件是不存在的。       其次,民众的正义感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专制或极权社会中,人们长期经受奴役之苦,心灵大都扭曲。自私、麻木、一盘散沙是专制制度下人们的精神常态。除了极个别的仁人志士——这在任何时代都是有的——大多数民众的正义感残缺不齐,支配他们的往往是权势、地位、财富之类的世俗欲望,而不是什么正义感。他们甚是狡猾伶俐,“见胜兆则纷纷聚集,见败兆则纷纷逃亡”(鲁迅语),哪里有什么是非曲直!间或有一二意气风发、团结向上的好时代,底层的民众为正义的风气激荡,将要有所作为的时候,又和统治者的“正义观”形成了尖锐对立。结果自然是民众的正义观敌不过统治者的整人观,落得个鸡飞蛋打、赶尽杀绝的下场。       总之,在专制或极权主义治下,统治者和民众要么是同流合污、互为因果,要么是截然对立、你死我活;而在民主社会里,只要立宪的精神不变,统治者和民众都会把自由平等视为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间或有个别领导人顽固不化,如果对民众的“诉诸”成功,也会对统治者形成巨大压力。道理很简单:这些官员,包括总统都是老百姓一票一票选出来的。如果他的正义观严重违背民主自由的精神,他就会立马面对国会的弹劾与法院的传讯,再不济到下届就得乖乖走人。而在专制或极权社会里,大小官员,包括皇帝、元首都不是“票选”出来的,而是“神选”或“枪选”出来的,老百姓的正义感与他们毫无关系。你要让我改变政策?好!你得看我的“神”或我的“枪”答应不!       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公民不服从是以平等自由、宪政立国为制度前提的。即使这个制度还很不完善,但至少是有宪政精神的。它的百姓虽然充斥着唯利是图、得过且过的腐化之风,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由正义感来操控的。没有这个前提,公民不服从就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了,也有可能遭到更强烈的弹压。因为说到底,公民不服从是要以自己的隐忍、克制和承受痛苦来激发对手的羞耻意识,并因之带来制度和心灵的转化;但如果对手毫无羞耻意识,他们不但不觉得弱势者的吃苦隐忍是尊严的体现,反而认为正可以利用他们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大开杀戒,那么,这种不服从就毫无意义。以往的论著过多地强调了非暴力运动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很少甚至不提他们的对手已经搭建起的制度平台,而纵观西方公民不服从的历史,我们发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以及制度培育出的公民社会帮助他们成就了伟业。       不错,是雅典的民主法庭投票表决,判处苏格拉底死刑。但在那场著名的审判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苏氏滔滔不绝地对着法院演讲;他的学生色诺芬、柏拉图依然可以记录下来,使得雅典的法庭蒙受了几千年的诅咒;饮鸩之前,他的学生、朋友还可以到床前探望,讨论生死。但如果苏氏面对的是一场秘密审判,审判之前就割断了他的喉咙,他还怎么发表震惊世人的演说?开庭之时若拒绝任何亲友旁听,柏拉图刚走到门口,人家就告诉他,旁听证已经发完了,他还怎么记录老师催人泪下的辩护词?处死之后又封存一切档案资料,拒绝任何研究者对此事探查究诘,那么不用说一个苏格拉底,就是有一千个苏格拉底都白死了。他的死就和一个普通的乡村老汉寻短见没有任何区别。       以梭罗为例,我们看到,在他入狱前已经有六年没有交人头税了,但人民群众没有主动揭发检举,与坏人坏事做坚决斗争;梭罗入狱后他的姑妈立即代付了保证金,而不是划清界限;否则他将面临更长的监禁,怎么还有机会写作《论公民不服从》和《瓦尔登湖》?出狱后鞋匠师傅和收越橘的朋友也没有将他视为“异己分子”,避之唯恐不及;他的老师、朋友爱默生也没有落井下石,把梭罗写给自己的信整理加注,交给马萨诸塞州的主管部门;即使在监牢中,我们也看到梭罗悠然自得,“仿佛在一个遥远的国度里旅行”,而不是被牢头狱霸折磨痛殴,更不用担心有人跟他玩“躲猫猫”。鲁迅先生曾经感叹,中国之所以少有英雄,正在于中国的监狱难坐。信哉斯言!       马丁·路德·金的成功更是得益于美国的制度之赐。作为一个法学博士,他深知美国法律的自由精神与黑人对自身权利的追求并不矛盾。他说:“即便眼下我们的动机遭到误解,我对我们在伯明翰斗争的结果也绝不恐惧。我们将在伯明翰和全国各地实现自由的目标,因美国的目标便是自由。我们虽会遭到侮辱嘲笑,但我们的命运同美国的命运紧密相连。” [4]       为此,他运用一切合法的手段争取这个制度的全方位支持;同时,作为被侮辱被损害的一方,他呼吁以最大的克制与谦卑争取美国民众,尤其是白人种族主义者的理解与同情。在六十年代初的“入座运动”中,马丁·路德·金曾向黑人发出“填满监狱”的号召,期间他本人也多次因违反种族隔离法而入狱。但南方官员们慢慢就发现,金博士的每一次入狱,都会掀起新一轮的抗议浪潮。因而后来地方法院判他罚款,金又拒绝缴纳的时候,官员们就偷偷地代他付了保证金。不错,马丁·路德·金获得了成功,但在他成功的背后你可以看见一个国家制度的微笑。他本人的传奇故事是美国梦想的延续,而这个梦想早在1776年就由一个叫托马斯·杰斐逊的人用鹅毛笔写在了羊皮纸上。       尽管这样,马丁·路德·金还是为这个梦想献出了生命。1968年4月4日,他倒在了一支装有观测镜的狙击枪下。这说明公民不服从在任何时候都有危险。雅典号称当时世界上最有智慧的种族,而由民众组成的法庭却以281:220的票数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因而,苏格拉底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个因公民不服从而牺牲的人。他的死比泰山还重。                                         余  绪       对此,有人或许会问,既然公民不服从有如此大的风险,它的发生又需要一定的制度背景,那么,究竟由谁来判断我们的社会是严重的不正义,还只是稍微偏离了大家公认的标准?因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直接影响到他是否参与公民不服从运动以及参与到什么程度的决定,因而必须慎重。对此,我的回答是:自我裁判,自我负责。 也许有人会说,天哪!如果人人可以裁判,个个都能负责,那么,整个社会不是立即就陷入无政府状态了吗?我的看法是,不会。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性的普遍选择是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铤而走险。况且自我裁判的同时还要自我负责。公民不服从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要以甘受惩罚来表达对法律的忠诚。我们不能把选择权让与别人,也不能把该负的责任推给他人。人人都来裁判,个个都来申诉,不等于每个人都可以为所欲为。因为公民不服从本来就含有这样的设定:即在民主社会里——至少是在承认正义的社会里——存在着一个大致一致的正义观,即每个人的自由和幸福都应得到保障。公民不服从就是要在这样的前提下,通过对这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正义观持续不断地叩打,迫使主流社会重新考量它的法律政策,是否真的忽略了少数人或边缘群体的合法诉求。       这种不服从从表面上看,当然是违法的;但从长远来看,它是把一种稳定性带到了民主秩序中。美国宪法一管二百年,除了合众国的开国元勋们制定宪法时的雄才伟略外,很大程度上还要归功于那些“以身试法”者的不懈努力。通过“以身试法”者的不时纠偏,美国的民主制度被牢牢地卡在了正义的轨道内。虽然“以身试法”者都将面临一定的风险,有时甚至是生命的代价,但至少要比暴力革命的改朝换代、人亡政息小得多。       暴力革命当然会死人,这是谁都知道的,但每个时代的受苦者总会冒着杀头、凌迟、灭门九族的危险加入到起义的队伍里,前仆后继,无代不有,这说明暴力革命不是煽动起来的,而是逼出来的。用恩格斯的话说:“把革命归咎于少数煽动者的恶意的那种迷信时代,是早已过去了”。具体地说就是,当一个时代的老百姓,面对一切不公正的法律和制度,觉得还有希望通过合法的渠道——包括公民不服从——来解决时,他们一般不会采取暴力行动;但当统治者的倒行逆施使得任何一个身处其境的人凭感觉就能判断出,这时的一切合法抗议,包括公民不服从行动,只能招来更残酷的报复时,人们就会采取比公民不服从更为激烈的形式。除去那些被招安或被镇压的不算,一般来说,在革命的队伍里成长起来的枭雄或霸主荣登大宝之初,还能懂得“小鸟不可拔羽,新树不可摇根”的浅显道理,因而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会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可当他们的二代、三代或N代子孙兴起时,在前朝治下受人压制的创痛酷烈就忘得一干二净了。于是,一样地横征暴敛,一样地压制舆论,一样地特务满天飞,直到下一轮的革命者砍掉他的脑袋为止,他都相信大炮和谎言可以使他的江山千秋万代。       有没有一种办法能让历史走出这种治乱循环的怪圈?有。那就是广开言路,察纳雅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分权制衡制度。简单地讲,就是以点人头的办法(数选票)代替砍人头的办法(暴力革命)。可惜这种主动的选择权从来不在老百姓。                                            2009年7月20日~8月7日草于长安饮马窟     注释:       [1] 胡适:《胡适学术代表作》(下卷),严云受编,安徽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2版,第403~404页。     [2](美)马丁·路德·金:《非暴力的历程》,转引自《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何怀宏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99页。     [3][4](美)马丁·路德·金:《寄自伯明翰监狱的信》,转引自《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何怀宏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69、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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