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独立新闻在线》- 乌达雅挑战煽动法合法性失败高庭法官:言论自由须有限度

吉隆坡高庭法官加沙里查(Ghazali Cha)今天下判,表明赞同副检控官诺林(Noorin Badaruddin)所言,即人民的确有言论和表达自由,但是却必须有限度,主要是确保这自由不被 滥用 ,以及在人民之间引起任何骚乱或影响他人感受。 加沙里查指出, 言论自由 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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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江苏高院法官宿舍楼遭拆迁起诉至南京中院未获立案

江苏高院法官宿舍楼遭拆迁起诉至南京中院未获立案 作者 上海特约记者 曹国星 南京一栋住着江苏省高院众多法官和退休法官,仅建好了十年的的小楼为了给宁海路“欧洲风情一条街”项目面临拆迁。为了保住房产,或者获得更合理的补偿,住在这栋楼里的31名法官,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南京市房管局起诉至南京市中院,并向其上级单位南京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但被驳回未能立案。 这些法官维权的结果是,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上海律师富敏荣说,“这个消息,正是对宪法中保护合法私有制财产条款、也是对《物权法》、《行政诉讼法》的讽刺!” 根据《南都周刊》的报道,这栋法院宿舍楼,位于 位于鼓楼区核心地段的“华新巷21号”小院,于2000年6月竣工,至今尚不足10年,业主共有34户,其中绝大多数为江苏的法官或退休法官。 2007年开始,南京市鼓楼区政府计划在鼓楼区宁海路建设“欧洲风情一条街”,并开始了拆迁工作。 华新巷21号的业主则认为,该楼房龄不足10年,且远离宁海路五六十米,不应在“欧洲风情街”的范围内。但这栋法院宿舍楼仍然被列入拆迁公告内。法官们还认为,“欧洲风情一条街”的建设,并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不折不扣的”商业性开发。 几经博弈后,南京市政府驳回了这些法官业主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维持了房管部门颁发相关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0年8月11日,住在这幢7层小楼里的31名业主将一纸诉状递至南京市中院,以集体形式提起行政诉讼,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南京市房管局列为被告。 法官们提出,以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南京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起诉未予立案。《南都周刊》的报道说,“目前,南京市中级法院已经介入双方争议的调解,目前还没有结果。” 此前,《凤凰周刊》曾报道安徽省芜湖市的法官宿舍被强拆的故事,有媒体人说,“在中国,即便是强力机关的法官,都躲不过私有财产被拆迁运动掠夺的危险。” � � � 关键词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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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兵:靠卡通树法官形象很荒唐

从接二连三的因言获罪,到此起彼伏的跨省追捕,从佘祥林到赵作海,威严的法律一再被践踏,民众的权利屡屡被侵犯,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下,人们对法官的期盼,是一个“可爱亲民”的卡通吗?不顾民众的核心诉求,却去走什么“卡通亲民”之路,岂不是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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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柯克: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不能做法官

原文地址: 柯克: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不能做法官 作者: 律坛怪侠杨金柱    柯克: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不能做法官         原文地址: http://yjz560922.fyfz.cn/art/747931.htm#1203884         文章提交者:默客001 加帖在 猫眼看人【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这是将近四百年前的事情了。1608年的某一天,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在宫中闲坐无聊,忽然想起,有一段时间没有到皇家法院去亲自审理几件案子了。何不去一趟,审一桩小民案件,解解闷儿,也顺便体察一下民情。 国王一行来到法院,遇到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爵士。令国王颇感意外的是,他要审理案件的要求在柯克这儿碰上钉子了。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国家都在朕的统治之下,区区一桩案件,朕竟然无权御驾亲审,这是什么道理?”国王满脸不快,质问柯克大法官。      “陛下息怒,容臣禀告。陛下当然是国家的最高首脑,内政大事,外交方略,都由吾王总揽。但是,陛下要亲审案件这事,却是期期不可。”柯克显得很恭顺,但眼神中却透出一份坚定不屈。     “哈哈,国王不能审案,这倒是桩新鲜事。我的大法官阁下,你别给朕来这套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花样。朕知道,吾国法律以理性为依归。你不让朕审案,显然是认为朕天生愚笨,不及你和你的同僚们有理性喽。”国王语中带刺儿。      柯克并不退让,一板一眼地说了一番话,这段话在英国法律史上极重要,我只得原文抄录(上面的对话出自我的想象)--   “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这次冲突是英国法律专业化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此后,英国的司法便成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领域。不只是英国,在当今的西方各国,从事法律职业都要以正规的大学法律教育为前提。这里的大学教育跟我们这里所谓四年制大学不同,在英国、德国、法国、日本这些国家,大学法律系毕业之后尚不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通常必须再经过考试,成功者还要继续参加两到三年的学徒式教育;在美国,过程是倒过来的,只有大学本科毕业者才可以考法学院,法学院的学制是三年。这样,在这些国家里,一个人要开始其法律职业,从进入大学起算,要经过六至七年的大学和大学以上教育和培训。屈指算来,一般人开始其法律职业时大体上总是接近或超过三十岁了。不仅如此,在英国和美国(也包括我们的香港),一个人要成为法官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法律职业的新成员都只从事一种行业,即律师(包括检察官这种国家雇佣的律师)。大约十年之后,律师行业中的那些佼佼者才可能被选任为法官。无怪乎人们会说,在英美国家,法官与其说是与律师不同的行业,不如说是律师职业生涯的顶峰。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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