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

徐昕:司法独立不会影响中共利益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重点学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方向学术带头人。著有《诗性正义》、《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论私力救济》,连续四年主持编写《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以下为演讲全文      官方与民众对司法改革成就有不同认识      非常感谢北京市律师协会的邀请,很荣幸和大家交流司法改革的问题。为了使得这样一个交流能够顺利进行,主持人给我们搞了一个题目,首先把成就摆在第一位,司法改革的成就。      关于司法改革的成就有很多种说法,有官方的说法,有民间的说法,还有最近我听到司法高层官员的一个说法。2012年是过渡年,所有工作都围绕十八大进行,所以,总结司法改革的成就从上一年两会就开始。在十八大之前,9月29号和9月30号,《人民日报》头版刊发两篇非常长的文章,10月份又有很长文章,论述中国司法改革取得巨大成就,法治旗帜在神州大地飘扬。这是官方的一套说法。      民间说法以江平先生为代表,他认为中国法治和司法改革在走回头路。我相信很多人,尤其律师都有类似的感受。中国司法改革究竟有没有成果,有多大成果,律师的感受最深,因为你们直接使用这个司法体系。      还有一种表达是官方内部传出来的。在一个内部小范围的司法会议上,有官员说司法改革的成就就是党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以前是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改革改了十几年之后,增加了“绝对”两个字。这话有两个潜台词,一是说司法改革有很多措施,使得党对其越来越不信任;另一层潜在含义是说,为什么社会各界学者总是要去强调司法的独立性,使得党对其越来越不信任。这样的观念应当说是长期存在的。      若干年前最高法院刘家琛副院长说,我们不方便谈司法改革,你们要多说,你们多说其实是帮法院来提高地位。六七年前我参加会议,就有最高法院的法官对我说,为什么你总讲司法独立,讲完之后党政对我们越来越不信任,他认为我们的呼吁是对他们工作的“捣乱”。所以,整个社会在这些问题上存在相当大的断裂,没有形成共识。      另外,民众也有一套自己对司法改革和司法独立的评价。一个最常见的问题是司法都这样了,如果让它更独立,腐败会不会更严重?有很多人用此来蛊惑民众,来否定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前天我们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发布《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就在这次发布会上也产生很强烈的争论。何兵、于建嵘等学者更多强调司法腐败,虽然他们后来澄清并不是否定司法独立,而是强调在司法独立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但仍在会议上引起强烈争议。王建勋、张千帆、贺卫方,包括我在内,认为司法腐败不是司法独立所直接带来的,司法腐败很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司法不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有司法独立并不一定能够保障司法公正,但是没有司法独立就一定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      关于司法改革成就的多种表达,官方所强调的成就,只是一个宣传,甚至他们自己都并不是很自信。而司法高官的话,也蕴含着对现实的无奈。      我的观点是司法改革确实在这十几年没有太大进展,甚至在有些方面存在问题,有很多的标志:比如这些年反复强调“三个至上”,把宪法法律放在第三的位置;比如强调能动司法,实际就是主动司法,直接违反司法的被动性;比如强调调解优先,有些法院甚至宣称自己是零判决,大部分的法院调解率都能够做到70%,反复调,强迫调。      近些年,司法在律师方面的一些动作,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加强对律师的管理。“李庄案”发生后,司法部门发文件进行全国公告,我们称之为律师的“整风运动”。很多地方出台处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措施。在去年司法部确定的律师宣誓办法中,非常有意思的是律师要向党宣誓效忠,而值得比较的是后来出台的法官宣誓办法,反而强调法官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对司法职业人的尊重。律师的宣示办法先出台,法院的后出台,不知道司法部会不会后悔?      另外,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1条,特别针对律师的所谓“闹庭”,设定专门处罚,明确规定不能够通过微博等方式,进行庭审直播,违反者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而之前未修改的版本,著名的第250条甚至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对律师进行处罚,禁止律师一段时间内在法院出庭。后来在诸位的呼吁下,这一条款被取消,也算一定程度上对权利的争取。      司法改革方向应是提升司法独立性      事实上,这些年还是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但是为什么很多人看不到,或者说为什么这些改革措施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特别是没有促使司法公正得到进一步提高?由于关键性问题在倒退,即使法院加班加点搞司改,都不一定有效,这一轮司法改革没有触及到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等关键问题,没有触及到司法独立性的提升。      我与贺卫方教授有所不同,我认为这些改革很有意义,可以将其理解成司法技术的全面改革,是一种积累,而且是一种必要。因为即使在现有体制下,司法改革的空间仍然很大,还有很多问题可以完善,未来关键问题取得突破后,这些改革的效用马上就能够体现出来。如果不做这样一些必要的准备,既使将来司法独立加强了,仍不能马上进入一种良性状态。因此,现在还是有很多工作可以做,应当做,必须做。      2008年底,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则上经过中央政治局的同意,也就是官方所宣称的“新一轮”司法改革。这一轮司法改革有60项改革措施,分成4个大的方面,最重要一个方面是加强权力的监督。之所以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效果不是特别理想,与其特点有关,这次强调的是加强权力监督,特别是对法院的监督,使得司法独立性有所下降,而且,改革本身设定的目标就是让司法独立有所下降。这么多司法腐败怎么办?加强监督,这是它的方向。      我认为方向应当是提升司法独立性,然后再加强司法问责和监督。      首先,司法独立可以明确法官责任,现在一个判决作出后,不知道是谁作出的,写在上面的法官名字并不一定是做出判决的人,可能是庭长、院长决定,或者是由批示决定,因此,一旦出现问题,真正做出决定的人可以不负责任。赵作海案的被害者归来,发现案子判错后,河南高院首先处罚法官,其实我们都知道,该案中法官其实是立功的,没有法官的坚持,如果判赵作海死刑,案子还能纠正吗?真正要负责任的是当地政法委,强调所谓命案要服从民意。可政法委书记哪去了?移民到了美国。记者辗转联系到前任政法委书记,他说我是搞水利的,又不懂政法,也不能让我承担责任。      因此,改革方向是提升司法独立性,明确法官责任,谁有问题谁承担,同时也算是对司法的监督。事实上,最佳监督就是来自当事人和律师的监督,如果能够真正落实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律师权利,绝大部分问题是可以制约的。现在漠视当事人权利,不把律师意见放在心上,是造成冤假错案很多的关键问题。当事人有最大动力维护自己权利,比任何其他监督都有效。我们应当考虑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当然,60项司法改革措施中至少有十几项,力度是相当之大的。比如政法经费的保障、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推行等等。      以政法经费保障改革为例,一定程度上能改变司法机关对地方财政的依赖。这样一项改革措施,其实是试图化解司法地方化的重要举措。我们希望未来所有的司法经费,特别是法院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作为过渡性做法,第一步可由省级直接负担,这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地方对司法机关的影响。但是,单是经费保障仍然不够,钱和人应当同时保障,因为法官、检察官由地方人大以及地方组织部考察,即使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还是一样不能独立。      这些措施本身很好,但是还不够,还要继续往前走。希望未来能够有独立的司法官遴选委员会,不受制于地方,地方党政可以向司法官遴选委员会推荐高级司法官人选,但由委员会决定。      关键是要摆脱地方党政对具体案件直接的决定性影响。在这一方面,我称案例指导制度为渐进式的革命。      现在司法面临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同案不同判”,类似的案件,结果完全不同,甚至差别非常之大。我曾收集比较过长期受丈夫虐待的妻子杀死丈夫的案例,严重的判了死缓,轻的“判三缓五”(编者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是给予五年的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五年内如无新的故意犯罪行为或无余罪被发现、取消原来所判的三年刑事处罚)。      如果案例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律师可以引用,如果法官违背了案例,必须解释为什么,这就能够很大程度上制约司法权的滥用,同时,判例的重要性也使得法院权力得到扩张。因为很多规则是不明显的,甚至有些规则是缺位的,在判例中,法官实际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造法动机,为社会确立规则。      官方宣布司法改革取得巨大成就,他们的一个视角是以制定出台文件为标准。这其实是改革成功的第一步,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措施要落实、完善,进一步加强。      司法改革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还远远不够,也不能为民众所认可。民众不接受还有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随着技术发展,特别是自媒体时代到来,民众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我们不像以前那么“傻”了,了解更多信息,要求比以前高了。       如何推动中国司法实现公正?      关于司法改革困境,未来怎么办,怎么真正推动中国司法实现公正?这是未来中国转型的关键所在。推进司法改革的策略,我简单概括为先易后难,分层分级。从容易的开始,对待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困难分层分级,不要都搅在一起。有的时候,困难其实是想象的。      第二,司法改革的“去政治化”。绝大多数司法改革措施与政治、意识形态没有直接关系,它只是一项技术性改进,目的是为了保证更加公正的裁判。很多改革就是因为担心涉及政治的问题,所以不敢动,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够轻举妄动,所以司改也不能够随便动,但是,并不是所有改革都涉及政治问题。案例指导就是技术性的改革,有助于司法的基本改进,逐渐推动,不要和政治挂钩,可能做得更好。      第三,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现在参与的太少,主要原因是不让公众参与,甚至司法改革文件都是保密的。2008年底的司法改革文件都是保密的,看了都不能说,要不然就是违反法律。更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最初取文件的时候,不给文件,传真怕泄密,最后派人取的复印件。立法都可以征求公众意见,司法改革措施为什么不可以?而且,征求公众意见有助于司法改革措施的正当化,以及更多为民众所接受和认可。民众可以参与司法改革议题的设定,改革项目应当由民众参与评估。民间呼吁应当得到重视,而不是排斥。      我的建议是在全国人大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或者叫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吸收民间人士参与,特别要强调的是,律师应当参与。律师是司法体制中最积极的群体,法律的直接使用者,能够最敏锐感觉到司法体制所存在的问题,他们所提出的问题应当受到有关部门重视。我反复呼吁的一项制度就是建立法律职业的转换,特别是从律师到司法官的转换,这对改造中国法律职业生态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法律的职业共同体。      我特别希望律师能更多参与司法改革,空间也非常大。      台湾有一个著名民间机构叫司法改革基金会,由律师发起,前期非常激进,甚至组织游行示威,针对各派进行抗议,针对制度提出建议,发起给法官评估打分行动,使台湾法官倍感压力。为什么我们不可以成立类似机构,来促进司法改革,包括通过个案推进制度变革?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作用的发挥是评估中国法治建设是否成功的一个最直接指标。只要中国的律师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律师权力得到充分保障,中国法治变革基本就成型了,可现在律师被视为麻烦制造者。所以,我们的律师可不可以联合在一起?在刑诉法修正案时,就看到类似力量,一步一步推动,推动一些小的问题的改进,以此点滴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      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还是凝聚力量的关键步伐。现在司法改革缺乏共识,动力不足。从官方来讲,他们认为自己改革了这么多,被我们全部否定了。中国法治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严重依赖于体制,透过人治推行法治,真的是无奈又是必须,因此,我们现在寄希望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人治在这样一个时代可能是推动法治非常关键的部分。      第四,从法院内部做起。司法独立有很多障碍。法院其实也在抱怨,虽然他们不敢讲司法独立,但还是希望能有更多独立。法院内部的干预在司法过程中是最常见,其实就是院长、庭长干预最多,特别是院长。当然,院长不干预的时候庭长干预,庭长不干预时,法官相互间会影响,法官不影响的时候,钱会影响。      我们强调司法独立,内部首先不要干预,审判委员会制度要不要废除,合议庭要不要真正减少,是不是用独任制审理更加合适呢?谁审案件谁负责,法官惩戒制度怎么样才能够真正建立?这些方面可以做的东西太多了。      不能制度性的一次改变,就通过个案,当个案积累到一定程度,制度也可能受影响。比如说劳教,2012年以任建宇、方洪等为代表的一批有影响性案件,直接对劳教制度产生影响。      第五,提升法律人的素质,特别是司法官素质,这是长期工作,也是紧迫工作。      我们的司法改革报告每年都要提出一个基本问题,今年提出的是“重申司法独立”。司法改革已到司法独立不重生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地步,司法独立是底线,是最基本规则,不是奢侈的高要求。      改革有多种内容,法治改革特别值得优先推行,因为它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给社会带来的震荡最小,而一旦确立良性司法体制,又能够为未来其他改革提供正当性。法治改革应当以司法改革为核心,司法的核心在于确立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的关键在于界定党与司法的关系,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司法裁判。司法独立包括三层含义:职能独立、组织独立、法官独立。法官独立是核心,职能独立是指司法职能单独区分开,不与其他职能混在一起。司法职能和立法行政职能相互制衡,权力制约是必须的,无论什么体制都必须有权力制约。      假如衡量法治国家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司法,没有司法独立就不要谈法治国家。司法独立是程度问题,谁都不要说,我是绝对独立,或者是绝对不独立,只有程度大小,而没有截然区分。说美国就是绝对司法独立,也不见得,他们的党派性也会对司法有所影响,而我们的宪法也规定了审判独立。司法独立不是西方专利。      司法独立是司法行使功能的必要条件,因为司法必须公正,才能担负起裁判他人财产自由和生命的重要职能。西方人说,司法是代上帝而裁判他人生命,必须要公正,随便被干预能公正吗?没有司法独立,绝对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实现公正,自然得到大家尊重,“法官”就成为社会最有尊严的一个词,它本来也应该成为最有尊严的一个词。还是要对未来有一点期待。      司法独立不会影响中共利益      司法独立不会影响到中国共产党的利益,而有利于党的领导。首先,司法独立要解决的就是为党分忧的问题。在现有体制下,谁的权力最大,所有问题都会涌上来,不能承受之重。如果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来最终对纠纷做出裁判,纠纷就不会涌上来。      第二,分责任。谁干预个案,谁就要负责,上访人员就要找谁,“冤有头债有主”。如果司法独立,能够将问题“一刀两断”,不但解决,而且让民众幸福、公平解决,他们也就不会再反复上访。      第三,社会成本大量降低。每年的维稳费用,据《财经》杂志分析是8000亿,相当于对外国防开支。花这份钱买平安,一个最直接原因就是没有最终决定社会纠纷的机构,带来社会成本极度扩张。      第四,确立规则。执政党为了自身根本利益,也必须要为社会确立规则。现在社会是没有规则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凭借当事人的实力,实力包括各个方面,如果你“闹”,就会获得需要的利益。没有规则使得社会不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一个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一定是有规则的,司法为社会确立规则,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现在的规则“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与前几年成都孙伟铭案等一系列醉驾案造成的严重后果直接相关。因此,这样的规则向世界宣示后,就使得人们的行为改变了,并影响未来人们的行为。彭宇案和天津许云鹤案等模模糊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出来,到底老人摔倒之后该不该扶,怎么样扶?老人倒在地上很多人不敢扶,这就是法院给社会带来的一个恶劣影响,规则不明晰,社会行动方向就不明晰。憧憬司法独立,法院能够为社会确立规则,这才有利于千秋万代的事业。      司法是被动的,它不会主动干预,而是等着别人起诉,这种被动性就决定了司法基本上不会去挑战党的权威。人类历史表明,司法系统是一个保守系统。司法独立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是完善党的领导,怎么完善?加强党的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党不干预个案是基本原则,因为干预个案会使你“背黑锅”,干预错了之后要负责,会损害党的权威。      所谓政治领导就是党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影响司法系统。所谓组织领导就是党可以推荐优秀人选,成为高级司法官员,普通法官不用管,管那么多干嘛,管得越多、越细,犯错概率越大。管宏观才能把握大局,管具体就会损害党的权威。因此,党通过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影响司法系统就够了。      综上所述,党可以对司法独立完全放心。首先要确立司法独立,再不断追求,确立司法独立并不是终点。这是我希望能够推动的最关键问题,社会已经到了面对的时候,也希望诸位同仁能够共同努力。谢谢大家!                —白衬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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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官媒宣传依法治国网民期盼司法独立

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四次集体学习。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周六(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 他说,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习近平特别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另外,“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习近平谈到干部选拔问题,说“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习近平的此番讲话被中国各大官方媒体广泛报道和宣传。 不过,有关讲话却令仍在元宵佳节中的中国网民有了一些新的期许。 有网民问:“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说司法独立吗?” 有网民质疑道:话说得很好听,但是不把党组织从司法系统里彻底剥离,这个只能是空话,而官僚也会把媒体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揭露解释为影响司法独立,从而进一步独立的黑箱操作。 微博上多人转发中国著名农村问题学者于建嵘此前的一条微博:人心思变,路在何方?这两天在贵州大山里跑了两个县,给近千名县乡干部作了两场报告。大家普遍感到工作压力巨大,希望改变,但又认为中央没有决心和能力。有政法干部称:不是要依法治国吗?就让司法独立,将信访局撤了!信访维稳搞得基层干部里外不是人,除信访局扩权有利益了外,国家政权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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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律师:北海案大事全览

博主按:北海案从发端至今已经进入第四个年头,北海律师团介入维权也已经近两年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回忆这个错综复杂、案中套案、程序反复的法治事件, 作为事件亲历者,对时间向来麻木的我也有许多事情记忆模糊,更有必要也有责任将该案的发展脉络做一个梳理。为此,通过查询本人及杨金柱、陈光武的微博、博客,翻看厚厚的案卷资料,将案件中一个个的时间节点予以核实确认,整理出这么一个略显啰嗦的大事记。供各位网友及媒体朋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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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中国法律有消灭民营企业的基因

陈有西:如果刻意寻找的话,中国的企业家人人都是带罪之身。如果我是一名公安局长,任何一个企业家,只要经营了五到十年,每个人列上五个罪名,量刑上搞到死刑,一点问题没有。如果想用公检法的力量来剥夺企业、富人的财富,只是分分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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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中国法律学者呼吁实现司法独立

中国司法独立要靠政治体制改革来实现。 中国一些法律学者和专家呼吁中共新领导人推动中国政治改革,实现和保障司法独立。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司法研究所工作人员黄艳好博士和西南政法大学讲师卢荣荣等一些学者和专家撰写了《2012年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 报告是在北京举行的学术研讨会上发布的。 报告认为,在经过4年的新一轮改革后,虽然在包括司法公开和监督制约等方面有一定改善,但司法公正不足、司法公信低下和司法权威失落等现状却仍然没有改进。 报告指出,司法的技术性改革无法解决司法体制的根本问题,改革并没有触及包括司法行政化、官僚化等在内的体制性弊病,以至中国司法无法独立。 报告的执笔者们在引言和结语中都强调司法独立,引言说,十八大后的新领导人是否或者如何启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将决定未来十年中国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走向。 所以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保障,而司法改革的关键是确保司法独立,理清司法与党的关系,消除党对司法独立的误解。 报告的结语则指出司法独立是司法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干预司法,党也不能干预个案。 报告还特别提到了劳教制度的弊端,指出劳教决定权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由于缺乏制约而导致权力肆无忌惮的滥用。 比如劳教制度被用作打击上访者的“维稳”手段,在重庆“打黑”期间则被用作压制言论的工具等等,说明劳教制度缺乏基本的正当程序保障。 所以报告执笔者说,劳教制度必须废除,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应该交给司法机关,这才是法治的底线,是所有民众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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