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艾未未研究 | 发课税案代理律师浦志强:就“发课税案”的初步意见

受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发课公司”或“发课”)委托,我们为该公司涉税事务(下称“发课税案”或“税案”)提供法律服务。经对“案发”背景、关联的事实的初步了解,经向艾未未、文涛、刘正刚、胡明芬、张劲松等“被失踪者”了解情况,现根据发课公司要求,提出分析意见如下: 一、警方对艾未未等5人的关押,有“超越职权”违法办案之嫌。 2011年4月3日上午,著名艺术家艾未未在首都国际机场出境前被警方带走,直到6月22日艾未未被“取保候审”返回家中,家属没有收到任何官方告知手续,无法知悉他的涉嫌罪名,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被羁押何处。 4月3日中午12点,北京市公安局对艾未未住宅搜查了近12个小时,搜查扣押了电脑、移动硬盘、光盘、书籍等127项物品,扣押清单落款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但未搜查发课公司财务室。10名艾未未工作室人员被警方带至南皋派出所询问至凌晨。 4月3日14时,艾未未的助手文涛被4名着便装的男子强行拉上一辆黑色的别克车带走,随后失去联系,家属到案发地南皋派出所报绑架案。6月24日晚,文涛被北京公安人员送回家中,要求其不得对外谈论被关押情况,不得与艾未未进行任何联系。在文涛失踪期间,家属没有收到任何手续。文涛本人至今也不知因何罪名被秘密关押长达83天。 4月6日晚23点30分左右,北京地税局与市公安局到发课公司委托记账的北京互信财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查抄了发课公司2000年至2011年2月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缴税凭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资料。一个小时后,0点47分,新华社发布英文报道:“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依法对其进行调查。” 4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正在兰州探亲的发课公司会计胡明芬带回北京,此后胡与家属失去联系,直至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家属未收到任何官方手续。胡明芬被“取保”的条件是离开北京,不得与发课公司任何人联系,不得谈论案件情况。 4月7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记者会上称,“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调查”。 4月8日下午3点,北京地税局及北京市公安部门到发课公司财务室,查抄了2005年至2010年的所有财务会计资料、合同和公章等物品,期间首次向发课公司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要求公司法人代表路青4月12日前往北京地税局接受询问。 4月9日下午19时,发课公司股东兼财务经理刘正刚(男,49岁)在海淀区所住小区内被4名着便装的男子强行拖走,下落不明。其妻子随后到海淀区大钟寺派出所报绑架案。此后直至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家属不知道其下落,也未收到任何官方的手续。刘正刚“取保”的条件是离开北京,不得与发课公司任何人联系,不得谈论案件相关情况。 4月10日凌晨1时,艾未未的司机张劲松(男,43岁)与朋友分开后失去联系。家属到朝阳区南皋派出所报失踪案。直至6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家属不知其下落,也未收到任何官方手续。 4月12日上午9点半,在多次查抄公司,4名员工相继被“失踪“后,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对发课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青进行了第一次询问。 5月15日,路青被带到朝阳区公安局与被从秘密关押地带来的艾未未见面,艾未未被要求不得透露关押审讯内容,路青被告知艾仅仅“涉嫌经济犯罪”。 6月22日晚,艾未未被“取保候审”。当晚新华网发短讯称“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依法进行侦查,已查明其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鉴于艾未未认罪态度好、患有慢性疾病等原因,且其多次主动表示愿意积极补缴税款,现依法对艾未未取保候审”。 艾未未指出,在他被秘密关押的八十一天内,审查重点内容是他“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艾未未被“取保”后,警方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艾未未至今仍不清楚他究竟以何种罪名被“取保候审”。 6月27日,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称发课公司有逃税行为,需补交税款罚金1221万元,该机关明确表示:“处罚对象是发课公司,不是艾未未。” 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表显示,北京发课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10万元,其中路青出资8万元,刘正刚出资2万元,公司法人代表为路青,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为刘正刚,从业人员4名。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展览;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影视策划;摄影服务;工艺美术品设计;家居设计;家居装饰及设计。发课公司从2000年成立以来至今,一直委托北京互信财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办理纳税申报。 艾未未仅仅是发课公司的一名设计师,不是负责财务的经理、会计、出纳,不是《刑法》中所称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税案件中也并不存在所谓的“实际控制人”概念。《税收管理法》并不追究除纳税人(本案为发课公司)以外任何个人的责任,外交部、新华社宣称“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发课公司偷逃巨额税款”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执法部门联合外交部、新华社发布针对当事人的捏造诬陷性信息。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具有办理税务行政案件的法定职权,只有当发课拒绝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结果,税务机关将税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才可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抢在税务机关对“发课税案”查处之前,以“逃税”为由秘密关押艾未未等5名人员,分别在4月6日和8日出面搜查发课的财务档案并签字“扣押”,于法无据,属于超越职权,违法办案。 二、北京市税务机关处理“发课税案”程序多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缺失,依法应被撤销。 6月29日,发课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听证。发课曾多次提醒税务机关应尽早“完整返还”财务档案,以保障发课充分行使抗辩权,税务机关口头答复“账簿都在公安手里”。针对听证将“不公开进行”,发课两次向地税局提出书面异议。地税局口头答复:因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听证不公开举行。 7月14日,第二稽查局秘密“听证”,除发课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外,其他人都未能进场旁听,听证会上地税未能出示任何第三方要求保密的申请。显然本次不公开听证是违法的。听证中,税务机关未出示被公安扣押的档案原件,导致发课代理人无法就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发课表示,将不接受税务机关基于错误程序和无确凿证据做出的决定,更无法对财务凭证在此期间可能的灭失和被篡改承担责任。7月19日,税务机关通知发课前往朝阳区十八里店派出所查看账簿原件,因公安机关并非法定“办税”机关,派出所不是存储财务档案的合适场所,我们已建议发课公司拒绝这一“阅卷”的安排,同时再次要求税务机关完整返还账簿资料,择日召开一个公开和合法的听证会。 11月1日,第二稽查局竟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发课十五日内缴纳总额为1522万余元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其中税款加滞纳金845万余元,罚款677万元。 我们认为,上述“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显示该机关是在为公安机关“艾未未案”善后。为维护发课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依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待行政复议结束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 三、发课依法维权路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发课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845万余元或提供相应的担保。鉴于发课不认可“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我们不建议发课“补缴税款”,而是采取纳税担保的方式,取得复议和诉讼资格,避免引起外界误解和曲解。 为了帮助发课“买路”维权,艾未未的母亲高瑛女士和弟弟艾丹,决定拿出艾青故居作为抵押物,以换取发课的行政复议权。11月2日起,我们着手与税务机关洽谈抵押手续,但产权交易中心告知,抵押权人不能是税务机关等行政机关,只能是个人或金融机构,这意味着政府部门间政策衔接上的疏漏,导致发课抵押艾青故居完成纳税担保事实上无法操作。 11月9日,税务机关送达《税务事项告通知书》【二稽税通(2011)7号】,要求发课按国税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有关规定,“选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社会各界支持援助艾未未的税案困境,从11月4日至13日,短短10天之内,近3万人汇入超过869万元借款,彰显公众对艾未未本人和对他“担保”发课公司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支持,发课赢得申辩和寻找公正解决问题的机会。发课公司决定选择以存单质押作为纳税担保。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地税局告知,银行规定地税局作为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合法的质押权人,存单质押手续无法办理。 由于税务局规定的最后期限临近,11月16日,发课公司被迫同意采取地税局提供的将资金转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这一现金质押方式进行纳税担保,完成了相关手续,依法取得了在此后六十天内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发课公司将择日提起行政复议。我们将珍惜这代价高昂的维权机会,在复议和可能的诉讼中竭尽全力,并及时、详尽地向公众公布行政复议的进程。 发课税案代理律师 浦志强 2011年11月18日 相关阅读 美国之音:《环球时报》 一日发三箭连批艾未未 BBC:中国网民上传裸照支持艾未未 艾未未:缺席的台灣從不敢說出自己權益 德国之声:艾未未”税案”再起波澜,地税变卦 英媒:艾未未称给他捐钱是民主举动 本文网址: http://aiwwstudy.appspot.com/187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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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未自由 | 浦志强:就“发课税案”的初步意见

浦志强:就“发课税案”的初步意见 受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发课公司”或“发课”)委托,我们为该公司涉税事务(下称“发课税案”或“税案”)提供法律服务。经对“案发”背景、关联的事实的初步了解,经向艾未未、文涛、刘正刚、胡明芬、张劲松等“被失踪者”了解情况,现根据发课公司要求,提出分析意见如下: 一、警方对艾未未等5人的关押,有“超越职权”违法办案之嫌。 2011年4月3日上午,著名艺术家艾未未在首都国际机场出境前被警方带走,直到6月22日艾未未被“取保候审”返回家中,家属没有收到任何官方告知手续,无法知悉他的涉嫌罪名,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被羁押何处。 4月3日中午12点,北京市公安局对艾未未住宅搜查了近12个小时,搜查扣押了电脑、移动硬盘、光盘、书籍等127项物品,扣押清单落款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但未搜查发课公司财务室。10名艾未未工作室人员被警方带至南皋派出所询问至凌晨。 4月3日14时,艾未未的助手文涛被4名着便装的男子强行拉上一辆黑色的别克车带走,随后失去联系,家属到案发地南皋派出所报绑架案。6月24日晚,文涛被北京公安人员送回家中,要求其不得对外谈论被关押情况,不得与艾未未进行任何联系。在文涛失踪期间,家属没有收到任何手续。文涛本人至今也不知因何罪名被秘密关押长达83天。 4月6日晚23点30分左右,北京地税局与市公安局到发课公司委托记账的北京互信财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查抄了发课公司2000年至2011年2月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缴税凭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资料。一个小时后,0点47分,新华社发布英文报道:“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依法对其进行调查。” 4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正在兰州探亲的发课公司会计胡明芬带回北京,此后胡与家属失去联系,直至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家属未收到任何官方手续。胡明芬被“取保”的条件是离开北京,不得与发课公司任何人联系,不得谈论案件情况。 4月7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记者会上称,“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调查”。 4月8日下午3点,北京地税局及北京市公安部门到发课公司财务室,查抄了2005年至2010年的所有财务会计资料、合同和公章等物品,期间首次向发课公司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要求公司法人代表路青4月12日前往北京地税局接受询问。 4月9日下午19时,发课公司股东兼财务经理刘正刚(男,49岁)在海淀区所住小区内被4名着便装的男子强行拖走,下落不明。其妻子随后到海淀区大钟寺派出所报绑架案。此后直至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家属不知道其下落,也未收到任何官方的手续。刘正刚“取保”的条件是离开北京,不得与发课公司任何人联系,不得谈论案件相关情况。 4月10日凌晨1时,艾未未的司机张劲松(男,43岁)与朋友分开后失去联系。家属到朝阳区南皋派出所报失踪案。直至6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家属不知其下落,也未收到任何官方手续。 4月12日上午9点半,在多次查抄公司,4名员工相继被“失踪“后,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对发课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青进行了第一次询问。 5月15日,路青被带到朝阳区公安局与被从秘密关押地带来的艾未未见面,艾未未被要求不得透露关押审讯内容,路青被告知艾仅仅“涉嫌经济犯罪”。 6月22日晚,艾未未被“取保候审”。当晚新华网发短讯称“公安机关对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依法进行侦查,已查明其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行为。鉴于艾未未认罪态度好、患有慢性疾病等原因,且其多次主动表示愿意积极补缴税款,现依法对艾未未取保候审”。 艾未未指出,在他被秘密关押的八十一天内,审查重点内容是他“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艾未未被“取保”后,警方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艾未未至今仍不清楚他究竟以何种罪名被“取保候审”。 6月27日,北京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称发课公司有逃税行为,需补交税款罚金1221万元,该机关明确表示:“处罚对象是发课公司,不是艾未未。” 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表显示,北京发课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10万元,其中路青出资8万元,刘正刚出资2万元,公司法人代表为路青,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为刘正刚,从业人员4名。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展览;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影视策划;摄影服务;工艺美术品设计;家居设计;家居装饰及设计。发课公司从2000年成立以来至今,一直委托北京互信财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办理纳税申报。 艾未未仅仅是发课公司的一名设计师,不是负责财务的经理、会计、出纳,不是《刑法》中所称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税案件中也并不存在所谓的“实际控制人”概念。《税收管理法》并不追究除纳税人(本案为发课公司)以外任何个人的责任,外交部、新华社宣称“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发课公司偷逃巨额税款”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执法部门联合外交部、新华社发布针对当事人的捏造诬陷性信息。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具有办理税务行政案件的法定职权,只有当发课拒绝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结果,税务机关将税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才可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抢在税务机关对“发课税案”查处之前,以“逃税”为由秘密关押艾未未等5名人员,分别在4月6日和8日出面搜查发课的财务档案并签字“扣押”,于法无据,属于超越职权,违法办案。 二、北京市税务机关处理“发课税案”程序多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缺失,依法应被撤销。 6月29日,发课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听证。发课曾多次提醒税务机关应尽早“完整返还”财务档案,以保障发课充分行使抗辩权,税务机关口头答复“账簿都在公安手里”。针对听证将“不公开进行”,发课两次向地税局提出书面异议。地税局口头答复:因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听证不公开举行。 7月14日,第二稽查局秘密“听证”,除发课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外,其他人都未能进场旁听,听证会上地税未能出示任何第三方要求保密的申请。显然本次不公开听证是违法的。听证中,税务机关未出示被公安扣押的档案原件,导致发课代理人无法就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发课表示,将不接受税务机关基于错误程序和无确凿证据做出的决定,更无法对财务凭证在此期间可能的灭失和被篡改承担责任。7月19日,税务机关通知发课前往朝阳区十八里店派出所查看账簿原件,因公安机关并非法定“办税”机关,派出所不是存储财务档案的合适场所,我们已建议发课公司拒绝这一“阅卷”的安排,同时再次要求税务机关完整返还账簿资料,择日召开一个公开和合法的听证会。 11月1日,第二稽查局竟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发课十五日内缴纳总额为1522万余元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其中税款加滞纳金845万余元,罚款677万元。 我们认为,上述“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显示该机关是在为公安机关“艾未未案”善后。为维护发课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依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待行政复议结束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 三、发课依法维权路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发课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845万余元或提供相应的担保。鉴于发课不认可“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我们不建议发课“补缴税款”,而是采取纳税担保的方式,取得复议和诉讼资格,避免引起外界误解和曲解。 为了帮助发课“买路”维权,艾未未的母亲高瑛女士和弟弟艾丹,决定拿出艾青故居作为抵押物,以换取发课的行政复议权。11月2日起,我们着手与税务机关洽谈抵押手续,但产权交易中心告知,抵押权人不能是税务机关等行政机关,只能是个人或金融机构,这意味着政府部门间政策衔接上的疏漏,导致发课抵押艾青故居完成纳税担保事实上无法操作。 11月9日,税务机关送达《税务事项告通知书》【二稽税通(2011)7号】,要求发课按国税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有关规定,“选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社会各界支持援助艾未未的税案困境,从11月4日至13日,短短10天之内,近3万人汇入超过869万元借款,彰显公众对艾未未本人和对他“担保”发课公司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支持,发课赢得申辩和寻找公正解决问题的机会。发课公司决定选择以存单质押作为纳税担保。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地税局告知,银行规定地税局作为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合法的质押权人,存单质押手续无法办理。 由于税务局规定的最后期限临近,11月16日,发课公司被迫同意采取地税局提供的将资金转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这一现金质押方式进行纳税担保,完成了相关手续,依法取得了在此后六十天内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发课公司将择日提起行政复议。我们将珍惜这代价高昂的维权机会,在复议和可能的诉讼中竭尽全力,并及时、详尽地向公众公布行政复议的进程。 发课税案代理律师 浦志强 2011年11月18日 https://plus.google.com/u/0/106372800511710859472/posts/fgEnS15ke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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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中国观察: 艾未未再度向这个政权掷下战书

北京《环球时报》署名单仁平的评论称:“‘借钱还税’的艾未未近日对外媒称,有3万人共‘借给他’140万美元(约合880万元人民币)。”“3万人,这个数字大吗?中国有13亿人,新浪微博用户据称超过1亿!”“艾未未是西方世界全力支持的‘持不同政见’的符号。”“30年来,‘艾未未们’一拨拨冒头,然后陨落,中国崛起却逆着他们的预言不断成形。他们被从这个大进程中淘汰,才是真正的社会潮流。”“必须说,如果没有外国势力鼎力支持,艾未未‘什么也不是’。中国现实环境对艾未未行为的抑制,实际上是对外部力量借艾未未推搡中国的反作用力。艾未未只是自愿做了西方撬动中国的一个支点。”“不知道那3万个借钱给艾未未的人有多少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希望其中的中国人都确实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而不是追随一个煽情的口号。” 香港《苹果日报》署名孔捷生的评论称:“这个国家真的低估他了。”“艾未未再度向这个政权掷下战书,全民借债筹款俨然又一波行为艺术,正震撼着大红门前那对镇宅的石狮子。”“艾未未‘虽千万人吾往矣’,底层弱者如久旱望云霓,称他为大侠为艾神,何况艾‘特立’而‘不独行’,他的义举唤起一波波公民行动,他所到之处,均有志愿者舍命追随,当地平民挺身而出保护他。”“这个政权诚然还有无穷无尽的手段来整治艾未未,但它永远没有足够的智商去估量艾未未的反弹能力和人民的反抗之心。” 香港《苹果日报》署名张华的评论称: “过去,中国政府不知多少次以‘莫须有’罪名对付异见人士。无论以‘反革命’、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泄露国家机密’等政治罪名,还是‘藏毒’、‘寻衅滋事’等刑事罪名,又或‘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甚么罪名也没有,就像刘晓波妻子刘霞、失明的‘赤脚律师’陈光诚、维权律师高智晟那样,要么将他们非法软禁,要么令他们人间蒸发。不少人看在眼里,心里都很明白这些都是政治迫害,但苦于没有途径表达异议,又或声援受害人的代价过大而被迫沉默。相反,今次每个人都可透过做艾未未债主,参与这场‘行为艺术’,毕竟借钱汇款,人人可做!借钱给艾未未,除了对他给予支持,更重要的是对北京当局的无法无天,表达强烈不满。” 香港《明报》的社论称:“与中国人民逾13亿比较,即使有数万人借钱给艾未未,肯定仍然是绝少、绝少数,不过,在官方全面封锁下,仍然有这些人冒着被追究风险,借钱给艾未未,意图‘保护’他,这股勇气所折射为公义而与公权力对抗的精神,不容忽视。至于‘艾未未偷税的事实’,迄今未见当局公布什么文件证据,有的只是新华社报道的说法。”“我们认为,若当局已经掌握艾未未偷税的真凭实据,就应该光明磊落地在行政复议与艾未未见真章,容许艾所属公司可以全面查阅财务数据,容许经理和会计人员出席,让他们在行政复议时,提出辩解,而整个过程要让传媒采访。只要做足一切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程序,则艾未未等人和所属公司若违法,则他们就在众目睽睽下被确定罪名成立,这样,自然杜绝打压艾未未的非议。若当局仍然以黑箱作业方式处理此事,艾未未只能蒙眼绑手面对行政复议,则他的‘罪名’,将不会使人信服,而此案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中国的法治形象,恐要付出巨大代价。艾案是让国人和世人认知中国政府以法治国决心的观察点,结果存乎当局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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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秦永敏突遭抄家及扣押 涉茉莉花陈卫月内开庭

武汉异议人士秦永敏星期三上午突然被约二十名公安抄家后带走。他的女友当天告诉本台,来人闯入他们新居后,带走秦永敏,抄走两台电脑及通讯录和手机。此外,被指涉案茉莉花的遂宁陈卫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最快本月开庭。 近期时常对外发布人权快讯的异议人士秦永敏星期三上午突然被警察带走,他的女朋友当天下午告诉本台:“十点差一点,他被派出所带走了。他被带走了没有多长时间,就来了一大帮人来抄家,两部电脑都抄走了连显示器和键盘都抄走了,还有就是笔记本、通讯录之类的都抄走了,手机也拿走了。” 她告诉记者,来人有市国保,也有新沟桥街派出所,对他家进行两个小时的查抄。 “就是新沟桥的,上次来也是他们,抄家的就是来搜查的有市局的,我问是谁,他说他是市局的。来了好多人,差不多来了20个人。我就跟他说这是普通的民居用不着来这么多人,几个人就可以把这里翻个底朝天了,用得着这样吗?然后他就说那么好,好,好,他就大概退了一半的人走了。抄了一、两个钟头。” 记者致电新沟桥街派出所查询,对方说,会通知家属。 记者:喂您好,新沟桥派出所? 回答:嗯。 记者:我想问一下,秦永敏在你们这里吗? 回答:我不太清楚。 记者:听说在你这里。 回答:我不是很清楚,因为我不是办案民警。要是有什么事的话,我们会通知他的家属的。 记者:听说他上午被带到你们这里来了。 回答:有什么事我们会通知家属的。 秦永敏上次被传唤是在10月8日,原因是在网上发表关于各界人士探望陈光诚的文章。截至截稿前,尚未最新情况。 长期从事民主人权活动的秦永敏是被禁止的中国民主党创始人之一。他曾因80年参加民运被判刑8 年。93年参与起草《和平宪章》,被劳教两年,98年因创建中国民主党湖北省筹委会被判刑12年,2010年11月刑满释放。三次入狱长达22年。此后多次因发表言论被传唤。 最近,他发出湖南娄底市新化县第一中学教师罗美华被拘留一事,并呼吁外界关注。 此外,四川遂宁异议人士陈卫今年2月被当地国保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拘留后,他的妻子王晓燕星期三对记者说,最快本月开庭,罪名不变. 回答:前天下午两点多钟我们去看守所看了他,(在)检察院问的李处长,他说月底或者下个月准备起诉,要准备开庭,他说。 记者:罪名有没有改变? 回答:没有吧,还是那几篇文章证据。 记者:律师有没有增加? 回答:可能还要增加一个,但是还没确定是谁。 42岁的陈卫是《零八宪章》签署者,被指转发互联网上号召“茉莉花集会”信息,2月20日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至今已近九个月。此外,陈卫曾因参与1989年的北京民运入狱。 今年以来,各地公安都加强了对异议人士和维权人士的打压,很多人遭法外监禁,安徽蚌埠民主人士吴乐宝,在被监禁107天后,上月底获释,最近传出期间遭到酷刑折磨,体重从160多斤降到现在的不足120斤,膝盖无力,臀部糜烂,流脓血。 贵州人权研讨会成员李任科告诉记者;公安还在监控他们,只是比前几天有所松懈。 “各人监视的人员还是继续存在,(监视)陈西的人就在他的门口,我的是在楼道底下都有人。”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乔龙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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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谣言作为一种社会抗议(四)

    被“妖魔化”的谣言 二是动辄动用法律手段,对一些有一定事实依据、但又不甚准确的说法,以谣言视之,强力打压,导致在重大社会和安全事件中,中国公民的言论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中国《刑法》第 105 条第 2 款、第 181 条、第 221 条、第 291 条第 1 款,分别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编造和明知编造而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等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第 1 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要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 就谣言在新媒体当中的发布和传播, 2000 年 9 月 25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2000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称,对于“利用互 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新闻办公 室、信息产业部 2005 年 9 月 25 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不得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这些条款,由于缺 乏具体的判断标准而显得含糊不清。例如,要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但怎样才算“扰乱了公共秩序”,始终是相关案件中的一个颇有争议 的话题。而且,法律将散布谣言和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相并列,并涉及“故意”这样的主观因素,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对于个人来说,如果他或她并非出于 “故意”而发布或者传播了一些与事实并不完全相符的信息,是不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 2006 年的“张志坚事件”, [i] 到 2007 年的“红钻帝国”, [ii] 再到 2008 年的“ SS 山地师”, [iii] 各地接连出现因在网上“转载”或“跟帖”,当事网友被公检法机构逮捕或拘留的案例。另外一种情形是因短信而获罪,例如, 2007 年 1 月,北京警方称,发“病猪肉”谣言短信可判 5 年以上徒刑; [iv] 太湖蓝藻污染期间,无锡市民丁某向 130 余人散发“太湖水致癌物超标 200 倍”的手机短信,被无锡警方处以治安拘留。 [v] 根据法律规定仔细辨别这些案例,不难发现,政府存在明显的滥用法律行为。首先,政府倾向于把凡是与事实不完全符合的传言都定性成法律意义上的谣言。“ SS 山地师”在转发帖子时,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信息庞杂,虽转贴 伤亡人数有误,但仍可证明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事实上,在大的灾害事故发生后的较短时间内,即便政府也往往没有能力马上判断言论的真假。当局严重混淆散布谣 言扰乱公共秩序与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传播小道消息的区别,后者根本不属于违法行为。在重大灾难之后,许多人都曾传播不知真假的小道消息,提醒亲友注意安全, 从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他们中几乎每一个都可能被抓起来。 其次,谣言是否“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足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不是所散布的信息的真假,才应该是处理谣言案件的出发点。“红钻帝国”和“ SS 山地师”的帖子是转载和引述,虽然态度激烈,但是否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则需要视帖子的影响面以及造成的客观结果而定,比如,帖子的传播范围有多广,是否激发了公众的心理恐慌,影响到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生活秩序等。 特别需要强调的 是,公众有权质疑、批驳任何报道乃至政府公告的真实性,公民发短信或者转发相关帖子,即使有不实之处,也应被视作自保或者行使监督权,政府部门只能用更加 公开透明的信息来平息大家的忧虑,消除不实之言。一场灾难过后,人们尚未获知政府部门关于预警系统、抗灾能力和救援措施的检讨,却先发现普通市民因为参与 灾难后果的讨论而被警方拘留,这不能不使网络民意的焦点集中在权力是否滥用、言论是否自由等问题上。 杨支柱指出:“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判断一种言论是否扰乱公共秩序,应该采用‘明显而紧迫的危险’标准;因为允许政府因不明显的危险阻止或惩罚言论,将使言论者发表任何言论都胆战心惊,而非紧迫的危险是政府有时间采取措施避免的。”(杨支柱, 2007 )之所以要对媒体在灾难和事故方面的报道以及公民的关注采取宽容态度,非常重要的一个理由是这样可以及时避免更大的危害、抢救更多的生命,与之相比,“可能的恐慌混乱仍然属于较小的恶,是不得已的容忍”(顾肃, 2006 )。从补救措施上看,对于言论者可能产生的偏向,政府通过公布真相进行解释说明、揭露言论者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就能消除影响,并不应因批评采用虚构方式就予以强力打击。 一方面,公权机关常常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捕公民,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谣言案件中,诽谤罪成了公权打击私权的武器。 2008 年 7 月,在上海闸北袭警案发生后不久,网上就流传,犯罪嫌疑人杨佳因遭民警殴打导致丧失生育能力才伺机报复。 7 月 14 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称,郏啸寅于 7 月 2 日 下午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并被其 他网站大量转载。检察机关认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 246 条,涉嫌诽谤罪。 《刑法》第 246 条 的规定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必须注意的是,此条 规定放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也就是说,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 为。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民而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不可否认,郏的造谣对上海警方和办案民警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并 不一定就是应该动用国家强制力处罚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把对于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的评判以诽谤罪入刑,其结果必然是,任何人都不敢对公权实施监督,公民 言论自由的崇高价值也无法得到保障。 言论自由天然包含了说错话的自由,尤其是质疑权力的自由。这就要求公共官员面对批评甚至夸大事实的捏造时,不能动辄以诽谤为由主张名誉权和隐私权,更不能以国家暴力机器来 满足个人的私利。而一个又一个因发送短信、网络发帖获罪的案件,却多次显示一些地方长官借助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资源,习惯性地把一切未经官方认可的信息当 作谣言来打击,甚至不惜顶着挟私报复的恶名钳制言论,由此制造了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i] 2006 年 3 月,身为海口一家制药企业工作人员的张志坚,在制药领域的专业网站小木虫网站( http://emuch.net )和丁香园网站( http://www.dxy.cn )上转帖了一篇揭露浙江康力元投资集团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和原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等多名国家药监局工作人员进行“官药勾结”的网文。康力元公司因此向海口警方“报案”, 4 月 26 日,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为由拘留了张志坚, 6 月 1 日,检察院批准将张志坚逮捕。 2007 年 2 月 6 日,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并准许取保候审。 2007 年 4 月 12 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警方已撤案为由取消取保候审。 2007 年 7 月,在案发近一年三个月之后,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的张志坚获得 24000 元国家赔偿。 7 月 6 日,张志坚转帖网文中的当事人曹文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7 月 10 日,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ii] 2007 年 7 月 18 日,济南特大暴雨,水位迅速上升的护城河完全没过银座购物广场的排水出口,这座济南最大最繁华的标志性商场成了一个巨大的蓄水池。数天后,银座发布官方消息,称“由于疏导及时,超市内无一伤亡”。这成了后来在网络上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一个注册名为“红钻帝国”的 23 岁的女孩在济南舜网( http://www.e23.cn )回帖参与论坛的济南暴雨讨论,声称听亲友说大水涌入银座广场而死了不少人。济南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谣言”为罪名对其予以治安拘留,认定她的跟帖“内容 有明显的唬人噱头,营造了暴雨过后的恐怖气氛,里面有灾害造成多人死亡的虚假信息”。当地一家媒体报道说:“暴雨可怕,谣言更可怕!” [iii] 2008 年 4 月 28 日,一场近 10 年来中国铁路行业罕见的列车相撞事故在胶济铁路上发生。当天, 21 岁的山东高密网民“ SS 山地师”在百度高密贴吧转发了一条名为《火车相撞特大内幕!》的帖子,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内容严重歪曲了正规广播电视媒体关于 4 · 28 事件的真实报道”,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涉嫌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对其处以治安拘留。警方同时警告网民“不要相信网上的一些虚假信息,更不要散布虚假信息,特别是这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一旦发现散布这种信息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予以严惩”。“ SS 山地师”不仅遭到了治安处罚,还被当地电视台以反面事例曝光,以教育观众。 [iv] 《北京警方:发“病猪肉”谣言短信可判刑 5 年以上》, 《北京日报》 2007 年 1 月 16 日。 [v] 新华网南京 2007 年 6 月 6 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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