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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 | 华新民:土地私有产权从来就没有消失过

读罢不由得叹口气,世界上有这么荒唐的语言吗?不得不说,华女士其心可鉴,但在所谓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做违宪审查的国度,您将“收归国有”解释为“行政管辖”就表示土地仍然私有?   http://news.qq.com/a/20110701/000579.htm [ 导读 ]华新民:城市祖宅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土地所有权,即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1982年宪法中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   编者注:《共和国辞典》第36期《土地证》发布之后,华新民老师对文章多处史实提出了异议和修改意见。华老师百忙之中撰成此文,令编辑非常感动,特全文刊发于此。 城市私宅土地从未消失,始终“我有” ——我对《 腾讯网 》历史频道《共和国辞典》第36期 “土地私有产权消失过程” 一文的几点看法 早在六年多前,我就开始通过写文章告知国人:城市私人土地根本没有在新政权成立以后变成“国有”(“从源头上守护公民土地财产权”《南方周末》2004年9月2日)。之后我又有其它相关论述并有著书:《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都在更正这个“常识”。但我的声音太弱,没多少人听见。今天有比我影响力大得多的腾讯网历史频道出面澄清这个事实,这是大好事。然而,该文章虽然是把这一个巨大的误会纠正了,把城市土地“国有”的日期从人们普遍以为的1949年或1956年还原到正确的1982年,但对于这个“国有”的整个过程的描述和对“国有”两字含义的认识,以及所做的私人土地产权已经消亡的结论,我却是完全不能认同的。 由于农村土地被冠以“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本文暂不涉及。本文先只说被“国有”了的城市土地。 腾讯网的文章,对于1956年以前的情况,所介绍的是对的,但对于之后的就不对了。我这里首先是指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做出的那份《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不错,表面上看,这是第一次由一个政府部门提到“城镇土地国有化”,然而不要忘记时代背景:这份《记录》是在红卫兵1966年血洗城市私宅并贴出告示勒令“土地收为国有”之后做出的,是在红卫兵逼迫上千万城市私宅业主把手中的《房地产所有证》交到各地房管局以后做出的,是垫在数不清的血肉模糊的尸体上写出来的。同时,文革中的政府部门是被造反派篡了权的,是无法无天的,其时所发布的大部分文件是与文革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关联的,也是被文革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无效的,所以根本不能把这份《记录》纳入“国有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再进一步说,由于这份《记录》中记载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意图是篡权者们以自己的意志编造出来的,是在对其所提及的1956年的一份中共中央文件横添了新内容的情况下做出来的,所以更不能被认定为“国有化”进程中的一段。腾讯网文章中说;“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这段论述中的“已经”与“则将……解释为”显然把一个篡了权的政府部门的意图与十年前正常行使权力的权力机构的意图混在一起了,更把一个凭空编造的“解释”视为一个正式的国家政策了。1956年《意见》中的“国有”意图明明只局限于“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哪里有什么“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呢?而这种明显的篡改和添加又怎么能被引伸为“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呢? 事实上,在文革刚结束的那几年里,政府根本没有认同红卫兵杀气腾腾的“宣言”和这份没有任何效力的《记录》,其当时明确表示:“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产,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主归还给房主”(注1),同时国家建设总局(即今天的建设部)也在1982年3月27日出台的《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1982)城发房字77号)里做出规定:“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需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这里说的不是当时根本不存在的“房屋所有权证”,而是1949年以来一直都在签发(于文革期间中断)的“房地产所有证”。 至于到了1982年12月4日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为什么突然通过在此间出台的八二宪法第十条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还是一个待揭示的迷,但我认为它与意识形态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应该属于利益动机,而且其中还是香港房地产开发商起了重要推动作用,这在霍英东的著作“我的参与”中有具体的描述。根据此书内容,霍英东是在1981年以前向内地政府做出的相关土地的若干建议,而当时他对内地城市土地的私有性质应该是很清楚的。 腾讯网的文章,针对这土地“国有”的过程与“终结”,还专门引用了周诚先生在1989年所著的《土地经济学》的一段文字,但是其内容是与事实有严重出入的。第一是作者把城市私有土地在1982年的范围缩小为“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即他据此所说的“残存”的一点私地,让人感觉把它们宣布为“国有”似乎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或是走到了一个私地不断被“国有化”的过程的终点。但事实是,五十年代初期统计过的城市私有土地,除了于1956年被政府赎买的私人企业所占有的那一部分以外,属于住宅的依然还是以私地为主。1958年的“私房改造”“改造”(也称被国家“经租”)的是部分出租房屋的管理权,是交给房管部门进行管理,与产权无关,也与土地无关。另外这私有土地里还要算上“代管产”,即1949年出走的那些业主的房地产,这些房地产中除了极小部分被法院判决没收了以外,其它至今还是属于私人的。 所以,“残存”的说法是错误的。近年,政府清退了部分经租产和代管产(已经拆除的做了赔偿),就是因为产权从未变更,在法律上还是私人的。至于大部分相关业主至今还没能收回自家的经租产和代管产,只能说明地方政府无视宪法,完全不尊重私人财产,在清退房产时“看人下菜碟”,不表示这些财产不属于私人。 周诚先生文字中第二个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体现在其对为什么1982年宪法第十条没有引起社会波动而做的解释。他解释为:“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但事实上,一直到红卫兵血洗全国老城区私宅的1966年的“红8月”,城市私宅的房屋和土地一直都可以买卖和继承,全国房管部门有无数个产权档案能证实这一点。周诚先生只需给某房管局挂个电话,或者深入老城区走访一下私房主,就能立刻得到答案,但我相信他根本没有做这种求证。对于“面积小”,我在上面已经予以反驳。 对于八二宪法第十条在当时没有引起社会波动的原因,我则认为是因为私房业主刚刚经历过文革的迫害,房屋还都正在面临清退,心灵上印的都是恐惧,根本没注意到此条款的出台,更没注意到其可能会威胁到自己的财产。再者,也是出于私宅业主对于常识的认知,认为房和地是不可能分离的,如果不是日后遭遇的拆迁逼迫他们去考虑土地问题,他们也不会去追问这个从来就不是问题的问题。 周诚先生的第三个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在于他以为八二宪法“无偿”地把城市私宅业主的土地财产权收走了(这也是今天法学界部分人的错误认识)。但这不是他本人的责任,因为他出书的年份是在1989年,是之后才出台的1990年国土13号文(为国家土地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去函和复函,下面简称13号文(注2))和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注3),通过这两个法规确认了1982年以后城市私宅业主的土地财产权的存续,虽然是以无限期的且直接来自私人所有权的“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身份出现的。况且这个身份还是对仍然存在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掩饰,因为13号文是以虚构的一个故事来解释此身份的出处的:“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注2),因为事实上没有一个上海私宅业主见过这份公告,更没有谁申报办理过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讲,作为当时国土局给陷于困惑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答复,13号文里这个虚构的故事本身便表明了土地财产权变更所必须有的程序是无法回避的。当然,既然是虚构的,所以土地所有权至今仍然是在私宅业主手里,尽管后来某些地方政府要求不明就里的私宅业主填写了“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但由于之前没有“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这些申请也显然是无效的。 再往下说,其实这个没有发生过的“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在当时也是不可能实施的——如何收归?是买还是没收?如果是买的话,政府当时并没有预备这笔钱,如果是没收财产的话,我们也没见到应该由法院出示的没收私人财产的判决,假设所涉及的上千万城市老私宅业主都犯了罪过高至没收个人财产的滔天大罪的话。 所以,说到最后,腾讯网文章的大标题“土地私有产权消失过程”是错误的,因为土地私有产权并没有消失,其小标题“1982年宪法一夜之间完成城市土地的‘国有化’”也是错误的,因为这个“国有化”并没有实现。 另外,城市土地“国有化”没有实现,不单是因为私人土地产权的转移没有发生过,也因为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说不通的。在宪法里,对“国家所有”的定义就是全民所有,而针对实物土地,显然全民不可能拥有包含在私人住宅里的那一块,显然全民不可能拥有每一个公民个人花钱购置的财产,因此这个“全民所有”只可能是虚的。事实上,1982年宪法第十条宣布的这个“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本不可能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只能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属于……所有”。事实上,尽管最初有过利益动机,但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修正”八二宪法第十条的时候,也不得不挑明这一点——那个“国家所有”的土地是被禁止买卖的,既不具备财产的性质,而自“国家所有”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才是被许可流转的。于是,具备了财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才恰恰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这也是符合基本常识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不可分离。其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显示房地财产权利一致的法律(注4),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是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场合来决定是否遵守这些法律,因此给人们造成了中国土地制度房地分离的印象。 最后,我在此简单总结一下这个超级“绕口令”: 城市祖宅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土地所有权,即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 1982年宪法中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 九十年代以后城市新业主拥有的房产也同样含有土地财产权,目前被称为可以“自动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但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是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这些新业主一般被成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某些文件中被称为“土地产权人”)。 华新民 2011年6月29日 于北京 —————————————————— 注1:京发(1980)40号“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注2:1990年4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土(法规)字〔1990〕第13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给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函。 我院在处理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时,遇到涉及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地产税等问题。因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特请贵局对下列问题给予函复。 一、在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 二、经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并一直由公民交纳地产税的城市空闲宅基地,在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该公民对该空闲宅基地,是否还享有使用权。 三、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之后,国家仍向该空地的原所有人征收地产税,该地产税是否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公民向国家履行了交纳地产税的义务,是否表明国家承认其对该空地的合法使用权。 注3:1995年国土局公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设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注4:显示房地权利一致的若干法律规定(如能认识到“国有”为虚的国有,并把以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换成“土地财产权”或“土地所有权”,就好理解了,就一通百通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九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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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动车追尾事故遇难者灵魂未安 中国高铁何以吸引投资?(上)

    动车追尾事故遇难者灵魂未安 中国高铁何以吸引投资? 2011-09-19 11:03:53.868 GMT   彭博新闻社报道   9 月 19 日【彭博】——王惠说她不在乎钱,她只想知道,她的丈夫郑杭征 7 月 23 日去出差,为什么就再也没能回家。   34 岁的商人郑杭征是温州动车追尾事故的 40 位遇难者之一。据媒体报道,官方对此次事故的最初解释是,前车遭到雷击后失去动力,进而造成后面的动车追尾。这个解释遭到了中国网民的奚落,王惠等遇难者家属到车祸现场附近举行抗议,要求展开全面调查。   今年 32 岁的王惠说,事故发生 10 天后,有关部门提出给她 91.5 万元人民币( 14.3 万美元)的补偿,要求她今后不得追究铁道部的责任。她表示,他们暗示说,如果她不同意,他们就会放任郑杭征的尸体腐烂掉。她签字了。   “在事故实情和责任人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讨论补偿为时过早,”王惠拍着怀里 17 个月大的女儿说道。王惠夫妇和公公婆婆一起住在一套三居室里。网上关于王惠悲惨经历的报道引起了许多中国人的同情。中国最大的两个视频共享网站上贴出了王惠在温州火车站接受采访时要求公道的视频后,引起了连锁反应,目前有 12.7 万人在阅读她的微博。   此次事故引发了人们对于中国作为对外展示窗口的铁路网络的安全及资金不足的关注。随着中国公民公开质疑为了推动中国这一全球增长最快的主要经济体的经济扩张,是否值得让郑杭征之类的人牺牲生命,以及付出信息压制和腐败的代价,公众的怒火逾燃愈烈。                   “仅有经济增长还不够”   “仅有经济增长越来越不够,”布鲁金斯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李成表示。“中国人都在说,他们的政府证明了自己能够实现发展,现在它应该负起责任。”   如此多的中国人正在重新评估中国过去十年年均经济增长逾 10% 所付出的成本,这是一党统治者在未来几年将面临的最艰巨挑战之一:在追逐财富与实现社会稳定所需的公众满意度之间找到平衡。   动车追尾事故损害了中国铁路行业的声誉,而在中国促进内陆繁荣和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的计划中,铁路是其核心。中国的高铁网络于 2007 年开通,以中国建设繁荣“和谐社会”的目标命名为“和谐号”。按照政府规划,到 2015 年,中国将建成全球最大的高铁网路,总里程达 1.6 万公里( 9,900 英里)。                       借债建设   为了建设高铁,中国铁道部的举债规模达到 2.1 万亿元人民币( 3,300 亿美元),相当于中国去年国内生产总值的 5% 。   事故发生后,中国暂停了全国新高铁项目的审批,召回了 54 列高铁列车,三名铁道部门高级官员被停职。   “动车追尾事故打击了中国政府获得世界一流技术的雄心,”安本资产管理公司驻香港的中国股市部门负责人姚鸿耀表示。“它表明中国是在牺牲质量追求速度。”                      温家宝的承诺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7 月 28 日到温州察看了事故现场,并承诺政府将发布报告,对事故的原因“一追到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言人黄毅没有回复记者关于报告内容及何时发布的传真提问。   黄毅 8 月 22 日向新华社表示, 7 月 23 日的悲剧“本可避免”。调查组成员、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刘连光 9 月 16 日表示,调查组发现信号软件问题和人为错误造成了此次事故。铁道部没有回复记者请求置评的传真问题。   即便是在悲剧发生前,铁道部也越来越难以获得融资。作为中国最大企业债发行人的铁道部 7 月 21 日发行了 200 亿元人民币的一年期债券,但没有得到全额认购。彭博汇编的中国债券网的数据显示,事故发生后,此类债券与政府债券的收益率之差上升了 20% 。                        加州投标   “事故发生后,金融行业对高铁的信心愈发降低了,”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学教授赵坚表示。“铁路融资危机日益迫近。”   赵坚表示,中央政府也许将不得不对铁路系统伸出援手,因为铁路系统无法运转将会导致经济的崩塌。   中国输出其铁路技术的计划或许也已经泡汤,伊利诺伊大学铁路工程访问教授、参与了加州和伊利诺伊州高铁项目规划的 Kao Tsung-chung 表示。   美国计划修建一条连通旧金山和圣迭戈的长 616 英里( 991 公里)的铁路线,有 900 多家公司对此表示了投标兴趣,中国铁道部和中国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就在其列。   “现在,项目投标将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Kao 表示。“中国高铁的声誉和未来都受到了这个事故的影响。中国政府不以透明度而著称,因此他们将更难以让人们信服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调查人员不止要查找事故原因,也应当看到政府的反应,内布拉斯加大学林肯分校政治学教授、亚洲研究项目主管 Andrew H. Wedeman 表示。                     “生命的奇迹”   甬温线高铁追尾事故发生后几天内发生的情形,展示出中国 4.85 亿网民向政府发起挑战的强烈意愿。一些从网上浏览相关视频和报道的网民称,事故发生大约 6 小时后,政府似乎已开始掩埋车体,放弃了对幸存者的搜救。   大约 14 个小时后,人们在废墟中发现了依然活着的两岁小女孩项玮伊。微博博主们纷纷提出疑问,倘若搜救工作没有停止,伊伊的父母和其他人是否也有可能得救。   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 7 月 24 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伊伊的生还是“生命的奇迹”后,受到了许多网民的嘲笑。王勇平于 8 月份被解职,派往波兰从事外事工作。                      微博的力量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胡泳表示,在中国拥有至少 3 亿注册用户的微博,凸显出事件的官方版本与人们的实际看法之间的强烈反差。   “微博让公众舆论变得更为显而易见,而这意味着统治者将面临更大的压力,”胡泳表示。   王惠也利用互联网来表达自己的反感。“我永不会接受铁道部的道歉,”王惠 8 月 12 日在微博中写道。   一些公众仍对官方的死亡数据表示怀疑。   华新民正在收集受损最严重的 6 节车厢的乘客名单,以核实政府的数据是否准确。华新民的祖父是一位著名的中国铁路工程师。在被服务商关闭前,她的微博已被转发上万次。   “这是为了每一个生命的尊严,为了明天的安全,”居住在北京的法国公民华新民表示。“目前有危险的是政府的可信度。”                     生命的代价   在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前,暴露出中国民众为爆炸式增长所付出的生命代价的一桩桩悲剧,已经令政府惹下了众怒。这些悲剧包括 2008 年 5 月的四川地震——质量糟糕的校舍将数以千计的孩子掩埋在废墟之中;也包括毒奶粉事件——大约 30 万名婴儿因食用被污染的奶粉而致病。   所不同的是,这一次,微博上公众的严密监督令政府“失去了对报道的控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程致宇 (Patrick Chovanec) 表示。   “动车追尾事故本身的问题还没有政府的应对措施那么严重——人们认为政府摆出了一付高高在上的姿态,而且不可信,”他表示。“人们根本不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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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 | 华新民:土地私有产权从来就没有消失过

早在六年多前,我就开始通过写文章告知国人:城市私人土地根本没有在新政权成立以后变成“国有”(“从源头上守护公民土地财产权”《南方周末》2004年9月2日)。之后我又有其它相关论述并有著书:《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都在更正这个“常识”。但我的声音太弱,没多少人听见。今天有比我影响力大得多的腾讯网历史频道出面澄清这个事实,这是大好事。然而,该文章虽然是把这一个巨大的误会纠正了,把城市土地“国有”的日期从人们普遍以为的1949年或1956年还原到正确的1982年,但对于这个“国有”的整个过程的描述和对“国有”两字含义的认识,以及所做的私人土地产权已经消亡的结论,我却是完全不能认同的。 由于农村土地被冠以“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本文暂不涉及。本文先只说被“国有”了的城市土地。 腾讯网的文章,对于1956年以前的情况,所介绍的是对的,但对于之后的就不对了。我这里首先是指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做出的那份《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不错,表面上看,这是第一次由一个政府部门提到“城镇土地国有化”,然而不要忘记时代背景:这份《记录》是在红卫兵1966年血洗城市私宅并贴出告示勒令“土地收为国有”之后做出的,是在红卫兵逼迫上千万城市私宅业主把手中的《房地产所有证》交到各地房管局以后做出的,是垫在数不清的血肉模糊的尸体上写出来的。同时,文革中的政府部门是被造反派篡了权的,是无法无天的,其时所发布的大部分文件是与文革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关联的,也是被文革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无效的,所以根本不能把这份《记录》纳入“国有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再进一步说,由于这份《记录》中记载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意图是篡权者们以自己的意志编造出来的,是在对其所提及的1956年的一份中共中央文件横添了新内容的情况下做出来的,所以更不能被认定为“国有化”进程中的一段。腾讯网文章中说;“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这段论述中的“已经”与“则将……解释为”显然把一个篡了权的政府部门的意图与十年前正常行使权力的权力机构的意图混在一起了,更把一个凭空编造的“解释”视为一个正式的国家政策了。1956年《意见》中的“国有”意图明明只局限于“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哪里有什么“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呢?而这种明显的篡改和添加又怎么能被引伸为“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呢? 事实上,在文革刚结束的那几年里,政府根本没有认同红卫兵杀气腾腾的“宣言”和这份没有任何效力的《记录》,其当时明确表示:“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产,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主归还给房主”(注1),同时国家建设总局(即今天的建设部)也在1982年3月27日出台的《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1982)城发房字77号)里做出规定:“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需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这里说的不是当时根本不存在的“房屋所有权证”,而是1949年以来一直都在签发(于文革期间中断)的“房地产所有证”。 至于到了1982年12月4日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为什么突然通过在此间出台的八二宪法第十条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还是一个待揭示的迷,但我认为它与意识形态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应该属于利益动机,而且其中还是香港房地产开发商起了重要推动作用,这在霍英东的著作“我的参与”中有具体的描述。根据此书内容,霍英东是在1981年以前向内地政府做出的相关土地的若干建议,而当时他对内地城市土地的私有性质应该是很清楚的。 腾讯网的文章,针对这土地“国有”的过程与“终结”,还专门引用了周诚先生在1989年所著的《土地经济学》的一段文字,但是其内容是与事实有严重出入的。第一是作者把城市私有土地在1982年的范围缩小为“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即他据此所说的“残存”的一点私地,让人感觉把它们宣布为“国有”似乎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或是走到了一个私地不断被“国有化”的过程的终点。但事实是,五十年代初期统计过的城市私有土地,除了于1956年被政府赎买的私人企业所占有的那一部分以外,属于住宅的依然还是以私地为主。1958年的“私房改造”“改造”(也称被国家“经租”)的是部分出租房屋的管理权,是交给房管部门进行管理,与产权无关,也与土地无关。另外这私有土地里还要算上“代管产”,即1949年出走的那些业主的房地产,这些房地产中除了极小部分被法院判决没收了以外,其它至今还是属于私人的。 所以,“残存”的说法是错误的。近年,政府清退了部分经租产和代管产(已经拆除的做了赔偿),就是因为产权从未变更,在法律上还是私人的。至于大部分相关业主至今还没能收回自家的经租产和代管产,只能说明地方政府无视宪法,完全不尊重私人财产,在清退房产时“看人下菜碟”,不表示这些财产不属于私人。 周诚先生文字中第二个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体现在其对为什么1982年宪法第十条没有引起社会波动而做的解释。他解释为:“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但事实上,一直到红卫兵血洗全国老城区私宅的1966年的“红8月”,城市私宅的房屋和土地一直都可以买卖和继承,全国房管部门有无数个产权档案能证实这一点。周诚先生只需给某房管局挂个电话,或者深入老城区走访一下私房主,就能立刻得到答案,但我相信他根本没有做这种求证。对于“面积小”,我在上面已经予以反驳。 对于八二宪法第十条在当时没有引起社会波动的原因,我则认为是因为私房业主刚刚经历过文革的迫害,房屋还都正在面临清退,心灵上印的都是恐惧,根本没注意到此条款的出台,更没注意到其可能会威胁到自己的财产。再者,也是出于私宅业主对于常识的认知,认为房和地是不可能分离的,如果不是日后遭遇的拆迁逼迫他们去考虑土地问题,他们也不会去追问这个从来就不是问题的问题。 周诚先生的第三个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在于他以为八二宪法“无偿”地把城市私宅业主的土地财产权收走了(这也是今天法学界部分人的错误认识)。但这不是他本人的责任,因为他出书的年份是在1989年,是之后才出台的1990年国土13号文(为国家土地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去函和复函,下面简称13号文(注2))和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注3),通过这两个法规确认了1982年以后城市私宅业主的土地财产权的存续,虽然是以无限期的且直接来自私人所有权的“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身份出现的。况且这个身份还是对仍然存在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掩饰,因为13号文是以虚构的一个故事来解释此身份的出处的:“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注2),因为事实上没有一个上海私宅业主见过这份公告,更没有谁申报办理过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讲,作为当时国土局给陷于困惑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答复,13号文里这个虚构的故事本身便表明了土地财产权变更所必须有的程序是无法回避的。当然,既然是虚构的,所以土地所有权至今仍然是在私宅业主手里,尽管后来某些地方政府要求不明就里的私宅业主填写了“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但由于之前没有“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这些申请也显然是无效的。 再往下说,其实这个没有发生过的“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在当时也是不可能实施的——如何收归?是买还是没收?如果是买的话,政府当时并没有预备这笔钱,如果是没收财产的话,我们也没见到应该由法院出示的没收私人财产的判决,假设所涉及的上千万城市老私宅业主都犯了罪过高至没收个人财产的滔天大罪的话。 所以,说到最后,腾讯网文章的大标题“土地私有产权消失过程”是错误的,因为土地私有产权并没有消失,其小标题“1982年宪法一夜之间完成城市土地的‘国有化’”也是错误的,因为这个“国有化”并没有实现。 另外,城市土地“国有化”没有实现,不单是因为私人土地产权的转移没有发生过,也因为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说不通的。在宪法里,对“国家所有”的定义就是全民所有,而针对实物土地,显然全民不可能拥有包含在私人住宅里的那一块,显然全民不可能拥有每一个公民个人花钱购置的财产,因此这个“全民所有”只可能是虚的。事实上,1982年宪法第十条宣布的这个“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本不可能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只能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属于……所有”。事实上,尽管最初有过利益动机,但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修正”八二宪法第十条的时候,也不得不挑明这一点——那个“国家所有”的土地是被禁止买卖的,既不具备财产的性质,而自“国家所有”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才是被许可流转的。于是,具备了财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才恰恰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这也是符合基本常识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不可分离。其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显示房地财产权利一致的法律(注4),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是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场合来决定是否遵守这些法律,因此给人们造成了中国土地制度房地分离的印象。 最后,我在此简单总结一下这个超级“绕口令”: 城市祖宅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土地所有权,即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 1982年宪法中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 九十年代以后城市新业主拥有的房产也同样含有土地财产权,目前被称为可以“自动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但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是财产权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这些新业主一般被成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某些文件中被称为“土地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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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知识分子

公共知识分子是《南方人物周刊》第七期特别策划“影响中国 公共知识分子50人”首先推出的一个概念,此后自2005年起“政右经左工作室”每年推举当年度富有影响的“‘政右经左’版公共知识分子 ”。 其共同标准为: 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 对社会进言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 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 南方人物周刊50人名单 经济学家:茅于轼、吴敬琏、温铁军、张五常、郎咸平、汪丁丁 法学家、律师:张思之、江平、贺卫方 历史学家:袁伟时、朱学勤、秦晖、吴思、许纪霖、丁东、谢泳 哲学史家:杜维明、徐友渔 政治学家:刘军宁 社会学家:李银河、郑也夫、杨东平 作家、艺术家: 邵燕祥、北岛、李敖、龙应台、王朔、林达夫妇、廖冰兄、陈丹青、崔健、罗大佑、侯孝贤 科学家:邹承鲁 公众人物:华新民、王选、高耀洁、阮仪三、梁从诫、方舟子、袁岳 传媒人:金庸、戴煌、卢跃刚、胡舒立 专栏作家、时评家:林行止、杨锦麟、鄢烈山、薛涌、王怡 另有向六位已故的公共知识分子致敬:殷海光、顾准、王若水、王小波、杨小凯、黄万里 年度百位华人公共知识分子 政右经左版 2005年 艾晓明 北岛 陈丹青 陈永苗 崔健 崔卫平 崔之元 杜维明 范亚峰 甘阳 高行健 贺卫方 胡舒立 季卫东 蒋庆 康晓光 郎咸平 李敖 李昌平 李银河 梁从诫 林毓生 刘军宁 刘小枫 茅于轼 钱理群 钱永祥 秦晖 石勇 孙立平 汪晖 汪丁丁 王怡 王力雄 王思睿 王小东 温铁军 吴敬琏 吴思 谢泳 徐贲 徐友渔 许纪霖 许志永 鄢烈山 余英时 张卫星 张祖桦 朱学勤 毕淑敏 陈璧生 陈奎德 陈明 陈映真 程晓农 程映虹 戴晴 杜光 樊百华 樊纲 冯崇义 傅国涌 高全喜 汉心 何怀宏 何清涟 胡平 江平 金观涛 旷新年 李志宁 林行止 刘自立 龙应台 卢跃刚 摩罗 秋风 任剑涛 史铁生 滕彪 王开岭 王朔 吴国光 吴稼祥 萧功秦 萧瀚 笑蜀 熊培云 杨帆 于建嵘 于仲达 余杰 余华 余世存 袁伟时 张五常 赵启强 郑也夫 仲维光 周国平 2006年 柏扬 曹思源 陈鼓应 陈平原 陈彦 陈志武 丛日云 党治国 邓晓芒 邓正来 丁东 丁学良 董桥 范曾 冯骥才 傅正明 高尔泰 高一飞 葛红兵 巩胜利 顾肃 韩德强 何光沪 何家栋 何清涟 贺卫方 胡鞍钢 胡星斗 黄翔 黄钟 江宜桦 康正果 郎咸平 雷颐 黎鸣 李大同 李欧梵 李远哲 廖晓义 林达 林牧 林贤治 刘洪波 刘擎 刘小枫 刘再复 龙应台 毛寿龙 彭志恒 浦志强 綦彦臣 钱乘旦 钱颖一 秦耕 秦晖 邱立本 任不寐 任东来 沙叶新 沈志华 盛洪 孙立平 唐德刚 陶东风 田奇庄 童大焕 王从圣 王克勤 王蒙 王绍光 王晓华 王焱 王友琴 王元化 吴冠军 肖雪慧 谢选骏 徐友渔 阎连科 杨东平 杨炼 杨玉圣 杨支柱 姚国华 易大旗 俞可平 俞梅荪 余英时 袁伟时 昝爱宗 章立凡 张千帆 张思之 张星水 章诒和 郑义 郑永年 朱大可 资中筠 左大培 2007年 艾晓明 安希孟 包遵信 残雪 曹长青 查建英 陈晓律 崔卫平 戴煌 单少杰 单世联 党国英 狄马 丁抒 丁一一 多多 范亚峰 傅国涌 高华 高耀洁 国亚 哈金 洪朝辉 胡发云 周瑞金 季卫东 姜戎 金恒炜 金耀基 李柏光 李凡 李劼 李零 李泽厚 李志宁 梁燕城 梁治平 林毓生 刘军宁 刘松萝 刘苏里 刘自立 卢雪松 卢周来 罗中立 马建 马立诚 茅于轼 摩罗 莫少平 牟传珩 潘知常 丘成桐 秋风 邵建 邵燕祥 石元康 宋永毅 孙隆基 王康 王思睿 王学泰 王怡 韦政通 吴稼祥 吴敏 吴思 晓剑 谢韬 谢有顺 信力建 熊培云 徐贲 许纪霖 许倬云 薛涌 杨继绳 杨奎松 杨显惠 杨锦麟 姚洋 余世存 余习广 袁剑 袁鹰 张博树 张灏 张鸣 张耀杰 章诒和 赵鼎新 仲大军 周冰心 周策纵 周瑞金 朱华祥 朱凌 朱维铮 朱学勤 朱正 2008年 艾未未 柏杨 北岛 曹思源 长平 陈丹青 陈奉孝 陈桂棣 陈家琪 陈奎德 陈小雅 陈彦 陈志武 程益中 程映虹 戴晴 丁学良 杜导正 杜光 冯崇义 甘阳 郭国汀 韩寒 汉心 郝劲松 何清涟 贺卫方 胡杰 胡舒立 胡星斗 贾樟柯 简光洲 郎咸平 李大同 李和平 李欧梵 李炜光 李银河 连岳 廖亦武 林达 林贤治 凌沧洲 刘再复 龙应台 毛寿龙 莫之许 南方朔 彭志恒 浦志强 钱理群 钱永祥 秦晖 丘岳首 邱立本 冉云飞 沙叶新 沈志华 孙立平 唐德刚 滕彪 童大焕 王从圣 王建勋 王力雄 王元化 巫宁坤 吴冠中 吴国光 吴敬琏 吴祚来 夏志清 萧雪慧 笑蜀 谢泳 徐友渔 许志永 杨国枢 杨恒均 姚监复 易富贤 于浩成 于建嵘 余杰 余光中 余英时 袁伟时 远志明 张博树 张成觉 张思之 张祖桦 章立凡 郑也夫 郑永年 周其仁 朱大可 资中筠 邹恒甫 2009年 艾未未 艾晓明 北村 北明 贝岭 卜大中 柴静 陈子明 程晓农 崔卫平 丁抒 杜维明 范亚峰 傅国涌 高名潞 高希均 高瑜 顾肃 郭罗基 哈金 胡平 季卫东 江平 江艺平 蒋彦永 雷颐 李昌平 李凡 李方平 李劼 李劲松 李筱峰 梁文道 林希翎 林毓生 刘道玉 刘军宁 流沙河 刘晓原 龙应台 卢跃刚 马建 马立诚 茅于轼 孟浪 茉莉 莫少平 裴敏欣 丘成桐 秋风 任剑涛 邵建 孙文广 唐德刚 万延海 汪丁丁 王光泽 王俊秀 王人博 王绍光 王天成 王焱 王怡 吴稼祥 吴青 吴思 夏业良 萧功秦 萧瀚 谢国忠 谢韬 谢选骏 信力建 熊培云 徐贲 徐唯辛 徐晓 徐友渔 许纪霖 许良英 许小年 许知远 许倬云 杨东平 杨继绳 杨炼 杨鹏 杨支柱 俞可平 余世存 展江 张大军 张鸣 张千帆 周舵 周勍 周瑞金 周泽 朱立熙 朱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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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聋作哑之27】中国新闻周刊:传统建筑破产(2006)

传统建筑破产 2006年10月25日 中国新闻周刊 本刊记者/何晓鹏   我们600多个城市已经基本失去了个性,文脉模糊,记忆依稀,历史遗存支离破碎,文化符号完全混乱     艺术家艾未未是诗人艾青之子,每个月,他都会回一趟位于北京市二环以里的家。那是一座不大的四合院,位于东城区的旧城保护区。   房子已经残破了,但院里的龙爪槐和玉兰仍显得很精神。艾未未说,父亲在时,视力不好,常常去数树上的花蕾,一遍又一遍。   但这次回家时,他发现工人正在用水泥抹墙,每家每户,胡同里所有的墙都抹上了水泥,又在上面刷上了青灰色的涂料,在涂料上刻出了假的砖缝,和假的造型。   就在他家对面的胡同口,正在修建一个月亮门,但胡同里经年的杂乱——糟糕的上下水、乱拉的电线、诸多的安全隐患却没人理会。   在艾未未的记忆中,这是北京第三次大规模的胡同翻新。前两次分别是尼克松访华和克林顿访华时,同样是把墙刷成灰色。艾未未风趣地感慨着,“克林顿一定没有注意到,他来到了一个怎样的礼仪之邦,除了刷墙,还是刷墙。”   而这一次,可能是为了迎接奥运。“用一种颜色,一律抹平刷灰,画出砖印,去真存伪,去古还新。”艾未未担心,到了2008年,真正的北京古都可能已经完全消失了。   几乎与此同时,8月31日,在全球地标联盟于中国举办的“2006地标峰会”上,北京财富中心、北京银泰中心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三期工程入选 “中国10大新地标综合体”。   这样,在北京长安街的东延线上又多了三个地标性建筑,其中高度最低的银泰中心,高249.9米,最高的国贸三期则达到约330米,建成后将成为北京第一高建筑。   对于这“三高”汇聚的国贸区域,有媒体称之为“新北京城市文化的发源地与核心”,并称赞其建筑风格“完美融合了中国传统美学与现代建筑思想,标志着古都历史文化的承继与发展”。   把这两件事关联起来,似乎在宣告一种文化的消亡和更替。   迷失长安街   作为北京甚至中国的代表——长安街,其两侧的建筑风格则集中体现了这种变化。   从各部委大楼到豪华商业大厦、从皇家宫殿到现代商务中心,还有众多的高级寓所、酒店、广场……长安街上汇聚了北京市大多数代表性建筑。自矜“洋泾浜”式文化身份的恒基大厦,体现当代西方文化的西单文化广场,炫耀资本的东方新天地广场,前卫怪异的国家大剧院,以及不断刷新北京城市高度的中央商务区……长安街在用全部空间来压缩历史,更新记忆。   在美国城市规划师苏解放的眼中,长安街到处充斥着洋建筑师那种青春期时的设计幻想。每一个建筑都是偶像般的“签名”建筑,它们争着标新立异。这些体量庞大、充斥着玻璃幕墙的“怪物”没有统一协调的风格,让城市显得毫无章法,古都的历史身份和特征被削弱得无以维系。   美国城市规划学者爱德蒙德·培根曾评价说,“北京可能是人类在地球上建造的最伟大的单体作品”。在这个伟大作品中,开阔舒缓的平面布局和辽阔无碍的天际轮廓线构成这个城市的主要性格,这也是中国古代城市建设的特点。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的建筑开始竞相攀高。从北京国际饭店突破古都城市轮廓线特征,成为长安街上高层建筑的始作俑者,到236米高的北京电视中心,再到现在330米的国贸三期,古都的天际线和景观完全被破坏。   新的建筑开始挤压北京城内的传统建筑,一些新建筑本身就是在胡同和古建的废墟之上建成的。   位于人民大会堂西侧的国家大剧院是由法国设计师安德鲁设计的,这个被戏称为“安德鲁的蛋”的建筑,以其现代的前卫姿态一扫紫禁城的历史厚重。在古城的制高点景山上向南望,视线中,除了红墙黄瓦,就是这个巨大的金属半球。有人说,通过这个建筑,法国人报了贝聿铭在卢浮宫前建玻璃金字塔的一箭之仇。   “城市是文化的容器”,这是刘易斯·芒福德(Lewis Mumford,美国社会学家、城市规划师)的名言。毫无疑问,北京曾经是盛纳中华文化最丰厚的“容器”之一。然而,容器破了,残留的味道还能闻多久?   600城市古风依稀   长安街建筑的建设过程,也是传统建筑式微,西方现代风格建筑开始彰显的过程。   在“北京建筑学国外,全国建筑学北京”的风气中,长安街的这种迷失已经成为全国各个城市建设过程的一个缩影。   福州三坊七巷被誉为“明清古建筑博物馆”,是我国东南现存最大的古民居建筑群之一,这里汇集了包括林则徐、严复、邓拓、冰心等众多名人的故居,但从90年代开始,商业开发开始光顾这里,一些古民居被拆除,取而代之的是一座座十余层高的商住建筑;   估衣巷被称为津门第一街,但这条有600余年历史的老街仍然难逃改造命运,尽管有众多人士在拆迁前为保卫老街做出了诸多的努力,但它再也不能恢复从前的模样。   在古城西安,除了城墙还保留得比较完整,城内的建筑与格局早已经完全改变,即便在城北化觉寺古城保护区内,传统民居也是数量寥寥。   ……   据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徐苹芳介绍,在世界建城史上,中国城市与欧洲不同,欧洲的城市从中世纪出现时,就是以手工业和商业为目的自然形成的,而中国的城市都是先有规划后有城市的,这使得中国城市成为世界城市史上单独一个类型。   而在城市改造过程中,中式建筑像敝屣一般被遗弃掉了。事实上,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全国众多的城市开始新的建设,除极少数古城外,大多数已经丧失了原来的风貌。包括当时北京为国庆十周年献礼的十大建筑,就已经开始出现中西合璧的风格(像北京火车站、民族文化宫)。   之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公布了文物保护单位,一些文物古迹因此被保护,在“文革”期间也相对较少受到破坏。但到了80年代以后,城市建设的高潮使房地产业开发蓬勃兴起,大量的古建和民居被推倒重来,旧城区被改造,在这过程中,许多传统历史地段遭到了灭顶之灾,众多的古城失去了原有的特色风貌。   进入21世纪,这种城市改造的速度和深入程度更趋剧烈,使整个中国看起来就像一个混乱而嘈杂的大工地,与50年代不同,中西合璧的风格也完全为洋建筑师的设计让步,而城市中的传统元素已被破坏殆尽。   对此,著名作家冯骥才这样评价,“我们600多个城市已经基本失去了个性,文脉模糊,记忆依稀,历史遗存支离破碎,文化符号完全混乱。一方面是拆得很惨;一方面是建得很糟。光怪陆离、平庸粗鄙的建筑充塞着我们的城市。”   权力与资本的底色   “为什么拥有5000多年文明的北京,却要像十几岁的孩子般莽撞行事,还穿上一身俗气的洋裤褂呢?”说这话的,是美国规划协会秘书长、院士级注册规划师苏解放(JeffreyL.Soule)。   作为参与中国城市规划和设计工作已有十余年之久,接触了中国众多官员和专家的他,在2005年4月又来到北京。他沿着长安街,从市中心徒步走到东五环的城市边缘。在看过路两旁的建筑后,苏解放如此描述自己的感受:“一个有着最伟大城市设计遗产的国家,竟如此有系统地否定自己的过去。”   苏解放认为,缺乏城市设计培训或经验的中国官员,通常会把现代性和盛气凌人、古怪异常的设计混为一谈。结果,一些因幼稚的设计会被本国拒绝或嘲笑的外国建筑师,却在中国找到了富有同情心的听众。而国内的一些学者和专家,由于经常受益于与这些外来者的经济关系,用以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专业地位,以致不能发出客观和诚实的声音来抑制这种体制的盲动。   不久前,在南京召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论坛上,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批评,在中国现在的城市化进程中,历史传统文脉(历史文化街区和古建筑)遭到破坏,大拆大建后造成“千城一面”。仇保兴认为,这与不少领导急功近利的心态和干部管理体制有关。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政绩观,而考核的指标是城市的面貌变化,个别城市,甚至还组建城市“大变”“小变”办公室。   权力与资本在城市的建设中充任了主角。在这种强大的力量下,即便持有异议的学者发出自己的声音,仍无法与之角力。   最能反映这种状况的莫过于位于王府井路口的东方广场的建设。就是这个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如无物的庞然大物,在经过众多学者和专家的多年集体抵制后,仍然最终落成。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的王贵祥教授如此形容这个超大的建筑组群,“建筑用地占满了两条重要街区(东单大街与王府井大街)之间的地块,建筑形体宏大、密集,犹如一艘航空母舰驶进了一个古老幽静的港湾……是财富的炫耀。”   中式基因游丝尚存   变化是近几年发生的。   从去年开始,福州市启动实施了“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程,计划投入30亿元在三年内对三坊七巷进行全面的修复和保护。目前,已经对该历史文化街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并编制完成保护规则和办法。   于“十一五”期间开展的中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也将目光放在了散落在广大农村地区的乡土历史建筑上,并探讨制定关于这类建筑的保护标准。   在经历了诸多的“古建劫难”之后,人们开始关注传统建筑的保护,但在这个过程中,认识的误区和急功近利仍然存在,在为数众多的官员眼中,保护传统建筑等于发展旅游经济,而不是为城市留下记忆。也因此,一些以保护之名行破坏之实的事情时有发生,1986年北京拆毁琉璃厂老街,建起一条不伦不类的琉璃厂文化街就属此类,在那条街上竟然可以看到红柱子、大玻璃这种前所未见的房子。在清代,民间是根本不可能有这种样式的房屋存在的。但从那以后,全国各地都可以见到一些生搬硬凑的仿古建筑。   就在这种假古建充斥着全国每一个城市的角落的同时,一些人也开始用自己的力量来重温旧日的记忆。   在长安街东延长线,东五环外的管庄,松堂临终关怀医院就坐落在路边。医院的大院里堆满了石墩、柱础、砖雕和石刻。   9月26日,院长李松堂和工人们一起忙着建造新病房。新病房是中国传统建筑样式,特异的是,上面的建筑构件都有着几十甚至几百年的历史,无论是脊檐上精美的玉兰砖雕,还是墙上古朴的石楹联,或是飞檐下繁复的斗拱,廊柱下的柱础和廊柱上的雀替,这些都是李松堂多年来收集的藏品,是他在城市改造拆迁时,一家一户收集来的。在 四合院里出生和长大的他对中国的传统建筑感情很深。看着这些老宅院被拆毁了、砸碎了,然后再用大量的资金,盖起千篇一律的仿古建筑,他认为很荒诞。   尽管这个身处城市繁华之外的古建筑显得有些单薄,但在中国,李松堂并不孤独,像他一样的古建保卫者们一直都存在着,华新民、陈志华、冯骥才、舒乙、阮仪三、王军、张金起、丁艾、陈平原……他们中有学者、有官员,也有民间自愿者,还有众多的基金会和民间组织也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   也正是在他们的努力之下,一些古城被从“推土机”下挽救回来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建筑与人、城市与文化的关系。★ 来源: http://news.sina.com.cn/c/2006-10-25/1751113317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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