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

兵变传言 薄熙来与14军渊源

薄熙来在王立军事件爆发后,忙中抽闲到云南视察属于成都军区的第14集团军军军史陈列室,一时轰传海内外,成为薄熙来要搞兵变割据的一大罪证。且不说与军队素无渊源的薄熙来是否能调动部队,也不说14军这支早已被降格为乙种部队的集团军就算听命于薄熙来,能起多大作用,这里就说说14军到底是支什么样的部队。  14军的前身是山西新军的部队,这支部队的主要创始人就是薄熙来的父亲薄一波,1937年8月1日,在山西太原国民师范学校成立山西青年抗敌决死第1总队(即山西新军),同年10月,扩编为决死第1纵队,鲁应麟任纵队长,薄一波任政治委员。1939年晋西事变后,薄一波和牺牲同盟会把新军全部交给了八路军,属八路军总部建制,后来又被编入八路军太岳纵队。解放战争期间,成为陈赓、谢富治指挥的陈谢兵团的一部分。淮海战役结束后,又被合编为第14军,其番号沿用至今。  14军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并不算特别出彩的部队,比起那些井冈山苏区起家的老资格,其抗战才诞生的历史也不算悠久。但是自从1950年进军云南之后,长期在滇西边境剿匪作战,1959年入藏平叛,1960-1970年期间参加抗美援越,是解放后少有的一直在打仗的部队,尤其是1979年对越作战,14军得其云南地利,作战时间最长,因战功卓著而涌现出来的高级将领颇多。  除了现任总后勤部长廖锡龙上将,还有曾任北京军区司令的朱启上将,现任沈阳军区司令张又侠,前成都军区副司令兼西藏军区司令蒙进喜,前广州军区副司令兼驻港部队司令王继堂等都是14军成长起来的。应该说14集团军在现今的解放军里算是个颇有实力的山头。这当然和邓小平,薄一波和江泽民的长期支持分不开。  由于14军的多是山地丛林部队,适合边境小规模作战,不便于重装,因此在军队转型中被降格为乙种军。其同样隶属成都军区且驻扎重庆的兄弟部队第13集团军则是成都军区唯一的一支重装甲种集团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薄熙来真要搞政变搞割据,他要拉拢的该是重庆的主力第13军,而不会舍近求远到云南去找属于弱旅的第14军,这个逻辑上说不通。  不过,文革时,由于14军地处偏远,又在边疆,受文革波动较小,因此一干军队大佬纷纷把子女送去参军。因此,当时的14军一度“公子”成群,其中最著名的号称“四大公子”,他们是:大将陈赓的儿子陈知建;开国中将唐天际的儿子唐双津;谭甫仁中将的儿子谭半兵;和张宗逊上将的儿子张又侠。其中,唐双津战死在平息云南回民叛乱的战斗中;谭半兵早早退役;陈知建2003年在重庆警备区副司令任上退休,只有张又侠因对越战争的军功在军内获提升,现官拜沈阳军区司令,是当今中共陆军中最著名的猛将,被认为是下任总参谋长或国防部长的人选之一。  薄熙来在那个关口去14军参观,大概当时也未能预计到自己政治失败会落得这么惨,政治对手搞下他的决心这么大,因此,未能主动避讳瓜田李下的嫌疑,这只能说明其“政治斗争”的经验不成熟。此外,参观自己老父一手缔造的老部队,是否是想唤起党内大佬们对历史的记忆和同情,保自己过关?这也可作为一种解释,只是,若真这样想,薄公子也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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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浦兴祖:“独立候选人”现象辨析

浦兴祖:“独立候选人”现象辨析 进入专题 : 独立候选人 公开自荐人    ● 浦兴祖       内容摘要: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自去年拉开帷幕后,多个地方出现了所谓“独立候选人”现象。但“独立候选人”的概念并不严谨准确,易引起误读、误解、误判,应称之为“公开自荐人”。这一现象虽无法律用语依据,但符合公民平等享有被选举权的“法律精神”。“公开自荐人”中可能存在四种动机,但普遍、主流的动机是利益表达。这一现象已显示出竞选的趋向,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必然,我们应当科学正确地对待之。     关键词:独立候选人 公开自荐人 被选举权 利益表达 竞选          如果沿循熊彼特的思路,把民主简化为选举,显然有失偏颇。但将选举视为现代民主政治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那肯定不为过。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民主选举的运作,离不开环环相扣、巨细相兼的既定程序,诸如有关选举机构如何建立、选民登记如何进行、候选人如何产生、选民如何写票投票、选举结果如何确认、选举过程如何监督等等一系列规定、规则、规范。没有公正的选举程序,便没有公正的选举结果。     规范候选人如何产生的程序,是选举程序中非常关键的一项。当人们较为“当真”地对待选举时,此项程序就必定会受到高度关注。去年以来,各方热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独立候选人”现象,正是彰显了这种关注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有关“独立候选人”现象的学理探索与学术争鸣,是十分必要的,它将为人大代表选举的健康发展、中国民主政治的继续前行,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故而,笔者不惴浅陋,试从概念、法据、动机、趋向诸维度对“独立候选人”现象坦陈愚见,祈盼方家指正。          概念:“独立候选人”,还是“公开自荐人”?          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自去年拉开帷幕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西、云南等多个地区,均有选民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百名以上。对此,一些学者与媒体称之为“独立候选人”现象,并很快引起热议,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亦做出了相应表态。     笔者以为,首先需要探讨一下“独立候选人”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的选举中,其基本涵义是指“独立” 于政党以外的“候选人”。例如美国,选举总统、议员等公职,其候选人主要由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分别提名。除此以外,间或还有“第三党”提出候选人,甚至也有个别人不依倚任何政党力量而成为候选人的。后者,通常称为“独立候选人”。而在事实上,美国尚无“第三党”候选人或“独立候选人”当选总统的先例。     在我国,“独立候选人”概念的使用,大约始于2003年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2011年起这一概念获得广泛传播。按照1979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我国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有观点认为,“独立候选人”,就是指“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于县乡两级实行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不存在代表推荐候选人,故而针对县乡层面所称的“独立候选人”即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依照这种观点及其推理,容易导出以下结论:似乎所有“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都成了“独立候选人”。那么,任何一次县乡直接选举中的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选区就都存在众多的“独立候选人”,举国之总数岂止成千上万。然而,这是否准确反映了人们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的真实含意呢?否!     国内一些学者与媒体之所以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目的是为了指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而非统称“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这是基本事实。须知,“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与“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在当今现实中是两个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前者中,至多只包含了后者的个别人,其绝大部分则是被动地给推荐上的,有人更是几经“谦让”未果才勉为其难的。而后者,大部分因未获得推荐而被排除在前者之外。因此,如果将“独立候选人”界定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那就一方面把相当数量的未“公开申明争取当选”却“被动地给推荐上的候选人”也当作了“独立候选人”,另一方面又把“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以外的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给排除了出去。显然,这不符合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的初衷。     应该说,只有将“独立候选人”的帽子戴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头上,才符合使用这一概念的初衷。但严格言之,这样“戴帽”是否恰当呢?笔者仍说“否”。理由是:一则,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刚刚站出来时,大都只是通过自荐希望其他选民先联名将其推荐为候选人。换言之,此时他们还不是“候选人”。更有甚者,其中有些人由于种种原因直至最后也未争取到十人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可想而知,给这些不是“候选人”的选民戴上“独立候选人”的帽子,恰当吗?二则,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依法成为“候选人”时,其前提必定是已获得其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换言之,他们能够成为候选人,绝非仅凭自身“独立”争取使然,必须看到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是对于选民联名推荐的依凭。同样可想而知,往这些“候选人”头顶上套一个“独立”的帽子,恰当吗?总之,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不是候选人时,称之为独立“候选人”;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依凭联名推荐而成为了候选人后,称之为“独立”候选人,均是不恰当的。一言以蔽之,笔者不能赞同以“独立候选人”的概念指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 的选民。     而且,“独立候选人”之“独立”,很容易引发某些人的误读、误解、误判。“独立于什么?!”会有人责问:“独立于现成体制吗?” “不!”我们当然可以回应:那些选民很认同很依赖“现成体制”,首先就是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试想,如果要“独立”于人大制度之外,他们还会“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争取融入人民代表大会,争取成为其中一员吗?“独立于党的领导吗?”“不!”我们依然可以回应:那些选民是以认同与信赖党的领导为前提而站出来的。试想,如果要“独立”于党的领导,他们还会依照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规定,去争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成为候选人,进而成为党领导的人大中的一员吗?笔者认为,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做出这样的回应。不过,为了尽可能避免误读、误解、误判,更为了防止个别人的曲解、盅惑、搅局,笔者也主张不使用“独立候选人”以及“独立参选人”、“独立自荐人”等概念。     那么,什么概念能恰当地指称“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呢?众所周知,一个科学合理的概念,应当尽可能准确而又简练地表明其所指称的某一类人群或事物的主要特征。事实表明,“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其主要特征是公开地、主动地自荐、参选,争取当选人大代表。据此,似可称他们为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公开主动参选人”、“主动争取当选者”。更简练些,可称之为“公开自荐人”。其实,公开自荐、参选,主动争取当选的现象,早在1980年代初第一次县级直接选举中就已出现。1998年更有湖北农民姚立法公开自荐,如愿当上人大代表的事实。不过,当时尚未为他们概括出一个概念(称谓)。要是在今天,他们必定被称为“独立候选人”。不,更准确地说,应当被称为“公开自荐人”。     在此需要指出,现实中还有另一类“自荐人”。他们惯于在私底下诡秘地向组织或其领导人悄声“自荐”,甚至通过行贿,乞求安排个代表、委员当当,或者给个什么官位坐坐。他们同样是“主动”的、“自荐”的,不过,他们往往不敢光明正大地公开“自荐”。为了划清与这类人的界线,我们在指称“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时,切不可省略了“公开”二字,应当准确地指称他们为“公开自荐人”。          法据:“用语依据”,还是“精神依据”?          去年6月,正当人们围绕所谓“独立候选人”现象众说纷纭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向媒体发表谈话,公开表态:“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根据。尽管“法工委”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的一个辅助性工作机构,不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正式的法律解释,也不能做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但这毕竟属于官方声音,且事关重大,自然就引起了许多人对于“独立候选人法律依据”问题的重视与思索。     笔者思索:法工委负责人在“谈话”中,依据什么而得出结论称“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到底应该如何认定“独立候选人”有否法律依据?不难见到,“谈话”先是简要介绍了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然后指出,“基于上述规定……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此处的逻辑一目了然:因为法律规定中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所以,“独立候选人”就没有法律依据。就特定的行文语境看,前一个“独立候选人”是作为一个概念(法律用语)而讲的。故而,推理逻辑便成了:因为法律规定中没有“独立候选人”这一概念(法律用语),所以,“独立候选人”就“没有法律依据”。然而,这样的推理是否太过简单?以此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     为了作进一步辨析,不妨按照上述逻辑,作以下推理:因为法律中没有“吃饭”、“睡觉”、“逛马路”等概念(法律用语),故而,所有此类个人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试看,这样的逻辑是否很容易走向“庸俗法学”、“法律教条主义”!再回到政治领域。我们经常宣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中美两国元首达成协议”,等等。请予核查:我国的宪法与法律规定中,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单一制”、“执政党”、“元首”这些概念(法律用语)吗?没有!统统没有!假若据此得出结论说,以上各命题一概“没有法律依据”,那是否离政治错误不远了?     可见,千万不能仅仅以法律上没有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就判定某一事物没有“法律依据”或“不合法”。同样,也不能以法律上存在着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就简单地判定某一事物具有“法律依据”或“合法性”。一个明显的例证是:某些地方选举中,也说是实行“差额选举”。就其“差额选举”四个字,当然可从法律上找到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然而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做法是硬把各方面条件欠缺、明显不可能当选的人塞进正式候选人名单,为的是与别人构成“落差”,以便确保特定的候选人当选。这种名为“差额选举”,实为“陪选”或曰“变相等额”的行为,不仅不具有法律依据,而且是对法律的嘲讽!     诚然,为了认定某一人群或事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寻找相对应的用语、条文(法之“形”)是需要的,但更需要重视的是富有实质意义的“法律精神”(法之“神”)。“法律精神”蕴含着法律所必须坚守的原则、理念、取向、目标等。其往往渗透于立法意图之中,融入于整部法律之内,需要人们从法律的整体或某些重要内容出发,经过正确演绎与合理感悟后加以准确把握。无疑,法之“神”重于法之“形”!必要时,对于法律上已经写着的那些“用语”或“条文”,也需要依据“法律精神”鉴别其是否存在正当性、合理性,或者依据“法律精神”解释其实际涵义。当法律上不存在对应于某一人群或事物的概念(法律用语)时,则可以从“法律精神”的演绎推理中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而所谓“判定某一事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重要的是判定其实质内容、主要特征具有法律依据与否。就“独立候选人”(“公开自荐人”)而言,若能凭借“法律精神”判定其所指称的那些选民的行为特征——“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律依据,那就可以充分说服人。     众所周知,宪法和选举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平等享有政治权利”等“法律精神”。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演绎:既然“被选举权”是一种政治权利,那么,选民就有资格行使之;既然有选民希望通过行使被选举权当选人大代表,以直接参与当家作主,那么,他理应公开地主动地毛遂自荐,争取获得十人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成为候选人。试想,假若他默不做声,选民们何以能得知他希望被提名?假若他不公开自荐,选民们何以能了解他的情况,决定是否要联名推荐他?可见,“享有被选举权”已内在地决定了选民有资格“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即充当“公开自荐人”。换言之,人们完全有理由判定,“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所指称的选民“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不是法律用语依据,而是更为重要的法律精神依据,因此是完全合法的!其实早在1995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的乔晓阳、张春生,在其共同主编的著作中已经明确肯定“选民或代表可以自荐”【1】,他们当然找不到可以“对号入座”的“法律用语”,其所依据的正是从有关被选举权的规定中合理演绎与感悟出来的法律精神。此外,作为中共中央机关报的人民日报,也曾于2003年8月27日发表过一篇评论:《让自荐参选者多起来!》。说得何等地好呀!如果“公开自荐人”真能逐渐多起来,那么,“被动参选”、“被动当选”、“荣誉代表”、“哑巴代表”等现象就必定会少很多,我们的民主选举就必定会充满生机、活力、真实性,就必定会选出人民真正满意与信任的代表,从而就必定会获得亿万人民的由衷认同。     难以理解的是,1995年法工委负责人的观点、2003年人民日报的评论,还没有完全被人们所遗忘,却听到了又有法工委负责人发出另一种声音:“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是对已往错误观点的纠正,还是对已往正确立场的倒退?     笔者宁可相信,法工委负责人都熟知前述的理路,也认同“独立候选人”(“公开自荐人”)在实质上具有法律精神依据。只是鉴于某种复杂因素,才通过“谈话”,从概念(法律用语)角度强调了“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好在“谈话”未作进一步引伸,未明确做出“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违法”的判词。然而,经媒体广泛传播,“谈话”在各地产生了不同影响。某些地方官员囿于其贫乏的法律知识,或许还加上高度的“敏锐性”,便以为“谈话”有所“暗示”,于是认定:既然“没有法律依据”,那就是违法!既然“违法”,那就该禁止、打击、封杀!于是,那里便剑拔弩张,“独立候选人”惨遭围堵。而另一些地方的官员基于较好的法律素养,能理性解读“没有法律依据”的“谈话”,对“独立候选人”表现出了相对宽容、开明的态度,选举活动正常开展,少数“独立候选人”被列入了正式候选人名单,个别人甚至还当选了人大代表。看来,从理论上阐明“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的法律精神依据,提高地方官员的法律素养,着实关系到地方选举乃至地方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动机:利益表达,还是别有图谋?          “公开自荐人”大多是火一样的选民,用一个“热”字来描述他们,恰如其分。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另有一部分选民参选热情趋冷。这是县乡直接选举中一“热”一“冷”、“冷”“热”不匀之现实。“冷”的原由不在此剖析,仅指出一点:主要不是选民“文化水准低”、“民主素质差”,而是选举与选民的利益相关度低。【2】那么,“热”的背后有哪些因素?看来,“公开自荐人”的参选动机是主因。     据说,有领导提出,对“公开自荐人”的动机要区分不同情况。这完全正确!不过,究竟如何区分与评析不同的参选动机,似可作进一步探究。笔者的初步思考是围绕以下四种可能存在的参选动机而展开的。     第一,利益表达。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利益日趋分化、社会结构明显分层;贫富差距扩大,官民关系复杂,所有这些均不同程度地唤醒公民的利益意识和权利意识。以往是“权利等待利益”,如今则是“利益激活权利”。社区居民、下岗工人、失地农民、进城劳工、执业律师、教师学生等,为维护自身或所属群体的利益,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其中有的主动拿起“被选举权”,成为“公开自荐人”,争取进入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表达利益。一个值得提及的情景是,近年来,有些“访民”在历经艰辛后,开始由上访路折回县乡选区,公开参选人大代表,说是“上访不如当代表”。     在笔者看来,“公开自荐人”的利益表达动机,与整个社会的“利益化”大背景相吻合。利益表达大多朝向政治系统,以“影响政府当局的政策取向及政策内容”【3】,这就使利益表达转化为“政治参与”。当今中国,政治参与已成社会潮流。执政党强调要“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一是“扩大”,以顺应潮流;二是“有序”,需引导潮流。政治参与潮进入体制性渠道,则可控、有序;涌向街头、广场,则易影响稳定。人大制度是吸纳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的主渠道,而政治参与又是推动民主发展的主动力。因此,旨在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的选民“公开自荐”以期进入人大,是好事,应当支持。有人担心,“公开自荐人”尤其是其中曾经的“访民”一旦当选,会不会在人大内“大闹天宫”。殊不知,他们有利益诉求,或对政府有些意见,如此不正有利于人大汇集民意、监督政府吗?难道挡之门外,赶回上访路,一定就是好事?殊不知,无法无天、蛮横霸道的人,选民会选他吗?何况,人大内有整套的法定程序,代表能不遵守吗?倘若真有个别“大闹天宫”、胡作非为的,选民不可以罢免他吗?为什么要将“公开自荐人”视为洪水猛兽呢?其实,坚持依法办事,就不会失控、无序。怕的是违宪违法,尤其是官员!某地级市一选委会成员面对媒体声称:不准当地一名“公开自荐人”成为候选人,“理由”之一是,此人赴京上访过,还被拘留过几天。请问,宪法和法律规定“上访过,被拘留过的人”应当被剥夺或者停止行使被选举权了吗?应当强行阻止她进入人大渠道表达利益吗?笔者呼吁有关方面应对此类违宪事件表态、制止、追究,否则如何保障选举活动健康开展?     第二,参政志趣。有的“公开自荐人”对参政怀有较强的志向与兴趣,且自认为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例如一些律师与大学师生。他们公开自荐,主要是从政治志趣出发的。有的想通过参选,“过把代表隐,尝尝政治的滋味”;有的希望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为推进民主政治、监督公共权力尽一份力量,同时也提高自己的政治能力;还有的则试图以自身的参选行动测试一下人大制度的可行性、真实性,或者发现某些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说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一位参选热度颇高的“公开自荐人”明确表示,“经历一番,能推动制度完善”,“第一是发现漏洞,第二是找到解决办法,第三是推动完善。”按照马斯洛的理论,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自我实现”为最高层次。依笔者愚见,似可从“自我实现”的“需求”这一视角,理解上述一些选民的行为。不管怎样,在一个充斥着功利、逐利、自利气味的空间里,尚有这样怀着参政志趣,为实现政治理想而公开自荐者,当属难能可贵,应当支持。其实,这些选民一旦当选代表,绝不可能光就“政治”谈“政治”,他们也会不同程度地进行利益表达。前文分析的是从“利益表达”走向“政治参与”,此处指出的是从“参与政治”走向“表达利益”。     第三,风头主义。笔者赞同一位领导的类似看法,相信通过公开自荐,试图引来选民瞩目,驳得几阵掌声的人,也是会有的。某高校就曾有一名大一学生,在参选时信口开河以讨好选民,甚至讲出相当偏激有害的话,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当他如梦惊醒、痛加反思时便说,其实我并无恶意,只是想出出风头呀!在正常情况下,这样的“公开自荐人”不易被选民推荐为候选人,更不易被大多数选民选为代表。退一步看,即便个别爱出风头的人如愿当选,也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而靠行贿悄然当上“代表”、“委员”的人中,有的就是为了大出风头,以此为经营生财平添无形资产。这类跑官买官的劣行才是需要高度警惕、严厉打击的。     第四,别有图谋。照一位领导的观点,“公开自荐人”中有人可能想推翻现有制度,追求西方那一套。从能够见得到的情况看,“公开自荐人”是要争取成为人大中的一员,融入现有制度,而不像是要推翻它,去搞西方制度。当然,很多事情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逻辑上讲,笔者不敢也不想完全排除有人会通过公开自荐,企图钻进现有制度内推翻现有制度的可能性。不过,笔者自我提醒:在阶级斗争早已不是主要矛盾的社会里,这种别有图谋的“可能性”千万不可高估,否则会重蹈当年覆辙。也千万不可将此“可能性”当作虎皮或棍子吓跑、打退正常的“公开自荐人”;如果强调“敌对分子”尚未绝迹,那么,岂止有人以“公开”声张的方式想钻进人大的肚子?同理,是不是也会有人靠行贿方式钻进人大、政协的肚子?是不是也会有人靠报考公务员钻进各类党政机关的肚子?是不是也会有人靠入党钻进执政党的肚子?然而,过度的“联想力”可能会导向“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怀疑一切”或“扩大化”。还有两点:一、中国特色的现有制度,如能“当真”用好、用实、用足,优势渐显,绝大多数人民能真切感受到当家作主,那极少数别有图谋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吗?二、退一步讲,如果真有个别敢于以“行动”“推翻现有制度”的人,那就依法处置,岂非如烹小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开自荐人”中普遍的、主流的动机是“利益表达”,它带有明显的时代性、正当性。对于最后一类动机的估判,务须慎而又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既然“公开自荐”是合法的,那么只要“公开自荐人”的具体行为不与法律相抵触,就应当获得支持而不应当遭到打击。所谓“动机”,可供分析,但决不能以“可能的动机”作为决定对待“公开自荐人”态度的依据。          趋向:渐行竞选,还是制止竞选?          “公开自荐人”的“利益表达”等动机,必定会转化为动力,推动他们去争取当选人大代表。一个选区、一个选举单位内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都想“争取当选”,那么,“竞选”就难以避免了。所谓“竞选”,无非就是选举中的“竞争”,或曰竞争性的选举。     一般认为,存在不同利益群体,就会产生竞争,首先是经济利益的竞争,进而上升为选择政治代理人的竞争。不错,虽然人们在认识能力或兴趣偏好上的差异,会产生对具体政策、具体行动方式的竞争,而在选择不同政策、方式的代表人物时,就可能形成竞选,但毕竟经济利益上的差异、对立、冲突,才是推动竞争,包括竞选的最为强有力的动力源。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加上公民利益意识、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以“利益表达”为动机的“公开自荐人”在今后的选举中会越来越多,他们之间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明显。换言之,我们正在讨论的“公开自荐人”现象中蕴含着一个趋向: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竞争、竞选。对此,我们是顺应之,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准备,逐渐推行竞选,还是回避之,制止竞选?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后,人们已逐渐习惯于理性地看待竞选,至少已很少听到“竞选姓资”一类的无知之语。因为人们多少知道了一点“斯大林曾表示可以搞竞选”,以及“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搞过竞选”。人们也开始较为客观地承认竞选对于民主的价值。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所长房宁教授就指出,要“科学对待竞争选举制”【4】,他强调:“毫无疑问,选举,包括竞争性选举,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5】之所以称得上“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在笔者看来,因为竞选具有它独特的功效,它能使各方参选者充分表明“我要当”的主动性,充分表白自己的政治取向与政策主张,充分表现自己各个方面的优势与风格,充分表达自己对选民的种种承诺。这样,选民才能有依据地在不同候选人中进行选择,才能熟悉当选代表,才能以其承诺监督之。同时,在“我要当”与“我选你”的互动中,易于激发参选者与选民的政治热情,提升双方的民主素养。其实,“竞争性”本该就是“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无“竞争”的“选举”,能算得上是真正的选举吗?诚如俞可平教授所言:“没有进行竞争性选举,选举就可能变成推举。” 【6】     为此,“文革”结束后不久便有学者建议在中国推行竞选。当时的高层正深感“民主太少”【7】,对此建议自然是比较理解的。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实行竞选,但在1979年修改选举法时规定了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这实际上为竞选提供了空间,虽然它并不必然构成竞选;还规定“各党派、团体与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更是为竞选开了一个口子。事实是,紧接着的第一次县级人大代表直选中,不少高校学生采用了印发传单、出黑板报、张贴候选人照片、发表竞选演说等“各种形式”,进行自我介绍,有些学校一度出现了混乱。于是,1982年便将此规定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后来的几次修改选举法对此又有所微调,但选民仍普遍反映,对候选人的介绍过于呆板、简略,千人一面,缺乏选择依据。由此,主张竞选的声音时有回响。不过,一些人只是从充分介绍候选人的角度看好竞选,其实,正如前文所述,它的优势并不仅止于此。何况,在经济领域已经引入“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政治领域应当和能够完全排除“竞争机制”吗?笔者注意到,中共十五大提出,将竞争激励机制引入人事制度改革。人大代表选举算不算广义上的“人事制度”?去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会议上,强调五个或六个“不搞”,但没有“不搞竞选”。     现在,人们的忧虑是,推行竞选的条件是否已具备?推行后的利弊得失将会如何?     论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国情所限: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还不足以支撑竞选,还有缺乏民主意识,国大人多、地区间不平衡等。经济对竞选、对民主肯定有影响,但主要不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有人早就发问过:今天中国的经济水平还不如一百多年前欧美一些国家?还不及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根据地?无需辩说,不言而喻。笔者认为,经济方面有两个因素是值得重视的。一是,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平等、自主、自由、竞争意识,从而有利于开展竞选、民主。二是,穷则思变也好,富而思进也好,当人们逐渐认清竞选、民主与自身利益的相关性时,参选、参政的动力就会增强。所谓“民主意识”,关键也在这里。为什么农民对村委会选举较之对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热情高?为什么高校教师选举职称评审委员会比选举区县人大代表的动力强?就在于利益相关性的差别。至于民众文化水准,抗日战争时期、建国初期的文盲明显比今天多得多,然而那时照样选举——“扔豆子”、“点香眼”代替投票,抗战时还搞过竞选。至于国大人多,现在就普选国家主席与总理,当然不现实。先从村、乡镇、区县试行竞选,地就不太大,人就不太多。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就需因地制宜,条件相对成熟的,先走一步;反之,缓行一步。无需东南西北齐步走,无需全国上下一步到位。其实,所谓“国情”、“条件”,都是相对的,事物也总是辩证的。竞选、民主显然不宜急行军,但可小步分步试行,发现某些制约因素,倒也有利于推进国情条件的改善。     论得失,通常忧虑的是,竞选会不会让善于摇唇鼓舌的“乐辩士”、说客、骗子取胜?会不会影响社会稳定?会不会出现西方国家的一系列弊端丑闻?会不会冲击执政党的执政地位?竞选、民主要以程序、规则作保障,并需开展必要的宣传动员,尽量增强选民的眼力。但即使一时受骗选错,也不必惊慌。所谓“选错”,必然是选上台的人损害了选民利益。在利益机制驱动下,选民可能会依法罢免他!至少下次选举时选民会“吃一堑,长一智”,真正的“眼力”就这样在竞选实践中逐步增强。好在竞选、民主不是只搞一次。     正常的竞选与其他民主形式一样,决非放任无羁、为所欲为,更非拳脚相争、乱中取胜。有组织有法制有程序的政治行为,何以影响稳定?一些基层,如四川步云乡等,竞选活动曾有序推行,完全见不到因竞选而冲击了社会秩序。或许不可否认,某些基层会有个别人乘竞选而兴风作浪,破坏稳定。但,我们的法律不是有相当的力量吗?其实,偌大一个社会,不搞竞选时就无人寻衅滋事吗?人们可以发问:眼下一些地方出现的社会不稳定,主要是由竞选、民主所引发的吗?     竞选是西方先搞起来的,在它们的政治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同整个民主政治一样,也是对人类的一大贡献,是属于全人类的政治文明成果。但是,正如罗伯达·达尔在论述选举制度时所指出的那样,“和通常一样,这里也会有利弊的权衡,一种制度使我们实现了某些价值,却丧失了另一些价值。”【8】是的,任何一种制度,都是由人而不是由神创造的,因此难免利弊相兼,需要的是权衡利弊,扬利除弊。众所周知,西方选举实践中确实暴露了诸多问题,突出的有“烧钱竞赛”、互相攻讦、舞弊、贿选等。不过,如果以此作为我们不可搞竞选的理由,那等于说,西方足球赛引发了球迷杀人纵火,我们就不可搞足球比赛了?或者说,一些国家在议会中上演全武行,我们就该废除代议机关了?我们难道不能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所用吗?我们难道不能发挥自己的一些智慧,在竞选经费等方面有所“中国特色”吗?我们难道只能连西方竞选中的弊端也要一起捆绑过来吗?这是不是掉进了“照搬”的思维泥坑呢?其实,西方一些国家也在寻找克服竞选弊端的药方。比如,“现在,许多国家都对候选人或政党可以花费的资金数额及各种花费的途径进行限制。1883年的《英国防止舞弊和违法行为法》在三个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9】又如,“法律正在设法将竞选开支和由此自然带来的腐败现象压缩到可以接受的地步,但多多少少有些难言之隐。”【10】     对于竞选最大的忧虑,可能就是担心造成对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冲击。其实,竞选并非只为政党之间轮流执政所用,它同样适用于一个党内部的选举,如美国两党的总统预选。如果从加强党内民主考虑,我们党内的一些领导职务可不可由两名或多名党员开展竞选?党向人大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选,是否也可由两名或多名党员构成竞选?这样,在本党内竞选,自然不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相反只会加强党和国家机关的建设,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另外,一讲到竞选,有人就担心执政地位问题,这岂不是对一个坚持“三个代表”的大党缺乏自信?我们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三三制”的情况下都有信心搞竞选,如今成了统领全国的执政党,难道反而经不起“竞选”的考验了吗?这种过于缺乏自信的思想方法应当摒弃,重要的是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如若能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获得亿万人民的认同,还需担心竞选的挑战吗?     笔者坚持认为,所谓“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现象已经显示出了“竞选”的趋向,这不是人们喜欢不喜欢、允许不允许的问题,而是一种客现存在的必然,它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必须科学正确地对待之。          参考文献:     【1】乔晓阳 张春生.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北京:北京出版社,1995:86.     【2】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1—172.     【3】俞可平.政治学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52.     【4】【5】房宁.民主政治十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79、181.     【6】俞可平看政府创新.南方周末,2012.1.12.     【7】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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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不堪回首的八年抗战和三年大饥荒

  20世纪,中华民族遭遇了两次深重的劫难。一次是1937年至1945年的抗日战争,另一次是1958年至1962年的中国大饥荒。这两次灾难都是人为的灾难,都给中国带来了数千万的人口损失。而到底有多少人直接死于这两次旷世灾难,仍是困扰中国人的迷,更少有人对两次灾难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   一、八年抗战   日本侵略中国始于1931年九一八事变,造成中国大批军民死亡则是在1937年至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   1,死亡人数   建国几十年间,中国对自己在抗日战争中伤亡人数的估量逐年升高。建国初期,中国将1937-1945年日军给中国造成的损失初步估计为1000万人牺牲和500亿美元以上的财产损失。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胡绳提出,”中国在8年抗日战争中牺牲的人数有2000万人”。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认为,”在1937年开始的日本帝国主义的全面侵华战争中,2100余万人被打死打伤,1000余万人被残害致死”。1994年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编著《中国抗日战争》记载,”在抗日战争中,   中国军队伤亡380余万人, 中国人民牺牲2000余万人,   中国军民伤亡总数达3500万人以上”。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又在一份报告中提出,中国抗战直接人口损失累计估计数为2062万人,军民伤亡累计最低限为3480万人,中国抗战直接伤亡人口合计在4100万以上。   以上这些数字并非严格调查和统计的结果,只是根据各种情况进行的估计。其中的主要数字还使用了”伤亡统计”,而不是”死亡统计”,不符合国际上进行战争统计的惯例。让人颇感吃惊的是,中国大幅调增了在抗战中死亡的人数,增幅竟达一倍。建国初期官方公布的死亡数字是1000万,1987年出现了胡绳2000万的说法,1991年国务院仍确认为1000余万,1995年抗战胜利50周年以后官方采纳了2000万的说法。八年抗战究竟导致多少人死亡,由于当时缺乏可靠的人口统计技术,现在已经无法对人口死亡情况做精确地估量。   根据人口学的研究,可以估计中国人口损失的大致限度。侯杨方估算,抗战爆发前的1936年年初中国人口已经达到5.3亿,1911至1936年全国人口的平均年增长率是10.27‰。如果不发生抗战,人口就这样增长下去,到1946年全国人口应该达到5.87亿。根据已有研究成果,1946年年初中国人口在5.20-5.35亿之间,也就是说,八年抗战给中国带来总的人口损失在6000万左右。这是一个很含糊的数字,仅用来对八年抗战中的人口损失做大致估算。   这是不是说日本在中日战争期间杀害了中国6000万同胞呢?应该说,这个数字既包括了战争直接造成的军民死亡,也包括了因战乱造成的人口出生的减少、婴儿死亡率的上升,以及内乱导致的犯罪和自杀行为的增加带来的人口损失。此外,战争还会导致公共卫生和医疗条件下降,引发流行性疾病的增加和蔓延,导致人口大量减损。历史资料显示,战争会导致结婚率和婴儿出生率急剧下降。一战期间,匈牙利的结婚人数减少了68%,意大利减少了63%,德国减少了46%;与此同时,参战国人口出生率大幅下降,匈牙利婴儿出生率仅为战前的60%,意大利为43%,德国为49%。战争期间,由于国家职能被严重削弱,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国家往往没有能力进行有效地救灾和赈济。1942年夏,一次特大的旱灾降临已饱受战争、灾害摧残的中原地区。其中灾害最严重的河南省灾情一直持续到了次年的5月,随后又遭受了蝗灾、水灾的袭击,全省饥民3000万,死亡达200万至300万人。与此同时,远在华南的广东也遭受了大旱灾,并伴随传染病的流行,全省人口死亡50万。   其实,直接死于抗日战争的人口数量有相对可靠的数字。抗战胜利后,为了向日本索取战争赔偿,国民政府进曾行了一次全国性的调查。1947年5月20日年国民政府行政院在第四届国民参政会第三次大会上公布了调查结果。数据显示,抗战期间全国军人死亡1328501人,负伤1769299人,失踪130126人,因病死亡422479人;平民死亡4397504人,负伤4737065人。国民政府在报告中说明,上列统计均未包括东北、台湾及中国共产党控制的各解放区军民的伤亡数字。1946年7月,中共在《群众》第11卷第11期载,”据初步统计,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冀热辽、山东、苏皖、中原等7个解放区,在抗战期间共计被敌伪杀死或被虐待而伤病致死者3176123人,被捕壮丁2760227人,鲸寡孤独及肢体伤残者2963582人”;另据统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死亡160603人,负伤290467人,被俘45989人,失踪87208人。根据以上国共双方的正式统计数字,1937-1945年抗日战争中,中国军队死亡1911583人,平民死亡7673727人,军民死亡合计约960万人。   八年抗战中,中国军民因战争直接死亡960万是一个有充分统计依据的数字。一般来说,正规的统计数字可能偏低,它可能会遗漏某些调查对象,如中共的19个解放区只统计了7个主要解放区。不过,它仍然要比任何单纯估计的数字都要可信。近年来,中国抗战人口损失数字翻番主要是统计标准发生了变化,把战争间接导致的人口死亡也统计了进来,如饥荒、疾病、传染病导致的人口死亡。另外也加上了对先前遗漏的补充。这样,八年抗战中的死亡人口就达到了2000余万。   2,战争赔偿问题   战败国负有对战胜国进行战争赔偿的国际义务。1972年7月,毛泽东大方地拒绝了日本对中国进行战争赔偿的建议。在此情况下,1979年至2008年3月,日本对中国实施了规模庞大的经济援助行动,以经济技术合作、低息贷款、无偿援助(白给,无需偿还)等各种形式,对中国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经济基础设施,以及农村开发、环境保护、医疗等各个领域提供援助,援助项目遍布中国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总额达2248亿元人民币。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外汇储备极为有限,急需外汇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大型设备,日本的援助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开放的进行。日本是第一个无偿援助支持中国经济建设的国家,其资金主要来自日本国民交纳的税金。直到今天,日本仍然是中国的最大援助国。   二、1958-1962年大饥荒   1959-1961年.通常被称作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其实,中国人口大规模死亡发生在1958年至1962年的五个年头里面,持续约四年时间,其中以1959年至1961年最为惨烈。全国性大饥荒结束后,中国人并没有摆脱饥饿,全国仍处在普遍的饥饿之中,这种状况直到80年代初期”包产到户”以后才得到改观。饥饿是很多中国人幼时的记忆。   1,大饥荒死亡人数   大饥荒的死难人数,从1000万到6000万有不同的说法。主要出处和来源有三个,一是人口学的计算,二是根据地方史志和年鉴进行统计,三是国家解密档案。1984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科尔根据中国三次人口普查数据以及1983年公布的千分之一抽样生育率进行研究和计算后认为,1958-1962年大饥荒造成2481万人非正常死亡、3081万人口减少出生,人口损失总计达5549万人。1986年,国家人口研究课题负责人蒋正华利用历次人口普查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编制出1981年中国人口的完全生命表,并建立数学模型得出,”在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总人数约为1700万人”。2005年,上海交大历史系教授曹树基采用人口学和历史地理学方法重建1959-1961年中国各地非正常死亡人口数,研究显示,”1959-1961年中国的非正常死亡人口多达3250万”。2008年,杨继绳在《墓碑》一书中结合中外学者的看法,提出”大饥荒期间,全国非正常死亡人数大约3600万人,应出生而没有出生的人数大约4000万人。大饥荒使中国人口损失大约7600万”。2011年,香港大学历史系教授冯客研究指出,大饥荒共导致4500万人非正常死亡,其中6%-8%死于酷刑。   曾在国务院办公厅任职的曹思源先生在一次演讲中说:大跃进期间全国饿死的人数已经解密了,是3756万。”当时周恩来让各个省市统计,统计完了以后把数字全部销毁,而且还亲自打电话一个个问,是不是都销毁了?这个材料只给两个人看,一个是周恩来,一个是毛泽东。这个材料在中央档案馆保管,现在已经解密了,现在是可以讲的了”。2005年11月,香港《争鸣》杂志对档案解封情况进行了报道。该杂志称,中共中央已于当年九月对1959年至1962年档案解封,但只准有限的高干接触这些档案。三年”自然灾害”的档案资料被编辑整理为《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二年全国各地非正常死亡情况》、《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二年全国粮食、钢年度实际产量情况》。这些档案显示:1959年全国17个省级地区,有522万人因饥饿及非正常死亡,其中城市有95.8万人;1960年,全国28个省级地区,有1155万人因饥饿及非正常死亡,其中城市272万人;1961年,全国各省市有1327万人因饥饿及非正常死亡,其中城市211.7万人;1962年,全国各省市有751.8万人因饥饿及非正常死亡,其中城市有107.8万人。根据以上数据,1959-1962年全国因饥荒非正常死亡3755.8万人(其中城市687.3万人,只占18.3%)。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解密数据遗漏了1958年的数据,1959年的数据也少统计了12个省区。如果加上这些数据,非正常死亡人口总数可能超过4000万。即使以曹树基比较保守的3250万非正常死亡人口计,此次大饥荒仍然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饥荒。   人口学的简单计算就可以揭示大饥荒时期人口损失的程度。1957年年底中国有人口64653万,当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是23.23‰,如果按这个增长速度正常增长下去,到1962年年底全国应该有人口万72519万。实际上,1962年年底全国人口只有67295万,这意味着大饥荒造成了5225万人的人口损失。如果考虑50-70年代是中国人口加速增长期,自然增长率一度到30‰以上,则大饥荒的人口损失可能更多,有学者估计在7000万以上。以上两个数字包含非正常死亡人口和少出生的人口。   2,大饥荒实录   各省饥荒程度很不一样。根据曹树基的研究,死亡率最高的是安徽省,非正常死亡人口占全省灾前人口18.37%,其后依次是四川省13.07%,贵州10.23%,湖南6.81%,甘肃6.45%,河南6.12%,广西4.63%,云南4.19%,山东3.38%,江苏2.88%,湖北2.20%,福建2.02%,辽宁1.71,广东1.71%,黑龙江1.21%,河北1.10%,江西1.06%,陕西1.02%,其余省份的死亡率在1%以下。以死亡人数统计,四川省死人最多,高达940万,其后依次是安徽633万,河南294万,湖南249万,山东181万,贵州175万,江苏153万,甘肃102万,广西93万,云南80万,湖北68万,广东66万,河北61万,其余省份死亡人数在50万以下。   大饥荒发生后,中央号召人民食用代食品。代食品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农作物代食品,包括农作物的根、秸秆、叶、果壳之类,如玉米根、稻草根、玉米秆、麦秆、油菜秆、高粱秆、薯茎、豆秆、高粱秆、玉米包皮、玉米芯、薯叶、麦壳、谷壳、稻壳、豆饼等。1960年春,《人民日报》在相关报道中不断提升玉米的地位,把它从”饲料之王”,提到”杂粮首要地位”,一直到”主粮地位”。第二类是野生植物代食品,包括野生植物的根、秆、叶、皮、果实之类,如草根、芭蕉根、蘑芋、石蒜、萝卜缨、洋槐叶、土茯苓、大百合、野苋菜、鸭跖草、树叶、树皮、槐树花、橡子、沙枣等。第三类是野生动物类代食品,如老鼠、蚂蚱、蛇等等。此外,中央还号召人们食用原本用于猪饲料的小球藻。1960年7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称,用小球藻制作糕点、面包、糖果、菜肴、藻粥等食品,清香可口。遗憾的是,代食品也不足以解决饥饿。为了充饥,饥民们吃各种各样能吃和不能吃的东西,如拌了毒药的种子、返青的麦苗、蓖麻叶、枇杷仔、观音土,很多人因此中毒或死亡。   饥饿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疾病,如浮肿病、干瘦病、妇女子宫下垂、妇女绝经、胃下垂、胃肠功能衰竭、肝炎、腹泻、疟疾、伤寒等等,很多人在疾病的折磨中死去。中共中央有关材料表明,至1959年4月底,全国因饥饿而发生浮肿、干瘦、胃肠道、妇女绝经、小儿严重营养不良、疟疾、紫绀等严重病情,将近4000万人次。余习广认为,全国在饥荒期间共有高达3亿6000万人次患上各种疾病。浮肿病是得病人数最多的一种病。治疗浮肿病没有良药,或者说唯一的良药就是粮食。但没有人敢说实话,说实话的人会遭到严厉打击,被”维稳”。一次,安徽凤阳县县委书记赵玉书”带人到一个大队检查浮肿病情况,问公社医院王善良,为什么浮肿病越治越多,你们少什么药?王医师说:就少一味药,粮食!结果赵书记当场令公社召开大会批斗王善良,并通知公安局,在批斗会一结束,把他当场逮捕”。   饥荒造成的死亡是很惨烈的。作家梅桑榆回忆安徽凤阳县的情况说,早晨开门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路倒”。”有一天,我去上学,见一人迎面走来,先是摇晃了两下,然后脸往下,呼嗵一声,栽倒在路边。他的脸向一边侧着,嘴里流出一滩水来,其中有一些绿色的粘稠物和未消化的碎草叶”。还有一次,”一个妇女死在街对面,但她怀里大约两岁的孩子,仍然活着”。又有一个雪天,人们早晨起来,发现三个孩子跪坐在地上,脸朝向有火炉的墙壁,显然希望借炉火的余温取暖,却仍因冻饿而死。江苏省《高邮县志》记载,1959-1961年高邮县饿死37000多人,其中17000多人是儿童。山东省汶上县次邱公社某位社员有一个男孩,59年春天饿死了,家人害怕干部知道后减少口粮,连哭都不敢哭,忍着剧痛,悄悄地把孩子的尸体埋在囤里,臭了又埋在院子里。城关公社55岁的一位老太太,5天吃了3只老鼠,最后还是活活饿死了。   因为饥荒,全国有无数个家庭死绝,甚至整个村庄消失。如河南省信阳地区呈报中央最后一次统计数字显示:全区总人口808.6526万人,1959年11月至1960年10月,死亡107.0321万人,占总人口13.2%。很多家庭死绝,一些村庄消失。   ”人吃人”现象在饥荒期间普遍出现。山东金乡县卓庄村有个社员断炊好几天,刚开始吃毒蛇,后来,饿得实在是没有办法,就扒出一个死去小孩的尸体煮着吃了。1960年5月13日,青海省公安厅给省委写了一份《关于西宁地区当前治安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到,西宁市和湟中县发生人相食案件300余起。1961年4月23日,安徽省公安厅向省委呈交了《关于发生特殊案件情况的报告》(指人相食),报告记载,”自1959年以来,共发生1289起”,根据”对1144起案件调查,其卖给别人吃的36起,其余1108起都是留作自食”。有网友回忆说,”小时候听妈妈说过,一说便流泪,我也是安徽人,安徽和河南是大跃进的重灾区!母亲说她当教师的时候,正赶上三年大饥荒,道上净是死人。有一个女的,把她的女儿给杀了煮着吃,公安局上她家,还从床上搜出一盆人肉,锅里还有半锅油汤,看过的人都说油珠和猪肉的油珠不一样,当时有的一个庄子只剩几个人”。一些地方当时还流传着顺口溜,”人吃人,狗吃狗,老鼠饿的啃砖头”。   令人震惊的是,大饥荒期间非正常死亡的数千万人口不都是被饿死的,很多人是被干部折磨和毒打致死的,其中又以1959-1960年的”反瞒产运动”最为惨烈。据中共湖南省委监察委员会1960年12月的一份材料透露,该省祁阳县1959年以来死亡2556人,其中与干部违法乱纪有关的928人,计打死烧死56人,逼死102人,饿死216人,折磨致死554人。据1961年春中央、省、地、县联合调查组对湖南省湘潭县的调查,”大跃进”以来,这个县原作业组长以上干部18097人,打人的有4021人,占22.3%。被打群众34466人,当场被打死的52人,打后死的549人,扣饭饿死的400人,打后自杀的125人,被打成残废的332人,打后流产的妇女187人,因被打和扣饭而外逃的12676人。河南信阳地区为追逼粮食,仅1959年11月至1960年7月公安机关就正式逮捕1774人,其中36人死在狱中;短期拘留的更是达到19720人,死在拘留所的667人!新县白雀园的一次现场会上,一名大队干部报不出数字,就被五匹马一匹套住头部,另外四匹套住四肢,咔嚓一下,五马分尸。四川省荥经县是全国饿死人比例最高的县。在”反瞒产运动”中,县委书记姚青调动武装民兵荷枪实弹挨家搜粮,对不老实的干部和群众,采用了拳打脚踢、罚跪、揪头发、伤耳朵、捆绑、吊打、人烧人、火烧、锄把捅阴道、刀砍、活埋等37种惩罚手段,其中最惨的、有案可查的是把一个年轻妇女的腿劈开,用锄把直接从阴道捅进去,活活的捅死。香港大学历史系教授冯客在《毛泽东的大饥荒》一书中指出,从中国近年公布的官方文件来粗略推算,1958年到1962年期间,大约有6%到8%的非正常死亡者死于酷刑或直接处决。   3,自然灾害与苏联逼债   有人坚称,”自然灾害”导致了大饥荒。如《中国灾情报告1949-1995》显示,1960年、1961年发生了自然灾害,成灾面积都在4亿亩左右。让人无法理解的是,1956年和1957年连续两年发生成灾面积在2.3亿亩左右自然灾害,并未导致大规模饥荒,而1958年成灾面积只有1.0亿亩,可以说是一个好年头,1959年成灾面积也只有1.9亿亩,但1958年秋却迎来了全国性的饥馑。这意味着,《中国灾情报告1949-1995》的说法并不可靠,或者高达4亿亩的成灾面积另有成因。一些学者研究气象日志后指出:气候最恶劣的是1954年,而非三年困难时期。中国大陆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国土面积,跨越亚寒带、温带、亚热带、热带等几个气候带,自然条件非常多样化,正常情况下自然灾害只可能是局部性和暂时性的,发生连续三年的、全国性灾害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有文字记载的中国2000多年历史也从未发生过全国性的自然灾害。三年”自然灾害”的说法认为发生了全国性自然灾害,而且持续三年之久。这根本不可能。   以河南信阳为例,因饥荒非正常死亡107万人,全区人口的八分之一遇难,很多家庭死绝,一些村庄消失。时任信阳地委副书记张树藩回忆说,河南信阳的确遭遇了”百年不遇的大旱灾,一百天不下雨”,但”当时信阳地区饿死那么多人,并非没有粮食,所属大小粮库都是满满的”。河北张家口地区发生的情况也类似。据时任河北张家口地委第一书记胡开明回忆:”鉴于蔚县死人太多,省委工作队……来到蔚县……调查解决饿死人问题。他们惊异地发现,在大多数公社死亡人数急剧增加的情况下,阳原片(蔚县后分为蔚县和阳原县)却死人很少,特别是东城公社情况最好”。原来东城公社的书记武万升瞒着县委秘密放粮,从公社的储备粮中分给每个农民十斤,由社员领回家食用,相邻的公社闻讯,也秘密放了粮,阳原县的农民就是这样获救的。历史上发生饥荒,封建时代的官府都要开仓放粮,老百姓守着粮仓被大规模饿死,这在历史上是空前绝后的。   有人将饥馑发生的原因归咎于”苏联逼债”。通常的说法是,1960年7月16日,苏联突然照会中国政府,决定召回在华的所有苏联专家。至9月1日,苏联撤走了全部在华专家,终止所有合作项目,并中止派遣按协议应来华工作的900多名专家。中国由此陷入国际势力的重重封锁。这种说法不实,中国不但没有遭到封锁,美苏两国还主动表示要援助中国。所谓”苏联债务”,据当年主管财政的副总理李先念在《关于1961年和1962年国家决算的报告》中所列举的数字,中国欠苏联的外债和利息共计57.43亿元人民币。这个数目与中国每年600亿元的财政支出相比,只是一个很小的数字,完全不可能造成经济困难,而且截至1960年,已经将其中的33亿元归还。所谓”逼债”,唯一能找到的出处是,1960年12月17日,苏联外贸部部长帕托利切夫约见中国驻苏大使刘晓,指责中国方面未与苏联协商,就单方面把贸易欠债偿还期限确定为五年,并以中方违约为由,表示短期内不向中国提供汽油。不过,紧张关系很快缓解。在得知中国方面出现饥荒后,1961年2月27日,赫鲁晓夫致函毛泽东,主动提出,愿意通过借用形式提供给中国100万吨粮食和50万吨古巴糖。1961年3月8日,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苏联大使作了口头答复,感谢赫鲁晓夫的好意。不过因出于”争气”和不愿受制于苏联的原因,中共中央只同意接受古巴糖,表示愿将苏联的粮食作为后备。不久,苏联政府又主动提出,”对于中国因农业遭灾而在1960年贸易业务中产生的对苏联欠帐问题。苏联方面表示充分谅解,并向中国政府提出,上述欠账在五年内分期偿还,不计利息。苏联还建议,在今年8月底以前以借用的方式供应中国五十万吨糖,以后在1964-1967年期间归还,不计利息”。据中国贸易代表团汇报:”赫鲁晓夫主动提出对我1960年的欠账和借给我50万吨粗糖都不计利息……这种不平常的谦让和客气是11年来中苏贸易往来中所未曾有过的”。   美国也曾主动提出不带有任何政治条件的粮食援助。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侯锐在《试论肯尼迪时期美国针对中国自然灾害的政策调整》一文中称,”1961年1月25日,肯尼迪就职后的第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当有记者问及粮食问题时他表示:中共最近还在出口食品,因此不必向其提供粮食,但是接着又说美国关心世界任何地方的饥谨,如果既存在对食品的需要也有这样的请求,那么’不管其来自何方美国都会乐于给予考虑'”。3月4日,国务院给波兰大使馆发电文,直接对会谈大使比姆做出指示:’如果王炳南提到中国大陆的食品短缺,并谴责美国为了反面宣传企图夸大事实,那么可以引用总统1月25日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使其相信美国无意单单为了制造宣传效果而提供食品。然而,如果王炳南方面真有对食品的紧急请求和需要,那么美国会乐于考虑答应其需求;要是人民的生活受到了影响,美国将纯粹从人道主义立场给予尽可能的帮助。(相反,尽管会使王炳南表示出对接受美国食品援助的兴趣的这种偶然性微乎其微,但仍要让他知道任何需求都会通过你提交国务院处理)'”。美国方面的援助,被王炳南以中国不要”施舍”、”不会拿原则去做交易”为理由拒绝。   4,大饥荒的真正原因   既然大饥荒不是自然灾害导致的,也不是苏联逼债的结果。那么,大饥荒怎么发生的?   大饥荒的直接原因,是建国初期社会主义经济政策。1949年的毛泽东雄心勃勃,他要在中国迅速建成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打造成一个名副其实的共产主义国家。这一颇富理想主义色彩的目标与其他领导人希望继续走新民主主义路线的愿望存在明显分歧。毛泽东凭借他在建国初期无与伦比的地位成功实施了他的理想,这体现为前后相继的两条经济发展总路线,一条是”过渡时期总路线”,一条是”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核心是对各种经济成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私有制经济成分,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1956年,这个目标顺利实现。随后,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建设提出要求,这就是”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它的基本内容是”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即使从语词里,人们也不难发现其中流露的急躁和狂热情绪。在”总路线”指导下,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标志着”大跃进”全面展开。这次会议调整了”二五”计划指标,把钢产量目标由1200万吨提高到3000万吨,粮食产量目标由5000亿斤提升到7000亿斤,并提出”超英赶美”的目标。1958年8月,中共北戴河会议再次将生产指标夸大2倍。随后各行各业都出现了严重的”浮夸风”,全国各地大小官员展开一场吹牛比赛。如小麦产量方面,1958年《人民日报》刊载,河南省信阳遂平县卫星农业社小麦亩产3530斤;河南省西平县城关镇和平农业社小麦亩产7320斤……;水稻产量方面,湖北应城县白湖乡长春社早稻亩产44308斤,广东省连县中稻亩产60437斤……。一些地方报纸刊载的水稻亩产更加惊人,《天津日报》报道称天津市东郊区新立村水稻试验田亩产12万斤,《广西日报》报道称广西环江红旗公社水稻亩产13万斤。如果这还不算稀奇的话,看一下河北省徐水县向毛主席表现的决心:一棵白菜500斤,一亩山药120万斤,一亩小麦12万斤,一亩皮棉5000斤。在官方媒体中,到处充满着歌功颂德和喜讯,丝毫看不出半点危机和警示的迹象。   俗话说”吹牛不交税”,这话错了。吹牛就是要交税。各地纷纷虚报粮食产量,也就意味着国家征购的增加,以及农民口粮的锐减。以福建省为例,1959年全省粮食总产比1957年下降12.2%,而从农村净征购(征购扣减返销)的粮食却比上年增长40.9%,1960年比1957年粮食总产量减少11.45亿公斤,而粮食净征购量却比1957年增加1.4亿公斤。福建并非大饥荒最严重的地区,情况尚且如此。征购和实际产量的巨大差额,令征购任务难以完成。在各地相继出现”缺粮”、”断粮”、”大规模逃荒”现象的情况下,一些地方领导人,仍认为农民隐藏、私分了粮食。经毛泽东批示,全国范围内掀起”反瞒产运动”,强行征购。有些地方的”反瞒产运动”极为凶残,当作一场阶级斗争来搞。就全国来说,打人现象及其普遍,惩罚形式多种多样,如批斗、辱骂、推搡、罚跪、背磨盘、捆绑、扇耳光、揪头发、灌粪、灌尿、灌辣椒水、灌肥皂水、抽皮带、毒打、吊死猪、刀砍等等。”反瞒产运动”显然收到了预期的效果。1959年11月27日,粮食部向中共中央提交的报告中流露出喜悦之情:今年秋季粮食征购运动声势浩大,来势猛进度快,为往年所没有,截止10月底,全国粮食库存已达658亿斤,为历年同期最高值。报告还承诺,中央确定的1959-1960年度1075.8亿斤的征购计划应该可以超额完成,各地决心很大,已经安排了1100亿斤完成   1200亿斤是有可能的。实际上,1959年冬至1960年冬,正是饿死人最多的一年。   农业丰产卫星接连上天,工业也不示弱。在毛泽东的指示下,全国范围内”以钢为纲,全面跃进”。1958年7月底,全国钢铁战线的劳动力只有几十万人;到了9月底,骤增至5000万人;10月,又增至6000万人;到了年底,参加大炼钢铁的男女老幼已经高达9000万人。”大炼钢铁运动”干得如火如荼、热火朝天。全国各地的田野里,山坡山,小土炉星罗棋布,到处烟火点点,浓烟滚滚,蔚为壮观。现在,人们都知道大炼钢铁是一出闹剧,炼出的都是一些残渣废铁,而它对农业的影响却是致命的。1958年被公认为一个丰产年,由于大炼钢铁抽调了大量农村劳动力,人们只能眼睁睁看着粮食烂在地里,收不上来,造成丰产不丰收。此外,在农村生活过的人都知道,仅一场伴随大风的降雨就会造成农作物倒伏,从而使粮食大量减产。其实只要人们把歪倒的禾苗扶正,粮食产量就可以基本不受影响。大跃进时期,人们一窝蜂地跑去大炼钢铁、开山挖渠、建水库修水坝去了,没有精力照顾农作物,上级们又瞎指挥,耽误了农时。这应该是所谓三年”自然灾害”真正的成灾原因。   ”大跃进”运动顺利开展的制度基础是”人民公社”制度。人民公社还是毛泽东的心爱之物,被看作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必要步骤。1958年8月29日,北戴河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国兴起兴办人民公社的高潮。截至1958年9月29日,全国农村实现了公社化。除西藏外,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共建起人民公社23384个,加入的农户112174651户,占总农户的90.4%,其中有12个省达100%。到了10月底,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进一步增至99.1%。”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单位,一般一个乡建一个社,公社内部实行军事化管理,”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基本消灭了家庭。如河南省嵖岈山人民公社共建立27个生产兵团和一个钢铁兵团,下设连、排、班等单位。公社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服从领导,听从调动,积极生产,有事请假,统一起床,统一吃饭,统一出工,统一收工,统一睡觉。全村的房子按营房统一分配,分为男营、女营,老幼营。男女即使夫妇也不可私会,否则会遭到批斗。人民公社制度不仅把全民纳入一个准军事组织之中,为动员巨大的人力、物力开展大跃进运动打开方便之门,也使企图远离这一运动的人无处可逃,丧失了一切反抗的机会和勇气。   公共食堂是人民公社制度的一部分。建立公共食堂的过程,就是暴力收缴农民基本生活资料的过程。农民家里的灶台被拆了,锅碗瓢盆、桌椅板凳、粮食、柴草、家畜家禽全部都被集中到公共食堂,甚至农民挖的野菜也要上缴。私自做饭是不允许的,一旦干部发现谁家烟囱冒烟,就会冲到农民家里,没收或杂碎做饭家具,组织批斗。有些地方,农村干部手下留情,没有搞得这么彻底,社员家里还保留简单的锅灶,从食堂打回饭菜以后,可以热一下。丧失了基本的生活资料,农民的生存权也就交到了干部手里。在人民公社,干部的命令高于一切。他们不仅在公社内部设立民兵,强制执行他们的命令,还把食物作为惩罚和奖赏的手段,用以控制群众。当群众稍有违抗,就会遭到扣饭、减少饭量的惩罚。根据现有资料,由于干部扣饭、减少饭量,大量老百姓被活活饿死在食堂前。杨继绳《墓碑》记载,四川省”江北县沙坪公社小屋管理区党支部委员贺某,在该管理区长河堰食堂工作期间,对患肿病的社员普遍扣饭,饿死病人数人。社员朱海清患肿病不能出工,被贺连续扣饭两个月,第一个月每天只给三两原粮,第二个月只给二两,到最后5天一颗粮食也不给,朱被活活饿死。社员蓝权在水库工地上患病回家,不能出工,被扣了30天饭,蓝没办法,每天挖野菜充饥,不久饿死在山坡上。社员冯银山一家7口人,有4人因患肿病不能出工,全家被扣饭,结果7口人全部死绝”。扣饭的原因各种各样。如”有的公社规定,社员不请假外出、不出工、不参加会、不交野菜、不交青饲料,一律扣饭”。有的公社规定,社员不请假外出、不出工、不参加会、不交野菜、不交青饲料,一律扣饭。有的公社还规定了”三扣”、”三不扣”:不按吃饭时间到食堂要扣,不能下田的病人要扣,不向食堂交野菜的要扣;干部不扣,干部家属不扣,干部亲戚不扣。扣饭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四川省叙永县长江公社六一管理区第六生产队全队70   户人家,就有64 户被扣过饭。河北省石家庄的一个村庄,全村68.9%的人被扣过饭,因扣饭导致死亡27人,逼跑42人。即使在饥肠辘辘的时候,没有人敢说一个”饿”字,否则马上就会被扣上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帽子,遭到迫害。   食堂造成的大量粮食浪费,也是大饥荒期间饿死人的直接原因之一。公共食堂建立初期,社员们享受了两个月大吃大喝的富足生活。”吃饭不要钱”、”放开肚皮吃饭”是当时响亮的口号,甚至外乡路过的人都可以随便进入食堂享受免费的餐饭,很有一点共产主义的意思。当时就有人反映粮食浪费现象,也有人看到粮食库存不足以支撑大吃大喝,主张定量供给,但这些意见统统受到批判。到1958年底,粮食变得非常紧张,1959年春天则出现了春荒。有资料说,7.72%的人在1958年的最后两个月被饿死。   令人惊奇的是,在群众被大批饿死的时候,一些粮仓却堆满了谷物。据中共广东省江门地委书记张进齐1960年9月20日向地委的报告,罗定县当年1-8月死亡17000多人,其中水肿病死亡7354人,其它疾病死亡10052人。后查知,直到1960年6月底,罗定县粮库里仍存有1100万斤稻谷。杨继绳在《墓碑》一书中指出,”1959年4月到1960年4月,是饿死人最多的一年。在这期间,库存粮食最高达887.03亿斤(1959年11月初),最少也有319.亿斤(1960年5月)。1960年4月,是春荒最为严重的时候,这时粮食库存为403.51亿斤,这是贸易粮,折合原粮为482亿斤,按当时口粮标准计算,相当于1.4亿人一年的口粮。如果拿出一半库存粮食来救人,也不会饿死人!”封建时代的官府尚且知道饥荒年间要开仓放粮,赈济灾民,而1958-1962年大饥荒更奇特的现象在于,政府不仅不进行积极的救济,而且不准百姓逃荒。   在全国大规模饿死人的时候,中国粮食出口数量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外交部解密档案记载,1960年4月,外交部决定无偿赠几内亚大米1万吨,支援阿尔巴尼亚15000吨。1961年8月,老挝要求支援稻种,中国政府决定援助15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84》则显示,1950-1957年,中国粮食净出口每年在200万吨上下,而1958年则达到266万吨,1959年更蹿升至416万吨,1960年仍出口265万吨。   前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在《回顾中国农村改革历程》一文中说:”回顾三年困难时期,到处闹浮肿,饿死人,非正常死亡人口达数千万,比整个民主革命时期死的人还要多。是什么原因?刘少奇说’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现在看基本上是人祸,这个’人祸’就是瞎指挥,就是乌托邦式的空想社会主义,就是’左倾机会主义'”。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著名饥荒研究专家阿马蒂亚*森认为绝大多数饥荒的起因不仅是因为食物产量下降,更是因为不合理的食物分配机制。自然灾害在现代饥荒中只是次要的原因,因为它很容易通过政府合理的经济政策加以应对。由于缺乏反对党和自由媒体,当中国饿死成百上千万人口的时候,议会和报纸上没有出现任何批评的声音,毛泽东的错误经济政策得以持续了三年而得不到纠正,最终造成数千万无辜百姓的死亡。   三、与历史和解   1958-1962年中国大饥荒共造成5000-7000万的人口损失,其中至少3756万人口非正常死亡。以此数目论,大饥荒四年的人口损失规模基本与抗战八年的人口损失规模持平,因饥饿致死的人口总数至少为日本直接杀害中国人数量的两倍。这也意味着,大饥荒的惨烈程度要数倍于八年抗战。   与日本侵华战争一样,1958-1962年大饥荒完全是一场人为的灾难,是一系列错误的社会、经济政策的结果。抗战胜利以来,日本政府从未对侵华行为做出深刻的忏悔和道歉,同样,中国也从没有向无辜死去的三千余万饿死的冤魂表示忏悔,更不曾向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莫非从不对自己犯下的过错忏悔是亚洲人的一贯性格?   宋朝张载说”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只有经过和解才能达到”太和”的和谐境界。和解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尊重历史事实。二战后,德国衷心忏悔,德国总理不止一次的向不同国家的遇难者下跪寻求宽恕。最终德国不仅得到了欧陆人民的谅解,重新回归欧洲,还主导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成为事实上的欧陆霸主。相反,歪曲事实、隐瞒事实永远不会得到人民的谅解,只能使不满和仇恨情绪暗暗滋长。日本在中国人心中留下的印象不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吗?不承认历史事实,也就失去了对历史进行反思的机会。没有人反思大饥荒,待1964年和1965年短暂的温和期之后,中国很快迎来了更猛烈的风暴—-文化大革命。诚然,大跃进和大饥荒可以从文化上追溯到乌托邦理想,在罪恶的果实面前,没有反思精神,只能让那个摇摇欲坠的理想更加声名狼藉,遭到更多人的唾弃。他们似乎永远不愿承认自己的过错,永远不愿承认自己理论上的可怕漏洞,这样一来,他们也就永远无法在思想上取得进展,一切事情又和往常一样。   大饥荒已经过去50余年,它已在中国人心头留下深刻的烙印。直到今天,很多人见面的问候语仍是,”你吃饭了吗?”痛苦能让人更加热爱生命。人们有理由在一个特别的日子,共同缅怀3756万死难的同胞。向死难的同胞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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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 学校历史教育和国家集体记忆

学校历史教育和国家集体记忆 徐 贲   对于二十一世纪的许多中国人来说,南京大屠杀已经成为具有象征意义的关于二次大战的集体记忆。二次大战在中国一直是以“抗日战争”来称谓的,战争期间发生在南京的杀戮成为中国教科书的内容,形成中国人的集体记忆,还是不太久远以前的事情。 大多数具有群体凝聚力的集体记忆是创伤性的(历史学家诺维克( Peter Novick ) 称之为“悲剧”记忆),而共同情感则是群体记忆的凝聚力所在。中国人对日本侵略者的战争和人道罪行的集体记忆是一种叫“悲愤”的共同情感来凝聚的,这也正是当年《我的家在松花江上》所唱出的。对日寇的痛恨和悲愤凝聚了“中国人”这个群体,不然这个群体内部的仇恨、对抗和分裂就会占据上风。因此,在大讲阶级斗争的岁月里,像南京大屠杀这样的事件是难以纳入超越阶级对立的集体记忆的。 对于大多数国家的人民来说,集体记忆首先是在课堂里形成的,因为他们的历史知识主要来自学校教育。在历史课上,学生们也许会学到如何从不同角度去看待一个历史事件(如美国和日本对二战中使用原子弹原因的不同说法),但学生从教科书中得到的并不是纯知识性的“客观”历史。他们学习的是一种带有国民教育目的历史,那便是集体记忆。在教育制度中所传授的历史知识总是与一个国家的主流看法、观念或偏见相一致的,具体体现为对过去事件的性质理解和意义解说。集体记忆的历史教学与学校之外的历史教育(博物馆、纪念日、传媒的历史叙述或政府宣传)基本上也总是一致的。 集体记忆往往与“战争”和“革命”有关。美国有研究者曾对历史教科书如何塑造美国学生的集体记忆做过这样的测试。他们让一些美国大学生回顾三个历史时期的重要事件,它们分别是南北战争( 1861-1865 )、二次大战( 1939-1945 )和伊拉克战争( 2003 至今),然后要求他们对事件的知识和评价回答一些问题。当问到第一次是如何得知他们所回顾的事件时, 85% 关于美国内战的知识来自课本( 55% )和教师( 30% ); 77% 关于二战的知识来自课本( 48% )和教师( 29% )。伊拉克战争尚未编入教本,学生 87% 的知识来源是媒体,如电视( 62% )、报刊( 19% )和网络( 6% )。 上个世纪 50 、 60 年代的中国学生说起抗日战争,想到的无非是平型关、地道战、地雷战。直到 1990 年代,南京大屠杀才成为抗战记忆的一部分,这不仅是由于教科书里有所叙述,而且也是因为书刊、影视中出现了不少对这一事件的介绍和描述。 同一个历史事件在不同时期的教科书里会有不同的叙述,影响人们的具体记忆内容。例如, 1947 年的美国历史课本强调使用原子弹加速了日本的投降,但 1954 年冷战高潮核武竞赛时期,美国教科书只叙述原子弹的发展,而略去了它结束战争的战略用途。 1961 年,古巴导弹危机几乎引发了美、苏的核战争。 1966 年的教科书在讨论 1945 年的原子弹轰炸时告诉学生,“如果不能寻找到‘持久和平’之路,那么结果也许就是一场祸及全人类的核屠杀。” 1990 年代冷战结束后,美国教科书开始从多角度介绍 1945 年使用原子弹的原因。而一直以来,日本教科书则始终强调原子弹带来的人道灾难。 不同国家对二战的集体记忆是不同的。有研究者曾做过这样一个调查。调查要求学生们列举二战中最重要的事件。结果发现,美国学生的回答是:一、珍珠港事件( 1941 ),二、太平洋战争的中途岛战役( 1942 ),三、诺曼底登陆( 1944 ),四、阿登战役( Battle of the Bulge , 1944-45 ),五、犹太人大屠杀,六、原子弹轰炸日本广岛和长崎( 1945 )。 1990 年代对俄国学生的同样调查发现,他们列举的重要事件包括:一、德国进攻苏联( 1941 ),二、莫斯科保卫战( 1941-42 ),三、斯大林格勒战役( 1942-43 ),四、库尔斯克战役(二战最大规模的坦克战, 1943 ),五、列宁格勒围城( 1942-44 ),六、攻克柏林( 1945 )。 这两个国家的集体记忆没有重叠的部分,这不等于说彼此没有关于对方的历史知识。历史知识和集体记忆是不同的,对于集体记忆来说,重要的不只是发生过哪些历史事件,而且更是那些历史事件对于“我们”这个特殊群体的命运和生存什么特别重大的意义。因此,即使对同一个事件,也会有表现不同的意义理解的不同说法。例如,美国人称诺曼底登陆,俄国人称“开辟第二战线”。中国人称“南京大屠杀”,日本教科书即使提及,也只是说“南京事件”。一旦我们知道了历史与集体记忆的区别,就会对某些历史事件的不同称谓变得比较能够容忍,而把更多的精力用来关注我们自己尚远未被充分思考和讨论的集体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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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前夜,一代青年误读的代价

  傅国涌        误读的代价——读林牧回忆录《烛烬梦犹虚》        林牧先生离开这个世界已经五个多年头了,最近才读到他晚年留下的回忆录《烛烬梦犹虚》,看到他对自己一生的反思,特别是对当年投奔延安的反思。林牧在学生时代参加中国民主同盟,向往英美式的政治民主和苏联式的经济平等,与当时许多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一样,他们对苏联很不了解,虽不赞成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名义下的一党专政,却误以为苏联的公有制就是“民有、民治、民享”的经济平等。他不赞成阶级斗争特别是流血斗争,所以选择加入民盟而不是共产党,就是希望走第三条道路。然而到了1948年,第三条道路也走不通了,他在写给同学的信中说:“现在中国大势,不归于杨,必归于墨,中间道路走不通了。杨子为我,不可取也;墨子兼爱,庶几近之。”当时他天真地以为中共是讲博爱的。在经历九死一生、痛定思痛之后,他到晚年才明白他们年轻时误读了中共,他将这些误读主要概括为三点:        一、当时他们以为毛泽东提出的“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反对一党专政”、“反对当化教育”、“保障人权”、“建立(多党民主)联合政府”、“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中国”等主张都是有诚意的,既适用于国民党,也适用于共产党。        二、他们赞成毛泽东提出的“新民主主义”,误认为“人民民主”就是全民民主,误认为“新民主主义”比“旧民主主义”好,有更多的人可以享受民主。        三、虽然他们知道“新民主主义”只是一个权宜之计,是要过渡到“社会主义”去的,但那毕竟是在遥远的未来。何况他们也赞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只是不同意一党专政、无产阶级专政而已,他们当时认为中共与苏共不同,自抗日战争以来中共一直强调民主与人权,连根据地都叫“抗日民主根据地”,各个根据地制定和颁布了保障人权的条例,所以他们天真地认为中共推行的社会主义可以避免一党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        他在学生时代喜欢读《大公报》、《观察》周刊,与储安平通过信,还到上海找过储安平,托储帮助找工作,他在思想上无疑更接近自由主义。而在1949年的前夜,像他那样中间偏左、最后上了中共这条船的青年学生很多,可见毛泽东与中共对外打出的那些旗号有多么蛊惑人心。他们有理想、有热情,天真烂漫,涉世不深,对国民党的统治不满,对共产党的那一套同样不喜欢。其实,当他们一踏进中共控制的土地,就隐约闻到了不太对劲的气息,有一种不能适应的感觉,乃至很快遭遇冷酷的现实。        1948年7月,他们一行二十人(以西安的大学生为主)投奔延安,他被分到延安大学宜川分校。党化教育、思想汇报都令他们不快,有人就一再公开声明:“我是来参加中共的民主统一战线的,我是来反蒋的,我不接受中共的政治纲领,我不赞成中共的党化教育。”有人公开反对汇报思想,说“国民党特务才汇报思想呢”。不久,即发生了“宋纹演事件”,宋是他在西北工学院同级的同学,一个人办了一个壁报,自编、自写、自抄,表达对中共、对苏联的不同意见,很快就遭到批判,有人认为宋不仅思想反动,还可能是国民党派遣的特务。理由包括:        宋的壁报在报头上洒满“小雪花”,就是要在红色根据地建立一些白色据点;宋在自传中说,中学时就反共,看到孙中山遗嘱中“共同奋斗”时,要在“共”字上扎一刀;宋在壁报上画的地图,画了一个大箭头,直指延安,目的是要再次进攻延安。林牧不以为然,认为特务会隐瞒,会伪装,更不可能在自传里写上中学时见了“共”字也要扎一刀,关于“小雪花”和“箭头”也可以作各种解释,“小雪花”可以说他的壁报和观点在边区只是小小的雪花,“箭头”可能是说他的目的地是延安。这些问题使他的革命热情减退了,他想起了离开西安前同学的一句临别赠言:“这边政治环境恶劣,那边也不一定理想。”        晚年反思,他说自己学生时代本来不是共产党员和外围组织的成员,而是接受民盟的自由、民主纲领并参加其活动的民主青年。1947年11月蒋介石解散民盟,这条路走不下去了,非共产党的民主青年一样要受到“特别刑事法庭”的审判,才把他们驱赶到共产党这边来。“到了延安,参加了共产党,虽然主观上下决心要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要追求当时认为无比崇高的纯而又纯的无产阶级党性,但是党性与良心、专政与民主、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经常处于矛盾斗争之中,苦不堪言!”        初到延安,他们身上还保留着独立思考的习惯,随着时间,慢慢地要这些习惯被抹平了。尽管延安的政治生活、组织纪律常常让他难以适应,乃至“苦不堪言”,他却没有产生过脱离的念头,说到底还是因为没有退路了,本来就是不满国民党而出走的,回到国民党那边去,也是挂了号,不现实,何况当时国民党大势已去,人心不定。即便有多么不适应,内心深处有多少挣扎,也只能顺着这条路走下去,这就是包括林牧在内的那些青年的命运。他们多数人的经历都证明这是一条通向炼狱之路,但已经没有回头路可走了。这也是整个民族通往炼狱的路,却宿命般的无法避免,千千万万的个体生命浮沉其中,或九死一生,或万劫不复。今天,我们看到了结果,看到了六十多年来一点点展开的这个过程,何等残酷,何等无奈。血肉之躯被冷酷无情的机器碾成粉末,连每一滴血都被榨干了,叫喊无地,四顾茫然。如果说他们年轻时所处的国民党时代是一个可以流血的时代,那么之后进入的是一个欲流血而不得的时代,这是古往今来未曾遇到过的。“烛烬梦犹虚”,林牧先生的回忆录以他1989年逃亡之时的这句诗为书名,实在贴切,凄凉、悲怆而又意味深长,人间的理想主义遭遇如此的嘲弄,燃烬生命的蜡烛,也诉说不尽其中的悲欢离合、恩怨情仇。暮年回首,他并不讳言自己挨整也曾整人,他自述“大跃进”时期是他“一生思想最荒谬、做错事最多的”。“在平时是二重人格,在‘反右派’、‘反右倾’等症状运动中,良心、民主、人道主义就会情不自禁地露出头来,说出口来。”穿过20世纪五、六十年代层层叠叠、一浪接一浪的政治运动,一次次的厄运缠身,批判、监禁、自杀……林牧活下来了。        1948年他奔赴延安,踏进那个深不可测的历史骗局中,最终明白误读了中共那些表面的宣传,误读了那些动人的口号,为此付出了整整一生的代价。那些潜伏在他生命深处的美好梦想终于被唤醒,1989年以后他重新走上漫长的告别之路,告别这个“中国有史以来极端性、严密性、残酷性达到登峰造极地步的专制主义制度”,《烛烬梦犹虚》就是他留下的血泪交错的记录。      来源: 财经博客 | 来源日期:2012-03-11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read/article_2012031255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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