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媒体

中国选举与治理 | 从财政收入看重庆经济的秘密

谭翊飞:从财政收入看重庆经济的秘密 作者:谭翊飞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网 来源日期:2012-3-8 本站发布时间:2012-3-8 18:28:44 阅读量:316次     核心提示: 在经济下滑的背景下,为何财政收入还能巨额增长呢?其他方面给出了答案。在增长项中,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税收大幅增长,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增收,这三项两项超过 50% ,一项超过 40% 。          最近,笔者获得一份《重庆市2011年度市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说明和2012年市级财政预算(草案)说明》。外界纷纷扰扰,谈论重庆模式,或唱红,或打黑,或民生工程,不一而足。     在笔者看来,这些不过是表象,真正的秘密隐藏在政府的报表中。虽然笔者获得的报表依然很简单,但依稀能看出重庆经济的模式和前途。     2011年,重庆市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508亿元,增长51%,支出完成1641亿元,增长45.7%。本文主要分析收入项。     按照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所作的工作报告,据初步统计,重庆市2011年生产总值接近1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16.5%,增幅跃居全国第一。这一增速不可谓不高,可是重庆既无天然资源优势,也没有地理位置的优势,为何能创造出全国第一的增幅呢?     黄奇帆说,重庆市采取了综合举措调控经济运行。当地加强了资金融通、能源保障、土地配置、税费减免、物价运行“五个调控”,打造了低融资成本、低要素成本、低土地房产成本、低税费成本、低物流成本的“五低”发展环境,把握了服务经济和保障民生的主动权。在银根抽紧情况下,重庆通过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外资利用、央企信托等渠道,新增社会融资4000多亿元,保障了资金供需平衡。     这也就意味着,重庆市委了促进经济发展,压低了要素成本,包括资金、土地、劳动力、税费,并且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从而确保了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600亿元,增长29.5%。     然而,即使如此计算,经济增长只有16.5,而且是依靠压低要素价格,但政府财政收入却增长51%,这说明在收入分配中,政府的所得远远高于民众所得。其所宣称的共富、民生不过是空话,即使在转移支付环节有再多的惠及民生的工程。而且,其压低要素价格的做法,与整个改革方向格格不入,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要转变,必须实现要素价格的市场化,包括资金、土地等等。 重庆正在压低要素价格,政府敛聚财富的路上狂奔。     重庆市2011年度预算执行披露的情况主要包括两块,一部分是一般预算收入,另一部分为政府性基金收入,前者增幅40%以上,后者则超过60%。这个增长数据的奥秘何在?     第一部分收入为一般预算收入部分。比去年下降的有三种,一是增值税,二是印花税,三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对其原因的分析是汽摩行业产销大幅下降、惠普公司进入保税区,无增值税收入。笔电企业销售订单下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减少。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下降,意味着经济其实并无起色,甚至是下滑,尤其是汽摩行业产销大幅下降。    然而,在经济下滑的背景下,为何财政收入还能巨额增长呢?其他方面给出了答案。在增长项中,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税收大幅增长,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增收,这三项两项超过50%,一项超过40%。对其原因的解释是,营业税增长42%以上是因为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增收,企业所得税主要是房地产行业税务查补,房产税主要是将地价计入了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带来的政策性增收。     这意味着,领跑重庆税收增长的行业主要是房地产,其次是金融。然而,去年一年,中央对房地产采取了高压的调控政策,说明这个产业并未有大发展,那么为何还会增长。这只能说明,即使高压,但同时政府加大了抽取资源的力度。假设重庆市没有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的增收,重庆市政府靠什么收入呢?真是令人忧虑!     第二类增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等。预算执行说明同样对应了分析,如个人所得税增收主要是加强了申报征管力度,行政性收费增长超过50%主要是城市建设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与及耕地开垦费增收,罚没收入增长13%以上主要是交通罚没和工商罚没增长较多,专项收入增长超过82%主要是将财政专户管理收入纳入了预算内管理,并且新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这类增长意味着,收入增加也并非经济发展,而是在于加大了征收力度,过去有偷税漏税的行为,而现在加大了稽查的力度。     第三类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及其他收入,收入29.9亿元,增长3倍。原因是将预算外收入纳入了预算内管理。但对于预算外收入项目无法知晓,因此无法具体分析。     第二部分收入主要是基金预算收入,增长了66.8%,这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增长71%,为最主要收入。原因是两江新区建设提速,工业用地出让大幅增加,城市化进程提速提升土地价格,而且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划拨土地收入由区县调入市级。这意味着重庆市不仅没有试图摆脱土地财政,而是通过建设两江新区,继续制造新的土地财政,并且将区县土地财政上手,因此才能保持土地收入高速增长。     如此说来,重庆在黄奇帆所带领的经济模式其实并无新意,不过是在把玩土地和金融,继续在老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土地财政上狂飚突进,没有丝毫的创新和改革,而且可能导致未来十分危险的局面。     

阅读更多

爱思想 | 沈寿文:重新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性质——从《民族区域自治法》文本角度的分析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32 次 更新时间: 2012-03-09 23:21:24 沈寿文:重新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性质——从《民族区域自治法》文本角度的分析 进入专题 : 民族区域自治    ● 沈寿文       摘要: 国内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性质有“权利说”、“权力说”和“权利/权力二元说”三种观点,这些学说在本质上是奠定在国际社会“地方自治”的基础上的;然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在性质上与国际社会地方自治不同,民族区域自治权在性质上是一种自治地方获得国家照顾和优惠的权利;因此,那种奠定在国际社会地方自治基础上的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思路,注定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自治权;性质          众所周知,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因此,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性质,关系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到立法者之立法意图的真正落实,关系到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成功实践。然而,正是在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性质这一核心问题上,理论界众所纷纭,迄今没能形成一致的意见。          一、民族区域自治权性质的学说及其理论根源          大致而言,理论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权性质的学说可以分为“权利说”、“权力说”和“权利/权力二元说”。首先,“权利说”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这种学说根据“权利享有主体”的侧重点不同又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比如有人说,“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实际,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权利。”1二是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利”,比如有人说,“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是国家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一种附于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基础上的特殊权利。” 2三是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权利”,比如有人说,民族区域自治权“也是自治民族根据平等自治的原则应该享有的权利”。3可见,在“权利说”看来,民族区域自治权在性质上就是一种特定主体(自治机关、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或者他们的混合)的“权利”。其次,与“权利说”相对,“权力说”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权在性质上是一种“权力”。这一学说主要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角度进行阐述,比如有人认为:“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权在我国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授予和规定的权限内,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主地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的民族权力和国家权力。”4再次,在“权利说”和“权力说”的基础上,产生了“权利/权力二元说”。这一学说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权即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权力”。比如有人说,“我国的民族区域地方的自治权既不同于英美学派的‘权利’,也不同与大陆学派的‘权力’,而是具有双重性,既有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又有管理本地方事务的权利,是民族自治权力和地方国家权利的叠加。” 5     显然,上述三种学说均奠基于“权利/权力”二分法之上。而这种二分法的观念正是根源于国际社会“地方自治”意义上的“自治权”内涵。国际社会“地方自治”包含两层含义,即“居民自治(住民自治)”和“团体自治(自治机关自治)”,其中“居民自治”指的是: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由当地居民依照自己的意思自行进行规划、决定、执行等管理活动,同时也自行承担自我管理耗费的时间、费用、劳力,承受自我管理所产生的后果;6而“团体自治”指的是: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的自治机关,代表当地居民,按照当地居民的普遍意志,在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规划、决定、执行等自我管理活动,不受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的非法干预,并对当地居民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同时,对自我管理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或政治责任:当自治机关超越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时,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监督或者提起宪法诉讼等救济予以救济,当自治机关实施的管理活动违背当地居民普遍的意愿或者不符合当地居民普遍的期待时,当地居民可以通过选举等政治机制予以更换。国际社会“地方自治”的两层含义,分别对应了两种性质不同的“自治权”,一方面,“居民自治”表现为“自治权”的“权利”性质,这种“权利”的“义务”(责任)对象既包括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也包括自治机关:前者主要承担的是消极不作为的责任,即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不得非法干预自治机关,以尊重自治机关行使自我管理的权力,最终维护自治机关所代表的当地居民的自治权利;后者主要承担的是积极的作为责任,即自治机关应当按照当地居民的普遍意志行使管理权力,以保障当地居民自治权利的落实。另一方面,“团体自治”表现为“自治权”的“权力”性质,这种“权力”的行使所针对的“义务”(或“责任”)对象有两个:一是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二是当地居民,前者同样遵循不得非法干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力的责任,这是奠定在“地方分权”(Decentralization)基础之上的地方自治的题中应有之意,如果非法干预了,自治机关有权按照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启动宪法诉讼等救济机制;后者则负有服从自治机关管理的义务。当然,国际社会“地方自治”所体现出来的“居民自治”的“权利”和“团体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力”并不是绝然分开的,相反,它们是关系密切、相互支撑的:“居民自治”的“权利”是“地方自治”的出发点和归宿,“团体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的“权力”是“地方自治”的手段和路径,二者互为依托。7     正是奠基于国际社会“地方自治”观念的基础之上,我国理论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权性质的理解,要么截取“地方自治”两层含义之一,断言为“权力”或者“权利”,要么摇摆于之间,主张同时为“权利/权力”或者有时说“权力”,有时说“权利”。          二、民族区域自治权性质学说的逻辑后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安排,国际社会“地方自治”是奠基在“地方分权”的基础之上的,8即:“地方自治”的前提是在中央政府和自治团体(自治机关)之间在宪法或者法律上进行权力的纵向划分,哪些公共权力归中央政府,哪些公共权力归属自治团体(自治机关),哪些是二者共有的权力。9换言之,如果没有“地方分权”,就无所谓“地方自治”,正如李鸿禧教授所说的,“如果中央完全集权就无地方自治空间”。10     我国学界这种奠基在国际社会“地方自治”观念基础之上的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权性质的学说,在逻辑论证上导致的结果之一便是将民族区域自治权视为“分权”的范畴,比如有的说,“自治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属于中央分权制的范畴”;11有的说,“对中央权力来说, 民族自治是分权”。12具体到某一种民族区域自治权时,有的说,“从其产生来源看,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是一种分权的产物”;13“经济自治权的实质是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的划分”,14有的说,“就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实际运行来看,它的实质性问题是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的划分”。15正是这种将民族区域自治权视为“分权”范畴的思路,得出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种地方分权制度的谬论,比如有人说,“我国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力,对于中央集权来说,是民族自治地方分权”;16有人则进一步指出,“从本质上讲,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种在单一制国家内的局部分权体制”。17于是,一些人将民族区域自治权没能完全落实的问题归咎为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权”不明确,比如,有的说,“法律上没有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使得自治权很难确实落实”;18具体到某一种民族区域自治权时,有的说,“在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限划分问题上, 由于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不知道自己的立法权限有多大, 这是五大自治区至今不能出台自治条例的一个主要原因。”19为了解决这种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权”的不明确,有的追根溯源,认为是“‘大一统’的传统政治思想文化因素的束缚使得对民族自治地方分权的认识不足”;20有的认为,“长期中央集权制的悠久历史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高度集权的思维定势, 使人们不容易接受地方分权”。21按照这种思路,为了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些学者便主张应当在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之间进行“分权”。有的强调划分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权限范围的重要性,认为“完善自治机关自治权时,一定要处理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中央权力过大,自治地方权力过小,会影响到少数民族的发展,引起他们的不满;反之,则会使中央失去宏观调控能力,甚至导致国家和民族的分裂。因此,协调好双方的关系,合理适度地确定各自的权限职能,意义重大。”22有的提出“分权”的总体方案,比如有人说,有人说“我国应尽快出台确定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与财权等权力划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中央负责管辖全国范围内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以及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内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事务。”23有的提出具体“分权”的思路,比如有人说,“在宪法或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将分属于国家排它性权力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以列举的方式一一规定。这样的设计可以构建起一种明晰而稳定的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实现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行政化向法制化的转化,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又保证了自治地方享有充分的自治权”;24有的则具体列举了中央的职能范围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职能范围,并主张借鉴日本的《地方分权推进法》,制定《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职能权限一般原则法》。25在这一逻辑之下,有人主张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应当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对抗权”,认为,“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范的是特殊主体,即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关系,因此,应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一定的‘对抗权’,即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法规、决定、决议、命令违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原则,自治机关有权行使对抗权,无需报其批准,这是保障自治权实施的有效手段。”26     然而,上述论证逻辑的前提条件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在性质上是一种国际社会意义上的“地方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权在本质上以国家权力的纵向划分(即“分权”)为基础。但是,我国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恰恰证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并不具备国际社会“地方自治”的要件,民族区域自治权并不以“地方分权”为前提。27          三、我国法律文本隐含的解释          为了澄清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性质,最为基础性的工作是寻求立法者的本意(立法意图),因而应当回归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律性文件文本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条文表述上。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19条至第45条)的规定,所谓“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除了事实上规定“自治机关”履行相关职责(责任)外;就“自治权”而言,实际上包括了三个互有联系但却不同的主体享有的权利(或者应行使的职权),28即“自治机关的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利”和“少数民族的权利”,这种包含三种不同主体的民族区域自治权,似乎可以还原为国际社会“地方自治”意义上的“自治权”的“二分法”模式,然而仔细阅读这些条文的规定,却与国际社会“地方自治”意义上的“自治权”风马牛不相及:     一方面,除了“自治”“权利”或者“权力”外,部分条文实际上规定了“自治机关”的责任。这些条文规定的内容主要有:自治机关(1)“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的责任(第21条);(2)“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的责任,“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的责任(第22条);(3)“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责任(第26条);(4)“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的责任;(5)“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的责任(第28条);(6)“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的责任(第37条第二款);(7)“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的责任(第38条第一款);(8)“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责任(第38条第二款);(9)“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责任(第40条第二款);(10)“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的责任(第42条第一款);(1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责任(第45条)。     另一方面,就“自治”的“权力”或者“权利”条文看,这些“自治权”又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少数民族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利”以及“自治机关的权力”。首先,就少数民族的权利而言,《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3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的规定,事实上是规定了少数民族人员可以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招工中获得优先录用的权利。其次,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利而言,主要有:(1)“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的权利(第31条第三款);(2)“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的权利、“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的待遇(第32条第三、四款);(3)“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的权利(第35条);(4)“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办学经费和助学金当地财政困难的,有获得上级财政补助的权利(第37条第二款);(2)“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有获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持的权利(第37条第四款)。再次,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力而言,主要有:(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的权力(第19条);(2)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权力(第20条);(3)“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第22条);(4)经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的权力(第24条);(5)“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权力(第25条);(6)“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第27条第一款);(7)“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的权力(第28条);(8)“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权力(第29条);(9)“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的权力(第30条);(10)经国务院批准,“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的权力(第31条第一、二款);(11)“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的权力(第32条第二、五款);(12)“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的权力(第33条);(13)按规定“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权力(第34条);(14)“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的权力(第36条);(15)“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的权力(第37条第一款);(16)“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的权力(第38条第一款);(17)“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权力(第39条);(18)“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的权力(第40条第一款);(19)“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的权力(第41条);(20)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的权力(第42条第二款);(21)“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的权力(第43条);(22)“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的权力(第44条第二款)。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负有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的立法、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责任,因此,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政策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权利便自然成为自治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由于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同样需要自治机关的管理加以落实。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条文中规定了“自治机关”的责任,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涉及“权利(权力)”的内容,被笼统地规定在一起,也正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自治机关代表了“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的权利。事实上,无论是涉及“自治机关”责任的条款,还是涉及“自治权”的条款,均围绕着一个主题展开,即:“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利益的优惠和照顾。这种立法意图,如果放置到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考虑,更是昭然若揭——即使是“自治机关”责任的条款,其主要内容也无非是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恪尽职守,履行保障给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权利的职责。这种“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利益的优惠和照顾,是相对于“国家”对一般地方的政策而言的,其着眼点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特殊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以一般地方所没有的特殊优惠政策和照顾措施,避免政策和法律执行上的“一刀切”,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这种立法意图贯穿于整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始终,特别在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54条至第72条)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该章的18个条文反复强调,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关注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第54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的健康发展(第55-64条、第65条第二款、第66条、第69-71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第65条)。这种立法意图在政府的文件中也得到有力的印证: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以大量的数据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得到有效的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权得到有效的保障,指出:“为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突出位置”、“优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力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29          四、结语          总而言之,民族区域自治权在性质上是一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获得“国家”优惠和照顾的权利,它与国际社会“地方自治”意义上的“自治权”在本质上不同,正因如此,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根本修改的前提下,探讨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实施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只能在这一基础之上进行。多年来理论界存在的强调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权”的呼声不绝于耳,但在实践中却根本无法推行,正是根源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权这一独特的性质;这种状况也反过来印证了在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定性没有根本改变的前提下,试图以国际社会“地方自治”为参照、按照中央与地方“分权”模式,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路是根本行不通的结论。          注释:     1 吴宗金:《中国民族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61页。类似的观点参阅:张尔驹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78页;金炳镐:《试论自治机关的建设与自治权的行使》,载《民族研究》1988年第2期;杨侯第著:《中国少数民族人权述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9页;刘惊海、施文正主编:《西部大开发中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4页;乌力更:“关于自治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思考——权利与少数民族”,载《贵州民族研究》2003年第2期;陈云生著:《民族区域自治法:原理与精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229页。     2 唐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问题的思考》,载《调研世界》2007年第9期,第43页。     3 彭谦:《论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模式——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权》,载《青海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 第10页。     4 张文山:《论自治权的法理基础》,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7期,第2页。主张“权力说”的其他类似观点,请参阅:王天玺著:《民族法概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34页;王允武主编:《中国自治制度研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9页。     5 陈坤墙:《论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自治权为核心》,载《宁夏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第39页。主张“权利/权力二元说”的其他类似观点,请参阅:吴仕民等编:《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法制建设》,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第119页;邹敏著:《论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源与流》,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54页。     6 蔡秀清著:《地方自治理论》,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第10页。     7 沈寿文:《国际视野下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1期,第10页。     8 董翔飞著:《地方自治与政府》,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第6页;许宗力:《论国家对地方的自治监督》,载许宗力著:《法与国家权力》,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第353页;黄锦堂著:《地方自治法治化问题之研究》,台北: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9-10页。     9 实行多个层级的“地方自治”的国家,权力的纵向划分不仅在中央政府与自治团体(自治机关)之间,不同层级的自治团体(自治机关)之间同样存在权力的划分。正因如此,“地方自治”往往作为宪法学“垂直(纵向)权力分立之权限分配”的内容予以介绍,参阅陈慈阳著:《宪法学》,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831-868页。     10 李鸿禧著:《李鸿禧宪法教室》,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第165页。     11 宋才发:《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及其自治权问题研究》,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13页。     12 潘高峰:《论民族经济自治权行使保障机制的完善》,载《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第64-65页。     13 吴大华、王飞:《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实施途径分析》,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74页。     14 刘惊海、施文正主编:《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2003年版,第41页。     15 陈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探析》,载《民族论坛》2009年第5期,第35页。     16 李瑞:《试析自治权行使的制约因素》,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第29页。     17 黄元姗、张文山:《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宪政解读》,载《广西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第17页。     18 陈坤墙:《论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自治权为核心》,载《宁夏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第37-38页。     19 翟桂荣:《试论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法治建设》,载《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3期,第36-37页。     20 李红梅:《从制度创新的视角看民族地区经济自治权的实现》,载《云南社会科学》2009 年第1期,第20页。     21 潘高峰:《论民族经济自治权行使保障机制的完善》,载《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第64-65页。     22 彭谦:《论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模式——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权》,载《青海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第12页。     23 程建:《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税自治权的几点思考——兼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中央的权限划分》,载《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44页。     24 韩慧、徐会平:《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的影响因素及保障对策——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载《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77-78页。     25 金阿拉坦苏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保障机制研究》(内蒙古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论文,2009年5月19日,指导教师:芒来夫),第30页。     26 唐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问题的思考》,载《调研世界》2007年第9期,第45页。     27 沈寿文:《国际视野下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权》,载《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2010年第1期,第12页;任新民、沈寿文:《国际社会地方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9-10页。     28 沈寿文:《国际视野下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权》,载《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2010年第1期,第12页。     29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2005年2月),http://www.gov.cn/zwgk/2005-05/27/content_158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10/30。          作者简介:沈寿文,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6期    进入专题: 民族区域自治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1073.html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作者阅读 沈寿文:重新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性质——从《民族区域自治法》文本角度的分析 相同主题阅读 沈寿文:重新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性质——从《民族区域自治法》文本角度的分析 和牟:当前民族区域自治状况分析 周真刚:软法视野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 何方:胡耀邦与民族区域自治 许允仁:从西藏问题看如何培育公民对国家的理性认同——兼论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弊端  

阅读更多

中国选举与治理 | 我培养了三个学生党员

我培养了三个学生党员 作者:傅一河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2-3-9 本站发布时间:2012-3-9 11:23:31 阅读量:1187次   我写文章有一个变化:先批评社会,后批评政府,而今批评体制。体制不好,要把好人带坏。我培养了三个好学生入党。我就担心这一点。   第一个学生,高考理科状元,清华大学建筑系。第二个学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第三个学生,高中三年班长,一进大学就当上校学生会副主席。   “一树桃李状元红”,上天待我不薄。当初有人挖苦“不信鸡毛能上天”,后来又说“撞到了狗屎运”,我都能接受。   这三个学生品学兼优,具备入党的基本条件。首先,我问其愿意不愿意入党。今天入党不入党的原因都很复杂;然后,我征求其父母的意见,想好了才能进去,进去要举拳头,举了拳头就要担责任;最后,在审批会上,我谆谆希望他们一生保持学生时代的理想,处淤泥而不染。即使染一点也不要彻底腐败。记得在一次审批会上,我话还没说完,就被党委书记打断,他要求学生保持党的理想。这个书记大人后来因贪污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党的理想是什么?我们这代人记得那段名言:“世界上还有三分之二的劳苦大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等着我们去解放”。谁解放谁呀?水污染,空气污染,食品不安全,没有直接选举权。连这个理想都没实现,还能实现党的理想?   我担心学生毕业后骂我,不讲真话,不讲真相,不讲真理。我能讲吗?拿着政府给的工资,就不能在课堂上讲政府的错误。这是我一直坚守的底线。写成文字在报刊或网上发表是我的权利,但是在课堂上宣讲就“不合时宜”。我的文章从来不在课堂上向学生宣读。学生自己去找来看我就管不着了。我这样做,至今没给我带来什么麻烦。这是为学生好,也是为了饭碗。饭碗不安,怎么养家活口?   高中辉煌在高考。高考钟声结束,学生翻身解放。年年六月八日晚上,学校前后就几条街大大小小的酒楼餐馆都被学生包满了。毕业生们神采飞扬,觥筹交错,有的酩酊大醉,老师们的心却是空落落的。大一时学生还能成群结队回母校看看,以后渐至于无。   总有学生说,学得好不如生得好,干得好不如嫁得好。总有学生说,不读大学找不到工作,读了大学还是找不到工作。我能说什么?今天的社会阶层已经固化:红二代、官二代、富二代;拼权,拼钱,拼爹;不服输的年轻人最后只能拼命。谁造成的?是怎么造成的呢?   教师有心“揽天下英才而教之”,期待他们“为生民立命,为天地立心,为圣人续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为一辈子的安身立命找到信仰,做一个有独立人格、敢争人权自由的公民,而不是做有知识的奴才。这样的学生,哪一个教师培养出来了?学雷锋就能培养出来么?我们这一代学了一辈子雷锋,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吗?敢于维护公民的权利么?“三公消费”制止不了,还学雷锋?领导官员财产申报不公开,还学雷锋?几百万“裸官”混在政府高层,还学雷锋?提倡学雷锋傻吗?绝对不傻,只是囊中羞涩,实在拿不出好宝贝啊。“阳光法案”不用,普世价值不搞,“假装摸石头”。   在目前这个体制中混得风水生起的“高智商者”,最了解这个体制,最能迎合体制的一切需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体制的弊病,从这个体制中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最容易成为而且事实上已经成为现行体制的接班人。这个体制帮助他们取得了成功,但正是他们,并不感谢这个体制,最不能维护这个体制的稳定,他们在思想上早就背叛了这个体制,并且做好了抛弃这个体制的准备,目前还在体制中,还在继续捞,还想想最后的最大的“一票”。这种极其危险的人物,典型者莫过于那些“裸官”。   任何一个教师,教书几十年,最大的财富、最好的作品是学生:经商,富甲一方;行政,泽被一方;做学问,有益于世。当老师的说起这些学生,不过是得点口有惠,有点面子。而今我有什么?两手空空,没有衣钵可传。孔子无公学,有私塾,有“门人三千,弟子七十二,贤人三十六”,单是一“回”,一羹,一食,一瓢饮,安贫乐道垂千古。这样的老师没有了,这样的学生也没了。呜呼!教育,多少人才假汝而飘零,多少奴才假汝而盛行,多少罪恶假汝而行之,多少教师假汝而抱憾终身。垂垂老矣,罢了;嗷嗷待哺者,人之不忍,情何以堪?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阅读更多

中国选举与治理 | 粉碎“四人帮”细节考证

粉碎“四人帮”细节考证 文章原标题:历史真相与未解之谜——近年来关于粉碎“四人帮”若干细节的新考证 作者:韩钢 来源:CND 来源日期:2012-3-9 本站发布时间:2012-3-9 5:29:17 阅读量:80次   粉碎“四人帮”已经过去35年。35年来,事情的真相和细节一直为人关注,为人乐道。当年惟妙惟肖的传说,后来变成绘声绘色的戏说。关键在于,官方几乎没有公布任何相关的档案文献。这未必是有意保密,因为那是一次政治风险极高的高层权力变更,所以很可能当年就没有多少文字记载。由于缺乏文字资料,相关当事人的叙述便显得颇富价值。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相关当事人回忆、传记、年谱的公开和出版,以及媒体的采访,以往的传说和戏说很多得以纠误,事情的真相不少也得以澄清,但也留下了一些模糊不清或相互龃龉的疑点。   究竟是谁最早提出解决“四人帮”问题的?过去一般说是叶剑英。主要当事人的回忆表明,事情可能要分为酝酿和正式提议两个阶段。还在毛泽东生前,叶剑英已经与一些当时被边缘化的党政军元老交流过对时局的看法,聂荣臻、王震、杨成武、粟裕等人曾先后以不同方式,向叶表示了对“四人帮”可能控制局面的担忧,希望解决他们的问题。叶则以自己的方式表明了对此的态度和决心。这可以说是最早的酝酿。   但酝酿是一回事,正式提出又是一回事。近些年研究的一大进展,就是弄清楚了正式提议的经过。华国锋、李先念和吴德等人的谈话和回忆,都说明是华国锋最先提议,经由李先念向叶剑英转达,得到早有此意的叶剑英赞同的。除了叶剑英事先的酝酿、华国锋正式提出动议外,一些知情人近些年还提到,李鑫在毛泽东追悼大会(9月18日)后,也曾直接向华国锋进言,建议采取断然措施解决问题。   目前的疑点在于,第一,华国锋是什么时候提议的?据华本人的记忆,是毛泽东去世后的第二天,即9月10日;而李先念、吴德的回忆,是9月11日。时间相差一天。第二,李先念是哪天去北京西山向叶剑英转达华的提议的?华国锋、吴德的记忆,都是9月13日;而李先念本人说是9月14日;《叶剑英年谱》则说是9月24日。三个说法,前两个相差一天,后一个则差了十来天。第三,李先念转达华国锋的提议后,叶剑英如何反馈的?这是一个相当关键的环节。据华的回忆,9月21日叶去他家商议此事;《叶剑英年谱》记载9月中旬、9月25日和10月2日华叶有三次密谈。也就是说,李带话之后,华叶的第一次面谈,应该是9月中旬或21日。看起来,两者似乎差不太多,但细究会发现《叶剑英年谱》自相矛盾:既然李先念24日才转达华的提议,怎么会9月中旬华叶已经秘密商议?至于华叶密谈的具体内容,由于两位都已故去,已无法向人们披露了。   解决“四人帮”问题是如何谋划的?以往的说法,出于保密,政治局成员也极少知晓此事。从当事人的回忆看,这种说法并不属实。据吴德口述,除了江青等四人和被疑为追随“四人帮”的吴桂贤、有恙在身的刘伯承不知情外,其余在京政治局成员事先都程度不同地参与或了解此事。吴德还称,其中汪东兴、陈锡联、苏振华、纪登奎都是华国锋本人亲自约谈的,只有倪志福是吴德受华的委托打的招呼。   汪东兴是整个事件的关键人物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汪在事件中的作用有意淡化,与事实不符,也不公道。虽然汪迄今从未公开忆述此事,但从其他当事人的回忆看,汪起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华国锋回忆,他除了同叶直接商谈外,还找了汪东兴谈话,汪与他的想法完全一致。华没有透露与汪商谈的时间,但吴德口述称,华曾告诉他9月11日找了汪商量此事,汪的态度很明确,表示坚决支持华的意见。《叶剑英年谱》则记载,毛泽东生前叶就曾同汪交换过彼此看法。果真如此,汪就是分别从华、叶处得知这个动议的。至于详情如何,目前仍然不得而知,有待汪本人的披露。   以往人们都以为一开始就准备对“四人帮”采取抓捕的办法,近些年当事人的回忆,透露出一个情况:在达成解决“四人帮”问题的共识后,曾经有过另一种考虑,即通过召开政治局会议或中央全会的办法解决。华国锋、李先念回忆,9月16日,也就是毛泽东追悼大会的前两天,华和李先念、吴德、陈锡联、纪登奎、陈永贵等几位政治局委员,在国务院会议室碰过一次头。吴德建议,用开会的办法解决。李先念表示质疑,还举了赫鲁晓夫上台的例子说明。华、李、吴权衡再三,考虑中央委员会有不少是“四人帮”拉进来的造反派成员,用开会的办法恐怕要冒风险,采取隔离审查的办法才是上策,故开会之策弃而不用。不过,关于这次会议的时间仍有不同记忆,华、李说是9月16日,而吴的记忆是9月26日或27日,两者相差了十来天。   据华国锋说,他不只是找了上述几位政治局成员商议解决的办法,更重要的还同叶剑英多次商量过此事。遗憾的是,华没有透露他同叶商谈的详情,因此华叶之谈仍是未解之谜。   抓捕“四人帮”的行动是如何准备的?过去的说法一直比较含糊或者片面。当事人的回忆逐渐相对全面地复原了历史。据华国锋、吴德的谈话或口述,准备工作主要是由华、汪、李三人分别商谈,由汪、吴组织实施的。整个行动班子分为准备文件的写作班子和实施抓捕的行动班子,前者由李鑫负责;后者又分为三个部分,中南海内抓捕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毛远新的行动由汪东兴负责,中南海外抓捕迟群、谢静宜、金祖敏的行动由吴德负责,控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人民日报》等新闻舆论单位的行动由耿飚负责。为此,汪东兴指挥张耀祠(中央办公厅副主任)、武健华(中央警卫局副局长)挑选了直接参与行动的八三四一部队五十来名官兵,吴德则与北京卫戍区司令员吴忠沟通,并与当时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陈锡联联系,取得了对北京卫戍区部队的直接指挥权。   关于准备工作,实际上还有一条线被人们忽视了,就是高层经由叶剑英同一些军方人士和党政军元老打了招呼,如李德生、张廷发和聂荣臻、陈云、邓颖超等。从某个角度说,这些也是一种准备,特别是同李德生(时任沈阳军区司令员)、张廷发(空军司令员)打招呼,更是对可能发生的不测做好预设。   至于具体行动的经过,当事人的披露比较详细。这是近些年研究一个比较突出的进展。张耀祠、耿飚的回忆录,特别是香港凤凰卫视对武健华、周启才、陈长江、杨正泉、保育钧等人的访谈,都相当细致地叙述了10月6日晚间在中南海怀仁堂抓捕王洪文、张春桥、姚文元,在丰泽园内抓捕江青、毛远新,控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10月7日进驻人民日报社的经过。   中南海外抓捕迟群、谢静宜、金祖敏的经过,过去一直不清楚。吴德在口述中作了叙述,但仍嫌笼统,远不及对中南海内行动叙述详尽。   抓捕“四人帮”当晚,中央政治局在玉泉山召开紧急会议,过去人们只知道会议结果,如今当事人的回忆提供了新史料   抓捕“四人帮”当晚,中央政治局在北京西郊玉泉山召开紧急会议。非程序的强力行动需要得到程序性追认,毛泽东逝世后最高权力核心的真空需要尽快填补,事件过后的中国政局需要稳定,这些都必须由最高决策层作出部署和安排。因此,作为一个完整的历史事件,应该说这是最后一环。   过去人们只知道这次会议的结果,至于经过,则不知其详。吴德口述最早作了比较详细的忆述,周启才的口述则更为详尽。参加会议的政治局成员是华国锋、叶剑英、李先念、汪东兴、吴德、陈锡联、纪登奎、陈永贵、苏振华、倪志福、吴桂贤等11人,作为工作人员旁听会议的是李鑫和周启才。会议从6日晚上十点开到7日凌晨四点,时长六个小时,主要是由华国锋、叶剑英通报抓捕“四人帮”的经过,然后作出了关于隔离审查“四人帮”和推举华国锋为中共中央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决定。之后,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作出了安排。值得注意的是,会上华国锋曾提议推举叶剑英为中共中央主席,叶则坚持谦辞;政治局委员(纪登奎)建议按照毛泽东“三七开”的基调,指出“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所在,叶认为这时的文件不可能解决“文革”的问题。   不过,无论是吴德的口述还是周启才的回忆,对会议安排当前和今后工作的情况均寥寥数句,语焉不详。那次会议的参加者(包括旁听者),仅有四位尚健在。更进一步的情况,还待当事人披露。

阅读更多

中国选举与治理 | 中国有多少裸官

中国有多少裸官? (北方网,2012-03-08)     中国有多少“裸官”?恐怕现在还难以拿出统计数据。今天上午,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上述表示。 相关链接: * 倪萍邂逅毛新宇–“两会”有趣花絮之一 * “王立军”现身两会——“两会”有趣花絮之二 * 杨澜:我是中国籍——“两会”有趣花絮之三 * 倪萍:我一点也不哑–“两会”有趣花絮之四   对于新疆阿勒泰、湖南浏阳等地区推行官员财产申报的情况,马馼表示,还不好评出“优劣”。   “裸官”就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对于高官把子女送出国的现象,马馼回应说,她个人认为,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官员和公民是一样的,并不是说官员就有什么权利。   对于“中国有多少裸官”的问题,马馼表示“恐怕这个统计数字现在还拿不出来”。“媒体很关注,各地也在采取措施,大家关注是有道理的。”她表示,自己也已经连续三年对裸官问题谈了一些意见。   据了解,去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马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11年我国首次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同时,将为官员财产申报和社会管理建立基础的制度做支撑。   今年政协会议开幕时,马馼再度透露,此前已进行了两次官员重大事项的报告,在第一次时做了一个很重要的汇总和评估,这也是官员财产申报的重要基础。特别是关于“裸官”问题,官员们在第二次申报中都已经非常认真对待了,也有了详细汇总。   马馼表示,官员的重大事项都在进行汇总。“推进这个事情,大家可以想到,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她表示,对于公开时间并没有准确的时间表。   她说,现在正在密切关注已经推出的重大事项报告的执行情况,今年是在1月31日以前完成了去年的申报,还要进行汇总。“关注这个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且及时地去完善它。这就是我们目前要采取的措施。”   针对一些地方尝试推行官员财产申报的情况,马馼表示,一些地区在进行探索,包括新疆阿勒泰、湖南浏阳等地区都有各自的做法,目前不太好评价哪些做得最好,欢迎新闻媒体深入调研,也为监察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两会代表痛心:春晚5个亿,可建多少小学?(羊城晚报,2012-03-08)     “一台晚会最低成本1000万元,明星多一点的,要去到6000万元。一个春节,光‘上星’的晚会就有40多台,成本就要5个亿!”   3月6日上海团开放日中,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叶惠贤“炮轰”春节晚会主题形式“雷同”,花了很多钱群众却没得到高享受的“晚会怪象”。   叶惠贤痛心疾首地算了一笔账:40万可以办一所希望小学,这5个亿可以建1250所希望小学;3000元可以资助一名贫困学生,5个亿可以资助16.7万名贫困孩子。 温家宝迟到4分钟致歉 全场为他送上掌声 (国际在线,2012-03-08)    “我今天出门因为有个事情迟到了4分钟,向大家表示歉意。”   8日下午,出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的经济界、农业界别委员在北京会议中心举行联组会。温家宝从市中心赶到位于北五环的北京会议中心参加讨论。原定会议开始时间是15点,因为临时遇到急需处理的事情,晚了4分钟的总理向大家表示歉意。   话音未落,全场政协委员们即为他的致歉送上了掌声。   当天的讨论开始时,温家宝说:“我是来看望委员同志们,往常这个安排都是在人大会议开始之前,去年我把时间改到人大会议开始之后。这样有个好处,就是做完政府工作报告之后再听大家的意见。谢谢大家!”   联组会上,杨凯生、王建宙、宋丰强、胡克勤等政协委员围绕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以及确保农产品安全供给等问题发表了见解。温家宝边听边记录,并在每位委员发言结束后都给予回应。   温家宝说:“政府一定要认真倾听群众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查找不足,改进工作。越是形势复杂、众说纷纭的时候,越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集思广益,越要重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   关于发展实体经济,温家宝强调,要给不同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让企业有信心、有条件专注于实业发展,脚踏实地、持之以恒发展实体经济。   谈到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温家宝对委员们表示,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要与改革完善税制紧密结合。既要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又要使税制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利于解决分配不公,有利于缩小城乡和地区发展差距,有利于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中国日报网,2012-03-08)    【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记者】谢谢主持人。郎主任您好,我是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的记者。我们今天注意到,和二审稿相比,在上午交付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对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三种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定,但三种限定的范围又各自有所区别。从去年刑诉法开始修改之后,这方面的改变一直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请问条文上新作的修改是不是对社会关注的一种回应,立法原意是什么?另外为什么修改之后,三种强制措施各自的限定范围还是各不相同?   【郎胜】这位记者提了一个很专业的问题,我也很欣赏你能对我们历次的法律草案看得这么细,提出了这几部法律草案之间的差别。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审议过程中,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反复权衡研究以后,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限制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当然我也注意到,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刚才所说的这种例外情况,就是所说的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   即便是这两种犯罪,如果不是有碍侦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须立即通知家属,现在修正案里都做了规定。我需要说明的是,拘留一般情况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我想我回答了这位记者的问题 住建部长:房价崩盘太可怕,大城市必降 (人民日报,2012-03-08)     今天上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在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青海团的讨论时指出,全国七八个大城市的房价如果按照现在每年十几甚至二十几个百分点的增长速度发展下去,将来一旦泡沫破裂,后果不堪设想。“对整个经济甚至社会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姜伟新说,“现在下定决心,至少这七八个大城市的价格一定得降下来。”   针对保障房的建设问题,姜伟新说,目前保障房的建设进展很快。这几年,整体上来讲还是缺房子的,所以中央政府直接组织实物建房。从去年开始,保障房就不仅要考虑建设问题,还要考虑质量和分配管理的问题了。不过,从“十三五”开始,保障房可能会转为资金补贴为主。 农业部嚣张回应致癌牛奶:吃几吨才得癌? (中国青年报,2012年3月8日)     农业部副部长、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会长高鸿宾今天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自己并不赞成媒体对“致癌牛奶”等的过度炒作。 高鸿宾是在列席全国政协农业界别会议之后接受采访的。针对去年年底蒙牛乳业公司某一批次纯牛奶被检出致癌物质黄曲霉素M1超标一事,高鸿宾表示,该批牛奶只有一个批次发现了问题,但此事的传播“弄得太严重了”。     “你说吃了致癌,它得吃几吨、吃几年才致癌啊?”他说。   去年被曝光的河南省双汇“瘦肉精”猪肉事件,令瘦肉精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今年2月,高鸿宾在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考察时,专门了解过该县“瘦肉精”羊事件处理情况,强调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到政府形象,要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行为。   今天他对记者说,非法添加“瘦肉精”问题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农业部非常重视。不过他同时表示:“就那么个别人、个别场,出现那么点个别问题,炒得全社会沸沸扬扬,好像哪个都不能吃了。”   3月6日,农业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保持了“总体平稳、逐步向好”的发展态势。农业部将继续以“瘦肉精”等非法添加为重点,实施全链条查禁和监管,严防向牛、羊等养殖领域扩散和蔓延。深入开展奶站整治,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各类违法行为。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再找演员的话,请放过未成年”(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