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

老虎庙 | 刘晓原律师执业年检命运多舛

作者: 老虎庙  |  评论(3)  | 标签: 律师 , 公正 , 法律 , 敏感案件 在我们这棵发育不良的大树上,挂满了先天不良的“果子”。这些果子们干枯、萎缩、扭曲、缺乏水分又容颜乏色,却奇怪的是他们仍然坚定不移地挂着,挂着。这个坚定地“挂着”已经近乎于赖皮。 我们不能否认这个事实,以至于果子们自己都觉着自己如此挂着的多余。但他们仍然在挂。想想,这该是多么悲剧的一幕:他们是挂着,却力不胜任名其为“硕果”。 我的这个开场直指当今体制下的公务员阶层。他们几乎无一例外地遵循着层层“上级”的指令,在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通用公务员守则里,这已成为他们基本的生存法则。但就在如此表面上,他们却糟践了他们真正该为之努力的一个称号——公民。 没有心存感恩于社会的自我能动性,没有了对于社会的自觉认识,一切听命于官,而非法,而非公民个体责任。结果是这个国家机器运转的消极被动和互相推诿,办实事的人没有,只给上级脸色办事的人却绰绰有余。著名律师刘晓原在2011年度律师年度审核过程中的遭遇正是这棵恶树和一堆衰果联手制造的一个牺牲品。 2011年五六月间,刘晓原所在旗鉴律所年审受阻,直接导致所内数位律师不能正常执业的事情已经广为人知。如今眼看又到了2012年年审季,消息传来,刘晓原一年来为之纠结之事仍然毫无进展。 在系统阅读刘晓原提供我的相关文件后,发现凸显眼前的无非是这样一些说法:不让旗鉴律师事务所通过2011年度年审考核,是因为刘晓原律师办理了“敏感案件”。其次是旗鉴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符合要求。其实要驳倒后一个理由不难,去过旗舰律所设在北京的办公室的人都知道,朝阳区司法局的结论经不起一驳。而没去过者仅只从朝阳区司法局结论的“连空调都没有”一点看,就明白认识到刘晓原所在律所遭遇到的是“蓄意谋杀”。试想想,和要杀你的人讲理又能有多少胜算呢?何况杀人者倘若蓄意已定,那将不再会有底线:杀了你就是了,说什么都嫌多余!至于前一个话题“因为刘晓原律师办理了‘敏感案件’”。分析这个理由那就得从说这话的人,即从源头说起。据刘晓原向司法部吴爱英部长投诉的内容,此话出自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牛旭科长对本所合伙人讲”。但刘晓原以及旗鉴律所同仁心里非常清楚,其矛头直指刘晓原而非他人。据了解,旗鉴律所从业所有律师包括刘晓原均已按相关要求和准确时间在2011年度审核期内向北京市律协缴纳了相关费用(个人2000元、律师事务所10000元),并获得审核通过,获得了盖有“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专用章”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证明”,并加盖有年度考核专用章。但问题出在一切程序合法完成,最后需要朝阳区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章时遭遇到了蛮横拒绝。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科牛旭科长表示,已通过的年审材料作废,要重新进行审查。且不说事情明显遭遇“不明蓄意”,就只说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对北京市律协已批复审核结果的大胆阻击就值得追究一下这个里面的中国特色。 据专门研究中国律师业的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助理教授刘思达调查,在中国的许多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完全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律管处、律管科的处长、科长也是当地律协的秘书长,律协的办公场所也经常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楼里。即使是财政状况较好的北京律协,也只是在数年前才终于搬出了北京市司法局。”[据徐凯文《“中国特色”的律协》]。那么作为一个极具特殊性的行业,律师行业保护组织如此“被管制”“被领导”而失去了职业尊严,不能为专门性服务而臣服于某种政治需要的状况又源自于什么样的支撑呢?201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30号文)。也正是通过30号文的规定,中国律师被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如此定位立刻引发学界批评,它直接改变了2007年制定的《律师法》中定位,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职业人员”。 众所周知,刘晓原在近年来参与的国内重大案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其功不可没。艾未未、王荔蕻、何胜凯、福建三网友禁言等案等举不胜举。这也铸就了刘晓原执业审核遭遇中多次出现的滑稽说法“敏感案件”。因此我们不能不认为,这其实是对律师职业的抹黑,是对合法律师人格的一种“歧视”。放大了看,在中国竟然有“敏感案件”和“非敏感案件”而因此武断其丧失被辩护权利,那么中国的司法制度不是残废的制度又能是什么呢?让我们试想一下,倘若上述系列所谓“敏感案件”的审理中,由于“中国特色的律师管理制度”与秉持公理为天则的律师在天平上的失衡,我们的律师存在该是多么大的悲剧。 错误行为总归是有其缘由的,而缘由又往往貌似遵循一种什么什么规定。因此规定的出台必须公平,必须正义,必须尊重规定对象之特点。规定犹如尺度,它的存在应该像少女的纯真一样不被玷污。我们因此不对刘晓原遭遇中的有名有姓人物(比如牛旭科长)提出过多指责。因为他们就是那棵树上挂衰了的果子,其根源还自于为衰果提供养分的那棵恶树。 在刘晓原律师执业年度审核的多舛经历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一些运行链环中的自相矛盾来。每一个人实际上是在背离成就自我为公民的大背景下做着未必情愿的事情。这就启发了我们:当前局势正是提醒所有公务员良心发现、检讨功过、站准队列、留好出路的最佳时机。你也许可以说因为饭碗,你也许可以说责任不在你的环节。但你决不可面对来自上头的错误仅只唯唯诺诺,在职权的范围以内,发出哪怕是纤弱的分贝是你的所能。 有幸我们有更多的公民正在觉醒,觉醒的公民可以在下投出你的一票,请不要以为刘晓原只是一个个人。当您遭遇不公之时,您发现您需要律师不被干扰地独立判断! 做为公民,请投票发声…… 投票页面 http://24hour.blogbus.com/logs/200723766.html 【附文】刘晓原《关于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年审考核被刁难的情况反映》 司法部暨吴爱英部长: 我是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现就本所2011年度年审考核被故意刁难的情况,特向贵部作如下反映: 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规定,2011年度北京市律师年审考核工作,从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结束。 2011年6月初,本所按照正常的程序,通过网络办公平台申请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考核。 北京市律师协会经过审查,认定本所和执业律师达到了考核标准,在“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上盖有“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专用章”,同时出具“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证明”,并盖年度考核专用章。 本所书面年审材料通过的当天,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缴纳了律所和律师全部年审等费用。律师事务所费用一万元,律师费用每人二千元。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收据并盖有财务专用章。 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办事程序规定,书面年审考核材料通过后,还要将律师执业证交给朝阳区律师协会盖章。 2011年6月21日,本所在要求盖年审考核章时,工作人员拒收本所的材料,称这是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规定。公律科牛旭科长表示,已通过的年审材料作废,要重新进行审查。 后经过无数次的交涉,本所律师个人的年审考核,在2012年2月才全部通过,但律师事务所年审考核仍卡住不让过。 不让本所通过年审考核,按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牛旭科长答复,是办公场地不符合要求。 在2011年6月年审考核结束后,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牛旭科长要求本所另租新的办公场地。2011年7月初,本所按照公律科要求,与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承租该院“皮革大厦”1028室(面积六十多平方米)作为新的办公场所。 随后,本所向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递交办公场所变更材料,即变更场地合伙人会议决议、律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书、税票、安全保卫防火卫生绿化协议书、房屋产权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办理办公场所变更备案手续。 材料报给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后,一直拖到2011年8月30日,牛旭科长才带着工作人员到本所新租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完后,牛旭科长表示让本所等待通知。 没想到的是,后来牛旭科长又以本所新租办公场所不符要求,仍然处在整改状态中为由,拒绝办理办公住所地迁移和2011年度年审考核手续。 本所只是一家小律师事务所,仅剩下了五个执业律师,办公场地有六十多平方米,已经足够办公使用了。而哪些在法院附近租门店房办公的律师事务所,办公面积有些只是十几平方米。而按照北京市司法局文件规定,法院附近二百米范围内是禁止律师事务所租店面办公。但是这方面的问题,司法局根本不去查处,且每年都给办理年审考核手续。 本所年度考核和办公场所变更,完全是按照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要求进行。 但据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牛旭科长对本所合伙人讲,不让旗鉴律师事务所通过2011年度年审考核,是因为刘晓原律师办理了“敏感案件”。但是,投诉人查遍了《律师法》和司法部的规章以及北京市司法局文件,也没有发现律师办理了“敏感”案件,律师事务所就不能通过年审考核的规定。 本所就年审考核问题,曾多次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反映,得到的口头答复是他们管不了。 本所2011年度年审考核,已拖了快一年时间。如今2012年度的年审考核又将开始。鉴于朝阳区司法局不给办理年审考核严重侵犯了本所合法执业权利,鉴于北京市司法局对本所反映的问题无法协调解决,因此,特向司法部进行投诉,恳请予以解决。 此致   投诉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晓原   2012年3月20日   联系地址:朝阳区将台西路18号院皮革大厦1028室 邮编100016 联系电话 1312166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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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新《刑诉法》周三表决 “秘密失踪”条款续遭炮轰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在人大会议表决,多位律师学者反对,呼吁阻止通过,民众则发起投票。 图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在人大会议表决,多位律师学者反对。(网络图片) 近日引起巨大争议的“刑诉法”修正草案本周三将提交人大大会进行最后的表决,当局虽宣称要保障人权,而这次也是首次将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中,但民众却有许多争议与质疑,特别是对其中73条被指秘密失踪的条款,即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下,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等条文。 现行的刑诉法73条中仍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面对此条款的修改和即将进行的表决许多网民无论在推特还是微博中,都讨论“刑诉法”修正案一旦通过将产生的情况,不少人用自嘲的方式讽刺新刑诉法带来的危害,也有不少律师学者则谏言人大,希望他们做出一个正确的决定。 山东维权律师刘卫国周一向本台表示:所谓的危害国家安全,实际上这是个很空泛的罪名,等6个月后查清再放你恐怕什么都晚了,这是我最担心的,我们也一直在反对。 北京维权律师刘晓原在推特表示,郑重建议删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稿)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我个人观点是,不论涉嫌任何案件的犯罪,只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在无法联系上家属时,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星期日晚间上海律师孙建中在新浪发起民众希望《刑诉法》通过吗?的投票,参与人数到星期一已超过1200人,其中希望通过的仅仅占7.2%;不希望通过的则有92.8%的支持率。星期日下午,学者薛蛮子也在新浪发起类似的投票活动,在当天晚上被删除前超过一万人参与,其中93%人投给了“暂缓表决”。 关注网络维权案件的维权人士屠夫告诉本台记者:政府为什么要推出这个法律,我觉得大家反对呼声这么高的情况下还强行推出,他们其实是对这个社会和公民越来越恐惧,越来越脆弱,主要是他们怕,开始有人攻击他的政权合法性,所以就用这样的高压,用反人类的做法来维护他们的利益集团。 本台记者发现,不少民众推选的谏言“刑诉法”等的文章也遭到删除,云南信息报也发表评论表示,希望代表们做最后的争取,合法权益的法案通过之前,实有必要吁请诸位代表委员们,尤其是代表委员中的法律界人士,于最后的这几个“半天”的讨论中,忠实履行手中的神圣权利,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盯住草案中的每一个字眼、每一处变动,穷尽每一种可能,去进行再斟酌,再争取,让这一“动态的宪法”在赢得新生之际,不留存人为的遗憾,为刑诉法把好最后一道关。” 不少网民表示,《刑诉法》是带领我们通向朝鲜的道路。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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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法律人士指人大修法程序违法

 2012年 3月 11日 法律人士指人大修法程序违法 记者: 黎堡 | 香港 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星期天分组审议倍受争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包括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实施秘密拘押的条款。一些法律界人士紧急呼吁全国人大暂停这项修法,理由是人大本次修法程序违反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2000年生效的中国立法法第15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但是,正在北京出席全国人大多位人大代表说,他们在3月8号和9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在抵达北京开会后才拿到的。身为律师的人大代表迟夙生说,她3月7号才从大会主席团那里取得这份草案。 一些法律界人士以立法程序不合法为理由,紧急呼吁人大代表不要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表决。 中国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星期六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决定草案。根据全国人大的议程安排,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将在星期二下午最后审议这份表决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在星期三会议闭幕日再表决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 *立法法要求人大常委会提前一个月通知人代* 在新浪微博上有19万粉丝的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中心负责人熊伟星期天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紧急微博,建议本次人大暂停表决,因为人大在审议程序上违反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他还促请法律界精英和普通民众转发这项紧急呼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等知名法律界人士对这一呼吁作出了积极反应。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和宪政学者韩一村说,如果立法程序不合法,人大就应该立即暂停相关立法。 韩一村说:“我们呼吁全国的人民代表应当充分代表民意,反映民心,把民间正义的呼声带到大会上来。从法制的角度来讲,本次大会不应该表决通过这部法律草案。可以交付明年三月份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刘晓原:人大常委会须一个月前交草案最后文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上星期四在大会上向代表们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时候说,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在今年1月11号将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代表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之后人大常委会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北京著名律师刘晓原说,他对立法法第15条的理解是,人大常委会必须把提交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审议的草案最后文本提前一个月交给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看来没有做到这一点。 刘晓原说:“ 从立法法第15条的本义,我想是草案的最后一稿,你现在想交给这次代表大会审议,那你应该在一个月前就交,而不是现在开会才交给代表。这一点是不符合规定的。我感觉他们的程序是有问题的。当然,这个问题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以后才能完全判断。 ” 法律界人士呼吁全国人大搁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表决源自他们对草案中所谓秘密拘押条款的忧虑。这项条款虽然限制了司法机关拘押嫌疑人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形不受这一限制。有法律界人士说,司法机关经常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秘密拘押异议人士的做法将会变得合法,如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会是一部恶法。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上星期四说,根据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即使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形,如果不妨碍侦查,司法机关也要通知家属,而且这种拘押是临时的、紧急的强制措施。他否认中国存在秘密拘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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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刑诉法修正案应彻底删除“秘密拘捕”条款

    中新网3月8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紧急强制措施仅限两种情况,“在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郎胜说,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  “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他说。  郎胜说,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我刚才所说的这种例外情况,就是所说的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他说。   看了媒体报道,我是不认同朗胜没有“秘密拘捕”说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七十一条,是典型的“秘密拘捕”条款。依据这两个条款规定,对任何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时,如办案机关认为通知家属会有碍侦查就可以不通知,只有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才会通知。至于什么样情况属于有碍侦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何时消失,完全由办案机关说了算。   但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稿中,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作了修改。对拘留和逮捕犯罪嫌疑人不通知家属情形,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稿中,删除了逮捕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规定。现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讨论稿,再删除了指定监视居住可不通知家属规定,仅保留拘留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规定。    这也就是朗胜所说的拘留可不通知家属例外情形。    我以为,既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例外情形,也就存在“秘密拘留”的特例问题。    设想一下,把犯罪嫌疑人带走了,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这难道不是“秘密拘留”吗?    我以为,不仅刑诉法修正案保留了秘密拘留条款,而且司法活动中早已存在实际上的秘密拘捕做法。有些执法机关竟然可以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把一个公民强行带走,也不通知其家属,让人失踪几天至几个月不等。    我以为,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缩小了不通知家属案件的范围,这也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但是,法律毕竟是写在纸上,关键还是执法机关严格遵守。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哪么,再好的法律规定也是形同虚设。    据我所知,台湾法律没有“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在台湾《刑法》中,虽然也有某些特殊犯罪案件,如“内乱罪、外患罪、国交罪”,但台湾《刑事诉讼法》对涉嫌这类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样规定要及时通知家属,没有例外的情形。     韩国在《宪法》中规定,司法机关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通知家属。这个规定竟然还是以宪法作出。《大韩民国宪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应不迟延地向受到逮捕或拘束者的家族等法律规定者通知其理由和时日、场所。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出示拘留和逮捕的理由;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讯中行使沉默权。    从台湾地区和韩国、日本的规定可知,家属获取亲人被司法机关拘押信息是一项基本权利。    198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第43/173号决议通过了《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16.1规定,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在被逮捕后和每次从一个拘留处所转移到另一个处所后,应有权将其被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转移一事及其在押处所通知或要求主管当局通知其家属或其所选择的其他适当的人。    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12月22日生效,但中国没有加入此公约。公约第二条称,“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修改,关系到人权的保障。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国宪法也规定要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人权条款的修改,应与联合国规定保持一致,要借鉴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不能一昧地强调“国情”和“特色”。    我郑重建议删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稿)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我的观点是,不论是什么犯罪案件,只要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在无法联系上家属时,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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