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

苏州和服事件中,警察指控和服女生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他人的生活工作环境中,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有意挑衅、激怒他人,引起冲突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中国,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会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来自1979年《刑法》中被看作“口袋罪”的流氓罪分解之后的罪名。然而,该罪名定义过于宽泛和模糊,以及在实践中常常被用作侵犯公民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的工具,因此通常被认为是中国的又一个“口袋罪”和中国当局打压异议人士的工具。

知名的寻衅滋事罪的案例有“赵连海案”,“周莉案”和“秦火火案”等。这些案件当事人往往因为发起维权行动和在网络上批评政府而被冠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引发舆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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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湖南网络名人格祺伟被以“寻衅滋事”正式刑拘

湖南网络名人格祺伟星期四被湖南衡阳警方正式刑拘,罪名是“寻衅滋事”。 湖南衡阳警方称,网络造谣、传谣者格祺伟自2010年以来透过自己在网络影响力,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如制造衡阳市石鼓区政府请200多名黑社会强拆民居谣言、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等。 据悉,1984年4月出生的格祺伟是衡阳祁东县洪桥镇人,他的腾讯微博阅听者超过47万人。 国际媒体报道说,中国各地近期加大整治网络造谣炒作行动,当局公布的“网络造谣者”名单迅速增多,显示一场网络打压行动正在展开。目前已先后被当局以“寻衅滋事”等罪名刑拘的网络名人包括微博实名举报官员贪腐问题的记者刘虎,网络推手秦志晖以及杨秀宇等。 另外,深圳警方也以“寻衅滋事”罪名逮捕了两名涉嫌“网络传谣”者谭某某和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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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律师:网络“传谣”非涉嫌“寻衅滋事

中国最近逮捕了多位网络名人 近来一批中国网络名人被当局以“寻衅滋事”等罪名刑拘。这其中包括微博实名举报官员贪腐的记者刘虎,网络推手秦志晖以及杨秀宇,最新又有湖南的网络名人格祺伟。深圳警方也以“寻衅滋事”罪名逮捕了两名涉嫌“网络传谣”的谭某某、李某。 短短几天时间,中国当局公开的“网络造谣者”名单迅速增多,显示一场网络打压行动正在展开。 中国维权律师刘晓原在接受BBC中文网采访时表示,中国当局以“寻衅滋事”罪名拘留网络人士突破了法律规定。 刑法293条 中国的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有明确规定: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刘晓原律师说,“对照刑法293条,就可以发现,在网络传播谣言所涉及的不是寻衅滋事。”中国司法部门以此作为刑拘网络人士的理由是把“公共场所的定义扩大到了网络空间”。“这样的认定是错误的,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刑法规定的公共场所应该是社会现实中的公共场所。” 刘晓原律师还指出,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最近对寻衅滋事犯罪作出了最新的司法解释,但并没有将犯罪行为突破到虚拟空间。“当然,公安部内部有什么规定就不得而知了”。 刘晓原认为,要对刑法重新作出解释,应该由立法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作出。 网络言论的定罪 中国网络确实存在乱象,也不能否认确实有造谣,传谣的情况发生。对此,刘晓原律师说,网络传播言论确实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如果捏造事实针对某个公民造谣污蔑,造成后果的话,这会构成诬告陷害或诽谤罪。 如果涉及诽谤,那么这是“自诉案件”,要由受诽谤的个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诬告陷害可以作为公诉。无论是诬告陷害还是诽谤都可以通过相应法律程序来解决。但无论如何,也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刘晓原律师对BBC中文网说,当局总是担心所谓谣言会对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造成影响或导致社会不稳。但谣言止于公开。如果社会事件发生,出现了谣言,那官方应该做的是把事情的真相公布。而不是动用公权力,突破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性的网络严打。 (撰稿:李莉 责编:尚清) 网友如有评论,请用下表: 联络荐言 * 须填写项目 今天中共動輒以造謠、煽動、尋釁、滋事、邪教、叛亂、賣國之罪將民眾濫捕刑拘治罪,預見有朝一日民眾反過來以其道還治其身時,當知『天理循環,報應不爽』。 孟光,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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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要闻解说: 刘晓原:执法机关无权将寻衅滋事罪“突破”至网络空间

按照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寻衅滋事”罪所涉及的是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并引起扰乱公共治安等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网民在网上发布言论是否也构成“寻衅滋事”罪?今年六月,异议作家杜导斌就因在网上发表晚清暗杀团的言论而遭到刑事拘留,当时对他指控的罪名“寻衅滋事”罪,他的律师刘晓原翻遍刑法也没有搞明白,之后,他才明白原来是执法机构将“公共场所”突破到了网络空间。8月21日,财经网发表标题为 网上“寻衅滋事”罪是突破, 的文章引述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的话说,将网络空间定义为是公共场所,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 中国的执法机构是否有权利作出类似的释法“突破”?业内人士如何看待上述突破,我们请北京维权律师刘晓原谈谈他的看法: 刘晓原: 中国的刑法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犯罪形式: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的公共场所应该指的是具体的空间,而不是虚拟的空间,因为他这里还涉及到一个行为所做成的严重后果。那么,在网络上即使发布谣言怎么对造成秩序严重混乱。这又如何来评估呢?难道标准是网站因此就不能运转了或是别的人因此不能上网了还是有别的标准。网络传播言论确实可能构成犯罪行为,网民可以针对某个人造谣污蔑这样会构成诽谤罪,或者诬告陷害,这些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是诬告人与被诬告人之间的个人法律行为,而没有必要都用公共执法机构。无论如何,也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要将公共场所扩展到网络空间,那就应该由立法机构来修改补充,而不应该由执法机构自己来释法,如果执法机构都可以自己来解释刑法,那将十分的恐怖。执法部门不能够因为要打击网络谣言而置法律于不顾。虽然说,寻衅滋事罪是有布袋罪的说法,也就是说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但是,它的具体形式还是规定得十分的明确。 法广: 按照您的说法,如果网络空间不应该被突破为是公共场所的话,那么,刘虎或者其他在网上举报或者发表言论的人就不应该以寻衅滋事罪遭到逮捕,也就是说中国警方应该都释放这些人。 刘晓原: 我认为应该是这样的。就拿刘虎的案件来说,除非警方修改刑事拘留的罪名,否则的话,应该在拘押他数十天之后就让他们取保候审出来,因为他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现在有另一件可怕的事是执法机构乱用刑拘权,不管你是否犯法,先把你关起来再说,即使你最终获释,但也早已被关了三十多天。 法广: 感谢刘晓原律师接受本台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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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法律咨询: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答: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定义,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 ( 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 ) ,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 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2 、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 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 2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 ; 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 l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编者按: 1997 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寻衅滋事罪是从 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罪名,学术界多认为这是一个新的“口袋罪名”。近年来,有很多维权人士和异见人士因此罪名被惩治。最近的例子如 幸福大街乐队主唱吴虹飞女士因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信息,于 7 月 22 日被北京市朝阳区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注:吴虹飞是清华大学环境工程、中文系科技编辑双学士,现当代文学硕士。广西侗族人。吴虹飞当过记者、歌手,写过小说。曾因支持艾未未,发表异见,而受到国保的“喝茶”和监控。详见: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7/blog-post_18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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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倪玉兰夫妇“寻衅滋事上诉案”将于下周开庭宣判(图)

(维权网信息员王冬见报道)备受各界关注的北京维权律师倪玉兰、董继勤夫妇“寻衅滋事”一案,在经过近 15 个月、两次开庭审理后,将于下周三( 7 月 4 日 )在位于石景山区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宣判。 据倪玉兰的女儿董璇介绍,开庭时将不会有辩护及审理程序,而是直接宣判。今天( 6 月 28 日 )下午,程海律师到西城看守所会见了倪玉兰。近日来倪玉兰的脖子左测淋巴疼痛得不能入睡。律师于是约见所长商谈为倪玉兰看病事宜,还未获正面答复。另外,西城看守所的伙食很差,无法提供基本营养。 倪玉兰的女儿董璇于上周被迫离职,上班时警车停在其办公楼下,于是董璇被单位告之“部门人太多”。她在新浪注册的微博也多次被封。今年六四期间,董璇被警察保安监控一星期。 董璇非常担忧母亲的身体健康,尤其是淋巴疼痛担心会是肿瘤,但在看守所内没能得到及时的诊治。 2011 年 4 月 6 日 深夜,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的警员突然闯入由警方强行安置的御鑫宫宾馆倪玉兰夫妇的暂住处将两人带走,并查封了倪玉兰夫妇的住处。随后倪玉兰夫妇分别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2011 年 12 月 29 日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2012 年 4 月 10 日,西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倪玉兰有期徒刑 2 年 8 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董继勤有期徒刑 2 年,整个宣判过程只有 10 分钟。如此罔顾事实、欲加之罪的宣判,令各界人士及国际社会极为震惊和愤慨! 倪玉兰在维权的过程中三度入狱。 2011 年 12 月 22 日 ,荷兰政府宣布授予倪玉兰 2011 年人权捍卫者郁金香奖,以表彰她是“捍卫和促进他人权利而表现出罕见勇气的人”。 监控董璇的人员 停在董璇工作单位门前的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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