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

透彻研究李庄案必须回答的150个问题_陈晓宇律师_新浪博客

“唱红”导致 公权力 扩张还是促进 公民权利 的保障? 36.由 公权力 、用公共资源经常性地推动“唱红”,其所使用的方式和所营造的气氛会不会不自觉地培育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否定过的某些内容? 三、李庄案背景中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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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揭晓–最大问题是公权力滥用_李婷律师_新浪博客

马上要修改的刑诉法能否将两个证据规则吸纳进去?学者们对此有强烈期待。 名列榜首的“李刚门”类似于2009年杭州飙车案。“富二代”和“官二代”的骄横引爆了民众 仇富 、 仇官 的激烈情绪,不同的是,“李刚门”公众关注度更高。 ◆十大影响性诉讼名单: … “是什么原因 使公权力能够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来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 言论自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会上反问。进京抓作家案,不过是前几年抓记者、抓网民的翻版。在“诽谤罪”之外,侮辱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等,陆续成为公权力机关惩治不听话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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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宪政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宪政就是“限政”,即限制政府,制约行政和司法权力,实现 公权力 的 分权 与制衡,建立“有限政府”,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设立宪法法院,保护公民权利;宪政社会主义就是,充分尊重社会主义的公平价值观和中国国情,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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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帜鲜明反对寻租公权力组织唱红歌

我放春水秀洞庭 http://blog.sina.com.cn/xiangshishuilishuidian 虽说我五音不全,其实我也蛮喜欢唱歌的,偶尔也唱唱红歌,但今天面对全国有系统有组织地唱红歌事件,我不得不在这里旗帜鲜明地表明我的态度:反对使用公权力组织唱红歌!理由如下: 1,我一生只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 在中国,不论你是谁,无论你级别高低,职务大小,你都必须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否则,问题很严重,否则中国也必定出乱像。那种各行其是的行为,尤其涉及政治方向的问题,这更是我们党我们国家所忌讳的。当然,这也是全国人民所不愿看到的,也是我们执政机构、特色社会主义所不允许的。面对重庆寻租公权力组织唱红歌,特别是把自己的行为方式向全国推广,使得上至央视,下至各省市电视台都竟相效仿跟风,尤其是不少地方开始使用公权力系统地组织唱红歌事件,它使得我在这里不禁要问,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到底在哪里?大家一齐向重庆看齐这件事是否正常?是否应该引起我们全国人民特别是我们的上层要高度警觉与重视?虽说重庆方面反复强调他们唱红歌的目的,然而,这种有系统地组织唱红歌,它给人提供了许多遐想,给人提供了许多想像的空间,甚至使人开始在怀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坚持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是否有变化。可以说重庆以公权力组织的唱红歌事件绝对不是一件简单孤立的事件,也绝对不是像重庆方面宣传的那样简单那么有益的活动。这件事情,它使人极易联想起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之初的美丽说词!这件事情,它使我想起了建国之初的高岗事件!每当想起这些,它常常使人不寒而栗! 2,唱红歌不符合对传统文化的传承精神。 中国对传统文化的态度历来是有扬也有弃,对优秀的传统文化我们应该弘扬,对腐蚀的亦或没落的我们应该舍弃,当然,对待歌曲也应该一样。和中国现在的流行歌曲一样,新中国的红歌,虽说这里面不乏好歌可陈,但这里也存在不少垃圾歌曲与问题歌曲,在这里,本人随便提两首耳熟能详的歌词就可见一斑,《国际歌》中告诉人们,这个世界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没有什么神仙皇帝,可在《东方红》歌曲中却告诉人们,他 是人民的大救星,从中可以看出矛盾至极。过去有些歌曲红是红,但红得发紫的也拿不出来了,像 “ 天大地大不如组织恩情大爹亲娘亲不如领袖亲 ” 之类,还有的红到每一个角落,红得男女老少耳朵都起了茧子,但由于其中一两句致命的歌词也只有忍痛割爱了,像 “ 社会主义好人民地位高右派分子想反也反不了 ” 之类,等等。即使千挑万选,所圈定的曲目里也远不都是健康向上没毛病可挑,而是随便一首,比如 “ 太阳最红毛主席最亲 ” ,正是诞生于文革时期,请问,全国那么大折腾,阶级斗争残酷化白热化,已经搞得人人自危,明明是一个十足的红色恐怖却还要七八年来一次,你怎么还要肉麻地称颂领袖 “ 最亲 ”? 赞美 “ 功绩比天高 ”?难道 还要坚持让老人家这条路线 “ 永远指航程 ”? 这不是明摆着和中央的决议唱对台戏吗 ? 从网上许多网友所揭露的情况看,这种可诟病之处的红歌俯拾即是。重庆使用公权力不加选择组织唱红歌是否符合中国对传统文化传承的选项?我想不说大家应该明了。 3,使用公权力组织唱红歌不符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 首先,与公共权力和地方财政等公共资源结合在一起的唱红,从法理和宪法上看,实际上是公共机构向公民等受众实施的一种无形强制或精神强制,其性质属于软暴力。软暴力与军队、警察等公共机构实施的硬暴力不同,但性质没有差别。这样看问题,不是在玩推理游戏,而是在再现社会生活的逻辑:试想,重庆的干部民众能够拒绝“唱读讲传”?他们拒绝“唱读讲传”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负面影响吗?我确信,他们不仅不能拒绝,甚至不敢表达半点异议——君不见,整个重庆对于“唱读讲传”,就没有“七嘴八舌”,在表示异议方面,已经形成“鸦雀无声”局面!但正如邓小平所言,“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4, 唱红是在逃避当前的社会问题,有转移民众视线的嫌疑。 唱红组织者认为:唱红为的是宏扬正气,匡正世风,还说什么人要有一点精神,唱红歌可以提高人们的精神。这种说法绝对是治感冒拿的腹泻药——开错了处方。人们目前真正的怨气、不满是什么,诸多问题的肯綮到底在哪?一般有头脑的人都能说出个一二三来。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人们的思想、言论受压抑,官员贪贿成风,司法滥施权威,民众怨声载道,这些问题不是迈开改革的步伐去化解去扭转,而是去指望大唱红歌消除矛盾,岂不缘木求鱼?再说,民众面对千般委屈何来的精神?不去做实事,比如官员财产公示,比如关注民生,比如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让国家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比如行政公开等等,却顾左右而言他,企图以此转移民众视线,只能类似于鸵鸟的无奈之举,是一个十足的祸国殃民的举动。 5,唱红,是对文化大革命的死难者与生者的无情侮辱。 文革是一个唱红歌唱得地动山摇的时代,提到唱红歌,就让人极易想起文化大革命,提起文革,就让人想起那时打砸抢,砸烂公检法,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红色恐怖时代,文化大革命祸国殃民这已经是历史的结论,许多人在文化大革命的红色恐怖中悲惨死去,许多人在文化大革命中死里逃生顽强地活了下来,文化大革命给社会无论是物质、精神亦或文化传统制造了极大的破坏与灾难,就是我等又红又专的人也充分领教了文化大革命的毫无人性,它让生者对社会对未来充满迷茫与困惑,充满了对那个时代的畏惧,那不堪回首的往事它使许多人从此不愿提起!记得小平同志曾经淳淳告诫我们,宁可右点也不能左,左的危害比右大。然而,当如今再次唱红的时候,这种行为是否有利于对文革的反思?是否有辱文革中的死者与生者?是否与邓小平的告诫背道而驰? 6 ,唱红是权力的文化在肆意炫耀。 权力的炫耀无所不在,唱红是权力在文化歌曲领域的展示肌肉。我有财力我有场地我可以让场内座无虚席我可以让满堂喝彩掌声热烈,我可以大场面大舞台大气势,可以华丽服装道具逼真,我可以一声令下停工停课让大家都来捧场。至于歌曲作为一种艺术形式一种艺术门类权力不宜介入,全世界哪国也没有政府把组织民众唱歌当作大事来抓的滑稽事 ( 东邻除外 ) ,这些道理,权力者听不进去,权力的潜台词就是你喜欢唱要唱不喜欢唱也要唱,喜欢听要听不喜欢听也要听,就像政治学习开会讨论想学要学不想学也要学一个道理,这叫政治任务。至于个人,谁没有单位没有上级谁没个饭碗问题,你就是歌子听了一百遍也不能说唱红不好不能说腻烦得慌,一般百姓面对强权还是想实惠的多。权力的越位行动,权力对权利的剥夺,唱红问题可见一斑。 7 ,唱红是权力者民主意识的极度匮乏。 城市建设,经济工作,常见那种为了政绩的短期行为而怕脑袋上马拍屁股走人现象。唱红呢,也是权力或脑袋一拍或突发奇想之后的武断行为。忽如一夜春风来,到处是唱红的大舞台。动机是否科学,群众都有什么反映,财力使用合不合章法,真实的效果怎样,最后要达到什么目的,这些都不需要经过什么论证经过什么可行性研究。领导者得到的信息,自然也都是周围少数人的逢迎迎合,肯定都是诸如唱红如何合乎传统合乎民意是有胆有识的创举之类赞美。中国的各级权力从来民主意识缺乏,在我管辖的一亩三分地上就要我说了算,于是乎这唱红也就龙卷风般动静越来越大起来。而且既开展起来就要一条到走到底,接受批评半路改弦更张基本是不可能的事。只是多少年后人们再回头看时就会觉得可笑,并看到这其实不过是过去瞎折腾思维而派生的畸形产物,只不过比不上阶级斗争那类折腾那么严重,属于次折腾而已。 8 ,唱红是在肆无忌惮干扰文化市场游戏规则。 歌曲文化是文化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把住必要的道德关,坚持健康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肯定会不断涌现出对应于时代的好歌曲,创作出群众喜闻乐见的好作品。但权力者无视文化市场的游戏规则,政府的手强行插进市场,演出费用花纳税人的钱,财大气粗,根本不讲什么票房不票房,无形中就挤压了相关文化市场,无益于歌曲创作的升华无益于表演市场的健康。且政府一旦有了先例,就不排除对其他文化领域横加干涉,形成效仿、攀比效应。歌曲可以这样干,戏曲行不行,舞蹈、电影等等行不行,要都这样干呢 ? 因此唱红给本来就不健全的文化市场添加了权力冲击的变数,开了个坏头。   好了,不说了,天朝一向是不许人家说直话的!至少是不喜欢~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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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公权力的法定义务

信息公开是公权力的法定义务 到今年5月1日,我国第一个旨在规范政府权力公开的国家行政层面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步履蹒跚地走过了三个年头。     1766年,瑞典制定《出版自由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公权力信息必须向公众公开。在此后的300多年时间内,随着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现代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防范公权力黑箱运作,确保公众知情权,进而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信息公开就成为宪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并由此构成了公共权力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200年后的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诞生。耐人寻味的是,这个早在1787年就已经制定出一部伟大的宪法的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却经历了激烈的博弈。向来喜欢张扬、被媒体描述为“喜欢在签署法案时将签字笔送人”的时任总统约翰逊,在自己的家中甚为不爽地签署了法案。     作为庞大的公权力体系中的行政分支,约翰逊在《信息自由法》的法案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使之成为正式的法律后,首先就意味着本已经有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强大后盾的新闻媒体,可以更加自由地进入自己的办公室翻箱倒柜,将政府权力运作过程中不愿或者不敢示人的东西公之于众,也更意味着权力寻租的空间骤然缩小。     毫无疑问,没有哪一个官员发自内心地愿意将自己手中的所有权力置于众目之下,这当然源于一个经典的政治学理论——政府不是由天使组成的,他们不仅具有一般人性的恶,而且面对手中的权力,贪婪是不可避免的。惟其如此,人们寄希望于通过制度的约束,最大限度地防范权力之恶。     另一方面,当人类脱离权力世袭等专制的政治模式后,在人民主权的条件上,所有的公共权力都是授权行为,而获得授权的官员及其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授权人的监督。     既然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前提是这个权力的运作过程必须是透明的,政府和它的工作人员将要做什么以及如何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人民有权了解这些信息,进而据此做出判断,这是任何人都不难理解的朴素道理。     可见,在人民主权的名义下,公开权力运作的过程和结果,不是政府向人民提供的恩赐,而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一如美国加州《知情权法》所言:“本州人民并没有将自己的主权交给为他们服务的机构。人民在授权时,并没有授权他们的公仆决定人民适宜于了解何种情况,不宜了解何种情况。人民坚持有权了解实情,这样他们才可以对他们建立的机构保持控制。”     翻开我们的宪法,人民主权同样是毫不含糊的政治原则,它既是我们的立国之本,也是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正是体现了我们所宣扬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    尽管如此,对于我们这个从1949年才逐步建立稳定的现代政治制度的新生的国家而言,涉及权力公开的制度仍显得稚嫩,并且至今还没有一部基本的法律对权力公开进行规范。即便我们在三年前有了一部初步的属于行政法规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且各地政府先后建立了众多的类似制度,信息公开依旧是形式大于内容,人民依法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尚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政府部门并没有因为国务院的这部行政法规而感受到现实的压力。    纵观《条例》实施三年来的情况,这种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行政部门主动自我规范的行为,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它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除了《条例》本身的不完善外,作为行政法规,只能规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还处于制度缺位状态。而位阶太低是它的另一大致命缺憾,与之相对应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习惯性”不透明,以及《保密法》、《档案法》、甚至红头文件等,以“保密”为名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潜规则。    鉴于上述情况,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制定信息公开法列入立法计划,从而使《条例》从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法律。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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