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录 | 发表诸多“过激言论”
9月中旬,网名“秀才江湖”的杭州公民吴斌,被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处以十天行政拘留。警方认定吴斌发布了数条“过激言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有网友将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于网络。 吴斌的网上好友,化名“13亿公民”的卫小兵翻查吴斌近日在网上的言论,不觉得内容有多敏感,纯属个人抒发己见。他认为,各地政府近期以不同藉口,传唤或拘留维权人士,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打压异己。...
Read More苏州和服事件中,警察指控和服女生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他人的生活工作环境中,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有意挑衅、激怒他人,引起冲突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中国,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会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来自1979年《刑法》中被看作“口袋罪”的流氓罪分解之后的罪名。然而,该罪名定义过于宽泛和模糊,以及在实践中常常被用作侵犯公民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的工具,因此通常被认为是中国的又一个“口袋罪”和中国当局打压异议人士的工具。
知名的寻衅滋事罪的案例有“赵连海案”,“周莉案”和“秦火火案”等。这些案件当事人往往因为发起维权行动和在网络上批评政府而被冠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引发舆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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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图样图森破 | 9 月 22, 2013
9月中旬,网名“秀才江湖”的杭州公民吴斌,被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处以十天行政拘留。警方认定吴斌发布了数条“过激言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有网友将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于网络。 吴斌的网上好友,化名“13亿公民”的卫小兵翻查吴斌近日在网上的言论,不觉得内容有多敏感,纯属个人抒发己见。他认为,各地政府近期以不同藉口,传唤或拘留维权人士,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打压异己。...
Read MorePosted by 小熊维尼 | 9 月 21, 2013
9月17日下午,在学校上课的杨辉被警方带走。警方在后来的通报中称,他在微博、QQ空间发布虚假信息煽动民众游行,“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16岁的杨辉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媒体报道后,这名甘肃初中生的命运受到很多人关注。 刑拘事件的起因,源自一名男子的非正常死亡。 2013年9月12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人民西路“钻石国际”KTV的工作人员高某死亡。多名当地居民对南都记者称,当地警方对事故的处理存在争议,遭到死者家属以及一些群众的质疑。...
Read MorePosted by 一国两智 | 9 月 9, 2013
张雪忠:种种迹象表明,政府对舆论的控制、对异见的打压,都在不断加强。但越是在这种权力肆虐、万马齐喑的时候,越需要有人站出来对专横权力说不,通过严正直率的论述,力挫专横权力的锋芒,并让世人看到:中国人就像所有其他热爱自由的民族一样,即使面对气势汹汹的权势,也不会放弃自己的良知和尊严。 — 今天,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解释,不但明显超出了刑法第293条的原有文义,因而违反了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并且严重悖离了刑法第293条的立法目的,因而构成对全国人大立法权的篡夺。 一、两高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因此,第293条第1款第(二)项关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之规定,其主要立法目的不在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这是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任务),而在于保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之所以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因为这些行为容易在公共场所,引发行为人和他人之间的纷争,从而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实际上,寻衅滋事的本义,就是指故意挑衅他人,制造事端。因此,刑法规定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只能在现实的三维空间,并且是在行为人和他人处于同一场所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如果一个人在上海,通过网络辱骂或诋毁一个在北京的人,他的行为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但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两高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一款的规定涉及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网络是否属于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的“公共场所”?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四项)是关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规定。两高司法解释把此处的“公共场所”,扩张到包括网络在内,显然超出了立法的原有文义,因而违反了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除了第(四)项中的情形外,还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这三种情形有一个共同特征,即行为人在现实的三维空间,实施了故意挑衅他人,制造事端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四)项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情形,也同样具备这一特征。因为,这里的“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则是指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可见,该项规定中的“起哄闹事”,显然是一种发生在现实的三维空间中的行为,不包括网络上的表达行为;该项规定中的“公共场所”,也必须是现实的三维空间的一部分,不包括虚拟的网络空间。 我们一定要注意,我们把网络称为“虚拟空间”,只是一种日常的比喻说法。因为,网络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么空间,而只是一种传播和存储信息的载体。当我们说一块硬盘的存储“空间”有多大,我们只是说它存储数字信息的容量有多大,而不是说在它的内部,存在着一个不同于现实的三维空间的另一空间。 网络只是一个观念的世界,有别于现实的世界,网络上各种信息的冲突和纷扰,根本不同于现实社会秩序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以网上购物为例,表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空间,因为“人们在网上达成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李副庭长的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合同的达成只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意图,这种意图可以不同的载体来呈现,网络只是各种呈现当事人的缔约意图的载体之一。法院根据以网上数据呈现的意思表示,认定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根本不意味着网络就是现实空间,更不意味着网络属于公共场所。正如,法院可以根据一纸合同,认定合同有效成立,但人们不能因此认为,在这张纸的字里行间,存在者一个现实的空间。 写到这里,我不禁为中国的法律人深感悲哀:我们竟然还必须经常批评各种荒唐可笑的观点,并且这些极其荒唐可笑的观点,竟然还是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堂而皇之地提出来的! 2013年9月9日 相关日志 2013/09/10 —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 2013/09/09 — 最不靠谱的司法解释——评“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2013/09/09 — 为违法运动背书 两高今日下午将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网络谣言构成犯罪情况 2013/09/09 — 自由亚洲:官媒为“习近平戴婚戒”辟谣引热议 2013/09/08 — 中国官媒闹乌龙错报东京申奥不成功 网民要求公安惩治大谣 2013/09/08 — 人大教授:“官谣”发布者不应被法外豁免 2013/09/06 — 南方周末:“打击网络谣言”台前幕后 2013/09/06 — 中共高层分裂 媒体成乱局 2013/09/03 — 胡泳:子产不毁乡校颂 2013/09/03 — 美国“网络小V”的消息被中国官媒迅速采用
Read MorePosted by 一国两智 | 8 月 29, 2013
湖南网络名人格祺伟星期四被湖南衡阳警方正式刑拘,罪名是“寻衅滋事”。 湖南衡阳警方称,网络造谣、传谣者格祺伟自2010年以来透过自己在网络影响力,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如制造衡阳市石鼓区政府请200多名黑社会强拆民居谣言、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等。 据悉,1984年4月出生的格祺伟是衡阳祁东县洪桥镇人,他的腾讯微博阅听者超过47万人。 国际媒体报道说,中国各地近期加大整治网络造谣炒作行动,当局公布的“网络造谣者”名单迅速增多,显示一场网络打压行动正在展开。目前已先后被当局以“寻衅滋事”等罪名刑拘的网络名人包括微博实名举报官员贪腐问题的记者刘虎,网络推手秦志晖以及杨秀宇等。 另外,深圳警方也以“寻衅滋事”罪名逮捕了两名涉嫌“网络传谣”者谭某某和李某。
Read MorePosted by 老子到处说 | 8 月 29, 2013
中国最近逮捕了多位网络名人 近来一批中国网络名人被当局以“寻衅滋事”等罪名刑拘。这其中包括微博实名举报官员贪腐的记者刘虎,网络推手秦志晖以及杨秀宇,最新又有湖南的网络名人格祺伟。深圳警方也以“寻衅滋事”罪名逮捕了两名涉嫌“网络传谣”的谭某某、李某。 短短几天时间,中国当局公开的“网络造谣者”名单迅速增多,显示一场网络打压行动正在展开。 中国维权律师刘晓原在接受BBC中文网采访时表示,中国当局以“寻衅滋事”罪名拘留网络人士突破了法律规定。 刑法293条 中国的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有明确规定: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刘晓原律师说,“对照刑法293条,就可以发现,在网络传播谣言所涉及的不是寻衅滋事。”中国司法部门以此作为刑拘网络人士的理由是把“公共场所的定义扩大到了网络空间”。“这样的认定是错误的,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刑法规定的公共场所应该是社会现实中的公共场所。” 刘晓原律师还指出,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最近对寻衅滋事犯罪作出了最新的司法解释,但并没有将犯罪行为突破到虚拟空间。“当然,公安部内部有什么规定就不得而知了”。 刘晓原认为,要对刑法重新作出解释,应该由立法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作出。 网络言论的定罪 中国网络确实存在乱象,也不能否认确实有造谣,传谣的情况发生。对此,刘晓原律师说,网络传播言论确实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如果捏造事实针对某个公民造谣污蔑,造成后果的话,这会构成诬告陷害或诽谤罪。 如果涉及诽谤,那么这是“自诉案件”,要由受诽谤的个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诬告陷害可以作为公诉。无论是诬告陷害还是诽谤都可以通过相应法律程序来解决。但无论如何,也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刘晓原律师对BBC中文网说,当局总是担心所谓谣言会对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造成影响或导致社会不稳。但谣言止于公开。如果社会事件发生,出现了谣言,那官方应该做的是把事情的真相公布。而不是动用公权力,突破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性的网络严打。 (撰稿:李莉 责编:尚清) 网友如有评论,请用下表: 联络荐言 * 须填写项目 今天中共動輒以造謠、煽動、尋釁、滋事、邪教、叛亂、賣國之罪將民眾濫捕刑拘治罪,預見有朝一日民眾反過來以其道還治其身時,當知『天理循環,報應不爽』。 孟光,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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