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宪法性辩护理由
鉴于最近很多异议人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入狱,我把原来撰写的宪法性辩护理由公布出来,或许对他们在法庭上辩护有用。 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所属全国各地法院在适用《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的刑事司法政策时,存在巨大的宪法问题,颠覆了宪法的根基,党政国不分,应该承担非常严重的违宪责任。而党政国的区分,是宪法性的巨大抗辩理由。 如下: 一、执政党和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不可混淆 国家是什么,《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是什么,是先锋队组织。国家不等于执政党,执政党也不等于国家,执政党在宪法中没有法律地位,而国家可是明明白白规定的。如果执政党等于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必然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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