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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澎:家庭教会:问题与解决方案 进入专题 : 家庭教会    ● 刘澎 ( 进入专栏 )       【原编者按】执政党如何处理宗教问题和政教关系,不仅是转型时期社会管理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也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社会发展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与挑战。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国际性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表现程度有所不同,但不可能消失。宗教问题处理不好,很可能会激化矛盾,削弱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为此,本刊曾就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发表过一系列相关文章,试图探讨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教会问题(详见本刊第25、29、32、34期)。最近,北京发生的一起政教冲突,再次凸显了我国政教关系领域中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与社会发展中群众的宗教需求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据了解,2011年4月以来,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因聚会场所问题再次走上街头,进行户外聚会,对此,政府方面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阻止。到目前为止,北京警方已连续十多周调用大批警力封锁中关村聚会现场,驱散周日户外聚会,累计短期关押聚会者四百多人次;对教会牧师、长老等主要负责人实行24小时限制在家不能出门;同时,还动用了数千名国保、派出所、街道、小区、居委会人员,对分散于全市几十个派出所辖区内的数百名守望教会骨干和成员实施周末看管(周五、周六派人在教徒家门口值班,1个教徒3个人看着,三班倒,不许教徒离家外出)。此外,警方还通过用人单位和房东迫使三十多名守望教会成员离职、搬迁,有人甚至被迫离开北京。尽管政府方面为阻止守望教会的户外聚会支付了巨大的维稳成本,但守望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目前,守望教会没有丝毫要放弃户外聚会的意思,政府方面没有任何松动,双方周复一周地相互对峙,全都疲惫不堪,但由于双方各说各的理,互不妥协,僵局在短期内难以结束。     与此同时,守望事件也引起了国内其他家庭教会的高度关注,北京地区家庭教会联祷会的几十家教会已表示声援;全国各地的17位家庭教会代表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吴邦国委员长递交了请愿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对《宗教事务条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要求立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各国媒体也对守望事件进行了大量报道。守望事件再次成为我国政教关系的热点问题。     尽管如此,从本质上说,家庭教会与政府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政府方面宜从大局出发,历史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宗教,处理宗教问题,把最大限度地团结信教群众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一个切实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为了便于各方思考家庭教会问题,本刊在此刊出刘澎先生提出的家庭教会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一些知名法律界人士与宗教研究者的讨论会摘要,供各方人士参考。          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是几十年来我国宗教领域内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一个“老问题”。家庭教会发展活跃,遍及城乡各地,涉及千百万信教群众。由于长期没有合法身份,家庭教会与政府总体上处于对立状态,冲突时有发生,局部地区矛盾严重。     随着我国社会各个方面的变化,特别是全球化、信息化对我国的影响,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与改革开放初期已经很不相同,继续沿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确定的对待家庭教会的政策,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政府相关部门如果不能面对现实、转换思路,拿出有效的处置家庭教会问题的解决办法,拖延下去,家庭教会与政府的矛盾势必会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内扩大蔓延,成为未来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有鉴于此,针对我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现状和政府在宗教管理领域内面临的挑战,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验,参考世界各国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模式与经验,本文拟对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问题做一番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新思路。          一、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          在讨论家庭教会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对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这是研究、分析家庭教会问题的前提。     (一)家庭教会概述     所谓“家庭教会”,是指中国大陆没有经过政府批准认可的、由信仰基督教的群众自发组织建立的基督教会。“家庭教会”与家庭无关,因其产生初期没有教堂,多在教徒家里举行聚会,因此得名“家庭教会”。家庭教会不是宗教意义上的教派,不是一个统一的组织,而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家庭教会(housechurch)在中、英文里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专门术语。国内外学术界、宗教界、新闻媒体对家庭教会定义的理解基本一致:凡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与中国基督教三自教会(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基督教会)没有关系的基督教组织,皆可视为家庭教会。     在神学教义上,家庭教会有基要派、福音派、灵恩派以及基督教中的某些少数教派。家庭教会相互之间完全独立,没有地区性和全国性的领导机构。     1978年之后,政府认可的基督教三自教会系统逐步恢复正常活动,不参加三自教会活动的基督教徒则主要在信徒家里聚会,这些聚会点被政府称之为“私设聚会点”,在“私设聚会点”讲道的人员则被称为“非法传道人”。随着“私设聚会点”人数与规模的不断扩大,1990年代之后,“聚会点”逐渐演变发展为有专门名称的“基督教××教会”。进入21世纪后,家庭教会开始在全国各地广为流行,各省市自治区均有分布。近年来,家庭教会发展重心已由农村转至城市,影响日益加大,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家庭教会的人数没有确切统计,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家庭教会不超过几百万(中国三自教会公布的成员数字为1600~1800万,中国社科院宗教所《2010年宗教蓝皮书》估计的中国基督教徒总数为2305万。按此计算,家庭教会的总数只有500~700万);海外基督教传教机构宣称的数字在6千万到1亿多之间;国内学术界比较流行的看法是五六千万,人数多于三自教会。无论哪种数字,都缺乏科学意义上的统计依据。但家庭教会继续在发展,中国基督教内最大的问题是家庭教会问题。对此,政府管理部门、宗教界和学术界非常清楚,无人否认、没有异议。     在国际上,家庭教会问题始终受到欧美等国及国际基督教界的高度关注,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人权、宗教领域内相互博弈的重要内容。     (二)家庭教会的成因     长期以来,官方关于家庭教会成因的说法主要有三条:西方渗透说;文化教育科学技术落后说;基层政府管理薄弱说。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加上时代变迁、人口流动、各地特点以及宗教生态环境等因素,就变成了分析家庭教会成因的思维定式和定论。但这套说法回避了问题的实质,没有提供科学的回答。事实上,家庭教会从孕育、出现到发展为今天的规模,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是多种因素在我国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共同作用的综合反映,这些原因的主次、性质、类型、作用时期等均不相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高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基督教界吴耀宗等人联名发表“三自宣言”(自治、自养、自传),在基督教内部发起爱国反帝运动,成立三自教会,教会人士面临政治风暴,后来又经历了肃反、反右等一系列政治运动,王明道、倪析声、敬奠瀛、陈崇桂、杨绍唐、贾玉铭、毕咏琴、袁相忱、林献羔等一大批有影响、有威望的中国基督教领袖相继受到批判、整肃或被边缘化。政治高压导致教会出现分化,继续追随被整肃的基督教领袖的部分信徒逐渐在三自教会之外形成了有特色的松散信仰群体,为日后家庭教会的产生、发展奠定了思想与组织基础。1950年代后期,社会上与基督教内的阶级斗争、政治斗争越搞越严重,温州等地甚至出现了以消灭教会为目标的“无宗教区、县”实验。1960年代~1970年代,对基督教的打压达到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基督教处于被绝对禁止的高压之下,许多信徒产生逆反心理,反而变成了自觉维护基督教信仰、积极传福音的“非法传道人”。政治打压基督教的反作用力导致了信徒特殊的表达途径,以秘密方式进行活动的家庭教会雏形开始形成。1970年代后期,国家拨乱反正,允许宗教恢复活动,家庭教会也得以迅速发展。1980年代~1990年代,政府以打击“呼喊派”、“全范围”等基督教新兴教派团体为名,以搞运动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对基督教中的“非法组织”、“非法传道人”和“私设聚会点”组织过大规模的清理,一度在局部地区遏制了家庭教会快速发展的势头。但每次打压过后,都产生了严重的反弹,就全国而言,家庭教会在打压之后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2.行政管理。我国的宗教管理体制模式是1950年代初从苏联搬过来的,特点是政教不分、通过行政机构、行政手段对宗教团体的人事、财务、教务进行管理。久而久之,政府管理下的宗教团体变成了政府的下属,事事听命于政府。宗教团体政治化、官僚化、机关化色彩十分浓厚,宗教权威严重下降,逐渐变成了宗教领域内国家扶持的“国营企业”。基督教三自教会就是这种宗教管理体制下政教不分、官办教会的典型产物。三自教会忠实贯彻政府的政治意图,教徒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牧师要经过政府批准。因此,三自教会尽管在政治上得到了政府的强力支持,但在宗教教务、文字出版、神学教育、国际交流与人事安排上并无自主权,甚至在对属于教会自己的财产上,也没有多少支配权,许多教产至今无法收回。政府对三自教会全面严格的行政控制导致许多信徒对其严重不满、抵触反感。政教不分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使三自教会失去了教徒的宗教认可,大批信徒转向了不受政府控制相对自由的家庭教会,以控制为目标的政府宗教行政管理体制,客观上促成了家庭教会的发展。     3.神学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基督教内有大大小小几十个教派,各教派在神学上各有特色;此外,还存在着以圣公会、长老会、卫理公会、浸礼会、信义会等大教派为代表的“大公会”和以自立会、耶稣家庭、真耶稣会、聚会处、安息日会等为代表的本土派教会及小教派的矛盾。三自教会成立之后,中国基督教内掌权的是以吴耀宗、丁光训为代表的“大公会”和基督教外围组织青年会人士,强调虔诚信仰的本土派教会与小教派对大教派的挤压及其所持的自由派神学观极为不满,他们将吴耀宗等人称为“不信派”,不愿意在神学观上向“大公会”和“不信派”妥协,不接受大教派对中国基督教领导权的垄断,与以大教派背景为主的三自教会高层领导之间对立严重。1958年三自教会在全国范围内搞“联合礼拜”,处于少数地位的教派传统与神学观自然被处于优势地位的大教派的传统所取代,竭力想要保持教派特色的本土教派和小教派对此再也无法忍受,只好与大教派控制的三自教会分道扬镳,成为从宗教上和三自教会保持距离的特殊群体。这是家庭教会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4.堂点不足。1958年在全国基督教中搞的撤并教堂、“联合礼拜”运动是对基督教的毁灭性打击。该项运动之后,教堂数量大幅锐减,原有教堂多数被改做它用,各个城市仅存的几个象征性的教堂根本无法满足广大教徒聚会的需求,教堂数量少、布局不合理、供求严重失衡。为了满足信仰需要,许多教徒开始在自己家里聚会,自发建立与教会没有关系的“聚会点”。经多年发展,聚会点逐渐扩大为“家庭教会”。近十年来,基督教信徒人数急剧增加,现有教堂严重不足、信徒聚会不便成为各个城市存在的普遍现象,但政府认可的三自教会要建新堂涉及征地与费用问题,到处盖教堂极不现实;有些教会在城市改造、扩建中甚至无法保住原有的教产,要适应不断增长的信徒群众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要求,几无可能。与此同时,家庭教会因陋就简,利用各种形式或租或购为信徒提供了就近进行宗教聚会的场所,极大地方便和满足了群众的宗教需要,这是近年来家庭教会发展的一个非常实际的原因。     5.精神需求。基督教家庭教会之所以能在我国迅速发展,并非偶然。有些人对他们原来的信仰感到失望甚至产生了幻灭感,当他们在重新寻求信仰价值的过程中遇到基督教时,感觉到了精神支柱的力量,而完成这一信仰重建过程的载体正是活跃于民间的无数家庭教会。家庭教会为许多人提供了新的人生价值与平等进入公共空间的路径,提供了具体的人际关爱、道德价值以及终极关怀;众多个体通过家庭教会为自己的生命赋予了新的积极意义,现有的各种官方背景的群众组织、社团难以与其匹敌。对信仰基督教的人来说,家庭教会是比三自教会更为灵活、方便、更能满足个体需要的组织形式。亲密的团契活动与可信赖的人际关系,最大限度地在草根层面上为在竞争激烈的社会里感到孤独无助的普通群众提供了“找见组织”的归属感与安全感。     6.时代影响。家庭教会作为一种为千百万信徒提供精神需求的客观存在,不是任何个人、组织凭借主观愿望搞起来的。没有中国社会内在的价值需求与个人信仰的精神需求,没有东西文明的长期交融,没有全球化、信息化对信息与资源的现代组合模式,家庭教会不可能在中国社会发展。全球化、信息化促进了不同文明的碰撞与融合,也改变了基督教的传播、发展方式。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不同文明、宗教间的渗透与融合不可避免。家庭教会是以本土化的组织形式出现的东西方文化长期交融的产物。     (三)家庭教会的分布     家庭教会在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有分布,但其历史、人数、影响很不相同。中原黄淮、江淮地区与华东沿海地区人数最多,其余地区人数不等:     1.黄淮、江淮地区:主要是河南、山东、安徽、江苏北部。这个地区是我国农村家庭教会密度最大、流行时间最长、活动最活跃的地区,是中国农村家庭教会的大本营,其中河南家庭教会的人数最多、影响最大。学术界一般认为,仅河南一地就有家庭教会数百万人。     2.华东沿海地区:主要是浙江、福建、上海、江苏南部、安徽南部、江西等地。浙江是家庭教会的重镇,其中尤以温州地区家庭教会的人数最多、最公开。福建、江苏是基督教历史上的“传统领地”,基督徒人数众多,家庭教会普遍。上海有一批城市家庭教会,学生、白领、知识分子、市民的比例高。其余地区基督教传统影响大、家庭教会发展平稳。     3.华中华南地区:主要是湖北、湖南、广东,这一地区的基督教传统久远,部分地区三自教会内部的教派独立问题与三自之外的家庭教会问题同时存在,民间信仰、其他宗教的发展与家庭教会发展交织在一起。     4.华北及西北地区:主要是河北、北京、山西、内蒙、陕西,其中北京的城市教会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家庭教会,其人员构成复杂,知识分子多,影响大。其他地区属于解放前传教机构“内地会”传教的重点地区,家庭教会发展稳中有升。     5.东北地区:主要是吉林、辽宁地区,其中突出的是以延边为中心的朝鲜族聚居地区,基督教发展迅速,已成为当地朝鲜族民族文化的特色之一。     6.西南地区:主要是四川、重庆地区,此外还有云南、贵州傈僳、苗、彝、布依、景颇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督教基层教会对三自或家庭教会的界限并不看重,信仰基督教的少数民族更多地是将基督教作为自己的生活习俗对待。此外,在藏区经商、打工的汉族中也出现了少数家庭教会。     7.新疆地区:主要在乌鲁木齐地区和北疆建设兵团系统内发展。家庭教会以汉族为主,人数少,与伊斯兰教相比,尚不具竞争性。     上述家庭教会的地区分布不是静态的。近10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原地区人口密集的农村家庭教会已将其重心随着农民工进城、西部开发的大潮,转移到了都市城镇以及珠三角、长三角和西部地区。但进入城镇的民工教会并不稳定,也很难融入当地市民的家庭教会,流动性的民工教会仍然主要与其家乡保持密切的宗教联系。整体而言,城市家庭教会的比重在增加,其作用、影响和对资源的掌握,已逐步取代了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农村家庭教会。     (四)家庭教会的构成     1.女性为主。基督教中的女性比例较大,这是世界基督教的共同特点。在我国,三自教会如此、家庭教会也如此。     2.相对年轻。在年龄构成上,家庭教会成员相对比较年轻。根据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2008年完成的一项涉及9个省市的基督教(包括家庭教会)调查,基督教信徒中年龄在18~55岁的占87%;其中35岁以下的占52%。这个比例虽然只是局部的,不代表全国,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国基督教徒整体比较年轻的年龄结构特点。家庭教会成员的年龄特点也是如此。     3.城乡有别。家庭教会的发展有两个突出的层面:一个是城市层面。近年来兴起的城市教会吸引了大批受过良好教育的大学生、研究生,“海归”留学生和高级知识分子,教会成员主要是分布在文化、教育、媒体、出版、医疗卫生、法律、经济管理、高科技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教师、编辑、记者、医生、律师、企业管理人员、工程师等)及办公室白领。这一点,从城市家庭教会编印的宗教刊物、翻译的神学读物、教会网站的数量与质量,以及教会领导层的学历背景上均可看出。此外也有相当一批城市居民。     另一个是农村草根层面。农村家庭教会主要成员以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主,信徒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唐河、方城、利辛、颍上、温州等“五大团队”就是中国农村家庭教会的典型代表,他们虽然在社会上声音不大,但却拥有庞大的网络和众多的成员。2010年借着洛桑会议事件,城乡教会建立了松散的协调关系。按照目前趋势发展,城市知识分子教会与农村及农民工教会互为补充,将会极大地扩大基督教的社会基础。相比之下,家庭教会在工人、商人、企业老板、官员/公务员中的信徒比例不高,影响不及佛教。     (五)家庭教会的特征     家庭教会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义正统。在信仰上非常强调“属灵”;在教义上绝大多数属于福音派,在神学上主要受改革宗神学影响,同时也认同王明道、倪析声的本土神学思想立场;在教派体系上,基本不受教派传统的影响;在对《圣经》权威的承认、对基督教礼仪的实践上,与各国基督教主流教会没有区别;在神职人员的按立产生和神学训练上,各自为战,无统一规范。此外,也有少数极端保守的基要派和灵恩派、以及存在多年的小教派、本土教派,但他们不是家庭教会的主流。     2.组织独立。家庭教会在组织体系上的最大特点是追求独立自主,具有典型的基督教新教特色。每个家庭教会无论大小从教义上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家庭教会内部总体上是松散的、相互独立的关系;没有跨地区的、全国性的、统一的领导机构。即使是同一个地区的家庭教会,相互之间也极少发生横向关系。家庭教会内部有若干团契(小组)。一个教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通常是根据自己的场所容量),便会分成若干新的小教会,向外发展。家庭教会之间可以相互协调,但无组织关系,每个教会的内部事务(人事、财务、教务、教义、教堂)均由各教会自主决定。     3.活动低调。家庭教会宗教活动的重点是主日崇拜与宗教庆典;其次是平日以小组为单位的查经和祈祷,以及针对不同对象的各种培训活动。家庭教会因没有教堂,一般都在居民住宅里进行活动,每次活动为十几人到几十人,特点是低调隐蔽、小型分散、因陋就简、不重形式。近年来家庭教会出现了超过百人的大型聚会,但总的来看,进行大型整体聚会的教会是少数,比例不高。除此之外,神学培训与文字事工(编印发行宗教资料)也是家庭教会活动的重要内容。城市教会的传教主要是通过传道人或教徒个人与他人的私人接触进行。农村家庭教会在传教上经常组织团队、小组集体活动。近年来,家庭教会的传教手段与能力大幅提高,许多家庭教会开始向外地传教,有的甚至派人到境外传教。凭借着雄厚的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家庭教会在发展教会的同时,开始注重社会关怀、积极寻求为社会提供慈善公益服务的途径,希望在社会公共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4.管理严格。农村家庭教会过去长期遭受打压,多数处于秘密、半秘密状态,生存压力大,内部控制严,家长式领导、封闭式管理比较普遍,个别教会还存在类似中国民间社会秘密结社的管理模式。随着教会重心向城市转移和与政府关系的缓解、社会开放性的加大,基督教本身的教会治理理念的普及,农村家庭教会内部管理的民主性与开放性有了较大提高。相比之下,城市家庭教会比较注重教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一般都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内部民主监督机制,由代表教徒群众的长老或同工对教会事务集体决策,并对牧师进行监督。     5.经费自立。家庭教会的经济来源主要靠教徒的奉献(按照圣经规定,教徒须将收入的10%捐献给教会)。进入21世纪以来,国民收入普遍提高,家庭教会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东部沿海和南方经济发达地区的许多家庭教会纷纷自建教堂;城市教会则租用或购买商品楼、写字楼作为活动场所,资金对家庭教会的发展已不是问题。     6.不惧打击。家庭教会长期处于“非法”状态,无论农村还是城市,许多家庭教会领袖都有过被政府相关部门多次清理、软禁、拘留、关押的经历。对此,教会领袖早已习以为常,并不感到惊讶恐惧。与政府执法人员多年的周旋,除了使他们练就了胆量、增长了经验之外,还使他们在信仰上更加坚定。即使有人被关押判刑,出来之后,也绝不会放弃对家庭教会的委身,更多的家庭教会领袖将政府的压力视为教会发展的动力,从宗教上将这种压力理解为是一种为了赢得“属灵的争战”(为信仰而斗争)而需要付出的代价。     (六)家庭教会的困境     长期以来,家庭教会一直处在政府的压力之下,在其生存发展的道路上,面临诸多的困难,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下几个方面:     1.身份不明。家庭教会没有合法身份,这是家庭教会面临的最大难题。家庭教会由于拒不参加政府支持的三自教会,因而无法得到三自教会的认可,而按照政府的现行政策规定,没有三自教会的认可与推荐,任何一个新设立的教会都无法在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这就使家庭教会客观上处于与政府的宗教管理体制对立的状态,成为一种事实上存在但却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的组织。尽管政府不承认家庭教会,但家庭教会从来都是承认政府的、愿意接受政府的领导。双方的矛盾在于政府是否愿意接受不参加三自教会的基督教团体的存在这个现实,对家庭教会来说,政府是否承认家庭教会,不取决于自己。政府如果不给予家庭教会合法地位,不改变对家庭教会的政策,家庭教会不会放弃活动,只能在没有合法身份的状况下,继续维持目前的生存与发展模式。     2.场所不定。家庭教会由于不具合法性,因而无法从政府管理部门得到公开设立、建造教堂的许可。所有家庭教会现有的活动场所,严格来说都不具有合法性,随时可能被赶走或封杀。但政府基于家庭教会数量众多的现实,要想完全取缔家庭教会也是不可能的,因而对家庭教会的活动场所采取了事实上默认的方式,默许家庭教会或租或购,有一个可以用作聚会的地方。但双方的默契非常脆弱,没有任何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地方政府往往会打破默契,不允许家庭教会租房或使用自己的房产聚会,迫使家庭教会“无家可归、无处可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家庭教会就有可能被迫进行户外聚会(成都、广州、临汾、上海、北京都发生过此类问题),从而导致家庭教会与政府发生正面冲突,严重的还会引发群体事件。这是目前家庭教会与政府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难点。在某种意义上,家庭教会对活动场所安全性的顾虑远远超过了对政府是否愿意给予其合法性身份的关注。     3.牧师匮乏。家庭教会人数庞大,但合格的教牧人员严重不足。许多教会没有牧师,上台讲道者往往不具牧师资格。即使是已经担任牧师的人,也不一定都接受过正规、严格、系统的神学训练。家庭教会由于没有合法身份,不能公开建立自己的神学培训机构,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吸引高素质生源,神学教育往往在低水平、低层次上循环。由于家庭教会内部独立分散,无统一的地区与全国性组织,已有的神学培训机构主要依附于一些大型教会并因此受到主办教会局限性的影响。出于安全考虑,家庭教会的神学教育在办学规模和办学方式上不得不遵循“小型、分散、隐蔽、简单”的原则,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神学教育的正规化发展,使神学培训机构无法加强师资、图书、设备方面的建设,办学质量难以提高。家庭教会的神学培训目前主要还是以短训班为主,讲员不固定,生源水平参差不齐,教材不统一,无法适应家庭教会快速发展对高素质教牧人员的需要。另一方面,家庭教会也选送了一批人到境外神学教育机构学习,但海外的神学教育体系五花八门,教学目标与教材不一定适合中国基督教的处境,从海外学习归来的人数量有限,短期内也难以在教会内发挥作用。教牧人员匮乏将是家庭教会长期面临的挑战。     4.服务无门。近年来,家庭教会开始尝试参与慈善与社会公益服务,突出的例子是汶川地震救灾过程中家庭教会的积极表现。当时,各地家庭教会纷纷向灾区捐钱捐物,派出志愿者奔赴灾区义务救灾、帮助灾后重建。家庭教会的行动受到了灾区政府和灾民的高度评价,但也有些教会因其在灾区中的宗教活动而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例如广州良人教会)。一般情况下,家庭教会由于没有合法身份,很难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开展公益慈善服务,也无法在社会上以教会名义创办慈善机构。虽然家庭教会完全意识到了教会与社会的关系,也很愿意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但苦于身份问题尚未解决,现在还只能隐身于不为社会公众所知的阴影之中,家庭教会非常希望有朝一日能够走出阴影,进入“阳光”下的社会公共领域,合法地开展社会慈善服务。          二、家庭教会的相关问题          几十年来,家庭教会作为当代中国最大的未经登记注册、未被政府任何机构承认的自发性群众宗教团体,一直在以奇特的方式有效地运转、发展,是中国当代社会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围绕如何看待家庭教会,出现了一批争议极大的相关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各方理解很不一致。但要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就不能回避这些问题。     (一)家庭教会的性质     家庭教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家庭教会是中国基督教徒的自发的群众性宗教团体。尽管家庭教会没有登记注册,但家庭教会不是政治组织、不是秘密组织、不是境外宗教组织在中国的代理。作为一个广泛存在于中国社会的群众宗教团体,家庭教会有千百万信徒,其中不可避免地有坏人,但绝大多数神职人员和信徒是爱国守法、拥护政府的公民;他们严格遵守基督教的教义教规和道德标准,头脑清楚,信仰明确,自愿加入家庭教会,不是“受蒙蔽的群众”,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家庭教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是敌我矛盾,是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不适应群众宗教信仰需求的问题。把家庭教会定性为西方宗教敌对势力渗透的产物或海外宗教敌对势力在中国的代理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不能因为家庭教会不参加三自教会就用处理敌我矛盾的办法对待家庭教会,这样做是错误的,是政治上的不负责任,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不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家庭教会的诉求     家庭教会要干什么?家庭教会要聚会,要过宗教生活,要按照教徒意愿,自主进行宗教活动。家庭教会除宗教诉求外,没有其他任何非宗教性的诉求。即使受到长期压制,家庭教会信徒坚持宗教信仰的诉求也没有改变。中国家庭教会的主体是基督教内的福音派。福音派在世界各国家都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他们追求个人信仰的提升(“灵命的增长”),而不是热衷于世俗社会的斗争;他们依据基督教的“国度观”对待“天国”和世俗政府。基于福音派的神学观,利用宗教搞政治的人无法取得家庭教会主体的支持,家庭教会没有也不可能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集团服务的工具。那种认为家庭教会是“搞政治”或要将其行动“政治化”的说法,是对基督教福音派和家庭教会最大的误读。     (三)家庭教会的底线     家庭教会的底线有两个,一是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教会组织被取缔、神职人员被关押判刑)绝不加入三自教会;二是要求教会的内部事务(人事、教务、财务)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控制。家庭教会的这两个底线不仅有利益上的现实考虑,而且有着深刻的宗教原因与神学依据,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家庭教会信仰的一部分。两条底线实际上都是为了保持教会的独立性,也是其存在的最大理由,因此家庭教会在底线问题上不会妥协,也不能妥协。对家庭教会来说,是否接受和承认政府领导,不是问题。虽然政府不承认家庭教会,但家庭教会从来都是承认政府的,是愿意接受政府领导的。双方在家庭教会身份的合法性上有分歧,但在对政府的权威上没有异议。政府的底线如果是要求家庭教会接受政府领导,家庭教会完全顺从。但政府如果以家庭教会是否加入三自教会作为承认家庭教会的前提标准,由于家庭教会不承认三自教会,不认为三自教会等同于政府,因此不可能接受这个标准。政府如果坚持这个要求,就会处于与家庭教会完全对立的状态之中。     (四)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     三自教会产生于1950年代,本来是阶级斗争时期党和政府用来联系和团结基督教信教群众的桥梁,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发挥过极大的作用,为党的事业作出过巨大贡献。但这座1950年代设计、建造的“桥梁”,在新形势下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化的需要,无法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桥梁的设计、存在是为党的利益服务的,党没有必要为桥梁的存在牺牲自己的利益。当原有的桥梁失去作用时,应考虑采用其他的可以为党的利益服务的新的形式团结信教群众。家庭教会今日的发展,说明三自教会的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党需要能够在21世纪为党的利益服务切实发挥作用的更好的形式。如果无视这个变化,坚持要把三自教会这个宗教领域里的“国企”当做政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办,把三自教会等同于政府在基督教中的管理机构,把“办好三自教会”作为遏制家庭教会的对策,其结果不仅办不好三自教会,反而只能刺激家庭教会更快的发展。     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最大区别不在宗教上,而在办教方式上。虽然某些家庭教会人士认为三自教会中有人信仰不够纯正,或者有自由派神学的影响,但就整体而言,双方在宗教信仰上并无绝对差别,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两种宗教、两个教派。事实上,家庭教会大量使用三自教会印刷出版的《圣经》,许多地方双方基层教会的信徒互有交叉、重合,教徒之间并无矛盾。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的不同,主要是教会创立与管理上“官办”与“民办”、“国营”与“民营”的区别。三自教会虽有“三自”之名,并无“三自”之实,各项事务受政府控制,缺乏自主性。此外,各级人大与政协都有三自教会的人士代表基督教参与其中,三自教会的领导人职位越高,政治色彩越浓,三自教会最上层的领袖人物已成为了政治人物(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委等职),但基层的牧师长老对政治并无太大的兴趣。相比之下,家庭教会则是实践“自治、自传、自养”三自原则的群众自办的教会。家庭教会将三自教会看作是政府在基督教界中贯彻其意图的政治组织,而不是宗教意义上的教会,因此不愿加入三自教会。家庭教会不接受的是政府政教不分、“官办教会”的管理模式。     (五)家庭教会与邪教     世界各地的基督教内经常会有新兴教派出现,也会有人以基督教的名义组织膜拜团体即所谓“邪教”。但膜拜团体从来不是基督教的主流。在国内,家庭教会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登记注册,在政治上不被政府承认,但在宗教教义上是非常讲究正统的。基督教内各种异端与家庭教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当社会中正常的宗教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异端、邪教就会作为信仰的替代品出现。对奉行基督教正统教义的家庭教会实行打压禁止,恰恰为“邪教”的滋生、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让家庭教会合法化,是对邪教最好的防范。家庭教会即使在未被政府认可的情况下也是坚决反对和抵制异端、邪教的;一旦得到政府承认,为了自身的利益,家庭教会将会更加积极地抵制邪教。     (六)家庭教会与“宗教生态平衡”     有人提出,家庭教会的发展,是因为整体上具有中国文化传统特色的儒家思想缺失,佛教、道教和民间信仰受到抑制,给了基督教可乘之机。只要国家采取扶持和鼓励中国传统宗教(佛、道、儒和民间信仰)的政策,就可改变目前的宗教生态环境,抑制包括家庭教会在内的基督教的发展。这就是所谓“宗教生态平衡论”。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宗教有其自身存在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任何一种宗教人为地扶植鼓励或打压从长远看都不会改变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官方支持佛、道教和民间信仰并不必然能够抑制基督教的发展,相反,还可能因此而放大这些宗教内部的弊端和负面因素,造成更为严重的恶果。真正的“宗教生态平衡”是不同宗教共存状态下自然调节的结果。特定空间区域内的不同宗教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关系,人为地干预或破坏这种关系是玩火,有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灾难性后果。历史上世俗政权的统治者支持或压制某一种宗教的结局都是适得其反。作为执政者,加入宗教竞争之中当运动员,不如置身竞争之外当协调员。     (七)家庭教会的国际影响     家庭教会虽然没有得到政府认可,但在全世界基督教徒的眼里,这并不是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因为基督教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当局的严厉镇压。对基督徒来说,世俗政府对基督教的态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家庭教会作为基督教在中国的一种存在方式,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基督教界的公认。迄今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宗教团体或基督教人士认为对家庭教会的打压是正确的,国际舆论和世界主流媒体对家庭教会的支持与同情基本上是一边倒,而且一贯如此。尽管美国、西欧国家的某些反华势力总是试图把家庭教会问题作为人权、宗教自由问题用来干涉中国内政、向中国施压,但不能说国际舆论和世界基督教界三十年来对中国家庭教会的共识与同情是美国或几个西方国家操纵的。长期对家庭教会实行打压,在世界各国基督教信徒中不得人心,必定导致国际舆论的负面反应,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损害我国的实质利益,是一种战略性的失误。     (八)家庭教会与“×××革命”     近年来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冲突时有发生,有的家庭教会(例如北京守望教会、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广州良人教会、上海万邦教会等)甚至走上街头举行“户外聚会”,这是否表明,家庭教会要在中国与国外的“×××革命”遥相呼应,企图煽动动乱,颠覆中国政府呢?不是的。家庭教会在中国已存在了几十年,它不是国外任何“革命”的产物,而是国内政策不合理、管理体制不适应导致的结果。实际上,无论政府对家庭教会是何态度,家庭教会都会继续存在。国外有无“革命”、有什么样的“革命”,对家庭教会无任何影响。家庭教会的活动是基于其自身利益与宗教诉求的需要,不是为了呼应外界任何个人、组织、国家的需要。如果家庭教会中有人从事政治活动,政府可以对其依法惩处,但不能因此说家庭教会是一个政治组织,其存在是为了政治目的。     (九)家庭教会与高压     尽管过去三十年来对家庭教会的高压政策已被实践证明是无效的,但当时的打击在短期内确曾遏制过家庭教会的发展。然而在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社会意识形态日益多元化,要实施由于政治原因对家庭教会的打压,政府既不能依靠原有的单位所有制管理体系,又无法利用市场规律,只能依靠执法部门的硬实力,这就导致了管制成本的极大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投入。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只能一时痛快,从长期看,效果极差,风险极大,容易激化矛盾,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把群众推向政府的对立面。另一方面,大多数家庭教会已经习惯于在高压下生存,他们不仅不怕打压,而且认为经常性的打压有利于强化教会内部团结、促进教会的发展。过去历次打击的结果都是家庭教会在更大规模上的反弹。用高压手段强行改变千百万人的宗教信仰,处理宗教问题,无论力度多大,都是不现实、不成功的。     (十)家庭教会获得承认的后果     对家庭教会打压不行,可否转“剿”为“抚”,承认其存在呢?有人担心如果政府承认家庭教会,可能导致基督教被人利用或借机大肆发展。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家庭教会如果取得合法地位,从地下走到地上,他们会特别珍惜自己的“合法”身份,会成为守法遵纪的模范,并因此抵制一切想利用基督教搞政治的人的企图。基督教向来主张顺从政府的权威,家庭教会一旦与政府关系正常化,是不可能与反政府力量合作的。家庭教会是否会被人利用,关键在政府对家庭教会的态度。缓和、改善与家庭教会的关系,是主动预防别人利用家庭教会的战略措施,是明智之举。历史上,打压是制造宗教狂热的最好手段,所有宗教在遭受迫害压制时为了生存都会拼命传教、发展;而一旦得到官方的政治认可与支持后,反而会将精力转入到社会公益慈善服务上,成为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     (十一)家庭教会与合法化     家庭教会内部派别林立、情况复杂。主张与政府对话,申请合法身份的“对话派”只是一少部分;多数教会对“对话派”的做法持观望态度。还有一部分人宁愿保持目前的状态,反对妥协,不愿与政府有任何接触。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作为“对话派”代表、主动向政府申请登记的北京守望教会并未受到政府的“优待”,恰恰相反,守望教会屡次被政府赶出了租用的场所,自购的房产又得不到钥匙,最后不得不到户外聚会,结果又遭政府驱散。2010年的洛桑事件与2011年4月以来对守望教会的打压一方面使家庭教会内部出现了分化,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教会内部的凝聚力,打消了家庭教会轻易就能获得合法身份的幻想。家庭教会从其切身经验中体会到,教会的发展是最重要的,至于是否能够合法化,主要取决于政府,而不取决于家庭教会。     (十二)家庭教会与《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旨在通过行政手段强化对宗教的控制,在指导思想上仍然是计划经济大一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回避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在法理上存在违犯宪法原则、以下位法代行上位法的问题;在实践层面上,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贯彻执行。由于存在设计上的问题,“先天不足”,《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后,宗教领域中的老问题依旧,新矛盾难以应对。家庭教会继续存在,持续发展。在解决基层政府管理部门面临的各种问题上,《宗教事务条例》形同虚设,是一个摆设。《宗教事务条例》的教, 训是,宗教立法必须遵循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邀请游戏参与者参加游戏规则的制定,否则,群众不认可的东西,政府硬要单方面出台规则,只能成为行政部门一相情愿的产物,起不到作用。     (十三)家庭教会对登记与备案的态度     对家庭教会来说,登记与备案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处理方式,如果政府同意家庭教会到民政部门进行无条件的程序性备案,而不是实质性审批,大多数家庭教是会认真考虑的;但备案如果是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批准,就变成了结果要由政府说了算的登记,家庭教会是不会接受的。搞有条件的分步登记,家庭教会也不会接受。究竟让家庭教会登记还是同意对其备案,政府不能搞主观主义、一相情愿,要面对现实,与家庭教会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     (十四)家庭教会问题与法治     解决家庭教会问题最终要靠法治。目前我国的宗教立法严重滞后,宪法中虽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但宪法之下没有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宗教的基本法,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无法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宗教事务条列》则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以行政法规代行法律,不符合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规定。在国家大力推行依法治国方针的今天,政府、宗教界、学术界很有必要认真研究制定《宗教法》的相关问题,以便通过法律而不是行政手段处理宗教问题。家庭教会问题说到底,是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化的体现。只要这种宗教管理体制不变,不搞宗教法治,家庭教会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家庭教会问题的解决方案          了解了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教会的相关问题之后,再来讨论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方案,就不是无的放矢了。解决家庭教会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是否继续打击的问题;家庭教会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改革旧的宗教管理体制的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面对现实、统筹考虑;科学筹划、慎重行事。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方案,作为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建议:     (一)指导思想     1.抓住关键、转化矛盾。几十年来,家庭教会与政府一直处于严重对立状态,双方尽管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冲突的程度不同,但双方关系的核心问题没有变,这就是家庭教会的合法性问题,或者说是家庭教会的身份问题、名分问题。这是家庭教会问题的主要矛盾,抓住了这个关键,家庭教会与政府关系中的其他问题就会一通百通、围绕家庭教会身份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就会发生转化。因此,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对策的核心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家庭教会予以承认。只有承认家庭教会,才谈得上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否则,依靠高压手段,与其进行旷日持久的消耗战,有百弊而无一利,不可能将其纳入政府的正常管理体系之中。     2.实事求是、化解矛盾。处理家庭教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家庭教会有数千万群众,家庭教会的诉求是宗教性的,不是政治性的;绝大多数家庭教会与政府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家庭教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政府承认与不承认都不影响其发展,与其不承认,使其处于地下状态与政府对立,不如面对现实,承认其存在,在承认的同时,将其纳入管理体系,从根本上改善其与政府的关系,使其成为社会中的积极因素。     3.民生工程、以民为本。满足家庭教会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需求是精神与宗教领域内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人民群众需要的,就是我们要做的。承认家庭教会不是向宗教投降,而是为信教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家庭教会,单靠三自教会是无法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的。仅就宗教活动场所而言,如果几千万家庭教会信徒全部加入三自教会,政府和三自根本不可能提供足够数量的教堂,解决他们的宗教活动场所需求。现在,几十万处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完全由其自行解决,家庭教会向政府要求的不过是一个合法的名分。因此,承认家庭教会,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只会赢得更多的人心、民心,受到信教群众的拥护。     4.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家庭教会问题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要调整对家庭教会的政策,无论在战略上还是操作上,都需要精心设计、全面考虑;出台的政策必须在时机上适宜、步骤上协调配套。为了降低难度、提高效益,我们设想的政策调整将会分步走,力求将政策调整的震荡降到最小,先搞试点、总结经验,成功后再逐步推广。     (二)备案制的内容     对家庭教会的政策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政策调整的目标是通过给予家庭教会承认,将其纳入管理范围;承认的方式是实行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备案制。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备案内容。对家庭教会(含10人以上的聚会点)场所实行自愿备案,备案受理单位为当地县级民政机关的社团登记部门。备案内容包括教会(聚会点)场所负责人信息、场所房屋信息与在场所活动的教徒人数。     2.备案性质。备案的性质为程序性登记,受理单位只记录备案信息,不对申请备案的教会负责人资质、教会信仰与教义、教会人数、场所规模、经济能力等各项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也不存在批准与否问题;申请备案者要如实填写备案登记表,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备案原则。家庭教会场所备案采取自愿原则。对不愿登记的家庭教会,不劝说、不强迫、不歧视。     4.与三自教会关系。凡申请备案的家庭教会无论事前还是事后均无须与三自教会发生任何关系;无须经过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审查、授权、批准。经过备案的家庭教会可在备案场所所在地享有与三自教会及其他宗教团体同等的进行宗教活动的权利。     5.责任义务。备案后的家庭教会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凡有违法行为的,由国家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民政部门注销其备案。     6.慈善服务。备案后的家庭教会场所可组织公益慈善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模式或民间非营利组织模式,按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享受与其他非宗教公益慈善服务团体同等的权利。     (三)备案制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宗教法》短期内还难以出台、宗教领域的法治还很不健全,要一下子在法律层面上完全解决家庭教会问题是不现实的。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无限期地等待下去。推出家庭教会备案制,就是向着鼓励家庭教会从“地下”走到“地上”,从没有名分变成有名分,实现家庭教会“阳光化”。这是家庭教会从与政府对抗走向对话,从“非法”走向“合法”的重要一步。     1.获得真实信息。中国究竟有多少基督教徒、有多少家庭教会,因为难以统计,严格地说,谁也不知道。对政府来说,家庭教会活动场所一旦进行了备案,国家就可大致掌握一个地方家庭教会的真实情况,将家庭教会纳入正常管理,这对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个基督教基础信息的建设工程是任何机构任何调查都无法做到的。     2.降低操作难度。由于经历了几十年的长期对抗,家庭教会对政府的恐惧与不信任非常严重,双方的对立情绪与猜忌心理不可避免。政府如果要在组织层面上一步到位实现对家庭教会的全面承认,就会涉及对每个家庭教会组织的评价与鉴别问题,在操作上难度极大,甚至会导致新的冲突。此外,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同志也需要时间转弯。但如果只对家庭教会使用的场所进行备案,可以不涉及组织问题,不涉及评价问题,承认的难度就会大大降低,极大地提高可操作性。场所备案制不过是对已有的既成事实的追加承认。最终随着宗教法的出台,就可全面实现整个基督教教会团体与机构的创立、发展、撤销的法治化管理。因此,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备案,虽然在承认的层面上处在最低一层,但其难度最小,最容易成功。     3.消除冲突隐患。目前家庭教会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不是要求得到政府完全承认的合法地位,而是每周都存在的聚会场所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是近年来许多家庭教会与政府冲突的矛盾焦点。上海万邦教会、广州良人教会、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山西临汾浮山教会、北京守望教会,都曾因场所问题与政府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导致信徒上街,举行户外聚会,造成宗教群体事件。如果对家庭教会目前使用的场所进行备案,就可使其得以安全地继续使用已有的场所,极大地减少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冲突,避免宗教群体事件的发生。     (四)实施策略     1.选择试点。对家庭教会来说,走出“地下”,接受场所备案,实现“阳光化”,是一场巨大的转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思考、观察,反复激烈的内部讨论、才有可能接受。因此,实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不能一窝蜂、追求数量。应在全国范围内分别选择具有不同类型家庭教会特性的若干市、县,例如河南省唐河、浙江温州、江苏徐州、山西临汾、北京海淀等地作为家庭教会场所备案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对那些一时还没有准备好接受备案的家庭教会,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劝说、不歧视,耐心等待,使其有一个观察与思考的过程,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大多数,有利于场所备案制的平稳实施。     2.尊重底线。家庭教会的类型各有不同,但其诉求与底线是一致的:     (1)不加入三自教会。这是家庭教会最重要的底线,这里既有政治原因,更有宗教和信仰上的原因。任何想要利用场所备案的方式将家庭教会并入三自教会体系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     (2)保持独立。这是家庭教会在组织体系上的最大特点。参加场所备案的各教会之间完全独立,一律平等。每个教会的内部事务(包括人事、财务、教务、教堂)均由各教会自主决定。     政府不使用管理三自教会的办法对待备案的家庭教会,也不提出超越家庭教会底线的要求,双方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互信。     (五)配套措施     1.对话协商。目前,我国的家庭教会与政府的接触主要在公安国保系统,属于治安层面。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后,政府可将与家庭教会接触的层面提升到政治层面,即通过对话机制与平台,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而非公安部门的官员与其对话沟通,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促进双方在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为最终《宗教法》出台后,通过法律处理宗教问题准备条件。     2.联席会议。在试点地区成立家庭教会问题联席会议,由当地各家庭教会代表与政府代表共同组成,下设联络办公室。该办公室为双方的联络协调机构,为家庭教会与政府沟通交流提供技术性、事务性服务,不具有任何权限。联席会议是双方对话交流、协商沟通的平台。     3.行业协会。建立市、县一级的基督教联合会(可包含所有基督教会),基督教联合会不是宗教组织,是为基督教团体服务的非盈利机构,由各教会人士选举产生领导,实行任期制,协调本地区基督教内部、基督教与其他宗教团体及政府之间的各项事务;经费由各成员教会共同分担。     4.保留三自。三自教会系统现有的一切政治待遇、教堂教产、人事等均保留不变;但国家在三年内逐步减少和停止对三自教会的财政拨款,鼓励三自教会实行“自养”,逐步实现国家在财政上与三自教会脱钩。     5.试行法治。     法治是解决包括家庭教会问题在内的所有宗教问题的根本出路,没有立法,家庭教会问题只能做技术处理,不能得到根治。     (1)设立试点地区和全国性宗教法起草小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宗教界、学术界、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开展立法调查;贯彻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宗教法》立法建议;汇总各地各类立法建议稿与各届群众意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立法草案报全国人大讨论。     (2)在试点地区试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同时暂停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参加备案试点的家庭教会内部实行三自原则,政府不介入其内部事务(人事、财务、教务);对家庭教会在其场所以外的活动和涉及的业务按其内容分别依照相关法律处理;对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由当地宗教行业协会代表与政府协商临时解决办法,作为过渡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依据;同时将这些问题列为宗教法草案讨论议题,交由全国人大宗教法起草小组考虑。     (3)在试点地区的宗教管理业务从行政管理转为法治管理之后,政府不再保留宗教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宗教管理干部可充实到公安、安全、司法、民政、外事、教育、卫生、食品监督、城建、旅游、出版、文物等部门,加强政府各部门依据各专业领域法律处理宗教相关事务的施政能力。     6.舆论先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是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必须要舆论先行。应允许专家学者在官方媒体上就此问题发表议论,以使公众对问题有所了解。达成一个社会共识,以便降低政府政策调整的风险,不会形成政府屈从于宗教压力的误解,即使调整方案有不妥之处,也属于学术见解,政府不必为此承担责任。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各项政策的调整基本如此,这是一条已被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7.逐步推广。实施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要由点到面、稳步推行,试点需要一年,再用二年全面推行。实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不在于一下子完全解决家庭教会问题,而在于借此消除政教对立,逐步和解、摸索解决基督教问题的经验,为在政治和法治层面上解决政教关系问题,为宗教立法和实现处理宗教问题的法治化做准备。          刘澎,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 进入 刘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家庭教会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公共政策与治理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0595.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领导者》总第40期(2011年6月),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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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施卫江:恐怖主义猖獗的伦理学反省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20 次 更新时间: 2011-09-28 20:06:33 施卫江:恐怖主义猖獗的伦理学反省 ——“九▪一一”事件十周年祭 进入专题 : 穆斯林 恐怖主义 自杀袭击 领地 高贵 感恩 集体责任 连坐 生殖权利    ● 施卫江       【提要】 当今世界,跨国境恐怖袭击活动十分活跃,其中最为猖狂、疯狂、残酷和血腥的莫过于由穆斯林宗教狂热分子主导的各组织所实施①。尽管这些恐怖组织和人员经受国际反恐力量的长期沉重打击,但它们还是如同苍蝇、蚊子、蟑螂、耗子般地顽强生存着,不断繁衍出子孙后代来,时时威胁世界的和平和安全,要彻底灭绝它们似乎遥无止境。究其原因,众说纷纭,在我看来,现代伦理学的种种缺陷是重要的一环,正是在不同宗教文明的国际政治较量中,道德制约因素的先天不足,导致了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约束失效。以下为我罗列的各因素。     【关键词】穆斯林、恐怖主义、自杀袭击、领地、高贵、感恩、集体责任、连坐、生殖权利。          (一) 领地权属匮乏          穆斯林极端分子所从事的恐怖活动,从攻击目标地点上区分,可分穆斯林世界本土与西方自由世界(包括以色列)两大部分,而发生在后者对于世界文明的撞击尤为显著,因为后者,也仅仅唯有后者才是文明高度发达之地。恐怖袭击之所以频频得手,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不得不花费很大开支和人力去对付恐怖活动,在某种视角上说,恰因“家贼难防”。以纽约“九▪一一”、马德里“三▪一一”、伦敦“七▪七”等事件大案为例,执行恐怖攻击的穆斯林分子,大多数是定居在美国、欧洲的本地出生者,或是绿卡持有者,或是持有各种有效合法留居者,因为有了“合法”身份的掩护,为实施恐怖活动大大提供了便利。“九一一”之后,美国和欧洲土生土长的恐怖嫌疑人频频出现,恐怖分子“本土化”成为西方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     美国FBI ,CIA调查的资料表明:九一一袭击的实施者们在美国境内时都曾出现过违反移民法律的事情,但他们却能不费周折地多次自由出入美国,并在事件之前在美国已经从事过了违法事情,也就是说,美国移民局、国土安全局执行非常宽松的“请客”政策,其价值支撑的是,将美国人和欧洲人所拥有的“领地”权属性的遮蔽了起来。     去年,就在“911”恐怖袭击事件9周年之际,有一美国政府研究机构称,白宫在“消灭土生土长的美国恐怖分子”的工作中表现差劲,以致造成很多在美国出生和长大的年轻人最终投入了恐怖组织的怀抱。譬如,2008年,一群在美国长大的索马里裔青年人,不远万里前往索马里去“寻根”,并且最终成为了当地激进的武装组织成员。     人们不禁要问:同一家庭中的成员,怎么成为了家贼?答曰:异梦酣同床,家贼不觉耻,本非同根生,相残不觉狠。西方社会高度文明,主人敞开胸怀,迎接四方来客,可是这个加入了新来客的重组家庭中,多种族的凝聚力并不存在。身处西方社会少数民族中的一部分穆斯林成为了极端分子,频繁发起自杀恐怖袭击,显然是在忿恨的观念激励下作出的最高冲动形式,必定是出于对西方社会的极度不满。诱因之一,西方籍的穆斯林人士大多未能融入西方社会主流之中,他们尽管或许是第二、第三代移民,土生土长于斯,但天性禀赋定了型,终究未能归化入流,绝大多数的人士还是处于社会的边缘和底层拼搏,无法赢得主流社会的敬意,感到自己被整个社会所“冷眼,排挤,漠视,歧视,不公”,如此心境,恰为穆斯林激进组织所看好,臭味相投者即被招募入伍。     转换场景,反观阿拉伯穆斯林恐怖分子敢于走出自己的国家,去大肆袭击西方国家民众和民用设施,究其原因之一,是美国军队驻扎在沙特阿拉伯等海湾地区,从而“打扰了默罕默德的神灵”,或者,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派军队进驻伊拉克和阿富汗去打仗,显然意识到西方人侵犯了穆斯林的“领地”。更有甚者,认为,西方人士来到穆斯林国家帮助搞工程建设,也算作是侵犯了本地人的“尊严”,基督教教堂在多数的穆斯林国家尚不能建立起来,如此等等。在此必须指出,穆斯林极端分子实施恐怖攻击是作为报复,其借口“自己领地遭侵犯”,是与恐怖袭击西方的行为本身的“侵犯”,绝对不是处在同一层面上的对等政治或道德行为,我们只要简单地将这两者事件的主角相互调换,设身处地着想,该会引发怎样的本地人道德感情?总之,恐怖主义绝非正义。     汉字“领地”,近义词有:“领土”、“领域”,英文对应词汇有:manor, hereditary estate,domain,territorial land,territory。这些词汇无不表明了,土地先占有者的权属,或曰,先占有者对某物具有“优先效力”的性质,但是在当代伦理学的规则和范畴中,是完全缺失的。     当今的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上,惯常使用“主权”一词,表明赋予以一个国家的政府对其所辖疆土及其地理领域内(如领土、领海、领空等)的一切人、物和事件拥有高度的控制和管辖的权利,在其“领土”上所掌控的各种机构(如法庭等)下拥有司法的审判权,而无需透过他国的指令来管理。国家主权概念的排他性质,就是从人们的道德情感“领地”推演出来的。     再者,归类于“领地”的排他性权属还有“个人隐私”概念,是指围绕在以个人为核心的四周不容侵犯的隐私性空间,它划定人与人在社会交往中应该保持的最小间距。《世界人权公约》第十二条云:“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理所当然,处在国家主权和个人隐私的中间位置,如地域市民、社群、民族、种族、国族、行会组织等等之间的交往也有着鲜明的“领地”意识和情感,先入者为主人。它作为人的最基本的道德情感之一,极其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各个民族、种族中间,并已经成为普世性社会生活中的人情世故,如中国人常说,入乡随俗,入境问俗,客随主便,先入者为主,先入庙门为长老,地盘意识,以及“地头蛇”组织等等。诸如:语言文字、道德风尚、风土人情等价值观,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等等,作为先期进入此地并在此开荒扎根者就天然拥有本地的“优先效力”权利。     遗憾的是,作为伦理学规范形态的“领地权属”并不存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表达了“差别原则”,以期纠正由于先天偶然性因素导致人们在社会分配上的“差别”问题,办法是改善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不平等境遇。 按罗尔斯的这种理论,假如,某些人群先一步抢占了某块处女土地,对其获得了“优先效力”的权利,并从中得利,这些人群比起后来者具有分配上的优越性,那么这是不该所得,理应予以纠正,如此看来,“领地”不该具有“优先效力”。但是“差别原则”遭到了诺兹克为首的自由主义者的反驳,一个人对于某物拥有第一位的权益,因为正是此人生产出来了它,这是不言而喻的。权利就是正义,这个思路里边蕴含着“领域”的意识。我以为,土地,既是可供分配的赖以生存的产品,也是一种生产资料,可运作为再生产。以历史性的视点观之,作为“领地”的土地资源,不是当做天上掉下来的甘霖,偶然性降落到某个民族头上,而与先占民族先辈们的持续努力——开拓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可是算作为一种“生产”过程,排除了偶然性因素,尤其是先来者经历了长时间的“占据”,生存的土地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带上了先来者民族文明的深深烙印,同时,先来者长期在本土地上耕耘发展,使得开发者也带上了本土地的烙印,于是本地的人民就有了所谓乡恋乡愁,人与大地共休共戚。至于后来者不必需要原始的开荒历程,在先来者充分开垦开发的基础上,跨越式踏上文明高起点的台阶。从开垦开发,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领地”权属的存在是应该的、必要的。     现代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大力弘扬“多元、平权、博爱、宽容”,于是以“消弭一切”的姿态消融了西方本地的“领地”权属性,于是,正当权益的缺位产生了非正义。哈佛大学的亨廷顿教授显然保持着清醒的“领地”意识,尽管他并未使用这一名称:当今美国的民族认同发生了危机,为此导致了美国国民凝聚力的松散。民族认同应当是重新确认起主流的价值观,即“美国信条” (the American Creed),它是由美国的先来者盎格鲁-撒克逊定居者所建立的那种以基督教清教核心的伦理精神及文化内涵。因此,他认为,当今的多元文化理念与美国的整体国家认同,以及美国的国家利益,是背道而驰的,它会使整个社会失去凝聚力,公民会因此而失去对国家的忠诚和认同感,这样不利于美国的利益。在亨廷顿看来,外来移民进入美国,不仅意味着必须接受美国的政治建制,而且意味着须要接受美国的新教文化。     亨廷顿的忧虑是有根据的。《华盛顿邮报》于2006年的报道《美国的穆斯林并非如你想象的那么被同化》,提到,美国的穆斯林正在加速背离美国主流的生活,他们认为自己的伊斯兰身份高于自己的美国国籍。根据皮尤研究中心的调查,只有很少一部分的穆斯林移民认为他们应该接受美国的风俗文化。大部分穆斯林青年都是首先把自己看作穆斯林,而不是美国人。年纪越小,越极端,即使他们出生在美国,也毫不例外②。譬如,出生于沙特、曾在美国生活了15年而获得绿卡的阿德南艾尔•舒凯里朱马赫成为了基地组织的高层头目;也门裔激进教士、获称“网络拉登”的基地组织重要头目人物安瓦尔▪奥拉基也是在美国出生长大的。     事情就是如此,尽管多年来,美国和欧洲各国政府都强调,将移民融入于自己的国度,为此主张改善移民的生活条件,增加福利救助等措施,但是仍然有不少的外来移民并不、甚至毫不领情,感觉到难以融入当地社会。尽管身居西方社会多年,如在美英法德意荷比等国的大批穆斯林民众,甚至有不少是本地出生的,但大多是处于社会底层和边缘,发达者甚少,于是就认为是种族歧视,社会偏见,不义和压迫,就此认为自己被整个社会所排挤、冷眼。出于对西方社会的极度不满,穆斯林极端分子接受了宗教狂热来煽情,就走上了恐怖袭击的道路,认为就是堂堂正正的“圣战”(Jihad)之路,竟然反客为主,以为是合乎正义,是正道无疑了。     这样,就为现代伦理学提出了尖锐的挑战:作为一个由长久的历史和传统所规定了地理位置、以及疆域及边界,这里的先入者民族群体,其领地所属权利何在?作为后来者迁居进入至西方社会的外来种族,凭借什么理由忿恨不满于自己未能同化于主流?当今世界一些争议事件之所以陡然而起:在曼哈顿岛下城那座被称作归零地的清真寺,或是科多巴楼(Cordoba House),或是Park街51号的伊斯兰中心所引发的争论。1989年以来,有关伊斯兰妇女服饰合法性的大辩论在法国持续进行着。瑞士公投禁止建立宣礼塔事件。2004年荷兰电影导演梵高遇刺事件,荷兰议员Geert Wilder拍摄的短片《Fitna》引发暴力,2005年丹麦日德兰邮报刊登关于穆罕默德的漫画导致“捅马蜂窝”,等等,都是显示着西方发达国家的“领地”意识模糊不清晰。     柏拉图指出,普遍秩序即是最终目的。沙夫慈伯利说,公众的情感应该成为道德立法原理。伦理学的发展史表明,道德的价值标准和规则是从日常道德情感中提炼起来的。 既然人人可以从人性深处感受到一个强烈的情感,即关于主体所属的“领域”,先来者开辟的疆土权属就应该立法成为伦理学的道德规范。“领地”可以说是人的最为深沉的情感之一,因为它是生命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发展起来,在动物身上非常广泛地存在着,人们可以简易地用宠物狗和猫来作验证,甚至连植物都具有“领地”的本能,即以一颗植物的根生下的土壤为“本土”,排除其他植物来占有。作为爬升到生命进化阶梯最高位置上的人,并无例外,有着生命普遍意义的“领地”意识。人类在道德情感上比动物要优越和高级得多,因此,人类的“领地”意识理应比一切其他生命都要来得更强烈而有价值。“领地”是人的一项“显见权利” ,它意味着在没有与其它相冲突的权利或道德考虑的情况下,就是一项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利。     凡是生命生存都必需有适当的“生存空间”,这个词义源于德语(Lebensraum),其概念已经被纳粹法西斯糟蹋掉了,演化成为合法侵占他人“领地”的替代词,其实质是废除了“领地”属性。     人类对领地的宣称,比起其他一切生物更具有进化论上的理由,因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并非是纯天然的土壤和物理空间的构架而已,而是打上了人化自然的深深烙印。兰德曼说,人是文化的动物,人在营造自身适宜的生存环境中,必定要建设各类项目,从物质形态到精神形态,从基础设施到上层建筑:如社会政治制度和机构,司法体制,文化习俗,城市建筑,道路工厂等等,这些项目,不是简单地靠一、二代居民就能够建设起来的,而是需要无数代居住在本土地上的前辈们的持续努力,这样,作为原先居住在本土地上人民的后代,其血缘上的直系或近亲关系理所当然地享有优先的继承权利。继承,同样是一种排他性、“领域”的权属,如此,则使得先入者后代们在人化了的“本地”更加具有了“领地”优先的权利,尤其是对于一个先进文明的人民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对于一群来自于文明落后地区的新移民来说,无需任凭自己付出多大努力,继承自己前辈有多少的精神文明遗产,就能够跨越式踏上先进文明的高台阶,马上享受到发达国家的优越性。从正义的角度出发,理应怀着更加崇敬和敬慕的心情,去对待西方社会在本地早已生根的白种人和犹太人,即使自身禀性低下,不能够混入西方白人的主流社会之中,也不该自暴自弃,吃肉骂娘,因为这里本来不是你的老祖宗土地,更不是你的老祖宗的成就,而是他人从祖辈一代代传承下来的整套的辉煌文明成就,西方人出于博爱、宽厚收留了你,你理应多多感激他们才是。这样你就不容易产生“挫折”感,也更不应该有什么“不公平”感,从而去攻击本地人。     自由主义的伦理学告诉人们,人应该为自己选择的自由行为担负起自己的责任。西方世界里的穆斯林人士,你们的老祖宗为后代的你们建立的“领地”本来就存在,况且并不狭小,矿产资源也非常丰厚,其中“黑色黄金”——石油,让人垂涎欲滴地为信仰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所占有大多数。既然在没有他人强制胁迫下,你们自觉自愿地选择了离开自己的“领地”的行为,来到他人的“领地”,就应该遵守他人当地的规则和核心价值观、适应当地的风土人情,你既然生存在他人“领地”上,混不出名堂来,那么,就该反省自己或你们的前辈们当初作出的“投胎”,即落地选择,况且,你们还是可以选择返回老家这条路去走。总之,没有理由杞人忧天,去抱怨而愤恨他人领地上的主人有什么不公待人。     当然,美洲大陆上最早的定居者是印第安人,但在白人来到北美洲之前,土著居民印第安人建立起来的定居点疏散而稀少,尚远未饱和至覆盖整个美洲大陆,北美大陆的多数地方远未开发,况且,作为现代文明的先进发达的国家理念的美利坚合众国,当然是白种人,尤其是来自英伦三岛移民的功绩。不管怎样,作为后来者白人还是兼顾到了先定居者的利益,在今天的美国设立起众多的土著人保护区,也就是土著人的“领地”。     美国有562个得到联邦政府承认的印第安人部落政府,它们拥有22.5万平方公里的领土面积,总人口超过200万。每个印第安人保护区差不多就是一个“主权国家”,他们有自己的政府和法律。美国的法律在印第安保护区内并不通行。联邦政府承认印第安人在失去或放弃祖先拥有的土地后,自愿生活在保护区内的权利,由联邦政府提供教育、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等基本服务。与此同时,联邦政府分给当年出生的或还健在的印第安人以每人30公顷私人土地作为补偿。总之,土著人的领地权属毫不含糊。          (二) 高贵德性丧失          人是有着荣誉和耻辱感的道德动物,人们的社会行为总是有着道德评价的参与,其责任是扬善抑恶,奖勤罚懒。荣誉与耻辱是道德评价的一种,在生物进化论上的合目的性就是优胜劣汰,使得人人之间、社群之间、民族之间、种族之间在人格特质和文化素养的进化途中拉开等级差距,并以此标识为伦理“身份”的个体或群体特征。《牛津英语大词典》认为,荣誉是对价值或者等级的高度的尊重、尊敬或敬重,是有差别的赞美与嘉许③。显然,荣辱感有着祖先和血统继承的特点④。倘若关涉于荣辱的道德评价功能减弱了,人们道德行为的奖惩就会抑制,人类进步则受阻。     显然,荣誉不是人人都应该拥有或享有的基本权利⑤。自由主义伦理学认为,人们所因该得到的荣誉是与他们自由地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和成就成正比率的。荣誉只能归功于某人或某个集体、社群、民族、种族等特定的“个体”,因其才能、天赋、业绩、成就、贡献、品格、美德而获得的来自社会的褒扬和赞誉;反之,耻辱是属于某人或某个群体的一种品行和品德,因其无才无能无德无良,或未能履行职责,庸碌无为,或其禀性低劣、冥顽、守旧、野蛮、粗俗、懒惰、猥琐,等等,因而得到社会的轻视、贬低、批评或否定。     荣辱感则是指对于这种褒扬、赞誉,或者是贬低、指责的主观感受,和自我肯定性的心理体验,它有助于道德的自我完善、提升,耻辱感则有助于良心的萌发、醒悟。荣辱感是健全人性的正常抒发,根本不能与“人种歧视”混为一谈。     人的进步与动物的进化不同在于,人是文化的动物。巴斯卡说,人比动物优越,因为人有智慧的头脑,人的头脑能够思想,思想的实质是创造。因此,人类的进步极大地是以精神形态的文化创造性为特征。历史清楚地表明: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的纪元以来,社会的进步极大地由文化创造来推动的,而文化创造的重任极大地是由欧罗巴(高加索)种族和犹太民族来完成的(看看每年的诺贝尔奖获奖名单分布状况,可得知其一),因此,人类在种族、民族层面上的至高的荣誉归属,清楚地明摆着。     高举自由主义大旗的古典思想家,如亚当▪斯密、休谟、孟德斯鸠等人,均认为,为了保持社会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更好地保存和传播自由理念,需要保留贵族化的荣誉资格。     对于至高荣誉的追寻、索求,尊敬、仰慕,就是人的高贵德性的表征。可是,人人之间德性气禀并不相同,上乘之人有着沉醉于创造,追求卓越,敬慕高尚的德性;而下乘之人则反之,动辄张扬跋扈、气焰万丈,就是高贵精神丧失的表征之一。荣誉与耻辱是辩证的一对范畴,“人唯知所贵,然后知所耻”。斯宾诺莎论道,“耻辱是从我们感觉羞耻的行为产生的一种痛苦。”这当然是有一定道德知觉的人士才有感悟。在西方社会或国际政治舞台上,人们时常会看到:有些人群动辄出示“歧视”的挡箭牌,以回避己身的羞辱感。按中国儒家的说法,这就是“君子”与“小人”在人格上的区别。     若某个集体鲜廉寡耻,意味着该集体的人格崩塌,集体的道德沦陷,为此,须有外在强力的人格制裁——压上这个重砝码,以匡正公义。美国佛罗里达的基督教牧师琼斯于一年前宣称:“将在九一一十周年之际准备烧毁200本《可兰经》”,今年3月20日,他在教堂内主持了一场对《古兰经》的审判仪式之后,宣布其有罪并焚烧了一本《古兰经》,此举捅了马蜂窝,直接引发了世界各地的骚动,尤其在阿富汗有几场大规模的抗议活动,“义愤填膺”的穆斯林民众残害了在马扎里沙里夫工作的七名联合国人员,真是可谓“无耻者无敌”。     此即典型的“小人”之举,因为太背离了公正。公正是一种权益的平衡(Equilibrium),从公正立场出发,与《古兰经》对等之物是基督教《圣经》,他开口扬言烧毁200本,那么你也开口扬言烧毁200本,他烧毁一本,那么你也烧毁一本,这才算公正。况且,琼斯以基督教的身份扬言烧毁,完全是有来历的,明显是出于对动辄以伊斯兰教名义行使暴力活动(为何定在9月11日?)的报复性言论,这报复本身是属于公正范围内以言论的形式去控诉的事情,而你却偏要去用暴力形式去“报复”他人的言论,是对待报复(作为纠正的公正)的反报复,却妄图由此一笔勾销你的所有前孽。更有甚者,伊斯兰教是从犹太教和基督教中学得的,它在教义教规、宗教掌故等许多方面沿革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内容,是一种师承的关系。就连你能够见闻到的《可兰经》烧毁一事,也大大利用了美国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政策,以及西方人和犹太人发明创造创办经营的众多新闻媒体、再加上许许多多的现代化通讯设备和器材。     可是在现代西方,大肆张扬“平等、博爱、公平、宽容”价值观,由此遮蔽了高贵的荣誉观。以基督教精神施予“爱”而给予非基督教的外来人士迁居到美欧之地,让他们尽情享受基督教文明发达的优越性,本地人本该享有足够的荣耀和敬意,值得他乡人士来赞美。人是个多维广角的价值系统,人类社会系统更是如此,从正义的至高理念出发,各个价值之间理应取得协调和平衡。但是西方现代社会,一味片面强化“多元、平等、民权”,则藏污纳垢了众多的糟粕。劣等群体以为,良莠不齐的、鱼目混珠的,个个都可以滥竽充数,人人都应该比翼齐飞。     中国清代诗人龚自珍说:“士皆知耻,则国家永无耻矣;士不知耻,为国之大耻。”当今人们不禁要问:矮人国中总有长子吧,小人群中“士”安在哉?伊斯兰教士有忏悔之心吗?     生命的演进,核心内涵是竞争,表现为权力意志的争夺,争夺的结果即为优胜劣汰,此乃宇宙演化之通则。反映在价值认识上,M▪舍勒制定出价值类型学,认为道德伦理学所赖以建构的是价值的等级结构秩序,它是价值存在的基本样式,它通过人的情感而显现,彼此应该、也能够划分出高低优劣尊卑好坏等级差别来,这本身是天理。     人的情感显现出一种高贵道德来,其对立面是奴隶道德,它萎靡不振,缺少生命力量的品格,其低贱的怨恨心态向世界宣称:唯有贫穷者、无能者才是好人,世上的万事万物应该平分秋色——这真是为尼采所深深痛心和反感的,他试图重振了古希腊的优良传统:高贵德性,为此塑造超人。但是尼采的思想后来被捆绑上了纳粹分子的战车,纳粹战车于1945年5月被彻底摧毁。之后,尼采思想衰败。随之美国的崛起,多种族合群合德一团和气的观念发扬广大,高贵德性也进一步沦落。     法西斯势力退却,此衰而彼张,使得苏联共产势力在东欧及东方大肆扩张,马克思主义低贱道德观随之广为散布,促使全球范围内价值观的面貌换了新颜。其价值倾向是:四肢比头脑顶用,物质优越于精神,群体大于个体,数量胜过质量,为富不仁,劳动唯体力,大大高扬起低贱德性来。     低贱德性高扬必导致感恩缺失。低贱者认为自己在西方社会中的“荣誉——羞辱”排行榜上名列低下,乃是“受歧视”、“不公正”,于是愤恨不已,恼怒不遏。彼等莫能反躬自问:无所付出,焉能索取?     现代人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政治法治经济生活,所需一切硬软件配套,如制度和文化等上层建筑,以及物质生活所享受到的种种便利和器具的先进性,如汽车、飞机、轮船、电灯、手机、电脑、电视机、化肥、农药等等科技和产品,绝对大多数是西方人和犹太人的文明贡献,甚至连恐怖分子所使用于恐怖活动的一切武器装备器具,如炸药、枪支、引爆装置、汽车,以及移动通讯、互联网通信手段等等,几乎全都是西方人和犹太人的发明成果,但是伊斯兰宗教狂热分子及广大拥护者会懂得感恩、感激精神劳动的创造发明吗?当今猖獗的恐怖袭击给予世人以最明确的答复,因为高贵精神荡然无存,什么是荣誉抑或耻辱,是非混淆,模糊不清。          (三) 集体责任缺失          穆斯林极端分子采取的恐怖袭击方式,大多数是用捆绑在身上的炸弹,或用装载于汽车上的炸弹,在袭击者引爆炸弹的同时进行自我毁灭,如此使得尽可能高效能攻击极高价值目标,多多杀死杀伤西方的民众,因为后者毫不设防、手无寸铁,况且受攻击者往往是脑力劳动者居多,最为软弱可欺,创立哲学人类学的马克斯▪舍勒说:“精神上最高贵者最为孱弱”,恰是为此可达到预想的恐怖效果。此即“同归于尽”的招数,这里牵涉到“自杀”的机制。⑥     系统实证地研究自杀是从杜克海姆开始的,他把自杀的因素归类为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反常的、宿命主义四种模式,其中前二种占有较大比率。     1)利己主义自杀:利己主义自杀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个人太脱离社会,个性太强,即为极度的个人主义者。以极端自私为根源的自杀,最大的发作征兆就是空虚,他们的眼里没有人,也没有神。因此,杜克海姆指出,利己主义自杀与社会的整合程度成反比。     2)利他主义的自杀:这种心理状态是——自己并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一个更为高尚的目的,如宗教或者国家、民族等。自杀者是为了实现群体利益而履行自杀的义务,但非自杀的权利。利他主义自杀的原因是个人太融入社会,个性太弱。这类自杀经常发生在军队,宗教团体等群体观念非常强的地方。     杜克海姆提出了三个降低社会自杀率命题:社会的人需要一个高于个人的社会目标;对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应受到社会秩序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     应当说,杜克海姆时代的社会矛盾和文明冲突尚未达到今天那么的复杂和炙热程度,因此,若用杜氏方法去归纳当今穆斯林极端分子恐怖活动,则嫌简单,粗糙。     我们来分析一下,穆斯林恐怖分子所作所为的自杀性袭击。他们显然不是为着个人的利益来拼杀的,他们是为着他们自认为的“崇高”理想:为了伊斯兰教的名义“圣战”,为着整个穆斯林人民的集体利益,这样,就是“利他主义的自杀”,当然这是极端主义的狂想,只以真主安拉的名义来行事,将自己宗教的价值观凌驾、优先于一切普世价值之上,况且是要施展在国际交往中的不同宗教和种族关系之上,硬是要让不信伊斯兰教的人士接受自己的价值观:以伊斯兰教规来作为行事处世的唯一准则。认同这种恐怖理由的,在整个穆斯林群体中不占太多,但是温和些推行伊斯兰教准则的,则有相当人数的拥护和高度的同情。所以,从放大了的社会来看,又是“利己主义自杀”,显然更像是为着极端的小集团的组织的名义,他们太脱离世界文明的大社会,宗教小集体的个性太强,是极度的自私自利者。即使放大到更大穆斯林群体来看,同样存在着一个群体对待更大范围的融入世界问题。     如此,排列出个人、小集体、大集体融入世界、人类之中的程度等级:     个人——小集团(如:“基地”等极端组织)——中集团(穆斯林狂热主义者)——大穆斯林社会(温和理性的大多数人群)——西方社会——全体人类。     在这个排列位置中,为着杰哈德理念而战的穆斯林恐怖分子显然是处在小集团位置,或者,为着中东地区、波斯湾地区人群利益而战的也有多少程度,则处于大集团位置,或是为着更大的穆斯林社会利益,也有点味道。越是大的集团利益之间对抗,越是显得温和色彩。总之,对于个人、小集体来说,是属于“利他主义自杀”,对于一个大社会、甚至世界来说,又属于“个人主义自杀”的味道,小集体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也是具有相当的“个体”倾向性,具有小集体的人格,推而广之,大的集体对于更大的世界这个大社会来说,也同样具有人格,向外显露其“面具”特征。     譬如,妄图用炸弹袭击纽约时报广场的美籍巴基斯坦人沙赫扎德,在被铺后坦诚,坚持自己是在对美国的行动进行回击:“美国恐吓穆斯林国家和百姓,我就是对这一行动的回应的一部分,我代表了穆斯林的利益,我对美国的袭击进行报复,”他还补充说,“我们穆斯林是一家人。”这还不是他全部的言论;他直截了当地声称他的目标就是要毁坏建筑物,“伤害或者杀害人”,因为“人们必须理解我是从哪里来的,因为…我把自己看为穆加赫迪(圣战者) ,一名穆斯林士兵。” ⑦     让我们回顾半岛电视台曾经播出的伦敦7.7爆炸案嫌犯穆罕默德?西迪基汗的遗言,他对西方民众说:“你们的民选政府继续在全世界对我的人民施暴,你们负有直接责任,正像我对保护我的穆斯林兄弟姐妹,并为他们复仇负有直接责任一样”。显然,穆斯林极端分子频频制造恐怖活动,不仅仅是极端组织(小集体)对文明世界的发泄愤怒,而且又是不同文明的大群体之间的冲突和较量。     印尼外长维拉犹达2006年8月8日告诉路透社记者,印尼不会制止声称要袭击以色列及其盟国的几百名志愿“人弹”出境。政府仅仅会给他们一些建议,劝告他们不要去高度危险的中东地区。     2002年6月4日,伊朗最高精神领袖哈梅内伊在已故宗教领袖阿亚图拉霍梅尼的陵墓前发表演说,公然支持故意针对无辜的以色列人发动袭击的巴勒斯坦自杀式殉道者:“让我告诉你们:(美国当政者对自杀式爆炸所持的)态度没有任何的作用。要求殉道不是基于我们的情绪,而是基于我们对伊斯兰的信仰、对审判日的信仰和对死后生命的信仰。存在伊斯兰真正意义的任何地方,其傲慢自大者都会面临这种威胁。”⑧——可见某些国家对待恐怖主义的态度和立场。     当今恐怖主义活动之所以能量巨大,呼风唤雨,背后支撑者必定有着广大的芸芸众生,彼等往往有不同程度的牵涉于其中,这样的人群黑压压一大批,只是需要保持隐匿、沉默,自己不必露面,只要有了“代言人”去执行恐怖之道就行了,这样,不必抛头露面的大多数人群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人民”,天然地站上了道义制高点,其博弈的算计实在是太划算不过的。可是,作为正义的制衡,其人格何在?人格是将个人与社会与世界相连接的关键点。亚里士多德论道:在伦理上,行为须依靠把自己作为目的的人格来担当,以实现人格的意义。     现代伦理学的道德制约仅局限于个人,R▪尼布尔指出,“道德对群体的规约力差”。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对症的下药之方:强力型的,用契约关系的形式,弱一级的,用道德责任来连带,将个人——小集体和中集体——大穆斯林社会——西方社会——人类社会串联捆绑起来。对个体和小集体行为、乃至大的社会群体,进行有效的相互监督和人格约束,从而达到对集体中的每个个体行为负责的目的,同时也是个体对于所属集体来负责的目的。真正能担负起个人责任的,必然依赖于一个多级层次的担当网络,包括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社会规范、宗教习俗等一系列的社会规则构成的有效制度,能够解决监控个人的信息问题。由于西方的文明人与恐怖分子直接对话实在太牵强,等于“秀才遇上大兵”,为此,需要有众多中介体和过渡带来连接这两个端点,那么广大的穆斯林人群不能逃脱此责,当然,这里的责任其程度尚有多种的等级层次,依据其牵涉程度的多寡而定。而现代法律上只采取“罪责自负”、“个体自律”;现代伦理思想上,连带的制约因素阙如;现代政治思想上,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总是道德完美无缺的,人民永远是“无辜”的。     J▪S▪穆勒说:“没有哪一个人是完全孤立的生物”,人是社会的动物、政治的动物,人类团体不会是个人的随意组合群落,必然是一个有一定团体凝聚力和基本价值认同的集体,它的内部所有成员之间牵涉着或多或少的共同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各种联系,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人与外界交往中,必然带有本集体的乡土口音、心理、价值观和人格特征。自然地,因而对于本集体多少有着自豪感或羞愧感,换言之,每个成员都以与本集体身份相牵涉的连带因素而具有一定的道德价值含量。可惜,现代伦理学过分强调道德主体的个人本位,遮蔽了人与社会牵涉、连带的因素。     西方政客们出言总是小心谨慎,政治话语应当做政治策略来理解。譬如,奥巴马总是说,恐怖分子不代表整个穆斯林群体,伊斯兰教不属于恐怖主义。奥巴马在开罗演讲时,肯定了穆斯林对现代世界的巨大贡献,甚至学着阿拉伯语引用古兰经说:“和平会降临于你们”。但我们须知,价值偏好的政治话语与求真的客观事实认识是两种思维逻辑,不能混为一谈。     对价值及价值物的认识排除了非此即彼的线性单值的是非逻辑,诚如卡尔▪施密特纠缠着的,政治就是要分清敌人和朋友。伊斯兰教当然不能简单划等号于恐怖主义,但是两者之间无甚牵涉吗?且看《古兰经》语录摘译:     (4-74) 以后世生活出卖今世生活的人,教他们为主道而战吧!谁为主道而战,以致杀身成仁,或杀敌致果,我将赏赐谁重大的报酬。     (9-111)真主确已用乐园换取信士们的生命和财产。他们为真主而战斗;他们或杀敌致果,或杀身成仁。那是真实的应许,记录在《讨拉特》、《引支勒》和《古兰经》中。谁比真主更能践约呢?你们要为自己所缔结的契约而高兴。那正是伟大的成功。     (2-207)有人为求真主的喜悦而自愿捐躯。真主是仁爱众仆的。     (2-208)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全体入在和平教中,不要跟随恶魔的步伐,他确是你们的明敌。     (9-123)信道的人们啊!你们要讨伐邻近你们的不信道者,使他们感觉到你们的严厉。 你们知道,真主是和克己者在一起的。     (3-178)真主使更多人犯罪,好让它可以惩罚更多人。     极端分子宣称行事恐怖的理由,其一:“弱者反抗强者”,但是世人知道,穆斯林社会的文明程度并未被认为是极为落后和最不发达的,当今世界上比穆斯林地区落后的社会多得是,在亚非拉太,尚有不少原始部落的社群,为什么这些更为“弱者”的“原始人”并未走上暴力反抗“强者”之路?而是安分守己地认可了人类文明发展水平等级上的巨大落差,并虚心地愿意接受外来先进文明的援助?此谓之: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我们在此该做出区分的是,有抑或无,反社会、反文明的激进宗教(偏见)在大肆灌输并激励着人们,由此积淀为集体无意识的人格?     这该由笼罩于穆斯林政治生活一切的宗教教义来评判⑨,而不是听行动者口头上宣称什么崇高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应由其行事处世的手段、方式、程序上去做出理由。进而,联合国安理会第1333(2000)号决议指出,恐怖事件对国家社会的和平与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极具危害性——也就是要从事件的效果上做出评判。尼布尔指出,“对动机的偏重是宗教生活的一种不可更改的特征,这有其优点,但也有偏向社会利益的危机。”⑩责任不能落实于具体的行为的个体之上,恰如是造就了“群体不道德”。     动机至上论者以唯我(集体)独尊的立场去认识一切事物价值,认定为,自我集体的宗教文化享有在人世间价值上的绝对优越性,它必须凌驾于一切特殊的道德律令之上,其他的价值观念均须让道,为此,根本否认了外部世界伦理道德的存在,那怕是处于与外界的普世交往之中。     据皮尤研究中心于今年6月21日公布的一项民调结果显示,大部分巴基斯坦人反对美国突袭本 拉登的行动。很多巴基斯坦人因为美国在巴基斯坦所扮演的角色感到不安。皮尤研究中心这一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巴基斯坦很少有人支持“基地”组织,但许多人仍然担忧突袭拉登秘密行动产生的后果。在那次行动中,美军将在巴基斯坦阿伯塔巴德市藏身的“基地”组织领导人本 拉登击毙。皮尤研究中心称,仅有10%的巴基斯坦人支持这项行动,63%的人反对,还有一些人持不确定态度。调查结果还显示,仅有8%的巴基斯坦受访者认为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世界事务中行动正确”,这一数字要比美国前总统布什所受到的支持水平低。——在此的集体连带程度是明确的。⑾     恐怖组织,如“基地”者,之所以神通广大,多少年来一直在制造轰动大案,因为能够筹措到大笔的活动资金,这显然是牵连着许多阿拉伯国家、乃至穆斯林国家中的无数个人、商界、产业、团体、政客。更不用说,其背后大批盲信教徒挺身而出,供给肉体人弹用的炮灰了,而肉体人弹之所以大批不断涌现,“耗材”永不枯竭,其背后是更为广泛的道义资助。基地组织总部曾经落土阿富汗,如鱼得水,找到了起码有几处的长期安全藏身之所,供本▪拉登等头目居住,还有数十个训练营和数千名接受过训练的战士,若没有塔利班政权以及背后广泛的普什图族民众支持,这么良好的群众基础,很难想象恐怖组织能够发展壮大成如此大的规模。本▪拉登能够在巴基斯坦平安隐匿七年多,显然与该国的军方、政要、情报部门保持着暖味,大有干系。     塔利班能以“无差别打击”的“超限战”来对抗北约的“有限战”,在军事实力对比上极其悬殊,这样的“非对称”竟然能够长期“抗”着、“挺”着,其实并没有绝招,也更无西洋镜,只不过是前者不穿上军服、没有特别的军事标识设别罢了,就行啦,多么简单了事!这样就轻轻松松成为了“平民”,更与平民混为一体,“打成一片”,前者被杀死,就是后者杀害“平民”,而普什图民众乐意为之作掩护,因为有了“代言”人出场,乐意看到“无差别打击”的效果,因为这是文明对抗,因为毫无任何道德牵挂,既然无所羞辱,也就无需澄清:自己与塔利班、与基地组织的界限和区别到底在哪里?从而大大利用了“诱集体无责任”——“法不责众”——“人民神圣”——这些现代伦理、法治和政治上的盲点和黑洞,尽管《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明确反对,武装战斗采取如此“军民一体化”的程序和形式。若美军及北约盟军在反击恐怖分子、在打击塔利班的“新型战争”中不幸失手,伤及了大量平民,乃正中下怀,等于屈从了恐怖主义的规则,从而大大煽动起无数的伊斯兰世界原先沉默无语的民众纷纷亮出身份,加入到反西方的“圣战”队伍中,酿成蔚为壮观的文明之间大对抗,显然是对抗升级了!就这样,其结果形成了另一种非对称:“投鼠忌器”对抗“肆无忌惮”,恐怖分子——更确切地说,是穆斯林整体在“道德便利”上占尽了上风。     更有甚者,阿富汗当今政府在与塔利班争夺阿富汗青年人队伍的政治路线斗争中,明显落败,塔利班对于青年人的诱惑显然更大,因为青年人背后有父母亲和亲属等更大的群体都站在了塔利班这边。⑿     由于现代西方伦理学采取强硬的个人主义,个人高度自主、本位、独立,使之人与人,人与集体、群体与群体的关系链断裂,造就了集体道德的脱位,集体性的反(大)社会人格增加。     说起“集体无责任”,其含义不仅仅是道德主体的德性问题,同时也是对群体性客体进行道德评价的问题,而这恰是一个现代性的问题。古人对于集体的荣誉感和道德谴责声调比今人强烈得多。据史书记载,中国文明史的早期,中原地带文明发达的炎黄部落,华夏族,习惯把周边的异族,称作“四夷”,“蛮夷”,“戎狄”等,而周边地区文明相对落后的异族也有愿意来朝贡、臣属汉族的,古代史书中并没有记载什么“高傲”、“歧视”、“偏见”、“不公正”之类的道德评语来描述中原与周边的人们在交往之中的行为感受;同样,在地中海沿岸建立大帝国的古罗马也是如此,古罗马人把文明形态低于自己的周边各族称作“野蛮人”,如日耳曼诸蛮族、哥特人、柏柏尔人等都具有“野蛮人”的含义。     因此,反观缺少现代个体性的中国人,对于人际“关系”有特好的悟性。中国古代社会里盛行“连坐制”和“保甲制”,在通讯技术非常落后,科层制在乡村断层,官员紧缺的情况下,连坐制达成了高效能管理,有效地管束着社会底层个人的律法行为。连坐制度到了现代社会,遭到了否弃,因为它违背了个体自律这个现代法理原则。     可是,现代恐怖主义行为极具反社会特征,着重表现在其人格上难以与(大)社会,尤其是与高于穆斯林群体之上的世界进行情感联络和整合,这本是需要靠中介体来作连接,问题是作为中介体的罪恶施行者亲属及至爱亲朋关系者们,其群组所连带的耻辱感严重匮缺。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整治对策是,增加罪犯亲属、亲友们的人格担当,学会自尊法则,增强心灵约束力。     西方的思想先行者已经悟彻,人的罪行具有广泛的连带性质。二战结束后,雅斯贝尔斯论述了德国的“民族罪责问题”,他说,应该让所有德国人认识到,“我们都是有罪的”。雅斯贝尔斯曾致力于大屠杀灾难之后的人性重建。他在有关罪过反思的论述中提出四种罪责,按其重轻等级依次为,刑事罪责,政治罪责(现代国家所有公民都必须为国家之罪承担的政治罪责,因为现代国家中的每一公民都不是非政治的),道德罪责(道德罪责的前提是绝对诚实,个人的罪责靠自己来确定,不用任何借口来逃避),和形上罪责(是幸存者对死者和受害者所负有的责任。尽管一个人并未加害于另一个人,因为不为那个人遭遇的恶负有刑罚和道德责任,但出于人类共同体责任的本体联系,他仍然会因不能阻止恶,在恶发生后苟活于世而有负罪感),一个人客观上为他人提供作恶的便利,当他可以阻止而不阻止的时候,就应该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因为在这里,他有阻止的义务。违反这义务就该承担责任。     有集体的存在就必须有集体责任的确立,这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责任须以与“个人→集体→世界”之间的集体人格来连接,这样,迫使穆斯林人士从执拗的身份人格转换至伦理人格,即以其惯有的对于穆斯林社群,或是对激进的自我小集体进行单一、狭窄、片面的的认同,扩展、提升到高一级的普世主义道德人格。现代普世主义强调,维系起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须要整合人们自己处身于各种各样落后的、未开化的地方小集体、种族、宗教的价值观,为此人们须不断完善自我,上升至共同的人性。这亟需有外在的强制性道德连坐压力,因为对于人的“自恃的罪性”(尼布尔)来说,靠主体觉悟的道德来拯救总是力量薄弱的,对于低智商低文化低德性低气禀者尤其如此。就此,增强罪性主体人格的负重感和责任感,并赋予人格以扩展的内涵,使人格角色化认同,以其行事处世由亲缘族群的集体人格来担当上升至高度凝聚化的“总体人格”(Gesamtperson)来担保。正如M▪舍勒论述的,正是这种共同负责性构成为社群伦理学之最高原则的凝聚原则。这里存在着的是个别人格与总体人格之间的一种相互的共同负责性(Mitverantwortlichkeit),当然,也不排斥这两者之间的各自负责性(Selbstverantwortlichkeit)。人格有堕落的,就该用“道德思过”(雅斯贝尔斯)来拯救。罪行从何处来,该追究何处责任,集体性的精神纽带本来就该将成员们的精神联系在一起,确保个人责任与集体共同责任的完整统一。     前些年,在德国发生过几起新纳粹分子暴力袭击外国侨民的事件,每次大的袭击事件之后,就引发了大规模的德国民众抗议游行,立场坚定地反对新纳粹分子的暴行。而今,人们不禁要问:每一次穆斯林极端分子施行国际恐怖袭击之后,全世界各地的穆斯林有没有举行过抗议游行集会?!            (四) 生殖节制否定          心理学家阿德勒曾经用精神分析的方法研究人的《自卑与超越》,认为先天有生理或心理上的欠缺可以催人奋进,可以成为强大的动力去超越自我和别人。可是阿德勒并未进一步分析:对于超越性禀性欠缺、能力差劲的人来说,已经处于不断被别人超越的情景,并且还在加倍地落伍下去,该怎么办?通常,对他人实施报复性的“怨恨”招数比起超越行为来,居有更多比重的情感欲念,倘若没有外在有效的法律和道德制裁力量,乃至生理上的约束的话。     穆斯林宗教狂热分子纷纷走上极端的恐怖之路,主要诱因是,在全世界的发展谱系中,尤其是身居西方世界里,穆斯林群体普遍有着强烈的被主流人群抛弃的边缘感、被社会优等民族淘汰掉的失落感,眼前的巨大落差明摆着。尤其是穆斯林群体之中一部分更显落伍的小群体、更为糟糕的个体,他们自认为是个“落伍者”,被背上了“无脸面”的包袱,他们往往是一些男性婚姻困难者,或是寡妇之类(在俄罗斯境内从事恐怖袭击活动的多的是穆斯林“黑寡妇”),更是自认为是“剩余者”。他们所属宗教的群体出生率奇高,又具颇具低人格性。以至于他们的群体所流行宗教教义习惯将人放置在手段意义上从事暴力活动,低贱者的手段可使竞争对手除掉的同时,也将“剩余者”一起除掉,相当于为自身的群体卸掉了一个累赘的包袱,包袱卸掉意味着自身人数损失,但可再从自身群体的高出生率中迅即填补,从而达成“动态平衡”。     “剩余者”的基因博弈论。     婚姻是人生自我价值实现最为低级的需要之一,倘若适婚期的男人不得不成为独身,因而生理上的性欲、生物功能的繁衍后代无法指望得到满足的时候,其人往往会采取二种步骤之一进行,要么超越自我,转移进入高级一层需要的追求、自我完善之中,如笛卡尔、巴尔扎克、斯宾诺莎、康德、贝多芬、尼采等一类人;另一种则是采取报复措施:干脆牺牲自我,放弃掉自我的人生价值,作为代价付出所取得的转换是,使得尽量多地损害和毁坏与自身血缘关系远离的人们的美好生活,使之拖累他人人生自我价值的正常实现,以此来减缓与自身血缘相关的亲属在自我实现形势上与他人相比总体处于不利的颓势,这在社会生物学上称之为“怨恨”行为,它可使基因型层次上表现为利他主义,为自己的亲缘基因作贡献。     盖因结婚成家困难者,以低收入者大大居多,其导源于低智商和低文化素质,思想道德品质和情商当然也低下,最终落实于人格的低下。换言之,人类所属的精神理性涵养稀少的,便以生物性的感性资源作为激励需求来充盈(弗洛依德的“情欲守恒”、拉马克的“用进废退”原理);再者,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生物学遗传规律,倒果溯因,其亲属群体的整体平均呈现出低文化低智商低德性的几率便会显著高出常态,由此缘故,其亲属总体在社会生存竞争中处于劣势的窘迫,其自我价值实现阶梯处于低位的境地;更何况,低文化低智商低德性者难以能够洞明人之超越现世的意义、何许遑论企及奔向人格完美的高境界,代之以特别重视家族中男性族的传种接代使命感,尊为至上的神圣,于是通常将自己家族里的光棍看作多余者,是累赘之物。既然如此情景,多余者的累赘之身便在由基因操纵的生物力作用之下,会施展“怨恨”招数。反映在社会生物学上的进化机制是,做出“同归于尽”的事情来:行为个体在减少(或干脆灭掉)了自己的适应性的同时,也降低了与自身亲缘不相关的竞争者的适应性,以此来减轻与自身相关的亲属基因有机体的竞争压力,间接提高了自身亲属的适应性,从而为自己的亲缘宗族小集体作出“利他性”的贡献。计算亲缘关系指数,将亲缘指数甚远的有机载体大量杀死,那么亲近血缘的基因库里与自身亲缘指数甚高的、或较高基因有机载体,即直系亲属、傍系亲属、乃至整个自身民族和种族等,其竞争实力相对增强了,这样的博弈论在“丛林生存”观点上讲,大为有利的。⒀     从事古兰经研究的西方人发现:阿拉伯词语「jihad」(字根是 j-h-d)就是今生换取来生的手段或交换货币,可参阅:M. A. S. Abdel Haleem, 《 古兰经 》, 牛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在我看来,其算计正如玩国际象棋游戏,高手总是寻找机会,试图将己方的弱子兑换掉对方的强子,譬如,把“兵”兑换到“马”或“象”或“车“,或用“马”或“象”兑换“车”,甚至“后”,进而,若能将己方“小兵”兑换到对手的“大后”,那就便宜更大了,绝对是妙着,颓势局面也许由此顿时改观。又如,弈陆战棋时,试图用己方的“工兵”、“排长”去拼掉对手的“炸弹”,或用己方“炸弹”撞上对方“司令”、“军长”,将其报销掉,那是非常合算的一手,余下的双方子力拼杀就会大大有利于己方。由此思路可以理解,在“九▪一一”事件中,为什么受劫持飞机撞上世贸双子塔?因为那里是全世界最高收入的白领工作的场所,当然是白种人和犹太人大大居多,是属于对手的“大后”级别,为什么要撞向五角大楼?还计划撞向白宫?因为对手级别最高的军事和行政长官在那里办公,亦即那里布置有“军长”和“司令”。     有效遏制穆斯林极端分子的恐怖主义疯狂,须从源头上着手,釜底抽薪,遏制“剩余者”的产生,将潜在的恐怖分子扼杀在胚芽状态。正如棋类游戏中,要避免对手用“兑子”战术来扰局,需要提前设防,减少“小兵”、“工兵”、“炸弹”之类的大量滋生(兑子机会),避免短兵相接肉搏战,因为高级兵种笨拙于低级搏斗,因为“精神最高贵者生存最孱弱”,以免与之同归于尽。为此,文明社会须立法,大有必要推广生殖节制,约束人的生殖权利。     由于穆斯林国家的伊斯兰风俗制度决定了婚姻多偶制(容许一夫娶四妻),以及寡妇难嫁等习俗,势必制造出“剩余者”多多,然而,这是属于穆斯林国家主权内部的事务,他国无权干涉。可是当今时代,穆斯林恐怖分子极多地是从西方国家自己土地上滋生出来的新生代穆斯林,新生代中的“剩余者”也是多多,其生物学上的根源即在于穆斯林家庭低教育高生育率的传统,其结果就是,贫穷→低教育→多生育→贫穷,三者之间不断在互相交流与反馈,形成恶性循环。于是,一些穆斯林极端分子会产生狂想,走出自身怪圈的途径唯有施展“怨恨”招数,妄图“咸鱼翻身”。     贯穿人类历史的某些恶劣形态,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已经洞见:“如果在一般国家中每个人都有想生多少孩子就生多少孩子的自由,其必然的结果肯定就是贫困。” 结果是,人口大量增加,必将带来“对公民的某些贫困,贫困是煽动和邪恶的原因。”欲使人口迅速上升的态势受制,亚里斯多德主张使用堕胎和新生儿曝光率。马尔萨斯在《人口原理》中提出,避免人口过剩的较好的办法是“道德限制”。可是马尔萨斯了解吗?社会中总是存在着大群的理性先天欠缺者,彼等道德禀性低下,行事动辄凭宗教狂热,赖其多产子女,每每有落伍者总是被当做是实施“怨恨”招数的人选,对此,唯有道德和法制的他律强制才行。     现代人倾向于道德主体高度自律,对待生殖器官,认为,既然是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具有自行支配的权利。然而,公民社会,人人都是权利的主体,在同一权利范畴里,权利者之间必会发生权利重叠现象(Overlap)。譬如生殖权利,若细分的话,还涉及到生殖的胎数,不管多少均被看做是人人都该享有的自主权利。可是生殖行为并非是与他人、与社会无涉的纯粹男女二个人之间的事情,生殖预见的结果是,为自己家庭家族添丁的同时,也为社会增加了新的成员。在现代社会,从新生儿出世到培育成长为具有劳动能力的自谋自力者,需要消耗大量的社会有限教育资源和生存资源。当每一个具有生殖能力的男和女人都想去高生殖高养育,那么,人类社会有限的生存空间必受挤压,国土资源是个定值,不可再生的天然资源始终在减少,人们的生活所需资料的生产增长必定跟不上人口增长的速度(马尔萨斯原理),社会中人们的整体生活质量必定受到牵累。依据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为保证社会稳定持久的发展,务必得将每个人的生殖权利作适当的收缩,其收缩界限应由该社会的可分配资源状况来调节并立法。          鉴于人类权利重叠颇多,联合国颁布《世界人权公约》,第二十八条云:          1. 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2.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 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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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 | 刘澎:家庭教会:问题与解决方案

(刊于《领导者》总第40期(2011年6月)) [编者按]执政党如何处理宗教问题和政教关系,不仅是转型时期社会管理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也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社会发展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与挑战。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国际性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表现程度有所不同,但不可能消失。宗教问题处理不好,很可能会激化矛盾,削弱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为此,本刊曾就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发表过一系列相关文章,试图探讨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教会问题(详见本刊第25、29、32、34期)。最近,北京发生的一起政教冲突,再次凸显了我国政教关系领域中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与社会发展中群众的宗教需求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据了解,2011年4月以来,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因聚会场所问题再次走上街头,进行户外聚会,对此,政府方面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阻止。到目前为止,北京警方已连续十多周调用大批警力封锁中关村聚会现场,驱散周日户外聚会,累计短期关押聚会者四百多人次;对教会牧师、长老等主要负责人实行24小时限制在家不能出门;同时,还动用了数千名国保、派出所、街道、小区、居委会人员,对分散于全市几十个派出所辖区内的数百名守望教会骨干和成员实施周末看管(周五、周六派人在教徒家门口值班,1个教徒3个人看着,三班倒,不许教徒离家外出)。此外,警方还通过用人单位和房东迫使三十多名守望教会成员离职、搬迁,有人甚至被迫离开北京。尽管政府方面为阻止守望教会的户外聚会支付了巨大的维稳成本,但守望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目前,守望教会没有丝毫要放弃户外聚会的意思,政府方面没有任何松动,双方周复一周地相互对峙,全都疲惫不堪,但由于双方各说各的理,互不妥协,僵局在短期内难以结束。 与此同时,守望事件也引起了国内其他家庭教会的高度关注,北京地区家庭教会联祷会的几十家教会已表示声援;全国各地的17位家庭教会代表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吴邦国委员长递交了请愿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对《宗教事务条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要求立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各国媒体也对守望事件进行了大量报道。守望事件再次成为我国政教关系的热点问题。 尽管如此,从本质上说,家庭教会与政府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政府方面宜从大局出发,历史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宗教,处理宗教问题,把最大限度地团结信教群众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一个切实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为了便于各方思考家庭教会问题,本刊在此刊出刘澎先生提出的家庭教会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一些知名法律界人士与宗教研究者的讨论会摘要,供各方人士参考。 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是几十年来我国宗教领域内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一个“老问题”。家庭教会发展活跃,遍及城乡各地,涉及千百万信教群众。由于长期没有合法身份,家庭教会与政府总体上处于对立状态,冲突时有发生,局部地区矛盾严重。 随着我国社会各个方面的变化,特别是全球化、信息化对我国的影响,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与改革开放初期已经很不相同,继续沿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确定的对待家庭教会的政策,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政府相关部门如果不能面对现实、转换思路,拿出有效的处置家庭教会问题的解决办法,拖延下去,家庭教会与政府的矛盾势必会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内扩大蔓延,成为未来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有鉴于此,针对我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现状和政府在宗教管理领域内面临的挑战,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验,参考世界各国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模式与经验,本文拟对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问题做一番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新思路。 一、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 在讨论家庭教会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对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这是研究、分析家庭教会问题的前提。 (一)家庭教会概述 所谓“家庭教会”,是指中国大陆没有经过政府批准认可的、由信仰基督教的群众自发组织建立的基督教会。“家庭教会”与家庭无关,因其产生初期没有教堂,多在教徒家里举行聚会,因此得名“家庭教会”。家庭教会不是宗教意义上的教派,不是一个统一的组织,而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家庭教会(housechurch)在中、英文里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专门术语。国内外学术界、宗教界、新闻媒体对家庭教会定义的理解基本一致:凡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与中国基督教三自教会(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基督教会)没有关系的基督教组织,皆可视为家庭教会。 在神学教义上,家庭教会有基要派、福音派、灵恩派以及基督教中的某些少数教派。家庭教会相互之间完全独立,没有地区性和全国性的领导机构。 1978年之后,政府认可的基督教三自教会系统逐步恢复正常活动,不参加三自教会活动的基督教徒则主要在信徒家里聚会,这些聚会点被政府称之为“私设聚会点”,在“私设聚会点”讲道的人员则被称为“非法传道人”。随着“私设聚会点”人数与规模的不断扩大,1990年代之后,“聚会点”逐渐演变发展为有专门名称的“基督教××教会”。进入21世纪后,家庭教会开始在全国各地广为流行,各省市自治区均有分布。近年来,家庭教会发展重心已由农村转至城市,影响日益加大,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家庭教会的人数没有确切统计,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家庭教会不超过几百万(中国三自教会公布的成员数字为1600~1800万,中国社科院宗教所《2010年宗教蓝皮书》估计的中国基督教徒总数为2305万。按此计算,家庭教会的总数只有500~700万);海外基督教传教机构宣称的数字在6千万到1亿多之间;国内学术界比较流行的看法是五六千万,人数多于三自教会。无论哪种数字,都缺乏科学意义上的统计依据。但家庭教会继续在发展,中国基督教内最大的问题是家庭教会问题。对此,政府管理部门、宗教界和学术界非常清楚,无人否认、没有异议。 在国际上,家庭教会问题始终受到欧美等国及国际基督教界的高度关注,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人权、宗教领域内相互博弈的重要内容。 (二)家庭教会的成因 长期以来,官方关于家庭教会成因的说法主要有三条:西方渗透说;文化教育科学技术落后说;基层政府管理薄弱说。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加上时代变迁、人口流动、各地特点以及宗教生态环境等因素,就变成了分析家庭教会成因的思维定式和定论。但这套说法回避了问题的实质,没有提供科学的回答。事实上,家庭教会从孕育、出现到发展为今天的规模,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是多种因素在我国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共同作用的综合反映,这些原因的主次、性质、类型、作用时期等均不相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高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基督教界吴耀宗等人联名发表“三自宣言”(自治、自养、自传),在基督教内部发起爱国反帝运动,成立三自教会,教会人士面临政治风暴,后来又经历了肃反、反右等一系列政治运动,王明道、倪析声、敬奠瀛、陈崇桂、杨绍唐、贾玉铭、毕咏琴、袁相忱、林献羔等一大批有影响、有威望的中国基督教领袖相继受到批判、整肃或被边缘化。政治高压导致教会出现分化,继续追随被整肃的基督教领袖的部分信徒逐渐在三自教会之外形成了有特色的松散信仰群体,为日后家庭教会的产生、发展奠定了思想与组织基础。1950年代后期,社会上与基督教内的阶级斗争、政治斗争越搞越严重,温州等地甚至出现了以消灭教会为目标的“无宗教区、县”实验。1960年代~1970年代,对基督教的打压达到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基督教处于被绝对禁止的高压之下,许多信徒产生逆反心理,反而变成了自觉维护基督教信仰、积极传福音的“非法传道人”。政治打压基督教的反作用力导致了信徒特殊的表达途径,以秘密方式进行活动的家庭教会雏形开始形成。1970年代后期,国家拨乱反正,允许宗教恢复活动,家庭教会也得以迅速发展。1980年代~1990年代,政府以打击“呼喊派”、“全范围”等基督教新兴教派团体为名,以搞运动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对基督教中的“非法组织”、“非法传道人”和“私设聚会点”组织过大规模的清理,一度在局部地区遏制了家庭教会快速发展的势头。但每次打压过后,都产生了严重的反弹,就全国而言,家庭教会在打压之后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2.行政管理。我国的宗教管理体制模式是1950年代初从苏联搬过来的,特点是政教不分、通过行政机构、行政手段对宗教团体的人事、财务、教务进行管理。久而久之,政府管理下的宗教团体变成了政府的下属,事事听命于政府。宗教团体政治化、官僚化、机关化色彩十分浓厚,宗教权威严重下降,逐渐变成了宗教领域内国家扶持的“国营企业”。基督教三自教会就是这种宗教管理体制下政教不分、官办教会的典型产物。三自教会忠实贯彻政府的政治意图,教徒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牧师要经过政府批准。因此,三自教会尽管在政治上得到了政府的强力支持,但在宗教教务、文字出版、神学教育、国际交流与人事安排上并无自主权,甚至在对属于教会自己的财产上,也没有多少支配权,许多教产至今无法收回。政府对三自教会全面严格的行政控制导致许多信徒对其严重不满、抵触反感。政教不分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使三自教会失去了教徒的宗教认可,大批信徒转向了不受政府控制相对自由的家庭教会,以控制为目标的政府宗教行政管理体制,客观上促成了家庭教会的发展。 3.神学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基督教内有大大小小几十个教派,各教派在神学上各有特色;此外,还存在着以圣公会、长老会、卫理公会、浸礼会、信义会等大教派为代表的“大公会”和以自立会、耶稣家庭、真耶稣会、聚会处、安息日会等为代表的本土派教会及小教派的矛盾。三自教会成立之后,中国基督教内掌权的是以吴耀宗、丁光训为代表的“大公会”和基督教外围组织青年会人士,强调虔诚信仰的本土派教会与小教派对大教派的挤压及其所持的自由派神学观极为不满,他们将吴耀宗等人称为“不信派”,不愿意在神学观上向“大公会”和“不信派”妥协,不接受大教派对中国基督教领导权的垄断,与以大教派背景为主的三自教会高层领导之间对立严重。1958年三自教会在全国范围内搞“联合礼拜”,处于少数地位的教派传统与神学观自然被处于优势地位的大教派的传统所取代,竭力想要保持教派特色的本土教派和小教派对此再也无法忍受,只好与大教派控制的三自教会分道扬镳,成为从宗教上和三自教会保持距离的特殊群体。这是家庭教会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4.堂点不足。1958年在全国基督教中搞的撤并教堂、“联合礼拜”运动是对基督教的毁灭性打击。该项运动之后,教堂数量大幅锐减,原有教堂多数被改做它用,各个城市仅存的几个象征性的教堂根本无法满足广大教徒聚会的需求,教堂数量少、布局不合理、供求严重失衡。为了满足信仰需要,许多教徒开始在自己家里聚会,自发建立与教会没有关系的“聚会点”。经多年发展,聚会点逐渐扩大为“家庭教会”。近十年来,基督教信徒人数急剧增加,现有教堂严重不足、信徒聚会不便成为各个城市存在的普遍现象,但政府认可的三自教会要建新堂涉及征地与费用问题,到处盖教堂极不现实;有些教会在城市改造、扩建中甚至无法保住原有的教产,要适应不断增长的信徒群众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要求,几无可能。与此同时,家庭教会因陋就简,利用各种形式或租或购为信徒提供了就近进行宗教聚会的场所,极大地方便和满足了群众的宗教需要,这是近年来家庭教会发展的一个非常实际的原因。 5.精神需求。基督教家庭教会之所以能在我国迅速发展,并非偶然。有些人对他们原来的信仰感到失望甚至产生了幻灭感,当他们在重新寻求信仰价值的过程中遇到基督教时,感觉到了精神支柱的力量,而完成这一信仰重建过程的载体正是活跃于民间的无数家庭教会。家庭教会为许多人提供了新的人生价值与平等进入公共空间的路径,提供了具体的人际关爱、道德价值以及终极关怀;众多个体通过家庭教会为自己的生命赋予了新的积极意义,现有的各种官方背景的群众组织、社团难以与其匹敌。对信仰基督教的人来说,家庭教会是比三自教会更为灵活、方便、更能满足个体需要的组织形式。亲密的团契活动与可信赖的人际关系,最大限度地在草根层面上为在竞争激烈的社会里感到孤独无助的普通群众提供了“找见组织”的归属感与安全感。 6.时代影响。家庭教会作为一种为千百万信徒提供精神需求的客观存在,不是任何个人、组织凭借主观愿望搞起来的。没有中国社会内在的价值需求与个人信仰的精神需求,没有东西文明的长期交融,没有全球化、信息化对信息与资源的现代组合模式,家庭教会不可能在中国社会发展。全球化、信息化促进了不同文明的碰撞与融合,也改变了基督教的传播、发展方式。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不同文明、宗教间的渗透与融合不可避免。家庭教会是以本土化的组织形式出现的东西方文化长期交融的产物。 (三)家庭教会的分布 家庭教会在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有分布,但其历史、人数、影响很不相同。中原黄淮、江淮地区与华东沿海地区人数最多,其余地区人数不等: 1.黄淮、江淮地区:主要是河南、山东、安徽、江苏北部。这个地区是我国农村家庭教会密度最大、流行时间最长、活动最活跃的地区,是中国农村家庭教会的大本营,其中河南家庭教会的人数最多、影响最大。学术界一般认为,仅河南一地就有家庭教会数百万人。 2.华东沿海地区:主要是浙江、福建、上海、江苏南部、安徽南部、江西等地。浙江是家庭教会的重镇,其中尤以温州地区家庭教会的人数最多、最公开。福建、江苏是基督教历史上的“传统领地”,基督徒人数众多,家庭教会普遍。上海有一批城市家庭教会,学生、白领、知识分子、市民的比例高。其余地区基督教传统影响大、家庭教会发展平稳。 3.华中华南地区:主要是湖北、湖南、广东,这一地区的基督教传统久远,部分地区三自教会内部的教派独立问题与三自之外的家庭教会问题同时存在,民间信仰、其他宗教的发展与家庭教会发展交织在一起。 4.华北及西北地区:主要是河北、北京、山西、内蒙、陕西,其中北京的城市教会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家庭教会,其人员构成复杂,知识分子多,影响大。其他地区属于解放前传教机构“内地会”传教的重点地区,家庭教会发展稳中有升。 5.东北地区:主要是吉林、辽宁地区,其中突出的是以延边为中心的朝鲜族聚居地区,基督教发展迅速,已成为当地朝鲜族民族文化的特色之一。 6.西南地区:主要是四川、重庆地区,此外还有云南、贵州傈僳、苗、彝、布依、景颇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督教基层教会对三自或家庭教会的界限并不看重,信仰基督教的少数民族更多地是将基督教作为自己的生活习俗对待。此外,在藏区经商、打工的汉族中也出现了少数家庭教会。 7.新疆地区:主要在乌鲁木齐地区和北疆建设兵团系统内发展。家庭教会以汉族为主,人数少,与伊斯兰教相比,尚不具竞争性。 上述家庭教会的地区分布不是静态的。近10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原地区人口密集的农村家庭教会已将其重心随着农民工进城、西部开发的大潮,转移到了都市城镇以及珠三角、长三角和西部地区。但进入城镇的民工教会并不稳定,也很难融入当地市民的家庭教会,流动性的民工教会仍然主要与其家乡保持密切的宗教联系。整体而言,城市家庭教会的比重在增加,其作用、影响和对资源的掌握,已逐步取代了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农村家庭教会。 (四)家庭教会的构成 1.女性为主。基督教中的女性比例较大,这是世界基督教的共同特点。在我国,三自教会如此、家庭教会也如此。 2.相对年轻。在年龄构成上,家庭教会成员相对比较年轻。根据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2008年完成的一项涉及9个省市的基督教(包括家庭教会)调查,基督教信徒中年龄在18~55岁的占87%;其中35岁以下的占52%。这个比例虽然只是局部的,不代表全国,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国基督教徒整体比较年轻的年龄结构特点。家庭教会成员的年龄特点也是如此。 3.城乡有别。家庭教会的发展有两个突出的层面:一个是城市层面。近年来兴起的城市教会吸引了大批受过良好教育的大学生、研究生,“海归”留学生和高级知识分子,教会成员主要是分布在文化、教育、媒体、出版、医疗卫生、法律、经济管理、高科技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教师、编辑、记者、医生、律师、企业管理人员、工程师等)及办公室白领。这一点,从城市家庭教会编印的宗教刊物、翻译的神学读物、教会网站的数量与质量,以及教会领导层的学历背景上均可看出。此外也有相当一批城市居民。 另一个是农村草根层面。农村家庭教会主要成员以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主,信徒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唐河、方城、利辛、颍上、温州等“五大团队”就是中国农村家庭教会的典型代表,他们虽然在社会上声音不大,但却拥有庞大的网络和众多的成员。2010年借着洛桑会议事件,城乡教会建立了松散的协调关系。按照目前趋势发展,城市知识分子教会与农村及农民工教会互为补充,将会极大地扩大基督教的社会基础。相比之下,家庭教会在工人、商人、企业老板、官员/公务员中的信徒比例不高,影响不及佛教。 (五)家庭教会的特征 家庭教会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义正统。在信仰上非常强调“属灵”;在教义上绝大多数属于福音派,在神学上主要受改革宗神学影响,同时也认同王明道、倪析声的本土神学思想立场;在教派体系上,基本不受教派传统的影响;在对《圣经》权威的承认、对基督教礼仪的实践上,与各国基督教主流教会没有区别;在神职人员的按立产生和神学训练上,各自为战,无统一规范。此外,也有少数极端保守的基要派和灵恩派、以及存在多年的小教派、本土教派,但他们不是家庭教会的主流。 2.组织独立。家庭教会在组织体系上的最大特点是追求独立自主,具有典型的基督教新教特色。每个家庭教会无论大小从教义上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家庭教会内部总体上是松散的、相互独立的关系;没有跨地区的、全国性的、统一的领导机构。即使是同一个地区的家庭教会,相互之间也极少发生横向关系。家庭教会内部有若干团契(小组)。一个教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通常是根据自己的场所容量),便会分成若干新的小教会,向外发展。家庭教会之间可以相互协调,但无组织关系,每个教会的内部事务(人事、财务、教务、教义、教堂)均由各教会自主决定。 3.活动低调。家庭教会宗教活动的重点是主日崇拜与宗教庆典;其次是平日以小组为单位的查经和祈祷,以及针对不同对象的各种培训活动。家庭教会因没有教堂,一般都在居民住宅里进行活动,每次活动为十几人到几十人,特点是低调隐蔽、小型分散、因陋就简、不重形式。近年来家庭教会出现了超过百人的大型聚会,但总的来看,进行大型整体聚会的教会是少数,比例不高。除此之外,神学培训与文字事工(编印发行宗教资料)也是家庭教会活动的重要内容。城市教会的传教主要是通过传道人或教徒个人与他人的私人接触进行。农村家庭教会在传教上经常组织团队、小组集体活动。近年来,家庭教会的传教手段与能力大幅提高,许多家庭教会开始向外地传教,有的甚至派人到境外传教。凭借着雄厚的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家庭教会在发展教会的同时,开始注重社会关怀、积极寻求为社会提供慈善公益服务的途径,希望在社会公共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p#分页标题#e# 4.管理严格。农村家庭教会过去长期遭受打压,多数处于秘密、半秘密状态,生存压力大,内部控制严,家长式领导、封闭式管理比较普遍,个别教会还存在类似中国民间社会秘密结社的管理模式。随着教会重心向城市转移和与政府关系的缓解、社会开放性的加大,基督教本身的教会治理理念的普及,农村家庭教会内部管理的民主性与开放性有了较大提高。相比之下,城市家庭教会比较注重教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一般都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内部民主监督机制,由代表教徒群众的长老或同工对教会事务集体决策,并对牧师进行监督。 5.经费自立。家庭教会的经济来源主要靠教徒的奉献(按照圣经规定,教徒须将收入的10%捐献给教会)。进入21世纪以来,国民收入普遍提高,家庭教会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东部沿海和南方经济发达地区的许多家庭教会纷纷自建教堂;城市教会则租用或购买商品楼、写字楼作为活动场所,资金对家庭教会的发展已不是问题。 6.不惧打击。家庭教会长期处于“非法”状态,无论农村还是城市,许多家庭教会领袖都有过被政府相关部门多次清理、软禁、拘留、关押的经历。对此,教会领袖早已习以为常,并不感到惊讶恐惧。与政府执法人员多年的周旋,除了使他们练就了胆量、增长了经验之外,还使他们在信仰上更加坚定。即使有人被关押判刑,出来之后,也绝不会放弃对家庭教会的委身,更多的家庭教会领袖将政府的压力视为教会发展的动力,从宗教上将这种压力理解为是一种为了赢得“属灵的争战”(为信仰而斗争)而需要付出的代价。 (六)家庭教会的困境 长期以来,家庭教会一直处在政府的压力之下,在其生存发展的道路上,面临诸多的困难,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下几个方面: 1.身份不明。家庭教会没有合法身份,这是家庭教会面临的最大难题。家庭教会由于拒不参加政府支持的三自教会,因而无法得到三自教会的认可,而按照政府的现行政策规定,没有三自教会的认可与推荐,任何一个新设立的教会都无法在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这就使家庭教会客观上处于与政府的宗教管理体制对立的状态,成为一种事实上存在但却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的组织。尽管政府不承认家庭教会,但家庭教会从来都是承认政府的、愿意接受政府的领导。双方的矛盾在于政府是否愿意接受不参加三自教会的基督教团体的存在这个现实,对家庭教会来说,政府是否承认家庭教会,不取决于自己。政府如果不给予家庭教会合法地位,不改变对家庭教会的政策,家庭教会不会放弃活动,只能在没有合法身份的状况下,继续维持目前的生存与发展模式。 2.场所不定。家庭教会由于不具合法性,因而无法从政府管理部门得到公开设立、建造教堂的许可。所有家庭教会现有的活动场所,严格来说都不具有合法性,随时可能被赶走或封杀。但政府基于家庭教会数量众多的现实,要想完全取缔家庭教会也是不可能的,因而对家庭教会的活动场所采取了事实上默认的方式,默许家庭教会或租或购,有一个可以用作聚会的地方。但双方的默契非常脆弱,没有任何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地方政府往往会打破默契,不允许家庭教会租房或使用自己的房产聚会,迫使家庭教会“无家可归、无处可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家庭教会就有可能被迫进行户外聚会(成都、广州、临汾、上海、北京都发生过此类问题),从而导致家庭教会与政府发生正面冲突,严重的还会引发群体事件。这是目前家庭教会与政府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难点。在某种意义上,家庭教会对活动场所安全性的顾虑远远超过了对政府是否愿意给予其合法性身份的关注。 3.牧师匮乏。家庭教会人数庞大,但合格的教牧人员严重不足。许多教会没有牧师,上台讲道者往往不具牧师资格。即使是已经担任牧师的人,也不一定都接受过正规、严格、系统的神学训练。家庭教会由于没有合法身份,不能公开建立自己的神学培训机构,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吸引高素质生源,神学教育往往在低水平、低层次上循环。由于家庭教会内部独立分散,无统一的地区与全国性组织,已有的神学培训机构主要依附于一些大型教会并因此受到主办教会局限性的影响。出于安全考虑,家庭教会的神学教育在办学规模和办学方式上不得不遵循“小型、分散、隐蔽、简单”的原则,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神学教育的正规化发展,使神学培训机构无法加强师资、图书、设备方面的建设,办学质量难以提高。家庭教会的神学培训目前主要还是以短训班为主,讲员不固定,生源水平参差不齐,教材不统一,无法适应家庭教会快速发展对高素质教牧人员的需要。另一方面,家庭教会也选送了一批人到境外神学教育机构学习,但海外的神学教育体系五花八门,教学目标与教材不一定适合中国基督教的处境,从海外学习归来的人数量有限,短期内也难以在教会内发挥作用。教牧人员匮乏将是家庭教会长期面临的挑战。 4.服务无门。近年来,家庭教会开始尝试参与慈善与社会公益服务,突出的例子是汶川地震救灾过程中家庭教会的积极表现。当时,各地家庭教会纷纷向灾区捐钱捐物,派出志愿者奔赴灾区义务救灾、帮助灾后重建。家庭教会的行动受到了灾区政府和灾民的高度评价,但也有些教会因其在灾区中的宗教活动而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例如广州良人教会)。一般情况下,家庭教会由于没有合法身份,很难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开展公益慈善服务,也无法在社会上以教会名义创办慈善机构。虽然家庭教会完全意识到了教会与社会的关系,也很愿意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但苦于身份问题尚未解决,现在还只能隐身于不为社会公众所知的阴影之中,家庭教会非常希望有朝一日能够走出阴影,进入“阳光”下的社会公共领域,合法地开展社会慈善服务。 二、家庭教会的相关问题 几十年来,家庭教会作为当代中国最大的未经登记注册、未被政府任何机构承认的自发性群众宗教团体,一直在以奇特的方式有效地运转、发展,是中国当代社会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围绕如何看待家庭教会,出现了一批争议极大的相关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各方理解很不一致。但要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就不能回避这些问题。 (一)家庭教会的性质 家庭教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家庭教会是中国基督教徒的自发的群众性宗教团体。尽管家庭教会没有登记注册,但家庭教会不是政治组织、不是秘密组织、不是境外宗教组织在中国的代理。作为一个广泛存在于中国社会的群众宗教团体,家庭教会有千百万信徒,其中不可避免地有坏人,但绝大多数神职人员和信徒是爱国守法、拥护政府的公民;他们严格遵守基督教的教义教规和道德标准,头脑清楚,信仰明确,自愿加入家庭教会,不是“受蒙蔽的群众”,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家庭教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是敌我矛盾,是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不适应群众宗教信仰需求的问题。把家庭教会定性为西方宗教敌对势力渗透的产物或海外宗教敌对势力在中国的代理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不能因为家庭教会不参加三自教会就用处理敌我矛盾的办法对待家庭教会,这样做是错误的,是政治上的不负责任,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不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家庭教会的诉求 家庭教会要干什么?家庭教会要聚会,要过宗教生活,要按照教徒意愿,自主进行宗教活动。家庭教会除宗教诉求外,没有其他任何非宗教性的诉求。即使受到长期压制,家庭教会信徒坚持宗教信仰的诉求也没有改变。中国家庭教会的主体是基督教内的福音派。福音派在世界各国家都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他们追求个人信仰的提升(“灵命的增长”),而不是热衷于世俗社会的斗争;他们依据基督教的“国度观”对待“天国”和世俗政府。基于福音派的神学观,利用宗教搞政治的人无法取得家庭教会主体的支持,家庭教会没有也不可能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集团服务的工具。那种认为家庭教会是“搞政治”或要将其行动“政治化”的说法,是对基督教福音派和家庭教会最大的误读。 (三)家庭教会的底线 家庭教会的底线有两个,一是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教会组织被取缔、神职人员被关押判刑)绝不加入三自教会;二是要求教会的内部事务(人事、教务、财务)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控制。家庭教会的这两个底线不仅有利益上的现实考虑,而且有着深刻的宗教原因与神学依据,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家庭教会信仰的一部分。两条底线实际上都是为了保持教会的独立性,也是其存在的最大理由,因此家庭教会在底线问题上不会妥协,也不能妥协。对家庭教会来说,是否接受和承认政府领导,不是问题。虽然政府不承认家庭教会,但家庭教会从来都是承认政府的,是愿意接受政府领导的。双方在家庭教会身份的合法性上有分歧,但在对政府的权威上没有异议。政府的底线如果是要求家庭教会接受政府领导,家庭教会完全顺从。但政府如果以家庭教会是否加入三自教会作为承认家庭教会的前提标准,由于家庭教会不承认三自教会,不认为三自教会等同于政府,因此不可能接受这个标准。政府如果坚持这个要求,就会处于与家庭教会完全对立的状态之中。 (四)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 三自教会产生于1950年代,本来是阶级斗争时期党和政府用来联系和团结基督教信教群众的桥梁,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发挥过极大的作用,为党的事业作出过巨大贡献。但这座1950年代设计、建造的“桥梁”,在新形势下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化的需要,无法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桥梁的设计、存在是为党的利益服务的,党没有必要为桥梁的存在牺牲自己的利益。当原有的桥梁失去作用时,应考虑采用其他的可以为党的利益服务的新的形式团结信教群众。家庭教会今日的发展,说明三自教会的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党需要能够在21世纪为党的利益服务切实发挥作用的更好的形式。如果无视这个变化,坚持要把三自教会这个宗教领域里的“国企”当做政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办,把三自教会等同于政府在基督教中的管理机构,把“办好三自教会”作为遏制家庭教会的对策,其结果不仅办不好三自教会,反而只能刺激家庭教会更快的发展。 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最大区别不在宗教上,而在办教方式上。虽然某些家庭教会人士认为三自教会中有人信仰不够纯正,或者有自由派神学的影响,但就整体而言,双方在宗教信仰上并无绝对差别,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两种宗教、两个教派。事实上,家庭教会大量使用三自教会印刷出版的《圣经》,许多地方双方基层教会的信徒互有交叉、重合,教徒之间并无矛盾。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的不同,主要是教会创立与管理上“官办”与“民办”、“国营”与“民营”的区别。三自教会虽有“三自”之名,并无“三自”之实,各项事务受政府控制,缺乏自主性。此外,各级人大与政协都有三自教会的人士代表基督教参与其中,三自教会的领导人职位越高,政治色彩越浓,三自教会最上层的领袖人物已成为了政治人物(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委等职),但基层的牧师长老对政治并无太大的兴趣。相比之下,家庭教会则是实践“自治、自传、自养”三自原则的群众自办的教会。家庭教会将三自教会看作是政府在基督教界中贯彻其意图的政治组织,而不是宗教意义上的教会,因此不愿加入三自教会。家庭教会不接受的是政府政教不分、“官办教会”的管理模式。 (五)家庭教会与邪教 世界各地的基督教内经常会有新兴教派出现,也会有人以基督教的名义组织膜拜团体即所谓“邪教”。但膜拜团体从来不是基督教的主流。在国内,家庭教会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登记注册,在政治上不被政府承认,但在宗教教义上是非常讲究正统的。基督教内各种异端与家庭教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当社会中正常的宗教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异端、邪教就会作为信仰的替代品出现。对奉行基督教正统教义的家庭教会实行打压禁止,恰恰为“邪教”的滋生、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让家庭教会合法化,是对邪教最好的防范。家庭教会即使在未被政府认可的情况下也是坚决反对和抵制异端、邪教的;一旦得到政府承认,为了自身的利益,家庭教会将会更加积极地抵制邪教。 (六)家庭教会与“宗教生态平衡” 有人提出,家庭教会的发展,是因为整体上具有中国文化传统特色的儒家思想缺失,佛教、道教和民间信仰受到抑制,给了基督教可乘之机。只要国家采取扶持和鼓励中国传统宗教(佛、道、儒和民间信仰)的政策,就可改变目前的宗教生态环境,抑制包括家庭教会在内的基督教的发展。这就是所谓“宗教生态平衡论”。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宗教有其自身存在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任何一种宗教人为地扶植鼓励或打压从长远看都不会改变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官方支持佛、道教和民间信仰并不必然能够抑制基督教的发展,相反,还可能因此而放大这些宗教内部的弊端和负面因素,造成更为严重的恶果。真正的“宗教生态平衡”是不同宗教共存状态下自然调节的结果。特定空间区域内的不同宗教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关系,人为地干预或破坏这种关系是玩火,有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灾难性后果。历史上世俗政权的统治者支持或压制某一种宗教的结局都是适得其反。作为执政者,加入宗教竞争之中当运动员,不如置身竞争之外当协调员。 (七)家庭教会的国际影响 家庭教会虽然没有得到政府认可,但在全世界基督教徒的眼里,这并不是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因为基督教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当局的严厉镇压。对基督徒来说,世俗政府对基督教的态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家庭教会作为基督教在中国的一种存在方式,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基督教界的公认。迄今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宗教团体或基督教人士认为对家庭教会的打压是正确的,国际舆论和世界主流媒体对家庭教会的支持与同情基本上是一边倒,而且一贯如此。尽管美国、西欧国家的某些反华势力总是试图把家庭教会问题作为人权、宗教自由问题用来干涉中国内政、向中国施压,但不能说国际舆论和世界基督教界三十年来对中国家庭教会的共识与同情是美国或几个西方国家操纵的。长期对家庭教会实行打压,在世界各国基督教信徒中不得人心,必定导致国际舆论的负面反应,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损害我国的实质利益,是一种战略性的失误。 (八)家庭教会与“×××革命” 近年来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冲突时有发生,有的家庭教会(例如北京守望教会、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广州良人教会、上海万邦教会等)甚至走上街头举行“户外聚会”,这是否表明,家庭教会要在中国与国外的“×××革命”遥相呼应,企图煽动动乱,颠覆中国政府呢?不是的。家庭教会在中国已存在了几十年,它不是国外任何“革命”的产物,而是国内政策不合理、管理体制不适应导致的结果。实际上,无论政府对家庭教会是何态度,家庭教会都会继续存在。国外有无“革命”、有什么样的“革命”,对家庭教会无任何影响。家庭教会的活动是基于其自身利益与宗教诉求的需要,不是为了呼应外界任何个人、组织、国家的需要。如果家庭教会中有人从事政治活动,政府可以对其依法惩处,但不能因此说家庭教会是一个政治组织,其存在是为了政治目的。 (九)家庭教会与高压 尽管过去三十年来对家庭教会的高压政策已被实践证明是无效的,但当时的打击在短期内确曾遏制过家庭教会的发展。然而在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社会意识形态日益多元化,要实施由于政治原因对家庭教会的打压,政府既不能依靠原有的单位所有制管理体系,又无法利用市场规律,只能依靠执法部门的硬实力,这就导致了管制成本的极大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投入。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只能一时痛快,从长期看,效果极差,风险极大,容易激化矛盾,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把群众推向政府的对立面。另一方面,大多数家庭教会已经习惯于在高压下生存,他们不仅不怕打压,而且认为经常性的打压有利于强化教会内部团结、促进教会的发展。过去历次打击的结果都是家庭教会在更大规模上的反弹。用高压手段强行改变千百万人的宗教信仰,处理宗教问题,无论力度多大,都是不现实、不成功的。 (十)家庭教会获得承认的后果 对家庭教会打压不行,可否转“剿”为“抚”,承认其存在呢?有人担心如果政府承认家庭教会,可能导致基督教被人利用或借机大肆发展。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家庭教会如果取得合法地位,从地下走到地上,他们会特别珍惜自己的“合法”身份,会成为守法遵纪的模范,并因此抵制一切想利用基督教搞政治的人的企图。基督教向来主张顺从政府的权威,家庭教会一旦与政府关系正常化,是不可能与反政府力量合作的。家庭教会是否会被人利用,关键在政府对家庭教会的态度。缓和、改善与家庭教会的关系,是主动预防别人利用家庭教会的战略措施,是明智之举。历史上,打压是制造宗教狂热的最好手段,所有宗教在遭受迫害压制时为了生存都会拼命传教、发展;而一旦得到官方的政治认可与支持后,反而会将精力转入到社会公益慈善服务上,成为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 (十一)家庭教会与合法化 家庭教会内部派别林立、情况复杂。主张与政府对话,申请合法身份的“对话派”只是一少部分;多数教会对“对话派”的做法持观望态度。还有一部分人宁愿保持目前的状态,反对妥协,不愿与政府有任何接触。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作为“对话派”代表、主动向政府申请登记的北京守望教会并未受到政府的“优待”,恰恰相反,守望教会屡次被政府赶出了租用的场所,自购的房产又得不到钥匙,最后不得不到户外聚会,结果又遭政府驱散。2010年的洛桑事件与2011年4月以来对守望教会的打压一方面使家庭教会内部出现了分化,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教会内部的凝聚力,打消了家庭教会轻易就能获得合法身份的幻想。家庭教会从其切身经验中体会到,教会的发展是最重要的,至于是否能够合法化,主要取决于政府,而不取决于家庭教会。 (十二)家庭教会与《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旨在通过行政手段强化对宗教的控制,在指导思想上仍然是计划经济大一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回避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在法理上存在违犯宪法原则、以下位法代行上位法的问题;在实践层面上,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贯彻执行。由于存在设计上的问题,“先天不足”,《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后,宗教领域中的老问题依旧,新矛盾难以应对。家庭教会继续存在,持续发展。在解决基层政府管理部门面临的各种问题上,《宗教事务条例》形同虚设,是一个摆设。《宗教事务条例》的教训是,宗教立法必须遵循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邀请游戏参与者参加游戏规则的制定,否则,群众不认可的东西,政府硬要单方面出台规则,只能成为行政部门一相情愿的产物,起不到作用。 (十三)家庭教会对登记与备案的态度 对家庭教会来说,登记与备案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处理方式,如果政府同意家庭教会到民政部门进行无条件的程序性备案,而不是实质性审批,大多数家庭教是会认真考虑的;但备案如果是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批准,就变成了结果要由政府说了算的登记,家庭教会是不会接受的。搞有条件的分步登记,家庭教会也不会接受。究竟让家庭教会登记还是同意对其备案,政府不能搞主观主义、一相情愿,要面对现实,与家庭教会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 #p#分页标题#e# (十四)家庭教会问题与法治 解决家庭教会问题最终要靠法治。目前我国的宗教立法严重滞后,宪法中虽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但宪法之下没有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宗教的基本法,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无法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宗教事务条列》则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以行政法规代行法律,不符合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规定。在国家大力推行依法治国方针的今天,政府、宗教界、学术界很有必要认真研究制定《宗教法》的相关问题,以便通过法律而不是行政手段处理宗教问题。家庭教会问题说到底,是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化的体现。只要这种宗教管理体制不变,不搞宗教法治,家庭教会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家庭教会问题的解决方案 了解了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教会的相关问题之后,再来讨论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方案,就不是无的放矢了。解决家庭教会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是否继续打击的问题;家庭教会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改革旧的宗教管理体制的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面对现实、统筹考虑;科学筹划、慎重行事。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方案,作为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建议: (一)指导思想 1.抓住关键、转化矛盾。几十年来,家庭教会与政府一直处于严重对立状态,双方尽管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冲突的程度不同,但双方关系的核心问题没有变,这就是家庭教会的合法性问题,或者说是家庭教会的身份问题、名分问题。这是家庭教会问题的主要矛盾,抓住了这个关键,家庭教会与政府关系中的其他问题就会一通百通、围绕家庭教会身份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就会发生转化。因此,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对策的核心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家庭教会予以承认。只有承认家庭教会,才谈得上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否则,依靠高压手段,与其进行旷日持久的消耗战,有百弊而无一利,不可能将其纳入政府的正常管理体系之中。 2.实事求是、化解矛盾。处理家庭教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家庭教会有数千万群众,家庭教会的诉求是宗教性的,不是政治性的;绝大多数家庭教会与政府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家庭教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政府承认与不承认都不影响其发展,与其不承认,使其处于地下状态与政府对立,不如面对现实,承认其存在,在承认的同时,将其纳入管理体系,从根本上改善其与政府的关系,使其成为社会中的积极因素。 3.民生工程、以民为本。满足家庭教会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需求是精神与宗教领域内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人民群众需要的,就是我们要做的。承认家庭教会不是向宗教投降,而是为信教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家庭教会,单靠三自教会是无法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的。仅就宗教活动场所而言,如果几千万家庭教会信徒全部加入三自教会,政府和三自根本不可能提供足够数量的教堂,解决他们的宗教活动场所需求。现在,几十万处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完全由其自行解决,家庭教会向政府要求的不过是一个合法的名分。因此,承认家庭教会,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只会赢得更多的人心、民心,受到信教群众的拥护。 4.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家庭教会问题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要调整对家庭教会的政策,无论在战略上还是操作上,都需要精心设计、全面考虑;出台的政策必须在时机上适宜、步骤上协调配套。为了降低难度、提高效益,我们设想的政策调整将会分步走,力求将政策调整的震荡降到最小,先搞试点、总结经验,成功后再逐步推广。 (二)备案制的内容 对家庭教会的政策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政策调整的目标是通过给予家庭教会承认,将其纳入管理范围;承认的方式是实行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备案制。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备案内容。对家庭教会(含10人以上的聚会点)场所实行自愿备案,备案受理单位为当地县级民政机关的社团登记部门。备案内容包括教会(聚会点)场所负责人信息、场所房屋信息与在场所活动的教徒人数。 2.备案性质。备案的性质为程序性登记,受理单位只记录备案信息,不对申请备案的教会负责人资质、教会信仰与教义、教会人数、场所规模、经济能力等各项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也不存在批准与否问题;申请备案者要如实填写备案登记表,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备案原则。家庭教会场所备案采取自愿原则。对不愿登记的家庭教会,不劝说、不强迫、不歧视。 4.与三自教会关系。凡申请备案的家庭教会无论事前还是事后均无须与三自教会发生任何关系;无须经过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审查、授权、批准。经过备案的家庭教会可在备案场所所在地享有与三自教会及其他宗教团体同等的进行宗教活动的权利。 5.责任义务。备案后的家庭教会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凡有违法行为的,由国家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民政部门注销其备案。 6.慈善服务。备案后的家庭教会场所可组织公益慈善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模式或民间非营利组织模式,按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享受与其他非宗教公益慈善服务团体同等的权利。 (三)备案制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宗教法》短期内还难以出台、宗教领域的法治还很不健全,要一下子在法律层面上完全解决家庭教会问题是不现实的。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无限期地等待下去。推出家庭教会备案制,就是向着鼓励家庭教会从“地下”走到“地上”,从没有名分变成有名分,实现家庭教会“阳光化”。这是家庭教会从与政府对抗走向对话,从“非法”走向“合法”的重要一步。 1.获得真实信息。中国究竟有多少基督教徒、有多少家庭教会,因为难以统计,严格地说,谁也不知道。对政府来说,家庭教会活动场所一旦进行了备案,国家就可大致掌握一个地方家庭教会的真实情况,将家庭教会纳入正常管理,这对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个基督教基础信息的建设工程是任何机构任何调查都无法做到的。 2.降低操作难度。由于经历了几十年的长期对抗,家庭教会对政府的恐惧与不信任非常严重,双方的对立情绪与猜忌心理不可避免。政府如果要在组织层面上一步到位实现对家庭教会的全面承认,就会涉及对每个家庭教会组织的评价与鉴别问题,在操作上难度极大,甚至会导致新的冲突。此外,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同志也需要时间转弯。但如果只对家庭教会使用的场所进行备案,可以不涉及组织问题,不涉及评价问题,承认的难度就会大大降低,极大地提高可操作性。场所备案制不过是对已有的既成事实的追加承认。最终随着宗教法的出台,就可全面实现整个基督教教会团体与机构的创立、发展、撤销的法治化管理。因此,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备案,虽然在承认的层面上处在最低一层,但其难度最小,最容易成功。 3.消除冲突隐患。目前家庭教会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不是要求得到政府完全承认的合法地位,而是每周都存在的聚会场所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是近年来许多家庭教会与政府冲突的矛盾焦点。上海万邦教会、广州良人教会、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山西临汾浮山教会、北京守望教会,都曾因场所问题与政府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导致信徒上街,举行户外聚会,造成宗教群体事件。如果对家庭教会目前使用的场所进行备案,就可使其得以安全地继续使用已有的场所,极大地减少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冲突,避免宗教群体事件的发生。 (四)实施策略 1.选择试点。对家庭教会来说,走出“地下”,接受场所备案,实现“阳光化”,是一场巨大的转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思考、观察,反复激烈的内部讨论、才有可能接受。因此,实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不能一窝蜂、追求数量。应在全国范围内分别选择具有不同类型家庭教会特性的若干市、县,例如河南省唐河、浙江温州、江苏徐州、山西临汾、北京海淀等地作为家庭教会场所备案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对那些一时还没有准备好接受备案的家庭教会,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劝说、不歧视,耐心等待,使其有一个观察与思考的过程,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大多数,有利于场所备案制的平稳实施。 2.尊重底线。家庭教会的类型各有不同,但其诉求与底线是一致的: (1)不加入三自教会。这是家庭教会最重要的底线,这里既有政治原因,更有宗教和信仰上的原因。任何想要利用场所备案的方式将家庭教会并入三自教会体系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 (2)保持独立。这是家庭教会在组织体系上的最大特点。参加场所备案的各教会之间完全独立,一律平等。每个教会的内部事务(包括人事、财务、教务、教堂)均由各教会自主决定。 政府不使用管理三自教会的办法对待备案的家庭教会,也不提出超越家庭教会底线的要求,双方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互信。 (五)配套措施 1.对话协商。目前,我国的家庭教会与政府的接触主要在公安国保系统,属于治安层面。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后,政府可将与家庭教会接触的层面提升到政治层面,即通过对话机制与平台,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而非公安部门的官员与其对话沟通,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促进双方在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为最终《宗教法》出台后,通过法律处理宗教问题准备条件。 2.联席会议。在试点地区成立家庭教会问题联席会议,由当地各家庭教会代表与政府代表共同组成,下设联络办公室。该办公室为双方的联络协调机构,为家庭教会与政府沟通交流提供技术性、事务性服务,不具有任何权限。联席会议是双方对话交流、协商沟通的平台。 3.行业协会。建立市、县一级的基督教联合会(可包含所有基督教会),基督教联合会不是宗教组织,是为基督教团体服务的非盈利机构,由各教会人士选举产生领导,实行任期制,协调本地区基督教内部、基督教与其他宗教团体及政府之间的各项事务;经费由各成员教会共同分担。 4.保留三自。三自教会系统现有的一切政治待遇、教堂教产、人事等均保留不变;但国家在三年内逐步减少和停止对三自教会的财政拨款,鼓励三自教会实行“自养”,逐步实现国家在财政上与三自教会脱钩。 5.试行法治。 法治是解决包括家庭教会问题在内的所有宗教问题的根本出路,没有立法,家庭教会问题只能做技术处理,不能得到根治。 (1)设立试点地区和全国性宗教法起草小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宗教界、学术界、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开展立法调查;贯彻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宗教法》立法建议;汇总各地各类立法建议稿与各届群众意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立法草案报全国人大讨论。 (2)在试点地区试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同时暂停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参加备案试点的家庭教会内部实行三自原则,政府不介入其内部事务(人事、财务、教务);对家庭教会在其场所以外的活动和涉及的业务按其内容分别依照相关法律处理;对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由当地宗教行业协会代表与政府协商临时解决办法,作为过渡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依据;同时将这些问题列为宗教法草案讨论议题,交由全国人大宗教法起草小组考虑。 (3)在试点地区的宗教管理业务从行政管理转为法治管理之后,政府不再保留宗教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宗教管理干部可充实到公安、安全、司法、民政、外事、教育、卫生、食品监督、城建、旅游、出版、文物等部门,加强政府各部门依据各专业领域法律处理宗教相关事务的施政能力。 6.舆论先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是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必须要舆论先行。应允许专家学者在官方媒体上就此问题发表议论,以使公众对问题有所了解。达成一个社会共识,以便降低政府政策调整的风险,不会形成政府屈从于宗教压力的误解,即使调整方案有不妥之处,也属于学术见解,政府不必为此承担责任。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各项政策的调整基本如此,这是一条已被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7.逐步推广。实施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要由点到面、稳步推行,试点需要一年,再用二年全面推行。实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不在于一下子完全解决家庭教会问题,而在于借此消除政教对立,逐步和解、摸索解决基督教问题的经验,为在政治和法治层面上解决政教关系问题,为宗教立法和实现处理宗教问题的法治化做准备。 (相关简介:刘澎,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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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刘澎:儒学与宗教

  主持人:下面的问题是来自独立学者,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秋风论道的问题,   新浪微博@秋风论道:目前我们国家,就是中国的宗教分布的基本格局是怎样的?   刘澎:这个问题跟刚才的问题有共同之处,宗教政府会不会成为挑战党的权威的力量,现在我一块回答。宗教组织也如同其他的组织一样,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活动,佛教有佛教协会,道教有道教协会,伊斯兰教有伊斯兰教协会等等,除了主要的宗教以外还有一些国家没有承认的宗教也在中国活动,还有一些是我们称之为民间宗教,或者民间信仰,例如像福建的马祖,你总不能说是唯物主义的活动,像这些民间宗教,民间信仰,还有一些没有承认的宗教,他们是不是宗教不是问题,问题是如果对待所有以信仰为组织的活动全部放开的话,会会对党和国家造成威胁,这是一个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的回答是,宗教从来都是劝善的,所有的宗教相同之点都是在道德上让人有一个提高,放开宗教组织,有利于让宗教组织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实行,提供慈善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为更多的人解决问题,使用宗教的传统,宗教的资源,为整个社会服务,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对宗教没有放开,很多人会有一个担心,就是万一放开了以后,会不会失控,所谓的失控就是指会不会做进宗教无关的事情,会不会做反对政府的事情。对于这一个我们应该对我们国家的群众有一个基本的相信,同时我们应该有一个制度的安排,有一个法律的安排,凡是以推翻政权,推翻政府,反社会,反人类为目标的组织,不管冠以什么名称,哪怕是宗教的名称,肯定会受到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有了这条以后,我们应该让宗教发挥它的积极作用,而不用担心是危害党和政府、社会的消极的作用,事实上胡锦涛总书记讲过多次,要发挥宗教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这一点我们应该抱着一个积极解决问题,鼓励宗教进入社会公共领域的态度,而不失继续停留在几十年前对宗教消极防范的态度,把它看成是一个颠覆国家,危害社会潜在的威胁,如果是这样的话,宗教问题在中国永远解决不了。   网友fredany:从鸦片战争之后到现在,中国学者其实也不断的在寻找和试图解答中国的“韦伯命题”。比如,从钱穆到胡适到海外的余英时以及现在试图从儒家伦理中找到答案的秋风(@秋风问道)等等。我们曾经在80年代提出过“以美学代替宗教”,现在又有人提出“以儒学代替宗教”。儒学和宗教的区别在哪里?这样的工作,有意义吗?   刘澎:我觉得美学也罢,伦理也罢,道德也罢,都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非常宝贵的元素,但宗教有它的独特性,是美学、伦理、道德所有这些我们刚才提到的元素所不可取代的。举一个例子,宗教也讲道德,也讲伦理,但还要谈一些其他的问题,比如说救赎的问题,生和死的问题,灵魂的问题,来世的问题,永生的问题。一个没有文化的人和一个饱读诗书的人,面对的是同样的结局,都要面对来世,这些问题谁谈?美学不回答,但是宗教回答。宗教存在的价值是因为它为人们提供的精神产品里,不仅涉及到今世,而且涉及到来世;它所解答的问题是其他学科,其他的社会元素和体系不回答、不涉及的。所以从产品的独特性来说,其他产品不回答,你又不让宗教回答,这是做不到的。宗教过去、现在、将来都存在,因为它关注的范围是从人的生到死,从今世到来世全包括了。其他的理论体系,信仰体系,价值观体系,可能只关注某一部分,可能会与宗教有重合,但绝不会和宗教完全重复。用美学或者其他任何一种非宗教的信仰体系,价值体系,比如说伦理、道德,或者说其他的什么体系、理念,像儒学,可以与宗教在某些方面有重合、交集,但涵盖不了宗教的全部范围,这是它们与宗教的最大区别。以儒家为例,儒家有很多有价值的东西,到现在还在起作用,但是儒家有一个很明确的观点,对于来世问题不讨论,孔子说不知生怎么知死?但是宗教讨论来世的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儒家怎么能够取代宗教?取代不了。如果每个人都关心死后升天堂的问题,宗教绝不会被取代;即使只有一部分人关心这个问题,宗教也不会被取代。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宗教要到阶级、政党、国家都消亡以后才会消亡。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会有宗教,世界上没有任何体系可以取代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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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祚来、刘澎:宗教问题应该回归宗教

  主持人:接下来是著名学者@吴祚来的一个问题:   新浪微博@吴祚来:中国的宗教问题应该回归宗教,不能拿宗教圈钱,不能市场化,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刘澎:我很同意让宗教回归宗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政教分离,政府不要干预宗教,国家要和宗教分开,国家的财政,国家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都不能跟宗教沾边。宗教和政治分开以后,宗教组织和政府分开了以后,会发生什么情况呢?他们就会因着生存的需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在宗教的市场中产生一个良性的竞争,这种竞争的结果会使那些不是真正搞宗教的组织,和不搞宗教的那些所谓的宗教领袖被淘汰掉,因为每一个宗教只有以他所相信的宗教的善行说服信众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才能得到信众的支持,才能存在下去。如果一个宗教组织无所谓行为的好坏都可以存活,如果不能存活会得到政府支持的话,是不会考虑他的行为和形象的,这时候宗教就不是宗教了,变成了某些人牟利的手段或者工具。如果一个宗教组织的目标就是为了敛钱,是搞不长的,不会得到以追求精神信仰为目标的信徒的支持。世界上打着宗教旗号骗钱敛色的组织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没有一个成功的,因为它们不是宗教。宗教的生命力不是靠欺骗,在法治国家,利用宗教赚钱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解决这个问题,一要政教分离,让宗教回归宗教;二要健全法治,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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