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 | 关于小河法院没有黎案管辖权的函
2012年06月07日 15:40:10 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 本人系贵院审理的黎庆洪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三被告黎猛的辩护人,经研究,发现贵院确实没有该案的管辖权。理由如下: 一, 79 年刑诉法规定的中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给下级法院审理的规定,已经在 96 年修订现行刑诉法时删除。依据现行法律,贵阳中院无权将自己审理的案子指定贵院审理。 79 年刑诉法第 18 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 96 刑诉法修订时,将该内容删除。对此全国人大有专门的解释。因此,该案如系贵阳中院将自己管辖指定给下级法院,肯定是违法的。 二,按照刑诉法的管辖规定,本案应该在开阳县法院管辖,贵阳中院可以下裁定给开阳县法院,指定小河法院管辖,但是,显然,该案从未由开阳县检察院起诉,开阳法院也从未受理过。贵阳中院也从未有该裁定。 本案起诉书指控黎案所有的涉嫌行为地,都在开阳县,按照刑诉法第 24 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侦查结束后,如发现非贵阳中院管辖,应该交由开阳县公安局移送开阳县检察院起诉到开阳县法院,如贵阳中院要指定管辖,应该依据刑诉法第 26 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开阳法院受理本案后,贵阳中院依上述法条指定到小河法院管辖。但是,本案显然没有 1 ,开阳法院受理, 2 ,贵阳中院指定管辖裁定书。 三,根据法院告知的情况,并无贵阳中院指定函,只是说系小河检察院直接起诉到小河法院,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辩护人询问法官后得知,该案无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事实,仅仅就是小河检察院直接起诉到小河法院。辩护人认为,小河检察院对该案并无审查起诉的权力。小河法院也无审判管辖权。 综上,黎庆红、黎崇刚,黎猛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目前,贵院确实没有管辖权。希望贵院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由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当然,贵院如仍强行开庭,辩护人只能参与,但是,明知程序违法而强行推进,是一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此致 黎猛的辩护人:斯伟江 20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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