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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组织:叙利亚军队突袭更多城市

人权组织:叙利亚军队突袭更多城市 记者: 美国之音 | 华盛顿  2011年 5月 08日 图片来源: AP 公民记者用手机拍摄的巴尼亚斯反政府示威 叙利亚人权组织说,安全部队突袭了至少3个城市,在巴尼亚斯逮捕了200多人,并在中部霍姆斯市打死一名年轻男孩。安全部队在巴尼亚斯实施逮捕,其中包括一名10岁儿童。一天前,政府军在这个被封锁的海滨城市打死6人。目击者称,至少有25辆坦克在这座人口约为5万人的城市巡逻,镇压反政府抗议。 在霍姆斯市,活动人士说,安全部队攻入该市一些地区时打死一名12岁的男孩。目击者称,当局切断了这两个城市的电和通讯。巴尼亚斯和霍姆斯一直是反对阿萨德总统抗议的中心,阿萨德对反对派示威者发动了军事镇压。 抗议集中的德拉市是政府武力镇压的第一个目标。部队星期一说,他们在德拉“实施逮捕恐怖分子的行动”,恢复该市秩序。然而,居民说,他们的行动仍受到坦克、部队和狙击手的限制。 星期天在其他地区,南部城镇塔法斯的居民说,当叙利亚部队进入城市实施逮捕时,他们听到了枪声。 电邮此文   打印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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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刑事拘留问题

   中国法律规定的拘留有三种,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在本文中,只谈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问题。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即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     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所谓不应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备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况的,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如果出于办案的需要,应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办理逮捕手续。     拘留的期限: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拘留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依据上述所谈的规定,回答一下网友咨询的问题。    一个公民被公安机关带走,是不是被刑事拘留了,应以刑事拘留决定书为依据。刑事拘留决定书只给犯罪嫌疑人,给家属的是刑事拘留通知书,在通知书中会写明某人因涉嫌什么犯罪被拘留,羁押在哪个看守所。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后,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但在司法实践中,家属不可能在二十四个小时内接到通知。因为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用电话通知,也不会派人上门送达,更多的是用普通挂号信寄到犯罪涉嫌人身份证上注明的住所,有的则寄给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由当地派出所警察转交家属。批准逮捕后,也是以相同方式寄逮捕通知书给家属。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作出拘留决定后,如“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则可以不通知家属。执行逮捕决定是,也可以“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为由。    如此一来,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带走时有人看见,然后,把人已被公安机关带走情况转告家属。否则,家属还会误以为亲人被失踪了。    在司法实践中,如公安机关以“有碍侦查”为由,不将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或被逮捕消息通知家属,既使家属或家属聘请的律师去查询,公安机关也不会告知。不过,有一种查询方法,就是到有可能被羁押的看守所去送钱送物,那里一般能查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此羁押。但是,对某些特殊犯罪嫌疑人,由于会以“代号”替代姓名,也是难以查询到的。    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哪怕是简单的案件,也会适用三十七天最长期限。在期限届满后,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就会批捕;对检察院不批捕的,就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但一定要搞清楚的是,这是指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如果人被带走后,没作出刑事拘留决定,而是处于“不明状态”,就不存在三十七天内不批捕,要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问题。    有网民质问,法律上有“不明状态”规定吗?我答,没有,但司法实践中可能有。网民再质问,符合法律规定吗?我答,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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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也谈刑事拘留问题

中国法律规定的拘留有三种,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在本文中,只谈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问题。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即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 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所谓不应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备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况的,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如果出于办案的需要,应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办理逮捕手续。 拘留的期限: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拘留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依据上述所谈的规定,回答一下网友咨询的问题。 一个公民被公安机关带走,是不是被刑事拘留了,应以刑事拘留决定书为依据。刑事拘留决定书只给犯罪嫌疑人,给家属的是刑事拘留通知书,在通知书中会写明某人因涉嫌什么犯罪被拘留,羁押在哪个看守所。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后,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但在司法实践中,家属不可能在二十四个小时内接到通知。因为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用电话通知,也不会派人上门送达,更多的是用普通挂号信寄到犯罪涉嫌人身份证上注明的住所,有的则寄给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由当地派出所警察转交家属。批准逮捕后,也是以相同方式寄逮捕通知书给家属。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作出拘留决定后,如”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则可以不通知家属。执行逮捕决定是,也可以”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为由。 如此一来,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带走时有人看见,然后,把人已被公安机关带走情况转告家属。否则,家属还会误以为亲人被失踪了。 在司法实践中,如公安机关以”有碍侦查”为由,不将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或被逮捕消息通知家属,既使家属或家属聘请的律师去查询,公安机关也不会告知。不过,有一种查询方法,就是到有可能被羁押的看守所去送钱送物,那里一般能查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此羁押。但是,对某些特殊犯罪嫌疑人,由于会以”代号”替代姓名,也是难以查询到的。 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哪怕是简单的案件,也会适用三十七天最长期限。在期限届满后,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就会批捕;对检察院不批捕的,就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但一定要搞清楚的是,这是指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如果人被带走后,没作出刑事拘留决定,而是处于”不明状态”,就不存在三十七天内不批捕,要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问题。 有网民质问,法律上有”不明状态”规定吗?我答,没有,但司法实践中可能有。网民再质问,符合法律规定吗?我答,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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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备忘录称“台湾为中国的一个省”引激烈反应

二○○八年国民党重新执政后,台湾首度以“中华台北”的名义,用观察员的身份,出席世界卫生组织大会。但民进党立法委员披露,世卫组织内部去年九月曾经发给会员一封信函,当中明确定义“台湾为中国的一个省”。台湾政府相关官员随后证实,的确有这份文件。外交部次长沈吕巡说,这绝对不是对中华民国外交空间 “合情合理”的安排。 民进党立法委员周一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一份去年九月,由香港籍的世卫秘书长陈冯富珍办公室发给各会员国的备忘录。备忘录名为 “世卫条例对中国台湾省之执行作业准则”,其中重要规定包括:当世卫各单位收到来自台湾官方任何讯息,必须向中国指定的联络点报告;如果台湾的讯息出现在世卫文件上,必须先和中国代表团协调,获得许可后才能刊登;同时,台湾的所有讯息资料,必须归在“中国”项下。 这份文件曝光,引发台湾政坛激烈反应,立法院三个不同的委员会,蓝绿两阵营立法委员,不约而同地对外交、卫生和国家安全部门的首长提出质询。 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在一场公开行程中受访时也表态指出,这件事情是蛮严重的事情,如果变成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通行模式,对台湾的国际地位与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空间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蔡英文说,二○○五年民进党执政时期,就传出类似事件,当时民进党政府一再提出抗议,美国也致函世界卫生大会,表示不接受这个立场。到了二○○八年,马政府执政后,民进党一再提醒执政党要注意此事,但马政府显然没有把足够注意力放在这上面。 在政府方面,总统马英九先利用会见客人的场合,公开表示,卫生署长收到的邀请函是写着“Minister of Health”,也就是卫生署长。在会场上,各国代表也都称他“部长”,大陆的部长和台湾的部长平起平坐,这是过去三十八年来没有出现过的情况,这就是国民党为台湾争取到的尊严。 下午,行政院再由新闻局长杨永明、外交部次长沈吕巡和卫生署副署长萧美玲召开新闻发布会。杨永明拿出邀请函的影本,说明台湾参与世界卫生组织,用的是“Chinese Taipei”,中华台北的名义。 杨永明说, 有人批评在中共设定的框架下参与是“羊入虎口”,但站在台湾的立场,“不入虎穴,焉得虎子。”台湾的参与,扩大了在国际上的能见度。至于冯陈富珍发出的这份备忘录,杨永明说,世卫是联合国框架下的组织,当然有国际现实和现行法律的规定等问题。 记者问道,以往在许多场合,中共领导人对于台湾参与国际空间问题,都强调两岸要协商出“合情合理的空间”,但这份备忘录的内容,算得上合情合理的空间吗?沈吕巡直言,这当然不是合情合理,因为它违背了台湾和世卫组织早先安排的名称和身份,但为了同时满足两岸的政治需求,世卫组织也不得不这么做。 沈吕巡说,台湾会就备忘录内容,持续向世卫组织抗议,同时秉持“三不政策”,也就是任何东西如果没有经台湾同意,在台湾背后和中共政府私自协商,台湾政府一律认定“不生效”、“不配合”、“不承认”。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李潼台北报道。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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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教派冲突9人丧生

埃及教派冲突9人丧生 记者: 美国之音 | 华盛顿  2011年 5月 07日 埃及官员说,在开罗的基督教徒和穆斯林的宗教冲突中,有9人丧生,另有一百多人受伤。 埃及官方新闻社说,星期六爆发的暴力行动最先在开罗的伊姆巴巴地区开始。目击者说,传言一名妇女被强行扣押在一个哥普特教堂内,以免她皈依伊斯兰教,于是一群穆斯林汇集到这个教堂。目击者说,双方曾交火,穆斯林抗议者投掷燃烧弹,导致包括一个教堂在内的附近建筑起火。 还有报道说,这次冲突的起因是这些穆斯林认为这名基督教妇女已经皈依了伊斯兰教,但不被允许嫁给一名穆斯林男子。埃及安全部队随即部署到出事地点,朝天开枪,并使用催泪瓦斯来驱散双方人群。 不同信仰者之间的关系在埃及是导致紧张局势的根源之一,埃及的哥普特基督教徒占到埃及八千万人口中的大约十分之一。 电邮此文   打印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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