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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赵秉志 彭新林:我国当前惩治高官腐败犯罪的法理思考

赵秉志 彭新林:我国当前惩治高官腐败犯罪的法理思考 进入专题 : 反腐败 高官 腐败犯罪 死刑适用    ● 赵秉志 ( 进入专栏 )   彭新林       【摘要】腐败犯罪是当前困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在腐败犯罪中,高官腐败犯罪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腐败犯罪高官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与当前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改革并不矛盾;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主要是为了排除干扰,确保案件审判公正。应实现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的制度化,并增加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属人管辖的内容;高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是当前我国高官腐败犯罪的一个新动向,“两高”及时颁布司法解释将情妇等“特定关系人”纳入反腐败法治的视野,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法治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高官;腐败犯罪;死刑适用;异地审判;特定关系人          一、前言          腐败是当今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一个世界性问题。腐败犯罪亦是当前困扰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日益猖獗的腐败犯罪不仅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与公信力,对国家的稳定构成潜在的乃至现实的威胁,成为社会的巨大隐患。在腐败犯罪中,高官腐败犯罪特别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高官1腐败犯罪由于其主体地位的特殊性,身处地方和部门权力金字塔的顶端,位高权重,从政根基深厚,关系网发达,干扰办案的能量较强,占有更多体制内外资源,因而其被揭露、发现和查处的几率相对较小。在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背景下,他们的腐败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大,破坏力更强,不仅严重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威信,玷污执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而且会直接削弱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危及政权的根基,影响社会稳定。     应当说,新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历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十分重视对高官腐败犯罪的惩治和防范,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惩贪防腐措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如1987年4月,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因犯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成为第一个因腐败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官。2000年3月8日,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犯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执行死刑,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因为腐败犯罪而走上断头台的省部级领导干部。2000年9月14日,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成为建国之后被处决的官位最高的腐败分子。2003年4月23日,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潘广田因犯受贿罪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成为全国第一个因腐败犯罪而被查处的省部级执政党外的高级干部。另据中共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所作的工作报告显示,仅在2002年12月-2007年6月这五年间,中央纪委查办的腐败案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就占了98人。2其中,涉嫌腐败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数也不在少数。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披露的数字,在1993年-1997年,涉嫌腐败犯罪被查处的省部级高官为7人;在1998年-2002年,为19人;在2003年-2007年,为35人;在2008年-2010年三年间,也有18人(2008年4人、2009年8人、2010年6人)落马。3反腐大案要案的揭露和腐败犯罪高官的落马,不仅表明了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也有力震慑了腐败犯罪分子,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增强了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当然,也毋庸讳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总体上仍呈现出上升趋势,高官腐败犯罪现象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一些官高位显的腐败犯罪分子还在不断被深挖出来,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     考虑到目前我国高官腐败犯罪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阶段腐败犯罪的整个变化特点和趋势,高官腐败犯罪的惩处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执政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程度和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而且高官腐败犯罪潜伏期长、隐蔽深、危害大、影响广,更容易触动社会敏感的神经,为国内外所广泛关注,在腐败犯罪中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故而从法理上对高官腐败犯罪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更好地促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鉴此,笔者试以高官腐败犯罪为视域,对其引发出的几个主要法理问题予以探讨。          二、高官腐败犯罪与死刑适用          (一)高官腐败犯罪获死刑案件扫描     谈起高官腐败犯罪获死刑的案件,相信社会大众对于改革开放以来被判处并执行死刑的四个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并不陌生,即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案、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案和原国家药品食品监督局局长郑筱萸案。     2000年3月8日,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犯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执行了死刑。从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余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4万元,此外,胡长清为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且对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胡长清被依法判处并立即执行死刑,在海内外引发了强烈反响。     继胡长清之后,另一个因贪腐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务更高的腐败分子,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期间,滥用职权,伙同其情妇李平,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谋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于2000年9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执行死刑。     步胡长清、成克杰之后尘,以权谋私,疯狂敛财,成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个被执行死刑的副部长级以上的腐败高官,是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王怀忠在担任安徽阜阳地委副书记、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期间,共计受贿517万余元,另有480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且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其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怀忠于2004年2月12日被执行死刑。随着王怀忠的伏法,他完成了从孤儿到副省长,再从副省长沦落为死囚的蜕变轨迹。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是继王怀忠后第四个因腐败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的高官。从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郑筱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达649万元;另外,他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玩忽职守,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危害。经一、二审法院判决和裁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于2007年7月10日在北京被执行死刑。尽管郑筱萸既不是第一个被处死的副部长级以上高官,也非级别最高的被处死的贪官,但他被判处死刑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4     (二)相关法理问题思考     1.高官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     在现代社会,高官腐败犯罪特别触动我们的神经。那么对其判处死刑是否与我国当前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改革矛盾呢?这是一个不得不提及也不容回避的问题。诚然,限制、减少死刑适用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也是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大趋势的。但我国有关的死刑立法、司法改革措施需要逐步展开,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状况并考虑国情民意。因此,笔者主张我国现阶段应将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之死刑立法提上改革日程,同时也主张对贪污罪、受贿罪这些严重的腐败犯罪之死刑目前不宜马上废止,而是要逐步予以严格限制,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废止。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腐败犯罪高官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而恰恰是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这也是我国限制、减少死刑适用并逐步废止死刑进程中正常的、合法合理的步骤与现象。     那么,王怀忠受贿517万余元、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都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而法院过去曾对受贿数额远超过他们的一些腐败犯罪高官只判处死缓,如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福奎等,人们自然会有疑问:对王怀忠、郑筱萸等判处并立即执行死刑是否妥当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受贿罪的量刑,不能仅仅看受贿数额的多少,尽管这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还应当通盘考虑全案的罪中、罪前、罪后各个环节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决定的情节是否特别严重。一言以蔽之,受贿数额不是判处并执行死刑与否的唯一根据。就王怀忠案而言,尽管其受贿数额相比于有些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官所受贿的数额要低,但其除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之外,还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向他人索贿,且将索取的贿赂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犯罪问题的调查,其犯罪情节与危害后果均属特别严重,而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他还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毫无悔过之心,态度极为恶劣,故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就郑筱萸案而言,虽然其坦白了部分受贿事实,且有积极退赃的表现,但综合全案看其犯罪情节与危害实在太严重了,其身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出于贪欲收受巨额贿赂,不仅严重侵害公务的廉洁性,而且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企业谋取不法利益,导致国家药品监管秩序混乱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社会危害及犯罪情节均特别严重,郑筱萸犯罪后在追诉过程中的一些酌定从宽情节和因素从整体上仍无法降低其犯罪行为的极其严重的危害程度,故而法院判处郑筱萸死刑立即执行是罚当其罪,符合我国量刑原则和规则。     2.死刑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对于死刑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应当有辩证的、理性的、恰当的认识。     其一,对于死刑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和意义,我们既要站在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大局的高度来认识,也要站在促进我国现阶段死刑改革和人权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来认识。从加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保持对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的要求出发,对罪行和罪责极其严重的腐败犯罪配置和适用死刑是必要的。但是,应当认识到,限制和废止死刑是当代世界刑事法治发展的潮流,也是我国死刑改革和人权事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对严重腐败犯罪设置有死刑的条件下,在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中,我们应当十分慎重地适用死刑,而不能宽泛和过量地适用死刑,以免陷入严刑峻罚的司法误区。     其二,死刑不是反腐败法治的最有效手段。最严厉的刑罚并不一定是遏制犯罪最有效的刑罚。因为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的大小,主要不是由刑罚的严厉性所决定,而是由刑罚的及时性和确定性所决定。刑罚越及时、越不可避免,其威慑作用就越强大,预防犯罪的效果也就越好。这也是西方近代刑法启蒙学者贝卡里亚所揭示并得到革命导师列宁充分肯定的一个刑罚原理。5因此,死刑并不是最有效的遏制腐败犯罪的手段。我国多年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也印证了这一点。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都配置了死刑,司法实践中,对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的数量也一度较多,但是,这两种腐败犯罪却一直呈高发态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究其原因,显然不在于对这两种犯罪的刑罚处罚还不够严厉,而在于相当数量的这两类犯罪并没有得到揭露和严肃处理。因此,有效地惩治与防范腐败犯罪的理性举措,显然并不是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力度,而是进一步严密反腐败刑事法网,加强司法机关对腐败犯罪的监控和查处力度,提高破案率,严肃追究,合理惩处。     其三,尽管我国在现阶段保留对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最终还是应当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在腐败犯罪形势严峻、社会反映强烈、反腐败任务亦异常艰巨的时代背景下,在我国刑法仍然对许多非暴力犯罪配置有死刑的立法现状下,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显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对罪行和罪责极其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也是适当的。我国若在当下提出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显然是国情民意所难以接受的。但是,对贪污、受贿犯罪配置死刑毕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并不会是永远合理的。因此,从长远看,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刑法应当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          三、高官腐败犯罪与异地审判          近年来,随着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腐败犯罪高官接连落马,我国对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实行了异地审判,形成了一个司法史上罕见的、非常独特的现象。6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肇始于2001年轰动全国的辽宁“慕马案”(因原辽宁省副省长慕绥新、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涉案而得名)。此前的许多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审判。如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徇私舞弊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原青海省副省长韩福才受贿案,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中央候补委员、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滥用职权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湖北省副省长孟庆平受贿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等等。自辽宁“慕马案”后,省部级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基本上都实行了异地审判。实践证明,这些年来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有效地排除了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也有效地消除了部分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担忧和误解。虽然当前我国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尚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但却已经形成了惯例,并正在朝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一)高官腐败犯罪异地审判的典型案件     近年来,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越来越频繁。如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原贵州省政协副主席黄瑶在四川受审;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在河北受审;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在重庆受审;原深圳市市长许宗衡在河南受审;等等。谈及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绕不开的一个标志性案件便是辽宁的“慕马案”。“慕马案”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起实行异地审判的高官腐败犯罪案件。“慕马案’,总涉案人员达100多人,其中副省级1人(即慕绥新),厅局级4人,仅党政“一把手”就有17人,涉及领导干部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所造成的后果之严重,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的。在查办“慕马案”的过程中,中纪委发现身为沈阳医学院副院长兼第二附属医院院长的章亚非(马向东之妻)异常活跃,利用各种关系干扰办案。7在马向东被移送司法机关后不久,不仅全盘翻供,而且中央领导接连收到“举报”中纪委办案人员、辽宁省委和沈阳市委其他领导的信件,还有人通过《人民日报》“内参”为马向东辩护开脱,于是协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马向东采取指定江苏省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的异地羁押和异地审判的措施。2001年10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和辽宁省抚顺市、大连市、锦州市、营口市、丹东市等7个中级法院同时对该案有关涉案人员进行了异地审判。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慕绥新、马向东等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慕绥新于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受贿价值人民币661.4万余元的财物,并有人民币269.5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马向东于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单独受贿人民币341万余元、美元23万余元、港币1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内部职工股,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7.8万余元、美元50余万元及其他财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美元12万元,分得赃款美元4万元,挪用公款美元39.8万余元;并有价值人民币1068.6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1年,慕绥新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向东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14名涉案人员也依法受到惩处。     另一起实行异地审判的较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高官腐败犯罪案件,是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王昭耀作为曾长期分管安徽省政法工作的省委副书记,其案件在安徽省审判显然不合适。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审理。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1990年至2005年春节期间,王昭耀利用担任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陆有朝等44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4.2185万元。王昭耀另有价值人民币810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7年1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昭耀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相关法理问题思考     1.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的根据     在我国,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的指定管辖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一规定为实践中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至于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的法理根据,笔者认为,主要是为了排除干扰,确保高官腐败犯罪案件的审判公正。因为高官在一个地方经营多年,他们为了确保既得的权势和谋取更大的利益,必然要利用其职权,在重要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安插亲信和培植势力,编织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结成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构筑一道牢固的保护层。一旦东窗事发,其庞大的关系网便可能发挥作用,使得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时,时常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阻碍。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框架内,地方法院受地方党委领导,地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个人,都有可能干涉、干预和影响案件的审判。由于地方权力和人际关系网络错综复杂,司法体制纠缠于各种干扰束缚之中,下级法院往往在审判中受制于地方政权及其领导人。如前所述,2001年,中纪委在查办“慕马案”时,发现马向东之妻章亚非在背地里大肆活动,严重干扰办案,她利用各种关系到处活动,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同时多方联络,上下打点,贿赂看守人员,内外勾结,干扰案件查处,企图帮助丈夫逃脱法律的制裁,于是就决定实行异地办案。显然,在这种大要案、窝串案恶性爆发的情况下,如不采取异地审判的断然措施,在当地是很难正常查办下去的。时任辽宁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王唯众在回答己者“案件为什么要在江苏审判”时说,中纪委协调司法机关决定,对马向东、章亚非实行异地管辖。中纪委的这一决定,完全是办案的需要。事实证明,这一决策是非常正确的。8再如,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就曾是分管政法工作多年的省委副书记,许多政法系统的官员都是他一手培养和提拔的,在安徽审判,由被领导者处理领导者的案件,难免会受到权利和人际关系的不当干涉,难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而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理,跳出了腐败犯罪高官的“势力范围”,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护和不当干预,较好地排除了地缘人际关系网的束缚,为保证审判活动不受大情干扰奠定了基础,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使腐败高官受到应有法律制裁,从而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诚如陈卫东教授所言:“高官在一个地方的影响非常大,许多官员,包括法院院长都有可能是腐败高官提拔起来的。异地审判后,法院和审判人员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就会秉公办理,形成的判决也有权威性。”9学者邵道生也指出:“现在地方的权力变大了,自主权变大了,中央的指令有时难以落实,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异地审判尽管花钱多,也是迫不得已。”10一言以蔽之,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既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结果和标志,也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当然,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客观上还有助于法官免受来自腐败高官关系网的干扰和危害,从而有利于执法办案人员的人身保护和权利保障。     2.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存在的问题     当前,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指定异地审判缺乏具体的评判标准。虽然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具有法律依据,但由于《刑事诉讼法》第26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比较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指定异地审判的裁量权缺乏有效约束,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实行异地审判,缺乏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更没有一项完善的制度可供遵守执行。11哪些高官腐败犯罪案件需要实行异地审判,指定异地审判的主体、被指定地是否特定化等等,实践中的做法也并不一致。     二是异地审判耗费较大的司法成本。对高官腐败犯罪实行异地审判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程,不是一个简单的指定管辖问题,而要统筹兼顾多方面的因素。除了异地审判,还涉及异地侦查、异地羁押和异地起诉等问题,这些都需要综合考虑。按照我国起诉对应审判管辖的规定,异地审判必定需要异地调查取证、异地羁押和异地起诉,而这些都需要耗费一定的司法成本。如在“慕马案”的查处中,共有122名涉案人员被“双规”,62人移送司法机关,为了切断当地的关系网干扰,中纪委协调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由江苏省纪检力量异地侦查,先后派出478人次赴沈阳、大连、北京、山西、广西、香港以及美国、马来西亚等地调查取证,共谈话1300余人,调取书证、物证材料5800件。12毋庸置疑,随着中央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大量的腐败犯罪高官纷纷落马,如果全都跨省异地审判,势必需要消耗大量司法资源,也相对会拖延办案的时间,降低办案的效率。     3.完善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的建议     如何完善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这一举措,笔者认为,当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其一,实现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的制度化。前文已述,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指定管辖制度,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对指定管辖的规定十分原则和笼统,条件不明,标准欠缺,这一方面给司法机关以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对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势必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实行异地审判还涉及异地侦查、异地羁押和异地起诉等实际问题,有赖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配合,需要消耗较大的司法资源,涉及司法成本和司法效益问题。故而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需要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益之间求得平衡。因此,笔者建议实现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的制度化,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规定异地审判的条件和标准,明确公检法各机关的职责,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及时审判。     其二,增加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属人管辖的规定。属人管辖作为属地管辖的例外,主要是根据受追诉主体的特殊身份而确定管辖法院。放眼国外,根据被追诉人的特殊身份而确定管辖法院的做法其实并不鲜见。例如,在法国的法院系统中,除普通法院以外,还设有最高特别法庭,只有当共和国总统在犯叛国罪的情况下,最高特别法庭才对其行使属人管辖权,而且对于最高特别法庭的判决不准提出上诉。不难看出,法国最高特别法庭的管辖权实质上就是依据被追诉人的特殊身份(总统)而确立的属人管辖。对此,法国理论界一般认为,基于特殊身份而确定管辖法院并不违背宪法。13在我国,应当说,由于省部级腐败犯罪高官位高权重,在权力范围内影响力较大,实行属人管辖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事实上,针对主体特殊身份而实行特定法院集中管辖的审判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某些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明确认可的。比如,基于现役军人的特殊身份,《刑事诉讼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21条确立了针对军人的属人管辖制度。再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7年山东省颁布的《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规划》就明确要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市有两个以上区法院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少年法庭工作开展比较好的法院,对全市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实行集中管辖。14上述山东省《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规划》实际上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属人管辖制度。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时,应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制度,增加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属人管辖的相关内容。如可规定对于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案件,统一由首都—北京市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5或者审理腐败犯罪案件经验丰富的省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四、高官腐败犯罪与“特定关系人”问题          随着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高官腐败犯罪也呈现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其中,高官与特定关系人特别是情人共同受贿已成为当前我国高官腐败犯罪的一个新动向,在高官腐败犯罪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所谓特定关系人,根据2007年7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6(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以特定关系人中的情妇为例,据有关媒体报道,在全国各地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相当多的干部腐败与“包二奶”有关。17尽管这个数字不一定很精确,但腐败犯罪高官与情妇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互为表里、密不可分的肮脏关系却是事实。情妇等特定关系人在高官腐败犯罪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少高官的腐败犯罪正是从生活作风堕落、包养情妇开始的,甚至许多情妇还是其腐败犯罪的催化剂和加速器。     (一)高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典型案件     谈起高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案件,最为典型的要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成克杰受贿案是一个典型的高官与特定关系人(情妇)共同受贿犯罪的例子。成克杰收受的许多贿赂就是其与情妇李平(另案处理)勾搭,共谋或共同实施的。1993年底,成克杰与情妇李平商量各自离婚后两人结婚。两人商定:由李平出面联系有关请托事宜,成克杰利用当时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两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成克杰利用其职务便利,单独或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全部受贿所得除由李平支付给帮助其转款、提款的香港商人张静海(另案处理)人民币1150万元外,其余都按成、李两人的事先约定,由李平存入境外银行。案发后,上述款物获全部追缴。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同年9月14日,成克杰被执行死刑。     另一起典型的高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案件,当推被戏称为“枕边风吹倒大法官”的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受贿案。1998年至2003年间,吴振汉直接或通过其子、其妻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贿赂57万余元,对妻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款550万元事后知晓并接受,共计折合人民币60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大部分退缴。2006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振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相关意义与思考     1.惩处高官与特定关系人新型受贿犯罪的意义     仔细考察高官腐败分子,都会发现,大部分腐败犯罪案件中都存在其为妻子、儿女甚至情人谋取好处的情况。有些腐败就人是先由高官的家里人收受贿赂开始的,开始时,这些高级干部或许还会反对,或者不赞成,但是经受不了家人的埋怨、指责或“点拨”,逐渐“开窍”,从收受少许礼品开始,贪瘾就会逐渐滋长,手就会越伸越长,贪污受贿数额就会越来越大。18如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就是栽在了特定关系人—妻子的“枕边风”下,他从事司法工作20多年来,一向处事谨慎,最后却在爱情与亲情的私欲围剿中迷航翻船。吴振汉之妻李芝在交代材料中忏悔道:“我从贤内助到贪内助,都是私欲膨胀和心魔作怪。我的丈夫原本是一个品行端正的好干部,如果不是我吹枕边风,他一定会功德圆满地退休。我愧对党的培养、愧对亲人、愧对作为一个妻子应有的妇德。”19应当说,在高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犯罪中,由于高官与特定关系人关系的紧密性、经济的关联性、活动的隐蔽性,加之高官位高权重,使得对这种新型腐败犯罪的证明、发现和查处,比传统型腐败犯罪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针对这个问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意见》。《意见》第7条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问题作了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在《意见》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对这些新型受贿犯罪的界定尚属空白,让不少腐败犯罪分子尤其是高官腐败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不利于反腐败的深入持久。《意见》的出台,对于打击司法实践中的腐败犯罪官员与特定关系人特别是情人共同受贿这种新型的腐败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高官与特定关系人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     《意见》在严惩贪官的同时,及时弥补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将情妇等“特定关系人”纳入反腐败法治的视野,让特定关系人与腐败犯罪高官一损俱损、难逃罪责,标志着我国反腐败的一大进步。但因《意见》的有关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些困难。笔者认为,准确认定高官与特定关系人的新型受贿犯罪,应当分清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并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特定关系人向高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高官的,或者高官明知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仍按照特定关系人的要求利用自身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该高官构成受贿罪,其特定关系人亦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腐败一案中,田凤歧的妻子在其身边扮演了极其不光彩的角色,夫妻俩一个唱黑脸、一个唱白脸,在收受别人好处时配合默契。20田凤岐及其妻子就属于这种情况,都应按受贿罪论处。     其二,高官事先知道其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仍默许或者不反对其特定关系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高官及其特定关系人构成《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所增补的作为刑法典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     其三,高官事先不知道其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知道并予以认可的,对该高官仍应以受贿罪论处,对其特定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其四,高官虽然按照特定关系人的要求,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毫不知情的,对特定关系人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该高官则既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也不应以受贿罪论处。          五、结语          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腐败犯罪尤其是高官腐败犯罪上升的势头已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已呈下降趋势。这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措施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另一方面,由于反腐败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决定了中国反腐败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反腐败斗争仍将是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反腐败尤其是反对高官腐败犯罪是一项政治和法治相结合的重大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从预防到惩治、从思想教育到制度监控、从党纪政纪处理到刑事法律制裁等方面的一系列长效机制。在这项系统工程中,通过刑事法治开展的反腐败斗争是手段最严厉、对腐败分子震慑作用最强烈的一环,也是对腐败犯罪分子打击最大的一环。笔者相信,随着反腐败刑事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腐败斗争将取得更大的成效。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     1本文所称的高官是指省部级副职及以上的党和国家干部,以及相同级别的军队将领、国有企业负责人等。1979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的《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就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副书记,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政府省长(主席、市长)、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政协主席、副主席等高级干部。”由此可以看出,在中国高级干部主要是指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2参见贺国强:《坚持惩防并举更加注重预防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3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1994-2011年工作报告。     4参见赵秉志、彭新林:《中国刑法30年—以典型案例为视角》,《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16、17期。     5如贝卡里亚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参见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列宁也曾指出:“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参见《列宁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56页。     6参见王继学:《高官异地审判:中国司法史上独特的风景线》,《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12月31日。     7参见江篱、季承志:《章亚非:从狱中走向新生》,《党员特刊下半月刊》2003年第2期。     8参见《辽宁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谈慕马案件查处情况》,《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11日。     9参见《排除干扰秉公办理高官异地审判制度初露端倪》,《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12月27日。     10参见宋伟:《惩处高官腐败机制形成秦城监狱服刑成最后特权》,《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12月30日。     11在美国,进行异地审判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1)公正审判的可能性;(2)当事人以及证人等参加诉讼的便利性;(3)迅速审判的可行性等。参见美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2页。     12参见宋伟:《中国高官异地审判制度初露端倪秦城监狱服刑成最后特权》,《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12月24日。     13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9-430页。     14参见袁成本:《山东少年案集中管辖,中级法院建专门法庭》,《法制日报》2007年2月16日。     15笔者之所以建议将一般的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北京市的除外)统一由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考虑到:其一,近年来特别是中共十六大以来,对于省部级及以上高官腐败案件的惩处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模式,均由中纪委直接查办(执政党外干部除外),中纪委查处后再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两高”等均在首都北京,高官腐败犯罪案件由北京市相关法院管辖,不仅方便办案,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降低司法成本,而且还能有效切断高官的关系网干扰,确保审判公正。其二,腐败犯罪高官判刑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外),其“最后归宿”基本上都是秦城监狱,而秦城监狱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可见,腐败犯罪高官刑罚执行也实现了属人管辖,均由北京市的秦城监狱统一执行。其三,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中央领导也很重视,统一集中在首都北京审理更为适宜。其四,近年来,北京市两个中级法院审理了不少高官腐败犯罪案件,积极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北京法官素质相对较高,能保证案件质量。     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的通知》,2007年7月8日。     17参见李斌、方夷敏、刘晓燕:《九成五贪官包养情妇人大代表建议视为重婚罪》,《南方都市报》2006年3月8日。     18参见云游:《透视高官腐败现象》,《创造》2001年第11期。     19参见阿成、韦娟:《湖南高院原院长昊振汉落马记:被枕边风吹翻》,《楚天金报》2006年11月14日。     20参见邢侠:《高官丈夫台前扮黑脸“贤妻”幕后收黑钱》,《吉林人大》2003年第11期。 进入 赵秉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反腐败 高官 腐败犯罪 死刑适用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刑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4995.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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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南华早报》 阮志咏:河内的老狐狸从暗处走到明处

核心提示:在一些认识阮志咏的人看来,他是越南最精明的战略思想家。一名外国使节说,阮志咏远非过去那种表情严肃的官员形象,他是一名有深度的思想家,时刻准备用逻辑而不是教条来挑战普遍的看法。他做事精明,能够既做到温和、机智、迷人,同时又不会透露半点口风。 原文: Hanoi's old fox emerges from shadows   发表:2012年6月24日 作者:Greg Torode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在一些认识阮志咏的人看来,他是越南最精明的战略思想家。有些人说得更一针见血。他们说,这位越南国防部副部长是最狡猾的老狐狸。 越南鲜有其邻国那样的技术官僚阶层,但不乏战略研究痴迷者,在这样的国家,不管哪种说法都是很高的评价。在越南,甚至连学生都着迷于与强敌作战的历史和制胜战略,其中包括古代反抗中国占领者的战争,以及20世纪与法国殖民者、美国、红色高棉以及中国人(又一次)的战争。 不过,阮志咏中将的战场是国际关系,以及为适应中国崛起而不断变化的地区格局。近年来,从事了多年军事情报工作的他从暗处走出来,转而从事军事外交活动,对于越南军事情报机构这个该地区最神秘的机构之一来说,这是一个新的业务领域。 对河内而言,这意味着要同时设法改善与中美以及其他大国的关系,同时支持越南在日益紧张的南中国海争端中提出的主权诉求。 两年前,他在该地区游走,让东南亚国防部长与包括中国、美国和俄罗斯在内的地区大国的国防部长举行了第一次会谈,这一正式的会晤将每3年举行一次。这也许是朝着达成一项有意义的安全协议从而维护这一危险地区的和平局势迈出的第一步。 近来,阮志咏加快了步伐,和数十名地区军事官员及外交使节举行了会谈。本月早些时候,他促成了美国国防部长帕内塔来越南与越国防部长冯光青会晤。上周,他与中国驻越南大使孔铉佑在越南举行了闭门会议。 在越中两国努力加强合作的同时,双方围绕南中国海主权问题展开的口水战却在继续。近些天来,中国和越南官员在这一问题上互相表示抗议。 就在帕内塔历史性地回归极具战略意义的金兰湾港、开始对越南的访问之前,阮志咏少有地接受了本报的采访,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他在处理越南日益复杂的国际关系事务时手法的精妙。阮志咏把越美这对昔日敌人之间关系出现的细微但稳步的改善作为帕内塔此次来访的背景,他还表现得更渴望讨论与北京之间的军事关系,尽管两国近年来关系趋于紧张。 他表示越中军事关系加强了两国更广泛的关系,并说:”两国都意识到加强防务关系能够防止对抗与冲突。” 他后来还谈到了要捍卫主权的”极其坚定的”愿望,从而支撑两国之间的”平等关系”。 在其他时候,他的言辞更为犀利。两年前,他警告说,越南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去年在新加坡参加一次会议时,他在中国国防部长梁光烈就中国的和平意图发表”郑重承诺”后不久警告说,如果任何一方让局势升级,”我们不会只是退后和观望。” 意料之中的是,阮志咏式的观望现在愈来愈成为该地区的外交使节和军事分析家的研究课题,他们试图弄明白他到底站在哪一边。他是更多地朝中国倾斜还是朝美国倾斜? 从他坚定的目光和略微有些忧虑的表情中看不出什么端倪。他措辞谨慎,会巧妙地用沉默和微微点头来回答非常棘手的问题。从他不停抽烟的做法可以看出平静外表下的紧张。据说阮志咏的另外一种放松方式是喝着威士忌畅聊。 一名外国使节说,阮志咏远非过去那种表情严肃的官员形象,他是一名有深度的思想家,时刻准备用逻辑而不是教条来挑战传统的看法。他做事精明,能够既做到温和、机智、迷人,同时又不会透露半点口风。 维基解密公布的一封美国秘密外交电报中谈到了阮志咏的崛起及其观点。 电报是2010年初由时任美国驻河内大使的迈克尔·迈克拉克所写,里面说阮志咏在与到访的美国官员举行会谈时,对中国的崛起持友好态度,并说北京可以成为维护地区稳定的力量。不过电报中还说,阮志咏明确反对中国在南中国海的扩张要求,并坚称越南”知道怎样打仗和取胜”,也会”为保卫本国领土采取一切必要手段”。 电报在结尾处说:”如果阮志咏是中国的托儿,那么他隐藏得很好。” 不过,关于他可能向哪一边倾斜的问题掩盖了至关重要的一点。正如一名外交使节所言:”从他身上可以看到权威与职业,他总是在努力倡导并捍卫越南的国家利益。” 阮志咏身上的神秘色彩部分源于自身的经历。现年55岁的他因为已故父亲阮志清大将而接触到了越南共产主义革命的早期岁月。 阮志清是越南当时的第二位大将,第一位大将是越南军队的创建人武元甲。阮志清在美国支持的南越指挥着共产党军队作战,并极力主张与美国展开全面作战,这让他和较为谨慎的武元甲及河内其他重要政治官员站在了对立面。 在经过了激烈的内部讨论后,出身贫苦农家的阮志清赢得了支持,在南越各地发动进攻,并发展成1968年的”春节攻势”。现代历史学家认为这次进攻对河内来说是军事上的重大失利,但却是政治上的胜利,它改变了战争的轨迹,削弱了美国的战争意愿。不过,阮志清没能活着看到这一切,他在1967年死于心脏病。 随着这段历史的慢慢流逝,围绕阮志咏的大部分猜测源自他在军事情报机构所从事的工作,尤其是令人恐惧的第二总部(General Department Two),这个部门是越南严厉的政治圈中大量内部阴谋的主体。 武元甲将军现已102岁,是党内最年长的人,他一直是那些质疑其幕后力量的人之一,认为(该机构)缺乏责任感和动机,可能引起历史性的内部失和。 阮志咏现在已经不再担任军事情报机构的负责人——不过他在该机构还有多大影响力仍是个疑问——他去年被正式提拔,进入党内的中央委员会。这似乎体现了他的巨大影响力,并有可能让他在未来担任更高职位。 一些外交官和其他分析人士认为,由于阮志咏过去曾在情报机构而不是作战指挥部门工作,这样的背景让他不大可能成为未来的国防部长。不过鉴于他相对来说较为年轻,未来可能会成为政治局人选,而如果事先没有在中央委员会的工作经历,是不可能进入政治局的。一名外国的外交官说:”他已经从暗处走到明处,踏入公开的政治圈。如果他想在未来担任更高职位,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可能也会缓解长期以来对他的批评。”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点击 这里 查看和订阅《每日译者》手机报。 穿墙查看 译者博客、书刊、音频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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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维铮:辛亥革命前张之洞其实早就独立了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陈晓勤      “百年前宁静的一个夜/枪炮声敲碎了宁静夜”———《龙的传人》唱的不是辛亥革命,但此时此刻,用它来提括彼时彼刻,却是再合适不过。百年前的武昌,以及之前、之后的中国,到底发生了什么?百年来众说纷纭,当局者不清,旁观者更不明。但历史不容许不清不明,同时正因为它的不清不明,更需要每一个研究者穿越百年迷雾,廓清、袪魅、还原。百年弹指,殷鉴不远,让我们听听,历史会告诉我们些什么……      革命之前的思想激荡      1895年李鸿章在日本挨了枪子还得签下《辛丑和约》,举国上下都受到耻辱的刺激,革命思潮才旺盛起来,这直接引发了戊戌变法;而戊戌变法的失败更加证明了清政府不可救药。所以当时的思潮转变为推翻清朝———也就是说,辛亥革命的直接原因和戊戌变法有关。      南方都市报(以下简称南都):我们知道,晚清国运飘摇,自上而下的变革,是从洋务运动开始的,而晚清思想变革史,也是从洋务运动开始的,这次我们做“百年辛亥”的访谈,希望能从你这里了解到,百年前,在这场影响中国命运的革命前后,国人的思想经历了怎么样的变化?      朱维铮:我认为,与辛亥革命思想史更有直接联系的是戊戌变法。戊戌变法是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以后,激起来的改革运动。因为被欧洲人打败,1840年已经历过了;可是被一个向中国学习了一千年的国家———日本打败,这是很多人没有料到的。很多人认为,中国在海军上投入了那么多,建设了那么多年,居然还被打败,尤其是被日本打败。这让知识分子痛心之余,也引起了他们的思想悸动,于是有了戊戌变法。这从后来“戊戌六君子”特别是谭嗣同的言论便可以看到这一点。      南都:可之前有人说是洋务运动作了开端?      朱维铮:对这个说法我一直不支持。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共有十二年,是研究晚清思潮十分重要的时期。正好这十二年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研究分析最少。李泽厚《告别革命》的观点是说革命者不给其他温和的改革者机会尝试,他的理由就是洋务派要改革、慈禧太后也要立宪。但洋务运动老早失败,不需要戊戌变法来证明,而1895年李鸿章在日本挨了枪子还得签下《马关条约》,举国上下都受到耻辱的刺激,革命思潮才旺盛起来,这直接引发了戊戌变法;而戊戌变法的失败,紧接着慈禧政权就煽动义和团“扶清灭洋”,结果导致八国联军侵占北京,更加证明了清政府不可救药,所以当时的思潮转变为推翻清朝。      南都:戊戌变法中,以康有为和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知识分子提出什么救国良策?康梁还有哪些代表思想?他们师生之间有什么异同之处?      朱维铮:在中国的民主革命运动中,知识分子总是首先觉悟的。康有为的代表思想便是中国非改革不可,并且认为改革只有走彼得大帝或者日本明治维新的道路。所以他给光绪帝献的书便是《俄彼得变政记》、《日本变政考》和《波兰分灭记》。晚年康有为自己篡改了很多奏稿。现在有人将康有为捧得很高,不符合历史,他没有那么大的作用。梁启超当时认为中国的根本问题在于体制问题,他希望能够君主立宪,把君权限制到最小。所以,戊戌变法之后康、梁两人已经开始观点不同了。      南都:梁启超的思想是怎么形成的呢?      朱维铮:他年轻得很,才二十来岁。维新变法后,就被通缉跑到日本去。他很多思想都是转手日本,向西方学习来的。      南都:你刚才说章太炎是彷徨的,但后来又坚定了革命方向,他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思想变化呢?      朱维铮:戊戌变法失败后,八国联军侵略中国,慈禧太后以牺牲中国人民权益的高昂代价,换取清廷的继续统治,而当时先进的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以反对沙俄侵占东北和清朝出卖领土为契机,把在中国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提上了改造中国的日程。残酷的现实惊醒了章太炎的“客帝”梦,清朝统治者镇压义和团的卑劣手段令他愤慨,汉族官僚乃至市民对于外国侵略者的顺从态度,更使他吃惊。他在1900年出版的《訄书》初刻本内《客帝篇》上,写了严厉自责的一段批语,公开承认自己的错误。国内人心产生巨大变化,在康有为的拥护者中间引起了很大动摇,连梁启超等也在怀疑清朝皇帝是否可保。康有为大为恐慌,连续发文,力图论证中国绝对不可能实现民主共和,因而绝对不可以放弃对光绪皇帝的希望,以稳住“保救大清皇帝公司”。      如何打破人们对清朝皇帝的崇拜,成为那时革命民主派的迫切任务,团聚在上海爱国学社里的一群革命者,他们设法控制《苏报》的编辑权,放出成串抨击保皇宣传的霹雳。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章太炎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邹容的《革命军》。      南都:革命党的革命思想又是怎么来的?      朱维铮:这要回溯到义和团运动起来的时候。当时慈禧太后向列强宣战,上海、天津还有南方的一些知识分子,大概七八十个人,在上海张园自己主动组织了一次“中国国会”,完全模仿西方的做法,每个参加者都有选举权,而后投票依据票数选出谁是会长,谁是副会长。结果选出来票数最多的正会长———容闳,留美的学生;次多的副会长———严复,留英的。表明比较亲日的知识分子得不到大多数人相信了。中国第一次出现底层主动要求民主,张园国会宣言第一条便是不承认通匪(义和团)、出卖国家利益的伪政府———指慈禧太后在西安成立的是伪政权。      这份宣言中还提出了一个引起争论的口号,就是要保救光绪帝来当新政府首脑。章太炎当时在会上便争论这个口号矛盾,一方面不承认满清伪政府,一方面又承认满清头目光绪皇帝。章太炎在1900年7月在国会上提出这个意见后得不到其他人的赞成,因而愤怒了,割了辫,改穿那种宽袍大袖,还给孙中山写了信。此信在香港一份讲革命的小报纸上登出来之后影响极大。后来,这被视为真正在中国提倡“排满”革命舆论的开端。      南都:章太炎属于江浙一派的革命党,此外还有孙中山的、两湖的,同盟会中共有三派,他们都同意通过暴力推翻满清政府吗?      朱维铮:当然,同盟会三派在反清上面是一致的。      南都:除了保皇党和革命派外,辛亥革命前后的立宪派思想,是当时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的思潮。立宪派有哪些代表人物?他们的思想经历过哪些阶段?有何分歧?      朱维铮:立宪派实际上不是一个派,他们只有一点是共同的———君主立宪,但对实现立宪后君主的作用,分歧非常大。康有为极端的矛盾,他希望光绪皇帝能够当中国的彼得大帝,用专制君主权力,强迫进行现代化;又希望光绪皇帝学习明治天皇,因为明治维新实际上是士人、留学生策划改革。另外,当时主张中国革命的人,也希望中国有一部宪法,但这部宪法应当是怎么样的呢?孙中山似乎赞成西方的三权分立,章太炎便不赞成。当时国会制度叫做代议制,章太炎专门写了《代议然否论》讨论代议制是否适合中国。他认为代议制度只会培养出像日本明治维新那样的国会,议员都像皇帝,所以他称之为议皇。章太炎说,我们中国连一个皇帝都不要,难道我们中国革命之后要培养出千百个“议皇”?后来有人便讲孙中山要搞三民主义,章太炎只要民族主义,是一民主义,我认为这种看法不符合事实,章太炎要求直接民主,要求老百姓都能发表意见,因为他本身是比较底层的知识分子,连秀才都不是。      南都:章太炎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思想?      朱维铮:这种思想来源于生活和传统,当时的浙江是一个思想活跃的地方。他特别强调平等的传统,因为他习惯清朝的考据学家们平等地争论,他特别欣赏这些东西。他在政治上是反对权威主义的。      南都:江浙立宪派张謇、汤寿潜在上海组织预备立宪公会,认为立宪是中国救亡图存的惟一法宝。他们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思想?      朱维铮:那不是张謇一个人的说法。中国从戊戌变法开始,便开始出现新派思想家。一直到“五四运动”,中国有新思想,可谓有见解的,起码有一百个。      南都:武昌起义后,康梁看到革命这样的局面,他们的思想有没有什么改变?      朱维铮:梁启超拥护共和,康有为主张复辟。康有为办“孔教会”最主要是为了复辟清朝君主制度。辛亥革命后两次帝制复辟,第一次是袁世凯,第二次是张勋。两次复辟,鼓动军头反复辟的主要是梁启超。张勋复辟时康有为是参与的,失败后跑到美国领事馆去,并在里面声称要将梁启超革出教门。梁启超说“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因此梁启超和康有为的分歧越来越大。      南都:革命派内部也有思想分歧吧?      朱维铮:分歧大了。比如说孙中山要平均地权,很多人不理解也不赞成,武昌起义的骨干就把平均地权改为平均人权。后来在辛亥革命五十周年、六十周年时,有人就批判他们革命不坚定,反对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其实根本不懂得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为何物。      革命之中的偶然必然      如果清政府没有那么愚蠢,提前一个月或者两个月一点点实行“十九条”的话,不会有四川保路运动,也不会有辛亥革命,当然也不会有全国性的各省独立。但历史是不可以假如的。历史可以假如的话,那么辛亥革命不可能发生了。      南都: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晚清时思想的变革似乎是必然的,可你也曾提到辛亥革命是一个偶然事件,这种偶然性表现在哪里?      朱维铮:是的,在我看来它是偶然的,但是偶然里面又有必然,我们也不能忽略它的必然性。从当时的角度来看,武昌起义是在一个谁也没有想到的地方,谁也没有想到的时间,谁也没有想到的一个力量,谁也没有想到的一种方式起来的,而且一起来以后,就引起全国的连锁反应,从而终结了清朝的统治。没有偶然就没有必然,所有的必然性都是通过偶然性来实现的。为什么叫它偶然呢?因为谁也没有想到被吸烟引爆的那个炸弹,竟点燃了全国的革命火种。后来起义者在回忆里写得很详细,说原来怎么组织,怎么弄的。我是不太相信他们的说法,当时实况绝对没有他后来所说的那样严密。      南都:你说到“必然性都是通过偶然性来实现的”,有哪些史实能证明这个论点?      朱维铮:第一,随着各个省宣布独立,除了北京以外,满清政府只能控制北方的一小块地方。在1908年清廷搞了一个《钦定宪法大纲》,里面把君主立宪和君主专制说成一样。武昌起义后他们把《钦定宪法大纲》抽出部分,变成《宪法信条十九条》,除了要保持清朝的君主体制外,答应立即实行议会民主。有的论者很赞美这“十九条”,却没有想想它提出的时间条件。      第二个,就是满清政府的对策,未必很荒唐,但恰好证明了满清政府的愚蠢。不挨揍的话,他就不会搞这些东西,但是人家已经反起来了,你才想用这种办法把它压下去,基本上不可能。如果“十九条”早搞一个月,也许武昌起义不会有的。四川的保路运动会平息下来,就不会闹得那么凶了,最后清政府武昌的新军精锐部队不调出去,武昌不变得空虚的话,也许他们几个人也闹不起来。      第三个,要承认革命力量的作用,那个作用在我看来是同盟会分裂以后,在湖北、湖南活动的都是中部同盟会,他们底下的一些机构,比如说文学社、共进会这些都是中部同盟会的分支,起义者都是大家不熟悉的,他们是下级的士官,正是他们成了历史的某一种动力。孙中山老是把起义放在两广边境,他不相信,在他没有指定的地方,在他没有活动的地方,居然会起义,还会成功。      我刚才做了两个假设,如果清政府没有那么愚蠢,提前一个月或者两个月一点点实行“十九条”的话,可能没有辛亥革命。但历史是不可以假如的。为什么呢?因为历史就是历史,它已经发生过了。      南都:你刚才说如果“十九条”早搞一个月,也许武昌起义不会有,能举个例子吗?      朱维铮:对,因为在这以前,一直要求开临时国会,要求组织责任内阁,清廷反对,认为侵犯皇帝的权力。底下各个省都成立咨议局,一直把它当成官僚机构的附属物,不承认它是一个地方议会性的东西。比如说当时的江苏咨议局是张謇,他希望把地方的咨议局变成地方的议会,但清朝不同意。清朝临近死亡了,才意识到如何做,这是没有办法挽救的。      南都:为什么中部同盟会最后成为辛亥革命的主要力量?      朱维铮:当时的独立跟光复会的活动有关系,光复会的活动主要在江浙一带,江浙也是比较早独立的,中部同盟会主要是在两湖地区,那么加上受他们的影响,包括长江领域这一带,长江领域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所以我们看到当时反清的革命运动最早讲起来是长江流域这几个省,很活跃。说辛亥革命是孙中山思想的成功?恐怕不见得。他的威信在某种程度上是清朝政府给他造成的。      南都:那辛亥革命时,孙中山在忙什么?      朱维铮:1911年辛亥革命发动的时候,孙中山在美国。武昌起义的消息传到美国以后,孙中山以为像过去一样,就是大兵闹事,他不相信没有他指定的地方,没有他组织的力量,没有他搞到的钱,居然会起义,会成功。所以他找借口又从美国到欧洲转悠。以后一个月时间,十几个省都宣布独立,是他没料到的一个事情。      朱维铮:孙中山当上临时大总统也可以说是偶然中的必然,因为他当时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其实是跟袁世凯讨价还价,当时南方的那批人逼袁世凯起来跟清朝政府决裂,但是袁世凯迟迟不肯这样做,所以把孙中山推为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没有办法,哪有一个总统刚上来就说,只要你袁世凯赞成革命,我立刻让出来,各国第一任的总统哪有这样做的呢?他只做了几个月,没有什么权力。我当然不否认孙中山这个人,因为他当时被推成临时大总统有他的必然性,但是这个必然性要通过某种偶然性来体现出来。      南都:最后我们回头去看,辛亥革命在武昌这个地方取得成功,我们是不是不能忽略洋务运动改革者张之洞的功劳?      朱维铮:对。很多人认为要对张之洞重新估计,说他不是封建的,他其实是给辛亥革命准备了一个好地盘,准备了一个好的基础。像前面所说的张之洞预料不到新军们会造反,他是真心实意地要想挽救清朝的统治。但他的中体西用本身是矛盾的,把“体”和“用”分开了,体制不变,却要把西方好的东西拿过来为我所用,这是一厢情愿的办法。你东西拿过来了以后,就涉及到体制问题了。比如说组织新军就触碰到原来军队的体制,不能像过去完全独裁的体制,给兵一些钱,就可以替我打仗,替我卖命的,况且他不能再招农村那些不识字的兵了,所以他自己也得改变。另外,他在汉阳兵工厂搞新式工业,就涉及到不能由官僚控制,必须要找懂这一行的人去搞,否则搞不起来。此外,他搞教育改革,要改变过去的科举。1903年清朝废科举后,全国知识分子的饭碗没有了,怎么办呢?所以张之洞要办新式学校,搞新式教育,变成未来各级官僚的预备。因为新式教育涉及到许多专业,不能不照顾到过去瞧不起的职业了,这样就会影响到社会结构,结果新式教育和官僚体制起冲突。所以我说张之洞很多东西,本来想要达到这个目的,结果反而达到了另外一个目的。      南都:武汉的藩库特别有钱,这也是起义胜利的一个原因吧?      朱维铮:当然。这跟张之洞办新式工业有关,加上两湖搞了税制改革,再加上张之洞其实老早就独立了,你比如说在八国联军来的时候,张之洞就联合两江总督刘坤一、两广总督李鸿章,搞《东南互保条约》,在某种程度上宣布东南这几个省,是清朝没有办法直接控制的地方。      南都《东南互保条约》是怎样的?      朱维铮:这是在1900年时,盛宣怀帮忙穿针引线的。张之洞他们跟驻上海各国的使节签订条约,说清朝政府向你们宣战,你们打北京时,我们不支持北京,也不侵犯你们的利益,但长江流域和两广这些地方不要打,后来各国的使节都同意了。所以八国联军全力去打北方时,就把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打跑了。皇太后跑到了西安后,张之洞马上就说我们天子蒙尘,你要什么东西,我给你送过去。慈禧太后在狼狈不堪的情况下,就对张之洞的印象特别好。中国的官僚体制,用简单的二分法是不好理解的,它是很复杂的。      革命之后的政治生态      中国两千年的体制都是君主制,尤其是到明清,变成君主的独裁专制。这样的一个体制,那么到了辛亥革命以后,无论如何都再也变不回去了,像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都失败了。以后谁想要做皇帝,只能用别的名义。      南都:关于辛亥革命的意义,有评论认为,它仅是赶跑了一个皇帝而已。在你看来,它的意义在哪里?      朱维铮:我觉得这个说法不符合历史事实。辛亥革命的意义,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两千年的君主体制被改变了。鲁迅就讲过,中华民国这块招牌得来不易。中国两千年的体制都是君主制,尤其是到明清,变成君主的独裁专制。这样的一个体制,到了辛亥革命以后,无论如何都再也变不回去了,像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都失败了。以后谁想要做皇帝,只能用别的名义。第二,许多清朝不能说的话、不能做的事,到了民国以后可以做了。比如说清朝是严禁组织政党的,甚至严禁聚众,但辛亥革命以后,就可以组织政党了。有人统计过,辛亥革命以后全国出现的政党有一百多个。可以组党,就意味着你有相对的言论自由,有相对的组织自由,有相对的思想自由。所以我们现在骂辛亥革命后那些军阀一个比一个黑暗,其实那些军阀包括后来的蒋介石,没有一个真正能够统治全国的,因此它会留下许多自由空间。比如说当时的几个军阀就非常支持联省自治,联省自治是模仿美国的联邦制,每一个省自治,然后统一起来形成一个国家。甚至许多的知识分子,包括章太炎、蔡元培,都支持联省自治。这种东西在清朝是想都不敢想的,但是在民国初期是可以的。这种政治生态的变化,也是辛亥革命的功劳。      南都:那辛亥革命给普通民众的生活也带来变化吗?      朱维铮:当然有变化了。一开始,一些旧的东西还在坚持,后来就坚持不下去了。比如说辛亥革命后剪辫子,不缠足了,男女关系也发生变化,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      南都:言论自由呢?      朱维铮:言论自由上也有进步,办报纸变成一个很普遍的事情,全国除上海外,无论南方北方,一下子都冒出来很多报纸,这在清朝的统治下是不可能的。所以辛亥革命后,拥有相对的言论自由,相对的思想自由。还有教育,现在有很多人说要保护国学,恢复读经,我是坚决反对的。辛亥革命后,国民有读不读经的自由,教育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教育不再是以“四书五经”孔孟之道作为核心。办学形式上,除官办学校外,私立学校、教会学校,还有各种专科学校等等都出现了。所以我觉得辛亥革命没有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糟糕,有很多的历史作用,我们还没有充分的估计。      http://news.ifeng.com/history/shixueyuan/detail_2012_04/13/13871807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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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外交学者》 中国“不那么硬”的实力战略

核心提示:中国采取”不那么硬”的实力的原因在于,它在处理国际舞台的争论方面必须谨慎行事。北京使用”不那么硬”的实力的做法仍然让中国的一些民族主义者不满。他们认为,派出渔政船和非武装海监船而不是强大的海军舰队是软弱之举,这遭到强硬派网民的尖刻批评。 原文: China’s Not-So-Hard Power Strategy 发表:2012年6月28日 作者:Trefor Moss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黄岩岛(斯卡伯勒浅滩)的僵局最终将如何解决仍存在问题,但近期的事件应当让中国领导人定心:强力并不总是必须的。 咋一看上去一切都结束了,但并非如此。 在围绕黄岩岛——南中国海上一个偏远的群礁——两个多月愤怒的对抗以后,中国和菲律宾之间一场虚幻的战争似乎在本周终于迎来迟到的结局。 Inquire.net网站披露,菲律宾外交部已经证实,到6月23日,双方的所有船只都已离开这个环礁海域。有一个时期,中国拒绝像马尼拉一样把台风季节的到来作为撤回船只的适当理由,从而放弃了结束这一争端的绝佳机会。中国看来仍然不愿通过官方渠道证实中国的船只实际上已经离开。但6月28日,马尼拉说正在澄清关于中国船只返回的报道。北京应当重新考虑其最新的决定,召回船只。如果它真的作出了召回船只的决定,北京现在可以回顾一场处理得当的行动。 在黄岩岛事件之后,中国领导人应该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相信,”不那么硬”的实力是解决类似海上争端的适当办法。实际上,据说北京对事态发展非常满意,因为中国在不需要使用武力的情况下捍卫了自己的利益,因此据信中国正根据”黄岩岛模式”制定最新的海上战略。在即将到来的领导层换届以后,甚至可能会让一名高层官员监管海上安全。 中国采取”不那么硬”的实力的原因在于,它在处理国际舞台的争论方面必须谨慎行事。由于菲律宾使用了海军舰船,中国派出海军的精锐部队似乎也是正当的,但这只会使北京遭受国际舆论的谴责。然而纯粹的外交方式同样会使北京遭到国内舆论的谴责。在主权尊严面临危险时,民族主义者一定会要求采取强硬行动。 所幸中国还有中间方案——一系列越来越引人注目的”不那么硬”的实力工具,即中国的众多非军事或准军事海洋执法机构。 媒体往往忽视这些机构所经历的引人注目的发展过程,毕竟,人民解放军海军的新航母和核潜艇比简陋的巡逻船要诱人得多。但是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和中国海事局等海事机构的发展比中国海军要积极得多,这3家机构都派了船去黄岩岛。美国海军军事学院中国海事研究所副教授莱尔·戈尔茨坦说,中国海岸警卫队式的机构的发展”极为迅速”,相比之下,中国海军的发展”比较缓和”。 这些机构拥有数以百计的船只,大多是小型非武装船只。过去10年来新发展的核心则是更大、更现代化的船只,能够在海上停留更长时间,航行更远距离,并且能够携带直升机。据猜测,中国正在计划为更多此类船只装备轻武器。传统上,中国海监总队和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他们似乎都有处理海上争端的职责——使用非武装船舶。但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在斯卡伯勒浅滩与菲律宾海军对峙的新型船舶装备有甲板机枪之类的轻武器。根据未经证实的猜测,中国海监总队可能会开始为其大型船只装备轻型武器。 这些都不应该让中国的邻国惊慌,因为它表明了中国令人放心的意图,即让海军做好准备,而用至多只拥有轻武装的民用船只来处理争端。这些都属于中国对外政策”反应性强势”的新做法,其要点就是中国不挑起战争,但如果有人挑起对中国的战争,中国就会作出强有力的回应。这也称为”非对抗性强势”,这种说法也许更恰当,因为它体现了中国作出强势反应同时仍然表现出相当大的克制的特点,就像在黄岩岛一样。 国际危机研究组织东北亚项目主管斯特凡妮·克莱内-阿尔布兰特说,这一政策得到高级领导层的批准,同样,在黄岩岛使用海监总队和渔政指挥中心的船只而不是军事舰船肯定是上层作出的决定。 她说:”现在是如此引人注目。这些机构不可能自主行动,它已成为一个重大国际问题,必须有政府同意。”限制似乎被加强了,可以观察到,北京并没有充分利用菲律宾争端来便捷地转移围绕在薄熙来政治丑闻之上的注意力。但无可否认地,媒体和部分政界人物在口头上攻击马尼拉,并从黄岩岛事件中提取某种宣传价值,但身处争端中的中国如何反应仍有待判断。 北京使用”不那么硬”的实力的做法仍然让中国的一些民族主义者不满。他们认为,派出渔政船和非武装海监船而不是强大的海军舰队是软弱之举,这遭到强硬派网民的尖刻批评。类似地,当越南上周通过新的海洋法案,重申其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一些新浪微博用户将他们的火力瞄准北京而不是河内,指责中国领导人对菲律宾的温和处理鼓励了越南的野心。 北京痛苦地意识到,这些人的观点尽管极端,但也是不能忽视的:事实上,政权的生存依赖于汉民族主义。最终,北京在黄岩岛采取了足够的行动。他们捍卫了中国的尊严,没有放弃领土且阻止了渔民被捕。微博上也只有最怪异的少部分人真正要求开战。 然而,与中国存在领土争端的国家也不应抱有幻想,虽然中国倾向于使用”不那么硬”的实力,但从中国的角度看,海军的硬实力仍是可行的政策方案。向黄岩岛派遣军事舰船,菲律宾犯了严重的战术错误,差一点迫使中国放弃新模式,采用军事解决办法。将来类似的错误可能引起中方的硬实力反应。 在捕捞过度的南中国海,刚刚安全结束的这类对抗只会越来越频繁;随着该地区的渔民越来越愤怒,随着他们发现谋生越来越困难,这样的对抗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潜在的爆发点。 通过采用黄岩岛模式并扩大非军事舰队,中国为自己找到了以强有力但非军事的方式处理这些争端的办法,这值得赞扬。这减少了冲突的可能性。但与此同时,在海上与中国对抗的国家也必须记住,北京要迎合的民族主义者并不喜欢这种使用”不那么硬”的实力的解决办法。这些国家不能给中国放弃这种做法的理由。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点击 这里 查看和订阅《每日译者》手机报。 穿墙查看 译者博客、书刊、音频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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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Voices | 网民报导:欧洲歌唱大赛专刊

2012年欧洲歌唱大赛预演的舞台,照片由Zeljko Joksimovic提供 本篇报导多由  Weiping Li , James Losey , Tom Risen , and Sarah Myers 研究、编辑与撰写 身为2012年欧洲歌唱大赛主办国的亚赛拜然,在本周准备这场年度赛事之时,遭遇了好几次网路风波。首先是歌唱大赛的网站 www.eurovision.az 及 www.eurovision.tv 遭莫名团体 攻击 ,一天之後,一家大型手机通讯商的网路又 中断 ,影响一百多万个用户。同时,该国政府 宣布 ,将会逐步扩张网路宽频建设,以帮助更多民众上网。 不 过,让亚国政府难堪的是,其人权及网路政策近来备受 抨击 。在上周 网民报导 中,我们提及亚国政府采吓阻策略,要民众远离社交网站。上个月,一个瑞典新闻节目 Uppdrag Granskning则 揭露 ,亚国政府使用瑞典通讯巨人Teliasonera的设备监视民众,进而衍生许多不堪的丑闻,包括政府 讯问好几位亚国公民 ,原 因仅是因为这些人在2009年的欧洲歌唱大赛中,投票给亚美尼亚歌曲。若想了解更多亚赛拜然的言论自由状况,可见「 媒体权利机构 」去年发布的 报告 。 世界各地的审查制度及监控新闻依旧不绝,续见本周报导: 审查制度 上 周日下午,巴基斯坦的社交媒体使用者发现,推特网站遭到 封锁 ,持续数个小时,接下来的一整天,陆续有网友回报各种消息。虽然封锁的实际原因仍然不明,但 《快讯时报》记者 宣称 ,事件缘起於推特上关於先知穆罕默德讽刺漫画的「亵渎」竞赛讯息。虽然巴国政府要求推特删文,推特拒绝不从。也有人认为,可能是巴国 政府在 测试 其网址审筛系统。虽然巴基斯坦总理後来出面,下令 解除 封锁,但这起事件再度为巴基斯坦的网路自由投下阴影。 南美的 委内瑞拉 网站 La Patilla 也被国营网路服务商封锁,原因可能是该网站上一则影片及即时视讯,揭露了委内瑞拉最近一起囚犯及警卫之间的冲突。 过去一个星期,几个国家的立法者不约而同,打算采取立法行动,规范网路:俄国 下议院 副议长 要求 俄国总检察长,起诉利用社交媒体传散极端主义的民众。 玻利维亚参议院 也提案,限制社交网路上的种族歧视言论。 印度 资讯部长 卡庇·赛博(Kapil Sibal)表示,为了回应反对党议员的抗议,他会邀请国会议员及利害关系人举行会议,讨论《2011资讯科技规范》。批评该规范的人认为,该法赋予政府过多的审查及监控权力。 巴林政府打算 起诉 将暴动影片上传至网路的民众。 迫害 巴林政府也加剧迫害社会运动人士:该政府宣布,将对张贴有误或有辱政权讯息者, 采取行动 。此外,人权运动者纳柏·拉加(Nabeel Rajab)本周 现身法院 。面对检方指控其利用网路发起非法集会,他回应道:「这些逮捕丶审判我的决定,都是出於政治因素」。 在其他中东地区:科威特部落客 劳伦斯·艾拉西迪 (Lawrence al-Rashidi)因为在网上侮辱王储,被判处十年徒刑,并罚款1,000元科威特币。伊朗一名 不知名的部落客 由於「干扰公共意见」而被捕。叙利亚政府释放八名在大马士革言论自由媒体中心突袭行动中被捕的 记者及部落客 ,但仍有三十一名运动人士及记者仍被羁押。 监控 美国最高法院 同意审理 一件政府监控案。在该案中,美国政府使用电子监控设备,监视与恐怖团体有关人士的国际通讯,其中包括古巴关达纳摩海湾囚犯的律师与记者。 伦敦大都会警察的十六个辖区装置了 新科技 ,从此警局可以在短短几分钟内取得在押嫌犯的电话记录,无论这些嫌犯事後有无被控犯罪。 网路君主 根据《华尔街日报》报导,中国网路门户「 新浪 」2012年第一季经营 亏损 ,部分原因可能是添雇人手审查内容,导致经营成本增加。 伊朗威胁 控告 Google,因为该公司未在Google地图上标明「波斯湾」。 Facebook — 该公司在星期五的上市之举,被视为 「失败 」之作 — 又被使用者以侵犯隐私为由,告上法庭,求偿一千五百万美元。原告宣称脸书继续追踪使用者的网路活动,即便使用者都已登出服务。 由於 例如Facebook之 类的企业明目张胆剥削使用者资料,以换取公司收益,因此位於巴黎的网路权利团体「网路无疆界」号召「组成电子联盟,提升公众对於个人资料的重视,并且发起 公众辩论」。 国家政策 伊朗通讯部长 命令 该国银行丶保险公司以及电信业者,不可使用外国业者的电邮服务,例如雅虎及Google,与顾客通讯。 捍卫网路,抵抗《停止网路盗版法案》(SOPA)的美国众议员德罗·以萨(Darell Issa)在其众包(crowdsourcing)网站「麦迪逊平台」( Madison platform ) 公布 一份外泄的草稿,内容是美国在《泛太平洋夥伴经济关系协议》(TPP)中的美国协商立场。至目前为止,TPP仍在秘密的情况下协议,以萨众议员 呼吁 政府公布更多关於协商的程序及内容。 五十位法学界意见领袖写了一封 公开信 ,致书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张唯一合法批准《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程序是由国会通过。 荷兰成为第一个建立网路中立 法律架构 的国家。 网路治理 三十多个来自全球各地的公民社会组织呈递一封给国际电信联盟(ITU)秘书总长杜霭博士(Dr. Hamadoun Touré)的公开信, 希望 公民社会的利害关系人也能全程丶公平且实质地参与国际电信全球会议。 国际电信联盟将在十二月举行会议,辩论是否将网路自由治理的条文,加入这项已有二十四年历史的条约。在会议召开之前,美国参议院的两党也 逐渐 倾向将支持网路自由列为首要顺序。 一个由多方利害关系人组成,讨论网路未来的论坛「 资讯社会高峰会 」上星期於日内瓦举行。据 报导 ,网路治理的未来是热门议题,但意见分歧。 版权 芬兰一法院 判决 ,开放无线网路的所有人无需为他人使用该网路而侵犯着作权的行为负责。 在此同时,印度一法院也以 侵犯着作权 为由,要求网路业者封锁数家网站,包括 Vimeo, DailyMotion,The Pirate Bay, and Pastebin。 网路安全 海盗湾网站 遭受 大规模的阻断式服务攻击(DDoS),以致该网站断线24小时。遭受攻击的原因有可能是因其 批评 一项由匿名组织发动,目标对象为维京媒体网站(Virgin Media)的攻击行动。维京媒体是第一个根据英国法院判决,封锁海盗湾网站的网路服务业者。 据报导,尚比亚的公民新闻网站「尚比亚看门狗」遭骇客 入侵 ,罪魁祸首可能是当权的「爱国前线」政府。 骇客利用国际特赦组织网站Java软体的漏洞,使该网站成了恶意软体的 发散源头 。另外,一些使用者还 见到 维基百科网站上出现广告,身为非营利组织的维基百科 说 ,这其实是使用者的电脑本身感染了病毒。 杰 瑞米·汉莫德(Jeremy Hammond)是匿名组织外围团体鲁兹赛克(LulzSec)的一员。他在由纽约联邦法院审理的几个案件中,主张「 无罪 」。汉莫德是去年安全智库 Strafor 被骇案 的主嫌,除此之外,其被控参与的案件还包括从索尼影业丶InfraGard Atlanta等数个网站下载信用卡资料。 研究人员指出,骇客可以从 远端控制 许多与网路相连的安全摄影机。许多银行丶零售商及公司,都使用此种摄影机。 中国的行动通讯及网路制造商中兴公司承认,该公司生产的某个手机型号植有 後门 ,可以让他人取得系统管理权限(root access)。中兴已经承诺公布修补安全漏洞的方法。 酷玩意儿 Google执行董事长艾力克·施密特(Eric Schmidt)在波士顿大学毕业典礼 致词 中,要这些毕业生们「把你的眼从电脑萤幕上别开,看着你所爱的人的眼睛。与他说话,好好地说说话」。 网路之父之一的范·瑟夫(Vint Cerf),在F2C的演讲影片请见 此处 。 出版与研究     Sara Kehaulani Goo: Facebook: a profile of its ‘friends’     The Internet Society, OECD,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ocal Content, Internet Development, and Access Prices     Mobile Internet Censorship: What’s happening and what we can do about it , Open Rights Group and the LSE Media Project     How Should the 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IGF) be Improved? by Christopher Steck, Telefonica. 郵件訂閱網民報導 與數位時代公民權益之未來相關的活動,請參閱 全球之聲行事曆 。 校對:Sue Wong   作者 Rebecca MacKinnon · 译者 Weiping Li · 阅读原文 en · 则留言 (0) 分享: HEMiDEMi · MyShare · Shouker · facebook · twitter · reddit · StumbleUpon · delicious · Insta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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