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律师是一种需要还是一种装饰?

刘桂明按语:     应当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多年来,始终在“律师究竟是什么人?”、“律师究竟为什么人服务?”、“我们是否需要律师?”等问题上纠结。 至今,似乎未有解决的迹象。     有鉴于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邓子滨研究员再次提出了“我们为什么必须要有律师?”的问题。几年前,邓子滨研究员曾翻译了一部来自异域的大部头著作《法律之门》。徘徊在法律之门前面的中国人,什么时候才能理解我们国家为什么一定要有律师这样浅显而明确的道理呢?     期待着“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早日不再成为问题。       我们为什么必须要有律师?     2011-05-06   南方周末   作者:邓子滨 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 长期以来,律师时常背负“唯利是图,腐败掮客”的恶名,不仅被视为“打击犯罪”的阻力,而且被看作司法力量的异己,“总是在帮坏人说话”。于是,“铲除黑心律师”甚至废除律师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那么,为什么要有律师?或者说,没有律师为什么不行? 我们之所以需要律师,首先基于历史的教训。记得彭真同志在回顾“文革”遭遇时曾说过这样的意思:要有律师啊,他们不让我说话,总得有人替我说话吧。身受“文革”之苦的那代人,比当今的人更懂得律师的重要,而律师制度的重建,也正是彭真等前辈们努力的结果。 可以说,律师是完善的审判所不可或缺的。尤其在刑事领域,涉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在剥夺它们之前,“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听审”。审判公正靠什么?不是控辩合作,而是控辩对抗。控辩合作只能意味着审判不过是走过场,只有控辩对抗才能形成相互质疑,才能充分发现对方漏洞,让裁判者发现那些可能被公允的眼光所忽视的事实。因此,证据必须“晾晒”,证人必须“过堂”,单凭一纸“证言”就剥夺他人自由,是没有公正底气的表现。 那么,何以有真正的对抗?答案是双方要有平等武装。如果一方是动用国家资源的侦检机关,另一方是被监禁的被告人,又谈何平等?没有真正的平等对抗,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居中独立的裁判。因此,一个受刑事指控的人,必须得到外力的帮助,并且这个外力必须足以抗衡检控。鉴于当下审前羁押成为惯例,取保候审只是例外,控辩不平等的问题尤其突出,尤其需要律师的介入,并且越早越好。 既然介入了,就要全心全意全力。律师作为被告的代言人,应当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用自己全部的诚信、技巧、知识为被告人的利益服务,唯此,法律服务才能成为一种信用产品,人们才会购买这种服务。律师要对委托人忠诚,不做不利于委托人的事,这是律师的最高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不能要求律师揭发被告人,国家也不应受理这种揭发。 不仅不允许律师出卖被告人,也不允许被告人出卖律师,国家从根本上就不应接受被告人对其律师的指控。这是因为,如果律师和委托人不能坦诚交流,那么,律师就会有顾虑,就不能对委托人恪尽忠诚,他也就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久而久之,就没人委托律师了,律师制度就消亡了,我们就回到过去了。 回到过去并不困难,在许多环节上,我们正自觉不自觉地向过去“迈进”。就拿刑法第306条来说,在立法上,它是为律师单设的妨害作证罪,而在同一条文中却没有对检控人员设防;在司法上,它的运用有扩大的倾向,法条中的“证人”被扩大解释,进而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结果可想而知,在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启动这一罪名的证据只能来自两个渠道:委托人对律师的指控和看守所对会见室的监听———这是我们不能承受的效率和便利。 然而,很多人担心:允许律师首先服务于他的委托人,而不是服从于打击犯罪的目标,这样做一定会使许多坏人漏网。毋庸讳言,的确有律师帮了坏人还“振振有词、心安理得”。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要怕律师帮了坏人,正如不能要求医生不给坏人看病一样。如果好人坏人成为治与不治的标准,那么,医生们就会这样考虑:好人的病治不好不要紧,坏人的病治好了可就麻烦大了。最后,倒霉的还是广大的好人。 同理,我们不能要求律师只帮好人,那样一来,坏人好人的判断必然转化为有罪无罪的判断,而这个判断将被提前到律师接受委托之时,这显然是不妥的。本来,两造对垒中,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民事案件中更是如此。 其实,仅从打击犯罪来说,有公安、司法机关就够了,参与的机关越少,程序越简单,就越有效率,根本无需律师。而律师职业的真正价值,恰恰在于它是作为侦检机关的“对手”而存在的。侦检机关不仅应当容忍而且应当培养强大的律师对手,原因在于,律师不真正强大,而只是一个摆设,那么它迟早要被消灭;没有律师作为对手,那么公诉行为就是多余的,因为百分百的公诉成功率意味着这个程序可以省略,侦查、公诉和审判可以一并完成。律师没有了,现代法治所认可的控辩平等审判居中的模式也将随之消失。 (作者为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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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言审查何时了?

    一个月前的今天,即4月5日,我的新浪微博发言受到限制,发消息必须经过审核。系统管理员在发给我的通知中称“我们接到用户举报,您在微博中发布敏感内容,此部分内容我们已做删除处理,请日后不要再发布敏感内容。我们将对您发布的微博内容审核一周,感谢您对新浪微博的支持与理解。”    明明写的是审核一周时间,可如今已经过去一个月了,为何还要继续审核?为何说话不算数?谁来“支持与理解”用户呢?    由新浪微博发言要审核,让我想到博客文章和评论要审查,对我新浪博文和评论的审查,时断时续有三年之久,最长一次审查长达一年。如此审核来审查去,不仅限制我发表博文和博友对文章评论,而且也浪费了管理员时间和精力。    放开网络言路,天不会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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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每天都会接到刑事案件办案期限规定的咨询电话,随着这类咨询电话的增多,我实在无精力一一解答。为了让大家搞清楚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我对《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警察法》等规定进行了整理。这些只是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很难做到。   1、传唤和拘传,不超过12个小时;   2、留置盘查,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3、监视居住,期限六个月;   4、取保候审,期限十二个月。   5、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家属;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且有逮捕必要的,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6、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在作出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家属。  7、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8、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9、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0、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    11、法院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内);    13、在宣判后10日内,被告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注: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14、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15、对于被告被判处死刑的,在二审驳回上诉后3日内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16、死刑复核后向一审人民法院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17、一审人民法院自接到死刑执行命令之日起7日内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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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的今天

   一个月前的今天,即4月3日。当天凌晨三时,我被传唤十个小时后回到居住地(4月2日下午近五时被带走)。当天上午被迫搬家。    上午九时许,从微博上获知“大胡子”在机场被带走。当天中午,接路大姐来电,称她家中已经被包围。随后,她家里遭到搜查,工作人员被带走调查。此后,一个月的时间,除了来自外交部和新华社及香港媒体报道,警方没有发布“大胡子”的消息。       依据外交部和新华社消息,“大胡子”涉嫌的是经济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有86种,鉴于税务机关也在进行调查公司账务,可以推测出他可能涉嫌的是逃税罪。     “大胡子”被带走后,不知对他采取的是何种强制措施。假如当时是被刑事拘留,哪么,现在已是第三十天了,必须要报请检察院逮捕。检察院在接到报捕材料,在七天内必须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如检察院批准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依照法律的规定,刑事拘留后可以“有妨侦查”为由,不把刑事拘留决定(涉嫌罪名和羁押场所)通知家属。但是,批准逮捕的决定就必须通知家属,哪怕案件是涉密案。    假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要变更强制措施,如变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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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世界新闻自由日

今天5月3日,是世界新闻自由日。    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12月20日作出决定,宣布5月3日为世界新闻自由日。这一行动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其1991年题为“促进世界新闻自由的决议”,承认自由、多元化和独立的新闻是任何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该大会向联合国大会转达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关于宣布5月3日为“世界新闻自由日”的愿望。这一天是为了纪念《关于促进非洲新闻界的独立和多元化的温得和克宣言》,该宣言是1991年5月3日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在纳米比亚温得和克举办发展非洲独立和多元化新闻研讨会上通过的。   总部设在美国的媒体监督组织“保护记者协会”发表报告指出,目前记者们面临越来越多的危险,而驻外记者更是如此。过去几年中发生了多起记者因其职业身份而成为袭击或绑架目标的事件。70%殉职的记者都是因为他们的工作而被杀害的,而这其中85%的事件永远无法得到正义伸张。    5月3日是世界新闻自由日,在这一天,全世界的人们都被告知:言论自由权被侵犯的现象仍然存在;他们被提醒:有许多新闻工作者,因为提供每日新闻而被捕入狱,甚至英勇牺牲。   世界新闻自由日让世界再次重温《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所阐述的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没有这些权利,就无法实现民主和发展。独立、自由和多元化的媒体能够确保透明度和落实问责制,促进社会参与和法制并有助于消除贫困,因此对民主社会的良政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今年的世界新闻自由日上,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表了致辞(全文刊登在联合国网站)。 http://www.un.org/zh/events/pressfreedomday/sgmessages.shtml 秘书长致辞    2011年5月3日,纽约   在政府压迫本国人民并逃避追究之时,新闻自由是揭露丑行和维护公众信任的最有力工具之一。   在人们面临歧视和被边缘化之时,媒体可以让人们听到他们的声音,共同了解他们的境遇。   在全球面临多种急需应对的挑战的时代,通过媒体自由地交流信息和思想可以将人民和国家联系起来,形成网络,追求共同的事业。   世界新闻自由日源于非洲的记者。在柏林墙倒塌和东欧对媒体的限制崩溃之后,非洲记者努力追求在非洲大陆取得类似的进步。他们与教科文组织一道在纳米比亚组织举办了1991年研讨会,推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倡导媒体自由和独立的《温得和克宣言》,进而促使联合国大会在两年以后宣布了这一纪念日。   今天,正是北非和中东各国人民积极争取自身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并在此过程中创造性地大力发挥互联网和社会媒体的作用,借此推动社会变革。   今年纪念日的主题是“新疆界,新障碍”,这一主题凸现了深刻变化的全球媒体格局。手机等新的媒体和工具继续赋予人们更大的力量,丰富了新闻采集手段,让一度基本上处于隐秘状态的政府和工商界的运作情况昭然于世。   然而,在出现这些好处的同时,原先的挑战依然存在,例如仍有人利用媒体散播仇恨和煽动暴力行为。另外,还存在着各国设置的无可否认的新障碍,包括网络监控、数字骚扰和互联网检查制度。保护新闻工作者委员会称,2010年至少有六位主要在线工作的记者被杀害。2008年,被监禁的“在线记者”首次超过了传统媒体记者。   值此世界新闻自由日之际,让我们追忆在从事报道过程中遇害的记者、编辑和其他新闻从业人员。让我们努力追求正义,以此来缅怀他们。在此类凶杀事件之后经常发生有罪不罚现象,这表明,官方对保护记者问题漠不关心,毫无顾忌地轻视记者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令人十分不安。还有许多记者仅仅是因为做了自己本该做的工作而身陷囹圄。   今天是《温得和克宣言》发表20周年纪念日,让我们同时承诺弥合数字鸿沟,让所有的人都受益于并利用新的媒体和通信技术。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宣告,人人有权“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让我们重申对民主、发展和和平这一根本原则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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