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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陈云良: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5 次 更新时间: 2011-09-17 11:02:00 陈云良: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 标签: 偏见 经济法 现象学 ● 陈云良       摘要:尽管经济法学研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经济法在中国取得了公认的独立的地位,但是其他学科对经济法还存在深深的成见,不理性地拒绝和否定经济法,或者无视经济法的存在。其原因在于经济法学对传统法学理论有太多的解构与超越,经济法很难被传统法学理解和内化,而学者们一直用传统的法学思维和法学原理来解释这种反传统的法律现象。坚持现象学“面向实事本身”的原则,摆脱前提和预设的禁锢,我们可以在国家调节的直观洞察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得以从未经验证的偏见中解放。     关键词:偏见 经济法 现象学          面向实事本身     ——胡塞尔          无论对于世界,还是对于中国,经济法学都是一门新的学问,是一项新的事业。如果要总结中国法学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成就,每一个二级学科都可以说是硕果累累,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如果要总结三十年来中国法学对整个世界的学术贡献,则恐怕只有经济法学才能亮剑,因为无论是民法学、刑法学,还是法理学、宪法学,三十年的学术研究大多在介绍、理解、引进西方的发达、成熟的学术资源,这些学科在西方通过数千年的发展,已经高度发达、成熟,要有所超越和创新决非易事。而经济法学从德国产生到现在还不到一百年的历史,中国经济法学早期移植引进苏联的经济法学理论,中期逐步吸取日本、德国的经济法学理论资源,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学理论资源非常有限,不得不断乳自生,超越前人,自我创新,形成了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中国的经济法学理论不仅仅是源自中国的社会现实,也是对整个世界经济的概括和总结,其中不乏科学的、普世的经济法学说,不仅可以指导中国的调节经济实践,也可以充分解释西方国家政府调节市场实践。     这既是本人对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学术成就的基本评估,也是浸淫中国经济法学界多年的不少学者的观点。如果不对经济法学的发展现状有充分的了解,这一基本判断很容易被其他学科指责为狂妄自大。中国经济法学从一产生就存在着其他学科的不理解、排斥,尽管经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其他部门法学的一些学者的偏见并未化解,反而因为当下法学学科之间明显的隔阂而日益增加。这些学者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经济法学研究动态与现状,导致对经济法学的傲慢与偏见难以消除。          一、其他学科对经济法学的傲慢与偏见          经济法学在中国产生伊始就遭受民法学界的质疑,民法学界的代表佟柔先生提出了这样的命题:“从法律规范上说,经济法不能形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从学科上看,经济法学是一门必要的学科。”[①]梁慧星先生认为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权力活动的一种法律形式,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时,必然要采用属于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因此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②]早期的民法学界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有所谓“综合经济法论”、“学科经济法论”、“行政经济法论”等,他们认为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主要理由是经济法没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说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形成独特的性质不足形成某一类独特的社会关系。这些观点因为诸多论者已经提及,本文不再赘述。其实“综合经济法论”和“学科经济法论”的分类并不科学,二者的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所谓的“学科经济法论”的代表佟柔先生的核心思想也是认为经济法是“综合利用各个部门法手段对各个经济领域进行综合调整”的经济法规的形式。而“行政经济法论”实际上并不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只是认为它是从行政法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的系统。佟柔先生也认为:“我们认为,如果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那么经济法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③]     早期的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大论战最终确立了民法的正确地位,否定了大经济法的观点,但也确立了经济法学的独立地位。一些民法学者陶醉于自身的胜利,“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民法学经济法学论争以大民法观点的胜利而在形式上暂告结束。”[④]却始终不愿意接受论战实际上是双赢的结局,不愿意接受经济法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事实。“应该说,经济法的大发展正是从《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市场体制确立以来才取得的”。[⑤]1998年教育部专业大调整后,法学专业设置十四门专业主干课,经济法学位列其中;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经济法成为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经济法学与民法学论战早已结束,经济法与民法并行不悖,立法机关、政府教育部门始终视经济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为独立的法律学科。但是,一些民法学者却无视这一事实,只接受民法独立的事实,始终不改变对经济法的偏见,不愿意接受和承认经济法独立的事实。[⑥]     早期尽管民法学者竭力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从不否认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佟柔先生认为“经济法学是20世纪 70年代在法学园地上破土而出的一株新苗”,“是一门原有的部门法学所无法包括的新型学科。建立这门学科,将为我国经济立法提供可行的方向,为我国司法提供服务的手段,为我国法学教育开辟广阔的前景。” [⑦] 但到现在,尽管客观上经济法早已独立于其他部门法,一些学者却连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都不承认了。周大伟先生2007年3月8日在《南方周末》发表了《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后来又以《经济法:一道困扰中国法学界的难题》重复了前文的内容,[⑧]将经济法贬得一无是处,概括起来有两层意思:第一,继续重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民法学界一些学者的观点,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欧美和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没有经济法,所以中国也不应该有经济法,现有中国经济法学和国际不接轨。周大伟先生似乎缺乏一个常识:英美法系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他却跑到美国的教授那里去请教经济法,岂不是向鲁班学裁缝。周先生对日本、德国的经济法知之甚少,却像把头插在沙子里的鸵鸟一样无知无畏地武断断言日本、欧洲没有经济法,“大半个世纪以来,在德国法律界没有出版过任何有关经济法的书籍和论文。经济法在德国早已经销声匿迹。”岂不知日本一直在大学开设经济法学课程,也一直招收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在一些欧洲国家,尤其在奥地利、瑞士和德国,经济法已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奥地利,经济法学则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和律师资格考试的内容。[⑨]德国的大学也开设经济法学课程,出版有各种经济法学教材,[⑩]发行有《德国经济法》、《欧洲经济法》、《经济法与破产》等杂志。德国高校法律专业排名中,科隆大学、法兰克福大学、慕尼黑大学以经济法学见长,柏林洪堡大学则以德国和欧洲经济法研究为特色。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设有德国与欧洲经济法、竞争法与能源法研究所,马堡大学设有商法和经济法研究所,慕尼黑科技大学设有经济法与知识产权研究所,汉堡大学设有经济法研究所。德国现今的一般法学教育中,各邦大多已经将经济法学“规划为‘国家法与行政法(各论)’的一选修主群(Wahlfachgruppe)”,[11]德国对经济法的研究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光已翻译过来的著作就有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爱里克·松尼曼[德]的《美国和德国的经济与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罗尔夫·斯特博[德]的《德国经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乌茨·施利斯基[德]的《经济公法(2003年第2版)》,商务印书馆2008年出版的罗尔夫·施托贝尔[德]的《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12]随着欧盟组织的扩展,欧盟对各成员国经济的干预日趋加强,经济法决不是销声匿迹了,而是更加勃兴。因为欧盟不是一个国家,它的干预不同于传统的各国政府的行政权力干预,也不同于WTO之类的国际组织的协调,那些用经济行政法替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理论无法将欧盟经济法囊括到自己的系统中来。欧盟经济法、欧洲经济法的概念逐渐流行开来。周大伟先生通过Google搜索关键词“Economic Law”,几乎没有找到对应的英文“Economic Law”的概念,据此认为“在世界范围内,经济法学教研领域的从业人员主要都聚集在中国大陆。”如果用德文、日文或其他语言搜索,他的武断恐怕要贻笑天下。笔者用德文Wirtschaftsrecht(经济法)搜索,有2260000项符合查询结果。     仔细读过周文并对经济法学有所了解的学者都会发现周大伟先生对中国经济法学的认识还一直停留在二十年以前的水平上,“作者不去仔细跟踪国内经济法的发展进步,反而对经济法抱有极深的成见和偏见”,[13]用对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经济法学思想的理解批评今非昔比的中国经济法学。[14]还由于他的美国留学经历使他只见树木(美国)不见森林(他国)。     周大伟先生二十多年前的形成的固有民法情结和留学美国形成的美国法视角结垢成对经济法学顽固的成(偏)见。因为他的这种偏见发表在影响甚大的《南方周末》上,对法学院校的本科学生及不太熟悉经济法学的人而言具有极强的误导性。但这种偏见并不可怕,因为它的谬误是显而易见的,对经济法(学)略懂一、二者即可看出他论点的诸多矛盾和漏洞;而且他的观点公开发表出来了,你可以和他辩论,毕竟真理是越辩越明。     对于经济法学而言,真正可怕的不是这样一种偏见,而是另一种傲慢。一些学者(不仅仅是民法学者)既不了解经济法学,也不愿意稍稍了解一下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状态,以民法学帝国主义心态或法理学帝国主义心态对经济法学嗤之以鼻,不屑一顾,否定经济法的存在。他们接受的传统的西方法学理论中没有经济法的思想,而经济法这种新的法律现象按传统的法学范式思维又很难解释透彻,用他们既有的知识无法理解清楚。既然他们说不清,道不白,消化不了,而经济法的有无又无损他们的学科利益,不如视其为无。其中一些学者往往又身居学术高位,掌握着学科生杀予夺的权力,他们的学术意见关系着经济法学的前途和命运。[15]但这些学者又不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经济法学者无法和他进行讨论,使得经济法学连表达的机会都没有。这种对经济法学不理解、不交流、不认可的傲慢才是经济法学发展的最大敌人。          二、经济法学之难          其他学科对经济法学之所以存在傲慢与偏见,重要原因之一是经济法学对传统法学理论有太多的解构与超越,经济法很难被传统法学理解和内化。     经过学界的深入研究,发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经济法形成了不同于民商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立法机关也一直将经济法作为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之一。但是,虽然我们成功地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但是,一直始终没有成功划分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边界。大民法与大经济法的观点已基本绝迹,但经济行政法与行政经济法的观点却始终不绝于耳。我们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国家或者说政府总是其中的一方主体,试图以此证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反垄断法中限制竞争协议中竞争各方形成的竞争关系中政府在哪里?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中,政府在哪里?尽管我们不承认法的调整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用环境法、劳动法等法部门来论证,但法的调整方法与法部门的对应性,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并行性都使我们无法撼动调整方法对法律部门的独立性的决定性影响。尽管我们多次论证经济法独特的救济手段与方式,有自己的诉讼程序,但在根本上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系统,形成一套独特的诉讼程序。     尽管我们可以用种种理由来解释上述之类的问题,但是,经常顾此失彼,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新的破绽又出现。为此,德国有学者把经济法学的存在视为“对私法的批判”,他悲观地评定经济法学是德国法律人的一项失败尝试,导致整个法学“破产”。[16]经济法学对传统理论有太多的超越与解构,对于任何一个法学专业人士而言,经济法学是一门艰深的学问,非殚精竭虑、不苦思冥想,不能达到自洽。     所以,尽管法学界尤其是中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发表的专业论著汗牛充栋,但是众多学科基本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人们对于经济公法(即中国学者所说的经济法,下同——引者注)的详细组成以及具体定义都存在争议,其困难在于如何清晰界分经济公法以及对其进行体系化;不同的考察视角和法律部门的错综复杂又加剧了这一困难,因为经济公法包罗了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它们又承载着截然不同的国家调控目的。”[17]     “尽管经济行政法(即中国学者所说的经济法,下同——引者注)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已得到人们的公认,但迄今为止,学术界还未能令人信服地把这一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区别开来,也未能指出它的特点。最近的文献资料中甚至有人认为,关于经济行政法的概念、教学内容和研究对象,还没有形成一种能代表多数人观点的学说。”[18]德国汉堡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罗尔夫·施托贝尔教授客观地承认:经济法“在概念、结构以及内容上,一直存在种种争议。”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混乱的部分,其结构仍然需要澄清。”[19]     比利时的C·德尔马莫尔更是把经济法形容为一种大杂烩:“取一个调酒器。放进一份商法;用社会法色素使之上色;加进大量的税法和行政法;用一民法调味;撒上大量的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随意摇晃,然后作为冷饮,并为这种法律饮料取名经济法。”[20]     经济法学与传统法学理论的矛盾与冲突,它的难于被理解在国内外的法学文献中随处可见。对于这种矛盾与冲突以及理解上的困难,法学研究中产生了三种情形:一些学者知难而退,放弃经济法学这只饭碗,另求它途,多数转向民商法领域,但并不否定经济法学;一些学者,自己无法理解、解释经济法,于是彻底否定经济法(学),乃至抵制经济法(学)(上文所说的“傲慢与偏见”即是如此),这以其他学科的学者见多,因为他们往往直面经受经济法的冲击,也没有更多精力来深入研究;还有一些学者则不屈不挠,孜孜不倦,寻求经济法学的自在之道,这其中有一些学者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和创新,提出有价值的见解和思想。     无论否定还是肯定,经济法学都已成为现代法学无法绕开的一道“坡”,“倘若人们想对经济法置之不理,试图根据19世纪的传统法学系统在私法或公法中探寻这种现象,那么将迈入实践和理论上的莫大歧途。”[21]从经济法学研究现状来看,我们需要寻找一种更自洽的方法来破解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诸种难题。          三、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          其他学科之所以对经济法(学)存在如此明显的傲慢与偏见,经济法学内部之所以存在如此之多的困惑和破绽,我认为根本原因就在于学者们一直在用传统的法学思维来解释这种新的法律现象。用有没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有没有独特的责任形式、有没有专门的诉讼程序来衡量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实际上是用一种先验的部门法划分理论来切割经济法这样一种新的法律现象,把经济法打扮成一种按预设的前提生长出来的一种法律产品。就像法学家按自己的思想设计出来的产品一样,必须符合自己的意愿,毫无疑问这是荒唐的,是从先验的理论和假设出发,而不是从新的事物(经济法这种法律现象)本身出发。如果法学家种下的是豆子,长出来的当然也应当是豆子。但是,如果一片荒地上长出一株新苗(在已知的植物科类种没有它的名字),如果法学家仍然只会用豆科学的眼光去评价分析这株新苗,无疑的得不出满意的结论,只会得出结论:它什么也不是。这是反现象的分析。     经济法的“非传统性要求经济法学研究抛弃思维定势,即不能绝对地以研究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思路、方法和视角来研究经济法,不能绝对地以民法、刑法、行政法的研究经验来发现和评判经济法中存在的问题。经济法的问题绝对不应该从民商法等法的影子中去发现并基于这种影子进行解析,而应该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实践中去找寻并解析。”[22]     既然经济法不是遵循既有的、先验的法学定律发展而来,打破了传统法学理论框架,解构了既定的法学原理。那么,完全按照传统的法学思想、既有的法学知识是无法解释清楚经济法这种新的法律现象。“经济法作为现代才出现的一种新法律现象,对它展开研究,首先应当研究的是它何以为‘新’的特征,它与传统法律现象的联系,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这些研究对象中,法律调整对象仅是其中一个因素。”[23]必须超越既有的法学思维定势,用一种新的法律思维来认识、解释经济法,才有可能形成一个自洽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既然经济法是一种新的社会(法律)现象,根据上文提到的种种矛盾,笔者认为用强调从现象本身出发的现象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描述、解释、认识经济法,可能是经济法学真正的出路。     “现象学主要被用作一种哲学运动的名称。它的主要目的是对自觉经验到的现象作直接的研究和描述,而可无需借助于一些有关现象因果解释的理论,并能尽量摆脱各种未经验证的偏见和前提。”[24]现象学强调对新生事物、未知事物的接近和认识应当无前提,无预设,“因为任何‘预设’和‘前提’都是某种意义的‘偏见’。”(着重号为引者所加)[25]“那些自认为是现象学家的人,全都赞成胡塞尔的名言‘诉诸事物本身’。 他们对这句话的解释是,对各种具体地经验到的现象采取一种新的态度, 一种尽可能摆脱概念前提的态度,并尽可能忠实地描述现象。”[26]更多的哲学家更愿意将“现象学”作为一种研究事物的方法,而不将其看作一门学科。海德格尔就鲜明地指出:“‘现象学’这个词本来意味着一个方法概念。它不是从关乎实事的方面来描述哲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而描述哲学研究的‘如何’。” [27]所谓现象学方法, 在于“非常执拗地努力查看现象,并且在思考现象之前始终忠实于现象”。[28]现象学有两个基本原则,“其一, 现象学排斥中介的因素, 把直接的把握或这个意义上的直观看做是一切知识的来源和检验一切知识的最终标准;其二,现象学在经验的事实的基础上要求通过直观来获取本质洞察, 即获得对本质因素以及在它们之间的本质关系的把握。”莱维纳斯认为“由于放弃了描述的方法、类别的构成和概念的持守, 传统的思辨方法跳越过了许多研究领域。现象学的无可争议的贡献在于, 要求在‘回到实事本身’的过程中进行系统而耐心的、当然只是暂时的描述。因此, 现象学既有利于实证主义者, 也有利于形而上学家, 它是任何一种唯心论和实在论的必然出发点, 它对各种精神来说都意味着思维的坐标。[29]     按照胡塞尔提出的现象学基本原则:“面向实事本身”,我们在评价分析经济法这种20世纪初才出现的新的法律现象时,不能按照任何预设法学原理,不能以任何理论假定为分析工具来解释、说明,而要从经济法这种法律现象本身出发,达到经济法的自在存在,本原地呈现经济法现象本身,“如存在者就其本身所显现的那样展示存在者”,[30]而不是戴“有色眼镜”用先见去描述它,观念化地把握它。否定经济法独立性的多数学者,如佟柔先生,不是从经济法这种新的法律现象本身出发,而是根据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必须有独特的调整对象这样一个预设的前提来检验、分析后生的经济法,根本违背“面向事实本身”的基本原则。     而把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理论恰恰正是现象学所说的一个“未经验证的偏见”。法学界从来没有去认真考证过“调整对象”理论的来源,想当然地视其为大陆法系的普遍真理。事实上,这种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的不同来划分法律部门的理论出自前苏联,1938年—1940年,苏联法学界通过讨论,得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结论: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上的差别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1954年—1956年苏联就全苏民法典的制订讨论民法的调整对象得出另一个公认的结论:必须将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结合起来,共同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或依据。[31]这一理论被中国法学界奉为圭臬,无论是民法学界、经济法学界还是法理学界都对其反复传扬,以讹传讹地把其讹化成大陆法系的经典理论。事实上,这一法的部门划分标准既不来自古罗马法,也不来自大陆法系的杰出代表——德国。前者中,法学界共知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依照法所保护的不同利益,他说:“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的宪法,私法着眼于个人的利益”,[32]意思是说保护国家利益的法是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是私法;后者中,德国乌茨·施利斯基教授在《经济公法》一书中将经济公法定义为:“是指国家借以设定经济生活的法律框架或规定经济生活的过程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将经济行政法定义为:“是指普通法上的对调整经济的国家机构授予权利,赋予其义务或对这类调整、监督经济的机构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将经济宪法定义为:“是指所有包括经济内容并对经济制度进行规定的宪法规范”,在这几个定义中并没有中国法学论著中常见的调整对象的公式。笔者多年来一直注意查找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文献,寻找调整对象理论的大陆法起源,但一直没有收获。[33]他们对法的定义很少像中国的法学家们一样一劳永逸地套用“某某法律就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溯根求源,在19世纪的私法编篡、民商法分立及此前对罗马法进行长达几百年研究的过程中,学者都是注重具体制度和操作层面的研究,而对法的体系和部门划分历来不作深究。”[34]可见,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的理论是来自前苏联的一种偏见,中国法学界20世纪80年代因为“崇苏”情结毫无保留地继承过来,并未经验证地把其视为大陆法系的普世原理。用这种先验的伪经典式的成见来描述经济法只会产生傲慢与偏见。     用现象学的基本原理不难证明过去那些持守“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论否定经济法的存在与独立的观点是一种反现象、反本真的傲慢与偏见,不但不能让我们接近本真的经济法,而且还构成对自在自持的经济法现象的扰乱。用现象学方法同样可以从正面证明经济法的自在。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市场国家普遍信奉自由放任理念,遵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国家不干预私人的交易行为,人的生产力得到高度释放,经济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到19世纪末,出现了可以控制整个行业的垄断企业,他们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想尽一切办法挤垮竞争对手,阻碍新的经营者进入本行业,中小企业无法生存,消费者利益在契约自由的借口下被随意阉割。一些国家爆发了抵制垄断企业的社会运动,如美国的人民党主义运动,但大企业的垄断行为又是在既有的私法框架下进行的,无法按照既有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去规制,既有的法律制度无法化解这一矛盾。为了保证自由经济整体长治久安,不至于被垄断所破坏,国家不得不打破固有的不干预经济的制度逻辑,改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制度,运用公共权力来规制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那么对这种超越既有的市场体制的新型干预、调节市场的权力,如果按照现象学方法,从国家这种新型权力现象本身出发,尽量摆脱既有的权力分类概念,不对所呈现的现象加以变化的再解释,“根据它自身的条件来分析它,它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35]直观地、不加中介地从国家干预、调节市场的本原现实来解释它,我们可以直接将这种新型权力定义为国家经济调节权(简称为国家调节权)。而不是回到两百多前的孟德斯鸠那里,将其三权分立理论作为分析描述这种新型权力的预设的前提,来及解构、裁剪这种新的权力现象,这种反现象的做法的必然结果是将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权力视为三权中的一种,又必然和孟氏原来对三种权力的定义严重冲突。在现象学看来,原来惯有的把国家调节权归类为行政权的做法是多么的荒诞不经。     用现象学的方法,摆脱一切前提和预设的持守,从对国家调节市场现实的直观中洞察这一权力现象的本质,我们将其直接定义为国家调节权而不是行政权,形成独特的经济法权力范畴,那么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就是国家调节机关而不再是行政机关,权力运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国家调节关系而不再是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无法和行政法划界的难题在现象学的妙手点拨中不攻自破。[36]     总之,根据现象学的方法,研究经济法应当让经济法“安于自身”,不要总是一上来就把它“对而象之”,急匆匆忙不迭地占有之、开发之、利用之。[37]          Pride & Prejudice     ——Phenomenological Analysis of Economic Law     ——————————————————————————–     [*]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百人工程”课题《经济法下的谨慎政府》05BR09。          注释:     [①] 佟柔:《学科经济法论》,载《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页。     [②] 梁慧星:《试论经济行政法》,《中国法学》1984年第4期。     [③] 周大伟:《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南方周末》2007年3月8日。     [④] 参见梁慧星先生的网络文章:《佟柔先生与民法经济法论争》,http://www.civillaw.com.cn/tongrou/004.html;《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9251。     [⑤] 邱本:《公正地对待经济法》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⑥] 某民法学家主编的法学核心刊物始终拒发经济法基础理论文章,甚至曾经在编辑分工中取消经济法这一学科,拒绝接受经济法这一学科。     [⑦] 佟柔:《学科经济法论》,载《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71、277页。     [⑧] 周大伟:《经济法:一道困扰中国法学界的难题》,《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5期。     [⑨] [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⑩] [德]弗里茨·里特勒:《德国经济法的任务、发展和结构》,郑友德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11] 程明修:《德国经济行政法体系之发展——罗夫‧史托伯(Rolf Stober)〈经济行政法总论与经济行政法各论〉》,《视野——德国明斯特大学台湾学人季刊》1999年11月(总第2期)。     [12] 德国出版的经济法教材及著作请参见喻文光译,[德]乌茨·施利斯基著《经济公法(2003年第2版)》之文献索引。需要说明的是,在德国,经济公法、经济行政法、经济宪法均是经济法的下位概念,德国的经济法概念和体系和中国已经形成的经济法概念体系有所不同,但其中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德国的经济公法概念比较接近中国的经济法概念,但它的经济行政法概念在一些学者那里等同于经济公法,在另一些学者那里又是经济公法的下位概念。本文将在经济法等同意义上使用经济公法与经济行政法这两个概念。参见[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2003年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德]罗尔夫· 施托贝尔:《经济行政法——一个介于国家经济调控和企业家责任之间的法律领域》,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4656。     [13] 邱本:《公正地对待经济法》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4] 事实上周大伟发表在《南方周末》、《西部法学评论》及网络上几篇内容相同的文章基本是在重复他1989年发表在《中国法学》第3期的《研究经济法理论问题的新思路——兼对近年来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反思》一文的观点,说其是成见一点也不为过。     [15] 据说有法理学家就主张在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中取消经济法。第一、二届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组成员中均没有经济法学者。     [16] 参见苏永钦:《经济法——已开发国家的任务与难题》,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17] [德]:《经济公法(2003年第2版)》,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8] [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19] [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5页。此书作者罗尔夫·施托贝尔与《德国经济行政法》的作者罗尔夫·斯特博实际是一个人Rolf stober,两个译者的译法不同而已。     [20]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原文出自 [法]阿兰·塞尔日·梅斯歇阿夫:《经济公法》,法国大学出版社1994年法文版。     [21] [德]弗里茨·里特勒:《德国经济法的任务、发展和结构》,郑友德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22] 应飞虎:《问题与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23] 王全兴:《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     [24] [美]H·施皮格尔伯格、W·比梅尔:《现象学》,忆年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0年第5期。     [25] 孙周兴:《我们如何接近事物?》,http://www.cnphenomenology.com/0205155.htm.中国现象学网。     [26] [美]H·施皮格尔伯格、W·比梅尔:《现象学》,忆年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0年第5期。     [27] [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2页。     [28] [美]H·施皮格尔伯格:《现象学运动》, 王炳文、张金言译, 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第964页。     [29] 倪梁康:《现象学运动的基本意义——纪念现象学运动一百周年》,《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30] [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5页。     [31] 参见《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一)》,《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     [32]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33] 徐国栋声称对4 大洲、19 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2 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了研究,但是他实际上是强行套用苏式和中式的“调整对象公式”来解释其他国家及其学者的定义,并不是其他国家本身就存在这个公式。参见徐国栋:《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前兼论 第2条的理论坐标和修改方向》,《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34]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35] [美]H·施皮格尔伯格,W·比梅尔:《现象学》,忆年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0年第5期。     [36] 笔者在另外的文章中已论述过国家调节权独立对经济法学的重大意义,在此不再赘述。参见陈云良:《国家调节权的产生及其根源》,《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国家调节权、国家所有权和国家行政权》,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229页。     [37] 此处套用前引孙周兴《我们如何接近事物?》一文中的一段话:所谓“泰然任之”(Gelassenheit),简单说来就是let be,让事物如其所是地存在,让事物“安于自身”,不要总是一上来就把事物“对而象之”,急匆匆忙不迭地占有之、开发之、利用之。          《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经济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4292.html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作者阅读 陈云良: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 陈云良:输的光荣 赢的伟大——《法治中国2010》前言 陈云良:教育部不承认,才是南科大最大的胜利 陈云良:哭蔡定剑 陈云良:对法治的不懈追求 陈云良:要解决公共服务不够、不均的问题,更要防止公共服务过度、过奢 陈云良: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 陈云良:经济法学是一门艰深的学问 陈云良:通过诉讼推进民治——《公益诉讼理念研究》序 陈云良:我的弗里德曼 陈云良:民治的方式 陈云良:他才是中国真正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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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汪丁丁:官僚们的另一企图

汪丁丁:官僚们的另一企图 标签: 中国 官僚 ● 汪丁丁 ( 进入专栏 )       中国政府的官僚们,从不担心每日每周发布的数以百计或许根本无法实施的红头文件是否落实,当然,也就不必担心落实文件可能产生的无数恶劣后果。     例如,北京的官僚们发布过“不准外来务工人员在地下室居住”的红头文件并激发政协委员们的批评,以及同样停留在文件上的各种被广泛报道的活动。事实呢?无数务工人员,甚至越来越密集地在地下室居住,因为房租越来越贵。但是,恶法之恶,就在于只要发布了让全体公民感到难以遵守的法律,那么,一旦官僚们需要“寻租”,他们可以随意追查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因为,全体公民早已被恶法置于不合法状态之中了。所以,一套一套不可实施或荒唐的法律以远比西方各国更快的速度发布着,日益将全体公民陷于不合法状态。     又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法,在中国最为严厉,以致没有谁相信它可能实施。但是为什么要成为最严厉的?是为了使享有知识产权解释与司法权的政府部门的“掠夺之手”有最大和最广泛的寻租机会。现在,我们看到,政府要来控制教育权了,下面的报道意味着,将来,不要说“孟母堂”不合法,任何民间教育都会被置于不合法状态。因为,国家规定了教育质量标准!荒唐吧?居然侈谈教育的质量的“标准”?教育质量、奶粉、渤海石油、……,这一次,名曰“本科教育工程”,似乎教育部是要制造“原子弹”或任何一件军事武器。基地、211、985、长江学者、跨世纪、五个一、百人计划、千人计划、……,诸如此类的“工程”,不是社会办教育,而是政府垄断教育。     然后呢,然后我们能看到一些结果,至少看到以往十年“教育工程”的结果:学术腐败,学者腐败,以致我们的学生也要腐败——可是我们怎么能怪学生腐败呢?如果我们只认为官僚们在“忽悠”我们,骗着让纳税人为他们的私人意图付费,那我们就太天真了。官僚化,这一过程的要害在于:官僚们的行为始终遵循着一套隐秘计划(共谋),旨在确立并且扩张每一个政府部门的权力。他们从来不声明这一计划,他们不搞“阳谋”,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在参与这一隐秘计划。他们能公开说的只是:我们永远做人民公仆。其实呢,“人民”,正落入他们设置的陷阱里,永远无法逃脱。 进入 汪丁丁 的专栏 本文责编: lizhenyu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思想库 > 学者文库 > 经济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3990.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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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八百万人有一千八百万种死法((微言宋听(9.3-9.9)))

(新快报专栏 每周六出街 见报有删节) 博客天下:【中国式节日】8月23日-30日,新华社记者刘杰在陕西拍摄了一组照片。这组照片里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每张图里都有几个空荡荡的椅子。中秋节,如果在家,好好陪家人;如果没在家,给家里多一个问候~       【一周找抽】李阳家暴 “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近日,李阳的外籍妻子“丽娜华的Mom”在微博中称遭到家庭暴力,并配发照片。 李阳疯狂英语的微博对家暴一事进行回应,声称“谁是谁非不好评论”。该条微博很快被删除。 李阳在2009年参加《天天向上》节目中透露,他和太太之间没有浪漫的爱情,两人“继续下去”只是为了研究美国家庭教育。 网友对此展开了广泛的舆论监督与批评: “请问李老师,《疯狂打老婆》教材全套多少钱? 我以前也试过疯狂英语,英语没练习好,嗓门儿大了。现在李阳让我力气也更大了…… 《李阳教您如何疯狂打说英语的老婆》、《李阳教你如何说着英语疯狂打老婆》、《李阳教你如何一边疯狂打老婆一边疯狂说英语》——李阳疯狂英语最新合集。” 而我看到最有趣的评论是这样的:李阳在微博里盛赞天朝优越性,对美帝充满警惕与憎恨,然后回家就把老外媳妇儿胖揍一顿——当五毛就是要像李阳这样,表里合一,台上台下一个样。 【一周恶搞】11刀自杀死 2011年8月27日,湖北公安县纪委干部谢业新被发现死在了自己的办公室。他仰坐在办公桌前,颈部、腹部及手腕共11处刀伤,气管和喉管被准确地割开,面前桌子上的烟灰缸里散落着八个烟头。但他的表情看上去却十分安然,仿佛死去的过程不曾受过痛楚。亲友们都不能相信这个“连抽烟的姿势都很优雅的男人”会以如此惨烈的方式离开人世。 两天后,公安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谢业新死亡的结论为——自杀。按照警方的调查结果,谢业新先是割断了自己的右手手腕,然后割断自己的气管和喉管,但这些都不是致命伤,谢业新最后平静地给了自己致命的一刀:从胸骨上窝处刺创致上腔静脉破裂,然后静静等待血尽而亡。 没有人相信一个正常人能够以这样一种平静的方式结束自己。在之后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情绪激动的家属甚至要求政府领导示范“如何11刀自杀”。( http://news.sina.com.cn/s/2011-09-09/114323132233.shtml ) 纽约有八百万人,有八百万种死法。一个侦探小说家这么写。但在中国,八百万人可以有一千八百万种死法。脚筋被挑断后可以跳楼死,中了子弹之后可以被发夹刺死,还可以割腕割脖子两肋插刀共11刀自杀死,全身被捆得像个粽子一样跳河自杀死,双手被捆后捅自己蛮多刀自杀死,当然还可以什么都不干,突然就倒地死。 【一周聚焦】李双江之子无证驾驶还打人 近日,李双江15岁的儿子李天一与18岁的朋友分别驾驶宝马、奥迪与驾驶别克的彭氏夫妇发生冲突,并将对方打伤。李并高喊“谁敢打110!”事后,套牌山西牌照的奥迪车被发现3年内共违法36次。昨天,李驾驶的宝马车也被证实9个月违法32次,且全部未接受处罚。 李天一生于1996年4月,4岁选入中国幼儿申奥形象大使,10岁加入中国少年冰球队,13岁成为海淀区书法协会会员。 @娱乐大头条:全国政协委员、歌唱家李双江曾在访谈中自曝太过溺爱孩子:孩子总归学不坏,我舍不得打,有时还没打眼泪先掉了。我儿子天赋好,喜欢运动、交朋友,1岁多就能认所有车,电脑在他手里像弹钢琴,英语单词随便就能记几千个,这代人是我们的希望,也是中国人的希望。 @胡紫微:十五岁的李衙内在光天化日敢下如此重手且气焰干云,已绝非一日之功。据称李府派人去看望伤者,主旨竟是希望给孩子一个机会。红楼梦里贾政得知儿子宝玉荒唐惹事,还知锁上二门,命人要将宝玉着实打死以免坑爹误己。我们红星闪闪下的共和国将军,比封建贵胄更应境界高些才对。你儿子该有人帮着管管了。 @杨不坏:【国产四大名爹】这是一个拼爹的时代,国产四大名爹:李刚、王军、卢俊卿、李双江,总有一款你伤不起,拼不起。 @赖捷:红星“罩”我去战斗…… (顺便赠阅视频一枚: http://tieba.baidu.com/f?kz=1205126739 ) 【一周关注】CPI 本周,国家统计局发布8月份CPI,同比上涨6.2%,环比上涨0.3%。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13.4%,其中粮食价格上涨12.2%,猪肉价格上涨45.5%,鸡蛋价格上涨16.3%。居住类价格同比上涨5.5%,其中住房租金价格上涨3.8%。 @李迅雷:【货币总量严控为何对抑制CPI的成效不大】8月份CPI同比回落而环比却依然上涨。去年年初至今紧缩力度不可谓不大,但为何通胀没有像前两次那样迅速回落呢?其实影响通胀的因素除了货币总量外,还跟货币结构或储蓄结构有关。既然过去10多年货币超发却未导致高通胀,如今收缩货币难道就一定会立竿见影吗? @许小年:从去年年中开始,CPI和狭义货币M1的关系出现异常,通胀应高而不高。如果那时到达峰值,后来的通胀呈放缓趋势,与货币收缩一致。结论:CPI数字被调控。请统计局辟谣。 中国的通货膨胀“有所缓和,但并未消失”,8月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回落,但只是在统计意义上的回落……虽然通胀或许已经见顶,但仍远远高于理想水平,并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高位运行……我们看到矛盾的迹象,特别是政府仍表示通胀依然会是重点,再加上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这些都表明了政策的不确定性,政府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观望的状态。 ──Xianfang Ren和桑顿(Alistair Thornton),环球通视(IHS Global Insight) 我们认为通胀已经见顶,但通胀水平依然令人担忧。根据批发价格数据,包括猪肉在内的食品价格自8月底以来继续上涨……食品通胀开始呈现结构性而非周期性特点,特别是考虑到农业生产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日益升高。秋季粮食产量占全年产量的绝大部分,在秋季产量确定之前,政府会非常谨慎。更重要的是,虽然预计通胀率会在第四季度大幅下跌,但今年的平均通胀率几乎肯定会超过5%,超过政府认为适度的4%到5%的范围。因此,我们预计货币政策不会出现普遍放松。 ──丁爽、沈明高、Serena Wang,花旗集团(Citigroup) 【一周炮轰】汪丁丁VS教育部 本周,“全日制私塾孟母堂换址重开”引起教育主管部门关注,松江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孟母堂仍是未经备案登记的擅自办学,将予以取缔。对于在此上学的适龄儿童,与2009年的处理方式一样,教育局仍安排分流。 汪丁丁:政府要来控制教育权了,将来,不要说“孟母堂”不合法,任何民间教育都会被置于不合法状态。因为,国家规定了教育质量标准!荒唐吧?居然侈谈教育质量的“标准”?教育质量、奶粉、渤海石油…,这次名曰“本科教育工程”,似乎教育部是要制造“原子弹”或任何一件军事武器。     基地、211、985、长江学者、跨世纪、五个一、百人计划、千人计划、……,诸如此类的“工程”,不是社会办教育,而是政府垄断教育。然后呢,然后我们能看到一些结果,至少看到以往十年“教育工程”的结果:学术腐败,学者腐败,以致我们的学生也要腐败.    【一周荒谬】红名单 手机红名单——广州的杨先生不堪垃圾信息袭扰,将中国电信“天翼”告上法庭,官司没赢却有意外收获。电信律师声称:运营商已将原告列入一份红名单,通知全体代理商不得再向他电话推销、发送广告短信,确保不受任何信息干扰。红名单基本都是省、市领导级别的人,原告能受此等待遇,可见我们的诚意! 红名单?电信这是赤裸裸的谄媚特权阶级啊!我打算去电信营业厅静坐示威了! 【一周无奈】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 9月6日,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李铁根:马路上,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奶奶摔倒了。一个小学生路过,连忙把她扶起来,他关心问:老奶奶,你摔痛了吗?老奶奶笑着说:不痛,小朋友你叫什么名字啊?他眨眨眼,然后自豪的回答:我叫红领巾!说时迟那时快,老奶奶突然对着附近的人群大声喊:抓住红领巾,就是他把我推倒的。 @pufei:在一系列老人街头摔倒救治纠纷之后,无数人在街头看见摔倒老人时,心中都突然想起陈毅元帅那句教导: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四一哥:什么时候公安部公布《老防民上访干预技术指南》,铁道路公布《老乘客遇难技术指南》,而民政部公布《老国民兲朝生存指南》呢? 而在美国,有一部 《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有的叫《好撒玛利亚人法》,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3281950.htm  ) 【一周争议】5名女子带亲生儿女行乞被批捕  近日,5名女子带亲生儿女行乞被批捕 http://163.fm/N26x7lQ 国家对家庭的干预边界在哪里,父母带亲生孩子乞讨是否构成暴力、胁迫?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据此,不少评论者质疑:带自己亲生孩子也暴力、胁迫?也是组织? 政论家莫之许微博说:我认为如无证据,绝不能仅因同行乞讨,就定为暴力胁迫和组织之罪,但孩子也有其权利,故可以立法剥夺家长之抚养权,如家长行为矫正后,也可补助该家庭,以使其团聚,要之,家长对孩子的养育权先于国家而成立,国家对家庭的侵入是基于满足儿童权利,必有相当之证据方可介入,且不应以惩罚家长为目标 【一周内幕】监狱选举 1、@土家野夫:你们知道每次人大代表选举,在监狱是怎么选的吗?一个监狱成千以上的犯人,剥夺政治权利的只是少数,因此绝大多数都是选民。于是狱警开会通知,大家选这个选区的人大代表——大家一看名字,就是监狱长嘛,那谁敢不选啊?于是我们监狱长就长期是人大代表。选完,监狱改善伙食一餐。——今日选举有异乎? 呵呵,监狱长长期担任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大代表者的去处就只好是监狱了。 2、多个地方宋庆龄基金会传出挪用资金放贷等丑闻,引发媒体和网络大量关注,面对舆论风潮,中国宋庆龄基金宣称与地方宋庆龄基金会无隶属关系。 @困境囚徒:据丰都通讯社消息,宋庆龄本人正草拟一份声明,表明自己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已经没有任何关系。 【一周段子】我是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头等舱可以了吧? 1、@暗地妖娆:浙江教育科技频道1818黄金眼有个节目,采访一个小偷,问他为什么干这行,本来以为他会说生活所迫之类的。结果小偷说:“人生就像一场电影,有的人演警察,有的人演小偷。总要有人演小偷。”  2、@刺杀希特勒:今天有位女乘客,神气凌人的告诉我她想要升舱到商务舱!当我告诉她商务舱满舱不可以时!她从包中取出一个大红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大代表证",然后说,那现在头等舱可以了吧!可是可是……这里是新航!这里是新航啊!(新加坡航空空姐如是说) 3、@宋石男:组党是要被判十年以上的,但宣传组党的大片却号称票房要过8亿……转@承认自己流氓是种美德:这是个奇怪的国度,避孕套广告是不被允许公开播放的,但是每个电视台都能看到无痛人流的广告。在这里,抛弃生命远远比买杜蕾斯显得高尚优雅。 4、德国科学家说,一个精子含有75兆遗传信息,一毫升精液约有1亿精子,射精平均5秒、射液2.25毫升,即每秒发射1.6875TB。这表明女性卵子是世界上最强的防御系统,超过能抵御每秒0.5千兆DDoS的顶级防火墙,且即使被攻破,也需9个月才影响系统。——这个科学的段子送给准备怀孕的女性们。 5、@博客天下:第二十一届中国新闻奖出炉。特等奖是:《通讯:坚定沉着战狂澜——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纪实》   【一周温馨】老男孩清华保安 1、9月4日,清华大学图书馆保安贾作胜,来到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数学专业报到入学,引起众多媒体关注。贾作胜是山东鄄城人,今年27岁,在清华大学图书馆当保安期间依靠自学和旁听,于今年考上山东师大历山学院。 @筷子兄弟粉丝团:清华大学图书馆保安山东小伙贾作胜在清华很出名,我与他聊过几句,谈及《老男孩》时候,贾作胜声称看完老男孩后失声痛哭。男儿有泪不轻弹,贾的泪水诠释了老男孩带给我们的思考与回忆。 @空心大兔子:清华保安贾作胜,一个菏泽普通农民家庭小伙子,借在清华读书馆看书的便利自学考上了山东师范大学。他说他的目标是再考上北大或清华的研究生,他说他的梦想是将来成为一名老师把母亲接到北京生活,他说他的愿望是为村里修一条油路。 不知道为什么,看到这则新闻,我的眼眶湿润了。梦想永远不是廉价的词语,尽管被选秀或成功学糟蹋了这么多年,它还是这么高贵,又这么平易近人。 2、南方周末改版 本周四,南方周末改版,要做中国最好的公民读物。 @记者的家:留此存照 【朱镕基南方周末亲笔撰文】(2011年9月8日,@南方周末)朱镕基在南方周末署名发表《如果本届政府都是“好好先生”,我们就对不起人民》,《如果不去关心人民的疾苦,我当什么总理》,三个整版的文字。  @杨修雯:刚买了一份《南方周末》,虽然目录有B版时局,但内页无B版。  @南方周末:【部分零售报摊缺少B叠】9月8日出版的《南方周末》B叠由于在北京印刷时间较晚,导致部分零售报摊的报纸缺少B叠。经确认B叠将在9月8日下午陆续送到北京各零售报亭,请购买了缺版报纸的读者凭当期《南方周末》到原购买的零售报亭即可补回B叠。给读者造成了误解和不便,敬请谅解。 @东方愚:9月8号的南方周末,有三个版的文章是同一个作者—朱镕基!昨天看到大样,读了下来,震撼+感叹。改版第一期,前总理鼎力支持,够味道 @笑蜀:朱老板也就而已而已,不关注。但南周改版比朱老板重要太多,因为中国需要南周而不需要朱老板,要关注 //@荣波:今天下午人民出版社开记者会,朱老板新书出版,新华社有报道,南方周末有专题。支持南周改版成功!   【一周纪念】9月9日 9月9日,滕彪发推说:从直接杀人和间接导致的非正常死亡人数来说,他无疑是有史以来的反人类之首,远超希特勒、斯大林、金氏父子、波尔布特。而卡斯特罗、博萨卡、拉登、卡扎菲等更是排不上了。当然35年前的今天,他做了唯一一件对人类有益的事情。 四一哥:推荐阅读菲利普的毛传,远比特里尔的毛传靠谱。各大网上书城有售。比如这里: http://url.cn/2lZjjb  (无关的话:今天教师节,我老婆收到一大堆花,把家里变成了花店。老子什么也没收到,呜呼痛矣——人品好老师和人品坏老师组建的家庭,充满了多么强烈的对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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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们的另一企图

  官僚们的另一企图 作者:汪丁丁 中国政府的官僚们,从不担心每日每周发布的数以百计或许根本无法实施的红头文件是否落实,当然,也就不必担心落实文件可能产生的无数恶劣后果。例如,北京的官僚们发布过“不准外来务工人员在地下室居住”的红头文件并激发政协委员们的批评,以及同样停留在文件上的各种被广泛报道的活动。事实呢?无数务工人员,甚至越来越密集地在地下室居住,因为房租越来越贵。但是,恶法之恶,就在于只要发布了让全体公民感到难以遵守的法律,那么,一旦官僚们需要“寻租”,他们可以随意追查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因为,全体公民早已被恶法置于不合法状态之中了。所以,一套一套不可实施或荒唐的法律以远比西方各国更快的速度发布着,日益将全体公民陷于不合法状态。又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法,在中国最为严厉,以致没有谁相信它可能实施。但是为什么要成为最严厉的?是为了使享有知识产权解释与司法权的政府部门的“掠夺之手”有最大和最广泛的寻租机会。现在,我们看到,政府要来控制教育权了,下面的报道意味着,将来,不要说“孟母堂”不合法,任何民间教育都会被置于不合法状态。因为,国家规定了教育质量标准!荒唐吧?居然侈谈教育的质量的“标准”?教育质量、奶粉、渤海石油、……,这一次,名曰“本科教育工程”,似乎教育部是要制造“原子弹”或任何一件军事武器。基地、211、985、长江学者、跨世纪、五个一、百人计划、千人计划、……,诸如此类的“工程”,不是社会办教育,而是政府垄断教育。然后呢,然后我们能看到一些结果,至少看到以往十年“教育工程”的结果:学术腐败,学者腐败,以致我们的学生也要腐败——可是我们怎么能怪学生腐败呢?如果我们只认为官僚们在“忽悠”我们,骗着让纳税人为他们的私人意图付费,那我们就太天真了。官僚化,这一过程的要害在于:官僚们的行为始终遵循着一套隐秘计划(共谋),旨在确立并且扩张每一个政府部门的权力。他们从来不声明这一计划,他们不搞“阳谋”,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在参与这一隐秘计划。他们能公开说的只是:我们永远做人民公仆。其实呢,“人民”,正落入他们设置的陷阱里,永远无法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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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 | 秋季课程的设想

秋季我继续讲行为经济学(双学位课程)和新政治经济学(研究班),今年,我设想将这两门课程联接为一个课程包——其实它们原本在我以往的讲授里就密切联系着。下面贴的,是这一设想的框图: 还会不断扩展,已有了第四和第五张。这样联系起来,好处就是让学生可以同时听两门课程并思考两方面的事情,知识不再仅仅是知识而要成为他们社会行动的指南。当然,修双学位的是本科生,参与研究班,有些困难,自愿吧。就教学内容而言,今年重点介绍欧洲北美和中国大陆一批1975年或以后出生学者的文章。这些“75”后学者,多在本世纪初获得博士学位,并且在最近几年获得教授职称,他们的知识和研究兴趣几乎无一例外地是跨学科的。我列举三位:(1)Rebecca Saxe,2000年牛津大学心理学与哲学本科,2003年MIT认知科学博士,2007年MIT脑与认知科学教授;(2)Christian List,1996年牛津大学哲学与数学本科,2001年牛津政治学博士,2007年LSE政治科学教授;(3)Franz Dietrich,1975年生于慕尼黑,LSE,哲学、逻辑学、科学方法系教授,以及荷兰,Maastricht大学,数量经济学系教授。与他们相比,哈佛的 Martin Nowak 生于1965年,已超龄了。 下一篇: 许迈永“地产腐败教程”—大连呢?据报道今天上午许迈永已执行死刑 —大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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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库】“再找演员的话,请放过未成年”(外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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