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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广西律师案:北海系列案件介绍

(维权网信息员金正方报道)“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于今天(10月14日)复庭,据北海市中级法院安排,案件审理7天,至20日结束。此案疑点重重,刑讯逼供的印迹随处可见。不管是之前被以“伪证罪”抓捕的杨在新律师,还是之后律师团的十名律师均为五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本网信息员综合各方信息,整理出包括该案在内的北海系列案件的基本脉络。 北海系列案件包括“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广西四律师伪证案”及“证人伪证案”。“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直接导致了“广西四律师伪证案”及“证人伪证案”的发生。目前,“广西四律师伪证案”涉案四名律师中,只有杨在新被逮捕并已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裴日红故意伤害(致死)案”发生于2009年11月14日,死者是17岁的青年黄焕海,曾与裴金德等人发生冲突。几天之后,黄焕海的尸体被发现于北海水产码头海湾。经过3天的侦查,北海警方宣布案件告破:裴金德等人指使其他人,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并抛尸大海。警方曾抓捕7名犯罪嫌疑人,最终有四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遭到刑事指控(后增加裴日红)。 2010年8月9日,北海市检察院对4名嫌疑人提起公诉,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分别担任4名被告的辩护律师。经过取证,律师发现了被告人口供的诸多疑点,与证人的证言也有矛盾之处,指控四被告杀人抛尸证据不足。因此,2010年9月26日开庭后,四律师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其中3名被告也当场翻供,法院因此而无法判决。3次庭审之后,仍然毫无结果。 僵局是在2011年3月被打破的,出庭作证的3个证人在数月内相继被抓。紧接着是律师,6月14日,杨在新和杨忠汉被抓,罗思方和梁武诚被监视居住。在后来的新闻发布会中,北海警方称,证实3名证人涉嫌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经审讯,裴金德等4名被告人也承认了翻供系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4名律师涉嫌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 “广西四律师伪证案”一开始便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今年6月中旬,北京、山东、云南、陕西、广东、湖南等地的二十余名律师自发组成律师团,前往北海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团成员认为,“北海市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反复侦查,甚至公安局和检察院联手侦查,刑讯逼供被告人、关押证人、构陷律师,其获取的用以指控裴日红等人的所有言辞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全部予以排除。” 律师团从“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入手,全面介入北海系列案件。今年6月以来,北海检察院罕见地三易起诉书,第一被告由裴金德变更为裴日红,原来的四名被告增至五名。而北海中级法院也先后四次确定开庭时间(7月25日、8月8日、9月6日、9月20日),前三次均延期,第四次仅开庭一天即宣布休庭。 律师团的分工是:裴日红的辩护人: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兴;裴金德的辩护人(家属委托尚未解除):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陈光武律师、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裴贵的辩护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律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覃永沛律师;杨炳棋的辩护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李金星律师;黄子富的辩护人: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徐天明律师、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曾维昶律师。 在9月20日的庭审中,裴金德在审判长问及对两名辩护律师的意见时,表示“不需要律师辩护”,随后受其家属委托的陈光武及朱明勇两名律师被迫退庭。裴金德家属曾当庭厉声质问裴金德。 今天是9月20日法院宣布休庭后的复庭。律师团律师、湖南著名律师杨金柱日前在博文中称,律师团掌握了一份“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物证,足以证明“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的死者黄焕海是在其它的时间、其它的地点、被其他人所打死的。 据悉,昨天(10月13日)的庭前协调会中,北海市中级法院接受律师团的建议,今天的庭审会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杨金柱律师:13908460728 杨学林律师13901241513 周 泽律师13901297271 李金星律师13953129678 徐天明律师13923456231 王 兴律师:13691192655 覃永沛律师:1303681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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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广西律师案:“裴日红案”的四份起诉书-

(维权网信息员金正方报道)“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于今天(10月14日)复庭,至20日结束,历时7天。此案疑点重重,刑讯逼供的印迹随处可见。不管是之前被以“伪证罪”抓捕的杨在新律师,还是之后“北海律师团”的十名律师均为五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直接引发了“广西四律师伪证案”,因此备受关注。今年6月以来,北海检察院罕见地三易起诉书,第一被告由裴金德变更为裴日红,原来的四名被告增至五名。而北海市中级法院也先后四次确定开庭时间(7月25日、8月8日、9月6日、9月20日),前三次均延期,第四次仅开庭一天即宣布休庭。 目前所知,北海市检察院仍以2011年9月2日的起诉书控诉裴日红等5名被告。以下发布北海市检察院对该案的四份起诉书,供广大读者阅读。(时间分别为:2010年8月9日; 2011年6月23日;2011年7月13日;2011年9月2日) 北海检察院对北海伤害案件的四份起诉书 一、2010年8月19日的第一份起诉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诉〔2010) 40号 被告人裴金德(绰号“亚二”、“卓华二”),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306255112,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1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贵(绰号“包哥”),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90510515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一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衬1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坤月22甘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炳棋(绰号“炳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0040551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子富(绰号“阿四”、状个四:),男,1988年4月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42251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止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0年3月24日、2010年6月4日两次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10年7月5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厦方向逃跑,此时正好被离裴金德不远的“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包子”即跑到“洪记”宵夜摊叫来本村的被告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裴日红(均另案处理)过来帮忙。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追不上裴金德返回到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时,正好遇上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一伙人,他们即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围住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金德便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劳次、裴日红将黄焕海抓住,并乘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摩托车随后赶到,继而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劳次、裴日红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经共谋将尸体扔进海里,即逃离现场。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彼告人供述;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五、尸体鉴定结论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陆家新 助理检察员:周忠霞 2010年8月19日 二、2011年6月23日的第二份起诉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诉(2011)27号 被告人裴日红,绰号“包五”,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角镇炮台大村131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19日被北海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日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7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厦方向逃跑,其老乡“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后即跑到 “洪记”宵夜摊叫来被告人裴日红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另案处理)、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等人过来帮忙。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追不上裴金德返回到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时,正好遇上被告人裴日红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一伙人,他们即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围住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日红即伙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往贵州路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经杨炳棋打电话与裴金德联系后,裴日红又伙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经裴金德对黄焕海进行指认后,被告人裴日红继及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即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经共同将尸体扔进海里,约定攻守同盟后一起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彼告人供述;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五、尸体鉴定结论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日红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被告人裴日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家新 代检察员:周忠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裴日红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2、主要证据复印件贰册及证据目录肆份。 三、2011年7月13日的第三份起诉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变诉〔2011) 1号 被告人裴金德(绰号“亚二”、“卓华二”),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306255112,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1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贵(绰号“包哥”),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90510515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一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衬1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甘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炳棋(绰号“炳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0040551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子富(绰号“阿四”、“大个四”),男,1988年4月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42251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0年3月24日、2010年6月4日两次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10年7月5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2010年8月9日,本院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犯故意伤害罪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在法庭审理期间,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提供新的证据,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的指控不符,经查证后,本院决定变更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厦方向逃跑,其老乡的“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后跑到“洪记”宵夜摊叫来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均另案处理)过来帮忙。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追不上裴金德返回到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时,正好遇上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一伙人,他们即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围住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既往贵州路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经杨炳棋打电话与裴金德联系后,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又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被告人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经裴金德对黄焕海进行指认后,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共同将尸体扔进海里,约定攻守同盟后一起逃离现场。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五、尸体鉴定结论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陆家新 代检察员:周忠霞 2011年7月13日 四、2011年9月2日的第四份起诉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查院起诉书 被告人裴日红(绰号“包五”),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86092851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炮台村村委炮台大村13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金德(绰号“阿二”、“卓华二”),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8306255112,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广西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1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贵(绰号“捏哥”),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510515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炳棋(绰号“炳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90040551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子富(绰号“阿四”、“大个四”),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42251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0年2月10日、2011年6月17日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及被告人裴日红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0年2月10日、2011年6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表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0年3月24日、2010年6月4日将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故意伤害案两次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2010年8月9日、2011年6月23日,本院分别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及被告人裴日红犯故意伤害罪,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7月4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两案并案审理,同年7月13日本院以北检刑变诉(2011)1号起诉书,对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故意伤害一案变更起诉。在法庭审理期间,因发现被告人新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本院决定再次变更且并案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口附近因与北海人黄焕海发生争执而被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追赶,其同乡吴富(绰号“包子”)得知后将此事告知正在前进路“洪记”宵夜摊吃夜宵的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裴琦(均另案处理)等人,众人闻讯随即赶往前进路口。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未能追上被告人裴金德而返至前进路和北部湾路交界处的“前进商店”门前,正好遇上被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就一同围住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黄焕海趁机逃脱跑入前进路,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吴富、劳次等人即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此时适缝被告人裴金德返回该处,而后经几被告人商议,由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搭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被告人裴金德随后赶到。随即五被告人在北海市水产码头处对黄焕海进行拳打脚踢。致被告人黄焕海当场死亡,后五被告人共同将被告人尸体抛入海中,并约定攻守同盟,然后一起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至此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刚 卢前 陆家新 代检察员:刘军辉 周忠霞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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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广西律师案:警察伪证罪初露端倪

(维权网信息员金正方报道)北海系列案件之一“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昨日(10月14日)在北海市中院开庭审理。当日的庭审主要是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两名出庭作证的警察涉嫌伪证罪。 当日的庭审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该案第一被告裴日红向法庭陈述遭受刑讯逼供的经过。北海市公安局警察陈小宁、蒙建中先后出庭,证明没有对裴日红进行刑讯逼供,其取证是合法的。 律师要求法院播放,由检方提交的一份同步审讯的录音录像资料。这份38分钟的资料显示,两名侦查人员对裴日红作有罪供述的“同步审讯”。画面中的侦查人员并没有作任何记录,只是在抽烟、喝茶。录像播至一半,即被审判长叫停。律师团成员认为这充分说明,打印的笔录完全是另外制作、编造的。而此前警察陈小宁出庭作证称,笔录是在现场用电脑同步记录的。 据悉,近年来,为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率,最高检和公安部要求,刑侦工作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证据。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但多数基层警方仍然我行我素,利用刑讯逼供突破案件,甚至制造假案。抓人后不送看守所,什么时候招供就什么时候录音录像,然后再送看守所。律师团成员陈光武律师认为,“北海案件就是这种操作的典型案例”。 另外,在裴日红之前,法庭首先审理了第二被告裴金德,辩护人石律师是北海官方指派,他为裴金德做有罪辩护。他出示了一份裴金德系自首的情况说明,开具时间是裴金德被逮捕长达21个月后的2011年8月17日。有律师认为这是公安机关为了逼迫、诱骗裴金德认罪而出具的。而在此前9月20日的庭审中,裴金德表示不用律师辩护,导致家属为其委托的著名刑辩律师陈光武和朱明勇被迫退出。 另外获悉,昨日的庭审,律师团申请出庭的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律师团成员在微博上表示,律师征求证人对是否出庭的意见,证人均称最好别要求他们出庭,认为出庭会给带来麻烦,多数证人称遭到公安机关的威胁。 据悉,据北海市中级法院安排,该案的审理时间为10月14日至20日。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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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广西律师案:裴日红当庭指控警察刑讯逼供

(维权网信息员金正方报道)今日( 10 月 15 日),北海系列案件之一“裴日红等 5 人故意伤害案”的庭审进入第二天。法庭延续前一天的程序,继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第一被告裴日红当庭指控警察刑讯逼供。 今日庭审有三名警察出庭接受讯问,其中一名是昨日出庭的陈小宁,另两名是黄家银和李峙强。面对辩护律师围绕是否刑讯逼供的讯问,黄家银和李峙强多以“不知道”“记不清”“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等来回应。 而昨日声称在审讯中做笔录的警察陈小宁,在看到当庭播放的同步审讯录音录像后,承认并没有同步做笔录,而是后期制作完成的。除此之外,陈小宁对其他讯问均没有正面回答。 据裴日红当庭陈述,从今年 5 月 17 日被抓至 19 日的三天时间里,他并没有被关入看守所,警察一直对他进行刑讯逼供, “ 用电线过电,电线夹在脚趾上,问我干没干,我说没干,他们就开开关,我受不了就说干了,他们就停下来。我又说没干,他们又开开关,反复通电,还把我吊起来,一直吊到晚上。” 裴日红称,直到他“扛不住”,被迫承认打死人后,才被关到看守所,从被抓捕到被关看守所的 50 多个小时里,没有吃过饭,也没有睡过觉。 据悉,经过两天的庭审,共有 4 位警察出庭作证,而 裴日红 头两份口供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还未结束。明天的庭审,涉案的侦查人员还会陆续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仍将进行。 另外,裴日红的辩护律师杨金柱在博客上透露,明日上午,他将正式去北海市检察院举报警察蒙建中和陈小宁涉嫌构成伪证罪和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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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广西律师案:一份重要证据或可破局

(维权网信息员金正方报道)本网获悉,今天(10月13日)下午的庭前协调会上,北海市中级法院接受律师团建议,将会在明天“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的庭审上,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北海律师团成员认为,“北海市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反复侦查,甚至公安局和检察院联手侦查,刑讯逼供被告人、关押证人、构陷律师,其获取的用以指控裴日红等人的所有言辞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全部予以排除。” 据悉,律师团掌握了一份“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物证,足以证明“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的死者黄焕海是在其它的时间、其它的地点、被其他人所打死的。这份物证将需要控、辩、审三方外出核对。律师团成员陈光武律师在博文中形象地说,“黄焕海没死,千真万确”。 律师团成员杨金柱律师称,该客观物证具有不可逆转的铁的证据效力,足以证明裴日红等五名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据知情人乐观预测,若明天上午顺利完成核对物证的工作,下午开庭后公诉人将会宣布撤诉。 另外获悉,今天中午,一名证人应邀到律师团下榻的酒店核对证据,遭到跟踪监视。证人认出跟踪者是北海市公安局城北分局警察。随后这名警察给该证人打电话,威胁其不要自找麻烦。 将于明天(10月14日)再次开庭的“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直接导致了“广西四律师伪证案”的发生,因此备受各界关注。今年6月中旬,北京、山东、云南、陕西、广东、湖南等地的二十余名律师自发组成律师团,前往北海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团从“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入手,全面介入北海系列案件。今年7月以来,北海中级法院先后四次确定开庭时间(7月25日、8月8日、9月6日、9月20日),前三次均延期,而第四次仅开庭一天即宣布休庭。 该案的被告分别是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他们被指控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并抛尸大海。案件疑点重重,刑讯逼供的印迹随处可见。不管是之前被以“伪证罪”抓捕的杨在新律师,还是之后律师团的十名律师均为五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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