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治国

中国报道周刊 | 政党就该是个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实际上就是“坚持共產黨的领导”。由此,我想到:政黨,其实就该是个壳。 美国的政黨,也许是世界上最松散的――只有大选时,才体现出来;在平时,没有太多的活动。而大选时,美国的民主黨与共和黨,也不过是两个壳,分别装着增加社会福利的倾向与坚持自由经济的倾向。 英国的工黨与保守黨,同样也是两个壳――分别装着制造业与金融业的利益。我曾把他们叫工黨与金黨。同样,工黨侧重劳工、福利,而保守黨更侧重于资本自然调节市场。 台湾,就更加简单了――绿营,代表台岛的本省人利益;而蓝营,则更多地站在大中國的角度思考与衡量。 法国、德国及其他民主国家,亦大同小异――政黨就是个壳,分别装着社会福利与自由经济,或曰福利与发展,即左与右。 日本,是有代表性的。多年来是自民黨一黨独大,但自民黨内派系林立;实际上其黨已空有其名,而派就是那壳――装着不同的利益倾向。 纵观以上,就政黨而言:美国,是最先进的――平时松散,自然就节约成本;而大选时,代表福利与发展或曰左与右,由民众手里的选票决定:下届政府领着美国与民众朝哪一个方向发展。如果错了,再下一届的民意,自会以选票纠正。 政黨就该是个壳,还要求政黨不能经营实体。这从台湾马英九竞选前,坚决处理完所有黨产,亦可窥见一斑。为什么呢?你经营黨产,你就是利益集团,而不是壳,是不是? 纵观人类社会,所有不是壳、而是经济实体的,尤其是政治、经济、军事三位一体的实体政黨,无不直接与间接地酿造本国或世界性灾难。 希特勒政权,造成二次世界大战;前苏联政权,造成长达数十年的冷战。萨达姆政权、本。阿里政权、穆巴拉克政权、卡扎菲政权、金家王朝政权……等,无一例外。所以,民主国家是从内心害怕中共的。 希望中共能听得进我的教诲。如果认同“政黨就该是个壳”,就不会要“坚持共產黨的领导”了,也没有什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了。而如果不认同,就无法洗脱“利益集团”的光荣称号。别的不说,单全国的各级黨校,一年要耗费掉多少纳税人的钱?是不是这么个理? (欢迎发表、转载、引用本文与观点) 2011-6-9于南京 作者: 顾晓军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6-10.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政党就该是个壳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时事点评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革命党与执政党 (1) 论党员的先进性与民意 (0) 腐败分子为何不怕亡党亡国 (0) 治党治国新思考 (0) 欢呼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会议 (3) 政党转型与社会转型 (0) 放大的公共领域与流产的政党营销 (0) 打破“党政合一”,公布党的经费做起 (2) 太子党善于和平演变 (1) 多数政党的“多数”问题 (0) 多党制会乱吗? (4) 国民党与台湾的民主转型 (0) 国共两党核心价值之比较 (22) 反对北京逼迫小学生向党旗敬礼 (1) 党员的归党员,公民的归公民 (12) 做一个光荣的反对派 (7) 以科举制为主导的无党无派的政治体制的构想 (0) 世纪之交重读《共产党宣言》 (0) “棒杀”无忧,“捧杀”堪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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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 | 邓小平:反对“以党治国”的观念

《党与抗日民主政权》 一 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 三三制的抗日民主政权原则,为我党中央所提出的真实政策,已取得广大群众的拥护,尤应为全党同志所奉行。因为这种政权表现为几个革命阶级对汉奸、亲日派、反动派的联合专政,既能合乎统一战线原则,团结大多数以与日寇、汉奸、亲日派、反动派进行斗争,又能保证由共产党员与进步势力结合起来的优势,所以这不仅是今天敌后抗战的最好政权形式,而且是将来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所应采取的政权形式。 三三制政权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 第一,在组织形式上,无论行政机关或民意机关,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或少于三分之一,进步势力占三分之一,中间势力占三分之一。在民意机关中,还可吸收少数右派分子参加。同时因为村是政权的基础,村长一级的共产党员,可以多于三分之一,但必须以村代表会、村工作人员中党员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以为调剂。 第二,在政策性质上,必须照顾一切抗日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即照顾这一阶级,还要照顾那一阶级,必须放在争取多数、反对少数的基础上。对各个抗日党派都要保障其合法存在的自由权利。 第三,既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既是在政权中有各个抗日阶级抗日党派的代表参加,就必然在政权中反映出不同的利益、不同的政治立场、不同党派阶级的民主政治的斗争。我们不但不惧怕这种民主政治斗争,而且要发展这样的民主政治斗争,因为它对于我们是有利无害的。 第四,既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就必然产生政权中的优势问题。我党必须要掌握这种优势,所以产生了我党对政权的领导问题。优势从何而得?一方面从组织成分上去取得,这在三三制原则本身是包含着的;但更基本的是从民主政治斗争中去取得,即是说,主要从依靠于我党主张的正确,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所拥护、所信赖的政治声望中去取得。确切地说,党的优势不仅在于政权中的适当数量,主要在于群众的拥护。民主政治斗争可以使党的主张更加接近群众,可以使群众从自己的政治经验中更加信仰我党。所以,只有民主政治斗争,才能使我党取得真正的优势。 由此可见,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问题。党在领导政权工作时,必须贯彻民主的精神。否则,即使你努力保证了党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也还是表现着对三三制的怠工。 二 反对“以党治国”的观念 假如说中国是一个半封建的缺乏民主的国家,则反映到党内的是:共产党员一般缺乏民主的习惯,缺乏民主政治斗争的常识与锻炼。 假如说西欧共产党带有若干社会民主党的不良传统,则中国党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国民党的不良传统。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 党提出三三制的政策之后,在我们晋冀豫区,曾遭受到党内一部分人的抵抗,这也是忽视民主和“以党治国”的观念在作怪。最近虽有不少转变,但彻底纠正这种错误观念,还需要一个教育与斗争的过程。 几年来,“以党治国”的思想曾经统治了某些区域,甚至有些区域的领导同志还长期存在着这种顽固的思想。它所造成的恶果也不小,主要表现为: 第一,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优势,以为党员包办就是绝对优势,不了解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一二九”北平学生运动时,宋哲元用了自己的权力――军队、监狱、警察、大刀、水龙去对付革命的学生,试问我们能说当时的优势是在宋哲元手上吗?这当然是说不通的。过去我们有些高唱优势的同志,认为共产党员占多数了,天下是我们的了,因而可以为所欲为了,于是许多过左的错误由之而生,中间分子对我不满,进步分子非常不安,群众对党的舆论也不好。除了阿Q主义者,谁能说党已经有了优势。 第二,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不经过行政手续,随便调动在政权中工作的干部;有些地方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权系统中的混乱现象。甚有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为“党员高于一切”者,党员可以为非作歹,党员犯法可以宽恕。其结果怎样呢?结果非党干部称党为“最高当局”(这是最严酷的讽刺,不幸竟有人闻之沾沾自喜!),有的消极不敢讲话,有的脱离我们以至反对我们,进步分子则反为我忧虑。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于是要钱的是共产党,要粮的是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结果党的各级指导机关日趋麻木,不细心地去研究政策,忙于事务上的干涉政权,放松了政治领导。结果党员“因党而骄”,在政权中工作的党员自高自大,盛气凌人,自以为是,看不起非党员,自己可以不守法,不遵守政权的纪律和秩序。甚有少数党员自成一帮,消极怠工,贪污腐化,互相包庇。于是投机分子混入党内,从各方面来破坏党。几年来,我们在这方面是吃了不少亏的。 第三,这些同志尚简单避复杂,主要是他们自己不相信自己的主张正确,怕见人,怕通不过,以为一切问题只要党员占多数,一举手万事皆迎刃而解。殊不知这是麻痹党腐化党的使党脱离群众的最好办法。首先是关起门来决定复杂的政策问题,必然发生错误;其次是把非党干部、把群众看成任人摆弄的傀儡,必然脱离群众,引起群众的反对;再次是党和党员都会因此麻痹,失掉对于新事物的知觉,而逐渐腐朽。民主政治的好处,正在于它能够及时反映各阶级各方面的意见,使我们能够正确地细心地去考虑问题决定问题;它能够使我们从群众的表现中去测验我党的政策是否正确,是否为群众所了解所拥护;它能够使我们对事物感觉灵敏,随时具有高度的警惕性;它能够使我们党得到群众的监督,克服党员堕落腐化的危险,及时发现投机分子以及破坏分子而清洗出党;它能在民主政治斗争中提高党员的斗争能力,使党更加接近群众,锻炼党使党成为群众的党。 总之,“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 三 党对政权是采取指导与监督政策 然则党对抗日民主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什么呢?是指导与监督政策。这就是说,党对政权要实现指导的责任,使党的主张能够经过政权去实行,党对政权要实现监督的责任,使政权真正合乎抗日的民主的统一战线的原则。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 指导与监督政策的具体运用是: 第一,党要细心地研究政策,正确地决定政策,并经过行政机关或民意机关中的党团,使党决定的政策成为政府的法令和施政方针。党的指导机关只有命令政府中党团和党员的权力,只有于必要时用党的名义向政府提出建议的权力,绝对没有命令政府的权力。 第二,今天在华北的抗日民主政权中,基本上保证了党的领导与优势,党的政策一般能够保证贯彻于政府的法令中,这个特点,必须认识。因此各级党部必须研究上级政府,特别是一个战略区的高级政府(如本区的联办)的法令指示,并根据这些法令指示去指导同级政府党团的工作。党的责任是研究上级政令运用于本区本县的具体步骤和方式方法,及时检查执行程度,以保证上级政令之实现。所以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把政府的领导,放在自己经常的议事日程中。如果发现上级政令有不妥处,或有不适合于本区本县之处,也只能经过党团提到政府讨论,由政府向上级呈报理由,党也应该把这些问题迅速反映到上级党部,设法改正。但党没有任何权力去命令政权工作同志不执行上级政令,或者自己来一套。过去某些地区,政府法令没有党的同等内容的通知,等于具文;某些党的领导同志根本不愿意研究上级政府的法令指示,甚至把上级政令故意置之高阁,单凭自己的聪明去指导同级政府工作,这等于胡行乱为!这等于叫政权工作同志犯法!必须切实纠正。上级政令中既然贯彻了党的政策,所以研究政府法令就是研究党的具体政策,不应该再等待上级党部的指示。不研究抗日民主政权的法令指示,就没有资格去指导同级政权。 第三,党要切实保证三三制。在各级参议会、行政委员会的选举中,在各级政府行政人员的配备选拔中,必须切实经过党的指导作用,以保证三三制的比例。自流主义的选举,无计划的选拔,都不能得到应有的成果。在村选及区级干部配备中,尤须注意及此,且应切实保证村区长的人选,掌握在党员和进步分子(也可吸收一部分有正义感且能执行上级政府法令的中间分子)手中。 第四,既然三三制的实质是民主问题,党要教育与责成政权中的党团和共产党员,首先自己具有充分的民主精神,高度的革命热情,和蔼的态度,积极的工作,刻苦的作风,和政治家的风度。他们在政权工作中,要能够坚持党的政治立场,要能够团结非党干部,要能够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去影响非党干部积极负责地工作,反对“因党而骄”。党要实现对政权指导与监督的作用,首先就要从切实指导与监督自己的党团和党员做起。 第五,既然三三制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的专政,有各抗日阶级抗日党派的代表参加,就必然有各个不同的政见不同的立场,也就必然有政治上的争论。只要是真正地发展民主,民主政治斗争也必将大大地开展起来。民主政治斗争之开展,正是好现象,因为它可以真正表露各阶级的意见和要求,也可以暴露某些党派的实质,使群众认清其面貌。我们共产党是不怕民主政治斗争的,因为我党的主张是正确的,只有那种不相信党的主张正确的右倾机会主义者,只有那种投机分子、官僚腐化分子、贪污分子,才惧怕民主政治斗争,惧怕把党的面貌放在群众面前。所以,党要有意识地去发展民主政治的斗争,首先要纠正某些同志中的武断不民主的错误,要使非党干部敢于讲话,讲所欲讲,敢于工作,不对我疑惧。做到这一步,那不仅民主政治开展有了内容,而且政府威信和工作效率都会大大提高起来。 第六,党要教育党员和群众,以正确的态度去对待政权,使大家懂得,今天的抗日民主政权不同于过去地主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全体人民对于抗日民主政权都应采取绝对拥护的态度。在人民中,要养成遵守抗日民主政权法令的习惯。在政权中工作的同志,要遵守政权的纪律和秩序,反对混乱现象,反对不尊重上级政权的行为。地方党、群众团体和军队的责任,是要扶植与帮助提高政权的威信,党和群众团体绝对没有捕人杀人等权力,不能对政府采取干涉的行为,军队不许把政府当作支差机关。也有这样的情形,个别地区的某些政府,不能保证接受党的领导,制定一些错误的法令,做一些违反人民利益违背统战原则的事情。现在有些区村政权就是这样。在实行民选之后,这种现象还有可能发生。在这样情形下,我们的态度应该是拥护而不是反对这个抗日民主政权,但是反对它的某一项错误的法令,反对某一个坏的行政人员。而且解决这样问题的办法也要适当。有的可采取政权内部斗争的方式,有的可采取在群众中作公开斗争的方式,有的可采取局部改组的方式,有的可采取公民罢免重新选举的方式,有的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有的可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总以能教育群众、纠正错误、保证党的领导为原则。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绝不能采取非民主的不正当的方式,即使他是一个反革命,也必须经过民主斗争或合法手续,才能加以逮捕与处理,否则有害无益。 第七,党的指导机关要定期讨论政策,讨论法令,检查党团工作,要有专门同志管理政府党团和政府机关支部的工作。党对党团的指导也应放在政治原则上,给党团以灵活运用的余地,不可涉及细微,这样才能培养党团的能力。党对政府工作同志的理论学习、个人操守和党性锻炼,必须注意,遇有错误,及时纠正。但在公开场合,必须注意培养这些同志的威信。 四 党团的运用 为了保证党对政权的领导,为了统一党员在政府中的步调,在县以上的民意机关或行政机关中均应组织党团,由同级党部指定几个负责干部组成,人数以不超过七人为好,在同级党的指导与管理下(上下级党团不发生关系),执行下列任务: 第一,受领党给予的训令、命令和指示,把党的政策,党的决定,依靠自己的努力,取得行政机关或民意机关的同意,把党的主张变成政府的主张,并使之见诸实行。 第二,善于在政治原则下,团结共事的非党干部,让他们充分理解、乐于接受、赞助和执行我们的政策主张,大大发挥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并经过他们去达到团结各阶级各抗日党派,团结大多数之目的。 第三,利用一切机会扩大党的影响,解释与阐明党的主张;高度地发挥抗日民主政权的作用,提高其威信,真正做到政民一致,以加强反对日寇汉奸政权的斗争。同时,不放松一切机会反对一切破坏共产党和抗日民主政权的行为。 第四,指导在政府中工作的党员,统一党的行动。定期向同级党部报告党团的工作,并将自己在政权工作中的经验,发生的问题,党的政策主张在群众中在社会各阶层中的反应等等,迅速反映到党的指导机关,帮助党加强对政权的指导。 为着实现上述任务,党团同志的工作方式,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甲、要民主。各种重要问题都要经过政府正式会议讨论,一般问题也要尽量征求非党干部的意见,取得大家的同意。比如当县长的同志,切不可大权在握,一切武断独断,要多找一些人商量,各科的事要经过各科去办,大胆地信任非党干部去做各种工作,而加以必要的指导和检查。 乙、要能团结人。每个党员都要接近非党员,在政治上去影响他们帮助他们,同他们一块工作,一块学习,一块讨论问题,避免过去党员与非党员格格不入的现象。特别对于中间分子士绅名流,尤为重要,过去我们同志对进步分子都团结不好,对他们更差了。我们同志的态度要谦和,要诚恳,要尊重其人格,尊重其意见;不要锋芒毕露,自以为是政治家,而要善于根据不同对象去进行政治解释工作。感情的联络也是必要的,因为这对政治上的接近是有帮助的。 丙、要坚持政治立场。遇到违反统战原则的意见或反对我党的行为,我们绝不能随声附和,也不应取缄默态度,而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解释或者出而反对。这里在方式上要讲究,一般采取诚恳的解释方法,只有对方是顽固分子或另有阴谋的人,才应加以有力的反对,并且要吸收非党干部一齐去反对。如果只是党员说话,非党员旁观,那也无异于说明我们工作做得不好。在我们提出一个意见或者一个提案时,应征求一些非党员,不仅进步分子而且中间分子,同我们联名提出。这种方法不单可以密切与非党员的关系,而且可以发挥大家的积极性。要吸收非党干部参加政策法令研究,也可以请他们起草文件,但在起草前,一定要好好讨论,确定原则后再起草,否则起草后要不得,加以全部否决,也会影响到非党干部的情绪。再者所谓坚持政治立场,并非遇事固执己见。须知我们要坚持的是政治原则,不是一切细小的技术问题,细小的技术问题如与总的方向无大损害(即使有些毛病),都是允许让步的。而且还要了解,我们自己常有考虑不周之处,非党干部常有许多正确意见,所以我们应倾听和虚心地接受他们的意见。 丁、不可经常地以党的名义提出意见,尤其不能够每个党员都代表党。只有大的事件大的问题,才用党的名义提出主张。只有党正式决定的代表才有权代表党说话,提提案,或与其他党派接头。党的代表的一切言论行动更要特别慎重,他所发表的文章、演说、提案等都必须经过党委员会的审查与批准,即使来不及也应经过党团的正式讨论,事后还要报告党委员会追认。一般同志,如果他是公开的共产党员,可以一个党员的面貌进行活动;如果他是一个秘密党员,可以进步分子的面貌进行活动。 戊、为了保证党的行动一致,党团内部必须有严格的纪律。首先,对同级党委负完全责任,并接受党委的严格监督。其次,党团内部要有民主的讨论,但一经决定必须一致行动,不能有个人的自由。党团对其他负责党员(如参议会中党团对所有参议员中的党员)有指导之责,党团的决议应通知他们,他们亦必须服从党团的决议。为了求得意志统一起见,党团可召集专门会议传达党团决定(或党委决定),进行讨论,这样更能保证行动的一致。党团对于普通党员则不必发生关系,如有意见可经过政府机关支部去解决。 己、党团没有超政权的权力,没有单独下命令下指示的权力,它的一切决议,只有经过政府通过才生效力。要反对把党团变成第二政权的错误。 庚、一切政府中的共产党员,特别是负责干部,必须成为工作中的模范,这是保证党的领导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 政府机关支部的工作 政府机关支部的任务,基本上与一般支部相同,它没有党团的权力和责任。过去有些机关支部变成了第二党团甚至变成第二政府,这是错误的,必须纠正。 政府机关支部与一般农村支部的对象不同,它还有其特殊的任务,而且要有比较健全的支部委员会的领导,才能实现这些特殊的任务。 政府机关支部的特殊任务是什么呢? 第一,在本机关范围内,有系统地开展统一战线工作,不断地向非党员宣传马列主义和党的主张。要通过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读书会、研究会、救亡室(民革室、救国堂)、座谈会、学术演讲会等方式,来实现这个任务。 第二,党员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团结与推动非党员积极负责地工作。对于不接近群众,喜欢出风头,自逞英雄,“因党而骄”等现象,必须在支部中不断地进行教育,不断地进行批评斗争。 第三,党员在政权中要奉公守法,遵守纪律。如果发生党员有犯法舞弊等行为,除了行政上应依法惩治外,党内还应给以处分。 第四,支部无权干预各种行政工作,但支部要在群众中了解群众的问题、群众的意见和舆论,以及党员非党员的表现,及时通知党团和报告党委注意。支部有权检查所属党员个人的工作,但不是检查哪一部门的工作。 第五,支部直属于由党委指定的部门管理,不属于党团指挥。但党团的决议凡涉及应动员全支部党员执行时,应通知支部,支部亦必须执行。同时支部对党团、党团对支部均有互相建议之权。为工作上的便利,党团应有一同志与支部发生经常关系,以求密切地配合一致。 第六,支部的组织是绝对秘密的,不得以支部名义进行活动。 第七,支部定期向上级党部做报告,并接受其指示。 六 加强民主教育 随着民主政治的开展,民主教育比任何时候还要迫切,无论在党内或在群众中,过去这点都是极其不够的。 实际的政治斗争,是党员和群众的最好锻炼。我们除在学校中、民革室中、训练班中,应注意民主政治的教育外,对每一个民主运动都要精细地布置,不可丝毫草率,要使之完全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真正动员起广大民众来参加,动员起全党来领导。如此,才会使运动本身收到效果,也才能教育党教育群众。 最近北方局向联办提议成立晋冀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已经联办通过。这是一个重大的民主运动。今年的村选,明年的县选,全边区大选,都一步步地临到我们面前。而在我们各种工作中,哪一件事里面都有民主问题。我党要善于在一切工作中,一切运动中,大大发扬大众的民主主义作风,与一切不民主的现象作斗争。有了民主主义作风,才有广大的群众运动;有了广大的群众运动,才有真正的布尔什维克的党。 我们要在民主政治斗争中,保证党对政权的领导,我们更要在民主政治斗争中,使党成为群众的党! *本文刊载于中共中央北方局一九四一年四月十五日出版的《党的生活》第三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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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吴敏:冲破“党权高于一切”的桎梏

吴敏:冲破“党权高于一切”的桎梏 ● 吴敏 ( 进入专栏 ) 邓小平在1941年发表的一篇文章里针对当时中共党内“以党治国”的遗毒,尖锐地批评说:一些人“误解了党的优势,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于是要钱的是共产党,要粮的是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 非常遗憾的是,70年后的今天,邓小平当年批评的“党权高于一切”的“蠢笨”现象,不仅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很严重地存在着,而且还被执政者当作社会主义的“核心”并一再宣示要坚持和加强。这种观念和体制,是束缚中国现代化脚步的最主要的桎梏。 “党权高于一切”的理论渊源是列宁的“以党治国”思想,体制基础是斯大林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模式。对这种思想和体制,德国共产党创始人罗莎•卢森堡曾进行过尖锐地批评。她指出:没有普选,没有不受限制的集会和自由,没有自由的意见交锋,任何公共机构的生命都会逐渐灭绝,社会就成为没有灵魂的生活。公共生活逐渐沉寂,只是由党的领导人对社会进行着指挥和统治,不时将一些被挑选出来的臣服者召集来开会,聆听领导人的讲话并为之鼓掌。这根本是一种小集团式的统治,根本不是什么“无产阶级专政”。 “党权高于一切”的思想和体制在战争年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进入和平建设时期后严重弊端就日益显著地暴露出来了。首先,它不仅使党国家化了,还以党的名义使国家机器愈益扩张和强化,致使国家机器脱离社会的本质很难控制,大大增加了“社会公仆”向“社会主人”蜕变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其次,它虚化了宪法和国家政权体系,使得宪法和法律难以遵行,国家政权体系难以正常、有效地运行。再次,它以大量繁重琐碎的日常行政事务冲淡了党组织的应有职能,“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造成了普遍的“党不管党”现象,致使越来越多党员的政治信念日益被私利追求所取代,越来越多党的干部日益堕入腐败深渊,致使党在人民群众心目的威信和形象越来越遭到严重损害。 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要冲破“党权高于一切”的桎梏,比较可行的切入点是:对各级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行方式进行根本改革。 长期以来,各级党委对人大一直是一种直接性、行政性的领导方式,即党委在人大常委会设置派出机构(党组)作为其领导核心,实际掌握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权、决定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凡有重大活动和重要事项,都要通过其党组向党委请示汇报,由党委作出相关指示,然后再由党组贯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活动和工作中去。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切活动和工作,都要遵照党委的决定和指示来进行。这种领导方式,实际上是将人大及其常委会当成了党委的下级执行机关,是“党权高于一切”的典型表现。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的1940年,刘少奇就说:“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是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只要一有可能,当人民的组织已有相当的程度,人民能够选举自己所愿意的人来管理自己事情的时候,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就毫无保留地还政于民,将政权全部交给人民所选举的政府来管理。共产党并不愿意包办政府,这也是包办不了的。” 现在,距离刘少奇说这段话的时间已经过去70多年了,距离新中国成立已经60多年了,从根本上改革党委对人大“包办”式的领导方式,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 怎样改革党委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方式呢? (一)还选举权于选民,使人大代表真正按照法律的规定和选民的意愿由选民选举产生。要根本改革现行的实际上是由党委确定人大代表,所谓选民的直接和间接选举很大程度上是“走过场”的做法,真正按照人大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由选民独立自主地直接和间接地选举人大代表,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委推荐的候选人,同选民和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完全平等,不能享受特殊待遇,都要由选民和代表以无记名秘密投票的方式来决定他们是否当选。为了使选民和代表对各主体推荐的候选人都能有一个充分的了解,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竞选制,把通过选举决定人大代表的权力交给选民。在整个选举过程中,党委不能仅仅致力于争取自己所推荐的候选人当选,还要支持选民和代表依法联名推荐候选人,确保选举公平公正地依法进行。县、市人大代表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必须遵从自己所代表选民的意愿和意志,否则选民可以随时将其罢免和撤换。要完善法律法规,确保选民对人大代表的有效监督。 (二)还选举权、决定权和监督权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按照宪法的规定成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成人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重大事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和决定,政府、法院、检察院组成人员的全部活动和工作都要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不称职者随时撤换和罢免。但是,长期以来,这些权力实际上是由党委掌握着,人大及其常委会徒有其名,只不过是在党委已经作出决定之后履行一下“法律程序”而已。为了根本改革这个状况,全国各级行政区域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中心”,必须从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转移,将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像刘少奇所说的那样“毫无保留”地归还给人大及其常委会,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本行政区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党委所推荐的人选、所提出的建议,仅仅是一种意向、参考和备选方案,它同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推荐的人选、所提出的建议完全平等,没有什么优越地位和特殊待遇,都要由人大依照法律程序来选择。党委如果采用某种手段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大,那就是违法的,要通过一定的机构和机制提出诉讼,予以制止、纠正和必要的惩处。党委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当然还要坚持,不过,这种领导的根本目的只能是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组织法的规定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这种领导的本质内容,只能是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体现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工作中去;这种领导的实现方式,只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中的党组织和党员,通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积极工作。这表明,党委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决不意味着党委具有高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权威,决不意味着党委可以强制人大服从自己的意志。 (三)改变党委派驻党组作为人大常委会“领导核心”、“权力中心”的做法,使人大常委会真正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独立自主地行使法定职权。现在,党委派驻人大常委会的党组,是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核心”和“权力中心”,是党委直接性、行政性地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具体执行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切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都需要由党组作出决定并向党委请示汇报获得批准。党组的这种地位和作用,必然使得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可能独立自主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仅仅成了按照法律程序通过党委及其派驻党组所作决定的一种工具和形式。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根本改变党委派驻党组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核心”、“权力中心”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地位和作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一种违法现象。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独立自主地行使法定职权时,一是要遵照选民的意愿,二是要遵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只要做到了这两条,就是达到了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就是体现了人民性和党性的有机统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代表和委员大都是中共党员,不是中共党员的委员和代表也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他们完全能够独立自主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这个过程中,党委及其派驻党组只要起到支持、保证和监督作用就行了,不需要越俎代庖。而且,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不是由党委及其党组“垄断”的“专利”,他们所作的决定有时也会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在实践中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当党委及其党组所作的决定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时候,还强行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这个决定,这岂不是反而违背了党的领导这项基本原则吗? (四)缩减党委向人大推荐的国家政权机关重要干部人选,缩减党委向人大提交的关于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将党委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领导的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监督和保证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来。现在,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的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都要由党委来推荐,而这种“推荐”实际上就是“任命决定”,这不仅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和决定成了一种徒有其名的形式和过场,也使得法律赋予行政首长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其他组成人员的提名权成了一纸空文,导致了“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管不了人”的严重弊端。因此,根本改革党委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方式,还必须大力缩减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的国家政权机关重要干部人选。这就是说,党委只向人大推荐政府行政首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而且,这种推荐或者是差额推荐,或者是同其他主体推荐的人选形成差额选举,不能变成实际上的“任命决定”)。至于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应该名副其实地由政府行政首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来“提名”,让他们“组阁”。在这方面,党委的任务只是负责监督,保证他们的“提名”和“组阁”符合党的干部路线、干部政策就行了。另外,关于制定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规划和安排其他重要事项,也应该由法定主体即有关国家政权机关真正承担起责任来,由他们组织起草和制定预选方案,不需要什么事情都由党委提出“建议”,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要求党委承担这个义务和责任,党委只要监督和保障最终确定的关于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规划和重要事项安排,能够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就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就是有效地坚持和体现了党的领导。 共产党是人民群众的“工具”(邓小平语),共产党领导的“本质内容”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胡耀邦语)。而“党权高于一切”的观念和体制,无疑是对党的性质、对党的领导本质内容的严重侵害和反动,其实践结果只能是孳生和孵化出一个打着共产党旗号、埋葬共产党事业的特权集团。能否冲破“党权高于一切”的沉重桎梏,不仅直接关系到共产党能否摆脱蜕化变质的危险性,也将直接决定21世纪中国的前途和命运。 进入 吴敏 的专栏 本文责编: lizhenyu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思想库 > 学者文库 > 政治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1119.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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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为“六四枪声”喝彩》

香港千人游行要求为六四平反 自古为冤案与屠杀反思和道歉的事情屡见不鲜,为屠杀辩护和翻案的为数不多。今读某网友文章,不仅为镇压辩护,更说要为“六四”枪声喝彩,这真是闻所未闻的新鲜事。 通篇作者给出五个论点,乍一看,仿佛有模有样,一细读,发现漏洞层出,谬误不穷。下面我针对作者这些论点,逐一剖析其中的可笑之处。 作者在第一条说,俄国在彼得大帝的强权下崛起,在斯大林集权下成为超级大国,因为戈尔巴乔夫与叶利钦等的民主改革而沦落,又因普京铁腕而再次振兴。因此得出结论:在俄国,集权优于民主,从而进一步说,中国也需集权。 俄国沦落的原因 得出这样的结论,作者大概不熟悉基本的俄国历史。 诚然,彼得大帝的强权让俄国崛起,但权力集中的同时,也造成了财富的空前集中,独裁者包揽财富,导致了民怨的累积。 翻看历史书,十月革命前夕,彼得·斯托雷平执政,凭借铁腕政策维护沙皇统治,残酷镇压信仰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们。经济上施行寡头政治领导的资本掠夺政策,进行土地改革,那时,俄国经济飞速增长(像不像现在的中国?),可是,这种独裁者的掠夺性改革极其不公,相当一部分百姓的私有财产遭受损害,社会不满度急剧上升,最终导致十月革命,推翻了沙皇专制政权。你说独裁有助于俄国,那沙俄为什么会垮台?苏联较于沙俄,建国理念是相对民主的。 斯大林铁腕强权,迫害屠杀了大量的公民,包括共产党员。在他执政时,苏联的确是超级大国,与美国分庭抗礼,但斯大林死后不久,他执政时期的各种弊端和问题都相继暴露。官僚体制带动下的计划经济脆弱不堪,国内的坦克多于面包,军舰多于饼干,老百姓生活艰苦,排着长队购买日用品。 这时的苏联,即便没有戈尔巴乔夫也有乔尔戈巴夫, 制度改革是历史的必然。所以,俄国的沦落不是因为戈尔巴乔夫的改革,而是斯大林以来,独裁高压政治积累弊病的必然结果。再说普京,你说他铁腕,他也算“民选”总统,有叶利钦等的十多年的民主铺垫,俄国已逐步走上正轨,它这时才有复兴的可能。 游行示威各国都有 作者的第二条,也很有趣。 他引用小平同志的话,说中国若无党管着,必定军阀混战,天下大乱。二十二年前枪一响,为中国繁荣稳定奠定基础,全世界都获益于中国开枪。 二十二年前, 学生集会的目的从悼念胡耀邦到反对贪污官倒,本是给政府提意见的。 本来的目的也是让中国富强,政治廉洁。像这样表达自身诉求,向政府施压的游行示威,几万人,几十万人规模的,在台湾,在欧美,都时有发生, 欧美顶多派出警力维持秩序。到了中国却如临大敌,当局动辄以军阀混战的后果来恫吓国人,然后调兵遣将予以剿灭。按照作者的逻辑,挑战党的权威,是搞乱中国,那上个世纪前叶,中国共产党组织了无数次游行,示威,抗议,甚至发动军队进行武装斗争,挑战执政的国民党,那时,是谁在搞乱中国? 是不是把中国向军阀混战又推进了一步呢? 民主是普世的 作者第三条用了一系列飞禽走兽柴米油盐作为比喻,阐述西方民主不适用于中国,只有专制才是中国的前途。 我不禁回想中国历史,悠悠五千年,究竟何时施行过普世的民主制度? (我说普世,是因为民主制度不仅是西方国家的专利,东方的日,韩,印等国都是民主政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既然从未施行民主制度,凭什么说民主制度不适合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一有民主的萌芽,恐惧的独裁者们就诡辩说那不适合于中国。 清末的慈禧太后说,新政不适合中国,于是六君子血洒刑场;袁世凯让人说,中国人民智未开,民主不能施行,应当以帝制治国,于是袁世凯当上了皇帝;民国的国民党“反动派”说,民主在中国行不通,那时,“先进”的共产党说:“他们说这一套都是外国人的东西,决不适用于中国……民主制度比不民主制度更好,这和机器工业比手工业生产更好一样,在外国如此,在中国也如此。……有人说:中国虽然要民主,但中国的民主有点特别,是不给人民以自由的。这种说法的荒谬,也和说太阳历只适用外国、中国人只能用阴历一样。”——《新华日报》1944年5月17日。 七十年前的中国共产党告诉大家,民主是普世的,是在西方和中国都行的通的。 怎么在七十年后,一天也没实行民主的它,却和慈禧,袁世凯们站在了一起,说民主在中国行不通了呢??! 影响稳定的重要原因 作者的第四条说,稳定是兴国的前提,并引述毛邓的语录,说谁妨碍稳定谁就是敌人,就镇压谁,打倒谁。 作者的逻辑明显不够清晰。稳定的确是兴国的前提,可是,妨碍稳定的因素有许许多多。其中,因为专政独裁政策激起的民变,是影响稳定的重要原因。遇到这样的情况,不反思政策的疏忽与错误,而打着“维稳”的旗号镇压抗议,逮捕异见者,民意无法表达,正义无法伸张,只会使社会越来越不稳定,从而越来越无法建设。 回顾中国历史,靠这样的手段维稳的政权许许多多:秦朝镇压了陈胜吴广起义,不思改革,几年后又被新的刘邦项羽起义所灭;唐朝镇压了黄巢起义,依旧不思改革,终被藩镇瓜分; 清朝镇压了太平天国,废止了戊戌变法,不久便被辛亥革命推翻。历朝历代的教训告诉我们,以维稳为口号打压异见,不疏导民怨的政权必然不能长久。 因此,绝不是像作者想的那样简单:镇压了就稳定,稳定了就能搞好建设。正确的思路是:遇不稳,找原因,听意见,平民怨,促改革,求稳定,才可以谈发展。 毛泽东谈论民主 作者的第五条,又引用的是毛的言论。毛一辈子说过不少言论,我就不与作者辩论了,只告诉大家 “结束一党治国才有民主可言。”——–1944年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我们的经验证明,中国人民是了解民主和需要民主的,并不需要什么长期体验、教育或“训政”。中国农民不是傻瓜,他们是聪明的,像别人一样关心自己的权力和利益。”——–1944年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每一个在中国的美国兵都应当成为民主的活广告。……我们并不害怕民主的美国影响,我们欢迎它。”——–1944年毛泽东与美国驻华官员谢伟思(John Service)等人的谈话(原载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等编《党史通讯》一九八三年第二十至二十一期)这些话也都是毛泽东说的。 什么时候说什么话,他很清楚,因为他所要考虑和顾及的,是自己手中的权力。 作者《为“六四枪声”喝彩》一文,尽管谬误颇多,且美化屠杀,歌颂专制,但法治不诛心, 民主社会,仍然有他发言的权力。幸好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鲁迅先生说过,墨写的谎言终掩盖不了血写的事实,只要有真相,就一定会有被还原的那一天;只要有正义,就一定有审判罪恶的时候。 注:《大家谈中国》的文章不代表BBC的立场和观点 欢迎大家投稿,请把文章发送到: 按键 tougao@bbc.co.uk 点击 页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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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转型中的公民教育

百年转型中的 公民教育 ——以商务印书馆的公民教科书为例   傅国涌 1917年1月出版的小学公民教科书   一      公民的概念不是中国固有的,而是从西方引入,它起源于希腊城邦,雅典的“公民大会” 早已名垂青史。所以,公民教育的起源可上溯到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柏拉图的《国家篇》与《法律篇》中都有对公民教育的阐述,认为这是国家组织的重要基础。经过罗马共和时代, 到16世纪,公民教育在欧洲随国家思想而勃兴。[1]“由国家大规模的担承近代意义的公民训练的学校之设施” 则始于19世纪。[2]从那时起,公民教育不仅成为普通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其主要目标。 何谓公民教育?公民教育要达成什么目标?1924年,张粒民在《教育杂志》发表的文章说:     概括言之,在养成明达之公民;演绎言之,则了解自己和社会之关系,启发改良社会之常识与思想,养成适于营现代生活之习惯。[3]     1927年,陈筑山概括了公民教育的三个目的:     一、中国人口号称四万万占全世界四分之一,就文化程度而言,失学的成人与青年在三万万以上,在民智竞争的世界,面对教育普及的文明国家将何以立国?“故公民教育的第一个目的,实应今日国家的根本要求而立。”     二、中国人讲私情、谋私利、逞私见、好私斗,重私德,轻公德,“处今日公共生活很发达很复杂的社会,表现这样的社会性的弱点,非从根本上训练国民的公共精神、团体道德不可。故公民教育的第二个目的,实为对今日中国社会的病症而立。”     三、 “中国人民向来对于国事极为冷淡,缺乏政治的常识,国自国,民自民,两者似乎全不相关,今日已入于共和政治的途径,非培养民众的政治道德知识和技能,则民国何以能保持存在图谋发达?故公民教育的第三个目的,特为巩固中华民国的根本而立。”[4]     公民教育在中国滥觞于晚清,戊戌变法失败之后,变革进程在社会层面并没有停止,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许多受过新旧教育的中国人各自在继续努力,这些努力穿越了中国文化给予他们的限制,超过了原先接受的四书五经教育的范围,从异质文明中吸收了新的种子、新的思想,并通过报刊言论、教育实践和新式出版物影响社会进程。无论流亡海外的梁启超,还是留在国内的张元济、严复、蔡元培这些人,无论是办刊、办学,还是翻译、出版,他们的基本共识,都是要开启民智。开民智乃是为了造就一代新民,正是借助梁启超、严复的笔,“国民”、“权利”、“义务”、“平等”、“自由”、“自治”等词汇相继进入了国人的视野,并通过普及最广的教科书将这些思想播洒在幼小者的心中,这是百年中国转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这是公民教育在中国的萌芽期。       到民国早年,公民课成为一门功课,进入中小学课堂。创办于1909年的《教育杂志》,终刊于1948年,三十年间先后发表的有关公民教育文章就有80来篇,或是翻译,或是学理研讨,或是操作设计。近半个世纪中,无论风云如何变幻无定,包括面临大规模的外敌入侵,整个公民教育的进程都没有中辍。     然而,在以往的思想史、教育史研究中,人们把目光更多地投向了那些搅动时代风云的思潮,那些一言而为天下法、享有大名的思想家、知识分子身上,对涓涓细流、润物无声的公民教育,尤其那些没有什么高深见解、旨在普及常识的教科书,迄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当然,另一方面,这也是长期的断裂和遮蔽造成的。     本文以商务印书馆晚清以来的修身到民国的公民教科书为例,结合《教育杂志》的讨论文章,观察20世纪前半叶公民教育在这块古老大陆走过的路程。商务印书馆的教科书在1949年以前的大部分岁月里占据着主要的市场份额,《教育杂志》也曾是影响巨大的教育期刊,通过这个视角,我们可以大致上看清公民教育思想在中国在萌芽、兴起、衰微的演变轨迹。 二     确切地说,公民教育在基础教育中拥有一席之地,是从民国初年开始的,1912年新任教育总长蔡元培提出“以公民道德为中坚”的教育方针,并且将“公民道德教育”作为“五育”之首,但此时“公民”还是与“道德”捆绑在一起,没有取得自身独立的地位。严格地说,“公民道德教育”还不是普遍意义上“公民教育”,而只是新的“修身教育”,蔡元培、张元济这些人,作为饱读儒家经典的翰林、进士,同时又是晚清修身教科书的编撰者,他们是那个过渡时代兼顾新旧的人物,也是为公民教育在中国开路的人。     晚清新学初兴之时,承接长期传统儒家教育,因修身的需要而设立修身课,商务印书馆1904年编辑的《最新修身教科书》就是一个典范,初小10册为张元济所编,高小4册为高梦旦所编,中学5册为蔡元培所编,都署名高梦旦、蔡元培、张元济三人校订。     1896年出生在贵州盘县的张道藩在回忆录中说,当年读过蔡元培编的中学修身教科书,“这一本书和我以前所读旧书,以及我受的家庭教育,使我对中国固有的道德伦理观念(譬如忠孝等)有了很多的认识。也对我一生为人处世有很大的影响。”[5] 其实,蔡元培编的修身教科书已经依据自由、平等、博爱原则,提出了以体育卫生为本的修身观,在“国家”一章大谈“人之权利,本无差等”,“国家者,非一人之国家”,还专门有“职业”一章,强调职业无高低,官员、医生、教师都要有职业道德。鼓励学生勤勉、自制、坚持正义、真理、务公益、廉洁等等。这已经超出单纯的私德层面,更多的立足于公德,或者说开始强调公民修养,这是中国固有的伦理道德所没有的。 初小的修身教科书共10册,每册20课,200课中没涉及一个“君”字,300个故事没有涉及一个“忠”字,大体上提倡宽容、公平、进取、尚武、信实这些价值,其中有三课“守法”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第八册19、20课讲“国民”。高小的4册,都是采用历史中可以身体力行的事实,并附了现代的伦理。可以说,这些修身课本已具有某些公民教育雏形,虽然还拖着一缕道德教育的影子。有些研究者简单断定那时的修身课只是臣民教育,也许是因为没有看到过这些教科书。 民国的创立不仅是革命党人多年奔走、发难的结果,也与长期以来开启民智的努力分不开,可以说多方合力,最终水到渠成。商务印书馆推出共和国教科书系列中的“新修身教科书”,明确表示“本书以养成共和国民之道德为目的,注重独立、自尊、爱国、乐群诸义”,这与过去的“修身”课已有了很大不同,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教育已呼之欲出。由沈颐、包公毅等编、高凤谦等校订的《共和国教科书新修身》高小共6册,书前印有编辑大意: 自共和民国成立以来,今日之首宜注重者尤汲汲于民德之增进。盖国者,集人民而成,人人品行正、风俗美、道德知识日益进步,则国之强盛又奚待言。本编所述务取国民教育之本旨,为养成伟大国民之基。修身之学以躬行实践为主,故所取教材,不尚高远,期于道德上之普通常识,完全养成即为教育家应尽之责。 第一册有道德、求己、自助、不畏难、清洁、职业、戒贪、自省、节用等课,其中“自助”一课说:“西谚云:‘天助自助者’。……英国人民,最富自助之精神,人人具勤勉奋励之心,而国家亦食其福。专制国之所以腐败者,以人民受其压制,失自助之精神耳。今日国体共和,无复有恶政府之压制,凡吾国民,尤当知自助之必要也。” 第二册有自由、平和、人道等课。这是《自由》一课: 人类者,天赋以自由权者也。有身体之自由,有思想之自由,有信仰之自由。 身体自由者,苟不犯罪,无论何人,不能拘束囚禁我之身体。思想自由者,若言论权,若出版权,若著作权,皆为我之所有,他人不得侵犯。信仰自由者,我所信仰之宗教,不能以国力强制之。夫以国体共和,吾人可益伸张自由之权。然自由者,固以法律为范围也。 要之,吾人自己之生命财产名誉,固当贵重,而尤不可妨害他人之生命财产名誉。妨害他人者,即轶出于法律之外者也。 第六册有宽容、博爱、人权、人格、国际道德、中华国民等课,《人权》一课说: 人权者,人人所自有,而非他人所能侵损者也。析而言之,有对于公众之权,有属于个人之权。 组织社会,参与政治,选举议员,举吾学识之所及,皆得发布于外,以求有益于人类。此人权之对于公众者。 信教自由,营业自由,生命自由,财产自由,意志所在,即权力所在,非他人所得干涉。此人权之属于个人者。 具此伟大之人权,但能各保其权,而不相侵犯,任所欲为,无施不可也。 格言:人有同等之权利。 《中华国民》: 国民为国家之分子,国势隆替,系于政治。政治良楛,系于风俗。风俗美恶,系于人民之德性。故人民对于国家,必修德淑性,以自尽其国民之分。 所谓修德淑性者,恭俭持躬,朴勤处事,入则孝弟,出则忠信,重人道,谋公益,遵奉国宪,惠爱群伦,平时则振起工商,促进文化,战时则踊跃赴难,发扬国威。 格言:一国之强弱,视人民之德行。 至于“尚武”在晚清就已提出,盛行于1906年日俄战争前后的军国民思想,即包含了 某些公民教育的因素,并不是民国才开始出现的新概念,《新修身》第二册有“义勇果敢”,第五册有“尚勇”,第六册有“义勇”、“武勇”。 1912年6月初版,1917年6月已出到218版的国民学校用《共和国教科书新修身》,第八册有“守法律”、“服兵役”、“纳税”、“教育”、“选举”、“平等”、“自由”、“好国民”、“尊重名誉”等课文,其中第十一课是《选举》: 立宪政体必有国会,由全体国民选举议员,以议国政。凡定法律,收赋税,必经国会议决,然后施行。 国会之外,有地方议会,由其地居民选出议员,以议一地方之事。 议员代议政治,关系甚巨,故选举议员者,及被选举为议员者,皆宜慎重从事也。 第十六课是《平等》: 共和国无君主,无贵族,人民不分阶级,凡权利义务,一切以法律为断,不相侵犯,此之谓真平等。 ……故一国之民,或为官吏,或为议员,或为军人,或为农工商贾,各就其性质所宜,任择一业,以自尽其天职。初无贵贱之分也。 第十七课《自由》解释,“所谓自由者,即天赋之人权是耳。凡人之身体财产名誉信教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营业家宅书信等,苟非依法律,皆不得干涉其自由。此人民固有之权利也。”并强调自由以不侵犯他人之自由为原则。 第十八课《好国民》: 集众民而成国,一国之兴衰治乱,视其国民之品行能力。故修身善行为爱国之本务。 对己则修德、力学……对社会,则敬老慈幼、救贫济困……对国则纳税守法,卫国爱众。如此诚为好国民也。 这些内容已不是停留在公民道德层面,而是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自由、如何成为一个好公民,包括选举等等,都涵盖于其中了。 在“新修身教科书”之外,那一时期的国文教科书也承担着某些公民教育的责任。1912年4月出版的《共和国教科书新国文初小》在《编辑大意》第一条就提出:“本书以养成共和国完全国民之人格为目的。”第五条,“本书注重国民科材料。如政治、法律、军事、国耻等,俱择要编入。”当时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新编共和国教科书说明》也标揭编辑这套书的用意是:“期以养成共和国民之人格。” 第四册有一篇课文《民主国》: “我国数千年来,国家大事,皆由皇帝治理之。民国成立,由人民公举贤能,治理国家大事,谓之民主国。” 第八册53课是《法律》,“共和国之法律,由国会制定之。国会议员,为人民之代表。故国民之所定,无异人民之自定。吾人民对于自定之法律,不可不谨守之也。” 另有《司法》、《行政》、《选举权》等课,第56课《待外国人之道》说,“无论肤色如何,程度如何,皆当待之以道”,呈现出一种崭新的国民意识。  共和国教科书新国文高小《编辑大意》比初小更为具体: 一注重自由平等之精神,守法合群之德义,以养成共和国民之人格。 二表章中华固有之国粹,以启发国民之爱国心。 三矫正旧有之弊俗,以增进国民之智德。 四详言国体、政体及一切法政常识,以普及参政之能力。 五提倡满汉蒙回藏五族平等主义,以巩固统一民国之基础。 六注重博爱主义,推及待外人、爱生物等事,以扩充国民之德量。 七注意体育及军事上之智识,以发挥尚武之精神。 …… 连国民的参政能力都纳入编辑目标之中,这比“新修身”还要进了一步。难怪1912年6月初版的这个版本第一册第一课就是《国体与政体》: 国体有二,曰君主,曰民主。君位世袭者,是为君主国,不置君位,由人民公举总统者,是为民主国。 政体有二,曰专制,曰立宪,政权由一人或一部独揽者,是为专制国。政权分为数部者,是为立宪国。 立宪国之政权,大抵分为三部,立法属于议院,司法属于法院,行政属于政府,各有权限,一切以宪法为断。 世界各国,有君主立宪,有民主立宪,各因其历史而异。惟君主专制,不适于今日之世界,几无复存者矣。 以如此简明的方式将国体、政体问题告诉初入高小的学生,使他们明了专制与立宪的区别,这是政治常识的启蒙,一种典型的公民教育。 第二十三课是《共和政体》: 法儒孟德斯鸠曰:“共和政体者,人人皆治人,人人皆治于人。”盖人民各以己意投票选举,以议一国之政,故曰人人皆治人。既选定议员若官吏,则委以治理之权,而服从其下,故曰人人皆治于人。 昔者各国政体,多为君主专制。一国政权,恒握于少数人之手。又无法律裁制之。故及其弊也,万机丛脞而不能理,刑戮残酷而不能止。此尊重自由之民族,所不甘久蛰伏者也。反其道以行之,而共和政体成立矣。 考共和国之原则,全国人民,俱有与闻政事之权利,惟国中事业至繁,不能人尽与政,故必选举议员,以组织国会,选举总统,以组织政府。议员与总统,既由国民选举,委托以全国之政权。凡属国民,皆有服从之义务。而议员若总统,尤当念责任之重大,施政方针,一以民意为断。治人者,治于人者,各尽其道,则国家未有不昌者也。 第二课《民国成立始末》叙述民国诞生的历史,另有介绍华盛顿、卢梭等异国领袖和思想家的课文。 这套“共和国教科书新国文”风行海内外,印刷版次就超过2560次,包括新修身在内的教科书印刷了上千万乃至数千万册,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之所以昙花一现,有各种原因,恐怕与这些教科书所普及的观念也不无关系。尽管到1915年下半年,袁氏称帝前夕,共和国教科书已不能使用,11月26日张元济写给教育总长傅增湘的信中说:“敝处先将‘共和’书更名‘普通’,以为过渡时代之用,已送部复核[照审查图书规程令]”。 虽然做为过渡用的“普通”教科书删去了共和国教科书中“平等”、“自由”等内容,但此前四、五年间,共和观念、公民常识已抵达全国学龄儿童的心中,影响之深远,超过了那些议论高深的道德文章。 三 孙中山痛感国人如一盘散沙,连开会、动议、附议、表决都不会,亲手编写了《会议通则》(以后改名《民权初步》),1917年4月由中华书局出版,孙中山在自序中说,“孩提之学步也,必有保母教之,今国民之学步,亦当如是。” 也就是要教人学习做公民。如果论影响,孙中山的《民权初步》还抵不上那些公民教科书。就在这年1月,商务印书馆推出了刘大绅编、教育部审定的共和国教科书《公民须知》一册,供国民学校修身科学生用,这是最早以“公民”命名的初级教科书。教育部于1916年10月颁布的《修正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中有《修身要旨》,提出修身科“兼授公民须知”。《公民须知》分五章、十五节,对公民、公民之资格、公民之权利(自由、平等、选举与从政)、公民之义务(纳税与公债、服兵、守法、教育)、地方自治、国家之组织(国体与政体、立法、司法与行政),作了简明扼要的介绍。     1919年,在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五届大会上,有人提出编订公民教材案,“凡属国民,自应具有公民知识;值此世界大势日趋改进,平民主义澎湃五洲,苟非于公民知识教养有素,势必盲从轻举,易入歧途,关系于国家实非浅鲜。”办法分两种:(一)宜编订公民教本,专为中小学校教授公民科之资料;(二)宜编订公民常识表解,专为通俗演讲之资料。议案获得通过,联合会函请各省区教育会,搜集公民常识资料,分门编订。[6] 1921年出版的新法教科书专为改制后的小学高年级使用,杨贤江编、王云五、朱经农校的《新法公民教科书》2册与计志中编的《新法修身教科书》并行。1922年12月新学制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在南京开会通过《中小学课程纲要》草案将原有的修身科改为公民科。也就是这次学制改革,正式取消了“修身”,初小改为“社会”,高小起改为“公民”。1924年,江苏省教育厅、上海家庭日新会、基督教青年会及中华职业教育社联合发起全国公民教育运动,1926年,江苏教育会议决每年5月3日至9日为“公民教育运动周”。这一波由教育界、基督教会和新闻界推动的公民教育运动一直持续到1929年前后,可称为公民教育史上的黄金时代,教科书也不例外。 由全国教育联合会新学制标准起草委员会编订的《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对于公民科规定很细致: (1)社会生活及其组织,包括家庭及其组织、学校生活、同业组合、地方自治团体、国家、个人的习惯、维持社会组织的原则。 (2)宪政原则,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治组织、代议制度、政府组织、人民权利义务、法律、公共治安。 (3)中华民国的组织,包括中华民国的起源、民国政府的组织、地方政府的组织、国宪与省宪。 (4)经济问题,包括生产原则、交易制度、分配制度、消费和财政。 (5)社会问题,包括教育、职业、卫生、劳动问题、禁烟禁酒问题。 (6)国际关系,包括对外关系、国防、外交、国际关系的维持、不平等的国际关系、国际组织。[7] “新学制教科书”由1924年5月初版,高级小学使用李泽彰编、王云五校的《新学制公民教科书》共四册,初中的《新学制公民教科书》共三册。从内容到名称,修身课完成了到公民课的全面转型,公民教育的地位正式确立,“修身”课从此退出历史舞台,但修身科所强调的“德性”培养,并没有被削弱,反而有加强的趋势。[8] 公民课成为基础教育阶段培育公民的核心,原先国文教科书承担的公民教育职能从此弱化。在公民教科书《编辑大意》中明确,“对于良好公民应具有的知识,习惯,和精神,予以同等的注意,以期养成忠勇服务的明达公民。” 《新学制公民教科书》(小学校高级用书)每册16课,第一册从家庭、互助到学校、会场规则、小公民会、乡自治等,也就是从家庭生活到学校生活、社会生活,以造成“好儿童”为目标。第二册从职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尊重别人的权利到市自治、县自治、公共心、选举适当的人、社会领袖,再到国家、法律、法治精神。第三册从省议会、国会、选举权、选举票和选举手续、代议制度的精神到人民的资格、人民的权利、人民的义务、我国的领土、我国的主权、大总统、国务员、法院、审计院、政党、好政府。第四册则涵盖国际生活。后三册就是从本市、本省生活到国家生活、国际生活,步步扩大,以造就一个“好国民”为目标。 在一个长期奉行官本位的民族,第二册第一课《职业》却这样告诉小学生:“我们从前的观念,以做官为荣,因此,一般人都以为官吏是最尊贵的职业。我们应当打破这种旧观念,要晓得,一切有益于社会的职业都是一样的尊贵。”第十一课《社会领袖》说:“我们中国人向来对社会的事情漠不关心;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社会领袖之缺乏,可以说是一个极大的原因。……做社会领袖的,应当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要有热烈的感情,第二个要件是要有精明的思想,第三个要件是要有普通的知识。无感情的人,办事就没有热忱和毅力;无知识、无思想的人,办事就动辄出轨。”第十六课《法治精神》在列举了人治的恶例之后如此解释:“民国成立后,我们有了国会,国会里的议员,都是人民举出来的代表,所有的法律,都应当由他们议决,再请政府公布施行。照这样规定的法律,就格外有力量,不是一个人或少数人所能变更或废止的。无论政府人民,都要受法律的拘束,都要得法律的保护。这就叫做法治。我们要维持这制度,必须人人具备法治的精神。” 第三册第五课这样解释“代议制度的精神”: 就国会方面来说,议员要明白他们是人民的代表,无论议决的什么案件,都要以人民全体的福利为前提。就政府方面来说,第一,行政首领须将财政方面和政治方面一切事务详细报告于国会;第二,所有法律须交国会议决,然后公布。就人民方面来说,人民虽则选出代表组织国会来执行政权,却不可因此卸责;一方面应当监督议员的言论,一方面应当做议员的后盾。这都是代议制度的精神。 第七课将人民的权利分为公权和私权,公权又叫政治权利,具体而言就是人民得投票选举和担任公职。私权是个人以私人资格而享有的权利,所以又叫做个人的权利,分为基本的自由权和补充的自由权两大类,前者包括人身自由、家宅的不可侵犯、营业工作的自由、保有财产的自由、言论自由、信教自由,如果这些自由有缺损的地方,个人的生活安全就没有保障了。补充的自由权包含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如果出版不能自由,人民的思想就受政府的束缚;如果集会结社不能自由,人民就不能团结许多人来做事体,所以这一类的权利也是很紧要的。此外,人民还有法律上平等权,书信秘密之保有权,请愿权等。同时也指出,人民虽有自由权,但是自由以不侵犯他人自由或危害公安为限;过了这个限度,国家就有权干涉了。 第十一课《大总统》,“至于大总统的责任,可以分为政治和法律两方面来说,民国大总统经由内阁行使职权,政治的责任有国务员代负,他用不着去负的。民国法律是平等的,大总统犯法,法庭一样的可以拘拿治罪。故法律方面,大总统是要负责任的。” 第十六课《好政府》,“好官吏、好法律、都是好政府的原动力。但是最重要的原动力还是好人民。好人民应当做些什么事情呢?好人民应当做的事情就是:对于政治事务要时时关心,时时监督。在选举的时候,人民固然要认真选举;选举以后,也要随时监督国会和政府。国会和政府一举一动都有人民监督着,国会就不敢议决违背民意的法律,政府也不敢做出违背民意的事情。这样一来,自然会产生好官吏和好法律。所以人民要想有好政府,不必希望别人,只要自己对于政治事务,肯时时关心和监督就是了。” 张粒民在《教育杂志》发表《小学校之公民教育》,为小学的公民教学设计了一张简明图表:     [9] 这个图表是根据教科书循序渐进的内容安排概括出来的。1924年6月初版的还有一套四册高小用“新撰公民教科书”,万良浚、魏屏三编,王云五、李泽彰校,用浅显的文体文编写,与白话的新学制教科书系列并行,《新撰公民教科书》的《编辑大要》与“新学制”几乎完全一样,内容也大致一样,第一册的许多篇目相同,比如“会场规则“、“小公民会”、‘乡自治”等,只是“新学制”纯用白话文编写。新学制的初中公民教科书是由著名法学家周鲠生编写,内容要比高小四册更深入。 四 国民党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之后,以党化教育替代公民教育的思潮兴起,1928年大学院颁布《小学暂行条例》,在公民科外,增设三民主义科,后合并,改名党义。教育部1929年8月颁布的《中学校课程标准》已没有公民科的地位,而代之以“党义科”。因遭到教育界普遍抵触,以及“九一八”事变后的民族危机,“党义科”仅仅三年后即无奈地取消。1932年10月教育部颁布《小学课程标准》,公民训练与国语、算术等一起被列为十科之一。次年2月,教育部颁布《小学公民训练标准》,训练小学校的儿童“以养成健全的公民”为目标。 公民教育再度回归,但是三民主义的意识形态已逐渐渗入教科书的编辑当中,商务版的公民教科书也不能幸免,这是教育部课程标准规定的。在“一二八”事变之后,1933年到1934年出版的“复兴教科书”,在“编辑主旨”中既有“注重体格、德性、经济、政治的训练,以养成健全公民”,同时也将“灌输党义”写了进来。与此前的“新学制教科书”不同,许多属于国民党和孙中山的一家之言在“复兴教科书”中得到强化。 新课程标准适用“复兴公民教科书”高小共4册,每学期一册,胡宗瑞、赵琼编、王云五、傅经纬校订的第二册包括公正、尊重别人的意见、公平竞胜、对于不幸者的同情、诚实、互助、宽恕、集会的方法、会议的方法,怎样对付和我争论的人,还有孙中山提出“四权”即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权。对于集会和会议的方法都写得很详细。 《尊重别人的意见》提出:“要知道无论我的思想学识是否胜过别人,我的见解未必一定高出于人,别人的意见未必全无理由,对于别人和我不同的意见也要尊重。即使别人的意见,我认为确有谬误的地方,也只能就事论事”。《公平竞胜》提出:“第一要严守各项规则,二要态度公正,举动光明,尽自己本领努力竞争。三要服从评判员的裁判,不可妄加指摘。四要和竞争对方始终维持友好态度。五要谦和快乐,胜不骄傲,败不懊丧。”这样的观念一旦在一个小学生的生命中扎根,一个健全公民的基础就有了。 赵景源、魏志澄编、王云五、傅经纬校订的第四册有很多意识形态内容,包括“以党治国”、“建国大纲”、“五权宪法”等,在观念上主张牺牲个人的自由,争团体的自由等。但在讲法治精神时,明确“无论政府和人民,都受法律的拘束,都得法律的保护,这就叫做法治。我们要维持这制度,必须人人具有法治的精神。”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学公民课程标准》,高中授以社会问题、法律、经济、伦理等,初中授以公民道德、政治生活、地方自治、法律大意、和经济生活等知识。复兴《公民课本》高中四册,第一册是社会问题政治概要,第二册是经济概要,第三册是法律大意,第四册是伦理大意,内容比较深,也有点儿抽象。  “复兴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共三册,一年一册,第一册道德,第二册政法,第三册经济。这一版的公民课本虽深受三民主义的影响,但还是保持了不少相对独立的公民教育内容。第一册由孙伯謇编写,1933年7月出版,11月已印70次。对于什么是公民?教科书解释首先是拥有国籍的国民,但国民不见得就是公民,国民之有公民权的,才是公民。什么是国家?“国家是人类的共同生活团体,多数人相结合为一体,以完成共同生活,就是国家。组织国家的多数人,就是国民。”什么是自治制度?自治制度,是训练行使民权的机会,是民权政治的基础。自治的实行是否圆满,不独和地方有关,有时且可影响全国。所以公民应当了解自治的本质,养成自治的精神,并充分行使应有的政权,以尽做公民的义务。 在“国家道德”这一章有一节“尊重舆论”: 民主政治是舆论政治。国民既将政权委托于政府,政府的设施是否正当,还要取决于国民。国民对于政治的意见,叫做舆论。国民真正的舆论,政府应当采取,作成法律,期其实行。 舆论是一般国民的公共意见。一个政党的意见,不是舆论。一个报纸的主张,也不是舆论。真正的舆论是由国民几经讨论而后成立。国民关于舆论,应当有尊重少数和服从多数的精神。 社会国家的事情非常复杂,一个问题发生,不止一个原因。一个问题解决,也不止一个结果。社会国家的问题都有关于国计民生,解决问题,又不能同自然科学一样,先事试验。所以一个公共意见须经有见识的专家发表言论,并须容纳反对的主张,而后为最终的决定。如果多数人的意见偶合,便压迫少数人的议论批评,却不是真正的舆论了。 初一年级的公民教科书能对舆论作出如此清晰笃定的解释,这样的公民教育自然是有价值的。1923年生在无锡的李慎之先生回忆: 三十年代我还在读初中的时候,整整三年都学过一门公民课,用的是民营的商务印书馆编的课本。虽然分量不大,但是相当扼要而明确地教给了我们什么是国家[或政府]的权力与责任,什么是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什么叫公民,他与中国人历来说的老百姓有什么区别。我们当年的教师又是一个口才极好,极善于启发学生对公民权利的觉悟的人,使我印象深刻,至今难忘。 ……我推想与我同时学过公民课的应当有几百万人,最少也应当有几十万人……”[10]   他高中毕业于1940年,1937年之前读初中,读的大概就是这个版本的公民教科书。他说由于时代的风浪起伏不定,受过商务公民课本陶冶的一代学子,多少人还能在未来的人生中忆及公民课给予他的训练?今天已无法知道,但是,可以确定,包括李慎之在内,那个时代上过公民课、接触这些课本的少年,他们还是有幸的。学者谢泳说,李慎之先生生前有一次在上海,曾亲口对他谈起早年公民教育的影响,“他是从那个时代过来的人,他感到他这一生做人做事的基本规则,都来源于早年公民教育,虽然经历了时代的变化,公民教育中的一些内容后来不再提了,但那些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还是保留在了他们那一代人身上。中国50年代社会的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靠那些早年受过公民教育的人来支撑的……”[11] 五 1937年3月,依照教育部修正课程标准,商务印书馆又出版了新的一版公民教科书,“复兴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第一册,李之鸥编著,韦悫校订,增加了公民道德与蒋介石倡导的“新生活运动”等内容,当时战争迫在眉睫,特别增加“童子军训练”一节。 从课本来说,比以前的更贴近学生,更为成熟了。先从“群己”关系入手,再澄清公民与公民的关系,提出一个良好公民须具备的条件,“不但须有强健的体魄,丰富的知识,并须有优美的道德,有浓厚的爱国心,有努力从公的精神;对于为国家服务方面,应谨慎的行使政治上的权利,应竭力的实践政治上的责任。一个国家的盛衰,全靠公民的良好与否;国家有良好的公民,便日趋强盛,否则便日趋衰弱。” 在“学校生活与公民道德之培养”一章说,学校设置的各种科目“都是使学生们获得必要的知识,和养成健全公民的要素。例如语文课的国文,不独可使我们能明白清楚地叙述事理,表达情意,而且可从中了解我国固有的文化;外国文,使我们得由外国的语言文字中了解外国的事物情况。又如历史地理,不但使我们明白本国与外国的历史事实与地理情况,且可激发我们的爱护国家、爱护民族的观念。这些知识,可说没有一种不是一个健全公民所需要的。不但如此,我们做课业的活动,直接是学习功课,间接乃是培养公民道德。”比如养成对公民服务的责任心,守规律的习惯,虚心谨慎无形中养成做公民的根本条件。“体育活动的成效,还不只是增进我们身体的健康,并且是与几种重要的公民道德有关系。例如在运动场比赛时,有裁判员作公正人,成绩的好坏丝毫不容作伪,这便是公正的精神;运动比赛时,各人都勇往直前,竭全力来奋斗,这便是勇敢的精神;在团体运动时,彼此团结一起,彼此合作,彼此服从团体的纪律,这便是团结、合作及服从纪律的精神。这些都是一个良好的健全的公民所应有之德性,而在体育活动中,都可以培养成功的。”至于课外活动,无论读书会、演讲会,运动会、远足等,更不要说学生自治、社会服务等,不仅可补课堂的不足,而且也是公民生活的实习。 1939年,罗廷光在《教育杂志》发表的《国民精神总动员与中学公民训练》,即带有浓厚的党化教育意味,与商务版代表的公民教科书长期以来致力的目标已有很大差异: 确认三民主义为国民精神总动员的最高理想,也便是中学实施公民训练的无上准则。……本此以实施训练,则:第一,中学生须认清“中国国民党之主义、政纲、政策,为建国及解决社会问题唯一之途径”;第二,彼等在公民科及其他有关学科(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问题等)上对他种主义尽可多方面研究,但以不离乎三民主义的立场为是。……[12] 从修身课到公民课,重视公民教育是商务印书馆这家民营出版机构的一贯宗旨。针对小学公民教育,不仅有教科书,在配套的“小学教育从书’中有《小学公民训练之理论与实际》,“师范小丛书”中有《小学公民训练概论》,“小学教师丛书”中有《小学公民训练教材和教法》,此外还有《学生自治须知》、《公民教学法》等,“小学生文库”中除了《国家浅说》、《政治浅说》、《民权初步摘要》、《民权主义浅说》、《法律》等,另有一本叫《好公民》。在“民众基本从书”中也有一册《怎样做公民》。日本侵略者对商务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和民族意识都深怀疑虑,“一二八”事变时之所以要轰炸商务的工厂、焚烧东方图书馆并非偶然,其中就有毁灭文化达到毁灭一个民族意志的险恶用意。 抗战全面爆发,迁都重庆的国民政府一度推行“国定本”,商务印书馆代表的民营出版业最后一版教科书止步于此。1942年出版的《初级中学公民》共三册,编辑要旨称,这是根据教育部1940年7月公布的《修订中学课程》标准编辑的,官方的正中书局与民营的商务、中华、开明、世界、大东等组成的“国定中小学教科书七家联合供应处”负责印刷, “参阅者”名单包括朱家骅、吴铁城、陈果夫、陈布雷等要员,官方聘请的梁实秋等专家,出版家王云五虽然也名列其中,主导权已转移。尽管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还在,公民权利、地方自治、公民训练、国家公共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还是在教科书中得到了体现。 但是,因为三民主义意识形态的介入,党化教育的不断侵蚀、污染、异化,在时代的跌宕起伏中,此时的公民教育实际上已无可挽回地走向衰微,20年代的黄金时代再也不可能重现了。虽然1947年12月汪懋祖在《教育杂志》发表的《中学公民课程之讨论》为中学公民教育概括了五个原则,那也只是理想状态,很大程度上不可能付诸现实: 1、公民的习惯与品性 2、公民的动机 3、公民常识 4、培养公民理性  5、树立公民理念和信心   [13] 抗战后期,李慎之在燕京大学毕业,曾在成都一个中学教过半年书,校长让他包教全校高中三个年级六个班的全部公民课,教的大概已是国定本。他说自己利用这个机会“大肆宣传共产主义,居然大受学生欢迎”,晚年回想起来他深感惭愧,没有做好本职工作,为未来的民主建设多培养一些元气,所以1997年11月他在《改革》杂志的一次座谈会上说,“近年来我常常想,如果一个人真的还能有下一辈子,那么,我下一辈子最想做的工作就是再当一辈子的中学公民课教员。” [14] 自1949以后,公民教育不仅退出学校,而且在整个社会销声匿迹,以致今天许多人把政治课、思想品德课与公民课相混淆。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通知》提出在初中开设公民课,二十五年过去了,公民课尚未得到恢复。2005年杨东平等编的小学版《新公民读本》出版,也未能使用,新公民读本的中学版则迄今未见出版。今天,即使我们像李先生那样怀抱一个当中学公民课教员的梦想,也依然只能是梦想。                                                        2010年11月6日杭州   说明:此文的完成首先要感谢程巢父兄帮我复印了24种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修身、新修身和公民教科书,凡来自这些教科书的引文,不一一标明出处。此外,还要感谢王小庆兄,他编的《民国时期的公民教育》(待出版)选录了《教育杂志》1909年到1948年间发表的有关公民教育文章,他撰写的前言也令我受益。 注解: [1] 曾在幹《略论公民教育》,《教育杂志》1928年2月。 [2] 常道直《小学公民课教学法》,《教育杂志》1924年1月。   [3]张粒民《小学校之公民教育》,《教育杂志》1924年4月。 [4] 陈筑山《平民的公民教育之计划》,《教育杂志》1927年9月。 [5] 张道藩《酸甜苦辣的回味》,台湾传记文学杂志社1968年。 [6]吴家镇《高时良现阶段中国公民训练之鸟瞰及其改进》,《教育杂志》1936年3月。 [7]易正义《民国初年中学“公民”课程的建立》,《亚东学报》2009(29),转引自王小庆《民国时期的公民教育前言》。 [8]彭基相《公民的训练》(译文),《教育杂志》1924年9月。参考王小庆王小庆《民国时期的公民教育前言》。 [9]张粒民《小学校之公民教育》,《教育杂志》1924年4月。 [10] 《李慎之文集》上册,62页,自印本2003年。 [11]谢泳《1913年的美国公民学》,165—166页,《杂书过眼录》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年。 [12]罗廷光《国民精神总动员与中学公民训练》,《教育杂志》1939年11月。 [13]汪懋祖《中学公民课程之讨论》,《教育杂志》1947年6月。 [14]《李慎之文集》上册,53页,自印本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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