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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孙国华 方林:公平正义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则

孙国华 方林:公平正义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则 进入专题 : 公平正义 社会矛盾    ● 孙国华   方林       【摘要】重视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的现实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社会矛盾实质上是最终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矛盾,公平正义则是在这种物质生活条件下基本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达到一定平衡的、从而能为大多数人认同为公平、正义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正义是预防和化解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则,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励行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则和基本条件。     【关键词】社会矛盾;公平正义;法制;法治          引言          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利益格局和各种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涌现,而且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也不断促成和激化国内的诸多矛盾。2010年年底的突尼斯事件应该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该事件源于突尼斯一失业大学毕业生因在街头无照卖菜被城管没收后愤而自焚,其后突尼斯年轻人高失业率积聚的社会矛盾骤然爆发,夹杂着多年积累的其他社会矛盾,国内形势一片动荡,最后演变成“茉莉花革命”,总统本·阿里被迫下台出国。于此同时,突尼斯事件的影响迅速放大,加上一些国家暗中插手其中,中东北非地区的埃及、利比亚、也门和叙利亚等国也相继陷入动荡。我国也存在不少类似的社会矛盾纠纷,例如城管粗暴执法屡见不鲜,又如全国各地频频发生暴力拆迁事件,甚至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直接参与其中。这些矛盾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将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到我国的国家安全。     面对新时期、新形势、新目标和新要求,党中央及时提出要重视抓好“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这三项重点工作之间并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其核心是化解社会矛盾。如何正确、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为全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社会矛盾及其在我国当前的特征          社会矛盾主要是指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矛盾,是社会内部的不同个人、群体、区域相互之间存在的对立统一的社会关系。矛盾具有普遍性,社会矛盾也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社会矛盾也各不相同,但归根到底,社会矛盾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是在一定社会生产力条件下的生产关系以及被这种生产关系所制约的其它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矛盾冲突的反映。可以说,利益关系是社会矛盾的实体,利益矛盾是社会矛盾的实质。所以社会矛盾说到底都是、或者可以说基本上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化解社会矛盾,说到底就是要求化解或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矛盾。     人们的利益多种多样,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等等。而且,利益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还常常存在多种利益交叉重叠的情况。这使得利益问题更加复杂多样。多种多样的利益产生多种多样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从而决定了社会矛盾的多样性。     在中国社会急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迫使中国只能在非常短暂而狭小的时空内搞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大量的事情被挤压在一个相对有限的时空中,这必然造成广泛、复杂和突出的种种社会矛盾问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和社会成员利益诉求的普遍化、多样化、复杂化,出现了各种利益矛盾。社会和经济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又使得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在社会道德失范,基本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却又常遭遇“有法不依”境地的情况下,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劳资关系、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城市公共服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并且,随着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预防和处置矛盾的难度也有所加大。正如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所指出的那样,我国现阶段“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我们要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     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呈现一些明显特征,其中所反映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互有差异。     第一、贫富分化持续加大,收入分配矛盾突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贫富分化持续加大。2007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的基尼系数是0.47,2010年则接近0.5,远远超过国际社会的0.4的警戒线。     第二、社会矛盾在基本民生领域十分突出。尽管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问题复杂多样,但大量的社会调查显示,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社会矛盾集中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直接相关领域,如就业难、社会保障滞后等等,还有所谓“新三座大山”的医疗难、住房难和教育难的问题,这些矛盾对工薪阶层、农民阶层的生存状态和发展前景产生了十分深远的不利影响。     第三、劳资纠纷和矛盾持续增加。当前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农业人口比重迅速降低,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了城市人,数以亿计的农民进城务工。资本强势导致的问题日益增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相当普遍。2008年以来,中国的劳资矛盾事件进入新一轮高发期。据凤凰网报道,2005年至2006年9月底的21个月内,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群众举报立案专查案件40.9万件。而仅2008年一年就高达48.1万件,2010年则为33.6万件。     第四、社会矛盾发生并激化后,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如江西宜黄和湖南株洲等地强制拆迁导致有人自焚事件、城管野蛮执法事件等等。这些特征清楚表现出社会矛盾的利益关系冲突、利益矛盾的实质。          二、公平正义与社会矛盾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条件。但是,什么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与社会矛盾又是什么关系?     (一)公平正义的实质是利益关系的一定平衡     从字面来看,公平正义是“公平”和“正义”的合用,而“公平”包含“公道”、“平等”或“平衡”之意。古希腊柏拉图把公平等同于正义,即一切正当之人、事物与行为之间完全公平。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正义就是平等,“ 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们非常重视公平问题,提出“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例如霍布斯说,“自然法如下: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到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更是高举“人人平等”的大旗。罗尔斯继承自然法学派的理路,在“原初状态”的假设下提出了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认为其所选的正义的原则是在公平的“原初状态”下大家一致同意的,内容上也是公平的。而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正义归根到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笔者认为,公平正义即内涵公平的正义观,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它要求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有序、合理地待人处事,包含人们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之一。     公平正义可以抽象地表述为“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每个人应得的份额,其实质就是利益问题。从实质上考察,公平正义实际上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多数人可以认同的利益关系,是被社会大多数人认为正当的利益关系,是社会利益关系的一定平衡。简言之,公平正义的实体是利益关系,公平正义的实质是被认为正当的利益平衡,所以公平正义问题,也就是如何处理利益关系的问题。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也从实践总结的角度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二)公平正义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     有没有永恒的公平正义?有没有普世的公平正义?这是关于公平正义研究的最大争论焦点之一。自古以来,很多思想家认为公平正义是永恒的、普遍(普世)的。而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没有永恒的、普世的公平正义,只有历史的、具体的公平正义。     欧洲中世纪的奥古斯丁认为,自然法即上帝的法律也即“永恒法”是正义本身,是永恒的正义,他说,“正义的本质绝无变易”。启蒙思想家多从自然权利理论出发,坚持“人人生而平等”的永恒、普遍的平等正义观。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则建立在其假设的“原初状态”的基础上,因为这种“原初状态”在罗尔斯看来是永恒的、普世的,因此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公平正义观自然也是永恒普世的。     不可否认,这些公平正义观在历史上曾经起过积极作用,而且今后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公平正义观在历史上和现实中确实也起过和起着相当恶劣的作用,殖民主义者和帝国主义者也常常以此为借口而充当“世界警察”,颠倒黑白,在公平正义的口号下干着侵略、压迫别人的勾当。     在哲学层面,公平正义是不是永恒、普遍的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公平正义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唯物辩证法认为,公平正义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任何公平正义都是历史的、具体的,不存在永恒的、普遍的公平正义。主张公平正义永恒普遍的人常常辩驳说:既然辩证法承认公平正义有普遍性,不承认它是永恒普遍的就是自相矛盾。这实际是误解了哲学上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意思。任何事物、任何事物的概念都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普遍性是寓于特殊性之中的,不存在脱离特殊性的普遍性,也没有不具普遍性的特殊性,普遍性与特殊性是融为一体的。公平正义也如此,任何公平正义都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存在脱离具体的公平正义。以最普遍的正义观即“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为例,无数古今中外思想家和普通人认为这是公平正义的“铁律”,然而,若再追问“什么才是其应得的”即可发现,每个时代、民族、国家、地区和个人应得的份额都不同,而不同时期、地区、不同的人对“应得”的观点、看法也很不相同,一个时期一个样,一个地区一个样。在永恒的、普遍的“应得的”这个抽象的公平正义之下隐藏的是各不相同、甚至互相冲突的“具体的”公平正义。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坚持要研究造成这个看似“永恒的”、“普遍的”公平正义变化的具体条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搞清楚公平正义问题,也才能发现社会的真相,而不应该无休止地纠缠于所谓“永恒的”、“普遍的”公平正义,并以这个观念为指导,要求社会必须按照这个所谓的“永恒的”“普遍的”——而实际上却是具体的、历史的,只是论者自己没有意识到而已——公平正义观来发展。     所以,任何公平正义都是具体的、历史的。研究公平正义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尤其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关系。归根到底,公平正义主要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利益关系的一定平衡,是代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大多数人可以认同的利益关系。     (三)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社会矛盾化解的基本条件、基本原则     前文述及,利益关系是社会矛盾的实体,利益矛盾是社会矛盾的实质。公平正义则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多数人可以认同的利益关系,是被认为正当的利益关系,是社会利益关系的一定平衡。换言之,利益关系是公平正义的实体,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大多数人认同的、被认为正当的利益关系是公平正义的实质。所以公平正义就是如何处理利益关系问题。由此可见,利益关系是社会矛盾与公平正义的链接点,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坚持公平正义。     如前文所述,任何公平正义都是具体的、历史的。研究公平正义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社会关系,尤其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关系。归根到底,公平正义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大多数人可以认同的利益关系。新中国建国后,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在我国建立起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社会共同富裕,最终消除两极分化,消灭剥削压迫。     一方面,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社会矛盾化解的根本原则,另一方面,当今我国的诸多矛盾实际上又恰恰是违背公平正义而引起甚至激化的。因此,有的学者就认为,追求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而缺乏公正是近代中国落后的症结。此话不无道理。人类社会就是在矛盾中发展、前进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所希望并能够获得的公平正义,只能是适合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该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能认同的公平正义。脱离实际,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不是无知,便是骗人。更应该看到的是,人类自从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公平正义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内部问题,更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因为,只有国家内部团结一致才能有效地应对外患,而国家和社会的真正团结一致不可能仅仅靠使用武力达到,只有按照大多数人认为正当的利益关系来制定法律、管理国家、对待百姓,才能消除内部之间的分歧、对立和冲突。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奉行“攘外必先安内”的做法,但是当时的国民政府却不是通过建立一个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广大人民可以认同的公平正义的国家和社会来“安内”,反而自以为通过发动内战,消灭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共产党就能“安内”,最终却使得社会矛盾急剧恶化、尖锐,最终导致了南京国民政府的自取灭亡。          三、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和根本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核心,法律应该也必须体现适应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问题,是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     (一)法律是处理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     前文论及,社会矛盾的实体是利益关系,社会矛盾的实质是利益矛盾。公平正义处理的也是利益关系的矛盾冲突,而法律自古以来即是确认、巩固、保障和协调一定利益的主要社会规范系统。     很多思想家论述了法律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古代思想家中最具代表性的或许是荀子,他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定纷止争,而慎到“百人逐兔”的寓言,正是对“定分止争”的诠解。西方法学家中论述法与利益关系的很多。柏拉图认为,“对每一个人是多么需要从他内心的拉力中认识到起初的利益并按此生活;一个国家(它从某位神?接受了这种利益,或从某一位知道这种利益的人认识到这种利益)何等需要把这种利益制成法律来指导它内部的关系,以及它和其他国家的关系。”耶林的法学被称为“目的法学”,主张作为目的的利益是法律产生的动力。耶林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斗争,斗争的源泉在于利益的冲突,“当现行法由利益支配之时,新法要强行出台,经常非经过跨世纪的斗争不可。这种斗争达到顶峰,利益便采取既得权的形式。”赫克在耶林倡导的法学基础上,提出了利益法学。利益法学主张,正是利益才造成了法律规范的产生,因为利益造就了“应该”的概念,法律命令也源于利益冲突,利益与利益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庞德的社会法学也以利益为出发点。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一书中,庞德将法律假定看作衡量社会利益的简单方法,而法律的任务就是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和竞争,保护和实现某种利益。他说,“某种法律制度要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就必须通过:(1)承认某些利益,包括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2)规定各种界限,在这些界限之内,上述各种利益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并通过法律规范使之有效;(3)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努力保障这些已得到承认的利益。” 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法律的目的正是确认、巩固、保障其所必须认同(和主导)的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利益关系是社会矛盾、公平正义和法律三者之间的交叉点,法所确认、保障和协调的正是社会矛盾中的利益关系,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法律所力图维护的是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多数人可以认可的利益关系,而落后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法律所力图阻碍的也正是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利益关系。     (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精髓,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法律必须体现并保障符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要求的公平正义,可以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或应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制度化规范系统,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则是实现和保障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法律应体现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众多思想家的认识。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罗尔斯认为,人们根据其假设的原初状态选择正义原则,然后根据这个原则制定宪法,接着人们通过其选举的代表组成的议会制定符合正义原则和宪法的法律。这样,正义就通过立宪和立法具体化为一整套法律制度的法律正义。     社会主义法律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而不是西方思想家自认为是普世的、抽象的(实际上却是没有意识到其具体性的)公平正义观。坚持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就要求立法须符合社会生产力的现有发展水平并适当超前,还要反映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共同利益。如,在我国现有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法律要求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就不符合现阶段的公平正义,而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才是恰当的。法、法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极为重要的、精巧的、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法律也可以成为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的原因。法和法律只是一个社会矛盾纠纷协调与化解的规范系统,如果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它就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相反,如果法和法律不适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平正义,此时不但无法化解社会矛盾,甚至还将引起、深化和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法律和法治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和社会矛盾化解的基本条件、基本要求之一。          四、通过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          通过解决社会现实中的公平正义问题来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很多,思想教育、道德伦理、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等都是实现社会公正、化解社会矛盾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从法和法治的角度来考虑,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建立并以法律保障公平的制度、机制、环境、条件和发展机会。为此,尤其需要重视以下的主要措施:     (一)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社会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的经济制度,于此相应地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体制。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础,切实保障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事业才能繁荣昌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也必须发展民营经济,然而,这种发展必须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由于受到新自由主义的一些影响,我国公有制经济成分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借股份制改造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状况令人堪忧。据《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预计,“十一五”期间,民营经济占全国GDP的比重将由2006年的65%上升至3/4。一些学者持续鼓吹我国应实行“国退民进”的所谓让利于民的做法,以至于2010年山西省整合全省煤炭资源的政策被一些媒体和学者如“狼来了”一样对待,严厉批评所谓“国进民退”,甚至说这是改革开放的倒退。这种舆论值得警惕。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和保障的经济制度,必须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有制主体地位,在劳动者一方成为弱势的情况下坚决依法维护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格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缩小贫富分化差距,改善劳资关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近年来,我国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持续在远超国际警戒线的高位上运行。同时,严重的贫富分化导致的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住房、医疗和教育成了压在占人口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的人民头上的“新三座大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不断大量产生甚至激化,社会离心力不断增加,这不但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甚至有危及国家安全的危险。     为了切实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法律手段。最重要的是,要尽快实行国民工资倍增计划,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降低商品房价格,尽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所有这些,涉及到劳动法、税法、社会保障法等等法律,也涉及到众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可喜的是,国家、政府正在加快解决这些问题的进程。     (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坚持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     坚持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以社会主义法治实现并保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需要全社会的长期努力,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治观念、法律文化等素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为此,还必须厘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是中外哲学、伦理学和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归纳起来,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观点有:公平与效率无关论、效率优先论、公平优先论、公平与效率并重论、公平与效率辩证论和公平与效率统一论等六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有一段时间理论和实践界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张,在此情况下,理论界认为重公平必损效率的观点非常盛行。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学界才有更多研究认为公平与效率并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     私有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实存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对立。在私有制条件下,“资产阶级争得自己的阶级统治地位还不到一百年,它所造成的生产力却比过去世世代代总共造成的生产力还要大,还要多。”但是,私人资本追求的是个体的利润和效率,而不是他人的幸福和社会的效益,因此,资本追求个体利益的过程中往往造成对社会资源的巨大破坏和浪费,造成严重的社会灾难和生态灾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迫使每一个企业实行节约,但是它的无政府状态的竞争制度却造成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最大的浪费,而且也产生了无数现在是必不可少、但就其本身来说是多余的职能。”如噩梦般困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且日益加重的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对人类环境的无节制的破坏等等即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造成最大浪费的具体表现。资本主义经济学家之所以看不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巨大浪费,不断为其做效率辩护,是因为他们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只考虑资本个体的微观效率,而不考察社会或群体的宏观效率和长远效率。“在公平和效率之争或‘被’交锋中的效率指的就是这种与剥削阶级有关的属于少数人的效率,而不是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效率。”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是统一的,互相促进的。有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互促同向的关系,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越是公平,效率就越高,相反,越不公平,效率就越低。这是值得重视的研究。     (四)切实做到宪法法律至上     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要求当今中国切实做到宪法法律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法律规范处于最重要、最权威和效力至上的地位,生活中的任何社会规范(道德、习惯、社会团体规范等等)都不得与宪法规范为基础的法律规范相抵触,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团体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三者辩证统一,缺一不可。人民利益至上是“三个至上”的核心目的;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利益的政治保障,党的事业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则是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重要保障,没有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和党的事业就无保障,就会像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样,必然受到重大的损失。     (五)既应重视形式公正更应重视实质公正     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公平正义可以分为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坚持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既要重视形式公正更要重视实质公正。当前我国法学界、法律界对重视形式公正、注重起点公平基本上没有多大争论,但对重视实质公正却有很大争论。很多人认为社会只可能做到形式公正,如果追求实质公正最终会损害公正。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起点公正当然很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实质公正,所谓起点公正的形式公正也将不复存在。例如穷人和富人孩子的教育权问题,如果只在法律上规定教育权一律平等,而不给穷人的小孩提供充足的经济条件和与富人小孩同样质量的学校,那么穷人小孩必将不可能享受到与富人小孩同等的教育,从而既损害实质公正也损害形式公正。因此,立法阶段应在重视形式公正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实质公正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具有的重大现实价值,这样才能制定出适合社会需要的“良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阶段,要重视程序公正,使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但程序公正是形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程序保障。执法和司法阶段讲究程序公正是对的,因为执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从程序不公开始的。但重视程序公正也是为了保障实体公正、实现实体公正,所以执法和司法也必须重视实质公正,做到正确(认定事实正确)、合法(实体程序都合法)、合理(合乎生活之常理)、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公开、及时。     (六)重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的基本要求,这二者又是辩证统一的。科学立法要求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尊重事实、尊重客观规律、尊重人类积累的合理的法律文化和立法技术;要科学立法,就必须民主立法,保障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参加法律的创制,充分了解人们的需要,充分听取人们的诉求,仔细分析各种不同的利益,通过民主协商、民主辩论,求得多数人可以认同的利益关系,这大体也就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也适合大多数社会成员可以认同的公平正义的利益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体现、保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的重要保证。     (七)强化执政党的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强化权力监督     依法执政是指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要牢牢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环节,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党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反对腐化堕落。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必须坚持并强化政府的依法行政,加强对各种权力的监督。坚决查处和消除违法执法现象。完善对各种权力的监督机制、首先是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人民群众是权力监督的主体,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是保证党依法执政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     (八)必须重视党的建设,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我国,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化解社会矛盾,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不言而喻的,也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孙国华(1925—),男,汉族,河北阳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方林(1975—),男,汉族,江西赣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进入专题: 公平正义 社会矛盾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学理论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2691.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杂志》2012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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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涉及网络审查的民事行政起诉不得立案

中国最高法院在2009年要求各地法院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出具法律文书。 RFI 法广上海特约记者 曹国星 一份中国最高法院在2009年发送到各地法院的通知显示,为了配合官方对网络的审查管理,最高法院要求各地法院立案庭,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出具法律文书。几年来,关于互联网删贴、关站等涉及网络审查话题的起诉此起彼伏,但一般均不被受理,此次网友披露的这一官方文件给出了法院的依据。 这一《通知》中的相关做法,虽然与中国目前现行宪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显然有悖,但在目前中国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形势下,在中共政法委协调下,法院已经成为政治工具。仅以一纸内部“通知”就使各地因删贴而导致的争议,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做法已经持续多年。 最高法院在2009年7月13日向各地法院发出了这份《关于涉及互联网管理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所谓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案件,包含因“网络管理”,也就是外界所统称的“网络审查”所引发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因网站根据“相关管理部门”(一般是各地网络新闻办或公安局网监)要求,删除起诉人发表在网络上的文章、言论以及网页等,或者关闭起诉人的博客、论坛、贴吧、网站等引起的纠纷。起诉人大多以其与网站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网站未经其同意或者未通知其本人,单方删除、关闭网站为理由起诉。 网络管理引起的行政纠纷,主要表现为,起诉人不服“相关管理部门”删除起诉人发表在网络上的文章、言论或者关闭起诉人的博客、网站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份《通知》,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案件,要坚持“依法稳妥”的原则,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因此,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出具法律文书。对其他涉及网络的民事纠纷,也应充分了解案件北京、预测社会影响和涉及的问题、并报经“上级法院同意”后,才能予以“慎重”受理。 除了不受理相关案件外,最高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协助维稳,各级法院,包括基层法院的排出法庭,一旦接到涉及网络管理的起诉,要立即层层上报最高院,同时向当地的党委、政法委“汇报情况”,各省高级法院,则要做好这类案件的立案指导和“信息报送”。 最高院要求,在处理这类问题要“争取”当地党委、政法委“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负面社会影响,并强调“不得擅自对外表态”。 在此前的一个采访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法院受理什么案件,只应根据三大诉讼法、还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条文,惟一的考量是法律规定,它至高无上,而不是依据一个内部文件。” 贺卫方说,法官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按照红头文件或内部指令审判,这对老百姓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古代,只有统治者才能掌握法律,现代社会中法律应当公开,而至今中国法律仍做不到公开和清晰,这是很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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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涌 | 《坏民主》目录

目录 序  当民主是坏东西的时候 第一章  我能睡你的床,为什么不能抢你的官? 占领华尔街 AIG高管吐出奖金 AIG高管的辞职信 华尔街的高管是如何鬼迷心窍 参议员要高管自杀 从政治破产到社会分裂 挑战奥巴马:共和党陷入经典难局 金里奇真离奇 奢侈品是个什么政治标记 罗姆尼能否改变美国的极端主义政治 亚利桑那枪击的政治冲击 写畅销书写成了总统 美国需要宫廷艺术家吗? 奥巴马的政治实习 奥巴马向天皇鞠躬的是非在哪里 奥巴马怎么推动环保 第一夫人该到哪里度假 奥巴马的学贷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我能睡你的床,为什么不能抢你的官? 债务游戏玩不得 债务上限:乱政之恶法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否能解决债务危机 政府关门是什么政治? 贪污六万五千美元判十年? 共和党在国会山的勤俭秀 民主党快成了路易十四党 沃尔玛围攻纽约,购物背后的政治文化 芬兰问题,美国问题,与中国问题 标普给美国降级   第二章  性如何领导着政治? 权与色 性如何领导着政治? 政治与人性 卡恩到底强奸了没有 从卡恩案看美国的强势小民文化 法国女人真比美国女人更性感吗? 美国参议员的“二奶”风波 美国政治中的“二奶规则” 桑福德夫人:与众不同的政治配偶 性丑闻中的草根与精英 第三章  美国人为什么喜欢纳税? 美国人为什么喜欢纳税? 土地供应如何影响房价 美国的房子买得起了 在美国怎么傍大款 对世界最大的企业说不 25万美元能界定富人吗 两房之后的美国房市难局 美国环保事业的“土地财政” 数字中的贫富 美国的贫富分化是否到了临界点 西方真穷 困乏与智商 小贩之国 有多少美国人不纳税 在美国你为什么不能圈自家的地 中国人成为美国首福 2015是制造业的分水岭吗? 美国制造业究竟是衰落还是革命 美国汽车业的式微3000 美国国债还靠得住吗? 美国破产了吗? 凯恩斯错了吗? 什么是正确的凯恩斯主义? 第四章  车位最小化 ,城市最大化 波士顿的中国城要给谁住? 在波士顿建个大学宿舍要扯多少皮 车位最小化 ,城市最大化 和汽车去战斗 鬼城底特律 看底特律如何减肥 底特律会反弹吗 我是怎么制造了城市拥堵 对城市拥堵必须有科学的评价体系 华盛顿和北京比高低 基层社区的公共权利 居民要掌握自己的生态权 开放社会的马拉松 美国的灾难演习 美国的偷猪业 美国的管道工 人正在学会与自然共处 “陋习”如何成了文明 第五章  美国白领的工作与生活 放眼世界看剩女 男人终结了吗? 公交绅士俱乐部 美国的免费购物明星 职场中的女性与母性 世界需要母亲的淡定 健身狂人的新年遗产 美国的医生与医改 美国的网管 美国高科技白领的工作与生活 警长之死 自杀警长烦乱的身后事 从马拉松年龄到退休年龄 老龄化中的马拉松革命 谁为我的马拉松埋单 西方在打造敬老文明 干部到美国挂职应先读预科 第六章  美国媒体怎么讨论社会新闻 对言论自由不可不认真 华盛顿邮报的沙龙门 华盛顿的公车丑闻 美国媒体怎么讨论社会新闻 如何建造理性的网络空间 世界最聪明的地方. 微博类的东西不是那么好玩的. 为了文明要对百度绳之以法 隐私值多少钱 在美国乘公车 中国人在美国接吻也要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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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签名,还薄熙来自由!

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公开信 尊敬的 吴邦国委员长、 尊敬的 常务委员会委员们: 我们非常震惊地发现,自2012年3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薄熙来先生,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至今下落不明。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3月15日下达过一个文件,说“中共中央决定:张德江同志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薄熙来同志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4月10日又下达了一个文件说,“鉴于薄熙来同志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 从对这些文件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薄熙来先生,是被中国共产党剥夺了人身自由,从而在公众视野中消失。 中国共产党这样做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二章第三十七条写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薄熙来先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享受这一权利。 宪法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又写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薄熙来先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大代表,应该享受这一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里明确写道“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 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 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无疑,中国共产党应该遵守宪法,特别是作为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执政党更应该带头遵守宪法。而且,正是中国共产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 题的决议》中,曾明确地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同其它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可是,现在,在对待薄熙来先生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违 反了宪法,凭借一党的执政的权力,随意剥夺了人大代表薄熙来先生的人身自由。党的文件说薄熙来违纪,现在中国共产党违法。 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薄熙来先生的各项权利和人身自由,我们强烈抗议中国共产党的违法行为,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纠正中国共产党的违法作法,还薄熙来先生人身自由。 如果你们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我们将为捍卫宪法,捍卫人民的权力,进一步发动全国人民以集会、游行、示威等宪法赋于的权利,对中国共产党违法拘禁薄熙来先生展开坚决地斗争。 我们热切期待人大常委会立即采取措施,还薄熙来先生人身自由! 顺致 崇高的敬礼 ! . 附注 : . 1、凡同意此信内容的公民均可自愿签名 2、自愿签名可来信寄下列邮箱中的任何一个: xiangguanqi@yahoo.com.cn ; xiaoliwencai1966@yahoo.com.cn 3、 签名先后按来信顺序,不签身份,不签其它。 4、各地、各界、各网站的朋友,可先在自己的圈子里征集签名,然后,一并将签名寄上述邮箱。 . 人民声援运动 … 2012年4月22日,北京 原载:民主社会主义论坛: http://www.dscn8.info/thread-589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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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郭世佑:尘封的智慧

郭世佑:尘封的智慧 进入专题 : 鲍明钤    ● 郭世佑 ( 进入专栏 )       甫经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之热潮,有关历史文献与雅俗共赏的著述就在去年出版数百种,国际研讨会也开了不少,无论是专业历史学家,还是网络作者或公共历史作者,人们对这场革命的成败得失见仁见智,争论不休,却未见有人参考过民国时期出色的宪法学家兼政治学家鲍明钤早在1922年就名震异邦的英文著作《中国民治论》(Modern Democracy In China),也很少有人关注由作者后裔呕心沥血?译的《鲍明钤文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6),未免愧对前贤,妨碍历史研究与宪政探求之精进。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读者发现,当代法学、政治学等诸多领域的著述都远不及民国学人的水准,这就完全印证了歌德的一个断定:“凡是值得思考的事情,没有不是被人思考过的,我们必须做的只是试图重新加以思考而已。”即便是浙江大学创刊于抗战时期的非专业性刊物《思想与时代》,其中的分量与学术品位也不是如今多数学术论文所能望其项背的。个中差异,值得深思。学术职业不比经商,无法一夜成富,与时俱进还得循序渐进,否则就免谈了。     鲍明钤,1894年出生于浙江余姚的基督教牧师之家,12岁时父亲病故,全赖母亲缝纫维生。贫寒的家境从来都是有志者自强不息的助跑器,灾难深重的民族危机则驱使他立志向学,报效家国。1914年,他在清华学堂考取公费留美生,放洋8年,相继获得耶鲁大学经济学学士与宗教学学士学位,哥伦比亚大学硕士学位,还有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政治学博士学位,霍大的校长F.J.古德诺与W.F. 威洛比教授、W.W. 威洛比教授既是中华民国的宪法顾问,也是他的师长。《中国民治论》在美出版之年,也是作者受召回国之年。他相继任教南开、北师大、北大、朝阳、辅仁等校,担任政治学教授或英语系主任,1946年6月到过延安,考察陕甘宁边区的“三三制”。及至1952年高校院系调整后,政治学被取消,遑论宪法课程,英语被俄语取代,他无书可教,近乎闲置,1956年突然被捕,1961年瘐死狱中。     鲍明钤的命运浓缩着那一代留美学人的苦难,成名过早的学术声誉与淡视党派的旨趣辄使他雪上加霜。他的第一本著作还不是《中国民治论》,而是《中国的对外关系:历史与概述》(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China: A histiory and a Survey),该书的扉页就毫不掩饰地写着:“献给我的中国受苦受难的人民”,期待祖国以务实的外交政策,维护国家独立与领土主权完整,呼吁国际社会尊重中国的正当权益。为此,他还在某些国际研讨会与学术刊物上发表相关见解。他说:“中国自我图存政策的第一个措施就是中国必须强大起来——中国应建设强大的陆军和海军,以及一个坚强而且统一的政府。”惟其如此,《中国民治论》一书就接踵而来。作者敏锐地指出:“这个民族正面临着,或即将面临在本国历史上,或者说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历史上无可比拟的一场危机。……眼看着理应有一个良好、稳定和有效的政府,勤俭、耐劳、善于容忍和热爱和平、无助和无辜的中国人们默默无声地忍受着说不尽的种种苦难,良心的呼唤要求有识之士承担起研究这个问题,并指出出路何在。”     以汉译文本编入《鲍明钤文集》的,除了上述二书,还有《门户开放主义与中国的关系》、《中国与世界和平》,再加原有的汉文篇章《中国现代政治》、《外人在华沿岸及内河航行权问题》、《在华外侨之地位》,凡90万言,实乃鲍家历经浩劫之后所能找到的作者生前著述之精华,编译者乃年逾八旬的鲍氏之女丽玲女士与女婿毛树章先生,一对耄耋夫妇是师出协和与同济的医科专家,丰富的英译资历与坎坷的社会阅历,加上虚心求教的译述态度与老朝阳毕业生的倾力支持,在在都是译准原作的坚强后盾。法学名师熊先觉先生与东欧问题大家许葵先生都是老朝阳的弟子,他俩为乃师文集合撰的序言虽然篇幅不长,却不仅是一篇高质量的导读美文,也是梳理先师学术理路之佳作。二公自有理由坚信:“肉身会消失,名声可以湮没,但思想的光辉却无法永远遮蔽。”     粗阅文集,最让我难以搁置的还是针对民初政治危机的《中国民治主义》(即《中国民治论》)。鲍明钤在原序中就如实地表明:“作者没有参加中国的任何党派,仅仅是为了追求真理,不站在任何集体或派别一边”,“恳请善良的读者们原谅作者提出的主张和建议中所表现的坦诚、直率和无所畏惧”。为了使本书切实可靠和具有实用价值,鲍氏不仅从美国国会图书馆查阅了大量的欧美宪政资料,还走访不少研究中国问题与宪政问题的权威人士,“努力把本书的立论不是建立在很多的政治理论上,或是宪政政府新的经验上,而是建立在人类经验的牢固基石上,特别是领先国家在其历史发展中所显示的政治和立宪经验上,以及在中国近年的历史中所反映出来的经验上。”     至今为止,我们的历史教科书在彰显辛亥革命开启民国新纪元之首功时,无一不是以《临时约法》的文本为标准,臧否人事。鲍明钤则从近代欧美宪政理论与中外宪政实践两个维度,厘清制度设计与民国政局动荡之间的因果关联,发他人所未发。虽然孙中山也注意到,理当“先县自治之成立,而后国家机关之成立,《临时约法》,适得其反,其谬已不可救矣”,但在鲍明钤看来,《临时约法》的缺陷还远非如此。首先,总统与总理的责权没有明确的划分,只能造成二者之间的不断摩擦与互斗;其次,参议院与众议院的人数过多,两院议员的出席经常很不规则,不仅效率低,而且麻烦不断;第三,两院的权力相等,而且权力过大,使立法机构不能有效地协助政府,反而成为政府的障碍;第四,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分属不同的政党控制,相互冲突与对抗就会跟随而来,阻碍国事;第五,没有规范中央政府与各省关系的条文,中央与地方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作者不仅批评北洋军阀的专制独裁与地方势力的好战,也批评掌控议会的国民党人的党同伐异。作者确信国家的民主宪政定将成功,但也强调: “人民要有关心公共事务的气质或精神”,并且积累相应的政治经验;需要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组织良好的政党,而国民党与进步党都有缺陷;“应由一些不成文的宪法道德规范主宰那些从事政治博弈人士的意识”,尤其是国务活动家和政治家的意识;期待召开国民会议,制订永久宪法。为此,鲍氏还认真设计出一部超出党派色彩的永久性宪法草案。他的直言不讳却触怒了当权者,不仅禁销他的著作,还派人追捕,逼他逃亡菲律宾。他虽然也盼到了1949年国家建设时代的来临,但对他来说,后来的日子也好不到哪里去,还无需等候大革文化之命的灾难降临,此公就在狱中怀着满腹学识撒手尘寰。     有位西哲曾经不无挑战性地发问:“在历史中,你是否曾获得任何我们现代情形的启示,或我们判断及政策的指引,或任何能防止变迁与兴起的护卫的力量?你又是否曾从过去事件的连续中,发现出一种律则,使你能预测出人类的前途,或国家的命运?”当你读过已被尘封数十年的鲍氏著作之后,或许就不难回答这样的诘问。          原载《深圳特区报》2012年4月20日“读与思”周刊          (作者郭世佑,中国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教授、法律史专业博士生导师,同济大学特聘教授) 进入 郭世佑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鲍明钤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历史学 > 历史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2535.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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