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知识分子

漫画讽刺中国当局打压公共知识分子

公共知识分子,简称“公知”,是指进言社会并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分子,通常被寄予具有批判精神和秉持社会公义。2004年,《南方人物周刊》曾评选“影响中国|公共知识分子50人,其中经济学家吴敬琏,历史学家秦晖和媒体人胡舒立等人上榜。随着中国互联网的普及,公知这一群体也越来越有影响力,并逐渐家喻户晓。

然而,2012年南方周末献词事件之后,中国当局开始全面打压公知,迫害言论自由,并且动用宣传机器将“公知”一词污名化。公知这一群体也逐渐退出大众视野。2021年,凯迪网被当局整肃,“猫眼看人”等栏目被封杀,标志着中国彻底告别“公知”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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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明磊 | 江雪:国企工人自杀,存折只剩4角6分钱

壹报发表此文,是因为符合壹报“欣然在野,哭歌民意”的报心,也让吹鼓手们所谓“盛世”留下一个见证。江雪是国内知名调查记者,是夫妻看黄碟被捕案的作者。深厚的人道关怀与法律专业素质是她特色。谢谢她对壹报的支持。真理部已禁止记者继续采访发表此事,此时,正是壹报要承担的时候。 在写给儿子的遗书上,他罗列了自己欠别人的900元债务,“谁看见谁帮我解决”。 自称“孤独者”的潘鸿强,生前是一名有31年工龄的国有企业工人。他的遗物之一是一张工资存折,死前存折里只剩下0.46元。 “他,是撑不住了。”……三名国企工人在抢救一位工友时,三人掏遍身上的钱,只有十二元……他曾拥有自己的房子又无力支付分期付款卖了……国企改制中他成为孤独者…… 是什么“杀”死了潘鸿强?他的死是性格悲剧?还是在这个激流勇进、适者生存的社会中,中国传统产业工人彷徨转型的一个失败案例? 国企工人自杀,存折只剩4角6分钱 江雪 文/ 图         49岁的潘鸿强一直有个心愿,好好买块墓地,把父亲的骨灰安葬了。       这个心愿他揣了14年,可最终也没有实现。6月10日清晨,潘鸿强死了。他用一把刀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在写给儿子的遗书上,他放下父亲的骨灰寄存证,并在遗书中罗列了自己欠别人的900元债务,“谁看见谁帮我解决”。       自称“孤独者”的潘鸿强,生前是一名有31年工龄的国有企业工人。他的遗物之一是一张工资存折。截至他死前的5月26日,存折里只剩下0.46元。       是什么“杀”死了潘鸿强?这个失意的中年男人,人生的“失败者”,其生前的彷徨困苦,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中国产业工人的生存和精神状况。 清晨的死亡       6月9日晚6时左右,潘鸿强像往日一样去上班。 走出西安东郊韩北村那间巷子最深处的民房,穿过约50米的巷子,拐两拐,就到了大路上。步行不到10分钟,就到了位于幸福路的华山厂大门口。 正值下班,工人们涌出厂门,三三两两地回家。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潘鸿强低着头,步子比往常快一些。快到大门口时,“老伙计”耿田刚的女儿喊了他一声“伯伯”,他好像没听见,就过去了。 前一天下午,耿田刚在路上最后一次见到潘鸿强,他也是匆匆忙忙的,打个招呼就走了。交往20多年,耿田刚感觉潘鸿强这半年来变化很大,比以前沉闷,不太爱和人接触。半个月前,耿邀请他来自己家新房坐坐,他也回绝了,说自己没时间。 夏天的傍晚很热,潘鸿强穿过工厂的办公区,到了后面的厂区。这里的一草一木,他都很熟悉。他在这里出生、长大,顶父亲班成为一名工人,已经31年。大约3年前开始,他的岗位就是“值班”,也就是夜间看守厂房。 这是一座大约三四个教室那么大的老式厂房,有两层楼高,里边堆满笨重的机器。他的任务是定时拿手电筒巡视车间。 厂里本来是安排两个人值班,但为了多一天时间休息,两人约定,隔一天上一次班,这也得到了车间的默许。所以,夜间值班其实只有一个人。 大部分时间,走在空荡荡的厂房,潘鸿强能看到的,除了那些沉重的机器,就是自己的影子。车间的空气里是熟悉的机油味儿,累了,他也会偶尔和衣在长凳上打个盹儿。 大约晚上10点,车间一位负责人还见到他。“放心,这里有我没问题!”他说。 凌晨1点多,他接到一个朋友打来的电话。这个朋友有点口吃,他俩通话有十多分钟,闲聊中,他没有表现出异常。 公安机关调取的车间摄像头显示,出事前,他曾在车间里绕行好几圈,行为反常。 惨烈的死亡在天即将亮时发生。他用一把菜刀挥向自己的脖子,一地鲜血。 上午7时许,最早来上班的工人发现了倒在血泊中已死去的潘鸿强。死亡的时间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清晨6时。 耿田刚是第一个接到电话赶往现场的人。“路上我还想,那么硬气的一个人,不可能是自杀,说不定是和小偷搏斗受伤的吧。”他说。 前妻冯萍闻讯赶到潘鸿强租的房子,开门迎面看见床上放的报纸,上面放着两张纸,那是他写在工厂记录上的“留言”。第一页写着他欠两个工友的账,一个300元,一个600元,共900元,还有信用卡欠款3000元。“谁看见谁帮我解决一下”。 有一页专门写给儿子:“从今往后你要全力地工作,为人做事一定靠本人,善待别人,生活一定要有记(计)化(划),别不多说,再见了,永别了。”落款“孤独者潘鸿强”,时间是2010年6月3日,距离他死前一星期。 遗书上压着一个黑色的小证件,那是潘鸿强父亲的骨灰寄存证。     “看到这个骨灰证,我就啥都明白了!”冯萍说,潘鸿强的父亲1996年车祸去世,因为当时手头紧,没有安葬,骨灰就一直寄存在殡仪馆。这些年他最大的心愿就是给父亲买个墓地。 “这现在是我的心愿了。好好买两个墓地,把他们父子安葬了。”7月12日,眼睛红肿的冯萍说。 四角六分钱 冯萍本已忍住眼泪,可拿起一家人的照片时,又哭了。 照片是2006年儿子考上了大学时,“一家三口”的合影。照片上,她站在两个男人中间,儿子高大帅气,潘鸿强也很精神。他从年轻时就那样,两道很浓的剑眉。40多岁了,拾掇拾掇,“还蛮帅”。      “瞧这张照片,儿子太像他爸了。”她说,那是另一张黑白照片,照片上的工人潘鸿强,留着80年代的大背头,尖领白衬衫,浓眉大眼,很俊朗。那是他曾经的青春。 他们在1985年相识,结婚。她家境优裕,母亲是特级教师,父亲从部队离休。而他是穷小子,从小没有娘,也没有兄弟姐妹,就和当工人的老父亲相依为命。或许是同情,或许是缘分,她不顾家里反对,和他好了。 结婚两年,他们有了儿子,从小平房搬到了简易楼房,但日子一直过得紧巴。作为工厂里最普通的工人,他的工资一直很低。这么多年过来,到2010年,他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扣掉“三金”之后是850元。 日子紧,钱少,女人的委屈多得一箩筐。两个人也常常说不到一块儿去。“他是老工厂工人的样子,你能感觉到他老是缩着,缩着。” 生活总是离不开争执。2004年,他俩协议离了婚。离了,可她也没有离开家。一直到2007年5月,“最终下决心离开了那个家。”“离婚最主要是为了儿子!他工资太低了。离了我可以办低保,可以回娘家。孩子也可以名正言顺地让姥爷姥姥管。靠他,孩子上学咋办?”女人说到这里,哭得伤心。 儿子是军校委培生,一年学费9500元,基本上都是姥爷姥姥出。离了婚的冯萍办了低保,在外边打零工,有时兼两份工,推销东西,在网吧帮忙,一个月收入有两三千元,比他强。有时,他手头实在没钱,她就给他一两百元。 最后一次见面,他在电话里说:“萍,我没钱了,借你200元。等发工资还。”她说:“你用呗!还借啥呀。”他们在附近一个酒店门口碰面。拿了钱,他匆匆走了。 6月12日是冯萍生日,他们在电话里说好要和儿子聚聚呢。可6月10日,潘鸿强死了。 死去的潘鸿强身无分文。现场留下的遗物,除了钥匙、手电筒,工卡,就是一部欠费47元的三星手机。冯萍充上电,交了话费,“作为永久的纪念。”    能作为纪念的,还有一张工资存折,里边只剩下0.46元。 工龄31年的潘鸿强,每月发到手的工资是600元,由厂里发现金,然后,车间再给这个存折上补发250元。 这张2009年12月9日新换的存折显示,从2010年1月26日起,每月25日打入的250元工资,潘鸿强都是很快取走。在下次发放之前,存折里一般都只剩四五十元。       2010年5月9日,他取出了90元,卡里剩下4.06元;5月25日发了250元,当天他取了200元,次日又取了54元,卡里剩下0.46元。 在潘鸿强死后半个月,车间往存折上打入了250元的上月工资。只是这次,他没有再等到发工资的日子。 窘迫的日子        “他是撑不住了。”耿田刚说。 在耿田刚的记忆里,十几年前的潘鸿强也有快乐的日子。那时,他没离婚,周围的人,又和他一样——差不多地穷。除了自己的工资,还有父亲的退休金,日子过得还算轻松。 2000年,华山厂开始有数百工人下岗,到2005年,前后有几千人下岗。潘鸿强所在的车间因工种特殊,下岗的人不多,加上他是老工人,留了下来。可在耿田刚看来,没有下岗的潘鸿强算不上幸运。 他们是20多年的同事、朋友了。2004年,同是车间工人的耿田刚和妻子相继下岗。为了生活,耿田刚和妻子一起做生意,折腾了几年,度过最难熬的几年,渐渐有了起色。如今,他们虽然不算富裕,但“和工厂相比,已经强多了”。大约一个月前,耿田刚装修好了新房。虽然还背着一点债,但生活不会受影响。 而潘鸿强依旧围着机器转着。 大约三四年前,车间开始实行计件工资,潘鸿强腰有伤,加上患糖尿病,干不动活。别人能出100多个活,他最多出60个。有几个月才拿二三百元工资。最后,还是朋友托人说话,车间照顾他,才有了这个轻松点的“值班”岗位。所有工资加起来,每月能拿850元。 可他依旧为钱发愁。在耿田刚的印象里,这几年,潘鸿强的日子越来越拮据。“我常接到他的电话,说没饭吃了。有时叫他到家里来吃,有时给他点钱,有时一二百,有时二三百元。作为朋友,哪个月我不给他买两条烟!” 潘鸿强平时抽4元钱一包的“延安”。每个月发了工资,先买米面油,再买两条烟。可到月底,往往就“弹尽粮绝”了。 耿田刚认为这个老朋友并不是大手大脚的人。“实在是工资低,用钱的窟窿也太多了。别人有家,两个人撑着。他一个人,也没有兄弟姐妹。连个‘混饭’的地方也没有。加上看病、租房、交房贷,确实困难!”他说。 潘鸿强所在的车间有互助工会。近一年多来,几乎每个月,他都要向工会借款一二百元。      在耿田刚的印象里,潘鸿强也想过改变。他一直谋划着“干点啥”。可干啥呢?他没本钱,也没有亲戚朋友可借。何况,围着机器转了30多年的他,又会干啥呢? “现在这时代啊,有智吃智,无智吃力。他啥都没有。再说,在工厂呆那么长时间,人的脑子都木了。他也想去应聘,但以他的年龄、身体,出去也就是给人看个大门。”耿田刚说。 这个失意的中年男人,最终日子越过越拮据。“据我所知,他常常是饥一顿,饱一顿。去他那里,常常是空空荡荡地,啥都没有。”耿田刚说。 而他又好面子。红白喜事,别人要掏二百,他咬咬牙,也要掏。“他爱充大头”,工友的妻子这样说。 而在朋友眼中,潘鸿强是个重感情、讲义气的人。“他心性强,在人跟前从不示弱。谁想在他跟前说风凉话,没门!”耿田刚说,虽然潘鸿强对人都很和气,脾气也好,但并不是嘻嘻哈哈的人。这个在朋友眼中“很硬气”的男人,平时的爱好是和朋友们喝点酒。最常喝的是不到10元钱一瓶的太白。 今年春节,他们两家人聚了一次,吃烤鸭。那次他看起来还算高兴。“多年没见他开心了!其实有啥开心的事呢,又不像人家有房有车。去年,要分房了,本来是高兴的事,对他,倒成了灾难。买了一屁股债。”耿田刚叹息着。 沉重的房子 在亲人和朋友的眼中,压垮潘鸿强的“最后一根稻草”,是房子。 结婚后,潘鸿强一直住在一个叫新立村的厂区宿舍。那是个大杂院,住了大约100多户人家,几乎都是车间的工人。 新立村的日子是熟悉而亲切的。他在那里出生长大,周围都是老邻居、穷朋友,常常,人们下班回来,在门口一站,就能聊半个小时。在大院里,大家都喊他“小民”,那是他的小名。 一直到出事前,新立村都是潘鸿强最愿意去的地方。虽然近两年厂里要拆迁,老邻居们都搬走了。可他还是不习惯,常常拐弯到院子里去看看,即使老院子已被厂里整体租了出去,曾经最熟悉的大杂院已变得陌生。       2004年左右,工厂住房改革。厂里在旁边的车间腾出一块地方盖福利房。这些一辈子住平房、简易楼房的工人们,也可以住商品房了。“虽然是好事,可没有几家不愁的。家里都紧,要买房都差钱啊。”冯萍说。 他俩一起交了房子的4万元首付款。冯萍说,家里没积蓄,全是借的,要付利息,比银行略高一些。收房交钥匙时,实际面积90多平米,比当初登记的大点,又补交了4000多。 2009年初,要拆迁了,厂里要收回院子租出去。潘鸿强在附近的韩北村租了一间约25平米的民房。一个月的房租加上水电费是270元。 等新房装修时,潘鸿强发现自己根本无能为力。他没和冯萍商量,就和工友换了房子,把90多平米换成了70多平米。人家给他补了两万元。他又借了些钱,开始装修。 冯萍能看出,他是用心去装修这个房子的。他自己设计,卧室铺成复合木地板,客厅铺瓷砖。这毕竟是他一生第一次拥有自己的房子。可装修太花钱,常常就没钱了,停停装装,一直到去年5月装好,花了约6万元。此时,潘鸿强已经是负债累累。“不知道这段时间他是怎么过的。”等冯萍知道时,潘鸿强已经把房子卖给了同事。70多平米的房子,连房子带装修,总共卖了16万余元。“知道房子卖掉了,我心都凉了。”冯萍说,可想着那么多债务逼着他,也实在是没办法啊! 卖了房子,他把2004年借的房款和利息、装修款还了,加上还了一些债,填了其他一些“窟窿”。冯萍说,最终,他只是“原吃原,打了个平手。”可在他死后,至今还有3万元的银行房贷。 他又住进了租来的房子。卖房的事一直也没给别人说。 这个“人生的失败者”,最终没有为儿子,也没有为因贫穷离开的妻子,实现曾经的承诺。他最终没有拥有这套让他付出了心血和梦想的房子。 “ 翻不过身来 ” 傍晚,78岁的苏玉芳在幸福小区的垃圾桶里翻拣瓶子。 说起潘鸿强,老太太就抹眼泪。“给他多烧点纸,在这边(活着时)难场,在那边不要也难场。”她拉着冯萍的手,絮叨着。 老人是华山厂的老职工,退休了。儿子吕洪生和潘鸿强也是“老兄弟”,老家都是河南的,又是老邻居。潘鸿强活着时,有事没事也爱来他家转。他们都知道彼此的“难场”。 2001年,吕洪生也下岗了,妻子也离了婚。19岁的儿子因受到其他刺激得了精神分裂症,每月都要吃药,一犯病就砸人家车玻璃。如今,一家老少三口指着老太太的退休金每月1030元还有孙子一个月290元的低保过日子。 幸福小区砖混结构的房子,一平米998元。这看起来已经极低的房价,对他们来说,也是不小的数字。事实上,相当多的普通工人家庭,为买房子都背了债。吕洪生家这套60多平米的两居室,是向姐妹们借钱买下来的。没钱装修,水泥地抹了抹,墙自己刷了刷,就搬进来了。 下岗后,吕洪生在外打零工,这么几年,也没有折腾出样子。“我一个大男人,出门脸上都火辣辣的。”他说。 不过对潘鸿强的死,他表示想不通。“这不,孩子就要大学毕业了,日子也会慢慢好起来啊。”      “他为什么要走这样的路?”记者问。      “他老是有一种翻不了身的感觉。老觉得自己比人低,啥都比别人低。”冯萍说。      “他一个人孤独,又不愿示弱。”这是耿田刚的答案。 不过耿田刚也认为,潘鸿强的处境并不是特例。其实在他们工厂,大家的生活都不太好。      “工人中午都是买点面或馒头,随便吃点。前些天我有事找工友帮忙,完了请大家吃饭,上两个好菜,几下子全没了。看得我心酸。”耿田刚说。 他举例说明工人们的窘况:前年,院子里的“石头哥”和几个人打牌,牌掉地下了去捡,犯脑溢血,送到医院去,在场的三个人掏遍全身就凑出了12元钱。人最终没有救过来。 “ 孤独者 ” 一直到父亲死了,儿子潘琦才觉得自己对他有了一些了解。整理父亲遗物时,他对妈妈说:“我在南京,每月的生活费比爸爸一个月的工资高。” 这个23岁的年轻人,这个夏天刚从大学毕业。从小,他跟随姥姥姥爷长大。老人很心疼这个外孙,上大学后,每个月姥爷要给他寄去1100元的生活费。 “那边消费高,儿子个子高,吃的多,我也不能控制他。”冯萍说。多年来,她苦心经营,努力为儿子制造着一个相对舒适的环境。“如果靠我们两人,压根不可能供孩子上这个大学啊。” 上大学后,每次放假回来,潘琦都去看爸爸。爸爸出事前的这半年,他回西安实习,父子俩交流比较多一些。潘琦说,两人在一起,爸爸平时不会讲自己的工作,或许他觉得,天天孤零零上夜班看门,有啥可讲的呢。儿子就给他讲学校的事情,“啥都讲”。     在潘琦的印象中,最后这一年多,爸爸住的地方,是最深的巷子里“见不到阳光的角落”。但这并不妨碍父子俩享受他们的生活乐趣。      “爸爸做啥饭都好吃,尤其是面。他自己和面、擀面,擀的面特筋道。”潘琦一米八三的个头,高大帅气。他知道,爸爸是以他为骄傲的。他也知道,别人曾调侃爸爸。“就你那点工资,连双鞋都给娃买不起。”       今年大年三十晚上,潘琦陪姥姥姥爷吃完饭,去找爸爸。爸爸在车间值班,跑出来两个小时,爷俩一起在家喝了酒。      “他值夜班几年了,冬天披个军大衣,揣两个蛋糕就走,他牙不好。夏天穿布鞋,喜欢用矿泉水冻一瓶冰,带着去上班。”这是儿子对父亲的记忆。       他知道爸爸没钱,从不向爸爸要钱。潘鸿强呢,每次吃完饭要去上班,总是要塞给儿子一点钱,一般都是五十,还有二三十的,儿子懂事,有时就给他留下了。       “我特别难受的是,他老是一个人上夜班,厂房那么大,他一个人,就那么一直孤零零的。”潘琦说。       遗书上的“孤独者”几个字,让冯萍想起来就难过。她觉得他命太苦。襁褓中母亲就死了,和父亲哥哥相依为命,后来哥哥也煤气中毒死了。“一生都孤苦伶仃的。”       她有时心里会内疚。她也总是想起他的那些话,低低的无奈的声音:“我就生在这个工厂,就在这样的环境里。我不像别的男人有车有房,我只能靠工资吃饭啊。”       这个49岁的失意男人,一生没到别的地方去过。除了他生活的西安,只在姑姑去世时,回了两次河南。       在他死后,冯萍和儿子去与厂里交涉。厂里表示,按照相关法规,潘鸿强的自杀和厂里并没有关系,厂里只能给3000元的丧葬费。厂里同时“纠正”了他一个月只有850元工资的说法,说这些工资是扣掉“三金”之后的。另外,潘鸿强还有半年奖和年终奖等。但冯萍算了一笔账,即使这样,他每月拿到的工资也不过1000元钱左右。    厂方并不认为是工资太低造成他的困境。“按说工资还行吧。我们还有环卫工人,一个月才五六百元。”一位车间负责人说。      7月23日,厂方给出了最后的处理结果:给付潘琦抚慰金3万元。潘琦表示不能接受。 “其实我只是想弄明白,压垮我父亲的究竟是什么。”这个在父亲死后一直很沉默的年轻人说。   特别说明: 本文曾以《工人潘鸿强之死》为名发表在陕西《华商报》,壹报读者转载时请注明《华商报》版权。随后在网络上受到了一些人的攻击,说是潘鸿强吸毒,说他不会过日子,记者江雪继续采访当地派出所,证实所攻击的纯属造谣,其它媒体记者跟进时,受到真理部通知,不能采访发表,江雪经过修改补充后,将未删的原文发给壹报,壹报全文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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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明磊 | 坏天堂与好地狱

坏天堂与好地狱 翟明磊 吃人机器一直在吃人,当他吃下一个个人时,已不是新闻,当它吐出了十三个人时,反成了新闻,这就是世界的诡异。 富士康出现连环十三跳,郭台铭神色慌张在记者包围中为自己管理体制辩护:富士康在深圳有三十五万员工,跳楼事件说明有三十四万九千九百八十七名员工还是适合这个管理体制的。我想起陈冠中的政治幻想小说《盛世中国》对2013年国人心态的描写,国力大盛自信膨胀的精英们和生活在封闭信息环境的老百姓,每天吃着国家从国家化工厂生产放入自来水,饮料中的“快乐”毒粉,都有些轻微的“嗨”,认为生活在一个天堂中,并自认为清醒地说这是个坏天堂,还是需要局部改进的。而没有吃快乐丸的人们却认为这是一个地狱,只不过不再象血池肉林,天火油锅,是一个“好地狱”。 每个人的体验与立场对事情便有了断然不同的看法。 政府称富士康符合最低工资线,记者们也看到了富士康整洁利落的厂房,康乐设施,中午有三十分钟吃饭,每天有二十分钟休息等等,和广东一些血汗工厂比确实“人道”不少,富士康亦断然认为自己给员工的是一个“坏天堂”,是初入厂的员工自己心理调节有问题,当然管理体系也需要改进。 我曾经在国内第一次做了深圳工人组织的报道,因此在一个月时间走过深圳不少工厂,所以对报纸说一些数字,我的体验可能不同。 据《明报》报道,富士康工人每天工作十二个小时,这意味着什么,你们知道吗,这对一个年轻的工人? 每天工作 12 小时意味什么? 我认识的一位工人组织成员王姐,为体验血汗厂的生活,化妆成工人进厂。——她以前是文员。每天也是工作十二小时,一天下来全身关节发痛,连续四天后,腿肿了起来,指头一压深深的凹洞,第五天,脚肿成了馒头,抬腿走腿只能挪。十天后越来越严重。一个月后才好。这样双腿肿至”发亮”的年青工人不在少数。王姐观察到,每天工作十二小时的工人,会用各种方式发泄情绪,如说话:“我不想做人,做人好累。”“想做猪,每天有人喂。”有的会发出无缘无故的大笑,有的人则对开玩笑的人施以痛手。工人自卑到不敢与厂长说话。 要知道那些新进厂的十七八岁的年青工人,在体力上和王姐是没什么差别的。 我们一直有一个错觉以为农村学生体力上更好,其实经过六年中学住校生活与农村生活脱离的农村孩子在体力上和我们是没什么区别的。更何况现在国家大力提倡并校,将分散的农村小学合并集中在城镇,导致离家过远的农村孩子从11岁就住校(更偏远的地方有8岁就住校的),一周回家一次,从小就脱离了农村劳作。并校运动开始于2003年11月中央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之后,至今七年, 而并校运动产生最早的一批小学生已中学毕业,正是现在深圳工厂的年青工人,也是富士康自杀的九零后主力。 我们的农村孩子经过长期学生生活比我们想象得要脆弱得多。 我的好友祝强,18岁高中毕业去深圳工厂打工,10年的学生苦读生活无法适应工厂,使他仅仅工作了十五天,其中十二天加班,最后七天每天十六小时工作每天睡五个小时,他站在车床边睡着了,手被卷进机器,烧焦了,没有安全知识,不知如何关闸,他用左手硬拧开螺母才停下机器。被截肢的他和另一个残手工人创办了志强工人服务社。 我曾经在创办的〈〈民间〉〉发表过一篇文章〈〈累死的女工〉〉,19岁的深圳松岗女工李春梅,每天工作十四个小时,也就是加班了六个小时,但工厂纪录上只显示加班三个小时, 连续两月没有一天休息,最后一天她干了十六个小时,下班后这个女孩躺在床上直直看着天花板说:“我觉得快要被榨干了。”一边咳嗽一边说:“好饿。”几个小时后, 她吐血死在卫生间地上。李春梅十五岁就进工厂,所以体力难支。这样的情况是普遍的, 广东的血汗工厂的劳动强度是为一个壮劳力平均值设计的,这也是为什么个别人无法适应累死,或心累而死的原因。郭台铭的逻辑是一个管理体系只要让大部分人不跳楼就行了,当然他已经做到了。 —— 有这样的思路必然有他现在的这样的麻烦。 无处可逃的“精神控制” 富士康漂亮的厂房并不能改变它把工人当漂亮机器的本质。 和一些血汗厂只控制你的肉体与力量不同,郭台铭的高超之处在于精神控制。 “每日要早10分钟上班开会,做检讨,工作时不准讲话。做错事,线长就当众大声责骂。我做了3年厂,没试过这么辛苦。讲话是减压,有什么问题?富士康把我们当机器人!”富士康第一跳死者马向前的胞姐表示,马生前工作极之艰苦,又经常受主管责骂。她形容富士康实行半军事化的管理,令员工尊严尽失,“一百多人读检讨书,有时女孩子读检讨的声音比较小,领导要她读到全部人都听到,然后那女孩读着读着就哭了。”(注:此段引自《新报》五月二十六的报道) 富士康完全没有工人的工会,只有工厂主控制的假工会。 前文提到王姐摸底进的工厂虽然也是每天十二小时工作,但工人通过讲话,抱怨发泄了情情绪,但郭台铭的厂是不讲说话的! 老实说和笔者见到的更辱人的工厂相比,这确是不算什么。工人领袖张治儒告诉我,他所在的工厂,管理者惩罚工人,是让工人站成一排,工头们象枪毙工人一样,用消防高压水龙头瞄准一个个“枪杀”被水压击痛倒地的工人还必需立刻爬起站好,再被冲倒……这种污辱人格的方式曾让张治儒血往头上涌,立下了为工人维权的决心。 与人民公社的人身管制相同,也比笔者讲到的高压水龙头冲工人的工厂更“进步”的是:郭台铭的管理不过是更系统的侮辱人格的体系。人们无可释放。被水龙头冲倒的工人,过了这关,剩下时间还是相对自由的。但富士康不同。 而网上最新爆出工友的文章,揭发富士康保安打人是导致工人自杀或被自杀的真实原因,如果属实。则更为恶劣,政府当严查到底。 谁能逃出“好天堂” 我在深圳采访工人组织时,一天晚上,看到了我终身难忘的一幕,在工人区的一条林荫路,有一个十七八岁的少女站在树下,我想她在等男朋友吧,过了四棵树,又是一位十五六岁中学生模样的女孩子,再走几步,又有一个少女在树下,整整五百米的林荫道站了五十多个少女,工人朋友告诉我这就是站街女,这是价格高的,还有一条路是四十五十几岁的老女人人肉市场,为工人们提供性服务。 这些十六七岁的少女就是来自于那些无法适应工厂工作强度又有些姿色的女工,卖身对于她们来说不过是选择了另一种轻体力活。 不同于中年工人,新一代的工人往往有高中初中文赁,中国农村的中学教育其实是为城里孩子设计的,完全与农村与现实脱节,有农村的父母说,本来很不错的小孩上了中学变成手不能提,肩不能扛讨厌农活的废人,无法在农村生存。——我曾亲见看到几个农学院的大学生(家在农村)竟然连个大坑都挖不动。这些不愿干农活的孩子向往进厂打工,然后他们发现工厂远比农田要残酷,十多年的教育完全用不上,低薄的工资,辱人的管理方式,而学校带来的空洞的理想与自尊与之激烈冲撞。现实难以接受,去寻找天堂吧。 和经历过严酷农活磨练的中年民工不同,这些从学校直接走进工厂的孩子无法适应为传统民工设计的工作强度体系,而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让工厂不可能降低工作强度。 谁造了“坏地狱 ” 大陆政府针对富士康自杀事件说:“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听到这话简直要吐。正是我们的各地政府用打压劳工组织,(例如,前文提到张治儒的工人组织就多次被抄家打垮。)制定荒唐至极的最低工资线,而且二十年不变,用降低一切成本的办法来吸引外商与港台商投资建人肉工厂。例如东莞为何发展突起,有一点,这个城市和深圳相比,打压一切民间劳工组织,东莞没有民间工会,没有合理的谈判机制与组织,这也是东莞为何比深圳更多砸机器,堵路的工人暴力事件的原因。 我对许多事情悲观,唯有对中国经济充满信心,别人问我为什么:我答:三点:因为中国有最勤劳最廉价的劳工,没有工会。中国有全部由国家控制的土地,这些从中国人民手中掠夺过去的土地只要被政府一点点拿出来变现,GDP不用愁上不去,中国有大量第一次购房的百姓。 正是我们视GDP为亲娘的政府造就了郭台铭与官员们的“坏天堂”,工人的“好地狱”。 因此政府发言人第一句是“生命是最宝贵的”,第二句话便是“我们继续欢迎台港企业来大陆投资。”更为荒唐的是政府竟以富士康工厂的自杀率不高于全国全年自杀率为富士康辩护,却全然不考虑富士康十三跳多数是在数月内发生!无耻之尤。 郭台铭可能还觉得委屈,我是守法的,我给了工人大陆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每月九百元,工人十二小时加班是自愿的,我没有严重超时加班。只不过我工厂人多,才显得问题大一点。这更说明,政府与郭台铭们共同构筑的合法天堂标准却是地狱级的。 郭台铭的漂亮气派的工厂和我们这个所谓高速公路横飞,高楼并起的大陆社会一样,只是一个光鲜照人向全世界展示的“好地狱”。 更为有趣的是仅因为相对于一些“血汗监狱”工厂,富士康能按时发工资,环境与收入有保证,春节时数千名工人争夺富士康职位,竟挤坏了铁栏杆,甚至要向保安和有关人员打点才能拿到面试的机会。富士康确实是深圳政府眼中的“好工厂”,走投无路的民工相对的救命稻草。 然而地狱并不因为你有了漂亮的工人食堂,看似文明的管理规章,有了惊人的GDP而改变。只要你并不尊重工人,视其为机器,对于工人来说自然是地狱。 相反,一个高尚的管理是尊重人的。我的朋友王惟尊,国内知名MBA,曾任喜之郎的执行总裁,他认为一个好的管理,老总与工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喜之郎管理中以前有个头痛的问题:工人偷吃偷拿果冻。王惟尊上任后一周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他在每个车间树起大桶装满果冻让工人随便拿。工人反而不好意思了。可惜的是象王惟尊这样的管理者太少,太少。 吃人机器不停地在吃人,让人麻木,沦为一个个生产工具,这吃人机器还不停地美其名:创造就业,让你生存。当十三个人因为天生敏感或还未有完全的麻木,或还来不及被格式化时,因各种原因而轻生,吃人机器因此吞出了十三个人,他们不再是一个每天十二小时的牛马,用生命跳出了坏地狱,人们才意识到这是“吃人机器”啊,于是有了富士康十三连环跳的新闻。 此文已在《明报》5月30日发表,读者如有转载,请注明《明报》版权。 翟明磊: 独立记者,公民媒体《壹报》创办人,曾参与创办NGO绿根力量,香港大学新闻与传媒中心特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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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明磊 | 他,突破了封锁线 —— 与光诚面对面

紧急呼吁:我们已失去了钱云会,不能再失去陈光诚 他,突破了封锁线。          ——与光诚面对面 翟明磊 真是一个奇迹。 盲人律师陈光诚在2010年9月9日刑满释放后回到家中,即陷入了一百多位打手,看守的重重包围中。村口四个路口被封锁。村中架设了手机屏蔽仪。看守严密到这种程度,入夜,看守们就睡在光诚家大门口,而且将大门在外加锁,防止光诚晚上出逃。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外人无法见到光诚,得不到他任何消息。2010年9月 13日之后,外界对陈光诚的情况一无所知。 前不久有陈云飞,珍珠等英勇的公民勇闯村头,但被看守们打回。珍珠的车被砸。玻璃四溅,血痕处处。探访活动失败了。 东师古村啊,乌云压村,东师古村啊,暗无天日。 但是谁都没有想到的是,光诚突破了封锁线。 现在还不知光诚是通过何种渠道,偷偷拍下了五十分钟录相,并运送出来。这一举动完全打破了封锁,证明,公民们可以通过科技与网络,达到自由的境地。一个被重重软禁在斗室的人同样可以向万人演说.在这五十分钟录相中,光诚元气淋漓,证明在任何困难情境中,只要有自由的思想,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挡一颗勇敢的心。 这一案例必将在公民纪录史上留下光辉的一笔。 这是壹报第一次登载视频。 我想光诚讲述的种种侵犯人权的事与家中遭遇和我们高楼并起的现实似乎是个巨大的反差,但并不矛盾。钱穆先生说中国只要和平,勤劳的中国人只需四十年时间就会让中国富强。可是富强起来后,中国能不能保证人权,能不能保证国家权利不与民争利,迫害自由人士,能不能不走向法西斯化这才是中国发展的关键。陈光诚的五十分钟录相说明我们正在这个紧要关头。光诚呼喊“救中国”的道理也在此。 难以想象光诚用何种方式一天天冒着巨大风险拍下这献给所有网络公民们的录相,又是如何送出来,环环相连,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有生命危险。在连食物都无法供应的艰难困境中,这不是奇迹吗? 在录相中,我看到了说到动情处颤抖的光诚毅然而然的决心:和他们拼了。 难道中国的民主进程真的要一个盲人引领? 难道在如此恶劣公共治理情境下,我们还不能恢复自己的清醒? 壹报发布此录相。也是证明。在孱弱的真相与辉煌的谎言之间,壹报选择真相。在一无所有的光诚与强大的临沂政府之间,壹报站在光诚这边。在高墙与蛋之间,壹报永远选择脆弱的蛋。 看这个录相时,有两处令我热泪盈眶,一处是光诚举着一束完全枯萎的花束。原来,这是开庭时,腾彪兄弟送给他女儿采的鲜花与树叶,四年来光诚一直保留着,在身边陪他度过漫长的牢狱生涯,在录相中光诚晃动着枯黄的花束,证实他的珍惜。任何对光诚的支持都是对良知的见证。他会永远保留着。 第二处是光诚的妻子袁伟静面对偷偷录下的镜头,轻声说,如果公布录相后有意外,请朋友们照顾他们两个孩子。我理解,为了发布这段唤醒中国人的演讲,光诚夫妇做了最坏的准备。 和钱云会一样,光诚也差点遭遇一次离奇的车祸,那天夜晚,当那位杀手的摩托车咆哮轰鸣加速向他冲来时,没想到杀手良心发现,最后一瞬间急刹车并悄悄开走了。 钱云会拍下了短短的手表录相。光诚则用自己的心力拍出这五十分钟的见证。钱云会为了村民的利益,最后“离奇”地死在路上(至今是谋杀还是交通事故未明,官方认定交通事故,但有大量疑点破绽,民间认为是谋杀,同样证据不足)。光诚同样为了村民的人权而抗争,发布这个录相,对自己百害无一利,令人担心,让人纠心,但他勇敢地做了。 今天,我在傅希秋牧师的网站看到了录相被公开了。 钱云会是在网上公布村民土地利益被官员剥夺的贴子不久后遇难。而光诚的录相带一旦公布,光诚也陷入危险中。 为了不让光诚家发生意外,我想最多的人群关注传播录相,并发出正义之声是最好的保护光诚的方式。你的博客转载了这一份录相,就有可能为光诚减一份风险.让真相传递更远。 我们已失去了钱云会,我们不能再失去陈光诚! 五段录相地址,来自对华援助协会网站 http://www.chinaaid.net/2011/02/20112-5_09.html 请朋友们观看。     (补充:博讯网消息,光诚与妻子在八日晚被临沂国保与派出所民警殴打受伤,无法下床,也无法就医.直接原因正是曝光的录相。(此消息有待确认) 壹报对此表示强烈的愤慨与抗议,这证实了我的担心.壹报再次呼吁关注光诚,结束这种在世界面前丧失理智的人权迫害!!!! 临沂的警官们,殴打吓唬不了正义的中国人! 紧急呼吁,不要让光诚成为下一个钱云会,危急,救助!!!!) 光诚对他的冤狱的诉状也公布如下,这同时也是一份很好的公民教材,对看守,非法软禁他的人也是一种法律警告。 激情四射的陈光诚没有失去理智,他将矛头直指党内保守势力。难得可贵的是在完全没有获得司法公正的冤案中,他仍没有失去对法治的信心,以法律途径继续申诉。 控告检举申诉书 申诉人:陈光诚,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人,大专文化,盲人。 申诉人陈光诚对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9日(2006)临刑一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提出申诉。并对相关违法犯罪的官员提出控告检举。 请求事项 1, 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2, 彻查并追究相关官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报复陷害,截访绑架,非法拘禁,非法关押,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刑讯逼供,妨害司法(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报复证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罚。 3, 赔偿损失(包括家受到的损失)。 4, 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原判所称本人因不满当地政府的扶贫措施而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行为,纯属无稽之谈,与事实完全不符。事实上,是因为2005年2月起,临沂市三区九县违法出台文件,全面暴力推行计划生育,并且诛连亲邻,该做法严重违背了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计划生育法》及其它法规,党纪和中央政策。此事被我和北京政法大学的法学家及其它法律界的朋友调查曝光以后,国家计生委员会曾两次派专人来调查核实,并由司长于学军发布公告声明肯定了我们调查结果属实,和他们的调查结果一样。但临沂市委,市政府指使地方官员对本人实施了非法跟踪,非法软禁,非法拘禁和非法关押,对我的迫害自此开始。 时起于2005年8月11日,以李群,刘杰为首的不法官员指使地方官员数十人对我们进行跟踪和围追堵截,阻止我们进行调查。学者走后不法人员仍在我家周围驻守,每班一二十人,分成四班二十四小时非法跟踪监视我的行动,离家稍远便被挟持回家。8月24日,我几经周折摆脱监视到达外地,因此他们便对我家人实施恐吓,骚扰,9月6日,刘杰指使沂南县委县政府数十名工作人员,将我从北京强行绑架回山东临沂县维多利亚宾馆,期间遭到殴打,身体多处受伤,在这里刘杰曾当面威胁过我,关押一天后,又挟持我回家(此举违反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妨碍了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至此进入非法拘禁状态。 从2005年9月7日起,每班人数增加到二十八人,同时还出高价雇佣大量黑社会打手参与其中,沂南县直各部门组成数个小组,其中有亲情组,堵截组,指挥组等,每班二十多人组成人墙强行阻止我和家人走出家门,阻止任何外人进入我家甚至我村与我接触,同时在我家周围专门配备了一圈路灯,遮阳伞,保温桶等用品。9月9日起,我家电话线路数次被无端掐断,同时在我邻居家长期安设手机屏蔽仪,且扣留我的邮包信件,使我无法同外界联系。(此举违反了《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9月中旬沂南县公检法司,交通和宣传等部门全面进入我村,公安,检察,法院,计生等部门人员也被排班在我家周围站岗(有些法院人员我早就认识),人员多达一二百人。11月8日最多时多达五百多人,11月8日这一事实,不仅数万民众知晓。10月4日北京邮电大学的许志永博士及其它朋友还曾亲眼看见,当时他们还遭到由沂南110直接指使的黑社会打手和公安假扮的流氓的殴打。10月14日梁晓燕等女士也曾亲眼看到双堠镇的赵峰,李先干带着一二十人对我的围困和阻止出门以及当场的殴打。以上这些有许多照片为证。(虽有的已被沂南公安抢走和销毁)类似的外地目击证人还有很多。 沂南县和双堠镇两级政府人员曾分成二十八个组,每组两人到我村挨家挨户做“工作”,要求村民不管陈光诚那里发生什么事情,都不要出来围观和参与。对于所有看着不公的想帮助我的亲邻轻者受到威胁恐吓,重者则被殴打,治安拘留,他们想把我致于任其宰割而无人敢问津的地步,这样他们再对我施暴时,我作为一个盲人便无法知道凶手是谁。 这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06年3月也未停止。况且上述行为还是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进行的。此举违反了《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在长期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我向检察院提出检举和控告,对打我的人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他们均不受理。 在2006年2月5日至3月11日,我被迫住在邻居堂婶家,期间,堂婶家的电话被无数次掐断,并在其邻居家安设了手机屏蔽仪,同时堂弟陈光余多次遭到威胁利诱,要求他将我从其家中赶走,陈光余拒绝后,他们便产生了对其行凶的念头。3月11日下午原围我家当时围我堂婶家周围的几十名各类人员趁陈光余到本村小卖部买烟时,四名被雇来的黑社会人员在指使下,中途突然用大衣罩住头部,对其进行群殴,身体多处被打伤。事后便跑回非法拘禁我的人群当中,当时双堠派出所的公安在现场,并给领导打电话,不久,又有一些公安来到现场,我们当即强烈要求他们找出打人凶手。并做出处理,但其拒绝未采取任何行动。只是看管我不让离开,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到东边的营后村,找由县直各部门组成的长期在此指挥拘禁我的领导小组,要求他们处理,数十名不法人员紧随其后,但所有负责的官员闻讯而躲避。我们只得要进一步到县,市乃至北京找更高一级的领导上访。 当我们要坐公共汽车上访时,他们几十个人把引领着我的家人弄到一边,雇来的人,政府工作人员,警察把我围在205国道边上,强行阻止我们上访,外围的警察和交警指挥车辆绕行,不让在此通过,以免我们有机会上车离开当时执行这个非法命令的至少有六七十人,其中有雇来的人员刘虎,刘长斌等。有镇政府人员尹纪考,刘存利等,有公安人员孙学农,王纪青,张升东,贺勇等。此举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第54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第104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的规定。 由于他们近百人的围堵,使本人无法乘车离开,僵持了一段时间后,便捏造了本人扰乱交通秩序的罪名,这些执行非法命令的人摇身一变,变成了目击证人。沂南公检法部分人员不但参加了长期非法拘禁本人,而且后来却成了捏造事实,陷害本人的侦查,起诉,审理的合法工作人员。这显然是无理而荒谬的指控和枉法裁判。不难看出,所谓的“众”是由他们县镇政府工作人员和用纳税人的钱雇来的闲杂人员组成的“众”。聚众者是地方官员,而根本不是本人。为了非法限制本人的人身自由,是他们聚来上述的众多人员影响了交通,本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众”本人也无法聚集起来。因此对本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名的指控是不成立的。此举违反了《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事后,本人被强行带到沂南维多利亚宾馆中非法关押,期间遭受虐待。4月2日我被转到位于张庄镇小河村的民警培训中心关押,这期间主要由沂南公安和双堠镇工作人员看押。县公安局张某任组长,双堠镇副书记夏发田任副组长的看押小组共二十多人,他们分四班全天候看管,在这期间,我的家人和律师多次向地方政府各公安部门询问本人下落,他们均告不知。直到90天后的6月10日他们才向本人宣告刑拘。这种私设黑监狱,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合法公民非法关押数月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遵重和保障人权”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后来在律师被殴打威胁,证人被绑架不能出庭,对可能出庭的证人威胁以及强行指派我不认可的律师为我辨护的情况下,作出了现在的违法判决,本人到达监狱后,有关官员还再多次阻挠本人申诉,致使我自提出申诉至今已42个月仍未果。在上述行为中表明了:1,司法机关未能依照《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第三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41条2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依法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违反了《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2,政府不法官员和某组织滥用职权、妨害司法,违反了《宪法》第五条5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刑法》第25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 以上所述,不难看出这是一次由政府官员暗中操纵的枉法裁判。事先沂南县公检法司的部分或全部人员都参加了对本人实施的非法跟踪、截访、拘禁和关押,故他们没有再担任本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合法资格了。这是滥权枉为的行为,任何人和社会组织都没有有这种超越宪法和法律行事的权利,包括党和政府(《宪法》第5条第五款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这种情况下作出侦察、起诉与审判完全与实际不符也就不足为奇了。 对本人故意毁坏财物的指控同样荒谬不符合实际。真正的事实是:长达半看多的施暴、非法拘禁及对本村村民的骚扰,这些明显严重违法的行为造成了极大民愤。2006年春节后的2月2日,邻居陈华欲到我家拜年,遭到以尹纪山为首的十几名施暴者的阻止和追打,当时也曾报警,但警察来后只是一味劝陈回家,而对打人者不做调查处理,此时打人者就在十几米外的人群中。2月4日公安找到陈华,说打人者在派出所,让他去指认,陈华便上车随往,当警车经过双堠镇时,警察对陈华说:“对不起,我又一次骗了你,根据领导指示,必须拘留你,如不拘留你,在东师古村站岗的人就不干了。”此后公安在法定时间内未向其家人出示《行政拘留通知书》的情况下,将其扣留11天。公安这种不抓打人的凶手,反将被打的受害者拘留的做法,使其公信力尽失,也为2月5日发生的事埋下了隐患。26小时以后的2月5日下午,陈华妻走出家门,找有关领导询问有关陈华的下落,当时十几名暴徒在我家门口围着她,我闻声走到现场,要求他们领导出面澄清此事,但无人出面。于是我们欲到村委办公室去找长期在此指挥的镇副书记张健和于X,但施暴者强行阻止,其中有尹纪考、刘虎等十余人。在村民的帮助下,我们总算来到村委后,屋门已被锁上,此时,陈华70多岁的奶奶也闻讯来到村委,因想念孙子情绪很激动,我便将她扶到就近的陈光余家让她坐下,但她仍很激动,坐了一二分钟就又走了出去,当时我没有跟出去,后来听说她昏倒在雪地里,所有在场的村民便要求施暴者用他们停在村口的汽车送她去医院,再三遭到拒绝,村民对他们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纷纷指责,在喧闹中,雇来的的暴徒及镇计生主任尹纪考向村民投掷石块,把村民杜德海的头严重打伤,造成本村至少80%以上的村民愤怒。“半年来在我们村的非法骚扰,我们还没对他们扔黑石头,他们却先扔石头打我们。”这样使得村民们半年来积聚的愤怒终于爆发,于是便出现了400多村民与几十名暴徒和政府人员,公安等约二百人的对峙,这就是原判中提到的我村村民追打双堠镇来我村办事工作人员的片面说法的事实真相,试问:天黑好几个小时了,什么样的工作需要镇政府连夜进行,事实上就是参与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这一见不得人的勾当。后来听说有车辆被掀翻,玻璃被砸碎,但这只是听说,本人从未来到现场,一直都被众多暴徒软禁在陈光余家中不得出门。这不难看出,说我指挥此事与事实完全不符。至于陈光和,陈光余,陈更江等在刑警队逼迫下出具的证言是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因为上述等人在刑警队里遭受到连续几天不给饭吃,不给水喝,数天不让睡觉等的刑讯逼供,警察张升东,贺勇等逼迫他们按照刑警队的意思出具证言,并逼迫他们背诵刑警队早已准备好的指控我的口供背熟加以录像。还对他们说:“只要你好好配合,很快便可以回家,我们不是针对你的,主要是针对陈光诚。”这一点他们被释放后都曾说明作证并要对公安提出指控。在我开庭时,陈光和当着我律师的面被沂南公安绑架,目的是阻止其出庭作证和对公安行为逼供的指控。开庭当日,原本答应出庭作证的陈光余也神秘失踪。参与作伪证的有县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镇村两级工作人员和一些被雇来的地痞流氓多达几十人,他们事先参与了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事后又以证人的身份出现他们先后提供的证言明显颠倒黑白,自相矛盾。上述酷刑、逼供、作伪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37条、《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36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308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刘虎等人出具的证言中提到本人在家门口摔砸保温桶盖的说法,不仅不能证明本人毁坏财物,却是他们对我长期实施非法拘禁的铁证。试想,冰天雪地里,我家门口哪来这么多人需要用保温桶供应热水?他们把煤球炉、保温桶等日常生活用品摆放在我家周围干什么?真是画虎不成反类犬。类似弄巧成拙的证据在原案卷中还有很多,但就是这些漏洞百出的证人证言,法院竟然一一采信,由此可见沂南公检法在此案中的狼狈为奸,携手制造冤案的本质。他们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五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刑法》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第247条、第399条以及《行政诉讼法》中依法行政的相关条款的规定,应依法从重追究不法官员们的法律责任。 自事发至今,我取得了大量其对我实施迫害的证据,有相当一部分已被沂南公安抢走或稍毁,这违反了《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另外,在关押我的沂南县维多利亚宾馆和民警培训中心里,本人也留有重要的证据在现场,这需要你们帮助我和律师到现场去指认和勘验。 此外,长期以来,本人和家人、亲人无数次的遭到打击和报复,遭到施暴者的绑架、行凶殴打、软禁、拘役等各种不法人身伤害。在这种侵害事发时,本人采取任何措施来防卫都是正当的、必要的、即使造成对方死亡,责任也应由施暴者自行承担,本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盲人的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过当之说。相关法律详见《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和《残疾人维护法律知识手册》第102至104页的“残疾人因为肢体、语言、视觉等方面存在的障碍,因此容易受到伤害,面临侵权行为时,要敢于同侵权行为作头争、尤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由上可知,不仅表明原判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完全不符,还表明原判决是故意弄出来的错误判决,所列举的几个证据(详见附一)不仅仅表明据已定罪的证据本身不确实、不充分、有的还自相矛盾。例如:刘长生现在的证言,不仅表明原9号证据纯属公安伪造,还表明公安既然能伪造9号证据,那其他由公安出具的、收集的、有关的和受其影响的证据均没有真实性可言,韩传旺先后出具的证言自相矛盾。来自政府人员和雇来的人员所出具的证据皆同一理。 本案曾经过两次上诉,第一次因沂南司法机关强行为我指派我不认可的律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本人合法权利而被临沂市中院撤销发回重审,重审后沂南法院在不法官员的干涉下无视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重事实、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公然亵渎法律的尊严,无视审判工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方在法庭上提交的诸多证据,被我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一一推翻并能证实对方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与事实完全不符。然而法院无视事实、依然作出同于上次的错误判决。 第二次上诉时,中院不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而不顾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种不顾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因果矛盾以及证据之间的自相矛盾,不仅有违实事求是的精神,而且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公正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证据之间有不能排除的重大矛盾,证据与事实之间存在严重矛盾等情况的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裁判。” 以上所述,不过是提纲挈领罢了,因条件所限,无法详细书写,应与2007年10月下旬由本人律师提交给贵院的《申诉和控告检举材料》互相补充使用,其部分证据也包含其中,还有此详细内容需要你们来帮助当面记录整理。 本份申诉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中“具备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审判”中的第一、二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因此相关司法部门应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希望贵院在《宪法》第126条、第131条规定前提下,依照《宪法》第41条,《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第61条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以落实《宪法》第5条、第33条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建立法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早日查清事实、还我公道。 同时我再一次对上述申诉中所提到的以李群、刘杰为首的不法官员以及其他参与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对我和家实施迫害、打击报复等严重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包括至今仍在我家周围执行非法限制我爱人人身自由的、由双堠镇党委书记贺作海和镇工作人员高兴健指挥带领的数十名雇来的地痞流氓等。要求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展开彻底调查,并依法追究其刑责任。 此致。 注:后有附一、附二。                                                                                                       控告检举人:陈光诚 2010年7月21日 附一: 1、 刘长生的证言,即原案9号证言人,现在证实原案9号证据纯属沂南伪造。据刘长生自称,他以前从未做过这样的证言。事发时,其远在数百公里外的淄博打工,根本就未在现场,李春英同样也在外地打工,根本不在现场,原9号的证据从何而来? 2、 韩传旺先后两次开庭时所出具的两份书证言自相矛盾,前声称自己看到了救护车的到来,要求本人让路,遭本人拒绝,这份在第一次开庭时出具的证言复件已在我律师手中,但重审开庭时,律师多次询问韩传旺,他却又说从未看见过,也从没说过救护车的问题。以上二份明显不真实和自相矛盾的证言,却都被法院二次开庭时作为给本人定罪的有效证据使用了。特别值得强调的是,韩传旺自2005年9月起,一直在我家周围受命参加了非法拘禁的工作。 3、 孟良崮医院的刘长冬和王静的证言,即原案中8号证言人,现在证实,原8号证据也纯属沂南公安伪造。本人律师事后找到他们询问时,两位称未出具过案卷中有关他们的证言并为我的律师描述了当时的实际情况,说他们从未看见陈光诚在现场,并向我律师出具了书面证言,但法庭无理拒绝该证言的有效性。 4、 相向而停的两方车辆之间的距离很远,可见中间人员很多,若如原案指称的只有我们三人在现场,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可能拉得如此之大,具体数据详见律师提交的现场勘验资料。 5、 用以指控本人有罪的光盘上根本没有本人,只是在两车之间出现了一片漆黑。这样的没有本人出现的光盘也被法院视为证明本人有罪的有效证据。既然将其作为证据,就应弄清楚这一片漆黑之下掩盖的是什么,因为这一片黑是用电脑人为加工制造出来的,不难看出有不可告人的勾当。我想,黑暗之下掩藏的就是他们约二百各类人组成的用以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对我实施打击报复的丑恶嘴脸。因此,我要求查阅并公开原始录像,弄清事实的真相,因为法律规定,剪辑过的声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 和我一起被抓的陈光余、陈光军和被抓的其他人事后称,在关押期间,公安要求他们按公安早已写好的所谓证词,要求他们按照事先写好的供词对我上述两罪出具证言,不按他们说的去做,便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让睡觉,逼其背熟证词以后,同时公安再加以录相。案件中其他多份证词均由此而来,但可恶的是这样的证据证言,也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而对原证人对公安的不法行为的指控置之不理, 这些同样严重违反了《刑法》第307条和有关酷刑的有关条款。 7、 远在46个月以前,我们曾针对沂南公安作伪证和指使他们作伪证的行为向市县两级法院提出过起诉状,至今两级法院均有案卷材料为证,必须调阅查明原委。 8、 为了方便限制本人人身自由,不法官员在我家周围及村内其它必要的地方均安装了路灯等。这些实物和其它实物的痕迹至今仍然存在,这需要到现场查证,最重要的是持续长达五年的不法侵害至今仍在继续,这一事实只要调查便不难查清。 9、 不法官员和直接责任人对我和家人的打击报复和迫害行为纯属执法犯法的主观故意行为,以下两个发生的事例可以充分说明: ①2006年9月初,一审判决下达后,审判长王军在看守所里对我说:“你这案子早晚会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我个人得罪你干什么?”我说:“那你们都很明白啊。”王军一拍桌子说:“事实谁不清楚。”我说:“那你还做这样的判决?”………… ②国家计生委两次来调查时,曾到我家,当时包围我家周围的许多人和停在村口的数辆车纷纷躲到村外的玉米地里和田间小路上,国家计生委人员刚一走,离开我村后,他们便迅速回来继续实施非法行为。 10、 2009年4月28日,家人来会见时得知,贺作海仍在指挥高兴健和潘某带领20多人,24小时在我家周围非法限制我家人的人身自由强行阻止我爱人来会见,这一事实进一步证明,时起于2005年8月份的迫害行为至今仍在继续,更证明原判事实完全错误和原有证据不真实。 11、 到2009年5月26日上述非法限制我家人的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仍在继续进行,对此我和我家人早已多次向地方检察部门提起过控告,检举,报警,他们均未履行职责。他们无耻到就连我家亲戚遇车祸死亡都惨无人道的阻止我家人去奔丧。 12、 开庭时,他们否认对我的绑架和长达10个月的非法拘禁,且4年多一直对我家人实施跟踪,拘禁及多次绑架。如今,我出狱数月来,这种非法拘禁仍在继续且更加严厉,请有关国家机关及各界人士实地查实见证。 (邮件查单复印件共8页整) 附二: 1、 本份控告检举申诉书必须和2007年10月下旬李劲松律师向贵院提交的“申诉和控告检举材料”互相补充使用。因有些相关内容和证据已收在那份材料里。特别在这里说明。 2、 还有许许多多的目击证人,等调查工作展开后,我再继续提供给你们。 3、 在押期间,我不停地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检举、申诉。从09年2月下旬到出狱这段时间,找他们562次,加上我去找了,但狱所方以找的频率过高为由不予联系的共约2000次。其中联系到检察机关的次数:看守所55次(面谈过2次);监狱09年2月份之前是105次(面谈过6次);2月份之后是128次(面谈过18次)。期间,我还不止一次地将此份控告、检举、申诉书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人大(均有邮局回址为证),但都石沉大海。 在此,委托朋友们再次公开、正式地将此控告、检举、申诉书递交给有关国家机关,并将此内容公布于众,再次要求实事求是地对非法拘禁我和我家人并构陷我入狱的事实进行查处。                                                                                                                                 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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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百位华人公共知识分子文集(政右经左版):萨特: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意义

范方俊 长期以来我们对于萨特的接受上存在着明显的“误读”,这主要体现在我们“接受”的几乎是千篇一律的作为文学家和哲学家的萨特,而恰恰有意无意间忽略了萨特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身份和贡献。 1968年法国巴黎“五月风暴”过后,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米歇尔·福科曾经悲哀地表示,“知识分子”从此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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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 | 三谈夏俊峰案——城管街上有无打人对案情绝非无关紧要

三谈 夏俊峰案——城管街上有无打人对案情绝非无关紧要 肖雪慧   这个案子疑窦丛生,疑点未经排除却被最终定案的话,夏俊峰在二审宣判后写给母亲信中的一句话——“我们斗不过人家!”必定不胫而走,成为底层谋生的人法律地位的写照。 ———————————————————————————————— 《夏俊峰案中的司法是否公正应当给出答案》一文提出:“夏俊峰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起决定作用的是弄明白在城管勤务室里到底发生了什么,而城管执法人员 暂扣 液化气罐的过程中是否殴打夏俊峰,对于判断案件性质的作用不大。……城管是否当街打人,都无关紧要。”对法院不让辩方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该文引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1条“‘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所以,当地法院不要辩方的六名证人出庭作证城管当街打人,是可以找出正当理由的。” 这样说恐有偏颇。 第一,断言城管争夺液化气罐是“暂扣”,难以服人。尽管采用的判决书说法,但此说跟现场众多目击证人的证词大相径庭,也跟人们的长期观察和经验不符——普遍的现实是小贩被拿走的东西,很难再取回来。近日曝光的南京城管私卖扣押物品,也暴露了城管动辄扣小贩财物背后的利益驱动。这种情况并非个别,媒体早有披露,而且几乎各地都在发生。 第二,司法解释第141条开宗明义的总原则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然后才是“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而“ 可以不出庭 ”不等于法院可以“ 不要辩方证人出庭 ”。即,这一款并未赋予法院不要辩方证人出庭做法以正当性。何况,即使城管当街打人和夺物情节对于判断其后夏俊峰在勤务室掏刀扎人是否属于自卫关系不大,却并不意味对于判断整个案情无关紧要。把大街上与勤务室发生的事件割裂开,对夏俊峰不公正。 不能忽视的是,这个公诉案件法院一开始就当死刑案件办理。案件办理结果直接关系被告生命,每一环节、程序和用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做到无懈可击,而不是能解释过去就行,曲解就更不行。对死刑案件,2002年最高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该规定第5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包括“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反观夏俊峰案,疑点重重,定案证据很难说“确实”,也没法说“充分”,更谈不上“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除控辩双方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很多事实也有待查清——夏俊峰被拽上车时掉下的鞋底;被羁押时,手臂、大腿、头、脖颈都有伤痕,要求警官拍照却只拍了手臂瘀伤;从勤务室跑出时,手上血淋淋的断指,等等,这些都是从街上到勤务室,在一个很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的,跟案情关系直接,透过这些情况可以判断案情发展。但一个死刑判决竟然对这些无一给出了解释。 《规定》第11条还规定对证人证言应着重审查的内容,其中包括“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法院一边倒采用当事另一方参与者和同事的证言而一概排斥辩方证人,无疑是审判程序上的重大问题,让人觉着法院太急于杀人。 即使作有罪认定,第36条规定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影响量刑的情节。影响量刑情节头两条就是:“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街上发生的事既是案件起因,也关系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对案子定性绝非无关紧要。法官不经庭上控辩双方质证就否定城管在街上殴打夏俊峰,把夺罐说成“暂扣”,这种否定及法官在整个审案过程的倾向其实也表明,街上情节不可回避,起码也关系到城管执法有无重大过错。按目击证人和夏俊峰妻子张晶所说:夏俊峰被殴打、东西被扔一地、液化气罐遭抢夺、妻子跪求——这些虽说是人们常见情景,但已不是可以仅仅用过错来定性的,而是涉嫌触犯刑律。只不过,同样行为,对涉公身份的用“过错”搪塞,反之,刑责加身——,夏俊峰被侮辱、欺凌在先,如果按某些专家对药家鑫案独出心裁的解释,杀张妙乃小时弹钢琴形成心理压力而对被自己压伤完全无辜的张妙以类似“弹钢琴动作”抽刀扎向张妙身体发泄委屈,那么,几分钟前刚经历了被打被抢被粗暴砸碎生活梦想的夏俊峰岂不更委屈以至激愤?至于到勤务室后究竟有没有被打,虽说人们根据街上发生的事可以合理推知,却因无旁证而存疑。这种情况下,如果尊重现代刑法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当作无罪认定,重罪与轻罪之间作轻罪认定。 这个案子疑窦丛生,疑点未经排除却被最终定案的话,夏俊峰在二审宣判后写给母亲信中的一句话——“我们斗不过人家!”必定不胫而走,成为底层谋生的人法律地位的写照,已然存在的社会裂痕将更深而难以弥合。 2011年5月15日星期日   全文已刊于今日南都 附: 一谈夏俊峰案——失衡的判决将使整个社会付出沉重代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0f79650100r30v.html 二谈夏俊峰案——事关一个人生死,判决怎可如此轻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0f796501017fun.html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You Cannot Kill An Ideology With A G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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