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平

维权网 | 陈光福为儿子伸冤向沂南法院递交申诉状(图)

(维权网信息员方芳报道) 7 月 24 日 上午 ,陈光福和儿媳刘芳在来自北京的 2 位著名律师朋友刘晓原和李方平的帮助和陪同下,到沂南县法院就儿子陈克贵被冤狱一案递交申诉状。 陈光福是以家属名义为儿子克贵申诉的,他认为法院对陈克贵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存在严重错误。沂南县法院立案庭收下了陈光福的申诉状,答复说要审查后才决定是否立案再审。 陈光福告诉本网信息员,陈克贵正当防卫被枉法判决,此案有太多明显违法的地方: 一、张健等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2 年 4 月 27 日 零时许,沂南县双堠镇镇长张健带人翻墙进入我家,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张健等人涉嫌非法搜查罪 4 月 27 日 零时许,张健等人翻墙进入我家后,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对我家进行非法搜查并抢走了现金、手机、通讯录等一干物品,还砸毁了电视机、缝纫机、家具等财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张健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张健等人翻墙进入我家后,对我家大肆搜查、打砸一番后,暴力殴打陈克贵及其母亲任宗举,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沂南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罪。 陈克贵自首后,沂南县公安局参与审讯此案的警察对其刑讯逼供,迫使其做有罪供述,已构成刑讯逼供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沂南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涉嫌暴力取证罪。 沂南县公安局殴打陈克贵母亲,并以追究其包庇罪的刑事责任为由进行恐吓,迫使其违背客观事实做不利于陈克贵的证言,已构成暴力取证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六、沂南县公安局、沂南县检察院、沂南县法院剥夺陈克贵的辩护权。 沂南县公安局、沂南县检察院、沂南县法院在陈克贵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陈克贵近亲属已为其委托律师的情况下,违法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剥夺陈克贵的辩护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七、证人王运庆等人涉嫌伪证罪。    王运庆等人当晚同张健一起翻墙进入我家,对我家非法搜查、打砸并殴打陈克贵及任宗举,他们本应是犯罪嫌疑人却未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做了证人,且其本身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违背客观事实,陷害陈克贵,已构成伪证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沂南县法院涉嫌秘密审判。 开庭前,陈克贵的近亲属、陈家聘请的辩护律师未得到开庭通知,开庭时,陈克贵的亲属、媒体记者未能进入法庭旁听,沂南县法院违反公开审理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九、沂南县法院涉嫌枉法裁判罪。 沂南县法院违反法律,违背客观事实,未依法认定陈克贵属于正当防卫无罪,反而判决陈克贵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刑三年零三个月,涉嫌枉法裁判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 图片(陈光福提供):左起刘晓原,陈光福、李方平在沂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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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紧急关注:为胡佳庆生,滕彪、胡佳及女儿被国保带走(图)

(维权网信息员东建报道) 7 月 25 日 是胡佳 40 岁的生日,因要照顾女儿谦慈,胡佳于几天前从北京挣脱囚禁的生活前往深圳。上午滕彪与胡佳、胡佳的女儿谦慈一起过生日,对于这难得的自由,胡佳说这是他 13 年以来过的第一个还算自由的生日。不料当晚,在深圳网友为胡佳庆祝生日时,三人却被国保带走。 晚上 22 点 20 分左右,本网信息员分别拨打胡佳和滕彪的手机,都无法接通。 据李方平律师透露,仅在一天之内,就有三个律师被警方带走。 7 月 25 日凌晨 ,北京律师陈永福被丰台区警方传唤,传唤持续了十几个小时;下午,深圳律师范标文又被深圳警方带走做笔录;当晚,滕彪也被深圳警方带走。 近一段时间以来,当局不仅大肆抓捕异见人士和维权人士,对人权律师、异见人士的监控、软禁、传唤更加有恃无恐。在“和谐社会”的背后,国家恐怖主义的滋生令人不安。 补充最新消息:胡佳生日晚宴吃饭被抓的地方是:铭哥老鸭汤川菜,地址:福华路 308 号,辖区派出所:福华派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157 号) 据网友公民小彪 @oubiaofeng 在推特上发布:深圳任铭:去赴胡佳生日饭局的 陈绍华 老师被带到了南园派出所,张津珺被带到香蜜湖派出所,任铭和林雪晖、漫画家成涛及另三位朋友被带到福田派出所,李红光(女)不知道带哪去了,电话无人接听,请大家关注。很多人还没走出派出所,电话不通。 另外,截止 23 点 40 分,滕彪、胡佳及女儿――刚刚 5 岁的谦慈仍无下落。本网将会继续密切关注滕彪、胡佳及女儿、所有为胡佳庆生而被抓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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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安徽被拘留民主人士张林会见律师

香港 — 北京维权律师刘晓原、李方平和几位维权人士星期一早上会见了被当局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的安徽蚌埠市第一看守所民主人士张林。张林的代表律师刘晓原认为,当局是为了合法控制张林的自由才把他拘留。   张林的代表律师刘晓原、李方平、维权人士姚城、柴宝文和张林的女儿7月22日早上到蚌埠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安徽民主人士张林。刘晓原对美国之音说,会见非常顺利,当局没有为难律师。   张林是在今年7月18日晚上被警察从宾馆带走,之后被刑警审讯了8小时。当局在7月19日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把张林刑事拘留,关押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   刘晓原和李方平跟张林会见后表示,张林精神状况良好,在会面时谈及了有关警方对他的审讯。   刘晓原律师说,警方认为张林是今年4月合肥张安妮失学维权事件的组织策划人,并问及有关该维权事件的组织者和经费来源等。他估计,合肥当局对蚌埠公安局施压,以控制张林的自由。   刘晓原说:“我们分析他(当局)是为了控制他的自由,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他有了一个罪名,把他刑事拘留,或者过一段时间把他逮捕的话就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不能在一年以内离开居住的城市,你离开是要经过批准的。这样他们就可以合法控制他们的自由了。”   当局声称,案件过了几个月后才抓人,是因为当时证据不足。   张林10岁的女儿张安妮今年年初因被国保关押在派出所而被迫退学。各地维权人士和网友知道该消息后,自发到安妮就读的合肥琥珀小学门绝食抗议 ,要求争取张安妮读书的权利。   张林是安徽民主运动的活跃人士,曾被当局判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入劳教所,又多次被软禁和被失踪。   因为张林家里没有人监护未成年孩子张安妮,所以张林的代表律师星期二向当局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fullrs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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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姚诚:张林救助 悲欣交集

授权维权网发布 7 月 22 日 陪同刘晓原、李方平两位律师去蚌埠第一看守所探视张林,虽未能与张林先生见面,然所经历的一切,集心痛、悲伤、宽慰、责任于一身。 悲     张林 先生自六四学潮以来,除了在美国有一年的自由, 24 年间有 23 年尽在大陆牢房与监禁中度过,今又因为小女安妮受教育权身陷囹圄,莫须有罪名加身,且疾病缠身,实乃其人生之大大大的不幸。 十岁女孩安妮,其出生始便在监狱与监控中游走,如今母亲不堪在高压下生活,离家出走,父入牢房,且投学受阻,受尽排拆,承受着成人所不能的悲痛。     欣     正义的律师、良心的网友伸出了援手。他们不惧打压,竭尽所能,给了我们狱中勇士以信心,给了我们小安妮以生活的希望。    合肥事件只是一起维护孩子受教育权的良性诉求,张林父女原本就是被当局剥夺了迁居与异地受教育权的受害者,律师、网友前来声援也都出于自发,何来聚众一说?合肥的请愿活动为了不影响琥珀小学的正常秩序,也远离于几百米外的小花园进行,何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词?    再问:警察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正在上课的孩子从教室带走,拘禁于派出所;在未出示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进入私人住宅搜查;将自由的公民长期软禁;对根本就没参与绝食、举牌、游行的我、孙林、柴宝文、周维林四人以这三项莫须有指控拘留,试问:为何不去追究?    张林此次被刑事拘留,是合肥事件打压的继续和升级,是报复性的秋后算账。特别是蚌埠警方多次威胁要将安妮送入福利院,试问:你们究竟想把孩子置于何种境地?    我在此强烈呼吁:政府理性的看待这一事件,早日释放重病的、无罪的 张林 先生;尊重孩子自己的选择;希望全社会、特别是国际社会严正关注这对处于绝境父女,伸出你们的手,张开你们的口,让悲剧早日结束,让自由和和阳光降临到他们身上。    张林的朋友:姚诚 2013 年 7 月 22 日 于安徽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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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刘晓原、李方平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张林(图)

(维权网信息员华新报道) 7 月 22 日上午 8 点多 钟,北京维权律师刘晓原、李方平在维权人士姚诚、柴宝文及张林两个女儿的陪同下到达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准备会见张林。 9 点,刘律师和李律师分别向看守所办案人员递交了会见申请书及其它法律文书后进入看守所会见张林。 根据律师观察了解,张林目前精神状况良好,但是颈椎病加重了。张林告诉律师自己于 7 月 18 日晚上 8 点多 钟被警察从宾馆内带走的,当晚警察没有向张林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只拿了一张空白拘留书,而拘留书上没有写出刑事拘留的具体罪名。同时张林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也被警察搜走。张林被带走后,被刑警连夜审讯 8 个小时。他们主要询问今年 4 月关于为张安妮失学维权事件,问张林是谁组织策划这次事件,是谁号召各地维权人士来合肥参与维权,还有关于维权经费来源等问题。直到次日凌晨六点审讯结束才将他押到蚌埠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因为得不到正常休息,导致张林血压上升到 140 ,眼睛发炎肿胀,律师与张林会见进行了一个多小时。 两位律师又来到涉案单位蚌埠公安局刑侦大队递交有关法律手续和了解张林案件情况,据办案人员讲,他们是今年 4 月 22 日就已经立案了。刘律师疑问为何当时立案没抓人而现在抓人,他们回复的理由是证据不足一直在调查找证据。之后两位律师向涉案单位提出为张林办理取保候审的申请,涉案单位回复需要请示上级再能给答复。 在律师会见结束时,张林大女儿张儒莉欲给父亲存 1000 元的生活费,接待处先是说系统查无此人,然后又说系统坏了,而其他人来存钱都可以顺利办理。维权人士姚诚要求找领导交涉,接待员回复管理系统的领导和所长都不在。经过大家的努力抗争,看守所同意办理存钱手续。 另外,为了未成年的女儿张安妮的监护人一事,张林亲笔写下一份嘱托给办案单位,希望女儿由北京市西城区人大代表崔春婷代为抚养张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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