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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英杰:陈永洲案不是打压舆论监督理由

陈永洲案不是打压舆论监督理由 文 / 魏英杰 连日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刑拘一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与此案相关的舆论反应,也随着案情变化而跌宕起伏,颇为罕见。 到目前为止,此案事实仍不完全明朗。哪怕是陈永洲本人上央视“现身说法”,这也只是嫌疑人的供述,尚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完整证据链。因此,针对案件本身的议论,难免陷入拼贴案情或预设立场的误区。于众说纷纭中,值得引起关注的是,有些网友基于目前了解信息,对媒体从业人员大加贬斥,乃至于否认新闻舆论监督的价值。 这一状况令人深感担忧。以个人否定全体,以个案抹杀真实,这是显而易见的观念性错误,本不值得一驳。但在当前语境下,实有必要重申常识,厘清正谬。 这里想要重申的常识是,无论陈永洲案今后走向如何,这都只是一起个案。这起案件无论性质多么严重,都不是妖魔化新闻监督功能的充分理由。哪怕最终法律认定陈永洲乃至于他所供职的单位有问题,这首先也是涉及新闻道德,与新闻监督是两码事。就算涉案人员行为构成违法,受到司法审判与法律惩罚,这也不能推导出新闻监督功能丧失的结论。 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非常重要,这既涉及个人操行,也关系到所在单位乃至于新闻行业的形象。因此,对于职业道德与行业规范,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要看到,新闻道德是一种行业自律,而舆论监督则是新闻单位的天职,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可以说,新闻从业人员道德沦丧有害于新闻监督职责的履行,但不能说,有人违反职业操守,就该打压新闻媒体行使监督的职责。 事实上,每年报章上都会出现“年度十大假新闻”的评选消息,个别媒体人员因不守职业道德或涉及违法犯罪而受处理、惩罚,也是时有所闻。这对每一个行业来讲,都是一种正常现象,同时也是难以避免的现象。倘若把个案无限放大,无论哪个行业恐怕都只能被人指为“贵圈真乱”。所以,呼吁加强媒体自律,目的应在于提高新闻监督水平,而不是相反。 有人打过一个形象比喻:一旦媒体没有了监督权,社会就像一辆夜间行驶的车辆,而车灯则被蒙上。新闻监督职责的重要性,于此可见。新闻队伍里出现害群之马,这当然应该加以谴责,但这并不是抹黑新闻媒体的理由,更不是抹杀新闻监督职责的理据。对于陈永洲一案,除有必要冷静对待事件本身,还要客观看待媒体自律与新闻监督之间关系。这样才不会被一时的表象牵着鼻子走。 坚守常识,才能处变不惊、守住底线。 2013 年 10 月 27 日 (“拇指博客”客户端已登陆苹果app store,百大名博,一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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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昌平:“陈永洲事件”的食物链

10月26日,《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对陈永洲事件发表评论称,这宗发生在企、警、媒之间的公共事件,简化为四个环节,谁的议程设定能力强,哪个问题就会被突出,这个局中没赢家。   在他看来,如果说长沙警方成了中联重科的家丁,那么,央视就是长沙警方的美容师。没有律师的抗辩,未经法院的判决,任何嫌疑人都是无罪的,但央视在警方侦查阶段披露如此大量细节,远非触及新闻伦理,而是公权力违背最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只有法院才是判官,但在本案中,媒体、警权都在进行多场裁决。   以斗恶扭曲市场,以结果扭曲程序;用道德取代法律,用警权取代司法,这是陈永洲事件表现出的多层复杂结构。很遗憾,在这个局中,似乎除了微博与微信在流量上有所斩获,没有谁是赢家,真正损害中联重科商业信誉的不是报馆与记者,而是它自己与警方。更为糟糕的是,中国大多数事件都是这样进行的,只有破坏性,没有建设性,不能在谈判与妥协中共赢。   全文如下:   这宗发生在企、警、媒之间的公共事件,简化为四个环节,派生出四个问题,谁的议程设定能力强,哪个问题就会被突出。但核心问题在于,当事各方对权力的过度依附,以及对市场规制与法治程序的双重破坏,导致这个局中没有赢家。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拘消息出现的当天,我正在香港大学访问,新闻前辈钱钢老师问我:“这个事情你会声援吗?如果记者真收了钱怎么办?”   对此,不少新闻大佬选择沉默,至少不太愿意直接评价案件。我将此称为“声援的困境”——这是新闻界不止一次出现的现象,通常,当整个业界都在替你呐喊时,你自己不仅屁股不干净,反而置集体声援不顾,直接认输了。   在见钱钢老师前后,我对此已有诸多评价,归纳起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未放弃对记者及报馆的驰援;二是追问长沙警方在此案中存在的程序问题、疑似利用报案企业轿车跨省抓人,也包括中联重科一贯的行事风格、湖南的商业环境等;三是对《新快报》头版出现大幅“请放人”设计持有保留意见,这引起部分网友的围攻。   今天出版的《羊城晚报》(《新快报》的母报),在头版刊登新华社“受人指使收人钱财 发表大量失实报道”一文,等于自打耳光,也可知声援者的尴尬。   上述三个方面的先兆发言,存在某种“分裂感”,也被人说成是“理中客”。这都无关紧要。关键在于我们从中能够获得什么样的启发?也许只有还原事件全貌,方能准确理解当下中国问题的复杂性。   其实,这个事件反映的是一条弱肉强食的食物链,遵循着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丛林原则。目前来看,当事各方包括中联重科及其竞争者、《新快报》及其记者陈永洲(不排除进一步蔓延的可能)、长沙警方、央视等,还有一些高层权力资源。为便于讨论,我将事情简化为四步——   第一步:中联重科与竞争者在过去展开了超越市场规制的危险竞争,因政治资源略逊于中科重科,竞争者因此背井离乡。如此商商竞恶的环境中,搬迁的竞争对手显然是弱者,也为它的日后反击提供了前提;   第二步:弱者引入媒体,试图通过广告投入定向监督中联重科。自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8月8日,《新快报》18次报道中联重科,其中14次署名陈永洲。在某种程度上或某个时间段里,中联重科成了弱者,从其登门沟通被拒可以看出报馆的傲慢。多数人尤其是媒体人不会认同这一说法,但那些对中国媒体环境深有体会的民企老板,相信都会认同。   第三步,就像之前的交恶一样,在回击媒体的过程中,中联重科再次引入警方,立即转成强者。在警方的强制权面前,报馆的监督权不值一提。报纸头版两次“请放人”的抗议,在于管理层借势扩大影响,有人想防止自己被抓。我对此表示反对,是认为不带情绪的律师函件要优于这种版面抗议。事实上,这样的版面语言与之前18篇报道的风格一脉相承,这绝非一个记者所能决定。   第四步,如果说长沙警方成了中联重科的家丁,那么,央视就是长沙警方的美容师。没有律师的抗辩,未经法院的判决,任何嫌疑人都是无罪的,但央视在警方侦查阶段披露如此大量细节,远非触及新闻伦理,而是公权力违背最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只有法院才是判官,但在本案中,媒体、警权都在进行多场裁决。   对应这四个环节,派来出不同的四个问题:①记者有没有收钱?②报道属不属实?③警方是不是被收买?④执法程序是不是符合正义?   四个问题不在同一水平线上,但不得不承认,谁的议程设定能力强,哪个问题就会被突出。呈现于大家眼前的争论,也正是因为这种不同的议程设置而出现错位。   更为核心的问题在于,当事各方对权力的过度依附,以及对市场规制与法治程序的双重破坏,导致这件事情成了一个死结。比如,中联重科与竞争对手的恶斗没有在市场规制下进行,即使出现了纠纷,也没有付诸司法程序;对于央视的伦理谴责,不妨也将《新快报》一并列入,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受制于权力,后者受制于金钱,或为权钱的交叉作用;同样,中联重科对于媒体行为的约束,也没有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而是以警察权与监督权双管齐下。   从中可知,无论是对个体还是机构,建议一个独立并权威的司法,是何等重要的事情!   这中间有小恶与大恶之分,但光有大恶构成不了整个事件,也正是大恶与小恶的并联,形成了反市场与反法治的行为合力。这也许应了“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古训,也吻合“你就是体制”的今话。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滥权越大伤害越大。如果一定要以次优轻重进行排序,媒体对于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个体的监督毕竟是定向伤害,而警权跨省刑拘记者以及媒体审判,则是全局伤害。正如南方日报原社长范以锦的观点:“果真有敲诈勒索等行为应该追究。但执法的目的性、合法性和‘先抓后审、审出问题’的程序问题必须质疑,并对由此造成的记者‘人人自危’的局面深表忧虑。”   一个无所不往的警察系统,两个瑕疵不断的上市公司,几家难被尊重的新闻机构,以及隐身其后的高层权力对赌等,构成了这宗企、警、媒公共事件的关键要素。显然,两家公司的商业互斗不可能发展到今天这种地步,公权力在这里面介入太深——至少调动省城警力与央媒资源,非一般人士可为——深得几乎让外人看不清楚。市场精神与法治精神被蹂躏,被遗弃。   以斗恶扭曲市场,以结果扭曲程序;用道德取代法律,用警权取代司法,这是陈永洲事件表现出的多层复杂结构。很遗憾,在这个局中,似乎除了微博与微信在流量上有所斩获,没有谁是赢家,真正损害中联重科商业信誉的不是报馆与记者,而是它自己与警方。更为糟糕的是,中国大多数事件都是这样进行的,只有破坏性,没有建设性,不能在谈判与妥协中共赢。 相关日志 2013/10/27 — 传蓝色光标涉贿赂媒体被查 北京警方称“未获证实” 2013/10/27 — 王思想家:陈永洲招了,长沙捞到救命稻草? —— 抓记者大戏进入高潮之10大看点 2013/10/27 — 新快报案 更多幕后人士曝光 2013/10/27 — 新快报事件的内幕 2013/10/26 — 多维: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认罪 舆论声援戛然而止 2013/10/26 — 德国之声:“请放人”事件记者央视“认罪” 2013/10/26 — 不出意外的逆转了,央视称新快报被抓记者承认收钱发失实报道,记协、新快报老板羊城晚报同时反水 2013/10/26 — 信息量超大!陈永洲的笔录上供认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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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新快报》就陈永洲事件发表道歉信

中国媒体报道说,广州《新快报》当地时间周日(10月27日)凌晨就陈永洲事件发表道歉声明,承认该报“做法不当”。 多家中国媒体报道说,《新快报》在头版发表报社道歉信,承认了警方对其记者陈永洲发表大量失实报道的指责。 有关《新快报》报社的“道歉信”称:“经警方初步查明,本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大量失实报道,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新闻真实性原则,报社对稿件的审核把关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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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之声 | “请放人”事件记者央视“认罪”

就在世界媒体纷纷报道广州《新快报》两次要求释放该报被抓记者陈永洲时,中国官媒央视在10月26日早间的《朝闻天下》节目中,播出陈永洲“忏悔认罪”视频。 (德国之声中文网)近日,广州媒体《新快报》头版连发两则重磅声明,要求湖南警方释放该报记者陈永洲,但10月26日中国官媒央视《朝闻天下》节目播出 陈永洲”忏悔认罪”视频 。他表示”为显示自己有能耐,获取更多的名利,受人指使收人钱财, 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致其声誉严重受损,为此向中联重科、广大股民和自己的家人道歉,告诫同行’要以我为戒'”。随后,官媒新华网发表了详细报道。 事件的爆发点是今年5月27日,《新快报》发表了记者陈永洲《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而在此前后陈永洲也曾发表多篇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10月18日,湖南长沙警方至广州,跨省抓捕陈永洲;10月23日,《新快报》在头版发声 “请放人” ,认为长沙警方抓人理由不充分;10月24日,该报在头版发出 “再请放人” ,海外媒体也纷纷跟进报道。 “央视进入看守所采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陈永洲央视”认罪”新闻迅速在各大门户网站上转载,网友的质疑声四起,呼吁央视说明 “陈永洲受谁指使,收了谁的钱财”;知名网友”秀才江湖”表示关注到,就在陈永洲”认罪”消息出来之时,微博上多个重量级的官方信息员,同一口径发出微博,就此他认为事有蹊跷。 作家”草军书”认为针对这样一个案例,官方媒体第一次报道中不见当事人律师的观点,也没有深挖事件经过,而是当事人主动”认罪”,据此他认为央视报道的倾向性严重。 中国知名律师刘晓原向德国之声表示,近期,涉嫌”淫乱罪”的新浪名博”薛蛮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云南网络名人边民以及陈永洲事件,都是在被抓后,在央视的新闻频道播出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视频。 刘晓原认为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如果一个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刑拘在看守所,除办案人员外,是不允许外界人员会见犯罪疑嫌人,但央视为何能屡屡进入看守所采访?”中央电视台进入看守所采访并进行报道,我认为这个作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除了办案人员,能够会见的只有律师,即使是家属会见也要经过严格的批准。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员是不能会见的。我认为采访也是一种会见。” 刘晓原也认为,不能排除看守所中的嫌疑人,在无人身自由和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迫接受采访,这种情况下的采访内容通过电视播放,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而且还会给家属带来压力。也不利于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 “《新快报》应该公开全面过程” 陈永洲”认罪”后,目前《新快报》尚未有最新声明。北京媒体人《新京报》副总编李多钰在其名为 “01子非鱼” 的个人微博上表示”央视发布陈永洲认罪的新闻,并没有解决最关心的程序正义问题。如按央视报道情节,新快报连续发表十几篇失实报道,是严重新闻管理问题,记者有责任,但管理与监管责任不在记者,长沙警方绕开管理问题,直接抓记者,为今后程序非正义开了一个坏头。” 有未署名的广州网友在网易关于陈永洲”认罪”的新闻下跟帖,支招《新快报》:”《新快报》应该把和中联重科打交道的全过程公布于众,把长沙警方和中联重科直接针对陈永洲个人、避开和《新快报》报社正面碰撞的这种如意算盘揭露出来,结合这件事情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长沙警方和中联重科对跨省抓人后会被舆论围攻做好了事先准备,那就是全力针对陈永洲个人进行围攻,不理《新快报》报社,现在这招奏效了,《新快报》报社必须全面公开,让被长沙警方和中联重科模糊了的焦点重新聚焦到正常的点上来,程序正义决定着事情的真正公平对错,谁真正的正义谁就赢。” 作者:吴雨 责编: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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