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

Co-China周刊 | 赵晓力: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教授治校

“ 大学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存在,并没有所有者。” 欧洲最早的大学出现在公元11世纪末。大约从1087年开始,Tuscany的女伯爵Matilda邀请杰出的罗马法教师Irnerius到意大利北部的波伦亚讲授罗马法,欧洲各地的学生慕名而来,这些人如何组织到一起很快成为问题。 由于学生人数的大增,早期师生之间组成的合伙显然不再合适。于是学生们先是按照同乡会的方式组织起来,但同乡会并不能摆脱各民族的属人法,而学生们来此研习的恰恰是能够成为各民族普通法的罗马法。学校仍然需要一个符合它内容的形式。这个形式终于在罗马法的概念工具中找到了,那就是universitas,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团。当时波伦亚有两个这样的Universitas,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学生组成,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南的学生组成。Universitas的存在不以它的成员的存在为条件,大学的成员可以变动,但大学永存;大学终于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安定的法律形式。 对内,Universitas对成员行使广泛的刑事和民事管辖,组织成员间在生活学习上的互相扶助;对外,它则负责与城市当局、教授以及房东的交涉。这实际上是一个学生的自治体。其总理事会由各同乡会选举的代表组成,总理事会再选举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理事长还任命一个称为“教授告发组”的学生组织,负责告发教授的失职行为。如果教师在教学时间上短斤少两,便可能受到Universitas的罚金处罚。总理事会颁布了大学条例,对大学的经济事务、学生和教授的纪律以及课程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大学条例在颁布后20年内不得改变,除非学生和教授两方面一致同意。 显然,在波伦亚大学的自治中学生占主导地位。教授们组成的教授会有权组织考试和接纳博士候选人;因为教授必须有博士学位,所以这项权力也就是教授会接纳自己的会员的权力。 学生的主导地位主要是由他们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学生不是来自欧洲各地的富家子弟就是有修道院的赞助,他们的到来给波伦亚带了持久的繁荣。从12到13世纪,学生人数最多时曾达到1万人,少的时候也有1千人。波伦亚的房地产和餐饮业端赖学生。教授报酬由上课的学生直接按大学条例付给。如果学生不满意,他们可以轻易带着教授到别的城市去。 但是,这种建立在罗马法法律概念基础上、由学生的经济能力维持的大学自治还是渐渐受到了侵蚀。波伦亚城市当局开始给教授付酬,并要求他们发誓不离开波伦亚。学生们不必向教授交讲课费了,但他们同时也逐渐失去了对大学的控制。 在波伦亚大学创建后的第一个一百年里,虽然传说Irnerius曾因反对教皇被革除教籍,但教会并没有试图直接控制波伦亚大学。1219年,当时的教皇发布命令,规定教师的任命,也就是博士学位的获取,要经过波伦亚副主教的考试,教会的教学执照成为做大学教师的必备条件。教授会独立决定接纳自己成员的时代一去不返。 日后出现的巴黎大学采取了不同的组织形式,学生和教师首先组织在神学、法学、医学、文学这四个系中,各系再组成大学。大学由教授,而不是学生管理。从此以后,教授治校似乎成为稳定的大学自治形式。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原则最终在19世纪初以后出现的现代研究性大学中稳定下来。 美国的第一所研究性大学――霍普金斯大学——成立于1876年(北大的成立不过晚了23年)。不过和北大不一样的是,霍普金斯大学是由私人——霍普金斯先生——的遗赠建立的。在美国,慈善家的捐助使大学一开始就摆脱了地方教会的束缚。而且霍普金斯大学开办时拥有的财政基础就相当于哈佛两个半世纪积累的总和。1892年芝加哥大学成立的时候,来自洛克菲勒基金会的捐助又是霍普金斯大学的许多倍。新的研究性大学的出现,最终影响到哈佛、耶鲁那些历史悠久、主要从事自由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院式大学,和一些州立赠地大学,促使它们也建立研究生院,将研究和教学结合起来。 在美国,大学这一百多年的历史可以以二战为界划为两段。在前一阶段,对学术自由、大学独立的威胁主要来自保守的董事会和唯唯诺诺的校长。比如1901年,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家爱德华·罗斯关于中国移民问题的言论触怒了罗斯福夫人而遭到解职,该校7位教授随即愤而辞职。1915年,在杜威等人的领导下,一些大学教师在纽约集会成立“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这次会议上诞生了著名的《1915宣言》,宣布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受处分前有申诉的权利。大学教师类似于联邦法官的“行为良好便终身任职”的终身制(tenure),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学术自由,就好像法官的终身制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一样。 那时候学术自由还只是被理解为教授个人的一项言论自由权利。而大学校长则要同时捍卫教授的学术自由和大学的学术独立。1936年,时任芝加哥大学校长的Robert Hutchins在《美国高教》一书中,对那些指手画脚的校友和自以为是的董事,老实不客气地写下了这样的话:“如果你认为学校的毕业生因为向学校交了钱就自认应该控制大学,那么就请恕我提醒你,他们所发出的噪音是与他们所支付的钱成反比的。”“学校的董事与校友不同,他们至少无可置疑地拥有控制学校的法定权利。但是他们越明智,就越不会去试图行使这种权利。” 二战以后,随着美国联邦政府对公私大学资助的不断扩大,政府、以纳税人自居的公众、以公众代表自居的媒体、甚至大学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社区,都对原本属于大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兴趣。而大学内部,古老的教授治校的传统,似乎在复杂的现代综合大学(multiversity)的管理中越来越力不从心,而让位于学校的行政官僚;学生尤其是本科生参与大学民主管理的要求,随着学生运动、黑人运动的来临而高涨,但并没有随着运动高潮的过去而过去。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在这样一个民主社会中何去何从? 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weezy v. New Hampshire, 354 U.S. 234 (1957)一案中,借南非的大学校长和学者在一次会议上发表的声明,表明了他们对学术自由的看法:“大学的四大基本自由是:基于学术理由,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以及谁可以入学”(the four essential freedoms’ of a university – to determine for itself on academic grounds who may teach, what may be taught, how it shall be taught, and who may be admitted to study)。学术自由不光是教授的个人权利,而应该是大学运作的原则。但是,至少在谁可以入学这个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后来也加入了干预者的行列——比如公立大学在入学问题上优待黑人和少数族裔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在大学的历史上,为了学术自由、大学独立而寻找各种庇护者的例子屡见不鲜。但是,在司法的独立也受到质疑的民主社会中,法律的庇护也并不总是那么可靠。要维护大学的学术自由,最后还得是大学自己。 和中国一样,美国研究性大学的观念也来自19世纪初洪堡的大学理念,这种理念首先体现在1808年威廉三世创办的柏林大学:大学的存在是为了探究真理本身,而不是为了学生个人的职业前途。大学教育不是职业培训,大学教育也不是由教师向学生灌输已有的整理好的知识,而是通过科学进行教育(Bildung durch Wissenschaft)。师生关系不再是教师先进行探究,然后将探究的结果告诉学生,而是师生一起探究,或者是教师带领下的探究;研究和教学不再是处于两个阶段,而是处于同一个过程;研究性大学,简单说也就是教育、学习与研究的一体化。学术共同体不光存在于作为学者的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也结成学术共同体。裁决争议的最高权威不再是教师的权威,而是真理本身。 在战后的美国,研究性大学学术自由的基础――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形成的师生学术共同体,经受住了1950年代麦卡锡主义的迫害,但却在1960年代激烈的思想文化冲突中面临破裂的危险。1969年,激进的黑人学生在与康奈尔大学的对抗中使用了枪支。黑人学生达不到学校的学术要求或不遵守校纪可不可以被开除?几个星期前,教师会议刚刚否决了黑人学生的要求,但在枪口的威胁下,全体教员又以压倒多数票表决赞成对这些要求让步。当时在康奈尔任教的艾兰·布鲁姆可以忍受学生的激进,但却不能忍受教授的怯懦,他在《闭塞的美国心智》一书中写道:“有少数学生发现嘴上大谈学术自由的高傲的老师,只要受到轻轻的压力,就会变成会跳舞的狗熊”。“这些学生发现,老师们并不真的相信思想自由是好的、有用的,他们认为这—切可能只是用来保护我们‘制度’中的诸多非正义的一种意识形态,给他们施加一些压力,他们对企图改变这个意识形态的暴烈行为的反应就有可能软化。”在布鲁姆看来,教授的怯懦实际上告诉学生:世界上本无真理这回事,所以也就不必捍卫真理;教授的行为等于印证了一些黑人学生的指控:学校以学术或纪律理由开除黑人学生,只不过是以学术自由的幌子要掩盖白人种族主义者对黑人的压迫。如果所有号称的真理被证明不过是意识形态,那么那种号召师生一致去追求真理的理念便成为可笑的欺骗。如果是这样的话,大学又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也许许多教授能够经受来自权力或金钱拥有者对学术自由的威胁,但如果同样的威胁来自一无所有的学生或群众,他们便不知如何是好。布鲁姆在这本书中详细分析了民主社会中高等教育危机的表现和思想根源。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布鲁姆对美国高等教育失败的估计(布鲁姆《闭塞的美国心智》的副标题是“高等教育如何导致了民主的失败,如何导致今日大学生心灵的枯竭”)。Henry Rosovsky在1973至1984年间曾担任哈佛文理学院院长一职,1991年,他出版了给大学中的三种人——学生、教授和管理者写的手册:《大学:所有者手册》(中译本名为《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对美国高等教育在二战后的发展作了乐观得多的估计。 但是,Rosovsky也同意,大学作为一个师生自愿加入的社团,并不是所有的事都要用更为民主的方式解决。比如1969年哈佛在黑人运动的高潮中成立美籍非洲人文化中心的时候,在学生的压力和威胁下,教师们投票表决在12个规划委员会成员中,安排6名学生,其中3名必须由非洲和美国黑人大学生协会推选。而规划委员会的工作传统上是终身教授的职责。学生参与的结果是学术过程的泛政治化。这种模式最后以失败告终。作为一个经济学教授和11年的大学管理者,Rosovsky告诫,无论如何大学仍然是一个探究知识的场所,在大学的管理中,只有有知识的人才有资格拥有较大的发言权。 这里的知识不是指一般知识。“学生关于要由民主党或共和党在华盛顿执政的意见,与他们的教授们的意见依法同样有效。在设备维修部门工作的雇员,应该比教授更懂得对房屋的维修。大学的校警可能最了解犯罪活动。那么当然,广大校友则体现了最重要的大量知识,既包括一般知识,也包括专业知识。这些学人所缺少的(某些个别校友除外)是关于大学主要使命——教学和研究——的专门知识。学生之所以到学校来,是由于他们缺少知识和希望获得知识,而且在大学教职员中则可以找到有专门知识的人。”“关于教育问题的最后结论,最好留待那些手中握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去作:即留待那些经过长期实践、并已由他们的同行根据充分的证据证明能在教学和科研中完成高质量工作的大学教授去作。”换句话说,教授治校的根据就在于教授在学术上的优越性,而不在他们的行政能力。学生对大学事务的参与带来无休止的争吵和轻率的行动,行政人员治校带来越来越繁琐的程序和表格,但教授治校则倾向于程序的简洁,以及把行政事务寓于学术活动。教授会不应该是一个行政机构,而首先应该是一个学术团体。学术共同体的衰落,学术伦理的丧失,必然会使大学由最缺乏学术品格和学术责任的人所主宰。北大物理系的甘子钊老先生曾在一次面向青年教师的讲座上说过,50年代的北大物理系,大家见面就聊某某学报上的某某文章,而到了文革后期,大家在系里碰见就只说,“北新商店又来了一批出口转内销的白裤衩。” 作为文理学院的院长,Rosovsky的工作面对校内师生,他的《手册》对大学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着墨不多。这方面的内容可以看Derek Bok的著作。Derek Bok是法学教授,1971至1991年曾任哈佛大学校长(Rosovsky是他任内任命的),1982年,他出版了《象牙塔之外: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中译本名为《走出象牙塔》,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讨论大学如何在与政府、公众、捐资者、当地社区等外部社会的交往中保持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和学术中立。大学不是不承担社会责任,但大学却绝对应当以大学自己的方式,而不是别人指定的方式来承担这种责任。 从波伦亚大学到今天的大学,大学的形态、组织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大学的基本精神――对真理的探求——始终如一。今天中国的大学也面临内外的诸多挑战,不过,这些压力和挑战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回应这种挑战和压力的道路是更加接近大学的天命而不是随波逐流,屈服于那些与真理无关的要求。大学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存在,并没有所有者。大学财政上的资助者并不能够以大学的所有者自居;大学事实上的治理者也不能以大学的所有者自居(Rosovsky那本书的名字更准确地应该叫做《大学:用户手册》)。给大学财政资助的人和受托管理大学行政的人,他们的使命是服务于大学,以换取历史可能赋予他们的荣耀,而不是以金钱和权力的理由要大学为他们的目标服务。要生产有用的知识,企业的研究所难道不是更好的选择吗?要进行职业培训,只保留工商管理学院不就可以了吗?如果他们要寻求在金钱和权力面前卑躬屈膝的人,他们完全可以带着他们的金钱和权力离开大学;要知道,实现这样的目标,在任何其他地方,比在大学,都要容易地多。   (赵晓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原文链接: http://www.aisixiang.com/data/92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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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不惧封杀,站着读书”—–西安“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读书沙龙第三期在楼道中绽放 (图)

(维权网信息员赵小明报道)原定于今天( 2012 年 11 月 24 日星期六)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宾馆举行的由谌洪果老师发起的“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 第三期读书沙龙,遭到西北政法大学校方的强烈阻挠和封杀,读书活动被迫改在谌洪果老师的办公室举行。 因谌洪果老师办公室仅能容纳 10 人左右,但来听讲的学生和网友多达五六十人,遂临时决定在楼道口站着读书。一位参加读书沙龙的年轻人这样说道:“我们不惧封杀,我们可以站着读书!” 著名作家狄马先生是谌红果博士的好友,得知读书沙龙遭遇封杀的消息,立即给谌红果发去短信:“道之所在,义之所存,虽千万人吾往矣。”他和前来参加读书沙龙活动的学生和网友一起站着听完了全过程。而著名民间纪录片导演老虎庙也来到读书沙龙现场,他全程负责读书沙龙的拍摄工作。 狄马先生事后感慨道:“听讲的学生有五六十人,主要是政法大学的学生,还有一些校外的朋友,当然还有几个身份不明的人,抽着烟,旁若无人地转悠。最令人感动的是这些学生,有的昨晚刚被校方威胁,但还是来了。可见年轻人依然有激情和责任心,也越来越不再恐惧身外的压力了。你们不是说不让毕业么?反正毕业了也找不到工作啊?” 著名作家笑蜀对此事评论道:“谌红果副教授主持的读书会,是完全学术和透明的,竟也被西北政法叫停。令人振奋的是,谌红果和他的同仁们并没有屈服于大学当局的淫威,读书会活动照常进行,大学拒绝提供场地,就转移到楼道。看看这场景,站着也把书读了,真是士子的风骨,士子的光荣,当然,更是大学当局的耻辱。” 华商报记者江雪评论道:“无论如何,楼道读书会举行了。自由不会被恩赐,只能点滴争取。最难得是果果老师并无悲情,而是充满阳光。站着读书的这个下午,多么美好而充满意味!” 在寒冷的楼梯道里读书沙龙气氛却异常热烈,人们用站着读书的方式表达了自己对自由的立场!在 2012 年的冬天,古都西安却绽放出了春天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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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庙 | 运命多舛的谌洪果CSC读书会

作者: 老虎庙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谌洪果,为发起“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的公民教育活动殚精竭虑。作为该计划中之读书沙龙环节在刚刚完成两期后,忽然遭到貌似校方的阻止。校方发出严禁师生在校园或兄弟院校内举行读书学习活动的通知,作为高校竟然出台如此荒唐通知,此事一时间引发互联网热议,并且此事仍在持续发酵中。一份“简单”校内通知竟然引发舆论轩然大波,这令校方以及背后的指使者万万没能想到。18大后,在新的中央领导班子即将启动新政,全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基层违法违宪问题一一查办的风向已经渐趋明朗化的今天。这不能不说西北政法大学真的是“揣测失误”,撞在了枪口上。在他们已经玩儿熟了的伎俩为什么这次却似乎要面临翻船呢?只得深思! 谌洪果主持的读书沙龙在11月10日完成第一期后,我单独采访了他,对于他发起的“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他的解释是“公民无小事。我们想到了,我们就去做。因为公民的建设它是需要持之以恒,需要耐心。很多人是想到了他不去做,大家都是空谈,都想围观改变中国,都想别人去改变,自己去围观,我觉得这是不对的。为什么强调行动?我一直强调其实它不会付出多大的代价,我们把这个代价给夸大了。我们如果都不行动,都觉得我吃了点亏了,可能到最后我们的代价才是无可挽回的。我们的代价可能是生命和鲜血的代价。反而是我们今天扎扎实实的去做,一点一点小事的积累,我们的代价反而会越来越小。而且这样表面上的代价实际上是我们最大的一种收获。” 在谌洪果教授借邻校西安外国语大学场地举办过第二期读书会后,谌洪果教授即接到西北政法大学(谌任教校)紧急叫停通知。之后谌教授迅速采取向校方递交后续第三期读书会申请的措施,但仍然遭到无理由反对。截止今天,来自校方的通知除了“主体不合格。根据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研讨会的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党委宣传部要对所有研讨会和讲座审核备案”一条其本身就是极端错误的规定外,就只剩下一大堆的“不许”[校方通知原文:1、读书会无论如何不能搞,所有教室、会议室、资料室都不许使用;2、通知相关老师不能参加;3、要求所有学生不得参加读书活动。]。 西北政法大学的一系列做法无异于为老思路推波助澜,在本就是错误的举措上错上加错,令舆声大躁!网友发微博跟进道“不许读书,这是高校吗,整个一纳粹!”“此事无异于党的十八大后中国高校冒出的第一号丑闻。直接与十八大精神背道而驰。”…… 谌洪果教授曾师从于贺卫方,长期以来坚守西北高校,在百度人物里,他的“自我评价”如:法律人、思考者、关注底层草根的左派、关注尊严自由的右派、非左非右又左又右的个体生存者、忠实教育事业随时可能被停课的教师、课堂内外都尊重学术尊重不同声音的普通公民、守望幸福的人。[更详尽http://baike.baidu.com/view/4681340.htm] 对谌洪果教授只略作了解后,您就不难明白此次教授的学术活动为什么行动多舛,为什么教授不安于高校的安逸却身先士卒于公民社会建设的道路。 下面辑录的是事件发生后,谌洪果教授在新浪微博上(@谌洪果)对事件的公示及部分感想和意见,对我们大家了解事件真相相信有所帮助。 【辑自谌洪果教授的微博】 01、连续两周分别成功讨论穆勒《论自由》、达尔《论民主》后,“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读书沙龙第三期将紧锣密鼓热烈举行,时间:本周六(11月24日)下午2:30,地点:西安外国语大学(北区)校宾馆二楼会议室,阅读著作:韦伯《学术与政治》。继续欢迎西安爱读书爱思考的高校学生和各界人士参与。感谢关注。 02、读书沙龙第三期因原定地方另作他用,故将读书地址调整为西北政法大学北区老研楼3楼法理资料室,时间不变,仍是周六(11月24日)下午2:30,地方够大,继续欢迎西安爱读书爱思考的高校学生和各界人士参与。请广为周知并感谢关注。 03、刚接校方传达通知:1、读书会无论如何不能搞,所有教室、会议室、资料室都不许使用;2、通知相关老师不能参加;3、要求所有学生不得参加读书活动。天啦,就是一个读书交流的活动啊,怎么搞成这样?西北政法大学,你这是怎么了? 04、西北政法大学推行导师制,即要求每个月老师和学生见面,这是一个很好的教学安排。周末读书沙龙也是重要的交流方式之一。希望我所带的本科学生能参加,导师和学生见面,难道还用申请地方?不应该阻止吧?学校的各种空闲的会议室、教室,是不是应该用在这些活动上? 05、读书沙龙作为正常的教学活动,拟回到政法继续最后两期,本校老师在本校学术交流,难道都不允许?学校要求老师和学生每个月见面,读书是最好的见面方式,难道不行?学校那么多空闲的会议室教室,利用周末读读书,难道也不成? 06、原定11月24日的读书沙龙,正常理性的学术讨论活动,拟在政法进行,看来又遇到了阻力。所谓“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本只是读书讨论活动主题而已,读书活动完全公开透明、以教育学术为本,我希望校方告诉我:教师和学生在大学开展教学研讨活动,触犯了什么规定?如果禁止其进行,依据的什么理由?多谢。 07、很多朋友主动为读书沙龙提供校外地点,我非常感动和感谢,但只能婉拒了,希望能够理解。读书沙龙的初衷和原则,就是大学内的正常师生学术交流活动。我之所以敢全程公开,欢迎各界参与,也是内心没鬼,单纯为营造积极健康、爱读书思考的社会风气。我坚持在校园举行不退缩,这是大学老师的权利和底线。 08、原本确定本学期“计划”就是只读四期书,最后一期读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第一期读密尔《论自由》效果很好,西外王天定老师希望外院学生有所感受,故联系西外宾馆讨论达尔《论民主》,理性热烈,符合学术宗旨;没想到第三期准备读韦伯《学术与政治》,提前遭叫停,西北政法本校也不行。为什么? 09、上面的领导压到学校的领导,学校的领导又压到院里的领导,然后我便如实汇报读书活动的缘起,并说,如果认为以我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所的“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的活动主题作为读书的名头不行,我不挂这个名就是了。但大学各种读书小组本是国内各高校一直有的常态,难道这都要阻止?层层压下来,大学呢? 10、当年请萧瀚来西北政法,结果遭遇阻拦,事后我写了《萧瀚老师西北政法讲座受阻记》,再后来学生请陈有西来西北政法讲座,又遭遇巨大压力,事后我写了《分裂的大学——陈有西律师西北政法讲座散记》,现在我自己和学生进行读书会,居然又一次受到阻止,难道我又要写个西北政法学术活动受阻的第三季? 11、有感于西安9.15中触目惊心的暴力行为,为了身体力行从小事做起,关注文明理性的公民社会建设,所以我把本学期四次读书沙龙活动命名为“公民自治与合作计划”,倡导爱读书爱思考的习惯,营造健康正常良性的学术氛围。读书活动前两期很圆满,没有什么出格言行,没想到第三期受阻,我痛心大学精神的失落。 12、我想敬问西北政法校领导:作为一名教师,和学生进行这样的读书交流活动犯了什么规条?学校的空闲教师、会议室、资料室不用于这种教学活动,用于什么?我作为教师有没有权利使用学术教学活动的地方?压制学生参与这种学术活动,应不应该? 13、作为热爱教学、热爱学生、热爱学术的普通老师和普通学者,我为堂堂政法大学的这种无视学术尊严的做法感到心痛。 14、中国大学里的各种读书小组、读书会早就是一个非常正常的学术活动,尤其是社会科学的著作,读书会的形式是非常好的研讨方式,不存在什么组织聚众之说,请大家不要引申;其次,我们所读的都是经典,更注重学术性的辨析(由于有本科生参与,所以不会讨论得太艰深专业),不存在什么政治目的。能理解吗? 15、高校教师带学生读书,应是值得大力倡导的好事。学校面临压力,我能理解;政府相关部门有所敏感,我想是误会。但学校不能因此立马禁止教师使用一切学术场所,甚至禁止学生参与,如果这样,大学焉在?虽不期待结果,但本着维护学术师道尊严、坦诚理性沟通的精神,我又按正规程序向学校提交了申请和说明。 16、没事,该走的申请程序我会走完的,该陈述的理由我会澄明的。大学不能读书,岂不天大笑话?在这个国家,公民无小事,学术比天大。这里是需要守护的净土,无关政治和强权。一个没有精神的民族,是站立不起来的。 17、我爱教学,爱读书,爱与学生平等辩论和交流。我相信教学相长,借助读书会方式,我也不断重温经典,不断从学生的思想中受益。这是何等的善何等的美的事。本人资质平平,但是个努力称职的教师,期待每日都能进步开阔。我无法改变大环境,但至少能改变自己,在当下局限语境下艰难见证自由和思考的高度。 18、刚得到消息,我按程序的申请被驳回,理由是主体不合格。根据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研讨会的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党委宣传部要对所有研讨会和讲座审核备案,我现在正式请求校宣传部门让我查阅近一年来学校举办的各种研讨会讲座的备案信息,请不要选择性执法,多谢! 19、本来读书活动是一个基本的教学活动,根本就不属于研讨会的范畴,无需申请审批,我为了尊重和妥协,特意又做了申请,结果又被踢皮球。偌大一个政法大学,难道就没有更多的人来坚守大学学术自由的底线吗? 20、太多的人早已习惯于体制内养成的惰性。上面一个指示,便层层地以完成任务、推脱责任的心态赶忙下达执行,然后便掩耳盗铃,互踢皮球,不管外面之风雨。这样,那些争取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人,就必须付出百倍千倍的代价,要有韧性、要耗大量精力、要面对挫败感,还要理性,才可能推动一点点。值,感谢关注! 21、除了跟我直接传达校方指示的院领导外(一个副书记,一个副院长),我给主管校副书记电话,说了几句,匆忙挂断,说当面谈方便;我也给校长电话,准备问问周六和所带的本科生见面的事宜,但没接;刚给校宣传部长电话,准备查询学校历次研讨会讲座备案情况,也未接电话。 22、多谢宣传部长,刚给我回电话了。答应我抽时间查阅至少近一年所有研讨会报告会备案的情况。就我所知道的都有很多场研讨报告会,希望不要有遗漏的,顺便学习如何申请。但还是要声明:读书活动,和学生见面,本就不属于研讨会报告会的范畴。 23、为捍卫学校内读书的原则,守护大学自由独立精神之底线,我决定本周六的读书沙龙活动继续在政法举行,时间不变,地点是我的办公室,行政楼228房间。我抗议校方对学术教学活动的压制,尤其是抗议校方威胁学生不得参加读书活动的做法。但为保护学生,请各位自愿参与的同学作为成熟公民,千万想清楚再来。 24、读书活动完全开放,感谢大家的支持关注。让我们都做负责任的、理性的、健康和乐观的公民!期盼这个校园、这座城市、这个国家变得美好。 25、学生不敢来我绝不强迫,而且首先建议学生别来。哪怕只有我一人,我也会把这个读书会坚持完。 本月24日周六,谌洪果教授的读书会或许真的会以一个人的读书会坚持如期举办,我们拭目以待! 【谌洪果主持读书会第一期实况视频】http://24hour.blogbus.com/logs/225001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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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瑜珍 陈林林:作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学术自由

管瑜珍 陈林林:作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学术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与法理 进入专题 : 学术自由    ● 管瑜珍   陈林林        摘要: 学术自由是否是一个法律概念、一项法定权利,历来是一个问题。在美国法上,学术自由作为大学和教师管理核心学术事务的权利,是一项由最高法院创制的宪法未列举权利。美国早期的学术自由依附于契约权利,体现了一种大学内部政策,即大学管理者在规章制度范围内通过签订契约而赋予教师的自由权。在“学术自由第一案”——Sweezy案——中,最高法院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将学术自由提升为一项值得宪法保护的价值,并指出其基本内涵是自主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谁被教”;在Keyishian判决中,法院进一步明确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殊关注”,将其纳入了宪法权利话语体系之中。至Grutter判决,最高法院肯定了在高等教育领域,学术自由是一项独立的、未列举的宪法权利,并可先于其他宪法权利受到保护。相应地,对大学学术性事务的决定,法院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尊重;尊重的程度,取决于决定是由什么样的主体做出的、需多大程度的学术技能、意识形态中立与否以及是否危害到了别的权利。   关键词: 学术自由;宪法权利;言论自由权;学术事务      一、引言      尽管学术自由已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明确宣示和承诺,但现状仍如《学术自由和高等教育机构自治利马宣言》所言,对学术自由和高等教育机构自治的侵犯、限制和压制,已经成为一种令人忧虑的紧迫趋势;这一现象是全球性的,与具体的社会政治制度无关。个中问题的一个根源,是各方对学术自由的不同维度及各个维度的内涵均缺乏清晰的理解。[1]在美国法律界,学术自由是否是一个法律概念、一项宪法权利,曾经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因为美国虽然注重学术自由,但并未在宪法中予以明文规定。支持者认为,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和学生拥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而大学则不一定拥有这项自由权。其论据是学术自由派生自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第一修正案旨在保护个体公民免受政府的干涉,而不是保护政府代理人免受其他代理人的干涉,因此政府设立的公立大学不在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列。[2]持相反观点者认为,在职业自治的传统下,学术自由权的主体,首先是学术机构,而不是教师或学生个体。走得更远的反对者则声称,学术自由只是一种“职业权利(professional right)”,而非法律权利。宪法权利意义上的学术自由压根是不存在的,尽管拥有宪法解释权限的最高法院在对学术自由表达过支持和赞许,但那些赞许性解释未曾独立地成为任何判决的依据,究其根本不过是一些修辞性赞词。[3]   在宪法缺少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无疑成为了界定学术自由之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在批评者眼里,近半个世纪以来,最高法院在处理学术自由的方式上却是晦涩、模糊和犹犹豫豫的。其一贯做法是:不断地重申学术自由的重要性,却始终没有从法律权利的角度对其进行清楚或确定地界定。[4]最高法院在许多判决意见书中,经常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学术自由进行礼赞,但从未基于侵犯了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学术自由权的法律考量,去废黜一项学术自由方面的政府规制。因而被揶揄“判决除了激动人心的修辞,而没有多少实质性决断”,对于“宪法保护什么样的学术自由以及宪法为何保护”这样的基本问题,缺乏“法律分析”。[5]不过,鉴于学术自由在外延上的不确定性、内容上的专业性和法律关系上的复杂性,它是否是一项法律权利以及权利主体、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等等,迄今仍是各国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没有定论的难题,一味要求法院给个通盘决断是不现实的。在共识、惯例尚未形成时,最高法院的消极和克制,体现了一种审慎的司法美德。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一直努力以一事一案、集腋成裘的姿态,小步推进问题的解决办法。而在最近的Grutter案中,最高法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大步,明确承认了学术自由的宪法权利地位,做出了一个“有别于以往所有的学术自由判决:使用适度的修辞去廓清学术自由的实质,而不是用热烈的修辞去制作一个内容干巴的决定”。[6]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学术自由成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司法进程,检讨美国学术界、法律界对学术自由的探讨和界定,无疑可以为解决相关的中国式问题和推进国内高教法治提供助益。      二、职业自治与契约化管理:前宪法时代的学术自由      早期美国的学术自由发轫于英国中世纪以来大学自治传统,主要内容是尊重大学教师的教学自由,排除外部势力对大学的干预。但与英国不同,美国大学实行独特的公司管理体制。教师受制于非学术的校董事会,他们被视为是公司雇员而非大学成员,社会地位相对低下;教师以培养有虔诚宗教信仰的神职人员或法律、医师等为目标,很少有人去追求学术。[7]南北战争后,改革者们开始建设致力于科学研究的大学,并培养能适应、领导工业社会向前发展的人才。至19世纪70、80年代,研究型大学逐渐兴起,大学在智识导向上有了根本变化,即从宗教信仰背景下的价值追求范式,转向科学努力下的真理探求范式。[8]高等教育结构和目标的改变,扩大对教师的期待,提高了教师的地位。研究与写作成了教授们智识和成就的表征,他们被期待去扩张知识的疆域,用科学的方法去改造物质世界和社会生活。但教师仍拿着微薄的工资,并随时可能被解雇。为寻求对职业生涯的更多控制,学术自由开始成为教师们的共同呼声,并作为一种矫正性权利被提了出来。教授们要求学术免于意识形态的检验,工作评价由学术同行进行。[9]其宗旨是从非专业的董事会手中,夺回对学术评价的控制权。   于是,学术自由成为了大学教师对抗非专业雇主、寻求职业自治的王牌。1915年,美国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制定了《学术自由与学术聘期原则的宣言》,通过主张各学科的科学性论证了学术自由的正当性,即“现代大学逐渐变成科学研究的家园……在所有知识领域,进步的首要条件是完全的、不受限制的自由探求并发表相关成果。”[10]1940年,教授协会又制定了《学术自由与长期聘用原则声明》,强调学术自由是教师在研究与教学方面的权利,并将长期聘用制与学术自由结合在了一起。教授协会围绕其界定的学术自由概念展开了不懈的努力,并采取了一些强硬的手段,例如将侵犯学术自由的大学从“合格名单”中除名。其主张的核心价值观是:让一个有能力且正直的大学教师,能免于经济和政治顾虑去开展研究、教学、出版,哪怕是小众的研究。[11]教授协会建立的一系列学术自由制度虽无法律效力,但适应了工业革命后美国社会的新需求,有助于解决研究型大学中新涌现的大量争议,因而逐渐为绝大多数高等教育机构所接受,并成为了后者建立相关规章制度的依据。   然而在二十世纪上半叶之前,学术自由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被视为是一种大学内部政策,是大学管理者在其规章制度范围内通过签订契约而赋予教师的自由权。一旦发生争议,教授们往往依据与大学订立的雇佣契约来维护其学术自由,法院亦按契约之诉来审查、判断当事人的契约权利和义务。而在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下,当宾夕法尼亚大学在1906年因教师尼尔林批评政府而拒绝续聘他时,后者是无法获得任何法律救济的。对学术自由的契约化管理和解读,使得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中的特殊问题长期得不到法律界的正视。例如在纽约城市大学聘用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的争讼中,纽约州最高法院居然以社区的公共健康、安全和道德品行为由,判决聘用契约无效。相应地,早期关于学术自由的争端,例如1894年的伊利案,都是通过舆论或者压力团体的介入才得到妥当解决的。      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伴影:不确定时期的学术自由      在1952年的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到了“学术自由”。在1957年的Sweezy v. New Hampshire案中[12],联邦最高法院探讨了学术自由为何重要,以及它是否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价值。因此,Sweezy案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第一案”。Sweezy因为在新罕布什尔州立大学发表了一个讲演,而被州检察长的审讯传唤,但他拒绝向调查组交代问题,被判了藐视法庭罪。终审此案的联邦最高院基于正当程序条款判决罪名不成立,同时阐述了它在系争个案中发现的一项重要价值——学术自由。   在判决意见书中,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大学自由的重要性几乎是不证自明的:学术在怀疑、不信任的氛围中无法繁荣发展;教师和学生必须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自由地进行探索、研究和评论,以获得新的进展和新的知识。否则文明将腐败并死亡。Frankfurter大法官在同意判决结论、但不同意判决理由的附随意见(concurring opinion)中更进一步,指出学术领域的“思想与行为被推定为免受政治当局的审讯”,并主张“将政府排除出大学智识生活”。[13]通过援引大学“四项重要自由——自主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谁被教”,[14]Frankfurter框出了学术自由的基本内涵。该判决首次将学术自由提升为值得受宪法保护的价值,并用这一宪法尚无明文规定的价值,限制了政府行为,这显然是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的重大提升。不过缺憾和进步并存,法院的司法推理既未援引已有共识基础的传统学术自由,也未从宪法文本中寻求学术自由的规范依据,更未在宪法价值秩序内展开细致的利益或价值衡量,而只是用一些散文式言语进行了赞美,因此判决显然未能有效证成学术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15]对于学术自由的主体是大学还是教师这样的基本问题,法院也只是概略地认为:免于政府不当干预,是大学而不是作为个体的大学教师的权利;在本案中,供Sweezy主张权利的规范依据,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而非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和宪法第一修正案之关系,在Keyishian案判决中有了进一步廓清。在该案中,教师Keyishian拒绝在一份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员的誓词上签字,而未能得到纽约州立大学的续聘合同,因而诉之法院。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再次承诺保护学术自由,指出该自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特别关注的,而宪法绝不容忍任何法律用正统理论控制学校的课堂。[16]从推理方式上看,最高法院沿袭了Sweezy案的功利主义论证,即通过主张学术自由的社会效用,来论证其正当性。比Sweezy案更进一步的是,法院明确指出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殊关注”,将其置入了宪法的权利话语之中。但遗憾的是,法院在分析第一修正案和学术自由这一“衍生性基本权”时,并未运用或建立起清晰的基本权规范语义规则,对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和外延,仍一如既往持谨慎的保留态度。因此学术自由是否是一项真正的宪法权利,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   Sweezy和Keyishian判决发布后,学术界和法律理论界以功利主义、伦理主义和现实主义分析为基础,尝试将学术自由解释为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首先,将学术自由视为言论自由的一个伴影,同样也是探求真理的工具,因为“最纯粹的真理来自于思想的自由市场”;其次,结合美国的社会伦理背景,强调学术自由不仅存在于它所保护的一部分人的生活中,而且还在更普遍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伦理作用。学术自由代表并增强了伦理个人主义的理想,对学术自由的侵犯,既破坏了其“对普遍的独立性文化的培养润育”,而且还是“对伦理个人主义理想境界的一种侮辱”;[17]再次,指出二战后政府给予大学以大量资助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大学的干预,加上麦卡锡主义对大学造成的伤害,因此法院应及时运用法律的手段,重新明确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这些学理解释旨在补充被最高法院省略的推理环节,实现学术自由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无缝对接”。但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规范的是公民和政府两者的法律关系,而在学术自由领域,大学始终作为一个他者、往往是主导者在场。此外,宪法学术自由获得宪法权利的地位,并不一定要附会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规定了“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学术自由完全可以借道这一条款获得宪法地位。      四、作为宪法性权利的学术自由权:Grutter判决      学术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在2003年的Grutter案中得到了司法确认。在该案中,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依据以实现学生群体多样性为宗旨的录取政策,(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专题: 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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