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

中国选举与治理 | 析贺卫方的公开信

2011年4月16日,贺卫方先生站出来公开质疑重庆的“唱红打黑”,认为重庆的“打黑”违背了司法的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才有司法正义,有司法正义才有法治国家。因此,重庆打黑是“以黑打黑”,属“强权即公理”,破坏了三十多年法治建设的进程,令其产生“文革重演,时光倒流”之感。 看来,贺卫方此信在重庆司法界激起了巨大反响。此后,李庄漏罪案悄然撤诉,全国律师界和法学界似乎一片欢呼,甚至有人声称重庆的天“终于又青了”。 但是,在重庆街头巷尾,听到的声音却正好与律师界、法学界相反。“唱红打黑”以前,重庆司法界也许有程序正义,但是,黑恶势力猖獗,1000多个凶杀案破不了,普通重庆人的日常生活提心吊胆,遇到车匪路霸不敢声张,遇上偷盗打劫只好“破财免灾”。“唱红打黑”以后,重庆人“重庆”了!他们觉得重庆的天重新成了“晴朗的天”,他们赞颂薄熙来、王立军是重庆的“青天”。 怎么回事呢?法津人的“天晴”时,普通重庆人却“夜深沉”。普通重庆人“天晴了”,法律人却感到“夜色无边”。 原来,法律人所要求的是“程序正义”,而普通人所要求的是“实质正义”。在法律人看来,只有“程序正义”才是正义。违背“程序正义”,即使在实质上抓住了真正的罪犯,也是不正义的。在普通人看来,实质正义才是真正义,程序是否“正义”是第二位的。 程序正义,罪犯遍地 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杀人案是一个富有启发性的例子。美国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了他的前妻和前妻的新男友,刀法凌厉,手段残忍。而且,辛普森或许是“激情杀人”,不是蓄谋已久,也只粗粗地销赃灭迹,留下了大量证据。当警察要逮捕辛普森时,辛普森又驾车逃跑,抗拒执法。就这么一个作案动机强烈,情节恶劣,证据充分,且疑犯拒捕的杀人案件,放在任何一个没有学过法律但具备起码正义感和推理能力的人来看,都是铁证如山,死罪难逃。但是,辛普森聘请了一个强大的律师团,该律师团充分运用程序正义原则,巧妙地质疑每一个重要证据和判断,最后,对辛普森的刑事诉讼失败,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可笑的是,在同一事件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败诉,被判3300万美元的民事赔偿。 本来,这桩所谓“世纪审判”应该引发对程序正义原则的根本质疑。但是,在中国司法界和舆论界,全部的注意力都被吸引到所谓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上去了。因为中国的司法界和舆论界都将美国的司法制度视为榜样,将程序正义原则视为至宝。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学界无视该原则的内在缺陷,无视司法实践的复杂性,甚至无视像重庆“唱红打黑”的正当性,以程序正义裁判一切司法行为的正当性,表现得非常偏执,称得上“程序迷信”。贺卫方先生的公开信和随后中国法律界某些人的欢呼,就充分地表达了这种“迷信”。 在百度搜索:“辛普森案”是怎么回事?最佳答案中有一段有趣的旧闻:在2006年3月20日召开的“中美刑事审判实务高级研讨会”上,曾担任辛普森案辩护律师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艾伦·德肖微茨先生的许多观点体现了对程序正义、无罪推定原则的反思。例如,艾伦认为,按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一项糟糕的制度”。艾伦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中国如此,美国也是如此。” 显然,这是来自美国司法实践者和思考者的真正的声音。即使辛普森无罪释放,艾伦也无法从内心确认辛普森不是罪犯。每当被问及“辛普森是否犯罪时”,艾伦总是避而不答。作为一个律师,他是成功的。他成功地将一个罪犯辩护成无罪,因此而成为优秀律师。但是,艾伦内心是否真的能够安宁?律师的责任就是将罪犯辩护成无罪,重罪辩护成轻罪?就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践踏正义?按照程序正义原则,律师的角色似乎注定了只能如此。但是,这样的正义是公众需要的正义吗? 我知道,在崇尚程序正义的人看来,我这种说法本身就是问题。凭什么先入为主地说辛普森是杀人犯?既然通过美国司法界长达九个月时间的辩论、举证、审理,最后将辛普森无罪释放,那就说明辛普森无罪。严格按照程序正义的逻辑,辛普森是否杀人这个事实本身并不重要。因为,依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事实属于真相,真相属于彼岸世界,属于神。人间没有真相,只有证据。证据如何收集、如何采信,如何分辨轻重真伪,只能依靠程序。最后的结果是由这套程序说了算。即使辛普森真的没有杀人,另有凶手,但这套程序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辛普森就是杀人犯。 但是,在普通美国人看来,这样的程序正义无疑于保护罪犯。从逻辑上说,程序正义固然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警察或法庭侵犯,但是,却可能会放过每一个罪犯。在程序正义的游戏规则下,公民不再需要害怕政府,害怕司法机构,但需要害怕身边的每一个人。这是正义吗?美国经典电视剧《黑暗的正义》的主角,法官尼克,道出了人们的心声:“作为警察,我无法阻止我的猎物钻法律的漏洞,可我相信法律制度;作为检察官,我的案子经常被无孔不入的律师推翻,可我相信法律制度;作为法官,我的手脚被法律条文所束缚,可我还相信法律制度;直到我的妻子和女儿被害,从此我不再相信这个制度,我开始相信—–正义!” 贺卫方们总是说,政府滥用权力比犯罪分子钻程序正义的空子带来的危险大得多。因此,宁可用“米兰达警告”约束政府,也不能让政府以减少犯罪之名滥用权力。但是,作为被害人及其家属,眼睁睁地看着罪犯逍遥法外,是难以释怀的。如果有一天贺卫方的妻子被杀,但罪犯因享受程序正义原则的保护而难以认定,贺卫方还会相信这个程序“正义”吗?贺也许能有这份觉悟,因为他总把各种各样的政府滥权记在心上,念兹在兹,因而接受周围人对他的犯罪。但是,要求所有人都有这份觉悟,那岂不相当于“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吗?贺卫方要求重庆人民稍安勿躁,遵守程序正义的游戏规则,“宁可放过一千,绝不错杀一个”,在重庆人民听来,这不是放纵黑恶势力横行吗?在重庆的许多受害者以及家属听来,这样的人难道不是黑恶势力的帮凶吗?在复仇的欲火烧得正旺的人听来,贺卫方不是在要求“存贺卫方们的天理,灭复仇者的人欲”吗?须知,受害人的复仇欲望正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动力啊。 作为美国的纳税人和诉讼当事人,一方面感到实质正义得不到伸张,另一方面却还得为这套程序正义的司法制度支付高昂的税收和高昂的诉讼费用。有统计资料说,美国的警察系统、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和狱政系统以及律师系统的总费用约占GDP的14%左右,接近美国国防经费的三倍。果真如此,这就意味着,美国用于社会内战的费用远高于外战,而每一场社会内战又常常是以犯罪分子重罪轻判、有罪不判告终的。美国监狱人口约为全部人口的1%,远高于欧洲各国和日本,也远高于中国。程序正义,犯罪遍地。两者的联系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有罪推定,后门请进 每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都庄严地承诺公平、正义,每一所法律院校都以公平、正义相标榜。如果某个司法体制公开承诺程序正义、否认实质正义时,这个司法体制就已经丧失了自身的合法性。今日中国倡导程序正义的人,无不争先恐后地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 但是,同样是这些人,却在书本上、课堂上和司法实践上承认,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不相关。程序正义了,实质可能不正义,如辛普森案;实质正义了,程序可能不正义,如重庆“打黑”案。如果贺卫方诚实,他就会说,程序正义是人间唯一可能的正义,实质正义只存在于天堂。追求实质正义,可能会落入人间地狱。 作为法学家,这样说会显得专业。但是,如果公众明白这个道理,他们一定会拒绝支付这套程序的费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顶着头上庄严的公正承诺,还是希望能为社会带来某种程序的实质正义。其实,实质公平和实质正义也部分地存在于人间。哪里存在有良心的法官和律师,哪里存在有耻辱感的小偷和强奸犯,哪里就存在实质正义。 在“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案中,23岁的无业青年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被捕。这位青年不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公民有权不自证其罪,有权在审讯面前保持沉默,警方也没有告诉他拥有“沉默权”,结果,2小时的审讯就招供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签字画押。这说明,这个青年是有良心的罪犯,而警察也是循循善诱。双方的良心起作用,案子就破了,实质正义就出现了。这本是低成本、高效率、实质正义的典范之作,也是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司法系统大体上能被民众接受的原因所在。至今,在中国广大的农村,一些德高望重的人担任着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公正廉洁,分文不取,也是这个实质正义的机制。 但是,按照贺卫方一类的头脑,良心不可靠。诱导米兰达自证其罪,不但侵犯了米兰达的人权,而且有可能在循循善诱中利用米兰达的不清醒,夸大了罪行。因此,这个审讯过程不符合程序正义,属于口供主义,其结果不能接受。 那位美国的贺卫方叫阿尔文·莫尔,他为米兰达辩护,把官司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恰好美国最高法院有一位大法官,欧尔·沃伦,驳回了地方法院的有罪判决,并由此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的供词将被用来起诉和审判你;你有权请一位律师;如果雇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为你指派一位律师。” 从此,犯罪嫌疑人身上存在或残存的诚实、良知和耻辱感被放逐了。犯罪嫌疑人一经逮捕,立刻一言不发。通向犯罪真相的一扇活动门被关闭了。警察、检察院、法院和律师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动用一切现代化的手段,调动数以百计的证人,来想办法搞清真相。但是,无数证据都只是在真相的外围,都只能去“猜真相”。证据来源众多,有真有假,相互矛盾。从康德哲学来说,从证据无法通向真相。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律师有一千个证据的理解法。只要犯罪者善于隐匿证据,只要辩护律师善于将证据的指向漫无边际化,善于将证据与真相之间的联系或然化,逻辑上就可以进行任意犯罪,而不会被认定是罪犯。完全可以想象出一种极端情形:犯罪者杀了人,刀捅进去的时候没有人看见。他正在拔刀时,警察闯了进去,指控他犯罪。杀人者完全可以不慌不忙地反驳:我是将刀拔出来的那个人。谁捅进去的?我不知道。为什么不保护现场?因为救人要紧。 勉强希望从证据中得到“近似的真相”,怎么办?就要靠法官的自由心证,以及基于自由心证基础上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听上去怎么有点像有罪推定?法官倾向于认为嫌疑人是罪犯,则重视某些证据,忽视某些证据,这不是有罪推定吗?当然,也可能是无罪推定。当法官倾向于认为此嫌疑人不是罪犯,则并列重视每一个证据,只要有两个证据相互矛盾,或有一个证据不可靠,便不能断定罪行。辛普森案就是这样被断定无罪的。当美国的法官还能够判断某些嫌疑犯是罪犯时,一定是在运用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时,遵循了有罪推定原则。 问题出来了:严格的无罪推定必将放过任何一个罪犯。如果说美国司法低效但还有效,那有效的部分是靠了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靠了有罪推定原则,靠了好法官。这就意味着,被自由主义法理所放逐的“良心”再一次出现在司法现场,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说,美国的司法体制从前门驱逐了“有罪推定”原则,又换了个“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的马甲,从后门将“有罪推定”原则悄悄地请回来了。 “良心”也确实“贱”。自由主义的法理一再糟蹋“良心”,一再贬低“良心”:“良心”不可靠,“好心会办坏事”,“恶是推进历史进步的动力”,靠法官的良心就是“人治”,不是“法治”。但是,真正在为自由主义的司法实践注入可信性、可行性的,却还是“良心”。那些凭良心和经验办事的法官,为社会提供着高效、公正、低成本的司法服务,在各自的社区拥有良好的声望。 但是,在贺卫方们的眼里,这样的法官既可能违背程序正义,还不可靠,不足以为法。那么,什么是可靠的呢?只有越来越复杂的程序和证据才是可靠的。然而,法治日盛,道德日衰。道德日衰,程序只好日盛。当法治还想借助道德来完成什么“自由心证”,实施“自由裁量权”时,道德越来越承担不起这项重任。于是,只好进一步限制“自由心证”,不相信“自由裁量权”,直到“可靠地”无法判定任何犯罪事实。判定不了罪犯,自然不会冤枉好人,但是会放过坏人。 在中国,如果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原则,则所谓的“双规”就属于违法。“双规”,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待问题。被“双规”的官员完全可以振振有词地说,凭什么“双规”?有证据证明我犯有贪污、受贿罪,就拿出证据来。没有证据不要血口喷人。“双规”,这是让我自证其罪,这是有罪推定,这是口供主义,这侵犯了我的人权,违反了程序正义的法治原则。这样,所有的贪官污吏都可以高枕无忧、弹冠相庆了。幸亏中纪委不吃这一套,靠“双规”带来的“马桶效应”,还是抓了一些贪官污吏。什么是“马桶效应”?一旦某官员被“双规”,他就被暂停行使职权。周围所有的人都明白,“黄四郎”倒了,可以检举揭发了。于是,证据雪片般飞来。这就像一个人坐在马桶上,只要不离开马桶,臭气散发不出来。一离开马桶,自然臭气熏天。 我看,还是承认中国的古训为好。“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有良心的法官可能会错判,没有良心的法官永远会错判。极而言之,以实质正义为核心的德治可能会错判,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永远会错判。这是法治的两极困境。 为李庄辩护,殃及程序正义 无论如何,程序正义还是一面旗帜。我承认,至少,程序正义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但是,贺卫方用程序正义的旗帜为李庄辩护,恰恰有可能会使“程序正义”失去原初正义。 李庄是什么人?以程序正义的语言讲,李庄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涉案当事人辩护,按照程序正义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按市场价收取律师费。一分钱,一分货。按减刑或免刑的程度和难度收费,市场定位为高端。以实质正义的语言讲,李庄是京城专业打捞队队员,倚仗司法界内外的强大后台,以程序正义为掩护,专业打捞落水被捕的贪官污吏和大款大亨,当然也包括黑社会老大、老二等。只要付得起数以百万计的律师费,都是李庄的辩护打捞对象。专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践踏实质正义,是现代诉棍。收人钱财,替人消灾。 使“死刑减缓,重罪轻判,轻罪不判”,能“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一句话,能捞人,这才对得起当事人的委托。在这个意义上,李庄还真是个“好律师”。但是,这样的“好律师”越多,律师的良心就越黑,实质正义就越荡然无存。古代社会有罪推定,固然“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现代社会无罪推定,更胜一筹,犯罪者知法犯法、销赃灭迹,“好律师”细究证据、混淆是非,无权无势又无钱者一头雾水、人财两空。 贺卫方知不知道这样一个基本社会事实?如果他不知道,那么他生活在书本里、真空里,脱离社会、脱离群众。如果他知道,但还仍然为李庄这样一个捞人高手辩护,那么我就怀疑贺卫方是不是真的想推进程序正义。如果推进程序正义必须以践踏老百姓心中的实质正义为代价,那样的程序正义一定会被“妖魔化”。 我宁愿相信贺卫方生活在真空里。因为他说:“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例如司法不彰,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却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我们的“白社会”的确出了严重问题。但是问题的核心在哪里?当贺卫方以法学家的身份认为是法制不健全,程序正义没有得到遵守时,大多数人的感受可能恰恰相反。现在法律多如牛毛,程序正义也在日益推进,但黑恶势力却越来越严重。我们今日的主要问题是信仰缺失,道德沦丧。想靠更健全的法制来解决?无疑于缘木求鱼。在这个意义上,贺卫方实在应该认真向你的同行王立军学习。王立军有步骤、有策略、稳、准、狠地打击重庆的黑恶势力,被重庆市人大代表全票推举,当选重庆市副市长,大长了“白社会”志气,大灭了“黑社会”的威风,使人民群众看到道德的力量,也看到法律的尊严。 记得八年以前,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被判死刑,也是一群著名法学家如陈光中、陈兴良等人出来,打着程序正义的旗帜,为刘涌辩护。八年以后,又是江平、张思之、贺卫方等著名法学家出来,打着程序正义的旗帜,为李庄辩护,为重庆的黑社会辩护。法学界如此傍大款、傍大佬,唯一可能的结果只能是,这些迷信程序正义的法学家,连同程序正义原则本身,将被日益强大的民意扫进历史垃圾堆。 尊重司法程序,追求实质正义 即使主张德治、依靠法官和罪犯良心、遵循有罪推定原则的中国古代,实际上也是有程序,讲证据的。秦桧对岳飞的指控以“莫须有”三字,留下了千古骂名。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法律细致详备,也讲究人证、物证俱全,也反对屈打成招。但是,中华法系是务实的,不认为在证据与事实之间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正如中国哲学不认为有一个独一至尊的神,神与人之间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中国文化相信,公生明、廉生威。只要法官是公正、廉洁的,则当事人和证人的眼神、语气,都可能成为推理过程的证据。不存在破不了的案,不存在认识不了的真相。 这个传统至今深深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国的司法推理规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尊重程序和规则,但不迷信程序和规则,追求实质公正。但是,在贺卫方一类西方司法理论的迷信者来说,“事实”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证据”。以“事实”为依据,就可能忽视证据与事实间的距离,给法官以“有罪推定”的巨大权力,草率断案,制造冤假错案。 中华法系传统也明白这里的问题,但解决出路不是更严格的证据、更严密的程序和更严谨的推理过程。因为这只能导致司法成本日益高昂,而司法公正和效率日益下降。出路在于培养出大批“公生明、廉生威”的好法官,扩大法官自由心证、推理的空间,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程序,不唯程序,甚至还要尽可能简化程序(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以及城市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案),靠法官的良心、社会的舆论来追求实质公正,这是中华法系的传统。这个传统最深沉的信念是“性善论”,即使罪犯,也不是天生性恶,而是受环境影响。即使罪犯,也总有一些诚实可取之处,也只是在犯罪的一念之差时是罪犯。会不会因此产生一些冤假错案?有可能。但只要冤假错案的比例较低,程度较轻,就是一个良好的司法体系。 要绝对没有冤假错案?那只能放过任何罪犯。贺卫方在公开信中警告王立军:“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但是,贺卫方在指导思想上是不是存在“净化司法”的观念呢?要求严格的程序正义,确实可以没有在押犯的冤假错案。但因为放过了所有罪犯,对于被害人来说,岂不是每一桩案件都是冤假错案? 西南政法大学力挺“唱红打黑”,被贺卫方一顿奚落,有点抬不起头。但是,正是贺卫方一类的程序正义理念,使得各大政法院校只重视法理、法条和程序,学生的道德、良心和正义感严重缺失。这样的学生适合做颠倒黑白的律师,适合做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法官。当这样的学生充斥法律界时,法律界的形象能不败坏吗?程序正义的形象能不败坏吗? 相反,当西南政法大学支持薄熙来“唱红打黑”后,相当一部分学生感受到了做一个正直法官或律师的社会价值,感受到了人民群众对实质正义的渴望,他们的心中重新激起了正义和良心。这些学生当然会尊重程序,但同时又有良心和正义感。只有这样的学生毕业后活跃于司法界,才能为程序正义挽回一点名声。 反思文革,反思普世价值 贺卫方很会煽情:“我们憧憬着祖国法治建设的前景,盼望着能够早日投身到这桩伟大的事业中,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出贡献,并下定决心,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 我不怀疑他当初的善良动机。但是,贺卫方一定熟知,善良的动机不一定导致良善的结果。如果思维方式错误,那么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靠什么来保障?靠无政府、小政府或反政府?当政府的权力被程序正义死死捆住时,富公民就可以任意剥削穷公民,强公民就可以任意欺压弱公民,拳头硬的公民就可以打拳头软的公民,老谋深算的公民就可以欺诈天真轻信的公民,律师则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大发利市。贺卫方将罪恶都归结到政府权力,他以为这样就可以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这就是思维方式上的走极端。 深入追究下去,贺卫方的思维恰恰是文革思维的变形。什么是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就是发动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下而上地揭露社会的阴暗面,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矛头直指各级党政负责人。这不是怀疑政府权力吗?这不是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吗?1966年,中国倡导造反有理;同一年,美国的沃伦法官裁定公民的沉默权。两者遥相呼应。当犯罪者可以用沉默权保护自己免受法律制裁时,这不是破坏社会秩序有理吗?这不也是另一种造反有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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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广 | 严家祺六四周年谈赵紫阳改革道路

2011 年 06 月 04 日 | | | 22年前的今天,中国由学生发起,得到社会广泛支持的民主抗议活动遭到军队的镇压,史称六四事件。 当年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赵紫阳由于反对镇压行动被罢官、软禁,直至2005年去世。然而他在位时提倡的经济、社会改革思想和采行的措施却对中国后来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今天,在纪念六四事件22周年之际,一本35万字、由十位学者和专家撰写的书《赵紫阳的道路》在香港出版。 英国广播公司记者嵇伟采访了《赵紫阳的道路》的作者之一、目前居住在美国的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前所长严家祺,下面是访谈实录: 问:严家祺先生,请简单介绍一下这本《赵紫阳的道路》好吗? 严家祺:这本书是为了纪念赵紫阳,在今年这个时候出版,也是为了纪念六四22周年。 问:什么是“赵紫阳的道路”? 严家祺:赵紫阳的道路就是温和的、理性的、渐进的经济改革同政治改革的道路。经济改革的目标是中国建设市场经济,政治改革的目标是中国建设民主政治。但赵紫阳后来在被软禁的16年中,进一步把民主政治概括为议会民主。中国要走议会民主的道路,这就是赵紫阳的道路。 问:许多人认为,六四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温和与理性。按照这个观点,最近蔓延中东、北非的非温和型的茉莉花革命,在您看来是不是在中国是行不通呢? 严家祺:这个事情不是取决于单方面的,不是民主人士能决定的,而是决定于当权者。如果当权者像卡扎菲那样采取暴力镇压措施的话,这种革命就不会是温和的,就是激进的,或者采取暴力反抗的形式。所以这实际上是两者的互动。如果当权者采取一种化解矛盾的方法,整个事件就会向温和的方向发展。如果当权者采取暴力的方式,那就会造成像利比亚那样的严重情况。 赵紫阳当年在1989年实际上是坚持十三大通过的政治改革的基本方针。那个方针就是:遇到群众性的事件要进行协商对话,用理性的、化解矛盾的方式解决。赵紫阳(当时)明确说,要在民主和法制的道路上解决问题。这条道路实际上是行得通的。而且,通过赵紫阳做工作,如果后来不戒严的话,中国的问题就可能更好地解决。所以革命不是少数人掀起来的,而是一个社会趋势。 问:1989年之后,中国再没有出现过像当年胡耀邦和赵紫阳那样的公开为民主说话的最高层领导人,不过现在温家宝总理也多次公开提倡政改,您认为中共党内以后会否再出现赵紫阳这样的领导人呢? 严家祺:赵紫阳的出现,包括邓小平的出现,是一个时代现象。中国的文革造成了重大灾难,就出现了赵紫阳、胡耀邦和邓小平这样的人物。而今天,中国实际上面临着很严重的问题,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另一方面政治上的自由和民主是消失殆尽。这种情况是六四造成的后果。 今天中国的人权遭到如此严重的摧残,完全可以说是22年前六四大屠杀的一种延续。这种情况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时候了。所以我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有可能成为改变胡锦涛、江泽民错误路线的机会。但这要看十八大以后的中国共产党能不能走政治改革的道路,如果不能走的话,这种情况会进一步恶化。 问:许多人认为,从历史经验看,中国的政治改革应该寄希望于像赵紫阳那样的党内民主派,而不是大型街头抗争。您对此怎么看? 严家祺:我看,像中国这种情况,既需要民众的努力,也需要中国共产党政权领导人的明智,要两方面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只要共产党领导人能胸怀整个中国的前途,能为公众着想,看到民间疾苦,看到改革开放三十年造成的新问题,看到中国官员的普遍腐败及两极分化的严重性,就完全可以走政治改革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实际上做不到。最近我听到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在北京大学的一个讲话,说中国的宪法之所以不能够实行,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国缺少一个“宪法诉讼”。他这种思想实际上是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思路,一条基本的道路,而且这条道路是能够得到民众的相应,以及共产党的改革派领导人的支持的。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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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严家祺谈赵紫阳道路对中国的启示

严家祺 在纪念六四民运22周年之际,一本35万字、由十位学者和专家撰写的书《赵紫阳的道路》在香港出版。 支持民主改革的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因为在1989年的民主运动中拒绝扼杀公民诉求,而被中共党内的保守派罢官。此后他一直被当局软禁,直到2005年逝世。《赵紫阳的道路》一书显示了赵紫阳的思想遗产对目前处于转型期瓶颈的中国寻找出路的现实意义。 BBC中文网记者嵇伟采访了《赵紫阳的道路》的作者之一、目前居住美国的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前所长严家祺: 问: 严家祺先生,请简单介绍一下这本《赵紫阳的道路》好吗? 严家祺: 这本书是为了纪念赵紫阳,在今年这个时候出版,也是为了纪念六四的22周年。 问: 什么是“赵紫阳的道路”? 严家祺: 赵紫阳的道路就是温和的、理性的、渐进的经济改革同政治改革的道路。经济改革的目标是中国建设市场经济,政治改革的目标是中共建设民主政治。但赵紫阳后来在被软禁的16年中,进一步把民主政治概括为议会民主。中国要走议会民主的道路,这就是赵紫阳的道路。 问: 许多人认为,六四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温和与理性。按照这个观点,最近蔓延中东、北非的非温和型的茉莉花革命,在您看来是不是在中国是行不通呢? 严家祺: 这个事情不是取决于单方面的,不是民主人士能决定的,而是决定于当权者。如果当权者像卡扎菲那样采取暴力镇压措施的话,这种革命就不会是温和的,就是激进的,或者采取暴力反抗的形式。所以这实际上是两者的互动。如果当权者采取一种化解矛盾的方法,整个事件就会向温和的方向发展。如果当权者采取暴力的方式,那就会造成像利比亚那样的严重情况。 赵紫阳当年在1989年实际上是坚持十三大通过的政治改革的基本方针。那个方针就是:遇到群众性的事件要进行协商对话,用理性的、化解矛盾的方式解决。赵紫阳(当时)明确说,要在民主和法制的道路上解决问题。这条道路实际上是行得通的。而且,通过赵紫阳做工作,如果后来不戒严的话,中国的问题就可能更好的解决。所以革命不是少数人掀起来的,而是一个社会趋势。 问: 1989年之后,中国再没有出现过像当年胡耀邦和赵紫阳那样的公开为民主说话的最高层领导人,不过现在温家宝总理也多次公开提倡政改,您认为中共党内以后会否再出现赵紫阳这样的领导人呢? 严家祺: 赵紫阳的出现,包括邓小平的出现,是一个时代现象。中国的文革造成了重大灾难,就出现了赵紫阳、胡耀邦和邓小平这样的人物。而今天,中国实际上面临着很严重的问题,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另一方面政治上的自由和民主是消失殆尽。这种情况是六四造成的后果。 今天中国的人权遭到如此严重的摧残,完全可以说是22年前六四大屠杀的一种延续。这种情况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时候了。所以我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有可能成为改变胡锦涛、江泽民错误路线的机会。但这要看十八大以后的中国共产党能不能走政治改革的道路,如果不能走的话,这种情况会进一步恶化。 问: 许多人认为,从历史经验看,中国的政治改革应该寄希望于像赵紫阳那样的党内民主派,而不是大型街头抗争。您对此怎么看? 严家祺: 我看,像中国这种情况,既需要民众的努力,也需要中国共产党政权领导人的明智,要两方面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只要共产党领导人能胸怀整个中国的前途,能为公众着想,看到民间疾苦,看到改革开放三十年造成的新问题,看到中国官员的普遍腐败及两极分化的严重性,就完全可以走政治改革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实际上做不到。最近我听到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在北京大学的一个讲话,说中国的宪法之所以不能够实行,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国缺少一个“宪法诉讼”。他这种思想实际上是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思路,一条基本的道路,而且这条道路是能够得到民众的相应,以及共产党的改革派领导人的支持的。 点击 页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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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出狱,薄熙来如何应对?(姜维平)

再过几天,蒙受一年半冤狱的律师李庄,就要重获自由了,这对司法界和律师界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也是一个新的起点,而对野心勃勃的薄熙来而言,则是终点,他的政治生涯应当走到了尽头,如同面临万丈悬崖,只需李庄劲手一推,那些枉法追诉,刑讯逼供的真相尽露,他便落进了万众唾弃的深渊。因此,李庄到了最关键,也是最危险的时候。 依我对薄熙来多年的观察,他不会就撤诉的结局认输,近期高调提升王立军为重庆市副市长,则表明面对中南海高层与律师界的互动造成的失利,薄熙来怀恨在心,首先要在人事任命上扳回一局,然后,预想和策划了下一步方案:不能堂而皇之地继续判李庄坐牢,就设下新的貌似温柔的陷阱,让李庄出丑或死于非命。 显然,王立军已经死心踏地与薄熙来绑在了同一辆战车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不仅是因为上个世纪末,薄熙来使其从民众的被告席上解脱,助其斗垮了铁岭任民警时他拜的干爹王立洲,又帮他在大连东北财大搞到了文凭。 而且,重庆打黑一系列刑讯逼供事实的败露,包括龚钢模和樊奇杭等案件的真相,都将牵扯到王立军,所以,他知道该怎样对付出狱的李律师。而副市长的大权又使其左右逢缘,更加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第一,他早已在狱中的囚室里,为李庄准备了众多的“眼线”,这些为了立功减刑的“间谍”和“特务”,把李律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及时报告,薄熙来掌控了他的一切想法,他们有可能在李庄接触的食品里下毒。 这种现代化科技含量极高的物品,不会使人即刻死亡,但会杀死脑神经等,助其慢慢地不知不觉地倒毙,如果重见天日时的李庄,令人失望,不必奇怪,薄熙来为了保住权力,会无所不用其极。因此,李庄不要吃任何不明来源的食品,也不要接受他人赠送的饮料,尽可能放平心态,对他人的问话,不予应答。 第二,关押过久的人,对监狱里肮脏的环境深恶痛绝,出狱后第一件事是洗澡,这就难免落入圈套,重庆备有五十万个摄像头,可能桑拿浴,洗浴中心的包房里,也比比皆是,那里面重庆的美女风情万种,柔情似水,但正是薄熙来,王立军精选的“肉弹”,而刚出狱的男性,压抑已久的性欲,会像火山一样喷发燃烧。 于是,这个葬身火海的陷阱之罪,名字不是“嫖娼”,就是“强奸”,前者可以劳教三年,后者可以判刑七年,这些结果都是薄熙来及其死党所梦寐以求的结局,因此,李庄必须由太太亲自迎接,洗浴也由家人陪同或保护,以免他人乘虚而入,栽赃陷害。 第三,电话手机的持有者如果不得罪人,当然使用起来很方便,但对于和政府官员结怨的人来说,它是“死穴”,卫星定位技术可以使警员,跟随电波信号而手到擒来,所以,李庄家人迎其出狱时,可能从北京一出发就已经在重庆警方的视线中,他们会在一切可能方便的地方,精心设计埋伏,制造突发事件,比如,酒筵,殴斗,车祸,飞石,各种假的自然灾害,等等,将李庄杀掉。 所以,不论是出狱前,对李庄的亲友,还是出狱后,对他自己来说,都要格外小心,最好不要用手机,或在上高速公路前卸下手机电池,以免为敌人指引方向。 第四,出狱前,重庆警方可能要和李庄讲条件,他必须明白,既不要相信他们的花言巧语,也不可做任何承诺,薄熙来是一个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小人,其在大连十几年间曾把有恩于己的政敌高姿,曹伯纯,闻世震,于学祥,等人整得好惨,干尽了恩将仇报,徇私枉法的坏事。 所以,必须意志坚定,态度鲜明,不可留下任何文字的把柄,同时,获释后也不要保持沉默,必须立即高调讲出事实真相,声音越大越安全,声音越低越危险,但要注意策略,不可不听贺卫方,陈有西等人的奉劝,一意孤行,自以为是。 第五,薄熙来胸有权谋,心毒手辣,而且,忍耐精神堪称一流,他也可能表面上装作满不在乎,任其所为,让李庄进入生意场赚钱后,好了伤疤忘了疼,待他十八大上位之后,再利用权势,猛然出击复仇,如同他在大连整肃原甘井子区委书记班某和原《大连日报》记者周某那样。 因此,失去律师执照的李庄,应暂时远离重庆一段时间,在北京或广东找工作,因为前者是皇城脚下,官员内斗有利于他转危为安,后者是共青团派的天下,可成为新的生意或事业战场。 总之,经过这次牢狱之灾,如果李庄还像以前那样,仅仅把律师当成一件养家糊口的工作,并且认为财富可以确保平安,尊严和幸福,那末,他就辜负了陈有西的“陪练”,贺卫方的呐喊,杨金柱的“突围”和张思之,江平的叹息,他应当明白,律师们与薄熙来的决战,不是出于个人恩怨,也不是兔死狐悲的燥动,它是关系到中国前途和人民命运的生死较量。 虽然,我们对温家宝怀有复杂的感情,既有报怨,也有恨铁不成钢的批判,但他没有公报私仇的问题,如果薄熙来当上了总理,他将把所有不认同的人都诬陷为罪犯,整个中国将倒退文革时代,变成一个没有围墙的大监狱,数以千万计的对立派官员,老板和知识份子,或被监禁,或被流放,或被没收财产,将死无葬身之地,以前,他在大连和重庆所做的一切就是证明。 也许,这样的一项事业将是李庄余生奋斗的目标:致力于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李庄应当知道,数以千计的与其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之所以不畏权贵,不辞辛苦,为其遭遇愤慨而疾呼,就是为了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 薄熙来能够一个指令使许多人坐牢,这不是偶然的奇迹,而是专制制度滋生的最大的腐败,因此,他应当重新深入调查,无情揭露重庆当局刑讯逼供,所谓的打黑“政绩”,他应当重温《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 李庄案的前前后后》的录音,也要反复观看北京朱明勇律师公布的“重庆打黑第一案”主要被告之一樊奇杭被残酷刑讯逼供的多媒体视频,以及重庆两审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樊奇杭,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亲笔信的扫描版《我的生命谁做主──来自监狱的血书》。 同时,还要细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于去年8月2日发表的《依法治国──中央应派调查组调查重庆刑讯逼供的情况》一文,和北京大学著名教授贺卫方以《我陪你,兄弟》为题的声援信,以及朱明勇律师于8月22日下午,联合北京律师、学者愤然集聚五道口举行的“重庆打黑专题研讨会”。 参加者有秋风、杨金柱、邓文初、周泽、王工、凌沧洲、滕彪、许志永、北风、李和平、唐吉田、江天勇、黎雄兵、李方平、何杨、金光鸿、丁锡奎、黄秀丽、文涛、温海波等四十多人。李庄应当补上这一课,认真听取每个人的意见,特别是律师朱明勇在会上集中介绍的重庆“唱红打黑”中残酷的刑讯逼供内幕。 在这个基础上,李庄应当重新酝酿风暴,再次发出共同联署的公开信──《敦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对重庆打黑运动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依法调查的公开信》,不单要就自己的案件申冤,而且,必须督促有关方面,对重庆政法部门在“打黑”的名义下,涉嫌滥施酷刑,伤及无辜,践踏程序,制造大量冤假错案,尤其是刑讯逼供情况,进行调查。 在我看来,上述的行动才是人民对李庄的殷切期待!然而,在目前的政治高压下,这要冒很大的风险,唯其如此,考验李庄的时候到了,过去是人民为你而哭,现在应是你为人民而战! 2011年6月2日于多伦多北约克图书馆。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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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 | 法治进程中的新闻专业主义

时间: 2011年4月6日 地点: 北京大学百年纪念讲堂 主持人: 胡舒立、Paul Gewirtz 参与人: David McCraw、Richard Winfield、Charles Lane、 Laura Handman、 江平、王锡锌、展江、徐迅、王松苗、富敏荣 当今世界,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媒体高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内容更多、参与的人更广泛。传统媒体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比如新闻传播快速和准确的取舍,报道自由和隐私保护的界限,信息自由传播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等,在新媒体时代都被放大了。这对于传统的传媒法律制度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2011年4月6日,财新传媒和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共同举办研讨会,邀请中美法学家、资深媒体人士和资深媒体律师共同探讨,旨在更好地推进新闻法治,亦即通过法治更好地维护信息的自由传播。 由于环境差异,中美两国媒体面临的问题有很大差异。美国媒体更加关注媒体和被报道一方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问题,而中国媒体面临的更大挑战则是如何应对来自政府的管制。 尽管如此,有一些原则是具有普适意义的,比如媒体应当积极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法律应当赋予新闻更大更自由的报道空间。对于新闻法治尚在艰难构建中的中国来讲,域外经验不无借鉴意义。 ——编者 保密还是公开 Paul Gewirtz(耶鲁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媒体在当代社会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和影响,它至少发挥着三大作用: 第一,媒体有向社会提供信息的职责,这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能够让人们见多识广; 第二,媒体可以向政府官员提供信息。有时候,政府高层对其下属的所做所为以及社会当中的事务并不清楚; 第三,媒体可以报道政府的行为。对于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媒体有监督和制衡的职责。 当媒体报道法律事务或者是体制相关问题时,会综合发挥上述三大作用。媒体应当向社会传达法律以及法治的相关信息,这样才能在社会创造一种法律文化。 媒体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新闻报道,也可以把法律作为自己工作的一种武器。至少有两种方式可以利用: 首先,法律可以保护媒体和媒体人。如果法律的规定非常合理,有充分的平衡,在涉及诽谤案件时,就能保障媒体和媒体人的权利,使他们可以正当地执行上述三个职能。如果涉及诽谤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严格和狭窄,媒体就会受到限制,无法对社会做出贡献。 其次,法律的规定可以直接影响和支持新闻的传播和记者的工作。譬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案》以及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的记者也可以像美国的同行一样,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尽可能获得精确的信息,做好自己的报道工作。 David McCraw(纽约时报集团副总法律顾问): 美国有一个“间谍法案”,其规定,如果有人蓄意泄露了国家的机密或者保密信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法案的规定非常宽泛,而且主要针对政府的雇员和公务员。美国现在还在讨论这个法案是否适用于新闻媒体。比较有利的是,这个法案出台已经八九十年了,至今没有一个案例适用过媒体。 美国法律如何帮助记者获得政府的信息?联邦政府层面有一个《信息自由法案》,它管辖了除法院和议会之外的政府机构;每个州也有自己的信息公开法案,管辖的是州以及地方的政府机构。在法律上,首先规定的是政府的所有信息都属于人民,人民有权获得这些信息,除非政府可以提供法律证据证明某些信息不应公开。 在联邦和各州的“信息自由法案”中,都列出一些非常简明的事由清单,包括国家安全、公民隐私以及正在进行的执法或法律调查的相关信息,政府可以不公开。 如果一个普通公民或记者,申请公开某个政府文件,除非依据清单上列明的理由,否则,政府不得拒绝公开。如果申请人对政府拒绝公开的决定不满意,还可以向该机构直接提交行政申诉。如果该机构的主管受理了申诉,仍然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还可以到法院打官司,要求法官做出裁决。 举个有关美国国防部的例子。当时,美国在伊拉克打仗,公众对这个战争并不是很支持,所以国防部邀请一些已经退役的将军到电视上为这场战争说好话,希望能够赢得公众支持。我们向国防部申请公开他们与这些人会晤的相关信息,国防部不愿意公开。我们不满意,就到法院去起诉他们,结果胜诉,国防部不得不把数万页会晤的信息材料和一些现场会议的录像给我们。在录像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防部部长告诉他们应该说哪些好话。这篇报道的记者因此获得了美国新闻界的最高奖——普利策奖。 还有一个火车事故的报道。我们的记者认为,联邦政府所有的美国火车公司Amtrak掩盖了许多铁路事故的数据,因此申请联邦政府提供相应的信息。联邦政府提供了一个清单,列明了政府的铁路机构在事故之后和受害者进行和解的案件。记者又去搜寻和申请公开了当地法院的相关案件的卷宗,发现在许多案件当中,铁路公司都存在着不遵守安全规程,或轨道、铁路系统维护不当最终导致事故的行为,而且还存在隐瞒和掩盖事实的情况。这也是一个非常有报道价值的新闻素材,它证明政府机构滥用了自己的权力,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导致许多伤亡。 这就是美国当初制定《信息自由法案》的初衷。公民有权监督政府的工作,而且有权充分利用这个法律武器获得相应的信息,来评价政府工作的好坏,看看政府是不是行为不当。 《信息自由法案》在美国受到公民、记者广泛的批评,他们觉得这法案没有有效地帮助公民迅速地得到他们所要的信息。政府经常拒绝公开,有时候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公开,甚至故意拖延。为了更好地执行这部法律,2007年,美国国会对它做了两项重大修订。一是在联邦层面设置一个联邦督察员的职位,帮助公民得到他们所寻找的信息。另一个是要求所有政府机构每年都要汇报本年度信息公开的实行情况。此后,政府机构信息公开的成绩越来越好,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自己公开力度不够,就会被公示。 这个法案对法院系统没有管辖权。但是,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获得法院审判的相关信息。所以,法院的信息公开是由宪法来保障的。当然,法院对于某些信息有权保密,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保密。但他们要承担举证责任,去证明该信息保密是因为要保护更加重大的利益。 最近,《纽约时报》参与了一个申请公开的案例。我们要求法院公示麦道夫案件有关审判的卷宗。有些卷宗被加密封存,不公开的理由是一些当事人,觉得自己卷入骗局当中非常尴尬。但是,我们认为,避免自己遭受尴尬和羞辱,不是正当合理的保密理由。法院赞同我们的意见,把相关的信息公开了,这能使公众更好地了解麦道夫的骗局。 必须让司法系统的文件或者信息公开,这样公众才能去监督法院,才能保证司法体系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司法系统的文件都是保密的,而且庭审的相关信息也是保密的话,公众就无从监督他们。 作为律师,我协助记者获得必要信息的时候,协助方式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会打电话给相关的政府部门,询问他们为什么不把相应的信息提供给记者。在多数情况下,政府部门会积极配合,同意公布记者索要的信息,问题就解决了。这是一种皆大欢喜的结局。 我手头有两个诉讼案件,一个是针对纽约市的警察部门,一个是针对联邦调查局(FBI)。在这两个案件中,记者希望获得有关犯罪的数据。但是,这两个政府部门都拒绝提供。根据法律,有关犯罪数据的信息应该对公众开放,为此我们提起了诉讼。 Richard Winfield(前美联社总法律顾问): 美国政府有一个法律武器,即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发布或出版某些信息。在“五角大楼案”中,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华盛顿邮报》跟政府打官司。当时,美国在越战当中的伤亡达到60000人,媒体发布了五角大楼文件,就是美国越战47卷的历史文书。文书上面盖有保密章。有一位参与研究该文件的反战人士,把文件泄露给了《纽约时报》。《纽约时报》对文件展开调查,发现政府蓄意误导民众。 《纽约时报》听取法律顾问的建议后,发布了一系列新闻报道。政府没有按照“间谍法”来起诉《纽约时报》,而是去了联邦地方法院,申请法院发一个禁止令,禁止《纽约时报》出版后续报道,《纽约时报》就范了。 这个线人又把材料给了《华盛顿邮报》,一共约4000页。《华盛顿邮报》首先找到律师事务所,询问针对《纽约时报》的禁止令对《华盛顿邮报》是否有效,如果发布信息,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告诉他们放心,如果遭遇政府起诉,我们会代理他们去跟政府打官司。 正如他们所料,《华盛顿邮报》发布了这些信息,政府就把他们告到了法院,联邦地方法院也给他们发布了禁止令。后来,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从地方法院受理案件到最高法院,一共只走了15天的程序。 在美国的法律历史当中,地方法院向媒体发禁止令,是史无前例的。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只有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在战时发布了一些战舰出港航行的时间,政府才有权禁止出版相关信息。虽然五角大楼案件发生时仍然被认为是战时,但是,我们向法院提出辩护说,这些五角大楼的文书是历史文件,早已过去。 当我们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时候,政府的律师要求把这个地方法院发出的禁止令转变成永久有效。我们提出意见,如果最高法院按照政府的意见判决,就会出现非常危险的判例,而且这个判例是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况且政府也没有办法证明不禁止我们这么做会导致严重的不可恢复的损失和伤害。政府惟一能证明的就是我们披露的这些信息,导致当时在尼克松政府任职的高级官员和将领名誉扫地。 1971年6月,最高法院以6比3表决裁定,美国政府没能充分承担起举证责任义务,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没能证明这一系列的报道产生了重大的和不可挽回的伤害。为此,禁止令被取消了,美国的媒体得以继续出版。 这个案例在“维基解密案”当中也是被政府律师所参考的,申请禁止《纽约时报》发布维基解密文件是没有希望的。这是捍卫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给予人们表达权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这也保护了美国人民的知情权,美国人民有权知道政府犯了一些什么样的错误。 Laura Handman(美国戴维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谈谈两个参与的案例,也就是“维基解密案”和“脸谱(Facebook)案”。媒体也许有犯错误的时候,但言论自由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原则,尽管有时候言论有可能会带来伤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根本目的是让人们有更多而不是更少的言论自由。 关于“维基解密案”,当时在维基解密网上刊登出瑞士一家银行的一份银行账号,正是那家瑞士银行的一位前职员把这个信息放在这家网站上。这家银行告到法院,希望颁布禁止令,禁止这个网站继续持有有关银行账户的信息。但是,维基不是实体或者法人,所以没有出庭应诉。银行要求美国的域名提供商清除这个域名,使该网站不复存在。这就意味着,不仅相关的文件我们再也看不到了,那个泄密的网站也都不复存在了。 当时,我代表《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等媒体机构作为法庭之友(编者注:法庭之友不是诉讼当事人,但是能够给法院出具备忘录支持诉讼当事人某一方)提出,关闭网站有违“五角大楼案”中确定的原则,虽然在公众利益层面上银行的信息跟五角大楼案件或者外交的文件还不是一码事,但是最后,法院同意了我们的看法,认为通过消除域名从而使整个维基网站消失的做法过于扩大化。 更新一点的案例,跟脸谱公司(Facebook)的创始人争议有关。在这起诉讼案件当中,很多文件都是秘密提交的,法院宣告它们不可以公开。我们代理的一个杂志的记者问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不可以看那些文件。这个工作人员就把几箱子的文件搬出来给他看,其中就包括法院要求保密的那些文件。记者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面前搜寻和复制那些文件,整个过程花了四天,很显然,那名法院工作人员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 这位记者就此案写出一篇文章,而且还把法院要求必须保密的文件也上传到了网站上,跟他写的文章贴在一起,让读者了解其中的情况。脸谱公司(Facebook)为此非常慌乱,要求法院删除那些保密的信息。 但是,法院却不同意脸谱公司(Facebook)的请求,认为这些文件应该公之于众,能够把信息传达给读者,从而让读者能够对诉讼有一个更客观真切的认识。 说到美国的“间谍法”,举一个最新案例,美国国家安全机构的一名前员工刚被起诉,因为他私自保留了一些应该被保密的文件。但是,奥巴马政府没有决定起诉那名跟该员工一起合作的记者,尽管他写出来的报道涉及美国国家安全机构的秘密。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没有哪一个政府机关或者政府官员,愿意或喜欢去公开信息的,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 从美方专家的介绍里面,我们看到,要使这些对公众有某种利益关系的信息得以公开,有两个很重要的条件。第一是活跃而且自由的媒体,第二是强有力的法院。媒体始终有动力去探知那些公众关注的信息。如果掌握信息的政府机构不愿意去公开,应当有一个途径和机构让政府公开这些信息。 在中国,总体来讲,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帮助媒体实现这个目标,目前还是非常有限的。但反过来,媒体的努力可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 David McCraw所谈到的关于政府信息的基本假定,即政府的信息是属于民众的,除非有特别的原因和理由,都应该对民众公开。这样的原则在中国的政策和法律层面上也有清晰的表述,但在实践中很难兑现。不过,中国的媒体在将来肯定可以充分地利用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来促进媒体对一些核心信息的了解。 富敏荣(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与美国同仁刚才介绍的相比,中国的媒体不会去告政府主管部门,到现在还没有这样的案例。我代理过《解放日报》记者马骋告上海市规划局要求信息公开的案件。但是,原告不是以记者的身份,而是以公民的身份起诉,所以,在中国还没有记者因采访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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