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律师的呼吁——请求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呼   吁   书                                 ——要求为何胜凯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备受关注的何胜凯在遵义市中级法院“杀人”案即将二审开庭,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应是何胜凯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何胜凯在法院杀人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至今还是未解之谜。     据一审判决,这是一起死刑案件。对于死刑案件,按照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首先应查明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而本案最大的争议和疑点也正在于此。    根据家属和辩护律师的了解、分析,何胜凯极有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理由如下:    1、案发前,何胜凯的母亲按当地风俗,找过巫师为儿子“驱邪”。这说明,案发前,何已经表现出明显的精神异常。    2、何胜凯被抓后,侦查机关讯问他“为什么杀人”?何胜凯答“法院以前因为故意伤害罪判过我的刑,法院的人冤枉我,我被判刑两年半,在忠庄监狱服刑,一年前才放出来。出来后,我向市反渎职局、侵权局、市人大,贵州省政法委、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寄过材料反应(映)此事,奥运前我还在高院上访过,之后中院的人改了原始材料,做假材料, 还毒害我,我每天都面临着生与死 ;同样是在这份笔录中,侦查人员问他“为什么要杀法官?”何胜凯回答“作为坚守法律道德的最后一道底线,证据确凿的冤枉我,修改我的判决书、 下毒、对我的女朋友采取种种卑劣的手段,我就要杀他们,确实是逼得我无路可走了。 ”2009年10月18日上午,侦查机关将他带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认作案现场时,警察问何胜凯“还杀了人没有?”何胜凯指着法庭说,那里有一个审判员。警察问他在“哪个位置?”何胜凯答“我本想杀院长的”,警察问“然后呢,你从哪里走的?”何胜凯答“中间是院长,(人)站得太多,我看到他们全部都要准备了,没有可能的了,我就冲出去了。”警察问“你说往里面冲没有?”何胜凯答“往里面冲了,冲不进去”。但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包括一审法院判决书,都没有提到当时院长出来了,也没有提到当时法院“(人)站得太多”,院长站在中间。就连在现场的受害人和证人,都没有提到法院出来了很多人,院长站在中间。这说明,何胜凯在法院挥刀刺向保安和法警时,大脑可能出现了严重的幻觉。     3、何胜凯在2006年至2008年服刑期间,曾经写过不少的日记。在日记里,他一方面表达了对遵义市中级法院判决的不满,另一个方面又将自己视为一个拯救社会、拯救国家的人。     4、何胜凯家人称案发前一个月何胜凯表现出超常人的多疑与不安, 总怀疑有人在暗中要迫害自己,要对自己下毒手,到处投毒陷害自己,甚至怀疑是国家安全局人员所为。 他不敢吃家里的饭菜,不敢喝家里的饮用水,专门买方便面、火腿肠和矿泉水食用,即使这样还不放心,要到离家很远地方买才放心。不但在家中如此,在姐姐家里也是这样。搞得家里人心惶惶。何胜凯一直声称有人给他下圈套,在跟踪他、窃听他的通讯。     5、何胜凯向一审辩护律师陈述,事件发生前有人拆散他的女朋友,对其女朋友进行收买、胁迫,后来就与女朋友分手。 何胜凯还提到,一次在外面吃肉粉后性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以至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同样的现象还发生在一次在外面喝咖啡以后,声称有人放了无法检测的剧毒物质。    6、据监狱管教干警称,何胜凯在服刑时,性格比较孤僻,基本上不与其他人交流,思想比较固执。    7、何胜凯只有初中毕业水平,在作案前的2009年5月3日,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写了一封《浅谈当前形势及对策》的长信,写满了六张信纸,谈的全是“宏观大计”,字里行间“忧国忧民”。同年9月15日,即在案发的一个月前,他又给国家主席胡锦涛写了一封信,他在信中痛斥了社会的腐败。在信的结尾,他甚至还喊道“草民泣血上陈!甘洒一腔热血!为国家民族大业,为解天下苍生之难!”。    我们分析,何胜凯的种种反常行为,疑似患有医学上的“被迫害妄想症”。医学教科书定义“被迫害妄想型”的精神病人其病态表现形式: 坚信自己受到迫害、欺骗、跟踪、下毒、诽谤或阴谋对待等,病人往往会变得极度谨慎和处处防备,小小的轻侮可能就被病人放大,变成妄想的核心,时常将相关的人纳入自己妄想的世界中。同时,患这种病症的病人自己总认为有个别人或个别团伙要加害于他,每天都感到痛苦不堪。一旦他抓住一些极为脆弱的事实充当蓄意谋害他证据,这种情绪就逐渐蔓延到他的生活,迫使他作出荒谬的举动,甚至是产生杀人的冲动。     被迫害妄想症属于偏执型精神疾病,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精神病的医学与司法鉴定》一书对病人行为危害特征和刑事责任能力作了分析和认定:1、对作案有周密的计划性;2、目标明确;3、手段残忍;4、作案后逃脱隐藏等等,增加破案难度;5、不涉及妄想内容,表现人格完整,接触良好,如常人无异,因此容易被误认为是常人作案。因此,有人会对这些病人是否确属“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提出疑问,甚至于有人误认为是故意犯罪。偏执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生作案时,虽并非不能认识他们行为的后果,然而问题在于作案动机是出于病理性妄想或思维障碍的直接影响,丧失了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辨认能力,从而形成作案的动机和目的,他们的行为全受病理性精神活动所主宰,对作案行为的有计划和预谋,正是他们对妄想坚信性的表现,因此属于在实质上丧失了辨认能力,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按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但一审法院对何胜凯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除了表面的逻辑推理外,根本谈不上证据确实与充分。     就何胜凯精神状况问题,一审辩护律师申请过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何胜凯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确切题,无任何不正常情况。因此,对被告人何胜凯及其辩护人要求对何胜凯作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以采纳。”。    现二审辩护律师再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种种迹象表明,又有可能被拒绝。    我们认为,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不能仅从外表凭主观来认定。精神疾病是医学专业问题,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和致病因素,除了受遗传基因影响,还会受社会心理等影响。不能由无医学知识的司法人员认定,而应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经过全面检查分析作出诊断。虽然何胜凯的外表没有疯疯癫癫的病态症状,但他的言行有别于常人也是显而易见的。仅据何胜凯的表面状况,仅依两个与何胜凯并不熟悉的人的证言,就作出其无精神疾病的认定,这样的结论完全不可靠。     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刘锡伟教授,看了何胜凯案件的相关材料后,提出了界定和判断何胜凯患有精神疾病的十大理由。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刘协和教授(曾主持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在《肇祸精神病人为何不能杀》一文(见2010年9月9日《南方周末》A2版)中称“在一些涉及精神病人的肇祸案中,在当事人是否有病的问题上,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认为精神病人不可能或不应该有正常的行为,如杀人后逃避围捕,审讯过程中能够前后供述一致,庭审时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未发现反常的精神表现,这是对精神病人概念的错误理解。”     我们获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疯汉”刘宝和重大杀人案件中,审判人员发现刘宝和的精神反常现象后,为了慎重起见,避免错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主动送被告人去做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这样的案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过。1996年3月23日,被告人曾德国在与女友回贵州老家探望父母途中,无端怀疑女友要害自己,用双手卡女友的颈部、铁水管打击女友的头部和菜刀砍杀女友的颈部,致女友当场死亡,之后又挟持同行的女儿作人质抗拒抓捕。案发后,家属和律师均未申请为曾德国做精神疾司法鉴定,原遵义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曾德国死刑。在二审上诉期间,承办法官从被告人一再辩解是被害人要勾结他人谋害自己才动手杀女友的反常辩解中发现了疑点,依职权决定委托权威机构对曾德国作精神病司法鉴定。最终查明曾德国在作案时患有精神病,且处于病情发作状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1996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告曾德国不负刑事责任,责令鉴护人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案例见,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61页)。如果贵州省高级法院不依职权决定委托鉴定,就会造成错杀精神病人曾德国的严重后果。     我们注意到了,何胜凯“杀人”案发生在法院系统,案件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待这起“杀人”案件,人民法院更应保持客观、理性、慎重的态度。鉴于何胜凯精神上有诸多反常现象,且一、二审辩护律师提供了证据,贵州省高级法院也要象当年审理曾德国杀人案那样,依职权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我们关切,这是一起死刑案件,被告人何胜凯又有前述种种反常行为,如不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不搞清他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就将他视为正常人进行审判,极有可能造成错杀的严重后果。如此,法律对精神病人特殊保护规定,等于形同虚设,错杀精神病人,与法治精神更是背道而驰。     我们认为,一个公平、正义、公正、和谐的社会,保护包括精神病人在内的特殊人群合法权益是应有之义,枉杀、滥杀只能增加戾气和埋植仇恨,有百害而无一益。     从刑事侦查阶段起,律师就开始为何胜凯申请做精神疾病鉴定。如今是二审上诉阶段了,辩护人还在继续申请司法鉴定。除了律师的申请外,何胜凯家属和精神病鉴定专家也在呼吁。设问一下,给一个很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启动一个司法鉴定程序为何就哪么难?不给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阻力又到底来自何方?     在此,我们郑重地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呼吁,要求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与公正。                                           呼吁人:何胜凯案二审辩护律师刘晓原、李方平                                                            2010年11月20日   附1:9月15日递交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lapp.html 附2: 家属呼吁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附3: 专家呼吁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附4: 死刑犯疑似“被迫害妄想症”,为何不给做司法鉴定… 附5: 请刀下留人 附6: 为什么要判处何胜凯死刑? 附7: 《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frko.html 附8: 何胜凯一审被判处死刑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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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电焊工真的扣响了大火扳机?

贫穷不是罪过,贫穷未必无罪。罪与非罪,端在法律!   查遍中国法典,你也找不出因果关系的法律条文,意味着,这个法律只能是司法实践中去找。实际上,这无非也是一种理论,就是这种理论,最后让无证电焊工入罪或者脱罪,细微之间,决定人的自由与否,刑事法官,真的很重要。   寻常的案子很容易定因果关系,你用刀捅了人,他受伤了。因果关系确定,傻瓜也知道。然而,如果你刀捅了人,当场没死,送到医院,碰到一个庸医,医疗事故发生,把受害者搞死了。那么死人的责任不能算在你身上,最多算你故意伤害。庸医嘛,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条例,一般来说,只承担民事责任。这人死了,只能算自己倒霉。再复杂一点,你刀捅了人,路上有人违章导致交通堵塞,救护车由于保养不当,半路抛锚,结果延迟送到医院,到了医院又碰到停电,加上上面这个蒙古大夫,终于,这受害者一命呜呼,能不能算你头上?   历史上,中国刑法用苏联老大哥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要有A必有B,那么,因果关系相当严格,基本上算是必要条件加充分条件,极为苛刻,因此现在已经被抛弃,在民事上,主要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即如果有甲,通常会有乙,概率在50%以上。而刑事上,主流的因果关系是条件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当然,这种学说中一样会扣除如上面讲的医疗事故致死等的介入因素。   回到上海大火,当谈因果关系,无证电焊工,如果操作是规范的,(除了无证外),其虽然无证,但是,其所作业,符合一般电焊工的操作规范,而是由于其他的工种违规,将不应该乱堆放的易燃材料放在不该放的地方,而对此,电焊工,一,不知道这些材料易燃,二,不知道这些材料的堆放,那么其行为未必是大火的条件。因此,条件往往是指异常的行为。由于,这次胶州路的楼是多工种同时进行,犹如多兵种作战,如果电焊工是步兵,按照规定向前开枪,而骑兵未按规定路线行进,或者骑兵按照总指挥规定的错误路线行进,导致步兵的子弹打到了骑兵。最后问题出在哪里?出在骑兵或者应当协同作战的总指挥身上。记得,林彪当年在平型关大捷后,穿了日本兵的制服骑了日本兵的高头大马凯旋,被国民党兵误认打了一枪,这种错误,未必在打枪的一方。   静安大火中,无证电焊工对于材料易燃,恐怕是一无所知的,毕竟,现在有专家说,保温材料本身应该有一定的阻燃性,(见财经报道),其次,如果是电焊工,本身在高楼架子上作业,对楼房里面的东西,有多少注意义务,很难说,因果关系中也强调被告人的预见危险性。即使电焊工应当预见自己施工的附近材料乱堆放,那么这种事情,应该由监理来清理,如果电焊工去指挥其他工种,显然是不可能的。路边民工能吗?因此,这个火灾的因果关系链条中,需要注意其他的因素。   西方有近因原则,是考虑离事故最近的不正常因素。和条件说,殊途同归。如果把所有因素都算上去,估计风力大,楼房的结构是主要因素,不学法律也知道,这些不是条件、原因。而不正常的因素是,工程又没有经过最优选择,选择最好的总包;工程从总包3500万元,到佳艺分包到1500万元,静安建筑总公司扒皮2000万元(将财新杂志报道),佳艺再层层分包,质量、安全焉能保障。有同仁可能会提出,这是远因。但是,另有一个原则,如果被告人的积极力量已经停止与一个明显安全的位置时,这个因素中断,哪怕后来新的力量与老的状态结合造成了损害。由于静安建筑总公司、区政府招投标不规范等的原因力仍在工地发生作用,并没有停止作用,因此,虽然,前面时间、空间上有点远,但是,属于仍在发生作用的背景因素,即使,没有电焊工的火花,这种工程,也可能会在香烟、零星火星等下发生。真正的近因是,保温材料生产商、购买商、施工方,明知或者应知材料易燃,而且附近在电焊,仍然提供材料,也没有将资料包装好,提出使用警告,最终在电焊下旁边放固体燃料,引发大火。   因此,最终叩响扳机的,不是无证(或者有证)的电焊工,而是协同指挥失误的总指挥,总包、分包、监理、监管,统统失误,。电焊工犹如乐队中一个小提琴手,他按照自己的乐谱演奏(即使无证),是总指挥失职,其他大提琴,单簧管、鼓手均各行其道,导致最终演出成一场灾难,小提琴手没有演出许可证,又有何涉?   从法条上来说,刑法134条条文规定模糊,在生产、作业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电焊工无证,肯定是违反了安全规定,但是,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则需要有因果关系了。即使电焊工操作也违规了(除无证外),仍可考究违规和大火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有因,也是多因一果。   本文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之上,只有得到案情细节才能下较为正确的结论,所谓魔鬼藏在细节之中。而这些细节,恰恰掌握在神一样的人手中。神鬼合作,电焊工的家属都无法找到。文章也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赵括最终累及赵国,好在其母知道其无能,早就申请了免死金牌。笔者也知道,这些清淡误国,故先警告在先,一切只是假设!请勿双起。   无证是无力者的墓志铭!呜呼!   (纯属理论探讨,不对之处,请各位刑事律师同仁批评指正)。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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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律协有种:曾经通知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以维护律师权利

    陈光武:也谈岳阳律协《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的紧急通知》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ea10007-5aac-4e93-86f2-9d0d00f8bf5e&itemID=9a850f84-40fc-413e-9ce5-9e32013ae08f&user=116836     岳阳市律师协会1997年发的一个《关于自即日起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的紧急通知》的文件。这是岳阳律协为一位律师维权采取的对抗措施。是一个划时代事件。几乎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值得追忆和纪念。     然而,不知为何,这个载入律师史册的事件,在张培鸿律师的博客里标题换成了《当爱已成往事》,在“陈有西学术网”则又演绎成《前尘往事成云烟》。无论“爱成过往”,还是“往事如烟”,都显得颓废和无奈。其实这是个毋需回避的标题,在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这应当是律师组织向强权宣战的标志性亮点。追忆曾经,我们没有理由悲观。非要追求标题的文学性,倒不如说是《岳阳律协-人们不会忘却》抑或《岳阳律协-中国律师的骄傲》令人鼓舞、激人奋进。     说道律协维权的前无古人,骤然记起1987年7月发生在山东苍山为“蒜薹事件”的那场辩护。当时因政府计划经济的政策失误,“大蒜之乡”的苍山蒜薹大量滞销。5月27日,成千上万的蒜农把卖不出去的蒜薹拥到县政府,愤怒的人们砸烂了县政府的办公设备。这就是被称为建国以来第一次农民暴动的“苍山蒜薹事件”。事后我担任部分在事件中打砸抢分子的刑事辩护。因庭审发言中提到“县政府的官僚主义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的辩护观点,遭到来自省、地、县各级权贵的压力。政府成立专案组调查我的祖宗八代。要求对我严厉查处。当时没有律协,也没有律师事务所,只有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的两位老主任为抱不平,让全所律师暂时停辨,以示抗议。(该事件的辩护详情拙文《疯狂的蒜薹》中有述)        1987年底,各级检察机关搞什么首届最佳检察官评选,没有律师开不了庭。检察机关请求法律顾问处派员协助开庭。两位老主任按兵不动,逼得检察长三顾茅庐。最后老主任高高的昂着头对检察长说:要派就派陈光武,别的不派。检察长一脸无奈的连连道谢。当时我正在隔壁办公室偷着乐,心中别提多么畅快!从此,我停业半年重又出山。     这一事件应当算是律师组织自我维权的前之“古人”吧。时代进步了,相信,在岳阳律协的抗争之后,律师组织的自我维权,一定会更有来者!                  前尘往事成云烟     陈有西     早知道岳阳律师协会三年前做过一件象个律协的事,一直没有见到。今天从张培鸿的博客中见到了。他处理得很好,文件已经没有标题,但自加了一个题目“当爱已成往事”,很潮的一个题头。我向他学一下,悲观一点,叫“前尘往事成云烟”。并在心中为这个远去的举止、远去的情怀,献上一束白色的花。     朱祖飞律师见到民众的苦难,扪心自问,自责自己没有能救他们于分毫,于是认为中国的律师应当忏悔。其实忏悔已经没有用。天下之大,每天在发生这样的事,要忏悔每天都有个由头,别的事已经不用干了。其实更多的人已经走在前头,不唯忏悔,而且行动帮助苦众,已经开始抗争。但是,结果都不怎么样。不但不能救民于水火,自己往往也陷于火水。      怎么办?好象是一个俄罗斯批判现实主义作家小说的题目。现在,很多中国人都在思考这个问题。     当爱已成往事   转自张培鸿博客      岳律协字(1997)06号         各律师事务所:        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清,11月5日在担任丁伯初受贿案辩护人的诉讼过程中,被担任控诉一方的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以所谓“妨碍证据”罪非法拘捕已28天。同时刘正清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刘正清也遭到非法拒绝。云溪区检察院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47条、第96条,《律师法》第30条、第32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律师的人身权利,非法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上述事件发生后,市律协和云梦律师事务所经多次交涉,要求释放刘正清律师,允许律师会见,至今没有结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律师的人身权利、依法执业权利,保护律师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市律协召开了第一届第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鉴于我市目前不具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会议决定全市律师自即日起停办所有刑事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即日起不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二、已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办好退费手续;        三、今后接受刑事案件辩护的委托时间,由市律协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须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律师协会        1997年12月2日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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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批评湖南司法高层对杨金柱律师进行报复迫害

  湖南司法高层涉嫌对杨金柱律师进行报复迫害 (戴福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湖南律师杨金柱曾因最高法院对重庆打黑中存在问题置若罔闻,公开敦请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先生辞职。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犬儒主义盛行的今天,在投身权贵助纣为虐的实用主义流行的当下,杨律师对于与自己毫不相干的案件发生,其行为无疑是壮举。可是,他承办的陈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因事涉湖南司法高层的政治斗争,把他推进了强权的包围圈。好在,杨金柱律师既不同于那些遭遇不白之冤而选择逆来顺受的普通百姓,也不同于那些遭受迫害还对组织抱有幻想的“忠实干部”,他通过博客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把湖南司法高层的龌龊行径暴露在世人面前。 目前,湖南省司法厅以杨律师涉嫌不当宣传和违规收费,对杨金柱律师立案调查。司法厅将这两项“罪名”加诸杨金柱,看上去好像是师出有名。但是,如果仔细推敲一下,这显然是利用公权报复陷害。 首先,无论是不当宣传,还是违规收费,司法厅是如何得知的。我们并不否认作为律师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律师进行管理。但是,在律师没有被投诉、被举报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地针对个别律师展开调查,其动机和目的值得怀疑。目的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如果基于不当目的进行选择性执法、报复性执法,无论如何也不是依法行政。 其次,对于不当宣传、违规收费这样的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作为省级的司法行政机关,有什么必要兴师动众?另外,施压杨金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通知杨金柱不得以该所律师名义执业,更是荒唐可笑。在杨金柱律师的执业证被依法吊销之前,他的律师身份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司法行政机关哪来的权力说剥夺就剥夺。 再者,根据杨金柱的博客所述,司法行政机关以停业整顿威胁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对个别律师进行“除名”、“停业”。无疑是为了规避违法惩罚律师所带来的行政风险,只得通过威胁事务所方式来迫害律师。将这样的“管理潜规则”运用到律师管理中,是诸多司法行政机关的惯用手段,在本质上也属于报复性执法的范畴:就是通过威胁事务所的手段,达到对没有违法行为律师整治的目的。 最后,杨金柱律师接受委托,作为陈玲的律师,通过媒体和博客,揭露办案机关拒绝律师会见、欺骗律师等违法行为,既是律师应尽的职责,更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特别是杨金柱律师披露的陈玲案背后的政治原因,与湖南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李江有关,甚至不排除李江利用公权报复陈玲等发帖者的可能。作为湖南最高的司法官员,公检法司都在李书记的领导之下。司法厅在这个当口对陈玲的律师杨金柱进行立案,是被动地受命于李江大官人,还是主动的讨好上司,都需要更高层给予关注、调查。 事实上,仅仅根据目前所知的情况,就足以判定湖南司法高层是在迫害杨金柱。而所谓的立案调查云云,只不过是借口而已。 第一,杨金柱律师承办的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只是简单的经济犯罪案件。对于这样一起普通的案件,按照现行的管辖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办理足以。但是,根据杨金柱披露的信息,湖南省公安厅却参与其中,特别是陈玲参与了揭露该庭领导腐败的情况下,不能不让人感到疑惑。 第二,对于虚报注册资本案,只需要将嫌疑人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证明等证据收集了就足以证明,而无需把嫌疑人家里翻个底朝天。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有权搜查,但是,并非只要是刑事侦查就一定搜查。可见,湖南警方对陈家进行搜查,不排除其真实目的是借此获取整治杨建农的证据的可能性。 第三,关于揭露李江先生把持的湖南省公安厅领导腐败糜烂的网贴,无论帖子反应的内容是否属实,也无论陈玲是否参与其中,湖南省公安厅都无权就此展开侦查。这是因为,湖南省公安厅领导就是网贴揭露的腐败当事人,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他们都无权对自己作为当事人的案件进行指挥。可是,湖南省公安厅召开会议并部署追查发帖人,明显违背了回避的诉讼原则。 第四,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是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权利。对于网贴所揭露的湖南省公安厅领导存在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应当首先由更高层进行调查处理。在没有权威的调查处理结论前,被监督的湖南省公安厅领导要求查找发帖人,明显是利用公权钳制舆论、拒绝社会监督,甚至于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和迫害。 第五,根据陈玲家属委托的两位律师博客披露,律师拿着标明羁押场所的正规法律文书要求会见陈玲,却被看守所告知“查无此人”,可家属为嫌疑人存钱时,看守所又接受了,证明有陈玲这个人。如此流氓行径,即便是黑社会绑架人质索要赎金也不会如实无赖?更为吊诡的是,在律师多次被“查无此人”以后,办公机关又以“涉密”为由拒绝会见。既然涉密,为何不在律师第一次提出会见时就说清楚?如此反复无常、欲盖弥彰的做法,足以表明该案的政治目的。 第六,杨金柱律师不顾个人安危,将该案情况以及背后因素向社会公众进行了披露。正是基于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对中国法律的信任,他不畏权势,公开湖南司法老大李江先生进行“商榷”。但是,湖南省司法高层却通过撤销杨金柱的副会长职务、给律师事务所施压、对杨金柱莫须有立案等方式,对敢于挑战强权、维护正义的律师进行打压,正是对中国法律的公然践踏。 综观杨金柱的言行,无论是公开敦促最高法院院长辞职,还是揭露湖南政法高层的黑幕,都是公民行使正常的言论自由权。无论他是轻声慢语地表达,还是慷慨激昂的控诉,更不论他的观点是正确还是错误,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宪法赋予他的权利。同为法律人,我们虽然不能像杨金柱那样去战斗,但是在他为维护法律和正义而深陷强权围困的时候,我们却有责任为他呐喊。 所以,强烈呼吁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对湖南省公安厅的官场争斗进行调查处理,关注平民律师杨金柱的命运。警惕个别官员假借党和法律的名义,在腐败的道路上畅通无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cc25a90100mjt3.html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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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失控:苏联解体的催化剂——《求是》雄文

     舆论失控:苏联解体的催化剂 时间:2010年11月01日 09时00分   来源: 《求是》    作者: 赵 强 字号: 『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   我要评论   苏联解体对于西方来说是一场胜利,但对于利害切身的俄罗斯人民则是一场空前的国家灾难。苏联演变和解体的原因很多,“新闻改革”、舆论失控在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新闻改革是戈尔巴乔夫推行的“民主化”、“公开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令人扼腕的是,这种新闻改革走上了否定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背离社会主义新闻工作原则的邪路,最终导致舆论失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类媒体逐步脱离党的领导。党性原则是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是党性原则的核心。但是,戈尔巴乔夫的新闻改革不仅没有坚持这一点,反而明令废止对文化宣传工作的“行政干涉”,致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不敢实施对所属文化宣传部门及其所掌握的舆论工具的领导,任其各行其是,各自为政。这在事实上抛弃了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放弃了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1990年6月,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新闻出版法》规定,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宗教团体以及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权利创办舆论工具”,这为“自由办报”开了绿灯,使反对派政党团体办报和私人办报完全合法化。当年10月,已有700多家报刊,包括13个党的报刊进行了登记,其中1/7属个人所有,还出现了独立通讯社。《新闻出版法》生效后,涌现出不少新的报刊,其主要的舆论倾向就是反对共产党。有的报刊甚至刊登退党者的文章,声称留在党内的都是些“不正派的人”,从而使退党人数明显增多,起了瓦解苏共的作用。与此同时,《莫斯科新闻》、《文学报》及隶属于最高苏维埃的《消息报》等许多机关报刊都纷纷抛弃机关报性质宣告“独立”。《消息报》甚至长期批评苏共和苏联政府,支持各地的“民主派”和民族主义者。   一方面,执政党和政府自己办的报纸、广播、电视在舆论导向上出了问题,不仅不再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保持应有的战斗力和社会责任感,反而站在党和政府的对立面,对党和政府工作进行不负责任的批评和指责。这种自己出钱办报骂自己的现象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难以想象的。另一方面,各种反对派别也深知控制舆论的重要性,纷纷不惜血本办起自己的报刊,这些报刊几乎都以丑化苏共、责骂社会主义为宗旨。1990年上半年,苏联境内各种“非正式”出版物多达上千种。对此,俄罗斯著名作家邦达列夫指出:“在6年当中,报刊实现了欧洲装备最精良的军队在40年代用火与剑侵入我国时未能实现的目标。那支军队有第一流的技术设备,但缺少一样东西——这就是千万份带菌的出版物。”   2.各类负面舆论借“公开性”之名充斥媒体。戈尔巴乔夫入主克里姆林宫后不久,便提出“民主化”和“公开性”等一系列新理念,动员报纸杂志就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进行公开辩论。他提出要实行“毫无限制的公开性”和“舆论多元化”;并且明确表示“任何事件,不论是今天的痛楚或是过去历史上的悲惨事件,都可以成为报刊分析的对象”。“民主化”和“公开性”成了策动全苏联各种反对派大肆声讨苏共的总动员令,苏联媒体掀起了一场“公开事实(包括国家机器运作程序)和揭露历史污点的大革命”。一时间,报刊大量刊登的揭露官场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以及社会上酗酒、吸毒、妇女卖淫等现象的文章触目惊心,严重搞乱了普通民众的思想。同时,媒体还大量刊登否定苏联和苏共历史的文章,一些不曾报道过的事实和失误被严重歪曲和无限夸大,一些媒体还以耸人听闻的报道、荒诞无稽的假新闻乃至针对苏共和社会主义的造谣、诽谤等等来吸引读者,造成民众对政府的普遍不满和国内民族矛盾的不断激化。   闸门已被打开,形形色色的反苏反共反社会主义的思潮如同洪水般奔涌而出。斯大林成了“恶魔”,列宁成了“无赖”,整个苏共和苏联的历史除了罪恶还是罪恶,十月革命和社会主义带来的只是灾难,而资本主义社会则成了人们心目中自由和富足的理想天堂。当主流舆论千百次地重复苏共和苏联社会主义实践是失败的,当各种媒体把党的领袖的形象抹得漆黑一团,执政党的威信也降到了零点。人们对共产党的领导是否正确、对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了怀疑,苏联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受到沉重打击。而面对敌对势力利用“民主化”、“公开性”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发动的猖狂进攻,以戈尔巴乔夫为代表的苏共领导人不仅没有及时给予回击,反而姑息、纵容、欣赏,甚至自己也参与到这种大合唱中。   3.为西方意识形态的大举进攻开放门户。1987年1月,根据戈尔巴乔夫的指示,苏联停止干扰BBC对苏广播,不久又相继停止干扰美国之音、自由广播电台等多家西方电台的对苏广播,苏联民众从此可以随时听到外国电台的声音。这些西方国家政府的喉舌大肆宣扬西方的生活方式,介绍西方对苏联改革的态度和观点,以西方的立场和视角评论苏联的政治局势。这对当时正处于改革十字路口的苏联人来说,其蛊惑性、煽动性不言自明。对此,美国国际广播委员会认为,“苏联停止干扰西方广播,可能比戈尔巴乔夫决定从东欧撤军50万的允诺更重要。对美国来说,它为促进苏联社会的和平演变,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但是,苏联并没有就此打住,同年12月,苏联决定拨款400万外汇卢布,进口20个西方国家的报刊,在国内公开出售。这进一步助长了西方对苏联的舆论攻势。   事实表明,戈尔巴乔夫的新闻改革使苏联经过几十年努力构筑起来的社会主义思想防线,短短几年间就从内部土崩瓦解。有学者把新闻改革到政权丧失的过程概括为一个模式:新闻改革——媒体放开——外力介入——阴暗面曝光——群众不满情绪积累——反制无力——舆论彻底失控——政权丧失、国家解体。这个模式清楚地表明,舆论失控是苏联演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新闻媒体脱离党的领导,是苏联舆论失控的关键。如学者所言,在改革进行的关键时刻,“俄罗斯媒体人成为推倒苏联大厦的最后一个操盘手”。俄罗斯前总统叶利钦说得更明确:“正是新闻传媒发起的揭露苏联历史黑暗面和现存体制缺点的运动,直接动摇了这一帝国的根基”。而戈尔巴乔夫,这个亲手搞垮苏联的人,却获得了西方颁发的诺贝尔和平奖。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媒体失控导致反共反社会主义的舆论一步步瓦解、摧毁了苏联意识形态大厦的根基,掏空了苏联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系,加速了苏联演变和解体的步伐。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经历了持续10年的动荡和衰退,使当年的超级大国沦落为一个备受西方挤压的国家,多少俄罗斯人反思起来为之痛心疾首。颇有意味的是,普京、梅德韦杰夫治理下的俄罗斯,出现了西方所批评的“民主倒退”,包括加强对媒体的控制,但却带来俄罗斯经济的强劲复苏和政局稳定。这一切,对于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阔步前进的中国而言,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现在有人攻击中国的新闻制度,鼓吹媒体民营化,这恰恰证明我们的制度是正确、有效的。他们的用心不言而喻,就是想让中国走苏联的路。前车之鉴不远,我们不会上当。 责任编辑:杨发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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