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

打假产业链的运作

民间打假里面有两种人;第一种人是缺乏社会认识,凭着良心,非常幼稚地打击那些伤害他人的恶劣造假行为。这种人的下场非常的悲惨。一个社会,伤害公民的造假行为本来是公权的执法范畴。公权有纳税人贡献的巨大财力,他们可以雇佣强大的执法力量来支持,保护执法人员。可区区打假者的肉体哪里是造假者巨大利益集团的对手?所以他们必然被造假集团放倒,不可能逃掉。更何况公权与造假者本来就是一伙的。 而第二种人则是聪明人,他们的打假不是为了自己的良心,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造假社会的公民,他们对造假产生极大的仇视,因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伤害。可公民往往不去仔细观察,哪些造假行为伤害了他们,哪些行为与他们利益无关,甚至有利。只要听说有人打假,那么那个人就是英雄。只要听说有人造假,不管他造的是什么,怒目相斥! 公民的这种幼稚行为给第二种“打假专家”(或打假专业户)提供了获得利益的机会。这些神汉们第一件事情就是把自己打造成“英雄”。司马南和方舟子是两个如此打造的“英雄”人物。司马南的英雄事迹主要是对气功神汉的打击,可大家看好了,司马南本人就是曾经试图变成气功神汉的无耻之徒。正面玩不出名堂就玩反面! 方舟子的英雄事迹就是那一锤子!《中国新闻周刊》科技部主任方玄昌被打了个半死也没捞到屁利益,可方舟子那刮了一层皮的“重伤”给方舟子带来70万的“保护基金”。被打了个半死啥也没捞着,远远扔过去的一锤子,砸出来一个70万的“英雄”,这就是第一种打假者与第二种打假者的重大区别。一个凭良心打,一个凭利益打。 这种人的一切打假行动都围绕着造英雄的思路展开。他们的目的因为是捞取利益,所以必然不会去打那些会把自己一家伙放倒的人物。你看到他们去打击生产地沟油的人们吗?只有第一种的傻子才去干这种危险的事情。三鹿牛奶,蒙牛事件,假药害人,等等等等这些严重伤害公民的造假行为,哪一件是这些英雄们干的?可在宣传英雄的战术中,他们拼命把别人流的血,当口红不要脸地往自己的嘴上抹!无数的方舟子的宣传大军把这些与方舟子毫不相干的打假事件往他的光头上戴,好像方舟子是那些倒下的人们的领袖! 那么打假产业链的主要利益来源是什么呢?据我观察,有两条;第一条是出场费!英雄出场出来都不是免费的,英雄事迹越猛,出场费越高。在媒体,在各种场合的出场费,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这方面看来司马南做的比较好。实际上孔庆东也玩的是这个招数。只不过孔庆东采用的途径不一样,他是通过骂汉奸来把自己塑造成民族英雄。《孔和尚有话说》就是他捞取出场费的出口。 第二个经济来源是方舟子,司马南等共同发明的;那就是打假基金。2006年前后中国集资混乱,人五人六的都打着各种花狸狐哨的旗帜集资。聪明人自然不会放过这个机会。他们成立了面向整个社会的基金,这个基金的正式名称是《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 可谁能告诉我;打击于建嵘,这个为中国被强行拆迁者奔走呼号的著名人物,与“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有什么关系?打击李承鹏给房地产商做广告,与“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有什么关系?打击韩寒小说可能代笔,又与“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有什么关系? 啥关系也没有!那个基金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的骗钱机构而已。可人们没有上当,美国的基金并没有像他们想象的那样财源滚滚,惨淡年间甚至只产生不到5000美元的捐款。这时他们啥招数都出来了;《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甚至出资赞助销售方舟子版权有问题的科普读物(有人指责抄袭)。 造英雄捞钱,这就是这些聪明的打假神汉们产业链的运作精髓。这种运作需要对打假对象进行周密的选择。第一要安全,第二要造成轰动。安全比轰动更重要。方舟子如果敢像他打击北大著名司法独立呼吁者贺卫方教授那样,打击红都警察局长王立军的数所大学教授资格,那一定为产生爆炸式的轰动,但他不敢(不但不敢,而且告密)。在这个精选过程中,很多人必然变成了他们造英雄的牺牲品,而这些被牺牲的人们,往往是比这几枚神汉价值高几个量级的人们!劣币驱良币,这是恶劣社会的普世规则! 来源: 李剑芒的博客 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31027d90100y3st.html 因为盗链严重,而我们服务器带宽有限,所以图片设置了防盗链,请见谅。如果您的阅读器看不到图片,请订阅 http://feed.luobo8.com/ 即可显示图片。 部分文章附有精彩小视频,如果您的阅读器无法观看视频,请移步原文链接: http://luo.bo/21850/ 本文小编:梁萧 标题: 打假产业链的运作 网友评论 发布时间:2012/03/10, 12:19 萝卜网 Copyright © 2010 – 2012 分享国内外精彩网事。 更多精彩欢迎您订阅 http://feed.luobo8.com/ ,欢迎网友 投稿 、推荐文章。 c5d85dad8496c5aa16731e645eaa0010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社会啊,太扯淡了 上流社会的生活 他最终舍去了新社会 社会实拍:某些地区办丧事不堪入目的表演 写给那些初涉社会的女孩子们 来自无觅网络的相关文章: 现在的社会 (@zhi) 26张反映社会贫穷的摄影照片 (@uuhy) 社会蓝皮书:2011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 (@ibusiness) 43张对比的社会主题摄影照片 (@uuhy) 了解A片背后的故事~探秘日本色情AV生产车间! (@i-oo) 无觅

阅读更多

联合早报 | “打假斗士”反被打假 方舟子被爆搞剽窃

“打假斗士”反被打假 方舟子被爆搞剽窃 (2012-02-06) 早报导读 [中国早点] 忍够忍不够 [时事漫画] 总统候选人提名战 罗姆尼压倒性胜利 [香港政情] 严孟达:向孔教授致敬! [热点关注] 金里奇可以休矣?   (北京综合讯)素有“打假斗士”之称的方舟子被人打假。有网友在网上指,方舟子的作品《大象为什么不长毛》一书中,曾剽窃他人论文中的图表。   最近,方舟子才因质疑青年作家韩寒之父代笔为子写作而引发了“韩方之争”,至今这一纠纷还在余波荡漾。   据《齐鲁晚报》报道,微博认证为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的网友在网上爆料称,方舟子《大象为什么不长毛》一书中剽窃了他的图表,更有明显的翻译错误,文中把描述人种肤色深浅的dark、light译成夜晚、白天。   另据《东莞日报》报道,方舟子早在2011年初就在微博中针对该质疑给过解释,他称这些图表是编辑翻译的,给翻译错了,自己没有校对出来,但并未就剽窃指控做出澄清。 韩寒要退出口水战   另外,韩寒前天更新博客文章称,将退出口水战,不再回应“代笔门”事件。他再次强调,他所有的文字都是自己所写。   对于韩寒高挂免战牌,方舟子认为,这是因为韩寒难以应对自己越来越多的质疑,没法应对了才选择退出。方舟子说,他不会因为韩寒的退出而停止质疑,对韩寒文章的分析还会继续写下去,分析文章的素材除了从韩寒文章中寻找外,还会扩大到韩寒接受电视、网络视频等媒体的一些访谈。   另据新华网上海频道消息,经上海市普陀区法院证实,韩寒上周五已委托律师到普陀区法院正式递交相关诉讼材料,法院将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并给予答复。

阅读更多

BBC | 科学打假斗士要戳破文艺天才神话

方舟子说韩寒这个偶像会误导很多青少年 “科学打假斗士”方舟子在微博上解释他批评“80后”作家韩寒的原因是要戳破这个“文艺天才”的神话,他说韩寒这个偶像会误导很多青少年。 韩寒对方舟子提出法律诉讼并索赔10万元人民币,因为方舟子最近指韩寒大部分作品为他人代笔。 韩寒说,方舟子质疑其作品有人代笔涉及造谣,对其名誉造成损害。 方舟子说韩寒的小说《三重门》可能出自他人之手。《三重门》是韩寒发表的第一部小说,使他在全国获得知名度。 方舟子说,韩寒的父亲可能是该小说的真正作者。 有人为韩寒代笔的质疑最先由叫“麦田”的网络作者提出,但随后“麦田”承认自己质疑有误并向韩寒致歉。 不过随后“打假名人”方舟子加入质疑并且继续发表文章、罗列证据。 韩寒一直以其自由主义倾向的言论受到追捧。他去年底发表了谈革命、民众和自由的三篇文章掀起舆论波澜。 文章对民主和革命表现出的谨慎态度令自由派人士失望。 方舟子质疑韩寒以及韩寒的反击已经成为中国网络的热门话题,双方都拥有大量支持者。 两人都在接受不同媒体采访表达自己的立场,方舟子不停地提出对方文章中的技术漏洞,试图揭开商业包装下的真相;而韩寒则分析揭露方舟子发动攻击的真实动机。 中国网络名人也纷纷出场表态,支持一方,反对另外一方。还有娱乐名人也加入了这场争吵,辩论增加了娱乐成分。

阅读更多

丁金坤 | 职业打假人向电视台要封口费,难谓敲诈

2011年12月05日 09:27:42 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检方指控,刘江一旦索取到电视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律师辩护称,刘获取的是劳务费、奖励费。     这个案子听听都不像犯罪,一个公民哪来这么大的能力,去敲诈勒索全国300多家电视台?电视台可不是吃素的,里面的编辑、记者见识多广,也经常曝光打假新闻,怎么可能轻易被别人勒索。而案发地在重庆,众所周知,自打黑以来,刑法在重庆一直在高压运行,故职业打假人落网于其地,并不偶然,当然同时也给社会带来疑惑,法律是否用过头了。最近几年来,敲诈勒索罪渐渐成口袋罪,甚至出现敲诈政府、敲诈法院被判刑,这些都与生活经验背离,政府、法院这么强势,谁敢去太岁爷上动土?这些罪名基本上是经受不起考验的。     言归正传,敲诈勒索罪的扩大化适用,在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而对法律的理解过于严厉所致。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理上,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处理敲诈勒索案最大的分歧是:其一、敲诈勒索的对象是否局限于自然人,即是否包括单位。其二、如果原先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乘机要高价,是否属于敲诈。本律师认为,敲诈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民,因为单位并没有意志(它们是拟制意识),因此不存在要挟或威胁单位,使之因恐惧而不情愿交出财物。对于无理要求,单位完全可以其名义拒绝,对于由于害怕损害单位利益而交出财物,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属民事范畴,无涉刑法。而对于原先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债务人乘机高价索赔的,属于滥用民事权利或过度维权,也属民事范畴。此时,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民法能调整的社会关系,刑法不介入。     就案例而言,黄静因笔记本电脑故障,向华硕公司主张500万赔偿案,已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而是过度维权。而沸沸扬扬的北大博士刘四新因妻子被某学院院长欺负,要其赔偿一案,虽然法院认定敲诈成立,但争议至今未休。本律师承办的德清陆松柏一案,亦是迟迟难断。该案中,陆松柏因化工厂污染村庄,向其索赔,双方签订协议后,被以敲诈化工厂老板的名义被逮捕。但实际上,这是一起环境污染索赔民事纠纷,并不存在敲诈的犯意,因为化工厂本来就应该向村民赔偿的,其次化工厂作为单位也不存在主观上被要挟、威胁。     以上敲诈勒索案的理论和实践表明,这个罪名在被曲解,最高法院应该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本质上,敲诈是一种无事生非,向他人强要财物的流氓行为,对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过高索赔以及向单位要钱行为,都不应该列为其属。   上一篇: 嫖宿幼女罪应当立即废除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1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丁金坤 | 职业打假人向电视台要封口费,难谓敲诈

2011年12月05日 09:27:42 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检方指控,刘江一旦索取到电视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律师辩护称,刘获取的是劳务费、奖励费。     这个案子听听都不像犯罪,一个公民哪来这么大的能力,去敲诈勒索全国300多家电视台?电视台可不是吃素的,里面的编辑、记者见识多广,也经常曝光打假新闻,怎么可能轻易被别人勒索。而案发地在重庆,众所周知,自打黑以来,刑法在重庆一直在高压运行,故职业打假人落网于其地,并不偶然,当然同时也给社会带来疑惑,法律是否用过头了。最近几年来,敲诈勒索罪渐渐成口袋罪,甚至出现敲诈政府、敲诈法院被判刑,这些都与生活经验背离,政府、法院这么强势,谁敢去太岁爷上动土?这些罪名基本上是经受不起考验的。     言归正传,敲诈勒索罪的扩大化适用,在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而对法律的理解过于严厉所致。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理上,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处理敲诈勒索案最大的分歧是:其一、敲诈勒索的对象是否局限于自然人,即是否包括单位。其二、如果原先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乘机要高价,是否属于敲诈。本律师认为,敲诈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民,因为单位并没有意志(它们是拟制意识),因此不存在要挟或威胁单位,使之因恐惧而不情愿交出财物。对于无理要求,单位完全可以其名义拒绝,对于由于害怕损害单位利益而交出财物,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属民事范畴,无涉刑法。而对于原先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债务人乘机高价索赔的,属于滥用民事权利或过度维权,也属民事范畴。此时,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民法能调整的社会关系,刑法不介入。     就案例而言,黄静因笔记本电脑故障,向华硕公司主张500万赔偿案,已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而是过度维权。而沸沸扬扬的北大博士刘四新因妻子被某学院院长欺负,要其赔偿一案,虽然法院认定敲诈成立,但争议至今未休。本律师承办的德清陆松柏一案,亦是迟迟难断。该案中,陆松柏因化工厂污染村庄,向其索赔,双方签订协议后,被以敲诈化工厂老板的名义被逮捕。但实际上,这是一起环境污染索赔民事纠纷,并不存在敲诈的犯意,因为化工厂本来就应该向村民赔偿的,其次化工厂作为单位也不存在主观上被要挟、威胁。     以上敲诈勒索案的理论和实践表明,这个罪名在被曲解,最高法院应该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本质上,敲诈是一种无事生非,向他人强要财物的流氓行为,对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过高索赔以及向单位要钱行为,都不应该列为其属。   上一篇: 嫖宿幼女罪应当立即废除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1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 1
  • 2
  • 3
  • ……
  • 6

CDT/CDS今日重点

三月之声(2024)

【网络民议】如何看待墙内出现了关于S3赛季(即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宣传?

更多文章总汇……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浏览器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