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自由

纽约时报|孙旭培:中国错过了新闻法出台的最佳时机

中国从晚清到民国都有民营报纸和出版自由,为什么到1949年这个历史突然中断?如果中国再走上新闻自由之路,现实中的一系列不适应、不配套,甚至不允许又如何解决?孙旭培所参与的新闻法草案因为种种历史机缘而未能通过,中国的新闻立法也悬而不决;他本人因为常常在公共媒体直言新闻自由,而招致打压,新作迟迟无法出版。 2013年6月,腾讯网新闻中心编辑沈洪在北京对孙旭培进行了面访,授权纽约时报中文网发表采访文字版,这是文字首次发表。 以下是采访第一部分。孙旭培畅谈了中国文化有史以来如何看待新闻自由,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与新闻自由的关系,以及中国筹备新闻法的曲折与艰难。本文有所删减和编辑,经孙旭培确认。 问:你是如何走上研究新闻自由的学术之路的? 孙旭培:我的特点是爱思考问题,思考是一种乐趣。常常思考、观察的是时事和政治形势。大跃进时期,报纸报道亩产几万斤,最高达十几万斤。作为农家孩子,我从小就知道一升米有多重?一斤稻能出几两米?根据这点知识推算,如果将十几万斤干净的稻谷摊在一亩田里,也有将近一尺厚。产量怎么可能有这么高呢?但是,面对报纸上不断批判“算账派”、“观潮派”的文章,我不敢说出来。 文革中,我在安徽淮北市工作,与几个非常要好的朋友议论时政,我说,中央是被“海派”控制着,我说的“海派”一词,用来专指从上海发迹的那伙人,是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正好也可以包括江青,因为她也混迹过上海滩。淮北市委成立了包括我在内的四个人的写作组,要求集中在招待所写批邓的文章,我挑开话题:“难道邓小平出来进行整顿不对吗?”马上勾起大家的心思,一层窗户纸捅开了,于是大家七嘴八舌,说出了心里话,都认为邓小平没有什么可批的。可这是个死任务,不写又不行。怎么办呢?无奈之下,我们来了个调侃之举。四个人齐刷刷跪在房间里的四张床上,朝着北京的方向,一边作揖,一边口中念念有词:“邓大人,我们对不起您老人家,现在要批判您了。”说完,找来几本《红旗》杂志,四个人在上面东抄西抄,拼凑了一篇交差了事。 在1978年考研究生之前,我就曾对单位里的女同事们讲:“你们将来都会烫头发、穿高跟鞋、抹口红。”她们听了,都露出怀疑的神情:“这怎么可能呢?”有意思的是,过不多久,就验证了我的预测。进入八十年代,淮北矿务局的老朋友,经常问我对改革形势发展的看法,我就直言不讳地说:“将来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所有好方法,中国都会用,谁认识到这一点,谁就能抢占先机。”事后,朋友们都表示佩服。我的传记(王英著的《新闻自由冻土带的播火者》)记载了这类故事。 1978年,国家决定恢复招收研究生。我就毫不犹豫地决定报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我讨厌当时中国的新闻工作,却仍然报考新闻专业研究生,目的是研究和解释中国新闻的荒谬,第二年就确定毕业论文的题目:社会主义新闻自由刍议,写了近七万字。 应该承认,我的运气很不错,没有因为说了许多敏感的话而倒霉,我的那些淮北朋友没有一个去告密。他们是我终生的好朋友。经过文革十年的经历,我悟出一个道理:不管世道多黑、多吊诡,总还有一种基本的民意在运行,顺着这股民意去思考,你就无须悲观,社会终究会沿着民意走,那些张牙舞爪的势力终究会垮掉。这个信念使我在政治形势无论是好还是不好的时候,个人无论处于顺境还是逆境的时候,都能坚持自己的研究方向不动摇。 问:你梳理过新闻自由在中国的命运,从历史的大脉络来看,中国人对“新闻自由”的确切含义了解吗?从中国传统文化里生长出来的“自由”与国际社会的普世价值有共识吗? 孙旭培:可以说,中国人对新闻自由的确切含义大多并不了解。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意味着自由放任,为所欲为,是不受限制的。西方从17、18世纪那么多启蒙思想家开始,就强调自由对法律负责。洛克说:“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可是中国人对自由的理解与普世价值不接轨,究其原因,部分是与传统文化对自由的理解有关,部分原因是与现代、当代的政治有关。 自由主义原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一种平等思潮,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毛泽东1937年写的《反对自由主义》,却把“个人意见第一”说成是自由主义,在相当一部分中国人的观念当中,“自由”、“自由主义”等都是贬义词,它们同“无政府主义”、“无组织无纪律”、“无法无天”等概念相联系。特别是在当代政治中,一会儿说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没有自由的,新闻自由也是虚假的;一会儿又说那些要求民主的人是搞资产阶级自由化。按毛泽东的解释,化者,彻头彻尾、彻里彻外之谓也。彻底的自由,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才有,可是现在又说资产阶级是自由化的。对这些前后矛盾的理论,稍有逻辑头脑的人,都会直摇头。由此可见,在一些权力者那里,自由主义、自由化都是打人的棍子,可以随心所欲地挥舞。 谈到新闻自由,即使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也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所以他要求新闻立法,依法保障新闻自由。当然,这并不是说,传媒不可以批评法律,传媒可以批评法律和建议修改法律,但不能煽动人民不遵守法律。 中国是一个与普世价值不接轨的国家,也使中国成了一个有点怪异的国家。世界各国都以宪法为最高准则,许多国家总统用手按着宪法宣誓就职,可是在中国,谁要提出依宪施政,按社会主义的宪法搞宪政,还是个冒风险的事;宪法规定有言论出版自由,可媒体都认为这个词汇太敏感,极力回避。可见,与普世价值不接轨,就是与宪法不接轨。最近有个新闻,说深圳福田区三个干部上任拿着宪法宣誓的消息,使我们看到了落实宪法是人心所向。 问:似乎“一有自由就会乱”是共产党讳言自由的内里原因,一度,新闻自由还被贴上了资产阶级、无产阶级的属性标签。新闻自由阶级论在理论上站得住脚吗? 孙旭培:“一有自由就会乱”,真的是这样吗?毛泽东在1975年军委扩大会议上曾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美国两三百年,英法三四百年没有发生政变?无人作答。这些国家有新闻自由,报纸上几乎每天都争论不休,但政坛上并不发生突然的大事变。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无论苏联、中国这样的大国,还是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这样的小国,对报纸实行的政策是,党的喉舌,舆论一律,平常好像风平浪静,可经常发生举世震惊的大事变。我国宪法规定的接班人突然乘飞机外逃,摔死在异国他乡;一个省部级领导人跑到外国领事馆以求保命,这样的事为什么不会发生在自由民主国家呢?一方面,自由民主的制度设计可以消弭争执,另一方面,任何一方违反自由民主的制度也不可能取胜。现在从近处看,我国这几年,为了维稳,公民的自由削减不少,为什么还弄得七处冒火,八处冒烟呢? 我国长期不提自由,没有自由就无民主可言。1952年我国还向革命年代的有功之臣颁发过自由勋章,自那以后60年里,我国政治生活中自由都消失了。好在十八大报告中,又把自由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提了出来。 但我们要搞清楚,在各项自由中,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列宁、毛泽东有一个共同点,掌握政权前都称赞美国的民主和新闻自由。掌握政权后,只想搞专政,不想搞新闻自由,反而批判新闻自由。有什么妙方呢?“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就是搞阶级分析。说资产阶级新闻自由搞那些形式,实际上不自由;无产阶级虽没有自由的形式,但有实质自由。人民没有地方去驳斥这种观点,这种诡辩就一直吃得开。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本应是全社会的,由某一个阶级实行自由是无法想象的。结果是,只有那些有资格代表无产阶级的人们才有自由,整个无产阶级仍是没有自由。这就是历史告诉我们的真实。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公民是指一切有中国国籍的人,这就是说,资产阶级也同样有言论出版自由。可见无产阶级新闻自由的说法也是违背宪法的,可以休矣! 问:很多人认为1980年代是思想解放、充满改革激情的年代,同时改革也很曲折,左右力量斗争激烈。能否讲讲您在80年代参与新闻立法工作的经过? 孙旭培:新闻立法的经历更是充满斗争。经历“文革”的中国人都对媒体的所作所为十分痛恨,自1980年起,每年都有新闻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上要求制定新闻法,保护媒体说真话的权利。1984年中宣部新闻局起草了一个报告,建议筹备制定新闻法,由人大教科文委员会牵头,由胡绩伟负责。人大委员长彭真、书记处书记胡乔木都批示:同意。我认为胡乔木是勉强同意的,这从他后来设置重重阻力可以看出。由于很难找到研究新闻法的人,胡绩伟要调我去全国人大,我不愿离开社科院这样的研究单位,于是教科文委员会与新闻所合办一个新闻法研究室,由我负责具体工作。我们招新闻法研究生,办《新闻法通讯》,编写《新闻法知识讲座》,跟胡绩伟到各地召开征求新闻立法意见的讨论会。后来我带着两个研究生起草了第一份新闻法草案。胡绩伟组织讨论,修改多次。我们的草案有两个提法可能是最敏感的。一是提到“保障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二是“报纸刊物的创办也可由自然人进行”。这招致胡乔木的不满。他做过许多次指示,最主要的有:新闻立法的目的应是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新闻媒体的创办,由出版法去规定,新闻法不要管;先出台出版法,再出台新闻法。出版法草案另有一些人起草,结果很像个出版管理条例,在人大也很难形成统一看法。出版法草案通不过,新闻法就没戏了。 与此同时,上面还让上海也起草了一个新闻法草案,连同后来新闻出版署起草的,一共有三个草案。但是草案再多,也没有任何结果。到1990年代,多次人代会上,都有代表的提案,催促新闻立法,但总是被回答:新闻立法正在进行中。这显然不是真话。后来干脆回答:新闻立法排在远期规划中。 胡乔木还通过中国社科院,撤销新闻法研究室,虽然我们上书当时的中宣部部长朱厚泽,让新闻法室暂时保存下来,但很快又被合并到新闻理论室,无课题、无经费,还是名存实亡,最后连名也不存在了。与此同时,胡乔木还先后要求《人民日报》、新闻出版署兼并新闻研究所,经过多方努力,直到胡乔木1992年去世,我们新闻所才保下来了,但是也无法参与新闻立法了。只有我不时著文阐述新闻法治的意义,并进行各国新闻法的比较研究,出版了一本《新闻出版法学》。如此而已!尽管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提出抓紧制定新闻出版法,但新闻立法从提出到现在三十年了,仍是有花无果。 问:当时您起草法案的主要诉求有哪些? 孙旭培:作为主要诉求,还是保障新闻自由,当然是适度的新闻自由。我从来不认为,西方的,特别是美国那样的新闻自由度,适合于中国。我从不讳言,彻底的新闻自由与一党制是不兼容的。适度的新闻自由要靠新闻立法来界定。用自由度来衡量当前的状况,我国新闻自由度是不及格的。实行新闻法治才能达到及格线。 另外,我们拟出的新闻法草案规定,“除了战争和全国总动员时期,不得实行新闻检查。”新闻检查中,报纸印刷前的检查,这种检查《大清报律》就规定有。还有一种检查是事前就规定不能报道,这个做法是更彻底的新闻检查。郭学明所著的《纳粹模式的警示》里写道:“希特勒上台后,大搞意识形态灌输,由宣传部长戈培尔控制所有媒体。每天都对媒体下达书面指示,什么新闻可以发,什么新闻不可以发,什么新闻怎样说,甚至连标题都给出了。”凡是要对新闻进行集权控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地使用这种办法。特别是我们的机关报、机关台体制,管得更死,面对无数禁令,许多社会问题哪怕已经很严重,媒体也不能报警,不能促成舆论,所以我们的问题往往是堆积成山难以解决时才能引起注意。 问:在新闻法的制订过程中,哪些问题上有过分歧? 孙旭培:胡绩伟对这个问题了解得多,按照他的总结有五条:其一,对制定新闻法的指导思想,一种意见认为是保护新闻自由,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加强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其二,一种意见认为新闻法是为全国人民制定的,是为全国人民实现言论出版自由而制定的,新闻工作者要遵守,新闻工作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者也要遵守,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该强调新闻工作者自我约束,加强道德自律,应该加强党对新闻工作和新闻工作者的管理;其三,一种意见主张“报刊的创办也可以由自然人进行”(见新闻法研究室起草的新闻法草案),另一种意见则坚决反对;其四,一种意见主张反对任何形式的新闻检查制度(战争和国家总动员时期除外),但另一种意见认为报纸的重要稿件,理所当然地要送党委审查;其五,一种意见强调要加强舆论监督,但另一种意见则强调要强化监督舆论。 问:如今回头来看,您觉得80年代的社会和政治背景下,新闻法有真正出台的可能吗?陈云的一段话流传很广:“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 孙旭培:新闻法在80年代有没有可能出台,很难说。新闻出版署原署长杜导正先生两年前还跟我谈起,当时总想把草案搞得好一些,错过了新闻法出台的时机。我对上层的不同意见毕竟了解有限,但就我所知,出台很难。因为胡乔木要求先出台出版法,再考虑新闻法,其目的很明显是想往后拖。但出版法草案像个管理条例,在出版法草案中,创办出版单位仍局限在要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框架中,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出版自由有抵触,在人大常委会中一时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 关于陈云的那段讲话,我也引用过两次,不过是持批评态度的。在文明国家里新闻出版自由是公民的权利,不能从如何掌握驭民之术的角度去看是要还是不要。而且,我认为一个政党当初用自由民主号召全国人民,取得政权,就应该兑现承诺,这是起码的政治伦理。 以下是采访第二部分。孙旭培畅谈了中国目前政治经济改革与新闻改革的关系,以及作为一名新闻自由研究者和倡导者的孤独。本文有所删减和编辑,经孙旭培确认。 问:在你的论文中提及:“美国那么高的新闻自由度对中国是不合适的”,那么中国的新闻自由“度”在哪里才算合适呢?环顾世界各国的新闻法,您觉得最有借鉴意义的是哪个?为什么? 孙旭培:长期以来,我所探讨的是如何在我国“一党执政、多党合作”的现实国情下面实行适度的新闻自由。如果新闻自由度(这个词汇是我发明的)可以量化,单纯从法制的角度而言,美国或许可以定为95度,西欧则是85度。我国将来能达到70-75度也就很好了。即使不考虑现实国情,我也并不认为,太高的新闻自由度将适合于中国。 去年我在《炎黄春秋》上的一篇文章中谈到,美国、西欧高度的新闻自由对于这些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巨大作用,与集权的新闻制度相比表现出很大的优越性。但弊病也不少。比如,在对阿富汗、伊拉克的战争上推波助澜,美国媒体很少有反战的声音发出。在美国金融危机之初,有的大报不断预测哪几个大公司要破产,弄得更加人心惶惶。在更大范围讲,西方的新闻自由与多党政治、民粹民主交互为用,使政府依赖指数不断升高,以致有些国家债台高筑,影响国家进一步发展。我国需要新闻自由,但要适度,有所节制。我相信,几千年文明史的中国也会创造出新的新闻文明,即理性的、适度的新闻自由。 中国是第三世界国家,又有很特殊的国情,完全学哪一个国家的模式都很难,要在吸收多个国家的长处的基础上进行创造。 那么什么样标志出现,就算达到起码的及格线呢?那就是新闻实行法治。没有法治,只有人治,新闻自由度最好的情况下也只会在及格线以下。换句话说,就是不及格。新闻实行法治,就先要从新闻立法做起。不解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我们永远只能在二三十度或三五十度之间徘徊,我国新闻想在世界上赢得公信力,那只是自说自话,是没有可能的。 适度的新闻自由的构想,会遇到来自我们传统的思维方式的挑战。这种思维方式总是喜欢在两极中作选择:要么很不自由,要么完全放任的自由,没有中间境界。不过,中间境界的实现必须是在社会渐进改革中实现,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可控条件下实现。 问:当下的中国,一方面市场经济发展可期,另一方面又保持刚性的政治制度。因此流行一些观点:市场化绑架了政治改革的热情;媒介已经从原先的“喉舌”转变成为“党的公关公司”,其任务不在洗脑,而在维护党的正面形象和正当性。你怎么看? 孙旭培:你谈到有人说媒介已经从原先的“喉舌”转变成为“党的公关公司”,我虽不完全认同,但认为毕竟是有了进步,从改革开放以前的教师爷的说教面孔,变成公关先生的亲和的面孔,还是改进了对受传者的态度嘛。 关于“市场化绑架了政治改革的热情”,我不知道该怎么理解。我认为,中国现在出现如此腐败和贫富悬殊,主要原因不在于我们搞市场经济,起初没有做好理论准备,没有将政治改革、新闻改革的配套进行的理论准备,实际上是机会主义地采取了先叫一切改革让路,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市场经济由于其经济行为的复杂性、主体的多样性、利益的多元化,民主制衡、媒介监督就显得特别重要。 1992年我在中央党校学习,王贵秀教授给我们讲政治体制改革的课,我发言说:马克思主义讲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道理,我至今认为是正确的。现在我们搞自由经济,就应该是与民主政治相配合,而我们仍在搞集权政治,结果是:自由经济加集权政治,这样做行吗?王回答说,当然不行。随后,便笑了笑,不再作说明。 我问这个问题,是因为我确信,自由经济如果加集权政治和集权新闻,就必然等于极端腐败,那是很危险的。当时中央强调“以正面宣传为主”,媒体监督很少、很弱,特别是在后来“抓大放小”的产权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官商勾结、行贿受贿比比皆是,但媒体只能装聋作哑,“以正面宣传为主”,留下的后遗症现在很难解决。美国在搞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媒体开展扒粪运动,竞相进行深度调查报道,我们却大搞正面宣传,压住舆论监督,一时间,人们惊叹: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难道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制度?说得尖刻一些,这种制度成了权贵资产阶级的摇篮。 1998年,当时的总理朱镕基到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视察,讲了很多要求加强舆论监督的话,他甚至说,批评占49%,仍是“正面宣传为主”啊。他还说,我也是你们监督的对象。但是媒体在报道朱镕基讲话时,这样重要的两句话却被丁关根部长删去了。我们的新闻宣传部门不思改革,中央领导人出来支持改革,他们却不让媒体人和广大人民知道。后来央视的《焦点访谈》也被要求“以正面宣传为主”,舆论监督又大大弱化了。 问:你如何看待中国政治改革和新闻改革的关系? 孙旭培:新闻自由确实与国家制度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等中国政治改革了,才能研究新闻体制改革”。经济改革初期也出现过类似的思维方式:要其他领域改革作为先决条件,我所在的领域才能改革。每个领域的人都这样想,改革就没法进行了。 新闻改革一开始就力度太大,固然可能干扰政治改革,但新闻依旧管得很死,自由度太低,媒体不能为政治改革提供智力和舆论的支持,政治改革的社会动力从何而来?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新闻改革小步前进,不断发展。一个省的宣传部门,你去年下达各种报道方面的禁令1000次,今年能不能降到800次,明年能不能降到五六百次,若干年后降到五六十次,新闻自由度就会有一个显著的提高。我用1000次描述一个省的禁令并不不夸张。2006年南方一个新闻集团一年接到来自各方面的各种指示、禁令3700次,平均每天达10次之多。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真是不假! 又如,民办报纸现在条件不成熟,能不能将都市报改成公共报纸形式,即报纸所有制不变,但不要设主管单位。如果全都改做不到,能否先让七八家都市报做试点?现在,新闻体制领域比哪个领域的改革都少,不但不渐进,还不时看到倒退。比如,《南方周末》搞了跨地区监督十多年,受到人民的欢迎,因为机关报体制下难以进行的监督在这家报纸上得到一些展现。本来我以为国家还会再布几个这样的点,进行跨地区监督,没想到,宣传管理部门顶不住各地一些有权者的反对,竟于2005年完全禁止了跨地区监督。有关部门应该扪心自问,这样做符合新闻改革发展的大趋势吗?这样做是不是一种政治上的短期行为?这样做该不该为近五六年更加升级的腐败、滥权承担责任呢? 问:你做了几十年的理论研究,什么样的提法阻力最大? 孙旭培:还是新闻自由的提法阻力最大。其实,1949年制订的《政协共同纲领》就规定有“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我们的新闻自由当然是真实新闻的自由,散布流言、谣言要受到追究。更重要的是,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这出版自由就是新闻自由,英语里用的是同一个词。从马克思到毛泽东,当年说的出版自由都包含新闻自由,而且他们总是拿报刊说事的。我们现在即使不用新闻自由,谈言论出版自由不也是一样很难吗?你看我们的刊物发过几篇言论出版自由的文章?我们建国以来有哪个部门开过言论出版自由的会?连学术会议也不敢开。这对列宁的“社会主义民主比资本主义民主高百万倍”的说法不是极大的讽刺吗? 而我就是研究新闻自由的,所以常感,“我发现表达真理的方式比发现真理本身还难”。但是,有宪法支持我,有马克思、恩格斯的新闻思想支持我,还有一些有学术良心的刊物和出版社的编辑支持我,所以我还能伺机发出一些研究成果。 还有一点,我始终坚持新闻自由对法律负责,这是普世价值的新闻自由。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由没有对法律负责这一层认知,自由就是为所欲为,不受限制,所以民国初年的报纸上竟有杀总统、总理的言论,甚至号召军人倒戈反总统。现在有人反对普世价值,必然陷入这样荒谬的立场:要么反对新闻自由,要么就要不受法律限制的新闻自由。 我的研究成果,只要发出来,那些有权力的人面对宪法的规定,面对马恩的新闻思想,面对我的一环套一环的严格的逻辑论证,也很难批判。有位当年当过中宣部常务副部长的领导人,2005、2006年两年都邀请我参加政协的座谈会,两次对我说了同样的话,大意是说:你的文章我每篇都看,你的观点我都同意,就是有点超前。我说,我不是政府政策研究室的,我是做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能只谈眼前好用的。 问:你曾自述:“我对新闻自由的研究和倡导,很像沙漠中的孤独的旅行者”,是怎样的艰辛“吓退”了你的同道? 孙旭培:最主要的是新闻自由的研究成果难以发表。一些主要学术刊物,不但不发表新闻自由的论文(对新闻自由持批判态度的除外),连新闻立法的论文也被打招呼不能发表。我曾有一篇论文最后一部分因涉及新闻立法,被删除才得以发表。我当时编了个对联自嘲:年年难过年年过过得不爽;篇篇难发篇篇发发得不全。横批:难上加难。 其次,新闻自由、新闻立法的题目没有任何一级政府社科基金资助,可是评职称不但要有发表出来的成果,还得要有社科基金资助的课题。我先后带出9个博士生,有7个是研究新闻自由与新闻法的,他们毕业后基本上都改做其他题目。对于像我那样,写处处设防的文章,他们暂时也不适应,我理解他们、支持他们,人们总得先顾及生存、发展吧。但是我相信他们永远不会写违心地批判他人的文章,这是能做得到的。 我自己到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任教以后,我做了一个各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新闻法的比较研究的详细计划,请我的学生们汇集在一起,安排了10个题目,准备等到社科基金申请到以后就开始研究,因为没有足够的资料翻译费,就无法动手。而且中国学者花钱做课题,还要花几万元钱出版,因为出版社要靠上面限定的书号生存。但是我的申请再次失败了,我们的项目至今无法上马。有这方面知识储背的我的学生尚且如此,其他学人退避三舍更是可以理解的了。 问:你最近在研究什么题目? 孙旭培:我这几年都是忙于两本书的写作、编辑和出版。我的自选集《通向新闻自由与法治的途中》经过两年的努力终于出版了。可是,我最重要的一本学术著作《坎坷之路:新闻自由在中国》,也可能是我最后一本新闻学术著作,至今出版不了。我三十多年来思考最多的问题是:中国从晚清到民国都有民营报纸和出版自由,为什么到1949年这个历史突然中断?如果中国再走上新闻自由之路,现实中的一系列不适应、不配套,甚至不允许又怎么解决呢?许多问题如一堆螃蟹互相撕咬。现在写出的这本书就是这些思考和研究的总结。这本著作,前年我就与出版社签了合同,但“南周事件”发生后,出版社干脆书面通知我,书不能出版了。原因有人告诉我,是为了出版社的生存。尽管他们也认为我写的是真事,说的是真话。 我多次要求出版社为我提供一份书面资料,说明我的著作违背了合同上所列的11项禁载内容(其中前10条都是《出版管理条例》上所规定的)中的哪些条文。还有违背什么其他规定的,只要有文可查的,我都认了。但是他们始终没有提供。秘密在于出版界一直存在的“法外禁载”,即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条文作依据,而禁止发表或出版。他们凭长期在极为严格的管理中所积累起来的感觉,就知道什么东西出版了,出版社就要倒霉,根本不需要看《出版管理条例》。他们为我举出多个因出了一本不该出的书,而导致出版社被解散的例子。这些事虽不一定发新闻,但在出版圈子里会拿出来杀鸡儆猴,让大家晓以利害。可叹在我国,并没有”法无禁止即自由”,而是法不禁止也不一定自由。一切凭有关部门琢磨“社会效果”如何而定。可是作者或其他人无权对“社会效果”做出评判。不过,我并不灰心,因为广袤神州毕竟有出版自由的地方。 这两年我把这本著作中的一些内容抽出改写,作为几篇独立的文章发表,《炎黄春秋》上发的就是。你问我最近在研究什么,也只是做这件事,如此而已! 问:从“文人办报”到“政治家办报”的转变,文人论政传统的断裂,除了制度以外,新时期的文人自身是否也有需要反省之处? 孙旭培:“文人办报”是在有言论自由制度的条件下出现的,现在只有“党人办报”,而且是唯一政党的报纸。报人以党性原则为依归。只要跟着党的路线走,对人民造成再大的祸害,也安然无事。大跃进、文革中一些新闻人的所作所为没有受到什么追究,就是证明。他们是在既无新闻法,也无法有强烈的新闻道德意识的情况下工作的。 现在,传统媒体的新闻人最需要反思的是,面对严重腐败,你们做了什么?多年来,几乎没有一个省部级,甚至厅局级的贪官是传统媒体先揭发出来的。我国出现许多严重问题,媒体不向国家和社会报警,不形成社会舆论促其解决。这当然主要应归咎于我国新闻管理上的弊端。可是,一些媒体在报道庸俗、低俗新闻方面非常起劲,表现为没有社会责任感。例如一些媒体报道母亲跟女儿争一个男人,争不过就投海,而被人救起。还有公公与儿媳妇通奸这类乱伦新闻也报。不断报这些新闻,会削弱人们的道德羞耻感。还有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一些人新闻理想破灭就一味捞钱。有必要指出,随着我国经济总量不断上升,广告总值也不断增长,但由于国家几十年来实行媒体总量不变的政策,足以用高收入养活一批不求进取、只求保住乌纱帽的新闻贵族。他们对新闻改革不建言,对新闻自由度的提高更是不敢去争取,只怕失去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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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十 | 从批“普世价值”到信“宇宙真理”——梦醒何时?

近日,围绕着宪政议题“新”论频出:大概计有刘小枫的“新国父论”,杨晓青的“宪政属资论”,《解放军报》的“宇宙真理论”,还有《环球时报》的“宪政兜圈论”。诸论虽然鼓噪喧嚣,主张却不离其宗,大体是反对宪政民主和普世价值,可以《环球时报》〈“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一文加以概括:“宪政”这个概念同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相比轻飘飘的,正因为如此,它在中国落不了地,生不了根。”诸论一出,掀起互联网上轩然大波,有人称为乱云翻卷,有人说是暗流涌动,更多网民则视之为“突破底线”,“直接裸奔”。 在我看来,以上诸“新”论倒是有个积极作用,把“宪政”这一原来多在庙堂上、书本中、学校里谈论的概念一夜间传入寻常百姓家,使之成为人们普遍关心和思考的问题。纸媒体上、新媒体上许多人在讨论中国适不适合宪政?宪政姓资还是姓社?姓马还是姓毛?宪政到底是什么?许多年来,一批宪政学者胼手胝足、艰辛推进中国的宪政民主意识的普及,我们熟知的就有江平、蔡定剑、刘军宁、张千帆、……,他们的论著已经把宪政的普世道理讲得十分清楚,只是社会层面尚缺少对这一至关重要问题的关注和反应。这一次不同了,几大主媒一齐上阵,民众想不关心都不行了,就此而言实乃功莫大焉。 其实,宪政民主和普世价值本是普通公民都应该了解的常识,其中道理并不难懂。既不需要高深玄奥的理论,也用不着纷繁复杂的论证,以现实为基础,用常识来思考,是人人都能明白的。正如微博大V任志强一语道破的:其实宪政很简单,就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把钥匙交给国民”! 作为宪政理念基础的普世价值,早在在几年就曾遭官媒官学猛批。其时我曾经写过〈普世价值本是常识〉一文。按照常识性的理解,“普世价值”就是泛指那些不分领域,超越宗教、国家、民族,只要本于良知与理性皆为所有或几乎所有的人们认同之价值、理念。简而言之,就是每个人都应该得到符合人性的或者人道的对待;就是作为人享有基本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免于匮乏和免于恐惧的自由。这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共同价值观和创造的文明成果,是普通人都不难明白的道理。说白了就是人人都需要人人都喜欢的理念和理想,有人说得极端些,就是连流氓都不能公开否认的东西。难道不是吗?流氓都得承认的理,强盗都得遵守的道,还用得着讨论么?否认普世价值基本上就是公开表明:我就是不讲理了。这就让人想起文革时曾经有“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口号,还有前不久又看到“宁可华夏不长草,也要收回钓鱼岛”,“宁可中国遍地坟,也要杀光日本人”的标语,这就是不讲道理的表现。 宪政民主、普世价值作为普通的道理为什么会让一些人痛恨和恼怒?这似乎成了不是问题的问题。上一次的批普世价值,计有来自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社科院和高校的领导、教授、专家、学者和“科学卫士”等在各主流媒体上猛批猛攻,颇有大张旗鼓、其势汹汹、声色俱厉、不依不挠之势。这一次则更是多管齐下,言语极端,甚至不惜置基本逻辑于不顾地喊出“我们信仰的主义,乃是宇宙的真理”这样的宗教(有网友说是传销)话语——之前以“中国特色”对抗普世价值,这次却把自己的信仰推广为“宇宙真理”,真是穿越时空啊!请问“特色”哪去了?该不是把外星人也大一统了?《环球时报》也不甘其后,直接把宪政主张扣了个“用新说法提出中国接受西方政治制度的老要求”,“否定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大帽子——提醒一下环时,同文上一自然段中你刚说过“新一代中国领导人集体学习宪法,执政者对宪法的忠诚非常明确”,这是自抽耳光不成? 问题是究竟宪政民主碰痛了他们哪根神经?又是什么让他们气急败坏、肝火大炽以至逻辑错乱?说穿了无非就是宪政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权力、保护权利,这会触动特殊利益集团的“奶酪”。 “法学界对于宪政的解释是,宪政或宪政主义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现代政制”(维基百科)。宪政即“限政”已有世界共识,在中国也不例外。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都明确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上一届领导人和新一届领导人都曾多次强调“依法保障人民享有自由、民主和人权,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胡锦涛) 和“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温家宝);习近平主席更是直接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宪政主张。 回顾一下历史,早在抗战胜利之前,毛泽东就曾指出:“中国的缺点就是缺乏民主,应在所有领域贯彻民主”;“中国人民非常需要民主,……政治需要统一,但是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我们希望于国民政府、国民党及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主要的就是这些。中国共产党所已做和所要做的,也就是这些”。(《解放日报》1944年6月13日) “历史的先声”尚记忆犹新,新时代的承诺更犹言在耳。新时期领导人对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的表述,被视为中国社会向现代文明全面回归的标志。这本来会成为真正落实宪政民主、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动力,但却出人意料地遭遇狂犬吠日般的反应。所以这里必须问一句:在中国社会转型这样关键的时刻,你们怎么不和党中央保持一致了? 关于民主政治的思考,让我将著名学者阿玛蒂亚•森关于民主价值观“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论述引在这里:若要在二十世纪里发生的诸多进步当中选择一项最重要的,那么,我会毫无困难地指出,那就是民主的兴盛。……在整个的十九世纪里,民主思想的理论家们觉得,议论一个国家或另一个国家是否“适合于民主制度”是十分自然的事情。直到二十世纪,这一看法才发生了变化,人们开始承认,这样提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根本不需要去判定一个国家是否适合于民主制度,相反,每个国家都必然在民主化的过程中变成适应民主制度的社会。这一变化的确是个重大的变化,它把民主理念潜在的影响扩展到了历史和文化各不相同、富裕程度千差万别的数十亿人当中。人类社会已经公认,民主制度是普遍适用于各国的,民主的价值观也被视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这是思想史上的一场重大革命,也是二十世纪的主要贡献之一。(阿玛蒂亚•森:民主价值观放之四海而皆准http://www.aisixiang.com/data/19163.html?page=3) 相形之下,在我们的社会中经常可以听到对于民主制度的质疑或恐惧,例如,“民主强调甚至崇拜多数,有可能成为多数人的暴政”。其实只要稍微关注一下历史与现实,就不难意识到,包括中国社会在内的世界范围中,暴政究竟是更多地来源于权力,特别是不受约束的权力还是来源于多数人?被暴政所加害的对象更多地是享有民主的公民还是专制、独裁治下的臣民或草民? 还有一种说法是“民主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这更是一个不能成立的伪命题,并没有人声称民主制度能够解决一切问题,也没有人说民主是十全十美的;实行民主制度的社会也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但是民主可以通过最广泛的公民参与“保证人们的基本人权,给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它本身就是人类的基本价值”(俞可平:民主是个好东西)。所以说,民主至少是目前解决问题的最不坏的方式。 当今世界各个不同社会中的民主实践再次表明,无论国情、特色、族群或文化差异都不能成为抗拒民主的理由。没有人天生地不适合民主或者甘愿被专制独裁统治。民主是人类对合理社会的探索;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自由、民主和法制应该是人类共有的核心价值,是凝聚了人类精神而且超越种族、文化、地域、国度的普世价值,也是我们要为之实现而努力的理想。如此说来,无论中国人多么坚定地要保持自己的“特色”,多么强烈地反对西方现代性并要形成自己的现代性,进而走出一条优越于西方的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不能以反对宪政民主和普世价值为宗旨,也不能背离人类文明的主流。除非我们承认自己根本就是苗草不分、黑白不明、是非不辨的一群。 否定了宪政的中国梦,必定只能是白日梦。醒醒吧。 2013年5月24日 (影响力中国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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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韩大元:宪法与社会共识:从宪法统治到宪法治理

韩大元:宪法与社会共识:从宪法统治到宪法治理 进入专题 : 宪法 社会共识 宪法统治 宪法治理    ● 韩大元 ( 进入专栏 )        2012年是八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作为宪法学者,我想做一个对宪法颁布三十年历程的思考。所以今天讲的部分内容,是我论文中的内容。虽然观点不一定成熟,我希望正式发表之前通过这样的机会和老师同学交流。你们的一些批判性的建议和提出的问题,对于我进一步修改论文是非常重要的。我想这也是我们获得新知识,使我们的观点进一步完善的很好的形式。      一、对题目的几点说明      这个题目是一个很容易引起争论的话题。比如,也许有同学就提出批评说,宪法与社会共识在价值上能不能达成一个平衡点?我们一般讲,宪法主要是保护社会共同体中多数人利益的,它是强调多样性的,强调一种个体自由的。社会共识则是强调共同体的一种共同的情感、共同的价值、共同的认识。人们很容易把它理解为我们所说的“思想”的统一、价值的统一,或者说我们社会最核心的价值理念。所以我想,首先需要对题目做一个界定。   我所说的社会共识,它是一个宪法学的概念,不是一个政治哲学的概念。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共识、国家共识、民族共识,有它的特定含义。宪法学的社会共识是指,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当中,在保障每个成员的个体性和意志自由性的前提下,使得社会共同体具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共识或者基本的社会共识和价值的共识。之所以形成这样一个价值共识的目的,就是每个个体的多样性都能得到更好的确立和更好的保护。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共识,是从社会出发来谈共识。宪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共识,是基于一个个体的多样性和个体利益保护的角度让社会有共识,我们把它称之为价值共识,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对共识的概念大家是熟悉的,都知道这个概念,就是在保证价值多样性的前提之下,对社会的制度或者社会的事务大家具有一个相似的、相同的理念或者情感、认识。这样的共识,首先在社会共同体当中得到实现。一个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它总得有一个核心的价值,社会共同体追求的基本的理念。社会共识又发展为一个国家共识。   国家有什么共识?由谁来确立?社会共识转化为国家共识以后,由宪法来确认,最后形成一种宪法共识。制宪的行为或者制宪的过程,就是把我们已经形成的一种国家和社会的共识规范化为一种宪法的内涵。也就是说,通过制宪行为把一种共同的价值转化成为具体的宪法规范,使它成为宪法解释的一个依据和基础。所以,我们看到的宪法文本实际上就是社会共识通过一个制宪者的行为,使得共同的价值转化成为具体的规范的内涵。所以同学们有些时候经常思考一些问题,比如,为什么在德国从来没有听说对宪法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因不服而引起的一种社会不确定性的选择?为什么宪法法院的判决基本都能得到大家的尊重和认同?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违宪的判决大家首先都表示尊重?没有像中国这样的,对法院的合法的判决,有时人们首先都假定是不公正的,然后上诉、信访。   昨天我专门在一中院做了一个讲座,重点是讲“社会稳定和宪法权威”。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不稳定?为什么我们在社会稳定上花的钱越多社会越不稳定?原因就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观念出了问题,有时我们是用人治的方式来建构社会稳定的基石。这种人治的机制是不可靠的、不安全的、成本很高的。我们应该转向法治的理念。什么叫做社会稳定?如何建立社会稳定?只有依靠宪法的权威、靠法治力量才能建立社会稳定。游行示威权利要保护,让法治的框架里边的每个社会主体能够通过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表达意见,包括批评。如果一个城市近二十年来对于公民游行示威的申请一次都没有给予许可的话,那么这个城市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稳定。   按照目前的维护稳定观念,一些城市的领导人简单把宪法基本权利保护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认为如果批准了游行示威社会肯定是不稳定的。原因在于我们没有树立法治理念,没有从法治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回过头来我们想想,为什么信访越来越多?原因就是我们还是寻求一个法治之外的轨道来解决问题。因为法律人都知道,真正的法治国家里面社会矛盾应该通过法治和司法的渠道解决。当社会成员对司法失去了信心或者把司法作为表示不满的对象时,即使是合理、公平的判决人们也都会认为是不公平的。以这个为前提寻求无限的公平正义,司法是不可能有公信力的。即使我们对现在的司法状况是不满意的,我们也应该建立司法的公信力,让社会的矛盾能通过司法来解决。   在德国,大家对宪法法院的判决表示尊重,因为他们认为宪法法院的法官是以宪法作为一个尺度对某一个法律是否违宪、某一个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判断。那么,对判决的态度就是对宪法的态度问题。在美国,两个总统候选人因选举诉讼在最高法院进行激烈辩论,但一旦最高法院做了判决,另外一个当事人马上就会表示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我想这是基于对宪法中社会共识的一个认可和把它生活化的一个例子。既然我们的制宪者们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了宪法这样一个共同体的价值共识,那么以它的名义所做的一些判断,包括违宪或合宪判决我们都应该表示尊重。这是我们自己确定的社会共识的基本的态度,也是基本的道德的义务。   在我们国家,我们谈的社会共识也好,国家共识也好,宪法共识也好,目前仍然缺乏一种基本的社会认同。很多人认为宪法是可有可无的,宪法是可以随便批判的,也可以以改革的价值代替一种宪法的价值。现在我们讲的宪法共识、国家共识、社会共识就是想要回答这样的问题。现在我们的物质条件越来越丰富,科学技术越来越发展。但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宪法颁布三十年后的今天,我们真正缺失的东西不是物质,不是法律制度,也不是科学技术发展,而是民族的共同体、社会的共同体中缺乏一种发自内心的信仰或者信任体系。围绕上述的问题意识我想说明如下几个问题。      二、共识是如何形成的?社会共识的功能是什么?      我觉得社会共识的功能是通过宪法确认使社会共同体价值具有正当性、道德的基础。宪法保护每个人的多样性。比如,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思想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等。那么,这样一种个体权利通过什么方式能够得到保护和尊重?那就是社会在有一个基本价值共识的前提之下,在宪法拥有、发挥权威的前提下,保护每个个体的权利。我们很难想象宪法没有权威和宪法得不到实施的国家里,宗教信仰自由会得到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如何得到保障?   当我们谈到目前中国法治状况的时候,往往有一种习惯性的思维方式,要么法律规定不好要修改,要么要制定新的法律。总是在这个法律的功能上找原因,社会似乎希望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希望通过法律修改解决社会与法律的矛盾。但是我们是否考虑过,法律之所以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的原因是什么。我觉得就是作为法律的价值基础、道德基础、规范基础的宪法在中国社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就是它没有权威性,宪法共识方面出现一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再制定更多的法律、宣布什么法律体系形成也不能解决中国社会当下的问题。所以我认为要回归到宪法问题上,回归到社会共识的问题上来思考我们当下的社会问题。这是我对“宪法与社会共识”这个概念的解读。   正如大家所知,宪法在世界的发展已经有了三百多年的历史。我们很自豪地说,宪法的诞生揭开了人类文明的新的篇章。通过宪法,人类赋予国家一种理性和人性,防止国家对个体权益的侵犯。通过宪法这样一种特殊的结构,我们把国家权力合理地加以分配,并在公共权力和各种权力之间确立了一个平衡点。在宪法基础上形成的政治权威遵循的一种理性和原则,这是我们一般来说对宪法诞生的评价。国家权力有时是可怕的,但是通过宪法让国家富有理性、人性,限制其权力,这就是宪法诞生的最核心的内容。宪法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个模式。   “统治”的概念和“治理”的概念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做一个不同角度的分析。首要的区别就是“统治”是不强调、不支持差异性的,它是需要统一性的。而“治理”更重要的本质是强调多样性和差异性的。一个社会充满着个体的多样性,那么我们宪法怎么面对多样性且不扼杀多样性呢?   其次,宪法统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由国家来做某种事情,来保护你的权利。有一句流行的话,“让人民有尊严”。宪法治理则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宪法的主体是人民,宪法是人民制定的,那么宪法的运行过程、宪法的治理还是要靠社会成员,不是光靠国家,也要靠社会,靠社会的成员。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治理和宪法统治也有些相同的原理,但是在运行的内在机制上,宪法治理更强调一个社会的平衡发展,更强调的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在某种意义上,它淡化了国家色彩,强调通过宪法来治理社会的一种价值理念。   大家可能都记得《人权宣言》的第十七条中有一句话,即“当权利未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是没有宪法的”。这其中就包含了一个难题。我们博士生的考试曾经考过这个题。我专门请教过法国马赛大学的一个宪法学教授,我说当初为什么用“社会”而不用“国家”?   我们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目的是限制权利、保障人权,因此我们推导出一个结论就是,一个国家如果权利没有保障,分权没有确立的话,即使你有宪法,有宪法文本,但是没有宪政。这是一般近代的宪法原理。但是,《人权宣言》里并没有用国家的概念,而是用了社会。就是说这个社会不能确立分权,不能保障基本权利的话,这个社会是没有宪法的。法国学者的解释是这样的:社会高于国家。因此,当时的《人权宣言》里面说,社会是否拥有宪法和国家是否拥有宪法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国家拥有宪法未必社会拥有宪法,但是社会拥有宪法必然国家拥有宪法。当然这是法语上的一个不同的解释,我也不是很清楚它的理论脉络是什么。但是至少在宪法统治和宪法治理的概念理解上,我认为可以引用宪法上的社会原理。宪法不仅是国家的根本法,同时也是社会的根本法。社会和国家二元化的过程当中,我们不能受宪法统治观念的影响只强调国家和宪法的关系,而忽视宪法和社会的关系。把社会的原理引用到宪法的治理当中,使得宪法治理比宪法统治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   第四个考虑是,所谓的宪法治理就是把社会生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纳入到宪法和法治的轨道。通过建构国家体制来实施宪法,为国家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的基础。这是一个宪法治理模式的内涵。宪法统治一般强调的是用宪法来控制国家,控制社会。宪法治理理念则具有更大的弹性,富有更丰富的价值内涵。在这个意义上,我的演讲标题谈的是“从宪法统治到宪法治理”。当然,两者的区分标准,在四个方面,一个是道德基础,一个是推动的力量,一个是治理方式,最后一个是治理主体。   宪法治理的功能是多方面的,重点讲两个功能:   一是宪法如何建构国家——以德国为例。宪法与国家密切的关系,是宪法学基本的命题。国家基本制度都是以宪法的存在为依据,使得国家制度有合宪性的基础。当一个国家建立新的法律秩序和国家秩序的时候,它只能通过宪法来建立这样的一个基础。我们经常问德国人是靠什么力量使得二战以后的德国成为了欧洲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凡是去过德国的老师和同学都知道,柏林街头看到一些商店的玻璃门上写的不是什么广告,而是《德国基本法》的第一条。所以我们可以感受到一个生活化的宪法,你到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感受到。在德国,宪法的价值不是停留在规范的层面,而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德国的宪法法院原来是在大城市,现在搬到了一个很小的小城镇。接待我们的法官非常自豪地说,你看宪法法院是控制立法、行政、司法的,我办公的地点不能在城市里面。如果我离政治权力中心很近,就无法保证独立性、中立性。所以他们特意把宪法法院搬到一个很小的城镇,试图远离政治中心以保证法院独立的审判。当然这是一个理念上的问题,但是像这样一种基本法上规定的核心的价值、人的尊严的价值,某种意义上为德国战后的振兴提供了一个强大的道德的基础、法律的基础和一个制度的安排。所以,国家的建构不是靠一种统治,靠强大的法律制度本身,而是靠这个社会核心的价值。   在德国,所有的德国人都承认德国的核心价值和社会的共识,就是《基本法》上规定的第一条,即人的尊严的条款。这十年来有关德国的最重要的宪法判例当中,法官们所做判决的判决书引用宪法第一条的频率是最高的。看起来很难的案件,在宪法第一条的解释当中都能得到合理的说明。   大家非常熟悉的航空器违宪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原来国会通过的《航空器法》第七条规定,当一个恐怖分子劫持了一架飞机,即将撞向国会大厦,(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5 页: 1 2 3 4 5 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 社会共识 宪法统治 宪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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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 政治是每个人的副业:学做“精明的公民”

政治是每个人的副业:学做“精明的公民” 徐 贲          许多人厌恶政治,嫌政治不干净,认为政治无非就是权术、阴谋、诡计和欺骗。他们躲避政治,尽可能不与它打交道,只是在不得已的时候才与它周旋。他们对政治小心翼翼,如避火或是防贼,随时害怕惹祸上身。对于高高在上的政治领袖,他们更是一面当神明供奉,一面当虎狼提防,用马基雅维利的话来说,是不指望政治人物“去实践那些认为是好人应做的事情,因为他要统治国家,常常不得不背信弃义、不讲仁慈、悖乎人道、违反神道。”   政治不是某种你可以拿来交给“别人”的东西   政治的不干净和不诚实,连政治家们自己也常不讳言,戴高乐说,“为了要当主子,政治人物总是先装成仆人。”赫鲁晓夫说,“政治人物到处都一样。就算在没有河的地方,他们也发誓说要造桥。”在普通人眼里, 如萨特在《肮脏的手》中所描绘的,政治更是一种天生不洁和非善的行当。政治是一桩无需本钱,便有利可图的生意,一个人再平庸无能、人品猥琐,只要政治正确,照样能出人头地。因此有人把政治当作官场,虽然官场中风云莫测、深险难料,但毕竟有机会从中得到相当的好处:权势、地位、尊贵。政治可以帮助他们敲开幸福的大门,让他们能够荣华富贵、呼风唤雨,极大地满足对权力的欲望。他们把政治当作通往个人名利的捷径和通道,即便不是 附膻逐腥 之地,也绝对与道德高尚、思想杰出、能力出众没有关联。 但是,也有人不这么看待政治,像丁文江、胡适他们就曾把政治看成是一种能够让“好人”精英实现“出山要比在山清”抱负的事业。丁文江呼吁,“有知识有道德的人要向政治上努力”,如果有知识有道德的人因为鄙视政治而置身事外,那么政治便真的会变成污泥浊水,在里面不嫌肮脏,尽情玩耍的也便只能是一些无才、无德、无耻的小人和歹徒。在这之前,梁启超就希望“公正自爱之人”不要嫌麻烦,要为公尽责,因为好人不管,就可能让坏人来管,则业将败坏殆尽。“好人政治”设想的好人是少数的精英人士,好人不意味着道德上一定是圣人(如果是自然更好),而是有道德操守、专业知识,有行政特长的 “ 治国专家 ” 。但是,中国的好人政治理念犹如一座建立在沙滩上的城堡,因为丁文江等人以为,中国的政治架构已经是民主的制度,所以只要有“一打好人”出场,加以修补,自然会更趋完善。然而,一直到今天,实现这样的政治制度仍然是一个尚未实现的梦想,即使有好人,也还是不能拔除制度的弊病。 即使在民主政治制度真的已经建立起来的地方,好的政治仍然不可能只靠少数好人来实现和维持,它离不开具有民主政治素质和经验的广大公民。民主政治的核心不是好人政治,而是公民政治。美国已故伊利诺州参议员埃弗雷特 · 德克森( Everett Dirksen, 1951-1969 任参议员)说:“政治不是某种你可以拿来交给 ‘ 别人 ’ 的东西。既然政治是通过政府指挥人间事务的艺术,它就应该是这个共和国内最好的职业和所有人的副业。”他认为,只有在民主制度中,才有可能这样看待政治,“现在许多人似乎把政治与坏事、腐败行为、贪污受贿、道德败坏等同起来。我发现古往今来,大多数这些抹黑政治的话都是在人民不能选举官职人员的地方发出的。” 人民以之为副业的不只是政治,而且是公民政治。政治是“最好的职业”,指的是它所要求的公民道德、学识和能力。这种对政治的期待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是政治的动物”一样,是政治哲学的表述。德克森所表达的与其说是民主的现状,不如说是对民主的理想和对民主政治的信念。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理想和信念,奥地利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熊彼德( Joseph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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