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稼祥

爱思想 | 关于刘菊花硕士论文涉嫌抄袭问题的公开信

关于刘菊花硕士论文涉嫌抄袭问题的公开信 进入专题 : 学术规范 刘菊花涉嫌抄袭案         海内外156位学人     就刘菊花硕士论文涉嫌抄袭事件     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公开信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暨刘迎秋院长、黄晓勇书记:          在过去半年多的时间里,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中国学界最大的新闻之一,就是贵院2002年毕业生刘菊花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事件。          据不完全统计,包括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在内的多家权威媒体报道了该事件,网络媒体对此事件的转载和传播更是不计其数。不仅如此,《中国日报》对该事件的英文报道还将这一丑闻传遍了全世界。因此,依法对刘菊花硕士论文涉嫌抄袭案加以查处,不仅事关刘菊花本人,而且关系到贵院、中国研究生与学位教育质量、人文社会科学界乃至整个中国学术界在海内外的学术信誉。然而,半年多时间过去了,刘菊花硕士论文抄袭事件迄今仍未见到处理结论。因此,我们决定给贵院及主要负责同志写这封公开信,以表达我们对这一事件的严重关注。          据媒体报道,刘菊花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陈力丹教授(原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在阅过有关举报材料后,业已指出刘菊花硕士学位论文“得算抄袭”。根据对网上公布的“刘菊花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资料大全”的仔细阅读和认真分析,我们完全同意陈力丹教授的上述判断,即该硕士学位论文涉嫌严重抄袭。          如果说我们已经对刘菊花硕士学位论文涉嫌严重抄袭行为深感遗憾的话,那么,我们对作为当事人的刘菊花对待此问题的态度则尤为感到震惊。2011年4月28日,亦即抄袭案被媒体披露的次日,刘以“方舟子妻”之名,在新语丝等网站发表了《问心无愧》一文。正如该文章题目所示,她不仅对其涉嫌剽窃行为没有丝毫的忏悔和羞愧之意,而且还对揭发者和检举人进行了恶意的嘲讽和谩骂,甚至连她自己的老师陈力丹教授也不放过。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抄袭剽窃者业已猖狂到了何等严重的程度。          刘菊花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案,之所以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除了她是“方舟子妻”、现任新华社记者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其硕士学位为贵院所授予。众所周知,中国社会科学院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最高学术研究机构,全国上下和海内外学界因此对其所属的研究生院一直寄予厚望。贵院过去三十多年来在培养高端人才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人文社会科学各学术领域也拥有许多著名的学术带头人和专家学者。正因为如此,广大学界人士一直将贵院视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基地之一。          诚如贵院党委书记黄晓勇先生所说,“学生的地位决定学校的地位。”事实上,一所学府的声誉和地位,并非仅仅由校友之中的佼佼者的卓越成就所决定,同时也会被其中的少数败类所损害。古人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贵院新闻学系毕业的刘菊花硕士论文涉嫌抄袭案不能得到严肃处理,那么,此案必将给贵院研究生培养带来持久的负面影响。我们不希望看到贵院无数精英学子数十载孜孜努力所赢得的良好学术声誉,因刘菊花硕士论文涉嫌抄袭事件而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刘菊花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案,虽说已经严重玷污了贵院的学术声誉,但它也给贵院提供了整顿学风、加强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的机遇。如果贵院能秉公、公开、依法严肃处理该事件,那么,这不仅将向海内外学界昭示贵院莘莘学子的学术清白,而且还将体现贵院坚守中国学术清誉、开中国千年学术文化传承的学术新风。          我们希望,贵院能排除一切调查处理刘菊花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事件的干扰因素,严肃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国务院学位管理条例和学界公认的学术伦理与学术规范,尽快对轰动海内外的刘菊花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事件作出处理,并向海内外公布贵院的查处结果和处理结论。          我们,一批海内外学人,抱怀对贵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殷切期望、秉持维护中国学界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共同体形象的强烈愿望,谨向贵院发出这封公开信,建议贵院依法、严肃处理刘菊花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事件。          为此,吾等特此郑重签名如下(含姓名、工作单位、学术职称/职务):          (以下签名学人,按姓氏汉语拼音为序排列)          白 琰: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际洲:武汉音乐学院教授     曹德和:安徽大学文学院教授     曹明华:旅美学者、作家     陈宝成:记者(北京)     陈 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陈景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     陈 力: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执行主任、律师     陈满华: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     陈武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亚南:天津师范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硕士研究生     陈永舜:北华大学语文现代化研究中心教授(吉林)     程汉大: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丁香年: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广?:上海师范大学教授     冯志英: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交流学院讲师     傅德志: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     甘任远:美籍华人学者     高书贵:天津师范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副教授     高 爽: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葛 莘:美籍华人学者     顾海兵: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顾秀林:云南财经大学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教授     郭 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郭 红:天津师范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副教授     郝荣斋:河北人民出版社编审     何 慧: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胡 桥: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晓进: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胡晓研: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语言学教研室主任     胡振宇: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贾红柏:东北林业大学生物学博士     贾 宁: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播音与主持艺术系主任     蒋 寅: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古代文学研究室主任     蒋永伟:北京黄埔大学副校长     姜锡东: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     姜恩庆:天津商业大学中文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井建斌:天津行政学院副教授     居其宏:南京艺术学院教授、音乐学研究所所长     李传桐:山东工商学院经济学院教授     李大鹏: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李恭忠:南京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     李 华:嘉兴学院教授(浙江)     李剑鸣: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李青松: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 懋:天津财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副教授     李绍章: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世洞: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李铁燕: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醒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前主编     李学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李 毅: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李逸津: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李有华: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李志刚: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廉 立:天津市廉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梁曼丽: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超民:云南大学教授、前副校长     刘 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教授、副院长     刘常熟: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道玉:武汉大学教授、前校长     刘恩强: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凤霞:青岛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讲师     刘豁然: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冀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利祥: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 实:美国国家环保局科学家     刘曙光:《北京大学学报》编辑部编审     刘先志: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成都)     刘卫东: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刘志琴: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路宝君:中国传媒大学文学院教授     罗 丽:烟台大学人文学院教师     马庆株:南开大学文学院教授     马志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史研究所所长     毛 翰:华侨大学文学院教授(福建)     孟 国:天津师范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教授     孟宪生: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 荣: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彭卫民: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所研究人员     彭泽润: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仇方迎:《科技日报》社高级记者(北京)     邱 凯: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 丁:澳大利亚天然制品有限公司高级化学师     单月英: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博士研究生     尚丽丽:天津光影之约视觉工作室摄影师     沈登苗:历史文化地理学者、自由撰稿人(浙江)     时煜华:鲁迅博物馆党组书记、研究员(北京)     宋兴晟:天津商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讲师     苏麓垒:俄亥俄州立大学东亚语言文学系博士研究生(美国)     孙海峰:深圳大学传播系副教授、副主任     孙桂平:集美大学文学院副教授(厦门)     孙士桢: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孙新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孙 燕:全美贸易公司总经理     谭汝为:天津师范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教授     万学仁:内江师范学院副教授(四川)     王寒松: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加丰: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王嘉川: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王立杰:天津商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讲师     王 庆: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王晓元: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王耀凯:美国系统自动化公司高级工程师     王业奇:天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讲师     王银宏:中国政法大学、维也纳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王运涛:郑州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翁昌寿: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吴稼祥: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北京)     吴量福:伊利诺依州道纳斯格罗夫市CIO、北伊利诺依大学兼职教授(美国)     吴励生:冰心文学馆特聘研究员(福建)     吴世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机械储运工程学院副教授     武 戈: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 园: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 波:《世界知识》杂志主编、编审(北京)     徐友渔: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薛国中: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严春友: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     杨 帆: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     杨宏玉: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林:天津光影之约视觉工作室摄影师     杨玉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仲凯: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选民: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于 琪:天津光影之约视觉工作室摄影师     俞荣根: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社会科学院前院长     余元洲:江汉大学教授(湖北)     苑 平: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钟瑞: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     张 枫: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红萍: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张继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聚国: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张三夕: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文学研究所所长     张曙光: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     张晓丽: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豫: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政: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宗正:朱拉隆功大学文学院客座教授(泰国)     赵法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赵国君:艺术独立论坛秘书长、中国律师观察网总编辑(北京)     赵 虹:《社会科学论坛》杂志社社长、主编     赵 华:自由影视编剧(上海)     郑 东:《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编辑部副编审     赵建忠: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赵健伟:专栏作家、自由撰稿人(北京)     郑铁生:天津外国语大学教授     郑显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保欣:浙江财经学院中文系教授     周 林:天津光影之约视觉工作室摄影师     周祥森:河南大学《史学月刊》编辑部编审     周伟良:杭州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教授     朱光烈:中国传媒大学高级编辑、《现代传播》原副主编     朱彦民: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祝国光:全欧中医药学会联合会副主席(芬兰)     左少兴: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          说 明:     一、以上签名学人,计156人。除自由撰稿人外,签名者分属中国、美国、芬兰、澳大利亚、泰国近百家教学、科研和文化机构。     本《公开信》签名截止时间:2012年2月29日17:00(北京时间)。     二、本《公开信》,由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科学诚信网(www.academeintegrity.com)、中国学术评价网(www.2250s.com),于2012年2月29日晚上(北京时间)同步首发。     三、本《公开信》还将于2012年3月1日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主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刘迎秋先生,并抄送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与教育管理司、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          2012年2月29日          来源: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2012年2月29日    进入专题: 学术规范 刘菊花涉嫌抄袭案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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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华盛顿邮报》权力交接是否能带来真正的改变?

核心提示:除了新一届的政治局常委中谁上谁下的政治变数之外,人们更关心的是习近平领导的新一届领导班子是否为中国带来政策方向的变化。对此,分析家们有不同的看法。 原文: In China, Will Transition Bring Real Change? 作者:Keith B. Richburg 发表:2012年2月12日 本文由”译者”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原文配图:预计18大后,将于2013年3月正式接替胡锦涛成为党的总书记的习近平,在2011年12月的一次亮相】 按照中国的国营媒体的说法,该国的领导层权力交接正在顺利进行。 最近数周,副主席习近平在《中国日报》头版显著位置出现,他预期将在2013年分别成为中国国家主席,他与美国前总统吉米·卡特在乒乓拍上签名,为尼克松访华四十周年举杯庆祝,并前往泰国和越南,受到热烈欢迎 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副总理李克强,他在明年很有可能成为下一任总理。他的大幅彩色照片在最近几周来也频频出现,与中央银行的员工握手,坐在宁夏少数民族村民们中间,在天津接见工厂女工。 习李在媒体上的高调亮相和胡温出现了一定的重叠,这被分析家认为是当局精心策划的,旨在向公众呈现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形象。布鲁金斯学院李成表示:”这是当局在帮助习近平和李克强巩固其政治地位,为有序的、有备的接班做准备。” 习近平下周到华府的访问将进一步为这种精心准备添砖加瓦。但除了习李两人之外,其他人选似乎远没有尘埃落定,至少还没有公开,很可能由中共最高领导人和前领导人黑箱操作来决定。 九名政治局常委的位置将是持续争夺的对象,政治局常委是中国的统治结构中最有权力的机构。现在九名常委中有七人要下台——只有习和李会留在常委中。谁会来填补空缺,甚至九名常委是否会扩充为11名,都还只是正在进行的猜谜游戏。 2月6日,西南城市重庆市的副市长王立军造访了美国驻成都领馆后,目前在被官方调查中。重庆事件凸显了中共换届过程的脆弱。 王立军是知名的反黑英雄,他也是重庆党委书记薄熙来的盟友,薄则被认为是常委会中一名成员的重点竞争者,有可能瞄准的是负责政法委的位子。但是,传言说作为薄熙来左右手之一的王立军曾试图寻求政治避难,王立军事件让薄熙来的政治未来前途未卜。 除了谁上谁下的政治变数之外,人们更关心的是习近平领导的新一届领导班子是否为中国带来政策方向的变化。 中国的经济是否会继续开放,尤其是对外国竞争对手开放?中国的区域政策是否会发生变化,包括与邻国在南海领土的争端问题?与美国的关系是否会缓和,还是更对抗?新一届领导人如何应对日益增长的社会矛盾——如土地维权、工人罢工、西藏地区和西部新疆维族的骚乱和动荡? 还有一个最至关重要的问题:新一届领导人是否会更愿意开放其独裁的政治体制,允许更多元、更独立的司法系统出现,以及更自由的思想表达? 分析家对此观点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执政方式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更加现代化、更复杂的公民正在要求改变 布鲁金斯学院的李成是中国精英政治方面的专家,他指出:”中国的社会和政治状态已经变了。新一届领导人的政策将会有根本不同——因为那是人民的期望。新的领导层产生新的政策,就这样。如果他们不变,这本身就是个问题。” 北京的政治分析家吴稼祥对此表示同意: “不管他们愿不愿意,中国未来10年将发生戏剧性的变化。国内形势现在已经达到临界点。人们的意识在觉醒。”对于习近平,他表示:”他的任务之一是挽救党,例如将独裁体制转变成多党制。这不是他愿不愿意做的问题。他别无选择。” 但有许多国内外的人不是这么确定,他们认为,如果习近平是中共内部相互竞争的不同派别的共同选择,而且权力又由多人集体行使,那么中共新的领导层可能会谨慎行事,尤其在改革的问题上更是如此。 人权律师莫少平表示:”我不看好未来几年中国的政治形势。我不认为中国民主、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曙光能够在下一任内到来。”相反地,他预计控制可能会更加严格:”随着草根阶层力量越来越强大,当局会更加紧镇压。” 香港的《人权观察》高级研究员裴克凛(Nicholas Bequelin)说,”我认为前景并不乐观。” 他表示,除了新领导人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共识,而权威有限,还有一个因素,那就是中国的安全机构的权力和经费的膨胀,现在维稳经费比军费都高。 裴克凛指出:”我们无法得知,中国公民的愿望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方向。他们要更多的自由,更多的言论自由和法治。你永远不知道,中共的领导人对此会如何应对,是否能从中得益。从目前情况看,并不乐观。” 邮报研究员Zhang Jie对此文有贡献。 相关阅读: 与” 18大观察 “相关的译文我们聚合在了这个专栏中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 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 这里 可以播放和下载所有译者已公开的视频、音频和杂志。(需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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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9 次 更新时间: 2012-01-31 14:08:17 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进入专题 : 法治改革    ● 蒋立山       【摘要】依改革思路所包含的元素多少以及倾向性的政策主张的不同,可以大致把过去30年关于中国法律改革研究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此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对拉近。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关键词】法治改革方法论;一元直线式思路;二元协调式思路;多元协调式思路          中国法学多年来的法治发展研究情况表明,人们擅长并热衷于从价值角度研究法治改革问题,却不擅长从技术角度和方法层面上研究问题,这越来越成为了一个明显的知识缺陷。此种情况在关于中国法治改革的宏观问题上特别明显。     至少在部分法律学界人士看来,三十年左右的法律改革不仅没有带来法治发展的喜悦,反而增添了人们对中国法治前景的忧虑。不仅国际社会关注未来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国内的不少人士也对法治前景感到信心不振,甚至产生了悲观和急躁情绪。由此,间接或直接围绕着法治国家、司法改革以及中国宪政问题等相关复杂问题,出现了希望迅速推进法律改革的呼声和主张。这也引发了本文欲意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从技术和方法角度分析和设计法律改革。     其实,过去三十年里,中国学术界至少曾经爆发过两次与中国法治前景问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学术讨论。一次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围绕所谓改革理论纲领问题,以荣剑、黄万盛、于浩成、张宗厚等人为一方,主张“民主先行论”,以张炳九、萧功秦、吴稼祥等人为另一方,提倡半集权式或过渡性权威的所谓新权威主义。①另一次是2000年以后,围绕中国与俄罗斯等所谓转型国家的改革比较问题,以杨小凯、萨克斯(Jeffrey Sachs)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海外学者)继续为激进改革辩护,并以社会转型实质是宪法性秩序的转换为核心观点,认为中国渐进改革的短期成功可能不利于长期变革,甚至可能会不如实行激进改革的国家。与之相反,以林毅夫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国内学者)认为渐进改革比激进改革可取。②有媒体报道说,此场争论被很多知识精英和政府高级官员定义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就战略级别上的中国发展所进行的最具原创性洞见,也是最具平衡锋芒和理性精神的论辩”。1     在学术界,类似民主先行论或直通车式的宪政转型的主张经常被冠之以“激进”二字。但另一方面,问题又是“激进—渐进”范畴所不能够完全涵盖的,其中还涉及了一些更为具基础性的方法论问题。主要是,当人们思考或设计某一项法律改革时,是仅仅考虑制度性因素或是制度的合理性因素就足够了,还是应该同时考虑法律之外的非制度性因素?如果仅仅从制度合理性视角考虑问题是不够的,那么应该如何把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以及各自的(主要是非制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纳入一个统一的视角之中,进而考察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其中的所谓动态均衡问题呢?如何把关于制度变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结合起来,进而把关于制度变革的目标性构想转变为一种相对可行的实践行动方案呢?2     上述这些方面集中到一点就是,制度改革或法律改革作为一项知识工程3是否可行或是否值得?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是否可行或值得?或者还可以把问题这样来表述:中国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了,法学家们已经把过多的精力用于制度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上面,相比之下,用于制度改革可行性论证的知识努力还很薄弱。在此种背景下,即使在“制度改革或法律改革作为一项知识工程是否可行”问题上暂时难有共识,或是目前的知识进步还不足以支持关于制度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那么,将法律改革的知识努力从合理性论证适度转向可行性论证是否值得尝试呢?把法律改革从一个学者的书斋式话语和社会价值工程转变成为一种知识工程是否值得尝试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本文将以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为前提,探讨从法律改革合理性论证向可行性论证的过渡问题。具体说,在文中的大多数场合将假定法律改革的宏观目标是给定的,即人们对中国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并不存在分歧。在此前提下,通过添加并考察与法律改革宏观目标相关的非制度性因素,讨论不同因素对法律改革效果的影响问题。     过去三十年中实际存在(或显性存在或隐性存在)的三种法律改革思路,依法律改革思路所包含的元素多少以及倾向性政策主张的不同,可以大致把目前已存在的法律改革思路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4     上述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所包含的知识元素,以及其中的改革合理性论证构成了后两种改革思路的基础内容。后两种改革思路则是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在可行性方向上的扩展。当然,同时也可能构成对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的限制。在上述三种法律改革思路中,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对拉近。由于研究成本的增加与信息局限,学术研究层面的法律改革思路研究(相对于具体的政策研究或改革的实施方案研究),自然不是考察的元素越多越好,这要依所考虑的具体问题和研究条件而定。但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笔者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虽然是一种带有比喻色彩的提法,却依然有其学理的背景。与之相对应的极端表现,是一些可以被称之为“制度决定论”或“制度一元论”的思维方式。     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论证思路是:确定一个大前提:理想性的制度B合理;确定一个小前提:现实制度A不合理;结论是:应该从A到B。其中,制度B的合理性证明,其知识来源多是西方国家。现行制度A,多指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现状。从制度A到制度B的结论,多关涉中国的法律改革。     在规范法学的改革图景中,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是一个被极端简化、刻意剪裁和高度抽象化的推理过程。正如前面所说的,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此种法律改革思路一般都源于西方国家近现代法治的特殊经验,是由经验型的归纳推理演变而来的。在规范法学中,法律概念或原理以经验归纳型推论的结果为开端,并以理论推论的方式展开,所以,“B是合理的”这一推论被当成了前提,成为了衡量其他国家(这里主要指中国)法律制度的标准,中国的法律制度成为被评价的对象。所以,就有了一元直线式的思维模式。     由上述情况还可以看出,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其知识基础是制度层面的法学比较研究。制度层面的比较研究,是法学学科中运用广泛的研究方法。把制度层面的比较知识实际运用于制度改革的论证,能够为制度改革提供合理性论证。     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主要特点是,主要以制度为考查对象,以寻求或论证制度改革的合理性为主要目标。本文所谓“一元”,是指限于“现实制度—理想制度”之间的演进路径,表现为从现实制度向理想制度的跨越。     由于一元线式法律改革思路,把制度层面的比较知识运用于制度改革的论证时,把关注焦点主要停留在制度层面的比较,相对省略了其它因素(主要是非制度因素)的作用,特别是省略了时间变量的意义,就容易形成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5因此,也可以说,在“一元”与“直线式”改革主张之间存在着某种倾向性的联系。6     首先应该肯定,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中所包含的知识元素对于论证法律改革的合理性是非常重要的,有着无可替代的思想启蒙意义和制度设计意义。没有这样一种论证,制度改革的决策过程既无从启动,也无法确定制度改革的价值方向。所以,此种论证是法律改革决策的基础性工程。     问题在于,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并不是一个完整,甚至是一个相对完整意义上的改革设计思路。因为,一个完整的改革设计,仅有改革的合理性论证是不够的,还应该有改革的可行性证。基于制度比较知识而形成的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在理论上自然地省略了许多因素,特别是一些在实践操作层面上非常重要的相关因素,如时间因素、秩序因素、文化因素、国际因素,甚至也省略了制度内部的制度执行能力等因素。因此,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论证部分,在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中是被省略的或缺失的。     在学术研究中,省略本身并不是错误的,而是一种必然,在一定条件下还是一种可贵的优点。然而,内容有所省略的理论,其说明问题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它企图说明的问题大于它实际能说明的问题时,或是以简化了的逻辑关系代替复杂的事实关系时,错误就不可避免了。     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容易导致的一种直接实践后果是,忽视了制度变迁背后的社会因素,所形成的制度安排缺乏社会支持。比如,由于制度所期待的秩序的形成,必然受影响于一些制度背后的支持性因素或制约性因素,导致制度的形成时间大大快于其所期待的秩序形成时间,7中间会出现制度与秩序的不同程度的背离情况,使制度与秩序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制度与秩序的背离后果有多种,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二者之间的背离所导致的社会长期动荡。     上述实践后果的另一种表现(或另一个侧面)是,西方经验在中国可能无法产生同样的效果。在把西方特殊经验上升为一般前提,又转而成为衡量中国法律制度合理性的标准的思维过程中,经验性内容的展示过程被剪裁掉了,两种不同地域经验之间的可比性考量被简化了。人们能够看到的,只是无经验内容的演绎式推理。问题是,西方经验在中国能否起到同样的效果呢?或者说,西方经验如何才能在中国有相同的效果呢?这种经验性的考查在规范法学中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回答。简单说,西方经验在中国的有效性考查是缺失的。     马基雅弗利说过:“万事之中最难以掌握,处理起来风险最大,对其成败也最没有把握的事情,莫过于率先推广一种新秩序。”8历史上出现过许多由激进变革所导致的社会长期动荡局面,这是由社会革命造成的。一般说来,改革不同于革命。革命多是基于利益完全对立,往往不惜代价、不计后果地打破现有利益格局。改革则与此不同,是需要通过利益妥协与行动计算来避免大的社会矛盾,因而特别需要讲究可行性。一元直线式的改革设计缺乏可行性论证,从知识层面上说,这是其固有的知识缺陷。     当然,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拥护者也许并不这样看问题。他们一般比较看重制度变迁、特别是宪法性规则建立本身的重要性,如萨克斯、杨小凯等人。他们认为,宪法性秩序的快速变迁,虽然会引起短期的剧烈动荡,但其长期效应是好的,是值得期盼的。故改革应该从难开始,由难到易。2但是,人们是否能够接受此种改革安排,或是在何种条件下能够接受此种安排,又在何种条件下会拒绝接受此种安排?这不是学者主观愿望能够回答的,需要深入具体研究。          二、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是在一元直线式思路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主要是将影响制度绩效的某一关键性的非制度因素或制度绩效本身添加进来,进而在各自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中,研究两者的相互关系,主要是非制度因素对制度因素的支持或制约关系。     因研究的具体制度不同,影响制度绩效的因素也不一样,可能有支持性因素,也有可能是制约性因素。比如,如果把犯罪率作为衡量法律秩序的重要指标,犯罪率与劳动就业之间就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劳动就业率低,有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反之也同样。再比如,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因素之间也存在某种正相关的联系,农村经济现代化程度越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也会相应提高,虽然这种关系不是完全等比例的。通过这样的研究,人们可以看出法律改革和法律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有多大,就可以将未来的相关政策目标设定在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区间里。     二元协调式思路之中的制度元素所可能对应的,是众多非制度元素中的一种,每一种非制度元素与制度元素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到底要研究制度因素与哪一种非制度因素的相互关系,依研究者的兴趣与目标而各有不同。     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在知识层面提出了更多的、甚至是跨学科的要求。因为它要求在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之间寻求相对确定的关系。又由于各自因素自身就存在不确定性(未来的开放性),故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之间的关系肯定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内容。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结合来解决,非传统法学能够独家胜任。     尽管有此种知识层面上的挑战,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的理论研究依然是值得尝试的和能够得出有意义结论的。     笔者设想的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具体操作步骤是:(1)通过法学与其它学科之间的跨学科研究,找出与制度因素(理想性的制度目标)相关的某一非制度因素在特定时空内的主导趋势或次要趋势;(2)通过量化分析(不一定是量化计算,因为也许不可能)来具体确定目标因素与相关因素在未来若干时间区域内的变化趋势与可能的关系;(3)在未来趋势空间(即开放的政策组合区域)里面寻找、比较可供选择的行动策略;(4)通过后期研究不断修正相关内容,或推翻重建(证实与证伪)。     能够说明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一个实例,就是中国法律高风险项目(如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关的法律改革)的改革与社会转型秩序阶段性变化之间的关系问题。人们知道,在现阶段,制约中国法律改革、特别是高风险改革项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秩序状况。当社会处于矛盾比较激化、社会转型风险因素增多时,一些高风险的改革项目往往难以出台,因为已有的社会矛盾或秩序失范的状态加上高风险改革,可能会突破社会既有风险的承受能力,把改革进程导向失控的状态。这是渐进改革所力求避免的情况。根据历史经验判断,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一个社会秩序状况“先恶化、后改善”的过程。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矛盾上升阶段,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或叫“转型风险期”)。3按照中国已经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预测,预计到2020年以后,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中国有望跨越转型风险期,进入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上述判断为人们确定中国法律改革的阶段性方案提供了一种良好的知识依据。即按照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转型的高风险期,应该避免出台高风险的法律改革方案,以期降低转型风险,用相对低风险的改革项目化解转型风险。而在跨越转型风险期之后,由于社会本身的风险和矛盾因素已经处于良好的解决与控制之下,高风险的法律改革项目出台就有了良好的条件。     在上述转型秩序与高风险法律改革项目之间的关系中,转型秩序的趋势性变化构成了高风险法律改革项目的重要制约因素,转型秩序在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在理论上对应着不同的改革策略。转型风险因素上升时,高风险法律改革的理想空间被压缩;转型风险因素下降时,法律改革的理想空间被相应拓宽。     当然,实践中也可能会存在不同的选择。即在转型高风险阶段,出台同样具有高风险性质的法律改革措施;在转型风险已经降低时,继续拖延法律改革,错过改革的理想时机。问题在于,此种政策选择在理论上违背了法律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理论上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理论上的最佳策略。     由此可见,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特点是:(1)以制度(法律)改革的可能轨迹与某一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之间的关系为考查对象,重点研究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对制度(法律)改革空间的影响;(2)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与制度(法律)改革空间之间往往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但可能存在一个较宽泛的对应区域;(3)此种对应关系容易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但可以在研究中暂时排除。     关于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维的另一个例子,是关于法学界先前经常讨论的所谓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苏力教授的《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一文4(P23)在法学界曾引发起一场关于“民间法”问题的研究热潮。此种争论的政策焦点在于,是把存在于农村地区的传统习俗看作是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具有同样正当性的事物,进而认同其存在的合法性?还是把传统习俗看成是相对落后的、且应该最终被国家正式法律取代的事物。     其实,从纯客观的理论层面(相对于实践层面)看,苏力教授提出的“大写权利”与“小写权利”孰优孰劣问题,肯定是无解的,人们无法得出谁应该优于谁的问题。这容易使人们在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习俗之间出现困惑。     然而,一旦将此问题从纯粹的理论问题转化为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实践问题,将此问题置于中国社会中正在发生的城市化进程来看,问题的解却是清晰而简单的—即假定当前的城市化进程不变,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相应的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小写权利”总体上势必要让步于“大写权利”。     我们可以根据美国城市地理学家Ray M. Northam于1979年提出的观点而绘制的“城市化曲线”看到,人们可以按照城市化的历史分期,把城市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大致具体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的关系问题:第一阶段,农业社会阶段(前城市化阶段),也可称为农业文明主导的法律时代。关于农业社会的法律,熟悉法律史教科书的人对此应该都不陌生。根据目前学界的共识,在前城市化阶段,即农业社会阶段,法律呈现出稳定性、保守性、地方性和崇尚神化了的自然秩序的倾向,村落与家庭共同体的价值居于个人价值之上,不同形式的家长权威得到正式法律制度的认可和维护,非正式规则的调整占主导地位。在此阶段,城市作为正式制度的维护中心和商贸中心,反映其特色的法律及价值不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的法律是农业取向的。第二阶段,工业化阶段(城市化阶段),即工业文明或城市文明趋于主导的法律时代。以工业化为主要动力的城市化进程,在城市自身及城市与乡村的关系方向引发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人口向城市的迅速集中,导致了环境、公共资源及秩序的紧张和相关制度安排的急剧变化。另一方面,人口向城市的集中也导致城市与乡村关系的一系列变化,从工业化初期乡村经济的衰落到工业化中后期城市“反哺”农村,以及城市生活方式及现代性秩序在农村的扎根。上述这些方面的法律与城市(城乡)的关系问题构成了近二百年来法律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阶段,即后工业化社会阶段,城市化水平近接极限,城市价值取向的法律文明将覆盖全部的城市与乡村社会。5(P33)     由此,现阶段中国社会出现的所谓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问题的争论,在理论上就基本得出结论,随着传统农民(即“民间法”的主体)的“终结”,9传统“民间法”也必然面临终结的命运。其中,有三个具体结论:第一,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与城市化进程呈正比关系;第二,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与农村总人口的减少呈反比关系;第三,当农村人口降至社会总人口的一定比例时,农业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可能会超过城市,即文化或专业技能不高的人可能在城市做工,但不可能在农村经营农业生产。在这样一个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中,人们可以确定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解决的二元协调式的思路,即以城市化进程为变量,分阶段有步骤地用国家法改造、提升和吸收“民间法”,进而最终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同样,国家法与“民间法”争议的政策含义也逐渐明晰,即总体上以国家法吸收、改造“民间法”,尽量使“民间法”低痛苦地“终结”。     与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不同,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有助于促进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这是其在知识层面上的优点。     然而,上述两种改革设计思路在知识层面上的优劣,与按照两类不同思路设计的改革方案的实践效果优劣之间,无必然联系。具体说,从实践效果看,虽然一元直线式的思路与二元协调式思路有很大不同,但它们的各自政策主张可能不一致,也可以相近。更重要的是,两者各自的最终实践效果既取决于具体改革思路设计的合理性,也取决于改革动机、改革意志与改革的具体社会条件。故此,知识层面的特点与依不同思路制定的改革方案的优劣不是一回事。          三、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至少在知识层面上,提出多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是一项有意义的、值得尝试的事情。     这是因为,第一,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仅在需要改革的制度与支持或制约此项改革的唯一关键性因素之间寻求相互联系。但现实中,一项制度的支持或制约因素肯定是多元的,而不是唯一性的。虽然居于首要地位的关键性因素可能具有唯一性,但居于次要地位的支持或制约因素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虽然法学研究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涉及法律改革的全部因素考虑在内,但考虑其中的一些因素而不仅仅是某一因素,经常是必要的。这是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所不能完全胜任的。10     第二,在当今中国这样一个改革的时代里,法学家集团仍然充当着法律改革的设计参谋者的角色,法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传授相对简单化的书本知识,他们必须同时努力具有跨学科的视角和处理复杂具体问题的实践智慧。因而也就必须要努力学习和适应如何面对现实的法律问题,善于以制度与制度之外的多元视角处理问题。     在以往经验主义的改革实践中,人们可以通过摸索、“试错”和利益碰撞磨合的方式来逐步地寻求法律改革与其它因素的协调。当法律改革成为知识思考和理性设计的对象时,特别是当法律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一种值得人们追求的理想性目标时,尽可能从知识层面上把握法律改革与社会多种因素之间的协调关系,就成为一件值得尝试的事情。11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提出了更多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即多元因素是多少?有什么限制?多元因素中的哪些因素是可以选取分析的?哪些因素缺乏的可能性?多元因素的各自未来趋势如何判断?多元因素的各自趋势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在由多元因素趋势搭建起来的未来空间中如何确定相应的法律改革策略?这是一类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隐含着另一类可能是更深刻的问题,即在当前中国法学与社会学科的跨学研究尚不发达的条件下,法学学科或周边其它学科的发展状况能否支持此种知识工程?此种知识构建的可靠性有多大?12     从理论上看,多元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是非常难以处理的。比如在数学上,一项已知因素与多项未知数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其解是不确定的,有多种可能性。同样,具体在法治改革问题上,多元因素是多少?多元因素之间的组合关系是多少种?在理论上是没有限制的,但每增加一个因素,知识的处理难度也会相应增加甚至是成倍增加。     一个相对低成本或实践可行的办法是,少谈或根本回避纯理论上的讨论,而把问题的关注点转向特定实践背景下的具体改革问题,转向有限时空背景下(即排除与具体背景无关的因素)的中国法治实践,从中获得一些相对确定的关键因素和关键因素之间的相对确定的关系,从而围绕特定法治实践确定一个相互关系的思路。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类型。可以有多项制度之间协调的法律改革思路(包括并列项目的法律改革思路、主从关系的法律改革思路),一个制度与多项影响因素之间的协调改革思路,或是一项制度的多阶段协调的法律改革思路。具体内容取决于所研究的问题。     在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的建立方法基础上,本文设想的建立多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方法是:(1)尽量选取目前能够相对把握的关键性因素或确定性趋势。这里主要指一些现成的、能够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如城市化水平、公民受教育程度、公民政治态度与政治价值取向、GDP数据及一些专业的法律指标等。对一些偶发性趋势或因素视情况取舍。(2)尽量贴近未来的实际趋势。从一些可能较大的趋势性变化看未来,而不是从可能性较小的趋势看未来。比如,经验显示,渐进改革失败会导致激进改革,即如果渐进改革没有走到尽头,渐进改革还有希望,以激进改革的思路构想改革方案是没有多大现实意义的。(3)尽量靠近当前和未来决策者的可能考虑,以期获得最真实的趋势,并做价值评价。这里主要是想强调,在中国法治发展研究中,要特别关注和研究中国的“80后”与“90后”群体。因为在2020年至2050年之间,“80后”与“90后”群体会成为中国社会的中坚力量,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并预期取得实际成效的关键性阶段。“80后”与“90后”是中国的未来,是未来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中国政治集团的主体,他们的政治态度、政治理念与当时的社会条件,会直接或间接决定中国的政治走向。          四、多元协调式改革思路与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研究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并不简单是一种知识层面的挑战,也是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对法律与制度改革提出的实践要求,是法学界对中国法治的长期性问题形成基本共识之后的合理选择。一方面,通过解读近年来的政治文献,人们可以发现,中国决策层非常希望获得一种法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理想局面(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建设)。另一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法学界在中国法治长期性问题的认识上基本上形成了某种共识,即鉴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现实情况,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长期性的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既然认定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事业,如何把近期改革与远期改革协调起来,合理谋划安排,就是应该考虑的事情。     特别是,现阶段中国仍然面临着由不同条件或潜在诱发因素所构成的多种可能的趋势,每一种趋势又大致对应着不同的改革前景—既有成功的前景,也有受挫或失败的前景。其中,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趋势性变化或一些偶然的潜在诱发因素的出现,都有可能把既有的或未来的法律改革引向不同的结果。     在此种背景下,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由于可以同时考虑时空或状态变量等多种因素,并由此构画出一个大概涵盖多种可能的未来趋势空间,最有可能贴近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情况与未来趋势,用以描述和分析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     按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整个图景包含众多层面的制度与社会元素。其中又可大致划分为两大层次的内容:一个层次是法律发展的趋势空间与可选择的目标系列(制度空间与制度目标),另一个层次是影响趋势空间与目标变化的社会因素(影响制度空间与制度目标的社会因素,其中又可划分为趋势性因素与偶发性因素)。在两者之间,后一层次的因素可能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明确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内容之后,确定两个层面之间的大致关系,可能更为重要。     比如,政治学中有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即中产阶级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石,一个中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其民主制的运作获得成功的机率会更高。那么,中国在什么时候有望成为中产阶级占主导的社会呢?人们可以通过来自不同方面的预测信息,粗略地判断中国政治民主时代全面来临的可能时机。     具体说,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确定的标准,预计到2020年,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将由现在的5. 04%扩大到45%。 6这个统计背后的标准及预测结果受到不少置疑,类似研究得出的结论可能要稍谨慎一些。如美国麦肯锡公司2006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中国中产阶级正在崛起,2025年将达5. 2亿人。7按陆学艺的分析,根据1999年的统计,中国的中产阶层占全国总人口的15%,并以每年1%-1. 2%的速度增长。2020年中国逾四亿人是中产阶级。8虽然上述各种分析的标准不尽相同,但大致都认为,2020年前后,中国中产阶级将达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而按陆学艺的“每年1%的速度增长”的动态速度推论,到2040年至2050年之间,中国中产阶级将占总人口的半数以上。     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组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提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形成足够大的中产阶层的五条标准:城市化率是否达到七成以上;“白领”社会劳动力是否大于或至少持平于“蓝领”;恩格尔系数是否平均降到了0. 3以下;基尼系数是否控制并保持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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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道周刊 | 中国革命和反革命

  ——论中國青年韩寒新作《谈革命》《说民主》《要自由》及其人类的起源   「特别提要」:2012年,已经谁也无法阻挡的来到了……人类、大自然有记录以来、有据可查、确凿的5000年间,从火山爆发到地震海啸爆发、再到洪水猛兽到人类毁灭性灾难的可能来临,再到人类现代史上最最震撼的法国大革命、美国獨立运动、辛亥革命、毛澤東闹革命等等等……,都是这至关重要的一点点:当人类、大自然、社会等到了无法容忍的一刹霎那间,就会当然的爆发革命!自所以要革命、反革命都是人类必然一样、一种的结果:既摧古拉朽的毁灭一切。“革命”一词的本意,就是要人家的性命,结束这个人的生命。“革命”、“反革命”的结果,从人类、大自然起源的源头、哪一天来讲都完全是一样、有一致不变的归根结果。   人类历史至今,谁能阻挡这个地球上地震、火山、海啸等革命性大爆发?当年,统治世界的恐龙不也当然的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人类至今,“革命”与“反革命”在这个世界上一直是对立统一的矛盾着向前。“革命”是“反革命”的必须,只是因为时候未到、人群所占社会法定比率不够,矛盾未达到冲突顶峰而已:“反革命”是“革命”的继续,允许革命,当然就该允许反革命,也当然是思想实践无法回避的根源所致。对于一个正常的“法制国家”来讲,不管是“革命”或是“反革命”,都是根源的一路货色,都不是什么好东西,都不是一种正常的国家生态环境。整个人类世界是处在一种改革成长的的大环境之中,没有了改革了,革命、反革命就必然的到来了。一个正常生态环境的国家,社会矛盾应该能够象“大自然”般能够自我调节、舒张挥发,不至于发展到“革命”或“反革命”这般“暴力”的水火不容般不可调和——你死我活。革命和反革命,都是人类的一场场必然的灾难。之所以当今世界上的“法制国家”没有生成经常性“革命”或“反革命”,就是基于人类历史、大自然一样的生态环境。年末岁始,中國青年作家韩寒的《谈革命》《说民主》《要自由》等,就需要界定这般人类“游戏规则”的一个新出处,思考今日世界、未来中國……当代世界上的“法制国家”何以没有“革命”“反革命”?人类至今,还要继续实践“暴力革命”,将每一个人、人人均有的“举手”的这一票又一票、完全均有、一样同等的“权力”来“暴力革命”夺取为“己”有吗?   Ⅰ)   青年中國作家韩寒于2011年12月23、24、26日连续发表三篇博文《谈革命》《说民主》《要自由》,直接面对当下重大政治问题表态,引发众多关注。他在文章中表达的对现阶段中國民主的悲观态度,也激起了网友争论。韩寒的博客不定期更新,通常一到两周一篇,且标志是具有韩寒个人风格的俏皮话,以及从一个中國公民对这个社会的一往深情的关注。但最近的《谈革命》《说民主》以对答形式在圣诞节前连续出击,前者仍然保持了标志性的俏皮风格,而后者较少调侃色彩,而26日的《要自由》更以少见的庄重独白语气发表,可以看出韩寒对相关问题有了一个较为严肃、认真的表态。   在最近开篇的《谈革命》中,韩寒认为“在中國这样一个非此即彼,非黑就白,非对即错,非带路黨即五毛黨的社会里,革命两字说起来霸气,操作起来危害更大”。“革命”不保证就能带来民主,现今中國是世界上最不可能有“革命”的国家,同时中國也是世界上最急需要改革的国家。韩寒以开车为例提出一个象征性的悖论:如果问什么时候是“革命”的好时机,只能说,当街上的人开车交会时都能关掉远光灯了,就能放心“革命”了。这正是,但恰恰在这样的国家,也不需要任何的“革命”了。   Ⅱ)   中篇《说民主》可以看作是对此前批评的回应和继续。针对中國知识界对哈维尔的缅怀,韩寒认为民众的素质、执政者的忍让、文人的领袖三者共力才能形成捷克式的天“鹅绒革命”,而这三者在中國全部不存在。于是韩寒认为:“暴力革命”都不愿意发生(其实中國国民黨、共產黨一样都是“暴力革命”),“天鹅绒革命”不可能在近期的中國发生,完美民主不可能在中國出现,所以我们只能一点一点追求。   在此中篇中韩寒称自己并不认同“中國人素质太低,不适合民主”的论调,他认为民主迟早会到来。国民素质低并不妨碍民主的到来,但决定了它到来以后的质量。他称自己因为参加拉力赛去过上百个的县城,和各种人聊天后发现,他们普遍对民主和自由的追求并不如文化界想象的那么迫切,他们对强权和腐败的痛恨更多源于“为什么不是我自己或者我的亲戚得到了这一切”,而不是如何去限制和监督。韩寒还提出两个富有争议的观点,一是极其强大的一黨制其实就等于是无黨制,因为黨组织庞大到了一定的程度,它就是人民本身,而人民就是体制本身,今天的中國共產黨有八千万黨员和三亿亲属关系,共產黨的缺点很多时候其实就是人民的缺点。二是如果革命到来,文人应当扮演“反向墙头草”的角色,要把所有的革命者全都假想成骗子,眼看一派强大了,就必须马上转向另一派,想尽办法确保不能让一方消灭其他方而独大。但全球国家、特别是“法制国家”存在的方向,将长期与中國现行体制格外冲突,长期致中國与全球的主流国家大悖论。   Ⅲ)   12月26日,韩寒《要自由》一文,则身体力行地实践“讨价还价”争取自由的原则。韩寒“恳请官方为文化、出版、新闻、电影松绑”,作为交换条件,他个人承诺“不清算,向前看,不谈其在执政史上的敏感事件,不谈及或评判高层集团的家族或者相关利益,只对当下社会进行评判和讨论。”但是,如果两三年后情况没有改善,韩寒表示将在每届作协或文联开会时亲临现场或门口进行旁听和抗议。这也可能是解决中國“辛亥革命”1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62年来一直延续的“革命”与“反革命”的一种根源思路,但执政黨愿意这样走下去吗?愿意与世界各国、主要“法制国家”大同吗?   韩寒这次对现行体制持讽刺和批判立场,被广泛视为影响最大的年轻一代自由旗手。这次他直接而坦率地表达对中國民主化前景的悲观立场,在微博上引起了激烈争议,众多媒体人、学者及网民都纷纷表态支持或批评。但反过来,正是2012年之后的中國社会何去何从、怎样兼容全球的主流社会?   Ⅳ)   此前曾经被韩寒嘲笑的人民日报集团旗下的《环球时报》特意发表社论力挺了韩寒,截止前两篇博文发表后,主编胡锡进盛赞韩寒的言论是“当下中國难得听到的大实话”,社论起草人之一王文也宣称,韩寒思想“蜕变”将是对自由派人士的重大打击。同时,有反对者批评韩寒此番言论是“五毛”升级版,甚至称这是韩寒“和自由主义决裂的宣言”,学者吴稼祥称,韩寒的素质论其实就是中國官方的立场,甚至嘲讽“作协副主席的位置在等他”,暗示韩寒被官方招安。但韩寒所作所为将是一种方向,标志着中國更需要“变革”来与世界各国兼容、同行、共同发展来创造财富。   与此同时,很多人对韩寒的论点持有保留的赞同。历史学者 张鸣 明确表示认同韩寒的观点,认为中國很难发生天鹅绒革命,要革命的就是黄巢李闯式的。宪政学者 萧瀚 也认为,赞成其大部分内容,尤其是对知识人批评部分,但不赞同他牺牲观点支持弱者以求各派共存的观点。韩寒的父亲韩仁均则表示,韩寒自称此举意在“让人可以开始敢于谈论这些以前不太敢触碰的词语,能争鸣总是一件好事”。网友“幸运江底沙”形容称,韩寒的两篇博文就是投向池水的石头,那两块石头是什么样,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池水涌动了,不会再是一汪死水,中國需要更大范围的兼容、堪比美欧更优胜的民主与法制才能真正不被历史象苏联那样淘汰掉。   Ⅴ)   “革命”与“反革命”原本就是不朽人类的永久话题。怎样使“革命”与“反革命”符合人类发展的调和与进步?尽管“革命”和“民主”话题激起了如微博、论证、文章的一代代不朽的论战,但最近除了《环球时报》发文表态,控制较严密的平面媒体上没有引发更多反响,显示出这一话题还有相当的敏感性。但是,面对深重的社会危机,以前仅在部分学者和媒体中讨论的当下中國“革命和改良赛跑”话题,通过韩寒的巨大影响力由此浮出水面,进入大众、尤其是数千万粉丝的视野。   被中國“百度网?百科人物”简介为著名作家、历史学家、政治学家的易中天2011年12月26日《韩寒的新衣》评论、历史性的调侃说:“没想到韩寒这么‘不厚道’。大过年的,说人家穿的是‘皇帝的新衣’,而且他说的还不是皇帝。这就难免让某些先生不快,也必定让某些伙计窃喜。其实窃喜是昏了头,或自作多情。不快者,则半因误读,半是活该。也就是说,喜欢和不喜欢韩寒《谈革命》、《说民主》(《要自由》)的,其实有不少人是没看懂”。易氏最后评论定律为:“一,革命不保证就能带来民主,不等于说‘革命一定不能带来民主’,更不等于说不需要改革开放这样的革命。恰恰相反,没有这样的革命,就一定不会有民主。二,真民主一定容得下反革命,不等于说你可以杀人放火打砸抢。对不起,那叫‘刑事犯罪’,不叫‘反革命’”。“原以为2011乏善可陈,但有了‘韩寒的新衣’,中國好过年了”。   有观点认为:韩寒不是政治家,只是这个社会的批评家,是一个公共知识分子,公共知识分子就有公共知识分子的“话”,说的话给自己听,也给别人听,让自己明白,也该让别人明白,揣着明白装糊涂,甚至像乌贼一样自己过得不错,还在海水里为了自保放黑色的液体,让别人摸不到方向,很不厚道,这种既当“知识分子”又当“知道知识分子”的人才真正可耻可恨(见2011年12月26日“中國选举与治理”网,作者木然《我得和韩寒谈谈》一文)。2011年满29岁的韩寒出生于上海,目前是职业赛车手、作家。他在中國首次举办的1999年“新概念”作文大赛中脱颖而出,同年写作小说《三重门》,随后有多部作品问世,现在是目前中國13亿人中最活跃的青年作家。2010年末,韩寒入选美国《时代》周刊“全球最具影响力人物”,被公布为“全球最具影响力人物”——韩寒被外界标榜为最具“影响力中國人”等。2010年他主编杂志《独唱团》,历经坎坷只出版了第一期,但第二期印刷完毕后遭到无情的封杀。时至2011年12月25日晚12时,韩寒的博客访问量显示高达5亿1千4百万次,是当今全球影响力最大、点击量最高的公众个人门户。   (作者系《国情内参》首席研究员)   作者: 巩胜利 中国报道周刊 , 2012-01-01.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中国革命和反革命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中国观察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1927年的蒋介石是否背叛了革命? (3) 食物链最末端的宿命 (1) 韩寒与胡锡进、李承鹏:苦逼的改良 (0) 革命逻辑 (3) 革命自有后来人 (2) 革命党与执政党 (1) 面对文革中多起大屠杀的三重耻辱 (0) 这一千年的革命 (0) 辛亥革命九十周年祭 (0) 让马克思的科学共产主义学说走下革命神坛 (1) 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 (0) 答洪哲胜——认识暴力,彻底反对暴力 (3) 穆巴拉克算个屁 (1) 漫话“运动” (0) 毫无目的的残酷 (0) 枪都发了,怎还不革命? (1) 暴力不是被文明驯服的 (1) 既得利益集团与路易十六的断头台 (0) 提倡一点贵族精神如何? (1) 批判韩寒的《谈革命》 (0) 我们面临一场旧的革命 (1) 慎言暴力——略论人类历史上的各种革命 (0) 恐怖年代回忆之——枪毙 (1) 对文革的一种给力的解释 (1) 十月革命再回首 (3) 六月遐思——法国大革命前的状况和今天中国的状况 (0) 以革命的名义共产共妻 (2) 以革命的名义——红色高棉大屠杀研究 (2) 从革命到独裁和恐怖 (0) 从埃及革命看六四 (2) 人类社会进步一解 (1) 乱评“文化大革命” (4) 九十年的变与不变,五四的希望与失望 (0) 中日外交会出现革命吗? (0) 两种革命——兼论不应该“高薪养廉”,而应该“高薪养年” (0) 专制独裁不是人民的“永劫”——埃及革命的意义 (0) 不要把诺贝尔和平奖变为革命奖 (19) “要革命,不要人命”还是“双赢” (0) “改革的实践”已经放倒了“革命的理论” (0) “十月革命”的硝烟与历史真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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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网民成长的十个面向(上)

    网民成长的十个面向 十余年间,中国网民的成长,到底呈现出哪些面向,又在何等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呢?窃以为,中国网民在以下十个方面的作为,可圈可点,可歌可泣,完美地印证了艾先生的一句话: 中国的网民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组织。   1. 网络维权:从上访到上网 吴稼祥曾说: “ 非民主体制下的政治互动模式按冲突烈度从高到低排列有如下几种:上山(群体暴力),上街(群体非暴力无序事件),上访(个体非暴力无序事件),上诉(个体非暴力有序事件),上网(虛拟个体非暴力有序事件)。从上山到上网,冲突级别逐步下降对社会冲突所起的作用是降压,而不是加压。多起诉(维权),就可以少起义(造反);多上网,就可以少上街。这个道理难懂吗? ” 据《检察日报》 2010 年 11 月报道,一项网上调查显示,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有 75.5% 的人会选择网络曝光。这看上去是对网络的信任,其实也是一种现实的无奈,因为传统的维权方式无外乎以下几种:通过法律的方式、举报信的方式(匿名或者实名)、上访的方式(集体或者个人),而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因其成本过高且少有见效而令维权者望而却步。 网络维权不见得没有代价,也不见得比传统方式更立竿见影,掂量掂量那几出有名的“跨省追捕”就知道。然而,维权者一旦发现网络的优势,就会努力把这些优势发挥到最大化。 2010 年 9 月 1 日,维权三年无果未讨到一分钱的钟光伟在病榻上用手机艰难地发出了第一条微博求助信息:“我患有严重的 ‘ 二期矽肺 ’ ,肺功能损伤,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找法院执行局长,让当事人家属在门口等待,然而越窗而去。”此举开创了农民工微博维权的先河,处在生死线上的钟光伟获得众多网友的声援和帮助,最终拿到一定的补偿。《新快报》评论说:“钟光伟的成功,对成百上千个走在维权漫漫长路上的农民工是一种警醒。” 同在 9 月,在江西省做服装销售员的钟如九,宜黄自焚家庭的小女儿,在激烈的拆迁对抗中,接受记者的建议开始上微博。她在 9 月 17 日发出第一条微博后,一直跟踪报道钟家自焚事件的记者刘长写道:“ @ 钟如九 正在创造历史。她能从‘女厕门’事件中看到互联网的巨大力量,选择从上访村走向互联网,类似举动将缓慢改变中国的维权现状。回顾以往热点事件,一拥而上的媒体记者事后渐次退去,苦主依旧,而如今,即便媒体噤声,钟如九和家人已然能够向外界发布信息,能如此,何冤不雪。” 此前钟如九只会用手机上网偷菜,而之后,她专门换了一部智能手机,为了能更好地发微博。如今,无论是钟光伟还是钟如九,不仅依然在微博上向关注者通报自身和家人的情况,而且也关心他人的不幸,因为大家同在一个命运共同体中,他人的不幸也就是自己的不幸。 不仅仅是个体,从广西北海白虎头村强拆,到浙江乐清电厂征占寨桥村土地,再到广东乌坎的村民反抗,在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当中,民众都选取了上网公开事实、寻求公正的手段。网络维权一方面是好事,因为互联网为求告无门的老百姓提供了通路,维护了社会正义与良心,但在另一方面,如果中国解决问题的方式只能依靠“网络一线天”,那也凸显了这个社会的治理怪象。长此以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信访部门的社会公信力何在?《宪法》和法律尊严何在?我们既要看到网络维权的成效,也要正视这样做的局限。   2 .网络围观:见证的力量 围观,在汉语的语汇里,本来是个贬义词。在很长一个时期,它是看客文化、见死不救、麻木不仁的代名词。然而,互联网时代赋予围观新的存在方式和存在意义,这是围观在互联网时代的进化结果。这种进化,我称之为一个“围观即参与,分享即表态”的过程:新闻跟帖、博客转帖、推特转推、短信转发,乃至 SNS 上的文章、照片与视频分享,形式有别,功能各异,但网民每一次简单地按下按钮,都等于一次民主投票。一个两个人一次两次地按键并不起眼,但聚沙成塔、集腋成裘,舆论的力量却可以经由“网聚”而产生。而且,这种围观还可以从线上走到线下,形成虚拟空间和现实社会中的联合互动。 近年来,中国网民在中国各地的网络事件当中发起多起围观行动。例如,在邓玉娇事件中,为了援助邓玉娇,网民们成立了各种行动小组:公民正义观察团、巴东旅游观光团、志愿者团、法律援助团等等。 2010 年 4 月 16 日,福建三名网友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因为帮助一位非正常死亡女孩严晓玲的家庭在网络上发帖揭露事件经过,被以诽谤罪获刑两年、一年和一年。开庭前,来自中国各地的几百名网友自发组成 “ 关注团 ” ,前往福建马尾法院附近围观声援,成为近年来最大规模的群体声援活动。 2010 年 12 月 25 日,乐清 “ 上访村官 ” 钱云会被工程车轧死,死因扑朔迷离,酿成网络公共事件,为澄清事实, 部分学者、律师和网友在乐清展开了独立调查。 这样的围观是有力量的,其力量源自两个方面:首先,围观的力量是见证的力量。刘文瑾说:“在现代社会,人的‘原罪’往往不是无知,而是‘视’而‘不见’。”在当下的中国社会,“看见”的渴望常常引起某些人的恐慌,原因在于,“看见”里面包含了一种不可小视的力量,会令惯于在黑暗中干龌龊之事的人产生恐惧,而在互联网上传递真相堪称一种见证行动,它意味着把信息移动到最能产生影响的地方。 其次,围观的力量不仅可以让寻常蓄意被掩盖的东西变得可见,而且还构成一种彼此相顾的力量。公民得以借此团结起来,形成共识,或是发起 某种公共行动。艾先生的一句话是对的:融化冰川没有别的方法,只有靠中国人的整体热量。围观,就是为融化冰川贡献自己的那一点热量。   3 .公民新闻:人人是记者 在中国特殊的媒体环境下,常常有人不是全职的新闻记者,只是一个有照相机和博客 / 微博的公民,但他 / 她却恰恰在传统媒体都被噤声的时候,参与了一个有着重大影响的事件。普通目击者成了多起重大突发事故的报道者,他们用手机和其他方式记录了所看到的一切,并在网络里发出自己的声音。他们的努力,弥补了传统媒体的应急缺陷,让事故真相得以迅速揭示;他们的作为,让我们看到 “ 公民报道者 ” 在中国的成长。 什么是公民记者?被视为中国最著名的公民记者之一的周曙光,曾经这样回答我的提问:“公民记者就是在某一事件中偶然记录到某事件的记录者。与专业记者相对应的是,公民记者并不是以新闻报道为职业,所以公民记者是一个事件中的身份,而不是一个永久身份。每一个记者皆为公民,每一个公民皆可成为新闻报道者;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事件的记录者,记录某事件并不需要拥有超越公民权利以外的权利。” 尽管对公民记者的定义众说纷纭,对其作用也见仁见智,但相信公民新闻的力量的人,与其说是把自己的信心建立在公民新闻业已取得的成就上,还不如说是因为他们确信传统媒体在选择出版和广播何种内容时,有着太多的限制,犯过太多的错误。遇到重大事件或是突发事件, 许多人宁愿阅读博客 / 微博是因为他们不信任或不喜欢传统媒体。他们并不完全回避传统媒体,但他们对那些充满偏见的、浮浅的、受过阉割的新闻反感已极。他们把博客 / 微博当做传统媒体的替代物,因为他们认为博客 / 微博能够刊发传统媒体忽略或掩饰的东西,而对媒体报道的东西,博客 / 微博可以提供批判性的审视。在他们看来,传统媒体要么充满意识形态宣传,要么排斥或压制重要的新闻,要么充当官方声音的传声筒,要么与普通民众所关心的事情完全脱节。可以说,传统媒体越被批评和敌视,公民新闻就越显得像天赐的礼物。 公民新闻是在传播成本降低后的产物,表达的成本降低了才能够使公民新闻出现。公民新闻在帮助民间发声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构成了一种无所不在的独立监督力量。它能够促进新闻透明度的提高,也可以促进网络独立媒体的形成。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和手机使得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用自己的眼睛观察周围的社会环境,从而可能为公共讨论注入一种想法、一个批评或是一种关注。   4 .网络恶搞:中国的象征政治 网络恶搞是中国独特的象征政治,网民使用恶搞、 “ 山寨 ” 等完成 “ 想象的报复 ” 。通过这种象征政治,无权势者被赋权,有权势者被去势。恶搞和山寨以戏谑、戏仿的姿态,一面消解至高无上的权力,一面对主流价值极尽嘲讽之能事。它们构成了一种弱者的反抗,在网络审查和网络舆论引导的前提下,这种反抗尤甚。 无论是以草泥马为代表的众多网络神兽的出炉,还是网民狙击强制安装“绿坝”活动中出现的卡通人物“绿坝娘”,乃至广为流传的 “ 我爸叫李刚 ” 视频、“一个艰难的决定”造句大赛等,无不依靠象征的力量搅动网民的情绪,建构网民心目当中的政治现实。政治机构和官员本来是象征政治场域中强有力的玩家,凭借从上而下灌输的象征展示自身、证明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传递政策走向的信息,然而,在一波波的恶搞浪潮中,他们被公然当作戏谑的对象,其精心制作的面具被扒下,陈词滥调被揭穿,虚伪仪式被颠覆,用尽力气建构的政治现实土崩瓦解。 然而,在另一方面,恶搞的盛行也显示了网民的无力,在象征的狂欢背后也不乏恐惧和虚无主义。批判的武器毕竟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解构的快意也永远无法承载建构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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