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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 | 曲相霏:百年宪政进程中的人权

  ——从“人权”语词的使用说起   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了宪法。人权条款的入宪,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人权保障的新时代,而该条款的重大意义之一就是“人权”语词的入宪。语词是思想的载体,这百多年来“人权”语词在中国的命运折射出的是时代的沧桑,反映的是中国百年宪政历程中人权思想、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的巨大变化。   一、“人权”汉字语词的形成   20世纪初期中国的大规模立法催生了中国的近现代法学。当时主持中国法律改革的沈家本先生曾说:“今日法律之名词,其学说之最新者,大抵出于西方而译自东国”。日本明治维新后开始抛弃自唐代以来的中国古代法传统,转而采用西法,大量翻译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并邀请西方法学家赴日协助起草法律。由于中国是日本的文化母国,日文中大量是汉字,而汉字又可以用单个字组合成新词,这导致了日本新的法律语言的汉字化。自19世纪80、90年代开始,近代中国实际上对日本的法律新词采用了拿来主义,尤其是对那些没有日文假名连接而完全用汉字表述的概念术语几乎是全部照抄。   据实藤惠秀在《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一书中的统计,来自日语的现代汉语词汇达844个(原表只有784个词汇,由于原作者与译者分别发现新资料,故增补为844个词汇),甚至有人认为那一时期中国的外来语新词汇源于日本的达四分之三,政治、法律及经济术语是其中的主要部分。“人权”这个语词就是日本法学家译造而后为中国人所接受与使用的。   据考证,菲塞林格述、津田真道译的《泰西国法论》可能是日本“人权”汉字语词最早被表达出来的著作。1868年津田真道译《泰西国法论》,在正文中以“住民的本权”来表述公民的权利,并解释其为:“相对于国家所具有的通权”、“国家之法律对其应予揭记与保护”。该书还首次使用了“基本权”的概念:“如果为了公共及国家公益,住民的基本权可因事以让及可受法律之限制”。日本著名史学家大久保利谦在对该书的稿本和刊本的比较中发现,该书29目当中不同之处多达13目。稿本中的“身权”,在刊本中改为“人权”,稿本中的“国民之权”,在刊本中改为“民权”。该书第二卷中列举了十二项“住民”对国家的“本权”。不过,该书虽首次使用了“人权”语词,但其使用的意义仅限于与人身相关的权利,即相对于物权的人身权,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近代人权概念。其所使用的“民权”,是“国民之权”或“住民本权”的简称,是相对于国权而言的权利,是人成为国民或住民后对国家而言的通权、例权,在含义上已带有政治性。《泰西国法论》一书所列举的十二项权利展现了近代人权的体系。   据现代著名日本宪法学家佐藤幸治的考据,日本最早表达“天赋人权”思想的文献则是1873年由青木周藏依据木户孝允嘱托执笔写成的《大日本政规》,其中有“保护各人固有的天赋的权利”的内容。1874年,“板垣退助和片冈健吉在土佐高知县创立立志社,宣传天赋人权论,自由民权运动开始。”使用“人权”语词把“天赋人权”作为一个完整概念予以表述的则是通晓英、法两国文字的加藤弘之。1875年他在所著《国体新论》中首次把“naturalright”(自然权)译为“天赋人权”,加藤由此被尊为日本“天赋人权”说的首倡者。   1876年的政论杂志《近事评论》第20号的一篇文章在对民权派偏重于政治的倾向进行批判时使用了“人权”语词:“……然吾等创立议院,欲参政者无他,不过欲得身体之权利,私有之权利,以巩固人权,以保障人生无限之幸福。如听世间有志之士高谈阔论,其言也慷慨,其辩也激烈,足以动人心弦。但其目光所注,独偏倚于政权,与人权之损否,殊少干涉。”   1882年加藤弘之的《人权新说》刊行,以优胜劣败、物竞天择的进化论来否定自己先前所译介的“天赋人权”,说“席卷欧洲又波及我东方的天赋人权主义决无实存可取的证据,其从始至今完全是学者妄想出来的东西”。为反驳加藤弘之,1883年马场辰猪著《天赋人权论》、植木枝盛著《天赋人权辩》,为天赋人权立言。《天赋人权辩》说:“吾辈所谓天赋人权,本与国家法律无关,而是直接根据人的天性而倡导之。”认为天赋人权就是人的自然欲求的社会表现。   遗憾的是,在明治初年即被译造的“人权”语词,在明治宪法中却并未被使用,使用的是“臣民的权利”,直到二战后日本国新宪法中才出现“人权”概念。重视国家权利和漠视个人权利,导致了“人权”概念在日本长期遭到冷遇。民权在与国权比较的时候,不得不退为第二位,这是人权在东方专制国家中的必然下场。追求国家自由与独立的国家主义始终是日本明治维新的精神支柱,人权、民权则在国家主义之下,如苏峰在批判民权运动时所说“当时的民权自由论,其名为民权,而其实是国权。”   二、“人权”语词在近代中国的开始使用   康有为是较早把日文汉字“人权”语词介绍给国人的。康有为认为,泰西之强,不在军兵炮械之末,而在其士人之学、新法之书。由于直接翻译西书十分不易,但“泰西诸学之书其精者,日人已略译之矣”,日译书中又大量使用汉字,故翻译日本书籍可得事半功倍之效。基于向国人介绍西学的目的,康有为编写了《日本书目志》,其中包括草野宣隆译的《人权宣告辨妄》一书。《日本书目志》刊行于1898年春,但梁启超在1897年11月15日出版的《时务报》第45册上就发表了《读日本书目志书后》一文,说“吾师南海先生,早??忧之,大收日本之书,作书目志以待天下之译者。”文中还引述了《日本书目志》一书的序言。可知《日本书目志》当写于1897年11月15日之前。   康有为的《大同书》中大量出现“人权”语词(主要在戊部之后)。如:“各有自立自主自由之人权”、“此其侵天界而夺人权,不公不平莫甚矣”、“反目人权为谬妄,是失天职而不知”、“何事背天心而夺人权哉”、“禁人者,谓之夺人权、背天理矣”、“夫以人权平等之义,则不当为男子苦守”、“欲去家乎,但使大明天赋人权之义”、“其惟天予人权,平等独立哉”等等。梁启超也开始直接使用人权语词,如在《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中说“欧洲自今世以来,学理大昌,天赋人权平等同胞之声,遍满全洲。”在《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中说:“故文明国得享用自由也,其权非操诸官吏,而常采诸国民。中国则不然,今所以幸得此习俗之自由者,悖官吏之不禁耳;一旦有禁之者,则其自由可以忽消灭而无复踪影。而官吏所以不禁者,亦非尊重人权而不敢禁也,不过其政术拙劣,其事务废弛,无暇及此云耳。”   康有为和梁启超究竟谁先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日文汉字“人权”语词,就目前资料尚无法作出准确判断。《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作为清光绪25年即1899年,《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作于清光绪26年即1900年,都是梁启超流亡日本后的作品。而《大同书》的写作年代,学者们则多有疑议,较为通行的说法是《大同书》成书于1902年。《大同书》的甲部和乙部于1913年发表于《不忍》杂志,较完整的稿本则刊于作者逝世8年后的1935年。康有为在1919年所写的《大同书题辞》中明确地将《大同书》的写作年代定为1884年。有学者考察,1883年康有为阅读西学达到一个高潮,阅读范围包括《东华录》、《万国公报》、《西国近世汇编》、《海国图志》、《瀛寰志略》等报刊和著作,其有关西方、科技和未来世界的讨论为《大同书》提供了新的知识背景和想象力的源泉,因此《大同书》的写作始于1884年并非康有为的不实之辞,1902年只是康有为对已有手稿进行较为系统的修订和大规模增补的一年,《大同书》的思考、撰述、修订、增补持续了二、三十年的时间。康有为因其长女康同薇通晓日语,故有条件接受和使用各种日译汉字语词,其1898年上半年曾为光绪帝写《日本变政考》,以编年体形式介绍日本从明治维新起到开国会时止的全部政治法律活动。而在1898年时,“人权”语词在日文中早已被接受和使用了。《大同书》的基本内容和思想,基本上属于康氏前期思想的范围,虽久未刊行且“秘不示人”,但他的亲密学生特别是梁启超却在很多地方都谈过或透露过。综上,不能排除康有为早于梁启超而使用了日文汉字“人权”语词。   1903年汪荣宝、叶谦编的《新尔雅》中也出现了“人权”语词,只不过是用来解释其它概念的。在解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关系由两者间之约束而成者,谓之约束国家”时,说“自近世天赋人权之说张,久握大柄之君主,不得私其权为已有,约束国家之所以成立也。”同年,柳亚子因“读卢梭《民约论》,倡天赋人权之说,雅慕其人,更名曰人权,字亚卢。”斯时,人权口号在民主派人士中已成风靡之状,邹容、陈天华、秋瑾等革命志士都在其书文中疾呼人权。   至1915年陈独秀为《青年杂志》作创刊词《敬告青年》,其中“人权”语词使用了三次。为阐释“人各有自主之权……不以自身为本位,则个人独立平等之人格,消灭无存”而引证欧洲的“解放历史”时,说“自人权平等之说兴,奴隶之名,非血气所忍受。”在阐释“科学”的功用时,说“近代欧洲之所以优越他族者,科学之兴,其功不在人权说下。若舟车之有两轮焉。”又说,“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   三、“人权”语词的百年—-从冷落到尊显   “人权”语词在被引入中国后,与其在日本的命运相似,在使用上受到了“民权”语词的排挤,在学者论著中其使用的频率难以与“民权”语词相比,在官方文本中更难觅其综迹。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也采纳了日本明治宪法中“臣民的权利”的表达,甚至连“民权”也未使用,更遑论“人权”了。   近代的知识分子在表达西方的天赋人权观时往往借用“民”与“民权”语词。如严复把《社会契约论》翻译为《民约论》,把“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翻译为“民之自由,天之所畀”。他借用“民”的语词表达的天赋人权观是:“唯天生民,各具赋畀。”梁启超对天赋人权思想的表达是:“天生人而赋之以权利,且赋之以扩充此权利之智识,保护此权利之能力,故听民之自由焉,自治焉,”何启与胡礼垣在《新政真诠》一书中表达的是“人人有权,其国必兴;人人无权,其国必废”的观点及“中国之所以不能雄强,……皆惟中国之民失基权之故”。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民权思想在思想领域和政治法律生活中已成气候,从郭嵩焘、薛福成、康有为、梁启超到孙中山等等,都是以民权为旗帜,以民权相号召。   民权与人权是两个带有不同价值取向的概念。民权所代表的是一个“群”的范畴,人权在本质上是一个“个体”的概念,因为民权与人权两者之间所具有的不同价值,所以在文化上民权容易与民主主义、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结缘,而人权则与法治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有着亲缘关系。两者相比,民权更容易为中国文化所容纳、为中国人所接受。事实上,近代以来的中国在接受西方宪政文化时首先认同的是民权,而不是人权。由西方化的“民权”而唤起中华民族的“民本”记忆的首先当数王韬、郑观应等一代知识分子。对民本这种中国本土资源的回忆成为“民权”走入中国的一种“路径依赖”。他们用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的“民本”理论去理解、接引西方的民权与人权理论,民权起到了沟通和连接“民本”和“民主”以及接引人权的作用。民权既由民本资源所支持,又超越了民本的语义而含有西方民主的因素,是中国知识分子把传统民本思想与西方激进的民主概念相调和而创造的中国人可以接受的一个新东西,是西方民主转换为中国语境的产物,是把君民“轻重关系”改变为“平衡关系”的一种隐喻式表述。民权对于西方民主文化而言起到了接引作用,对于中国传统民本文化而言则起到了转化作用。   新文化运动以后,“人权”语词不仅在知识界文化界获得使用,并逐渐进入官方文本中。1929年4月20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保障人权令,说:“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国民党专制独裁、人权无保障的事实,引发了以胡适、罗隆基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不满,他们以《新月》杂志为阵地,发表了《人权与约法》、《论人权》等大量文章,最后由胡适等人选编为《人权论集》一书。“人权派”的思想观点引发了当时关于人权的大讨论,周鲸文、邹韬奋等编选了《论人权运动》一书就是一例,人权语词在此时期成为一个极为引人注目的语词。   中国共产党从1922年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即提出人权主张,此后“人权”语词在立法中也大量出现。1940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1年11月17日通过《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11月6日通过的《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3年2月21日公布的《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1948年4月13日的《哈尔滨特别是政府布告——为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事》、1948年5月《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修正淮海区人权保障条例》。   建国后,“人权”语词又备受冷落,一度被作为资产阶级的概念受到批判。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人权语词重新开始被使用,20年间迅速发展为一个瞩目的词汇。“人权”语词写入宪法,是一百年来人权斗争的成果之一,无数的志士仁人致力于传播人权思想、投身于人权斗争,写出了中国百年宪政史上波澜壮阔的人权篇章。回顾这百年宪政史上人权语词的使用,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历经挫折,艰苦卓绝,人权终于在中国开出了制度之花。   作者简介:曲相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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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曲相霏:百年宪政进程中的人权——从“人权”语词的使用说起

曲相霏:百年宪政进程中的人权——从“人权”语词的使用说起 进入专题 : 宪政 人权    ● 曲相霏       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了宪法。人权条款的入宪,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人权保障的新时代,而该条款的重大意义之一就是“人权”语词的入宪。语词是思想的载体,这百多年来“人权”语词在中国的命运折射出的是时代的沧桑,反映的是中国百年宪政历程中人权思想、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的巨大变化。          一、“人权”汉字语词的形成          20世纪初期中国的大规模立法催生了中国的近现代法学。当时主持中国法律改革的沈家本先生曾说:“今日法律之名词,其学说之最新者,大抵出于西方而译自东国”。日本明治维新后开始抛弃自唐代以来的中国古代法传统,转而采用西法,大量翻译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并邀请西方法学家赴日协助起草法律。由于中国是日本的文化母国,日文中大量是汉字,而汉字又可以用单个字组合成新词,这导致了日本新的法律语言的汉字化。自19世纪80、90年代开始,近代中国实际上对日本的法律新词采用了拿来主义,尤其是对那些没有日文假名连接而完全用汉字表述的概念术语几乎是全部照抄。     据实藤惠秀在《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一书中的统计,来自日语的现代汉语词汇达844个(原表只有784个词汇,由于原作者与译者分别发现新资料,故增补为844个词汇),甚至有人认为那一时期中国的外来语新词汇源于日本的达四分之三,政治、法律及经济术语是其中的主要部分。“人权”这个语词就是日本法学家译造而后为中国人所接受与使用的。     据考证,菲塞林格述、津田真道译的《泰西国法论》可能是日本“人权”汉字语词最早被表达出来的著作。1868年津田真道译《泰西国法论》,在正文中以“住民的本权”来表述公民的权利,并解释其为:“相对于国家所具有的通权”、“国家之法律对其应予揭记与保护”。该书还首次使用了“基本权”的概念:“如果为了公共及国家公益,住民的基本权可因事以让及可受法律之限制”。日本著名史学家大久保利谦在对该书的稿本和刊本的比较中发现,该书29目当中不同之处多达13目。稿本中的“身权”,在刊本中改为“人权”,稿本中的“国民之权”,在刊本中改为“民权”。该书第二卷中列举了十二项“住民”对国家的“本权”。不过,该书虽首次使用了“人权”语词,但其使用的意义仅限于与人身相关的权利,即相对于物权的人身权,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近代人权概念。其所使用的“民权”,是“国民之权”或“住民本权”的简称,是相对于国权而言的权利,是人成为国民或住民后对国家而言的通权、例权,在含义上已带有政治性。《泰西国法论》一书所列举的十二项权利展现了近代人权的体系。     据现代著名日本宪法学家佐藤幸治的考据,日本最早表达“天赋人权”思想的文献则是1873年由青木周藏依据木户孝允嘱托执笔写成的《大日本政规》,其中有“保护各人固有的天赋的权利”的内容。1874年,“板垣退助和片冈健吉在土佐高知县创立立志社,宣传天赋人权论,自由民权运动开始。”使用“人权”语词把“天赋人权”作为一个完整概念予以表述的则是通晓英、法两国文字的加藤弘之。1875年他在所著《国体新论》中首次把“naturalright”(自然权)译为“天赋人权”,加藤由此被尊为日本“天赋人权”说的首倡者。     1876年的政论杂志《近事评论》第20号的一篇文章在对民权派偏重于政治的倾向进行批判时使用了“人权”语词:“……然吾等创立议院,欲参政者无他,不过欲得身体之权利,私有之权利,以巩固人权,以保障人生无限之幸福。如听世间有志之士高谈阔论,其言也慷慨,其辩也激烈,足以动人心弦。但其目光所注,独偏倚于政权,与人权之损否,殊少干涉。”     1882年加藤弘之的《人权新说》刊行,以优胜劣败、物竞天择的进化论来否定自己先前所译介的“天赋人权”,说“席卷欧洲又波及我东方的天赋人权主义决无实存可取的证据,其从始至今完全是学者妄想出来的东西”。为反驳加藤弘之,1883年马场辰猪著《天赋人权论》、植木枝盛著《天赋人权辩》,为天赋人权立言。《天赋人权辩》说:“吾辈所谓天赋人权,本与国家法律无关,而是直接根据人的天性而倡导之。”认为天赋人权就是人的自然欲求的社会表现。     遗憾的是,在明治初年即被译造的“人权”语词,在明治宪法中却并未被使用,使用的是“臣民的权利”,直到二战后日本国新宪法中才出现“人权”概念。重视国家权利和漠视个人权利,导致了“人权”概念在日本长期遭到冷遇。民权在与国权比较的时候,不得不退为第二位,这是人权在东方专制国家中的必然下场。追求国家自由与独立的国家主义始终是日本明治维新的精神支柱,人权、民权则在国家主义之下,如苏峰在批判民权运动时所说“当时的民权自由论,其名为民权,而其实是国权。”          二、“人权”语词在近代中国的开始使用          康有为是较早把日文汉字“人权”语词介绍给国人的。康有为认为,泰西之强,不在军兵炮械之末,而在其士人之学、新法之书。由于直接翻译西书十分不易,但“泰西诸学之书其精者,日人已略译之矣”,日译书中又大量使用汉字,故翻译日本书籍可得事半功倍之效。基于向国人介绍西学的目的,康有为编写了《日本书目志》,其中包括草野宣隆译的《人权宣告辨妄》一书。《日本书目志》刊行于1898年春,但梁启超在1897年11月15日出版的《时务报》第45册上就发表了《读日本书目志书后》一文,说“吾师南海先生,早??忧之,大收日本之书,作书目志以待天下之译者。”文中还引述了《日本书目志》一书的序言。可知《日本书目志》当写于1897年11月15日之前。     康有为的《大同书》中大量出现“人权”语词(主要在戊部之后)。如:“各有自立自主自由之人权”、“此其侵天界而夺人权,不公不平莫甚矣”、“反目人权为谬妄,是失天职而不知”、“何事背天心而夺人权哉”、“禁人者,谓之夺人权、背天理矣”、“夫以人权平等之义,则不当为男子苦守”、“欲去家乎,但使大明天赋人权之义”、“其惟天予人权,平等独立哉”等等。梁启超也开始直接使用人权语词,如在《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中说“欧洲自今世以来,学理大昌,天赋人权平等同胞之声,遍满全洲。”在《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中说:“故文明国得享用自由也,其权非操诸官吏,而常采诸国民。中国则不然,今所以幸得此习俗之自由者,悖官吏之不禁耳;一旦有禁之者,则其自由可以忽消灭而无复踪影。而官吏所以不禁者,亦非尊重人权而不敢禁也,不过其政术拙劣,其事务废弛,无暇及此云耳。”     康有为和梁启超究竟谁先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日文汉字“人权”语词,就目前资料尚无法作出准确判断。《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作为清光绪25年即1899年,《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作于清光绪26年即1900年,都是梁启超流亡日本后的作品。而《大同书》的写作年代,学者们则多有疑议,较为通行的说法是《大同书》成书于1902年。《大同书》的甲部和乙部于1913年发表于《不忍》杂志,较完整的稿本则刊于作者逝世8年后的1935年。康有为在1919年所写的《大同书题辞》中明确地将《大同书》的写作年代定为1884年。有学者考察,1883年康有为阅读西学达到一个高潮,阅读范围包括《东华录》、《万国公报》、《西国近世汇编》、《海国图志》、《瀛寰志略》等报刊和著作,其有关西方、科技和未来世界的讨论为《大同书》提供了新的知识背景和想象力的源泉,因此《大同书》的写作始于1884年并非康有为的不实之辞,1902年只是康有为对已有手稿进行较为系统的修订和大规模增补的一年,《大同书》的思考、撰述、修订、增补持续了二、三十年的时间。康有为因其长女康同薇通晓日语,故有条件接受和使用各种日译汉字语词,其1898年上半年曾为光绪帝写《日本变政考》,以编年体形式介绍日本从明治维新起到开国会时止的全部政治法律活动。而在1898年时,“人权”语词在日文中早已被接受和使用了。《大同书》的基本内容和思想,基本上属于康氏前期思想的范围,虽久未刊行且“秘不示人”,但他的亲密学生特别是梁启超却在很多地方都谈过或透露过。综上,不能排除康有为早于梁启超而使用了日文汉字“人权”语词。     1903年汪荣宝、叶谦编的《新尔雅》中也出现了“人权”语词,只不过是用来解释其它概念的。在解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关系由两者间之约束而成者,谓之约束国家”时,说“自近世天赋人权之说张,久握大柄之君主,不得私其权为已有,约束国家之所以成立也。”同年,柳亚子因“读卢梭《民约论》,倡天赋人权之说,雅慕其人,更名曰人权,字亚卢。”斯时,人权口号在民主派人士中已成风靡之状,邹容、陈天华、秋瑾等革命志士都在其书文中疾呼人权。     至1915年陈独秀为《青年杂志》作创刊词《敬告青年》,其中“人权”语词使用了三次。为阐释“人各有自主之权……不以自身为本位,则个人独立平等之人格,消灭无存”而引证欧洲的“解放历史”时,说“自人权平等之说兴,奴隶之名,非血气所忍受。”在阐释“科学”的功用时,说“近代欧洲之所以优越他族者,科学之兴,其功不在人权说下。若舟车之有两轮焉。”又说,“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          三、“人权”语词的百年—-从冷落到尊显          “人权”语词在被引入中国后,与其在日本的命运相似,在使用上受到了“民权”语词的排挤,在学者论著中其使用的频率难以与“民权”语词相比,在官方文本中更难觅其综迹。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也采纳了日本明治宪法中“臣民的权利”的表达,甚至连“民权”也未使用,更遑论“人权”了。     近代的知识分子在表达西方的天赋人权观时往往借用“民”与“民权”语词。如严复把《社会契约论》翻译为《民约论》,把“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翻译为“民之自由,天之所畀”。他借用“民”的语词表达的天赋人权观是:“唯天生民,各具赋畀。”梁启超对天赋人权思想的表达是:“天生人而赋之以权利,且赋之以扩充此权利之智识,保护此权利之能力,故听民之自由焉,自治焉,”何启与胡礼垣在《新政真诠》一书中表达的是“人人有权,其国必兴;人人无权,其国必废”的观点及“中国之所以不能雄强,……皆惟中国之民失基权之故”。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民权思想在思想领域和政治法律生活中已成气候,从郭嵩焘、薛福成、康有为、梁启超到孙中山等等,都是以民权为旗帜,以民权相号召。     民权与人权是两个带有不同价值取向的概念。民权所代表的是一个“群”的范畴,人权在本质上是一个“个体”的概念,因为民权与人权两者之间所具有的不同价值,所以在文化上民权容易与民主主义、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结缘,而人权则与法治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有着亲缘关系。两者相比,民权更容易为中国文化所容纳、为中国人所接受。事实上,近代以来的中国在接受西方宪政文化时首先认同的是民权,而不是人权。由西方化的“民权”而唤起中华民族的“民本”记忆的首先当数王韬、郑观应等一代知识分子。对民本这种中国本土资源的回忆成为“民权”走入中国的一种“路径依赖”。他们用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的“民本”理论去理解、接引西方的民权与人权理论,民权起到了沟通和连接“民本”和“民主”以及接引人权的作用。民权既由民本资源所支持,又超越了民本的语义而含有西方民主的因素,是中国知识分子把传统民本思想与西方激进的民主概念相调和而创造的中国人可以接受的一个新东西,是西方民主转换为中国语境的产物,是把君民“轻重关系”改变为“平衡关系”的一种隐喻式表述。民权对于西方民主文化而言起到了接引作用,对于中国传统民本文化而言则起到了转化作用。     新文化运动以后,“人权”语词不仅在知识界文化界获得使用,并逐渐进入官方文本中。1929年4月20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保障人权令,说:“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国民党专制独裁、人权无保障的事实,引发了以胡适、罗隆基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不满,他们以《新月》杂志为阵地,发表了《人权与约法》、《论人权》等大量文章,最后由胡适等人选编为《人权论集》一书。“人权派”的思想观点引发了当时关于人权的大讨论,周鲸文、邹韬奋等编选了《论人权运动》一书就是一例,人权语词在此时期成为一个极为引人注目的语词。     中国共产党从1922年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即提出人权主张,此后“人权”语词在立法中也大量出现。1940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1年11月17日通过《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11月6日通过的《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3年2月21日公布的《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1948年4月13日的《哈尔滨特别是政府布告——为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事》、1948年5月《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修正淮海区人权保障条例》。     建国后,“人权”语词又备受冷落,一度被作为资产阶级的概念受到批判。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人权语词重新开始被使用,20年间迅速发展为一个瞩目的词汇。“人权”语词写入宪法,是一百年来人权斗争的成果之一,无数的志士仁人致力于传播人权思想、投身于人权斗争,写出了中国百年宪政史上波澜壮阔的人权篇章。回顾这百年宪政史上人权语词的使用,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历经挫折,艰苦卓绝,人权终于在中国开出了制度之花。          作者简介:曲相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系韩大元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07BFX07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1《沈寄?先生遗书·寄?文存》卷四。     2参见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3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327页。     4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第42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5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327页。     6《明治思想史年表》,载日松本三之介:《国权与民权的变奏》,李冬君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页。     7参见徐显明:《制度性人权研究》,199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8日清水伸:(明治宪法制定史,上卷第140页,原书房1971年出版。转引自徐显明:《制度性人权研究》,199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9日大久保利谦:《幕府维新之洋学》,第200–202页。转引自徐显明:《制度性人权研究》,199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10徐显明:《制度性人权研究》,199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11日阿部照哉:《基本的人权的历史》,有斐阁1987年初版,第123页。转引自徐显明:《制度性人权研究》,199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12日松本三之介:《国权与民权的变奏》,李冬君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     13参见日藤本英雄等编:《法律学小辞典》第698页,有斐阁1979年版。转引自徐显明:《制度性人权研究》,199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14日松本三之介:《国权与民权的变奏》,李冬君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15日加藤弘之:《人权新说》,《明治文化全集》第2卷。转引自徐显明:《制度性人权研究》,199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16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附录),谭汝谦、林启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433页。     17日松本三之介:《国权与民权的变奏》,李冬君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18参见徐显明:《制度性人权研究》,199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19日松本三之介:《国权与民权的变奏》,李冬君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20康有为:《日本书目志》,载《康有为全集》(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83页。     21另有《民法财产编人权部释义》和《日本民法人权讲义》两书,但此两书名中的“人权”显然是与财权相对的概念。     22梁启超:《读日本书目志后》,载《饮冰室合集·饮冰室文集(一)》,第52页。     23《第三集编校说》,《康有为全集》(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24康有为:《大同书》,古籍出版社1956年版。     25梁启超:《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载《饮冰室合集·饮冰室文集(四)》,第61页.     26《饮冰室合集·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自由与制裁》。     27参见徐显明:《制度性人权研究》,199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8参见汪晖:《帝国的自我转化与儒学普遍主义》,《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七章。     29参见徐显明:《制度性人权研究》,199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30参见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135页。     31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四十四辑,汪荣宝、叶谦编《新尔雅》,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第8页。     32《柳亚子文集·自传·年谱·日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页。     33徐显明:《制度性人权研究》,199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34《青年杂志》1卷1号(民国四年九月十五日发行)。     35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新民说·论进步》。     36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劝学篇〉书后》。     37参见王人博:《论民权与人权在近代的转换》,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     38参见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39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1页。     40梁实秋、胡适、罗隆基:《人权论集》,新月书店1930年版。     41周鲸文、邹韬奋等:《论人权运动》,合新出版公司1941年8月版。     42王广辉:《中国人权立法的回顾与前瞻》,《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432008年6月30日以“人权”为关键词在yahoo网页上查询到16,300,000项符合人权的查询结果,    进入专题: 宪政 人权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4719.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家》2008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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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教仁:民国宪政的殉道者

  本文摘自《华夏时报》,作者:雷志华      1913年3月20日晚10时许,上海火车站,随着三声枪响,怀揣袁世凯“即日赴京,商决要政”急电的宋教仁倒在血泊中,两天后因伤重不治身亡。      弥留之际的宋教仁,仍不忘致电袁世凯“以共和为重”。      在4月13日宋教仁的追悼会上,孙中山送上了“作公民保障,谁非后死者;为宪法流血,公真第一人”的挽联。历史留给后人的答案是,宋教仁的去世,成了清末新政以来,中国社会精英推动的宪政民主运动的挽歌。      立宪派和革命派,是晚清政治版图中两大主要政治势力。辛亥革命之所以能以较小的代价,将统治中国两百多年的大清帝国送进历史,离不开立宪派与革命派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天然带有民主内核,因为它体现的不是战场上的兵戎相见,而是立场上的唇枪舌剑。      从某种程度上说,立宪派与革命派之间互动的能量都来自于宪政,不管是被形势所迫,还是刻意追求。因为不论是君主立宪,还是民主共和,最终的目标都是结束君主专制,还权与民,不同的只是实现手段。      但宋教仁的遇刺身亡,给民国建立后的政争注入了血腥基因。从此后袁世凯挣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束扩张总统权力,最终撇开国会称帝,到孙中山领导“二次革命”,武装讨袁,都表明当时的中国政治精英,抛弃了辛亥革命过程中“谈”的原则,将围绕宪政的政争从议会转移到了战场。      革命阵营的宪政信徒      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阵营,其政治光谱可以说是色彩斑斓,有屡败屡战、信仰坚定的革命者,也有不眷念权势、功成身退的侠义之士,当然也有立场飘忽不定、以革命之名谋个人私利的投机者。但如宋教仁这样既站在缔造共和第一线,又具备民主宪政才能的实践者并不多。      1904年2月,立志“实行革命,推翻专制皇帝,建立一个民众作主之新国家”的宋教仁,与黄兴、刘揆一等在长沙成立反清组织华兴会,正式走上革命道路。同年10月,宋教仁参与策划在湖南举行起义,后因计划泄露遭清廷通缉,被迫流亡日本。滞留日本的6年的时间里,宋教仁除了创办刊物、宣传革命外,把大量精力放在研究西方民主宪政理论上。他对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有非常深刻的了解,是革命阵营中关注政权建设的先行者。      宋教仁通过研究日本、美国以及欧洲宪政历史后认为,革命成功以后,革命者也有可能推行专制独裁,所以在革命成功以后,要立即着手宪政建设,推行民主。在当时清廷亦步亦趋推行新政,立宪派与革命派激烈论战的背景下,中国政治精英阶层,尤其是革命阵营,还没有人显示出像宋教仁这样的政治远见。      宋教仁的政治远见决不停留在坐而论道上。在他1910年从日本回国时,风雨飘摇中的大清帝国,正处于大革命爆发前夜。一年后,辛亥革命在武昌爆发,成立湖北军政府,并改国号为中华民国。宋教仁在得知消息后,与黄兴等革命党人赶赴武昌,他也开始扮演民国宪政设计师的角色。武昌起义后一个月,由宋教仁主持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约法》诞生,该法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法律文件,体现了三权分立的西方民主原则,成为后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      “南北议和”紧锣密鼓进行之际,宋教仁也跟着历史的节拍稳步推进自己的宪政设想。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成立后,宋教仁被孙中山任命为法制院院长,他不但参与起草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主持拟定了《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各部官制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为民国宪政勾勒出大致框架,被赞为“中国的杰斐逊”。      对于中华民国的政治蓝图,宋教仁有着清晰的目标,那就是议会制度和政党政治。在宋教仁看来,这种制度设计能有效遏制专制独裁,正如他所说:“我们要在国会里头,获得过半数以上的议席,进而在朝,就可以组成一党的责任内阁;退而在野,也可以严密地监督政府,使它有所惮而不敢妄为。”      1912年2月,根据“南北议和”达成的协议,孙中山将中华民国总统职位让与袁世凯。为了能使初创的民国宪政制度走上正轨,同盟会领导层开始整合革命势力。1912年8月,同盟会、统一共和党、国民公党、国民共进会以及共和宪进会等五个革命团体合并,组建前期的国民党。这次政党改组的实际推动者,正是宋教仁。这也是他宪政设想中不可或缺的另一环,即政党政治。这次改组,为国民党在1912年底1913年初第一次国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奠定了基础。      中华民国宪政这艘刚刚起航的巨轮,似乎在朝着宋教仁设定的航线航行。      民国宪政道路的迷失      国民党在第一次国会选举中的胜利,让宋教仁登上了早期民国政坛的巅峰。虽然他当时只是国民党的代理理事长,但理事长孙中山根据与袁世凯达成的协议,淡出政务、转向实业,不负责具体党务。宋教仁才是国民党的真正核心领导,所以才会有国会选举后总统袁世凯邀他北上组阁。袁世凯的急电,成了这位民国初期杰出政治家的催命符。      宋教仁遇刺身亡给民国宪政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仅在于国民党失去了治世能臣,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它对袁世凯与国民党之间本来就脆弱的信任关系造成沉重打击,双方的政争开始由议会体制走向武装对抗。      国民党方面在袁世凯宣誓就任临时总统第二天即颁布《临时约法》,意图以内阁制限制总统权力、牵制袁世凯。作为手握重兵的政治强人,袁世凯当然不会坐视自己被国会架空,不会甘当“虚君”。所以,他就任总统不久后即向国会提出“修法”,要求扩大总统职权。袁世凯的政治动作,验证了某些国民党人士认为其走向专制独裁的政治预判。      袁世凯上台后的总统与国会的纷争,本质上说是在国家权力架构初定的背景下,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的权力之争。不过,虽然这些纷争没有脱离宪政轨道,但各派势力显然已经少了“南北议和”期间妥协和退让的政治勇气,对权力的争夺盖过了对宪政精神的坚持。宋教仁遇刺,则成为主要政治势力抛弃妥协转为对抗的催化剂。      对于如何回应宋教仁遭谋杀案,国民党内部存在法律解决和武力解决之争,但孙中山最终选择了“武力讨袁”。1913年7月,孙中山借助原江西都督李烈钧的势力发动“二次革命”。无论此后袁世凯在专制独裁道路上走了多远,但从政治道义上说,首先迈出放弃宪政框架步伐的并不是他,而是以孙中山为首的国民党。      “二次革命”无异于国民党与袁世凯之间的政治摊牌,议会政治事实上已经名存实亡。1913年11月,袁世凯下令取缔国会中国民党议员资格,彻底将其排除在政治进程之外。1914年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直至1916年称帝,这段时间民国的政治发展完全背离了宪政。虽然袁世凯死后的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曾出现过如段祺瑞“再造共和”等宪政尝试,但民国的宪政列车一路跌跌撞撞,始终无法重回正常轨道。      “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势力也没有再回到议会政治,无论是“护国”战争还是“护法”战争,实际上采取的都是当初同盟会武装起义推翻满清的手法。1914年7月,孙中山在日本成立中华革命党,以图“再举革命”。在政党发展方向上,这无疑与宋教仁当初将国民党打造成现代政党的努力存在明显区别。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让孙中山看到了以一党之力武装夺取政权的希望,这促使他的政治理念开始转向“以俄为师”。1919年10月,孙中山将中华革命党改组为中国国民党,并在1923年1月提出建立民主共和国三阶段构想,即军政、训政、宪政,推行“以党治国”。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国国民党的这次转身,给后来的中国历史,尤其是政治历史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http://news.ifeng.com/history/zhongguojindaishi/special/songjiaoren/detail_2012_06/13/15267456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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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 | 十月革命由民主宪政蜕变暴力专政历史真相的惨痛警示

1917年10月24日即预定 “武装起义”的前一夜,在赤卫队涌向冬宫大门时,由冬宫的防卫长官帕里琴斯基亲自打开宫门,并把他们带到了临时部长正在开会的地方。 可以设想,如果布尔什维克当时不是以召开立宪会议为号召,而是公然提出取消立宪会议,那它的夺权必然会“震撼”得多,而能否成功也就未可逆料了。 就在布尔什维克掌权的条件下,选举按期于11月12日至15日进行,25日大致的得票结果,布尔什维克获得23.9%的选票,在703个席位中,只获得163席,远远低于社会革命党所获得的40%选票。 立宪会议才在排除了立宪民主党人的情况下于1918年1月5日召开。会前列宁已经打算 “用武力更正票箱”,苏维埃政府便宣布在彼得格勒戒严,并调集忠于布尔什维克的军队进入首都。当天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即宣布解散立宪会议。 没有任何 ‘苏维埃政权’,有的只是布尔什维克党 (中央)委员会的政权,以及追随他们的那些武装队伍的政权。当劳动人民经过12年斗争之后,立宪会议已由人民选举产生,而彼得格勒的工人又一次为立宪会议而遭到自称是工人阶级代表的那些人的枪杀!“工人的旗帜被撕毁、被烧掉了。”  罗莎.卢森堡说, “列宁和托洛茨基曾经强烈地要求召开立宪会议”,而十月革命后的立宪会议选举又 “是根据世界上最民主的选举”, “在完全自由的条件下进行的第一次人民投票”,布尔什维克却 “毫无敬畏之念,干脆宣布投票结果毫无价值”,是 “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行为。 列宁认为当时的内战是 “苏维埃政权反对 ‘普遍、直接、平等、秘密的’选举的斗争,即反对反革命立宪会议的斗争”, “这是资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议会制的世界性大崩溃,无论在哪个国家,没有国内战争就不会有进步。情愿者命运引着走,不情愿者命运拖着走。” 布尔什维克方面当时抨击 “民主”常常连 “虚伪的”、“资产阶级的”等限制词都不用,干脆流行起 “民主反革命(демократичесаяконтрреволюция)”、 “立宪反革命(Кадетскаяконтрреволяция)”的说法,“专政”是“革命”, “民主”就是 “反革命”,一月前后的剧变乃至于斯。 历史的残酷警示 现在俄国的思想界承认,革命很难自行产生新的东西,革命从来不会摧毁所有的一切而形成一张好画最新最美图画的白纸,传统的惰性无处不在地在发挥着作用。只是推翻了一个阶级,原来建筑其上的整个文化心态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因此毫不奇怪在社会主义的口号下 “皇权主义的个人崇拜、宗教审判般的非法镇压、缺乏竞争的大锅饭……”这些中世纪的风习会一遍遍地重演。 更可怕的是,在革命的政治游戏中,伦理道德被彻底颠覆,“恶”成为一种制胜的法宝,心慈手软者都会成为最早的出局者,这样一种“善良淘汰机制”甚至会比它所颠覆掉的旧体制更糟糕、更可怕。在此过程中造就的“道德虚无主义”者只能把世界分为红黑两个阵营,凡自身之外的一切包括模糊的灰色地带均被视为敌对的营垒,非此即彼的斗争便成为一种常态,只能以严酷的镇压体系和恐怖手段维系凝聚力,以强化集中制、等级制、兵营制的高压职能来对待异端。在这样的社会中,真诚、相爱、善良、仁慈、温情都将被扫进“资产阶级的垃圾堆”里,在这种道德时尚的主宰下,人性恶的一面会大大释放,只会距离理想越来越远。  暴民政治以及它复归后又一次轮回到专制制度。在民粹派“为民谋幸福”的假象背后不过是少数精英愚弄 “群氓”的一种手段,人民从来都不是社会的主人。历史将反复在“不公正的改革”和反对“肮脏自由的”革命之间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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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宪政的政治权重

  宪政优先民主,在政治现代化的推进中,不独有英国经验,还有与英国国体完全不同的美国经验。如果说18、19世纪英国人殖民到哪便把法治带到哪里,几乎这个世界上的每一块殖民地都不例外;那么,20世纪以来,美国人向世界倾销的却是民主。其实,美国就其自身,不但和英国一样,宪政领跑民主;而且即使在今天的国家政治架构中,也是宪政比民主权重更大。   1990年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翻译的美国《民治政府》在“立宪政府”的标题下,这样表述美国政治架构中的民主与宪政:“我国的政体不仅是民主政体,也是立宪政体。两者有联系,也有区别。民主制关系到权力怎样获得和保持。立宪制关系到权力怎样授予、分散和限制。一种政体可能是立宪的,但不是民主的,如17世纪的英国;也可能是民主的,但不是立宪的,如伯里克利时期的雅典。在按照协议进行工作的意义上,一切政府都有宪法。但立宪政府这个词现在有更确切的含义:这种政府对统治者的权力实施明确公认和长期适用的限制。”   美国建国自一开始就是民治政府,但更是立宪政府。所以这样说,盖在建国之初的民治程度远不如其宪政程度。毕竟那个时代,国家政治问题是少数精英的作业,普通民众不但未多介入,占人口比例甚大的妇女和黑人还没有选票权。1887年出席制宪会议的代表,其身份大都是商人、律师、银行家、庄园主,属社会上层。美国建国包括如何建国,是他们的事,不是一般民众的事。换言之,美国建国如果是一个历史事件,它是立宪建国而非民主建国。至于如何建构一个新国家,不同的州代表有截然不同的方案,比如汉密尔顿的国体方案居然是反民主的,它试图建立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此方案被否决,美利坚不需要一个世袭的君主。不过尽管国体问题有分歧,如何共和更是充满歧义;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代表们基本上都是坚定的立宪主义者。他们对权力限制的关注远远超过民主的多数主义。甚至正是出于对多数的担忧,在权力架构的设计上,制宪者主要不是注重权力运作的效率,而是宁肯低效率,也要把重点锁定在权力之间相互约束的制衡上。   英伦是宪政母国,但后起的美国对权力的限制显然更甚于母国。民主的要义是选举,但,无论当时参众两院还是总统副总统的选举,因财产权的限制,都是也只能是不充分的民选。能够充分体现美国政治的,却是对选举之后政府治权进行切割的宪政。在美国开国元勋看来,无论什么权力,包括民主权力,如果把立法、行政和司法都集中在一个对象手里,那就是名副其实的暴政。因此,杰佛逊明确指出“在权力问题上别再考虑相信人,要用宪政之链予以束缚,以免受其祸害。”因此,当英伦宪政表现为立法和司法的两权切割(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因而对议会负责),美式宪政却是将治权进一步分治为三,让行政独立出立法。带来的制衡后果直接是,英伦的内阁首相无以否定议会的法案;但美国总统却可以行使他作为总统的否决权。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美国宪政分权的初衷,也是美国政治最典型的特点,它表明了制宪者对权力尤其是多数权力的基本不信任。   如果民主的原则是“主权在民”,宪政的原则就是“法治”(law of rule)。主权一经票决便是国家最高权力,但比最高权力更高的是法。法至上而非权至上,因此美国的政治架构,其实是宪政高于民主。宪法政治既可以针对君主,如英伦;也可以针对民主,如美国。它几乎是不问青红皂白,只要是权力,就假设它必然作恶,因而必须予以限制。因此,在美国,经常有一些共和主义者批评宪法,指责它不民主,反多数主义,反大众意志,制宪者精心设计的那套制度,其实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这种指责未必没有道理,至少它反映了民主与宪政两者之间的内在紧张。   在不受限制的权力面前,君主很容易成为暴君;同样,只要权力不受限制,民众更容易成为暴民;这正如杰佛逊所说:“比起一个暴君来,173个暴君自然不会逊色”。人性如此,权力本性如此,这就不难理解美国开国元勋为何将宪政置于比民主更重要的地位,并且让宪政在政治生活中发挥比民主更重要的作用。可以说,这是美国的制度创新,英国的大法官没有权力否定议会的法案,但在美国,最高法院却可以宣布两院通过并且已经总统签署的法律为违宪。这种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人的独创。须知,无论两院还是总统,都是经由民众票选;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却不是选出来的,他们坐上这个位子(并且可以终身坐下去)却与选票无关。如果非民主的大法官们可以否决民选的议会和总统,但后两者却无以倒过来否决前者;那么,美国政治中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以及它们的各自权重,便可以看得一清二楚。   对权力限制的依凭是宪法,但解释宪法的却是法官。1907年美国最高法首席大法官休斯说:“我们都生活在宪法之下;但宪法是什么,还得法官说了算。”法官的存在及其作为便是宪政活生生的体现。用法官来限制议会和总统,是因为法官的权力属于消极权力,它没有事权,因而不会对个人权利造成伤害。相反,议会和总统的权力是积极权力,它们总是以代表大多数的面目出现,于是由它们提出的议案或推出政策便有侵害少数权利的可能。因此,议会和总统固然握有做事的权力,这是必要的;但法官的权力却是用来对它们进行审查并限制,这无疑也是必要的。正如以色列一位最高法院院长说过:“过去,人们相信,依靠多数人的自律自制,就足以保证基本价值得到尊重。然而,在纳粹统治以后,人们得到的经验教训是,对于多数人的权力,必须要有严格而正式的限制。‘不做’的概念需要严格明确的表达,那就是‘不许做’。”这个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说不许做的权力便是宪法的权力,它经由法院运作,即表现为宪政。   宪政高于民主,其最新个例可能是2000年美国的世纪大选。布什和戈尔竞选新一届的美国总统,由于佛罗里达州的选票出现一些技术问题,该州法院要求用人工方式重新计票。但最高法院判佛州法院此举违宪,因而对戈尔有利的局面出现倒转,布什得以连任。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情况,不是由民众决定总统,而是由司法决定总统是谁。退一步,即使选票出现问题,该问题也可以交由国会解决,毕竟国会也是民选机构,而最高法与民选不沾边。所以,当即就有舆论反对,说最高法此举侵犯民主,是法官用自己的政治意志取代人民的政治意志。这里不对该事件作价值评价,但事件本身可以看出,在美国,像选举这样的政治问题都可以法律化,但法律问题却无以政治化。这本身又进一步昭示了民主与宪政在国家政治架构中的各自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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