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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敦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呼吁书(首批联署共计151人)

授权“维权网”首发 (首批联署共计15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兹就期待十四年之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一事,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如下严肃呼吁。 我们相信大自然永恒的正义法则:人人生而自由,享有与人类尊严相称的人权和政治主权。但是,由于政治制度的不良,人类长期遭受着专制政治的戕害和专制者的奴役,而生活于专制制度中的人们则因罔知人权,忽视人权,践踏人权,酿成了无数的野蛮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和历史的记录。故近代各国政治革命,无不以建设性地地昭示公民权利为重大使命,并制定相应制度予以保障。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在创建三年后即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国际社会在世界范围内首次系统阐述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全人类共同奋斗的目标。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的核心是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受酷刑权和公正审判权,私人空间权和迁徙自由权,言论、思想、良心、宗教自由权,集会、游行、结社自由权和选举权等权利,通称“第一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的核心是工作权,受教育权,享受适当生活水平权,妇女儿童和少数族群权利,通称“第二代人权”。“第二代人权”是对“第一代人权”的补充和丰富,而不是对“第一代人权”的否定。但相比于“第二代人权”,对于见证人类的尊严和神圣精神价值而言,“第一代人权”显然更基础、更重要。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被国际社会公认是“当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的最权威表达”。 遗憾的是,虽然我国国务院已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于2001年2月28日予以批准;但1998年10月5日国务院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已14年有余,仍没有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该公约的程序。第一代人权不能确立,则第二代人权事实上也难保障。今日中国之两极分化、社会断裂,规模巨大的弱势群体遭到广泛的社会排斥,生存艰难,绝非偶然。 尤需强调的是,截止2010年11月1日,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67个国家正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落后于人类主流文明步伐,已显而易见。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使国内法与之衔接,由此逐步顺应世界潮流、建成现代政治文明,已成为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之一,也应成为人民主权下的最高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捍卫和实施全人类“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全国人大不应再有任何延误。 中华民族自古深受专制统治之荼毒。历代司法制度的野蛮和官吏的横暴昭诸史册;文革对人权的大规模侵犯更是登峰造极;最近十年人权保障的巨大退步,亦令有识之士痛心疾首。在当今信息化、全球化时代,民智已开,公民权利意识普遍觉醒,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代中国的紧迫要求! 毋庸讳言,我国自拟的人权标准远远落后于世界公认的最低人权标准。作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我国远不具备与常任理事国地位相匹配的引领性的价值规范和司法程序实践,我国的人权状况拉低了人类文明的整体水准,也将中国人民置于一种尴尬屈辱的境地。这种状况再也不容存续下去了!它每存续一天,就令每个中国人多陷一天险境,多受一天侮辱。中国大陆此起彼伏的强拆惨剧、劳教丑闻、文字狱等等,都是有力见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髓在于:以独立法治限制和管束政府,维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世界各国政府均负有义务促进人类自由、权利的普遍尊重和保护,通过切实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推进,化应有权利为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有鉴于此,我们强烈呼吁: 敦请全国人大履行应尽的职责,立即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使普世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中国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遵行。 为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在全国人大批准该公约后,在立法方面得以切实推进,我们郑重建议: 1、通过宪法修正案,确认各级人大不得制定任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撤销《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规定,改新闻出版审批制为登记制。 2、立法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废除未经法院审理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将强制戒毒、强制教育等攸关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纳入司法框架;取消行政拘留;取消各地政府制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废除共产党内变相剥夺人身自由的“双规”制度;修改《监狱法》,取消强迫或强制劳动改造。 3、保障司法独立,立法限制警察的超级权力,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将限制人身权利的决定权交与法院,未经法院批准,不得搜查、拘留、逮捕;任何公职人员不得进入民宅或民用设施随意登记或检查;修改《刑事诉讼法》,废除其第73条及相关内容;自拘留之日起律师皆可出现在讯问现场,确保讯问的全透明,追惩一切刑讯逼供者,确保公民免于酷刑的权利;允许被告保持沉默;非严重刑罪嫌疑,可允许无押金保释;限制刑事警察的审讯次数;建立陪审团制度,法官中立,实现控辩平衡等。 4、尊重生命权,通过减少死刑罪名,大幅减少死刑数量。废除一切对非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将死刑仅用于情节最严重的恶性凶杀犯罪和种族灭绝犯罪。 5、立法并修改法律,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修改《选举法》,废除一切多级选举和间接选举,将所有的人大代表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全部改为直接选举;将政协改为参议院,并直选参议员;重新修订《集会游行示威法》,废除《集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将集会、游行、示威事先申请—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废除《工会法》,立法允许建立工会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制定《政党法》和《社团法》,允许公民成立各类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 6、通过宪法修正案,禁止制定任何有违于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法律。撤销所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公民宗教自由的行政法规;禁止设立任何行政机构管理宗教活动;承认并保护宗教创立自由;废除刑法第300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及相关规定。 7、废除《刑法》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法保护公民的批评权利和反对权利;对侵犯人权的立法、外交、国防和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专门的、切实的司法救济。 8、确认迁徙自由为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立法保障公民出国、回国的自由权利。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废除户口制,改为居住登记制。 9、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障婴儿生命权、公民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 10、重新修订《律师法》,废除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管理权,确保律师成为独立的社会自治群体。 我们希望全国人大恪尽职守,不负重托,立即批准和尽快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全国民众一道合力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以此重建信用、重塑权威! 公民联署: 杨茂东(笔名郭飞雄,广州,维权推动者,手机:18664641933) 丁家喜(北京,维权律师,手机:13701134609) 胡石根(北京,民主维权人士,手机:13681546847) 郭春平(广州,民主维权人士,手机:15814819686) 王 藏(北京 诗人,维权人士,手机:18601285964) 杨 海(笔名杨恒,西安公民,民主维权人士,手机:13571989179) 陈云飞(成都,业余驯兽师,手机:13980888964) 胡 佳( 北京,公民,手机:13501091828) 王德邦(北京,民主维权人士,手机:13393635664) 赵常青(北京,学者,手机:15801664166) 隋牧青(广州,维权律师,手机:13711124956) 严正学(北京铁玫瑰园,艺术家,手机:1312000367) 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366227598) 鄢烈山(广东,退休新闻工作者,杂文家) 余少镭(广州,专栏写手,手机:13808822379) 野 渡(广州,作家,手机:13533420827) 袁小华(广州,民主维权人士) 杨子立(北京,公民,手机:13552727537) 俞梅荪(北京访民) 李 蔚(北京,民主维权人士,手机:18211081298) 孙 林(笔名孑木,南京,自由媒体人,记者无国界人士,手机:13813950865) 何国泉(笔名苍鹰,广州,自由艺术家,手机:13808877204) 陈 敏(笔名笑蜀,广东媒体人) 赵宏伟(广州,公民) 赵卫东(广州,公民) 姜力钧(辽宁,人权捍卫者,手机:13941068999) 李 海(北京,民主人士) 雁南飞(北京,公民) 邵 铎(广州个体户,手机:18028602860) 黄 宾(广州,公民,手机:13710153850) 史宗伟(郑州,独立学者,手机:13663831386) 戚钦宏(广西钦州,人权作家,手机:13737771350) 姜野飞(泰国,流亡人士,手机:0066857078868) 郭永丰(甘肃,自由撰稿人,手机:13714459645) 王 成(杭州,律师,手机:13616501896) 范标文(深圳律师,手机:15889635216) 杨泽延(重庆律师,电话:023-67621818) 张鉴康(西安,维权律师) 李铮然(深圳,民主人士,手机:18821811587) 章浩奇(南京,数据库系统工程师,手机:15151810991) 刘沙沙(北京,NGO职员) 魏海波(广东惠州,民主维权者,手机:18665284801) 郑玉林(浙江温州市,公民,手机:13857761899) 王永红(北京海淀,公民,手机:13701390100) 武振荣(韩国首尔市,网络作者) 吕耿松(浙江,中国民主党人,手机:15397134873) 陈树庆(浙江,中国民主党人) 邹 巍(浙江,中国民主党人,电话:0571-85507972) 毛庆祥(浙江,中国民主党人) 胡 臣(浙江,中国民主党人) 张继伟(济南公民,建筑师,手机:13793162658) 邢建深(北京,维权公民,手机:15652545069) 李 非(网名小非日夜谭,中国公民,手机:13926276717) 庄道鹤(杭州,维权律师,手机:18058118964) 梁小军(北京律师,手机:13501092285) 毛宏伟(广州律师,手机:18820018960) 车宏年(山东公民) 江 淳(南京、自由作家,手机:13912956670) 贾 涛(扬州,机械工程师,手机:13951435069) 桂世垠(合肥,建筑师,手机:18297973497) 刘士辉(广州,被非法除牌的律师,手机:13060684699) 刘正清(广州,维权律师,手机:13543432448) 成秋波(湖南衡山,公民,手机:13600014200) 昝愛宗(獨立中文筆會理事,獨立記者,自由作家,手机:13082850180) 王书瑶(北京,57年右派人士) 李苏滨(北京,维权律师) 林大刚(浙江,公民) 郭少坤(中国公民,维权者,电话:0516——85710617) 金继武(广州公民,手机:18620048887) 张恩广(烟台公民,手机:15853524215) 李任科(贵州贵阳市民) 赖 虹(南京,教师) 李悔之(广州,自由撰稿人) 张宏编(广西,公民) 单亚娟(黑龙江省,公民) 施 济(南昌,公民,手机:15179131607) 徐 琳(广州市南沙区,自由作家,手机:13751710325) 徐高金(江西公民 15387731776) 黄勇华(湖南衡阳,民主人,手机:18674720605) 张建新(新疆,律师) 刘正有(四川自贡,公民) 罗世模 四川自贡,公民) 曾荣康(成都,法律工作者) 李双德(成都市 法律服务人员) 黄一龙(成都,退休干部) 谌东荄(成都,退休教授) 冯玉熙(成都,公民) 张先痴(成都,作家) 周 清(成都,公民) 丁 矛(成都,公民) 朱晓莉(成都,公民) 周 天(成都,作家) 卢 刚(成都,公民) 李 波(成都,公民) 吴永豪(成都,公民) 杨文婷(成都,教师 王 博(成都,公民) 万淼焱(成都,律师) 黄无限 四川,医生) 张 羽(成都,艺术家) 侯多淑 四川达州,公民) 陈 兵 四川遂宁,公民) 王 健(成都,媒体人) 何 坚(成都,公民) 王大连(四川,公民) 刘 浩(成都,公民) 房让熹(成都,作家 黄晓敏(成都,公民记者) 罗开文(成都,公民) 周成群(成都,公民) 邓品芳(成都,公民) 赵元辉(成都,公民) 吴俊梅(成都,媒体人) 王蓉文(成都,公民) 欧阳懿 四川遂宁,公民) 李廷惠(成都,公民) 李 宇(成都,公民) 辜素芳(成都,公民) 陈兴志(成都,公民) 陈道军(成都,作家) 曾 远(成都,公民) 陈婉芸(四川南充,公民) 汪建华(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585984220) 胡可师(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817078071) 高晓亮(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524363793) 张汝俊(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564390294) 杨勤恒(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167067718) 黄小芹(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8916047175) 张慧康(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120589102) 史振泰(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8916220710) 谢 丹(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501680326) 常雄发(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671938029) 沈建忠(上海,民运人士,手机:021-68327044) 李化平(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816107496) 陆 峰(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002111558) 沈艳秋(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391066411) 沈佩兰(上海,民运人士,手机:021-64093489) 毛恒凤(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901662286) 华神清(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8917846270) 周琦冰(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801794063) 陈建芳(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5026516445) 任乃俊(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120607813) 王扣玛(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601929155) 魏 勤(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661481786) 赵迪迪(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5201726813) 朱金娣(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042111402) 金晓梅(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5900848104) 單趙子(中国,独立学者,手机:13105714798) 陈文生(湖南衡阳市,公民,手机:13707340115) 徐 浩(安徽芜湖,企管,手机:13035041256) 刘四仿(广州民主运动人士,手机:13928786855) 联署邮箱:gongminlianshu11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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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是封建化权贵集团的总代表

原文地址: 毛泽东是封建化权贵集团的总代表 作者: zgdmr2 一 后期毛泽东越来越将平均社会主义同封建制溶为一体,越来越变成日益封建化的权贵集团的总代表。 ( 1 )毛泽东的中国仍然是农业社会,全盘公社化后,毛泽东的国有制和国家计划经济使农民在「社会主义所有者」的现代化美丽外衣下实际丧失了对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处置权、经营权,并将这些权利掌控在以毛泽东为首的日益封建化的权贵之手。而这正是封建生产关系的一大主要特征。而且在经营权方面,毛泽东治下的「社会主义」农民甚至远不及中国封建社会中租种土地的农民!毛泽东对农民的高征购事实上也部分地変成了国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高地租。这就使国有土地上的农民越来越失去了稳定长久的劳动热情。仅从粮食產量看,据有关学者估计,作为个体经济残余的农民自留地是公社公有土地的8~10倍。〔注 2 〕这足见当时公有土地的效益真是低得惊人!可见,毛泽东的封建社会主义对生产力的阻碍有多麼严重。 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生产关系采用国有制的形式并不是毛泽东的创新。早在七世纪时,穆罕默德建立的阿拉伯帝国就将征战中所占领的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并交给农民耕种,哈里发国家成为最高地主,农民须负担相应的税收(实际地租)、兵役。只不过因其剝削较輕,农民的自主经营权更大,从而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毛泽东的创新则在于把封建主义和名不符实的公有制、平均主义大鍋饭结合起来,使之披上社会主义的美丽外衣。而其实效则更差得多。 ( 2 )比之于中国封建社会,毛泽东的封建社会主义使农民失去更多的人身自由。 我们都知道,奴隶制下的奴隶完全沒有人身自由,封建制下的农奴依附于封建地主,只有部分人身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佣工人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可见,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度是这三种社会制度和三种劳动者最突出的區别。中国封建社会中租种土地的农民,虽然基本上被束缚在土地上,依附于封建地主,但他们还可以退租移民去城市和他乡,比西欧农奴的人身自由还多些。如我爺爺本是租地贫农,后来退了租,到城市去担水卖,收废品,就在城里租房定居下来了。 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既然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先进得多,那麼它在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方面理所当然只应前进不应倒退,因而劳动者不仅应有完全的人身自由,而且应该进一步有全面发展的自由。 然而毛泽东的封建社会主义竟用固定户口、固定工作、固定供应剝夺了农民及工人等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迁居自由、生活自由(如吃什麼,穿什麽,吃多少,穿多少,都是票证定死了的),使农民变成了連中国封建社会租地农民都不如的、只能完全依附于权贵的现代世袭农奴,工人变成了依附于权贵的现代世袭工奴;离开了这种人身依附,你就休想在这个社会中生存!这明明是复辟倒退嘛!极右道路嘛!哪里是什麼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 ( 3 )毛泽东的高积累尤其是对农民的高征购,很大一部份具有封建地租赋税剝削的性质。 如果从负担上看,这种剝削经常还很重,不仅工农的生活比搞「残酷」资本主义剝削的西方和港澳台改善慢得多,而且严重时甚至把农民的一部份口粮都強征走了,以至造成严重的大饥荒。 从用途上看,其中很大部份都不是真正用之于民。笫一部份是权贵们的特权享受。且不说毛泽东的许多行宫,权贵们的许多楼堂管所,就是饿死千万人的大饥荒岁月,高干们也喝着茅台酒,享受着「特供」的待遇。笫二部分是打肿脸充胖子的超过国力的对外援助。这实际上只是在给毛泽东爭面子,用以满足毛泽东爭当世界革命领袖的私欲和虛荣,实际上是被毛泽东当做私有财产揮霍享用了。中国民众得到了甚麼实际好处?给的越多甚至越是恩将仇报!如越南、朝鲜、阿尔巴尼亚、古巴等等,哪个不是翻脸无情?第三部分是毛泽东到处激化矛盾,四面树敌,「打倒帝修反」而引发的过度扩軍备战造成的巨大浪费。(你看,邓小平一上台,世界大战马上就打不起来了!百万大軍也迅即裁减了!)第四部分是经济建设中的巨大浪费和巨大的浪费性生产。所有这些都得由毛泽东「全心全意」为之「服务」的劳苦大众尤其是广大农民来超负荷承担。 但客观地说,从毛泽东和权贵们实际得到的享受看,此时的剝削总的说来还是比较轻的。第一、毛泽东的封建制成份、等级制成份是和平均社会主义结合在一起的,因而不允许有过大的贫富差距。第二、此时的巨大贫富差距主要不是表现在财富的占有上而是权力的占有上。因為此时只要有了权就有了一切,沒有权就沒有一切。毛泽东权力最大,他要什麼就有什麽,刘少奇、林彪一没了权,就甚麽都没有了。第三、封建剝削也有一个由少到多逐步发展的过程。第四、当时的效益实在太低,劳苦大众尤其是农民身上可榨取的油水实在有限。比如口粮,你总不能全拿走,更不能年年全拿走。第五、历史上许多开国帝主和新权贵,在其开国之初都是比较简扑的,毛泽东和他那一代开国新权贵也是如此。第六、毛泽东早己过度肥胖,他的高级营养保健师也只能提供其体质允许的享受,而不可能提供加剧其肥胖和富贵病的过度享受。这就迫使毛泽东为了延年益寿万寿无疆不能不过看似简扑的生活,并转而更多地追求精神享受~像资本家拼命追求利润一样,最大限度地追求最大的权力、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对他的无限崇拜。 ( 4 )毛泽东利用和运动群众发动文革,并不是在根除权贵,而是在用家天下取代党天下,是在打倒不完全顺从毛氏皇权的一大批老权贵,重新扶植绝对顺从毛氏皇权的更加恶劣的一大批新权贵,对一切异已力量实行更野蛮全面的封建法西斯专政。 ( 5 )他长时间地推行中国封建时代的闭关自守政策,反对现代市场经济,把西方資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管理制度和先进科学技术拒之门外。 二 建立现代封建等级制。 毛泽东在推翻旧的封建等级之后,又在实际上逐步建立起新的封建性的现代等级制。 大的等级有五等:第一等级是毛万岁。他是整个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和最高精神领袖,整个国家和人民都是他的,一切国人对他只有绝对服从、顶礼膜拜的份。正如我在前文中所说,后期毛泽东给国人的最高待遇就是江青的待遇~「我是毛泽东的一条狗!他叫我咬谁我就咬谁!」 第二等级是权贵阶层包扩党政官员组成的权贵阶层。他们是实际的统治集团和人民群众的主人或「父母官」。他们掌握着很大的权力,掌控着各种社会资源,享有许多特权利益。其特权利益虽不及苏联官员那么大,但他们仍然是当时中国社会中最有权势的上等人和新权贵。正因為如此,官本位才会越来越成為「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一大特色。 第三等级是良民阶层,包扩家庭出身较好的普通人民群众。他们无权无势,对官员集团存在着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不能成为自由民,但他们有作為「人民」的政治权利和压迫专政对象的政治权利,有相对优越的政治地位。 第四等级是半贱民阶层,包扩出身地、富、反、坏、右、资、叛徒、特务、走资派家庭的「可以教育好的子女」等「阶级敌人」的亲属以及資本家。他们有作為「人民」的政治权利,但无论在升学、就业、入党、提干、工作安排和婚姻恋爱等各个方面都要受到种种歧视和排斥。 第五等级是「阶级敌人」,包括在监狱中劳动改造的政治犯、绝大部份刑事犯和在社会上由上述阶层监督劳动改造的「五类份子」,即地主份子、富农份子、反革命份子、坏份子、资產阶级右派份子以及叛徒、特务、被打倒的走资派。他们是专政的对象,被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受尽政治歧视和屈辱,动不动就被批判斗争,是这个社会中真正的贱民和现代奴隶。 在上述后四个等级中又分為若干个小的等级。 三 推行封建专制主义政治。 ( 1 )他把一党专政制和民主集中制逐步演变为封建家长制直到封建君主的个人独裁制。 ( 2 )他把「人民民主」搞成世界上最虚伪的「等额选举,一致通过」式的假民主。 ( 3 )他把官员的选拔搞成連封建时代的科举制和退休制都不如的由上级的好恶決定的任命制和终身制,使他们成為忠于权贵集团而无须对人民负责的新权贵。如毛搞大进时的先锋柯庆施、李井泉,搞文革的急先锋四人帮,个个都能飞黄滕达。 ( 4 )他以忠于自已为标准,不断扩大打击面,不断铲除异已力量,制造愈来愈多的阶级敌人、反党分子、反党集团、反革命集团和无数的冤假错案,其数量之大,远超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封建王朝。 ( 5 )大多数封建王朝尚且还要讲法治,而他和江皇后却公然践踏法治,砸烂公检法,公然鼓吹和大搞「无法无天」的封建主义人治和不受法律约束的封建法西斯专政。 ( 6 )中国封建时代,总有山高皇帝远的存在,总有专制皇权管不到的山乡辟壤,而后期毛泽东的封建专制统治却是无处不在,无孔不入。这也可以说是毛泽东对封建专制政治的伟大贡献吧! 四 实行封建专制主义的精神奴役和奴化教育。 ( 1 )他把中国封建社会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发展为现代的罢黜百家,独尊马列,尤其是独尊毛泽东思想,大搞对自已的个人迷信和封建愚民政策。 ( 2 )政治上剝夺人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大搞锁国政策,让国人看不到真实的外部世界尤其是繁荣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在这方面甚至連旧中国都不如。 ( 3 )他大搞封建性的愚民教育。他的治下大批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垂死、反动和残酷剝削,大搞加油添醋的纵向「忆苦思甜」对比教育,却从来不敢对西方福利社会和本国贫穷社会的真相进行横向对比教育,使人民再穷再苦也永远对他处于感恩戴德的精神状态。 ( 4 )他的治下大兴封建社会的文字獄,大抓思想犯。     ( 5 )尤其突出的是,他依靠自已的心腹党羽和政治运动、思想教育,把封建忠君思想发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无限忠于伟大领袖毛主席,无限忠于伟大的毛泽东思想,无限忠于伟大的毛主席革命路线,其核心就是,不管对错绝对忠于毛泽东;同时把人民的一切成绩都归功于毛泽东~那都是毛泽东思想的伟大胜利,把一切错误都归咎于人民自已~那都是违背毛泽东思想的结果。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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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香港/南方周末事件: 记协促彻查《南方周末》被改版事件

声明强调,“若《南方周末》遭遇此等令人咋舌的压力而广东省和中央政府坐视不理,又不彻查以儆效尤,则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将沦为一纸空文。”声明同时敦促有关当局,确保《南方周末》采编人员不会因为在此事件中敢言而遭秋后算账。 香港记者协会声明全文如下: 记协促彻查《南方周末》被改版事件 惩处渎职官员 在尊崇新闻自由的香港,新闻工作者绝对不接受新闻审查,一旦出现,誓将遭受谴责,但即使在存在审查的内地新闻工作环境中,《南方周末》遭广东省宣传部「被改版」事件,亦是不可接受的。香港记者协会强烈要求广东省尽快彻查及公布事件始末,如有官员渎职,应该公开惩处。 据本会了解,《南方周末》的新年特刊经新闻审查,并大幅修改,包括元旦献辞,在审查流程完毕后,宣传部主责官员竟在改图未遂的情况下,口述一百多字按语,要求《南方周末》总编辑和副总编辑发回杂志刊登。《南方周末》事后发表的声明更披露,宣传部在过去十二个月内,当中半年由庹震当部长,「(修)改(和)撤(走)」的稿件有1034篇,其肆意践踏新闻自由的程度,匪夷所思,亦令人震怒。 广东省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桥头堡,《南方周末》是新闻改革的标志,若《南方周末》遭遇此等令人咋舌的压力而广东省和中央政府坐视不理,又不彻查以儆效尤,则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将沦为一纸空文;领导人声称重视舆论监督,亦只会被视为满口谎言。 本会亦高度关注事件中敢言的《南方周末》编採人员,促请广东省当局确保他们不被秋后算帐,并与该杂志的全体编採人员对话,商讨改善空间,合力营造双方可以接受的编採环境。 资讯自由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四大支柱之一,而这必须建基于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广东省应以此为目标,推动中国向前发展。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强调要落实宪法,本会期望他能以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为本,检讨现行新闻审查制度,落实中国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香港记者协会 二○一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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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是新闻自由的保姆

   2013年开始,宪政一词成了朝野双方共同使用的一个关键词。“咸与宪政”固然大好;但,宪政既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和这种安排相适应的一套话语。现在,媒体上与法相关的语言多了起来,不独民间,而且体制,都在试图使用法律语言说话,甚至法不离口。比如,关于言论自由,我们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政府依法保护新闻自由。最近外交部一位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就这样使用了这个句子。但,一套语言意味着一套概念和价值,它并不仅仅是词汇本身,词汇后面潜伏着一套逻辑系统。如果不注意内在逻辑的自洽,看起来法不离口,但可能恰恰和法相悖。 政府依法保护新闻自由,这难道不是政府的责任吗,这不是一个好政府的作为吗,而且还是依法保护,这不正体现了政府自觉的法治意识吗。的确,这句话字面上的意思确实如此;但宪政逻辑却并非如此。 新闻自由(亦即言论自由)的确需要保护,问题是靠谁保护。政府吗?这里的政府主要是指它的行政分支,那就找错了对象。在任何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家,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毫无例外是靠宪法。就我国而言,如果我们寻求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我们就会搬出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价值中性的、无条件的,亦即宪法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言论才是可以自由的,什么样的出版乃是不可以自由的。因此,对宪法第35条,我们必须这样解读:一切言论都是自由的,一切出版也都是自由的。故此,宪法第35条便成为新闻自由的保障。 在宪法之外,政府是否可以依法保护新闻自由呢?如果这里依然是指政府的行政分支,那么,回答很直接,这样的表述找不到法律依据。依法首先要依宪法,政府行政照准宪法为合宪,反之则违宪。宪政就是宪法政治,它对权力的要求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比如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分支是国务院,国务院到底有哪些职权,这一点宪法规定的很清楚。如果我们阅读宪法第89条,这是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条款。该条款一共18项,它划定也给定了国务院行使职权的范围。但在这18条之内,我们找不到政府有保护新闻自由这一项职权。也就是说,宪法并没有赋予政府保护新闻自由的权力。回到以上那句话,当政府声称“依法保护”时,难处就在于从宪法层面看,它委实无法可依。退一步,即使宪法中没有可以执行的法条,政府的保护如果是出于善意,是否可以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权力不可逾越法律而为善,它只能做授权的事。未经授权而为之,用宪政语言来说,就是违宪。 为什么宪法没有授予政府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力,是疏忽呢,还是有意为之。设想一下,一个社会,谁最有能力侵害新闻自由,是你我他吗,不是,我们没有这个力量。能有这个力量做到而且经常想做到的不是别的,就是权力,就是政府。不妨以美国为例,它虽然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但在这个国家中,如果能够干涉新闻自由的,依然是政府。1798年,美国国会曾出台一部“反煽动叛乱法案”,其中规定新闻言论不得对国会、总统进行恶意的、虚假的、诽谤性的攻击。这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严重侵犯,因为恶意、诽谤之类的解释权在政府,它完全可以把言论对政府的批评视为恶意与诽谤。何况恶意属于主观形态,判断者如何判断人家的主观是善是恶呢,除了武断。因此,这部法案是典型的违宪,它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该条开宗明义,不准许国会就言论自由制定任何禁止性的法律。但,宪法在上,这种反宪法的法律居然能出台;可见无论在哪里,权力,不管是立法权力还是行政权力,都具有侵害言论自由的内倾。 我们应当慎言“政府依法保护新闻自由”,尤其政府自己不宜如此表白,这句话本身就不合宪。新闻自由与政府无关。逻辑上,如果政府有可以保护新闻自由的权力,它也就可以不保护。所以,宪法不会授予其保护权。相反,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恰恰就是防范政府的。因此,宪政国家,从不把政府当作新闻自由的保姆,而是防止它干涉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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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记者协会声明支持南周同行

一些支持者打出表语抗议干涉南方周末编辑自由 台湾新闻记者协会、香港记者协会和澳门传媒工作者协会发表共同声明,声援《南方周末》记者。 声明说,保障人民及新闻机构的言论和采访自由,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铁律,并且符合中国宪法规定。 声明谴责中国有关当局在《南方周末》事件中粗暴干涉言论自由的做法,要求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事件真相。 声明针对的是中国刚刚发生的“《南方周末》周刊新年献辞疑似遭到广东省委宣传部以非常规方式强行修改”事件。 “大为失望” 声明“為《南方周末》勇於说出真话的同人表示敬意”,并表示对《新京报》等媒体“拒绝应宣传部要求转载有半官方色彩的《环球时报》评论表示赞赏”。 声明“要求大陆政府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详细调查本案始末,委员会成员应包含具公信力的法律、新闻学者、传媒工作者及‘南方周末新闻职业伦理委员会’成员。在调查完成,结果公开前,大陆政府应停止散布任何一方的片面说法”。 声明明确称,就言论与出版自由,“中国新领导人习近平就任之初,外界曾经对他领导的政府寄予希望,但不久就发生南周事件,著实令外界大为失望”。 声明说,“大众传媒负有监督政府施政,守护公众利益的职责。《南方周末》的同业对此的实践成绩,在华人世界有口皆碑。中国政府理应和人民站在一道,珍惜这个守望公众利益的力量,而不是肆意打压、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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