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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李少军:论中国双重身份的困境与应对

李少军:论中国双重身份的困境与应对 进入专题 : 国际体系 双重身份    ● 李少军       【内容提要】国际体系作为行为体的互动所形成的整体结构,是中国实施对外政策的环境与舞台。在国际体系中,身份是决定中国的利益、立场和实现利益之途径的一个基本因素。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强调自己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随着国力的增强,在当今正日益被视为一个“大国”。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大国”在国际互动中有迥异的机制与结果,因此中国面对着双重身份的困境。事实上,中国被赋予的“大国”形象和外部世界针对中国所开始的权力政治互动,已使得中国面对的国际环境凸显了消极的影响。要破解这一困境,中国一方面需要从主观上认清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不同互动机制的影响,另一方面则需要恰当解决客观上两种机制并存所带来的困扰。在对外关系中,中国需要应对国际体系所内含的权力政治、国际制度与观念建构等主要影响机制,适宜地开展实力外交、制度外交和公共外交。中国只有利用体系的系统效应,趋利避害,处理好实力的发展与运用以及国家形象的塑造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发展的目标。          国际体系作为行为体的互动所形成的整体结构,既是中国实施对外政策的环境与舞台,也是可以利用的资源与条件。在国际体系中,身份是决定中国对外政策行为的一个基本因素。中国要谋求的利益和实现利益的途径,都决定于中国对身份的定位。在参与国际体系的互动中,当下的中国日益表现出了双重身份,既自我坚持是“发展中国家”,又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大国”。由于这两种身份在国际互动中有不同的机制和结果,因此中国实际上面对着一种身份的困境。破解这种身份的困境,是中国外交必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中国的身份困境是基于自身定位参与国际体系互动所发生的问题,因此要破解这种困境,除了需要认识这种困境的症结所在之外,还特别需要基于对国际体系影响机制的分析寻求中国的应对之策。          一 中国的身份与利益          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一直把自己的身份明确定位为发展中国家。基于这种身份,中国在改革开放中经济建设取得了飞速发展。经过30多年的积累,中国的国力显著增强,到2010年GDP上升到世界第2位。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与美国的经济总量的差距不断缩小。1978年时美国GDP是中国的15倍,2000年时是中国的8倍,到2010年时这一数字已缩小到2.5倍。1伴随着中国经济地位的提升和国际影响力的增大,中国身份中的多项大国要素也日益受到关注。例如,中国历史上的文明大国地位使人们把中国的崛起视为大国的复兴,而中国在领土、人口、贸易、外汇储备等方面的量级,以及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核武器国家、世界银行和IMF的主要股东等身份,都使人们更倾向于把中国视为“大国”而不是“发展中国家”。     对于中国的“大国”地位,皮尤研究中心2011年以“中国是否会取代美国成为居首位的超级大国(world‘sleadingsuperpower)”为题对22个国家进行了民调。从所得数据来看,有8个国家,包括法国、西班牙、英国、德国和中国,超过半数的受访者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在其他14个国家中,有8个国家持肯定意见者多于持否定意见者。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持肯定意见者也多于持否定意见者。2这样的调查结果表明,中国的“大国”身份已在相当程度上被国际舆论所肯定。甚至,中国人自己也有了明显的大国感觉。显然,由舆论所定位的中国的“大国”身份,已成为一个事实。     然而,如果从人均而不是从整体看待中国的发展,就会发现,中国发展的程度其实并不高。按照世界银行的排名,2010年中国的人均GDP居世界第100位,略低于安哥拉,在列入统计的190个国家中居中游偏下,不到美国的十分之一。3在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报告》(2010)的排名中,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列第89位,在该报告所列的169个国家中,也属于中等水平。这两个报告所反映的事实表明,中国虽然经济总量很大,集国家之力可以办成很多大事(比如在航天事业上),但中国以人为本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的差距。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中国仍然是实实在在的“发展中国家”。这也是一个事实。     中国的这种双重身份(dualidentity),一方面随着经济力量的增长“大国”的一面日益引人关注,另一方面“贫穷”依旧的现实也常常让人感到困惑。有评论认为中国未来发展成第一大经济体时会成为一个“奇特的超级大国”,因为人们通常认为最大的经济体就应该是最富裕的国家,但相比西方国家,中国是既富有又贫穷。4     中国的双重身份作为一个问题,学界其实多年来一直在关注。例如,2001年吴心伯在论述中国外交时就阐述了中国面对的“双重身份综合征”问题。他指出,作为大国,中国希望拥有更大的国际影响,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体,但作为一个穷国,中国却没有那样的物质力量,也没有真正的利益扮演与自我想像之大国形象相对等的角色。这种情况造成了中国外交行为的困境。5近年来,随着中国的国力的显著提升,人们对于这个问题有了更多的讨论。例如,郭凯6、古斯塔夫·格拉茨7等论述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主要世界强国”这两种身份的反差,论述了中国是作为国际秩序挑战者还是作为维护者的矛盾,以及在维护发展权利和承担大国责任之间如何求平衡的困惑。这些研究,主要涉及的是中国进行外交选择的为难。实际上,如果作进一步思考就会发现,这两种身份所指涉的行为逻辑和所导致的结果是不能相容的。在两种身份的影响下,中国不但面对着为难的选择,而且面对可能对国家利益有害的结果,而这后一点才是“困境”的症结所在。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根本利益在于谋发展。实现这样的利益,中国就需要始终把力量集中于国内的建设,就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坚持做的那样。用邓小平的话来讲就是:发展经济是最大的政治,是长期的任务。如果发生大规模的战争,只好停一停。否则就要专心致志地做下去。即使发生大规模战争,打仗以后也要继续干,或者重新干。这一点必须扭住不放,毫不动摇。8这样一种发展的理念,直至今日中国仍在坚持。按照胡锦涛多次重申的说法,我们要始终牢记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9这种发展的逻辑是与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相对应的。     然而,如果中国按照“大国”的身份行事,那情况就会不同。在国际关系中,“大国”(greatpower)总是与“权力”(power)相联系的,需要用权力来界定利益,而权力的含义是指让别国做原本不会做之事的能力。10作为大国进行互动,行为体就需要发挥权力因素的作用,无论以明示还是隐含的方式,都会涉及支配力与影响力的竞争。按照现实主义的逻辑,大国进行权力竞争就需要尽可能地增大权力并抑制对手的权力,而这样做的结果则是相互冲突。对于霸权国家来说,要维护自己的地位与影响不受威胁,需要时刻警惕“修正主义国家”的挑战,尤其不能容忍具有对等实力的竞争对手的存在。从这样的逻辑和导致的结果讲,大国政治不可避免地会演变为冲突乃至战争的“悲剧”。11     从“专心发展”和“大国政治竞争”这两种迥异的逻辑看,其差异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军力建设上。作为发展中国家,进行军力建设是以确保发展为目标,对国防的资源投入具有防御性与有限性的特点,在总体上是一种内向模式;而进行大国竞争,发展军力则要以保持在一定区域内的支配力和影响为标准,在国防建设上不可避免地会卷入与相关国家的军备竞赛,在权力运用上也会体现出外向特点。     对于中国来说,身份具有两重性,在对外互动中就必然会受到这两种不同机制的影响。由于这两种机制所导向的是不相容的互动模式,因而中国面对着一种难以兼顾的困境:中国要一心一意谋发展,就必须避免卷入大国权力竞争,而要做一个真正的大国,就必须在权力政治中保持和发展的自己的影响力,并且在军备上进行相应的建设。由于“专心发展”是一种可以自我控制的进程,而“大国政治竞争”则会形成“行动—反行动”互动,因此在两种机制同时起作用的情况下,大国竞争就会成为起主导作用的机制。说得确切些,当中国被视为“大国”,而其他国家主动与中国进行“大国游戏”时,中国面对权力政治压力,就不得不进行具有权力政治意义的回应,而这种回应必然会导致他方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这样一来,不论中国主观意愿如何,大国政治进程都不可避免地会启动。从互动结果看,中国一旦被卷入大国政治竞争,就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战略重心。如果权力竞争的程度加剧,那就有可能使经济建设和解决国内需求失去首要地位,而且可能因卷入日益增多的冲突而失去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     对于中国来说,目前所面对的双重身份困境显然是一个必须正视并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中国需要从主观上认清自己的真实身份并对互动机制有清醒的选择,另一方面,则需要恰当应对和解决在客观上两种机制并存所带来的困扰。中国人均发展偏低的现状决定中国必须以发展为本,必须长期坚持以经济建设中心的原则。然而,由于中国是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国际政治互动,因而日益增长的国力会导致国际社会越来越习惯于把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甚至超级大国来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中国强调自己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在互动中也不可能再像一个纯粹的发展中国家那样行事了。大国互动机制会使中国面对着不断增大的权力政治的消极影响。     由于中国面对的身份困境所反映的是与外世界的关系,确切说是参与国际体系互动的结果,因此要分析这些困境的作用机制并找出应对途径,就需要讨论国际环境对中国的对外互动行为有怎样的影响。          二 国际环境的影响机制          中国所面对的国际环境,从理论上讲就是国际体系。国际体系是指行为体互动所形成的整体结构。由于行为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需要在对外关系中参与涉及不同问题的多方面的互动,因而会构成具有多元层次和属性的体系结构。这样的结构,对于中国来说有着复杂的和系统的影响。对这种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根据国关学界已有的研究,需要讨论三种主要的影响机制,即权力政治、制度规范与观念建构。12     1.权力政治的影响机制     权力政治是指主权国家作为权力行为体进行互动所形成的结构与机制。由于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都需要以权力确保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因此相互间形成的权力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以外向性的权力互动改变现状通常会引发高度的冲突,而以内向性的权力互动维持现状则通常可以保持常态的国家关系。中国作为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尽管需要在对外互动中运用自己的权力影响,但宗旨和行为模式乃是内向性的自卫。进行这种模式的互动,从理论上讲,所受到的权力机制的影响和所导致的冲突应该都是有限的。     然而,考察中国与外部世界的现实权力互动可以看到,有三方面的原因决定中国可能面对着日益严峻的权力政治的挑战。一是中国已被视为一个崛起的大国,而崛起的大国通常被认为是要改变现状。尤其是超级大国,对于这一点极为敏感。虽然中国并没挑战现状的意图,也没有做出挑战现状的举动,但仍然受到了外部权力的日益增大的遏制性压力。二是中国尚未实现国家统一,与周边国家存在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涉及权力互动关系。中国要维护自己的主权利益,就必然会与相关国家形成矛盾与冲突的关系。中国主权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加剧,中国维护主权的力度加大,这种冲突就会升级。三是随着中国海外利益的扩展,中国自卫的范围也在扩展。特别是中国海上行动范围的扩大,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别国猜忌。     在这些原因的作用下,尽管中国坚持内向与自卫原则,希望使矛盾最小化,例如强调自己的发展利益和防御宗旨,把领土争端限制在双边范围,但凸显的“大国”身份却使得外部世界更倾向于把中国的这些行为解读为外向的扩张。美国把战略重心转向亚太,加强与中国周边国家的军事同盟,频繁举行各种联合演习,干预中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和台湾问题,都是具有权力政治意义的互动。对于中国周边所形成的具有遏制中国意义的地区权力结构,中国不可能不做出反应,因为不介入这种互动,国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但进行这样的互动,就难免要卷入权力竞争的“安全困境”。用戴维·兰普顿的话来说,就是进入一种“行动—反行动循环”,一方构筑自己单方面安全的尝试会刺激另一方采取行动来抵消这种尝试,从而会导致一种不断加剧的竞争和不信任的循环。13对于中国来说,要维护国家利益,就不能免于这种权力政治互动,而卷入这种权力政治的程度越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路径所受干扰就越大。因此,权力政治是中国不得不参与其中并面对消极影响的一种国际结构。     2.国际制度的影响机制     国际制度体系是指行为体在互动中通过合作所建立的以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为体现的一种结构。由于这种结构是参与互动的行为体的“同意”的产物,因此是一种具有合法性的国际环境。参与这种结构的行为体,其行为会受到约束,一方面需要履行遵约的义务,同时也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由于这种结构具有制度规范下的秩序,因而行为体的互动会呈现出一种“国际社会”的特点。行为体在这种结构中互动,在原则上是一种合作与互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确定性,因为各方在这种结构都有遵约的预期。从当今行为体互动的情形看,国际制度作为环境已具有了无处不在的影响。     对中国来说,参与国际制度的互动所受到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谋求国家利益具有了合法性。与权力政治中谋求利益的“自利”与“自助”不同,在国际制度框架内成员都享有合法谋求利益的权利。中国参与这种互动,就有了相应的权利,可以利用国际制度的资源,得到国际制度的保护。二是需要承担相关的义务与责任。中国在国际制度的互动中,不但有遵约的义务,而且还要担负为共同利益作贡献的责任。事实上,由于中国基于国家利益需要参与日益增多的国际合作,基于自己的份量与地位在全球治理中(诸如解决贸易、金融、反恐、核不扩散、保护环境等问题)有了日益增大的利害关系,因此在国际制度互动中具有了不同一般中小国家的责任,包括推动制度建设和提供公共产品。三是中国的身份与角色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中国参与任何一个制度领域的互动,成为其成员,就意味着在这个领域的行为取得了合法性。从制度外国家变成制度内成员,从一般成员变成主导性成员,都是身份的变化。国际社会把中国视为大国,要求中国做“负责任的大国”,可以说正是与这种结构相对应的。     当然,国际制度对中国的影响肯定是有利也有弊的。如果说只有加入其中才能享有其利,那么也只有加入其中才有可能变革其弊。为适应国际制度,中国的国内利益肯定会受损,但加入制度后亦可以获得在制度外所不能享有的利益。以国际贸易制度为例,中国加入WTO后,为履约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关税总水平从2001年的15.3%降低到了2010年的9.8%,全面放开了外贸经营权,并且进一步开放了服务市场。这些都体现出了WTO的制度对中国的约束性影响。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中国入世10年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了4.8倍,成为了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这又体现了国际贸易制度给中国带来的利益。14从这个角度讲,国际制度构成了中国可以利用的战略资源。     3.观念建构的影响机制     不同于权力与制度在物质层面所形成的影响,观念建构是指行为体在“主体间世界”互动所形成的体系。这种结构对中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际舆论方面。由于行为体的国际互动作为社会行为总是伴随着观念的表达,因此对于互动问题,对于特定国家的行为乃至对于这些国家本身,在互动的群体中都会形成一定的看法。这些看法的总和,即共有观念,会构成行为体实施对外政策的观念或舆论背景,或者说是文化环境。     在国际关系中,文化环境作为深植于人们心理的东西,一方面会形成规范限制或约束行为体的行为,另一方面能够塑造行为体的观念,改变行为体的行为,并进而改变国际关系。文化环境对行为体对外政策的影响,可能有正面的作用,也可能有负面的作用。如果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行为或国家本身在互动中得到的是国际舆论的正面评价,其行为就容易得到国际社会多数成员的同意与支持,其战略就比较容易达到目标,反之则会困难重重。     在国际互动中,中国所面对的国际文化环境可以大体上分为两类结构:一类与具体的互动问题相关,另一类与身份认同相关。前一种文化结构,其影响主要体现在有关具体问题的共有认识上,影响中国特定的外交政策;后一种文化结构,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中国与他国的关系上,涉及身份认同与立场。无论是前一种环境还是后一种环境,都包含体系中他者对于中国的评价与看法,这些评价与看法的总和,就构成了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形象。这种形象决定于中国怎样说和怎样做,但归根结底是决定于他者怎样看。对中国来说,国家形象对于实施对外政策是有重要影响的。中国如果能够在国际关系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那就能够与各国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在互动中就能更顺利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反之,如果形象被妖魔化,就会面对认同的敌意,就会使互动遇到更多困难。     对于中国来说,构成国家形象的要素实际上包括两部分:针对具体问题的政策选择所形成的形象和基于身份认同所形成的形象。这两个方面的要素,具有根本性影响的是后一部分。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世界各国怎样看待中国的身份,这是一个关乎中国面对着着怎样的观念环境的重要问题。中国是一个和平发展和负责任的国家,在建设和谐世界,还是会在强大以后威胁别国乃至地区安全,甚至会挑战霸权并改变国际秩序,世界各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认知和共有知识,决定着它们的对华政策。          三 中国的外交应对          由于中国面对的国际体系具有多元的特点与属性,每一种体系都有特定的影响机制,而中国基于不同的政策需求会参与不同的国际体系的互动,因此要破解双重身份的困境,就需要根据不同体系的不同机理确定自己的政策选择,并且利用体系的系统效应,协调自己的外交行为。在原则上,中国可以利用参与体系互动的积极影响,消解可能发生的麻烦和消极后果。由于中国所面对环境影响主要体现在权力、制度与观念三个方面,因此在参与国际互动时需要相应地开展三类不同的外交,即实力外交、制度外交与公共外交。     1.实力外交     实力外交是指与权力互动对应的外交。实行这种外交,就是以实力为后盾参与国际互动。作为一个经济总量的大国,尽管中国在权力政治中已有相当的份量,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决定中国进行权力互动要以自卫为基点,以确保和平的发展环境为宗旨。     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外交战略一直被表述为“韬光养晦、有所作为”。邓小平提出“韬光养晦”,其意是主张中国在对外关系中要保持低调,不当头,不称霸,不搞对抗,要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一心一意谋求和平发展。用邓小平的话来表述就是:“中国永远站在第三世界一边,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也永远不当头”。15提出这样的指导思想,尽管是以当时的国际环境为背景,但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却是着眼于中国“国内”。他强调要“埋头实干,做好一件事,我们自己的事”。16正因为中国坚持了这一战略,因此抓住机遇,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对于中国的“韬光养晦”战略,在国际关系中是存在误读与曲解的。例如,美国国防部在多次发布的《中国军力报告》中,都把“韬光养晦”翻译为“hideourcapabilitiesandbideourtime”,意即“掩盖自己的能力,等待时机东山再起”。17按照这样的理解,中国现阶段的对外战略是为向霸权国发起挑战做准备。这样的理解把中国内向的发展曲解为了潜在的外向权力竞争。从中国的国情与国家利益来讲,是不可能做这样的选择的。     就中国开展的实力外交而言,军力建设是一个敏感问题。对中国来说,坚持内向与防御型的国防战略,同样是需要谋求军力的相应发展的。在当今世界军事变革的大潮中,军力不与时俱进,国家就没有安全保证。由于中国实力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改变地区甚至世界的权力结构,因此出现某种程度的紧张是必然的。如果不能消解这种紧张的互动关系,中国就会为权力竞争的逻辑所左右。由于这种紧张关系的实质是一种心态,因此中国要消除与外部世界在军事互动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关键不在于发展或不发展某种军事装备,而在于能否与相关国家建立起互信关系,使它们理解中国实力发展的适度性与防御性,从而使得军事互动能够保持在相互不感到威胁的框架之内。     以权力手段维护国家利益,捍卫领土主权是最基本的自卫模式。中国面对的领土争端,鉴于自身的实力,如果是在双边的范围,是可以把问题局限于外交层面的。然而,如果争端的另一方使问题国际化,引入外部势力对中国的进行牵制与权力制衡,那这种权力互动就会在更大的程度上映射到地区权力的层面。一旦中国与相关国家的领土争端演变成地区权力体系层面的紧张关系,那就会破坏中国的和平发展环境。所以,中国处理领土问题,特别需要在坚持主权原则的同时,避免使争端演变成地区层面的权力竞争结构。     中国解决领土争端的关键,是在捍卫主权和维护周边和平环境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在这个问题上,中国运用权力手段必须与说服和制度性手段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影响。说得确切些,中国使用权力手段,主旨不是以军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为了通过威慑为问题的双边外交解决创造条件。     在国家统一问题上,中国也应该以和平解决为首要手段。为了应付台独和美国可能的干预,中国必须做好军事斗争的准备。这种准备的目的,是为了把两岸关系保持在和平解决问题的框架之内,并使得外部干预不能破坏两岸统一的和平进程。     总之,中国运用军事力量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首要目标应是起威慑作用,以便把问题控制在能够通过和平手段解决的程度之内。鉴于中国的份量和实力的发展,中国从这样的视角考虑和处理问题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以促和为目的发展和使用权力手段,这与中国有限度地发展军事力量的目标是相符的,与中国内向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标是相符的,与中国谋求和平的发展环境的根本要求也是相符的。     2.制度外交     制度外交是指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制度的对外政策行为。鉴于国际关系的演进日益呈现出秩序化与制度化的特点,国际制度已成为无处不在的互动结构,而且中国事实上已身在其中,因此中国面对的选择不是要不要参与的问题,而是如何参与的问题。     中国实行制度外交,就总体趋势而言,是一个参与和融入的过程。不过,这一过程并不意味着中国会参与任何制度。实际上,由于国际制度存在复杂的情形,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加入全部国际制度。有些国际制度是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不愿意加入,也有些制度是国家限于条件不能加入。所以,在讨论中国参与国际制度的对外政策选择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参与国际制度的过程中,中国会碰到两类情况:一种情况是参与互动的领域已有现成的规范,要加入这些体系的互动,就需要接受并遵守这些规范,例如加入WTO。另一种情况是参与互动的领域还没有得到一致认可的现成规范,但行为体正通过互动建立规范,加入这些体系的互动,就意味着参与建立规范的过程,例如参与气候变化谈判。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中国的对外政策行为都具有制度化的特点,最终都会成为制度内的成员。     根据《国际组织年鉴》提供的2008年的数据,在全球247个国际政府间组织中,中国参与了52个,其中国际组织联盟(A类)1个,全球普遍性国际组织(B类)29个,洲际性国际组织(C类)13个,地区性国际组织(D类)9个。从历史过程来看,中国参与国际组织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就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而言,1998年中国参与2055个,2008年参与2841个,增加38.2%。不过,与其他国家做横向比较,中国的参与率仍然较低。就上述A至D4类国际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而言,2008年德国参与4365个,法国参与4342个,英国参与4148个,美国参与3310个,日本参与2652个,俄罗斯参与2396,巴西参与2325个,印度参与2176个,南非参与1944个,中国参与的只有1793个。18     从国际制度体系的互动来看,中国显然还有很多未涉足的领域。开展制度外交,宗旨就是要推进融入国际制度的过程。在原则上,中国应加入所有反映国际共同利益的国际制度。对于普适性的、开放性的国际制度,特别是有关全球治理的制度,中国早晚都得加入,主动加入比被动加入要好。这类制度如果不加入,不但损害中国的形象,而且也不利于中国谋求相关利益。对于区域性的制度,与中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都要积极加入或与之进行密切互动,诸如已加入的APEC、ARF、东盟10+3、中日韩合作等。这类制度不参与,会使中国处于不利的国际环境,经济、安全利益都会受损。与中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制度,例如其他地区的组织,中国则要加强联系与对话,因为在全球互动的过程中,跨区域的相互依赖关系在不断扩展和加强。     在参与国际制度的过程中,中国不但要做遵约者,而且要做为创制者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鉴于国际制度过去大多是西方大国主导下的产物,存在很多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因此中国加入后需要通过新议程的提出和推进改革进程,实现不同国家间利益的平衡。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大国,中国需要承担这样的责任。     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要求中国“做负责任大国”的呼声在增大。要做“负责任的大国”,就需要在国际互动中提供适度的公共产品。在这里,提供公共产品可以广义地理解为在国际合作中为实现国际共同利益做贡献。在国际制度的运作中,是需要参与国付出代价的,例如,联合国推动全球发展,解决国际冲突,都需要经费,需要各国做贡献。对于承担这样的责任,中国不能比照西方大国,但也不能比照中小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大国,中国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中国随着自身的发展,在某些领域需要逐步承担起更大责任;但另一方面,中国不能忽视自己尚处于很低的社会发展水平的现实,对自己所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始终要有适宜的度。     3.公共外交     公共外交是指与观念建构对应的外交。在概念上,公共外交是通过善意的行为、话语赢取别国民心的一种外交形式。这种外交的宗旨是通过塑造本国的良好形象和改变他国政府与公众的看法的方式来推动本国外交政策目标的实现。为了改变外部世界对中国的看法,消除在一些领域的误解与偏见,中国必须进一步增加投入,巧用自己的软实力,做好说服工作,加强与各种行为体(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对话沟通,运用各种形式解释自己的政策目的,消除敌意,建构和谐的关系。在与外部世界的沟通中,中国需要改变自己,做好自己的事,同时也需要改变世界,推动国际规范的进步,建构有利于自己的舆论环境。     与政府对政府的传统外交不同,公共外交的作用对象是他国民众。由于包括公众之间的沟通,因而也被称为人民外交(people’sdiplomacy)。这种互动被称为一种“外交”,是因其最终目的是要影响他国政府的对外政策,但其途径却并非直接针对政府,而是经由该国公众影响政府。所以,公共外交的作用在于改变他国民众的观念与态度。民众的观念改变了,国家的对外政策就可能发生改变。     以公共外交改变他国公众的观念,基本的运用机制就是说服。在传统外交中,国家间的互动是以实力为背景的,而且常常伴以某种强制。在公共外交中,行为体所依靠的则是对话。这种对话与传统外交的“宣传”手段是不同的。宣传倚重的是“说”,而对话则不但要“说”,还特别要“听”。从这一点来讲,公共外交是一种双向的沟通,而且是多层次、多主体和多形式的沟通。     在国际互动中,公共外交的实施与国家形象的维护是密切相关的。国家形象是在社会公众中所形成的对一个国家的印象、认知、认同与评价的总和。这种社会共有观念是一个国家的内在要素的外显形态作用于人的意识的产物。人们对一个国家产生了怎样的意识,会决定舆论走向和政府的外交政策的决策。     一个国家的国家形象的形成,决定于两个方面:一是该国内在要素的实在,包括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以及价值取向等;二是各国公众对这些内在要素的外在表现的主观感受与评价。通常,公众形成主观感受是根据所得到的各种相关信息。他们得到的积极信息多,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就会对一个国家形成积极的印象,反之,则会形成消极的印象。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印象的好坏,决定于所得信息的好坏;而所得信息的好坏,决定于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国家内在要素本身有问题,消极的信息乃是这种“坏现实”的真实反映;另一种情况是国家内在要素本身没有问题,而信息传递过程存在问题,要么是因为信息传递不完全造成了误解,要么是因为传递信息者故意进行了歪曲和妖魔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今的国际政治中,将竞争对手的形象“妖魔化”,使之处于道德上的“不义”境地,形成更不容易为他人所接受的“负面形象”,是某些国家常用的斗争手段。把一个国家的形象妖魔化之后,一方面可使之处于困境,另一方面则可以名正言顺地采取其他打击手段,包括采取军事行动。由于国家形象的塑造在国际政治中是一种常见的互动方式,在很多情况下它并不是国家内在要素的真实反映而是人为建构的东西,因此以公共外交的途径改变或改善国家形象就成了一项极为重要的对外政策内容。     从理论上讲,进行公共外交,在本质上就是要向公众传递有利于树立国家正面形象的信息。不过,这里也要分别不同的情况。对于国家内在要素存在问题所导致的负面形象,进行公共外交虽然能在某种程度上加以改善,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国家形象因被妖魔化而导致的公众误解,则有可能通过公共外交手段解决问题。正因为公共外交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发挥塑造国家形象的作用,因而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取得了与传统外交同等重要的地位。     中国实施公共外交,就是要消除国家形象中负面的东西,树立正面的东西。作为在公众(包括本国公众)中形成的整体看法,中国的国家形象涉及的方面很多,既包括对外关系行为所导致的评价,也包括国家发展、社会治理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所导致的舆论。这些看法总和起来,就会使人们形成好感(favorable)或没有好感(unfavorable)。     从中国实施公共外交的角度讲,分析国际舆论环境的重点应是中国对外关系中的形象问题。作为一个新兴大国,当下的中国最引人注目的方面,就是经济力量与军事力量的迅速发展所体现的权力的增长。世界各国公众对这样的发展所形成的舆论,作为中国的国家形象,对中国的对外关系会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     参考皮尤研究中心(PewResearchCenter)2011年7月公布的数据,可以观察一些国家对中国的好感度(favorability)的情形。在该中心所调查的22个国家中,有14个国家过半数受访者对中国有好感。其中包括美、英、法、俄等。对中国没有好感者过半数的国家有4个,包括日、德。从总体情况判断,应该说中国的形象是正面和积极的。     不过,在有关中国的经济增长与军力增长的问题上,皮尤的调查则揭示了非常消极的舆论倾向。在2011年所调查的21个国家中,对中国军力增长持否定意见者占多数的国家有17个。对于中国的经济增长,尽管有13个国家持肯定意见者超过持否定意见者,但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这几个大国都是持否定意见者居多。对于中国在军事上像美国一样强大是好事还是坏事的问题,在被调查的22个国家中,有15个国家认为是坏事者居多,其中13个国家过半数。认为是好事者居多的有7个国家,其中有4个国家过半数,包括中国(84%)和巴基斯坦(73%)。欧洲国家的被访问者多数都认为是坏事。在美国、法国、日本和德国,认为是坏事的受访者比例都超过了80%。19     皮尤中心的数据,不管准确度如何,都是值得注意的。对中国经济增长和军力发展的消极舆论,无疑构成了“中国威胁论”滋生的土壤。在这些问题上,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的舆论倾向。在中国的发展程度只有世界中等偏下水平的情况下就认为可以取美国而代之,认为中国在军事上应该像美国一样强大,这种心态,不论是真实的还是被建构的,都会对中国的对外政策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世界其他国家对中国的政策产生影响。由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中国只能遵循发展的逻辑而不是权力竞争的逻辑,因此中国自身的大国心态和国际舆论所塑造的中国的“超级大国”形象是与中国要走和能走的发展道路完全不相符的。这种观念环境的存在与蔓延,是有害于中国的和平发展的。对于中国来说,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就要改变公众观念中的这些误解与曲解,而实行公共外交则是达到这个目的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进行公共外交,不是用宣传或外交辞令包装中国,而是要通过沟通使各国公众了解或理解真实的中国。这样的工作能否塑造良好的中国形象,关键在于能否以事实说服人。进行这样的工作,沟通的形式很重要,但沟通的内容则更重要。知道公共外交要解决的问题,在沟通中摆事实讲道理,才有可能让公众(包括本国公众)真正了解中国对外关系的方方面面,才有可能消除误解和曲解,从而造就一个适宜中国发展的舆论环境。     鉴于中国在国际舆论环境中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中国进行公共外交所要涉及的内容,以下几个方面可能具有特别的重要性:     第一,不论中国取得怎样的成就,中国人均发展在世界上只有中等偏下的水平是一个基本事实。这一国情,决定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实现惠及全中国人民的高水平发展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不可能改变自己的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将始终以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国家的最重要的利益。要实现这样的利益,中国就必须把战略的中心和重心始终放在解决国内问题上,而不可能把资源用于对外谋求霸权。     第二,以发展为中心,决定中国对外战略的一个根本目标是确保和平的发展环境。这样的环境应当是一种以国际制度为架构的秩序。中国不会也不可能建立以自己为霸权国的体系,也不接受别国建立的霸权体系。中国也不愿意通过军备竞赛谋求权力政治意义上的均势。最符合中国自身利益的模式是在国际制度基础上处理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谋求共赢。对于中国来说,对外关系无序,就无法安心地进行经济建设。为了确保有序的和平环境,中国需要把和平手段作为解决领土争端和国家统一问题的首选途径。     第三,中国谋求以和平手段解决对外关系中的争端,不单决定于中国的国家利益,而且决定于中国的战略文化传统。中国数千年的历史进程表明,在中央王朝与周边民族的互动中,古代中国的政治家是倾向于和;在不得不战的时候,采取的是以战促和;在实现了和以后,则特别强调“恩”与“德”的教育和影响作用。这样的模式所体现的“和合文化”传统,在当代仍然有重要影响。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提出和平共处的思想,60年代周恩来阐述基于民族传统的中国外交哲学,20都体现了这样的战略理念。     第四,以发展利益为中心,不以争霸为目标,决定中国军力的发展具有防御属性,是内向的。中国进行军力建设的宗旨是为国家的发展服务。这样的宗旨决定中国军力的发展是有限的,即以能够胜任防御任务为限度。中国的GDP即使在未来超过美国,中国也不会在军备上达到美国的水平。虽然伴随着世界军备发展潮流中国的军力会不断发展,包括更新旧装备并发展一些先进武器,但不会卷入军备竞赛。对于中国来讲,一旦军备建设超出自卫的限度,就会对国家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不但在国内会占用不必要的资源,而且在对外互动中会导致不必要的紧张关系。     第五,中国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全球经济互动关系的发展。中国固然会消耗更多的资源,但同样会生产出更多各国需要的商品。中国的商品固然要对外出口,但中国亦有巨大的国内市场,而且也需要各国商品的进口。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与份量,日益成为了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推动力。由于中国会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并且不会把经济发展成果同步地转变为以军事力量为基础的权力,因此中国的经济增长在总体上是有利于其他国家的利益的。     第六,随着地位与影响的提升,中国已被推到全球治理舞台的中央。在这种以国际制度为框架的合作中,中国基于自己的份量,会承担起不断增大的责任,其中包括维护国际和平,提供国际救援,稳定世界经济,推动全球治理议程等。     以上这些内容概括起来说,就是中国不会也不可能崛起为一个军事超级大国,成为威胁别国的“老大”。由于现在认为中国会取代美国的舆论已有相当大的影响,甚至中国国内也有很多人在准备做“老大”,越来越倾向于象“老大”那样行事,认为中国在外交与军事上都应该更加强硬,因此要改变别国公众的观念,首先需要改变本国公众的观念,要让别国淡化视中国为超级大国的心态,首先自己要淡化大国心态。尽管这样的改变不是一个容易的过程,但要真正消除“中国威胁论”,消除带有猜忌甚至敌意的国际舆论环境,就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沟通工作。进行这样的工作,当然不能仅靠公共外交,但公共外交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与影响。     总之,在参与国际体系的互动中,中国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避免大国政治竞争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才可能破解双重身份的困境。为达到这个目的,中国一方面需要适宜地运用权力手段,另一方面则可以利用制度外交和公共外交的积极影响消解权力政治可能导致的消极后果。如果中国能够在对外关系中利用国际体系的系统效应安排好各种具体事务,那么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国”身份的困扰,从而更顺利地实现自己的总体战略目标。          注释:     1见世界银行网站:http://databank.worldbank.org/ddp/home.do?Step=12&id=4&CNO=2。     2PewResearchCenter,“U.S.StatusasWorld‘sSuperpowerChallengedbyRiseofChina,U.S.FavorabilityRatingsRemainPositive,”July13,2011,http://pewresearch.org/pubs/2059/-superpower-china-us-image-abroad-afghanistan-terrorism.     3见世界银行网站:http://databank.worldbank.org/ddp/home.do?Step=12&id=4&CNO=2。     4GideonRachman,“WhenChinabecomesnumberone,”FinancialTimes,June6,2011.     5WuXinbo,“FourContradictionsConstrainingChina’sForeignPolicyBehavior,”JournalofContemporaryChina,10(27),2001,pp.293-294.     6郭凯:《中国的双重身份》,《?望东方周刊》2010年第46期。     7比利时古斯塔夫·格拉茨:《中国的身份窘境》,《财经》杂志2011年第12期。     8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9页。     9新华网斯里巴加湾市2005年4月21日电。     10可参阅WalterCarlsnaes,ThomasRisse,andBethSimmonseds.,TheHandbookofInternationalRelations,London:SAGEPress,2002,p.177。     11可参阅美约翰·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王义桅、唐小松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2关于“国际体系”的概念,参阅李少军:《怎样认识国际体系?》,《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6期。     13姚莉等:《专访美国著名中国问题专家戴维·兰普顿》,《环球时报》2012年2月10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2011年12月。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3页。     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年)》,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9页。     17OfficeoftheSecretaryofDefense,ANNUALREPORTTOCONGRESS:MilitaryandSecurityDevelopmentsInvolving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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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Voices | 德国:柏林反ACTA大会 – 给政治人物的讯息,对公民的提醒

“勿忘反ACTA”- 在这类半幽默式的标语中,反ACTA的抗议者们结束了2012年6月9日在柏林的抗议。在这个 欧洲反ACTA行动日 中,大约有500人走上柏林街头游行,反对此极具争议性的 反仿冒贸易协定 。这个协定被 认为 会新增许多的法律制裁,监视及审查網絡上的言行。 目前已经有 30个国家 签署了ACTA,但仍要看欧洲议会的 最终决定 。在7月初的全体会议中将投票表决。 ACTA已死 约有500人在柏林抗议ACTA。Kasia Odrozek摄 乍看之下,和二月时 几千人 上街抗议比起来,这次人数令人有点失望。难道人们已经忘记ACTA了吗? 找出可能的原因并不难。除了最近的 欧洲杯足球赛 抢走了不少注意力以外,大多人相信ACTA已经胎死腹中,而最大的危险已然过去。在 欧洲数位权利组织 的网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篇6月9日的文章写道: 在许多通告都说ACTA已死后,怎么会有人觉得应该去参加今天的反ACTA示威。四月时,一个负责ACTA档案的欧洲议会议员说 ACTA已死 。在五月,欧洲资讯社群委员会委员Neelie Kroes 也说 ACTA已死。而现在,在六月,四个不同的欧洲议会委员会都 拒绝 了ACTA。是不是只有滚草(tumbleweed)会去参加这个抗议啊? 在欧洲反ACTA行动日中,行动者走过柏林街头。Kasia Odrozek摄 但更正面的是,事实上全欧洲有数千人,以及德国有数百人走上街头,为的是向政治人物传达另一个讯息,也向社会大众传达另一个提醒。mspr0,一个德国的社会运动人士及博客,6月8日在他的博客 写道 德文: 我知道这一切看起来都已尘埃落定。但其实不是。他们在背后仍想要救回能救的部分,而我们需要传达出一个明确的讯息。 为什么ACTA是个好主意? 除了mspr0,其他社会运动人士也提及了这场抗议。 Peter Sunde , the Pirate Bay 和 Flattr 的共同创办人介绍了来自丹麦一个数位权利组织 Bitbureauet 的Henrik Chulu。 在下面这个由本文作者于6月10日在YouTube上传的影片中,你可以看到Henrik谈到保持警戒有多么重要,因为ACTA不会是我们 最终要面对的法案。但他也指出了这个协定对欧洲也有一些好处,因为它提醒了我们網絡自由有多么脆弱,而且它促成了人们涉入政治,为他们的数位权利站出来。 在 这里 你可以找到由德国非营利组织 Digiale Gesellschaft 所上传的抗议相片报导。这个组织是这个抗议活动的支持者,也是在德国的反ACTA运动的主要提倡者。 “还我们的網絡清净,不然我们就拿走你们的传真机”- 在2012年6月6日的行动主义者。Kasia Odrozek摄。 欧洲反ACTA运动日已经结束,但在欧洲议会的议程中仍排有对ACTA的投票。知道还有许多網絡公民在盯着这些议员是件好事,即使他们“只有”几百人。 但我们已看到,在必要时,他们将可以动员几千人! 校对: Soup 作者 Kasia Odrozek · 译者 GV 中文化小组 · 阅读原文 en · 则留言 (0) 分享: HEMiDEMi · MyShare · Shouker · facebook · twitter · reddit · StumbleUpon · delicious · Insta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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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山素季时隔21年领取诺奖并演讲

缅甸民主派领袖昂山素季(Aung San Suu Kyi)1991年荣获诺贝尔和平奖,但在相隔21年后的6月16日,终于到达挪威奥斯陆市政厅亲自出席颁奖典礼,受到观礼人士起立鼓掌欢迎。昂山素季在发表得奖感言时表示,她感谢国际社会对缅甸民主运动的支持,也呼吁他们不要忘记还被关押的缅甸政治犯,希望每个人都尽一己之力,关心别人,帮助别人,让社会更温暖。 昂山素季以大约20分钟的时间,介绍缅甸的民主运动,阐述诺贝尔和平奖对于她的意义。她说,大家仍应怀抱目标,追求完美和平。缅甸是资源丰富国家,现在的变化令人鼓舞,她希望缅甸今后的发展不光是繁荣富饶,而是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和生活安定。 昂山素季誓言,将继续为缅甸的民主改革奋斗,并致力于全国和解。她说,自己和她所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National League for Democracy, NLD),在和解过程中,愿意且已准备好扮演任何角色。在缅甸总统添盛(Thein Sein)的主导下,缅甸由军事统治转型到民主的过程中,她鼓励「审慎乐观」的态度,但不愿鼓励盲目的信心。 昂山素季荣获1991年的诺贝尔和平奖,但始终无法出席亲自领奖,当年她担心一旦离开缅甸,将再也无法返国,而由她的英国丈夫与2名儿子代表她领奖,即便她的丈夫在1999年去世时,她也因为同样的理由而没有赴英国见丈夫的最后一面。 挪威是昂山素季赴欧洲访问的第2站,她已经访问过瑞士,接下去还要访问爱尔兰、英国和法国。 来源:自曲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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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歷史 | 柬埔寨军民欢送击败红色高棉的越南侵略军(组图)

柬越战争 ,或称越柬战争。是发生于1975年5月到1989年12月期间的一场战争。交战双方分别是刚刚统一的 越南 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民主 柬埔寨 。 1975年5月, 红色高棉 指挥的部队侵入了 越南 实际控制的柬越争议地区ត្រល់岛(越南称为富国岛),后被越南军队驱离。此后两国不断发生边境冲突。越南方面不断指责红色高棉当局入侵越南领土、屠杀在 柬埔寨 的越南公民。民主柬埔寨方面也指控越南侵犯了柬埔寨领土。 1 2 3 … 下一页»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recommends: Donate to Wikilea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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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徐振华 俞荣根:论法院执行权力的分解

徐振华 俞荣根:论法院执行权力的分解 进入专题 : 执行权 权力分解 执行体制    ● 徐振华   俞荣根       【摘要】传统执行体制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近年来法院执行系统的违法违纪现象层出不穷。原因之一,在于传统执行体制下执行权力过于集中,其配置和运行不科学。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分解法院执行权并致其相互制衡是可供优先选择的一条路径。法院的执行权可一分为四:执行调查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     【关键词】执行权;权力分解;执行体制          一、“执行难”的深度困惑          “执行难”已经困惑了中国司法界二、三十年。创造这个词汇时的最初含义,是说胜了官司难以执行到位,老赖多,法院缺乏有力的执行手段。这种情况至今依然存在。但这几年的法院执行部门,出现了一连串“前腐后继”的现象,几乎成为高危行业,形成了另一层面的“执行难”。     近几年来法院执行系统违法违纪现象可谓是层出不穷,如最高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黄松有腐败案1,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财与黄松有的执行窝案,武汉中院窝案2,深圳中院分管副院长裴洪泉等人执行窝案3,青岛中院执行窝案4,重庆高院副院长张?|和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等人执行窝案5,四川法院执行窝案6。     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执行阻力大、执行缺手段、老赖抗法、耍无赖等等,是一直存在的旧的“执行难”;执行一发力,就出窝案、出腐败,执行部门的法官一个接一个、一批接一批倒在执行路上,是新的“执行难”。旧难加新难,形成“执行难”的深度困惑。现在,法院的执行问题可谓是困扰司法工作的重大难题,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法治建设的瓶颈,可以说是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     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7。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正是基于对这一现象的认识,学界特别强调权力分工的意义,“力图以中庸的原则,权力主体的交替,权力机构的分工,职能的细化及相应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来消除实践中曾出现的或将来可能出现的权力扩张现象,限制权力的越界,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8分权和由分权而形成的相互制衡,是古往今来屡试不爽的防止权力滥用的制度设计。分权有各种层次和模式。就一般原则而论,无论行政权力内部,还是司法权力内部,只要其某项权力在一个部门过度集中,就有分解它的必要。那么,法院的执行权力是否适合这种分解呢?          二、过度集中的执行权力          现实运行中的法院执行权是不是过于集中了呢?需不需要进行改革?需不需要进行分权?这就需要我们审视法院执行权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办理,执行员是代表法院具体进行执行的人员。执行实践中一直沿用案件到人、承办人负责制,案件的全部执行过程都由执行员说了算,民事执行权行使向执行部门、执行员个人过度集中。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实践中出现许多弊端,使之成为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原因之一。     那么,面对如此之多的层出不穷的违法违纪问题,现行的监督机制又是发挥了一种什么样的作用呢?目前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主要为法院内部监督和人大、政协等外部机关的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由于监督主体和客体的重合,往往导致监督成为虚设,实际上可以称之为自律更妥。     200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0)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单行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省一级高院对各省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这一文件的初衷也许是加强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和层级监督。实际上,各个省一级高院并不能充分行使统一管理职能,尤其对较大的中院更是只有名义上的形式上的管理,很难实质上介入对案件的统一管理,更不用说管人管事和管资产。这就很难避免文件出台后事与愿违的现象:一方面,文件设计的这种层级监管无法做到;另一方面,因为有这种虚拟的层级监管而能使别有用心者更有理由排斥别的监管。其结果是,中基层法院执行部门的屡屡犯案仍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其实,如果文件所设计的层级监管得以实现,情形可能也不会好到哪里去,甚至可能会更糟糕。因为这种设计更进一步强化了法院内部执行部门从上对下的纵向集权,使原本已经过度集中的执行权力愈加集中。这正好与分散权力、相互制衡的政治学原理相悖。     人大、政协等机关对司法机关及其执行部门的监督是国家机关分工的体现,属于权力监督、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或民主监督。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这种监督由于缺乏专业性和强制力而难以形成真正的制约。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侧重于惩罚而非预防,所以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问题的发生。     非制度性障碍主要体现为偶发性、非常规、非规律性的对抗与紧张;制度性障碍则体现为经常性、规律性的矛盾与问题。非制度性障碍一般通过规范程序、强化程序功能就能得以治理与解决,但制度性障碍的治理与解决则必须通过合理配置权力、科学构建体制而实现。目前的执行问题的层出不穷可能是遇到了制度性的障碍,需要进行制度上的改革,而不是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表方式,应该从改革我国的执行体制入手,重新构建新的执行体制,以达到治本的目标。鉴于现行执行体制的过度集权性、单一性,以及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并且缺乏制约与监督,分解执行权成为必然的选择。          三、执行权及其合理分解          在谈论对法院执行权的分解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审视一下执行权的性质,从而有利于执行权的具体划分。     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界对此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讨论,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司法权说9,因为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民事司法权的继续和延伸;二是行政权说10,因为执行符合强制性、命令性和主动性的特征;三是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性质说11,四是司法行政权说12,认为执行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但本质上又是行政权;五是司法强制权说。这一问题的研究和争论意义是重大的,正如江伟教授所言,对于执行行为性质的研究使人们认识到了执行行为的性质还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刺激了人们对执行制度的深入探讨,为这个热衷于改革的时代注入了激情。13     民事诉讼包含判决程序和执行程序两种类型的司法程序,审判与执行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历来被视为车之两轮、鸟之双翼,须臾不可分离。民事审判的任务在于确认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关系,民事执行的使命则是运用国家的司法强制力保障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最终实现,二者性质上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是司法权作用于民事诉讼领域所呈现出的两种不同程序而已。诚然,不能否认执行行为的行政色彩14,但由于执行权的行使的被动性,须严格遵守“不申请不执行”的原则,相比较而言,还是归入司法权的范畴更为妥当一些。     明确执行权的性质是讨论对其如何分解的基础。不同性质的权力会有不一样的分解。既然民事执行权属于司法权,或其主要性质是司法权,那么对其具体分解时除了应符合权力制约和平衡的原理外,还应当认真考虑如何更好地体现司法权属性的特点和要求,即与以权利的实现和救济为任务的司法权宗旨相一致。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执行权具体如何分解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5:     一是两分论。两分论者把民事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具体实施执行中有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属执行实施权,执行中有关程序与实体问题争议的裁判属执行裁判权。这是一种相对比较简单的划分。     二是三分论。持三分论者认为,执行权可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命令权指发布采取执行措施和调查措施的命令的权力;执行实施权指实施已发布的执行命令的权力;执行裁判权指对执行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力。16     三是四分论。四分说者认为,民事执行权应划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调查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与三分论者相比,多分解出了一个执行调查权,即根据命令和案件情况对执行中应当查清的事项进行调查的权力。     四是五分论。五分论者将民事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调查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各类型权力的内涵以上述三分论、四分论者大同小异。     本文认为,上述几种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执行权究竟应划分为几个类型。具体地说,是简单的划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还是包括执行调查权、执行监督权等类型?各种不同类型的执行权能否并列?     其实,对执行权的各种划分是基于划分标准的不同。本文基于民事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的认定和权力相互制约与平衡的原理,主张对执行权进行一分为四的分解。17这一四分法又与上述四分论有所不同,分别为:执行启动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试分述如下:     (一)执行启动权     执行启动权包括执行立案权、执行命令权和执行调查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保障执行实施积极主动的重要条件。     那么,为什么把执行立案权、执行命令权和执行调查权合并在执行启动权之中而不单列呢?这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执行立案权只是形式上的权力,立案与否在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并非法院的主动而为,法院只是对当事人申请的执行依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无实质审查的权力,所以立案权不应单列。其次,执行命令权确实存在,但其在执行权力的分解中却难以占据单独的一席之地。这是因为,执行命令的下达只是执行程序启动的一部分,而且执行命令权与执行调查权在内涵上具有重合性和同一性,命令权的行使即为调查权的运用。最后,把执行调查权划归执行启动权的理由比较复杂。执行程序中的调查权包括: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和确认,依财产线索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责令被执行人据实报告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必要时应依职权向有关人员和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人员在进行调查和调查遇阻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排除妨害等。可见,执行调查权具有实实在在的丰富的权力内涵。执行调查权也可以作为执行实施权的一部分,但是基于权力的分解和制约的原理,执行调查权以不列入执行实施权为好,否则又可能形成执行实施者独掌大权的局面,这显然不是我们想看到的理想结果。基于此点,将执行调查权归属于执行启动权。     (二)执行实施权     这里所说的执行实施权是指不包括执行调查权在内的狭义的实施权,即只包括强制措施实施权和财产变现权。具体内容有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根据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等不同的执行对象,分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收入等强制执行措施。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应及时制发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禁止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行使实施权的执行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依法委托评估后决定采取强制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强制管理等处分性措施。     需要指明的是,评估、拍卖和变卖的进行应当剥离于执行机构之外,即交付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进行。18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太多,本文在此不予赘述。     (三)执行裁决权     执行裁判权与审判权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功能上,执行裁判权的救济功能使其担负着对执行实施权的制约。     执行裁决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审查权。对法律文书作形式审查,其主要内容是:执行请求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当事人是否适格;法律文书是否有给付内容;执行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外国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是否已经承认等。     2.执行异议的裁决。对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第204条提出的异议和复议进行裁决,当然,第三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等权利时,在异议被驳回后应当至审监庭寻求救济。     3.参与分配的裁决。参与分配中需裁决的事项主要有二:一是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法定优先权、法定抵押权和担保物权的他债权人申请参加分配是否准许、如何排序的裁定;二是执行债权人、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分配方有不同意见时对之进行裁决。     4.其他事项的裁决权。如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执行担保的审查和接受;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发放债权凭证;决定暂缓执行;中止、终结执行程序;对执行豁免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等。     (四)执行监督权     执行监督包括广义的监督,如当事人监督、监督员监督、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社会监督、廉政监察员、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监督制约等监督模式,将监督主体从立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扩展到社会公众和其它组织,可以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并且在监督的过程中应当同时进行执行程序的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况外,每宗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等信息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开信息主要包括:案件承办人及公开的联系方式、流程进度、已查控财产情况、拍卖过程,参与执行分配的条件、财产分配的原则、分配方案等。     有的主张把执行监督权作为执行裁决权的一部分。19这里将其独立设置是出于以下考虑:执行监督是各种主体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这和法院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裁决在内涵和外延上显然都不一致。由此,设置独立于执行裁决权之外的执行监督权,相比之下更有利于法院执行权力的均衡分解和相互制约。          结语          法院行使执行权,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建构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法院执行权如何分解和制约,又是这个司法体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可喜的是,各地法院已经在这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毕竟,它首先是个实践探索层面问题,没有必要也很难在理论上和逻辑上论出个是非高低来。     当然,本文探讨对法院执行权进行内部权力的划分并不是排斥检察院等外部监督机关的监督,毕竟,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在打击执行腐败和执行窝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从法院内部权力分工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实践中已有部分法院在进行纵向或横向的执行权两分法分置的探索,相信在实践总结和理论提升后,对执行权会有进一步的科学划分,直至制度化建构的完善和固化。     “执行难”问题不仅使法院陷入尴尬的窘境,而且严重削弱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然而,法院毕竟是法律公正的承担者,是中国民众最后的救济途径,承载着终极的社会正义。执行作为法院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不容许腐败的出现,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其他人的腐败好比污染水流而法官的腐败则好比污染了水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院执行权力的分解更具有深层次的意义。          徐振华(1981—),男,汉族,江苏南通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俞荣根(1943—),男,汉族,浙江绍兴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1黄松有(原最高法院副院长)一案的案发,与全国最大的烂尾楼——广州中诚广场拍卖有关,当时在黄松有的关照下,北京一家公司以九亿二千多万元的价格独家购得中诚广场,转手卖给第三方中石化,售价高达十三亿元,差价为四亿多元。黄松有在当中穿针引线,并指使广东高院执行局长杨贤才承办。这件事在中石化前总经理陈同海被双规之后浮出水面,黄松有为此被中纪委调查并被河北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松有一案搜狐、新浪等各大网站均有详细报道。     22002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涉案,被当做司法系统典型的“腐败窝案”而震惊中国司法界。涉案人员中不仅包括当时的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副院长胡昌尤,而且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他们在审理、执行案件时利用职权大肆受贿且利益均沾。柯昌信和胡昌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6年零6个月,其余11名涉案法官则分别获刑2年至13年不等。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窝案发生后走马上任的新院长周文轩经过不长的时间也因为司法腐败而被双规,被誉为“前腐后继”。参见:http://news.163.com/06/1014/08/2TCNKHOP00011229.html.访问日期:2011年6月30日。     3深圳中院法官集体腐败并非一日之寒。1999年,原深圳中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赵永库、原深圳中院法警大队大队长钟乃听因受贿获刑,2003年,深圳中院再有执行庭法官郑海石等三人因受贿被判刑。至裴洪泉,又有五名法官因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而涉嫌巨额受贿相继被捕,深圳中院已是大案累累。     4青岛中院原副院长刘青峰及青岛中院原执行局长在内的4名主管执行的法官,因涉嫌经济问题于2009年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逮捕。青岛中院执行系统的司法腐败窝案爆发后,曾任青岛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的青岛市四方区法院院长邱卫东忽然自杀身亡。参见:http://news.dsqq.cn/china/2010-02-03/1015801.html.访问日期:2011年6月30日。     5张?|是重庆高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张被“双规”后牵连出重庆高院的“执行窝案”,先后有十多名执行法官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移送重庆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有人称这是黄松有案件在重庆的翻版。原重庆高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在被调查期间自杀身亡。参见:http://news.sohu.com/20091025/n267719862.shtml.访问日期:2011年6月30日。     6四川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是一个学者型法官,还兼任多家大学法学院教授,著述颇丰。罗书平因受贿被成都市大邑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紧随罗书平的是成都中院执行局长王卫平,为诉讼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烂尾楼工程复工和拍卖中谋取利益,涉嫌受贿而受审。成都中院执行局是重灾区,先后有6人落马,包括局长、副局长(副庭长)、一般审判人员,重者被判无期。同期,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宝成亦因受贿而被判刑。参见:http://news.sohu.com/20091025/n267719862.shtml.访问日期:2011年6月30日。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8林?矗骸度?Ω?苡肴?χ圃肌罚??沙霭嫔?997年版,第162页。     9[日]竹下守夫:《日本民事执行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张卫平、刘荣军译,重大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江伟、赵秀举:《论执行行为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载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10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     11常怡、崔婕:《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蒋惠玲:《法院司法行政体制改革》,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8期。     12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高洪宾:《执行权性质与执行改革》,载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13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7-100页。     14正如执行庭改名为执行局并不仅仅意味着名称的改变和设置级别的提高,而在某种意义上承认了执行机构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化。     15童兆洪:《论民事执行权的构造》,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1期28页。     16孙秀芳、杨桐:《民事诉讼中执行权分立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6期。     17实践中已有少部分法院在践行这种做法,如重庆高院在2009年10月10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就是以内部的分权制衡为核心,从而在全国法院首创执行系统内部四分权的做法。     18之前有学者型官员建议由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直接拍卖,不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参见童兆洪:《民事执行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106页。但笔者对此并不赞同,由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直接拍卖而不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无异于对法院的腐败火上加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执行工作规定》第46条已经有了规定的情况下,又在2009年11月19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所有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都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进行,禁止执行机构执掌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     19童兆洪:《论民事执行权的构造》,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1期,第30页。    进入专题: 执行权 权力分解 执行体制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学理论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4507.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杂志》2012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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