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

自由亚洲 | 细川汇聚成大河 声援艾未未汇款不止

北京维权律师刘晓原担任主任的律师事务所再次被要求搬迁,刘晓原认为与他不断声援艺术家艾未未有关。各地网民继续为艾未未的一千五百万罚款发起筹款活动。 维权律师刘晓原所在的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再次面临被迫搬迁的压力。此前因业主受到压力而被驱赶,旗鉴律师事务所今年7月份重新租赁了目前使用的办公场地,本周三下午却再次遭到业主驱逐,对方表示已顶不住压力,并愿意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刘晓原律师所在的事务所经历第二次驱赶。   刘晓原星期五在推特上表示“我妥协了退让了,但就是不放过我。人都快被整死了。”刘晓原告诉本台记者:从现在这些行为看来,他以前控制我们年检,就是故意刁难,并且想方设法把你整垮。我以前和他们说过,你们如果不想再让我当律师,不想再让我开设这个律师事务所就直接和我说,省得我们还要去花钱。年检的时候我们已经在网络办公平台获得通过,因为只有先在网上通过才去交钱。是你们让我们通过年检的,缴了费用你们又说我们办公处所有问题,我们又按照你们的要求变更了办公处所。现在又找个理由不让过。变更办公处所我们这些经济压力很大的律师,又花了几万块钱。   刘晓原自今年6月以来年检一直受阻,遭到当局的百般刁难,刘晓原表示他曾代理过各种维权案件,但都没有被如此为难过。他认为,这次很可能与他为好友艾未未声援有关。他说:“我在北京做律师七、八年了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司法局也从来没有刁难过我。以前在办理重大案件时,他们也只是找我谈谈。现在竟然用年检来打压律师。这是很非法的手段。我又没有什么违法行为。我只是对他们办理案件的行为步骤进行质疑。这是我一贯的风格。他们看我博客就知道了。这些年我质疑过很多社会事件。为什么一个律师要受打压呢?所以最终来看,还是因为艾未未的事件受牵连了。”   刘晓原星期五在推特透露,艾未未在预感自己被抓捕前,曾交代家人要求刘晓原和浦志强作为其代理律师。刘晓原在艾未未被失踪期间多次发表文章质疑当局做法,期间也被多次约谈警告不要介入艾未未案件。   艾未未妻子路青为法人代表的发课公司日前被当局追讨税务1500多万,并要求在15天内执行。艾未未母亲高瑛及弟弟艾丹发出担保声明,愿意将艾未未父亲艾青生前最后的居所提供约845万元作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担保。   高瑛向本台表示:必要的时候一定要这样做了。没关系,一切都不重要了。还是儿子的安全,儿子的自由,儿媳妇不要再遭牢狱之苦。还有被他牵连的人不要再次进宫,这就是我的想法。   推特上有众多网民发起凑钱活动,不少参与者都表示捐出一千元,也有学生捐献几百,希望帮助艾未未度过这个难关。妙觉法师和在德国的媒体人苏雨桐则发起倡议全球一万五千人,一人一千元捐款的活动。妙觉法师说,这是艾未未和一个民族良心的赎金。他的行动从来都在良知的指引下。   星期五晚间推特上流传着艾未未工作室用来接受款项的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被冻结,本台记者其后了解目前账户正常,款项还在继续增加。据艾未未工作室一名志愿者透露,截止星期五晚间7时,支付宝账户借款76.9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到账8.28万元,7份邮局到款单850元,送来现金18878元,合计87.15万元。本台记者当天晚上十一点致电艾未未,他说十个小时内,其中一个账户的汇入款项已多达一百万,他对此表示:“这说明这世上大多数人的眼睛是雪亮的,年轻人是不买这个账的,而且要用自己的方式来表达。”   艾未未表示他深受网民们行动的感动,认为绝不能低估年轻人力量。   网民秋蚂蚱在推特表示:倘若艾未未能够在规定时间募集到足够的款项,这件事本身将会被写入史册。同时也证明了一件事,那就是:当艾未未把汶川死亡学生的书包以惨烈的艺术形式铺陈在墙上时,上帝自那时就已经把那堵墙命名为中国的“哭墙”了。这一次的募集成功,就应该是上帝终于听懂中文而出手了。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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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风 | 给新浪公司投资者的一封公开信

给新浪公司投资者的一封公开信 新浪公司的投资者,你们好! 我们发出这封公开信,是由于中国的互联网公司新浪网及新浪微博严重配合中国政府进行言论审查,毫无原则毫无底线地打压公民的言论自由,表现非常恶劣。 曾 在2010年第六届德国之声国际博客大赛被评为最佳中文博客评委奖的博客“可能吧”发表题为“新浪微博给我印象最深刻的10件事”,文中陈列了新浪微博采 取的关键词审核与删帖、单向屏蔽、审核发言、禁言、“小秘书保护你”、删除帐号、删除帐号且无法重新注册、屏蔽IP等多种内容审查手段。文中还以专门关注 谷歌的网站“谷奥”(http://www.guao.hk/)文章被新浪抄袭为例,说明新浪微博除了配合政府进行言论审查之外,还“自主地随便删除用户 的信息”。【注1】 中 国知名博客作者、法国人权委员会2010年度人权奖获得者北风撰文指出:“新浪不仅在配合当局进行内容审查,还配合‘他们’(审查机构)的要求对特定人士 进行栽赃嫁祸”。文章称,新浪微博主动更改了作者的微博账户名字,致便他人有机会使用作者原来的名字,发布足以让作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言论。【注2】 中 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以“微博转世的方式注册新帐号以抗议他们删除ID”。他在一篇题为《我为什么离开新浪微博》的文章中称“在这一年零九个月里, 我被删除的帐号,总共达97个之多”。萧瀚指:“微博管理员的恣肆(未经使用的转世ID被删除即其一例)、蛮横是有目共睹的,利用权力消灭他人的做法,在 新浪管理员这儿与共惨(产)党如出一辙,虽然他们只是消灭ID,但思维方式是相同的。”萧瀚最初发表这篇文章的新浪博客“追遠堂”,亦已经被新浪网完全删 除。【注3】 更 有甚者,Youtube上一则题为“新浪微博是如何故意欺骗用户的”的视频,非常清楚地显示,新浪微博采用了欺骗用户的方式来限制特定用户获得关注。刘萍 女士是中国江西省基层人大代表的独立参选人,因参选的行为广受关注,在新浪微博关注她的人一度超过了三万人,但新浪采取了欺骗的方式降低制了其他用户对她 的关注。其他用户如果在进行关注她的操作时,系统显示关注成功,但实际上却是没能成功关注。关注刘萍的用户降至目前的两万余人。【注4】 中国互联网用户没有法律救济渠道去限制新浪网超越原则和底线的行为。 中 国网民此前曾就言论审查起诉中国的互联网公司,但在公开的报道中,没有案件得以开庭审理。2007年8月16日,中国维权律师刘晓原到北京海淀法院起诉中 国另一个同样通过协议控制的互联网运营商搜狐隐藏博客文章违约,法院已于当天立案受理。但在9月12日,该院立案庭给予编号为(2007)海民初字第 23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刘晓原上诉无果。 有人提议在上市的新浪公司注册地或上市国家对上市的新浪公司直接提出诉讼,但依据公开资料显示,我们一般所说的新浪网,与NASDAQ上市的新浪公司并不是同一家公司或是具有从属关系的公司。 NASDAQ 上市的新浪公司(SINA Corporation,sina.com)是一家注册地为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NASDAQ:SINA,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下辖四个全资子公司,包括 运营香港新浪网的香港新浪有限责任公司;利方(香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加州注册的新浪在线(包括北美和台湾的两个网站)、以及在英属处女岛注册的 新浪有限公司。 新 浪公司的子公司,以协议控制模式(又称“VIE结构”)的方式注册了几家公司,包括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浪互动公司、四通利方回归软件公司以 及后来的北京 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互联经营国内新浪网的网络内容部分,持有ICP、新闻刊载资格许可证及其他相关牌照(以下简称新浪网);微梦创科经营新浪 微博,单独持有ICP牌照及其他相关牌照(以下简称新浪微博)。 新 浪互动全面代理国内新浪网及新浪微博的广告,四通利方回归为新浪互联及微梦创科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新浪网及新浪微博广告游戏等业务的广告收入按协议给了 新浪互动。其他各种收入又以技术支持的费用给了四通利方。新浪互动和四通利方回归按协议安排将利润全部输送至上市的新浪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配 合中国政府进行内容审查的是新浪网及新浪微博,他们的运营主体分别是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它们纯属中国内资公 司,与上市的新浪公司只有业务关系及协议控制关系,而并无直接的隶属关系。因此,无法通过在其注册地或上市国家对上市的新浪公司直接提出诉讼来迫使新浪网 及新浪微博停止新闻审查。 2011年,几名美国纽约居民曾就百度公司(同样通过协议控制)在网上“屏蔽”其发布的信息向美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曾就此事表示,中国政府依法管理互联网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属于主权行为,根据国际法,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我 们清楚,在实施严厉言论审查的中国,要求新浪网完全放弃审查并不现实。但鉴于中国互联网用户没有任何有效渠道去限制新浪网超越原则和底线的行为。我们认 为,呼吁上市的新浪公司的投资者减持或不持有新浪公司的股票,将削弱新浪网在审查上持续投入的能力,从而迫使新浪重回到明确的审查规则上来,并保证用户可 以在中国或第三地寻求必要的司法救济。 根 据新浪公司的2011年第二季财报,虽营收同比有所增加,但净利润为1000万美元,同比减少60.3%。“2011年第二季度的运营开支总计5970万 美元,上年同期为3200万美元。运营开支的增长主要源自与微博有关的营销开支和人力相关开支增加。”外界估计,从事新浪微博审核的工作人员已经接近 1000人。新浪公司将在未来一段时间继续加大与微博有关的营销开支和人力相关开支。通过减持或不持有新浪公司的股票来给新浪网及新浪微博施加压力,从而 降低新浪在审核工作上的投入,我们认为是可行的。 中 国互联网的微博监管政策无疑是新浪网能否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持有新浪公司的股票毫无疑问将充满巨大的不确定性。2011年9月20日美股新浪收 盘重挫15.17%,报收92.76美元,创下自2008年12月以来单日最大跌幅。以收盘价计算,新浪市值约60.87亿美元,一夜之间缩水超过10亿 美元。业内人士猜测,促使新浪股价暴跌的原因主要还在于对监管风险的担忧。【注5】 2011 年10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机关报《北京日报》第二版,以“甄言、晓刚”的匿名方式,发表评论员文章《网络微博诚信缺失将无以立足》,要求微博实名制。 【注6】该文章批评微博的快速发展存在严重的缺陷和问题,如果不加以遏制,将危害社会,呼吁官方坚决净化网络环境,以更为完善,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保证 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为诚信负责。该文章又建议官方应全面实行微博实名制,尽快建立和完善网络媒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广东的《南方都市报》文章认为“严格实行 实名制,有可能会出现用户流失的状况。”【注7】 新 浪CEO曹国伟(微博)日前接受央视《经济半小时》采访时表示,微博将是新浪未来驱动力。【注8】中国微博监管政策的走向,无疑将对新浪公司的前景产生重 大影响。随着中国的社会矛盾进一步尖锐,中国的社会控制将更加严密,中国的言论空间将更加恶化,网络论审查无疑将会更加收紧,中国政府完全关闭微博服务亦 不无可能。 作恶者及协同作恶者理应受到惩罚。我们在此呼吁:投资者不妨本着良知及理性的判断,通过减持或不持有新浪公司的股票,间接给新浪网及新浪微博施加压力,迫使新浪网及新浪微博重回到明确的审查规则上来。 执笔人:北风 2011年11月 联署人: 更新信息请浏览: http://wenyunchao.com/?p=10386 欲参与联署请请姓名、地域、职业信息发到: wenyunchao@gmail.com 英文版: http://chinageeks.org/2011/11/wen-yunchao-an-open-letter-to-the-investors-of-sina/ (By Andy Yee ) 引用文章: 注1:可能吧:新浪微博给我印象最深刻的10件事, http://www.kenengba.com/post/3019.html 注2:北风:新浪配合“他们”作恶的明确证据,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wenyc1230/archives/383569.aspx 注3:萧瀚:我为什么离开新浪微博? http://news.jcwb.net/news_of_microblog/378.html 注4:Youtube:新浪微博是如何故意欺骗用户的? http://www.youtube.com/watch?v=543pH7uUd-g 注5:第一财经日报:微博监管风险重挫新浪股价 http://www.21cbh.com/HTML/2011-9-22/wMNDA3XzM2NzUwMg.html 注6:北京日报:网络微博诚信缺失将无以立足,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0/17/c_122165528.htm 注7:南方都市报:微博要搞实名制? http://gcontent.oeeee.com/6/9a/69a5b5995110b36a/Blog/9a1/4437ac.html 注8:曹国伟:微博将是新浪未来驱动力, http://finance.sina.com/bg/tech/sinacn/20110226/0635235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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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发课公司被控偷逃税 一千五百多万上缴款被指荒唐(图)

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发课公司被指偷逃税案,周二当局通知要求上缴一千五百多万元税款,发课公司法人代表路青表示尚未收到账本,不予签收。 北京维权艺术家艾未未妻子路青所持有的发课公司被当局指逃税而处罚1,2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在听证会3个多月后有了结果。艾未未工作室人员刘艳萍及会计师小杜星期二早上到地税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北京地税两名工作人员将1522万税单送至草场地艾未未工作室。   发课公司法人路青星期二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我拒绝接受这个处罚决定,我跟他们说,我需要我们的原始资料,所有的东西都不在,你给我们一个罚款,我是不会签收的,如果有需要罚款,我们一分钱都会补给他的,现在等于是他们有这么一个结果,我们的所有资料都在他们手里,我们都没有看到,如果说我们有什么地方需要补偿的,差一分钱都要补给他。”   记者:“就是包括会计和账本都无法接触吗?”   路青:“对,我们的账本都在他们手里,你给我一个处罚,罚款,我都没有原始资料我是没有办法接受的。”   艾未未随后在推特上表示:“闷了这么久,发课公司至今没有见过帐,会计和经理被威胁、不许与我们见面,不容我们的沟通。呵,完全不介意我这个‘实际控制人’的存在,这可不是抢劫。 ”   艾未未被拘禁期间获得国际的关注,之后官方将视线转移到艾未未的发课公司,也将矛头指向了发课公司的税务问题。在艾未未被带走不久之后,发课公司即被抄查,大量资料被搜走,经理刘正刚、会计胡明芬也被带走调查,在艾未未保释之后虽也获释,各自回到自己家中,但一直受到监视,路青不能联络他们,刘正刚更一度传出患重病的消息。   北京地税局今年七月举行闭门听证会之后,艾未未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当局之前指他逃漏税,现在却把矛头指向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前后不一。艾未未的好友,北京维权律师刘晓原向本台表示:“所以我当时当开玩笑的在微博上发了一个消息,一分钱都不会少,真的是超出我的意料,还不是少的问题,还多出这么多。”   记者:“你觉得是不是当局的一个打压报复?” 刘晓原:“我们回头来看,他们把艾未未带走是什么原因,后来查他公司税务是在三十天之后带走。当天他们只是把他的纪录片和电脑查抄带走,这方面没有问题,所以就查你经济问题。”   刘艳萍周日曾在推特上表示,北京地税即将揭晓发课公司所谓“偷税”数额,今天特举行有奖竞猜:法人代表路青猜333万、实际控制人艾未未猜275万、发课律师蒲志强认为是250万、律师夏霖猜500万。而星期二接获的结果出乎大家意料之外,刘艳萍对此表示:“因为我没有看见过这样的税务惩罚,我个人看是比较荒唐,据我所知,现在发课公司法人都没有看过账本,案件发生以来都被公安查扣,到现在还没有归还,而且财务经理和会计都被他们控制下做出的处罚,这些处罚我觉得是很荒唐。”   发课公司被罚,舆论认为是当局对艾未未所从事的维权工作的打压报复。在此之前,北京民间机构公盟长期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2009年地方税务局就曾对公盟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追缴18万所得税与93万元罚款。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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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 | 李祥谋案一审辩护词

                                                        李祥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一 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接受李祥谋家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李祥谋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一审辩护人。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辩护人曾多次会见李祥谋,并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全面了解。现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出于维稳目的,为控制被告人李祥谋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才找了几个证人证言来指控他。因此,以被告人李祥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起因来看,指控被告人李祥谋涉嫌犯罪是出于维稳目的。     2008年2月3日,随福建省远洋集团公司赴印尼海域捕捞的“福远渔628”船发生海难沉没后,被告人李祥谋开始找福建省有关部门投诉。由于得不到满意的答复,遇难家属也没有得到赔偿,他开始与遇难者家属在福州市上访,后来去了北京到国家海洋渔业局、国家农业部、国家信访局举报控告。       2009年1月7日、9日,李祥谋与遇难者家属再到福建省海洋渔业局和设在福州市西湖宾馆的省“两会”会场找代表反映问题。       2009年1月12日,李祥谋与遇难者家属在福建省“两会”泉州代表团驻地闽江饭店找代表反映问题,由于人数较多引起民众围观。       2009年3月初,北京正在召开全国“两会”。有上百名遇难者家属,准备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再上北京。泉州市公安局等部门怀疑李祥谋是组织遇难者家属进京上访,同年3月5日晚,李祥谋在福州市被泉州市公安机关人员控制,3月6日,泉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向他宣布刑事拘留决定,涉嫌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给被告人李祥谋的刑事拘留决定书和家属通知书,则是由石狮市公安局出具。       刑事拘留仅一个星期,在2009年3月13日,石狮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对李祥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但在予以释放的同时,又以李祥谋在2009年1月福建省“两会”期间上访闹事,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犯罪为由刑事拘留。2009年4月10日,再以李祥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祥谋在第一次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就应家属的聘请担任其律师。2009年3月14日,辩护人到了泉州市看守所会见。看守所称,这是一起“上访”案件,会见要经过泉州市公安局同意。后来,辩护人找到泉州市公安局警务督查处投诉。警务督查处领导经与看守所协调才允许律师会见。       2009年6月12日,石狮市公安局将案件起诉到石狮市检察院后,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2009年12月16日,本案起诉到石狮市人民法院。     据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法院也两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由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2010年4月29日,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对被告人李祥谋取保候审一年。       一年后,在2011年4月29日,解除了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半年。在监视居住期间,由于遇难者家属再到福州市上访,当时福建省正在开“人代会”,公安机关怀疑是李祥谋指使,再把他控制在宾馆。2011年8月26日,法院提前两个月解除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将被告人李祥谋批捕收押。       对被告人李祥谋的案件,公诉人始终避而不谈本案的起因,始终回避被告人李祥谋和遇难者家属上访遭执法机关打压问题。       辩护人认为,只要了解本案的起因,以及被告人李祥谋和遇难者家属上访经历,就能清楚地看出,执法机关多次变更涉嫌罪名刑拘逮捕被告人李祥谋,背后原因就是为了所谓的“维稳”,为了控制他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       对被告人李祥谋四处举报控告“海难”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关部门竟然上纲上线说他是与国外反动势力相勾结,是以绑架遇难者家属来“要挟”政府获取额外利益。以这种思维处理海难沉船员问题,无非是想掩盖事实真相,无非是想把问题政治化,以推脱自己的责任。       二、本案证据严重不足,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祥谋组织、安排董强建、施天涯、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在福州市马尾码头搭乘驳船绕过福州边防检查站检查到外海等候。       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依据证人董强建、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的证言(讯问笔录)。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是被告人李祥谋雇用的驳船(证人在讯问笔录中称电卡船)组织安排董强建等人偷越国边境。 证人董强建、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李祥谋在2007年9月8日晚打电话通知他们在酒楼下等车,后来了一部车将董强建、施天涯、陈贻庆、洪金展送到马尾第九号码头(邱金树没有坐上车,自己租摩托车去的),然后再搭乘电卡船到闽江出海口二、三海里处等候,第二天中午上到福远渔627、628船。       指控被告人李祥谋在2007年9月8日晚给董强建等人打过电话,安排汽车接送他们去马尾第九码头。可在案卷中又没有他们之间的通话清单证据,也没有运送董强建等人去马尾码头的汽车司机证言。       指控被告人李祥谋安排驳船(电卡船)运送董强建等人到外海等候。但在案卷中,没有驳船主或驾驶人的证词等证据。这艘驳船是不是李祥谋雇请的,在案卷中也没有证据与证人董强建等人证词来相互印证。       因此,仅依据董强建等人讯问笔录,而没有开车接送他们到马尾码头的司机证词,没有运送他们出海的驳船船主或驾驶人的证词,根本是形成不了一个完整证据链。     在庭审作证时,证人董强建当庭否认2007年9月8日晚打电话给他的人是被告人李祥谋,也否认了是被告人李祥谋安排他到马尾码头乘坐驳船出海。他称,侦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与自己当时所说的情况不相符。证人董强建小学没有毕业,他说根本看不懂笔录。       本案另三个关键证人,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他们文化程度很低,也是小学没毕业,笔录是由侦查人员念给他们听后签字。由于他们不出庭作证,证言真实性无法查证。       按董建强等证人的说法,他们到闽江出海口后,等候了很长时间,至到第二天中午才上“福远渔627、628船”。那么,他们应该知道驾驶驳船的人外貌长相等特征。       让辩护人感到难以理解的是,侦查人员竟然不去查证运送董建强等人出海的驳船驾驶人或船主的情况。       从笔录上看,对这些重要证据,侦查人员既不询问证人,也不讯问被告人李祥谋。       在本案的案卷中,对被告人李祥谋讯问的笔录有五份。       2009年3月5日晚由泉州市公安局做的讯问笔录,也是第一份笔录中,侦查人员只讯问了李祥谋的家属情况和福远渔627、628船情况。       第二份讯问笔录,是2009年3月6日凌晨做的,泉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讯问李祥谋有关福远渔628船出事情况后,宣布因他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事拘留的决定。       第三份讯问笔录,是2009年3月13日晚做的,泉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向李祥谋宣布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决定书。       第四份讯问笔录,是2009年4月10日中午至下午做的,石狮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讯问李祥谋有关福远渔628船出事情况,并问到了船员名单及出事后如何回国问题,同时还问到了上访的目的,上访费用谁支付的问题。       第五份讯问笔录,是2009年4月14日上午做的,由石狮市公安局和泉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向李祥谋宣布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的逮捕决定书。       从五份讯问笔录来看,不论是泉州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还是石狮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都没有讯问李祥谋是雇用了谁的拖船、付了多少运费等情况。       但是,据被告人李祥谋在庭上说,他在接受讯问时,曾要求侦查人员查证是谁雇用驳船运送董强建等人出海,他还对侦查人员说了自己掌握的线索,但侦查人员在笔录中一概不予以记录。       指控被告人李祥谋安排拖船运送董强建等人绕过边检到外海等候。哪么,这艘拖船的船主或驾驶人,因为运送他们偷渡也涉嫌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为何侦查机关不去查证呢?这不是放纵了犯罪行为吗?有案不查,显然涉嫌了渎职犯罪。       被告人李祥谋涉嫌的罪名变了多次,最后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逮捕和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案件被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始终没有围绕李祥谋如何组织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进行查证。     被告人李祥谋的案件,一开始实际办案单位是泉州市公安局,后与石狮市公安局联合办案,可以说是动用了精兵强将。       不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抑或是审判阶段,每个阶段都使用了最长期限,侦查机关有充足时间全面查证案情。       不围绕涉嫌的犯罪行为讯问李祥谋,这种侦查方式有违正常侦查活动。除非是侦查人员知道指控涉嫌罪名是莫须有的,除非是侦查人员明知抓李祥谋只是控制他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       被告人李祥谋在法庭上坚称,自己没有组织安排董强建、邱金树、施天涯、陈贻庆、洪金展乘驳船(电卡船)偷渡。       由于没有拖船(电卡船)船东的证词,本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的几个重要证人,在笔录中向侦查人员反映,福远渔627、628船一直拖欠工资没给他们。由于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仅靠这几个证人证言,而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是无法认定是被告人李祥谋组织、安排了这几个证人偷渡。       本案其他船员在证言中都称,董强建、施天涯、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乘拖船出海(电卡船)之事,是听这几个人自己说的。       由于本案其他证人获知的情况,是从董强建、施天涯、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口中听说而来,所以他们的证言与董强建、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的证言,仍然属于单一证据。       本案董强建等多个证人在证言中称,福远渔627、628船到达印尼港口后,船长将全部船员的海员证交给印尼警方逐一作了核实。       如果这个说法是真实的,董强建、施天涯、邱金树、洪金展、陈贻庆到了印尼后就有了海员证。既能他们有海员证,为何还要绕过边检到外海上船呢?       也就是说,只有给他们办了假证的人,担心国内边检会查出来,才会安排他们偷渡到外海。       福远渔627、628船的船员证,是由福建省远洋集团公司曹翠兰整理好后,再由平潭县安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林拥旺转交给福州中大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为办理。       证人福州中大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员工黄建在证词中称,他们是接受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的口头委托,由公司马尾代理点的负责人林遵建办理21条船的出海作业申报单,其中包括福远渔627、628号。林遵建再吩咐他和丁于芳、江信辉去办理。       证人平潭县安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员工林拥旺在证词中称,“福远渔627、628”船的出境手续,是他按公司老板林文禄要求,将申报手续交给福建省远洋集团公司曹翠兰整理。整理好后,他将“福远渔627、628”船两个纸箱材料拿走转交林文雄,由林文雄交给中大代理公司去申报一关三检。       从这些证人证言可知,福远渔“627、628”船的海员证,不是由被告人李祥谋具体操作办理。在出船海前一天,代办公司人员才将两箱的证件材料交给李祥谋。李祥谋将两箱证件材料交船长时,当时还打开一一核实过,是有董强建、邱金树、施天涯、陈贻庆、洪金展的船员证。       被告人李祥谋不可能知道董强建等人办的会是假海员证,因为他是按正常办证付费用的。在本案的证据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祥谋在福远渔627、628船出海前知道办了假证。哪么,他怎么可能会安排董强建等人偷渡出海呢?       福远渔628船沉没后,李祥谋才发现董强建等人海员证是假证问题。后来,李祥谋向福建省海洋渔业局等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和举报过船员的假证问题。       因此,仅依据董建强、邱金树、洪金展、陈贻庆等人的询问笔录,指控被告人李祥谋组织、安排车辆和拖船运送他们出海是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在这个证据链中,缺少了最为关键的一环,即拖船主和汽车司机证言。       李祥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证据不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曾两次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狮市人民法院也曾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在公诉人提供给法庭质证的全部证据中,辩护人没有看到哪一份证据是在补充侦查期间所取得。也就是说,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石狮市公安局和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都没有取得新的证据。       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没有取得新的证据时,仍然以原有证据起诉审理。这样的案件,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吗?       对本案证据上的问题,请合议庭予以高度重视。       三、本案侦办程序严重违反刑诉法等相关规定。     从本案的立案、刑拘、逮捕等材料来看,不论是指控李祥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抑或是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的侦办机关都是石狮市公安局。       但是,案件实际办案人员却是泉州市公安局。在2009年3月6日,泉州市公安局在抓获李祥谋的经过中写得十分地清楚。李祥谋被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批准逮捕后,泉州市公安局一直还在参予入本案的具体侦查工作。         从指控涉嫌的几个罪名来看,沉船是发生在印尼,组织出国捕捞的福建远洋集团公司住所地在福州市,雇用船员的单位福建永顺渔业投资公司住所地是在福州市,福远渔627、628船出发地是在福州市。李祥谋与遇难者家属2009年1月在福建省“两会”期间被指上访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同样是发生在福州市。李祥谋的工作单位和经常居住地更是在福州市。       因此,对李祥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应该由福州市公安机关管辖,由福州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在案卷材料中,辩护人发现一开始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是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福建省海洋渔业局送移给公安机关。当时对“福远渔628船”沉船事件没有作出定性,即没有认定是责任事故。在此期间,李祥谋上访控告福建省海洋渔业局已一年有余。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祥谋仅一个星期就撤销了案件,再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最后,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逮捕。这种办案程序和方式,是典型的“找法治人”。即为了防止李祥谋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控告,就先找一个涉嫌罪名把人给抓起来,查到一点证据后,就变更涉嫌罪名。证据不充分,就靠单方面的证人证言指控。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祥谋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罪名无法成立。 审判长、审判员:       福远渔“628”沉船事件,发生已经三年零八个月了。这起沉船事件,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死了十五人,其中三个印尼人),也暴露了远洋捕捞业中许多问题。       作为“福远渔628”船的一个船东,被告人李祥谋在海难事件后,不仅积极参与事故的处理,并且还拿出钱来救助遇难者家属。为了搞清楚沉船的真相,给遇难者家属一个说法,让遇难者家属得到合理的赔偿。在举报投诉得不到合理答复后,他才迫不得已带领家属走上了上访路。       在为遇难者家属,也是为自己讨说法过程中,李祥谋有过一些激烈的维权方式,但也应该就事论事,有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事,而不能上升到与“国外反动势力”相勾结的政治层面来打压。如果一味地依靠公权力打压,而不去妥善解决“海难”中的实际问题,这起沉船事件引发的社会矛盾能化解吗?         辩护人认为,为了控制被告人李祥谋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就以“莫须有”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名,把“海难”沉船事件受害人和维权者李祥谋送上法庭受审,这种“稳定压倒一切”的维稳手段,不仅化解不了社会矛盾,反而激化遇难者家属与执法机关的强烈冲突,根本不利于当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至今为止,十二户中国遇难者的家属,包括“福远渔628”船的船东,即本案被告人李祥谋,还没有得到合理赔偿。这起沉船事件是不是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李祥谋和遇难者家属也没有看到由福建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报告。         最后,恳请合议庭认真审查本案的起因,认真审查本案的全部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各方面的权力干涉,坚守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依法判决被告人李祥谋无罪,还他一个清白。                                                                                                   辩护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晓原                                                                                                                                   2011年10月28日   附相关博文链接: 海难“赎罪”之痛   李祥谋案件开庭,法院调武警“站庭”… 李祥谋案十月二十八日开庭审理 福建省的荒唐案:李祥谋案法律意见书…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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