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美国之音 | 杭州王成被抓 当局或加紧打压公民行动

华盛顿 — 浙江杭州维权律师王成4月26日下午被杭州国保以“非法集会”为由带走传唤。近期多名中国公民被当局以同样罪名关押。观察人士说,王成被抓是中国当局加紧镇压国内公民行动的最新例证。   *王成以“非法集会”被传唤*   香港维权网和推特网友4月26日纷纷发消息,杭州维权律师王成当天下午2点左右被杭州市滨江区公安分局带走。   王律师的妻子周女士向美国之音介绍了当时的情况。她说: “今天(4月26日)下午大概1点多的样子,然后,他们说是公安局的人,加起来有8、9个的样子,敲开我们家的门,说要找王成。王成正在睡午觉,当时。几个人就先把王成带走了,说他涉嫌‘非法集会’吧。”   周女士说,接着公安的人要她在搜查令上签名,之后将王成的物品进行了搜查,搜走了他的电脑、四个公民徽章和名片等。   周女士说,这些人有的穿警服,有的着便衣。她认出其中一个是滨江分局的。说到王成律师涉嫌“非法集会”,周女士告诉记者,警察告诉她,王成几天前跟朋友吃过饭,还参加过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周女士问警察,丈夫何时能回家。警察的答复是,不确定。   *官方无回应*   美国之音拨打杭州滨江分局电话,想了解官方对王成律师被拘押的详情。接听电话的女士要记者拨打分局政治处电话,但政治处电话的语音应答是:欢迎致电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电话正在接通中。但是,电话一直没有通。   *梁小军:逮王成 打压公民运动*   北京律师梁小军在得知王成被带走后立即跟王成妻子周女士取得联系。梁律师是王成早就委托好的律师。梁律师对美国之音说,王成之前在推特上委托他本人和滕彪、刘卫国、许志永做法律代理人。   梁小军律师说,依照法律,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他估计,现在很难说王成在24小时能够出来。因为,丁家喜律师最近也是以同样罪名先是被传唤,接着被拘留。梁律判断,既然杭州警方抄了王成的家,就很可能把他转为拘留。   梁小军律师认为,王成律师被拘押的根本原因是当局要打压中国的公民运动。“我觉得不是因为财产公示的问题,它是因为公民运动、街头运动的问题,它要打击这个。”   *践行公民权利屡遭打压*   王成律师是公民运动的积极践行者。“废除劳教制度千万人签名”就是他在去年夏天发起的。今年中国两会期间,王成向最高法院提出全国人大正副委员长选举无效的诉讼。根据中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他在诉讼信中指出,张德江当选人大委员长时,以及王胜俊等5人当选人大副委员长时,仍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   王成还为江西新余独立参选人刘萍、李思华等提供法律服务,并因此受到新余公安的拘禁、殴打。他所在的律师所受到压力,将他辞退。根据王成自己的推特说,转其它律师所后,又是因为受到压力,而跟他解约。而他的妻子也被单位解雇。周女士单位的老板告诉她,解雇她是受到了上面的压力。   梁小军表示,如果王成被刑事拘留,就赶到杭州关注王成的事。他还在推特上表示,即日起,本人不再接办新的案件,将全力代理和声援因“非法集会”而被刑事拘留的诸位挚友,直至本人失去自由或他们恢复自由!   *胡佳:公民行动让当局恐惧*   北京知名社会活动人士胡佳对美国之音表示,当局现在认为公民行动在组织化、街头化,且越来越政治化,所以必须扼杀在萌芽状态。   胡佳说:“它要防范于未然,他们的标准就是要扼杀在萌芽状态。对所有倡导公民权利的行为,都要扼杀在萌芽状态。”   胡佳认为,抓人显示了当局采取的所谓“打击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策略。   近期,包括丁家喜律师、赵常青在内的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北京九君子”等不少中国公民被当局以“非法集会”罪名拘押。   美国之音中国时间4月26日晚11点看到推特网友发出的消息,杭州国保晚9点半结束对王成的传唤,他已经回到家中。 fullrs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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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杭州律师王成被警方以“非法集会”传唤并抄家

(维权网信息员华新报道) 4 月 26 日下午 1 点多 钟,杭州律师王成正在家中午休,突然遭到多名杭州市的警察上门传唤,警察以涉嫌“非法集会”之由对王成传唤并实施抄家,警方抄走了王成律师的一台电脑、四个公民徽章等物品。 据王成律师的妻子 周 女士描述,当时有 9 名警察突然闯入家里,其中只有一个穿着制服,亮明身份,其他都穿便装。 王 女士问警察为何要抓丈夫,警察说王成前几日与朋友吃饭,后来又参加违法活动。 王 女士又问警察丈夫何时回家,警察回复目前不确定,可能暂时回不来。 周 女士对丈夫的处境很担心,她说王成前几天和朋友曾举牌要求官员公布财产,虽然知道这是公民的权利,但是得知还有多位律师及维权公民因此被抓,她非常担心丈夫的安危。 目前为止,因要求官员公布财产或推动官员公示财产活动,已有赵常青、丁家喜等多位公民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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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上海维权民众第3次签名拥护王成律师发起的废除劳教行动(组图)

(维权网信息员晨晓报道) 9 月 3 日日下午,上海部民维权民众第 3 次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撤销《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这些维权民众从上海各区不同的地方为了共同的目的聚集在一起,发出同一个声音:废除劳教恶法。 上海维权民众表示热烈拥护浙江杭州王成律师发起的呼吁立即撤销《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的行动。 今天有 96 名上海维权民众在《废除劳教联合签名》表格上签名,还有更多的人还没有签上名,因为被限制人身自由。一部分维权者去了北京依法维权,以后签名会继续发表。相当多的一部分被拘留、劳教、关黑监狱。 今天上海 96 名维权民众坚决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撤销《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的十个理由: 1 、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 《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明文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制度恰恰违背了《宪法》的这一规定。 劳教制度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践踏人权,不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环节,由劳教委员会决定就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1 — 3 年,还可延至 4 年。 劳教制度不是一般的个别事件的违宪行为,而是由政府颁布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长达几十年实行的高烈度的违宪行为,其违宪性质是恶劣而且严重的。 2 、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通过制定法律。” 劳动教养是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依据的却不是国家法律,而是国务院颁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试行办法》违反了《立法法》。 3 、劳教制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制度被归类为行政手段,却越过了行政处罚的界限,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4 、劳教制度违反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 1948 年 12 月 10 日 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一条(一)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视为无罪。” 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联合国又于 1966 年制定了《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 9 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中国政府已经与 1998 年签署了该公约,并一直承诺要实施该公约。 劳教制度不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不经过法庭审判,剥夺了被劳教者的辩护和上诉权利,违反了上述宣言与公约。 中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和常任理事国,理应遵行《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废除违反该宣言与公约的制度。 5 、劳教制度剥夺了公民权利,是现代文明的耻辱 劳教制度可以不经过检察院批准就随意抓人,不经过法院审判就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尤其恶劣的是,劳教制度剥夺了被劳教者辩护的权利和上诉的权利。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违反了现代社会文明准则,是野蛮的,是现代文明的耻辱。 6 、劳教制度是现代奴隶制度 劳教制度不仅剥夺了被劳教者的人身自由,还强迫劳动,并且不按照社会薪酬水平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是现代奴隶制度。早期奴隶制度中有定期奴隶,如有些债奴就是有期限的奴隶,犹太人有期限奴隶的年限不超过 6 年。劳教制度使被劳教者成了没有自由、被强制劳动、被剥夺劳动成果的定期奴隶。 据劳教制度解释,被劳教者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把人抓了,把人关了,强迫劳动,如同定期奴隶,却轻描淡写地说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一种无赖的说法。 7 、劳教制度冤案多 由于形成劳教处罚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制约和纠错,没有审判,没有自我辩护和律师辩护,没有证据的质证过程和非法证据的排除,没有上诉,一纸通知书就把人抓了关了,所以非常非常容易出冤案。 办案者抓错了人,找个借口送劳教是个台阶,不仅掩盖了错误,还有了业绩。 8 、劳教制度为地方官员作恶保驾护航 许多反抗非法征地、拆迁人员、维权人士、访民和网上批评人员成为劳教对象。 维权人士员和访民遭受劳教迫害,是由于地方官员贪腐腐败、作恶多端、贪赃枉法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劳教制度成为地方官员打击报复维权人士和访民最方便的手段。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做假见证就可以劳教,如此方便的手段,贪腐作恶者更加肆无忌惮地用劳教手段打击抵抗强拆者、维权人士、访民和网上批评者。于是,“一元钱”劳教案、“一坨屎”劳教案、一句话跟帖劳教案的荒唐一再出现。 9 、劳教制度为勒索提供方便 一些轻微案件,虽然当事人未触犯刑律,但办案人员常常用送劳教威胁,迫使当事人缴纳高额罚款,或私下用钱“摆平”。剥夺人身自由的随意性和无制约环节,必然为勒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10 、劳教制度破坏社会稳定 一些人把劳教制度视为维稳法宝,其实它恰恰对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破坏力。 劳教对公民权利的随意性剥夺,对社会矛盾强制性掩盖,对宪法和法律的践踏,会扩张性地制造对立面,会扩张性地积累民愤。 劳教会形成恐惧,会杀一儆百。但任何恐惧的形成都是有代价的,恐惧越强烈,愤怒就越强烈,免于恐惧和铲除恐惧源的愿望就越强烈,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总是同步和相当的。越使用强制手段——特别是违法的强制手段——维稳,社会就越不稳定。 鉴于以上 10 个理由,上海 97 名维权民众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劳教制度,依法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 上海部分维权民众在上海市委市政府门前抗议劳教恶法 上海部分维权民众在市委市政府门前的国旗下抗议要求废除劳教恶法 上海人民公园门口民众拉出《废除劳教恶法》的标语 上海维权民众要求废除劳教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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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140名上海民众签名拥护王成律师等人发起的废除劳教行动(组图)

(维权网信息员晨晓报道) 8 月 29 日上午 ,上海部分民众在上海市人民大道 200 号,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上海市政府信访办门前的马路边拿着《上海民众强烈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标语,表示上海的维权民众热烈拥护浙江杭州王成律师发起的呼吁立即撤销《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的行动。 今天上海有 140 名维权民众在《废除劳教联合签名》表格上签名,还有更多的人还没有能签名,因为近日被限制人身自由(一部分维权者去了北京依法维权)(以后签名再发表),有很多的维权者仍在遭受迫害:黄苏沪、何六妹、陈金妹等现在正在劳教所被强迫劳动。申琴芳、高文婻等此时被关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拘留所。崔福芳、朱金娣、童莉雅等被关黑监狱。 上海民众 140 人坚决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撤销《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的十个理由: 1 、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 《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明文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制度恰恰违背了《宪法》的这一规定。 劳教制度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践踏人权,不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环节,由劳教委员会决定就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1 — 3 年,还可延至 4 年。 劳教制度不是一般的个别事件的违宪行为,而是由政府颁布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长达几十年实行的高烈度的违宪行为,其违宪性质是恶劣而且严重的。 2 、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通过制定法律。” 劳动教养是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依据的却不是国家法律,而是国务院颁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试行办法》违反了《立法法》。 3 、劳教制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制度被归类为行政手段,却越过了行政处罚的界限,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4 、劳教制度违反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 1948 年 12 月 10 日 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一条(一)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视为无罪。” 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联合国又于 1966 年制定了《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 9 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中国政府已经与 1998 年签署了该公约,并一直承诺要实施该公约。 劳教制度不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不经过法庭审判,剥夺了被劳教者的辩护和上诉权利,违反了上述宣言与公约。 中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和常任理事国,理应遵行《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废除违反该宣言与公约的制度。 5 、劳教制度剥夺了公民权利,是现代文明的耻辱 劳教制度可以不经过检察院批准就随意抓人,不经过法院审判就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尤其恶劣的是,劳教制度剥夺了被劳教者辩护的权利和上诉的权利。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违反了现代社会文明准则,是野蛮的,是现代文明的耻辱。 6 、劳教制度是现代奴隶制度 劳教制度不仅剥夺了被劳教者的人身自由,还强迫劳动,并且不按照社会薪酬水平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是现代奴隶制度。早期奴隶制度中有定期奴隶,如有些债奴就是有期限的奴隶,犹太人有期限奴隶的年限不超过 6 年。劳教制度使被劳教者成了没有自由、被强制劳动、被剥夺劳动成果的定期奴隶。 据劳教制度解释,被劳教者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把人抓了,把人关了,强迫劳动,如同定期奴隶,却轻描淡写地说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一种无赖的说法。 7 、劳教制度冤案多 由于形成劳教处罚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制约和纠错,没有审判,没有自我辩护和律师辩护,没有证据的质证过程和非法证据的排除,没有上诉,一纸通知书就把人抓了关了,所以非常非常容易出冤案。 办案者抓错了人,找个借口送劳教是个台阶,不仅掩盖了错误,还有了业绩。 8 、劳教制度为地方官员作恶保驾护航 许多反抗非法征地、拆迁人员、维权人士、访民和网上批评人员成为劳教对象。 维权人士员和访民遭受劳教迫害,是由于地方官员贪腐腐败、作恶多端、贪赃枉法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劳教制度成为地方官员打击报复维权人士和访民最方便的手段。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做假见证就可以劳教,如此方便的手段,贪腐作恶者更加肆无忌惮地用劳教手段打击抵抗强拆者、维权人士、访民和网上批评者。于是,“一元钱”劳教案、“一坨屎”劳教案、一句话跟帖劳教案的荒唐一再出现。 9 、劳教制度为勒索提供方便 一些轻微案件,虽然当事人未触犯刑律,但办案人员常常用送劳教威胁,迫使当事人缴纳高额罚款,或私下用钱“摆平”。剥夺人身自由的随意性和无制约环节,必然为勒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10 、劳教制度破坏社会稳定 一些人把劳教制度视为维稳法宝,其实它恰恰对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破坏力。 劳教对公民权利的随意性剥夺,对社会矛盾强制性掩盖,对宪法和法律的践踏,会扩张性地制造对立面,会扩张性地积累民愤。 劳教会形成恐惧,会杀一儆百。但任何恐惧的形成都是有代价的,恐惧越强烈,愤怒就越强烈,免于恐惧和铲除恐惧源的愿望就越强烈,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总是同步和相当的。越使用强制手段——特别是违法的强制手段——维稳,社会就越不稳定。 鉴于以上 10 个理由,上海民众 140 人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劳教制度,依法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 上海民众强烈要求废除劳教制度 便衣对着抗议劳教恶法的民众拍照 废除劳教联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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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王成律师对刑诉法修正案审议程序提出法律意见

(维权网信息员陈平报道)杭州律师、人大独立参选人王成,曾为江西新余刘萍等独立参选人提供维权法律帮助。在刑诉法修正案即将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付诸表决之际,王成运用自己精湛的法律知识和功底,对刑诉法修正案从提出到审议的过程进行研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 ” 、 “ 全国人大主席团的召集主持人 ” 、 “ 法律案提案人 ” 三重角色的混合,导致修法程序违法,而作为提案人,改变提交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内容,程序严重违法,因此建议立即停止对刑诉修正案草案的审议。 王成律师的《“提案人”越权?——略谈刑诉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重角色的混合导致的修法程序违法问题》文如下: “提案人”越权?刑诉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主席团的召集主持人”、“法律案提案人”三重角色的混合,导致修法程序违法。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      根据《宪法》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有召集全国人大会议的职责。 【主席团】   但根据《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的确负有召集全国人大会议的职责,但会议开始后主持会议的并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是“主席团”。 当然,选举产生的主席团其成员,尤其是“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的常务主席成员,其实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这就意味着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 本次人大会议的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是: 吴邦国 王兆国 路甬祥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韩启德 华建敏 陈至立(女) 周铁农 李建国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维吾尔族) 蒋树声 陈昌智 严隽琪(女) 桑国卫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法律案提案人】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可知:对于《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做修改的,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这个修改权。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次刑诉修改中的角色是什么?答案:刑诉修正案的“提案人”。       【刑诉修正案的草案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根据《立法法》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中第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可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时间应该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 但实际上,在本次人大会议开始之前的预备会议上通过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程》中已经决定:“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这是为什么呢? 再看《立法法》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原因找到了:这个刑诉修正案草案,是在本次会议之前就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决定提交大会审议了。 根据王兆国副委员长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的形成过程是: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稿。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11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趋成熟。会议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于今年1月11日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代表们总体赞成修正案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根据这个说明可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先后有一审稿、二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的“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即“事实上的三稿”。   【“提案人”有权改变已经决定提请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吗?】 再看《立法法》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可知已经提交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其审议的发展过程是:提案人作说明——代表团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会议——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代表团审议——法律委员会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很明显,绝对没有允许提案人改变其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内容!   而在本次刑诉修正中,作为提案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2 年 1 月交给人大代表的草案是二审稿,在 3 月 8 日 大会审议时,提交的却是进一步修改后的“事实上的三稿”,这明显是违反《立法法》的法定程序的! 【程序违法绝对应该杜绝!!!】 综上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又是大会主席团的的核心组成人员、主席团会议召集主持人,还是本次刑诉修正案(草案)的提案人,一身兼任多种职能,自己主导自己提起的法律案的审议,容易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合、越权。 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至关重要,应该有充分时间交由全社会讨论,并注意听取社会的核心反对意见。在如此重要的法律修订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程序违法,这是不应该,必须予以纠正。 故再一次提出意见: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应该停止对刑诉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留给下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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