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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 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三)实施范围。   试验区的范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围和试点政策范围,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   (二)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   2.扩大服务业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清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3.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三)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在试验区实行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四)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7.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五)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制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三、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   适应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试验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和货物贸易深入发展,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时,在维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为导向,完善相关政策。   (一)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1.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将货物直接入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探索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探索构建相对独立的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货物贸易区域和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为主的服务贸易区域。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2.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优化卡口管理,加强电子信息联网,通过进出境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风险分析等加强监管,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强电子账册管理,推动试验区内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和跨关区便捷流转。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如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仍应按照专项规定办理。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通过风险监控、第三方管理、保证金要求等方式实行有效监管,充分发挥上海市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加快形成企业商务诚信管理和经营活动专属管辖制度。   3.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加强各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政府的协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试验区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快完善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探索试验区统一电子围网管理,建立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机制。   (二)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4.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5.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四、扎实做好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筹领导和协调试验区推进工作。上海市要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计划,抓紧推进实施,并在推进过程中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一、金融服务领域 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20 货币银行服务) 开放措施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812 健康和意外保险) 开放措施 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31 金融租赁服务) 开放措施 (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航运服务领域 4.远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 远洋货物运输) 开放措施 (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 (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5.国际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39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三、商贸服务领域 6.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19 其他电信业务,6420 互联网信息服务,654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592 呼叫中心) 开放措施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 批发和零售业——5179 其他机械及电子商品批发) 开放措施 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四、专业服务领域 8.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21 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 开放措施 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9.资信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95 信用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10.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71 旅行社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11.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62 职业中介服务) 开放措施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12.投资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1 企业总部管理)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13.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企业——7482 工程勘察设计) 开放措施 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14.建筑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E 建筑业——47 房屋建筑业,48 土木工程建筑业,49 建筑安装业, 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开放措施 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五、文化服务领域 15.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41 文化娱乐经纪人) 开放措施 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16.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11 歌舞厅娱乐活动)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六、社会服务领域 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P 教育——8291 职业技能培训) 开放措施 (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8.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 卫生和社会工作——8311 综合医院,8315 专科医院,8330 门诊部   〔所〕)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注:以上各项开放措施只适用于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 相关日志 2013/09/27 — 人民日报:中国不会在网上设置“政治租界”(哈哈哈) 2013/09/27 — 上海自贸区 传金融创新被延后 2013/09/27 — 如何正确理解上海自贸区概念 2013/09/27 — 《金融时报》上海自贸区:改革试验场 2013/09/26 — 上海自贸区网络特区说过显夸张(悄悄地进村 打枪的不要) 2013/09/26 — 上海自贸区解除网禁实际意义不大 2013/09/26 — BBC:中国官媒称上海自贸区解除网禁报道不实 2013/09/25 — 上海自贸区网络管理无变化 2013/09/25 — 三中全会将掀起新一轮分肥狂潮 2013/09/25 — 上海自贸区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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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日报 | 死刑面前并非人人平等

中国网民周三抛出了一个基本问题:夏俊峰与谷开来有什么不同?夏俊峰是一名烧烤摊贩,谷开来则是曾经叱吒风云的政治人物薄熙来的妻子,同时也是一位革命家的女儿。 两人的命运差别显而易见:夏俊峰周三被执行死刑;谷开来仍在监狱中服刑。 谷开来和夏俊峰均被法院裁定谋杀罪名成立,前者来自中国精英阶层,后者则是一名普通百姓。两人都表示很后悔,并解释说自己的行为是出于自卫。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都裁定判处死刑量刑适当。 但在许多中国网民看来,两人的命运差别已经显而易见。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周三在微博上写了令人心寒的信息,暗示她的丈夫即将被执行死刑。 张晶在新浪微博上写道,法院来人了,送达最后一次会见夏俊峰,我疯了,现在准备走。 几个小时之后,法院证实夏俊峰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份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尽管人们普遍认为,此判决不公,但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也维持原判。 夏俊峰被处以死刑正值公众重新聚焦谷开来谋杀案之际。该案是中国政府落马官员薄熙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的重点,薄熙来已于周日被判无期徒刑。时任重庆市委书记的薄熙来在2011年年底发现妻子谷开来谋杀英国人尼尔•伍德(Neil Heywood)之后滥用职权。谷开来辩称,她担心尼尔•伍德可能会因一起纠纷对她家实施报复。 夏俊峰案在中国引起广泛反响,因为没有人相信13个月前被判死缓的谷开来会真正被执行死刑。死缓就意味着可能减刑为无期徒刑。 网名为“天佑”的微博用户写道:谷开来是杀人了吧?为啥不判她死刑,反而判夏俊峰死刑? 不言而喻:阶级背景不同。 2009年5月夏俊峰杀死两名城管的消息传出之后,他获得了中国人的普遍同情。夏俊峰辩称,他是在保护自己的小摊和进行自卫的时候杀死两名城管的。 在中国互联网用户纷纷向夏俊峰表达同情之际,政治分析师将这一事件与许多人眼中的“阿拉伯之春”的导火索画上等号:2010年12月突尼斯水果小贩Mohamed Bouazizi由于受到当地政府不公待遇而自焚。周三,大量网民再次表达了对夏俊峰的同情之心。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代表丈夫在网上发出的请愿已经获得了普通民众和人权组织的广泛关注。张晶写道:城管们难道可以这样肆意残忍地殴打我们吗?她辩解道,可能拯救她丈夫的证据被封杀了。 周三早间,“夏俊峰”成为新浪微博上的热门搜索关键词。著名作家郑渊洁的一条微博获得了超过94,000次的转发。夏俊峰13岁儿子的画作和书册已在出售,所得将归夏家。 微博上一些对夏俊峰表达同情的消息已被快速删除。发起网络请愿的人民大学(Renmin University)教授张鸣的微博帐户似乎已被删除。由其他网民转发的一条张鸣微博显示:每日一喊,刀下留人,夏俊峰!我们记得谷开来,也记得刘志军。这条消息还提到了7月份因受贿罪被判死缓的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夏俊峰的妻子用富有激情的语言继续吸引人们对夏俊峰的关注。她在探望夏俊峰后写道:我婆婆已经崩溃了,刚回来,婆婆大哭,精神不对了,怎么办? 夏俊峰的妻子指责法院官员称,法院拒绝了其丈夫在最后时刻提出的合影请求。她说,夏俊峰求他们给我们一家合个影,被拒绝,说给他自己留个影,也不可以,?什么,我不知道你们?什么这么残酷,留下个照片给儿子看都不行吗??什么这么绝情啊??什么? 相关日志 2013/09/25 — 沈阳杀城管小贩夏俊峰被执行死刑 2013/09/24 — 薄熙来案判决遭质疑 2013/09/24 — 曝吴兵通吃政商两道黑幕 2013/09/19 — 张千帆:如何界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3/09/18 — 萧瀚:伪司法与真审判 2013/09/17 — 邓聿文:“两高”司法解释的缺陷 2013/09/17 — 王功权律师陈有西:北京第三看守所未同意其会见王功权的请求 2013/09/16 — 北大教授贺卫方:中国没形成法治秩序 2000年前走错路 2013/09/16 — 叶宁:“两高”作法弄法,纯属非法–中共极权主义“法治”谎言语境中联合上演的一出司法恶搞 2013/09/15 — 沙钢船务为何韩国扣“海娜号”游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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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网 | 当我们谈论西医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其实不仅是按脉,当时的欧洲医学和咱们中医还颇有相似之处。被称为“西学之父”的希波克拉底根据古希腊水、火、土、风“四元素说”阐发了类似于中医阴阳五行的体液学说,作为当时西医的理论基础。这种理论认为人体内各种营养物质在肝中产生了四种液体:血液、黏液、黑胆汁和黄胆汁。每种体液都有干湿寒热等性质,一旦这些体液失去平衡就会导致生病。医生要了解病人体质,确定哪种体液过量或不足,然后通过调节饮食、内服草药、灌肠、催吐、放血和拔罐等方法来治病。后来的罗马名医盖伦进一步发展了这套理论,还把静脉血管和内脏联系起来,得了什么病就在对应的血管上放血。当时的诊断也采用了脉诊、触诊、望诊等方式,药物也是从动植物、矿石中寻找……

这时的西医和中医一样,都是从一种哲学宇宙观出发,通过天人感应的方法,在自然界中寻找药物,然后根据各种治疗经验发展出的一套医疗体系。虽然对人体奥秘还有很多地方没整明白,但这相比起以前认为“防病要祷告,得病是撞邪,治病要驱鬼”的巫术已经不知要高到哪里去了,而中医扁鹊的“六不治”中也说对那些“信巫不信医”的人应该放弃治疗……由于种种的相同点,在利玛窦时代,中医和西医可谓“相看两不厌”,其他一些来华传教士如邓玉函(P.Joannes Terrenz)、卜弥格(Michel Boym)还向西方介绍了一些中医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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