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执法

成都水果店警察暴力执法

暴力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过度或非法的武力手段,对被执法对象造成伤害或死亡的行为。在中国这样的暴力执法行为屡见不鲜,常见于城管、警务人员甚至纪委工作人员等。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损害了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信力。对于暴力执法行为,国际上和各国内部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行事,以合法的手段维护社会安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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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淘网|一位原副检察长论“雷洋案“,兼论刑法上的“情节轻微”

现在唯一被判断为“情节轻微”的表述就是:“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至于“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是不能看做是“情节轻微”的。因为渎职类犯罪的认定中“执法前提”并不重要,根本不是考量因素,需要作为犯罪因素考量的是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笔者认为,“上级统一部署”也不是责任阻却或者降低事由,因为“上级统一部署”的是合法的执法行为,而不是“统一部署执法中的渎职行为”。我们永远不要忘记“一厘米自主权”案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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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闻观止】北京新闻办:法律面前,雷洋和警察首先都是无辜者

【编者注】@北京发布 原文及微博已被删除。文末附热评截图。 今天北京检方正式公布了雷洋事件的处理结果:对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消息一出,无奈者有之,质疑者有之,攻击者有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次检察机关对雷洋事件涉案警务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正是依据的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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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CN|雷洋案“大结局”了,但疑点有答案吗?

原来检察院推断的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前提:警员执法有事实依据和合法前提,雷洋有妨碍执法行为

结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至于调查过程“警员不当执法→ 导致雷洋吸入性窒息→ 警员不及时抢救→ 导致雷洋死亡→ 警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构成玩忽职守罪”,似乎对认定结果没有任何影响,那么调查到底有什么用?(用来堵住XX的嘴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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