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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封红歌控官员外逃 装甲车巡成都(组图)

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被免职后,余波仍在荡漾。重庆、四川成都连日来气氛紧张,当局亦开始加强〝打左〞部署。当局为防生乱,部署重兵在重庆周边区域高度戒备。而重庆当局亦以〝影响周边居民休息〞为由,在人民广场竖立告示牌,下令民众禁止公众场所唱〝红歌〞,并全日禁止民众唱歌跳舞。而市委副书记张轩强调,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外事政策规定,做好出访审批工作。显示当局已加强监控,防止出现官员外逃。 网络图片: 据香港《东方日报》报导,有成都网友昨(18日)在网上发布图文并茂贴子,指从3月12日至16日,一队新型装甲通讯车队,连续五日在成都街头高调巡逻。该款新型战车是〝8X8轮式动中通〞,网友指新型战车很少在市区出现,而且一整队连续五天在闹市街头巡逻,更是非常罕有。 中共喉舌《新华网》报导,今年3月四川省南充市内的法院、烟草公司、电业局、公交公司等4部门后出台有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截至目前,四部门已有1034辆公务用车安装了GPS定位系统。 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4小时GPS监控室里,液晶电子屏幕上清晰显示出该院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的运行状态。监控室工作人员按照记者的意图进行现场操作,每选定全市法院系统的一辆警车,监控平台上就会准确显示出该车辆的行进路线、行驶速度、交通违规与车辆耗油等情况。 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处长杨琳莉介绍,每辆公务车在执行公务前,均会根据执行公务的需要预先设置运行路线,如不按照预设路线行驶,监控平台就会自动报警,必要时监控平台还可以对车辆下达远程断油的指令。 截至目前,南充市法院、烟草公司、电业局、公交公司等四部门的公务车辆绝大部分已安装了GPS定位系统禁公车私用。据了解,其他三部门的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运行效果与法院系统相似。 据《东方日报》报导还称,由于已被免职的前重庆副市长王立军,早前曾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加上薄熙来刚被免职,因此当局相关​​部署,与薄、王事件很可能有关。与此同时,重庆高层大变动过后,当局亦开始进行〝打左〞。 另有分析指,由于薄熙来推行的〝唱红打黑〞获内地左派支持,薄突遭中央免职,引起左派势力不满,连日都有网民号召声援薄,故中央为维护稳定,在重庆周边区域高调部署军警戒备,防范突发事件。 有网友披露,重庆有关部门以维稳为由禁止〝唱红〞,不准民众在闹市聚集。其中重庆市著名的人民大礼堂广场已立告示牌,指从3月15起,白天、晚上都不准在广场唱歌、跳舞,原因是〝会影响周边民众休息〞。 昨日(18日)网友在新浪微博透露,被称为左派代表人物的经济学者司马南,前日(17日)上午十时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欲登机出境前往美国时,被警方以涉及国家安全而被带走。并指司马南已与其妻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其在美国和中国的全部财产归其妻所有。有网友爆料指,司马南是因为看到薄熙来下台,才准备逃往美国。 据《明报》报导,自从本月15日薄熙来遭免职后,被视为薄熙来亲信的重庆市委常委兼两江新区书记徐鸣的行踪就成谜。当地消息称,徐并未出席15日上午宣布张德江任命的全市干部大会,但昨日(18日)在官方新华网及重庆市委官网的重庆市委主要官员名单中,只有徐鸣一人没有相片,亦无简历介绍,引起外界对他已停职受查的传说。 有消息透露,徐鸣是薄熙来心腹,亦是〝红色重庆〞的主要策划人之一。徐鸣在重庆有薄熙来〝文胆〞兼智囊之称,以至重庆当地形容薄熙来〝文有徐鸣,武有(王)立军,经济有(市长黄)奇帆〞。因此,当地消息认为,若要清算薄熙来在重庆的所为,徐鸣将首当其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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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各区县干部职工:坚决拥护中央决定

重庆各区县干部职工:坚决拥护中央决定-要闻早点-中国新闻周刊网 重庆各区县干部职工:坚决拥护中央决定-要闻早点-中国新闻周刊网 图说:《重庆日报》三版截图     连日来,我市38个区县(自治县)通过召开区县委常委会和区县党员干部大会,学习、传达、贯彻全市领导干部大会精神。 各区县(自治县)干部职工纷纷表示,坚决拥护中央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以张德江同志为班长的重庆市委领导下,努力推动科学发展,认真履职尽责,办好民生实事,确保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干部职工表示,要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主题主线,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扎扎实实地推进当前各项工作。 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北碚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干部职工表示,要坚决按照中央和市委的要求做好当前各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广大重庆人民。要坚持党性原则,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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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浦兴祖:“独立候选人”现象辨析

浦兴祖:“独立候选人”现象辨析 进入专题 : 独立候选人 公开自荐人    ● 浦兴祖       内容摘要: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自去年拉开帷幕后,多个地方出现了所谓“独立候选人”现象。但“独立候选人”的概念并不严谨准确,易引起误读、误解、误判,应称之为“公开自荐人”。这一现象虽无法律用语依据,但符合公民平等享有被选举权的“法律精神”。“公开自荐人”中可能存在四种动机,但普遍、主流的动机是利益表达。这一现象已显示出竞选的趋向,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必然,我们应当科学正确地对待之。     关键词:独立候选人 公开自荐人 被选举权 利益表达 竞选          如果沿循熊彼特的思路,把民主简化为选举,显然有失偏颇。但将选举视为现代民主政治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那肯定不为过。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民主选举的运作,离不开环环相扣、巨细相兼的既定程序,诸如有关选举机构如何建立、选民登记如何进行、候选人如何产生、选民如何写票投票、选举结果如何确认、选举过程如何监督等等一系列规定、规则、规范。没有公正的选举程序,便没有公正的选举结果。     规范候选人如何产生的程序,是选举程序中非常关键的一项。当人们较为“当真”地对待选举时,此项程序就必定会受到高度关注。去年以来,各方热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独立候选人”现象,正是彰显了这种关注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有关“独立候选人”现象的学理探索与学术争鸣,是十分必要的,它将为人大代表选举的健康发展、中国民主政治的继续前行,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故而,笔者不惴浅陋,试从概念、法据、动机、趋向诸维度对“独立候选人”现象坦陈愚见,祈盼方家指正。          概念:“独立候选人”,还是“公开自荐人”?          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自去年拉开帷幕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西、云南等多个地区,均有选民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百名以上。对此,一些学者与媒体称之为“独立候选人”现象,并很快引起热议,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亦做出了相应表态。     笔者以为,首先需要探讨一下“独立候选人”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的选举中,其基本涵义是指“独立” 于政党以外的“候选人”。例如美国,选举总统、议员等公职,其候选人主要由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分别提名。除此以外,间或还有“第三党”提出候选人,甚至也有个别人不依倚任何政党力量而成为候选人的。后者,通常称为“独立候选人”。而在事实上,美国尚无“第三党”候选人或“独立候选人”当选总统的先例。     在我国,“独立候选人”概念的使用,大约始于2003年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2011年起这一概念获得广泛传播。按照1979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我国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有观点认为,“独立候选人”,就是指“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于县乡两级实行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不存在代表推荐候选人,故而针对县乡层面所称的“独立候选人”即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依照这种观点及其推理,容易导出以下结论:似乎所有“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都成了“独立候选人”。那么,任何一次县乡直接选举中的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选区就都存在众多的“独立候选人”,举国之总数岂止成千上万。然而,这是否准确反映了人们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的真实含意呢?否!     国内一些学者与媒体之所以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目的是为了指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而非统称“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这是基本事实。须知,“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与“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在当今现实中是两个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前者中,至多只包含了后者的个别人,其绝大部分则是被动地给推荐上的,有人更是几经“谦让”未果才勉为其难的。而后者,大部分因未获得推荐而被排除在前者之外。因此,如果将“独立候选人”界定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那就一方面把相当数量的未“公开申明争取当选”却“被动地给推荐上的候选人”也当作了“独立候选人”,另一方面又把“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以外的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给排除了出去。显然,这不符合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的初衷。     应该说,只有将“独立候选人”的帽子戴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头上,才符合使用这一概念的初衷。但严格言之,这样“戴帽”是否恰当呢?笔者仍说“否”。理由是:一则,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刚刚站出来时,大都只是通过自荐希望其他选民先联名将其推荐为候选人。换言之,此时他们还不是“候选人”。更有甚者,其中有些人由于种种原因直至最后也未争取到十人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可想而知,给这些不是“候选人”的选民戴上“独立候选人”的帽子,恰当吗?二则,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依法成为“候选人”时,其前提必定是已获得其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换言之,他们能够成为候选人,绝非仅凭自身“独立”争取使然,必须看到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是对于选民联名推荐的依凭。同样可想而知,往这些“候选人”头顶上套一个“独立”的帽子,恰当吗?总之,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不是候选人时,称之为独立“候选人”;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依凭联名推荐而成为了候选人后,称之为“独立”候选人,均是不恰当的。一言以蔽之,笔者不能赞同以“独立候选人”的概念指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 的选民。     而且,“独立候选人”之“独立”,很容易引发某些人的误读、误解、误判。“独立于什么?!”会有人责问:“独立于现成体制吗?” “不!”我们当然可以回应:那些选民很认同很依赖“现成体制”,首先就是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试想,如果要“独立”于人大制度之外,他们还会“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争取融入人民代表大会,争取成为其中一员吗?“独立于党的领导吗?”“不!”我们依然可以回应:那些选民是以认同与信赖党的领导为前提而站出来的。试想,如果要“独立”于党的领导,他们还会依照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规定,去争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成为候选人,进而成为党领导的人大中的一员吗?笔者认为,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做出这样的回应。不过,为了尽可能避免误读、误解、误判,更为了防止个别人的曲解、盅惑、搅局,笔者也主张不使用“独立候选人”以及“独立参选人”、“独立自荐人”等概念。     那么,什么概念能恰当地指称“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呢?众所周知,一个科学合理的概念,应当尽可能准确而又简练地表明其所指称的某一类人群或事物的主要特征。事实表明,“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其主要特征是公开地、主动地自荐、参选,争取当选人大代表。据此,似可称他们为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公开主动参选人”、“主动争取当选者”。更简练些,可称之为“公开自荐人”。其实,公开自荐、参选,主动争取当选的现象,早在1980年代初第一次县级直接选举中就已出现。1998年更有湖北农民姚立法公开自荐,如愿当上人大代表的事实。不过,当时尚未为他们概括出一个概念(称谓)。要是在今天,他们必定被称为“独立候选人”。不,更准确地说,应当被称为“公开自荐人”。     在此需要指出,现实中还有另一类“自荐人”。他们惯于在私底下诡秘地向组织或其领导人悄声“自荐”,甚至通过行贿,乞求安排个代表、委员当当,或者给个什么官位坐坐。他们同样是“主动”的、“自荐”的,不过,他们往往不敢光明正大地公开“自荐”。为了划清与这类人的界线,我们在指称“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时,切不可省略了“公开”二字,应当准确地指称他们为“公开自荐人”。          法据:“用语依据”,还是“精神依据”?          去年6月,正当人们围绕所谓“独立候选人”现象众说纷纭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向媒体发表谈话,公开表态:“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根据。尽管“法工委”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的一个辅助性工作机构,不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正式的法律解释,也不能做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但这毕竟属于官方声音,且事关重大,自然就引起了许多人对于“独立候选人法律依据”问题的重视与思索。     笔者思索:法工委负责人在“谈话”中,依据什么而得出结论称“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到底应该如何认定“独立候选人”有否法律依据?不难见到,“谈话”先是简要介绍了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然后指出,“基于上述规定……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此处的逻辑一目了然:因为法律规定中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所以,“独立候选人”就没有法律依据。就特定的行文语境看,前一个“独立候选人”是作为一个概念(法律用语)而讲的。故而,推理逻辑便成了:因为法律规定中没有“独立候选人”这一概念(法律用语),所以,“独立候选人”就“没有法律依据”。然而,这样的推理是否太过简单?以此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     为了作进一步辨析,不妨按照上述逻辑,作以下推理:因为法律中没有“吃饭”、“睡觉”、“逛马路”等概念(法律用语),故而,所有此类个人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试看,这样的逻辑是否很容易走向“庸俗法学”、“法律教条主义”!再回到政治领域。我们经常宣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中美两国元首达成协议”,等等。请予核查:我国的宪法与法律规定中,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单一制”、“执政党”、“元首”这些概念(法律用语)吗?没有!统统没有!假若据此得出结论说,以上各命题一概“没有法律依据”,那是否离政治错误不远了?     可见,千万不能仅仅以法律上没有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就判定某一事物没有“法律依据”或“不合法”。同样,也不能以法律上存在着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就简单地判定某一事物具有“法律依据”或“合法性”。一个明显的例证是:某些地方选举中,也说是实行“差额选举”。就其“差额选举”四个字,当然可从法律上找到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然而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做法是硬把各方面条件欠缺、明显不可能当选的人塞进正式候选人名单,为的是与别人构成“落差”,以便确保特定的候选人当选。这种名为“差额选举”,实为“陪选”或曰“变相等额”的行为,不仅不具有法律依据,而且是对法律的嘲讽!     诚然,为了认定某一人群或事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寻找相对应的用语、条文(法之“形”)是需要的,但更需要重视的是富有实质意义的“法律精神”(法之“神”)。“法律精神”蕴含着法律所必须坚守的原则、理念、取向、目标等。其往往渗透于立法意图之中,融入于整部法律之内,需要人们从法律的整体或某些重要内容出发,经过正确演绎与合理感悟后加以准确把握。无疑,法之“神”重于法之“形”!必要时,对于法律上已经写着的那些“用语”或“条文”,也需要依据“法律精神”鉴别其是否存在正当性、合理性,或者依据“法律精神”解释其实际涵义。当法律上不存在对应于某一人群或事物的概念(法律用语)时,则可以从“法律精神”的演绎推理中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而所谓“判定某一事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重要的是判定其实质内容、主要特征具有法律依据与否。就“独立候选人”(“公开自荐人”)而言,若能凭借“法律精神”判定其所指称的那些选民的行为特征——“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律依据,那就可以充分说服人。     众所周知,宪法和选举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平等享有政治权利”等“法律精神”。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演绎:既然“被选举权”是一种政治权利,那么,选民就有资格行使之;既然有选民希望通过行使被选举权当选人大代表,以直接参与当家作主,那么,他理应公开地主动地毛遂自荐,争取获得十人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成为候选人。试想,假若他默不做声,选民们何以能得知他希望被提名?假若他不公开自荐,选民们何以能了解他的情况,决定是否要联名推荐他?可见,“享有被选举权”已内在地决定了选民有资格“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即充当“公开自荐人”。换言之,人们完全有理由判定,“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所指称的选民“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不是法律用语依据,而是更为重要的法律精神依据,因此是完全合法的!其实早在1995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的乔晓阳、张春生,在其共同主编的著作中已经明确肯定“选民或代表可以自荐”【1】,他们当然找不到可以“对号入座”的“法律用语”,其所依据的正是从有关被选举权的规定中合理演绎与感悟出来的法律精神。此外,作为中共中央机关报的人民日报,也曾于2003年8月27日发表过一篇评论:《让自荐参选者多起来!》。说得何等地好呀!如果“公开自荐人”真能逐渐多起来,那么,“被动参选”、“被动当选”、“荣誉代表”、“哑巴代表”等现象就必定会少很多,我们的民主选举就必定会充满生机、活力、真实性,就必定会选出人民真正满意与信任的代表,从而就必定会获得亿万人民的由衷认同。     难以理解的是,1995年法工委负责人的观点、2003年人民日报的评论,还没有完全被人们所遗忘,却听到了又有法工委负责人发出另一种声音:“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是对已往错误观点的纠正,还是对已往正确立场的倒退?     笔者宁可相信,法工委负责人都熟知前述的理路,也认同“独立候选人”(“公开自荐人”)在实质上具有法律精神依据。只是鉴于某种复杂因素,才通过“谈话”,从概念(法律用语)角度强调了“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好在“谈话”未作进一步引伸,未明确做出“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违法”的判词。然而,经媒体广泛传播,“谈话”在各地产生了不同影响。某些地方官员囿于其贫乏的法律知识,或许还加上高度的“敏锐性”,便以为“谈话”有所“暗示”,于是认定:既然“没有法律依据”,那就是违法!既然“违法”,那就该禁止、打击、封杀!于是,那里便剑拔弩张,“独立候选人”惨遭围堵。而另一些地方的官员基于较好的法律素养,能理性解读“没有法律依据”的“谈话”,对“独立候选人”表现出了相对宽容、开明的态度,选举活动正常开展,少数“独立候选人”被列入了正式候选人名单,个别人甚至还当选了人大代表。看来,从理论上阐明“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的法律精神依据,提高地方官员的法律素养,着实关系到地方选举乃至地方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动机:利益表达,还是别有图谋?          “公开自荐人”大多是火一样的选民,用一个“热”字来描述他们,恰如其分。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另有一部分选民参选热情趋冷。这是县乡直接选举中一“热”一“冷”、“冷”“热”不匀之现实。“冷”的原由不在此剖析,仅指出一点:主要不是选民“文化水准低”、“民主素质差”,而是选举与选民的利益相关度低。【2】那么,“热”的背后有哪些因素?看来,“公开自荐人”的参选动机是主因。     据说,有领导提出,对“公开自荐人”的动机要区分不同情况。这完全正确!不过,究竟如何区分与评析不同的参选动机,似可作进一步探究。笔者的初步思考是围绕以下四种可能存在的参选动机而展开的。     第一,利益表达。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利益日趋分化、社会结构明显分层;贫富差距扩大,官民关系复杂,所有这些均不同程度地唤醒公民的利益意识和权利意识。以往是“权利等待利益”,如今则是“利益激活权利”。社区居民、下岗工人、失地农民、进城劳工、执业律师、教师学生等,为维护自身或所属群体的利益,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其中有的主动拿起“被选举权”,成为“公开自荐人”,争取进入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表达利益。一个值得提及的情景是,近年来,有些“访民”在历经艰辛后,开始由上访路折回县乡选区,公开参选人大代表,说是“上访不如当代表”。     在笔者看来,“公开自荐人”的利益表达动机,与整个社会的“利益化”大背景相吻合。利益表达大多朝向政治系统,以“影响政府当局的政策取向及政策内容”【3】,这就使利益表达转化为“政治参与”。当今中国,政治参与已成社会潮流。执政党强调要“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一是“扩大”,以顺应潮流;二是“有序”,需引导潮流。政治参与潮进入体制性渠道,则可控、有序;涌向街头、广场,则易影响稳定。人大制度是吸纳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的主渠道,而政治参与又是推动民主发展的主动力。因此,旨在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的选民“公开自荐”以期进入人大,是好事,应当支持。有人担心,“公开自荐人”尤其是其中曾经的“访民”一旦当选,会不会在人大内“大闹天宫”。殊不知,他们有利益诉求,或对政府有些意见,如此不正有利于人大汇集民意、监督政府吗?难道挡之门外,赶回上访路,一定就是好事?殊不知,无法无天、蛮横霸道的人,选民会选他吗?何况,人大内有整套的法定程序,代表能不遵守吗?倘若真有个别“大闹天宫”、胡作非为的,选民不可以罢免他吗?为什么要将“公开自荐人”视为洪水猛兽呢?其实,坚持依法办事,就不会失控、无序。怕的是违宪违法,尤其是官员!某地级市一选委会成员面对媒体声称:不准当地一名“公开自荐人”成为候选人,“理由”之一是,此人赴京上访过,还被拘留过几天。请问,宪法和法律规定“上访过,被拘留过的人”应当被剥夺或者停止行使被选举权了吗?应当强行阻止她进入人大渠道表达利益吗?笔者呼吁有关方面应对此类违宪事件表态、制止、追究,否则如何保障选举活动健康开展?     第二,参政志趣。有的“公开自荐人”对参政怀有较强的志向与兴趣,且自认为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例如一些律师与大学师生。他们公开自荐,主要是从政治志趣出发的。有的想通过参选,“过把代表隐,尝尝政治的滋味”;有的希望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为推进民主政治、监督公共权力尽一份力量,同时也提高自己的政治能力;还有的则试图以自身的参选行动测试一下人大制度的可行性、真实性,或者发现某些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说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一位参选热度颇高的“公开自荐人”明确表示,“经历一番,能推动制度完善”,“第一是发现漏洞,第二是找到解决办法,第三是推动完善。”按照马斯洛的理论,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自我实现”为最高层次。依笔者愚见,似可从“自我实现”的“需求”这一视角,理解上述一些选民的行为。不管怎样,在一个充斥着功利、逐利、自利气味的空间里,尚有这样怀着参政志趣,为实现政治理想而公开自荐者,当属难能可贵,应当支持。其实,这些选民一旦当选代表,绝不可能光就“政治”谈“政治”,他们也会不同程度地进行利益表达。前文分析的是从“利益表达”走向“政治参与”,此处指出的是从“参与政治”走向“表达利益”。     第三,风头主义。笔者赞同一位领导的类似看法,相信通过公开自荐,试图引来选民瞩目,驳得几阵掌声的人,也是会有的。某高校就曾有一名大一学生,在参选时信口开河以讨好选民,甚至讲出相当偏激有害的话,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当他如梦惊醒、痛加反思时便说,其实我并无恶意,只是想出出风头呀!在正常情况下,这样的“公开自荐人”不易被选民推荐为候选人,更不易被大多数选民选为代表。退一步看,即便个别爱出风头的人如愿当选,也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而靠行贿悄然当上“代表”、“委员”的人中,有的就是为了大出风头,以此为经营生财平添无形资产。这类跑官买官的劣行才是需要高度警惕、严厉打击的。     第四,别有图谋。照一位领导的观点,“公开自荐人”中有人可能想推翻现有制度,追求西方那一套。从能够见得到的情况看,“公开自荐人”是要争取成为人大中的一员,融入现有制度,而不像是要推翻它,去搞西方制度。当然,很多事情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逻辑上讲,笔者不敢也不想完全排除有人会通过公开自荐,企图钻进现有制度内推翻现有制度的可能性。不过,笔者自我提醒:在阶级斗争早已不是主要矛盾的社会里,这种别有图谋的“可能性”千万不可高估,否则会重蹈当年覆辙。也千万不可将此“可能性”当作虎皮或棍子吓跑、打退正常的“公开自荐人”;如果强调“敌对分子”尚未绝迹,那么,岂止有人以“公开”声张的方式想钻进人大的肚子?同理,是不是也会有人靠行贿方式钻进人大、政协的肚子?是不是也会有人靠报考公务员钻进各类党政机关的肚子?是不是也会有人靠入党钻进执政党的肚子?然而,过度的“联想力”可能会导向“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怀疑一切”或“扩大化”。还有两点:一、中国特色的现有制度,如能“当真”用好、用实、用足,优势渐显,绝大多数人民能真切感受到当家作主,那极少数别有图谋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吗?二、退一步讲,如果真有个别敢于以“行动”“推翻现有制度”的人,那就依法处置,岂非如烹小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开自荐人”中普遍的、主流的动机是“利益表达”,它带有明显的时代性、正当性。对于最后一类动机的估判,务须慎而又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既然“公开自荐”是合法的,那么只要“公开自荐人”的具体行为不与法律相抵触,就应当获得支持而不应当遭到打击。所谓“动机”,可供分析,但决不能以“可能的动机”作为决定对待“公开自荐人”态度的依据。          趋向:渐行竞选,还是制止竞选?          “公开自荐人”的“利益表达”等动机,必定会转化为动力,推动他们去争取当选人大代表。一个选区、一个选举单位内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都想“争取当选”,那么,“竞选”就难以避免了。所谓“竞选”,无非就是选举中的“竞争”,或曰竞争性的选举。     一般认为,存在不同利益群体,就会产生竞争,首先是经济利益的竞争,进而上升为选择政治代理人的竞争。不错,虽然人们在认识能力或兴趣偏好上的差异,会产生对具体政策、具体行动方式的竞争,而在选择不同政策、方式的代表人物时,就可能形成竞选,但毕竟经济利益上的差异、对立、冲突,才是推动竞争,包括竞选的最为强有力的动力源。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加上公民利益意识、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以“利益表达”为动机的“公开自荐人”在今后的选举中会越来越多,他们之间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明显。换言之,我们正在讨论的“公开自荐人”现象中蕴含着一个趋向: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竞争、竞选。对此,我们是顺应之,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准备,逐渐推行竞选,还是回避之,制止竞选?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后,人们已逐渐习惯于理性地看待竞选,至少已很少听到“竞选姓资”一类的无知之语。因为人们多少知道了一点“斯大林曾表示可以搞竞选”,以及“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搞过竞选”。人们也开始较为客观地承认竞选对于民主的价值。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所长房宁教授就指出,要“科学对待竞争选举制”【4】,他强调:“毫无疑问,选举,包括竞争性选举,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5】之所以称得上“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在笔者看来,因为竞选具有它独特的功效,它能使各方参选者充分表明“我要当”的主动性,充分表白自己的政治取向与政策主张,充分表现自己各个方面的优势与风格,充分表达自己对选民的种种承诺。这样,选民才能有依据地在不同候选人中进行选择,才能熟悉当选代表,才能以其承诺监督之。同时,在“我要当”与“我选你”的互动中,易于激发参选者与选民的政治热情,提升双方的民主素养。其实,“竞争性”本该就是“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无“竞争”的“选举”,能算得上是真正的选举吗?诚如俞可平教授所言:“没有进行竞争性选举,选举就可能变成推举。” 【6】     为此,“文革”结束后不久便有学者建议在中国推行竞选。当时的高层正深感“民主太少”【7】,对此建议自然是比较理解的。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实行竞选,但在1979年修改选举法时规定了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这实际上为竞选提供了空间,虽然它并不必然构成竞选;还规定“各党派、团体与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更是为竞选开了一个口子。事实是,紧接着的第一次县级人大代表直选中,不少高校学生采用了印发传单、出黑板报、张贴候选人照片、发表竞选演说等“各种形式”,进行自我介绍,有些学校一度出现了混乱。于是,1982年便将此规定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后来的几次修改选举法对此又有所微调,但选民仍普遍反映,对候选人的介绍过于呆板、简略,千人一面,缺乏选择依据。由此,主张竞选的声音时有回响。不过,一些人只是从充分介绍候选人的角度看好竞选,其实,正如前文所述,它的优势并不仅止于此。何况,在经济领域已经引入“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政治领域应当和能够完全排除“竞争机制”吗?笔者注意到,中共十五大提出,将竞争激励机制引入人事制度改革。人大代表选举算不算广义上的“人事制度”?去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会议上,强调五个或六个“不搞”,但没有“不搞竞选”。     现在,人们的忧虑是,推行竞选的条件是否已具备?推行后的利弊得失将会如何?     论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国情所限: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还不足以支撑竞选,还有缺乏民主意识,国大人多、地区间不平衡等。经济对竞选、对民主肯定有影响,但主要不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有人早就发问过:今天中国的经济水平还不如一百多年前欧美一些国家?还不及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根据地?无需辩说,不言而喻。笔者认为,经济方面有两个因素是值得重视的。一是,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平等、自主、自由、竞争意识,从而有利于开展竞选、民主。二是,穷则思变也好,富而思进也好,当人们逐渐认清竞选、民主与自身利益的相关性时,参选、参政的动力就会增强。所谓“民主意识”,关键也在这里。为什么农民对村委会选举较之对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热情高?为什么高校教师选举职称评审委员会比选举区县人大代表的动力强?就在于利益相关性的差别。至于民众文化水准,抗日战争时期、建国初期的文盲明显比今天多得多,然而那时照样选举——“扔豆子”、“点香眼”代替投票,抗战时还搞过竞选。至于国大人多,现在就普选国家主席与总理,当然不现实。先从村、乡镇、区县试行竞选,地就不太大,人就不太多。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就需因地制宜,条件相对成熟的,先走一步;反之,缓行一步。无需东南西北齐步走,无需全国上下一步到位。其实,所谓“国情”、“条件”,都是相对的,事物也总是辩证的。竞选、民主显然不宜急行军,但可小步分步试行,发现某些制约因素,倒也有利于推进国情条件的改善。     论得失,通常忧虑的是,竞选会不会让善于摇唇鼓舌的“乐辩士”、说客、骗子取胜?会不会影响社会稳定?会不会出现西方国家的一系列弊端丑闻?会不会冲击执政党的执政地位?竞选、民主要以程序、规则作保障,并需开展必要的宣传动员,尽量增强选民的眼力。但即使一时受骗选错,也不必惊慌。所谓“选错”,必然是选上台的人损害了选民利益。在利益机制驱动下,选民可能会依法罢免他!至少下次选举时选民会“吃一堑,长一智”,真正的“眼力”就这样在竞选实践中逐步增强。好在竞选、民主不是只搞一次。     正常的竞选与其他民主形式一样,决非放任无羁、为所欲为,更非拳脚相争、乱中取胜。有组织有法制有程序的政治行为,何以影响稳定?一些基层,如四川步云乡等,竞选活动曾有序推行,完全见不到因竞选而冲击了社会秩序。或许不可否认,某些基层会有个别人乘竞选而兴风作浪,破坏稳定。但,我们的法律不是有相当的力量吗?其实,偌大一个社会,不搞竞选时就无人寻衅滋事吗?人们可以发问:眼下一些地方出现的社会不稳定,主要是由竞选、民主所引发的吗?     竞选是西方先搞起来的,在它们的政治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同整个民主政治一样,也是对人类的一大贡献,是属于全人类的政治文明成果。但是,正如罗伯达·达尔在论述选举制度时所指出的那样,“和通常一样,这里也会有利弊的权衡,一种制度使我们实现了某些价值,却丧失了另一些价值。”【8】是的,任何一种制度,都是由人而不是由神创造的,因此难免利弊相兼,需要的是权衡利弊,扬利除弊。众所周知,西方选举实践中确实暴露了诸多问题,突出的有“烧钱竞赛”、互相攻讦、舞弊、贿选等。不过,如果以此作为我们不可搞竞选的理由,那等于说,西方足球赛引发了球迷杀人纵火,我们就不可搞足球比赛了?或者说,一些国家在议会中上演全武行,我们就该废除代议机关了?我们难道不能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所用吗?我们难道不能发挥自己的一些智慧,在竞选经费等方面有所“中国特色”吗?我们难道只能连西方竞选中的弊端也要一起捆绑过来吗?这是不是掉进了“照搬”的思维泥坑呢?其实,西方一些国家也在寻找克服竞选弊端的药方。比如,“现在,许多国家都对候选人或政党可以花费的资金数额及各种花费的途径进行限制。1883年的《英国防止舞弊和违法行为法》在三个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9】又如,“法律正在设法将竞选开支和由此自然带来的腐败现象压缩到可以接受的地步,但多多少少有些难言之隐。”【10】     对于竞选最大的忧虑,可能就是担心造成对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冲击。其实,竞选并非只为政党之间轮流执政所用,它同样适用于一个党内部的选举,如美国两党的总统预选。如果从加强党内民主考虑,我们党内的一些领导职务可不可由两名或多名党员开展竞选?党向人大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选,是否也可由两名或多名党员构成竞选?这样,在本党内竞选,自然不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相反只会加强党和国家机关的建设,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另外,一讲到竞选,有人就担心执政地位问题,这岂不是对一个坚持“三个代表”的大党缺乏自信?我们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三三制”的情况下都有信心搞竞选,如今成了统领全国的执政党,难道反而经不起“竞选”的考验了吗?这种过于缺乏自信的思想方法应当摒弃,重要的是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如若能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获得亿万人民的认同,还需担心竞选的挑战吗?     笔者坚持认为,所谓“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现象已经显示出了“竞选”的趋向,这不是人们喜欢不喜欢、允许不允许的问题,而是一种客现存在的必然,它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必须科学正确地对待之。          参考文献:     【1】乔晓阳 张春生.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北京:北京出版社,1995:86.     【2】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1—172.     【3】俞可平.政治学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52.     【4】【5】房宁.民主政治十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79、181.     【6】俞可平看政府创新.南方周末,2012.1.12.     【7】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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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华尔街日报》 中国罢免薄熙来表明共产党处于十字路口

核心提示:罢免薄熙来并不会自动为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等更加开明的人物走向党内最高层铺平道路。薄熙来的职位由与前国家主席江泽民的关系密切的张德江接任说明这一派别的势力仍然强大。 原文: China Purge Sets Up Scramble at Top 作者:JEREMY PAGE 发表:2012年3月15日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原文配图:在3月5日开不的人大会上,薄熙来(左)坐在徐才厚(政治局委员之一的将军)的旁边,周四,张德江(右)接任了薄熙来的职务。本文配有 英文视频 :薄熙来被免职,华尔街日报的Li Yuan 和 Andrew Browne讨论这位引起争议的领导人的未来会如何】 在共产党内两派对立的精英争夺控制权之时,领导了”毛主义”的复苏的薄熙来的下马可能导致日益公开的党内高层斗争加剧。 薄熙来被免去重庆市委书记职务结束了他的政治生涯,不久前,他还被视为最有希望被提拔至政治局常委的人选。这无疑是党内自由改革派的胜利。 但罢免薄熙来并不会自动为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等更加开明的人物走向党内最高层铺平道路。汪洋最近因和平处理乌坎村民抗议强占土地事件而赢得称赞。 这实际上会促使与薄熙来有关联的人物采取行动确保自己在新政治局常委(由九人构成)中的席位。习近平预计将在今年秋天进行的十年一度的权力交接中成为党的总书记。 领导层的斗争表明共产党正处于十字路口,两派之间的分裂日益严重。一派以薄熙来为代表,他们主张政府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更有力的作用,另一派以汪洋为代表,他们支持私有部门、公民社会以及法治。 在温家宝总理周三罕见地公开批评之后,就发布了薄熙来被免职的消息。温家宝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说重庆市领导”要反思并从王立军事件中吸取教训”。周四就宣布了薄熙来的职位被接替的新闻。 分析人士说,尽管自由派不喜欢薄熙来的政策,但分析人士说,薄熙来真正的错误在于,他傲慢的个性、民粹主义行事风格和公开挑战上层的做法破坏了党内敌对权力中心之间微妙的平衡以及通过达成共识来作决策的文化。 圣地亚哥加州大学中国政治方面的专家,克林顿政府时期的国务卿助理谢淑丽(Susan Shirk)说”自从天安门事件以来,领导层就一直努力保持着暗箱操作。薄熙来在重庆所做的打黑唱红活动就是他必须下台的原因,而不是他所作的一切。” 现在的问题是,随着他的下台会出现怎样的情况,是平衡迅速得到恢复还是对立阵营继续斗争,破坏党内团结。在共产但面临缓慢增长的经济和日益苛求的民众之时,团结对共产党掌权至关重要。 上一次出现领导层的严重分裂是在1989年,数百万中国人在街头,在北京的中心天安门广场举行支持民主的抗议,最后以军队镇压收场,死亡数百人,也许高达数千人。同情抗议者的改革派领导人后来被清洗。 2006年,一次有限得多的权力斗争导致政治局委员、上海党委书记陈良宇因腐败指控而被定罪。接替他的是习近平,几个月后,习被提升为常委。 薄熙来看来可能已经逃过类似的命运。分析者们说他有可能会保留(25个)政治局委员的一席。只要他同意不干涉政治事务,他可能会得到一个虚职,比如政协机构里的一个副职。 如果他不合作的话,他可能会面临基于王立军提供的有损于他的材料的调查。王曾是薄熙来的公安局长,上个月他在成都的美国领事馆滞留一夜后被中国的安全人员拘押。 除了说这是由中组部的李源潮正式宣布的之外,国营媒体对薄熙来周四被免职一事,没有提供更多详情。李也是有可能入常的领跑候选人之一。 对于出于个人和意识形态原因支持薄熙来的党内领导人以及支持他振兴毛泽东主义做法的下级官员和学者(统称为”新左派”)而言,薄熙来被免职是一记重创。 但接替薄熙来的张德江在朝鲜学习过经济,是负责工业和能源的副总理,而且被认为与国有工业巨头关系密切。这表明与薄熙来有关的派别势力仍然强大。 人民大学精英政治问题专家张鸣说:”他们皮很厚。他们可以找新的领导人来依靠。” 党内派系和利益集团是流动的,往往相互重叠,但分析人士认为,张德江显然不属于自由改革派阵营。 2003年担任广东省委书记期间,张德江因企图隐瞒非典疫情而受到普遍批评。 张德江也是常委候选人之一,虽然未具明文的党内惯例暗示他只能任满一届,因为他已经65岁了。 和薄熙来一样,张德江与前国家主席江泽民的关系密切。与江泽民关系紧密的其他领导层候选人包括天津市委书记张高丽和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 华盛顿布鲁金斯学会的中国政治专家李成认为,最大的赢家将来自薄熙来的同一派别。他说:”这就像共和党初选——如果一个共和党人失败,另外的共和党人会获利。” Brian Spegele 和 Tom Orlik对本文有贡献 相关阅读: 点击这里查看 更多相关译文 及外媒报道综合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 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 这里 可以播放和下载所有译者已公开的视频、音频和杂志。(需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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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广 | 薄熙来被免职,政治局常委人选新动向

薄熙来被免职是对中国共产党内改革派的一大推进,同时也暴露出,在领导人换届前夕,中国执政党内的分化。 本周四,“红歌书记”薄熙来丢掉了重庆市委书记等重要职务。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他已无缘中国最高政治职务—政治局常委。分析人士说,薄熙来被免职是胡锦涛和温家宝等改革派的胜利,暂时压过了希望国家保持重大干预的保守派。 避免崩溃 薄熙来事件突显了高层领导人中有关中国经济走向、以及改革速度的讨论。改革派担心,改革缓慢将使党产生合法性危机甚至走向崩溃。 香港中文大学林和立教授表示,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派别之争将持续,并最终决定谁将替代薄熙来,进入政治局常委。“共青团派和太子党之间的权力之争已经加深了。薄熙来是权力之争的牺牲品。”林立和说。 两派之争 胡锦涛的共青团派和薄熙来等太子党派被视为中国共产党内部较为主导的两个派别。“目前可以说,‘团派’和自由派占了上风。”巴黎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白夏(Jean-Philippe Beja)。“汪洋加入政治局常委的机会也更高了。” 汪洋是前任中共重庆市委书记、是现任广东省委书记,他被视为是亲胡派。 在薄熙来被免职后的一天,中共党刊《求是》发表了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的发言,呼吁进一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习近平被视为胡锦涛的接班人。 隐射薄熙来 习近平警告说,在一些党员和党的干部中存在着“原则性不强”等问题。他在文章中并未点名薄熙来。但分析人士说,这是对薄熙来的批评,也是对其他人的警告。 分析人士说,薄熙来在重庆打黑活动疏远了党内的改革派,其毛派式的宣传也让那些经历过文革的官员甚为警惕。 温家宝在任总理的最后一次记者招待会中表示,政改若不成功,“文革”悲剧或将重现。有人认为这是对薄熙来的隐射批评。 “毛泽东时代发生的是,个人意愿而非党组织统帅一切。”悉尼大学中国问题专家古德曼(David Goodman)说。“许多人认为文革是一个疯狂混乱的年代、是一人当政的年代。薄熙来与这的关系是,他通过一种开放、魅力式的政治,将自己标榜为愿意接受批判。而这是党内高层不愿意看到的。” 政治局常委人选 除了已经预留给习近平与李克强的位置,政治局常委的其他7个人选可能是: 汪洋 ,57岁,广东省党委书记,他在处理乌坎村村民抗议事件中,他的让步受到众人赞扬。汪洋是胡锦涛的亲信,他曾是工人,在党内迅速窜升,并是薄熙来在重庆市委书记职务上的前任。他与薄熙来为入常,明争暗斗。2007年成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他经常呼吁改革,呼吁广东向高科技工业转型。去年,他倡导“幸福广东”,强调不仅要追求经济,还要追求社会、环境和生活质量方面的提高。 王岐山 ,63岁,四位副总理中权力最小的一位,外商对他十分亲睐,他在90年代末解决了广东的债务危机,2003年担任北京市长。他的岳父姚依林曾是国务院副总理。有传闻他将成为权力最高的副总理。 刘云山 ,64岁,自2002年开始担任中宣部部長,对国内媒体进行严格管理。他曾在蒙古工作过20多年。他可能成为常委中宣传的主管人。 李源潮 ,62岁,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主管高层党政军官员的任命。李源潮的父亲是前上海副市长。据内部人士透露,团派和太子党都对李源潮表示接受。2002-2007年担任江苏省党委书记,在此期间,江苏省经济得到巨大发展,引进福特、三星等外资。他拥有复旦和北大两大学府的高级学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并在哈佛肯尼迪学院学习过数月。他可能成为副总理。 张德江 ,65岁,他于周四代替了被免职的薄熙来成为重庆市党委书记,他入常的机会大增。作为主管工业的副总理,2011年在处理2011年甬台温铁路列车追尾事故中,他被指下令停止搜救乘客。他被认为是前国家主席江泽民的幕僚。 张高丽 ,65岁,天津市委书记,自2007年起便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他被派往天津调查其前任以及天津前政协主席腐败丑闻。他到达天津不久,天津政权主席宋平顺便自杀了。他毕业于厦大经济系,曾任山东和广东两省副省长。 俞正声 ,67岁,上海市委书记,其家世显赫让他在80年代中期成为政坛迅速窜升的一人,直到1986年,他的哥哥俞强声,前国安部司长,叛逃美国。2002年加入中共中央政治局。他是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可能人选。 资料来源: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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